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4-01-22 15:4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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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導思想
突發性環境污染事件控制和處置必須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貫徹“預防為主”、“以人為本”的原則,以規范和強化工業園區環境保護系統應對突發性環境污染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為目標,以預防突發性環境污染事件為重點,逐步完善工業園區處置突發性環境污染事件的預警、處置及善后工作機制,建立工業園區環境保護系統防范有力、指揮有序、快速高效和統一協調的突發性環境污染事件應急處置體系。
二、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工業園區范圍內發生的突發性環境污染事件的控制和處置行為,具體包括:
(一)工業園區內企業生產過程中因人為或不可抗力(含自然原因、社會原因)造成的廢氣、廢水、固廢(包括危險廢物)、尾礦庫、危險化學品、有毒化學品、電磁輻射等環境污染、破壞事件。
(二)因自然災害造成的危及環境安全及人體健康的環境污染事故
(三)工業園區內企業在生產、經營、貯存、運輸、使用和處置過程中發生的爆炸、燃燒、大面積泄漏等事故。
(四)工業園區內影響飲用水源地水質安全的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
(五)其它突發性的環境污染事故。
三、組織機構
(一)應急領導小組及職責
工礦區管理委員會成立環境污染事故應急處理領導小組,由管委會主任孫成寧同志任組長,副主任陳繼平、張洪瑚任副組長。園區內各企業為應急領導小組成員單位。
應急領導小組設應急現場指揮部,根據應急處置實際需要,可下設若干應急小組。
主要職責是:
(1)宣傳學習上級有關突發性環境污染事件應急工作的方針、政策,貫徹落實上級領導對環境污染事故應急的指示精神。
(2)負責受理園區內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故報告,調查事故原因、污染源性質及發展過程,隨時掌握有關突發性環境污染事件應急情報信息和事態變化情況,作出應急處置措施反應。
(3)向縣政府報告園區內重大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故及其處理情況。
(4)負責工業園區與周邊村、組之間;園區內廠際之間環境污染事件應急協調工作。
(5)負責有關突發性環境污染事件應急工作措施落實情況、工作進展情況,信息聯絡、傳達、報送、新聞等工作。
(6)負責協調和解決應急處置所需的人員、設備、車輛、物資等。
(7)積極協調組織園區內重大環境污染及生態破壞事件的現場監察、監測及處理。
(8)應急處置的其他工作。
(二)技術專家組及職責
發生重大環境污染及生態破壞事件,應急領導小組及時報(商)請市、縣環保局污染控制科(環境監測站)和環境監察隊等相關人員組成技術專家組,對應急事故現場調查、取證,對污染物的現場快速定性分析,對環境污染物的性質、危害程度做出準確的認定,為應急處理提供科學依據。
主要職責是:
(1)及時進入現場,根據危害程度及范圍、地形、氣象等情況,提出科學的應急處置措施及建議。
(2)盡快弄清污染事故種類、性質,污染物數量及已造成的污染范圍等第一手資料,及時提出人員撤離、隔離和警戒工作的范圍及處置方案。
(3)實施污染跟蹤監測,直至污染事故處理完畢、污染警報解除,及時將處理過程、情況和數據報指揮部。
(4)按照所造成的環境污染與破壞的程度認定事故等級,提出環境恢復、生態修復建議措施。
(5)應急處理的其它任務。
四、基本原則
(一)貫徹“預防為主”的方針,建立和加強突發性環境污染事件的預警機制,切實做到及時發現、及時報告、快速反應、及時控制。
(二)按照“先控制、后處理“的原則,迅速查明事件原因,果斷提出處置措施,防止污染擴大,盡量減小污染范圍。
(三)以事實為依據,重視證據、重視技術手段,防止主觀臆斷。
(四)制定安全防護措施,確保處置人員及周圍群眾的人身安全。
(五)明確自身職責,妥善協調參與處置突發事件有關部門或人員的關系。
五、處置程序
(一)迅速報告
接到突發性環境污染事件報告后,值班人員必須在第一時間向應急領導小組報告。對重特大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經認定后及時向縣政府和縣環境保護局報告。
(二)快速出擊
接到指令后,應急現場指揮部率各應急小組攜帶環境應急專用設備,明確途中聯絡方法,靈活果斷地處置開進途中情況,確保在最短的時間內趕赴事發現場或應急區域。
(三)現場控制
應急處置小組到達現場后,應采取有效措施,迅速控制現場、劃定緊急隔離區域、設置警示標志、制定緊急處置措施,切斷污染源,隔離污染區,防止污染物擴散。
(四)現場調查
應急處置小組應迅速展開現場調查、取證工作,查明事件原因、影響程度等;并負責與環保、安監、公安、消防等單位協調,共同進行現場勘驗工作。
(五)現場報告
各應急小組將現場調查情況、應急監測數據和現場處置情況,及時報告應急現場指揮部。
應急現場指揮部按6小時速報、12小時初報、24小時確報的要求,負責向應急領導小組報告突發事件現場處置動態情況。
應急領導小組根據事件影響范圍、程度,決定是否增設有關專家、人員、設備、物資前往現場增援。
(六)污染處置
各應急小組根據現場調查和查閱有關資料,迅速聯合當地鄉(鎮)政府和環境監察人員對事故周圍環境(居民住宅區、農田保護區、水流域、地形)和人員反應作初步調查,并參考專家意見,向應急現場指揮部提出污染處置方案。
六、后勤保障
(一)通信保障
(1)應急啟動時的通信保障。應急通知下達與接收以有線通信為主,利用辦公電話,實現應急信息快速傳輸。在外應急人員的聯絡以移動電話等無線通信為主,確保應急通知快速下達。
(2)開進中的通信保障。以無線通信為主。應急指令的下達與接收,事故現場應急信息的通報與反饋,主要利用移動通訊。
(3)處置中的通信保障。采取無線通信、有線通信相結合的方式,以無線通信為主。指揮部(或應急辦)可利用現場臨時架設開通有線電話指揮網、固定電話、移動電話,實現上情下達;應急小組在應急過程中,主要是利用移動電話,輔以運動通信,實現信息交流。
(二)運輸保障
運輸的確認和調度由應急領導小組組織實施。平時應急車輛須保證100公里以上的行車用油。開進中根據實際情況由應急領導小組統一組織交通等勤務保障。
(三)其他保障
(1)醫療保障。應急過程中如出現人員中毒或受傷,就近送至醫院救治或及時與醫療單位聯系,組織現場救治,也可送至現場指揮部指定的醫院、醫療單位救治。應急終止后根據實際情況組織轉院或繼續治療。
(2)生活保障。由應急領導小組擬定具體計劃統一組織實施。
七、領導小組:
組長:(管委會主任)
副組長:(管委會副主任)
(管委會副主任)
成員:(管委會辦公室主任)
成員單位:園區內各企業負責人為應急領導小組成員單位責任人。
八、應急電話:
工礦區管理委員會
縣環境保護局
縣公安局
為了科學、規范、有效的預防和應對環境污染事件,特別是重特大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突發事件的發生,并在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件發生的同時,確保有效控制和最大限度地減少人民群眾生命財產損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報告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的暫行辦法》和《**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應急預案。
一、工作目的
(一)預防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件的發生,做到有備無患;
(二)一旦發生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件,能迅速、有效、妥善地予以處置;
(三)及時調處環境污染糾紛。
二、工作原則
(一)預防為主、防治結合原則。強化預防措施,盡可能減少和避免污染事故的發生。對已發生的污染事故要力爭最大限度減輕污染危害,做到事前預防、事中應急、必要時作出安全評價。
(二)有備無患、反應快速原則。建立機構,落實人員,做好技術儲備,明確應急程序,一旦發生污染事故,能迅速進入應急狀態,啟動應急監測和處置系統,妥善處理污染事故。
(三)統一指揮、協同作戰原則。環保、水利、公安、衛生等有關部門必須相互協調,統一行動,分工明確,職責到位。
(四)平戰結合、積極兼容原則。應急監測和處置系統,在發生污染事故時能迅速有效發揮作用,平時能為環境保護提供技術支持,并可將應急監測系統應用于污染糾紛取證和其它環境事件評價。應急處置系統的技術儲備服務于建設項目的環保“三同時”管理。
(五)突出重點、量力而行原則。立足于本市實際情況,突出重點,優先考慮風險度大的污染事故的防范和應急,制定場內場外應急預案;充分發揮現有機構和裝備的作用,量力而行建立應急監測和處置系統。
(六)分級管理,以縣區區域管理為主原則,實行污染事故處理區域責任制。
三、工作目標
(一)建立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應急處置組織機構、應急響應程序及其保障系統;
(二)建立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應急監測組織機構、快速測報方法和應急監測程序;
(三)建立潛在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裝置的黑名單資料庫及其中高風險裝置的場內場外應急預案;
(四)建立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預防、處置和評價的技術儲備系統;
(五)加強公眾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的宣傳教育,提高污染事故防范意識。
