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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證券化監管規定賞析八篇

發布時間:2023-08-23 16:5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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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證券化監管規定

第1篇

資產證券化,分為廣義的資產證券化和狹義的資產證券化。廣義的資產證券化是指將資產或資產組合以證券資產價值形態運營的過程和方法,包括現金的資產證券化,實體資產的證券化,信貸資產的證券化和證券資產的證券化。狹義資產證券化一般指信貸資產的證券化,包括住房抵押貸款支持的資產證券化(MBS)和除此之外資產支持的證券化(ABS)。本文主要討論資產支持證券化(ABS)。

二、ABS應用于地方政府融資的適應性分析

(一)法律法規的適應性分析

資產證券化的各個節都有可能涉及與法律有關的問題。從平臺公司資產可轉讓性的條件來看,現行法律缺乏必要的轉讓前提條件界定,運作不當勢必會影響其融資功能和加劇平臺公司的風險,所以應強化立法對證券化資產轉讓交易予以嚴格限制。

從SPV(特殊目的載體)的創設模式來看,其涉及的法律問題將直接關系到資產證券化應用到平臺公司的成敗。因為在整個證券化運作過程中,SPV居于中心地位,其主要功能是通過制度安排將資產證券化的風險和發起人的破產風險進行隔離。

但我國現行《信托法》并未對信托資產證券化作出實質性規定,受托人只能對信托財產進行處分和管理,發起人財產和信托財產并未實現徹底的隔離,這樣導致的結果是擬證券化資產并不能實現“真實銷售”的目的。

(二)金融監管的適應性分析

資產證券化產品在選擇基礎資產時應重點關注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的優質資產,監管機構在初始階段就應該通過制度安排限制資產池中現金流不穩定的資產。與此同時,還要加強對平臺公司德風險和信息不對稱的監管,因為一旦平臺公司的基礎資產質量出現問題,市場投資者可能采取抵制所有同類資產的方式以維護自身利益,使得原本低迷的直接融資市場更加缺乏流動性。

信用評級機構的獨立性是保障資產證券化有效性的重要節,因此,最直接有效的措施是加強對信用評級機構的監管,從而確立資產證券化監管的長效機制。

鑒于我國的特殊國情和證券化本身的特點,單純依賴市場約束機制監督資產證券化的過程并不具有現實可行性,應當綜合運用政府監管和資本市場監管等多種監督工具和監管手段,以減少平臺公司資產證券化的負面外部性。

(三)信用增級評級的適應性分析

根據銀監會2012年地方政府融資平臺監管工作會議的指導思想,重點強調“政策不變、深化整改、審慎退出、重在增信”的原則,可見地方政府融資平臺的信用是其中的關鍵性問題,通常涉及信用增級和信用評級。

根據銀監會2005年第3號文件的規定,信用增級可以采取外部信用增級和內部信用增級的方式進行。然而,并非所有證券化交易都需要外部增級機構,在某些情形下可采取超額抵押等內部增級方法。信用評級是對地方融資平臺公司按時支付本息的收益和風險進行評價,并適時公布評價結果。如果發行的資產證券化產品是債券,發行機構在發行前應聘請評級機構進行信用評級。評級過程的嚴謹性和過程性管理關系到評級本身的質量,有鑒于此,可設立檢查機構對評級使用的模型與方法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檢查。

(四)投資主體的適應性分析

根據銀監會2005年第3號文件的規定,金融機構可以在法律法規和銀監會等監管機構許可的范圍內投資資產支持證券,但在投資前應當充分了解可能面臨的信用風險等各類風險,實行內部限額管理,對超限額情況制定監控和處理程序。從銀監會的有關規定可以發現,資產支持證券的投資者主體單一和同質化現象嚴重,系統性風險得不到有效釋放。因此,應該突破現行機構投資者的范圍限制和擴大投資者群體,將社保基金、企業年金和保險機構等納入機構投資者的行列。

第2篇

從早期的住房貸款、租賃款、汽車貸款,到后來的信用卡應收賬款、物業費債權,再到現在的螞蟻小貸、京東白條,資產證券化的基礎資產已經越來越多樣化了。

剛剛過去的“雙十一”,螞蟻花唄交出首份成績單:支付交易筆數達6048萬筆;占支付寶交易總量的8.5%。作為一款配備消費額度的支付產品,螞蟻花唄對接的是螞蟻小貸,這6048萬筆消費放貸是通過資產證券化實現的。

自去年底由審核制轉為備案制以來,中國資產證券化市場迅猛發展。數據顯示,2015年前三個季度的發行總額達到人民幣2494億元。據權威部門統計,中國資產證券化市場已位居亞洲之首。

在國務院“優化金融資源配置、盤活存量資產”的大背景下,資產證券化對于深化金融改革、支持實體經濟發展意義重大。

隨著政策窗口的打開以及市場的不斷成熟,特別是隨著互聯網金融的發展,資產證券化在內涵、模式上或將有更大的創新。

由于相關制度設計尚不完善、法律欠缺,整個場內資產證券化盡管規模增幅相對可觀,但尚處于初級階段。在整個利率下行周期中,其基礎資產收益開始下降,半路殺出來的公司債讓參與者措手不及。與此同時,場外資產證券化的興起收緊了市場空間。 創新不斷

所謂資產證券化,通俗來說就是把缺乏流動性、但具有可預期現金流收入的資產,通過在資本市場上發行證券出售以獲取融資,提高資產的流動性。

早在2011年,螞蟻小貸(當時叫“阿里小貸”)就開始資產證券化的探索,是國內最早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的小貸公司。截至現在,螞蟻小貸已經成功發行近200期資產證券化計劃。

據螞蟻花唄產品負責人郝穎透露,通過資產證券化運作,螞蟻小貸資產證券化業務余額已超400億元人民幣,不僅幫助100多萬小微企業實現融資,也支撐了螞蟻花唄用戶的消費信貸需求。

粗略估算,螞蟻花唄至少幫助整體支付系統成功率提升了2個-3個百分點,而每一個百分點的提升,意味著至少可以促進1.3億元的消費。

證券化給互聯網金融平臺帶來的效果不言而喻。除了擴大信用杠桿之外,通過向金融市場輸出金融產品,從而打造了一種互聯網金融的資產輸出模式。

無獨有偶,京東白條的ABS日前由華泰證券(上海)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發行完畢,并于10月28日在深交所正式掛牌,成為資本市場第一個互聯網消費金融行業的資產證券化項目。

根據發行方案,“京東白條資產證券化”的基礎資產為“京東白條應收賬款”債權,融資總額為8億元。在目前資產配置荒的情況下,京東白條ABS火爆,一日售罄。

與此前螞蟻小貸資產證券化項目不同,這次京東金融的基礎資產并非是針對企業的小貸資產,而是針對個人消費金融的京東白條,也就是C端的分期付款和賒銷。

資產證券化首單融資8億元,雖然對京東來說金額不大,但相當于打通了融資渠道。“通過資產證券化,互聯網機構便有了造血功能。”京東白條ABS項目負責人郝延山告訴《財經》記者,京東后續將有更多的項目在交易所掛牌。

在業內人士看來,京東金融此次在白條資產證券化上的嘗試,對整個互聯網金融市場都具有標桿意義。這或將激發更多的互聯網消費金融機構采取資產證券化的方式融資。據《財經》記者了解,達飛金融、趣分期、分期樂以及多家P2P平臺均已開始試水類資產證券化業務。

經過一段時間的野蠻生長后,很多P2P企業出于風險控制考量以及優良資產的缺乏,紛紛尋求業務轉型或升級,而證券化是一條可行的路徑選擇。

隨著互聯網金融領域競爭的逐漸白熱化,資產證券化正在成為互聯網巨頭之間對接和開辟資本市場的重要工具。而通過互聯網,資產證券化在內涵、模式上均有較大的創新和發展。無論是在基礎資產匯集、破產隔離、增信評級、發行與交易等各個環節都呈現與傳統資產證券化不同的特點。 政策放寬

與美國相比,我國資產證券化的發展時間不長。自2005年開始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但2009年受美國次貸危機影響,試點一度處于停滯狀態,直到2011年才恢復試點。2013年國務院決定擴大試點工作。

作為新金融的一個切入點,在政府轉變職能簡政放權的背景下,資產證券化有利于盤活信貸存量,支持實體經濟、帶動GDP增長。隨著市場的不斷成熟,資產證券化的政策窗口不斷打開。

去年11月20日和21日,銀監會和證監會先后頒布《關于信貸資產證券化備案登記工作流程的通知》和《證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標志著中國資產證券化正式開啟備案制時代。

