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8-01 17: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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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情況:
區疾控中心專業人員到達市人民醫院通過現場對患者詢問及查閱病歷資料等方式流調基本情況如下:****村一戶人家共有8人,4男4女。6月30日上午10點20左右到自家后院板栗樹下采摘野生蘑菇,中午在家中做成蘑菇炒肉供食用,其中5人食用了野生蘑茹而先后發病,另3人未食用磨菇均未發病。發病前8人有共同進餐史。
二、發病治療經過
2018年6月30日中午13:30左右,一家8人在家中就餐,菜譜為:毛豆炒肉、野生蘑菇炒肉、茄子炒肉。飯后約1小時,5人(2男3女)先后出現惡心、嘔吐癥狀,嘔吐均達10余次,嘔吐物先呈食物樣后呈水樣,均無腹痛腹瀉、頭暈頭痛、發熱等其他癥狀。晚17:30到市人民醫院急診科就診,醫生詢問病史后,以毒蘑菇中毒收治,其中2名兒童患者經洗胃、催吐等對癥治療后于18:25轉入兒科入院治療,其余3人在急診科觀察治療。目前全部患者生命體征平穩,精神狀態良好。
三、流行病學調查
共有8人(4男4女)就餐,其中5人發病,3人未發病。對所有就餐者進行流行病學調查發現,5名患者均食用了毛豆炒肉、野生蘑菇炒肉、茄子炒肉,其余3人僅食用了毛豆炒肉和茄子炒肉,未食用野生蘑炒肉。(見附表1)
附表1:就餐者食品暴露情況(2018年6月30日中午)
就餐人員姓名
性別
年齡
毛豆炒肉
野生蘑菇炒肉
茄子炒肉
發病
潛伏期
臨床癥狀
治療情況
***
女
56歲
是
是
是
是
1小時
惡心,嘔吐10余次
輸液治療
***
男
36歲
是
是
是
是
1小時5分鐘
惡心,嘔吐10余次
自行催吐
***
女
33歲
是
是
是
是
1小時7分鐘
惡心,嘔吐10余次
自行催吐
***
男
5歲
是
是
是
是
1小時5分鐘
惡心,嘔吐10余次
洗胃、催吐、輸液治療
***
女
3歲6月
是
是
是
是
1小時10分鐘
惡心,嘔吐10余次
洗胃、催吐、輸液治療
***
女
11歲
是
否
是
否
無
***
男
60歲
是
否
是
否
無
***
男
80歲
是
否
是
否
無
附表2:臨床癥狀統計
癥狀
人數
百分比
惡心
5
100%
嘔吐
5
100%
四、初步結論
根據患者臨床癥狀及流行病學史,初步判定為一起食用野生蘑菇中毒事件。主要依據有:
1、對就餐人員食用菜譜進行卡方檢驗,結果僅野生蘑菇有統計學意義(p=0.018<0.05)。
2、食用野生蘑菇的發病,未食用者不發病。
3、根據臨床表現,排除細菌性痢疾、霍亂、化學性中毒等疾病,且發病地區未發生其他類似的傳染病患者。
五、處置意見
1、市人民醫院積極治療中毒患者。
第一條 為了加強電力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規范電力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控制、減輕和消除電力安全事故損害,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電力安全事故,是指電力生產或者電網運行過程中發生的影響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或者影響電力正常供應的事故(包括熱電廠發生的影響熱力正常供應的事故)。
第三條 根據電力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影響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或者影響電力(熱力)正常供應的程度,事故分為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事故等級劃分標準由本條例附表列示。事故等級劃分標準的部分項目需要調整的,由國務院電力監管機構提出方案,報國務院批準。
由獨立的或者通過單一輸電線路與外省連接的省級電網供電的省級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以及由單一輸電線路或者單一變電站供電的其他設區的市、縣級市,其電網減供負荷或者造成供電用戶停電的事故等級劃分標準,由國務院電力監管機構另行制定,報國務院批準。
第四條 國務院電力監管機構應當加強電力安全監督管理,依法建立健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的各項制度,組織或者參與事故的調查處理。
國務院電力監管機構、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地方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權限和程序,組織、協調、參與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
第五條 電力企業、電力用戶以及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電力安全管理規定,落實事故預防措施,防止和避免事故發生。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確定的重要電力用戶,應當按照國務院電力監管機構的規定配置自備應急電源,并加強安全使用管理。
第六條 事故發生后,電力企業和其他有關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及時、準確報告事故情況,開展應急處置工作,防止事故擴大,減輕事故損害。電力企業應當盡快恢復電力生產、電網運行和電力(熱力)正常供應。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干涉對事故的報告、應急處置和依法調查處理。
第二章 事故報告
第八條 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發電廠、變電站運行值班人員、電力調度機構值班人員或者本企業現場負責人報告。有關人員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向上一級電力調度機構和本企業負責人報告。本企業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向國務院電力監管機構設在當地的派出機構(以下稱事故發生地電力監管機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熱電廠事故影響熱力正常供應的,還應當向供熱管理部門報告;事故涉及水電廠(站)大壩安全的,還應當同時向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報告。
電力企業及其有關人員不得遲報、漏報或者瞞報、謊報事故情況。
第九條 事故發生地電力監管機構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核實有關情況,向國務院電力監管機構報告;事故造成供電用戶停電的,應當同時通報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對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國務院電力監管機構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報告國務院,并通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
第十條 事故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區域)以及事故發生單位;
(二)已知的電力設備、設施損壞情況,停運的發電(供熱)機組數量、電網減供負荷或者發電廠減少出力的數值、停電(停熱)范圍;
(三)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斷;
(四)事故發生后采取的措施、電網運行方式、發電機組運行狀況以及事故控制情況;
(五)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事故報告后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
第十一條 事故發生后,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工作日志、工作票、操作票等相關材料,及時保存故障錄波圖、電力調度數據、發電機組運行數據和輸變電設備運行數據等相關資料,并在事故調查組成立后將相關材料、資料移交事故調查組。
因搶救人員或者采取恢復電力生產、電網運行和電力供應等緊急措施,需要改變事故現場、移動電力設備的,應當作出標記、繪制現場簡圖,妥善保存重要痕跡、物證,并作出書面記錄。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不得偽造、隱匿或者毀滅相關證據。
第三章 事故應急處置
第十二條 國務院電力監管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和《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組織編制國家處置電網大面積停電事件應急預案,報國務院批準。
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處置電網大面積停電事件應急預案,組織制定本行政區域處置電網大面積停電事件應急預案。
處置電網大面積停電事件應急預案應當對應急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應急處置的各項措施,以及人員、資金、物資、技術等應急保障作出具體規定。
第十三條 電力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企業事故應急預案。
電力監管機構應當指導電力企業加強電力應急救援隊伍建設,完善應急物資儲備制度。
