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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優秀范文 金融監管趨勢

金融監管趨勢賞析八篇

發布時間:2024-01-30 15:29:55

序言:寫作是分享個人見解和探索未知領域的橋梁,我們為您精選了8篇的金融監管趨勢樣本,期待這些樣本能夠為您提供豐富的參考和啟發,請盡情閱讀。

第1篇

1、金融監管模式的定義

金融監管模式,即金融監管組織結構或金融監管制度結構。金融監管模式有廣義和狹義之說。廣義的金融監管模式是指一國金融監管的制度安排,包括金融監管法律體系、金融監管主體組織結構、金融監管主體的行為方式等。狹義的金融監管模式指金融監管主體的組織結構。本文探討的是狹義的金融監管模式。

2、金融監管模式的分類

任何一種金融監管模式的形成和發展都是受該國的經濟金融發展水平、政治體制、歷史背景和文化傳統等因素的影響,所以各國金融監管模式具有各自不同的特點。

(1)按金融監管對象劃分

根據金融監管機構的不同監管對象,金融監管模式可分為機構監管和功能監管。機構監管是指按照金融機構的類型來設立監管機構,不同的金融機構由不同的監管機構進行監管,某一類別金融機構的監管主體無權干預其它類別的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我國目前就實行典型的機構監管,銀監會統一監管全國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托投資公司及其它存款類金融機構,證監會對全國證券、期貨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監管,保監會統一監管全國保險市場。功能監管是按照經營業務的性質來劃分監管對象的金融監管模式,如將金融業務劃分為銀行業務、證券業務和保險業務,監管機構針對業務進行監管,而不管從事這些業務經營的機構性質如何。其優勢在于:第一,它可以根據各個業務監管機構最熟知的經濟功能來分配法律權限;第二,以功能為導向的金融監管體系可以大大減少監管職能的沖突和盲點,避免監管混亂;第三,功能監管為公平競爭創造了有利條件。從目前世界各國金融監管模式的發展和演變來看,功能監管是混業經營環境下金融監管模式變化的一個新趨勢

(2)按金融監管主體的組織結構劃分

根據金融監管主體的組織結構,金融監管模式可分為分業監管和統一監管。分業監管是指在不同的金融業務領域內分別設立一個專業的監管機構,負責全面監管(包括審慎監管和業務監管),各監管機構在各自的權屬范圍內執行監管權力、履行監管義務,相互間沒有隸屬關系。統一監管指在一個國家只設立一家金融監管機構對金融業實施監管,其它機構沒有這個權利和職能。分業監管模式和統一監管模式各有利弊。分業監管模式的優點是:第一,各監管機構負責不同的監管領域,具有專業化優勢;而且職責明確,分工細致,有利于達到監管目標,提高監管效率。第二,具有競爭優勢。盡管監管對象不同,但不同監管機構之間存在競爭壓力。分業監管模式的缺點是:第一,多重監管機構之間難于協調,可能引起“監管套利行為”,即被監管對象有空可鉆,逃避監管。第二,從整體上看,監管機構龐大,監管成本較高,規模不經濟。第三,容易出現“重復監管”與“監管真空”。而統一監管模式的優點有:第一,從規模經濟角度來看,統一監管模式既可減少監管者和被監管者雙方的成本,也可更為集中有效地利用有限的技術和資源。第二,統一監管機構更具有一致性和協調性,可更有效監管被監管者所有的經營業務,更好地察覺其風險所在。第三,統一監管可避免多重機構監管體制容易引發的不公平競爭、不一致性、重復監管和多種分歧等問題。第四,統一監管機構職責明確固定,可防止不同機構之間互相推卸責任而導致的“監管真空”。統一監管模式的缺點是:缺乏競爭性,易導致。

二、國外金融監管模式的選擇比較及對我國的借鑒

目前,國際上隨著金融創新和金融混業經營的不斷發展,維持分業監管的國家正在逐漸減少,各國金融監管的組織結構正向統一監管組織結構模式過渡。本文選取了德英美三個較具代表性的國家就混業經營條件下金融監管模式的建立與調整進行比較分析。

1、金融監管模式選擇的國際比較

(1)德國:混業經營基礎上的分業監管模式

德國金融系統的穩定性是大家公認的,這自然也與它的金融監管制度有關。德國實行的是全能銀行制度,即商業銀行不僅可以從事包括銀行、證券、基金、保險等在內的所有金融業務,而且可以向產業、商業大量投資,成為企業的大股東,具有業務多樣化和一站式服務的特點。為了減少和控制風險,德國政府對全能銀行的經營行為進行了嚴格的監管和一定的限制。德國雖然實行全能銀行制度,但仍實行分業監管。德國的聯邦金融監管司下有銀行、證券、保險三個監管局,獨立運作,分業監管。德國銀行監管的法律基礎是《聯邦銀行法》和《信用制度法》。根據規定,德國的金融監管主要來自兩個方面,即聯邦金融監管局和德國聯邦銀行。聯邦金融監管局是德國聯邦金融業監督的主要機構。德國聯邦銀行是德國的中央銀行。由于聯邦金融監管局沒有次級機構,具體的金融監管工作由聯邦銀行的分支機構代為執行,執行效果反饋給聯邦金融監管局。聯邦金融監管局和聯邦銀行的職能界定為:主管權屬于聯邦金融監管局;在制定重大的規定和決策時,聯邦金融監管當局必須和聯邦銀行協商并取得一致;聯邦銀行和金融監管局相互共享信息。

(2)英國:混業經營基礎上的統一監管模式

英國的混業經營采用了金融控股集團模式。英國金融控股集團的母公司多為經營性的控股公司,且一般經營商業銀行業務,而證券、保險等業務則通過子公司來經營。英國的監管體系已由分業監管過渡到統一監管。1998年,英國整合了所有的金融監管機構,建立了金融服務監管局,由其統一實施對金融機構的監管。2000年又頒布了《金融服務和市場法》,從而實現了由分業監管向統一監管的轉變。2001年12月1日,FSA依照《2000年金融服務和市場法》規定,正式行使其對金融業的監管權力和職責,直接負責對銀行業、保險業和證券業的監管。FSA也獲得了一些其前任監管機構所沒有的監管權力,例如關于消除市場扭曲或濫用、促進社會公眾對金融系統的理解和減少金融犯罪等。

(3)美國:混業經營基礎上的傘式監管模式

在混業經營前提下,美國仍主要采用分業監管模式,既沒有合并各監管機構成立一個統一的監管當局,也沒有設立專門針對混業經營的監管部門。在金融控股公司框架下,美國仍然采取機構監管的方式,集團下屬的銀行子公司由聯邦或州的主要銀行監管機構進行監督和檢查。為了從總體上對金融控股公司進行監督,《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規定,美聯儲是金融控股公司的“傘型監管者”,從整體上評估和監管金融控股公司,必要時對銀行、證券、保險等子公司擁有仲裁權。同時,該法案規定當各具體業務的監管機構認為美聯儲的監管措施不當時,可優先執行各監管機構自身的制度,以起到相互制約的作用。在協調性和兼容性方面,要求美聯儲、證券管理機構與保險管理部門加強協調與合作,相互提供關于金融控股公司和各附屬子公司的財務、風險管理和經營信息。美聯儲在履行監管職責時,一般不得直接監管金融控股公司的附屬機構,而應盡可能采用其功能監管部門的檢查結果,以免形成重復監管。

2、國外金融監管模式選擇對我國的啟示

過以上對德、英、美三國金融監管模式選擇的比較分析,本文認為,在我國金融經營模式日益走向混業經營的情況下,三國金融監管模式改革對我國有好的啟示和借鑒意義,具體表現為:

(1)金融監管模式的選擇要符合本國的國情

縱觀世界各國金融監管發展的歷史,并沒有一種理想的、最優的金融監管模式適合于同一時期的所有國家或同一國家的所有時期,任何一種金融監管模式的形成和發展都是受該國的經濟金融發展水平、政治體制、歷史背景和文化傳統等因素的影響,因此我國的金融監管模式要充分考慮我國的國情,不能簡單地照搬照抄其它國家的東西。

(2)金融監管模式的選擇與其經營模式高度相關

從以上德、英、美三個國家的金融監管模式的演變歷程可以看出,監管模式的選擇要以金融經營模式為基礎,監管模式的變遷大多也是基于經營模式的變遷,一般要保持經營和監管的一致性。

(3)以金融立法來確立并鞏固新的金融監管模式

德、英、美三國金融監管模式改革的實踐表明,新模式每一次之所以能得以成功確立實施,并成為各國效仿的對象,是因為各國都從金融立法上給新模式的確立實施提供保障。

(4)強調監管當局之間、監管當局與中央銀行之間的協調與合作

英國由分業監管走向統一監管,美國改分業監管模式為傘形監管模式,其主要原因是傳統分業監管模式下,在對跨行業金融產品進行監管時,各專業監管機構之間的協調合作非常困難,造成了不同程度的重復監管和監管真空,金融風險在不同行業之間的傳遞也得不到有效的防范,監管效率低。

三、德國模式是我國未來金融監管模式的發展趨勢

鑒于德、英、美三國金融監管模式改革的背景和成功經驗,結合我國金融發展的實際,筆者認為德國模式將是我國未來金融監管模式的發展趨勢。

1、全面混業經營是我國金融業發展的必然趨勢

我國金融業的分業經營體制是在特定歷史時期為了保證金融業的穩定與安全,避免風險在銀行、證券和保險之間相互傳遞而設立的。隨著信息技術的進步,經濟金融一體化、自由化和全球化的進一步深入,我國的經濟金融環境發生了巨大的變化,全面混業經營將是我國金融業發展的必然趨勢。主要原因有:

(1)分業經營抑制行業間的競爭分業經營模式

以法律的形式在銀行、保險和證券之間劃清了業務界限,阻止了資本在金融各行業間的自由流動,使得金融業間的競爭局限于金融各業的子系統內,不同類型的金融機構間難以開展業務競爭,競爭范圍和程度十分有限,從而降低了金融業資源配置的效率,阻礙了金融創新的發展,犧牲了金融業和各金融機構的效益與國際競爭力,金融業的穩定與安全也因此受到了巨大的威脅。

(2)我國政府在法律政策上對經營管制的不斷調整和松動

我國金融混業經營的實踐是在法律與政策的夾縫中開始的,之后我國金融監管當局與時俱進,為了鼓勵金融各業相互滲透,不斷推出一些松動原限制性規定的管理規章,為綜合經營的迅速發展給予了政策上的明確允許和立法上的肯定。

(3)混業經營是增強國際競爭力的需要

在經濟金融全球化趨勢不斷加強的情況下,尤其是在我國金融業已對外全面放開的情況下,我國面對的是一個開放的世界,中、外金融業進入全面競爭時代。在這種發展格局下,我國金融業的生存和發展從根本上取決于金融體系整體的國際競爭力。

(4)分業經營無法滿足客戶日益多樣化的金融需求

金融機構同業間的競爭,說到底是爭奪客戶,其經營水平的優劣也主要體現在服務的便利、準確和高效,如果你不能滿足客戶多樣化的需求,這種金融機構就不具備競爭力。金融機構若想全面提高自身的經營效益和競爭力,就必須改變陳舊的經營理念,以市場為導向,以客戶為中心,建立新型營銷模式,盡量滿足客戶的需求。

(5)電子、通訊和網絡科技的發展為混業經營創造條件

以計算機與互聯網為特征的信息技術的發展為金融機構降低混業經營成本提供了有利的技術支持,其極大地降低了金融數據處理成本與金融信息成本,提高了金融機構的業務擴張能力,使金融機構可以進入原先不敢進入或無法進入的非傳統領域,擴大了金融工具的交易范圍并突破了地域的限制。毋須質疑,金融業務電子化、網絡化的發展最終會突破分業限制,為金融機構業務多元化奠定基礎。

