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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優秀范文 資產證券化的意義

資產證券化的意義賞析八篇

發布時間:2024-01-30 15:29:55

序言:寫作是分享個人見解和探索未知領域的橋梁,我們為您精選了8篇的資產證券化的意義樣本,期待這些樣本能夠為您提供豐富的參考和啟發,請盡情閱讀。

資產證券化的意義

第1篇

【關鍵詞】中資企業跨國資產運作;風險;對策

一、跨國資產證券化及開展跨國資產證券化的意義

1.國內公司債券市場的現狀和主要缺陷

(1)主管部門監管過嚴。(2)市場定位和交易方式錯誤。(3)融資成本較高,流動性不足。

2.開展跨國資產證券化是國際資本市場競爭的需要

國際資本市場是一個自由化的市場,投資品的類型、數量、價格等一切參數指標均由資本供求雙方決定。由于金融危機的沖擊,國際投資一方面希望分享新興市場國家的經濟成長,另一方面更加重視投資的安全性和流動性。資產證券化恰恰在安全性和流動性兩個方面吻合。通過信用升級和信用提高技術,資產支持證券可以達到境外投資者期望的信用等級;在證券市場上公開發行、上市流通又保證了較高的流動性。資產證券化已經被證實是一個高效率、低成本的融資安排,它能夠將發展中國家的優質資產界定,以優于信用等級的標價,推介給國際市場上追求高信用等級固定收益的投資者。

3.跨國資產證券化符合我國漸進式的開放政策和宏觀利益

資產證券化的國際運作是將流動性差的國內金融資產在國際市場上置換出流動性強的資產,它不僅僅具有引進外資的功能,而且不以出讓產權、出讓市場為代價。從宏觀融資成本看,債券融資低于股權融資,通過資產證券化引進的外資由我方自主使用。從資產交易的角度看,資產證券化融資也不構成國家的外債。

4.國際化運作方式推進資產證券化的環境阻力小,制度配套要求低

按照國際慣例,資產支持證券主要需求者是機構投資者,而我國機構投資者數量有限、不成熟而且受到法律制約;國有企業和上市公司雖然放開了持有證券的限制,但其資金供給能力有限;一般投資者對利率的敏感性不強,資產支持證券在短期內難以得到個人投資者的普遍青睞。由于會計、稅收、法律方面的制約以及信用評級制度和環境的局限,在中國大規模推動資產證券化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將境內資產包裝到境外實現證券化可以避免和國內現有法律相沖突。

二、跨國資產證券化的操作過程

以資產支持商業票據為例探討跨國資產證券化的必要性:

資產支持商業票據是以企業應收賬款為基礎而發行的一種商業票據,發行期限為90-180天。用于發行資產支持商業票據的應收賬款議案包括信用卡應收款、貿易應收款和分期付款。在種類繁多的跨國資產證券化市場當中,資產支持商業票據是使用最頻繁,占整個資產證券化市場份額最多的。

應收賬款證券化的市場是由需求創造出來的。美國有大量資信水平較低的中小企業,它們從商業銀行獲取貸款較為困難,因而只能通過票據市場融資。應收賬款的證券化便蓬勃發展起來。而資產支持商業票據則是應收賬款證券化的代表產品。

三、從美國的次貸危機淺析資產證券化的主要風險及防范

資產證券化的主要風險:

資產證券化盡管存在著可將流動性較差的抵押貸款變現等諸多優點,但由于其交易主體眾多,交易結構復雜,風險隱蔽性強,若處理不當,就會對金融系統的穩定性造成潛在風險。美國的次級債危機,就很明顯的說明資產證券化的風險。

(1)利率風險

利率風險是指由于利率的變化而使發放抵押貸款的機構或者證券所有者所遭受損失的風險。

(2)違約風險

違約風險是指借款人無法按時支付債券利息和償還本金的風險。由于個人住房抵押貸款期限長、數額大、客戶分散、地域固定、流動性差等特點,發放住房抵押貸款實際具有高風險性。

(3)提前還款風險

提前還款是指借款人隨時支付部分或全部抵押貸款的余額,這種行為會對MBS的現金流產生重大影響,給貸款銀行帶來利息損失,甚至是改變證券的償還期限,給債券投資者帶來風險。

(二)跨國資產證券化的風險防范

(1)嚴控甚至杜絕次級債的發行

中國目前的貨幣情況與2000年以后的美國有相似之處,流動性過剩,資本到處尋找高收益產品,但由于投資對象有限,資金不停地轉戰股市和樓市,使得兩市輪番上揚。如果再將次級按揭和次級債推向市場,不僅會給虛高的樓市火上澆油,同時亦會將大量資金引入次級債市場,為今后的危機埋下隱患。

(2)加強宏觀調控,嚴控房產價格大幅上漲

從美國次貸危機的形成原因可以看出,房地產價格泡沫催生了這場危機。中國的住房信貸和股市監管對金融風險的承受和化解能力,要遠遠低于建立在分層控制體系基礎之上的美國金融市場。

(3)禁止專業貸款公司的成立

美國次債危機是從其第二大貸款公司新世紀金融公司的破產開始的。貸款機構由于資金來源的有限,更多地依靠將貸款打包成MBS出售獲得,許多放貸機構為了擴大資金來源,甚至不要求次級貸款借款人提供包括稅收表格在內的財務資質證明,做房屋價值評估時,放貸機構也更多依賴機械的計算機程序而不是評估師的結論,潛在的風險就深埋于次級貸款市場中了。本次危機的爆發,貸款機構的違規行為難逃干系。

四、我國企業開展跨國資產證券化的有利條件和制約因素

(一)我國企業開展跨國資產證券化的有利條件

(1)作為最大的發展中國家,我國擁有著巨大的市場空間和發展潛力,這是吸引外資投資的最基本動因。(2)大量企業尤其是中小企業對直接融資的需求非常的旺盛。(3)國內沒有同等期限的直接融資渠道。資產支持商業票據的期限多為1年以內,而國內直接融資產品期限多為1年以上,無法滿足企業對短期流動性的需求。(4)由于跨國資產證券化是一種不以出讓產權、出讓市場為代價的有效吸引外資的方式,所以國家勢必會為這一有效利用外資的工具營造良好政策環境。

(二)我國企業開展跨國資產證券化的限制因素

1.法律問題

由于我國公司法中不支持空殼公司,所以不能設立公司型的SPV,也就是說,票據的發行主體在法律地位上不明確,不能做到完全的破產隔離和真實出售,使推出的產品存在法律上的缺陷且存在一定的法律風險。因為證券化資產一旦實現真實出售,就和發起人之間完成了破產隔離即使發起人由于經營不善而破產,發起人的債權和股東對證券化也沒有任何追索權;而且也劃分了發起人和特殊目載體的追索權。投資者的權益才能得到保障。

2.稅收問題

發起人在資產證券化過程中可能繳納所得稅、營業稅、印花稅和預提稅。根據中國印花稅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對以特定形式設立的特別目的載體的證券發行收入將征收所得稅;發起人必須繳納5%的營業稅;無論是買賣合同還是借款合同都必須繳納一定的印花稅,買賣合同的印花稅率為交易金額的萬分之五;對于國外投資者需要按照向投資者分配的收益繳納20%的預提稅。繁瑣的稅收構成了海外融資的額外成本。

3.評級技術

ABCP的定價以及順利發行的過程中,資信評級機構的作用非常明顯;在ABCP進入市場流通之后,評級機構還需要對其市場表現和相關交易各方的信用狀況進行持續的監控,包括基礎資產池的增減變動情況、商業票據的未償付數量、項目的最新發展,以及一個或多個交易對手的變更情況,并對信用增級和流動性支持是否處于恰當的水平進行評價和確認。我國的信用評級尚屬新興行業,存在問題較多。這就要求我國資產證券化業務初期發展的信用評級要依賴國際評級體系。但是這無疑增加了企業融資的成本。

4.流動性支持和信用增級支持

在對證券化資產進行一般性風險分析之后,必須對資產組合進行風險結構的重組,并通過額外的現金流來源對可預見的損失進行彌補,以降低可預見的信用風險,這就是所謂的“信用增級”,其目的就是要提高證券化交易質量和安全性,彌補資產組合的初始信用等級和投資者要求的信用等級之間的差。但在中國通過超額擔保進行內部增級時會面臨一定的法律風險。因為中國的《企業破產法》規定,擔保財產不屬于破產財產,但超額擔保的部分屬于破產財產,從而一旦發起人破產,債權人對于超額擔保部分具有追索權。且《擔保法》規定作為外部信用增級的主要手段之一,國家機關不能為保證人為發起人擔保。

5.外匯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問題

證券化交易兼具融資和經營性質,發起人在獲取資金后必然還要進行再投資。而目前中國實施的對購匯、存匯、售匯等外匯交易環節進行分離管理的外匯管理體制,必然給跨國資產證券化運作帶來頗多不便,增加了資產證券化的融資成本。

五、我國開展跨國資產證券化的對策和建議

(一)建立政府主導型的推進模式

建立政府主導型推進模式,是我國促進跨國資產證券化發展必然選擇。一方面參考國外已經實行的法律法規,結合我國國情,積極組織相關部門著手制定完整的政策法規,在市場準入和退出、各類參與主體行為規范、風險控制、監管主體、會計準則、稅收制度等方面提出試行方案。另一方面通過新設機構專門進行證券化產品的開發,并鼓勵原本有資格參與國際資本市場融資的金融機構運用國際成熟經驗和技術發展跨國資產證券化。

(二)選擇重點資產,穩步推進

在操作上我們建議采用“區別資產、遞進推動”的方式,推進的過程可以根據資產性質,并參照近年來發展中國家的實踐經驗。跨國資產證券化的適宜資產包括三類:第一類,離岸資產,即我國跨國經營企業在境外的子公司的金融資產;第二類,有外幣現金流的資產,如對外貿易和服務企業的應收款;第三類,國際上容易接受的人民幣現金流的資產。

(三)提供必要的法規支持

目前我國缺乏相應的法律環境配合,跨國資產證券化特殊的運作方式易與現行的法律法規產生沖突。為此可借鑒發達國家經驗,根據我國已開展的資產證券化業務制定指導性暫行條例,逐步發展,構建起國內規范的法律法規體系。首先應當在法律上明確證券化資產與其發起人之間的“破產隔離”。為此,建議修改《破產法》中的相關規定,實現證券化資產投資者的權益與發起人的信用狀況相分離,避免發起人破產對證券持有者的不利影響,保護投資者利益。其次,我國法律還應當制定出一套判斷資產轉讓是否構成真實銷售的判定標準,為實現“破產隔離”創造條件。第三,是要在法律上降低設立特殊目的機構(SPV)的運作成本,給予SPV一定的特殊發債資格和稅收優惠,免除關于設立SPV的最低注冊資本的要求等。

參考文獻:

[1]劉雙林,張春煜.跨國資產證券化在中國的運作[J].國際金融研究,2003.