此前,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從項目實施到最終發行,往往要經歷五個月以上的時間,有的產品的“初始起算日”與發行日相距八個月之久,池內部分貸款已經到期的情況也不少見。

而在券商專項資產管理計劃行政審批取消之前,券商上報資產證券化產品方案往往要經過材料補正、兩輪意見反饋等多個環節,從申請材料到產品獲批,多數產品至少需要兩個月才能落地。

信貸類和企業類ABS備案制的雙雙落地,資產證券化的市場空間開始被打開。

隨著發行流程的加快和信息披露的提高,中國資產證券化呈現井噴式發展態勢。數據顯示,前三季度,信貸資產證券化發行規模為2512.66億元,企業資產證券化發行規模為920.55億元。這使得中國躍居為亞太區最大的資產證券化產品新發行市場。

目前,國內資產證券化可分為三大類:第一類,對銀行而言的信貸資產證券化;第二類,對證券公司、基金子公司而言的企業資產證券化(ABS);第三類,對保險公司而言,多為資產支持票據。

而與之相應的,國內資產證券化有三個市場:銀行間市場、交易所(包括新三板以及券商OTC柜臺市場)和私募(場外)市場。其中前兩者可以統稱為公募市場,也是主流的ABS市場。

相關數據顯示,2005年以來,在已經發行的7000億元左右的資產證券化項目中,以商業銀行為主,汽車金融、資產管理、金融租賃為輔的金融機構發起的信貸資產證券化超過5000億元,占比大概是四分之三,絕大多數是在銀行間市場發行,企業的資產證券化不到1500億元,是以交易所市場發行為主。

在國外,資產證券化的動力是非銀行業金融機構,但是中國金融銀行業一枝獨大的局面,決定了在中國,銀行是最大的原動力和主要的發起人。目前,中國的四大商業銀行流動性充足,出表動力不足。中小商業銀行雖然需求強烈,但空間不大。博人金融CEO宋光輝告訴《財經》記者。

從國際經驗看,保險資金是資產證券化產品最主要的投資者。由于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與企業資產證券化產品的期限短、收益率低,保險資金實際投資占比很少。2015年上半年的數據顯示,投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和企業資產證券化產品總共289億元,占保險行業總資產的0.25%。

今年8月25日,保監會印發《資產支持計劃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保險資管資產支持計劃業務進入常態發展階段。資料顯示,自2013年4月保險資產支持計劃試點業務啟動,截至目前,全行業有9家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參與業務試點,共注冊22單計劃,累計注冊規模812.22億元。

“銀監會和人民銀行監管的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制度相對比較成熟,監管規定也比較細。證監會在機構、責任劃分方面規定較寬松,保監會的監管規定介于這兩者之間。目前基礎資產沒有公布負面清單,創新空間比證監會要寬。”接近保監會的一位相關負責人告訴《財經》記者。 機構搶灘

面對資產證券化的藍海,券商、信托、基金子公司等機構紛紛迅速布局。

不同機構展開的資產證券化項目各有側重:就企業資產證券化市場而言,業務體量最大的主體是券商,基金子公司剛剛開始發力。而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目前受托機構全部為信托公司。

目前,以券商、基金子公司專項資產管理計劃作為SPV(特殊目的載體)的資產證券化,無論是發行數量和金額上,占比仍較小。申銀萬國預計,未來企業資產證券化和信貸資產證券化有望齊頭并進。

對券商、基金子公司來說,規模更大的信貸資產證券化,很難涉足,只能以承銷商的身份參加。據悉,此前證監會曾專門研究券商、基金子公司參與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的可行性,但后不了了之。

“整個ABS的大頭是銀行,但是目前銀行沒有很強的動力出表,這是現實情況。企業ABS占比相對較低,但競爭異常慘烈。”嘉實資本副總經理王藝軍在接受《財經》記者采訪時表示。

“其實,整個企業ABS規模之所以偏小,是因為現在最有可能大規模展開的地方政府融資平臺BT項目不在范圍”。王藝軍說。

事實上,地方政府融資平臺BT項目作為基礎資產的企業ABS項目,其基礎資產現金流穩定,收益率亦相對較高。地方政府透過ABS將大型基建項目轉讓出去,引入社會資金亦符合政策導向。但監管擔心銀行將這部分資產出手后,又為地方政府帶來更多融資規模,導致地方債務大舉擴張。

基金子公司集中發力資產證券化業務主要是基于其數十萬億的市場空間以及傳統通道業務的萎縮。

今年10月16日,嘉實節能1號資產支持專項計劃成功設立,這也是國內首單央企環保領域資產證券化產品。王藝軍告訴《財經》記者,自2012年開展私募類資產證券化業務嘗試,嘉實資本已在債權、收益權、商業地產等多個領域展開布局。

富誠海富通董事總經理、ABS項目負責人翁江告訴《財經》記者,公司很看好資產證券化業務,已將ABS作為公司的戰略核心。截至目前,富誠海富通累計發行的資產證券化產品達35億元,在所有基金子公司中排名第二。細分到租賃行業ABS產品上,管理規模在全市場亦位列前三。

“不同于傳統資產管理業務,企業資產證券化業務需要更多投行的經驗和積累,券商更有優勢。”王藝軍告訴《財經》記者,在資源積累方面,券商有更多項目經驗沉淀,比如此前承銷發行企業債、公司債的項目更容易轉化或衍生出資產證券化業務,具有先天優勢。

不過,在王藝軍看來,資產證券化的市場蛋糕本身十分大,有足夠的空間和時間給基金子公司去彌補這塊短板。 監管挑戰

其實,資產證券化在美國比較成熟,已成為其固定收益市場的重要品種,盡管在次貸危機后有所下降,但目前占比為25.35%,相較而言,國內的資產證券化占固定收益的比重不到5%,僅為2.7%。可謂剛剛起步,潛力巨大。

“雖然前景廣闊,但眼下問題很多。其中,最突出的莫過于流動性問題,這一直是資產證券化的痼疾。”宋光輝說。

據Wind資訊統計,2014年資產支持證券的二級市場交易為16.06億元,且主要集中在證監會監管的企業資產支持證券,僅占全年債券總交易量的0.004%。

目前發行規模最大的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主要集中在銀行間市場,投資者主體仍然是銀行業機構,往往都是持有到期,基本沒有流動性。

“從根本上看,還是銀行業在金融市場優勢地位太強,其它類型的機構投資者發展相對不足,整個機構投資者的群體不夠豐富和多元化,影響了資產證券化產品的市場流動性。”宋光輝說。

由于資產證券化的過程相當復雜,其創立、發行、交易各個環節涉及到不同的監管部門。但現在的多頭監管體制使得資產證券化發行成本大大提高,也造成了資源錯配。與此同時,在資產證券化的發起、審批和運作操作過程中,信息分散在各個監管部門,造成了發行主體在監管部門當中套利。

中央匯金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副董事長李劍閣曾撰文建議,各監管部門應加強溝通協調,增強合作,盡早實現銀行間市場和交易所市場的互聯互通,使資產證券化的供需兩端都得到有效釋放。這樣既能有效地分散風險,又能使各類投資者方便參與兩個市場的投資,從而增強流動性。

在李劍閣看來,推動資產證券化發展,對我國現有的金融監管體系提出挑戰。

“其實,不只是監管體制,整個制度的頂層設計以及法律環境的完善都是必須的。現在國內資產證券化相關的法規層級太低,法律效力不高,制約業務發展。”保監會資金部羅桂連博士在一次論壇中稱。

羅桂連建議,應該推動研究制定統一的資產證券化法等基本法規,明確特殊目的載體的法律主體地位,解決資產獨立、破產隔離等關鍵法律問題,修訂完善相關配套法規政策。在他看來,立法是資產證券化制度建設的核心,從國外的經驗看,立法亦能夠對資產證券化發展起到重大的推動作用。

在很多業內人士看來,資產證券化相關的稅收政策也應進一步明確。

上交所理事長桂敏杰近期表示,有關部門應參照國內外資產證券化稅收體系,結合中國稅收法律環境,明確企業資產證券化稅收政策,給其與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同等稅收優惠政策。

正是由于制度設計尚不完善、法律欠缺,所以盡管公募ABS市場的政策利好不斷,整個交易所場內資產證券化規模經過初期的增幅后開始放緩,與此同時,場外私募資產證券化已經穩步發展。