2、我國現行分業監管的弊端

我國采取的“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金融運行模式在規范金融秩序、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保證金融體系的安全與穩定方面曾起到了積極的作用,有力地支持了經濟改革和發展,促進了社會穩定。但是,隨著我國金融業混業經營趨勢的不斷加強,這種嚴格的分業經營和多元化監管的弊端也日益暴露出來:

(1)容易出現重復監管和監管真空

在分業監管模式下,三大金融監管機構各自為政,自成系統,僅關注各自特定的金融機構,對于跨行業金融產品和金融機構的監管,由于缺乏權責的明確界定和職能的嚴格定位,在實際監管中不是相互爭權就是相互推諉責任,極易導致重復監管和監管真空,不僅增加了監管成本,也嚴重影響了監管效果。

(2)各監管主體之間溝通協調難度大

由于三大監管機構地位平等,沒有從屬關系,在行政上均為獨立監管的正部級單位,這樣就不會有足夠的動力和有效的約束把各自的信息向對方披露,信息共享程度低;同時,當發現問題時,確定由誰牽頭、誰作最后決定等是存在一定困難的。

(3)分業監管阻礙了金融創新的發展

隨著經濟金融一體化、自由化和全球化的進一步加強,銀行、證券和保險之間的業務界限越來越模糊,跨行業金融創新產品層出不窮,但在現行分業監管體制下,大都采取機構性監管,實行業務審批制方式進行管理。這樣,當一項跨行業金融產品推出時,往往需要經過多個監管部門長時間的協調才能完成,喪失了創新產品的優勢。

(4)分業監管無法對外資金融機構進行有效的監管

第2篇

關鍵詞:次貸危機;金融監管;金融監管改革

中圖分類號:F83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3309(2009)12-0054-03

2009年6月,奧巴馬政府提出了《金融監管改革新基礎:重建金融監管》,表明美國政府正式對1999年通過的《金融服務現代化方案》確立的自由市場、自由競爭原則進行修正和改革。究其原因,是因為將次貸危機的爆發歸因于金融機構在市場競爭中對高額利潤的追求導致高風險投資品種的創新,以及監管機構未能切實履行職責,導致市場風險的高度集中。本文試圖探析金融危機的爆發與金融監管的內在聯系,并分析今后金融監管的發展趨勢。

一、次貸危機的爆發原因與金融監管缺失

美國金融監管實行的是多頭監管的原則。聯邦貨幣儲備委員會(FED)、美國貨幣監理署(OCC)、證券交易委員會以及聯邦存款保險公司(FDIC)等機構共同構成了美國的金融監管體系。在眾多的監管機構中。美聯儲作為美國的中央銀行因具有最終貸款人職能而處于監管機構的核心。在次貸危機爆發的前幾年,美國經濟在持續的低利率政策以及布什政府強勢美元的推動下。處于一段高就業、低利率的黃金發展時期,市場預期一片高漲。在此推動下,美國金融機構進行了大規模的兼并重組,形成大型金融集團。實行對銀行、證券、保險業的混業經營,并廣泛利用工程技術和計算機分析,大規模創新金融產品,試圖滿足客戶個性化金融需求,創造出低風險高收益的金融產品,次級貸款就是在此背景下創造出來。

次貸危機的發生具有一定的必然性,反映了金融創新型產品可能造成的系統性風險。然而,普遍認為,監管機構事前的監管缺失,也是次貸危機發生的原因之一。總結監管方面的失誤與此次危機發生的內在聯系。對于避免相似危機的再次發生具有重要意義。

第一,金融機構與監管對象之間的信息不對稱

信息不對稱是監管對象規避審慎監管的重要原因,在現行的監管模式下,對表內資產尤其是作為銀行傳統業務的貸款監管是比較嚴格的,而且要求提供相應的資本金支持。而金融機構運用復雜的工程技術創造了大量的高風險證券,這些證券往往作為表外資產不在資產負債表中列示,而僅僅作為附注項目在資產負債表后列示。采用公允價值計量的會計準則不但賦予了此類金融工具的順經濟周期變化的特性,也使得監管機構和投資者對銀行的真實財務狀況處于明顯的信息劣勢。此次危機的發生正是由于表外資產的惡化擴展開來并向實體經濟傳染。因此,加強金融機構的信息披露,不僅要求其披露表內資產負債的資本金比率,而且要求表外資產在設計初期即向監管機構和社會公眾提供其相關基礎資產信息,提供設計原則、風險提示和備付金比率具有重要的防范意義。

第二,監管機構之間缺乏相應的協調溝通機制

在現行多頭監管模式下,一方面造成了監管套利,另一方面又造成了監管真空。在事實上混業經營的情況下,金融機構同時經營多種業務或通過創新產品進行跨行業經營,而分業監管造成了監管主體的重疊與缺位并存。金融創新使得一些金融業務處于不同金融機構業務邊緣,成為交叉性業務。對于這些金融創新,功能性分工監管使其既存在交叉監管的現象,又在危機爆發時產生無人負責的現象。普遍認為。對次級貸款尤其是次級債券的監管缺失是此次危機爆發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有必要通過設立制度化實體機構加強監管協調,在明確各監管機構的職責權限和分工邊界的基礎上,加強信息溝通和政策協調。做到監管覆蓋的全面性。

第三,監管當局的危機處理能力不足

在此次危機中,各個國家和地區對于問題金融機構的救助極為不力,美國政府和美聯儲坐任雷曼兄弟公司的倒閉成了處理危機過程中的最大敗筆,并因此將危機向整個金融市場蔓延。這一方面是由于對危機進程和危機嚴重性的判斷失誤,另一方面則是由于金融監管當局缺乏危機處置的手段與能力。這一現象反映了既有金融監管體系的一個重要缺陷,即在總體上,當前的體系是建立在“常態監管”理念之上的,它對于小概率極端事件的重視與準備不足。針對上述問題,美國金融監管改革新方案的一項重要內容是明確監管當局在危機處置_中的權限和程序。在這些舉措當中,突出的一點的就是強調建立危機處置的完備預案,同時授予監管當局在危機狀態下“便宜行事”的權力。

第四,對非銀行類金融機構的監管缺失

為保證銀行體系的穩健性,按照巴塞爾協議的有關規定,國際性商業銀行最低資本充足率要保持在8%以上,這一原則被各國監管機構認同并在國際范圍內實施。從而使得在杠桿化率非常高的金融行業中,各國商業銀行普遍具有較高的穩健性。然而,對于非銀行金融機構,既缺乏國際統一的國際監管標準,國內監管要求也非常低。如美國監管當局對投資銀行、住房類金融機構的資本要求都顯著低于商業銀行,導致這些非銀行金融機構的杠桿系數居高不下,杠桿倍數均超過30倍,從而導致經營風險急劇上升。此外,現行監管制度雖然對商業銀行的經營業務實施了比較嚴格的監管。監管手段也十分完善,但對非銀行經營業務監管卻非常寬松。如美國監管部門只對投資銀行的經紀業務進行監管,但對其投行和創新業務幾乎不實施監管,從而導致這些金融機構肆無忌憚地創新并最終導致此次金融危機;對于對沖基金等金融機構,美國現行監管體制下甚至沒有明確的監管機構和監管范圍,而鑒于對沖基金在歷次金融危機下的惡劣表現。有必要將對沖基金納入具有系統性風險金融機構的監管范圍之內。

二、美國金融監管新方案的主要內容

放松管制―危機―加強監管―繁榮―放松監管,一直是國際金融監管的循環之路。此次金融危機是1929年以來最嚴重的一次,也把美國的金融監管政策從放松管制逼到加強監管的道路上。然而,縱觀金融改革新方案的主要內容,發現其以下原則不僅僅是對原有監管體制的簡單修補,而是在總結經驗教訓基礎上的革新,一定程度上代表了未來金融監管的發展趨勢。

第一,堅持全面覆蓋的監管原則。針對監管真空的存在,美國監管改革新方案強調要消除監管盲區。實現全面監管。然而,全面監管不是對所有機構和產品賦予同樣的監管權重,而是要區分重要性和風險集中度區別對待。對于具有“系統重要性”的機構。其監管標準要明顯高于其他類別金融機構。此外,所有衍生產品交易都要按規定保存記錄并定期匯報,要加強對所有參與OTC交易的金融機構的審慎監管,除需要

滿足規定的資本金要求外,其出售和持有此類金融衍生品的頭寸也要受到限制。

第二,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成為監管目標之一。2009年10月23日,美國成立了消費者金融保護署,邁出了金融監管改革的重要一步。根據改革方案。諸如信用卡、抵押貸款、個人儲蓄等與消費者密切相關的金融產品與服務都將受消費者金融保護署監管。這個監管機構的主要職責有兩個:一是監管金融機構。防止其對消費者發放掠奪性的貸款:二是保護消費者權益。次貸危機的根本原因是大量金融機構對個人消費者濫發信用造成的,而次貸危機最終導致的仍然是消費者利益的損失。因此,防止掠奪性的貸款行為,確保消費者獲得他們能夠明白的諸如信用卡和抵押貸款之類的金融產品信息將成為消費者金融保護署的主要職責。

第三,建立實體化監管協調機構。負責協調監管信息,避免監管缺失。美國在監管改革方案中提出設立一個由財政部主管的,包括美國證監會、美國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聯邦住房金融管理局及其他銀行監管機構組成的金融服務監督理事會,負責統一監管標準、協調監管沖突、處理監管爭端、鑒別系統性風險并對其他監管機構進行風險提示。特別重要的是,該理事會有權從任何金融機構處獲得所需信息,并要求其他監管機構對其提示風險做出反應。這是美國政府加強混業經營條件下金融監管的重要舉措,也代表了未來金融監管的發展方向。

第四,強調監管機構的國際協調。在金融全球化的大背景下,國際銀行業實行跨境甚至全球經營,在實現全球資源配置優化組合的同時,也帶來了金融風險的全球擴散。本輪金融危機的一個重要啟示就是在全球化背景下,各國面對危機難以獨善其身。問題的解決需要世界各國的協調一致行動。美國監管改革新方案提出要加強全球監管合作,與世界各國監管機構相互交流信息和采取協調行動,避免國際間監管套利行為的發生。

三、對我國金融監管的啟示

本次金融危機對我國金融業的危害較小,是因為我國金融業開放性不足,資本流動尚存在一定的限制。然而,隨著我國金融業競爭以及居民對多樣性金,融資產需求規模的進一步加大,我國金融監管勢必面對較大的挑戰,因此,吸取國際金融危機的教訓和國際金融監管改革的經驗,對于完善我國監管體制,防范風險仍然具有重要意義。

首先,要加強金融監管機構的溝通和協調。我國目前“一行三會”的監管模式基本上適應了我國金融業的發展現狀,對于防范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起到了良好的作用。然而,隨著金融開放的進一步加大,出于提高我國金融業競爭水平的需要。混業經營成為未來我國金融機構發展的必然趨勢。而實際上,我國多個大型金融機構已經成立了金融控股公司,實行實際上的混業經營,這對以后我國的金融監管提出了挑戰。一方面,要加強制度建設,完善金融企業公司治理,實現混業經營下資金和風險兩個防火墻建設;另一方面,監管機構之間的信息協調和一致行動也成為避免重復監管和監管缺失的必然選擇。2006年3月,中國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成立了“監管聯席會議”機制,成為監管機構之間互通信息的重要舉措。然而,考慮到未來金融混業經營的發展趨勢。仍然需要研究將此種溝通機制制度化、規范化,同時建立牽頭機構,實現有領導下的協調監管,避免責任推諉。