四、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本市發生的需要由市政府負責處置的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突發事件的應對工作。本預案所稱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突發性事件,是指可能會使人體健康受到危害,社會經濟與人民財產受到損失,后果嚴重的人為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意外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等原因引發的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
第二部分事故判定與分級
一、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的判定
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發生后,根據事故所造成的經濟損失和社會影響程度進行判定,以便有效采取相應級別的控制措施。事故判定共分:一般事故、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
(一)一般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
由于污染或破壞行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1000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不含10萬元)。
(二)較大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為較大事故:
1.由于污染和破壞行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不含50萬元);
2.人員發生中毒癥狀的;
3.因環境污染引發一般性的;
4.對環境造成一定危害的。
(三)重大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重大事故:
1.由于污染或破壞行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不含100萬元);
2.人群發生明顯中毒癥狀、輻射傷害或可能導致傷殘后果的;
3.人員發生嚴重中毒癥狀的;
4.因環境污染引發,影響社會安定的;
5.對環境造成較大危害的。
(四)特大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為特大事故:
1.由于污染或破壞行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100萬元以上的;
2.人群發生大面積中毒癥狀或輻射傷害的;
3.發生人員中毒死亡的;
4.因環境污染引發重大,嚴重影響社會安定的;
5.對環境造成嚴重危害的。
二、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應急預警的分級
根據環境污染、人體危害、經濟損失、社會影響的程度,將上述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的四個類別,劃分為三個預警等級:
三級預警(黃色預警):一般或較大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
二級預警(橙色預警):重大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
一級預警(紅色預警):特大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
第三部分組織管理
一、組織領導
各級黨委、政府主要領導對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突發事件的預防和處置工作負總責,分管領導具體負責。各級有關部門根據工作職責,分工抓好落實。
(一)組織體系
根據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的預警等級,建立相應的組織體系,成立應急處理指揮部,按照事故等級啟動相應的組織體系。
1.三級預警(黃色預警)的組織體系
成立以分管縣區長為組長,縣區環保局長為副組長,縣區政府有關部門負責人為成員的應急處理指揮部。
2.二級預警(橙色預警)的組織體系
成立以市政府分管副市長為組長,市環保局長為副組長,縣區政府及市有關部門分管領導為成員的應急處理指揮部。
3.一級預警(紅色預警)的組織體系
成立以市長為組長,分管副市長為副組長,縣區長及市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為成員的市應急處理指揮部。
市應急處理指揮部常設市應急處理辦公室,負責市應急處理指揮部的日常工作。辦公室設在市環境保護局。
(二)組織職責
1.市應急處理指揮部
(1)負責針對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的危害程度,確定預警等級。
(2)負責制定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的應急方案并組織實施。
(3)負責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動用應急隊伍做好事故處置、控制和善后工作,并及時向上級政府和上級環保局報告。
2.市應急處理辦公室
市應急辦公室是應對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的常設機構,主要負責:
(1)組織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防范和應急計劃的編制和修訂工作;
(2)檢查和報告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防范和應急計劃的落實情況;
(3)建立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應急響應制度;
(4)建立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應急技術儲備;
(5)建立潛在高風險度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裝置的黑名單資料及其場外應急預案;
(6)協助黑名單單位建立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防范和場內應急預案;
(7)接收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應急報告,及時將重特大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向應急指揮部報告,并負責把應急指揮部的命令及時通知到各有關應急組織;
(8)配合應急指揮部組織重特大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的應急響應行動;
(9)受應急指揮部委托,負責處置重大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
(10)負責涉及跨縣區或超出縣區人民政府處置能力的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的應急處置;
(11)召集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預案實施單位和有關應急組織,以年會形式交流情況,修改技術資料和有關制度;
(12)負責對公眾環境污染應急的宣傳教育。
市應急處理辦公室下設九個專業組,負責對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防范、應急技術支持和具體實施的組織。
1.監測評價組
由市環境保護監測中心站和市疾病與預防控制中心的技術業務人員組成。其職責:
(1)制定和實施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應急監測計劃;
(2)建立應急監測快速測報方法和技術儲備;
(3)負責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的應急監測;
(4)評估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污染程度,及時提出應急措施方面的建議;
(5)受市環保局委托,按應急監測程序協助環境污染糾紛的監測取證和評價。
2.技術咨詢組
由市應急指揮部組成單位的業務技術骨干組成,并請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預案實施單位,事故單位的技術人員參加,必要時可聘請上級業務部門的專家。其職責:
(1)對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防范和應急計劃作出技術評價;
(2)協助市應急辦公室建立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預防、處置和評價的技術儲備系統;
(3)協助市應急指揮部或市應急辦公室,作出突發性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的性質、涉及范圍、危害程度的判斷分析,并對應急決策提供咨詢意見。
3.公安消防組
由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消防支隊等組成。其職責:
(1)負責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應急期間的交通管制,提供應急通行證;
(2)維護社會秩序和安全警戒;
(3)消防救護;
(4)參與應急預案的編制和審定。
4.醫學救援組
由市衛生局和市各大醫院工作人員組成。其職責:
(1)負責重特大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中傷亡人員的救治;
(2)參與大氣、飲用水和食物的染毒程度評估,提出應急處置辦法;
(3)對應急響應人員提供安全防護指導。
5.水文氣象組
由市水利局、市氣象局等部門工作人員組成。其職責:
(1)負責提供應急所需水文資料,協助做好重點水域污染防范;
(2)負責提供應急污染氣象資料和氣象預報。
6.公眾宣傳組
由市委宣傳部牽頭,市各新聞媒體組成。其職責:
(1)協調各新聞媒體做好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防范和應急知識的日常宣傳;
(2)應急期間,協助市應急指揮部和市應急處理辦公室應急信息。
7.工程搶險隊
在發生應急環境污染與生態突發事故時臨時組建,由相關工程技術人員和工人組成。其職責:
(1)搶修水、電設施,保障應急消防工作的正常進行;
(2)搶修污染事故設備,防止事故進一步擴大。減少污染物泄漏;
(3)其它工程應急措施。
8.通信保障組
由市各通信部門組成。其職責:
保障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處置時通信暢通。
9.督查組
由市監察局、市審計局、市財政局、市環保局等有關部門組成。其職責:
負責對應急預案職責履行、工作效能等情況及應急資金、物資等使用進行監督檢查,及時查處違法違紀行為,并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及人員的責任。
二、相關部門職責
(一)市政府辦公室
協調各部門單位的搶險救援工作;及時上報事故和搶險救援進展情況;落實上級黨委、政府關于事故搶險救援的指示和批示。
(二)市發展與改革委員會
負責制定應急救援物資供應保障預案。負責組織應急所需器材和物資的調配。
(三)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承擔對企事業單位安全生產的日常監督管理,制定可能發生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的重點企業黑名單,協助其制定應急預案。
(四)市環境保護局
承擔建立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應急監測計劃及技術儲備;評估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與生態破壞程度,及時提出應急措施和建議;協助環境污染糾紛的監測取證和評價;做好事故現場控制,承擔環境執法工作。
(五)市衛生局
承擔制定受傷人員治療與救護應急預案;負責事故現場醫務人員、醫療器材、急救藥品的調配,組織現場救護及傷員轉移;負責統計傷亡人員情況;評估事故發生對大氣、飲用水和食物染毒程度,提出應急處置辦法;對參與應急行動人員進行自身安全防護指導。
(六)市公安局
承擔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應急期間的交通管制,提供應急通行證;維護事故現場的秩序和安全警戒,組織事故可能危及區域內的人員疏散撤離,提供消防救護等工作,參與事故調查處理。
(七)市農業局
承擔建立完善種植業、養殖業污染事故應急預案,評估農業污染事故破壞程度;及時提出應急補救措施和建議;協助農業污染事故的監測和評價;做好事故現場控制,防止損失擴大。
(八)市水利局
承擔事故應急所需水文資料,協助做好重點水域污染防范,參與水域污染預防和處置工作。
(九)市交通局
承擔環境污染應急期間的水上交通管制,組織船舶污染事故的調查處理。
(十)市氣象局
承擔事故應急所需氣象資料和氣象預報工作。
(十一)市財政局
承擔制定經費保障方案及其相關政策,保證事故應急的設備、醫療救治、交通工具等所需經費;保證市應急處理指揮部及其辦公室所需的日常工作和運行經費。
(十二)市委宣傳部
做好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防范和事故發生時的應急知識宣傳;強化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的新聞輿論監督;做好事故現場的報道和應急信息的。
(十三)市監察局
承擔對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應急工作的監督檢查;對督查發現的問題進行督辦。
其他各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積極配合事故應急工作,預防和控制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突發事件的發生。
第四部分事故的應急處置
一、應急預案的啟動
當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按分級應急組織體系開始工作,啟動應急預案:
(一)本市范圍內的工業企業違法排放污染物,造成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的;
(二)本市范圍內的工業企業,在生產過程中發生火災、爆炸等突發性事故,導致生產原料、產品外泄,造成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的;
(三)本市范圍內貯存化學品的倉庫發生火災、爆炸等突發性事故,導致化學品外泄,造成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的;
(四)運輸化學品的車輛、船只等交通工具,在本市范圍內發生交通意外,導致化學品外泄,造成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的;
(五)其他造成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的情況。
二、事故的處置程序
(一)迅速報告
在接到事故報警后,值班人員必須立即向市環境監察支隊報告,市環境監察支隊立即向市環保局領導報告,根據情況成立事故應急現場指揮組。發生嚴重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時向省環境保護局和市應急指揮部報告。
(二)快速出擊
接到報告后,市應急辦公室指令各應急組攜帶污染事故專用應急監察、監測等設備,立即趕赴現場。
(三)現場控制
應急專業組到達現場前,公安、消防部門尚未對現場進行處置的,應急專業組應進行現場控制和處理,盡可能減少污染物產生,防止污染擴散,根據現場勘驗情況,配合劃定警戒線范圍,禁止無關人員靠近。
(四)現場調查
應急專業組到達現場后,應迅速展開現場調查,判明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污染物種類、性質、數量,已造成的污染范圍、影響程度及事發地地理概況等情況。應急專業組應分工協作,組長負責與當地縣區、鄉鎮政府協調,與監測人員溝通,確定現場監測布點;組員在組長的領導下,負責現場調查、勘驗調查。
對涉及工業企業和危險品重點監控單位的污染事故,應立即與該單位的應急事故處置小組聯系,指導其進行事故處理。
(五)情況上報
應急專業組組長將現場調查情況及擬采取措施報告應急現場指揮組,6小時內速報,24小時內確報。應急現場指揮組負責報告市應急處理辦公室及上級部門。根據事故影響范圍大小,應急現場指揮組決定是否增調有關專家、人員、設備、物資前往現場增援。
(六)污染處置
應急專業組根據現場調查和查閱有關資料并參考技術組意見,向應急現場指揮組提出科學的污染處置方案,責令、監督、指導有關責任單位、人員或專業處置單位對污染物進行處置,減少環境污染。涉及大氣污染事故的,現場調查或查取有關空氣動力學數據(氣溫、氣壓、風向、風力、大氣穩定度等);涉及水污染事故的,現場監測人員要測量水流速度,估算污染物轉移、擴散速率。對事故發生地周圍環境(居民住宅區、農田保護區、水流域、地形等)做初步調查。
(七)污染警戒區域劃定和消息
根據污染監測數據和現場調查,應急專業組向應急指揮組建議建立污染警戒區域(劃定禁止取水區域或居住區域)。應急現場指揮組向市應急處理辦公室報告后可受市政府委托警報決定。
應急現場指揮組要組織各應急專業組召開事故處理分析會,并及時向應急處理指揮部報告情況。
(八)污染跟蹤
應急專業組要對污染狀況進行跟蹤調查,根據監測數據和其他有關數據編制分析圖表,預測污染遷移強度、速度和影響范圍,及時調整對策。每24小時向上級部門報告一次污染事故處理動態和下一步對策(續報),直至事故污染消失,警報解除。
(九)調查取證
調查、分析事故原因,收集相關證據,確定事故責任人,依法對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十)應急終止
應急現場指揮組組織專家論證調查后,確認突發事件具備應急終止條件,報告市應急處理指揮部后,由市應急處理指揮部決定并向社會應急終止信息,即警報解除信息。
(十一)結案歸檔
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處理完畢后,形成總結報告,按時上報并存檔。
四、事故的恢復處理
(一)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警報解除后,指揮部要做好人員搶救及安撫、設施恢復等善后工作。
(二)要對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基本情況進行定性和定量描述,并進行評估。進行決策記錄、信息分析等相關資料的匯編。
造成特大損失的事故發生后,按事故管轄權限逐級上報。
(三)事故發生后,各級環保監測機構對事故現場及周圍大氣、水環境進行跟蹤監測,根據監測結果,向指揮部提出恢復方案。
第五部分督查與責任追究
一、工作督查
(一)督查的范圍
各縣區要成立督查組,對本地的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突發事件的應急工作實施分級督查。
市應急處理辦公室下設的督查組要負責全市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突發事件應急工作的監督檢查,查處違反本預案規定,導致突發事件加重的單位和人員,情節嚴重者,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二)督查的程序
根據不同時期的重點工作和突發性污染事故的發生情況,有針對性地開展督查工作,預防事故的發生。