與公募ABS相比,私募類ABS門檻低、流程快、效率高,入池資產的范圍也更加廣闊。事實上,很多機構、地方金融交易所已經開始了私募ABS的探索。平安集團旗下的陸金所做的信用卡應收帳款資產證券化,已然很成規模。

郝延山亦告訴《財經》記者,京東后續相關項目可能會考慮以私募的方式來做。“與公募相比,私募發行時間較短、結構設計靈活。”

由于資產證券化的大宗個性化交易、定價復雜的特點,更適合在監管成本較低、適合一對一詢價的場外市場發行。在發達國家,高度靈活的場外市場才是資產證券化發行的主要場所。

第3篇

目前,國內理論界和銀行業有一種誤解,認為銀行只要實施了信貸資產證券化,就能夠分散風險,就能免除監管資本要求。實際上,信貸資產證券化并不一定必然實現風險的轉移,銀行監管當局也會根據證券化業務中風險的轉移程度提出監管資本要求。

辯證看待資產證券化

資產證券化是伴隨發達國家商業銀行業務不斷創新、逐步完善而出現的一種金融創新產品,對商業銀行改善資產流動性、分散風險以及提高資本充足率極為有利。資產證券化在我國現階段有著特別的意義:能緩解中國商業銀行因資產負債期限結構嚴重錯配而導致的較大流動患,改善銀行的收入來源,提高盈利能力,是中國商業銀行面臨的一個現實選擇。

從理論上來分析,資產證券化是對銀行債權進行結構變換的金融技術,資產證券化過程可以將各種風險重新組合,將風險出讓給那些能夠并愿意接受風險的投資主體,達到分散風險的目的。其中,資產證券化主要轉移的是信用風險,但對于流動性風險、利率風險、匯率風險、早償風險等也能夠通過適當設計得到轉移。

因此,目前有的理論和銀行就簡單認為,銀行只要實施了資產證券化,就能將資產轉移出資產負債表,分散風險,從而通過減少風險加權資產而提高資本充足率。但是,從國外資產證券化的實踐和監管經驗來看,資產證券化與分散風險和提高資本充足率的關系并非如此簡單。

從資產證券化的實踐來看,由于資產證券化的具體操作不同,在許多交易結構中,作為發起機構的銀行并不一定必然實現風險的轉移,而是既可能完全轉移風險,也可能將風險部分或全部保留在銀行。甚至還有這樣的情況,資產雖然在“法律”和“會計”意義上已經實現了真實出售,但就其“經濟實質”而言,發起銀行仍然保留了相當數量的風險。為此,各國監管當局開始關注證券化業務中的風險,對資產證券化業務實施資本監管,而且監管者不是簡單地以法律意見或會計處理結果為依據,而是對整個交易的風險特征進行分析并做出判斷的。1992年9月,巴塞爾委員會了一份指導性文件《資產轉移與資產證券化》,第一次系統性地提出了資產證券化的監管問題;2004年的《巴塞爾新資本協議》(以下簡稱《新協議》)中,又系統地提出了資產證券化業務的監管資本計提要求,同時,對資產證券化業務的監督檢查和信息披露問題做出了特別規定。可見,資產證券化業務的資本監管并不是一個簡單的問題,在《新協議》中具有特殊和相對獨立的地位,是最復雜和難度最大的內容之一。

此外,從美國的有關實證研究分析結果表明,破產概率高的銀行和財務狀況欠佳的銀行,它們并未在大肆地進行證券化;債權轉讓一般與銀行的風險無關,同流動性風險的關系不明確。

所以,我國商業銀行在試圖開展資產證券化之前,應該對證券化過程中所可能產生的風險有正確的認識,并對風險有防范準備。

全面認識資產證券化的風險

資產證券化是20世紀70年代以來國際金融領域最具活力的金融創新之一,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資產證券化的成功實施需要有由法律環境、會計環境、監管環境、稅收環境和內部服務體系等構成的強大的金融體系和強大的投資者需求作為支撐。同時,資產證券化業務涉及發起機構、特定目的機構、受托機構、服務機構、評級機構、信用增級提供機構、投資者等多個交易主體,在不同的發展階段、不同的金融市場和不同的法律體系下演變出了多種交易結構和形式。所以,證券化交易的復雜性、多樣性、變化性決定了其具有的風險性,而且有的風險具有隱蔽性,使銀行難以對其中的風險進行充分識別和有效控制。

目前,由于我國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的金融體系不夠健全,機構的投資者還有待進一步發展。從國開行發行的ABS產品和建行發行的MBS產品的交易結構來看,屬于傳統型的資產證券化類型。一般而言,銀行在資產證券化中可能擔任發起人、承銷商、服務商、信用增級機構、投資人等角色中的一個或多個角色,并獲得相應的收益,同時承擔不同程度的風險。總體來看,我國商業銀行參與資產證券化活動將可能面臨以下風險:

信用風險

作為發起人的銀行,在資產證券化的整個過程中,可能會面臨兩方面的信用風險。一方面,在傳統型的資產證券化中,一般采用高級、次級的證券結構,有次級證券承擔可能的損失而優先保證對高級證券的支付,而次級證券一般由銀行自己保留,作為整個資產池的信用提升。因此,銀行在證券化中所面臨的主要信用風險是,由于證券化不夠審慎或信貸資產不符合有關會計準則,造成未能真正出售資產而面臨由于資產質量不佳而遭受部分或全部損失的風險。這是直接的信用風險。在建行發行的MBS產品中,有占發行總額的3%的次級證券由建行自己持有。

另一方面,即使發起銀行真實有效地轉移了資產,但當資產池的資產出現問題,造成信用等級下降或不能產生現金流時,雖然從法律上講銀行已經事先聲明不承擔資產的任何損失,但銀行仍然可能面臨著提升資產的信用水平或重新回購證券的道義壓力。因為,在完成證券的發行后,發起銀行并不完全退出,還在其中承當服務商的職能,形成了發起銀行(出售商)與投資者的聯系,承受一定的信用風險,并在道義上給發起銀行帶來了壓力,促使銀行為保護自己的聲譽而進行某些證券化的安排。此外,對于某些類型的證券化產品,銀行的監管方面也會提出要求,如新巴塞爾協議中有條款規定,許多循環零售風險暴露的證券化中,若證券化資產的質量下降,證券化必須收回或銀行必須增加資本。

此外,銀行作為第三方銀行為證券化安排提供的信用強化應屬于表外風險,一般被視為直接的信用替代品。同樣,當沒有第三方提供信用強化時,流動性支持的安排實際上等于提供了信用強化,應該視為證券的有效擔保,與第三方銀行所提供的信用強化情況同樣對待。

資本監管的風險

資產證券化業務最早于20世紀70年代從美國金融市場興起,1992年9月,巴塞爾委員會的一個工作小組就資產證券化出具了《資產轉移與資產證券化》的文件,第一次系統性地提出了資產證券化的監管問題,但沒有提出具體的監管資本計算方法。隨著資產證券化業務的大規模發展,各國監管當局開始關注證券化業務中的風險,90年代后期,一些監管當局,如美國、英國、加拿大和澳大利亞等,陸續根據證券化業務中所保留的風險,提出了監管資本要求。經過多年修改和完善,2004年的《新協議》對資產證券化業務提出了統一的資本計提標準和監管框架,對資產證券化業務的風險進行系統的、較為全面的監管,不僅適用于傳統型證券化交易,還覆蓋了合成型的資產證券化。

《新協議》主要強調根據交易的“經濟實質”,而不僅僅是“法律形式”來判斷資產證券化是否實現了風險的有效轉移,保留了多少風險,是否為所保留的風險計提了相應的監管資本;是否對資產證券化過程中的信用風險、利率風險、流動性風險、操作風險、法律風險等實施了有效的管理和控制;是否對因擔當多種角色可能產生的利益沖突采取了相應的控制措施。根據《新協議》,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包括但不限于:資產支持證券(ABS)、住房抵押貸款支持證券(MBS)、信用提升、提供流動性、利率互換或貨幣互換、信用衍生工具、準備金賬戶等,并提供了在標準法和內部評級法這兩種不同信用風險評價方法下的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的風險權重。

在符合審慎監管原則和國際通行做法的前提下,基于我國銀行業的資本充足狀況,2005年11月我國了《金融機構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監管辦法》),對資產證券化業務提出了相應的監管資本要求,對金融機構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的違法違規行為明確了法律責任。

