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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環境保護論文賞析八篇

發布時間:2023-03-21 17:06:49

序言:寫作是分享個人見解和探索未知領域的橋梁,我們為您精選了8篇的企業環境保護論文樣本,期待這些樣本能夠為您提供豐富的參考和啟發,請盡情閱讀。

企業環境保護論文

第1篇

[論文摘要]突發環境事件近年來頻繁發生,而企業在其中的環境義務的缺失是導致這一現象出現的重要的原因之一。企業一方面既是突發環境事件發生的前提——環境風險源的主要承擔者,同時很大程度上也是突發環境事件發生的直接造成者,其對突發環境事件的發生具有不可推卸的義務和責任。文章重點討論企業的應急處理義務,并對該項義務在我國現行法律法規中的規定情況進行分析,發現不足,提出完善建議。

[論文關鍵詞]企業 環境法律義務 企業環境義務 突發環境事件

一、我國突發環境事件中企業環境義務的規定

(一)企業環境義務的一般規定

企業作為我國影響環境行為的主要行為主體,其在環境保護中應盡的義務在我國現行法律中已經有不少的規定,其中既有法律層面的規定,也有法規規章層面的規定;既有環境法領域的專項規定,也有其他部門法領域中對企業環境義務的有關規定。

第一,相關法律規定

我國《環境保護法》第6條第1款規定:“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并有權對污染和破壞環境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該條規定從根本上確立了企業環境義務的法律基礎。而第四章關于防治環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多數規定也為企業設立了具體環境義務,其中第27條規定了排污申報義務。我國《公司法》第5條第1款規定:“公司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守信,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痹摋l款規定了企業要承擔社會責任,而企業環境義務正是其社會責任之一。

到目前,我國涉及企業環境義務的法律條文多數規定在《大氣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海洋環境保護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清潔生產促進法》、《環境影響評價法》、《漁業法》、《水法》、《水土保持法》、《防沙治沙法》、《礦產資源法》等中,為企業規制了控制污染、排污申報、環境影響評價、清潔生產、環境信息披露、環境信息報告等義務。

第二,地方性法規與規章的規定

2006年5月1日新頒行的《上海市環境保護條例》重點規定了上海排污企業所應承擔的義務,同時加大了相關的懲治力度,規定企業應履行如下的環境義務:第一,企業負有建設、運行和管理環保設施的義務;第二,企業須分開排污口與雨水口;第三,企業具有報告污染物排放狀況的義務;第四,限期治理的期限不超過十二個月,該期間排污最多不超過法定標準的一倍。2006年5月25日通過的《云南省清潔生產促進條例》規定了清潔生產驗收制度和具體的清潔生產義務。國家環??偩郑ìF在的環境保護部)2003年6月16日的《關于對申請上市的企業和申請再融資的上市企業進行環境保護核查的通知》規定了上市公司進行環保核查的義務:2003年9月24日的《關于企業環境信息公開的公告》與2007年4月11日頒布的《環境信息公開辦法(試行)》規定了公司環境信息披露的義務。地方政府還制定了一些地方規章為公司設定環境義務,如1997年《南京市飲食娛樂服務企業環境保護管理辦法》、2000年《寧波市飲食娛樂服務企業環境保護管理辦法》、1997年《武漢市飲食娛樂服務企業環境保護管理辦法》、2002年《深圳經濟特區服務行業環境保護管理辦法》等。

(二)突發環境事件中企業環境義務的規定

第一,有關法律規定

我國《環境保護法》第四章第31條規定:“因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單位,必須立即采取措施處理,及時通報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居民,并向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接受調查處理。可能發生重大污染事故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采取措施,加強防范。”

第二,作為突發事件一部分的突發環境事件,與突發事件一致,都應當由我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統一管理

我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22條規定:“所有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檢查本單位各項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時消除事故隱患;掌握并及時處理本單位存在的可能引發社會安全事件的問題,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態擴大;對本單位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況,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報告”;第23條規定:“礦山、建筑施工單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運、使用單位,應當制定具體應急預案,并對生產經營場所、有危險物品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周邊環境開展隱患排查,及時采取措施消除隱患,防止發生突發事件”。

第三,在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理方面

我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20條規定了企業的應急義務,即“單位因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排放和泄漏有毒有害氣體和放射性物質,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大氣污染事故、危害人體健康的,必須立即采取防治大氣污染危害的應急措施,通報可能受到大氣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居民,并報告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接受調查處理”。而該法第21條規定了企業的接受環境核查義務,條文如是:“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監督管理部門有權對管轄范圍內的排污單位進行現場檢查,被檢查單位必須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在突發海洋污染事件的應急處理方面,《海洋環境保護法》第17條第1款規定了單位的應急義務、通報義務和報告義務、接受調查處理的義務,即“因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環境污染事故的單位和個人,必須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及時向可能受到危害者通報,并向依照本法規定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報告,接受調查處理”;第18條第4款規定“沿??赡馨l生重大海洋環境污染事故的單位,應當依照國家的規定,制定污染事故應急計劃,并向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在突發水污染事件的應急處理方面,《水污染防治法》用第六章近乎一整章的篇幅規定了企事業單位的應急義務、通報和報告的義務以及接受調查處理的義務。

第四,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制定方面

雖然還沒有統一的企業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制定義務,但是很多省市地區已經出臺了地區性企業原編制指南,對企業突發環境事件預案制定義務進行了規定。如江蘇省已經實施的《江蘇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編制導則(試行)(企業事業單位版)》,廣西壯族自治區制定的《廣西企、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編寫指南》,《上海市生產經營單位環境污染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編制框架指南》,廣東惠州市的《惠州市企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試行)》;以及一部分企業為對象的《化工類企業環境污染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編制導則》等。

二、突發環境事件中企業環境義務規定的問題分析

(一)義務內容規定不夠完備

筆者認為,企業在突發環境事件中的環境義務應該包括了一般性的環境義務和特殊的企業環境義務,也就是企業的應急處理義務。前者作為普適性的企業環境義務,在現有法律規定中應急有較為完善的規定,在此不另作討論。而企業在突發環境事件中的應急處理義務,依本文的設想,可以分為預防階段義務、環境報告義務和處置義務。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以及各級規章,規定的內容絕大部分都集中于報告義務和處置義務,而對事前的預防義務的規定則不夠充分。對企業預案編制的要求不夠具體,使得各企業在制定預案時比較茫然,制定出來的內容不是大同小異,就是大相徑庭。而即使是重點規定的報告和處置義務方面,也仍然存在諸多不足之處,對企業義務與政府部門職責之間的銜接沒有什么較為具體的規定。

(二)規定的操作性有待加強

《環境保護法》中對企業單位在突發環境事件中應當履行義務有了口號式的要求,但是如何落到實處,需要配套的法律法規的頒行才能見效。在突發事件領域,我國現有《突發事件應對法》、《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等多項法律法規,但是其中絕大多數規定都是強調突發事件中的政府職責,重點在于國家總體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部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和地方政府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而對企業突發環境事件中的環境義務則落筆甚少。

三、關于我國突發環境事件企業環境義務的具體構想

(一)突發環境事件中企業環境義務的法律體系設想

筆者認為,對于此項企業環境義務的法律應當通過不同層面的法律規定,將突發環境事件中的企業環境義務有指導性規范到具體內容規范都進行明確的規定,并掌握好個法律法規之間的銜接性,具體說來應當包括:

第一,法律層面規定

《環境保護法》作為環境保護領域的綜合基本法,起著指導環境保護法律工作的作用。其對企業環境義務,特別是突發環境事件中的企業環境義務,應當給予更具針對性的原則性規定,使之成為企業環境義務具體規定的上位法依據;《國家突發事件應對法》作為突發事件領域的上位法,應當對企業在突發環境事件中的環境義務予以明確的規定,使得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立法有章可循;各項環境保護的單行法律,如《大氣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環境保護法》等等,要對各自領域內的突發環境事件中的企業環境義務進行細致、可行的規定,而不是倡導性、原則性的口號式規定;非環境保護的其他部門法對可能涉及突發環境事件中的企業環境義務的條款規定應當盡量依照《環境保護法》以及《突發事件應對法》的規定,注意與環境法的相關規定的銜接。

第二,法規規章規定

有了法律規定,還要有逐層深入和細化的法規規章或者辦法、細則,才能真正將突發環境事件中的企業環境義務落到實處?!秶彝话l環境事件應急預案》以及各省市突發環境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應當對企業應急預案的編制程序和內容進行明確規定,使企業編制預案更為有效、方便管理。應當建立《企業環境風險源信息公開辦法》,嚴格規定企業不履行突發環境事件中的環境義務的不利法律后果。

(二)突發環境事件中企業環境義務的規定內容設想

按照本文的觀點,突發環境事件中的企業環境義務應當劃分為一般義務和應急處理義務。其中一般義務屬于普適性的企業環境義務,已有比較完備的規定。重點在于企業應急處理義務方面的內容的規定必須要加強和完善。而企業的應急處理義務又可分為:預防義務,報告義務以及處置義務。

第一,在預防義務方面

筆者認為應當明確人員培訓義務的內容,培訓義務內容具體包括:a.應急救援人員的專業培訓內容和方法;b.應急指揮人員、監測人員、運輸司機等特別培訓的內容和方法;c.員工環境應急基本知識培訓的內容和方法;d.外部公眾(周邊企業、社區、人口聚居區等)環境應急基本知識宣傳的內容和方法;e.應急培訓內容、方式、記錄、考核表;最后,企業對于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隊伍的組成人員應當辦理意外傷害保險,為應急隊伍人員提供相應的保障。

第二,在環境信息報告方面

筆者建議對于報告的時限要是突發環境事件具體情況的不同決定。對于初報義務,可以做出時限較為嚴格的規定,這樣可以督促企業加強自身活動的監測管理,盡早報告雖然存在誤報的幾率加大,但是基于突發環境事件的巨大危害性特征,早報有利于事件的有效控制和最終解決;而由于發生原因的復雜性和突變性,要求企業在事件過程中續報義務要更加科學,詳細。

第三,在處置義務方面

筆者認為該項義務應包括以下內容:第一,依據可用的急救資源列表,如企業內部或附近急救中心、醫院、疾控中心、救護車和急救人員的信息,迅速聯系,展開救援工作;第二,預備地區應急搶救中心、毒物控制中心的列表,防范中毒事件的發生;第三,根據化學品特性和污染方式,對現場傷員的分類;第四,針對污染物的不同屬性,采取相應的傷員現場治療方案;第五,根據傷員的分類,將不同類型傷員的安排至相應的醫院救治機構;第六,根據企業預案中明確規定的現場救護基本程序,建立現場急救站;第七,有計劃有步驟地按照救助方案及時轉運傷員。除此之外,還應當明確設立隔離區的范圍、方式,現場應急人員的安全保證等等。