1.根據本預案的要求,由各級督查組制定工作方案;
2.實行現場督查;
3.分析評估反饋檢查情況,形成督查意見;
4.對存在的問題,下達督辦單并依法監督執行;
5.檢查督辦單落實情況;
6.將督查、督辦有關情況上報市應急處理指揮部。
(三)督查的方法
1.聽取匯報;
2.實地查看。
(四)督查發現問題的處理
1.督查時發現可能發生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件的緊急情況時,要及時向當地應急處理指揮部報告,并實地做好預防和應急工作;
2.督查時發現一般問題,要進行分析整理,形成書面材料上報市應急處理指揮部,并提出有關建議。
二、責任追究
凡違反本預案的規定,導致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故不能及時控制和處置,造成事故影響擴大,損失嚴重,危害人民群眾生命健康的,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行政、刑事責任。
第六部分保障
一、各職能部門和專業人員必須服從命令,聽從指揮,按要求完成應急處理任務。
二、采取有線、無線和計算機網絡的方式,確保通訊暢通(包括公休日)。
三、專業隊伍要做好必要的應急準備,包括車輛、檢測儀器及有關防護用具、藥品等。
四、后勤保障部門要按照應急指揮部的要求,做好后勤保障工作。
第七部分其他事項
一、各縣區應參照本預案,從實際情況出發,制定應急預案。
本文根據當前環保面臨的形勢要求,闡述了建立環境應急監測機構的必要性及其作用。環境應急監測是環境安全體系中的重要組織部分,需要足夠的人力資源、監測儀器、防護裝備、交通和通訊工具等硬件技術保障,同時需要加強應急預案、技術方法、指揮網絡等軟件建設。
關鍵詞:
環境;應急監測;技術保障;對策
1前言
在當前以及未來很長一段時間內,我國都將面臨突發公共事件所帶來的嚴峻考驗。近年來,我國境內接連發生了多起重大以上級別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造成了重大經濟損失,嚴重影響了當地人民生活、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破壞了生態環境。因此,加強環境突發性事故的應急監測,提高應急處置能力,已成為我國環境保護一項非常迫切的重要工作。環境應急監測是指在環境應急狀態下,對污染物的種類、數量、濃度范圍,以及生態的破壞程度、范圍等進行監測。目的是為了發現和查明環境污染狀況,掌握污染的范圍和程度,包括重大污染事故監測、突發性污染事故監測、對環境造成自然災害等事件的監測,以及在環境質量監測、污染源監測過程中發現異常情況時所采取的監測等。
2建立環境應急監測的必要性及其作用
2.1建立環境應急監測的必要性
2005年11月13日,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雙苯廠硝基苯精餾塔發生爆炸,造成8人死亡,60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6908萬元,并引發松花江水污染,是一起特大安全生產責任事故和特別重大水污染責任事件。該事件對流域內沿岸吉林、黑龍江兩省民眾的生產、生活和中俄兩國關系帶來了很大影響,對環保系統也造成了巨大震動。自松花江污染事件后,環境保護和國家環境安全問題得到社會、公眾的廣泛關注,環境污染事件正式作為突發公共事件得以重視,環境應急監測由此引起人們關注。2003年12月23日,中國石油重慶開縣羅家16H井井噴失控,高濃度硫化氫泄漏,造成243人死亡,數千人中毒,10萬群眾連夜緊急撤離。以上事例說明,石油化工、石油及天然氣開采等是高危行業,存在原料泄漏、井噴溢流、燃燒爆炸、火災等安全隱患,一旦出現事故都有可能造成環境污染。因此,各行各業生產建設都要要考慮環境安全問題,有能力的企業有必要建立并保持一支環境應急監測隊伍。
2.2環境應急監測的作用
環境應急監測是環境應急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處置中的首要環節,是對污染事故及時、正確地進行應急處理、減輕事故危害和制定恢復措施的根本依據。其作用主要有:(1)負責生產施工作業過程中發生污染事件時的污染源監測和生態環境監測,預測并報告環境污染事件的發展情況和污染物的變化情況,作為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決策的依據。(2)負責事故污染現場的快速定性監測,及時判明污染物與污染類型,以及相關環境要素的快速定量監測,確定污染范圍、污染變化趨勢、受影響的范圍、危害程度做出準確的認定,為現場應急救援和疏散工作的應急處理與環境保護提供技術保障。(3)負責對污染物擴散和短期內不能消除、降解的污染物進行跟蹤監測,對環境污染的預防、環境恢復、生態修復提出建議措施等。(4)避免事故后果被人為夸大,以致造成經濟損失,造成緊張氣氛,甚至影響社會穩定。通過環境應急監測,就可以及時信息,以正視聽。因此,環境應急監測也是一項嚴肅的、特殊的、重要的政治任務[1]。
3環境應急監測的技術保障
開展環境應急監測需要足夠的人力資源、物質資源作為保障,熟練的操作技術人員和準確快速的監測儀器設備必不可少,既要考慮交通、通訊、實驗室條件等方面的技術支持,又要制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并進行培訓和演練。
3.1建立高素質的應急監測隊伍
首先,要選擇建立一支穩定的從事環境監測的職工隊伍。監測人員要有克服天氣、交通、現場地形復雜等不利因素的能力,要保持職工隊伍穩定,解決職工的后顧之憂,提高福利待遇,不斷改善工作和生活條件;其次,要不斷開展監測技術人員的培訓工作。環境監測技術和監測儀器在不斷發展和改進提高過程中,不斷采用國內外先進儀器設備,學習新標準,采用新方法,開展監測項目,不斷拓展監測領域,同時,要加強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的演練;第三,要保持監測隊伍的年輕化、知識化。環境監測人員接受應急監測任務時需要反應迅速,攜帶監測儀器和個人防護裝備齊全,需要較好的體力和日常訓練基本功,因此,監測隊伍中年輕職工要占絕大多數,并有部分高素質的環保專業本科以上畢業生在內。
3.2購置較為全面的應急監測設備
環境應急監測需要配置固定的交通工具、監測儀器、通訊設備、個人防護裝備等。(1)環境應急監測車。車上配備常規水質、大氣應急監測設備,以及GPS車輛衛星定位系統、氣象多參數儀、應急電源系統、對講機等設備。再根據報告的不同污染類型選擇攜帶相應的監測儀器。(2)水污染應急監測需配備的儀器:便攜式多功能水質檢測儀、便攜式離子計、酸度計、便攜式分光光度計、流速儀、溶解氧測定儀、化學耗氧量快速測定儀等儀器。(3)大氣污染應急監測需配備的儀器:便攜式氣相色譜儀、氣體快速檢測管、便攜式揮發性有機物檢測儀、有機毒物測定儀、甲醛分析儀、硫化氫檢測儀、煙氣分析儀、粉塵測試儀等儀器。(4)實驗室應準備的儀器:按常規監測實驗室的項目和要求進行規劃布置和儀器配備。
3.3制定完善的環境應急監測預案
3.3.1應急監測預案的編制應自行建立或與當地政府部門聯合制定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監測預案》,組織對預案的評審和論證,不斷修訂完善應急監測預案;加強應急協作部門的聯動聯合和環境應急監測的技術存貯和物質準備[2]。應急預案的流程及主要內容應包括:(1)污染事件的分類、分級;(2)建立應急組織機構,明確各部門的職責分工;(3)應急報告:明確報告程序、報告內容;(4)預測與預警:事件發展預測、處置預警,以及預警解除;(5)應急準備:根據職責范圍進行物資準備;(6)應急處置:應急上報、處置程序和應急行動;(7)應急終止:應急處置后,滿足終止條件時應急終止。
3.3.2應急監測安全要求
野外應急監測要按照各項目監測技術、儀器操作規程進行。應急監測車安裝有正壓防爆系統,配有風向風速儀等應急監測儀器和設備;監測人員每人配備有毒有害氣體報警儀、空氣呼吸器、安全帽等個人防護用品;監測人員隨身攜帶報話機保持通信聯系;根據監測時段和環境狀況,還需隨身攜帶電筒、照明燈、救生衣等。根據現場具體情況進行布點監測,及時向現場指揮部報送應急監測數據和評價報告,確保監測數據保密。
參考文獻:
[1]宋笑飛.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監測的問題分析及對策初探[J].環境科學與技術,2007.
[論文摘要]突發環境事件近年來頻繁發生,而企業在其中的環境義務的缺失是導致這一現象出現的重要的原因之一。企業一方面既是突發環境事件發生的前提——環境風險源的主要承擔者,同時很大程度上也是突發環境事件發生的直接造成者,其對突發環境事件的發生具有不可推卸的義務和責任。文章重點討論企業的應急處理義務,并對該項義務在我國現行法律法規中的規定情況進行分析,發現不足,提出完善建議。
[論文關鍵詞]企業 環境法律義務 企業環境義務 突發環境事件
一、我國突發環境事件中企業環境義務的規定
(一)企業環境義務的一般規定
企業作為我國影響環境行為的主要行為主體,其在環境保護中應盡的義務在我國現行法律中已經有不少的規定,其中既有法律層面的規定,也有法規規章層面的規定;既有環境法領域的專項規定,也有其他部門法領域中對企業環境義務的有關規定。
第一,相關法律規定
我國《環境保護法》第6條第1款規定:“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并有權對污染和破壞環境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該條規定從根本上確立了企業環境義務的法律基礎。而第四章關于防治環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多數規定也為企業設立了具體環境義務,其中第27條規定了排污申報義務。我國《公司法》第5條第1款規定:“公司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守信,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該條款規定了企業要承擔社會責任,而企業環境義務正是其社會責任之一。