[2]何小鋒.資產證券化的理論和案例[M].中國發展出版社,2005.

[3]張錫營,劉念懷.中國實施資產證券化跨國運作的探討[J].財經研究,2004.

第2篇

關鍵詞:資產證券化 法律制度 立法

資產證券化是近年來國際金融領域最重要、發展最為迅速的金融創新。事實上,資產證券化不僅是一種經濟現象,更是一個法律過程。縱觀證券化的興起和發展,各國無不依托于有利的法律制度。但是,資產證券化純粹市場經濟行為的本色,使得各國在對它的法律調整上不約而同地呈現出了許多共性,本文的目的就在于通過對資產證券化關鍵機制的分析考察我國進行資產證券化的法制狀況,從而探討我國資產證券化的法律思路。

資產證券化的主要內容

產生擬證券化資產的法律關系。該法律關系是發起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債權關系。由于發起人作為債權人對債務人享有受法律保障的收取應收款的權利,這使得發起人可以將這些應收款加以匯集,得以組成資產池,出售給SPV作為發行ABS的擔保資產。

轉讓擬證券化資產而產生的法律關系。通過發起人與SPV簽訂應收款出售協議,SPV受讓原始權益人(發起人)的資產(債權),從而使之與發起人的破產風險相隔離,并獲得要求原始債務人直接向其償付債務的權利。不良資產證券化要求該交易應該符合所在國的法律,達到法律上的“真實銷售”要避免法院將其定性為擔保性融資或其他不利于資產證券化的轉讓形式。至于SPV應向原始權益人(發起人)支付的資產受讓款項,通常要在SPV收到了投資者認繳的購買資產化證券的款項之后,再向原始權益人(發起人)支付。

SPV運營過程中產生的法律關系。SPV在運營過程中產生了許多的法律關系:SPV與股份受托人簽訂公益信托協議,二者之間產生的公益信托法律關系;SPV與公司服務提供人簽訂的公司服務協議所產生的服務關系。

資產管理與運營過程中的法律關系。SPV與應收款管理服務人簽訂資產管理服務協議,由資產管理服務人代SPV管理資產包括收取應收款產生的現金流并將其存入專門的銀行帳戶,同時定期向SPV提供報告,說明收入與支出的資金來源、資金余額、違約狀況、費用扣減等管理信息。二者之間的法律關系一般是委托關系。

信用增級過程所產生的法律關系。SPV與信用增級機構簽訂信用增級合同或者償付協議,通過此協議明確增級提供人的信用等級、所提供的信用增級方式、幅度、償付條件以及信用增級提供人可以獲得的信用增級費用。信用增級所產生的法律關系一般來說是SPV與為其發行證券所提供擔保的第三方所產生的擔保關系。

SPV在發行證券所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SPV作為證券的發行人與證券商簽訂證券承銷協議,根據證券承銷機構在承銷過程中承擔的責任和義務不同可以分為包銷與代銷。在前者包銷人從發行人處購買下所有的證券后,承擔全部的銷售風險;而后者代銷人與發行人之間僅僅是委托關系,約定時間內未售出的證券可以再退還給發行人。同時在證券發行以后,SPV與證券的投資者間也形成新的權利義務關系。

資產證券化的法律本質

作為一項金融創新所具有的優越性,證券化的資產在法學本質上是一項債權,債是特定人與特定人之間的請求為特定行為的法律關系,債權作為一種相對權、對人權,性質決定了債權人只能向特定的債務人請求履行債務并獨自承擔著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風險。

在資產證券化中,需要通過資產證券化進行融資的人,一般被稱為發起人。發起人是基礎資產的權利人即債權人。發起人為自身融資的目的,啟動了資產證券化的程序,最終實現融資目的。通常,發起人可以是銀行等金融機構,也可以是其他符合條件的需要融資的法律實體。一般來講,發起人要保證對應收款具有合法的權利,并保存有較完整的債權債務合同和較詳細的合同履行狀況的資料。債務人是一種統稱,是指那些基于基礎資產需要付費的人。債務人可以是各種信用或者信貸關系的消費者,也可以是某種買賣合同或者其他合同的付費方。通常,債務人的資信、經營狀況,或者付費的情況,會決定支持證券化的基礎資產的質量。發起人將缺乏流動性但能在未來產生可預見的穩定現金流的資產或資產集合(在法學本質上是債權)出售給特殊目的機構(作為發起人和投資人之間的中介,并由之發行資產支撐證券的實體),由其通過一定的結構安排,分離和重組資產的收益和風險并增強資產的信用,轉化成由資產產生的現金流擔保的可自由流通的證券,銷售給金融市場上的投資者。

資產證券化的法律問題

SPV與其自身的破產風險相隔離。由于資產支撐證券是由SPV來發行和償付的,SPV與其自身的破產風險相隔離直接保障著投資者的投資安全。從經濟上講,經過合理的計算,SPV通過其購買的基礎資產所產生的現金流足以支付其發行的資產支撐證券的利息和本金,而且SPV的運作費用在其成立時也可預算出來。因此,SPV正常運作的風險不大。因此,法律在此主要是要求SPV將其業務限定于資產證券化這一項,而不能從事其他有風險的業務。一般而言,SPV在其公司章程、有限合伙的合伙契約、信托的信托契約中有一目標條款對SPV的目標和行為能力進行限制。而且,這一目標條款對外應是公示的。正基于法律上的這一限制,SPV在實際運作中,只擁有名義上的資產和權益,實際管理與控制都委托他人。

PV與原始權益人的破產風險相隔離。原始權益人作為經濟實體也會遭遇破產的風險。這對于SPV的影響主要在于其已轉移給SPV的資產組合是否會被列入原始權益人的破產財產。如果被列入,其將被清算給原始權益人的所有債權人,將導致SPV不能獲得足夠的現金流來償還資產支撐證券的投資者,從而使證券化的目標落空。原始權益人將資產轉移給SPV可以采用兩種方式:出售和擔保融資。滿足各國法律與會計準則關于“真實出售”(TrueSale)標準要求的出售使資產組合的所有權徹底轉移給SPV,使該項資產能夠從原始權益人的資產負債表中移出,從而可以實現SPV與原始權益人的破產風險相隔離。另一種方式,即擔保融資是指原始權益人以資產組合(即抵押擔保債權)為擔保向SPV融資,在原始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原始權益人再向SPV償還借款,SPV再以此向資產支撐證券的投資者償付。總體上來講,真實銷售比較擔保

融資而言,不僅能改善原始權益人的資產負債表,而且在破產隔離的實現上也比擔保融資更徹底。

SPV與其母公司的破產風險相隔離。當SPV不是由政府設立或有政府背景時,還需考慮的一個法律問題在于其設立人或者對其擁有控制權的母公司破產對其產生的影響。為了保障資產證券化項目的運作,要求SPV與其設立人的破產風險相隔離,其設立人的破產不能導致SPV被清算。這首先要求SPV擁有獨立的法律地位,在設立人破產時自己不會被法院判決合并清算。這種獨立地位,不僅是形式上的,而且應是實質上的,以免法庭運用“揭開公司面紗”理論等各種實質性合并原則將SPV及其資產納入母公司的破產程序之中。

我國開展資產證券化活動的立法建議

我國現行法律中關于資產證券化的規定比較零散,無法勾勒一個清晰的證券化操作流程,必須對現行立法中有利于證券化發展的規定加以整合、補充,從而形成一項專門的立法,清晰地界定證券化各個操作階段各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SPV是達到破產隔離的核心手段,資產證券化之所以能吸引投資者,就是在于圍繞SPV所做的破產隔離設計,因此設立一個有利于資產證券化實現的SPV尤為重要,設立過程中應注意以下內容: SPV必須獨立于其他金融機構,以避免關聯交易; SPV設立有一定的政府背景,以提升資產支持證券的信用等級、規范證券化運作并有助于應付危機,也可以降低成本,美國的聯邦國民抵押協會、政府國民抵押協會和聯邦住宅抵押貸款公司就是典型的由政府組建的SPV; SPV有義務定期審查有關資產狀況,必要時宣布證券發行違約并采取保護投資者的措施;最重要的是SPV必須是不具有破產資格的機構,以達到資產證券化的破產隔離要求。為了避免SPV自身的破產,可以在SPV的章程中對其業務范圍進行限制,將其業務僅僅限定在實現資產證券化這一目的,除此之外不得進行其他業務活動,除了履行證券化目的而發生的債務外,不得再發生其他債務,也不得為他方提供擔保,不得利用證券化的基礎資產為其他機構設定抵押、質押和任何其他形式的擔保;為了最大的與發起人的破產相隔離,應當賦予SPV獨立的法律地位,避免“實體合并”,即SPV不得為發起人的附屬機構。

目前階段構建信托模式的SPV是相對比較適宜的。為了更好實現破產隔離以及基礎資產的管理,必須進一步完善相關的法律:首先,要明確信托財產所有權歸受托人即SPV所有,避免被列入發起人的破產財產之內。其次,要從業務范圍上限制受托人即SPV的信托行為能力范圍,規定受托人除非是為受益人的利益,一般情況下不得負債;對受托人對于基礎資產的處置也要進行必要的限制,第30條規定“在向投資機構支付信托財產收益的間隔期內,資金保管機構只能按照合同約定的方式和受托機構的指令,將信托財產收益投資于流動性好、變現能力強的國債、政策性金融債及中國人民銀行允許投資的其他金融產品”,這條規定是對受托人利用信托財產閑置資金進行投資的投資對象作出的限制。再者,針對 《信托法》第17條所列的設立信托前委托人的債權人已對該信托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和受托人處理信托事務所產生的債務可能被強制執行的情況,應當在發起資產證券化時就對證券化資產的情況了解清楚,為此必須強化有關信息披露規定,并對受托人管理和處分信托財產的行為進行必要的限制。最后,為防止受托財產被強制執行,更有效地實現破產隔離,對受托人的誠信義務也應從法律上做出明確規定,并具體規定SPT運作資產證券化業務所需具備的業務能力、資信等級和風險控制能力等等。