第2篇

關鍵詞:企業環境信息,污染嚴重企業,上市公司,強制性公開

 

2007年4月24日國務院公布了《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對政府信息進行了全面具體和可操作性的規定。4月25日,國家環??偩至恕董h境信息公開辦法(試行)》,對環境信息公開進行了進一步、比較全面和具體的規范。該《辦法》是《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后,有關部委的第一個配套信息公開法規,它明確了環境信息公開的主體、范圍、程序和責任,規定了環境信息公開的范圍,要求環保部門必須在職責范圍公開環境法律法規、政策、標準、行政許可與行政審批等方面的環境信息?!掇k法》將環境信息公開分為政府環境信息公開和企業環境信息公開,并且設立專章對企業環境信息公開進行了規范,提出了企業環境信息強制公開和自愿公開相結合的原則要求,即對污染嚴重的企業,如超標排污、超總量排污的企業,國家強制要求公開包括污染物名稱、排放方式、排放濃度和總量、超標、超總量情況等方面的信息;對非污染嚴重的企業,國家則不作強制性要求,但鼓勵自愿公開。

該《辦法》是依據企業的污染程度來決定是強制公開還是自愿公開。這種方法對提高企業降低污染的自覺性,加強公眾的有效監督具有重要意義,但是需要對數量眾多的企業進行鑒別判斷是否屬于污染嚴重企業,所以相對成本較高,可操作性相對差些。目前,我國正處在經濟發展的過渡時期,用于環境保護的人力和財力非常有限,因此,筆者嘗試從企業性質的不同來分類,認為當前我國應該對上市公司提出強制公開企業環境信息的要求。免費論文參考網。

一、當前我國企業環境信息公開的義務主體 ----上市公司

當前,我國企業環境信息公開的義務主體應當限于上市公司。因為:

1、我國上市公司涉及的行業眾多,但以環境敏感型行業居多,如能源、化工、食品、制藥、造紙、汽車制造、電器、高科技等行業。這些行業的企業也往往是環境污染嚴重的企業。抓住了上市公司也就抓住了絕大多數污染嚴重的企業。隨著環境標準的提高和環境監管的加強,這些行業的未來發展受環境法規和環境政策的影響將越來越大,環境風險日趨增加。據調查,新的環境法規可能使企業產生的潛在的環境負債,而企業一般傾向于低估可能發生的環境負債。[1]這表明,企業環境信息對投資者、債權人和一般公眾的意義越來越大。我國上市公司的行業特征決定了它必須首先進行環境信息公開制度。

2、上市公司作為企業當中較為先進和發達的組織,對公眾、投資者和債權人的影響尤其突出,其承擔的社會責任也應更多。

3、推行企業環境信息公開制度,應遵循循序漸進的原則,根據企業的污染程度和經濟實力加以區別對待。目前我國正處于經濟轉型期,要求所有的企業都同時實行環境信息公開制度,既不可能也不現實。如果不加以區分,要求所有企業進行環境信息公開,不但不利于企業的成長,不利于經濟的發展,也不利于環境信息公開制度的建立和發展。將上市公司作為企業環境信息公開的義務主體,也是一種符合科學的辦事方法。

4、我國的法律法規對上司公司的環境信息公開作了比較具體的規定,這些規定為上市公司進行企業環境信息公開提供了操作性的保障。如《上市公司治理準則》第86條提出,上市公司在保持公司持續發展、實現股東利益最大化的同時,應關注所在社區的福利、環境保護、公益事業等問題,重視公司的社會責任;中國證監會1997年的“關于《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內容與格式準則第一號<招股說明書的內容與格式> 》的通知”和1999年的“關于《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內容與格式準則第六號<法律意見說明書的內容與格式>(修訂) 》的通知”也對企業環境信息公開作了要求。

二、上市公司企業環境信息公開的內容

上市企業環境信息公開的主要對象是環境管理機構、投資者與債權人和公眾。因此,公開的環境信息必須能滿足管理機構、投資者與債權人和公眾的要求,為此,企業環境信息公開的內容應主要包括:

(1)滿足環境管理機構要求的環境信息。免費論文參考網。這方面的環境信息主要有:①有關于企業的環境法規執行情況和環境質量情況。環境質量信息包括:污染物排放情況、環境質量指標的達標率、發生的污染事故情況、有毒有害材料的使用和保管情況、產品在消費過程中對環境的影響情況、對廠區綠化率等。②治理和污染利用方面的信息,包括污染治理項目完成情況、污染處理能力、企業所建立的環境管理制度和管理體系的情況、污染物回收利用情況、企業的環境方針、企業制定的環保規定、職工環保培訓情況等。

(2)滿足投資者與債權人要求的信息。這部分的信息側重于經濟方面,主要指企業環境活動對公司財務的影響方面的信息,包括環境收益、環境負債、環境成本與費用。環境收益是指企業在治理環境過程中產生的直接或間接經濟效益,包括利用“三廢”生產產品的凈收益,轉讓排污權的收益,以及因有效治理污染而少征的稅費和環境改善獎勵等。環境負債主要是指企業各種環境行為造成的現實的或潛在的重大債務,如因為環境損害而承擔的賠償等。環境成本與費用是指為維護和改善企業環境行為而支出的各種成本與費用,主要包括環境治理費用、環保資本性支出金額、環保營運費用和補償費用等。

(3)滿足公眾要求的環境信息。這部分的信息側重于環境保護方面,如污染物排放情況(包括污染物的濃度和種類)、環境質量指標的達標率、有毒有害材料的使用和保管情況以及發生危害時采取的相對應措施、重大工程的環境影響評價信息等。免費論文參考網。

三、上市公司企業環境信息公開的模式

為增強企業環境信息的可比性和可利用性,有必要對上市公司環境信息公開的模式作規定。一般地,上市公司環境信息公開可以分為補充報告式和獨立報告式。

(1)補充報告模式指在現有財務報告的基礎上通過增加會計科目、會計報表和報告內容的方式公開企業環境信息。因此,補充報告模式可以起到彌補現行財務報告中環境信息披露不足的作用,使現行財務報告日益完善。補充報告模式可以在財務報告的以下三部分中對公司環境信息進行公開:對于可以以價值形式體現的環境信息可在報表中公開;對于無法以價值形式體現的環境信息可以在報表的附注中公開或在情況說明書中公開。①在報表中體現??梢砸詢r值形式表現的環境會計信息可以在相關的財務報表中公開,例如在資產負債表中設置“環境資產”、“環境資產累計折耗”,“固定資產”帳戶中設置“環境治理設備”明細帳,“待攤費用”下設“待攤環境費用”等科目專門核算。在負債方,“環境負債”帳戶中設置“應付環境補償費”、“應交礦產資源補償費”、“應交環境資源稅”,在“實收資本”下分設“環境資本”帳戶,提取“環保基金”做為“盈余公積”的一部分。另外,“未分配利潤”中也應設立“未分配環境利潤”。在利潤表中的營業利潤之后,非常項目之前,可綜合列示一項“環境收入與支出”,主要包括:環保設施的折舊費用,環境機構及人員的常規性費用,排污費等與本期相關的費用和收益。[2]②在附注中體現。對于無法用價值形式表現的環境信息應當在報表附注中體現,這類信息主要包括:重要環境會計政策,如環境資產的計價與攤銷政策,環境收益的確認政策;環境會計變更事項,包括環境會計方法的變更、會計估計的改變等。在企業根本無法全部或部分地估計環境負債的金額時,上市公司應在財務報表附注中說明無法估計的理由,并公開導致無法估計環境負債的事實。在現金流量表的附注中說明因環境預防和治理而造成的本年度的現金支出凈額。③在情況說明書中體現。在附注說明中公開的是有上市公司非價值形式的環境信息,其余的環境信息可以在情況說明書中體現。主要應包括:企業對環境損害情況及其治理措施,企業控制污染的措施及其效果,企業治理環境的長遠目標及行動,環保責任制的落實情況,企業對國家環保政策的執行情況,主要污染物種類和排放量,環境質量的達標情況,廢棄物的利用情況,員工的環保教育與環保制度的建立情況。

(2)獨立報告模式是上市公司以相對獨立的報告形式全面公開環境行為及其影響的模式。它是獨立于公司財務報告之外的一種信息公開方式。它比補充報告模式要完整、綜合、全面。獨立環境報告模式的具體內容應包括企業簡介與環境方針、環境標準指標和實際指標、廢棄物、產品包裝、產品、污染排放、再循環使用等信息、環境會計信息(包括環境支出、環境負債、環境治理準備金、環境收入等)、環境業績信息(環境治理與投資、獎勵等)、環境審計報告。[3]可以編制環境資產負債表、環境收支明細表、環境損益表、環境質量表、污染物排放和治理一覽表等,詳細公開公司環境資產、負債的變動情況和環境活動的收支情況,全面滿足投資者、債權人和公眾等的環境知情需要。

相比較而言,前者更要依靠環境會計準則進行規制,但是,我國目前缺乏環境會計的具體準則,因此,筆者認為,可以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法中規定上市公司統一采用獨立環境報告模式報告環境信息,以滿足公眾環境知情權的需要。當前,由于我國環境管理工作主要還得依靠政府,政府環境管理在宏觀環境管理中仍將發揮重要作用。因此,企業環境信息除了向政府部門報告以外,還應當作為上市公司財務報告的一部分,一年一度向投資者、債權人和公眾公開。同時,可以借鑒國外的經驗,要求上市公司在公司網頁上將企業環境信息連同財務報告一起公開。

四、企業環境信息公開的保障

為督促上市公司及時履行義務,確保企業公開的環境信息的真實性和可靠性,除了要運用《辦法》中責任方式之外,還應加強企業環境信息公開的保障。筆者認為可以從如下的兩個方面著手:

(1)應加強國家環保部門和證監部門的合作監管力度。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主要由證監部門監督,而環境信息的公開主要由環境保護行政部門進行監管。上市公司環境信息公開的監管較復雜,涉及到較多的會計專業知識和環境科學專業知識,需要環境保護行政部門和證監部門的通力合作。這方面,我國可以借鑒美國方面的經驗,首先由國家環保總局根據現行環境法律法規標準結合現場檢查確定重點污染企業名單、重大環境違規企業名單,然后定期向中國證監部門公報,由中國證監會對列入名單的上市公司進行環境信息公開監督,并對沒有進行按要求公開企業環境信息的上市公司進行必要的處罰。

(2)實行企業環境信息的審計。企業環境信息公開不管是采用補充模式還是采用獨立報告模式都含有環境會計信息。為了對企業的公開行為進行監督,保證企業公開的環境信息的真實性和可靠性,必須引入獨立的第三方對它進行審計、監督。環境信息審計是一種對企業公開的環境信息的真實性和公允性進行驗證、核實和評價,并將評價的結果以審計報告的形式向環境管理者、投資者和債權人以及公眾公開的過程。[4]

參考文獻:

[1]王華,曹東等. 環境信息公開: 理念與實踐[M]. 北京:中國環境科學出版社, 2002.