到目前,我國涉及企業環境義務的法律條文多數規定在《大氣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海洋環境保護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清潔生產促進法》、《環境影響評價法》、《漁業法》、《水法》、《水土保持法》、《防沙治沙法》、《礦產資源法》等中,為企業規制了控制污染、排污申報、環境影響評價、清潔生產、環境信息披露、環境信息報告等義務。
第二,地方性法規與規章的規定
2006年5月1日新頒行的《上海市環境保護條例》重點規定了上海排污企業所應承擔的義務,同時加大了相關的懲治力度,規定企業應履行如下的環境義務:第一,企業負有建設、運行和管理環保設施的義務;第二,企業須分開排污口與雨水口;第三,企業具有報告污染物排放狀況的義務;第四,限期治理的期限不超過十二個月,該期間排污最多不超過法定標準的一倍。2006年5月25日通過的《云南省清潔生產促進條例》規定了清潔生產驗收制度和具體的清潔生產義務。國家環保總局(現在的環境保護部)2003年6月16日的《關于對申請上市的企業和申請再融資的上市企業進行環境保護核查的通知》規定了上市公司進行環保核查的義務:2003年9月24日的《關于企業環境信息公開的公告》與2007年4月11日頒布的《環境信息公開辦法(試行)》規定了公司環境信息披露的義務。地方政府還制定了一些地方規章為公司設定環境義務,如1997年《南京市飲食娛樂服務企業環境保護管理辦法》、2000年《寧波市飲食娛樂服務企業環境保護管理辦法》、1997年《武漢市飲食娛樂服務企業環境保護管理辦法》、2002年《深圳經濟特區服務行業環境保護管理辦法》等。
(二)突發環境事件中企業環境義務的規定
第一,有關法律規定
我國《環境保護法》第四章第31條規定:“因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單位,必須立即采取措施處理,及時通報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居民,并向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接受調查處理。可能發生重大污染事故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采取措施,加強防范。”
第二,作為突發事件一部分的突發環境事件,與突發事件一致,都應當由我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統一管理
我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22條規定:“所有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檢查本單位各項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時消除事故隱患;掌握并及時處理本單位存在的可能引發社會安全事件的問題,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態擴大;對本單位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況,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報告”;第23條規定:“礦山、建筑施工單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運、使用單位,應當制定具體應急預案,并對生產經營場所、有危險物品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周邊環境開展隱患排查,及時采取措施消除隱患,防止發生突發事件”。
第三,在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理方面
我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20條規定了企業的應急義務,即“單位因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排放和泄漏有毒有害氣體和放射性物質,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大氣污染事故、危害人體健康的,必須立即采取防治大氣污染危害的應急措施,通報可能受到大氣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居民,并報告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接受調查處理”。而該法第21條規定了企業的接受環境核查義務,條文如是:“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監督管理部門有權對管轄范圍內的排污單位進行現場檢查,被檢查單位必須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在突發海洋污染事件的應急處理方面,《海洋環境保護法》第17條第1款規定了單位的應急義務、通報義務和報告義務、接受調查處理的義務,即“因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環境污染事故的單位和個人,必須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及時向可能受到危害者通報,并向依照本法規定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報告,接受調查處理”;第18條第4款規定“沿海可能發生重大海洋環境污染事故的單位,應當依照國家的規定,制定污染事故應急計劃,并向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在突發水污染事件的應急處理方面,《水污染防治法》用第六章近乎一整章的篇幅規定了企事業單位的應急義務、通報和報告的義務以及接受調查處理的義務。
第四,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制定方面
雖然還沒有統一的企業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制定義務,但是很多省市地區已經出臺了地區性企業原編制指南,對企業突發環境事件預案制定義務進行了規定。如江蘇省已經實施的《江蘇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編制導則(試行)(企業事業單位版)》,廣西壯族自治區制定的《廣西企、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編寫指南》,《上海市生產經營單位環境污染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編制框架指南》,廣東惠州市的《惠州市企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試行)》;以及一部分企業為對象的《化工類企業環境污染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編制導則》等。
二、突發環境事件中企業環境義務規定的問題分析
(一)義務內容規定不夠完備
筆者認為,企業在突發環境事件中的環境義務應該包括了一般性的環境義務和特殊的企業環境義務,也就是企業的應急處理義務。前者作為普適性的企業環境義務,在現有法律規定中應急有較為完善的規定,在此不另作討論。而企業在突發環境事件中的應急處理義務,依本文的設想,可以分為預防階段義務、環境報告義務和處置義務。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以及各級規章,規定的內容絕大部分都集中于報告義務和處置義務,而對事前的預防義務的規定則不夠充分。對企業預案編制的要求不夠具體,使得各企業在制定預案時比較茫然,制定出來的內容不是大同小異,就是大相徑庭。而即使是重點規定的報告和處置義務方面,也仍然存在諸多不足之處,對企業義務與政府部門職責之間的銜接沒有什么較為具體的規定。
(二)規定的操作性有待加強
《環境保護法》中對企業單位在突發環境事件中應當履行義務有了口號式的要求,但是如何落到實處,需要配套的法律法規的頒行才能見效。在突發事件領域,我國現有《突發事件應對法》、《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等多項法律法規,但是其中絕大多數規定都是強調突發事件中的政府職責,重點在于國家總體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部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和地方政府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而對企業突發環境事件中的環境義務則落筆甚少。
三、關于我國突發環境事件企業環境義務的具體構想
(一)突發環境事件中企業環境義務的法律體系設想
筆者認為,對于此項企業環境義務的法律應當通過不同層面的法律規定,將突發環境事件中的企業環境義務有指導性規范到具體內容規范都進行明確的規定,并掌握好個法律法規之間的銜接性,具體說來應當包括:
第一,法律層面規定
《環境保護法》作為環境保護領域的綜合基本法,起著指導環境保護法律工作的作用。其對企業環境義務,特別是突發環境事件中的企業環境義務,應當給予更具針對性的原則性規定,使之成為企業環境義務具體規定的上位法依據;《國家突發事件應對法》作為突發事件領域的上位法,應當對企業在突發環境事件中的環境義務予以明確的規定,使得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立法有章可循;各項環境保護的單行法律,如《大氣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環境保護法》等等,要對各自領域內的突發環境事件中的企業環境義務進行細致、可行的規定,而不是倡導性、原則性的口號式規定;非環境保護的其他部門法對可能涉及突發環境事件中的企業環境義務的條款規定應當盡量依照《環境保護法》以及《突發事件應對法》的規定,注意與環境法的相關規定的銜接。
第二,法規規章規定