其次,金融監管要在鼓勵創新的基礎上防范風險。金融創新是一把雙刃劍,一方面提高了金融企業的經營效率,增強了其競爭力;另~方面。對金融創新產品的監管不力可能導致風險的系統性擴散,危及整個金融體系的安全穩定。就我國目前的情況來看,金融企業普遍存在創新不足的情況,其顯著標志就是金融機構面向客戶提供的金融產品單一。金融企業籌融資渠道單一,資金運用方向單一。因此,目前我國仍然要大力鼓勵金融創新,為客戶提供多樣化、個性化金融產品以滿足我國金融服務日益現代化的需要。同時,監管機構要加強對金融創新產品的統計和研究,做到對不同類別金融創新工具適用不同的監管標準,對于有真實商業背景的衍生工具如掉期等大力鼓勵,對于僅僅改變金融工具風險和現金流方向的創新產品如資產支持證券要持審慎監管態度,堅持區分風險、分類監管的原則。

最后,要做到金融監管的全面覆蓋,加強監管經驗的國際交流,實現監管手段和監管理念的現代化。隨著我國經濟實力的提高和全球化程度的加深,我國市場的開放程度和金融企業的競爭能力必然全面提高。隨著加入世貿組織過渡期的結束,我國金融機構和國外金融集團已逐漸處于同一競爭平臺,國際金融風險已可以通過各種渠道向國內蔓延。為此、一方面應該借鑒國際金融監管改革的發展趨勢,實現分層次的全面監管;另一方面,利用金融危機后國際金融監管改革的新局面,加強與國際監管機構之間的溝通協調,了解國外金融市場發展的最新趨勢和監管機構的最新動向,從而對國內市場的發展起到借鑒作用,避免國外金融風險向國內的轉移和擴散。

參考文獻:

[1]李揚,危機背景下的全球金融監管改革:分析評價及其對中國的啟示[J],中國金融,2009,(20)

第3篇

[關鍵詞]金融監管;制度改革;啟示

[中圖分類號]F83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5-6432(2011)22-0066-01

1 金融監管體制的界定

目前,世界各國對于金融監管體制并沒有形成一個固定的概念,但是在其內涵方面卻達成了較為一致的觀點:廣義的金融監管體制和狹義的金融監管體制。廣義的金融監管體制在具體的內容及范圍上主要包括監管目標、范圍、模式以及主體的確立等方面。與此對應,狹義的金融監管體制主要就是指在金融監管過程中的職責劃分情況以及權力分配情況。狹義的金融監管體制的定義包括以下三個要素:

(1)金融監管的目標:在總體目標上,建立一個穩定的、高效率的金融體系。

(2)金融監管的范圍:主要包括中央銀行或者說是其他的金融監管的管理層依據國家法律進行監管。

(3)金融監管的模式:分業監管模式;混業監管模式;功能監管模式。

2 美國金融監管制度改革的原因

2.1 國內原因

盡管美國的金融監管制度經歷過多次的修改以及不斷的完善,但是美國金融監管體制的核心框架形成于幾十年前。換言之,在20世紀30年代美國分別形成了對銀行、證券、期貨等的獨立的監管體系,美國政府及州政府的各部門分別對這些機構進行監管,出現了各司其職的情況。得益于當時相對成熟的監管措施,美國的金融市場發展順利,并且經過快速發展之后成為世界上的金融中心。由于美國取得的金融領先地位,雖然其監管體制上出現了眾多的問題,但是其仍然能夠保持強勢的發展趨勢。盡管金融監管體制使美國的歷史上出現了多次的金融危機,但是2008年的美國次貸危機卻對其產生了創傷性的影響并造成了極其嚴重的后果。因此,如果美國不對自身的金融監管體制進行進一步改革,那么其金融市場就無法取得持續、快速的發展。

2.2 國際原因

在全世界的視角來說,隨著世界上各個國家的經濟快速發展,他們各自的金融監管制度也在不斷地完善。由于他們屬于“后發”的金融市場,其金融監管體制較符合目前金融市場的現狀,并進一步與美國的金融市場形成強烈的競爭。但是,由于美國金融市場相關監管法律的缺陷,這使得美國金融市場在進一步發展的過程中遇到困難。因此,隨著金融全球化的發展,國外金融市場上出現的金融風險極其容易地被傳到美國市場中,而由于美國金融監管體制相關法律制度的不完善性,必然使美國的金融監管體制無法適應金融全球化的結果,從而對美國金融市場產生極其嚴重的影響。

3 《美國金融監管改革法案》對金融監管制度的改革與調整

3.1 政府的危機處理的關鍵地位

《美國金融監管改革法案》強調了美國政府在危機處理中的核心地位,這使得政府在危機處理中的地位得到了充分的肯定與體現。此前,由于沒有相關法律的規定,在危機出現時,美國政府無法根據法律采取有效的措施以致失掉處理危機的最佳時機。

3.2 金融機構對系統性風險的監督管理作用

《美國金融監管改革法案》進一步提出要成立“金融穩定監管委員會”。金融穩定監管委員會的主要任務分為兩個部分:監測與處理,即監測與處理威脅金融市場的系統風險。

3.3 金融監管機構間的協調與溝通

《美國金融監管改革法案》專門針對美國金融監管重疊和缺位兩大問題,進一步提出由證券交易委員會、住房金融管理局及其他銀行監管機構組成的金融服務監督理事會,進一步加強對金融監管機構間的合作與溝通。

3.4 投資者利益保護

次貸危機發生后,美國政府雖然試圖對投資者的利益進行全面的保護,但是其范圍僅僅限定在信用卡與房地產領域,由此可見,這個過程中美國政府對投資者的利益并沒有做到有效的保護。

3.5 全面覆蓋的監管理念

全面覆蓋的監管理念主要是不僅對場內,還對場外的金融活動進行全面的監管,與此同時,不斷地擴展金融監管的范圍,以解決金融監管不到位的問題。

3.6 金融監管的國際間合作

美國次貸危機中,由于其金融體系不完善造成嚴重的后果,美國的監管體系受到了其他國家的普遍批判,而整個國際社會也要求進一步加強金融監管體系制度的建設。因此,在進一步的金融監管改革法中,美國也需要與世界其他國家一起相互合作,共同解決金融監管的問題。

4 美國金融監管體制改革對我國的啟示

4.1 完善相關法律制度,健全我國金融監管法律體系

(1)建立健全金融危機處理的有關法律制度。這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內容:一是我國應該不斷加強完善金融危機的防范制度,進一步加強信息的披露制度;二是制定金融危機應急處置法;三是構建存款保險制度,確定金融安全網的健全。

(2)進一步加強金融控股公司立法。我國還應該不斷地借鑒先進國家金融控股公司發展和監管過程中的經驗與教訓,不斷地加強相關法律的立法工作,從而使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能夠做到有法可依。

4.2 確保操作有序高效,構建可行金融監管法律制度

(1)實現由機構監管到目標監管的發展。目前,金融的發展趨勢是綜合經營,而在目前的次貸危機的時代背景下,我國的金融監管體制更應該以監管目標為導向,不斷地加強監管過程,嚴格地監測金融領域的相關產品,減少金融市場的風險。

(2)金融業的統一監管制度。目前,對于世界上的銀行、保險、基金、證券等各金融機構混業進行經營的現狀與新趨勢,我國應該將監管放在首位,通過法律的形式確立我國統一的金融監管機構在監管過程中的地位,從而實現對證券、信托等相關金融機構的統一有效的管理。

(3)自律監管與政府監管的有效合作。目前,我國的銀行、證券等相關的行業協會在本行業的監管方面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是他們在整個風險的監管過程中卻沒有充分地發揮優勢。因此,各行業協會還應該與政府相互合作,以達到有效的監管。

第4篇

[關鍵詞]金融監管;混業經營;混業監管

[中圖分類號] F830.2[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673-0461(2009)03-0087-03

“天下大勢,分久必合,合久必分”,將這句話用在我國的金融監管制度變遷上可能是再確切不過了。對于我國的金融監管格局究竟應該是實行分業還是混業這一問題,各界人士曾在2002年初一度討論的沸沸揚揚,后來由于2003年銀行業的監管職能從中國人民銀行劃出,成立國務院直屬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而暫時擱淺,而中國人民銀行建國50多年來的集貨幣政策銀行監管于一身的“大一統”時代也宣告結束。但是理論界關于金融分業監管與混業監管問題的討論卻始終沒有停止,特別是2008年5月9-10日在上海陸家嘴舉辦的首屆陸家嘴論壇上,更是將此問題再度推到了風口浪尖。

一、我國監管體制現狀和混業經營趨勢

關于金融混業監管分業監管問題,胡俞越、黃劍(2008-04-08)曾提出在保留現有“一行三會”的同時,設立一個新的機構來平衡調節各監管機構的功能和紛爭,而不是將現有的所有金融監管機構統一起來。但筆者認為如果保留原有的三個機構,再成立一個新的所謂平衡協調機構的話,勢必使處于監管位置的機構更多了,相應的政出多門,尋租行為,協調成本只能是更大,給被監管的金融機構增加負擔。趙林政、張寶東等(2001.9)認為應堅持目前分業監管的格局,同時加強三大監管主體定期會晤制度,就一些重大問題進行磋商。定期會晤固然是溝通意見,共享信息的良好渠道,但是無形中又會增加溝通的成本和相應的由會晤產生的一些列成本。就如同一些聯席會議制度,如果實質工作沒有改善,這種制度設立也會逐漸成為一種形式主義,也勢必浪費了更多的人力物力。分業監管混業監管各有利弊,只是各個國家和時期的不同而采取不同的監管手段。

回顧我國的監管體制改革,真正意義上的分業監管從1992年,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成立開始拉開帷幕。1998年,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成立,保險業、證券業與銀行業(由人民銀行實行銀行業監管)分業監管的體制基本確立。2003年 4月28日,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成立,標志著我國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三足鼎立的分業監管體制全面確立。

分業監管的優勢在于專業性強,分工細,這是與分業經營的格局相聯的。但是同時也有著一定的弊端,如監管效率低,成本高。但是,近幾年隨著金融信息化、電子化、證券化和一體化的發展,混業經營成為了國際上各國金融業發展的基本模式。我國金融市場對世界開放的步伐逐步加快,分業經營的藩籬不斷被突破,不同種類金融機構業務的日益交叉,金融綜合經營、混業經營趨勢有所加快,金融監管也因金融業務出現綜合化、多元化趨勢而加以調整。隨著我國金融業的發展和金融業務的創新,這種交叉還會越來越多,越來越深化,在這種綜合經營的背景下,由于混業監管具有一致性和協調性,可以防止不同監管機構之間相互推卸責任,改變監管信息難以集中,監管重復與監管缺位并存的現狀,保證金融監管不存在“三不管”地帶,不留下空白與死角,發揮其整體功能,降低分業監管帶來的信息分享成本,提高金融監管效率。當前金融控股公司的形式已經強有力的說明了,混業經營的態勢已初露端倪,萌生壯大,這勢必拷問和預示著監管體制的混業時代是否應齊頭并進?金融創新和金融衍生產品的大發展讓分業監管已經力不從心。既然混業經營是大勢所趨,那么混業監管也一定是規律使然。

21世紀是一個凡事講求效率的時代,我國的金融監管能否發揮到最佳,將直接關系到我國金融的穩定和發展。隨著我國的入世,國內金融領域內嚴格分業經營的界限正逐漸被打破,銀行業務與證券、保險業務日益融為一體,國內的各金融企業也正在不斷進行業務的創新和相互交叉、滲透,整個金融業融合發展的趨勢已不可逆轉,這便意味著原來的監管以業務功能為依據分塊進行的分業監管模式,則越發顯得不合情理了。而改變這種固有的監管架構,轉而實行混業監管則可以增強其活性,提高監管效率。

