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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優秀范文 經濟糾紛處理的方式

經濟糾紛處理的方式賞析八篇

發布時間:2023-08-20 14:58:05

序言:寫作是分享個人見解和探索未知領域的橋梁,我們為您精選了8篇的經濟糾紛處理的方式樣本,期待這些樣本能夠為您提供豐富的參考和啟發,請盡情閱讀。

經濟糾紛處理的方式

第1篇

關鍵詞:區際法律沖突 社會制度 法系

目前,大陸地區關于處理涉港、澳、案件的相關法律規定有兩個。分別是:1986年6月12日印發的《全國沿海地區涉外、涉港澳經濟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和1987年10月19日印發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港澳經濟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除了該兩規定外,沒有其他規定。

而即使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港澳經濟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關于涉港、澳案件也是關于涉港、澳經濟糾紛案件的規定。該規定對經濟糾紛的范圍以及法律適用規定如下:

關于案件的范圍問題之規定

人民法院受理的經濟糾紛案件,凡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屬于涉港澳經濟糾紛案件:

1.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是港澳同胞或在香港、澳門地區登記成立的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

2.經濟糾紛爭議的標的物在香港、澳門地區的;

3.經濟關系的發生、變更或者消滅在香港、澳門地區的。

關于法律適用問題之規定

1.審理涉港澳經濟糾紛案件,在訴訟程序方面按照民事訴訟法(試行)第五編關于涉外民事訴訟程序的特別規定辦理。

2.審理涉港澳經濟糾紛案件,在實體法方面,如果適用我國法律時,應按照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和涉外經濟合同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及其實施條例、外資企業法等涉外的法律、行政法規辦理。我國法律未作規定的,可以適用國際慣例。

3.審理涉港澳經濟糾紛案件,按照民法通則第八章涉外民事關系的法律適用和涉外經濟合同法第五條的規定,應適用香港、澳門地區的法律或者外國法律的,可予適用,但以不違反我國的社會公共利益為限。

4.審理涉港澳經濟糾紛案件,遇有我國和香港、澳門地區參加的國際條約同我國法律有不同規定時,適用國際條約的規定,但我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

從該規定關于案件的范圍問題可以看出,我國目前尚未對涉澳身份關系等案件的處理,出臺相關的法律解釋。該規定關于法律適用問題,歸結起來就是指涉港、澳經濟案件,可以參照相關的涉外法律來處理。以該規定為背景,暫不討論涉澳身份案件的法律適用,我們必須值得注意的是:該規定是于1987年10月19日印發,而當時,香港,澳門并未回歸。然而,現在情況是香港、澳門已經回歸,目前中國實行的一國兩制,后,內地與涉港、澳糾紛是屬于一國范圍的內的案件,不能簡單的參照涉外案件進行處理,并且《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也未規定涉港、澳案件參照該法律處理。因此,在目前制定統一的區際實體法條件善不成熟的情況下,中國應盡快該結合內地與港、澳、臺的實際情況,制定統一的區際沖突法。

由于各種因素的影響,使得澳門與內地一些法律規范規定不經相同,因此就出現了法律上的沖突,其原因歸結起來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社會制度之影響

1887年12月1日,葡萄牙占領澳門,澳門開始被葡萄牙強行租借,這也成為歐州國家在東亞的第一塊領地。而葡萄牙在社會制度上屬于資本主義制度,在這一制度影響下,對澳門的法律制定產生了很大的影響。如以上關于宣告死亡的時間不同的規定以及結婚年齡與規定存在很大的差異。進一步分析,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在澳門,由于實行的是資本主義制度,生產資料私有制,而由于生產私有制就需要與之相配套的法律規范(上層建筑)來調整其生產關系。而大陸內地,在建國之初實行的是公有制,在改革開放后實行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并存的經濟制度。從而與之配套并調整在經濟制度的法律規范與澳門的法律規范必然存在不同。一言以概之,兩地之所以存在法律上的不同很大原因是兩地經濟基礎之不同而決定的。

二.法系之影響

在澳門被殖民時期,由于殖民者葡萄牙的法律屬于大陸法系,而中國內地,在建國后,廢除了的六法全書,大部分法律取之于蘇聯,經過自己的發展,最終形成了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系。而法系是具有不同法律傳統的若干國家和地區的法律,它是一種超越若干國家和地區的法律現象的總稱。由于澳門屬于大陸法系,而大陸法系是以羅馬法為基礎而發展起來的總稱,大陸法系全面繼承羅馬法,吸收的很多羅馬法的原則制度,實行法典化,法律規范的編排系統化,概括化,明確立法與司法的分工,強調制定法的權威,一般不承認法官造法,法學家在推動法律發展中起著重要作用。而對于中國內地,1949年10月1日建國后,不僅吸收借鑒了大量蘇聯的法律制度,而且,從現代中國法的傳統來看,中國法的傳統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①關于法的基本思想與社會主義各國尤其是中國自己的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經驗;②西方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③中國古代法的傳統。所以,通過對比,內地與澳門分屬不同的法系不難發現,由于二者法律體系建立之根源不同,二者在具體的法律制度上必然存在不同。而當后,由于中國實行的一國兩制。此時,需要注意界定,一國兩制不僅指經濟上的兩種不同制度,而且還賦予了澳門高度的司法獨立權,即澳門對于發生在其領域內的案件享有司法終審權,此時,若一個案件同時涉及中國內陸與澳門地區,由于兩地法律制度之不同,出現區域法律沖突,在案件適用法律作出判決時,就有可能得出相反地結論,從而影響到雙方當事人的權益。

總之,解決沖突最好的方式是統一實體規范的途徑,它可以直接避免和消除發財沖突的發生,但這一步不是一朝一夕所能做的到的,許多年以后,國家與國家之間的法律都在趨同、接軌,何況一國之內的各地區之間呢!因此,待時機成熟時,在我國四法域社會經濟發展得更加接近、相互之間更加理解的基礎之上,根據需要逐漸采用一些相同或類似的實體民商法規范,在一定領域里最終消除區際法律沖突也是有可能的。有些領域,由于與各地區的社會制度、生活方式,道德習俗有關,其統一的可能性很小,就不應強求統一,解決這些方面的區際沖突,仍要靠區際沖突法。

第2篇

關鍵詞:現代企業;經濟管理;優化措施

現代企業的發展需要以現代化管理方式和管理理念作為支撐,而經濟管理工作作為企業中的核心組成部分,也應該與時俱進的進行適當調整,增強經濟管理的科學性和合理性,凸顯經濟管理的價值,有效促進現代企業在新時期實現持續穩定發展。因此針對當前現代企業經濟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各類型問題,十分有必要積極探索相應的優化管理措施,進而逐步改善管理現狀,促使現代企業經濟管理水平得到全面提高,為企業在新時期背景下的持續穩定發展提供堅實的保障。。

一、現代企業經濟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對我國現代企業經濟管理工作進行全面而系統的分析,發現企業開展現代經濟管理工作的過程中,受到多種因素的影響,整體管理工作不理想,經濟管理的作用無法得到全面發揮,對企業的持續穩定發展產生了嚴重的不良影響。具體來說,現代企業經濟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問題表現在以下方面:

(一)企業經濟合同簽訂和審查方面的問題

對現代企業管理工作中經濟合同的簽訂和審查問題進行綜合分析,發現在經濟合同的簽訂和審查工作中,存在一定的問題,對經濟管理工作的穩定發展產生了不良影響,如“君子協議”問題的出現影響合同簽訂和審查工作的規范性,對合同主體資信情況的審查相對忽視、在簽訂合同過程中主要條款缺乏完善性、文字表述不清、前后矛盾現象嚴重等等,對合同簽訂合同審查工作的開展產生了一定的限制性影響,不利于現代企業經濟管理工作的有效推進和管理水平的不斷提高[1]。

(二)經濟糾紛和勞動仲裁處理方面的問題

在現代企業經濟管理工作中,經濟發展過程中所涉及到的經濟糾紛和勞動仲裁處理問題是較為重要的組成部分,但是由于部分管理人員缺乏對這一管理工作的全面系統重視,對新法律制度的了解不夠深入,導致在開展經濟糾紛和勞動仲裁處理工作的過程中也會遇到一定的問題,對經濟糾紛的處理和勞動仲裁關系的處理產生了嚴重的不良影響[2]。因此在此影響下,應該加強對這一問題的重視,并積極探索問題解決措施,為經濟管理問題的解決提供良好的支持。

(三)缺乏對工商法律事務的應有重視

企業的所有工商法律事務工作都屬于經濟管理工作的范疇,在探索經濟管理工作現代化發展的過程中應該加強對這一問題的重視,保證工作成效。但是在企業實際發展過程中,由于工商法律事務相對復雜、繁瑣,部分工作人員在工作中極易忽視一些問題,并且缺乏對其的應有重視,導致工作的開展受到極大的限制,對經濟管理效益的獲取也產生了一定的不良影響。所以在當前社會背景下,應該全面加強對工商法律工作的重視,突出工商法律事務工作的全面性,凸顯工商法律事務工作的價值[3]。

二、新時期背景下全面加強現代企業經濟管理的措施

基于上述現代企業經濟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問題,企業經濟管理工作者應該認識到這些問題的存在已經對企業經濟管理工作以及企業整體管理工作產生了嚴重的不良影響。因此新時期背景下必須積極探索對企業經濟管理工作進行改革創新的措施,突出企業經濟管理的現代性特征,全面推進企業在新時期獲得持續穩定發展,逐步推進企業的現代化建設進程。