誠然,采取信托模式的特設機構有其優勢,但根據資產證券化發達國家的實踐經驗和我國的現實金融發展狀況和現有法律框架,如果能對證券化進行專門的立法,并對相關法律法規作出一些修改和完善,那么公司制的特殊機構也是可以被采用的。不過由于《公司法》關系到眾多方面,如果僅僅為了迎合資產證券化而對現行《公司法》進行修改,勢必將導致《公司法》規定對其他方面的不適用,因此不宜進行直接修改,只能對為實施資產證券化而設立的特殊目的的公司給予特殊規定,明確其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準入條件、行為方式。如前文所述,《公司法》、《證券法》對于設立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金和發行證券的最低資本金的要求,對于僅為實現某次資產證券化而設立的特殊目的機構來說似乎有些過于嚴格,因此可以在 《公司法》、《證券法》對以發行資產支持證券為目的而設立的公司注冊資本金等專門規定較低的標準;而在 SPC的組織結構的設計上,為了保護投資者利益應該設置一般的公司都應當具備的治理結構,但為了降低運行成本,可以在人數上、機制運行上相對簡化;不過,對比之下,以資產證券化為特殊目的而設立的公司,因為其設立目的就是要達到破產隔離的要求,因此其在財務上要比一般公司制定更為嚴格的制度要求,如在公司章程中規定SPC除了資產證券化的目的之外不得有其他目的,其資金流動也僅為實現資產證券化,公司所負債務僅能基于對資產支持證券投資人的債權等等。

參考文獻:

1.費婷婷.資產證券化的法律意義分析[J].法制與社會,2008

第3篇

根據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的定義,資產證券化定義為:通過把缺乏流動性但是具有穩定現金流的資金匯集,形成資產池,再經過重組,轉變為可流通證券的融資性過程。

2002年,中國人民銀行公布《貸款風險分類指導原則》,按照風險的大小,將銀行貸款分別以下五類:正常、關注、次級、可疑和損失貸款,其中后三項構成我國的商業銀行的不良資產。

我國目前商業銀行資產證券化尚處于試點階段,發展程度相對較低。根據Wind數據統計,自2004年到2014年,我國資產證券化總計2500億元;相比較美國市場,差距十分明顯。

二、我國商業銀行不良資產證券化的不足及相關建議

1.技術體系方面

商業銀行不良資產證券化由于其特殊性質,使得其業務具有高度技術化,與其他金融創新相比,專業化更強,所以在進行證券化操作時,需要強有力的技術保障體系。所以說,技術支撐體系方面的建立和完善能夠有效地推動我國商業銀行不良資產證券化的發展。但是,我國現今在技術體系方面的建設很薄弱,沒有建立完整的體系且存在層層阻礙,要想發展證券化首先需要解決技術體系的不足。

(1)資產重組。在我國,相比其他金融創新,投資者對商業銀行不良資產證券化的熱情不高,對其認知需要一定的過程。所以說,在組建資產池時,需要放入有一定內資價值且產生一定現金流的資產作為保障,必要時需要將一定的優質資產放入進行捆綁,以此來吸引國內投資者。并且在構建資產池時,選擇的資產證券化品種應該以相對簡單且具有相對較高的保障的品種,因為風險系數較高且結構復雜的品種對投資者的吸引力相對較小支持。此外,在設計證券化時,應該根據投資者的相應偏好情況相機設計。

(2)破產隔離。破產隔離對證券化極其重要,決定了證券化的成敗。設立法人SPV,然后發行資產支持證券是實現破產隔離的一個關鍵方法,SPV的設立與發起人是相互獨立的,不具有產權聯系。SPV所包含的資產以及由資產產生的現金流一定要保證有效性,SPV對要進行證券化資產必須能夠完全控制。除此之外,SPV并不進行其他經濟活動,不得利用發起人的資產進行抵押擔保、兼并重組等一系列重大經濟活動。我國目前注冊的資產管理公司大部分都不是嚴格意義上的SPV,要想實現真正意義上的商業銀不良資產證券化,就應該按照市場機制在建立SPV時,完全按照一定條件進行。

2.法律制度體系方面

資產證券化是一項非常復雜的過程,設計領域非常廣,包括擔保、證券、破產等多方面,并且交易結構必須保持嚴謹、有效,相應的需要一系列的法律法規進行保障;此外,市場上各部分參與者之間的權利與義務的劃分也需要法律來進行規范。在此,本文建議:

(1)設立適合的特殊目的載體SPV。在國外,SPV是風險獨立的,并且受到法律的嚴格限制,它的唯一目的僅限于商業銀行不良資產證券化,進而達到實現標的資產的“真實出售”的最終目的。SPV的組織架構中應該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條款:①SPV業務單一,僅進行特定的資產證券化交易和與此相關的其他業務。②SPV僅發行資產支持證券,并無其他負債。③一般情況下,SPV不能與其他實體合并或兼并,除非合并之后的實體也同樣符合遠離破產的要求。④SPV設立獨立董事,獨立董事具有否決權,SPV申請破產清算必須獲得獨立董事的贊成。

(2)完善金融法規、發展多層次的金融市場。①大力培育機構投資者,擴大市場需求。商業銀行證券化資產進入市場會遇到各種各樣的問題,要想保證他順利進入市場就必須有一個發育健全的二級市場來保證其流動性和變現能力。西方發達資本主義國家資本市場相對較為完善,機構投資者是資產證券化最重要的投資者。但是,我國資產市場相對比較落后,所以在我國資產證券化投資上,個人投資者占據半壁江山,結構上與西方發達國家差距很大。所以說,在我國需要有序地放寬機構投資者的準入條件,一方面引導投資基金,使其在我國證券市場上活躍起來;另一方面應繼續放開保險資金的融資渠道,允許該部分資金對證券市場進行投資,大力培育和發展保險公司、投資公司、證券投資基金、養老基金和合格的境外投資者等機構投資者,政府在必要的時候可以給予機構投資者一定的資金支持,使機構投資者逐漸成為不良資產證券化的需求主體。②建立健全擔保制度。研究得出,商業銀行不良資產證券化能夠在美國等西方主要資本主義國家取得巨大成功,最主要的原因是政府在財政方面給予極大地支持,以及在信用建設方面的支持。在美國,又相對完善的三大抵押貸款公司和資金清算公司為資產證券化過程提供較為完善的服務。但是,由于體制原因,金融改革和國企改革并不順利,市場上的投資者對不良債權往往望風而逃,結果造成市場需求嚴重不足。所以,在我國應該建立“還款儲備”,由國家作為出資方對債券還款提供準備,出資作為對債券還款的準備,財政部門可以通過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提供一定比例的注冊資本作為還款儲備,進而來提高商業銀行的信用。

3.信用體系方面

信用環境對資產證券化影響很大,信用環境的好壞可以直接影響著證券化進程是否能夠順利的進行,所以必須要盡快建立良好的信用環境。為了適應資產證券化運作的要求,需整頓信用秩序,實施信用工程,完善信用制度,培養社會化信用體系,引導個人和企業加強信用管理。為此本文提供以下幾個方面參考:

(1)完善個人信用體系。考慮到我國當前的市場情況,歐洲一些國家的個人信用管理模式在我國相對來說比較適合,建立一個以中央信貸登記機構為主體的國家信用管理體系,該體系的建立首先由中央銀行進行帶頭,進而通過銀行間市場、地區間、行業間的關系網建立一套國家系統進行個人信息的登記、查詢等。由市場上,具有合格資格的參與者以付費的形式獲得相關信息,各參與者必須建立風險隔離的內部機構負責系統數據的搜集、查詢等,必須保障信息的保密性。另外,國家還應該建立相應的制度,加大執法力度,增加失信者的失信成本。

(2)完善信用評價指標體系。資產證券化交易的過程是十分復雜的,在一項較為復雜的交易中,通常會涉及到十幾家中介機構,其中資信評級機構、會計事務所和資產評估機構是最重要的中介機構,必須包括在內。在這三者中,會計業相對比較規范,在一定程度上能夠基本滿足現今資產證券化的需要;但是,現階段我國的資產評估行業和資信評級行業仍然存在一些不足的地方。資產評估業的主要問題是:資產評估機構過多過亂,評估標準不一,行業內存在不正當競爭等。種種跡象表明,若不對資產評估行業進行規范,資產證券化就會在我國難以正常推行且風險較大。

第4篇

[關鍵詞]貿易融資;資產證券化;金融市場;商業銀行

[中圖分類號]F715.51;F830.33[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4-9339(2012)02-0031-06

一、貿易融資資產證券化問題的由來傳統貿易融資一般僅限于各種貿易結算方式(如信用證或托收)項下的票據貼現、進出口押匯、國際保理、福費廷等。但近年來逐漸興起的供應鏈融資模式使貿易融資的流程增加了一些動態的因素,使金融機構在風險管理上面臨著更大的挑戰。從實務角度看,貿易融資行為是以貿易訂單下的應收賬款為基礎,輔以貨權質押的方式進行融資,具體形式包括票據貼現、訂單融資、動態存貨抵押貸款等。現代貿易融資往往需要金融機構與物流企業保持連續的密切合作,甚至由物流企業跨越傳統界限而成為融資的主角。現代貿易融資的創新要求金融機構的經營活動不僅要與貿易流程相結合,也要能夠合理地進行金融創新來完善自身的風險管理活動。這與未來我國資本市場全方位、多層次的發展方向是吻合的。

對于銀行等面向貿易融資的金融機構而言,要發展貿易融資,需要有更強的風險管理能力。以應收賬款為基礎的融資如信用證打包放款、出口押匯、賣方遠期信用證融資、出口發票融資、開證授信額度、進口押匯、國際保理、福費廷等,[1]往往有相似的貿易行為背景,卻擁有程度不同的風險;以存貨質押為基礎的物流融資,涉及制造、運輸、倉儲、加工等各個環節。這會使金融機構的貿易融資資產有著較為復雜的風險結構。由此,改善資產質量,合理分配風險就成為銀行必須考慮的經營方向之一。[2]

銀行分散風險的主要方式除了在業務上進行合理的風險配置之外,對部分資產進行證券化也是解決之道。資產證券化是金融機構將資產打包,并經過獨立機構將風險與銀行其他資產隔離開來之后,形成可公開發行證券的過程。在過去30年間,最引人注目的資產證券化行為就是房屋抵押貸款次級債券,它在美國房地產市場的發展中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但也是引起金融危機的元兇。在我國資產證券化發展尚不充分、金融抑制程度仍然較高的現狀之下,發行有現金流支撐的證券仍不失為銀行機構分散風險的途徑之一。

[收稿日期]2011-12-13

[作者簡介]羅云峰(1978-),男,江西九江人,紹興文理學院講師,管理學碩士。

二、文獻回顧貿易融資與資產證券化都不能算是新興的話題。在貿易融資研究中,有部分成果是圍繞著各種票據融資與存貨質押融資的操作流程展開論述的,另一部分文獻從銀行機構的結算業務、風險管理乃至貨幣政策的執行等方面,對貿易融資活動展開分析;在資產證券化方面,也有大量的文獻針對其內含的投融資理論或實際操作流程展開分析和論證。