金融業務綜合化、多元化意味著機構性監管不再行之有效,既監管當局不宜實行“人盯人”的機構性監管策略,而應按照金融業務的風險性實行功能性監管。如果仍采取分業監管,一項新的業務的推出往往需要經過多個部門的協調才能完成,從而發生較高的政策協調成本,將無法提高金融監管效率。同時,交叉業務的出現,既可導致監管重復,又可能出現監管缺位,致使金融監管效率低下,達不到監管目標。為了提高金融監管效率,增強金融業務競爭實力,混業監管是我國金融監管方式的必然選擇。

二、目前的分業監管的局限性

我國目前的分業的監管的體制在某種程度上和一則傳統的寓言故事不謀而合,一個和尚挑水喝,兩個和尚抬水喝,三個和尚會沒水喝。機構越多反而越互相推脫,如果只有一個監管機構,責任歸屬明晰了,自然監管效率會相應提高。因此,我國目前的分業監管格局存在著一些弊端和局限性。

第一、我國目前的分業監管體制不能實施對監管人的有效監督與監管,不利于提高金融監管效率。提高金融監管效率的要素之一是必須建立監督監管人的機構與機制, 監督機構代表金融消費部門對監管人實施監督,通過有效的制度建立,形成監管人的激勵與約束機制,提高監管效率。目前,我國人民銀行、證監會、保監會3家監管機構直接對國務院負責,沒有一家獨立機構對他們實施有效的監督和管理。尤其是對證券和保險市場的監管,不但不能提高監管效率,而且容易因為監管人與監管對象之間的利益關系,造成金融市場的不穩定,給投資者帶來損失。

第二、我國目前的分業監管體制形成監管缺位的弊端,不利于提高金融監管效率。以證券市場為例:目前,全國的證券監管機構只有36個,而全國的證券公司有90個,證券營業機構2,615個,境內A股上市公司達1,531家。也就是說,證券的監管機構只設到了省會中心城市,而證券業的營業機構及上市公司已發展到縣級城市,大量的監管對象處在監管“真空”狀態。試想一下,這樣的監管力量即使完成常規監管工作已很難,如何能提高監管效率。監管的缺位現象造成的證券公司違規及上市公司財務造假等違規事件經常發生。提高金融監管效率就意味著合理配置現有資源,用最小的成本,完成金融監管的任務,實現金融監管的目標。因此應當對分業監管的資源進行整合。

第三、我國目前分業監管體制造成監管信息系統分割,不能實現監管信息共享,降低了監管工作效率。金融監管信息系統的主要功能是:為金融監管提供連續、系統、動態的信息服務;通過信息共享制度,節省各監管部門監管信息的搜集成本,提高監管效率。現行分業監管過程中,大都采取機構性監管,實行業務審批制方式進行管理。但不同部門對交叉性業務的風險控制和管理意向又存在差異,就會產生較高的協調成本。我國目前的情況看,人民銀行、證監會、保監會“三權鼎立”,沒有建立信息共享制度,不但監管效率低,而且容易形成系統風險。

周小川曾說過,綜合化經營將按照業務進行監管,而不是依據主體來定。即“不是誰批準設立,就歸誰監管”,而是什么業務就歸什么部門監管。隨著我國不同種類金融機構業務的日益交叉與滲透,金融業混業經營趨勢將有所加快,只有實行混業的監管制度,才能提高我國金融監管效率,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

三、混業監管有利于提高監管效率,適應混業經營的需要

目前對于混業經營的模式采用金融控股公司的形式這一嘗試,已基本得到學界和實務界的廣泛認可,但是對于就是監管的形式是采取分業還是混業一直沒有定論。混業政策方面也一直是猶抱琵琶半遮面。在筆者看來,當前只要各監管主體不是一個統一機構,利益分歧就在所難免,那么在涉及到部門利益的時候就會上演各種博弈行為,有的事情三家都搶著管,而有些則是歸屬不清、無人問津,造成監管真空。其實,不僅混業經營需要混業監管,即使是分業經營也應當實行混業監管,這樣不管是銀行、證券公司還是保險公司,他們任何經營行為、新業務的審批等都由一個監管部門來監管,也就不會出現重復監管現象,也不會出現有些新業務出臺時,居然分不清到底該由那個機構來監管的現象。

第一,實行混業監管可有效地節約金融監管成本。眾所周知,金融監管是要耗費資源的,也就是說金融監管的實施增加了監管者和被監管者的成本開支。混業監管,減少了監管機構的數目,不僅可以降低政府監管成本,還可以降低金融機構為應付金融監管檢查而重復付出的人力與物力。其一,可有效的節約監管成本。在監管內容類似的時候,可以降低分業監管帶來的信息分享成本;同時還可以充分利用人力資源,減少冗員所帶來的工作中相互推脫。從規模經濟的角度出發,機構數目越少,機構功能越完善,才越有利于節約成本,達到規模效益;而監管機構的數目過多,勢必增加監管的復雜性、不確定性和投入成本。另外,若監管對象只與一個監管機構打交道,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減少被監管者的成本開支。第二,混業監管可以采取最經濟和最有效的原則分配和使用監管資源,減少成本,從整體上對金融機構進行分析和評價,解決監管能力分散、監管機構盲目膨脹、監管資源浪費嚴重的現狀,實現低成本、高效率的金融監管。

第二、實行混業監管,有利于建立監管機構的信息交流和共享機制。可以及時通報從事綜合業務的金融機構內部管理和風險狀況,有效地防范金融風險,充分共享監管信息,提高金融監管效率。

第三,可以避免出現監督程序和管制力度的差別,表現出一致性和協調性。更有利于協調使用監管力量,協調采取監管措施,在職責明確固定的基礎上,對監管對象進行監管,同時也可以對于監管者的監管行為實行有效的再監管,從而防止各監管機構各自為政或發生事故的時候相互推卸責任。避免政出多門。混業監管將更有效地行使監管職責,并能及時了解不同業務內部潛在的風險狀況,避免因監管機構不同出現的監管程度和力度的差別。

第四,能夠盡可能消除監管死角,防止重復監管、交叉監管。從目前的情況看,我國的金融業是實行分業管理,分別由中央銀行、證監會、保監會三個機構分口管理,這種“三足鼎立”的監管格局,使銀行、證券、保險業的監管自成系統,工作中各司其職,條塊分割,跨業監管和三個部門之間的工作協調難,金融監管信息未能實現共享,監管的準確性、有效性也難以保障。同時,證監會、保監會在各地,尤其是州、地、市和縣一級對證券業和保險業的監管已經出現了斷檔,實際上處于央行與證監會、保監會三不管的真空狀態,這就為金融風險的形成埋下了隱患。

第五,有利于加強對混業經營集團的監管。采取混業監管,可以有效地對光大、中信等金融控股集團實行統一監管,避免金融監管中的政出多門,重復檢查造成的低效率監管,同時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監管“真空”問題。有利于對混業經營的金融大財團進行監管。隨著國際金融業務發展趨勢的日趨明朗化,國內金融企業的金融創新也正在向混業方向發展,金融大財團,也就是我們所說的金融控股公司,它的出現更要求金融監管的統一化。由于大財團的業務范圍較廣,跨越銀行、證券和保險三大領域,因而難以想像把金融大財團的業務瓜分、然后每一塊由一個專業監管者來負責,這種方式談不上效率和效益。因為每一個監管者難免會不得全局發展的要領,而“只見樹木,不見森林”。

在金融全球化的背景下,我國面對著世界各國集銀行、保險、證券等金融業務于一身的金融巨頭的競爭,使分業經營模式面臨著挑戰。我國金融機構間的相互持股,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進入銀行間同業市場,儲蓄保險、股票抵押等業務的開展,商業銀行中間業務的大力推進,已經出現混業經營趨向。從金融分業到混業經營實際上是金融體系結構打破傳統行業分工模式,重新配置金融功能的結果,這種金融功能重新配置符合效率原則,推動金融體系不斷向高級化演進。那么,什么是這種趨勢下的最佳監管模式呢?應該說:金融機構多元化,金融自由化和金融創新的日益發展產生了混業監管的要求,為混業監管提供了業務基礎,所以我方認為無論是國際主流的混業經營還是日益模糊的分業經營都需要用混業監管來提高金融監管效率。我們不能用靜態的眼光看動態的發展,隨著我國監管人員素質的提高,金融法律的完善,監管經驗的豐富,我們相信,中國金融業必將立足于世界,讓我們迎接中國金融業更加美好的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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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ification of Financial Sector Supervision-the Inevitable Trend

Yin Chanjuan,Zhang Yang,Song Xuejun

(Central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Beijing100082,China)

第5篇

關鍵詞: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過大而不能倒;宏觀審慎;系統性風險

Abstract:Systemically important financial institutions have become an important part of the current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reform.International financial organizations and financial regulators are adopting various policies and measures to reduce the moral hazard of systemically important financial institutions and resolve the problem of“too big to fail”.Our supervision of systemically important financial institutions should be based on the conditions and realities of China,improve the macro-prudential supervision framework,continuously build and perfect financial infrastructures,and actively participate in the formulation of international game rule,to prevent systemic risk and maintain financial stability.

Key words:systemically important financial institutions,too big to fail,macro-prudential supervision,systemic risk

中圖分類號:F830 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1674-2265(2012)03-0044-05

一、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界定

金融穩定委員會對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定義分為兩個層面: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SIFIs)和全球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G-SIFIs)。所謂的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是指,由于規模、復雜度和系統關聯性,其無序倒閉將會對整個金融系統和經濟活動造成重大破壞的金融機構。此外,由于部分大型金融機構的經營活動覆蓋多個國家和地區,對全球金融體系和世界經濟的重要性遠遠超過單個國家的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因此就必須對它們執行更加嚴格的監管標準,要求它們具備更高的損失吸收能力,以與它們本身所具備的系統性風險水平相匹配。由于它們的規模、市場重要性和全球關聯性,其陷入困境或倒閉將會導致全球金融系統出現嚴重混亂,造成重大不利經濟影響,金融穩定委員會將這類金融機構定義為全球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

國際社會普遍認為,規模、復雜度、關聯性和可替代性是界定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和全球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主要標準。當然,在界定全球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時還必須考慮金融機構的國際活躍范圍和活躍程度。可替代性是指一個金融機構倒閉之后,其他金融機構能在多大程度上提供相同或至少是相似的服務,是衡量金融機構系統重要性的一個重要指標。

值得注意的是,系統性風險并不僅僅源自于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和全球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過于關注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往往會忽視某類金融機構或某類業務所具備的系統性風險。一些按照常規標準不具備系統重要性的金融機構在特定形勢下也會對整個金融系統造成巨大影響。很多人認為,相對于規模而言,金融機構的風險暴露方式更值得注意。此外,英國金融服務監管局(FSA)認為,雖然有時單一金融機構不具備系統重要性,但其所在的這類金融機構可能被市場認為具有系統性影響,由此主張要從金融機構的種類來衡量其系統重要性。

由于金融機構的規模和集中程度不同,各個國家對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危險認識也存在差異。美國、英國和瑞士傾向于對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采用更嚴格的監管標準,而受全球金融危機沖擊較小的部分亞太和歐洲國家認為,大型金融機構的規模和業務模式為其提供了保持金融穩定和提高金融行業競爭力的基礎,在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監管改革方面頗有顧慮。這種分歧也將會對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界定產生影響。定義和劃分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與全球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是一項艱巨而復雜的工作,需要各國金融監管機構和國際金融組織隨著金融改革的逐步推進做出不懈努力。

二、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國際監管趨勢

金融危機表明,以往的監管理念過于依賴市場約束和微觀審慎管理,忽視了系統性風險監管的重要性,監管體系跟不上日新月異的金融創新步伐,在全球性危機干預方面也缺少明確的國際合作機制。