法律風險

法律風險是指由于法律不確定和法律變化所可能產生的風險。在資產證券化中,法律意見書公開了證券化的風險來源,但它自身也可能在交易期內成為風險的來源。當法律的不確定和法律變化時,可能造成資產證券化中某些契約、協議或證券的無效,對證券的發行和持有都產生一定的影響,可能產生某種損失,將嚴重影響發起人的聲譽。此外,發起銀行在證券化的信息披露過程中,可能會因為遺漏或錯誤,或出于某種目的,沒有披露有關證券的真實信息而誤導投資者,從而可能引起投資者向發起銀行提出欺詐的訴訟。

2005年,管理層為了推進資產證券化產品的發展,在制度創新和法規完善方面出臺了一系列文件,但還是沒有出臺系統的、全面的證券化專門法規,現行《公司法》、《合同法》、《信托法》、《商業銀行法》等法律法規都對證券化“設置”諸多阻礙。同時,與發展衍生金融工具相配套的會計等方面的法規準則也不健全,相關的財務判斷與會計處理缺乏合理的依據。此外,也沒用針對證券化過程制定專門的稅收政策,使得證券化的成本大大提高。

操作風險

銀行作為服務商,所承擔的風險主要是操作性的,與銀團貸款中銀行所面臨的風險相似。在資產證券化的交易過程中,服務商可能會因為人員操作或設備等問題導致服務中斷或對投資者的延遲支付,可能會引起整個信用等級的下降。此外,由于服務商可能與資產池的密切聯系,可能會因某些因素而承擔一定的信用風險,比如彌補發行損失,在收到債務人現金流之前有向投資者支付的責任,彌補延遲支付等。

中介機構選擇的風險

資產證券化的成功運作離不開信托機構、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評級機構等中介機構的參與,依賴這些中介機構提供各種協議、無保留意見或證明文件,以便證券能夠順利發行并成功交易。如果發起銀行選擇不當的中介機構,一旦該中介機構披露信息不完整、不能履行其相關責任和義務,將可能對整個證券的發行和交易造成影響,降低證券的信用,影響發起銀行的聲譽。

經濟風險

對于發起銀行來說,資產證券化過程中,信貸資產的選擇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并非任何資產都適宜證券化,應該選擇具有一定信用水平、穩定現金流、同質并具備長期、詳實的信用歷史記錄的資產,以免造成資產池收益水平較低或評估費用較高,否則將使融資成本較高,甚至超過資產池的收益,形成經濟風險,也就失去了證券化的意義。在國開行發行的ABS產品中,前期準備工作少,交易結構簡單,發行費用、中介費用不高,扣除所有費用外,估計該產品能夠獲得1%~2%的收益空間;而在建行發行的MBS產品中,前期準備工作比較多,建行聘請了渣打銀行(香港)有限公司作為整個項目的財務顧問,聘請國際結構融資法律顧問以及國外的評級機構,交易結構中增加了一個交易管理機構和聯合簿記管理人,因此,項目的前期費用和中介費用較高,扣除所有費用后,估計整體項目收益空間不是很大。

金融工程風險

金融工程風險是指組成資產證券化的交易結構和管理結構過程中所產生的風險。在交易結構的設計中,可能會造成一種不能按其本意保護參與者的偶然性結構,如不充分的、模糊的第一損失保護以及第一損失保護的解除等,或沒有預測到提前償還的風險,造成現金流的安排錯失,由此可能會造成投資者的損失而導致發起銀行的風險暴露或信譽下降。在證券化管理過程中,由于管理結構不當,參與人管理協議的失敗,交易設備的故障,均有可能造成整個交易的中斷,產生許多不確定的影響。

其他風險包括諸如利率或匯率的變化,給作為發起銀行帶來發行損失或風險暴露的風險;同時,也會給作為第三方投資人的銀行帶來投資損失的可能,加上還承擔資產池的信用風險,投資證券的銀行承擔了證券化的經濟風險。

防范資產證券化的風險

資產證券化是資本市場中最富有創意的創新,是作為一種風險轉移和融資手段而產生的,通過一系列的結構安排向資本市場發行證券,銀行將集中于自己的信用風險、利率風險、流動性風險、市場風險等各種風險進行再分配,將風險向條件不同、具有更高風險承擔能力的投資轉移。但在證券化過程中,由于受到市場、法律、會計制度、金融監管以及交易結構等方面的限制,風險將仍然在銀行和投資者之間共同承擔。因此,對于銀行參與資產證券化過程所面臨的以上各種風險是不能完全被消除的,但可以采取適當措施防范和減少風險。在我國相關政策和法律法規制度仍需完善的情況下,建議擬開展資產證券化的我國商業銀行采取以下措施防范風險:

熟悉相關法律法規。研究國外資產證券化的基本原理和有關核心技術,借鑒國外金融創新經驗,并結合試點銀行的產品案例,熟悉國內有關法律法規。2005年以來,監管部門陸續出臺了《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會計處理規定》、《資產支持證券信息披露規則》、《資產支持證券交易操作規則》、《監管辦法》等一系列有關信貸資產證券化的有關法律法規,涉及參與主體的監管、產品的信息披露、有關會計處理、證券交易等內容,是開展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的重要依據。

建立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的內部相關制度。對于國內的商業銀行來說,一方面需要根據《監管辦法》的有關規定,提前將市場準入資格的有關文件準備好,一旦擴大資產證券化試點或放開準入資格,就能及時向監管部門申報,獲得市場準入資格。另一方面需要制定信貸資產證券化的業務流程、會計核算制度、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確保業務正常開展。

建立一支勇于創新的專業團隊。資產證券化作為一項新的投融資品種,完成資產證券化的產品既需要熟知金融工程的專業人員,也需要法律、會計方面的有關專家,還需要專業的銷售人員等方面的人才共同配合才能完成。必要時,可以學習建行,聘請國外有經驗的銀行或投資銀行作為技術顧問。因此,需要培養和儲備一支包括產品設計和產品培訓、業務流程管理、風險管理、產品銷售等方面的人才隊伍。

對擬證券化的信貸資產進行綜合評估。根據銀行自身信貸資產的特征和分布,選擇適宜證券化的信貸資產,并對進入資產池的信貸資產進行盡職調查,確定資產池的質量和風險,判斷風險是否能夠轉移,同時也要確定資產池的收益情況,避免經濟風險。

第4篇

資產證券化對會計處理提出了新的要求,為此,財政部了《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會計處理規定》,對各相關機構在實施信貸資產證券化時的會計核算和相關內容的披露,進行了規范。但隨著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的正式展開,還會出現許多新情況和新問題,其會計規范將不斷走向成熟,并與國際會計慣例趨于一致。

重視資本監管

資產證券化對傳統會計的沖擊,其核心主要表現在會計確認方面,即資產證券化應作為一項有擔保的融資業務而作表內處理,還是應確認為一項銷售業務而作表外處理。該問題之所以關鍵,在于金融企業實行資產證券化目的,很大程度上在于將銀行資產以“真實出售”的方式,轉移到資產負債表外,減少銀行的風險加權資產,從而在不增加資本的情況下,提高資本充足率。

當然,如果風險確實得以轉移,銀行就無須再為這部分資產計提監管資本;但若還保留了相當數量的風險,就須計提相應的監管資本。事實上,目前大多數國家都將資本監管作為監管資產證券化業務的核心內容。

傳統上使用“風險與報酬分析法”對資產進行確認,但該方法在資產證券化條件下,會存在由于概念內涵不一致,而不能夠全面反映由于金融工具的發展,使風險與報酬有效分解的狀態,同時過于依賴獲得資產的交易順序等問題,難以適應越來越復雜化的金融環境。

面對環境壓力,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第125號財務會計準則(SFAS-No1125)《金融資產轉讓和服務以及債務解除的會計處理》,突破了傳統的會計處理方法,而采用“金融合成分析法”,把著眼點放在資產的控制權上,沒有像以前那樣強調資產所有權和風險。它的原則是,誰控制了資產,誰就該將資產記錄于其資產負債表上,不管誰對該資產承擔風險,除非誰承擔風險的問題,成為判斷誰是資產控制者的實質因素。

顯然,金融合成分析法將轉讓與轉讓所附條件分別進行處理,對“控制”、“風險”、“收益”進行相對獨立的反映,使對證券化交易的會計反映更加全面,對證券化交易實質的揭示更加準確。正由于“金融合成分析法”存在這些優點,該方法也逐漸被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認同,并為大多數國家所接受。

在“金融合成分析法”下,“控制”標準的使用更偏向于把轉讓資產視為銷售,而進行表外處理,并對由此產生的新金融工具(金融合約)及時加以確認和計量,實現表外處理(或表外附注形式披露)表內化。