徐亞琴(2009)認為,目前的出口商業發票融資應當是一種應收賬款擔保貸款,銀行對企業做出的各項要求,包括提供的商務合同、發票及報關單等證明文件,以及對銀行做出的法律上的保證,實質上是在證明借以擔保的是企業的“合格應收賬款”[3];Rutberg(2003)對美國的進出口貿易銀行對不同結算方式下的風險控制進行了評述。[4]

存貨質押類融資的理論和實務探討則更為豐富,原因是基于存貨類動產質押的融資活動歷史悠久,在歐美市場上的運作已有百余年的歷史,而我國國內的存貨質押融資業務的開展也漸入佳境。李傳峰(2010)利用Var方法建立模型,給出了標準倉單質押貸款業務最優質押率的計算結果[5];賀學會(2006)認為倉儲金融的基礎――倉單系統的建立與完善能夠實現標準倉單的金融化,可以使商業銀行的業務從傳統的靜態質押貸款向基于現代供應鏈金融思想的動態質押貸款發展,并由此開拓更多的金融創新品種[6];李毅學等(2007)深入分析了國內外存貨質押融資業務的演化過程,認為國內外的存貨質押融資業務的發展有質押物范圍漸趨寬泛、業務監控動態化、倉儲企業與銀行合作漸趨緊密的特征。[7]23-25

隨著供應鏈融資思想的深入,存貨質押與應收賬款質押逐漸融合,成為金融機構所提供的綜合融資業務的組成部分。石飛(2010)將應收賬款融資、保兌倉融資和融通倉融資等金融創新行為的特點整理之后,認為它們都應歸入供應鏈金融這一框架之下[8];李毅學(2007)對國內外物流金融的實際運行做了比較分析,認為通過供應鏈上的貿易關系而形成的物流金融,包括存貨質押融資、應收賬款融資和訂單融資等業務,是供應鏈金融得以實現的主要方式[7]25-26;章文燕(2010)從市場整體出發,指出了供應鏈金融的庫存質押融資、委托貸款和共同經營三種模式[9];夏泰鳳、金雪軍(2011)使用動態博弈模型對銀行與企業之間的關系展開分析,認為供應鏈金融實質上是一種“銀行―物流企業―供方企業”的三方契約關系,物流企業承擔銀行對動產的監管職能,能夠給銀企合作以充分的信息,從而節省交易成本。[10]

目前,我國貿易融資活動的瓶頸,很大程度上來源于一些基礎的制度背景。慕曉豐(2010)對應收賬款質押融資業務的法律與制度背景進行了分析,指出根據我國現行的《物權法》和《擔保法》,應收賬款質押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包括應收賬款的轉讓、清收和使用、質押后的管理,以及違約風險。[11]

傳統資產證券化的理論與實踐問題主要集中于不動產抵押或質押貸款而產生的次級債券,但目前基于存貨質押貸款的次級債券也逐漸出現在研究者的視野之中。張軍洲(2005)認為小銀行向大銀行出售貸款資產的同業交易是資產證券化的根源,而獨立的、有政府背景的資產管理機構已逐漸具備了將基礎貸款轉化為不同期限的次級債券,在資本市場上銷售的能力[12];宣昌能等(2009)對歐美資產證券化的模式進行了分析和對比,認為歐洲的表內證券化模式優于美國的表外證券化模式,是金融創新與風險控制之間的一個較好的平衡點[13]39-40;胡志成(2010)從資產抵押權的角度對資產證券化問題展開研究,認為抵押權從屬性決定了其流通性,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削減抵押權的從屬性而增強其獨立性,有利于證券化資產的流通[14];紐行(2001)描述了部分小型機構開創的網上貿易融資二級市場模式,指出成熟的二級市場有助于銀行實現結構性貿易融資,為進出口商量身定做融資方案。[15]

關于目前我國資產證券化的市場發展狀況,許多實務界人士對此做出了述評。由于我國目前并沒有系統的資產支持證券發行與流通市場,過去發行的信貸資產支持證券實際上多以商業銀行次級債的形式出現,并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饒曦(2005)從補充資本金的角度對商業銀行發行次級債的市場行為進行了分析,認為商業銀行次級債對于投資者而言有著比習慣性認識更大的風險。[16]

三、貿易融資證券化的實質與必要性分析資產證券化是一種非常靈活的金融創新工具。甚至有實務界人士認為,凡是能夠在未來產生穩定現金流的資產,均可塑造成資產支持證券。[17]原始資產轉化為資產抵押證券的過程一般包括資產重組、風險隔離和信用增級三個部分。[18]資產重組便是通過操作將原始資產的現金收入轉化為穩定的現金流;風險隔離是將原始資產的風險與原始資產的發起方分離開來;信用增級使資產抵押證券達到公開發行的信用水平。從實務角度出發,即使是未來現金流并不穩定的資產,也可以通過“信用增級”和特定目的載體(Special Purpose Vehicle,即SPV)的運作,實現穩定的現金流。

貿易融資是一類較為特殊的資產。從目前的貿易流程看,它是一種以存貨或應收賬款為抵押或質押而形成的具有不同期限的融資。傳統的進出口押匯、福費廷等融資形式在貿易融資中占了主要位置。[19]在供應鏈金融理論逐漸滲入實務界的背景下,物流企業逐漸能夠對存貨或應收款狀態進行更為嚴格的監控,從而使商業銀行能夠更好地對貿易融資資產進行風險控制[20,21],也為資產證券化中的資產重組部分內容提供了更充分的條件。在此基礎上,貿易融資資產的證券化能夠進一步優化銀行機構該部分資產的風險結構,從而給貿易融資留下了更大的空間。[22]

盡管貿易融資資產是商業銀行的優質資產之一,但由于貿易企業具有資產負債率高、資信級別不高的特點,貿易融資資產也是一種風險管理難度較大的銀行資產。[23]因此,對于商業銀行而言,一方面需要把貿易融資資產作為資產結構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甚至需要增加其份額;另一方面由于資產結構的改變而需要更好地管理風險。由此,商業銀行需要以一定的方式對沖貿易融資資產的風險。而證券化恰好能夠有效地對沖風險,尤其是在采用“真實銷售”的表外證券化模式時。

綜上所述,貿易融資實質上是以貿易應收款索取權為基礎的商業信貸,在此基礎上可能輔以貨物的不同程度的質押權,從而形成風險程度不同的信貸資產。[24]對于銀行而言,融資的風險程度取決于融資企業和合作企業的信譽、貿易活動的真實性和物流企業的管理能力。[25]金融危機過后,我國貿易活動已有回升的態勢。2010年,全國進出口總值同比增長34.7%,其中出口增長31.3%,進口增長38.7%。數據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網站。而從結構上看,貿易活動在地區上具有更為多元化的趨勢。貿易的增長和環境變化使得貿易融資的需求更加龐大和多元化,也給商業銀行開展與此相關的應收賬款融資或存貨質押融資業務提供了巨大的空間。

從麥金農和肖的金融抑制理論看,我國是典型的對金融市場實行嚴格管制的發展中國家,由此抑制了金融系統對經濟增長的貢獻。我國金融市場的拓展、金融創新活動以及金融監管活動的探索一直在進行中。在此過程中,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的方向始終是各方關注的政策熱點問題。資產證券化正是金融市場發展的重要方向之一,它在很大程度上左右著政策發展的方向。

我國資產證券化業務從上世紀90年代開始出現,到2005年已有多種資產證券化品種在銀行間債券市場和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從目前資產證券化的品種看,以房屋抵押貸款為基礎資產的次級債券是上世紀80年代以來最為成功的資產支持證券之一。但這需要穩定的房產市場作為前提,否則過度的證券化將導致金融系統的連鎖反應。2008年由美國次貸危機引發的系統性金融危機便是最好的例證。

綜上所述,在現有背景下的資產證券化市場中,市場主體與政策層都會有相應的行為。從市場角度看,商業銀行需要充分地優化資產結構,并為日益擴大的貿易融資需求尋找政策允許下的空間;而政策制定者也需要針對在目前背景下適合發展的資產證券化品種,制定監管規則,從而為拓展資產證券化市場打開突破口。而貿易融資資產的證券化恰好符合了目前背景下市場層與政策層的要求。

四、貿易融資資產實現證券化的困難目前我國的貿易融資資產風險主要由商業銀行承擔,這使貨幣政策和信貸額度在很大程度上制約了融資的額度。盡管從理論上說,任何資產都可以進行證券化,但是由于現行金融體制的制約,要使貿易融資資產實現證券化,存在諸多困難。

(一)證券化模式的選擇

從目前資產證券化的歷史看,西方較為成熟的資產證券化有美國的表外證券化和歐洲的表內證券化兩種模式。[13]35由于其獨特的銀行業結構和分業經營的監管制度,美國采取的是系統風險較高的表外證券化模式,而歐洲銀行則采取了表內證券化模式。這使得兩者在金融危機中的表現有較大的反差。前者所引發的次貸危機直接導致了系統性的金融危機,而后者則因為嚴格監管和擔保機制嚴謹而避免了更大范圍的恐慌。在兩種證券化模式下,商業銀行承擔的風險有較大的差異。

對于我國的資產證券化而言,至少存在制度層面上的兩難問題:由于金融業的分業經營和分業監管的政策格局不可能在短時間內打破,因而商業銀行在短期內難以從事證券發行活動;而如果采取類似美國式的表外證券化模式,又將為金融系統埋下風險隱患。

通過2005年以來的制度進展,我國部分資產支持證券已能夠在銀行間債券市場、證券投資基金投資市場和社保基金投資市場上發行和交易。如前所述,如果商業銀行采取表內證券化模式,則不僅面臨著混業經營上的困難和制度障礙,也難以同時承擔商業銀行風險與證券發行承銷風險;由于商業銀行吸收的貿易融資資產在風險程度上參差不齊,新興的供應鏈金融模式產生的動態質押在一定程度上便利了貿易融資,卻也給風險評級帶來了更大的挑戰。由此,當采用表外證券化模式時,商業銀行與特別目的載體SPV之間應當形成“破產隔離”,此時SPV和信用評級機構將面臨難度較大的資產整理、信用評級和信用增級工作。[26]

貿易融資資產一般是180天以內的信貸資產,屬于短期資產,這會使資產抵押證券的期限變得很短。[27]對于能夠提供長期穩定現金流的資產抵押證券,一般要求基礎資產為長期資產,以便于資產池能夠為證券購買者提供相應的現金流。因此,在應用表外證券化模式時,商業銀行會面臨一個兩難選擇:如果以基礎資產的期限來確定證券的期限,那么這就成為短期融資證券,會影響發行范圍;如果通過商業銀行的動態管理將短期信貸轉化為SPV的長期資產,那么就演變成了以銀行的信用為抵押發行證券。這將使得銀行難以實現具有風險隔離特征的“真實銷售”。