第十四條 事故發生后,有關電力企業應當立即采取相應的緊急處置措施,控制事故范圍,防止發生電網系統性崩潰和瓦解;事故危及人身和設備安全的,發電廠、變電站運行值班人員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立即采取停運發電機組和輸變電設備等緊急處置措施。
事故造成電力設備、設施損壞的,有關電力企業應當立即組織搶修。
第十五條 根據事故的具體情況,電力調度機構可以開啟或者關停發電機組、調整發電機組有功和無功負荷、調整電網運行方式、調整供電調度計劃等電力調度命令,發電企業、電力用戶應當執行。
事故可能導致破壞電力系統穩定和電網大面積停電的,電力調度機構有權決定采取拉限負荷、解列電網、解列發電機組等必要措施。
第十六條 事故造成電網大面積停電的,國務院電力監管機構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有關地方人民政府、電力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成立應急指揮機構,盡快恢復電網運行和電力供應,防止各種次生災害的發生。
第十七條 事故造成電網大面積停電的,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立即組織開展下列應急處置工作:
(一)加強對停電地區關系國計民生、國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重點單位的安全保衛,防范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維護社會穩定;
(二)及時排除因停電發生的各種險情;
(三)事故造成重大人員傷亡或者需要緊急轉移、安置受困人員的,及時組織實施救治、轉移、安置工作;
(四)加強停電地區道路交通指
揮和疏導,做好鐵路、民航運輸以及通信保障工作;
(五)組織應急物資的緊急生產和調用,保證電網恢復運行所需物資和居民基本生活資料的供給。
第十八條 事故造成重要電力用戶供電中斷的,重要電力用戶應當按照有關技術要求迅速啟動自備應急電源;啟動自備應急電源無效的,電網企業應當提供必要的支援。
事故造成地鐵、機場、高層建筑、商場、影劇院、體育場館等人員聚集場所停電的,應當迅速啟用應急照明,組織人員有序疏散。
第十九條 恢復電網運行和電力供應,應當優先保證重要電廠廠用電源、重要輸變電設備、電力主干網架的恢復,優先恢復重要電力用戶、重要城市、重點地區的電力供應。
第二十條 事故應急指揮機構或者電力監管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統一、準確、及時有關事故影響范圍、處置工作進度、預計恢復供電時間等信息。
第四章 事故調查處理
第二十一條 特別重大事故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重大事故由國務院電力監管機構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較大事故、一般事故由事故發生地電力監管機構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國務院電力監管機構認為必要的,可以組織事故調查組對較大事故進行調查。
未造成供電用戶停電的一般事故,事故發生地電力監管機構也可以委托事故發生單位調查處理。
第二十二條 根據事故的具體情況,事故調查組由電力監管機構、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派人組成;有關人員涉嫌失職、瀆職或者涉嫌犯罪的,應當邀請監察機關、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派人參加。
根據事故調查工作的需要,事故調查組可以聘請有關專家協助調查。
事故調查組組長由組織事故調查組的機關指定。
第二十三條 事故調查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展事故調查,并在下列期限內向組織事故調查組的機關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一)特別重大事故和重大事故的調查期限為60日;特殊情況下,經組織事故調查組的機關批準,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60日。
(二)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的調查期限為45日;特殊情況下,經組織事故調查組的機關批準,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45日。
事故調查期限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四條 事故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和事故發生經過;
(二)事故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和事故對電網運行、電力(熱力)正常供應的影響情況;
(三)事故發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
(四)事故應急處置和恢復電力生產、電網運行的情況;
(五)事故責任認定和對事故責任單位、責任人的處理建議;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調查報告應當附具有關證據材料和技術分析報告。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在事故調查報告上簽字。
第二十五條 事故調查報告報經組織事故調查組的機關同意,事故調查工作即告結束;委托事故發生單位調查的一般事故,事故調查報告應當報經事故發生地電力監管機構同意。
有關機關應當依法對事故發生單位和有關人員進行處罰,對負有事故責任的國家工作人員給予處分。
事故發生單位應當對本單位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進行處理。
第二十六條 事故發生單位和有關人員應當認真吸取事故教訓,落實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發生。
電力監管機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應當對事故發生單位和有關人員落實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發生事故的電力企業主要負責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電力監管機構處其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立即組織事故搶救的;
(二)遲報或者漏報事故的;
(三)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的。
第二十八條 發生事故的電力企業及其有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電力監管機構對電力企業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_的罰款;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其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
(二)偽造或者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
(三)轉移、隱匿資金、財產,或者銷毀有關證據、資料的;
(四)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五)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
(六)事故發生后逃匿的。
第二十九條 電力企業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由電力監管機構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2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條 電力企業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事故發生的,由電力監管機構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其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其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其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其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 電力企業主要負責人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規定受到撤職處分或者刑事處罰的,自受處分之日或者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
第三十二條 電力監管機構、有關地方人民政府以及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立即組織事故搶救的;
(二)遲報、漏報或者瞞報、謊報事故的;
(三)阻礙、干涉事故調查工作的;
(四)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