詳盡披露信息

由于在資產證券化過程中,復雜的合約安排能使資產的控制權與風險、收益分離,并以各種相互獨立的衍生金融工具為載體,分散給不同持有方,為了揭示投資風險,應對證券化資產的收益和控制權進行合理披露,應在重視表內列報的基礎上,重視表外披露。

鑒于此,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對資產證券化的披露做出了詳盡規定,在IAS-No139中指出:“如果企業進行了證券化或簽訂了回購協議,則應就發生在當前財務報告期的這些交易,和發生在以前財務報告期的交易形成的剩余留存利息,進行單獨披露,披露的內容包括:(1)這些交易的性質和范圍,包括相關擔保的說明、有關用于計算新利息和留存利息公允價值的關鍵假設的數量信息。(2)金融資產是否已終止確認。”

除了提供判斷特定金融工具余額和交易的特定信息外,IASC還鼓勵企業提供關于金融工具的使用范圍、相聯系的風險、所服務的經營目的和評述等相關信息。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也對證券化資產的披露做出規定,SFAS-No1140新的披露準則不僅要求企業披露有關資產證券化有關的會計政策、數量、現金流量、確定保留權益公允價值的關鍵假設,及公允價值對關鍵假設變動的敏感程度,還要求企業披露以下內容:(1)靜態資產組合的現狀及預計的損失;(2)反映由于提前支付、損失及折扣率的不利變化,可能對保留權益的公允價值減低的重點測試;(3)本期內證券化特殊目的主體與轉讓人之間全部的現金流量;(4)轉讓人所管理的表內和表外資產中,期末拖欠債務及本期的凈信用損失。

第5篇

資產證券化對會計處理提出了新的要求,為此,財政部了《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會計處理規定》,對各相關機構在實施信貸資產證券化時的會計核算和相關內容的披露,進行了規范。但隨著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的正式展開,還會出現許多新情況和新問題,其會計規范將不斷走向成熟,并與國際會計慣例趨于一致。

重視資本監管

資產證券化對傳統會計的沖擊,其核心主要表現在會計確認方面,即資產證券化應作為一項有擔保的融資業務而作表內處理,還是應確認為一項銷售業務而作表外處理。該問題之所以關鍵,在于金融企業實行資產證券化目的,很大程度上在于將銀行資產以“真實出售”的方式,轉移到資產負債表外,減少銀行的風險加權資產,從而在不增加資本的情況下,提高資本充足率。

當然,如果風險確實得以轉移,銀行就無須再為這部分資產計提監管資本;但若還保留了相當數量的風險,就須計提相應的監管資本。事實上,目前大多數國家都將資本監管作為監管資產證券化業務的核心內容。

傳統上使用“風險與報酬分析法”對資產進行確認,但該方法在資產證券化條件下,會存在由于概念內涵不一致,而不能夠全面反映由于金融工具的發展,使風險與報酬有效分解的狀態,同時過于依賴獲得資產的交易順序等問題,難以適應越來越復雜化的金融環境。

面對環境壓力,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第125號財務會計準則(SFAS-No1125)《金融資產轉讓和服務以及債務解除的會計處理》,突破了傳統的會計處理方法,而采用“金融合成分析法”,把著眼點放在資產的控制權上,沒有像以前那樣強調資產所有權和風險。它的原則是,誰控制了資產,誰就該將資產記錄于其資產負債表上,不管誰對該資產承擔風險,除非誰承擔風險的問題,成為判斷誰是資產控制者的實質因素。

顯然,金融合成分析法將轉讓與轉讓所附條件分別進行處理,對“控制”、“風險”、“收益”進行相對獨立的反映,使對證券化交易的會計反映更加全面,對證券化交易實質的揭示更加準確。正由于“金融合成分析法”存在這些優點,該方法也逐漸被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認同,并為大多數國家所接受。

在“金融合成分析法”下,“控制”標準的使用更偏向于把轉讓資產視為銷售,而進行表外處理,并對由此產生的新金融工具(金融合約)及時加以確認和計量,實現表外處理(或表外附注形式披露)表內化。詳盡披露信息

由于在資產證券化過程中,復雜的合約安排能使資產的控制權與風險、收益分離,并以各種相互獨立的衍生金融工具為載體,分散給不同持有方,為了揭示投資風險,應對證券化資產的收益和控制權進行合理披露,應在重視表內列報的基礎上,重視表外披露。

鑒于此,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對資產證券化的披露做出了詳盡規定,在IAS-No139中指出:“如果企業進行了證券化或簽訂了回購協議,則應就發生在當前財務報告期的這些交易,和發生在以前財務報告期的交易形成的剩余留存利息,進行單獨披露,披露的內容包括:(1)這些交易的性質和范圍,包括相關擔保的說明、有關用于計算新利息和留存利息公允價值的關鍵假設的數量信息。(2)金融資產是否已終止確認。”

除了提供判斷特定金融工具余額和交易的特定信息外,IASC還鼓勵企業提供關于金融工具的使用范圍、相聯系的風險、所服務的經營目的和評述等相關信息。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也對證券化資產的披露做出規定,SFAS-No1140新的披露準則不僅要求企業披露有關資產證券化有關的會計政策、數量、現金流量、確定保留權益公允價值的關鍵假設,及公允價值對關鍵假設變動的敏感程度,還要求企業披露以下內容:(1)靜態資產組合的現狀及預計的損失;(2)反映由于提前支付、損失及折扣率的不利變化,可能對保留權益的公允價值減低的重點測試;(3)本期內證券化特殊目的主體與轉讓人之間全部的現金流量;(4)轉讓人所管理的表內和表外資產中,期末拖欠債務及本期的凈信用損失。

第6篇

近年來,隨著我國宏觀經濟增速放緩,經濟下行壓力對我國商業銀行信貸業務經營的影響逐步增大。商業銀行部分行業信貸客戶的盈利能力或出現明顯下降趨勢或已出現虧損,對第一還款來源產生不利影響,信貸風險明顯加大,信用風險加速暴露,導致我國商業銀行的不良貸款余額和不良貸款率持續雙升。

據銀監會統計數據顯示,截至2014年末,我國不良貸款余額為8426億元,較上年增長42.31%,不良貸款率為1.25%。截至2015年二季度末,商業銀行不良貸款余額已達10919億元,較2014年增加2493億元,增長率達29.59%;商業銀行不良貸款率為1.50%,較上年上升了0.25個百分點。

同時,銀行關注類貸款也持續走高。截至2015年二季度末,商業銀行關注類貸款余額已經達到2.65萬億元,較2014年同期增加了近1萬億元,增長率達61%。關注類貸款在一定程度上易向逾期、呆壞賬等不良貸款轉移,關注類貸款的持續上漲也將對商業銀行不良貸款造成進一步的壓力。

不良貸款余額和不良率的快速持續攀升,銀行在利用傳統手段處置不良資產的同時,可以考慮開展不良貸款的資產證券化業務,拓寬商業銀行處置不良貸款的渠道和方式,加快不良貸款處置速度,提高我國商業銀行資產質量,從而避免銀行不良資產比率過高而引發銀行破產等金融危機。 資產證券化是可行選擇

目前,我國商業銀行不良資產數額巨大,為避免形成金融體系的重大隱患,適應我國金融業穩健發展的需要,需要采取有效的措施控制商業銀行不良貸款余額和不良資產率的迅速攀升。

從過往經驗來看,商業銀行處置不良貸款的手段較為單一,主要為資產保全和呆壞賬核銷。雖然商業銀行也可以將不良貸款打包處置給資產管理公司,但由于其處置對象主要針對個案,因此專業的資產管理公司也無法很好地滿足快速和批量處置巨額不良資產的要求。而資產證券化作為一種批量交易的方式,由于其能在短期內同時轉讓大量不良資產的所有權或收益權,提前回收現金進而轉移風險,達到快速處置不良資產的目的。同時不良資產證券化不僅可以使商業銀行將缺乏流動性的不良資產轉變為現金收入,還可以拓展投資者的投資渠道,取得預期收益。

隨著我國資產證券化市場的發展,開展商業銀行不良貸款資產證券化,有助于拓展商業銀行處置不良貸款的渠道,提高商業銀行不良資產處置的速度,提升商業銀行的資產質量。

我國資產證券化產品的試點階段為防控資產證券化市場風險,主要是以優質信貸資產入池,達到盤活存量信貸資產的目的。但是,由于宏觀經濟增速下行,通過信貸資產證券化獲取的資金短時期內沒有更為適合的配置渠道。同時,由于資產證券化產品的風險要高于國債及銀行存款,根據一般定價原則,其利率必然要高于國債及銀行存款。因為通過證券化籌集信貸資金的成本要高于通過吸收存款,商業銀行在資金充裕又無合適貸款項目的情況下,缺乏對優質信貸資產證券化的動力,證券化對商業銀行的吸引力不足。