由此,商業銀行將不得不考慮采用表內證券化模式或介于兩者之間的模式。在基礎資產仍處于銀行內部的狀態下,資產風險仍然需要由商業銀行來承擔;而且這將挑戰目前金融行業分業經營的制度框架。在這樣的環境下,貿易融資資產的證券化不僅是商業銀行自身的問題,也與制度的演進息息相關。

(二)證券化過程

貿易融資資產證券化的難度,在證券化過程中的一些操作步驟上也有廣泛的體現。無論采取歐洲的表內證券化模式還是美國的表外證券化模式,商業銀行都必須首先對基礎資產進行整理,將其轉化為便于專業機構管理的資產。從資產屬性上看,貿易融資資產由于其短期性、流動性等特征,的確可以歸入優質資產一類。但是我國目前的商業銀行大多沒有根據貿易流程成立專門的機構,進行風險控制。[28]這也正是貿易融資未能成為我國商業銀行主要業務的重要原因之一。由此,在證券化過程中,商業銀行需要對基礎資產,即貿易融資資產進行更為細致的管理。

對于商業銀行而言,在貿易融資業務中,如果應收賬款質押與存貨質押能夠結合起來統一處理,會使資產質量大大提升。然而,由于貿易活動的多變性,做到這一點并不容易。在應收賬款質押模式下,被質押的應收賬款往往以信用證、托收項下的票據形式出現,而近來出現的訂單融資模式,使融資風險在更大程度上取決于貿易企業的信用度和貿易活動的真實性;存貨質押融資模式的風險則取決于物流企業的信用度,以及它們與商業銀行的合作程度,不同的商品種類(主要體現在可在期貨交易所開具標準倉單的大宗商品)也會影響融資的風險程度。風險因素的多元化,使得商業銀行難以將所有融資業務的質押方式和質押率做統一的處理。

如前所述,貿易融資模式的創新為商業銀行的風險管理帶來了新的挑戰。在進行破產隔離的時候,這種挑戰便被傳導給SPV、信用評級機構以及二級市場。盡管在物流企業功能逐漸強大的背景下,貿易融資的風險能夠得到一定程度的控制,但是對于商業銀行而言,在將資產“真實出售”給SPV之前,必須對相應貸款進行明確、系統化的風險管理,從而使信用評級與信用增級活動得以順利進行,這對商業銀行而言也是一個考驗。

通過商業銀行與現代物流企業的合作,基于存貨抵押、質押或擔保的融資擁有比較高的安全性,因而也使得資產質量較高。而從資產證券化的流程上看,要使貿易融資資產得以標準化,必然需要資信評級機構、物流企業、會計師事務所等眾多機構的合作。總之,在貿易融資資產形成和證券化的過程中,商業銀行和其他機構需要有更強的經營能力和協調能力。

對于商業銀行而言,現金流的期限如何轉換是證券化過程中的一個重要問題。如前所述,貿易融資資產一般具有期限較短的特點。由于貿易應收款的波動性,實際現金流與假設不一致的可能性很大,在銀行合規管理中,不合規的資產會從列表中刪除,新的合規資產會增加進來。[29]按照典型的表外證券化的模式,商業銀行組成的“資產池”就不是固定的,而是流動的。

五、貿易融資資產證券化的政策分析綜上所述,貿易融資資產的證券化,需要解決基礎資產管理、證券化模式選擇和證券化過程等多個層面上的一系列問題。目前,我國資產證券化正處于新一輪發展之中,以我國金融市場的發展經驗看,制度的突破與銀行商業模式的創新往往是相伴而行的。

(一)基礎資產管理

商業銀行對貿易融資資產進行風險管理的思路主要集中在事前選擇、抵押品和抵押率制度,以及在貸款發放之后抵押品的動態管理上。一般而言,賬期合理,有標準化、高質量的合同條款為支撐,貸款主體具有良好信用記錄的應收賬款比較容易得到商業銀行的肯定。[30,31]在此基礎上,商業銀行可以通過與物流企業的合作,使貿易融資資產的違約風險進一步降低。對于商業銀行而言,在這種模式下進行貿易融資的發放需要建立更為系統、動態的風險管理制度。

另外,貿易融資資產也應當按照賬期進行分類管理。一般而言,貿易融資往往以1年以下的短期信貸為主,也包括(例如福費廷)長期信貸。針對不同期限的貿易融資資產進行分類管理,是進行信用評級與增級,并由此進行證券化的基礎。

(二) 資產證券化制度的選擇與實施

在金融危機的影響逐漸淡去的背景下,我國的資產證券化制度正處于緩慢推進的過程之中。對于管理層而言,需要兼顧發展這部分金融市場,以實現多層次資本市場的發展戰略;同時也需要比較謹慎地以美國次貸危機為戒,避免產生過大的系統風險。因此,兩全的思路會體現在證券化制度的各個部分上,包括證券化模式的選擇,以及與其相適應的信托制度和商業銀行風險監控制度。

如前所述,基于信貸資產的資產證券化模式可分為表內證券化和表外證券化兩種。前者會帶來較低的系統風險,但會對商業銀行的經營和監管帶來難題;后者則可以有效地隔離風險,但可能會帶來較高的系統風險。與此對應的是,證券化模式的選擇將直接決定金融機構是否實施分業經營分業管理的制度,如果采取表內證券化的模式,將意味著商業銀行將要對證券化資產的現金流發放負責,這必然要求商業銀行混業經營。而表外證券化則不存在相應的問題。因此,在進行制度選擇的時候,需要權衡金融機構混業經營的監管成本和實施表外證券化模式時帶來的額外系統風險之間何者更低。

在表外證券化業務中,商業銀行與SPV之間存在逆向選擇問題,即商業銀行將不良資產證券化的沖動可能更足。這需要監管部門能夠保證SPV了解充分的信息并將其披露給投資人,由此商業銀行需要將貿易融資資產根據融資企業資信、質押或抵押單據等因素制定合理的定價模型,并將這些信息在“真實銷售”過程中給予投資人充分的告知。當“真實銷售”完成之后,產生的現金流通過兩種方式到達投資人:一是直接從原始資產,即貿易應收款所在地流向投資人賬戶――即“過手證券”;二是SPV將原始現金流進行整理后按照證券發行協議那樣付給較為穩定的現金流。前一種方式中投資人不必承擔來自SPV的道德風險,但可能存在原始資產的現金流不能到位的風險;而后一種方式中投資人可以得到穩定的現金流,但要承擔來自SPV的道德風險。由于貿易應收賬款大多是單筆、短期的票據貼現,因而現金流的穩定依賴商業銀行和SPV的運作。由此,在表外證券化業務中,制度完善的方向主要是針對物流業、商業銀行以及信托業在規范經營和信息披露上的監管。

而表內證券化業務則意味著商業銀行不僅要對來自貿易企業的應收賬款進行管理,還必須自行成立SPV承擔證券的發行承銷,并對證券的償付承擔責任。在這種情況下,制度完善的方向主要是針對商業銀行在貿易融資和發行承銷兩個部門業務的混業經營中的規范操作和信息披露。

目前,資產證券化的政策環境正在逐步完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2005年實施的《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中對資產支持證券的發行方式和發行渠道做出了規范,確立了資產支持證券由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機構發行,資產支持證券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上發行和交易的規則。這初步確立了資產證券化過程中的中介機構,并初步建立起相應的市場。在投資主體上,合格投資者的數量和種類也在不斷增加。2006年中國證監會的《關于證券投資基金投資資產支持證券有關事項的通知》中將各類證券投資基金也納入了資產支持證券的發行、交易市場之內。隨著金融危機影響的逐漸淡去,我國資產支持證券的市場范圍將更加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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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李莉. 我國應收賬款證券化的可行性分析 [J]. 審計與理財,2006,(4).

[31]李毅學. 物流金融創新――訂單融資業務的貸前評估 [J]. 統計與決策,2008,(24).

An Analysis to Securitization of Trade Finance Asset

Luo YunFeng

(Shangyu Branch,Shaoxing University,Shangyu 312300,China)

第5篇

關鍵字:資產證券化;壞賬處理;不良資產;保護投資者

前言

為了將缺乏流動性、但具有未來預期穩定現金流轉變為可以在金融市場上出售和流通的證券并據以融資,資產證券化得以應運而生。資產證券化是國際上比較通行的一種處理不良資產的方式,通過將不良資產證券化,銀行可以提前收回現金,提升不良資產的潛在價值。但是,如果發起人為了減少自己壞賬的風險和成本,而將該筆壞賬通過證券化的流程使其可以在金額市場上銷售,這樣就會使投資者承擔確定的風險。換言之,是發起人將自己壞賬的成本轉嫁給了廣大投資者。這樣絕對不是資產證券化的本意,那么資產證券化能避免壞賬證券化以保護投資者嗎?

一、資產證券化的概況

1970年美國的政府國民抵押協會,首次發行以抵押貸款組合為基礎資產的抵押支持證券-房貸轉付證券,完成首筆資產證券化交易以來,資產證券化逐漸成為一種被廣泛采用的金融創新工具而得到了迅猛發展。①

資產證券化是發起人將缺乏流動性但能夠在未來產生可預見的、穩定的現金流的資產或資產集合(在法學本質上是債權)出售給SPV,由其通過一定得結構安排,分離和重組資產的收益和風險并增強資產的信用,轉化成由資產產生的現金流擔保的可自由流通的證券,銷售給金融市場上的投資者。②資產證券化將相對不流動的資產轉換成市場可出售的證券,提高了資產流動性,提供了新的融資來源。

可以看出,資產證券化是把缺乏流動性、但具有未來預期穩定現金流的資產集中起來,形成一個資產池,通過結構性重組,將其轉變為可以在金融市場上出售和流通的證券并據以融資。在銀行財務管理中,資產證券化是銀行貸款業務適應市場發展而自發產生的新的銀行業務,是對傳統商業銀行業務持有貸款到期、坐等利差實現的革命性變革,屬于金融業務的一種創新。資產證券化不僅使銀行突破了金融管制體系下分業、分地區經營的限制,更重要的是提高了銀行資金的流動性,分散了信用風險,增強了銀行對利率變動的敏感性,更使商業銀行開發新貸款品種的積極性也大為提高。隨著金融工程技術的日益提高,資產證券化的品種會日益增多,交易結構會日益復雜。

