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6-28 17:05:28
序言:寫作是分享個人見解和探索未知領域的橋梁,我們為您精選了8篇的股權轉讓稅務風險樣本,期待這些樣本能夠為您提供豐富的參考和啟發,請盡情閱讀。
目前,涉及居民企業之間股權轉讓的政策規定有以下3項:
(1)《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投資方企業從被清算企業分得的剩余資產,其中相當于從被清算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中應當分得的部分,應當確認為股息所得;剩余資產減除上述股息所得后的余額, 超過或者低于投資成本的部分,應當確認為投資資產轉讓所得或者損失。財稅〔2009〕60號文件第五條第二款與上述規定一致。
(2)《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一條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企業轉讓或者處置投資資產時,投資資產的成本準予扣除。投資資產成本為購買價款或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第三條規定,轉讓股權收入扣除為取得該股權所發生的成本后,為股權轉讓所得。企業在計算股權轉讓所得時,不得扣除被投資企業未分配利潤等股東留存收益中按該項股權所可能分配的金額。《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 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為免稅收入。
(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對股權轉讓涉及企業重組情形時的處理作了規定。 對于股權轉讓時是否要確認轉讓收益,該文件規定,一般重組要將股權處置進行 相應股權轉讓或清算的所得稅處理;而特殊重組中,新取得股權的計稅基礎要以 其原持有股權的計稅基礎來確定。對交易中的股權支付暫不確認有關資產的轉讓 所得或損失的,其非股權支付仍應在交易當期確認相應的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 并調整相應資產的計稅基礎。根據上述規定,企業重組需進行股權轉讓或清算處理時,企業所得稅的處理原則仍應遵從上述清算股權或正常轉讓處置股權的原則。
二、股權轉讓稅收籌劃案例分析
下面擬以甲公司股權轉讓為案例,通過對四個稅收籌劃方案進行比較,分析在當前政策環境下,股權轉讓的最優稅收策略。案例資料:甲公司于2007年8月以450萬元貨幣資金與乙公司投資成立了聯營公司丙,甲占有30%的股權。后因甲公司經營策略調整,擬于2014年5月終止對丙公司的投資。經對有關情況的深入調查,終止投資時丙公司資產負債表如下(單位:萬元人民幣):
資產期末數 負債及所有者權益期末數
流動資產5000 流動負債1000
其中:貨幣資金5000 其中:短期借款1000
長期股權投資0 長期負債0
固定資產0 所有者權益4000
其他資產0 其中:實收資本1500
盈余公積1000
未分配利潤1500
資產總計5000 負債及所有者權益總計5000
第一種方案:股權轉讓方案,以1200萬元價格轉讓丙公司的股權。根據稅收文件規定,甲公司此時股權轉讓所得為1200-450=750,應納企業所得稅=(1200-450)*25%=187.5,稅后凈利潤=1200-450-187.5=562.5萬元。此種方案下,股權轉讓未享受任何稅收優惠,750萬元的股權轉讓所得全部繳納了企業所得稅。
第二種方案:先分配后轉讓股權,先將未分配利潤分配,收回450萬,然后以750萬元價格轉讓丙公司股權。此種方案下對于被投資方丙公司有1500萬元的未分配利潤,把這部分利潤分配給股東,其中甲公司占有30%的股權,可分得450萬的收益,對于這部分利潤根據稅收政策是享受免企業所得稅待遇的,因為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屬于免稅收入,免企業所得稅。分配完1500萬未分配利潤后,丙公司的所有者權益為實收資本1500萬,盈余公積1000萬,未分配利潤為0,所有者權益總計為2500萬,此時甲公司股權轉讓所得=2500*30%-450=75萬,稅后凈利潤=450+750-450-75=675萬。第二種方案比第一種少交112.5萬的企業所得稅,稅后凈利潤增加112.5萬,此種方案被投資企業對其未分配利潤進行了利潤分配,而這部分分得的股息紅利享受了免稅待遇。既然第二種方案享受了免稅,就需要考慮能否有其他更好的方案使得股權轉讓享受更多的免稅待遇,此種方案中是未分配利潤享受了免稅待遇,就可以考慮盈余公積是否也可以享受免稅待遇,由此考慮到了第三種方案。