有了法律規定,還要有逐層深入和細化的法規規章或者辦法、細則,才能真正將突發環境事件中的企業環境義務落到實處。《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以及各省市突發環境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應當對企業應急預案的編制程序和內容進行明確規定,使企業編制預案更為有效、方便管理。應當建立《企業環境風險源信息公開辦法》,嚴格規定企業不履行突發環境事件中的環境義務的不利法律后果。
(二)突發環境事件中企業環境義務的規定內容設想
按照本文的觀點,突發環境事件中的企業環境義務應當劃分為一般義務和應急處理義務。其中一般義務屬于普適性的企業環境義務,已有比較完備的規定。重點在于企業應急處理義務方面的內容的規定必須要加強和完善。而企業的應急處理義務又可分為:預防義務,報告義務以及處置義務。
第一,在預防義務方面
筆者認為應當明確人員培訓義務的內容,培訓義務內容具體包括:a.應急救援人員的專業培訓內容和方法;b.應急指揮人員、監測人員、運輸司機等特別培訓的內容和方法;c.員工環境應急基本知識培訓的內容和方法;d.外部公眾(周邊企業、社區、人口聚居區等)環境應急基本知識宣傳的內容和方法;e.應急培訓內容、方式、記錄、考核表;最后,企業對于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隊伍的組成人員應當辦理意外傷害保險,為應急隊伍人員提供相應的保障。
第二,在環境信息報告方面
筆者建議對于報告的時限要是突發環境事件具體情況的不同決定。對于初報義務,可以做出時限較為嚴格的規定,這樣可以督促企業加強自身活動的監測管理,盡早報告雖然存在誤報的幾率加大,但是基于突發環境事件的巨大危害性特征,早報有利于事件的有效控制和最終解決;而由于發生原因的復雜性和突變性,要求企業在事件過程中續報義務要更加科學,詳細。
第三,在處置義務方面
筆者認為該項義務應包括以下內容:第一,依據可用的急救資源列表,如企業內部或附近急救中心、醫院、疾控中心、救護車和急救人員的信息,迅速聯系,展開救援工作;第二,預備地區應急搶救中心、毒物控制中心的列表,防范中毒事件的發生;第三,根據化學品特性和污染方式,對現場傷員的分類;第四,針對污染物的不同屬性,采取相應的傷員現場治療方案;第五,根據傷員的分類,將不同類型傷員的安排至相應的醫院救治機構;第六,根據企業預案中明確規定的現場救護基本程序,建立現場急救站;第七,有計劃有步驟地按照救助方案及時轉運傷員。除此之外,還應當明確設立隔離區的范圍、方式,現場應急人員的安全保證等等。
【關鍵詞】應急預案;環境風險;應急預案內容;應急預案作用
【中圖分類號】TMT1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5158(2012)10-0335-02
隨著我國經濟快速的發展,我國環境狀況總體惡化的趨勢尚未根本改變,環境壓力繼續加大,人民群眾的環境訴求不斷提高,由環境風險、污染事件等引發的不斷增多,風險防范已成為一項長期性工作,環境影響評價管理面臨的形式十分嚴峻。尤其是最近十年,環境污染事件的發展規模、損害后果、污染類型等都日趨擴大,從2002年至2012年最近十年問發生了40多件重大環境污染事件,主要是以水污染事故為主,涉及有松花江、太湖、巢湖、滇池、黃河、渤海等,有的事故發生直接影響到居民的飲水安全,有的重金屬污染影響到兒童健康,有的污染造成農作物減產和危及食品安全。如何加強環境管理,防范環境風險事故發生成了當前急需解決的問題。
加強應急管理工作,是關系國家經濟社會發展全局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大事,是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內容,是各級政府堅持以人為本、執政為民、全面履行政府職能的重要體現。制定應急預案應當科學、嚴密和全面。
對于涉及環境風險的建設項目應根據相關要求編制應急預案,科學預測評價突發性事件或事故可能引發的環境風險,提出環境風險防范和應急措施。在實踐中,可以探索采取使用法律制度和科學管理的方法來防范和應對環境風險,編制應急預案可以抑制突發事件,減少事故對工人、居民和環境的危害。
1、應急預案
應急預案又稱應急計劃,是針對可能的重大事故(件)或災害,為保證迅速、有序、有效地開展應急與救援行動、降低事故損失而預先制定的有關計劃或方案。它是在辨識和評估潛在的重大危險、事故類型、發生的可能性及發生過程、事故后果及影響嚴重程度的基礎上,對應急機構職責、人員、技術、裝備、設施(備)、物資、救援行動及其指揮與協調等方面預先做出的具體安排。
2、應急預案基本內容
應急預案明確了在突發事故發生之前、發生過程中以及剛剛結束之后,誰負責做什么,何時做,以及相應的策略和資源準備等。《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明確規定了應急預案基本內容,包括: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預防和預警機制、處置程序、應急保障措施、恢復與重建措施等。
2.1 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
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組織指揮體系包括領導機關、辦事機構、工作機構、地方機構和專家組;明確各組織機構的職責、權利和義務,以突發事故應急響應全過程為主線,明確事故發生、報警,響應、結束、善后處理處置等環節的主管部門與協作部門;以應急準備及保障機構為支線,明確各參與部門的職責。
2.2 預防和預警機制
突發事件的預防工作主要通過對風險隱患的普查和監控來實現。普查就是全面掌握本行政區域、本行業和領域各類風險隱患情況。監控是對具有各類風險隱患地點或設施,實行長效管理、監控和檢查,及時排除風險隱患。預警是對各類風險隱患信息進行綜合、科學的風險分析后,將有可能發生或即將發生的突發事件的情況及時預警信息。
預警信息包括:突發事件的類別、預警級別(一般分為四級:特別嚴重為Ⅰ級、嚴重為Ⅱ級、較重為Ⅲ級、一般為Ⅳ級,依次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表示)、起始時間、可能影響范圍、警示事項、應采取的措施和機關等內容。對于預警信息的、調整和解除,一般通過廣播、電視、報刊、通信、信息網絡、警報器、宣傳車或組織人員逐戶通知等方式。對老、幼、病、殘、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學校等特殊場所和警報盲區應采取有針對性的公告方式。
2.3 處置程序
應急預案處置程序包括信息報告、先期處置、應急響應和應急結束。突發事件發生后,各地區、各部門要立即報告,同時通報有關地區和部門;應急處置過程中,要及時續報有關情況。事發地的人民政府在報告突發事件信息的同時,根據職責和規定的權限啟動相關應急預案,及時、有效地進行處置,控制事態。對于突發事件,要及時啟動相關預案,開展處置工作;現場應急指揮機構負責現場的應急處置工作。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或者相關危險因素消除后,現場應急指揮機構予以撤銷。
2.4 應急保障措施
應急保障措施包括:人力資源保障、財力保障、物資保障、基本生活保障、醫療衛生保障、交通運輸保障、治安維護、人員防護、通信保障、公共設施正常運轉、科技支撐。
2.5 恢復與重建措施
恢復與重建措施包括:善后處置、調查與評估、恢復重建和信息。對突發事件中的傷亡人員、應急處置工作人員,以及緊急調集、征用有關單位及個人的物資,按照規定給予撫恤、補助或補償,并提供心理服務及司法援助。做好疫病防治和環境污染消除工作。保險監管機構督促有關保險機構及時做好有關單位和個人損失的理賠工作。對突發事件的起因、性質、影響、責任、經驗教訓和恢復重建等問題進行調查評估。根據受災地區恢復重建計劃,組織和實施恢復重建。突發事件的信息應當及時、準確、客觀、全面。
3、應急預案的作用
3.1 確定了應急救援的范圍和體系
應急預案確定了應急救援的范圍和體系,使應急準備和應急管理不再是無據可依、無章可循。尤其是培訓和演習,它們依賴于應急預案:培訓可以讓應急響應人員熟悉自己的責任,具備完成指定任務所需的相應技能;演習可以檢驗預案和行動程序,并評估應急人員的技能和整體協調性。
3.2 有利于做出及時的應急響應,降低事故后果
制定應急預案有利于做出及時的應急響應,降低事故后果。應急行動對時間要求十分敏感,不允許有任何拖延。應急預案預先明確了應急各方的職責和響應程序,在應急力量和應急資源等方面做了大量準備,可以指導應急救援迅速、高效、有序地開展,將事故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和環境破壞降到最低限度。此外,如果預先制定了預案,對重大事故發生后必須快速解決的一些應急恢復問題,也就很容易解決。
3.3 成為城市應對各種突發重大事故的響應基礎
成為城市應對各種突發重大事故的響應基礎。通過編制城市的綜合應急預案,可保證應急預案具有足夠的靈活性,對那些事先無法預料到的突發事件或事故,也可以起到基本的應急指導作用,成為保證城市應急救援的“底線”。在此基礎上,城市可以針對特定危害,編制專項應急預案,有針對性制定應急措施,進行專項應急準備和演習。
3.4 便于與省級、國家級應急部門的協調
當發生超過城市應急能力的重大事故時,便于與省級、國家級應急部門的協調。
3.5 有利于提高全社會的環境風險防范意識
有利于提高全社會的環境風險防范意識。應急預案的編制,實際上是辨識城市重大風險和防御決策的過程,強調各方的共同參與,因此,預案的編制、評審以及和宣傳,有利于社會各方了解可能面臨的重大風險及其相應的應急措施,有利于促進社會各方提高環境風險防范意識和能力。
一、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一指導思想
以建設“平安*”重要思想為指導,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點,維護運輸安全與保護環境。
二基本原則
快速反應、統一指揮、分級負責、協同應對、措施果斷、依靠科學。
二、事故定義及事故類型
一事故定義
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事故是指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過程中,因道路交通事故或裝載原因,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或環境污染的事故。