二、避免資產證券化淪為壞賬處理的因素

資產證券化是國際上比較通行的一種處理不良資產的方式,通過將不良資產證券化,銀行可以提前收回現金,提升不良資產的潛在價值。銀行在資產證券化以實現不良資產流通起來的過程中,是否會淪為壞賬處理的工具呢?如果在構建資產證券化的過程中,未考慮到壞賬的問題,或者說沒有設計規避壞賬假借資產證券化的名義來轉嫁風險的因素,那么資產證券化產生的初衷就蕩然無存,其存在的價值也就會失去根基。

(一)不良資產不同于壞賬

銀行如果出現壞賬,確實會造成銀行的損失,影響銀行的信貸資本和資產的流動性。這筆不能收回的賬款是否可以以不良資產的名義來實現證券化呢?當然不能。

從不良資產與壞賬的區別來看,壞賬是已經確認應收而又不能收回的應收賬款。而銀行的不良資產(常稱為不良債權),其中最主要的是不良貸款,是指銀行顧客不能按期、按量歸還本息的貸款。也就是說是那些銀行發放的貸款不能按預先約定的期限、利率收回本金和利息。

從不良資產進行資產證券化來看,之所以資產證券化從問世以來一直被視為解決銀行不良資產的最佳途徑是因為資產證券化確實能夠將銀行資產負債表上的信貸資產由表內移至表外,從而提高銀行資產的流動性和盈利性,但不良資產證券化是有嚴格的前提條件的:被證券化的資產必須具備良好的未來預期收益,要有未來的現金流量作為保證。因此并不是所有的不良資產都能證券化。

可見,銀行進行資產證券化是為了解決那些欠缺流動性的資產,實現已經逾期回收的貸款的回籠,同時,對資產證券化還進行可限制,所以,理論上是不允許確定不能收回的壞賬進行證券化。

(二)信用增級降低壞賬處理的可能性

信用增級是指在資產證券化中被用以防范風險、保護投資者的技術。③信用增級既可以由發起人通過超額擔保、購買從屬證券和設置利差賬戶等形式提供,也可以由第三人(通常是保險公司、金融擔保公司和銀行)通過保險、擔保和簽發信用證等形式提供。一般,在證券化的過程中,SPV與信用增級的提供人簽訂信用增級合同或者讓償付協議,明確信用增級提供人的信用等級、所提供的信用增級方式、幅度、償付的條件和信用增級提供人可以獲得信用增級費用。④

信用增級并不是從形式上是證券化的不良資產從表面上顯示為良好資產,以吸引投資者,其實,證券化的資產通過信用增級,可以使投資者即使發生信用風險的情況下,也能實現證券權益的實現。是為了提高資產信用級別,增強證券對投資者的吸引力,減輕和化解資產的信用風險,并在實質上為投資者的利益提供保護。

信用增級確實可以保護投資者的投資回報的權益,但是,有一點可能會被忽視,就是潛在的審核功能。試想,有誰會愿意為確實不能回收的壞賬來進行信用增級呢?為了減少自己的風險,肯定也會進行必要的形式審查。比起水平參差不齊的投資者而言,顯然,專業從事資產證券化信用增級的提供者更可能識別是否是壞賬。

(三)真實銷售減少壞賬處理的可能性

SPV是指接受發起人的資產組合,并發行以此為支持的證券的特殊實體。SPV的原始概念來自于防火墻的風險隔離設計,它的設計主要為了達到"破產隔離"的目的。破產隔離是為避免發起人的破產風險和SPV的破產風險危機應收款,確保投資者的合法權益,這要求SPV需采取"真實銷售"的方式從發起人處購得應收款。真實銷售要求發起人將與擬證券化資產有關的權益和風險或控制權一并轉移給SPV,是SPV獲得對資產的合法權利。這也意味著SPV在交易之后既有權獲取資產的收益,還需要承擔資產的損失。

關于真實銷售可以減少壞賬處理可以從非真實銷售角度來思考。例如,證券化資產剩余利潤抽取利潤不屬于真實銷售,它是一開始并沒有確定發起人對資產的責任,而是若資產發生損失,發起人就愛予以彌補;資產在償還投資者權益后又剩余,發起人舊雨衣獲取。這種非真實銷售行為是SPV對發起人有追索權,這種情況下,即使發起人進行壞賬證券化,對SPV也不會有什么壞處,畢竟在資產發生損失時,SPV可以從發起人處獲得補償。顯而易見,如果不采用真實銷售模式,會極大地增加發起人通過證券化來處理壞賬的可能性,而嚴格要求SPV發行的資產是通過真實銷售而得的,其對該資產承擔相應的風險,可以有效減少壞賬處理的可能性。

三、總結

從理論上講,構建資產證券化時確實禁止壞賬處理,并且在現實運行中,也會通過一系列關聯的制度設計來避免壞賬證券化,如必須真實銷售的要求、信用增級機構的把控。這些都會降低投資者的投資風險,保護投資者的投資回報的權益。但是,任何制度的設計在它的運行過程中都會有所漏洞,換言之,資產證券化并不能百分百確保在實踐中不會存在壞賬的證券化,可是資產證券化從其理論構架和制度設計上是可以盡量避免壞賬處理的。

參考文獻:

①http:///link?url=UNzjKjkChkW8tj8zQVek3qgcCkbyhFyRdelLb4mnESSQROEnwu26AigrReUZtg5k

②洪艷榮,資產證券化法律問題研究[M]:6.

③邵樂,淺析信貸資產證券化[J]2004,3:27

第6篇

關鍵詞:“營改增” 信貸資產證券化 稅務負擔

根據《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以下簡稱“36號文”)的規定,自2016年5月1日起,金融業全面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工作。由于金融業的業務結構類型較為多樣化、部分交易相對復雜,實踐中存在一些具體操作環節的涉稅事項無據可依的情況,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相關業務的開展,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即是其中一例。雖然財政部、國稅總局于2016年12月了《關于明確金融 房地產開發 教育輔助服務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40號,以下簡稱“140號通知”),并于2017年1月了《關于資管產品增值稅政策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稅〔2017〕2號,以下簡稱“2號通知”),試圖對資管產品(含信貸資產證券化涉及的特定目的信托)的納稅事項加以明確,但根據最新的通知內容,實踐中仍存在納稅不明的情況。

“營改增”后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的一些涉稅事項有待明確

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是指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發起機構, 將信貸資產信托給受托機構, 由受托機構以資產支持證券的形式向投資機構發行受益證券, 以該財產所產生的現金支付資產支持證券收益的結構性融資活動。1這一業務涉及金融資產的轉讓、金融資產收益的取得、投資者本金及收益的支付、其他參與主體費用的支付等過程,涉稅種類在“營改增”前包括營業稅、所得稅、印花稅,在“營改增”后包括增值稅、所得稅、印花稅。本次稅制改革對所得稅和印花稅影響較小,主要的影響是改征增值稅后一些涉稅事項變得不明確。從納稅主體來看,受托機構、發起機構及投資機構均有涉及。

(一)受托機構增值稅的納稅責任不明確

在原營業稅制下,受托機構營業稅的納稅責任分為兩部分,一是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信貸資產證券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5號,以下簡稱“5號文”)的有關規定,受托機構應就其管理的信貸資產取得的利息收入全額繳納營業稅;二是根據營業稅有關條例及細則,受托機構應就其受托管理取得的報酬繳納營業稅。在既往實踐中,就受托管理所獲報酬繳納營業稅的方式相對比較明確,而就利息收入繳納營業稅存在兩種處理方式:一種是受托機構以自身名義就相應利息收入繳納營業稅,另一種是由貸款服務機構(發起機構)就相應利息收入進行扣繳后再轉付至受托機構。秉承“稅收中性”原則,上述兩種處理方式在不產生重復征稅的情況下,均有一定合理性,亦均有明確、成熟的操作模式。

“營改增”之后,由于36號文并未明確對5號文的廢止,因此在有關改征增值稅的納稅事項上出現了較大分歧。財政部及國稅總局在140號通知中明確了“資管產品運營過程中發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以資管產品管理人為增值稅納稅人”2,并在其后的政策解讀中進一步明確“各類資管產品中,受投資人委托管理資管產品的基金公司、信托公司、銀行等就是資管產品的管理人”3,隨后在2號通知中設定了2017年7月1日的新老劃斷線,免除了該時點之前管理人的增值稅納稅責任,并表示后續將制定具體征收管理辦法。從現行有效的政策制度來看,受托機構是否需就所管理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的利息收入繳納增值稅,發起機構是否按照5號文的思路可以免除“貸款服務”項下利息的增值稅納稅義務,仍是待解之題。筆者對“營改增”生效后部分資產支持證券發行中有關受托機構納稅義務的稅務意見4進行了總結,發現有以下四種處理方式:

1.由發起機構繳納

德勤華永與畢馬威華振從票據流、資金流、業務流一致的角度出發,支持由發起機構繳納有關稅收。畢馬威華振在建鑫二期和企富二期項目、德勤華永在金信一期項目中均從信托不是合格納稅主體的角度分析受托C構不應承擔納稅義務。

2.由受托機構繳納

畢馬威華振在捷贏一期及和萃三期項目、信永中和在恒金二期項目、立信會計在金鹿一期項目、江蘇蘇亞金誠在紫鑫一期項目、安永華明在中譽項目中的有關稅務意見顯示,受托機構應比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

3.仍不明確

安永華明在唯盈一期、永生二期、唯盈二期、慶春一期、蘇福一期等項目中出具了“仍待確認”的稅務意見,信永中和在恒金一期項目、天健在莞盈項目中均未提及有關增值稅的內容。

4.回避繳納主體,僅判斷利息收入需要繳納增值稅

普華永道在華馭、鑫浦、睿程、福元、豐耀項目以及德勤在建鑫一期項目中均回避了納稅主體的判斷。

考慮到上述項目的資產支持證券生效日均在2016年5月1日“營改增”生效后,稅務意見中不提及有關增值稅的內容,應為專業機構認為無法出具確定意見。同一機構出具不同口徑的稅務意見,也從側面反映了可能存在專業意見的分歧或認識不清。

(二)發起機構增值稅的納稅責任不明確

在原營業稅制下,發起機構涉及的營業稅納稅責任主要有三部分,一是針對轉讓基礎信貸資產行為本身產生的營業稅納稅責任,一般在平價轉讓基礎資產時不涉及,溢價轉讓時按照信貸資產轉讓的原則繳納營業稅;二是就基礎信貸資產中取得的利息收入繳納營業稅;三是就貸款服務費收入繳納營業稅。

在增值稅制下,第三部分的納稅責任較為明確,第二部分涉及的增值稅納稅義務已在上文討論過,此處不做贅述,第一部分的增值稅納稅義務在筆者前述查閱的稅務意見中均表示“未見有關規定”或直接未提及該事項,因為可以合理推斷相關稅務顧問仍認為此項納稅義務不明確或仍存在不確定性。