從經濟效益的角度來看,商業銀行更有意愿豐富入池資產的多樣性,從而不良資產證券化的配置需求開始增加。在當前商業銀行不良貸款余額和不良率加速上升,商業銀行有動力把壞賬、呆賬進行批量打包處理后再融資,從而達到能夠激發銀行盤活存量資產、騰挪資源的熱情,發揮資產證券化這一金融工具本身的最大功效。

整體來說,不良資產證券化有利于我國商業銀行開展積極的信貸資產組合管理,提高資產負債率管理水平,有利于實現不良資產“雙降”的目標。同時,通過不良資產證券化,商業銀行可以獲得結構融資、證券發行等方面的經驗,為未來的混業經營打下基礎。因此,從我國商業銀行自身利益出發,采取不良資產證券化的方式緩釋風險成為可以選擇的途徑之一。 不良資產證券化發展歷程

1. 國外不良資產證券化實踐與啟示

不良資產證券化的歷史至今已有 30多年,它最初出現于美國并以美國、意大利、日本和韓國最為突出,因為它們都曾深受銀行體系不良資產的困擾。

(1)美國通過完善法律體系、建立相關機構、規范運作模式,成功開創了全球不良資產證券化的先河。

上世紀80年代到90年代初,美國儲蓄貸款機構爆發了兩次大規模破產風潮,為防止危機蔓延,美國政府及時推出了相關的整體戰略措施。首先,美國政府于1989年制定并通過《金融機構改革、復興和實施法案》,為不良資產證券化清除了法律上的障礙。其次,依據新法案專門設立了隸屬于美國聯邦存款保險公司(FDIC)的重組托管公司(RTC),使其接管了所有資不抵債的儲蓄貸款機構并允許其采用資產證券化方式處置問題資產。1991年6月,RTC成功運作了第一個不良資產證券化項目,通過證券化這一創新方式處置不良資產,RTC提高了不良資產的現金回收率。

經過六年多的運作,RTC以800多億美元的成本消化處置了賬面價值4500多億美元的問題資產,占接管資產總數的98%。RTC在實踐中首次引進了現金儲備、專業抵押品管理機構等信用增級措施和方式,推動了美國不良資產證券化業務的發展,其成功經驗成為許多國家效仿的典范。

自此之后,為推廣不良資產證券化這一業務,美國對不良資產證券化的資產管理、交易結構、債券評級和資產評估等方面進行了一系列的改進,使之更加規范化和標準化。在規范過后的運作模式中,一般是由RTC購買不良資產,聯邦國民抵押協會(FNMA)和聯邦住宅抵押公司(FHLMC)來組建資產池,通過FNMA或FHLMC對資產池中的不良資產實施證券化,采用有限擔保的方式為其不良資產進行信用增級并將證券銷售給最終投資者。

美國通過完善法律體系、建立相關機構、規范運作模式,成功地運用了資產證券化這一金融創新工具,在較短時間內處置了大量不良資產,使銀行業順利擺脫危機困境,穩定了經濟和金融秩序,為美國上世紀90年代中后期的經濟繁榮打下了良好的基礎,也大大推動了全球不良資產證券化的發展。

(2)意大利成功效仿美國不良資產證券化模式,成為全球第二大證券化市場。

意大利在上世紀90年代早期由于經濟衰退,金融監管不力,到1996年銀行體系不良貸款高達11.2%。借鑒美國經驗,意大利在1997年推出第一筆不良資產證券化交易,1999年4月通過證券法,特別允許金融機構對不良資產證券化折扣損失可以分五年進行攤銷,有力地促進了不良資產證券化業務迅速發展。

到2003年三季度,意大利已累計發行了30多筆不良資產證券化產品,對應不良資產賬面價值約310億歐元,發行證券價值約100億歐元,成為當時僅次于美國的全球第二大證券化市場。

(3)日韓借助不良資產證券化解決亞洲金融危機后遺癥。

1997年亞洲金融危機爆發后,日本、韓國一些大企業連續破產,日韓兩國金融機構不良資產激增,銀行體系流動性嚴重不足。為解決金融危機后遺癥,日韓均借鑒了歐美不良資產證券化方面的成功經驗,在加快本國法律制度建設的同時,還分別成立了日本株式會社整理回收機構(RCC)以及韓國資產管理公司(KAMCO)作為不良資產證券化的實踐主體。

韓國從本國國情出發,考慮到其本國資本市場相對狹小,市場容量不大,因此在實施不良資產證券化時就分別在盧森堡和美國上市交易,向國外投資者銷售證券。同時,由于韓國的中介機構在國際上沒有很高的聲譽,故其在進行不良資產證券化時聘請外國中介結構。韓國不良資產證券化業務根據本國國情靈活設計產品,通過引入外國中介機構增強債券吸引力,因此在處置不良資產方面較日本取得了更好的效果。

(4)國外推行不良資產證券化的成功經驗對我國的啟示。

國外不良資產證券化的實踐表明:第一,良好的法律環境是不良資產證券化成功的必要條件。在進行不良資產證券化時,政府首先須對本國的法律體系進行修改與完善,為金融機構掃清法律上的障礙,保證投資者的利益。第二,政府設立專門處理不良資產的機構,同時讓這些政府發起機構享受政府待遇,提供一系列的優惠政策,這樣有助于激發這些機構進行不良資產證券化的動力。第三,進行不良資產證券化時,要從本國實際出發,根據本國的具體情況設計不良資產證券化方案,而不是全部照搬外國的經驗。

從我國現階段國情來看,目前監管機構對金融企業不良貸款批量轉讓有著較為嚴格的規定,為了推動不良資產證券化業務的順利開展,監管應考慮放寬批量轉讓不良資產的限制,同時應允許銀行通過其他一些直接出售的方式批量處置不良資產。只有從我國國情出發,才能推動不良資產證券化業務在我國的順利開展。

2. 國內不良資產證券化實踐

直到2001年《信托法》的正式頒布實施,我國才具備了設立特定目的載體(SPV)的法律依據。其后,于2005年我國所頒布的《金融機構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監督管理辦法》和《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為我國資產證券化業務的開展奠定了法律基礎。

(1)早期我國嘗試利用離岸模式和信托模式開展不良資產證券化業務。

在我國正式啟動資產證券化試點(2003年-2004年)之前,由于政策限制,國內不能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在這種歷史背景下,2003年1月23日,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與德意志銀行簽署了資產證券化協議,通過離岸模式完成了我國首個資產證券化項目,也是我國首個不良資產證券化項目。

該項目的基礎資產由20個債權項目組成,涉及債權余額25.52億元人民幣,由德意志銀行主持在境外發債,但價格、項目、投資者由信達和德意志銀行共同商定。

同期,國內還有兩個以信托方式的“準”不良資產證券化項目,一個是2003年6月由華融資產管理公司與中信信托所合作完成的。該項目設立的信托涉及256個債務人,132.5億元債權資產。華融資產管理公司取得全部信托受益權,并將優先級受益權轉讓給投資者,獲得轉讓收入并繼續持有次級受益權。

另一單是2004年4月由中國工商銀行與瑞士信貸第一波士頓銀行、中信證券有限公司、中誠信托投資有限公司所共同完成的。該項目設立的信托涉及工行寧波分行233個借款人,總計26.19億元的資產。工行寧波分行為唯一受益人,取得本信托項下全部信托受益權,并將A級和B級信托受益權轉讓給投資者,獲得轉讓收入并持續持有C級信托受益權。

(2)我國資產管理公司發行不良資產證券化項目時,在首輪試點期間已趨于成熟和規范化。

2005年-2008年是我國資產證券化首輪試點時期。在此期間,我國共發行了四單不良資產證券化產品,包括東方資產管理公司所發行的“東元2006-1重整資產支持證券”、信達資產管理公司所發行的“信元2006-1重整資產支持證券”和“信元2008-1重整資產證券化信托”、建設銀行所發行的“建元2008-1重整資產證券化信托”。從這四單產品的發行意義來看,其中“東元2006-1”和“信元2006-1”是資產證券化在我國不良資產領域的首次嘗試和實踐,標志著我國資本市場上出現了新的金融工具,并逐漸形成固定的交易結構,為我國不良資產證券化的實施提供了借鑒和經驗;“信元2008-1”的成功發行體現了我國資產管理公司發行不良資產證券化項目已趨于成熟和規范化;而“建元2008-1”是我國商業銀行首次“真正意義上”運用不良資產證券化處置不良資產,體現了商業銀行作為發起機構發行不良資產證券化項目方面的長足進步,也為其他銀行提供了市場化批量處置不良資產的成功范例。