[2]周漢華. 外國政府信息公開制度比較[M]. 北京: 中國法制出版社,2003.

[3]李亞群,蔣昕. 企業社會責任及其信息披露[J]. 四川會計, 1998,(11)

[4]李奇偉,王超. 略論我國環境信息公開制度[J]. 巢湖學院學報, 2004,(2)

[5]安慶釗. 環境信息披漏模式探析[J]. 經濟經緯, 2004,(2)

注釋:

[*]潘書宏(1977-),男,福建龍巖人,福建省政法管理干部學院助教,主要從事憲法和環境法學教學與研究

[1]李建發,.我國企業環境信息報告:現狀、需求與未來.會計研究,2002,(4):46

[2] 牛冬梅,陳棟.企業環境信息披露的研究.遼寧商務職業學院學報(社科版),2004,(3):34

[3] 李建發,.我國企業環境信息報告:現狀、需求與未來.會計研究,2002,(4):50

[4] 李建發,.我國企業環境信息報告:現狀、需求與未來.會計研究,2002,(4):50

第3篇

關鍵詞:企業環境會計體系 可行性 內容

我國把環境保護定為基本國策,而在經濟上也強調發展綠色經濟。所謂的綠色經濟是指對環境友好的經濟增長模式,生產對環境友好的產品、以對環境友好的方式消費,這已成為經濟發展的一個重要標志,因此在綠色經濟的基礎之上,環境會計的建立具有十分重要的時代意義。

一、環境會計的相關理論

環境會計的研究始于20世紀70年代。環境會計是從環境影響方面考慮問題,對社會經濟活動進行計量、反映和控制,其興起的起點和歸宿點是可持續發展。日本在環境會計的研究方面是先驅者,在日本國內己經形成了一套較為完整并且具有較強可操作性的環境會計體系。對我國而言,雖然環境會計開始得到關注,但是無論在理論還是在實務上環境會計的發展與日本相比都有較大差距。

一、 建立企業環境會計核算體系的可行性

在我國,建立企業會計核算體系是可行的,原因有兩個:一是我國的環境保護事業受到法律與制度的保護。例如《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中有這樣一條規定:利用廢水、廢氣、廢渣等廢棄物為主要原料進行生產的企業可在五年內減征或免征所得稅。而從2003年開始,我國證監會對環境污染較嚴重的上市公司提出要求,提供并審計有關環境方面的詳細報告。二是因為目前確實已經具備了一些條件,將環境事項納入到會計核算的體系當中。環境學、經濟學為環境會計的核算提供了理論基礎,環境學的研究,如生態環境質量衡量和評價機制、環境污染和環境保護的方式與途徑,以及現代經濟學提供的一些思想方法和分析工具恰好能夠滿足研究環境會計學的要求。一些技術上的關鍵問題,如解決非市場價值的環境資源計量問題也在近些年來取得了重要的發展。

二、 環境會計體系的內容

環境會計核算的相關內容為與企業有關的環境活動。筆者認為,企業環境會計作為會計的一個新的分支,可以同企業會計體系一樣,具有反映和監督的職能,可以從目標、假設、確認、計量、報告五個方面來分析。

企業環境會計的目標包括兩個方面:首先是向有關單位提供相關的環境信息。例如,為投資者以及債權人制定投資和信貸決策提供所需要的環境會計信息,為工商部門等政府部門提供企業履行環保社會責任情況的相關環境會計信息,為企業內部管理決策提供所需的環境會計等。其次是向有關單位提供有用的環境會計信息。這也就是說環境會計信息有其質量特質,如相關性、可比性、重要性等。

企業環境會計的假設同傳統的會計假設相同,分為四部分,即環境會計主體假設、持續經營假設、會計分期假設以及貨幣計量假設。環境會計的主體依然是企業,把本企業和其他企業以及本企業所有者進行劃分,真正反映本企業的經營效率以及取得的經濟效益。環境會計將持續經營假設擴展到可持續發展范圍內。會計分期假設、貨幣計量假設與傳統會計一樣。正是因為會計分期假設,企業才能界定環境收入是否實現、環境費用是否發生。環境會計正是基于持續經營假設和會計分期假設才能分為環境資產和環境費用等要素。利用貨幣進行統一計量可以保證環境會計報表之間的可比。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伴隨著社會與時代的需要,商譽”、“專利權”等也能跨越價值計量進入會計核算體系當中。

環境會計的確認是指判斷一項有關環境交易或事項的數據是否應當予以記錄,并以何種要素多少金額何時予以記錄,這其中就涉及最重的一項內容,企業環境會計的六大要素:環境資產、環境負債、環境所有者權益、環境收入、環境支出以及環境收益。其中環境資產可以分為環境保護資產和環境資源兩類,環境保護資產類似于傳統會計中的長期資產,而環境資源分為不可再生資源和可再生資源兩類。環境支出又分為環境費用和環境成本兩部分,其中環境成本是核心,指能夠分配到某種具體的產品的支出,類似于傳統會計中的制造費用,而最終環境成本將以一定的方式轉移到環境資產當中。除環境成本之外的支出就是環境費用,包括環境補償費、環境治理費、環境損失等。

傳統會計的計量包括兩個方面:計量單位和計量屬性。其中計量屬性可以與傳統會計一樣分為權責發生制和收付實現制。環境會計的計量具有其不同于傳統會計的特點:第一,環境會計計量不如傳統會計明確,例如環境資源稀缺程度的模糊、環境資源效用的模糊等等。但是這些可以通過特定的方法予以解決,如利用模糊數學當中的費用效益分析法。第二,環境會計計量需要以環境標準為基礎。環境標準是評價環境質量的主要依據,具有權威性,是在一定范圍內公眾接受的唯一標準。

財務報表是企業會計的最終結果,同樣的,環境會計通過確認、計量等一系列的過程最終都是為了編制完整的環境會計財務報表?,F行的環境會計財務報告主要有兩種模式:補充報告模式即非獨立的環境會計報告和獨立財務會計報告。也就是說非獨立的環境會計報告是將環境會計信息借助于傳統會計的資產負債表等主要報表予以披露,而獨立環境會計報告則是獨立于現有的財務報表,增加新的報表來披露環境會計信息。同時,為了滿足環境會計信息質量要求應當在附注中披露一些內容,如環境會計價值采用的方法及其變化帶來的影響,環境會計重要的或有負債等。

三、 小結

環境會計作為一個新的分支,在體系建立過程當中必然還會面臨一些新的問題和挑戰,如內蒙的草場退化造成北京的沙塵暴會是環境會計要素的確認大大超過了地理屬性的范圍,空間范圍被大大的擴展了,如何解決這些問題是我們今后面臨的重要考驗。

參考文獻

第4篇

[關鍵詞]綠色證券 問題 對策建議

一、綠色證券的基本內涵及發展概述

1.綠色證券的基本內涵

所謂“綠色證券”,學術界目前尚未對其形成一個統一的界定,其最初的形成實質上僅僅是我國環保與證券相結合的一項政策,主要是指公司發行證券之前必須經過環保核查。其內容是指根據國家環保和證券主管部門的規定,重污染行業的生產經營公司,在上市融資和上市后的再融資等證券發行過程中,應當經由環保部門對該公司的環境表現進行專門核查,環保核查不過關的公司不能上市或再融資。隨著環保“一票否決”政策的推廣和強化,與之相關的環境信息披露、環境績效評估也逐漸成為公司公開發行證券以及上市公司持續信息披露的要求,并納入綠色證券的內涵,發展成為其重要組成部分。因此,綠色證券制度是環境保護制度與證券監管制度的交融。它要求政府部門在監管證券市場時引入環境保護的理念與方法,將市場主體的環境信息作為衡量其在證券市場表現的重要指標。同時,要求環境保護部門借助證券監管的渠道以履行其環境監管職責,督促市場主體切實履行其環保義務和責任。換言之,綠色證券可以說是環保主管部門和證券監管部門對擬上市企業實施環保審查、對已上市企業進行環境績效評估并向利益相關者披露企業環境績效內容,從而加強上市公司環境監管,調控社會募集資金投向,并促進上市公司持續改進環境表現的一系列政策制度和實施手段的總稱。

綠色證券推行之前,環保部門陸續與銀監會、保監會聯合推出綠色信貸、綠色保險兩項政策,它們共同構成了我國環境經濟政策體系以及綠色金融體系的初步框架?!熬G色信貸”重在源頭把關,對重污染企業釜底抽薪,限制其擴大生產規模的資金間接來源;“綠色保險”通過強制高風險企業購買保險,旨在革除污染事故發生后“企業獲利、政府買單、群眾受害”的積弊;綠色證券對企圖上市融資的企業設置環境準入門檻,通過調控社會募集資金投向來遏制企業過度擴張,并利用環境績效評估及環境信息披露,加強對公司上市后經營行為監管。

2.綠色證券在國內外的發展概述

綠色證券制度最早是在可持續發展理念被社會廣泛接受的背景下,在1992 年聯合國環境與發展會議上提出來的。隨著近年來環境問題的凸顯,發達國家上市公司越來越重視其社會責任,并有意地提高自身環境保護意識,樹立企業自身形象,部分發達國家已經開始通過立法或者標準,規范上市公司年報環境信息的披露,要求上市公司進行環境績效報告。例如,美國證券管理委員會于1993 年開始要求上市公司從環境會計的角度,對自身的環境表現進行實質性報告。繼美國開始實施綠色證券政策之后,英國、日本、挪威、歐盟等各國政府和國際組織進行了多種證券市場綠色化的嘗試和探索。