第三種方案:先轉增資本再轉讓股權,先用625萬元盈余公積和1500元未分配利潤增加注冊資本,之后甲公司以1200萬元的價格轉讓股權。此種方案首先注意盈余公積可以轉增資本但是需要注意不能全部用于轉增,需要留下轉增前實收資本的25%,即本例中需保留1500*25%=375萬的盈余公積,剩余625萬的盈余公積可以用來轉增資本,1500萬的未分配利潤可以用于轉增資本,因此本例中可以用625+1500=2125萬元轉增資本,轉增資本后對于甲公司而言相當于是二合一的動作:轉增資本相當于是第一個步驟――分配股息紅利,金額為2125*30%=637.5萬,但是此時甲公司實際是沒有得到該股息紅利的,但在稅收中享受免稅待遇的;第二步是甲公司將實際并未取得的該股息紅利再投資于丙公司,投資的好處是增加了投資成本637.5萬,此兩步即為二合一,這樣處理的好處是投資方享受了免企業所得稅待遇和增加了投資成本。
轉增資本后對于丙公司而言,所有者權益總計不變為4000萬,但實收資本為3625萬,盈余公積為375萬,未分配利潤為0,此時甲公司轉讓其對丙公司持有的股權轉讓所得=(1200-450-637.5)*25%=28.125萬,稅收凈利潤=1200-450-28.125=721.875萬。此方案與第二個方案相比,不僅僅未分配利潤享受了免稅待遇,而且1000萬的盈余公積中有625*30%=187.5萬也享受了免稅待遇,所以此種方案要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再次下降,究其原因即是部分盈余公積和全部的未分配利潤享受了免稅待遇。
第四種方案:撤資,從丙公司撤資,收回貨幣資金1200萬。此時假設該方案可行,對于甲公司而言收回的1200萬分為三部分:第一部分450萬作為投資成本的收回,第二部分相當于被投資方累計盈余公積和累計未分配利潤按持股比例享有的部分即(1000+1500)*30%=750萬作為股息所得,而股息所得享受免企業所得稅待遇,投資資產轉讓所得=1200-450-750=0。因此,對于甲公司而言,應納企業所得稅為0,稅收凈利潤=1200-450=750萬。因此,此方案是稅負最輕,稅后凈利潤最高的方案。此方案是最徹底的方案,但是在實際工作中需要考慮其可行性,因為撤資方案對甲公司而言稅負最輕,但對被投資方丙公司而言,撤資可能會對其產生不良影響,因為甲公司撤資后,丙公司所有者權益賬目會同比例縮減30%,即丙公司實收資本為1050萬,盈余公積為700萬,未分配利潤為1050萬,所有者權益總額為2800萬。一旦丙公司生產經營遇到資金緊張等方面的問題,就可能會對丙公司造成傷筋動骨的影響,所以此種方案在實際工作中需要考慮雙方的可接受性和可行性。總結此四種方案,對比如下:
方案 企業所得稅 稅后利潤 差異產生的原因
方案一 187.5 562.5 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對應部分均未享受免稅待遇
方案二 75 675 未分配利潤對應部分享受免稅待遇,盈余公積對應部分未能享受免稅待遇
方案三 28.125 721.875 未分配利潤和部分盈余公積對應部分享受了免稅待遇
方案四 0 750 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對應部分均享受免稅待遇
其實此四種方案均圍繞著這句話所做的考慮: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屬于免稅收入,哪個方案能把免稅待遇享受得最充分、最徹底,稅負就最少。這就是企業進行納稅籌劃所需達到的目的。由于不同企業的經營狀況、股權結構不同,每個方案的可行性也會受到現實各種因素的限制,在進行納稅籌劃時,需針對實際情況因地制宜地選擇適合企業的方法,在合法、合規的前提下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
三、股權轉讓稅收籌劃應關注的問題