二事故類型
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事故主要分泄漏(中毒和窒息)、火災爆炸兩種情況。
1、泄漏事故主要是指運載易燃、易爆或有毒有害等危險性氣體或液體化學品的車輛,在運輸途中,車輛的容器氣體或液體發生大量釋放、泄漏,往往導致重大火災、爆炸、中毒和窒息等事故,造成嚴重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環境污染等后果。
2、火災可分為固體火災、液體火災和氣體火災。由于裝載危險化學品的車輛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將有可能引起火災(爆炸)。危險化學品在燃燒、爆炸時會放出有毒氣體或煙霧,造成人員中毒、窒息,灼傷。此外,危險化學品發生火災事故的同時往往伴隨著爆炸。
三、應急預案體系
縣運輸管理所在縣交通局應急救援體系統一指揮下建立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事故應急救援指揮組織。
一指揮組織
建立領導小組:
組長:*
副組長:*
成員:*
(二)領導小組職責
統一領導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事故有關應急救援工作。負責參加重大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事故搶救和調查,負責評估應急救援行動及應急預案的有效性。負責縣交通局交辦的應急救援其他事項。
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事故發生后,領導小組組長或指派副組長及其他成員趕赴事故現場指導和協調進場施救。
四、等級設定
為有效處置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事故,依據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波及范圍、影響力大小等情況,由高到低劃分為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一般(Ⅳ級)四個級別。并依次采用紅色、橙色、黃色、藍色來加以表示。
(一)特別重大事故(Ⅰ級)
是指一次事故死亡10人以上;或造成50人以上受傷中毒、灼燙及其它傷害;或造成10輛車以上毀環;或需1000人以上疏散:或有可能造成嚴重環境污染。
(二)重大事故(Ⅱ級)
是指一次事故死亡3-9人;或造成10人以上受傷中毒、灼燙及其它傷害;或造成5輛車以上毀環;或需200人以上疏散;或有可能造成重大環境污染。
(三)較大事故(Ⅲ級)
是指一次事故造成1-2人死亡;或造成3人以上受傷中毒、灼燙及其它傷害;或造成2輛車以上毀環;或有可能造成一定的環境污染。
(四)一般事故(Ⅳ級)
是指一次事故無死亡、受傷中毒、灼燙及其它傷害2人以下的事故。或無危險品泄漏但車輛受損嚴重。
五、應急預案啟動條件
當事故符合Ⅲ、Ⅳ級時,由縣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事故應急救援機構啟動應急預案。事故現場所在市、縣應急救援力量無法有效控制事態發展可能導致重大社會災害的,或事故影響范圍跨市、縣的,可提請省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事故應急救援領導小組啟動應急預案。
六、事故應急響應
(一)駕駛員、乘務人員事故應急處理方案
現場處置方法:
1、立即停車。凡發生道路運輸事故,都要立即停車。
2、立即搶救。停車后應首先檢查有無傷亡人員,如有受傷人員,應立即組織搶救。危險物品泄漏時,根據具體情況采取滅火、隔絕、堵漏、攔截、稀釋、中和、覆蓋、冷卻、泄壓、轉移、收集等施救方法進行搶救;繼續滯留現場會造成更大損失或危險時,應及時組織搶救轉移,同時應標出事故現場位置。
3、現場保護。肇事車停位,傷亡人員倒位,各種碰撞碾壓的痕跡,剎車拖痕,血跡及其他散落物品均屬保護內容,不得破壞、偽造。如危險化學品泄漏有爆炸、火災、中毒可能危及安全時,勸導阻止無關人員和車輛進入現場。
4、及時報案。在搶救傷員、保護現場的同時,應及時直接或委托他人向當地公安部門和交通主管部門報案,然后向本企業或有關部門報告。交通警察和應急救援人員到達現場后,要服從組織指揮,主動如實地反映情況,積極配合現場勘察和事故分析等工作。
(二)應急預案啟動
1、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發生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事故,企業的主要負責人應當按照本單位制定的應急救援預案,立即組織救援,與前方取得聯系,并組織人員趕赴事故現場。
2、縣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接到事故報告后,立即按照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做好指揮、救援工作,減少事故損失,防止事故蔓延、擴大。
當確定危險化學品事故不能很快得到有效控制,可能導致嚴重后果時,縣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立即向省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事故應急救援領導小組報告,請求上級增援。
(三)現場指揮與控制
1、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事故應急救援領導機構應組織專業應急救援隊員,協同當地政府組織現場救援。
2、服從應急救援現場指揮,按照現場工作區域劃分的事故中心區域、事故波及區域和事故可能影響區域,開展救援工作。
3、及時向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和上級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事故應急救援領導小組報告現場情況,聽取指導意見。
七、現場恢復和事故調查
(一)現場恢復
事故得到控制后,積極參與救援組織進行現場清潔、凈化等工作,協助恢復道路。
(二)事故調查處理
參與由各有關單位組成事故調查小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事故的調查處理。
八、應急救援保障
(一)應急處置專業隊伍保障
建立健全應急處置專業隊伍。完善應急救援專業隊伍的管理機制,落實應急處置專業人員,組織演練,提高處置能力。
(二)建立健全應急資金保障制度
各有關部門(企業)要建立健全和落實應急處置專項預備金制度,列入年初財務預算。
(三)加強通訊和信息報告
加強信息制度建設,公布應急救援領導小組辦事機構搶救人員電話,保證準確、及時報送信息,不得瞞報、緩報和謊報。信息的要及時、準確、客觀、全面。
(四)治安維護
突發事應急救援組織要及時聯絡公安、交警、武警按照有關規定,爭取他們參與應急處置和治安維護工作。
九、預案演練
各級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事故應急救援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當定期組織應急預案演練。演練要從實戰角度出發,切實提高應急救援能力,深入發動和依靠職工群眾,普及運輸安全知識和技能。
[關鍵詞]應急監測;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特征
中圖分類號:F530.3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914X(2014)44-0214-01
突發性污染事故具有不同于一般環境污染事故的特點:發生形式多種多樣,一般情況下都是突然發生,處理起來比較復雜,會對環境和社會造成嚴重的危害和長期的影響;一旦造成嚴重的環境污染,消除起來極其困難,對周圍的生態環境、居住生活環境和動植物都會構成較長期的影響。而突發性環境污染問題的及時、高效的進行檢測優勢一個令人頭疼的問題。
一、常見的突發性污染事故的特征
1.1 形式的多樣,大部分由其它事故衍生
常見的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包括:交通事故中化學品泄漏、企業安全事故引發的有毒化學品泄漏事故、船舶溢油事故、生活中不規范操作引發的環境污染恐慌、飲用水源被污染等,涉及運輸、安全生產、投排漏排等多種環節。就同環境污染事故來說,其污染也可能是是多方面的,有的可能造成水體、空氣、土壤多項甚至同時污染。另外,環境污染也可能發生在事故處理階段,例如撲救火災的消防水來不及收集,攜帶污染物進入自然水體。
1.2 事故發生的偶然性、意外性
一般在危險化學品生產、使用、運輸的環節,涉及到的單位和個人均作有應急預案,對可能發生的事故預防。一個事故需要幾個、十幾個條件同時滿足才會發生,而且,假如每,則一個事故發生的幾率就是幾千分之一,值得擔憂的是:有可能這幾個、十幾個條件平時就只有一個條件不滿足,就等著這一個條件的1%概率,千萬分之一的事故發生概率就這樣輕易地發生了,而對于地概率事件的準備又不足,很容易危害擴大化。
1.3 危害的嚴重性
一般的環境污染物排放都在環境主管部門的有效監管下,經過企業自帶的污染處理設施無害化處理,對環境的、對下游處理設施的沖擊較小,一般不會對人員造成嚴重影響;而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則會無法預見地向環境、對下游處理設施、周圍人群排放有毒有害物質,考驗的是環境容納能力、下游處理設施的抗沖擊負荷和人體對污染物的抗受能力,這種考驗往往代價巨大。即便是輕微的、危害較小的污染,如果影響范圍大,未及時澄清而引起社會恐慌的話,也會造成嚴重的責任事故。
1.4 污染物處理處置困難
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釋放的污染物可能是化工中間體或化學性質活潑的物質,污染物可能會長期滯留,在處理過程中污染物還可能發生遷移、衍生其他污染、形成跨界污染、造成人員傷亡或者污染飲用時水源等更為嚴重的事件。
二、基層監測站的應急監測
2.1 做好應急監測預案