金融危機期間,各國政府迫于形勢出臺了一系列拯救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政策措施,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其大范圍倒閉。盡管這些臨時性干預措施在當時是保護金融系統和整體經濟的必要行為,但是它也進一步強化了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過大而不能倒”的道德風險和市場認知,受到人們廣泛批評。

隨著金融危機逐步消退,人們對過去監管體制和危機期間臨時性措施的缺陷認識不斷加深,國際上要求進行金融體制改革和加強國際合作的呼聲日益高漲。盡管金融危機的影響至今尚未完全消除,經濟復蘇的前景仍面臨重重困難,但各國政府和國際金融組織已經為解決“過大而不能倒”的問題做出大量實際工作。

(一)提高資本充足率和損失吸收能力,強化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自身抵御危機的能力

金融危機表明,以往的監管體制對資本充足率的要求過低,對金融機構持續經營情況下的損失吸收能力缺乏關注,以至于在金融機構陷入危機時沒有可提供保護的資本可用。

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必須執行更嚴格的資本監管標準和具備更高的損失吸收能力已經成為國際共識。巴塞爾委員會近期聲明稱,除了7%的核心一級資本比例,全球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還需要滿足1%至2.5%的附加資本要求,具體比例取決于銀行的系統重要性程度。倘若銀行對全球金融系統的風險程度提高,則需要額外追加1%的附加資本,這意味著附加資本的最高比例將達3.5%。這些附加資本必須以留存資本或普通股形式的優質資本存在。

為了確保金融機構的損失吸收能力,巴塞爾委員會在2011年1月13日的文件中要求,在出現某些觸發事件時,所有非普通股一級和二級資本工具都必須能夠根據相關權威機構的選擇予以沖銷或是轉化為普通股。此外,利用應急資本和自救安排來提高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損失吸收能力也是一種行之有效的方法,已經獲得國際社會的廣泛關注。

隨著改革的推進,各國金融監管機構也紛紛出臺相關措施強化資本標準。瑞士中央銀行要求國內兩家規模最大的銀行(瑞銀集團和瑞士信貸)須保持19%的總資本充足率,其中核心一級資本占10%,其他兩種不同類型的應急資本占9%。美國《多德―弗蘭克法案》要求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遵守更高的資本、杠桿率和流動性要求,提高披露水平,降低風險集中度。這些標準和法規的目的均是提高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資本充足率和損失吸收能力,降低大型金融機構的道德風險,使之在危機到來時具有更強的抵御能力。

(二)減少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過度承擔風險的誘因

現行體制所招致的廣泛批評就是,金融機構將過度承擔風險所獲得的收益私有化,而將其所造成的損失社會化。在經濟繁榮時期,金融機構大肆承擔風險所獲得的收入由其自己享有,而在瀕臨倒閉或倒閉時,卻需要花費納稅人的錢財救助。

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處于一種“過大而不能倒”的地位,政府對這些金融機構倒閉對金融系統和整體經濟造成的嚴重影響心存顧慮,通常會在它們陷入危機時提供援助和支持。由于不用顧忌業務經營所帶來的惡劣后果,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就有良好的誘因去承擔更多的風險,熱衷于從事高風險業務,以博取高風險所帶來的高收益。再者,由于相信政府不會放任這些金融機構不管,市場參與者也會產生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不會倒閉的預期。二者相互影響,惡性循環,往往會形成挾持金融系統和整體經濟的局面,在某種程度上進一步加重了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道德風險。

將金融機構倒閉的巨大負外部性內部化是金融監管改革的一個重要方向。國際金融監管改革集中精力糾正以往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利用納稅人的錢財為自己的錯誤“埋單”的做法,力求確保利益相關者在金融機構出現虧損和倒閉時也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監管改革必須讓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利益相關者承擔因過度吸納風險和決策失誤而造成的損失。金融穩定委員會建議,監管體系的改革在降低由納稅人承擔損失風險的同時,也必須探討使股東、無擔保和未保險債權人按照優先次序吸收損失的途徑。因此,在對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進行救助之前,所有利益相關者均應已經承擔損失,所有一級和二級監管資本均應已經用來吸收損失,然后才能考慮利用納稅人的資源進行救助。自救安排和應急資本正是在這種背景下出現的,它通過法律或合同方式提前規定了這些資本工具吸收損失的條件,本金或利息在達到觸發條件時能夠被沖銷或轉化為普通股,這就減少了由納稅人承擔風險的情況,迫使債權人對金融機構的日常經營進行監督,從而有助于強化市場紀律。

金融機構過于側重短期激勵的薪酬機制也是超大規模冒險行為的重要誘因之一。使薪酬機制與股東的長期價值保持一致是金融改革的重要內容。《多德―弗蘭克法案》為股東提供了薪酬話事權,規定美聯儲也可以對企業高管薪酬進行監督,確保金融機構的高層管理人員不會因為希望獲得高薪而過度追求風險。同時,美國部分公司還在高管薪酬方案中加入了日后追回條款和退休計劃補充審查機制,力爭讓高管薪酬與風險的時間跨度相匹配。這些措施都有助于減輕企業決策者過度承擔風險的沖動。

從長期來看,對經營不善的金融機構予以救助會產生一種“獎惡懲善”的惡劣后果,它為風險承擔提供了獎勵,審慎行為卻得不到任何獎賞,這不僅扭曲了市場紀律,而且助長了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道德風險。“過大而不能倒”并不意味著這些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不能被清算。為防止金融傳染,政府應該在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倒閉時積極介入,以一種有序的方式對其進行清算,將其倒閉所產生的系統性風險降至最低水平。

(三)事前監管和事后處理機制有機結合

金融改革的一個主要目的就是終結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過大而不能倒”的局面。國際金融組織和各國監管機構在金融危機爆發后開始逐步明確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事后處理機制,通過立法形式制定對金融機構的救助方式和倒閉處理程序,力求降低其他對政府救助的預期和由納稅人承擔損失的風險。

美國對事后處理機制的改革走在世界前列。《多德―弗蘭克法案》為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有序清算提供了清晰的路線,明確了各個監管機構的責任和授權,使市場和金融機構對倒閉后的處理程序有了更多的明確性。新成立的金融穩定監督委員會改變了多頭監管的歷史障礙,可以依據《多德―弗蘭克法案》的授權提前介入,對大型金融機構進行強制分拆、重組和資產剝離,必要時可以接管金融機構,防止其破產。

“生前遺囑”(Living Wills)是美國監管改革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由于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規模龐大、業務復雜,外部監管機構對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了解很難像內部人士那樣透徹。因此,《多德―弗蘭克法案》要求所有資產在500億美元以上的銀行控股公司都必須提交其在面臨財務危機或倒閉時迅速進行有序清算的詳細計劃,這就是所謂的“生前遺囑”。有序清算計劃將有助于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評估自身的經營復雜性及其對公司和金融系統造成的風險。由于這些金融機構必須定期向聯邦存款保險公司、美聯儲和其他主要監管機構做出詳細解釋,生前遺囑還能夠迫使它們評估自身風險管理計劃的有效性。《多德―弗蘭克法案》要求相關計劃必須充分介紹公司的所有權、結構、資產負債和合同義務,識別各種證券和主要交易對手風險,決定公司的抵押品抵押程序。此外,美聯儲和聯邦存款保險公司還可以通過法規或命令的方式要求這些金融機構提供有用的信息。清算計劃不符合要求的公司必須遵守更嚴格的資本、杠桿率或流動性要求,甚至是在業務擴張和經營活動方面受到限制,直至該公司重新提交一份完善的清算計劃為止。如果經過兩年時間和在采取更嚴格的要求或限制之后,該公司仍未能提交一份符合要求的清算計劃,美聯儲、聯邦存款保險公司在與其他監管機構磋商之后可以共同要求剝離某些資產或業務,從而使其能夠根據《破產法》進行有序清算。

將事前監管與事后處理機制有機結合,不僅能在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持續經營期間降低其道德風險,而且能夠在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倒閉時為政府監管機構提供管理清算程序的巨大靈活性,從而最大程度地降低其對整體經濟的破壞性影響。

(四)系統重要性機構的國內和國際監管合作

從單個國家來看,全球金融危機所暴露出的一個問題就是,以往的金融監管責任劃歸不同的政府機構,各個監管機構之間存在競爭,政出多門,由此削弱了監管效力。從國際層面來看,全球金融危機表明,各個國家和地區應對全球性金融危機的經驗明顯不足,應對措施大多僅考慮保護國內市場,缺乏統一的干預架構和標準程序,往往不會顧及這些政策措施所帶來的溢出效應。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尤其是全球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規模龐大,經營活動往往跨越多個國家和地區,受到多個司法轄區內各不相同的監管體制和標準管制。因此,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監管是一個高度復雜的過程,不論是事前的持續性監管,還是危機時的倒閉清算,都需要國內和國際監管機構密切合作。

美國根據《多德―弗蘭克法案》創建了金融穩定監督委員會(FSOC)和消費者金融保護局(CFPB)。金融穩定監督委員會的職責是從宏觀角度識別和解決新出現的系統性風險,而以前不受監管的影子金融行業則被納入消費者金融保護局的監管范圍,后者還將為銀行和非銀行金融公司制定嚴格統一的消費者保護法規。此外,由于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需要投入更多的監管資源,聯邦存款保險公司根據《多德―弗蘭克法案》創建了一個復雜金融機構辦公室(CFI)。這個機構將對資產超過1000億美元的銀行控股公司以及金融穩定監督委員會指定的具有系統重要性的非銀行金融公司進行持續性審查和監督,并在具有系統重要性的銀行控股公司和非銀行金融公司倒閉時對它們進行有序清算。同樣重要的是,該辦公室還將負責與財政部、美聯儲和其他監管機構密切合作,推動《多德―弗蘭克法案》的所有規定都得到正確執行,努力確保對復雜金融機構進行有效的審慎監督和破產清算。在瑞士,由于瑞銀集團和瑞士信貸在國民經濟中所占有的重要地位,瑞士金融市場監管局專門設立了一個特別的監管部門來管理這兩家金融機構。

金融危機表明,金融機構全球化和金融監管本地化的矛盾日益突出。各國現行的金融監管體系大多是根據本國發生的歷史事件由各種應對措施拼湊組成的,國際上缺乏一個高屋建瓴的統一監管架構。由于各個國家采取的政策和標準不同,跨國金融機構為謀求最大的利益往往會將經營活動轉移至監管標準最寬松的國家,由此形成監管套利。

巴塞爾委員會、金融穩定委員會、國際清算銀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和世界銀行等國際金融組織正在努力完善跨境金融機構的監管和破產清算框架。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尤其是全球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從監管監督到倒閉清算都涉及到許多國家的法律框架和管轄問題,需要進行密切的國際合作。主要國際金融監管組織在要求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增強自身抗危機能力的同時,也在為它們的監管和倒閉程序制定統一的標準,推動各國監管機構建立持續性的跨境信息分享和協調機制,明確不同國家對跨境金融機構的監管責任和倒閉時的處理機制,力求保持全球金融穩定和防范系統性風險。

三、中國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監管

中國金融系統受此次危機的沖擊相對較輕,但危機所暴露出來的問題已經引起當局的警醒。由于當前國際金融監管機構的規則和標準大多是根據西方國家在金融危機中暴露出來的缺陷制定的,完全照搬這些規則和標準未必符合中國的國情和實際。因此,我們應該從中國的國情和金融系統的特征出發,量身打造適合自己的規則和標準。

(一)微觀審慎和宏觀審慎密切結合

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監管是宏觀審慎管理的主要任務之一。微觀審慎過于注重防范個體金融機構的風險,忽視了金融機構之間、金融機構和金融系統乃至整體經濟之間的關系和相互影響,忽視了金融傳染和風險溢出效應的巨大破壞力,這對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監管而言是一個致命的缺陷,只有將自下而上的微觀審慎監管和自上而下的宏觀審慎管理密切結合才能夠有效防范大型金融機構所具備的系統性風險。