第三十三條 參與事故調查的人員在事故調查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事故調查工作不負責任,致使事故調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二)包庇、袒護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或者借機打擊報復的。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發生本條例規定的事故,同時造成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依照本條例確定的事故等級與依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確定的事故等級不相同的,按事故等級較高者確定事故等級,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調查處理;事故造成人員傷亡,構成《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規定的重大事故或者特別重大事故的,依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規定調查處理。
電力生產或者電網運行過程中發生發電設備或者輸變電設備損壞,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未影響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以及電力正常供應的,由電力監管機構依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規定組成事故調查組對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進行調查處理。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對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未作規定的,適用《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規定。
第一條 為了保障企業職工在生產勞動過程中的安全與健康,及時調查處理職工因工傷亡事故,根據國務院《工人職員傷亡事故報告規程》、《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和《吉林省勞動保護暫行辦法》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省境內所有企業及有生產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
第三條 企業職工(含合同工、臨時工、季節工、輪換工等工人),在生產勞動過程中發生的傷亡事故,均按本辦法進行報告、調查、處理和統計。
第二章 事故報告
第四條 企業發生傷亡事故后,按如下規定分別逐級向上報告。
一、企業所屬基層單位發生傷亡事故應立即向企業報告。
二、一次一至二人的重傷事故,企業應立即向主管部門、當地勞動部門、計經委(經委)和工會組織報告。
三、一次三人以上的重傷事故,企業應立即向主管部門、當地勞動部門、計經委(經委)和工會組織及檢察機關報告,縣(市、區)上述各部門接到報告后,應分別報告市、地、州有關部門。
四、凡發生因工死亡事故的企業,應立即報告主管部門、當地勞動部門、計經委(經委)、工會組織、監察部門、檢察機關(急性中毒事故,同時報衛生部門),上述各部門接到報告后,應分別逐級報告省有關部門。
一次死亡三人以上事故,市、地、州勞動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立即向所在市、地、州政府(行署)報告;省勞動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立即向省人民政府和勞動部報告。
報告時間最遲不得超過事故發生后二十四小時。
第五條 凡跨地區承包或流動性作業的企業發生傷亡事故的,應在企業注冊所在地按第四條規定上報。
第六條 事故報告的內容:
一、事故單位、主管部門及報告人單位、姓名、報告時間;
二、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
三、發生事故的簡要經過,人員傷亡的情況,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
四、事故發生原因的初步判斷;
五、事故發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
第七條 事故發生后,企業負責人應立即組織搶救受傷人員,采取防止事故擴大的緊急措施,嚴格保護事故現場。因搶險救護需要移動現場物件時,必須做出標志、拍照、詳細記錄和繪制事故現場圖,要妥善保護好事故現場的重要痕跡和物證。
第三章 事故調查
第八條 有關部門接到企業傷亡事故報告后,應立即派員到現場,并組成調查組對事故進行調查。
第九條 事故調查組的組成:
一、輕傷事故,由企業自行組織調查組。
二、一至二人的重傷事故,市、地、州屬企業及其以下所屬企業由其企業主管部門組織調查組;中、省直企業由企業自行組織調查組。
三、一次三人以上重傷或一次死亡一至二人的事故,由企業主管部門會同當地勞動、計經委(經委)、監察等部門并請工會組織、檢察機關參加組成調查組(急性中毒事故,衛生部門應參加調查)。
四、一次死亡三至九人的事故,由市、地、州政府(行署)或其授權部門組織發生事故企業主管部門和當地有關部門成立調查組。對一次死亡五人以上的事故,省有關部門可派員參加調查組。省政府認為必要時,可由其授權的部門組織成立調查組。
五、一次死亡十人以上的事故,由省政府或其授權的部門組成調查組。
第十條 事故調查組的任務:
一、調查事故的經過、原因、性質和經濟損失。
二、根據事故調查所確認的事實和有關法規提出處理建議。
三、寫出事故調查報告書。
四、確認玩忽職守和重大責任事故,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及時移交人民檢察院審理。
五、協助事故單位總結教訓,制定防止事故擴大的應急措施和類似事故再次發生的防范措施。
第十一條 調查組的職權:
一、向事故發生單位、有關部門及有關人員了解事故的有關情況,索取有關資料。
二、決定事故現場的清理與保留。
三、根據調查工作的需要,聘請有關專家進行技術鑒定和經濟損失評估(所需費用由事故發生單位承擔)。
第十二條 事故調查程序以及事故的性質、原因和責任分析,應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
第十三條 事故情況查清后,各有關方面如對事故的分析不能取得一致意見時,由勞動部門提出結論性意見。如仍有不同意見,可分別報告上級有關部門研究處理。
第十四條 事故調查組寫出事故調查報告書,經組織調查的部門同意后,調查工作即告結束。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非法干預事故的調查工作。
第四章 事故處理
第十六條 組織事故調查的部門,根據事故調查組的調查報告書,提出對事故的處理意見,經審批后方為結案。
一、輕傷事故,由企業自行處理。
二、一次一至二人的重傷事故。中、省直企業,由企業提出處理意見,市、地、州屬企業及其以下所屬企業,由企業主管部門提出處理意見,而后由當地勞動部門征求有關部門意見后負責審批。
三、一次三人以上的重傷或一次死亡一至二人的事故,由企業主管部門提出事故處理意見,縣(市、區)屬企業及其以下所屬企業發生的事故,由縣(市、區)勞動部門審核,并征求有關部門意見后,報縣(市、區)人民政府審批;市、地、州屬企業及其以下所屬企業發生的事故,由市、地、州勞動部門審核,并征求有關部門意見后,報市、地、州政府(行署)審批。
四、一次死亡三至四人的事故,由企業主管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市、地、州勞動部門審核,并征求有關部門意見后,報市、地、州政府(行署)審批。
五、一次死亡五至九人的事故,由市、地、州政府(行署)提出處理意見,省勞動部門審核,并征求有關部門意見后,報省政府審批。
六、一次死亡十人以上的事故和省政府組織調查的事故,由省政府直接處理。
第十七條 傷亡事故處理應在一個月內結案,特殊情況不得超過兩個月。事故結案后,結案材料應分別逐級報送勞動部門、計經委(經委)和工會組織備案。
第十八條 對事故單位和責任者的處罰,在按規定的程序審批結案后,分別由企業或企業主管部門以及勞動、監察等部門按各自的處理程序辦理。
第十九條 事故處理結案后,應向企業全體職工宣布事故處理決定。對個人的處分決定,裝入本人檔案。
第五章 事故統計
第二十條 企業及其主管部門和勞動部門須有專人負責掌握事故情況,并建立完整的事故檔案資料。
第二十一條 凡生產過程中發生輕傷以上事故,企業都應認真填寫《工人職員傷亡事故登記表》,作為原始資料保存。
企業應在每月底填寫《企業職工傷亡事故月報表》并附文字說明和《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經濟損失表》,報企業主管部門(由企業主管部門匯總后連同文字說明逐級上報),同時分別報當地勞動部門、計經委(經委)和工會組織。
由市、地、州勞動部門填寫的《職工傷亡事故綜合月報表》、《經濟損失月報表》,應于下月十日前,連同文字說明一并上報省勞動部門,并抄送市、地、州統計部門和工會組織。省勞動部門于當月十五日前報國家勞動部,同時抄送省統計部門和工會組織。
第六章 附 則
事故調查處理(以下簡稱事故查處)工作是安全生產工作制度中的最后一道防線,具有懲處事故責任者、警示教育干部職工和群眾、防范類似事故再次發生的重要作用。多年來,從《企業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到《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事故查處工作有力地促進了安全生產責任落實、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落實。但同時我們也發現,當前這項工作也存在著不少亟待解決的問題。
存在主要問題