(三)投資機構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不明確

在原營業稅制下,投資機構涉及的營業稅納稅責任主要有兩部分,一是持有信貸資產支持證券期間,就收到的信貸資產支持證券投資收益繳納營業稅;二是在信貸資產支持證券交易過程中,就差價繳納營業稅。

在增值稅制下,對于就第二部分價差收入繳納增值稅的認識較為統一,即投資機構買入價及賣出價存在差異時,就增值部分繳納增值稅,如果發生虧損,則可以進行抵扣。但對于第一部分持有期內投資收益的增值稅納稅義務則存在較大分歧。筆者總結了“營改增”生效后部分資產支持證券發行中有關該納稅事項的稅務意見,可以分為三類:一是仍待確認;二是無需繳納;三是可能存在繳納義務。

綜上所述,“營改增”之后,目前對于發起機構、受托機構及投資機構的增值稅納稅責任和納稅方式仍存在不明確之處,主要集中在基礎信貸資產利息收入的增值稅繳納環節,市場機構對此存在較大分歧,綜合稅務主管部門前后的幾份通知及政策解讀,仍無法得到準確的結論。考慮到稅收系法定義務,不應存在稅收繳納方式和責任層面的差異,故上述涉稅事項的明確系稅制改革題中應有之義。

“營改增”導致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稅務負擔上升

下面本文根據“營改增”之前營業稅繳納的一般操作情況及之后增值稅繳納的保守操作情況,縱向比較“營改增”前后涉稅事項變化導致的成本上升幅度。設定信貸資產收益率X為基數作簡單測算,假設將基礎資產收益的80%支付給最終投資者,10%作為貸款服務費,2%作為受托管理費。為簡化測算,再假設投資者均持有至到期,暫不考慮發起機構自持部分收入可能征收的增值稅和所得稅,同時不考慮其他中介服務機構在同等報價水平下包含增值稅在內導致的報價上升,以上假設在相當程度上降低了“營改增”后成本的上升幅度,具體測算見表1。

根據表1的測算結果,在盡可能簡化以降低稅務成本的情況下,將目前尚不明確的征稅部分均按征收處理,“營改增”之后信貸資產證券化稅務成本上升的幅度為基礎信貸資產收益率的10.606844%(16.206844%-5.6%)。

若考慮基礎信貸資產的利息收入僅在一個環節產生,因此發起機構與受托機構就基礎信貸資產利息收入的增值稅納稅義務無需重復履行,按發起機構繳納測算,即扣除受托機構繳納的(1-5.66%)×X×5.66%部分,則稅務負擔上升幅度為基礎資產收益率的5.2672%[10.606844%-(1-5.66%)×5.66%]。

即便在受托機構與發起機構僅就基礎信貸資產利息收入繳納一次增值稅的基礎上,再進一步免除投資機構就取得的信貸資產支持證券投資收益繳納增值稅的義務,即在前述估算基礎上進一步扣除投資機構繳納的80%×X×5.66%部分,則稅務負擔上升幅度仍為基礎資產收益率的0.7392%[5.2672%-80%×5.66%]。

按照信貸資產證券化基礎資產收益率為6%估算,參考上文估算的成本上升幅度,前述各情形下,稅務負擔在四舍五入后分別上升64BP、32BP、4BP。

目前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市場的存量規模已逾9500億元,稅制改革導致的成本上升幅度在幾十億元。考慮到近年來收益率相對較高的信用卡分期貸款、個人汽車貸款等基礎資產支持證券發行量越來越大,“營改增”帶來的稅負成本上升幅度會更大。上升的成本表面上看是由參與交易的各金融機構承擔,但實際上最終仍將傳導至市場資金價格的上升,不利于降低全社會融資成本。

政策建議

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作為盤活存量、用好增量的重要抓手,作為促進直接融資、降低市場資金價格、拉直融資鏈條的主要手段,在“營改增”之后,其涉稅事項應避免過度復雜化,避免重復納稅,避免因稅務負擔上升而降低金融機構的參與意愿。

筆者認為,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增值稅納稅事項需厘清兩個方面的認識:一是納稅與否;二是誰來繳納。

關于納稅與否的問題,應當從增值稅的應稅范圍及稅基計算出發考慮。在應稅范圍方面,36號文對此規定十分清晰,納入應稅范圍的金融服務包括“貸款服務、直接收費金融服務、保險服務和金融商品轉讓”,信貸資產應屬貸款服務范疇,故而基礎信貸資產產生的利息收入毫無疑問應當繳納增值稅;在稅基計算方面,相應貸款服務的計稅基礎為利息收入金額,因此相關繳納計算方式也較為明確。

關于誰來繳納的問題,具體納稅責任簡要分析如下:綜合考慮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全部流程,占用貨幣資金從而產生固定收益或保底收益的資金增值環節可能出現在三處,一是基礎信貸資產轉讓過程中的增值;二是基礎信貸資產產生的利息收入;三是投資者取得的證券利息收入。

其中轉讓過程增值所產生的增值稅納稅義務在36號文中約定明確,應由發起機構承擔增值部分的增值稅繳納義務;對于基礎信貸資產的利息收入及投資者所取得證券利息收入的納稅義務,則未有明確規定。為此構建銀行、儲戶、借款人、資產支持證券投資人的四部門模型,在證券化前后類比分析如下。

在未開展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前,銀行吸收儲戶存款、向借款人發放貸款、借款人歸還貸款本息、銀行向儲戶支付利息。在上述^程中,銀行應就借款人支付的貸款利息繳納增值稅,應就借款人向其支付的貸款利息開具發票或息單,儲戶無需就收到的存款利息向銀行開具憑證。在開展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后,銀行吸收儲戶存款,向借款人發放貸款A,無時滯地將貸款A證券化并出售給投資人,將收回的資金重新發放貸款B。此時,借款人A歸還的貸款本息作為資產支持證券償付資金來源,將通過銀行過手至受托機構并最終向資產支持證券投資人支付。在這一過程里,借款人A歸還的利息應繳納增值稅,但納稅主體不明確;資產支持證券持有人收到的收益是否應繳納增值稅仍不明確,但從目前情況來看,繳納增值稅的居多。由此來看,這里面存在就同一個資金增值過程重復征稅的情況,稅基同是來自于初始貸款A本金所產生的利息收入部分。

筆者認為,證券化交易過程只是使收取現金的權利發生了從銀行到SPV、從儲戶到投資人的平行移動,不應該由此致使稅負上升、推升業務成本。就目前的情況來看,無論是在發起機構、受托機構、投資機構任何一端征收增值稅,還是針對三者同時征收增值稅,都存在無法保持“資金流、業務流、發票流一致”的困境,同時,多重征稅也不符合稅法的精神。

綜上所述,考慮稅收征收成本、與現有制度的相容性、降稅負的目標及操作的可行性等多個因素,在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中,就基礎信貸資產利息收入及其后投資人持有至到期所收到利息的增值稅納稅問題上,筆者建議應當采用一次繳納增值稅的方式,并避免就同一利息收入反復由不同主體繳納增值稅。若沿用5號文、140號通知及2號通知中由受托機構繳納增值稅的政策思路,則應明確免除發起機構及投資機構在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過程中對基礎資產收取利息及獲取證券投資收益時的增值稅納稅義務,同時需對該業務涉及的增值稅發票開具方式加以明確,以兼顧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借款人客戶的入賬和抵扣需求。

注:1.見《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05〕第7號)。

2.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金融 房地產開發 教育輔助服務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40號第四點。

3.見財政部稅政司、國家稅務總局貨物和勞務稅司《關于財稅〔2016〕140號文件部分條款的政策解讀》第二條。

第7篇

【關鍵詞】資產證券化資產流動性資本充足率

一、資產證券化的發展歷史

資產證券化最早出現在60年代末美國的住宅抵押貸款市場。當時美國的儲貸協會和儲蓄銀行承擔了大部分住宅抵押貸款業務。在投資銀行和共同基金的沖擊下,這些機構的儲蓄資金被大量提取,利差收入日益減少,經營狀況惡化。針對上述情況,政府決定啟動并搞活住宅抵押貸款二級市場,以緩解儲蓄金融機構資產流動性不足的問題。1968年,美國政府國民抵押協會首次公開發行“過手證券”,開資產證券化之先河,此后資產證券化在全球迅猛發展。

通俗地講,資產證券化是指將一組流動性較差的資產(包括貸款或其他債務工具)進行一系列的組合,使其能產生穩定而可預期的現金流收益,再配以相應的信用增級,將其預期現金流的收益權轉變為可在金融市場上流動、信用等級較高的債券型證券的技術和過程。具體來說,資產證券化就是發起人把持有的流動性較差的資產,分類整理為一批批資產組合轉移給特殊目的載體,再由特殊目的載體以該資產作為擔保,發行資產支持證券并收回購買資金的一個技術和過程。

二、資產證券化的收益分析

作為一項金融創新,資產證券化之所以能被廣泛接受并取得迅猛發展,其根本原因在于它能給證券化的參與各方帶來收益。下面從各相關參與者,即發起人、投資人和投資銀行的角度來對資產證券化的收益進行分析。

1、發起人方面

資產證券化可以降低融資成本,增加資產流動性,提高資本充足率和資本使用效率,改善金融機構資產負債結構,并提供多樣化的資金來源和更好的資產負債管理,使得發起人能夠更充分地利用現有條件,實現規模經濟。

在傳統的融資方式中,融資者獲取資金的成本的高低取決于其本身的信用評級。與之相比,資產證券化可以降低發起人的融資成本。證券化的基礎資產具有穩定的、可預期的現金流,歷史信用記錄良好,真實出售隔離了原始權益人的破產風險,再通過信用增級等手段,證券的信用級別大大提高,這樣融資成本就相應地降低了。此外,資產證券化的信息披露要求相對較低,只需對進行證券化的資產信息進行披露,融資成本進一步降低。

2、投資人方面

資產證券化在市場中為投資者提供了一個高質量的投資選擇機會。由于組成資產池的資產是優質資產,并且有完善的信用增級,多數能獲得AA以上的評級,這使得這樣發行的證券的風險通常很小,而收益卻相對較高,在二級市場上也有很高的流動性。所以,資產支持證券越來越受到投資者,尤其是像養老基金、保險公司和貨幣市場基金這些投資品種受到限制的機構的歡迎。

資產證券化為投資者提供了多樣化的投資品種。現代證券化交易中的證券一般不是單一品種,而是通過對現金流的分割和組合而設計出的具有不同檔級的證券,甚至可以把不同種類的證券組合在一起形成合成證券,以更好地滿足不同投資者對期限、風險和利率的不同偏好。