(一)制定科學合理的經濟合同簽訂和審查方案

經濟合同的簽訂和審查工作質量會對經濟管理質量產生決定性的影響。因此在新時期背景下,現代企業經濟管理人員應該全面認識到經濟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并積極探索科學合理的經濟合同簽訂和審查方案,有效規避管理不當問題的出現。具體來說,經濟管理人員在工作中應該認識到合同管理的重要性,增強自身書面合同意識,并且在工作中全面審查合同主體資信情況,保證能夠對合同的簽訂合同審查工作作出客觀的判斷。同時對簽訂合同過程中所需的各項條款和制度等加以完善,針對部分不合法內容、信息完備內容以及表述不準確內容等進行全面處理,增強合同簽訂和審查工作的準確性和有效性,為現代企業經濟管理工作的開展提供良好支持。此外,也應該認識到企業經濟管理工作中合同的簽訂合同審查也會出現部分前后矛盾和文字遺漏等情況,對合同的法律效力產生不良影響,所以也應該加強對合同審查工作的重視,保證合同質量,增強合同的法律效力,促進企業經濟管理工作取得更好的發展成效[4]。

(二)合理處理經濟糾紛和勞動仲裁問題

在現代經濟管理工作中,經濟糾紛和仲裁處理都是關鍵性的工作,只有處理好經濟糾紛和仲裁工作,才能夠提高經濟管理水平,為企業在新時期背景下的持續穩定發展提供堅實的保障。因此現代企業經濟管理人員在遇到經濟糾紛和勞動爭議問題后,應該在全面分析實際情況后有選擇性的開展調解、仲裁和訴訟工作,保證能夠針對不同經濟糾紛的實際情況選擇合理的解決方案,保證處理效果。同時,由于部分工作人員缺乏足夠的經驗,應激處理能力相對較差,因此在工作中應該開展老員工帶新員工的方式,逐步積累新員工的工作經驗,將員工培養成為高素質人才,為經濟糾紛和勞動仲裁處理工作提供有效的支撐。唯有如此,在經濟管理人員高度重視并結合實際情況積極探索處理措施后,才能夠取得良好的處理結果,為企業現代經濟管理作用的發揮和企業在新時期背景下的高效發展提供相應的支持和保障[5]。

(三)全面優化工商法律事務工作

由于工商法律事務具有一定的復雜性,對工作人員的要求也相對較高,因此要想保證工作質量,還應該結合實際情況對工商法律事務進行優化創新,對工商法律工作中涉及到的各類型問題進行全面系統的處理,切實保證工作質量,促進企業經濟管理水平的提升。一方面,企業在開展工商法律事務的過程中,可以邀請外來律師和企業律師在企業中開展法律體檢工作,為工商工作的開展提供相應的支持,增強經濟管理工作實際效果[6]。另一方面也可以積極爭取工商部門的支持,讓工商部門的工作人員到企業中開展專題講座,讓企業經濟管理人員和基層員工都能夠認識到工商法律事務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并學習現代化管理理念,促進企業取得更好的工商法律事務成效,為企業經濟發展創造相對穩定的條件。如張家口市現代企業在開展經濟管理工作的過程中為了取得良好的工商法律工作成效,就加強與張家口工商的聯系和合作,邀請工商部門為企業工商法律事務工作提供相應的指導,進而在企業中營造了良好的法治環境,促進企業工商法律事務取得了更好的發展成效。可見在現代企業經濟管理工作中,對工商法律事務工作進行全面優化也是較為重要的內容,需要進一步加強對這一工作的重視。

三、結語

綜上所述,現代企業經濟管理活動對現代企業的建設發展產生著至關重要的影響,企業在發展過程中一定要加強對現代企業經濟管理工作的重視,并積極探索相應的管理措施,對經濟管理活動進行全面創新,才能夠突出經濟管理工作的現代性,真正促使經濟管理工作能夠為企業的現代化建設發展而服務,促進企業在新時期激烈的市場競爭中獲得持續穩定發展.

參考文獻:

[1]羅娟.現代企業經濟管理存在的問題與對策探析[J].企業導報,2015(15):48-4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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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沈杰.現代企業經濟管理存在的問題與對策[J].經貿實踐,2016(17):111.

[5]楊永建.現代企業經濟管理存在問題與對策[J].大科技,2016(29):244-245.

第3篇

(一)課程設計理念

高職工商企業管理專業旨在培養工商企業人力資源管理、市場營銷、行政管理等方面所需的基層管理人員。為了讓學習內容更好地滿足工商企業基層管理崗位的工作需要,課程設計的原則和標準應堅持校企合作的課程開發觀、職業能力本位的課程觀和行動導向的教學觀。校企合作的課程開發觀是指課程開發團隊在了解企業需求,把握專業培養目標的基礎上,深入到用人單位進行具體工作崗位的調查研究,進行職業崗位分析,由此歸納出崗位所需的知識、技能和素養等職業能力,最后由學校專業教師與企業法律事務專家共同設計課程標準。職業能力本位的課程觀即課程以履行企業市場營銷、人力資源管理、行政管理等崗位職責所需要的法律知識、能力為核心,進行課程內容的選取、組織與訓練。行動導向的教學觀即課程在實訓教學中遵循“咨詢、計劃、決策、實施、檢查、評估”的邏輯程序,讓學生“獨立地獲取信息、獨立地制定計劃、獨立地實施計劃、獨立地評估計劃”,使學生在自己“動手”的實踐中,掌握專業技能,習得專業知識,從而構建屬于自己的經驗、知識與能力體系。

(二)課程設計思路

課程設計以工商企業管理專業人才培養目標為基礎,堅持“以法律應用為目的,理論夠用為度”的原則,以工商企業行政管理、市場營銷管理和人力資源管理崗位工作所需的經濟法律、法規知識與能力為依據,確定課程學習的知識、能力和素養目標,選取課程教學內容,設計能力訓練情境和“學做合一”的課程考核評價方案,力求突出該課程涉法職業能力的培養目標。

二、課程設計的內容

(一)基于工商企業基層管理職業能力需要設計課程目標

為了使課程能夠更有效地培養學生的企業崗位涉法工作能力,我們根據專業培養面向和培養目標,通過對富思特集團、湖北漢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孝武集團等中小型企業的行政管理、市場營銷和人力資源管理等崗位的調查和崗位工作任務的分析,將上述崗位涉法的職業標準和能力要求轉化為經濟法課程的培養目標。具體如下:

1.職業知識目標。了解經濟法律關系及其三要素;掌握公司和合伙企業設立的條件、程序、組織機構等法律制度;了解合同的基本法律制度,掌握企業采購和銷售等合同的基本條款、合同簽訂的程序、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擔保及違反合同的法律責任;掌握各種不正當競爭行為的類型及法律責任和產品質量責任的構成要件;掌握專利權的授予條件和商標的構成條件,熟悉專利權的申請和審批程序以及商標的認定程序;掌握勞動基準法律制度及勞動合同的簽訂、履行、解除和終止等法律規定,掌握勞動爭議的仲裁與訴訟等處理方式;掌握經濟糾紛調解、仲裁和訴訟的基本法律制度等。

2.職業能力目標。能夠運用公司、企業的法律制度知識,協助解決公司、企業在設立、內部機構組建及其運行中的法律事務問題;能夠運用合同法律知識解決采購、銷售等合同訂立、履行過程中相關法律事務以及合同管轄地約定等合同風險防控問題;能夠運用市場運行相關法律制度協助處理企業經濟活動中不正當競爭行為和產品質量責任等現實問題;能夠運用專利法、商標法的知識協助處理企業專利、商標事務相關問題;具有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解除等管理能力和協助處理勞動爭議的能力;具有協助處理企業經濟法律糾紛的能力等。

3.職業素養目標。培養學生的法律意識和法律思維;形成處理經濟糾紛的法律職業素養;形成從事經濟法律事務所需要的職業敏感性。

(二)從工商企業基層管理崗位的典型工作任務出發設計課程內容

工商企業管理專業的經濟法課程的培養目標是為了讓學生掌握企業行政管理、營銷管理和人力資源管理崗位工作所需的經濟法律、法規知識,并且具有運用這些經濟法律、法規知識解決管理過程中出現的法律問題的能力和法律職業素養。因此,經濟法課程的教學內容必須根據該專業的培養方向和崗位典型工作任務來選取與崗位工作相聯系的經濟、民商法律內容作為課程內容。我們據此設計了經濟法律關系;公司、企業設立及內部治理法律事務處理;企業合同法律事務處理;企業不正當競爭和產品質量法律事務處理;企業專利、商標法律事務處理;企業勞動關系管理和勞動關系爭議法律事務處理;企業經濟糾紛法律事務處理七個學習單元。這七個學習單元涉及的經濟法律制度有公司法律制度、合伙企業法律制度、個人獨資企業法律制度、合同法律制度、反不正當競爭法律制度、產品質量法律制度、專利和商標法律制度、勞動法律制度以及經濟法律糾紛處理法律制度,而那些與崗位工作任務無關或關聯不大的企業破產法律制度、反壟斷法律制度、消費者保護法律制度、金融法律制度、對外貿易法律制度等都沒有納入,使得教學內容更加貼近專業人才培養目標。