相比發達國家,中國證券市場的“綠色化”起步較晚,始于2001年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的《關于做好上市公司環保情況核查工作的通知》。隨后國家環??偩趾椭袊C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陸續了相關政策,做了許多有益的嘗試。如2003年,又出臺了《關于對申請上市的企業和申請再融資的上市企業進行環境保護核查的通知》,自此開展了重污染上市公司的環保核查工作。原國家環??偩帧蛾P于做好上市公司環保情況核查工作的通知》;該通知要求,對存在嚴重違反環評和“三同時”制度、發生過重大污染事件、主要污染物不能穩定達標或者核查過程中弄虛作假的公司,不予通過或暫緩通過上市環保核查。該《規定》對核查對象、核查內容和要求、核查程序作了具體的規定。2007年,原國家環保總局頒布實施了《關于進一步規范重污染行業經營公司申請上市或再融資環境保護核查工作的通知》以及《上市公司環境保護核查工作指南》,進一步規范和推動了環保核查工作。此外,該《通知》還規定了環保核查結論的公示制度,提高了信息的透明度。地方各級政府也陸續開展了上市公司環保核查工作,收到了良好效果。2008年1月9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了《關于重污染行業生產經營公司IPO申請申報文件的通知》,要求“重污染行業生產經營公司申請首次公開發行的,申請文件中應當提供原國家環保總局的核查意見;未取得環保核查意見的,不受理申請?!贝送ㄖ簧鐣鹘绶Q作“綠色證券制度”并備受重視。2008年2月28日,原國家環保總局正式出臺了《關于加強上市公司環保監管工作的指導意見》,標志著我國的綠色證券制度的正式建立,并彰顯出越來越重要的作用。

二、我國綠色證券存在的問題

1.環保核查部門銜接及監管不力

首先,關于核查信息公開的問題,《規定》未作要求,而《通知》僅規定了對環??偩诌M行核查的結論予以公示,對于由省級環保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核查的信息是否也應當進行公示,該《通知》未作明確規定。其次, 由于大部分企業的環保核查由省級環保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而申請上市的企業多是地方的利稅大戶,省級環保部門是否會迫于地方保護主義的壓力而做出有失公允的核查結論,仍是一個需要關注的問題。再次,目前的環保核查是由環境保護部門一家進行,如何保證其核查結論的公信力尤為重要。對上市公司的環保核查涉及到證券市場主體的準入資格問題,對于企業能否順利上市具有至關重要的作用。企業上市是市場行為,環保行政部門作為行政機構,其行政權力對市場行為的介入是否適當的問題,尚需探討。最后,環保行政部門的核查意見對企業的利益具有重大的實質性影響,因此,如何救濟的問題就顯得非常重要。若企業對于環保部門的核查意見不服,是否可按照《行政復議法》和《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尋求救濟,目前的環保核查政策尚未解決這一問題。

2.信息披露機制不完善

通過對國外信息披露制度的研究可以看出,披露環境信息的主要是上市公司和一些大型企業。信息披露內容具有多樣性,但缺乏一個統一的標準。信息披露的形式多樣,但以環境報告書為主。企業對環境信息的披露主要還是依賴企業的主動性和自愿性。政府環境管理部門、會計執業組織在信息披露中的作用明顯。社會公眾的環保意識對環境信息的披露起到推波助瀾的作用。對比我國,可以發現我國綠色證券信息披露目前上存在一些問題:

(1)信息披露內容不規范、不全面。目前我國已開始有環境披露制度,但主要集中在申請上市的企業或重污染企業,并且通過對企業環境信息披露情況調研發現,目前大部分企業的環境信息披露內容還非常不規范不全面,所披露信息主要為企業環保認證、環境風險、財務信息等,其中包括關于環保投資、資源利用、稅收優惠等,而尚缺乏關于企業主要污染物排放情況、污染物治理措施及效果、環保負債及收益等公眾關心的重要信息。

(2)信息披露缺乏統一標準。信息披露內容不規范、不全面的主要原因就是缺乏一個統一的標準。2003年起,國家對上市公司的環境保護要求力度加大,并先后出臺了《關于企業環境信息公開的公告》、《環境信息公開辦法(試行)》以及《關于加強上市公司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對公開的范圍、公開的方式和程序等進行了要求,但對公開是否強制、哪些企業哪些情況下可自愿公開、哪些企業哪些情況下須強制性公開以及公開的內容等并未做細致的規定,導致目前企業信息披露仍不統一規范,且實用性較差。

(3)信息披露形式較為單一。雖然在《環境信息公開辦法(試行)》公開辦法中規定了“自愿公開環境信息的企業,可以將其環境信息通過媒體、互聯網等方式,或者通過公布企業年度環境報告的形式向社會公開”,但在實踐中,企業大都通過企業網站或公司年報等形式公布信息,報刊、多媒體等方式應用極少。

(4)披露信息內容陳舊,連續性不強。通過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現狀進行調研,發現很多企業的披露信息不夠及時,或信息內容已過時很久,并不能體現本年度或本季度的環保信息;同時披露信息缺乏連續性,因此也就達不到通過信息披露幫助公眾及股民了解企業環境保護實施情況并決定是否選擇這家企業進行購股投資等的目的。

(5)缺少對公開披露的環境信息的鑒證。蕭淑芳等在對1000家公司的年度報告的分析過程中發現,在審計報告中完全沒有涉及到環境披露方面的內容,而在報告的其他地方也沒有發現對上市公司的環境信息的鑒證。這點反映了我國環境信息披露還處于初級階段,還須加強對環境信息質量的鑒證。

3.持續改進機制欠缺

2003年,我國出臺《關于對申請上市的企業和申請再融資的上市企業進行環境保護核查的通知》,對重污染企業申請上市和再融資兩個環節提出了環保核查的要求和規定,但對于上市或融資后的時段卻是一塊空白,并沒有環境保護持續改進的機制,環境績效評估只是在國際上得到較為廣泛的應用,但在國內并未形成制度化的機制,推廣并不普遍。

(1)欠缺適于我國國情的評價體系。諸多國際組織都將一些先進的環境管理手段應用于中國,以幫助中國提高環境管理水平,改善環境質量。環境績效評估就是國際上廣泛應用的環境管理手段之一,以評估環境政策實施后的環境效果。亞洲開發銀行(ADB)和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先后在中國的云南省和國家層面就環境績效開展了評估。2007年12月,亞行又啟動了大湄公河次區域環境戰略框架(Ⅲ)項目,該項目將在“壓力――驅動力――狀態――影響――響應模型”框架下進一步推動次區域的環境績效評估,并在中國將評估區域擴展到云南省和廣西壯族自治區。但就我國而言,目前并未有一套適于中國國情的上市公司環境保護持續改進評價體系。

(2)欠缺上市公司持續改進評價機制。2005年,吉林石化公司雙苯廠發生爆炸,導致100噸左右的苯類污染物進入了松花江水體,造成嚴重水環境安全事故。2011年初大連大孤山新港碼頭附近中石油的一條輸油管道發生爆炸起火,滅火使用的500多噸泡沫及20噸干粉再加上泄漏的原油污染了至少數百平方公里海域。由此可見,上市公司不僅在申請上市和再融資兩個時段,而且在上市或再融資后的環境情況對環境和社會也十分重要,諸如此類環境污染事件一旦發生,將對區域經濟發展和生態安全造成重大且長期的影響。建立對各個時段的環境保護情況進行持續評價和改進的機制,才是避免重污染企業等對環境影響較大的上市公司出現環境問題,推動其不斷在節能減排上做出新成績的有效途徑。而上述事件的發生,正說明了目前重污染企業上市后的環境保護持續改進機制尚有所欠缺,通過環保核查后的評價和改進機制十分必要。

三、完善我國綠色證券制度的對策建議

由于綠色證券主要是政府部門行政推動的結果,目前尚處于政策性探索階段,其在執行過程中不可避免面臨許多問題,正確認識并解決這些困難和問題才能更好地運用綠色經濟杠桿,服務于我國經濟社會的健康發展、經濟結構的良好轉型以及經濟增長方式的實質轉變。

1.完善上市公司的環保核查制度

目前,國家對上市公司在申請上市和再融資兩個時段要求進行環保核查,但證監部門的人員對環保知識了解很少,環保部門拿出的核查報告對企業能否申請上市或再融資成功具有一票否決的作用,此重要環節亦缺少監督管理。因此,可以設立環保核查監管部門,并對證監人員進行一定的環保培訓,對于重污染企業的主要污染物防治、排放標準、治理措施等做到一定的了解,有助于協助環保部門完成環保核查,同時對環保部門起到監督的作用。

2.建立基于動態評價的綠色證券持續改進機制

上市公司是資本市場的基礎,同時也更容易造成環境污染重大事故。因此,對上市公司的環境效益把好關是防治重大環境污染發生的有效措施。然而目前,我國對上市公司的要求僅針對申請上市和再融資兩個環節,缺少上市后其他時段的環境績效評估和持續改進機制。

3.完善上市公司的環境信息披露制度

上市公司的環境信息披露制度對于督促企業切實履行社會責任,保護證券市場投資者的利益和防范環境風險都具有重要的意義。據環境保護總部副部長潘岳的說法,2007年之后要重點推進公司的環境信息披露,加大公司上市后的環境監測。目前,我國已經建立起了以《公司法》、《證券法》為主體,以證監會的一系列關于信息披露的內容和格式準則為具體規范的較為完善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基本框架,以及首次披露(招股說明書、上市公告) 、定期報告(中期報告、年度報告)和臨時報告(重大事項報告)三部分組成的信息披露制度。但是,令人遺憾的是,這一信息披露制度中尚未專門包含環境信息的披露。國家環保總局2008年2月22日的《關于加強上市公司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明確了上市公司重大環境事件的臨時報告制度,對重大環境事件予以明確界定,這一臨時報告制度也應納入到環境信息披露制度中。在我國當前的環境會計體系尚未建立起來的情況下,應當要求企業(主要是重污染行業的上市公司)定期編報企業環境報告,專門披露上市公司在報告期間內的環境信息,其報告內容可參考發達國家的環境會計報告制度。此外,還可借鑒上市公司的其他信息披露制度,要求上市公司在按照要求公開其財務報告的同時,披露其在該報告期間內發生的與環境有關的重大事項。環境監管部門應當加強與證券監管部門的進一步合作,環保部門應及時向證監會通報并向社會公開上市公司受到環境行政處罰及其執行的情況,公開嚴重超標或超總量排放污染物、發生重特大污染事故以及建設項目環評嚴重違法的上市公司名單,由證監會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辦法》的規定予以處理。對未按規定公開環境信息的上市公司名單,也應及時、準確地通報中國證監會,由中國證監會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辦法》的規定予以處理。