進一步完善宏觀審慎管理框架,擴大對系統性風險的監管力度和范圍,將是金融監管下一步發展的重點。宏觀審慎直至2008年全球金融危機全面爆發之后才引起廣泛關注,并且逐步成為當前國際金融改革的核心。目前,我國對宏觀審慎的認識已經達到一個前所未有的戰略高度。“十二五”規劃要求,構建逆周期的金融宏觀審慎管理制度框架,加強金融監管協調,建立健全系統性金融風險防范預警體系和處理機制。中國人民銀行行長周小川指出,微觀審慎性的總和不等于宏觀上的審慎性。因此要加大宏觀調控和微觀調控的結合,將微觀層面的監管機制納入宏觀管理框架內,減緩順周期影響,以減少中國經濟的波動。

(二)正確認識金融機構的規模和業務多元化

金融危機爆發后,部分人士將危機爆發的原因歸咎于大型金融機構的規模過于龐大,業務過于復雜,對金融系統和整體經濟的關聯度過高,由此產生了“過大而不能倒閉”和“過于關聯而不能倒閉”等問題,主張限制金融機構的規模和業務范圍。

備受關注的“沃克爾規則”就要求限制金融機構的規模,禁止商業銀行和吸儲機構從事高風險的自營交易,限制商業銀行對私募基金和對沖基金的投資。“沃克爾規則”一出臺就引起廣泛的爭議,對金融機構規模和業務范圍的限制必須謹慎執行。毫無疑問,限制金融機構的規模和業務范圍能夠降低系統性風險和對總體經濟產生的不利影響,但是限制規模將會削弱金融機構的國際競爭力,而限制業務范圍將使銀行無法適當發展多元化經營,在危機爆發時由于業務集中度過高可能會更容易受到沖擊,倒閉的可能性更大。

從我國實際情況來看,金融機構的經營活動大多集中在國內,國際化程度遠低于發達國家,我們必須擁有大型跨國金融機構才能為國內企業參與國際競爭提供更好的服務。對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加強監管的目的是糾正市場失靈和預防破壞性巨大的系統性危機,其主要側重點應該是強化監管而不是限制規模和業務范圍。一些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占國內生產總值的比重遠高于美國的國家,在金融危機期間所受到的影響反而較小,主要就是因為這些國家的監管體制更為完善。一味限制規模和業務范圍可能會妨礙金融系統發揮正常的資源配置作用,降低我國金融機構的效率和國際競爭力,損害經濟增長速度和金融創新,最終對中國的金融系統和整體經濟造成嚴重負面影響。

(三)建立健全金融基礎設施,為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提供良好的運行環境

法律法規、公司治理、會計標準、支付清算體系、征信體系以及各種硬件設施和制度安排是有效監管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前提。由于我國的金融市場仍然處于發展和完善階段,金融市場的各種軟件和硬件設施仍不成熟,而我國又處于金融行業管制逐步放寬和金融市場與全球金融體系的聯系日益密切的大環境中,各項配套基礎設施的建立健全比發達國家更為迫切。

金融市場核心基礎設施的建設有助于降低系統性風險,有助于減輕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倒閉所帶來的金融傳染,從而有助于更好地維護金融穩定。我們必須參照國際金融基礎設施標準,立足于中國金融市場的發展實際,建立適合中國國情的配套基礎設施。此外,全球金融危機的一個重要教訓就是監管體制跟不上金融創新的步伐。我國處于金融市場高速發展時期,金融機構不斷引進和創新各種金融產品與服務,國外大型金融機構競相在中國設立分支機構,力求從高速發展的中國市場獲取更大利益。因此,監管機構應該根據形勢適時調整和強化配套設施,使其努力適應中國金融市場發展和創新的要求,尤其要關注復雜衍生品交易的創新和發展。

(四)積極參與國際金融市場規則的制定

隨著中國經濟實力的不斷提高和對世界影響力的日益擴大,中國應該立足長遠,積極參與國際金融監管標準和規則的制定,強化與其他國家金融監管機構和國際金融組織的合作,為大型金融企業積極參與跨境交易和提供全球爭奪話語權。

目前,國際金融改革正在如火如荼地進行,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監管已成為改革的一個重要議題。我們應該從中國的國情出發,審慎界定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和全球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加強防范系統性風險,最大程度地降低它們對金融系統和整體經濟的破壞性影響,但是也需要盡量防止出現過度監管的情況,在糾正市場失靈和防范危機爆發之間達到微妙的平衡。

參考文獻:

[1]李文泓,吳祖鴻.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監管:目標和政策框架[J].中國金融,2011,(3).

第6篇

摘要:隨著上海自由貿易區的成立,金融改革作為推動深化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引起國內外的高度關注,離岸金融作為金融改革一項創新舉措對自由貿易區的發展有重要意義。在金融自由化和國際化的大背景下,如何建立一個與國際接軌的法治化的離岸金融市場是需要探索的問題。本文分析了離岸金融在上海自貿區的市場監管法制現狀和并試著提出自由貿易區可嘗試的監管模式和市場準入規定,力求完善我國離岸金融的相關法律規定。

關鍵詞:離岸金融 市場監管模式 市場準入 上海自貿區

一、 離岸金融和法律概述

1.離岸金融的概念。對于離岸金融的概念,理論上有不同的界定,而依據中國人民銀行《離岸銀行業務管理辦法》的規定,離岸金融業務是指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經營外匯業務的中資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吸引非居民的資金,服務于非居民的金融活動。離岸金融與在岸金融應嚴格區分:第一,多頭監管。因為離岸金融的主體是多樣化的,就存貸業務來說,貨款的提供者和需求者都是非居民,而提供者和需求者多數是來自市場所在國之外的其它國際組織、跨國公司或者他國政府。離岸金融市場的國際化和全球化推動下,離岸金融業務可能涉及市場所在國,金融機構母國,貨款提供者或者需求者母國多個國家的事項,這樣每個國家都能以受到侵犯為由行使管轄權;與在岸金融只有母國監管不同,因此多頭監管也成為了離岸金融的主要特征。第二,監管較松。離岸金融的初衷就是吸引國際金融機構和國際資金到離岸市場,通過各國政府制定特殊政策對存款準備金、存款保險、稅收、外匯管制等給予優惠,但為了貫徹這樣的優惠政策,雖然施行多頭監管,監管政策都較寬松。

2.中國的立法背景和現狀。中國的離岸金融業務經歷了繁榮、衰落再到重新開啟的階段。2002年以后,隨著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在經濟全球化和金融國際化浪潮的推動下,離岸金融業務試點開啟也順勢提上日程。2002年,中國人民銀行批準交通銀行、招商銀行、浦東發展銀行和深圳發展銀行開展作為試點開展開辦離岸金融業務,讓離岸金融得以復蘇并發展。雖然1989年就已開始了離岸金融業務,但直到1997年《離岸銀行業務管理辦法》及其細則的出臺才讓其發展有法可依。2009年上海國際金融中心的指導思想被確立使離岸金融業務獲得了更快的發展。隨著金融改革的持續推進,2013年上海自貿區的成立必將迎來離岸金融業務發展的新時期。

二、離岸金融市場監管的法律制度構建

1.離岸金融市場的監督管理模式。離岸金融市場的監督管理模式是指有關管理機構對離岸金融市場與在岸金融市場的管理服務模式、方式和方法的選擇。而管理模式的選擇是政府對離岸金融市場進行監督的基礎和前提,國際監管模式主要有三種:內外業務混合型、內外業務分離型、滲透型。

(1)內外業務混合型的監管模式。內外業務混合型是指在岸金融與離岸金融業務經營不分離的市場監管模式,典型代表為倫敦和香港。特點為:離岸金融業務和在岸金融業務的賬戶合并操作,非居民和居民的存貸款業務在同一賬戶上操作,兩類業務混為一體。采用此種模式的優勢在于離岸業務和在岸業務的資金相互融通,能夠及時相互補足對方資金,促進在岸和離岸業務共同發展,并且方便當時人在兩種業務之間轉換。而缺陷也是存在的:可能會使有關金融機構利用相互混合的業務逃避監管。當一方金融機構發生風險時,必然增加另一方風險的發生,這無疑增加了國內金融體系的不穩定性。當今只有很少國家由于歷史的原因才選擇了內外業務混合型模式,即使選擇了該模式,為了控制風險,政府也會采取措施讓兩類業務分離。例如:英國政府就通過立法讓離岸英鎊業務只能在英屬海峽群島的離岸中心辦理,而倫敦不再開辦此業務。

(2)內外業務分離型的監管模式。內外業務分離型的監管模式是指離岸金融業務和在岸金融業務相互分離的監管模式,典型代表是美國和日本。此種模式是為了推進非居民之間的金融交易而創設,離岸業務和在岸業務分別開立不同的賬戶。將離岸業務和在岸業務分開,不僅能夠給非居民交易提供稅收等方面的優惠,而且能夠將在岸金融市場與離岸金融市場分離防止金融風險的發生相互牽連,同時也能有效防止金融機構逃避監管。美國國際銀行業務(簡稱IBF)和日本東京離岸金融市場(簡稱JOM)都將離岸賬戶和在岸賬戶嚴格區分。IBF就規定其接受非居民的存款,向非居民提供貸款,但是不得向美國居民辦理此類業務,也不得開放其他金融衍生品的業務,例如票據、保險、債券等。JOM機構更是在IBF基礎上將非居民限定在了外國法人、政府、國際機構和外匯銀行的海外分行。如今多數的發達國家都是采用這一監管模式。

(3)滲透型的監管模式。此種模式嚴格說來并不是單獨的一種分類模式,它是介于混合型監管模式和分離型監管模式中的一種。它是指離岸賬戶與在岸賬戶相互分離的情況下,居民和非居民的交易一般是分離的,但法律規定在一定情況下允許兩個賬戶之間相互滲透。具體操作是,有的國家只允許離岸賬戶向在岸賬戶滲透,而有的國家只允許在岸賬戶向離岸賬戶滲透,有的則是允許雙向滲透。雙向滲透是指離岸賬戶和在岸賬戶都可以被境內居民用作投資的渠道,在風險可控的情形下就可采取該種監督管理模式,它可以避免混合賬戶下的風險,也可以充分利用資金,該種模式主要由發展中國家的離岸金融市場所采用,新加坡就是采取此種模式的成功范例。

(4)上海自貿區應該建立的監管模式。

上海自貿區選擇內外業務分離型離岸金融市場模式更能適應金融改革的方向和離岸金融業務自身的發展。原因有以下幾方面:

首先,從歷史的角度看,內外滲透型的監管模式被證明不符合實際。中國在1989年設立的離岸金融業務就是采取了有限滲漏的內外業務分離型市場模式,即允許離岸金融機構早在一定條件和限度內用在岸資金彌補離岸賬戶資金寸頭的不足。而最初的目的當然是在岸資金賬戶和離岸資金賬戶互相幫助共同抵御風險。而事實上卻與設立初衷相背離,離岸賬戶依賴在岸賬戶補充資金寸頭,短期還能暫時抵御風險,但長期卻不僅沒有抵御風險,反而使離岸業務的風險擴大到在岸業務上,擴大國內的金融風險。另一個問題就是在這樣市場模式下,在岸金融機構和離岸金融機構賬戶相通,在岸金融機構會利用離岸業務逃匯、套匯。從1996年到2002年離岸金融在中國停滯發展就是因為滲透型的監管模式使風險擴大化使政府被迫叫停了相關業務。