(三)基于職業能力培養目標設計課程能力訓練情境

職業教育作為一種培養個體完成具體任務的職業能力教育,應當把“做”變成教學的主要形式。我們根據工商企業基層行政管理、市場營銷和人力資源管理等崗位的典型涉法工作任務設計了七個課程能力訓練情境,即有限責任公司設立及內部治理結構設置等法律事務的處理;合伙協議的簽訂;買賣合同的簽訂;企業不正當競爭法律事務的協助處理;企業產品質量法律事務的協助處理;勞動合同簽訂及勞動關系管理事務處理;企業經濟糾紛的協助處理。在訓練情境組織實施過程中,根據不同的情境任務采取不同的訓練方式,如角色扮演模擬、案例分析和模擬法庭等不同的訓練方式。如“有限責任公司設立及內部治理結構設置等法律事務的處理”這一教學內容的情境訓練,主要是在教師的指導下,通過角色扮演,由學生分組模擬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制定公司章程、建立公司的組織機構。具體的訓練步驟為:①把學生分成幾個小組,每個小組模擬設立一家有限責任公司,第一次會議由組長主持,討論形成公司的名稱和住所、公司的經營范圍、公司的注冊資本、股東的姓名和名稱、股東的出資方式以及出資額和出資時間、公司的機構、議事規則等決議。②第二次會議由模擬出資最多的“股東”主持,討論股權轉讓、利潤分配、公司分立與合并等事宜。③每個小組根據會議形成的意見擬定公司章程。④把各自選舉出來的董事和監事列入公司章程中,并準備報工商局設立登記。⑤小組匯報公司設立情況。整個訓練過程完成后每個小組形成公司章程、設立公司的申請書、公司的組織結構圖、公司設立的可行性報告等可展示成果,最后由教師對每組的成果進行點評和總結。而對“企業經濟糾紛的協助處理”教學內容的訓練,則主要采用模擬法庭的形式,其訓練方式是教師組織模擬庭審,由學生分組模擬經濟糾紛的審理,確定經濟糾紛雙方公司的訴訟人、法院審判員、書記員等角色,每個學生搜集有關材料,研究有關法律。具體訓練步驟為:①選擇案例。②確定人選,分配角色。③組織材料(訴訟文書)。④排練(為開庭打基礎)。⑤組織開庭(庭審注意銜接緊湊連貫,按照法庭調查-法庭辯論-法庭調解-合議判決的程序進行)。⑥庭審總結。訓練完成后形成書、答辯狀、庭審記錄等可展示成果,最后教師對過程及成果進行點評和總結。通過上述“做”的訓練,有利于學生深入理解經濟法律知識的內涵,激發學生學習的動機,使學生快速進入到能力生長的路徑,直接體驗知識的實踐過程,形成靈活適應新情境的反應能力。同時,“做”的成果又是評價學生能力水平的重要和有效手段。

(四)基于能力本位的“學做合一”的課程考核評價設計

第4篇

本文通過對一起公司正常經營活動中普通的經濟糾紛被以合同詐騙罪立案偵查、、審理的過程進行評析,以期對存在同樣情形的公司經營者,如何進行法律風險管理有更深入、更全面的認識。

案例描述

公安機關認定的事實:當事人盛某、李某與當地人王某三人于2012年初出資700萬元創辦琪*針織有限公司,由李某任法定代表人。公司2012年2月起開始投產,接受福建廠家的訂單,該公司除自己加工外,還與50多家個體加工戶簽訂加工合同,將訂單發給加工戶加工,約定交貨兩個月后結算加工費。與福建廠家的結算只能由盛某辦理,其他人辦理不了。盛某從2012年2月至8月先后收取福建廠家結算的貨款1766969元,盛某付給李某996325元,付給王某200000元。三人將收取的貨款用于填補公司購買設備的欠款、裝修款及發放員工工資。

公司與各加工戶的合同結算日期在8月份后陸續到期,公司暫無力支付加工費。盛某與王某因管理發生糾紛,被股東王某糾集當地人員毆打,李某被加工戶追債。盛某、李某于8月底離開公司,公安機關于2013年1月將呆在鄉下的盛某、李某抓獲,并認定50多戶加工戶被騙加工費1161629元。

檢察院審查認定了公安機關查明的事實,并認為涉案數額特別巨大,有可能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因此將案件移送市檢察院審查。案件到了市檢察院后,辯護律師接受委托介入案件。會見當事人、詳細閱卷后,及時向市檢察院提出當事人不構成合同詐騙罪的法律意見書,后市檢察院將案件退回縣檢察院。

辯護律師在這個過程中了解到,該案最初是因為眾多加工戶到縣委縣政府上訪,經縣委開會決定由公安局立案偵查的。主辦檢察官明確答復律師,案件必須。而三人中的王某是當地人,不知何原因,未被刑拘,甚至沒有“另案處理”。

檢察院于2013年8月中對盛某、李某提起公訴,認定兩人構成合同詐騙罪,理由是:一是認為三人明知自己沒有實際履行合同的能力,收到加工費后又不履行合同義務;二是在負債累累的情況下,盛某、李某于8月中卷款逃匿。

縣法院于2013年8月29日對此進行了公開審理。

無罪要點

辯護律師為被告人做無罪辯護,本案中公司經營雖有不規范的問題,卻不能認定為犯罪:

一是琪*針織有限公司不存在沒有實際履行合同的能力的問題。琪*針織有限公司在接受福建廠家的羊毛衫加工委托后,除自己加工一部分外,再委托廠外50多家個體加工客戶進行加工。琪*針織有限公司承接福建委托合同在前,委托加工戶在后,而且與福建公司的合同履行過程中都比較順利,并不存在沒有實際履行合同能力的問題。本案中兩被告人的行為,不能確定他們有“明知自己沒有履行合同能力”,或是“通過委托加工戶來騙取加工費”的主觀意圖。

二是琪*針織有限公司不存在收到加工費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事實。琪*針織有限公司的全部加工費款是盛某同福建廠家結算,再由盛某付款給李某和王某。公司先后收取了福建廠家結算的1766969元,用于公司經營,并無個人侵吞的情況。

公訴人認為琪*針織有限公司在收到福建加工費后,不支付加工戶的合同款,而是用于工廠設備、工人工資等,是騙取加工戶的行為。辯護律師認為這是一種客觀歸罪的行為,沒有法律依據。2012年8月份前琪*針織有限公司收取福建廠家貨款時,與加工戶的合同約定支付貨款的時間未到。公司支付工廠設備與工人工資等,都是正常的生產經營行為。而與加工戶約定兩個月結算加工費,這在一般的加工生產經營中,均是常見的。

三是股東離開公司并非是卷款逃匿。法定代表人李某、股東盛某因被當地人股東王某毆打,無奈離開工廠回到老家。即便如此,盛某還是出具委托書,讓李某去福建結算其他貨款。因為只有盛某能與福建廠家結算貨款,如果想侵占貨款,盛某完全可以自己結算貨款后逃走。兩被告人事后亦沒有提取工廠貨款逃跑的情況,公司與兩被告人并不存在公訴機關指控的卷款逃匿的行為。

辯護律師人認為,兩被告人股東不構成合同詐騙罪。法院對律師的辯護意見非常重視,多次與律師交換意見。由于羈押時間過長,在律師多次交涉后,法院于2013年11月22日對被告人辦理了取保候審手續,被羈押長達11個月的當事人獲得了自由,11月25日檢察院撤回,11月26日縣公安局撤銷了案件,不再追究兩被告人的刑事責任。

經驗教訓

公安機關插手經濟糾紛,有可能給公司、經營者帶來滅頂之災。盡管公安部早在1989年就下發了《關于公安機關不得非法越權干預經濟糾紛案件處理的通知》,1992年又下發了《公安部關于嚴禁公安機關插手經濟糾紛違法抓人的通知》,但公安機關插手經濟糾紛現象卻屢禁不絕。公安機關插手經濟糾紛的情況近來有抬頭趨勢,2012年以來,本律師辦理有三件合同詐騙罪案件,均是普通經濟糾紛,幸好在偵查及審查階段辯護成功,沒有進入法院審理。

本案因履行合同引起的普通經濟糾紛,由于當地維穩需要,由當地黨政機關決定,公安機關強行當做刑事案件來偵辦。公安局、檢察院、法院都受到各方壓力。本案律師介入后,雖然各被告人最終沒有被追究刑事責任,但遺憾的是,公司再也無法經營下去了,而公司欠下的加工費,也無法全部支付給加工戶,且辦案人員也因這起錯案受到處分。這起公安機關違法插手普通經濟糾紛的案件,導致了辦案機關、公司、加工戶三輸的結局。

公司在經營過程中,往往存在各種不規范或違法的情形,或許更多的人只看到公司因欠款被人告上法庭,以及因違法經營被相關管理部門進行一般處罰的情形,卻絕難想象到公司老板和主管有可能被抓捕、坐牢。

相對的,民事責任只是因為普通的違約行為,令公司承擔違約責任;而行政責任也主要是針對主觀惡性不大、情節相對較輕的違規行為設置的,主要有行政處罰和行政處分等。

而最容易被公司經營者忽略的是企業刑事法律風險。落后的法治環境、陳舊的法律觀念,使得公司經營者欠缺法律意識;而因歷史原因形成的市場秩序不規范,又常常令企業經營者鋌而走險,走向犯罪深淵;而更多的是因為企業家經營不規范,企業組織管理、財務管理技能方面的缺陷,導致企業及其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過程中存在觸犯刑律的風險。

企業家可以沒有法律知識,但不可以沒有法律意識。企業經營者如果還停留在過去那種事后救火式的法律救濟方式來維護合法權益,已跟不上時展的要求了。

在發達國家,企業法律風險管理,與企業的戰略管理、財務管理、市場運營管理、人力資源管理等一樣,已經成為企業日常經營管理的重要內容。

在我國,自從英國路偉律師事務所將法律風險這一概念引入國內之后,引起了國資委等政府部門高度重視,相關部門法規政策相續出臺,相關的法律風險管理實踐也因此得到了長足的發展。2006年國務院國資委出臺《中央企業全面風險管理指引》,明確要求中央企業對戰略風險、財務風險、市場風險、運營風險、法律風險進行全面管理,在該指引中法律風險正式被列為企業面臨的五大風險之一。

2008年,在上述指引的驅動下,中國移動集團、國家電網等一批大型國有企業紛紛建立法律風險管理體系,全面管理企業面臨的法律風險。2012年國家標準化委員會正式公布《企業法律風險管理指南》(GB/T 27914-2011),為企業實施法律風險管理提供了國家標準版通用指南。這一指南的公布進一步促進企業法律風險管理的全面推廣。可以預見,將會有越來越多的企業將法律風險管理納入日常經營管理中去。

更多的中小企業并沒有意識到企業法律風險管理與傳統法律顧問業務的巨大區別,以至于沒有意識到它的真正作用。傳統的法律顧問是一種簡單提供法律咨詢及合規審查的外部式法律服務,這種服務模式遠離企業日常經營管理,無法對企業運營中面臨的法律風險進行有效防控。