4.建立上市公司的環境績效評估制度

所謂績效,一般理解為成績、成效,指從過程、產品和服務中得到的輸出結果,并能用來進行評估與目標、標準、過去的結果等進行比較。綠色證券要求上市公司加強自身建設,培養普遍的社會責任感,在嚴格進行環境信息披露的同時,努力做好環境績效評估工作,以減少利益相關者的投資風險。我國環境績效評估制度的建立應當借鑒國際上的先進經驗,組織研究上市公司環境績效評估指標體系,選擇比較成熟的板塊或高耗能、重污染行業適時開展上市公司環境績效評估試點。要在試點上市公司中,運用績效管理的理論,對其進行全面的績效管理??冃Ч芾硎且粋€完整的系統,是一個閉環的管理流程,主要環節為績效計劃――績效評估――績效診斷與反饋――績效再計劃。證監部門和環保部門要通過與上市公司持續開放的溝通,使上市公司達到綠色證券的要求,并推動管理部門和上市公司做出有效的行動以保證綠色證券的目標得以實現。

綜上所述,綠色證券在我國已經初具雛形。但是,由于目前尚處于政策性探索階段,距離構建起成熟的制度還很遙遠。當前環保行政部門和證券監管部門最需要做的,應當是盡快制定出可操作性強的具體實施辦法,加快推進試點工作,并借鑒國際上的先進制度,不斷總結經驗,在此基礎上逐步建立起完善的綠色證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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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

環境會計;企業環境信息披露;環境信息權;環境報告書

[中圖分類號]F275;F276.6;F205[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9-9646(2012)5-0010-02

一、緒論

隨著人們對環境保護問題的認識不斷深入,作為調節經濟增長與環境惡化這對矛盾的環境管理學不斷發展,而作為環境管理學重要組成部分之一的環境會計也應運而生,為加強對國外企業在我國的環境監督,及為了使我國跨國企業適應投資所在國的環境披露要求,加緊對我國環境信息披露的研究及實踐也顯得越來越必要。

二、我國上市公司環境信息披露現狀

據統計北京市上市公司所取得的總市值在全國A股市場上可以占到半壁江山,更是聚集了中石油、中行、工行、中國人壽等國內外知名的大型企業。北京市政府向來非常重視環境保護問題,對其所屬上市公司的環境核查也比較嚴格,選取該市上市公司作為本文的研究對象,來闡述我國環境信息披露的現狀,具有一定得代表性。

1.北京市上市公司的環境信息披露數量及行業分析

本次分析的樣本總量2009-2011年度為110家,其中采掘業,電力、煤氣及水的生產和供應業,制造業等高污染行業企業有41家,占37%;房地產業、農林牧漁業、社會服務業、金融保險業等非高污染企業有69家,占63%。

2.北京市上市公司的環境信息披露內容分析

從披露的內容來看,報告中披露的信息主要是說明國家的環境要求、公司的環境政策和環境認證和管理體系等文字性描述的非貨幣信息,環境影響的量化數據極少披露,資本性指標、環境成本、環境負債等要求用貨幣計量的數據披露比例偏低,主要是環保投資、環保補助和排污費等內容,而對于負面影響的披露幾乎沒有,環境報告的信息使用者難以根據報告本身來獲得全面有效的環境會計信息,從而無法對企業的環境績效作出準確的評價,進一步影響其制定的決策。

3.北京市上市公司的環境信息披露方式分析

環境信息主要體現在“在建工程”、“專項應付款”、“其他應交款”、“營業外支出”、“資本公積”、“其他與經營活動有關的現金”、“環保補貼收入”等報表項目及說明中。說明我國在環境信息的披露方式上還不成熟,需待改進的地方還很多。

三、影響我國環境信息披露的因素

1.政府行為對我國環境信息披露的影響

由于我國環境信息公開剛剛起步,相關法律法規在對如何制裁違反環境信息披露政策的企業方面還不夠完善,只有少數的政府很少能夠披露,可能會因披露而影響到自身利益的企業就更不愿意公開自己的環境信息。這也是我國環境會計成長過程中必經的一個階段。

2.社會意識對我國環境信息披露的影響

(1)環保意識薄弱。我國政府也一直強調可持續發展,但普通民眾還是普遍缺乏環保意識。我國目前依然很多地區采用煤炭發電,而在德國,雖然風力發電的價格要比傳統能源發電貴上很多,但德國人還是樂于接受風力發電。在我國一次性餐具、筷子隨處可見,而在日本各種資源做到循環利用已經成了每一個人的義務。

(2)環保教育缺乏。我國的環保教育嚴重缺乏是我國公眾環保知識水平普遍較低的一個重要原因。政府往往只進行環境宣傳教育工作,但對政府采取的治理污染的措施宣傳方面不夠,很多民眾并不知道政府每年都在環保方面做了多少工作,有多少錢用在治理環境上。而且我國對環保教育的推廣往往過分依賴政府部門,而在西方很多國家環保教育的推行者更多的是民間組織和學校,這樣可以做到人人參與,人人環保。

2.企業行為對我國環境信息披露的影響

(1)披露環境信息勢必會造成企業收集資料、核算等工作成本增加,一些大型的上市公司由于資金充足,有能力負擔,且政府強制性要求其對環境信息進行披露,但一些中小企業就會以無力負擔為借口,推脫責任。

(2)披露環境信息的同時有可能會泄露企業商業機密。尤其是當一些企業其生產過程中會產生或排放有毒或危險物質,或產品配方中含有有毒或危險元素時,這類企業的商業機密的保護就會比不含油危害性物質的商業機密保護更難。

四、提高我國環境信息披露對策建議

1.頒布實施相關法律,完善企業健全環境會計制度

建立健全環境法律法規體系以及相應健全的環境會計制度和準則。《環境信息公開辦法(試行)》的實施更是使我國的環境信息披露向前邁進了一大步。筆者認為,現在應把重點轉移到環境會計和環境信息披露在我國具體實施上來,并以法律法規的形式制定出來要求企業遵守。

2.強化環保機構的職能,加強社會監督

充分調動民間環保組織的積極性,發揮民間環保組織對企業的監督和影響作用,讓更多的人參與到環境保護中來,讓環境保護真正成為公眾的事情。同時還可以通過新聞媒體的力量向破壞環境的企業施壓,迫使企業為改善環境作出努力。

3.開展獨立的第三方審計,增強環境信息披露的真實性

企業從自身利益的角度出發,很有可能不會全面真實的對環境會計信息進行披露。而社會公眾和政府又要求企業披露的環境信息具有合法性、真實性、公允性等特點。因此,對于企業的環境報告,應該與企業的財務報告一樣,要由獨立的第三方對企業的環境報告和披露的環境信息進行監督、鑒定和評價。通過第三方的審計,提高公眾對企業環境報告和環境信息的信任度,使企業的環境經營管理得到回報,促進企業自愿實施環境會計。

四、小結

我國的環境信息披露研究與實踐起步較晚,現在仍然存在眾多的缺陷與不足,尤其是在環境會計制度及環境信息披露法制建設方面。從我國企業的實際情況出發,挖掘我國已經獲得的寶貴經驗,完善會計法規和標準,制定出高質量的環境會計相關準則,建立健全適合我國國情的企業環境信息披露制度,增強公眾的環保意識,鼓勵促進企業自愿披露環境信息,以積極的姿態適應時代的要求。

[1]我國將建上市企業環境信息通報制度.中國建材報.

[2]賀紅艷.企業環境信息披露與審計對策.財會探析,2009,3,307~309.

第6篇

關鍵詞:低碳經濟;環境會計;可持續發展

一、引言

隨著人類社會的發展和生活規模的擴大,環境問題也受到越來越大的危害。對于我國環境資源目前存在的問題,一方面要能夠有效地利用資源,另一方面應該認真治理環境污染,讓優美的環境為人類提供良好的生活條件。發展低碳經濟,發展環境會計,我們事不宜遲。環境會計作為現代會計學的一個新興分支,在發現經濟的同時從資源、環境的角度出發,對企業各項相關的環境資源進行反應和核算,這將促使企業認真履行自身相應的環境責任,改變過去傳統會計中對環境資源無節制利用的錯誤觀念。

在可持續發展思想的指導下,通過借鑒國外相關經驗,完善環境會計的實施條件,在我國具有深刻而現實的意義。如果照成環境污染的相關企業都能夠重視自身環境會計的發展,保護環境,那么我們就可以獲得一個干凈整潔的生活環境。

二、低碳經濟環境下環境會計的發展

(一)我國走低碳經濟發展道路的必要性

1、低碳經濟的發展有助于降低我國的國際政治壓力

我國在1998年5月簽訂于2002年8月核準的《京都議定書》雖然未曾說明發展中國家在2012年前的標準減排要求,但該協定于2012年到期,我國在二十一世紀第一個十年中面臨著來自國際巨大的輿論壓力,將給我國帶來不小的政治影響,嚴重的話則會波及我國在國際上的地位。

2009年12月,在哥本哈根召開的世界氣候大會,商定了《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這一繼《京都議定書》一期承諾到期后的后續方案。會上的問題集中在了"責任共擔"抑制氣候變暖,拯救人類賴以生存的家園,而中國走低碳經濟富國強國的道路,可以使我國在國際政治舞臺上有更多的話語權,不至處于被動地位。

2、低碳經濟的發展有助于提升環境水平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飛速發展,自然資源消耗量過大,生態環境有不同程度的破壞。自然資源的過度使用導致我國生態環境破壞,這嚴重威脅了我國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發展低碳經濟,就是要改善經濟發展過程中影響到的生態環境與資源狀況,實現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的平衡。低污染、低能耗、低排放要求發展低碳經濟首先要考慮的就是自然生態環境狀況江河日下的問題。因此,實行低碳經濟的發展戰略,降低我國的溫室氣體排放量,現有的以消耗大量的能源和資源、以犧牲環境為代價來謀求經濟的高速發展的模式也將不斷改變。在低碳經濟的發展過程中,將不斷提高與改善我國的環境質量,有利于和諧社會的構建與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3、低碳經濟的發展有助于調整產業結構

此外,十報告中指出要推進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低碳經濟發展戰略的有效實施也是調整產業結構不可或缺的手段,目前,我國作為經濟實力迅速增強的發展中國家,國民經濟總量的增長以第二、三產業為主要動力,其別是工業的發展成為我國經濟崛起的最主要動力。而發展低碳經濟,可提高資源利用率,降低能源的消耗總量,促進我國產業結構的調整與優化、工業結構的完善與升級。而且,低碳經濟的發展在一定程度上優化產業結構,尋求環保、低碳、綠色的經濟發展方式有利于催生新興技術產業的,進一步推動產業結構的調整。