一是生產安全事故的概念混淆不清。生產經營單位在生產作業過程中發生的事故屬于生產安全事故,對于這一認定一般沒有異議。但將學校安全事故、公共場所安全事故、工程質量事故、民房修建和拆除施工事故,認定屬于生產安全事故的情況就比較多;對生產經營包括建設施工、裝卸搬運、運輸經營等單位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的道路交通事故、鐵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特種設備事故,是否屬于生產安全事故的認定就迥然不同;對非法違法開采導致的礦山事故、非法存儲或者加工導致的煙花爆竹與?;返仁鹿?,認定為刑事案件的現象也相當普遍。
二是事故查處工作的時間過長。據不完全統計,近年來全國發生的重大、特別重大事故中,有70%以上的特別重大事故查處工作、80%以上的重大事故查處工作沒有如期完成;在不少地方,一般事故、較大事故調查處理的如期結案率也非常低,甚至有些地方沒有一起事故查處工作能按期完成,事故處理周期最長的長達1年甚至2年時間。
三是事故查處的著重點不明確。事故查處工作中,各有關方面過多關注了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有關行業監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履職履責情況,卻往往漠視了事故發生單位的主體責任落實情況;過多考慮了對事故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追究,卻往往忽視了對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的研究制訂和督促落實。
四是事故查處協調機制不健全。在事故查處過程中,有關成員單位存在各自為政現象,有的以辦案保密為借口,單獨進行先期調查;有的以政府不能干預司法為由,進行獨立辦案,致使事故調查工作缺乏溝通和協作,難以實現協調、高效的運轉,影響著事故查處工作的正常順利進行。
五是事故查處責任追究不夠科學合理。事故問責和對事故責任人員的責任追究中,牽涉被問責和追究責任的人數過多,涉及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相關監管部門工作人員的責任追究偏重,涉及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的責任追究偏輕,甚至在政府及其有關監管部門工作人員受到嚴格追究的情況下,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往往沒有受到依法依紀追究。尤其是對民營等非公有制企業負責人和管理人員的責任追究,缺少有針對性的政策法律依據。
六是近年來接連發生的一系列重大事故謊報瞞報現象嚴重,較大和一般事故的謊報瞞報現象更為突出。有關保險機構一直在為事故統計傷亡人數與實際賠償補償人數的數倍相差而焦慮不安,世界衛生組織也在不斷指責我國的事故統計數字過于虛假,各類安全事故和生產安全事故的統計數字嚴重失實。
深層次原因分析
針對上述主要問題,分析其深層次原因:
一是事故統計和指標考核不科學?!栋踩a法》和《條例》先后提出了生產安全事故的概念,但對什么是生產經營單位、什么是生產經營活動和什么是生產安全事故,沒有以法律條款給出明確注解,致使事故性質認定缺少法律依據和可操作性。如將生產經營單位擴展到自然人,將存在交易、有勞動報酬的勞務活動均作為生產經營活動。同時,在實際工作中,將事故起數和絕對死亡人數作為考核指標,造成考核壓力過大,由于擔心影響政績,有的地方政府及其行業監管部門,不愿上報或者虛報事故起數和傷亡人數;由于懼怕事故問責和嚴格處罰,事故單位不依法如實報告,寧愿用成倍高出標準的賠償私下來“花錢買平安”,甚至為逃避責任追究,將生產安全事故認定病亡事件、刑事案件或其他事故。有關工傷保險機構已發現,過去工傷賠付中因突發急病死亡而視同工傷的人數不足10%,而今已超過工傷賠付總數的75%。因病工亡,已成為一些地方特別是企業逃避責任追究、降低違法成本的重要渠道。
二是調查處理工作中存在著相關不確定因素。《條例》明確規定了事故調查報告形成時限、報請政府批復結案時限和處理意見及防范整改措施落實時限,但在實際工作中,存在多種因素影響著事故查處的如期進展。一方面,由于事故現場搶險救援條件復雜、次生災害較多,或因技術原因調查需要委托有關單位和邀請權威專家,進行檢測檢驗、鑒定論證等延長了時間。另一方面,由于紀檢監察機關等待上會研究的時間較長,由于上一級政府安委辦掛牌督辦從聽取匯報到上會研究的時間過長;由于報請負責事故查處的人民政府研究批復,需要提交不定期召開的政府常務會議研究等待時間也較長,這些時間少則一個月,多則數個月。同時,還因為有些機關文件材料運轉較慢等。
三是對主體責任單位及其責任人員的處理不到位。事故查處過程中,本是由于直接責任人員違章作業、違章指揮、違反勞動紀律和冒險蠻干導致的事故,卻株連了層層很多“有點”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和管理人員,甚至牽涉了不少黨政機關的工作人員;本是由于生產經營單位內部管理、單位負責人決策錯誤、工程設計存在缺陷、非法違法生產、未按規定解決好存在的重大事故隱患而致的事故,卻對崗位職工、基層和現場管理人員重罰重處。由于追逃力度不夠,對因為較大、重大甚至特別重大事故發生負有刑事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往往逍遙法外。
四是事故查處工作體制機制不適應形勢發展的需要。事故查處工作規定由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負責、安監部門牽頭組織,實際上安監部門的主要工作變成了協調服務。尤其是在省轄市、縣(市、區)工作量相對較大;一般事故查處中,協調難度之大、工作推進之艱難,常讓人望而卻步。甚至是這邊事故調查工作剛開始,那邊組織或參與事故調查的工作人員就被參加事故調查的檢察機關請走了。這項工作在很多層級或者地方也缺少獨立性。
五是事故查處的法律法規不銜接和不統一。由于我國部門立法的缺陷,《條例》頒布實施后,鐵路交通、電力等事故的調查處理也先后頒布了行業法規,特種設備事故調查處理在《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修訂中作了相應規定;道路交通、火災事故、軍工企業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也先后了本部門規章,甚至有的部門還出臺了文件。但對鐵路交通、道路交通、特種設備、火災、電力等事故中的生產安全事故如何規范、統一地實施調查處理,已成為當前安全生產工作中亟待解決的重要問題。由于在事故性質、類型、等級和調查處理程序的不相銜接、不相統一,致使實際工作中,應當依法實施調查處理的生產安全事故卻沒有做到依法調查處理,甚至導致很多生產安全責任事故不了了之。同時,《條例》頒布實施后,由于與其配套的行政處罰執法文書尚未制訂,加上有的司法機關對相關法律法規的不同理解,致使安監部門依照《條例》規定實施的行政處罰普遍遭遇不妥當的裁決。
六是事故查處的防范重點沒有突出出來。通過依法、嚴肅、認真調查處理已發生的事故,找出導致事故發生的真正原因,制訂切實可行的針對性防范措施并加以落實,有效遏制和杜絕類似事故的再次發生,是事故調查處理的根本出發點。但事故調查過程中,這一中心任務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沒有放在重要的位置,有些領導總覺得事故調查報告批復了,事故相關責任人員受到處理了,事故查處的工作任務就完成了,基本不考慮也不安排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的制訂和落實問題。
七是依法徹查嚴處謊報瞞報事故的機制尚未形成。接到謊報瞞報事故舉報后,安監部門想核查出來卻沒有手段,僅靠勸說、走訪、詢問核查不出真實結果;公安機關知道有工作職責,但沒有相關審批手續和本單位領導的指示,難以實施各種手段和措施開展立案偵查工作;紀檢監察機關具有強硬手段和措施,卻沒有工作職責。加上有些地方黨委、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有關執法監察機構為了政績,持放任態度;事故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為逃避責任追究、行政處罰,故妄為之。
對策與建議
抓緊修訂《安全生產法》和《條例》。目前,《安全生產法》的修訂正在進行。建議在其修訂中,首先要將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體制改革為安全生產依法監察體制,將不必要的行政許可和屬于行業管理、行業自律的職能與業務,調整到行業監管部門、行業協會中;其次要用附則或者專門條款明確生產經營單位、生產經營活動、生產安全事故的概念和范疇,切實解決其可操作性。明確規定對屬于生產安全事故的鐵路交通、道路交通、特種設備、火災、電力等事故,嚴格依照《條例》規定進行調查處理;對不屬于生產安全事故的,依照各自行業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執行。
加快改革事故查處工作體制和機制。建議在各級人民政府安監部門設立相對獨立的事故調查工作機構,并在修訂《條例》時,將現行事故查處工作機制,調整為在負有事故調查處理的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的事故調查處理分階段分工負責工作機制。事故調查階段,由安監部門具體組織,行業監管部門、公安部門、工會組織參加并支持,組成事故調查組,著重調查事故發生單位情況及相關情況,事故發生經過、直接和間接原因,認定導致事故發生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形成事故調查報告。事故處理階段,由紀檢監察機關牽頭組織,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和工會組織參加并支持,組成事故處理組,著重根據事故調查報告,實施對事故責任人員的黨紀、政紀和刑事責任處理,形成事故處理報告。然后,由安監部門負責,將事故調查報告與事故處理報告綜合為事故調查處理報告,提請負責事故查處的人民政府批復落實。