上述四單不良資產證券化產品發行規模合計100多億元,截至目前,這四單產品均已完成完全兌付,均未出現過任何違約事件。

經過十多年的發展完善,目前我國資產證券化基本的法律框架初步構建,掃清了長期以來制約我國證券化發展的障礙,為資產證券化在我國的發展提供了支持和保障。雖然我國不良資產證券化產品結構較為簡單、數量較少,但這些實踐為未來不良資產證券化業務的發展奠定了基礎。 我國不良資產證券化模式探討

現階段來看,基于我國現有監管部門規定以及法律體系,不良資產證券化模式可以分為以下兩大類:

1.基于所有權轉讓的不良資產證券化模式。

我國現有最核心的關于不良資產所有權轉讓的監管規定是財政部和銀監會于2012年2月2日印發的《金融企業不良資產批量轉讓管理辦法》。該文件規定:第一,不良資產批量轉讓(10戶/項以上)的受讓方只能是四大資產管理公司和地方資產管理公司。地方資產管理公司只能參與本省(區、市)范圍內不良資產的批量轉讓工作,購入的不良資產應采取債務重組的方式進行,不得對外轉讓。第二,不良資產非批量轉讓(10戶/項及以下)的受讓方可以是任何合法投資者,包括社會投資者。

根據現有監管規定,商業銀行可以考慮通過以下三種基于所有權轉讓的模式來開展不良資產證券化業務:

(1)商業銀行批量轉讓不良資產所有權給資產管理公司,并由資產管理公司主導不良資產證券化。商業銀行將不良資產批量轉讓給資產管理公司,商業銀行不再參與不良資產的后續處置工作。資產管理公司作為發起機構,信托作為發行人,發行優先級和次級不良資產支持證券。資產管理公司認購部分次級證券。商業銀行不參與資產證券化工作,也不認購證券。

(2)商業銀行批量轉讓不良資產所有權給資產管理公司,并由商業銀行主導不良資產證券化。商業銀行將不良資產批量轉讓給資產管理公司并主導后續處置工作,資產管理公司僅僅作為通道。資產管理公司作為發起機構,信托作為發行人,發行優先級和次級不良資產支持證券。商業銀行認購部分次級證券。由于監管規定要求發起機構必須認購部分次級證券,因此,資產管理公司也需要認購部分次級證券。

(3)商業銀行構建混合資產池(正常+不良),并進行資產證券化。商業銀行構建混合資產池,包括正常類貸款和不良類貸款,并控制不良類貸款的戶/項數目不大于10。由商業銀行作為發起機構,信托作為發行人,發行優先級和次級混合資產支持證券。商業銀行認購部分次級證券。

2.基于收益權轉讓的不良資產證券化模式

目前,我國并沒有關于不良資產收益權轉讓的明確監管規定,《金融企業不良資產批量轉讓管理辦法》是否適用于不良資產收益權的批量轉讓,監管部門沒有明確表態,現階段仍然屬于灰色地帶。如未來允許不良資產收益權的批量轉讓,則商業銀行可以通過選取入池資產戶/項數目大于10的不良資產收益權作為入池資產,而通過此方式來一次性大批量地處置其不良資產。在這種模式中,商業銀行將直接成為不良資產證券化產品的發起機構,信托作為發行人,采用發行優先/次級的交易結構發行證券,部分次級證券將由商業銀行認購。 潛力巨大 仍有挑戰

根據現有銀監會數據推測,截至2015年底,我國商業銀行不良貸款余額可增至1.4萬億元,不良貸款率可上升至1.75%,緊逼銀行業風險2%的警戒線。目前看來,未來政府對商業銀行進行干預,大規模政策性剝離不良資產的可能性較小。因此,為實現不良貸款余額和不良貸款率在未來幾年實現“雙降”,避免大量不良資產堆積而導致的金融風險,我國商業銀行可借鑒資產證券化這一國際通行的市場化的不良資產處置方式來批量處置不良資產。

近年來,雖然我國的資本市場向社會提供的可投資產品也越來越豐富,但相對于日益增加的社會資金仍然是供不應求,不良資產證券化產品作為一種創新的金融工具,可以豐富我國證券市場的品種。

倘若我國10%的現有不良貸款余額(現有10919億元)可通過證券化的方式來處置(不良資產證券化的規模逾千億元),在助力商業銀行快速有效解決不良貸款的同時,也可擴大我國現有資產證券化市場規模,滿足證券化市場基礎資產多樣性和投資者對投資工具多樣化的需求。

我國監管部門對于不良資產證券化的風險仍然存在疑慮,同時在信息披露不完善和缺乏透明性的情況下,不少投資者還難以接受不良資產的證券化產品,尤其是風險控制比較嚴格的機構。因此,我國開展不良資產證券化時也面臨一些問題與挑戰。

首先,從法律環境上看,不良資產證券化過程牽涉眾多交易主體,交易結構復雜,必須有完善的法律法規體系來保證其運作。然而目前我國在資產證券化領域仍然缺乏專門的法律或行政法規,甚至還有一些法律規定與資產證券化業務的推行形成了一定沖突。而在商業銀行不良資產的批量處置領域,也缺乏相應的配套法規支持,金融企業批量轉讓不良資產只能定向轉讓給資產管理公司,因此,對商業銀行開展不良資產證券化形成了法律上的制約。

其次,在不良資產支持證券的發行定價中,存在著現金流不易預測,定價困難的特點。與正常類貸款不同,不良資產本身就是不能正常還本付息的貸款,現金流具有很強的不確定性。在不良資產批量轉讓時通常需要打折轉讓,打折多少會牽扯各方利益。不良資產定價通常是以未來可回收的債權數額減去回收成本為基礎,再考慮流動性溢價和其他投資的機會成本后確定,帶有較強的主觀性。因此,定價和估值難度大也是制約其發展的重要方面。

第三,在不良資產支持證券的交易結構設計中,由于基礎資產為逾期貸款,信用質量差,因此需要采用多種信用增級手段。除了傳統的優先/次級結構外,還需要設置充足的超額抵押、額外的流動性支持、流動性儲備賬戶設置、更加嚴格的回收款觸發機制等增信機制,這些增信措施在提高優先檔資產支持證券信用質量的同時,也為證券的發行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挑戰。

第四,在不良資產證券化的信用評級領域,因不良貸款本身就是違約貸款,信用風險評估的考察重點為回收價值的評估。這除了需要對貸款的回收情況進行詳盡的調查外,還要對宏觀經濟及區域環境、司法環境、擔保物估值等方面進行全面的了解和把握。

此外,商業銀行尤其是存續期較短的中小銀行,由于信息系統建設不完善,或是處理不良資產經驗積累較少,并不能提供覆蓋完整經濟周期的歷史數據,這也為評級機構依據歷史數據構建不良貸款回收模型帶來了一定挑戰。

第7篇

截止到2007年5月底,我國資產證券化產品,累計發行規模為478.01億元,涵蓋了銀行、電信、交通、電力、地產等諸多行業。產品期限從0.18年到5.34年不等,其收益率也從2.29%到5%各異。從產品占比上看,以專項資產管理計劃模式進行操作的企業資產證券化所占比例最大,其發行規模為263.45億元,占到總規模的55.11%,其次是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占到27.04%,不良資產證券化產品占13.91% ,另外還有占比較小的離岸資產證券化產品、準REITs產品和準ABS 信托產品。對于新長寧集團來說,可以采取的資產證券化形式基本上是以專項資產管理計劃模式進行操作的企業資產證券化。自2007年以來,剛剛起步的資產證券化業務發展緩慢,這其中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幾點:

首先,在美國爆發的次債危機引發了蔓延至全世界的金融危機,這其中的“罪魁禍首”之一就是以銀行次級按揭貸款為基礎資產發行的資產證券化產品,以萊曼兄弟為代表的投資銀行和對沖基金等金融機構過去大量購買了此類產品并從中獲得了高額的利潤,但是美國房地產市場在2007年的下落以及利率的走高產生了大量的次級按揭貸款壞賬,而這其中的損失主要由購買了資產證券化產品的金融機構承擔,導致了許多大型投行的巨額虧損甚至破產。受之影響,全世界的資產證券化市場都受到了沉重打擊,在2006年資產證券化的全盛時期,美國發行在外的資產支持證券總額達到8萬億美元,僅次于國債成為了最大的債券品種。但是這兩年市場大幅度的萎縮。受之影響,我國的資產證券化業務也受到了很大的打擊。