(二)低碳經濟環境下環境會計的發展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指出:"本法所稱環境,是指影響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各種天然的和經過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總體。"由于自然環境資源惡化的現實狀況和傳統會計不夠完善的實際情況環境會計應運而生,然而傳統會計卻難以對類似于空氣、海洋等事物進行核算計量,會計核算主體并沒有對這些自然資源的使用和損害記入成本,沒有對其進行核算與監督。會計報表中由于不會考慮這部分的成本費用,將會使企業利潤虛增,但這也是對以犧牲自然環境謀取經濟利益這一不良行為的默許。

在2012年12月十報告中明確指出:"堅持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基本國策,堅持節約優先、保護優先、自然恢復為主的方針,著力推進綠色發展、循環發展、低碳發展,形成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空間格局、產業結構、生產方式、生活方式,從源頭上扭轉生態環境惡化趨勢,為人民創造良好生產生活環境,為全球生態安全作出貢獻。"

三、低碳經濟環境下環境會計現階段存在的問題

(一)用于規范環境會計的法律法規仍不完善

保護環境是我國的環境法律責任的要求,但是我國環境會計起步較晚,缺乏符合我國國情的、具有有實施性、參考性的環境會計準則和制度,法律法規以及完善的環境管理體系。另外社會各界和各類企業在早些年對環境保護意識較弱,所以自20世紀以來我國沒有形成的可直接拿來使用的環境會計法律法規,在企業會計制度和信息披露的相關法規中也很少涉及環境會計相關問題。

(二)環境會計研究缺乏系統性

社會化大生產要求企業轉變經濟發展模式,從原來的單一追求經濟發展,轉變為追求經濟、社會、自然環境三位一體,可持續發展,要求對與企業生產經營相關的環境資源、排放物、污染物等進行綜合研究考察和計量,確認企業為發展經濟犧牲的環境成本和得到的環境效益。

但是我國在環境會計領域的的研究還處于理論研討中,與環境會計核算、業績考核相匹配的會計研究系統有待完善,政府和企業未能有效了解到環境發展與經濟發展中形成的環境成本,所以環境會計的系統建設方面基本上還沒有最新研究。因此,環境會計在我國走低碳經濟發展道路的實際情況下進行推行需要合理的系統性作為支持。

(三)環境會計理論的應用亟待發展

環境會計的理論研究在現在得到了很大的突破,而面對日趨嚴重的自然環境與經濟建設問題,環境會計的研究大多數還是停留在了理論研究上,關于環境會計的學術論文較多。研究的重點也停留在理論上,可真正運用于實踐,對實務的操作性問題則缺乏系統的研究。理論和實務真正相結合的方面較少,在進行環境會計的實務操作存在一定難度,阻礙了環境會計可實施性的發展。

(四)環境會計核算體系不完善

環境會計的核算、計量、確認和記錄是環境會計有效實施的重中之重。核算環境會計的會計核算體系是環境會計得到應用的重點。而目前,沒有完善的一整套系統的關于環境會計核算的指導方針、核算體系、會計計量模式;眾多企業也只會把污染收費作為管理費用計入賬簿。并且學術界對環境會計計量問題還沒有統一的看法,環境會計核算體系的不完善,對企業在環境方面作出的支出、收益得不到有效的檢查和監督。

(五)企業仍不接納"環境會計"

環境會計通過充分強調環境資源的不可再生性和環境數量的有限性,對其做以價值參考,對環境資源予以成本計量。若企業在進行經營活動的過程中,對生態環境產生了破壞,就應該受到相應的經濟處罰,若情節嚴重者,則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但是很多年來,政府部門沒有正確引導企業,使得其在進行經營活動過程中,能夠將自身的經濟效益與實際生態效益綜合考慮,實現低碳經濟的可持續發展。企業進行環境會計的核算與計量,客觀上要求企業將自身發展與環境緊密的結合起來,可就是這樣的一種"轉變",從短期看,這會增加企業核算的負擔,在環境會計的計量問題上要做多的功課。而有些企業目光短淺,沒有看到自然資源成本、環境影響成本、企業清潔生產、產品市場規律將會給企業未來發展帶來的經濟效益。

四、在低碳經濟環境下發展環境會計的對策

(一)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及審計、稅務制度

我國環境會計是在20世紀80年代開始,由部分高校和研究機構開始將現代環境會計方面的資料和方法引入國內機關,并逐步在校園內展開了相關課程和進行相關人才的培養。但是到目前為止,只是簡單的引用外國文獻,并沒有真正形成符合我國實際國情的環境會計法律法規,同時我國沒有完善的環境管理體系。

基于以上原因,政府部門應該首先考慮完善相應的環境保護體系,同時,將環境會計體系納入法律保障體系范圍內,以法律的形式明確規定環境會計的使用范圍,并表明違反相關法律,將受到的處罰。如將環境會計核算和監督規定列入《會計法》,并制定相應的會計準則和環境會計制度,強制各相關企業在會計實務處理中采用國家統一的環境會計核算標準。

并且要建立有效的審計、稅務檢查機制,為環境會計在低碳經濟模式下能夠正常運行創造條件。如對廢氣、廢物排放征收環境稅,對一般性廢棄物污染征收成本支付稅。對一些治理污染、綜合利用資源的非常優秀的企業可以實行優惠稅率,對破壞環境、浪費資源的行為加重稅收,鼓勵企業對環保做出貢獻。

(二)相關部門要進行監督,明確責任

我國相應的環境保護法規定了地方政府保護和改善環境的職責,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的職責,以及各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的職責,但長期以來以上職責在法律法規中界定不清晰、不明確,有關規定也散見于各相關法律法規,法律法規對此并沒有一個統一、明確的規定,造成了環境保護工作分工不明、職責不清的現狀,進而阻礙了環境保護工作的有效開展。為進一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會計相關工作,明確界定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環境保護工作監管職責,有效落實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環境保護行政責任。

與低碳經濟發展相關的環境保護部門也應當建立相應的監察機構和制度,為企業主要污染指標數據并提供理論支持等,要政府部門和審計機關根據環境保護部門和資源部門提供的資料對企業進行更好的監管和審核。

同時,政府應當將相關監督責任具體到各個部門,使得每個責任點有相應的負責機構,以防在發生相應的環境問題時,不同機構間相互推諉,從根本上保障環境會計的順利實施,以實現政府部門的監察責任。

(三)加強理論與實踐相結合,培養環境會計的專業人才

目前在我國國內,從事環境會計研究的主要還是相關的會計人員。他們大部分人受各自知識背景和各人研究習慣的制約,在環境會計理論方面研究相對較多,但是在環境會計實務方面和環境會計的另一分支即環境管理會計方面的研究卻相對貧乏。

并且這些人受財務會計概念框架的影響較大,研究環境會計的學者大多熱衷于探討環境會計的目標、假設、原則、對象和要素及其環境會計理論結構、框架、體系等相對空泛的命題。而對借鑒其他學科的技術方法來研究運用于環境會計實踐的操作性問題則缺乏實質性的研究。

如果將環境會計不僅需要我們熟練掌握會計學、經濟學等會計專業的基礎知識,同時要求我們應熟練掌握環境學、管理學、統計學等相關學科的綜合知識。這就要求現階段的大學生培養過程中,能夠培養一大批懂環境會計的綜合性人才,在對在校學生專業知識的培訓同時,加強他們對環境會計知識的理解和應用。同時積極加強在職會計人員關于環境會計的理論培訓工作,提高會計人員綜合素質。

(四)積極宣傳環境問題,進行環境會計試點推廣

現階段,我們都面臨一個日益嚴竣問題--環境資源緊缺,這就要求我們不能只是等待相關環境會計理論完善并且成熟后才在單位相關核算中實施審核,而應該兩手同時抓的方式--一手研究相關理論,完善相關體系;一手進行實踐研究,兩者缺一不可。

在進行環境會計的實施過程中,我們應該建立在對傳統財務管理體制和其核算成本理解的基礎上,同時應該積極主動去完善環境會計的核算體系,盡快出善的核算指南及相應生態業績考核指標。在進行試點企業的選擇適,應該選擇業績較好,服務范圍較廣的國有企業如中石油、中石化、煤炭局等企業單位,同時認真總結這些企業在施行過程中的經驗教訓,從而完善相應體系。在試點成功的基礎上逐步加以推廣,最終確立環境會計核算體系的主導地位。

(五)增強企業的環境保護意識

工業污染是城市的主要污染方面,增強企業的環保意識和守法意識,在防治污染方面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

國家應通過加強保護環境資源的立法,加強環境保護的教育和宣傳提高全社會的環保意識,尤其是增強企業環境保護意識,鼓勵企業實行綠色采購,清潔生產,環境會計核算,企業是國家經濟的細胞,每個企業做到了綠色經營,則我國可持續發展目標是可以實現的。我國企業環境保護意識薄弱,所以我們應該從根本上著手,應該加大執法力度和處罰力度。讓環境污染企業承擔對社會造成的損失,或者付出巨大的經濟代價。

同時,政府部門應當以"教育、執法、經濟杠桿"手段并行,加強企業的環保法規宣傳工作。在執法過程中,注意發現環保工作做得較好的企業,組織企業之間觀摩學習,交流推廣環保經驗,提高企業整體環保水平。同時,認真做好環保服務,在一些企業出現排污超標現象時,不是一罰了之,而是仔細觀察、分析,幫助企業查找原因,協助企業完善污染防治措施。

(六)發揮社會監督的作用

社會審計對企業環境報告書、環境會計進行審計鑒定,做出環境審計報告,通過對環境政策、環境活動、生產經營及其他正常本職活動的環境影響、環保機構的經濟性、效率和效果進行審查和監控,以發現所存在的環境問題和違反環境法規的風險。

人類是經濟發展的受益者,同時也是因經濟發展帶來環境污染的直接受害者,所以社會大眾對環境問題最敏感,只要全國人民都動員起來采用低碳消費,抵制因資源、環境破壞而生產的產品,則視消費者為上帝的企業則會轉變經營理念,實現低碳經營,則環境會計的實務操作也將指日可待。

五、結語

本文為解決當下十召開對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針對我國現階段低碳經濟的發展要求,結合環境會計的研究方法,討論了中國在低碳經濟環境下,環境會計的發展、存在的問題、實施的必要性、以及對環境會計進一步有效施行的對策。將環境的可持續發展、環境保護作為我國經濟高效、持久、有序、平穩發展的理念在論文得到體現。具體研究工作過程中,綜合運用前述的各種原則和方法,進行了系統理解與探討。