3、投資銀行方面

資產證券化為投資銀行開辟了新的業務,為其帶來了巨大的商機。作為證券化的過程中的融資顧問和承銷商,投資銀行參與了產品的設計、評價、承銷以及二級市場交易等活動,持續穩定的資產證券化為其帶來了可觀而穩定的服務費收入。

三、我國開展資產證券化的重要意義

資產證券化對中國的發展具有諸多現實意義。從宏觀方面看,銀行資產證券化可以提高金融市場的效率,降低金融風險,促進經濟發展,還具有促進擴大消費、發展住宅產業的功效。從微觀方面看,開展住房按揭等貸款的證券化可以增強商業銀行的流動性,優化資產負債匹配結構,分散抵押貸款風險,有利于降低按揭貸款利率,減輕購房人的還款利息負擔,也便于簡化不動產轉讓手續,擴大不動產交易市場。

1、資產證券化對我國資本市場的推動作用

(1)資產證券化有利于分流儲蓄資金,壯大資本市場規模。2005年1月,我國全部金融機構存款余額為25.84萬億元。與此相對應,證監會公布的資料顯示,在2005年4月7日股市暴跌之前,滬深兩市股票市價總值為52080億元,股票市場只起到了部分分流資金的作用。數萬億信貸資產的證券化及其在二級市場的放大效應,將是分流儲蓄的重要手段。

(2)資產證券化能提供新的金融市場產品,豐富資本市場結構。資產證券化將流動性較差的資產轉變為信用風險較低、收益較穩定的可流通證券,豐富了證券市場中的證券品種,特別是豐富了固定收益證券的品種,為投資者提供了新的儲蓄替代型投資工具。這無疑會豐富市場的金融工具結構,對優化我國的金融市場結構能起到重要的促進作用。

(3)資產證券化降低融資成本,豐富了融資方式。資產證券化為籌資主體提供了一種融資成本相對較低的新型籌資工具,可以使籌資主體利用銀行信用以外的證券信用籌集資金。

(4)資產證券化為投資者提供了新的投資選擇。資產證券化產品具有風險低、標準化和流動性高的特點,其市場前景廣闊。資產證券化還可以為投資者提供多樣化的投資品種,可以通過對現金流的分割組合而設計出一系列證券投資組合,以滿足投資者不同的投資偏好。

(5)資產證券化能促進貿易市場和資本市場的協調發展。資產證券化通過巧妙的結構設計和獨特的運作方式,猶如一道橋梁,在多個層面上將貨幣市場和資本市場有機聯系起來。資產證券化一方面為銀行信貸風險“減壓”,另一方面,在為資本市場增添交易品種的同時,也為市場輸送源源不斷的資金“血液”,進而促進資本市場和銀行體系的協調發展。

2、資產證券化對商業銀行的意義

(1)資產證券化有利于商業銀行的資本管理,提高資本充足率。資本充足率是資本凈額除以總的風險資產之后得出的,即:資本充足率=(資本-扣除項)/(風險加權資產+12.5倍的市場風險與操作風險所需資本)。其中,風險加權資產是由銀行的各項資產乘以它們各自的風險權重而得。根據銀監會對銀行資產的風險權重的規定,住房貸款的風險權重為50%,而證券化之后回收的現金的風險權重為0,這樣計算出來的分母變小,資本充足率自然會提高。銀行可以將信貸資產進行證券化而非持有到期,主動靈活地調險資產規模,以最小的成本增強資產流動性,提高資本充足率。

(2)資產證券化有助于商業銀行優化資產負債結構,提高資產流動性。資產證券化為資產負債管理提供了有效的手段,通過證券化的真實出售和破產隔離功能,商業銀行可以將不具有流動性的中長期貸款剝離于資產負債表之外,及時獲取高流動性的現金資產,從而有效緩解流動性風險壓力。

(3)資產證券化有利于化解不良資產,降低不良貸款率。通過資產證券化將不良資產成批量、快速地轉換為可轉讓的資本市場產品,重新盤活部分資產的流動性,將銀行資產潛在的風險轉移、分散,是化解不良資產的有效途徑。

(4)資產證券化有利于商業銀行增強贏利能力,改善收入結構。資產證券化的推出將為給商業銀行擴大收益、調整收入結構提供機會。在資產證券化過程中,原貸款銀行在出售基礎資產的同時可以獲得手續費、管理費等收入,還可以為其他銀行資產證券化提供擔保及發行服務賺取收益。

(5)資產證券化有助于國內銀行適應金融對外開放,提高整體競爭力。實施資產證券化,可以使國內銀行通過具體的證券化實踐來發展機構,積累經驗,培養人才,縮小同發達國家金融機構在資產證券化業務方面的差距。這樣,國內銀行就會在證券化業務方面占據一定的市場份額,從而提高同外資金融機構競爭的能力,不至于在外資金融機構進入后處于被動狀態。

3、資產證券化對其他方面的意義

(1)資產證券化有利于推進我國住房按揭市場的發展。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是20世紀70年代以來國際金融領域中的一項重要創新,其運作方式已經十分成熟。在中國開展個人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業務,不僅能有效防范系統性金融風險,促進中國房地產市場持續健康發展,而且對于豐富中國的債券產品,推動中國資本市場發展也有重要意義。

(2)資產證券化有利于優化國企資本結構。我國的國有企業受間接融資方式的限制,其資本結構以大量負債為主,企業在銀行的貸款占企業外源融資的比重很高。通過資產證券化融資,國有企業不會增加資產負債表上的負債,從而可以改善自身的資本結構。同時資產證券化還有利于國有企業盤活資產,提高資產周轉率。通過信貸資產證券化,使作為國有企業的單一債權人的銀行能夠出售債權,從而緩解國有企業的過度負債問題,大大改善國有企業的資本結構。

(3)資產證券化有助于疏通貨幣政策傳導渠道,提高貨幣政策傳導效率。資產轉化為債券后,可在銀行間債券市場上市,這種債券就可能成為央行公開市場操作的工具。證券化資產的比重越高,規模越大,貨幣市場的流動性和交易性就越強,央行公開市場操作對商業銀行流動性的影響就越顯著,貨幣政策的傳導效率就越高。

【參考文獻】

[1]張超英:資產證券化[M].北京:經濟科學出版社,1998.

[2]尹龍:資產證券化:動力、約束與制度安排[J].金融研究,1999(5).

[3]梁鈞:資產證券化的收益和成本[J].上海金融,2000(3).

[4]姜建清:商業銀行資產證券化——從貨幣市場走向資本市場[M].北京:中國金融出版社,2004.

第8篇

關鍵詞:農地資產證券化農地流轉三農

1.引言

土地的流轉對于解決農業、農村、農民問題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只有真正實現了土地流轉,才能為我們解決“三農問題”開創一個新局面,所以,近年來學術界和政府都積極推行土地流轉,將其作為中國農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新起點。

農村土地作為一種生產資料,本身也是一種資產,土地作為一種商品進入要素市場流通是必然的趨勢。既然有商品的流通那就離不開貨幣來做交換的媒介,這就需要農村金融體系提供大量的資金支持。

我國農地流動早在上世紀80年代就已經在農民間自發產生了,隨著農業現代化發展,目前我國的農地流轉日益活躍,但總的農地流轉規模較小、流轉范圍還局限于村集體內部,且農地交流形式原始。現在,要在既定的農地產權制度下促進農地流轉創新,就一定要有新思路,借鑒城市土地市場發展歷程,我們可以看到,推行農地資產證券化必然是將來農地流轉市場的發展方向。

2.我國農地資產證券化的重要意義

我國的農地資產證券化一般是指“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資產證券化,是指將承包土地的權利或者承包土地所能獲得的收益,通過結構化重組,轉變成為可在金融市場上自由流通的工具。

在我國農地流轉市場上推行農地資產證券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2.1 資產證券化為農地流轉提供了一個新的載體.使農地在大范圍內流通成為可能

土地作為一種自然資源,具有位置固定性,質量差異性且難以分割的特點,因而在流通過程中無法像其他商品一樣可以自由流動。這就需要一種能夠替代性的資產,代表土地權利束中的某種或某幾種權利在市場上的流動,從而間接地實現土地的經營權的流動。而最佳的替代性資產就是農地證券,作為一種權利憑證,農地證券不僅能夠在全國甚至全球市場上自由流動,而且還可以無限細分,從而降低農地投資門檻。

2.2資產證券化為農業發展融通資金.降低投資風險

土地是稀缺資源,而土地證券化產品的變現性又強,且國家對三農問題向來持扶持態度,所以,土地證券化產品在資本市場上應當會受到投資者的青睞。雖然農業本身具有弱質性、風險高,但由于資產證券化真實出售、破產隔離和外部信用等制度,大大降低了農業投資的風險性,從而降低了農業融資成本。

2.3資產證券化具有價值發現功能,可解決農地流轉過程中的定價問題

農地承包經營權資產證券化使農地承包經營權由實物形態轉變為價值形態,由資產形態轉變為資本形態,從而能夠通過資本市場的微觀活動為證券定價,而農地證券的價格也為農地其他形式的流轉提供了一個價值參考。

3.我國農地資產證券化的流程設計

3.1 農地資產證券化涉及的主體

原始權益人:是指證券化資產或權利的所有人,當他們需要進行融資時,首先要鑒定用于資產證券化的資產,典型的該類資產應當具有未來現金流入。然后再將其資產真實出售給特殊目的公司以融資。一般而言,擁有土地承包權的農民,或者是將農民手中的土地經營權集中到一起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承包農戶土地經營權的其他公司或單位,可以作為農地資產證券化的原始權益人。

特殊目的公司( Special Purpose Vehicles):是指在證券市場中具有特殊目的的載體,是接受發起人的投資組合,對該組合進行結構性重組,并將重組后產品發行到金融市場上進行流通的高信用等級機構。其設立的目的在于對資產進行“破產隔離”,本身也因為有嚴格的業務范圍限制所以一般不會發生破產。一般的研究認為農村信用合作社是農地資產證券化SPV角色的首選,其理由如下:一是農信社作為銀行性金融機構,有發行土地資產證券化產品的條件和愿望;二是投資者相信農信社的破產隔離能力;三是農信社是社員民主管理的,擁有群眾基礎,資產證券化的原始權益人相信并且依賴農信社。

擔保公司:是對發行的證券化資產進行信用升級,為特殊目的公司(SPV)按期還本付息提供擔保的機構。其在資產證券化的整個過程中承擔著重要作用。在目前我國信用擔保機構缺乏的現實條件下,由政府作為主導,為農地證券化提供發行擔保是當前的最佳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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