中國人民銀行自2002年以來先后12次升息,其中自2006年升息2次,2007年升息6次,這都大幅度的增加了企業債券的融資成本。這也從負面影響了資產證券化市場的發展。

我國證監會鼓勵證券公司對五類基礎資產進行證券化。水電氣資產,包括電廠及電網、自來水廠、污水處理廠、燃氣公司等;路橋收費和公共基礎設施,包括高速公路、鐵路機場、港口、大型公交公司等;市政工程特別是正在回款期的BT項目,主要指由開發商墊資建設市政項目,建成后移交至政府,政府分期回款給開發商,開發商以對政府的應收回款做基礎資產;商業物業的租賃,但沒有或很少有合同的酒店和高檔公寓除外;企業大型設備租賃、具有大額應收賬款的企業、金融資產租賃等。

第8篇

【論文關鍵詞】企業資產證券化;監管;信息披露

一、資產證券化業務的開展現狀和相關監管法律法規

截止到2007年5月底,我國資產證券化產品,累計發行規模為478.01億元,涵蓋了銀行、電信、交通、電力、地產等諸多行業。產品期限從0.18年到5.34年不等,其收益率也從2.29%到5%各異。從產品占比上看,以專項資產管理計劃模式進行操作的企業資產證券化所占比例最大,其發行規模為263.45億元,占到總規模的55.11%,其次是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占到27.04%,不良資產證券化產品占13.91% ,另外還有占比較小的離岸資產證券化產品、準REITs產品和準ABS 信托產品。對于新長寧集團來說,可以采取的資產證券化形式基本上是以專項資產管理計劃模式進行操作的企業資產證券化。自2007年以來,剛剛起步的資產證券化業務發展緩慢,這其中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幾點:

首先,在美國爆發的次債危機引發了蔓延至全世界的金融危機,這其中的“罪魁禍首”之一就是以銀行次級按揭貸款為基礎資產發行的資產證券化產品,以萊曼兄弟為代表的投資銀行和對沖基金等金融機構過去大量購買了此類產品并從中獲得了高額的利潤,但是美國房地產市場在2007年的下落以及利率的走高產生了大量的次級按揭貸款壞賬,而這其中的損失主要由購買了資產證券化產品的金融機構承擔,導致了許多大型投行的巨額虧損甚至破產。受之影響,全世界的資產證券化市場都受到了沉重打擊,在2006年資產證券化的全盛時期,美國發行在外的資產支持證券總額達到8萬億美元,僅次于國債成為了最大的債券品種。但是這兩年市場大幅度的萎縮。受之影響,我國的資產證券化業務也受到了很大的打擊。

中國人民銀行自2002年以來先后12次升息,其中自2006年升息2次,2007年升息6次,這都大幅度的增加了企業債券的融資成本。這也從負面影響了資產證券化市場的發展。

我國證監會鼓勵證券公司對五類基礎資產進行證券化。第一,水電氣資產,包括電廠及電網、自來水廠、污水處理廠、燃氣公司等;第二,路橋收費和公共基礎設施,包括高速公路、鐵路機場、港口、大型公交公司等;第三,市政工程特別是正在回款期的BT項目,主要指由開發商墊資建設市政項目,建成后移交至政府,政府分期回款給開發商,開發商以對政府的應收回款做基礎資產;第四,商業物業的租賃,但沒有或很少有合同的酒店和高檔公寓除外;第五,企業大型設備租賃、具有大額應收賬款的企業、金融資產租賃等。

根據《企業資產證券化試點工作指引》征求意見稿,政府將鼓勵資產證券化市場規模化發展,允許個人投資者參與。近來,監管層推行企業資產證券化試點的腳步明顯加快,這意味著停滯已久的資產證券化業務即將再次開閘。該征求意見稿對資產證券化產品的管理者提出更嚴格的風險控制要求。與此前業內討論的舊版征求意見稿相比,新的《企業資產證券化試點工作指引》征求意見稿,明確了計劃管理人的職責,對證券公司的職責、宗旨、移交、風險方面均進行了詳細的規定。根據新版征求意見稿,計劃管理人必須履行七項職責:發行受益憑證,設立專項計劃;為受益憑證持有人的利益,受讓、管理專項計劃資產;按照約定向受益憑證持有人分配收益;按照約定召集受益憑證持有人大會;履行信息披露義務;聘請專項計劃的托管人、基礎資產服務機構及其他為證券化業務提供服務的機構;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規定及計劃說明書約定的其他職責。征求意見稿還對基礎資產進行了明確的規范——企業資產證券化的基礎資產可以為債權類資產或收益權類資產;可以是單項財產權利,也可以是同一類型多項財產權利構成的資產組合;基礎資產的收益可以來源于基礎設施收入、交通運輸收費收入、租賃收入、應收賬款等。從征求意見稿對投資者的規定來看,該市場主要針對機構投資者,但也不排除個人投資者。資產證券化產品最低認購金額為100萬元。而此前該市場并未對自然人開放,也沒有對認購設置較高門檻。  與此前的只有創新類券商才可以開展此項業務不同的是,未來大部分券商都有機會開展此項業務,而個人投資者也可以投資券商推出的資產證券化產品。 《企業資產證券化業務試點工作指引(征求意見稿)》規定,受益憑證的收益率和發行價格,可以由計劃管理人以市場詢價等方式確定;同一計劃中相同種類、期限的受益憑證,收益率和發行價格應當相同。而同一專項計劃,可以根據不同風險程度及收益分配順序,發行不同種類的受益憑證。 根據征求意見稿,受益憑證可以通過擔保等方式提升信用等級。提供保證的擔保人為金融機構的,應當獲得國內資信評級機構最近一年AA級或者相當于AA級及以上的主體信用評級。提供保證的擔保人為非金融機構的,評級機構應對其進行主體評級,未獲得國內資信評級機構AA級或者AA級以上評級的,不得作為擔保人。證券公司辦理資產證券化業務時,應當設立專項計劃,并擔任計劃管理人。專項計劃資產為信托財產,專項計劃財產獨立于原始權益人、計劃管理人、托管人、受益憑證持有人、基礎資產服務機構及其他為資產證券化業務提供服務機構的固有財產。《征求意見稿》明確規定,企業資產證券化是指證券公司面向境內投資者發行資產支持受益憑證,以管理人身份發起設立專項資產管理計劃,按照約定用募集資金購買原始權益人能夠產生穩定現金流的基礎資產,將該資產的收益分配給受益憑證持有人的專項資產管理活動。

二、監管和信息披露

根據《企業資產證券化業務試點工作指引(征求意見稿)》,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有權對證券公司辦理資產證券化業務的情況,對原始權益人(新長寧集團)、推廣機構、托管人、基礎資產服務機構及其他為資產證券化業務提供服務的機構與資產證券化業務有關的部門和場所,進行現場檢查。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還可以查閱、復制與資產證券化業務有關的文件、資料,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或者毀損的文件、資料、電子設備予以封存;約談證券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工作人員,要求其對有關事項作出說明;要求計劃管理人、原始權益人、推廣機構、托管人、基礎資產服務機構及其他為資產證券化業務提供服務的機構就有關事項作出說明、在指定期限內提供有關業務資料、信息。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制定頒布的《資產支持證券信息披露規則》。在發生可能對資產支持證券投資價值有實質性影響的臨時性重大事件時,受托機構(證券公司)應在事發后的三個工作日內向同業中心和中央結算公司提交信息披露材料,并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

重大事件主要包括以下事項:(一)發生或預期將發生受托機構不能按時兌付資產支持證券本息等影響投資者利益的事項;(二)受托機構和證券化服務機構發生影響資產支持證券投資價值的違法、違規或違約事件;(三)資產支持證券第三方擔保人主體發生變更;(四)資產支持證券的信用評級發生變化。

《工作指引》第四章“信息披露”規定,計劃管理人應當指定一名信息披露聯絡人,負責專項計劃的信息披露。

計劃管理人應當按照本指引的規定及計劃說明書的約定,履行定期披露、臨時披露等信息披露義務。

定期信息披露應當包括下列內容:自專項計劃設立日起,每三個月披露最近三個月的資產管理報告及托管報告,每十二個月披露年度管理報告、托管報告、信用評級報告;受益憑證每次收益分配前,披露收益分配報告;計劃終止時,披露清算報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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