《低碳經濟下的中國環境會計問題研究》是一個復雜的系統工程,在這里我只進行了小部分淺顯的研究分析和探討工作,論文尚有許多地方需要進一步進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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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篇

關鍵詞:綠色會計 綠色會計信息披露 環境保護

綠色會計即環境會計,是以傳統會計為基礎,補充傳統會計在核算過程中關于環境這一方面的影響,其主要是以環境資產、環境費用、環境效益等會計要素為核算內容的一門專業會計。會計既要服務于微光經濟,也要利于宏觀經濟的調控;在以企業自身利益為目的的同時也要考慮到社會的利益。綠色會計信息披露是綠色會計的核心內容,其是現代社會和經濟發展的產物,其一方面有利于協助國家環境資源的保護,為環境友好型社會的建立提供保障,另一方面,對企業加強社會責任感起到一定的鞭策作用,同時也利于企業自身的經濟利益。

一、綠色會計發展的必然性

綠色會計的實現有助于環境友好型社會的建設。首先,二者的要求是一致的,綠色會計把環境因素納入其中,且將環境收入及費用歸算于核算體系中,并將與影響企業業績的相應概括與環境因素牽制在一起,引導企業對環境問題更多的關注,綠色會計顧名思義主要還是在環境,其是對企業的環境活動及與環境相關的經濟活動以會計學的基本原理為基礎,通過各種計量方法進行確定,計量和報告的學科。社會各個方面的發展都以利于環境為主導是環境友好型社會的基本要求,因此要建設環境友好型社會就必須將以環境保護為宗旨,能有效反映環境信息的綠色會計推薦給越來越多的企業。綠色會計分微觀和宏觀兩種,從微觀上說,綠色會計的發展改變了傳統會計中忽視環境信息的局面,能促使環境要素成為企業市場形象和競爭力的內在影響因素,增強企業的社會責任感,為建設環境友好型社會提供良好的社會文化氛圍;從宏觀上說,綠色會計即政府綠色會計來說,綠色會計的推行對國家生態資源及環境保護的補償機制的建立有推進作用,并有利于社會資源的管理,為建設環境友好型社會提供強有力的保障制度。

二、我國企業綠色會計信息披露的方式

采用補充報告模式和獨立報告模式是目前我國對于企業披露綠色會計信息的兩種方式,所謂補充報告模式就是在財務報表中列出與環境有關的,用以反映環境信息的資產和負債等賬戶;至于獨立報告模式在編制會計報表及報告時主張獨立完成。環境資產負債表和環境利潤表的獨立編制能有效避免如今企業會計信息零散的缺點,以便更完整的反映綠色會計信息。一些財務信息只有在綠色會計的環境報告中才能體現出來。

(一)環境會計報表

1、環境資產負債表

環境資產負債表與傳統會計一樣遵循理論依據“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左方登記環境資產,右方登記環境負債及環境權益,其是企業單獨編制的為反映環境對財務狀況影響的資產負債表。

2、獨立式的環境利潤表

環境利潤表滿足“環境利潤=環境收入-環境費用”這一等式,為了便于人們對關于企業環境績效的更全面的了解,因此而設置獨立的利潤表,這樣使用者就能從表中數據了解企業保護環境和控制污染的效果。因環保工作難以計量的社會效益,所以反映環境收入就只能借助直接收入及間接收入這兩方面;環境費用則分為直接環境費用、間接環境費用和環境負擔費用三個項目。

3、會計報表附注

會計報表附注是對會計報表的基本要素的補充說明。日前,會計報表附注的內容逐漸增多,很多企業的環境信息都有在報表附注中披露。一般有如下:其一,詳實的目標及某些特殊的會計政策;其二,企業當期、未來的環保投入情況;其三,環境保護措施的實施或環境污染治理而獲得的經濟效益及社會效益;其四,企業使用的環境標準對報表中數據產生的影響;其五,變更項目,主要包括方法變更、報告主體的變化及會計估計的改變等。

(二)綠色會計環境報告

為方便信息使用者對企業環境信息更深入、全面的了解,這就要求環境報告采取獨立編制的形式。實際上,部分國際組織和發達國家關于企業環境報告很早就開始了研究。諸如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國際會計師聯合會等頒布的一系列關于財務報表審計中的環境事項的文件,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還曾提出企業應盡可能的采用強制性的財務報告、自愿報告抑或是其他報告形式向社會公開報送環境報告。

三、綠色會計信息披露改進措施

綠色會計工作起步晚導致了如今企業綠色會計披露的信息還存在很多不足之處,因此,加快綠色會計理論與實務的研究工作成為理論界首要的任務,使綠色會計信息披露內容得到規范,最終有助于政府宏觀監管工作更加科學合理。以下就如何改進綠色會計信息披露提出了幾點意見:

(一)加大綠色會計理論研究的推進

綠色會計是在會計學、環境學及環境經濟學為理論的基礎上的進一步發展,是財務會計的一個分支,我們在收集相關學科的前沿研究理論作為基礎依據的同時也需要積極吸取各國特別是一些在對綠色會計的研究上作出成績的國家的會計組織和環保部門的經驗,依據我國情況揚長避短。其次我們可以在會計學會組織中成立一個專門研究綠色會計和綠色會計信息披露為主體的環境影響研究委員會,聯合企業、城市規劃部門、環境保護部門、執法部門等與公司履行環境保護責任有關的單位,組建一個具權威性的代表社會整體利益的綜合性綠色會計研究機構,由其對企業綠色會計信息披露的實踐進行研究,并將其研究成果直接應用到綠色會計核算工作中去。

(二)企業信息披露理論的完善

成熟的綠色會計理論及科學合理的信息披露制度是保障企業綠色會計信息披露規范的兩個重要因素,為了確保信息披露制度的規范化必須制定合理的披露內容、方式、時間等規則,有利于企業在會計報告中利用最合適的方法充分披露綠色會計信息,同時我們應該以強制披露和自愿披露兩者相結合的方式要求企業定期報送相關資料進行環境信息披露。

(三)綠色會計法規體系的建立

綠色會計法規體系的建立能有效明確企業環境管理的職責,規范綠色會計信息披露行為。綠色會計法規體系可以分為綠色會計工作的基本法、綠色會計法規、綠色會計規章制度這三個層次,其中第一個層次是進行綠色會計工作的基礎,必須以《環境保護法》為依據,通過頒布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制定地方性環境法規簽署加入國際環境條約等措施積極加強環境立法工作。第二層次則是以基礎會計法為依據,同時也是綠色會計信息披露的基礎,是對前一層次中關于核算問題的細節規范化,其包括綠色會計制度、準則等,這些制度、準則主要是針對綠色會計的基礎概論及核算方法做出的一系列比較詳盡的規定。至于第三層次我國尚未實施,制定適合中國國情的綠色會計準則是當務之急的事情,初步工作應將會計準則、制度列入我們的工作范疇,進行實際研討;而后,要考慮的問題就是綠色會計的確認、計量和披露方法的界定,這就要求我們制定一套合適的綠色會計基本準則加以確定;再者就是會計制度的建立,要求所設立的綠色會計制度能適用到企業的各個層次的工作中,保障會計核算操作的實際可行性。

(四)政府審計及社會審計的重要性

環境審計是隨著環境管理逐漸法制化而誕生的,政府審計、社會審查及內部審計是環境審計的三個方面。充分發揮環境審計中政府審計機關的作用是我們的首要工作。通過國家審計部門對企業環境管理工作的嚴格監管,來彌補環境管理工作中的一系列不完善的問題。針對目前政府審計部門關于環保資金審計內容不全面、覆蓋面窄的情況我國政府審計機關可采取一系列措施,首先應提高對環境審計工作的認識,將其與環境保護工作放在同一條戰線上對待,其次在實施審計和監督的過程中應該積極配合政府環境保護部門的工作并嚴格遵守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再者,關于會計信息披露監管系統方面,政府部門應鼓勵以注冊會計師審計為核心,充分發揮注冊會計師在環境審計中的職業優勢。如今因缺乏相關機構的指導及推進作用導致我國參與到環境審計中來的注冊會計師基本沒有。基于此,政府部門應積極合力其他相關組織作好對應工作,如可以在注冊會計師的后續教育培訓中加入綠色會計、環保知識及法律法規等內容,引導注冊會計師多關注綠色會計及其信息披露,逐步展開環境信息的審計工作。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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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陳侃芳,會計監管的基本模式與國際經驗,陜西審計,2004,(1):28-29

第8篇

論文關鍵詞 環境侵權 救濟 責任能力

一、環境侵權概述

隨著我國社會與經濟的高速發展,工業化進程不斷加快,城鎮化比例日趨提升,一些企業和個人為追逐眼前利益無視長遠發展肆意破壞環境,使得我國環境問題越來越嚴重。據公安部統計,去年環保部門移送警方連偵查環境污染刑事案件372起,超過前10年的總和。環境侵權在這個時代頻頻發生,不僅影響著自然生態環境的可持續發展,更影響著人類生存的可持續發展。

(一)環境侵權的涵義

環境侵權這一概念最早是由英美法學學者提出并使用,雖然各國之間關于環境侵權行為的名稱各不相同,但從我國臺灣地區與日本地區的“公害”到英美地區的“妨害行為”,都表述了同一類行為,即我國所稱的“環境侵權”行為。

對環境侵權的涵義我國學界存在不同界定,曹明德教授認為:“環境侵權是由于認為活動導致環境污染、生態破壞,從而造成他人的財產或身體健康方面的損害的一種特殊侵權行為?!眳沃颐方淌谡J為:“環境侵權行為是指由于人類活動所造成的環境污染和破壞,以至于危害居民的環境權益及人類生存和發展的行為?!蓖鯛N發教授認為:“環境侵權行為是指因行為人排放污染物或者從事其他開發利用環境的活動,造成了環境污染或破壞,導致相當地區多數人財產和人身的損害,或危機人類生存和發展的事實,并依法應承擔民事責任的一種特殊侵權行為?!备鶕陨蠈W者對環境侵權的界定,筆者認為,環境侵權是由于人類活動而非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環境受到污染或者被破壞,侵害對象既包括對人的侵害也包括對物(主要指生態環境、農田、牲畜等)的侵害,既可以指對個體環境權益的損害也可以指對公共環境權益的損害,是一種危及人類可持續發展的行為。如今我國大力推行環境保護政策,不斷完善相關法律,然而由于環境侵權的特殊性,受侵害人和受侵害環境難以得到很好的補償和恢復,因此,完善我國的環境救濟制度刻不容緩。