其次,內外分離型的監管模式更適應上海自貿區的需要。美國IBF和日本的JOM都是在政府的政策引導下建立的,而上海自貿區也是中央政府深化金融改革、擴大對外開放等政策引導的產物,與英國和香港自發產生的內外混合型監管模式相反,適用內外分離型的監管模式更能適應上海自貿區的需求。此外,我國已經具備建立離岸金融市場的基礎設施和經濟基礎,建立和完善離岸金融業務,提高國際競爭力也是我們的目標,所以虛擬業務型監管模式也不能滿足我們的需求。

最后,現階段的上海自貿區應當堅持內外分離型的監管模式。有些學者認為我們應當在建立內外分離型金融市場的過程中允許離岸賬戶和在岸賬戶在一定程度上相互滲透使資金得到充分利用,并指出了采取循序漸進的做法并提出了具體制度設想。而本文認為,現階段上海自貿區應當堅定的采用內外分離型的監管模式,因為1998年的離岸金融業務失敗就證明了我國目前還不具備采納滲透型的監管模式市場環境和風險管控能力,最終導致風險管理失調和與制度施行的初衷相悖。雖然滲透型的監管模式下的確有利于上海自貿區內的離岸金融機構充分利用資金,但是目前還不適宜在上海自貿區采納。國務院最新出臺的《關于金融支持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建設的意見》(簡稱央行“金融30條”)第二款創新有利于風險管理的賬戶體系也表明現階段還是應當堅持內外分離型的監管模式。上海自貿區目前已經暫停實施四部法律,鼓勵更多的資金投入到區內,讓企業進駐自貿區。管理方面實行“一線放開,二線管住”即區內和國際市場是開放和融合的,但是自貿區和境內區外的領域相對隔離。這樣的監管模式也在與內外分離型模式相契合。

2.市場準入監督管理法律制度

離岸金融業務市場準入監督管理的法律制度主要是指金融管理當局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標準,審核并決定有關金融機構是否能進入相關市場經營離岸金融業務的制度。

(1)準入原則。我國與一般國家通常的做法相一致,在離岸金融市場上實行國民待遇原則。居民和非居民之間、非居民之間有相同的權利義務,任何國家的金融機構都能進入中國市場從事離岸金融業務。只要金融機構滿足申請進入中國離岸市場的先關條件即可。這些條件是對金融機構和從業人員資質以及相關設施建立的硬性要求。目前上海自貿區內以居民金融機構為主,非居民金融機構僅占小部分。且獲得離岸金融牌照的僅為四家居民金融機構,這對于維護離岸金融的穩定有意義,但長期與國際金融市場競爭還是需要放開準入主體的范圍,能夠做到真正的國民待遇原則,鼓勵非居民金融機構進駐并發展相關離岸金融業務。上海自貿區內已暫停實施四部法律,而對于外商投資而言,取代《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2011年修訂)》施行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13年)》,其關于金融領域外商投資有限制性規定,從中我們可以看到對自貿區的金融領域的外商投資限制還很多,這在一定程度上阻礙外國資金的引入,相應的離岸金融領域的業務發展也會因此受到影響,自貿區要發展有待于進一步削減負面清單,在風險得到控制的情形下,盡可能實現非居民金融機構國民待遇,以實現離岸金融國際化,增強國際競爭力。

(2)準入主體范圍。各國有不同做法,有的國家只允許金融機構進入離岸金融市場從事相關業務,因為這些國家的離岸金融市場主要集中于資金借貸業務,銀行的規范化管理使風險控制和市場監管更簡單。而有的國家允許非金融機構進入離岸金融市場開展相關業務,除了借貸業務外,票據、證券、保險和抵押等業務也廣泛涉獵。放開市場準入主體的范圍與上海自貿區的發展目標相吻合。我們建立上海自貿區不僅僅是要建立只有金融機構的離岸金融市場,我們是為了刺激金融改革,更好適應國際金融市場,增強國際競爭力,所以未來將準入主體擴大到民營企業等非金融機構是必然趨勢。央行“金融30條”也在此證明了這一點。

(3)準入方式。目前離岸金融試點中,中國主要是采取傳統的審批方式。從發達國家和地區的離岸金融的準入多采取發牌照的方式。發牌照即簡單又方便管理。將從事離岸業務的金融機構分為:全能型銀行、限制型銀行、離岸銀行和其他離岸金融機構四類。全能型銀行能經營離岸業務,也能經營在岸業務,限制型銀行能在有限的業務范圍內能從事離岸業務,離岸銀行只能從事離岸業務。審批機構頒發執照時主要考慮申請機構母國的市場監管能力和機構本身資金實力等。香港在自貿區離岸金融市場實行三級牌照管理(全能牌照、部分牌照和接受存款牌照)就是對其最好的詮釋。對于資金實力強,內控風險管理水平高和業務完善的銀行發放全能牌照;對于其他銀行根據其業務量和風險管理能力先試行部分牌照,根據發展再過渡到全能牌照。上海自貿區內施行就是牌照管理模式。在自貿區內目前只有交通銀行、浦東發展銀行和平安銀行持有離岸金融業務牌照,還沒有放開對非居民金融機構的牌照管制。當然,希望通過牌照的管制來維持居民金融機構在自貿區的優勢并非長久之計,為了增強國際競爭力和早日建成完善的離岸金融市場,開放對非居民金融機構的牌照管制才能擴大競爭,早日實現與國際接軌。

三、結論。隨著國際金融一體化和全球化的加劇,離岸金融中心也作為一項衡量經濟發展水平的標準。日本、美國、英國、新加坡等發達國家的離岸金融中心已經日趨完善。2013年上海自由貿易區的成立又為離岸業務的發展帶來新的契機,我們應當繼續探索對離岸金融業務的法律規制,逐步建成完善的市場監管法制以更好地服務于離岸金融市場和上海自貿區。

參考文獻

[1] 韓龍.離岸金融的法律問題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2] 韓龍.國際金融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3] 羅國強. 離岸金融法研究[M]. 北京: 法律出版社, 2008.

第7篇

關鍵詞:金融機構;金融監管;發展趨勢

20世紀90年代以來,國際經濟一體化和金融全球化進程加快,金融創新不斷涌現,金融機構日益轉向多元化經營,一方面促進了各國經濟的發展,另一方面也使各國發生危機的潛在可能性提高,這對金融監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迫使各國金融監管不斷變革,由此金融監管在理論上以及實踐上都呈現諸多新的發展趨勢。

一、國外金融監管理論的發展趨勢

金融監管理論的爭論實際上是圍繞著要不要監管,如果要監管的話在多大程度上以及采用什么樣的方式進行監管展開的。

20世紀90年代以來,隨著信息經濟學的興起,金融監管理論呈現出以信息經濟學為分析范式的趨勢。信息經濟學認為在一般市場中普遍存在信息不對稱、信息不完全的現象。金融體系中存在兩類不對稱:一類是金融機構與存款者之間的信息不對稱。金融機構與存款者間的信息不對稱使得金融市場上的價格信息不能有效地傳遞,從而加大了金融市場交易的成本,降低了市場交易效率。另一類是信貸市場上金融機構與貸款企業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即使沒有政府的干預,由于存在貸款人方面的逆向選擇和借款人方面道德風險的行為,信貸配給可以作為一種長期均衡的現象存在。信息經濟學向人們說明,不僅僅是貸款人,銀行也有可能產生道德風險,這就改變了以往金融監管理論只對貸款人進行監管而忽略了對銀行監管的做法,使監管更為全面。

作為對信息不對稱和信息不完全理論的回應,2009年6月,巴塞爾委員會公布的新資本協議(《統一資本計量和資本標準的國際協議:修訂框架》)把信息披露(市場監管)作為該協議的第三大支柱載入其中。①

除此以外,還有三種主要的金融監管理論:(1)從金融合同的角度研究金融監管。經濟合同理論,最初是用于工業和公共事業監管領域。金融交易包含著金融機構和金融消費者之間、金融機構和監管者之間、監管者和社會之間顯性和隱性合同的復雜結構。監管可以被視為被監管者和監管者之間的一系列隱性合同關系,合同決定了簽訂該合同的各方應該遵守的行為,以及對違約方可能采取的措施。設計得好的合同可以促使金融機構的行為避免或者減少系統性風險,反之,則可能在金融活動中產生系統性風險。所以監管合同的首要目的就是要使金融機構的行為和反應朝著社會所期望的方向發展。幾乎所有形式的外部監管都存在根本性的道德風險問題。監管既然被視為一種隱含合同,那么由此可能產生的道德風險問題就是它會使投資者認為,既然這些金融機構的金融服務是經過權威部門授權并得到監督的,那么它們理所當然是安全的。而且,監管者在阻止監管失靈方面的歷史記錄越好,投資者這樣的印象就越深。然而,投資者必須認識到監管的局限性,監管無法消除所有的風險。而且金融市場和金融合同本來就包含著風險,投資者本身也存在發生決策錯誤的可能。(2)金融監管的成本和收益問題。大多數國家對監管機構的直接成本都有比較可靠的數據。但對施加于被監管對象所造成的額外負擔卻沒有數據可利用。所以精確計算監管的成本和收益幾乎是不可能的,而且區分哪些成本是金融機構為了自身風險控制和內部管理所必需的,哪些是由于監管制度所強加的也不是十分容易。但它的意義卻是現實的:監管任何時候都是在成本和收益的權衡中做出判斷,所以,偶爾的監管失靈是否可以視為監管體系(假使已經設計有效)的必要成本,增強監管的強度是否可以消除所有出現的監管失靈,所有這些問題都值得分析。(3)金融監管的激勵問題。投資者認為監管者保證了金融機構的安全和端正良好的品行,而金融機構認為它們所要做的就是遵守一些監管者所要求的具體規定。雙方認識的差距還可能對監管一方和被監管一方造成逆向激勵的問題。西方學者現在認為監管者也是利益最大化的主體,所以有沒有合意的激勵就會影響執法的效果。拉豐和梯若爾及其后來者所發展的激勵規制理論和新管制經濟學為研究激勵性金融監管問題提供了新的思路和方法。②

二、國外金融監管實踐的發展趨勢

金融監管是一個實踐性很強的問題,涉及的內容十分龐雜,并且各國在具體的金融監管實踐上更是差異明顯。20世紀90年代以來,國際金融市場的一體化進程加快,金融創新不斷涌現,金融機構也日益轉向多元化經營,金融監管呈現新的發展趨勢。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金融監管的目標從單純強調安

全性向安全與效率并重的方向轉變。20世紀70年代以前,金融監管主要側重于維護金融體系的安全性。各國紛紛建立金融安全網,同時對金融機構從市場準人、利率限度、業務范圍等多方面施加了嚴格的限制,最有代表性的是1933年美國頒布的《銀行法》,但這些措施限制了金融機構的自由,造成金融機構經營效率低下。20世紀70年代到80年代末,規避管制的金融創新已使不少限制性措施名存實亡,同時人們認識到金融監管給金融業的運行所帶來的成本,于是各國開始采取靈活的應變措施。美國在1999年11月通過的《金融服務現代化法》,以促進金融業的效率和競爭力為主要目的;日本從1994年著手進行的“金融大爆炸”改革,新誕生的“金融廳”將確保金融體系的安全、活力和金融市場的公正和效率作為自己的首要任務;英國《金融服務與市場法》則提出了“好監管”的六條原則,如“使用監管資源的效率和經濟原則”、“權衡監管的收益和可能帶來的成本”等,顯示了監管當局對效率目標的重視。③

2.監管主體從分散走向集中。20世紀七、八十年代,隨著金融自由化浪潮的推進,金融業務逐漸走向綜合化,分散的監管很難滿足金融業發展的需要,金融監管主體具有從分散走向集中的趨勢,但已經不再是集中于中央銀行。挪威于1986年、加拿大于1987年、丹麥于1988年、瑞典于1991年、英國于1997年、澳大利亞于1998年分別成立了統一監管機構,并將其移出中央銀行。日本、韓國、新加坡相繼效仿,愛爾蘭、以色列、拉脫維亞、墨西哥、南非、奧地利、德國、愛爾蘭和比利時都有類似改革傾向。美國1999年《金融現代服務法案》掀起了金融綜合化的浪潮,但是,分散化的金融監管并沒有被放棄。④