第5篇

關鍵詞: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成因;解決途徑

中圖分類號:F323.3 文獻標識碼:B文章編號:1009-9166(2011)008(C)-0144-02

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作為發包方,與承包方之間就集體享有所有權或使用權的土地、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水面等。自然資源所訂立的承包經營合同。近年來,隨著中央、省、市、區各級黨委政府“免征農業稅、實施“糧食直補”等一系列促進農民“減負增收”的新舉措相繼出臺,糧食市場價格逐漸上揚,廣大農民的種糧積極性空前高漲。與此同時,與農村土地承包有關的糾紛日益突現。這類經濟糾紛的當事人多為收入不高的普通老百姓,且常常涉及多人利益,在處理上稍有不慎,很容易引發,甚至危及一方的社會穩定。可以說,與農村土地承包相關的糾紛已取代農村財務問題,成為影響當前農村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的重大問題。現將農村土地承包糾紛的成因和解決途徑介紹如下。

一、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的成因

(1)外出務工人員返鄉要地引發糾紛。前些年,由于農民種地疏于管理,病蟲害防治不及時,對良種選擇、肥料、農藥的施用沒有掌握科學方法,種田效益比較低,提留負擔重,農業生產條件差及部分青壯農民外出務工等原因,農民棄田撂荒現象比較普遍。但近兩年外出的農戶返鄉后,要求收回原承包地,得不到解決的就開始越級上訪。

(2)土地流轉不規范導致的糾紛。土地是不可再生資源,隨著人口的增加,占一點少一點,隨著國家三農優惠政策的出臺,農村土地越來越值錢。以前農村土地流轉政策不完備、不配套,土地流轉行為不規范而引發的土地承包糾紛逐漸浮出水面。以轉包、轉讓、出租、互換、委托為主要形式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面積為數不少,因此私下承包,甚至3方、4方連環轉包、互換引發的土地承包經營糾紛大量存在。

(3)以結構調整為名違法收回承包地發包給第三者經營引起的糾紛。部分鄉鎮以結構調整為名,在建設示范園區、果蔬市場、煙葉種植區、開發漁池、板塊建設等方面,違法收回承包地,發包給第三者經營。

(4)因土地被征用引發的糾紛。農民土地被征占后,不能按照有關政策和協議及時得到足額補償和妥善安置,這些農民處于上班無崗、種地無田、創業無錢、社保.無份、生活無著的困境。不少被占用耕地農戶紛紛提出重新調整土地的要求,不能如愿以償就上訪告狀。

(5)少數地方二輪延包土地遺留問題多。少數村發放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存在面積不準、填證不規范等問題,相當一部分農戶土地承包經營權證保管不善,被丟失或遺棄。

二、解決農村土地承包糾紛的途徑

因為當前農村土地承包糾紛具有群發性、復雜性、緊迫性和長期性的特點,也是農民種田積極性高漲時期的重要矛盾,因此必須采取積極的措施.及時化解此類糾紛。

(1)協商。即當事人之間發生土地承包糾紛后,在自愿和相互諒解的基礎上,依照法律規定,直接進行磋商,達成協議,自行解決爭議。調解。即當事人之間發生土地承包糾紛后,可以申請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調解解決。當事人在相互諒解讓步的基礎上,達成一致意見,解決糾紛。

(2)仲裁。即當事人之間發生土地承包糾紛后,不愿意協商,或者通過協商、調解方式不能解決糾紛時,申請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進行裁定。解決糾紛。這種途徑具有簡便、快捷、公正、合理等特點,是目前深受農民歡迎的解決土地承包糾紛的途徑。農村土地承包糾紛的仲裁是一種特殊的經濟糾紛仲裁,不適用于《仲裁法》對一般經濟糾紛仲裁的規定。目前有關土地承包糾紛仲裁規定,主要是各地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已頒布實施的《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二條對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仲裁制度和效力作了比較原則的規定,即“當事人對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的仲裁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逾期不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這一規定,為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開展土地承包仲裁工作提供了全國統一的法律依據。有利于促進農村土地承包仲裁的順利開展。

(3)妥善解決婚出婚入人口的承包地問題。農村婦女與男子享有平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已婚婦女戶口已遷入現居住地,現居住地有地源的應予補地;在現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原居住地不得收回承包地。已婚婦女不能同時在兩地占有承包地。二輪土地延包時,已婚婦女已取得承包地,因離異到外村再婚,外村未分給承包地的,原村應保留承包地。

(4)妥善解決征用農村土地補償問題。對拖欠農民的征地補償費,要限期足額償還。對補償標準偏低或違規征占農民土地的,要進行糾正。今后,征占農村土地必須嚴格按章辦事,規范審批程序和補償標準。凡征占農村土地,必須征得被征地的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同意。征地補償不到位或不符合補償規定的,一律不予征地;手續不完備的,一律不準開工建設。

(5)妥善解決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糾紛問題。客觀公正地調解農村土地流轉矛盾糾紛。農村土地流轉矛盾糾紛千差萬別,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逐一進行處理,先解決糾紛,后完善流轉手續。對轉包轉讓型糾紛處理一是要穩定二輪土地承包關系,依法保護原承包戶的權利。二是看流轉合同是否合規合法,符合法規的,圍繞原流轉合同條款做好工作,進行調解。三是對不規范的土地流轉要及時做好矛盾雙方的工作,以自愿為原則協商解決,并簽訂土地流轉合同。四是土地流轉必須堅持“依法、自愿、有償”原則,凡違背這一原則的流轉合同部是無效合同。土地流轉主體是農戶,要確保原承包戶得到相應的流轉收益。五是要規范流轉行為,引導流轉雙方經過平等協商,訂立土地流轉合同,明確流轉的時間、流轉的用途、流轉的補償金額等。

(6)穩定承包,實事求是地解決機動地發包方與承包方的矛盾糾紛。一要穩定原承包關系。此類承包屬專業承包,有的還是通過招投標的方式承包的,只要原承包合同合法,發包、承包雙方必須遵守合同。二要實事求是地解決糾紛。鑒于農業稅減免、特產稅取消后,其他農戶負擔減輕的情況,發包、承包雙方可以通過平等協商,適當降低承包標的,降標額度不夫于原農業稅畝平負擔額度,并簽訂補充協議,完善發包、承包手續,解決矛盾糾紛。

第6篇

第一節相關概念的概述

一、物業管理

“物業”一詞由英語“property”引譯而來,是單元性房地產的稱謂。從物業管理的角度來說,物業是指各類建筑物及其附屬物的設備、設施和相關場地物業管理的概念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通過選聘物業管理企業,由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相關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秩序的活動。

二、物業管理糾紛

糾紛一般是指爭執的事情。它存在于社會生產與生活的各個領域,只要有人的存在,人與人之間必然會產生爭執。物業管理糾紛,是指當事人之間在物業管理過程中產生的爭議。物業管理糾紛的當事人有業主、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企業、建設單位、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等。物業管理糾紛是我國目前新出現的法律糾紛,但它并不是一種法律糾紛類型,只是其糾紛的內容涉及物業管理而巳。可以說物業管理糾紛是兼有民事物業管理糾紛的概念物業管理糾紛,是指當事人之間在物業管理過程中產生的爭議。物業管理糾紛的當事人有業主、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企業、建設單位、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等。物業管理糾紛是我國目前新出現的法律糾紛,但它并不是一種法律糾紛類型,只是其糾紛的內容涉及物業管理而巳。可以說物業管理糾紛是兼有民事關系、行政關系的法律糾紛。

第二節物業管理糾紛的類型

按糾紛所屬法律部門不同的法律關系性質的差異,可以將物業管理糾紛劃分為四大類

一、民事糾紛

民事糾紛是指民事法律地位平等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社會組織相互之間基于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而發生的糾紛。物業管理糾紛大部分屬于民事糾紛,主要表現為:服務合同糾紛(違約糾紛)、侵權糾紛、不動產相鄰關系糾紛、無因管理糾紛等。

二、經濟糾紛

經濟糾紛正確地說是經濟管理和協作糾紛。指存在經濟組織隸屬關系地位不平等的個人與其所在經濟組織之間、下級組織與其上級組織之間或者依法依合同結成經濟協作性隸屬關系的不同經濟組織之間,基于經濟利益關系和組織管理職責關系而發生的糾紛。民事糾紛的廣義包括經濟糾紛,其狹義僅指不存在社會活動組織隸屬關系的地位平等的民事主體間發生的糾紛。

三、行政糾紛

狹義的行政糾紛是指行政機關在行使管理職權過程中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之間發生的具體行政行為爭執及連帶利益(如行政賠償)爭執,廣義還包括對抽象行政行為即行政規范性文件內容規范的爭執。在物業管理行政法律關系中,主要有在物業管理的行政主管機關的行政指導和行政監督的具體行政行為引起的糾紛。

四、刑事糾紛

刑事糾紛是指個人和法人單位的行為觸犯刑事法律而引起的糾紛。有些物業管理糾紛首先表現為民事經濟糾紛或行政糾紛,但由于未得到及時的解決或未得到公正、公平、合理的解決,就很容易使當事人矛盾沖突尖銳化、劇烈化,使糾紛擴大化,演變成刑事糾紛,這樣也就使物業管理糾紛的性質發生了質的變化。

第三節物業管理糾紛的特點

一、物業管理糾紛案件的數量激增

物業管理糾紛幾乎涉及到民事、經濟、行政、刑事法律關系的各個方面,而且在物業管理各個階段,涉及到不同的主體,如在物業開發設計階段涉及設計單位、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政府質量監督部門等;在前期物業管理階段涉及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等;在日常物業管理階段,既涉及工商、稅務、物價、房管、規劃、園林綠化等政府主管部門,又涉及供水、排水、供電、燃氣、市政等單位,還涉及業主、使用人、業主委員會、建設單位、物業服物業管理的主體。因此在物業管理運行過程中,不可避免地會產出多發性的特點。

二、物業管理糾紛的涉眾性

物業管理是為千家萬戶提供安居樂業的保證,物業管理集分散的社會分工于一體。在物業管理三大服務中,最基本的公共服務涉及全體業主、使用人,物業服務的質量好壞直接關系到物業管理區域內絕大多數業主、使用人的利益,因此,有時所發生的物業管理問題,如與房地產開發企業的糾紛,與物業服務企業的糾紛,往往會引起業主們的集體爭執或者是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集體訴訟。