(二)環境侵權的特征

環境侵權不同于一般的侵權行為,其有著自身的特殊性,對于此,學者們從不同角度進行了探索,綜合各學者所述,筆者認為,環境侵權具有以下特征:

1.主體間具有不平等性

環境侵權不同于傳統民事侵權行為,在傳統民事侵權行為中,雙方主體一般具有平等性,或為農民、鄰里之間,或為小企業主、個體戶之間等等,雙方實力與地位差距均不至于過大。而環境侵權則多發生于企業與普通群眾之間,加害者大多數是經濟實力雄厚,規模較大甚至巨大,在各方面都有強力后盾的企業,而受侵害的普通群眾無論是經濟實力還是抵抗能力都無法與這些大型企業相提并論,雙方具有嚴重的不平等性,這也是環境侵權救濟制度中極為重要的一點,正是由于這種不平等性的存在,導致受侵害人難以通過常規的救濟途徑主張自己的權利。

2.環境侵權具有間接性、持續性與公害性

環境侵權與傳統侵權相較,還有以下重要特征,即是具有間接性、持續性與公害性。不同于傳統侵權行為一般是加害人直接侵犯了受害人的人身、財產等各項權益,環境侵權往往是加害人通過排放污染物到受害人的生活環境中,使受害人間接受到損害,且損害具有持續性,并非傳統的侵權行為一般僅有一次行為造成一次損害。同時,環境侵權兼具一般侵權行為中的私害性以及一般侵權行為中沒有的公害性。在環境侵權事件中,不僅有加害人與受害人特定的情況,更多的是加害人通過排污等方式對環境造成污染,對不特定的多數人的權益造成侵害。通過實踐中的案例我們也可以知道,環境侵權大多數時候危害對象多、范圍廣、程度嚴重,不僅對個人利益造成損害,具有“私害性”,也對公共利益造成嚴重損害,兼具“公害性”。

二、我國環境侵權救濟制度的現狀及存在問題

(一)我國環境侵權救濟制度的法律現狀

目前,我國已經逐步建立起環境保護法律體系,《憲法》、《民法通則》、《侵權責任法》、《環境保護法》等法律中均對環境保護相關問題做出規定,此外,國家還針對特定的環境污染問題頒布了單項法律,如《海洋環境保護法》、《大氣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在《憲法》第二十六條之規定作為指導,《民法通則》、《環境保護法》以及其他單項法律也都規定了環境污染致人損害的賠償責任,且《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還規定了承擔民事責任的十種形式,《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中也規定了相應的救濟方式。由此可知,我國目前對于環境侵權的救濟方式主要是賠償損失和排除侵害,環境侵權救濟的途徑主要為和解、訴訟、仲裁、調解等。僅從法律規定上看,我國對于環境侵權的救濟途徑并不算少,但在實踐中,以上救濟途徑卻并未得到很好的使用,難以發揮應有效果。我們也可以明顯看出,對于環境侵權的救濟的法律規定并不集中,而是分散于各個法律中,并且還可能存在各法規定不一致的情況,導致在實踐中受侵害人維護自身權益存在一定困難。

(二)我國環境侵權救濟制度存在的問題

1.我國環境侵權救濟制度存在立法缺陷

在我國現有的法律法規中,缺乏系統性的環境侵權救濟條款,上文對現狀的描述中也提到,雖然環境侵權的救濟并不是無法可依,但相關法律依據卻非常零散,在幾部程序法中可直接用于實踐中的法律規定也少之又少,缺乏可操作性,在《憲法》、《民法通則》等法律條款中的規定多為概括性、模糊性的內容,旨在鼓勵和提倡環境保護,強調環境保護的責任集重要性,對環境侵權的救濟幾乎未涉及。由于現有的法律規定過于籠統,缺乏實際操作性,導致這些零散的法律條款并沒能在環境侵權救濟的實踐工作中得到充分的運用。

2.行政救濟中行政機關難以發揮其應有作用

在實踐中,通過行政機關處理和解決環境侵權問題應是效率最高的救濟途徑,因此,行政救濟也是群眾最常用的維權方式之一,尤其是在鄉鎮地區,受到污染的地區民眾一般會先采取行政救濟手段,到環保局等環保相關部分反映情況、尋求幫助,以維護自身的環境權益。但是,環境侵權案件中的加害人主要為擁有較強經濟實力和社會背景的大型企業以及一些貪圖利潤違規排污的小工廠,而這些企業和工廠往往是推動地方經濟發展的重要部分,是地方稅收的主要來源。因此,環保行政部門時常為了維護地方經濟利益,采取不作為方式,甚至有少數地區還出現包庇、縱容企業違規排放,污染環境。并且,環保部門擁有的權利有限,做出的行政決定有時難以得到很好的執行,例如從《環境保護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中就可以看出,行政機關權利設置復雜,地方環境保護部門的權利十分有限,加之地方政府為了地方經濟發展以及政績目標,過度干預環境行政救濟,使行政救濟難以發揮其應有的作用。

3.司法實踐中司法機關難以平衡處理環境訴訟

環境侵權問題通常較為復雜,要有效率的處理好環境訴訟,對司法機關有著相當高的要求。在法律法規不夠完善的情況下,一個專業的法庭,專業的法官,是處理好環境訴訟的前提條件。然而,目前我國的司法實踐中,我國法院的水平參差不齊,難以有效處理環境侵權案件。在發達地區,法院整體實力較強,能更好的進行調查取證,有效處理環境侵權訴訟。但在欠發達地區,法院處理環境訴訟的能力弱,法官水平不高,欠缺環境法方面的專業知識,加之環境侵權的調查取證本就比較困難,以至于這些地方法院難以有效處理環境侵權訴訟。這樣的地區差異還會導致同案不同判,受害人得不到相應的賠償。因此,只有提高我國司法機關整體水平,加強法院應對復雜的環境侵權案件的能力,才能更好的完善我國環境侵權救濟制度。

4.環境侵權社會化救濟不足

環境侵權的社會化救濟也稱為環境侵權的公共補償制度。環境侵權不同于普通侵權,多為一對多或者多對多的侵權模式,其本身還具有持續性、復雜性等特征,造成的損害后果一般難以在短時間內予以恢復。對于沒有產生嚴重后果的侵權行為,企業能夠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一些長期潛伏導致嚴重后果的侵權行為,企業難以獨自承擔巨額賠償。環境侵權的這種特殊性,決定了僅要求侵害人承擔全部損害賠償責任顯然是不夠合理的,雖然侵害人一般為大型企業,但考慮到被侵權人的數量通常較多,企業財力不足以支付受害人的損失,造成企業經濟負擔過重,甚至可能破產關閉,最終影響了受害人得到合理的侵權損害賠償。因此,完善環境侵權的社會化救濟不僅對受害人有著重要作用,同時也是保障環境和經濟共同發展的關鍵。

三、完善我國環境侵權救濟制度的建議

(一)制定《環境侵權救濟法》

健全的環境保護法律體系,不僅要有環境污染的責任規定,也要有環境侵權救濟制度。我國雖頒布了多項法律對環境問題進行逐一規定,但卻沒有一部綜合性的《環境侵權救濟法》,在前文中也有闡述由于法律規定零散不利于適用,因此,制定一部《環境侵權救濟法》,整合各項法律法規中對環境侵權救濟的條款,對環境侵權的行為認定、歸責原則、因果關系、救濟程序、救濟標準、救濟機關等一一作出詳盡規定,構建一個完整的環境侵權救濟法律體系。這不僅對完善我國環境侵權救濟制度有重要作用,同時也對健全我國環境保護法律體系有重要作用。

(二)完善環境保護行政救濟

1.將環境保護行政機關獨立于地方政府

在受到環境侵權損害后,大多數群眾的首選則是找地方環境保護行政機關尋求解決辦法,如前文所述,很多時候行政救濟途徑卻并不能起到其應該有的作用,導致受害人難以獲得救濟。這一現象產生的原因之一則是環境保護行政機關與地方政府之間不獨立。地方環保部門隸屬于地方政府,而侵權人時常是當地的主要稅收來源,這導致政府過度干預環境行政救濟的情況時有發生。因此,將環境保護部門獨立于政府,成為直屬機構,并將現階段分散的執法權利集中于環境保護部門,樹立環境保護部門的權威性,有利于實踐中受害人采取行政救濟手段,同時有利于環境保護部門處罰決定的執行。并且,環境保護部門可以與政府互相監督,促進行政決定的公平、公正,確保受害人的環境權益得到維護。

2.落實行政機關對企業的環境信用評估制度

我國目前的環境保護制度還未完全結束過去“先破壞后治理”的老路,環保領域“違法成本低”是近些年來環境侵權頻發的原因之一,行政機關面對大量的訴求,難以有效率的解決環境侵權糾紛,而完善行政機關對企業的環境信用評估制度,是改善這一現象的有效措施,只有預防與治理同時進行,加大企業違法的成本,減少侵權行為的出現,才能更有效的實施行政救濟。日前,環保部會同國家發改委、人民銀行、銀監會聯合了《企業環境信用評價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旨在約束和懲戒企業環境失信的行為?!掇k法》針對企業環境信用評價工作的職責分工、應納入評價體系的企業范圍、評價的等級、方法、指標和程序及具體措施分別作出了較為全面和具體的規定,同時信用評估結果與企業各方面掛鉤,并且向公眾披露企業環境行為實際表現,便于公眾監督。該《辦法》的出臺無疑推動了我國環境保護制度的完善和發展,地方政府應加強落實該辦法,完善我國環境救濟體制。

(三)加強環保法庭的建設

在司法救濟途徑中,案件是否能得到最有效的解決,法院扮演著極其重要的角色。然而,如前文所述,我國司法機關目前并沒有有效解決環境侵權問題的水平,導致司法救濟途徑在實踐中難以發揮其應有之效。因此,加強建設環保法庭對完善我國環境侵權救濟制度有著不可忽視的作用。環境侵權案件的特殊性和復雜性,要求法官具有較高的法律素養,并對環境法知識有較為透徹的理解。環保法庭的設立能集中環境法方面的法律人才,并保持各個環境法庭之間的差距不至于過大,減少同案不同判的情況發生。如貴州省清鎮市的環保法庭自2007年成立以來至2009年底共受理各類環境保護案件170件,結案率100%,自建立以來解決了不少環境糾紛。類似這樣的環保法庭全國多地都設有,但目前仍處于探索階段,通過不斷完善環保法庭的建設,能夠使司法救濟途徑更為有效的適用于實踐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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