建議國家盡快制訂事故查處工作規范。明確生產安全事故報告、調查、處理、批復、落實、結案、備案等工作程序,主要內容,各成員單位的具體職責,事故查處工作紀律。同時,建議修訂《條例》時,要明確事故查處工作期限可根據實際情況需要進行適當延長,并將事故因搶險救援不能開展事故調查工作、委托具有規定資質的機構進行鑒定、組織專家進行技術論證或現場模擬等時間不計入事故調查工作時間。進一步明確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提高行政效能,切實樹立事故查處工作的權威。
[關鍵詞]安全;生產;檢察監督
安全生產關系到生命的存亡、財產的安全、權益的保障,對社會的安全穩定也產生一定影響,歷來受到重視。生產力的發展尤其是技術的革新是經濟效益的創造者,也是推動時代進步的原動力,而技術的革新必然會存在其自身的不圓滿性,帶來了安全危機。例如,集裝箱物流運輸的興起極大地帶動了港口作業的發展,但是,若未形成相應的港口操作的應急保護機制,并在處理具有爆炸性、污染、有毒、易燃、腐蝕、放射性危險品措施不當時,港口周邊群眾的人身、財產安全將面臨極大的風險?!皢挝唬▋|元)國內生產總值事故死亡率”,是反映經濟發展和生產事故關聯性的重要指標。根據國際勞工組織的統計數據,我國的單位國內生產總值事故死亡率約在0.4左右,而西方發達國家多在0.03-0.05之間,日本更低至0.02。對比之下可以基本得出:我國在經濟發展和安全保障上并未做到同步。天津港“8•12”特大危險品爆炸事故是為例證。
一、安全生產的法理基礎
(一)安全生產的內涵及外延
所謂“安全生產”,是指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為避免發生造成生產人員的人身和財產受損害的事故而采取的措施,包括事故控制及預防的措施?!鞍踩a”一詞中所講的“生產”,不應作狹義的理解。從對象來看,安全不僅包括從業人員的生命健康和企業的財產,還包括社會公眾的生命權、財產權以及外部生態環境。生產安全事故是指生產經營單位在生產經營活動以及與生產經營直接相關的活動中突然發生的,傷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損壞設備設施,或者造成經濟損失的事件。
(二)安全生產的價值與功能
“安全”被視為公民享有天賦的人權,來源于十八世紀啟蒙思想家的自然法學說和自然權論。法國大革命誕生的《人權宣言》中正式地以法律文件形式確定下來。“安全”體現了以人為本的核心價值?!鞍踩睙o論何時都是滿足其他需要的前提,如霍姆斯所見“人的安全乃是至高無上的法律”。安全體現在對正義價值的追求上。羅爾斯指出:“正義所關注的是法律規范和制度性安排的內容,它們對人類的影響以及它們在增進人類幸福與文明建設方面的價值?!比藗儗τ谡x的追求使得其他目標退居其次,客觀普遍正義觀被視為一個井然有序的人類團體的基本。生產的受益者相對于生產事故造成后果的承擔者來說,相對小眾,而將生產成本歸利益無關者承擔,乃非正當性的體現。法律應當將自然與理性歸納出來的正義集中表現在具體的法律條文和責任規范中。安全生產的價值還體現在為秩序。“與法律永相伴隨的基本價值,便是社會秩序?!敝刃蛞馕吨煌纳鐣黧w遵從一定的行為規則,經營者互不干擾彼此行使正當的權利,管理者認真履行管理監督職責,以達到各主體安全平穩進行各項活動,最終實現最高程度的社會效益。秩序相對于安全和正義,更為具體,也更具有操作性。對我們周遭的宏觀世界所作的觀察表明,它并不是由無秩序的和不可預測的事件構成的一個混亂體,相反它所表現的則是意義重大的組織一致性和模式化。價值層面的公正和秩序為的是平衡生產企業和生產者之間的力量對比,防止企業的無度逐利和挽救生產者的權利貧困。當這種價值體現在立法上時,應當關注法律的實際運行效果,即“運行中的法”。
二、安全生產的立法表現
(一)安全生產法
國家歷來注重安全生產,以法律的手段進行規制,自1990年以來,先后確立了《鐵路法》《礦山安全法》《煤炭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形成一套完備的安全生產法律體系。2002年頒布的《安全生產法》,經2014年修訂已日漸成熟,旨在最大限度上防止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實現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的立法初衷。該法從立法宗旨的角度出發,將“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修改為“加強安全生產工作”,改變以往政府主導的監督管理模式,進而從多主體權利義務劃分的角度實現安全生產工作。新的《安全生產法》也從傳統定性的行政監管法向社會法過渡,這也是在經濟發展過程中更加注重人的生命健康權利的保護,從社會法的視角調和經濟發展與個體權利保護間的矛盾。安全生產是指通過運用一定的技術的、或制度措施,消除社會生產中可能危及人的生命和健康的各種負面因素,實現保護人的生命和財產安全的目的。
(二)食品安全法
而食品安全生產的法學概念則是為了實現“從農田到餐桌”全程的保護人的生命、健康及財產保護的目的,對食品生產加工環節可能危及人的生命、健康及財產安全的不利因素通過技術上或者制度上的措施予以消除。例如2015年修訂的《食品安全法》在立法目的上也明確規定是“為了保證食品安全,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并且將食品生產界定為“食品生產和加工”。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借鑒了國外的立法經驗,采用了新的食品安全監管模式,規定了“從農田到餐桌”的全方位監管體制,在法律保護的對象、法律適用的主體、食品安全監管模式和食品安全標準制定等方面都做了調整和完善。安全生產的法律制度之于本體之特征,例如規范本身的專業技術含量高,保護對象的特定性,安全監管的強制性等。
三、檢察監督在安全生產中的表現
(一)基本定位
根據我國《憲法》和憲法性法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的規定,檢察機關有著國家法律監督機構的自我定位,并且以良好地運行檢察權來維護公共利益及公民人身、財產權為其根本宗旨,檢察機關介入安全責任事故的調查是其法律地位所決定的。據統計,幾乎每一起重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背后,都存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瀆職等職務犯罪問題。訛譹檢察機關及時介入安全責任事故調查,通過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是否涉嫌職務犯罪進行初查、研判,及時握掌挪用公款、公物,貪污賄賂、、、等職務罪案的線索、取得及固定證據。
(二)立法表現
2006年年初,高檢院、監察部、國家安監總局聯合了《關于加強行政機關與檢察機關在重大責任事故調查處理中的聯系和配合的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該規定明確,各級政府及授權部門在組成事故調查組時,應當邀請同級檢察機關參與。在事故調查組統一領導的前提下,事故調查組成員和檢察機關人員應當依法在各自職權范圍內開展工作,相互之間密切協作。檢察機關在事故調查過程中發現犯罪線索后,根據需要并經調查組和檢察機關有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借閱和復制事故調查組的有關材料和卷宗,可以接觸與事故調查有關的人員向其詢問和了解有關情況。這一規定首次明確了檢察機關介入安全責任事故的參與方式、主體身份以及工作程序,為檢察機關有效介入安全責任事故提供了法律依據,彌補了檢察機關介入安全事故的法律空白。相應地,2007年高檢院出臺了《人民檢察院<關于加強行政機關與檢察機關在重大責任事故調查處理中的聯系和配合的暫行規定>的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該《實施辦法》進一步具體了檢察機關在安全事故調查中的工作任務、程序和機制,同時該《通知》規定檢察機關在沒有受邀參加事故調查的情形下要主動聯系參與事故調查部門,介入事故調查。在沒有事故調查組的情況下,可以根據事故的性質和危害結果依法依職權直接與相關職能部門聯系參與調查工作。
(三)檢察監督的不足
第一條 為了規范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落實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有關法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造成人身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適用本條例;環境污染事故、核設施事故、國防科研生產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不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
(一)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三)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事故等級劃分的補充性規定。
本條第一款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第四條 事故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完整,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事故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
事故調查處理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經過、事故原因和事故損失,查明事故性質,認定事故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并對事故責任者依法追究責任。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嚴格履行職責,及時、準確地完成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事故發生地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配合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的事故調查處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條件。