三、物業管理糾紛處理的復雜性

物業管理糾紛案的訴訟主體、法律關系十分復雜。案件所涉及的主體,既有我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又有外國公民、外國企業、港澳臺同胞;參與訴訟的既有業主、使用人或小區管委會,也有物業服務公司、房地產開發商或行政管理部門。既可能涉及業主與使用人的關系、業主或使用人與物業服務公司的物業管理服務合同關系、侵權關系,又可能涉及到房地產開發商與物業服務公司的關系、管委會與物業服務公司的關系,業主、管委會或物業服務公司與房產管理部門的關系,而有關規章的規定又不詳盡或明確,給正確處理該類糾紛帶來一定的難度。

四、物業管理糾紛具有易發性

物業管理服務大都直接面對業主或使用人,物業服務企業的服務將直接或間接影響業主或使用人的生活或工作。其服務人員的服務態度直接決定了物業管理的服務質量。同時就目前在物業管理中對物業服務標準、物業服務水平的優劣很難用較為精確的量化指標給予制定和評價。再加之物業管理中的供給主體、需求主體從各自考慮問題的角度出發,很難對服務質量好壞有較為一致的認定。因此很容易導致在物業管理服務中,供求雙方對服務質量好壞的爭執。

第二章、我國物業管理的現狀

在我國,物業管理糾紛通說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社會組織、國家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相互之間在物業管理的民事、經濟、行政活動中,因對一項與物業有關或與物業管理服務有關或與具體行政行為有關的權利義務有相互矛盾(對立、對抗)的主張和請求,而發生的具有財產性質的爭執”。現代物業管理作為一個新生行業,在我國將近二十年的歷史,發展勢頭迅猛。如果說20世紀80年代初是物業管理的起步階段,90年代初至90年代中期是我國物業管理的快速成長階段,那么20世紀90年代末,21世紀初是穩中求進。1981年3月10日,我國第一家物業管理公司——深圳市物業管理公司誕生,標志著我國對物業管理的探索與嘗試的開始。物業管理這種集高度統一的管理、全方位多層次的服務、市場化經營為一體的管理模式在我國一出現,便顯示出強大的生命力,有著十分美好的發展前景。2003年9月1日,國務院頒布的《物業管理條例》開始實施,這標志著我國物業管理工作步入了新的發展階段,進入了高效,法制、規范的高速發展新時期。由于我國長期實行計劃經濟的房地產管理模式,在觀念上、體制上、操作上都存在著與現代物業管理不相適應的地方。隨著我國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和房地產管理體制改革的逐步深入,物業管理日益成為社會各界認識和老百姓關注的焦點之一。在物業管理活動中,許多人對物業管理的模式還比較陌生,觀念還有待于進一步轉變,再加上相應的物業管理法律、法規尚不健全,物業管理行為尚不規范,物業管理糾紛層出不窮。

第三章、物業管理糾紛產生的原因及解決依據

第一節物業管理糾紛產生的原因

物業管理在我國起步較晚,相應的法律法規也不夠健全,近些年隨著經濟的發展,物業管理在我國城市經濟建設和發展的過程中顯得越來越重要也越來越普遍,而人們對物業管理這樣一種新生事物認識還不夠全面,從而使得物業管理的糾紛越來越多,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四個方面的原因。

1.房地產項目開發時留下隱患在現有的物業糾紛中,很大一部分是由于開發商遺留下來的問題造成的。許多物業糾紛是由于建筑工程質量問題、開發商擅自改變規劃,以及無法兌現當初售樓時對購房人的承諾,并采取賣了房子就走人的錯誤做法,于是業主與開發商的矛盾便轉嫁成與物業服務企業之間的矛盾。業主往往因為房子質量或其他購房中產生的問題而拒絕支付物業服務費用,從而引起糾紛。

2.物業服務企業的優質服務不到位由于我國物業管理起步較晚,大部分物業服務企業的專業水平較低,專業物業管理人員較少、素質較低,造成物業管理的優質服務不到位。然而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和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城市化進程的加快使得人們對物業管理服務質量的要求越來越高,于是在業主對物業服務質量的需求渴望與物業服務企業的服務質量現狀之間便產生各種糾紛。

3.物業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不健全,行政管理工作不到位物業管理20世紀80年代開始在我國迅速發展起來,到1993年開始才相繼出臺了一些地方性法規來調整物業管理,2003年才頒布實施《物業管理條例》。物業管理的各種法律法規相對滯后于物業管理的實際發展。而物業管理的各行政主管部門也較多,往往存在多頭管理的局面,使得政出多門,責任相互推諉,從而使行政管理工作做不到位,導致糾紛產生。

4.業主對物業消費認識不足,缺乏專業知識和相關法律知識一方面由于受傳統福利分房制度的影響,一些業主對物業管理服務有一種抵觸性情緒;另一方面,‘一些業主過分強調自己的權利,而忽略了自己也是義務主體,總是希望盡可能少地繳納服務費而得到更高質量、更高標準的物業管理服務,從而導致業主、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之間大量糾紛的頻繁產生;其次,業主缺乏法律知識,在訂立各種服務合同時不能明確自己的權利義務,那么在履行合同時就會產生糾紛。個別業主的民主法制觀念淡薄,不但不履行自己的義務,甚至故意侵犯其他人的合法權益,必然會導致糾紛產生。

5.有些糾紛當事人確有困難這主要體現在收取物業服務費的糾紛上,有些業主確實是因為經濟緊張,但物業公司收不來物業費就不能開展正常工作,這樣就容易使雙方爭執不下,產生糾紛。總而言之,造成物業管理糾紛的原因是多種多樣、紛繁復雜的。但是,就具體的某一個糾紛案例而言,主要的原因可能只會有一兩個。因此,在處理物業管理的糾紛時,應當實事求是地針對具體原因找出合理妥當的解決辦法,從而保證民心穩定和行業的發展。

第二節物業管理糾紛的解決原則

對物業管理糾紛,無論是人民調解組織、物業管理行政主管機關、仲裁機關、人民法院處理時,還是當事人之間協商解決時,都應遵守下列原則:

(一)嚴格執行法規和政策的原則中國《民法通則》第六條明確規定:“民事活動必須遵守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應當遵守國家政策。”所謂“嚴格執行”含兩層意思:凡是法規政策有明文規定的應照文嚴格執行;凡是法規政策沒有明確規定或規定不同樣的,就應嚴格按照法規政策的原本精神和基本原則,公正地作出處理或裁決。

(二)保護合法產權、債權的原則合法的產權通常有房地產權證為憑據,合法的債權通常有合同為憑據。只要誰能舉證證明自己是某項產權或某項債權的合法屬主且查證屬實,就應當予以確認和給予法律保護。產權和債權是民事經濟活動的兩項維系經濟利益的基本權利,是民事經濟社會活動關系的重要權利紐結,關系社會經濟運行秩序,歷來是國家法律保護的重點對象。

(三)法律政策與實事求是相結合的原則由于物業管理糾紛的情況比較復雜,牽涉面廣,引發原因多樣。因而在具體處理糾紛時,既要嚴格依法處理,也要奉行“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法律原則,從實際出發,尊重歷史事實,兼顧社會妥當效果。對于以往已作出的處理決定或裁判,若確實有失誤,應本著“實事求是、有錯必究”的原則精神,依法予以糾正。

(四)及時原則多數物業管理糾紛最初都是輕微矛盾,但如果處理不及時,矛盾極易擴大、激化,所以及時將物業管理糾紛解決在萌芽狀態,有利于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及時原則應包括以下方面:首先,受理應當及時;其次,調查取證應當及時;再次,處理決定應當及時。

(五)便民原則物業管理糾紛的處理應當隨時考慮到當事人的便利,便民原則應表現在申訴或投訴的便利。有關單位應在小區設立申訴或投訴接待站,使當事人可就近要求解決物業管理糾紛,不因申訴或投訴無門,以致糾紛長期存在,日益激化,影響安定。解決糾紛過程中時間、精力和財力的節約,這也是實際的便民措施,以較少的投入,高效率地解決糾紛,使當事人在時間、精力和財力上沒有浪費。

(六)合理原則正確處理物業管理糾紛,必須從團結出發,本著互諒互讓的精神,公平合理地解決糾紛。公平合理的原則應包括必須查清事實,分清是非和責任;必須有利于管理,方便生活;承擔責任

方式適當,使責任人心服口服。,此外,貫徹綜合治理的原則和堅持糾紛處理的法定程序原則也應屬于物業管理糾紛處理應堅持的重要原則。

第四章、物業管理糾紛的解決機制研究

第一節物業管理糾紛解決機制的構建原則

一、以人為本:基于馬斯洛需求層次理論的思考

以人為本,既是一種對最廣大人民群眾主體作用和地位的肯定,又是一種價值取向,還是一種思維方式,它是時展的要求、歷史進步的結論。馬斯洛的需求層次理論告訴我們人們的需求是不斷更新的。隨著社會的進步,人們在滿足了“住”這一基本需求后,又產生了“住得舒適”的新需求,這就要求物業服務企業通過提高服務質量來滿足居民的新需求,當物業公司滿足不了居民的需求的時候,物業糾紛就產生了。社區建設從根本上說是為了滿足人們多樣化的高質量的生活需求和全面發展,其出發點和歸宿點都在于人和為了人。所以,我們在構建物業糾紛解決機制的時候,堅持的一個基本原則就是以人為本。

二、合作共贏:基于利益集團理論的思考

隨著外部社會結構的不斷復雜化和利益的多元化,在現代社會,任何一個利益集團都不可能獨立完成任何事情,它需要與其它領域的集團進行合作,在合作過程中通過博弈達到“共贏”。城市社區組織結構體系是一個開放、有序、具有多元主體的系統,這就意昧著任何一個組成部分或主體的變動和發展,都會帶來其它部分的變化,也會給與之相聯系的外界環境帶來影響。物業管理糾紛的解決也需要各個利益主體相互妥協、相互合作來實現的,社區內各利益主體之間不應該是敵對的關系,而應該是社會地位平等的合作伙伴的關系,在實現自身基本利益的同時,也考慮一下別人的利益,做出一定妥協,以實現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環境效益的共同增長,最終達到各利益主體的共贏。