3.金融監管范圍不斷擴大。在許多國家,金融監管機構無權對銀行的附屬公司或銀行的母公司進行監督檢查。在這種情況下,要想對整個金融形勢做出客觀準確的評價是相當困難的。要從根本上解決這一難題,必須先從兩方面著手:一是擴大金融監管的范圍;二是統一監督標準和方法。在國際范圍內只有對金融機構進行并表監督,才能使母行(或母公司)及其國內外分支附屬機構在有效的監控下開展業務活動,從而最大限度地從整體上保證各金融機構安全穩健地經營。⑤

4.金融監管手段計算機化。在監管方法上,各國普遍強調管理手段的現代化,充分運用計算機輔助管理,尤其是實時清算系統在金融監管中的運用,并且促進金融機構日常監督、現場檢查和外部審計的有機結合。⑥

5.金融監管內容標準化。在金融監管內容方面,各國金融監管體系也呈現了一些共同特征,逐步統一資本充足性的國際監管標準;流動性管理也普遍強調區別對待,強調監管靈活性和依賴經驗對監督的重要性。⑦

6.金融監管方式從單一合規性監管轉向合規陛監管與風險性監管并重。合規性監管是指監管當局對金融機構執行有關政策、法律、法規情況所實施的監管。合規性監管注重事后的補償與處罰,不能起到風險預測和防范的作用,使監管者長期扮演“救火隊”的角色,監管效率低下。風險性監管是指監管當局對金融機構的資本充足程度、資產質量、流動性、盈利性和管理水平所實施的監管,以求最大限度地減少金融風險及其影響。風險監管較之于合規性監管的最大優點在于它側重于對風險的事前防范,能夠及時地和有針對性地提出監管措施。國際銀行監管組織相繼推出了一系列以風險監管為基礎的審慎規則,對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國家和轉移風險、利率風險、流動性風險、操作風險、法律風險、聲譽風險實施全面風險管理。⑧

7.金融監管體系的集中統一化趨勢。隨著經濟的發展和金融自由化的不斷深入,20世紀90年代后期金融業由分業向混業經營的趨勢在進一步加強。在美國,先后開放銀行從事公債回購以及以子公司方式經營證券承銷業務。當金融市場變得越來越一體化時,通訊和計算機的運用使得金融風險在現行監管體系下難以集中控制和監管,這就要求更集中或者至少很協調的監管體系——監管體系應適應被監管的對象的變化而變化。在英國,新的工黨政府已提出將所有金融機構的管制(包括銀行的監管)歸到證券投資委員會的領導下。⑨

8.金融監管體制的組織結構體系向部分混業監管或完全混業監管的模式過渡。各國金融監管體制的組織結構千差萬別。英國的大衛T·盧埃林教授1997年對73個國家的金融監管組織結構進行研究,發現有13個國家實行單一機構混業監管,35個國家實行銀行、證券、保險業分業監管,25個國家實行部分混業監管,后者包括銀行證券統一監管、保險單獨監管(7個);銀行保險統一監管、證券單獨監管(13個)以及證券保險統一監管、銀行單獨監管(3個)3種形式,并且受金融混業經營的影響,指定專業監管機構即完全分業監管的國家在數目上呈現出減少趨勢,各國金融監管的組織機構正向部分混業監管或完全混業監管的模式過渡。⑩

9.金融監管更加注重風險性監管和創新

業務的監管。從監管內容看,世界各國監管當局的監管重點實現了兩個轉變:第一,從注重合規性監管向合規性監管和風險監管并重轉變。第二,從注重傳統銀行業務監管向傳統業務和創新業務監管并重轉變。⑾

10.金融監管越來越重視金融機構的內部控制制度和同業自律機制。金融機構的內部控制是實施有效金融監管的前提和基礎。世界金融監管的實踐表明,外部金融監管的力量無論如何強大,監管的程度無論如何細致而周密,如果沒有金融機構的內部控制相配合往往事倍而功半,金融監管效果大打折扣。許多國家的監管當局和一些重要的國際性監管組織也開始對銀行的內部控制問題給予前所未有的關注。金融機構同業自律機制作為增強金融業安全的重要手段之一,受到各國普遍重視。以歐洲大陸國家為代表,比利時、法國、德國、盧森堡、荷蘭等國的銀行家協會和某些專業信貸機構的行業組織都在不同程度上發揮著監督作用。盡管金融業公會組織在各國監管體系中的地位不盡相同,但各國都比較重視其在金融監管體系中所起的作用。⑿

11.以市場約束為基礎的監管體系正在形成。巴塞爾委員會《新資本充足框架(征求意見稿)》對1988年制定的《資本充足協議》做出了重大的改革,其中最引人關注的內容是將外部評級引入風險管理框架,要求銀行使用公共信息確定其風險加權資本,根據評級公司的評級確定信貸風險權重,新框架的適用對象仍是那些在國際業務領域活躍的大型國際性銀行。歐洲委員會公布了一些關于新的資本充足性規定的建議,將比巴塞爾資本協議所針對的范圍更大,涉及所有的銀行和證券公司,該規定試圖將真實風險與資本金更緊密地聯系起來。⒀

12.金融監管法制呈現出趨同化趨勢。金融監管法制的趨同化是指各國在監管模式及具體制度上相互影響、相互協調而日趨接近。由于經濟、社會文化及法制傳統的差異,金融監管法制形成了一定的地區風格,在世界上影響較大的有兩類:一是英國模式,二是美國模式。20世紀70年代以來,兩種模式出現了相互融合的趨勢,即英國不斷走向法治化,注重法律建設;而美國則向英國模式靠攏,不斷放松管制的同時增強監管的靈活性。⒁

13.金融監管法制呈現出國際化發展趨勢。

隨著金融國際化不斷加深,金融機構及其業務活動跨越了國界的局限,在這種背景下,客觀上需要將各國獨特的監管法規和慣例納入一個統一的國際框架之中,金融監管法制逐漸走向國際化。雙邊協定,區域范圍內監管法制一體化,尤其是巴塞爾委員會通過的一系列協議、原則、標準等在世界各國的推廣和運用,都將給世界各國金融監管法制的變革帶來沖擊。

14.金融監管全球化的趨勢在不斷加強。隨著金融業的全球化,國際金融市場上不穩定性增大,金融風險在不同國家之間相互轉移、擴散的趨勢不斷加強,單靠一國或一家銀行控制金融風險已變得力不從心;另一方面,由于各國監管政策的不一致,客觀上為跨國銀行利用遍布全球的分支機構逃避各國監管從事高風險甚至非法的經營活動創造了條件。而且,跨國銀行由于在別的國家領土上進行經營,本國監管部門鞭長莫及,監管的有效性受到削弱。在全球性統一監管的進程中,巴塞爾委員會發揮了重要作用,該委員會頒布的一系列監管原則成為銀行業國際監管的重要標準。盡管這些協議原則在世界范圍內不具有硬性約束力,但由于其適應了國際金融監管的現實需求,因而得到了國際金融業特別是銀行業和各國監管當局的普遍運用⒂

三、結論

金融監管是一個實踐性很強的問題。20世紀90年代以來,國際金融市場的一體化進程加快,金融創新不斷涌現,金融機構也日益轉向多元化經營,金融監管呈現新的發展趨勢。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金融監管范圍不斷擴大;金融監管手段現代化;金融監管內容標準化;金融監管方式從單一合規性監管轉向合規性監管與風險性監管并重;金融監管體制的組織結構體系向部分混業監管或完全混業監管的模式過渡;金融監管更加注重風險性監管和創新業務的監管;金融監管越來越重視金融機構的內部控制制度和同業自律機制;以市場約束為基礎的監管體系正在形成;金融監管全球化的趨勢在不斷加強;金融監管體系的集中統一化趨勢;金融監管法制呈現出趨同化、國際化發展趨勢。

注釋:

①③④吳源從.西方國家金融監管的新趨勢及對我國的啟示[J].海南金融,2006,(9):32—35.

②張慧蓮.論西方金融監管理論的最新發展[J].成人高教學刊,2004,(6):18—21.

⑤⑥⑦⑨⒀高峰.國際金融監管發展趨勢[J].東北財經大學學報,2001,(4):24—26.

第8篇

首先,金融業混業經營、集團經營有加強的趨勢。為了拓展自身的業務范圍和抗風險的能力,獲取更高的利潤,金融機構不斷地進行業務創新和金融工具創新,開拓和經營非傳統性的業務。一方面,由于金融交易的規模急劇增大,金融業綜合化經營趨勢的強化,使得金融機構和金融市場之間相互依賴程度加深,導致金融體系的系統性風險水平上升,金融危機發生頻率和破壞程度增大。另一方面,金融交易結構復雜化,使金融活動的透明度降低,對金融監管當局準確及時把握相關信息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這樣,金融機構除了面對傳統的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市場風險外,還將面臨新的經營風險和管理風險,金融業自身的風險在逐步加大。

其次,金融國際化意味著全球范圍內的金融一體化趨勢。它一方面使資金在全球范圍內進行配置,提高了配置和利用效率,在一定程度上對世界經濟的起到了促進作用;另一方面,在此過程中出現的利率和匯率的頻繁變動、金融風險的跨國傳遞渠道擴大等現象,導致了國際金融的不穩定性,從而加深了金融體系的脆弱性。

第三,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外資金融機構將陸續進入我國從事金融業務,增加了我國金融監管的復雜性和難度。

總之,在金融國際化背景下,各國之間的經濟合作與金融聯系進一步加強,金融資源得以在全球范圍內優化配置;另一方面,由于各國之間經濟發展的非均衡性和金融政策(尤其是金融監管政策)上存在的差異,導致了金融風險的增大和更加復雜。

金融國際化趨勢,對我國金融監管能力和有效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有效化解和防范金融風險的基礎上提高金融監管效率,是判別金融監管是否有效的主要標準。從市場準入、資本充足率、流動性、業務活動等方面對金融機構進行相應的監管,以此降低金融機構的風險,維持金融體系的安全運轉是十分必要的。但是,在對金融機構進行監管時如果過度地注重金融安全而監管的寬嚴失度,就會抑制金融業的競爭,從而降低金融市場的運行效率。一般說來,既維持金融體系的穩定,又維持必不可少的競爭是有效金融監管所追求的目標。要實現金融監管的有效性,必須從以下方面加以注意:

一是金融監管的成本。金融監管是需要耗費經濟資源的,主要包括:監管者實施金融監管的成本和被監管者為配合監管而承擔的成本。在制定金融監管目標和實施相應的監管措施時,必須考慮監管成本,否則,不僅增加了政府預算開支,而且會加重被監管者的成本負擔。因此,必須根據時機把握好金融監管的尺度和力度。值得注意的是,并非任何監管成本都能夠量化,有些成本是間接和隱含的,如道德風險等,對此應予足夠的重視。

二是金融監管的時效性。它意味著及時發現金融機構在經營管理中存在的,這又需要不斷地提高和完善金融監管能力,比如具備先進的金融監管手段、有精通金融業務和實踐經驗的金融監管者,等等。

三是在監管主體和客體之間形成良好的監管合作關系,從而使得有關監管措施能夠得到積極配合和有效貫徹。顯然,金融監管的目在于監督和規范金融機構的金融活動,這里存在著一個金融監管的實施和被監管者設法逃避監管的“博奕”問題。而這又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金融監管制度的完善性以及被監管者逃避監管失敗時可能面臨的成本約束。有效的金融監管應形成激勵和懲罰的雙重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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