參加事故調查處理的部門和單位應當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的效率。
第六條 工會依法參加事故調查處理,有權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干涉對事故的報告和依法調查處理。
第八條 對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中的違法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監察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第二章 事故報告
第九條 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第十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依照下列規定上報事故情況,并通知公安機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會和人民檢察院:
(一)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級上報至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二)較大事故逐級上報至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三)一般事故上報至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依照前款規定上報事故情況,應當同時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以及省級人民政府接到發生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報告后,應當立即報告國務院。
必要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可以越級上報事故情況。
第十一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逐級上報事故情況,每級上報的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
第十二條 報告事故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二)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三)事故的簡要經過;
(四)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五)已經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第十三條 事故報告后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
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
第十四條 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啟動事故相應應急預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第十五條 事故發生地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其負責人應當立即趕赴事故現場,組織事故救援。
第十六條 事故發生后,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相關證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毀滅相關證據。
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應當做出標志,繪制現場簡圖并做出書面記錄,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
第十七條 事故發生地公安機關根據事故的情況,對涉嫌犯罪的,應當依法立案偵查,采取強制措施和偵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機關應當迅速追捕歸案。
第十八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會公布值班電話,受理事故報告和舉報。
第三章 事故調查
第十九條 特別重大事故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別由事故發生地省級人民政府、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省級人民政府、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也可以授權或者委托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未造成人員傷亡的一般事故,縣級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發生單位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第二十條 上級人民政府認為必要時,可以調查由下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的事故。
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因事故傷亡人數變化導致事故等級發生變化,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由上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的,上級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第二十一條 特別重大事故以下等級事故,事故發生地與事故發生單位不在同一個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的,由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負責調查,事故發生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派人參加。
第二十二條 事故調查組的組成應當遵循精簡、效能的原則。
根據事故的具體情況,事故調查組由有關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監察機關、公安機關以及工會派人組成,并應當邀請人民檢察院派人參加。
事故調查組可以聘請有關專家參與調查。
第二十三條 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具有事故調查所需要的知識和專長,并與所調查的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系。
第二十四條 事故調查組組長由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事故調查組組長主持事故調查組的工作。
第二十五條 事故調查組履行下列職責:
(一)查明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
(二)認定事故的性質和事故責任;
(三)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四)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第二十六條 事故調查組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與事故有關的情況,并要求其提供相關文件、資料,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事故發生單位的負責人和有關人員在事故調查期間不得擅離職守,并應當隨時接受事故調查組的詢問,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事故調查中發現涉嫌犯罪的,事故調查組應當及時將有關材料或者其復印件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七條 事故調查中需要進行技術鑒定的,事故調查組應當委托具有國家規定資質的單位進行技術鑒定。必要時,事故調查組可以直接組織專家進行技術鑒定。技術鑒定所需時間不計入事故調查期限。
第二十八條 事故調查組成員在事故調查工作中應當誠信公正、恪盡職守,遵守事故調查組的紀律,保守事故調查的秘密。
未經事故調查組組長允許,事故調查組成員不得擅自有關事故的信息。
第二十九條 事故調查組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60日內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特殊情況下,經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批準,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的期限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期限最長不超過60日。