第二節物業管理糾紛的解決機制

我國物業糾紛的解決機制應包含“骨架”和“筋脈”兩部分,這兩部分是緊密結合、互相支撐的關系,其中“骨架”確定了糾紛發生后的基本解決途徑,“筋脈”則為各種解決途徑的有效實現提供保障。二者相互作用共同構成物業管理糾紛的解決機制,缺一不可。

一、物業管理糾紛解決機制的“骨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第六章,關于爭議的解決的第三十四條有五類途徑解決:與經營者協商和解;請求消費者協會協調;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訴;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訟。參考上述法條,物業管理糾紛的解決機制也應有一個梯級層次:溝通協商→調解→行政裁決→仲裁→訴訟。物業管理糾紛發生以后,如果全部都尋求法律途徑的話,由于我國物業管理糾紛數量激增,就目前的法院的現實情況來看,是無法承擔這么重的負荷的,而且會浪費許多法律資源。我們如果按上面那個層次來處理糾紛,會節約許多社會資源,也會提高物業管理糾紛解決的效率。

二、物業管理糾紛解決機制的“筋脈”

物業管理糾紛解決機制的“筋脈”主要指建立起各種機制,比如培訓機制、競爭機制、溝通機制、聯席會議制度、監管機制、預防機制、保險機制、評估機制等等,為骨架“筋脈”的保障作用則貫穿于“骨架”的始終。過第三方機構的介入,保障物業收費、資質管理、服務標準等向社會的公開、透明,將有利于物業管理市場的良性運作,使業主、物業公司受益,也使社會和諧穩定。

第三節實現物業管理糾紛解決機制的途徑

在我國現行法律制度下,物業管理糾紛的解決途徑非常廣泛,從我國民事立法有關規定和實踐來看,主要包括協商、調解、行政處理、仲裁、訴訟等多種方式。總的說來,這些糾紛解決方式可分為兩類:訴訟方式和非訴訟方式,前述方式除訴訟外,都屬于非訴訟方式。

一、協商

協商是物業管理糾紛雙方當事人之間本著互諒互讓的態度和實事求是的精神,就有關糾紛的解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自覺履行。協商無須第三者參與斡旋、調停、仲裁或裁判,這種方式簡便易行,省時、省力、省錢,是一種理想狀態的解決方式,關鍵是在運用過程中要注意合法性和自愿性。單純的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協商屬于典型的“私了”,通過協商“私了”是有條件的,在條件不具備時,往往難以達成合意,且通過協商達成的協議沒有強制力,約束力不足,具有不確定性。

二、調解

調解是在第三方主持下,以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以及社會公德為依據,對糾紛雙方進行斡旋、勸說,促使他們互相諒解,進行協商,自愿達成協議,消除紛爭的活動。在某種意義上,調解可以視為協商的延伸,二者的主要區別在于是否有中立第三方(調解人)的參與。調解分訴訟外調解(包括民間調解、行政調解等)和訴訟內調解(司法調鰓)。從糾紛解決機制的體系出發,本部分內容重點介紹民間調解,而行政調解和訴訟內調解分別在行政處理和訴訟方式中介紹。調解具有如下特點:

(1)調解是在中立第三方的參與下進行的糾紛解決活動。作為中立第三方的調解人可以是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專門機關(機構),也可以是個人。

(2)調解以當事人的自愿為前提。

(3)調解具有程序的簡便性和處理的靈活性與合理性。糾紛當事人能夠在自愿、平等、友善的基礎上弄清事實、分清責任、達成協議,應該說這是雙方當事人解決糾紛的最理想方式。

三、行政處理

行政處理,是指行政主體為實現相應法律、法規、規章確定的行政管理目標和任務,應行政相對人申請或依職權依法處理涉及特定行政相對人某種權利義務事項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處理是解決物業管理糾紛的主要途徑,它具有專業性、權威性強以及效率高、成本低等優點。物業管理行政機關對當地物業管理行業情況最熟悉,掌握當地物業管理企業的基本情況和有關資料,便于及時查明案件事實,做出妥善處理,維護國家、集體利益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行政處理的形式廣泛多樣,主要包括行政調解、行政裁決和行政復議等。

(一)物業管理糾紛的投訴和受理為了解決物業管理的各種糾紛,我國建立相應的投訴、受理制度。物業管理糾紛的投訴是指業主委員會、業主或使用人對物業管理企業或其他物業管理主體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委托管理服務合同等行為,而向所在地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房地產管理部門)、物業管理行業協會,消費者協會或物業管理企業的上級部門進行口頭或書面的反映。物業管理糾紛的投訴受理,是指物業管理行政部門接受投訴后的處理程序。建立物業管理投訴受理制度,有利于維護業主委員會,業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權益,有利于規范物業管理企業的行為,也有利于物業管理業健康發展。這一制度已經納入到物業管理的法律體系中。《物業管理條例》第49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處理業主、業主委員會、物業使用人和物業管理企業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投訴。

(二)行政調解行政調解是指在特定的國家行政主管機關主持下進行的調解,具有行政性質。行政機關主持的糾紛調解,與民間調解比較,具有依靠專家判斷、對糾紛當事人(雙方或一方)有權威性和影響力、效率高、成本低以及可以在糾紛解決過程中積累政策經驗等優勢。

(三)行政裁決和行政復議行政裁決是指對于違反行政法規的行為,國家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對違法者所作的處分或處罰決定。如果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可在一定期限內依法向原行政主管部門的上級機關提出重新處理的申請,上級行政機關依法進行復議,維持、變更或撤銷、部分撤銷原處理決定。在處理物業管理糾紛中,上級房地產管理機關通過行政復議,對下級機關所作的行政處罰和行政處理決定進行復查,維持正確、合法的行政決定,糾正和撤銷不合法的、不適當的行政決定,這種復查過程,就是實施監督的過程。這樣做,有利于房地產管理機關依法行政,正確貫徹國家的物業管理政策,正確實施物業管理法律法規,做好物業管理工作。

四、仲裁

仲裁是指發生糾紛的當事人按照有關規定,事先或事后達成協議,把他們之間的爭議提交仲裁機構,由仲裁機構以第三者的身份對爭議的事實和權利、義務作出判斷。仲裁這一方式有自愿的一面,也有強制的一面。當事人雙方自愿將爭議提交仲裁機構解決,裁決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履行責任,對方當事人可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仲裁有以下特點:(1)以雙方自愿為前提;(2)仲裁的范圍一般為民商事糾紛;(3)仲裁有極大的靈活性與便利性;(4)仲裁具有強制執行力。

五、訴訟

訴訟是指受害人、案件的其他當事人或法定國家機關依法向人民法院、上訴或申訴,由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處理案件,保護有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物業管理糾紛的訴訟主要是民事訴訟。司法救濟作為糾紛解決最終的和最有效的途徑有其特有的優點,人民法院作為惟一的審判機關,其程序規范嚴密,判決具有權威性和強制力。所以雙方當事人爭議較大的案件,通過訴訟外手段難以解決時,最終還是要選擇司法救濟。人民法院的審判,也首先適用調解。《民事訴訟法》第16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自愿和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第85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物業管理糾紛大部分屬于民事案件,在審理中也首先應當適用調解,在調解中遵循自愿、合法原則。與民間調解、行政調解(統稱為訴訟外調解)所不同的是,法院調解為訴訟內調解,雙方當事人一經達成協議并送達,即產生法律效力,它與司法判決書具有同等的法律強制力和約束力。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第7篇

林地流轉合同范文1轉讓方(以下簡稱甲方):

受讓方(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湖北省森林資源流轉管理辦法(試行)》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本著平等、自愿、有償的原則,經雙方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流轉方式:轉讓。

二、轉讓期限:50年,即20xx年 月 日至2059年 月 日。

三、轉讓標的: 畝林地的使用權(其中天然林地 畝,退耕還林地 畝),地名、坐落、四至界限見附件(《中華人民共和國林權證》)

四、轉讓林地的用途:轉讓林地必須用于林業生產,未經依法批準,不得擅自改變林地的用途。

五、轉讓價款和支付方式:乙方按叁拾壹元/畝給甲方支付的人民幣 元為林地轉讓金;乙方在轉讓林地上營造的林木所產出的原木,乙方按市場價格的10%作為轉讓林地的補償,用現金付給

甲方。市場價格以縣級物價部門核定的為準(下同)。

六、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權利

(1)享受原已退耕還林的政策補助及其他相關惠農政策。

(2)有權依法獲得轉讓林地約定的收益。

(3)轉讓林地在乙方未開發利用前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權依法獲得國家法律政策規定的補償(扣除乙方已支付的轉讓金);轉讓林地在乙方開發利用后,林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權依法獲得成材林木補償的10%和國家法律政策規定的土地補償。

2、義務

(1)確保所轉讓林地的產權清晰,沒有權屬爭議和經濟糾紛,不是債務的抵押物。如在轉讓后發現原來存在林地、林木權屬爭議和經濟糾紛的,由甲方負責處理并承擔相應責任。

(2)維護乙方的林地經營權,不得非法變更、解除轉讓合同。

(3)尊重乙方的生產經營自主權,不得干涉乙方依法進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4)協助乙方搞好轉讓林地上的森林資源管理。

(5)協助乙方辦理林權變更登記。

(二)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權利

(1)依法享有轉讓林地的使用權和自主營造的林木及產品的所有權,有權自主組織生產經營和依法處臵所營造的林木及產品。

(2)有權享受除國家惠農政策以外的優惠政策和扶持。

(3)林地轉讓后,林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權依法獲得所營造的非成材林木補償的100%或成材林木補償的90%。

2、義務

(1)維持轉讓林地的林業用途,不得擅自改變林地的用途(為林業生產服務的設施除外)。

(2)依法抓好轉讓林地的林木采伐和植樹造林,落實補植和管護措施,確保工程建設檢查驗收合格。

(3)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林地,在轉讓林地內發生毀林和亂占濫用林地行為時,應采取積極措施予以制止,并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4)依法做好森林資源管理,落實管護措施。