應急監測預案應結合基層監測站的實際能力,避免內容健全卻不合實際,一旦追溯責任事故,應急監測人員的實際行動與應急監測預案不一致將會追究責任。這就要對自身能力有客觀的了解和對事故影響范圍有較快速的判斷,以確定是否請求提高環境應急相應等級。
2.2 做好應急監測值班
基層監測站人員一般較少,往往應急監測需要全員出動,主要領導甚至全員手機24小時待機是不可避免的,這就要做好應急值班制度,最好配套相應的補貼、保障、換休制度。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很多發生在夜間,環保應急值班人員要熟悉應急預案、熟悉監測儀器,在接警后,人員匯集前,盡量完成所用監測儀器的準備和預熱工作,為后續工作節省時間。
2.3 做好應急監測的設備保證
幾年的工作實踐使我們體會到;應急監測任務是一項長期的、嚴謹的工作。平時積極做好應急監測的思想準備、物質準備。對應急監測所用的儀器、設備單獨存放,專人保管,定期保養。每年由技術監督部門做一次儀器鑒定,以保障監測數據的準確、有效。
2.4 做好監測過程的質量管理
在應急監測工作中嚴格執行規范的質量保證實施辦法。不能因為速度而忽視質量,也不因為要求質量而不求速度。各個環節都嚴格把關,詳細記錄。實戰是最好的導師,在應急監測任務完結后,參加人員匯集工作日志,比對國標的應監測技術規范查漏補缺,不斷完善工作程序。
2.5 做好應急監測中的自我保護
自我保護分為人身和技術兩方面,人身方面,要聽從應急總指揮的指令和確定保護器具的攜戴;技術方面,要熟悉應急預案、監測規范,明確權責范圍,做詳細的工作日志,使得應急中的每一步都是有據可查的,合乎規范的。
三、應急監測技術
3.1 感官檢測法
所謂感官檢測法是根據各污染物具有不同的氣味、顏色、存在狀態等物理化學特性,通過用口、眼、鼻、皮膚等感知被檢物質的存在。如硫化氫具有臭雞蛋味,氰化物具有杏仁味,二氧化硫具有特殊刺激味,二氧化氮是棕紅色氣體,光氣有干草味,等等,通過觀察顏色,聞氣味可以感知到污染物的存在。但這個方法易對人體造成傷害,僅可作為權宜之計。
3.2 植物和動物檢測法
這種方法是利用污染物會對植物表皮或組織造成不同程度的損傷或利用動物對污染物質的嗅覺和敏感性來檢測污染物質的存在。例如光化學煙霧可使葉子背面變成銀白色、古銅色,正面出現一道橫貫全葉的壞死帶;若葉片被HF污染,在葉子尖端和邊緣會出現壞死帶并出現逐漸向內發展的趨勢。警察依靠警犬尋找是否存在有毒有害化學試劑等。
3.3 試應急監測車
它是一種新型流動實驗室,車內配置有實驗操作臺、全球定位裝置(GPS)及車載電話,儀器柜,視頻圖像和數據的采集、傳輸和處理單元,電子地圖等設備。在發生污染事故后,應急監測車可以迅速到達事故現場,提供高效、快速、機動的綜合流動檢測。
四、加強應急監測的能力建設的方向
4.1 加強快速反應能力
快速地得到監測數據有助于了解污染事態,確定應對方式,這就要求監測人員對污染要有極強的快速反應能力,事故發生后必須迅速趕赴事故現場,快速準確檢測判斷。
4.2 加強應急監測人員的業務素質
通過學習培訓,使每位應急監測人員業務素質、應急監測報告的編寫水平都穩步提高。雖然經驗的積累有賴于實踐,但認真地總結會每次都所得良多。
4.3 做好后續處置問題
事故發生的后期,事故發展態勢基本控制后,還應根據實際情況慢慢縮小監測范圍,變更監測點位,以確保不會發生二次事故。其次,還應在數據系統中輸入最新的事故信息,并完成事故監測報告。
4.4 升級應急監測工作中的硬件設備
硬件設備的升級帶來技術上革新。目前就我們的檢測手段:一是便攜式檢測儀器法,二是快速化學定性分析法,三是國標分析方法。便攜式檢測儀器法:簡捷、快速、較準確,但成本費用高,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并非經常發生,因此,儀器的使用率很低,經濟條件一般的基層單位難以承受;快速化學定性分析法:簡捷、快速、成本低,但準確性差、受干擾物質影響大,定量分析準確度和精密度達不到技術要求;國標分析方法:精密度和準確度都能達到要求,但需要實驗室支持,采樣完畢將樣品送往實驗室再進行化學分析,勢必要延長監測時間。綜上所述,便攜式檢測儀器的配備和移動實驗室支持下的國標分析方法是基層監測站未來可能取得突破的方向。
至于,更高層環境監測機構的分析方法的開發方向上的進展,相對于種類繁多的危險化學品,即便是對環境監測總站來說也將是一個浩大的工程。
參考文獻:
[1] 劉耀龍,陳振樓等.中國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應急監測研究[J].環境科學與技術,2008,12:116-120+144.
關鍵詞:環境污染,危害,策略
中圖分類號:X503文獻標識碼:A
一、構建環境風險評價制度的框架
環境風險評價在我國環境立法工作中,起步相當晚,到目前,還沒有一套完整的適合我國的有關風險評價程序和方法的法律制度。因此,必須在法規和管理制度中已經明確提出環境風險評價的內容。
(一)明確環境風險評價的主體。環境風險評價的主體是指組織實施環境風險評價活動的特定國家機關或社會組織。所謂“特定”是指必須具備法律規定的條件。就國家機關而言,它必須被授予環境風險評價權力,任何未經授權的機關不得組織實施國家環境風險評價活動。就社會組織而言,它必須具備社會團體法人資格和國家認可的環境風險評價能力資格,前者為該組織承擔環境風險評價法律責任提供保證,后者確保該組織能夠順利實施環境風險評價活動。
(二)加強環境風險識別。石油企業中加工的物料及產品,具有易燃、易爆、易揮發擴散,有毒有害等特性,生產裝置流程復雜,在生產過程中,介質易處于高溫、高壓、深冷、負壓或臨氫等特殊工藝狀態在實際生產中存在著由于靜電聚集、設備失修、誤操作、明火及自然因素等引起火災爆炸事故的可能性以及有毒物料泄漏的可能性,根據國家環保局《建設項目環境風險評價技術導則》,需要對石油化工項目可能發生的風險事故進行環境風險評價。上文已經提到,針對石化企業的建設項目,可能發生的事故類型主要為泄漏、排放、火災、爆炸和破損,據有關資料顯示,發生可能性大的火災、泄漏、爆炸,事故后果嚴重的有毒物質泄露中毒事故是石油化工企業進行環境風險評價的主要事故類型。
(三)細化環境風險發生源分析。由于對于大多數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發生源從泄漏、排放處到敏感環境受體都有一段遷移途徑,而且在通常的安全管理的基礎上再試圖減小事故泄漏或排放的概率,會導致費用的急劇增長,所以在實施安全和事故恢復措施投資之間謀求較為合理的平衡是十分必要的。恢復風險方法是對事故發生源減小風險管理的有效方法,它通過一種更加系統和復雜的關于事故泄漏、排放、污染物轉移的檢測系統,提供對污染物泄漏、排放、轉移的監測信息的快速傳遞,并采用相應的恢復措施,可以有效地防止污染物進入環境,從而避免環境污染事故的發生。
二、完善環境污染事故預防的監管機制
(一)構建政府、企業及公眾的聯動結構。在環境利益沖突中,政府、企業和公眾不可避免地都被卷入進來。環境管理的這種三元結構,即使在發達國家也正處于發展階段,在發展中國家就更不明顯,但各國都已逐漸認識到其在環境管理中的重要性,開始對建立這一結構進行一些制度上的安排。要完善我國的環境監管體制,構架起這三元結構也是一個重要的對策。有學者在論述建立中國環境管理的社會制衡機制時,提出了通過界定四種環境權益來激勵公眾對環境損害行為進行監督和制約。一是知情權,即開辟多種渠道,公布環境信息,使公眾了解真是情況。二是監督權。要通過法律規定,賦予公眾對損害環境行為的監督權利,使其得以真正地參與環境管理。三是索賠權,這是環境權益的核心部分。四是議事權,這里是指公眾有權參與經濟和環境決策的某些過程。
(二)完善環境保護監管體制。構建起三元運作結構并不能完全解決環境護監管體制上存在的問題。我國目前實行的是政府主導、各方廣泛參與的環境保體制,政府起主導作用,一旦政府主導的作用出現了問題,就會嚴重影響整個國環境保護的效率。因此必須對癥下藥,以解決政府職權過于分散且缺乏有效的協和監督為突破口。
三、建立應急預防體系
(一)預防與應急準備。建立和完善環境突發事件預防控制和處置應急體系。強制性規定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制定全國性環境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省級人民政府根據全國環境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本行政區域的環境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建立和完善監測和預警機制,全面提高預防監控水平,對已經發生的環境突發事件進行跟蹤監測,掌握其變化情況,對可能出現的趨勢和問題及時進行預警。根據環境突發事件的類別,制定監測計劃、預警等級、報告程序和時限,確保監測與預警系統的正常運行。
(二)建立應急報告制度。環境事故的應急報告是有關決策機關掌握事件發生、發展信息的重要渠道,我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已經對環境突發事件的報告制度做出了初步的規定。本條例中應當進一步明確建立環境突發事件應急報告制度,規定環境突發事件應急報告的主體和內容,其內容不僅包括對已經發生的環境突發事件進行報告,也應當對可能發生的環境突發事件進行報告。特別要明確規定各級報告的程序和時限,以防貽誤處置環境突發事件的戰機。為此,建立暢通的信息網絡非常必要,條例應當明確規定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要建立健全重大、緊急環境突發事件信息報告系統,各地要建立健全從上到下的環境突發事件的信息網絡,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隱瞞、緩報、謊報環境突發事件的實情,否則,環境突發事件應急處理預案就會形同虛設,導致事件擴大,造成更為嚴重的后果。
(三)規范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由于條例主要調整在預防、控制和消除環境突發事件危害過程中產生的社會關系,這種關系主要是行政法律關系,條例應當規定以行政法律責任為主。在規定行政責任時應當以過錯責任為原則,其責任主體的范圍不能僅僅針對引發環境突發事件的當事人,而應當對從環境突發事件的預防、信息報告、通報到應急處理各個環節的所有相關部門和人員規定法律義務和應當承擔的責任。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