第三十條 事故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二)事故發生經過和事故救援情況;
(三)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四)事故發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
(五)事故責任的認定以及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調查報告應當附具有關證據材料。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在事故調查報告上簽名。
第三十一條 事故調查報告報送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后,事故調查工作即告結束。事故調查的有關資料應當歸檔保存。
第四章 事故處理
第三十二條 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事故調查報告之日起15日內做出批復;特別重大事故,30日內做出批復,特殊情況下,批復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最長不超過30日。
有關機關應當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復,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對事故發生單位和有關人員進行行政處罰,對負有事故責任的國家工作人員進行處分。
事故發生單位應當按照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復,對本單位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進行處理。
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事故發生單位應當認真吸取事故教訓,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發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應當接受工會和職工的監督。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應當對事故發生單位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四條 事故處理的情況由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有關部門、機構向社會公布,依法應當保密的除外。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立即組織事故搶救的;
(二)遲報或者漏報事故的;
(三)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的。
第三十六條 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事故發生單位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
(二)偽造或者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
(三)轉移、隱匿資金、財產,或者銷毀有關證據、資料的;
(四)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五)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
(六)事故發生后逃匿的。
第三十七條 事故發生單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2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 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事故發生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 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立即組織事故搶救的;
(二)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
(三)阻礙、干涉事故調查工作的;
(四)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
第四十條 事故發生單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由有關部門依法暫扣或者吊銷其有關證照;對事故發生單位負有事故責任的有關人員,依法暫?;蛘叱蜂N其與安全生產有關的執業資格、崗位證書;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受到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為發生事故的單位提供虛假證明的中介機構,由有關部門依法暫扣或者吊銷其有關證照及其相關人員的執業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參與事故調查的人員在事故調查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事故調查工作不負責任,致使事故調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二)包庇、袒護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或者借機打擊報復的。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故意拖延或者拒絕落實經批復的對事故責任人的處理意見的,由監察機關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三條 本條例規定的罰款的行政處罰,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決定。
法律、行政法規對行政處罰的種類、幅度和決定機關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沒有造成人員傷亡,但是社會影響惡劣的事故,國務院或者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認為需要調查處理的,依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發生的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參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五條 特別重大事故以下等級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四十六條 本條例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國務院1989年3月29日公布的《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和1991年2月22日公布的《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同時廢止。
(新華社北京訊,4月21日《人民日報》)
關鍵詞:火災事故調查;工作現狀;分析及對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火災調查是公安消防機構的一個重要職責?;馂恼{查具有很強的政策性、專業性和技術性,在消防工作中具有舉足輕重的地位。隨著時代的進步,人們的法治意識也不斷提高,越來越多的科學技術、專業知識、專業技能被廣泛應用到火災調查的工作中。此外,人們的維權意識也不斷增強,火災事故誘發的上訪和訴訟案件有著逐年上升的趨勢。
1 新形勢下火災調查工作面臨的主要問題
火災事故調查工作具有很強的專業性和技術性,涉及法律、經濟等專業領域,在火災事故認定中具有重大的意義。然而,目前的現狀是,火災調查技術手段相對落后,火災調查人員業務素質普遍不高,在火災事故調查工作中,有很多不利因素,不僅降低了火災調查的質量,還引發上訪和訴訟案件的增多。
1.1 起火原因日趨復雜,調查難度增大
燃燒破壞過程是有一定規律的,火災原因調查工作就是要從這些規律中,找到有效的痕跡物證。因為引發火災事故的因素有很多,通過查找物證,經過認真的分析和鑒定,最終確定引起火災的原因。隨著科技的進步,越來越多的新產品、新材料、新工藝、新技術被應用到火災調查工作中,然而由于各種原因,在短時期內,引發火災的機理不能夠被廣大火災調查工作人員所掌握,因此不利于火災現場勘查和原因認定,影響火災調查工作的開展。
1.2 火災尤其是疑難性火災增多,火災調查的任務越來越重
隨著社會的進步,經濟的發展,火災總量也呈現逐年增多的發展態勢?;馂陌l生的頻率升高,尤其是疑難性、立體型火災所占的比例也逐年加大。這樣就給火災事故調查工作帶來了難度,并且加大了火災調查的任務量。
1.3 有關火災調查引發的行政訴訟案件的增多,給火災調查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
隨著法律制度的逐步完善和健全,火災當事人和廣大群眾利用法律武器保障自身權益的意識增強,對于火災案件調查進展及火災調查結論的關注度也逐步提高。經濟以前所未有的速度飛速發展,由此而引發的經濟糾紛日益增多,對于損失不到的火災,也需要進行火災事故調查,并且出具《火災原因認定書》。另外,現在的建筑普遍具有多功能、多產權、多用戶的性質,房屋出租也十分盛行,火災發生后,很容易引起糾紛或訴訟。這就要求公安消防機構增強火災調查工作的力度,提高業務能力、執法水平和工作作風。
1.4 從公安消防機構承擔辦理消防刑事案件工作看,對火調工作提出了新要求