(三)雙方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1、甲乙雙方均應行使和履行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權利和義務。

2、甲乙雙方在簽訂合同后,持本人申請,憑原有林權證書和本流轉合同,到咸豐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林權變更登記。

3、乙方因生產經營使用甲方的道路、水源等設施造成損壞的,由乙方負責維護。

4、乙方在基地建設中若需用工時,在同等條件下優先使用轉讓林地的林農。

5、甲方在其轉讓的林地內所必需的宅基地、墓地,乙方應無償同意。

6、轉讓林地上原有林木的處理約定:

(1)雜灌木

本合同簽訂后,乙方需要更新造林時,甲方在乙方規定的時間內自行砍伐,運至離山林最近的能行駛貨車的公路,乙方按市場價格予以收購,或者由甲方依法自行處理;若乙方組織砍伐,乙方按市場價格的10%給甲方予以補償。

甲方需要生活燒柴,可依法自行砍伐。

(2)商品材

乙方需要更新造林時,甲方在乙方規定的時間內自行砍伐、依法處理,或者運至離山林最近的能行駛貨車的公路,乙方按市場價格予以收購;若乙方組織砍伐,乙方按市場價格扣除砍、制、運(運至離山林最近的能行駛貨車的公路)成本后給甲方予以補償。

(3)自用材

甲方需要自用材,由乙方申請辦理采伐許可證,甲方按規定的地點、時間、樹種、數量自行砍伐。

7、乙方允許甲方拾取經營采伐利用后的剩余物用于生活燒柴。

七、違約責任及其他約定事項

1、甲乙雙方應嚴格遵守本合同,如一方違約,給對方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2、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捺印并經發包方簽章同意后即生效,原甲乙雙方簽訂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合同》自本合同簽字之日起即廢止。

3、因本合同的訂立、效力、履行、變更及終止等發生爭議時,甲乙雙方應協商解決或申請發包方調解,調解不成的,申請鄉(鎮)人民政府處理或向咸豐縣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處理結果或仲裁結果不服的,向咸豐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合同期滿,在國家法律法規許可范圍內,若甲方有意繼續轉讓,乙方享有優先受讓權,若甲方不愿繼續轉讓,乙方在流轉林地上營造的林木及修建的附屬設施由甲乙雙方依法協商處理。

5、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一致可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和發包方各執一份,報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林地流轉合同范文2轉讓方(甲方):

受讓方(乙方):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湖南省森林資源流轉辦法》等有關規定,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 流轉標的和確認

甲方同意將位于 畝(大寫附小寫)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租賃給乙方。本次租賃的林權為林地使用權、林木使用權。

本次租賃的標的物的林權證編號為 。 林地坐落具置: 、小地名: 、面積: 、小班: 、林種: 、主要樹種: 。

二、流轉方式及流轉期限

原經營方式為家庭承包經營,本次流轉方式為 。

甲方原承包期限: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日止,共 年;本次流轉期限: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 年。

三、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享有的權利

1、依照本合同約定獲取林權流轉價款。

2、監督乙方按照合同約定合理利用和保護林地,經營保護森林、林木。

3、有權按本合同約定在流轉期滿后收回流轉林地使用權和林地上的林木所有權、林木使用權。

4、非經特別約定,在流轉經營期內,有權獲取原發包方和承包方簽訂的承包合同中約定屬于本合同中甲方所有的政策補助資金。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二)甲方承擔的義務

1、保證流轉林權產權清晰、沒有權屬糾紛或經濟糾紛;如存在權屬糾紛和經濟糾紛的,必須負責處理并承擔相應責任,如對乙方的生產經營造成了實際損失的,按實際損失進行賠償。

2、尊重乙方生產經營自主權,不得干涉乙方依法進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未經合同約定或雙方協商不得非法變更、提前終止或解除流轉合同。

3、協助乙方辦理林權證明或林權變更登記備案手續。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三)乙方享有的權利

1、依照本合同約定,依法享有林地使用權、林木使用權,以及自主經營權和處置權,并獲得相應收益。

2、有權享受國家鼓勵發展林業生產經營的優惠政策和項目扶持資金及相關補貼。

3、流轉期滿后,甲方繼續就該林權進行流轉時,乙方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權。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四)乙方承擔的義務

1、按照本合同的約定支付流轉價款。

2、依法履行造林、管護、森林防火和林業有害生物防治等責任。在發生亂砍濫伐和亂占濫用林地時,應當及時制止,并向有關部門報告。

3、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森林資源,不得擅自改變林地用途,不得有自行或準許他人在流轉林地上毀林開墾、采石取土的破壞森林資源的行為。

4、主動接受林業主管部門依法對森林經營的管理和監督。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五)雙方特別約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1、對二次流轉的特別約定:

乙方在合同約定的流轉期內,在不改變林地使用性質的前提下可單方面進行二次流轉,二次流轉的時間及使用范籌不得超出本合同對該林地的約定。

2、對流轉林地上現有林木的處置的約定:

如甲方有臨時釆伐需要,可與乙方進行溝通解決;針對該流轉林地上新增加的林木或種植物乙方有權單方面進行處理,如發生林地征用,乙方有權獲得新增部分的政策性補助;在合同期滿后,乙方針對新增部分有完全的處置權。

3、對流轉合同到期時地上修建的附屬設施歸屬的約定:

對于乙方由于生產經營所修建的附屬設施,如雞舍、豬舍、工人房等,乙方有完全的處置權。乙方在合同期間內對該部分也同樣享受國家的相關政策性補助。

4、合同約定本林地乙方主要從事發展林下經濟。

四、流轉價款及支付方式

本次流轉乙方應向甲方支付以下費用:

采取固定總額使用費形式:總使用費為每畝 , 合計: 。 支付方式: 。

五、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可以變更或解除:

1、 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又不損害國家、集體和第三人利益的。

2、 因不可抗力(重大自然災害等)致使合同無法履行的。

3、 其他法律規定或本合同約定的終止情形。

六、違約責任

1、乙方應按照國家規定按時足額向甲方支付林地林木流轉價款,逾期一天乙方應向甲方支付應付款的1%滯納金,逾期1個月視為乙方嚴重違約,甲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收回有關林權。合同解除后,甲方不須退還已收的林權轉讓金。但由于甲方的違約行為而導致此種情形發生的除外。

2、甲方應按合同規定按時向乙方支付有關林權,逾期一天應向乙方支付總流轉價款的1%違約金,逾期1個月視為甲方嚴重違約,乙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甲方應全額退還乙方已交林權轉讓金,給乙方造成實際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3、流轉后,若乙方發現流轉林地林木存在權屬糾紛、經濟糾紛,并書面告知甲方處理,逾期1個月甲方沒有處理妥當的,視為甲方單方違約,乙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甲方應全額退還乙方已交林權轉讓金,并按已支林權轉讓金總額的300%向乙方繳納違約金,給乙方造成實際損失的,還應承擔賠償責任。

4、流轉期內,若甲方單方違約終止流轉合同或以其它方式主觀上迫使乙方無法執行流轉合同,甲方應全額退還乙方已交林權轉讓金,并按已支林權轉讓金總額的300%向乙方支付違約金,給乙方造成實際損失的,還應承擔賠償責任。

七、其他事項

1、本合同未盡事宜,經雙方協商一致可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應。

2、本合同經甲乙雙方共同簽字,對于以轉讓方式流轉的還須經發包方同意簽字后,方可生效。

3、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和發包方、鄉鎮林業工作站各執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林地流轉合同范文3轉讓方(以下簡稱甲方):

受讓方(以下簡稱乙方):

鑒證單位:翠屏區 鄉(鎮)人民政府

翠屏區 鄉 社

甲方自愿將已承包經營的本社集體所有林地的承包經營權轉讓給乙方用于農業范圍內的生產經營。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規定,本著平等、協商、自愿、有償的原則,在經過甲方全體村民一致討論通過后,就林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轉讓事宜達成一致意見,訂立本合同。

一、流轉林地地概況

(一)流轉林地位臵:本合同約定的轉讓林地位于翠屏區 村 社。

(二)流轉林地在林權證上的信息情況:

林權證號: ;

林地使用權權利人: ;

(三)流轉林地面積:實際測繪面積 畝。

(四)流轉方式: (轉包/租賃/互換/轉讓等)。

(五)流轉期限:共 年 個月,即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二、合同價款

(一)林地流轉費單價為: 元/畝/年。

(二)流轉期限內流轉費:共計人民幣 元(大寫: 元整),實際支付流轉費以甲方實際流轉林權面積計算。

三、價款支付

(一)乙方分 次向甲方支付承包費。

(二)第一次付款時間為本合同簽訂之日起 日內,乙方向甲方支付林地流轉費的 %,即人民幣 元(大寫: )。

(三)第二次付款時間為自甲方將林權證過戶到乙方名下之日起 日內,乙方向甲方支付剩余林地流轉費。

四、雙方權利義務

(一)甲方權利義務

1.甲方有權依法獲得林地流轉費用,協助乙方辦理林權證,維護乙方的合法權益,不得變更、解除流轉合同。

2.甲方應履行所發包林地的政策性義務,基于行政部門政策性規定關于本次流轉林地的收益由甲方享有。

3.甲方應尊重乙方的生產經營自主權,不得干涉乙方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4.在本合同簽訂之日起后5日內將其地上附著物自行清理,過期即視為自動放棄,歸乙方自主處理。

5.甲方確認前述流轉林地產權清晰,沒有權屬糾紛和經濟糾紛,不是甲方債務的抵押物。如在本合同簽訂前存在的所有土地權屬糾紛、相鄰權糾紛,在不得影響乙方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前提下,由甲方負責處理并承當相應責任。

6.甲方全力配合乙方實施農村道路等基礎設施建設,凡乙方因生產經營方面需要建設道路、房屋、堰塘等基礎設施時,甲方應及時協調解決相關占地、青苗賠償等事宜。

7.承包期滿后,林地承包權仍屬甲方,乙方有意愿繼續承包,甲方仍按本合同的約定內容流轉給乙方,若國家土地政策有變動按國家土地政策規定。

8.甲方在不影響乙方整體規劃并征得乙方同意的條件下,甲方可以在承包林地周邊經相關部門批準后建房,需占用乙方承包林地的,按實際占用面積扣減轉讓面積,并承擔乙方移栽樹木的人工費用;甲方在不損壞乙方樹木的條件下,可以在原有祖墳的周圍建墳。

(二)乙方權利義務

1.因生產經營需要招錄工人的,在平等、自愿及服從乙方安排管理的前提下,乙方可以優先考慮使用甲方符合條件的人員。

2.在向甲方支付林地流轉承包費后即可進行相關施工作業。

3.乙方承包生產經營期內,如遇國家或其它征地、占地,林地在承包范圍內的地上附著物按賠償企業的標準賠償給乙方。

4.如因國家政策導致合同無法繼續履行,乙方承包的地上附著物由乙方變賣或處理,一切所得歸乙方,乙方交回所承包的林地。

5.乙方在剩余轉包期依法再流轉林地承包經營權的,再流轉期限不得超過本合同約定的轉包期限。

6.按合同約定向甲方支付林地流轉費。

(三)其他權利義務

甲乙雙方在本流轉合同簽訂后,持原林權證書和本流轉合同,共同到原辦證單位作林權變更、過戶登記。

五、違約責任

(一)如乙方不按時付款,應向甲方支付未付部分每日萬分之三的違約金。

(二)如甲方違約,應按乙方已支付承包費每日萬分之三的金額支付違約金,并賠償乙方由此產生的直接、間接損失。

(三)甲方確認合同約定的流轉林地產權清晰,無權屬糾紛和經濟糾紛,并不含不可占用的國有林及不可變更用途的生態林;否則由甲方承當相關經濟責任和雙倍流轉金額的違約金。

六、其他

(一)本合同自簽字之日起生效。甲方家庭戶代表在本合同上簽字后,其本人及家庭戶成員即視為接受本合同,受本合同約束。本合同不因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或自然人)的變更而影響合同的法律效力。

(二)雙方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發生爭議或者糾紛,應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三)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協調解決,并可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本合同一式六份,甲方執壹份,乙方執貳份、鑒證單位、區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各壹份,與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第8篇

由于很多涉及會計職業的專業判斷,大大超出了僅具有法律專業知識的法官的專業勝任范圍,同時經濟犯罪和經濟糾紛案件的大量增加,使得需要進行司法會計鑒定的任務非常繁重。在這種情況下,1985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在大連召開了全國檢察系統刑事技術工作座談會,通過了《關于檢查機關刑事技術工作建設的意見》,明確指出要在省、市兩級人民檢察院中設置司法會計崗位,并且把它納入檢察機關刑事技術工作。1990年10月15日,吉林省長春市建立了中國第一家司法會計鑒定所———長春市司法會計鑒定所,它的建立標志著“法務會計”在中國的世紀誕生。

二、法務會計在訴訟領域研究的現狀

(一)法務會計訴訟支持業務的內涵和領域

訴訟支持是對正在進行的或懸而未決的法律案件中具有會計性質的問題進行確認、分析,并提供專家意見的一種法律服務。在訴訟日益增多的年代,會計師事務所咨詢領域的訴訟支持業務也迅速增長。法務會計訴訟支持業務主要與訴訟程序相關聯,是在司法實踐中逐步發展起來的一個新會計服務領域,它是通過對特定經濟犯罪、經濟過失和經濟糾紛案件進行會計計量與反映,對特定的經濟事項或案件提供會計分析,從而為法庭對有關經濟案件最終裁決提供重要的依據,它是為法庭和訴訟當事人提供的一種專門服務。也就是說,法務會計是對正在進行的或懸而未決的法律案件中具有會計性質的問題進行確認、分析,并提供專家意見的一種法律服務。法務會計訴訟支持業務的領域非常廣泛,最初階段法務會計訴訟支持提供的服務和建議主要用于經濟損失量化的問題,現在已經發展到進行復雜的調查和分析,甚至建立訴訟戰略等層面。常見的需要法務會計提供訴訟支持的領域包括:舞弊的民事補救、股東糾紛、商業估值、保險索賠、婚姻糾紛、人身傷害索賠、違約、產品責任、建筑索賠、版權事物、法庭任命、損失判決、所得稅糾紛、不正當或正當的解雇等。

(二)法務會計在我國訴訟領域內的研究現狀

法務會計在訴訟實踐中的應用方式與一國的訴訟模式密切相關。我國等大陸法系國家實行職權主義訴訟模式,相應設立了處理財會專門問題的會計鑒定人制度。在這種制度下,法務會計人員充當會計鑒定人(類似于英美法系的會計專家證人),被視為法官的助手,以其專業特長彌補法官知識的不足。因此,大陸法系的鑒定人由法官依職權或經當事人申請而指派或聘請,處于中立地位(即獨立于當事人各方),其提供的專家意見稱為鑒定意見或結論,一般視為一種獨立的訴訟證據。鑒定人通常應出庭宣讀和說明鑒定意見或結論,并接受法官、各方當事人或其人的質疑,但一般沒有質證權。

三、法務會計在民事訴訟中的應用

法務會計在不同訴訟中所提供的支持是不同的,在同一訴訟的不同階段所起的作用也是不同的。法務會計在我國訴訟中的具體應用可以分為在刑事訴訟中的應用和在民事(行政)訴訟中的應用兩個大的方面。

(一)法務會計在民事訴訟中證據收集的應用

在我國,雖然民事訴訟法規定了以當事人為主的證據收集模式,但對當事人及其訴訟人收集證據的權利及其程序保障則未設專門規定。我們在收集證據時必須注意以下問題:1.客觀性問題。不管采取那種方法收集證據,都要以客觀性為前提,千萬不能篡改、偽造證據。2.必要性問題。所謂收集證據的必要性,就是舉證責任的問題。3.及時性問題。及時性就是說收集證據一定要講求時效,早比晚好。如果收集證據不及時,當事人就可能因舉證時限和訴訟時效的規定而敗訴。

(二)法務會計在民事訴訟審判中證據認定的應用

法務會計是一項會計咨詢服務,為案件審理提供重要的依據,所得結論可作為訴訟證據使用。當前我國法務會計的主要任務:1.為認定犯罪事實提供科學依據。在一些犯罪中,如貪污罪,虛報注冊資本罪,走私罪等,需要對涉案的會計事項進行調查分析,做出科學鑒定結論,為司法訴訟、審判認定被告的犯罪事實,以及定罪和量刑提供科學證據。2.為解決經濟糾紛提供科學依據。在一些經濟糾紛中,需要法務會計對會計事項進行分析鑒定,做出科學的鑒定結論,為司法機關正確處理經濟糾紛提供科學依據。3.為維護企事業單位自身權益提供有力保護。企事業單位在做出重大決策時,有相關法務會計人員參與,就會了解哪些行為合法、哪些行為違法,以避免風險,最大限度維護企事業單位利益。

(三)法務會計在民事訴訟證據支持的應用

法務會計人員在收集證據時由于我國尚無專門的證據法,根據現行的相關規定,法務會計人員可以以鑒定人、專家輔助人的身份提供訴訟支持。1.鑒定人。鑒定人的產生方式有三種:一是由一方當事人自行委托;二是由雙方協商確定;三是如果協商不成,由人民法院指定。鑒定人依法出具的鑒定結論是我國民事訴訟證據之一,具有法定的證據效力。2.專家輔助人。專家輔助人制度是我國民事訴訟證據制度的一個重大突破。專家證人的主要權利有兩個:一是就案件的專門性問題進行說明并接受審判人員的詢問;二是對鑒定人進行詢問。鑒定人作出的鑒定結論是結論性意見,除足以反駁外,人民法院應當采信。與鑒定人不同的是專家輔助人的作用僅是闡釋和說明,幫助委托人弄清專業問題,找出鑒定結論存在的問題,與對方專家或當事人質證,最終目的是使法官在審判過程中達到對專業知識的厘清,形成有利于委托人的判斷。

四、法務會計在民事訴訟證據支持中的不足與改進

(一)法務會計在民事訴訟證據支持中的不足

1.在我國對于民事案件主要采取不告不理原則,只有當事人到法院,法院針對那些符合條件的案件進行受理,不符合條件的案件法院不受理且不主動受理。而絕大多數的會計師事務所很少涉及法務會計服務領域,其業務還停留在審計、驗資等傳統業務領域和少量的稅務籌劃等業務中,僅有少數會計師事務所和律師事務所在相關機構的授權下初步開展了司法會計鑒定工作。有些會計師事務所雖然從事了相關業務,但由于公信力原因,不僅業務量少,權威性也受質疑,并且業務范圍過窄,注冊會計師普遍缺乏法律方面的知識和經驗,影響了所獲證據的針對性和判斷結果的準確性。2.法務會計準則、資格認證制度、鑒定制度、訴訟支持制度、業務操作規范和標準等基本空白,傳統的會計制度和會計準則對法務會計還沒有涉及,對于如何認定信息的虛假問題、故意與過失行為的判定、幫助當事人計算賠償范圍與損失以及對當事人遵守法律法規情況的認定等既沒有相關的鑒定標準,也沒有具體的行為準則作為指導,難以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3.我國民事訴訟成本制度既缺乏系統的理論研究,也沒有確立基本的遵循原則,現有的一些規定和作法基本建立在自發的傳統習慣之上,已遠遠背離了社會發展現實的需要,給司法實踐帶來不良影響,主要表現在:公民的訴權得不到有效保障,正當權利未能得到有效保護;部分訴訟當事人利用訴訟成本制度的缺陷惡意損害對方當事人的利益,浪費司法資源,增加了全社會的訴訟成本總量;申請執行案件增加,執行程序耗費的社會成本急劇上升;正常的社會秩序未得到有效保護,司法機關形象受損。

(二)法務會計在民事訴訟支持中的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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