《公安部關于公安消防機構辦理刑事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明確規定失火、消防責任事故刑事辦案由公安消防機構承擔。消防監督工作是辦理消防刑事案件的必要條件。其中,火災事故調查工作是重中之重,要確?;馂氖鹿收{查工作做到位,證據的收集要遵循全面、及時、客觀、合法的原則。否則,很可能導致消防刑事案件無法成立,更嚴重的會讓犯罪嫌疑人逍遙法外,不能受到應有的懲罰。然而,目前的現狀是,火災原因、事故責任認定不準確,監督檢查不到位的現象時有發生。部分火災調查人員沒有嚴格執行火災案件的相關標準。規范消防監督工作,加強辦理消防刑事案件的基礎迫在眉睫。
1.5 從社會輿論看,對火災及火災背后深層次原因的關注程度越來越高
在新聞媒體的廣泛關注下,公安消防機構在查明火災原因,追究事故責任等方面的工作,受到了強大的社會輿論的壓力。這是由于,新聞媒體對于社會性的突發事件,尤其是引起人員傷亡或重大財產損失的火災事件等,其新聞報道變得更加透明。另外,互聯網技術的應用和發展,使得網絡新聞在新聞媒體中的優勢更加明顯。網絡新聞具有高速、迅捷的特性,可以在火災發生時,第一時間作出反應和進行長期的專題性的跟蹤報道,所引起的社會輿論和社會效應不容小覷。
1.6 從火災案件的調查質量來看,標準有待提高
在火災調查和案件立案方面工作不到位,對于符合簡易程序調查的火災不進行調查,事后補做案卷的現象時有發生。對符合失火罪和消防責任事故罪“兩罪”立案標準的火災事故,沒有依法予以立案、提起公訴和追究有關責任人的刑事責任。
在進行火災事故調查中,需要嚴格按照程序進行調查取證。然而,實際情況是,在調查中,調查詢問不全面、不規范,詢問筆錄的人員、時間重疊,詢問前未表明身份等。實施現場勘驗,沒有按照規定步驟進行,勘驗筆錄內容主觀、片面,導致火災現場勘驗質量不達標。提取物證前不同定、缺少見證人簽名或火災痕跡物品提取清單。沒有規范地制作和送達法律文書,沒有做到對于火災現場的及時封閉,缺少火災現場封閉及解除相關法律文書。
火災調查取證能力有待提高。有些火災調查人員由于其自身素質,技術水平的原因,對于火災痕跡形成的原因不夠了解。進行原因認定時,內容過于簡單,痕跡物證描述不全面,證據不充分,無法真實反映證據與原因之間的邏輯推理過程。
火災勘驗的調查詢問、現場照相、現場制圖、制作勘驗筆錄環節較為薄弱。
1.7 新消防法貫徹不力、火災調查部令規章制度理解不透
雖然新消防法早已出臺,但是對于新消防法和其他相關規章、文件,有關火災災害成因的分析認定,理解不夠深入,學習不夠透徹。火災調查不符合規定,沒有依照一般程序建檔標準進行建檔,檔案中應該統一使用新法律文書,然而新舊法律文書的混用卻是目前普遍存在的現象。
2 主要原因
2.1 大環境“倒逼”
目前,在市場經濟的發展的浪潮中,各階層普遍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同時極力的進行風險的規避,在發生經濟損失時,進行索賠以彌補損失的意愿越來越高。此外,隨著法律法規的完善和群眾法律意識的增強,一旦權益遭受到損害,通常會拿起法律的武器,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2.2 機制體制不健全
一些火災調查機構在組織機構建設、人材隊伍建設、經費投入、裝備建設等方面工作不到位,重視程度不高,從而影響了火災調查質量。另外,因為體制上存在的一些弊端,火災調查人員變動大,隊伍不穩定穩定,不僅不利于人員的管理,給人員的培訓等問題帶來不便,還會導致工作銜接出現問題。
2.3 隊伍素質不高
火災調查工作需要對各種火災現場進行調查,工作條件比較差,難度高,因此很多基層人員不愿意從事這項工作。另外,火災調查工作具有非常強的專業性和技術性特點,需要工作人員具備物理、化學、法律、心理學、行為學等多方面的知識,具有豐富的理論和實踐經驗,因此,很多工作人員并不能很好地勝任這項工作。
3 改進火災調查和火災刑事案件辦理工作的幾點措施
3.1 積極探索和創新火災事故調查工作機制,確?;馂氖鹿收{查工作的穩步、健康發展
學習公安機關的先進經驗,對火災事故調查機構建設進行改革??傟牶头株牱謩e建立火災調查執法支隊和大隊,在人員管理上,實行人員專業分工,對火災的調查則采取精細化的方式。
建立火災事故調查經費保障機制,為火災事故調查提供資金支持。把火災調查取證的費用、火災調查辦案物證鑒定費用以及涉案物品價格鑒證費用等列入預算經費。
建立火災事故調查裝備保障機制,為火災事故調查提供物質保障。把火災事故調查裝備列入消防裝備整體建設任務,落實GA 502-2004《消防監督技術裝備配備》的配置要求。
建立火災事故調查人才激勵機制,充分調動火災事故調查人員的積極性。采用事故調查立功授獎、工作補貼等方法,提高調查人員的責任感和主人翁意識,在工作中認真負責,提高火災事故調查的質量。此外,為了防止專業人才的流失,通過提高火災調查中、高級職稱比例的方式,為火災事故調查創造更好地工作環境。
3.2 探索建立火災調查“四個能力”建設機制
對于火災調查來說,筆錄制作、現場制圖、火場照相、火調儀器操作這四項基本能力至關重要。必須努力提高這幾項能力,積極引進先進的技術、先進的軟件和先進的專業工具。通過專題講座或集中培訓等方式,使工作人員盡快掌握這些先進軟件和工具的使用方法,從而提高火災調查工作的效率和質量,促進火災調查工作有序、健康、全面發展。
3.3 積極建立火災事故區域協作、調查督辦、案卷評審等機制
建立火災調查區域協作機制,實行這種機制的好處在于,它可以有效解決目前普遍存在的火災調查警力不足問題,各區域協同調查,有利于規范火災調查執法行為,可以提高火災調查人員對不同區域的了解,進而提高火災調查專業隊伍的整體素質。此外,還要建立調查督辦、案卷評審相關制度,使火災案件調查的質量得以提高。
3.4 探索建立具有法定資質的火災原因鑒定機構及火災調查專家隊伍
在進行火災原因的認定中,物證技術鑒定由于其高科技性、高技術含量,成為火災原因認定的必不可少的手段。應建立省、市級區域型火災原因鑒定及火災損失價格鑒證中心,并組建省級火災調查技術專家隊伍。針對特大或疑難火災,抽調專家到場指導火災調查工作,在現場進行實地講解和技術指導,可以有效提高火災調查人員的業務水平,提高火災事故調查的質量,推動火災調查工作順利開展。
3.5 探索火災案件警種協作機制
建立火災事故調查消防、刑偵、治安警種協作機制。消防部門在火災調查工作中,如果發現涉嫌犯罪的行為,必須及時移送公安機關治安等部門。
3.6 探索火災事故處理機制
對于已發生的火災事故,要對火災事故責任人進行依法處理,達到懲治和警示的目的。不僅如此,對于火災處理機制,還需要進一步的探索,使其功能得以延伸和擴展。通過火災調查工作,可以對火災發生、蔓延的規律、集中高發火災原因進行總結,因此,對消防工作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導意義。利用媒體的宣傳作用,對群眾進行消防教育,提高全社會的防火意識,促進消防工作的順利進行。
3.7 探索和加強火災調查隊伍建設機制
提高火災調查工作的質量,重點在于全面提高火災調查人員的綜合素質,在加強現有人員的業務能力、業務水平的同時,積極吸收新的高素質人才加入隊伍。經常性的組織專業知識、專業技能的培訓,邀請化工、電氣、車輛、氣象等方面的專家參加授課,并注重理論聯系實際,通過典型的實際案例進行分析。對于較大火災以及疑難性火災,積極組織人員參與調查工作,通過實踐,把所學到的知識加以鞏固,做到活學活用,并可以在專家的指導下進行答疑解惑,錘煉和提高火災調查能力和水平。吸收具有相關專業技術的大學畢業生,為火災調查隊伍注入新鮮血液,建立健全人才機制,改善工作環境,調動人才的積極性,有效避免人才的流失。
4 結束語
綜上所述,目前我國的火災事故調查工作還存在著一些問題和弊端,只有清醒地認識到這些不利因素,在工作中采取相應的措施,完善火災事故調查工作機制,注重提高火災調查人員的綜合素質,才能提高火災調查工作的質量,為社會的穩定和經濟的發展起到推動和促進作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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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國,一些事故高發或重大危害的行業領域在監察體制上會給以特別安排,除礦山安全方面實施聯邦政府與州政府平行監察的體制外。建筑行業在美國是事故率最高的行業之一,受到聯邦職業安全與健康局的特別關注,聯邦職業安全與健康局專門設立建筑司,這是該局內唯一以行業命名的司,專司指導建筑行業的安全與健康監察。此外,對危險品(含危化品)運輸,美國交通部下設管道與危險材料安全辦公室,該辦公室下設油氣管道安全辦公室專門負責油氣管道安全的監察工作。
2強化對職業安全與健康監察的技術支撐和服務
為保證培養合格的監察員,美國聯邦職業安全與健康局專門設立培訓學院,為所有聯邦職業安全與健康監察員提供專業的培訓服務。任何人被選拔成為聯邦職業安全與健康監察員之前必須在培訓學院接受培訓并通過考試。為給監察員執法活動提供有效的技術保障,美國職業安全與健康局設立辛辛那提技術中心,專門為監察人員提供執法設備支持服務,設立鹽湖城技術中心為監察員提供現場風險評估與控制技術支持。
3監察員錄用條件嚴格
在美國,要成為一名礦山安全與健康監察員必需具有高中畢業以上文化程度,在現場從事實際工作5年以上,有豐富的礦山安全知識和經驗,個人品行信譽好。初選合格后,要在國家礦業安全與健康學院經過專門培訓,經考試合格后,還要再隨同有經驗的中高級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員實習工作1年,合格后方能正式獲得代表政府的初級安全監察員的任命。美國還將監察員分為初級、中級、高級、專家級4個等級,級別越高要求越高。
4對交通、化工等重點領域建立獨立的事故調查機構
自1974年美國交通安全委員會從交通部脫離成為獨立的事故調查機構后,建立獨立的交通事故調查機構也成為其他國家普遍的做法。美國還把這種事故調查機制延伸到化工安全領域,成立了化工安全委員會。這些事故調查機構的主席都由議會任命,資金由國會直接撥款,不受政府及其安全與健康監察機構的影響。事故調查機構偏重于技術調查,發現事故發生的根本原因,據此提出防范措施,并向相關各方包括政府監察機構提出建議,相關方必須對建議做出回應。
5中介機構對提升職業安全與健康專業化水平發揮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