收益往往伴隨著風險,稅收籌劃在給企業帶來稅收利益、提升企業價值的同時,也會存在一定的風險。稅收籌劃的前提是合理避稅,同時稅收籌劃本身也有一定的成本。因此,最佳稅收籌劃方案的決策需要考慮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1)依法納稅是企業稅收籌劃的前提。只有遵守稅收法律、法規和政策,才能保證所進行的經濟活動、納稅方案為稅務機關認可,否則會受到相應的懲罰,甚至會觸犯刑法承擔法律責任,給企業帶來更大的損失。由于股權轉讓業務的重要性和復雜性,使其自然而然成為稅務部門重點檢查的對象,企業進行納稅籌劃時需要認真學習領會相關稅務文件,并與主管稅務機關進行有效溝通,這樣才能保證方案的順利實施。
(2)需堅持稅收籌劃的成本效益。企業進行稅收籌劃的目的是為了實現合法合理節稅、使企業收益最大化。因此,必須要考慮投入與產出的效益。如果稅收籌劃所產生的收益還小于稅收籌劃成本,稅收籌劃就沒必要進行。
(3)稅收籌劃要著眼于企業整體收益最大化。稅收籌劃是連續、動態的過程,在進行稅收籌劃時,某一時期納稅最少的方案并不一定是最佳方案,應根據企業的總體發展目標綜合考慮企業整體稅負,選擇有利于企業整體利益的方案。
(4)稅收籌劃應注意風險的防范。在股權轉讓的納稅籌劃方案中,為降低稅收成本進行相應稅收活動的同時,要考慮對本企業或關聯企業生產經營的影響以及雙方風險承受能力。如案例分析的方案四,撤資方案的操作需謹慎考慮對企業、集團總體戰略的影響,在收益與風險之間進行必要的權衡,綜合衡量稅收籌劃方案,這樣才能保證取得稅收利益,增加企業價值。
關鍵詞:房地產;稅務籌劃
一、開發建設環節的稅務籌劃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房地產開發環節所繳納的稅種相對比較少。具體來說,土地所有權出讓之時,產權轉讓書據并不用納印花稅,而只有取得土地使用權時需要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和契稅外,在此階段,開發商可以依據具體情況規劃本企業的籌資和開發方式,并且對于未完工項目轉讓方式以實現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等的籌劃。所以,開發商在建設環節較為重視籌資與開發方式。
(一)融資方式及利息費用扣除方式的稅務籌劃
眾所周知,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時間較長,投資周期也較久,所需要的資金較多且占用資金的比例也非常高。總而言之,房地產開發企業融資的主要特點是資金量需求非常大、借款周期非常長、支付利息較高等特征。該行業的特性使房地產開發企業大多需要具備雄厚的資金及較強的融資能力。目前,房地產開發企業融資方式主要是債務債權融資,但是,當前很多房地產開發企業非常傾向于向銀行等主要金融機構借款,這一點比較符合稅務籌劃原理,特別是由于房地產開發企業經常是在項目開發地成立一個分公司。所以,房地產開發集團一般由若多個子公司或分公司構成,各子或分公司之間的資金需求情況肯定有所不同,資金短缺情況不一。所以集團進行協調,對各分公司的資金需求進行分析,對集團而言,一方面可以增強企業內部資金利用率;另一方面又可以起到節稅作用。向金融機構借款或者是進行分公司之間的臨時拆借,借款利息既可以在企業所得稅之前進行扣除,又可以作為土地增值稅增值額的部分進行扣除,從而在某一程度之上減少房產增值率。
(二)合作建房的稅務籌劃
房地產開發企業進行房地產投資可以有很多種方式,當房地產開發企業在相關資質及其他條件不完全具備時,他們經常會選擇與其他有條件的企業或個人合作。例如,合作辦企業以及合作開發相關房地產項目,從而實現資源互補和共享。由于合作開發房地產往往涉及收入及稅種非常多,且由于合作方式的有所差異,所承擔的稅負必定會存在一定的差異,稅務籌劃的空間也會有所不同。總體來看,采用構建合作企業方式并采取風險共擔與利益共享的收入分配方式最為節省需要上繳的稅費,只需要在銷售房屋取得收入時按銷售不動產進行納稅;而成立合作企業一般是待房屋建成以后合作者就按一定比例對房屋銷售利潤進行分,而以土地使用權出資的相關方還需就轉讓土地使用權繳稅相關稅費。而“以物易物”的合作方式,合作者一般是分別按照他們銷售房屋的金額及轉讓土地使用權的價值對應繳納企業營業稅、土地增值稅等等。合作建房者將劃分的房屋進行出售時還應按房屋銷售額相應交納營業稅、土地增值稅及企業所得稅等等,而且負稅程度最高。
(三)開發項目轉讓稅務籌劃
房地產開發項目轉讓主要是指對于獲得相關部門批準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在企業股東收益人之間、向他人轉讓其股權或合作開發權益的具體行為。一般而言,房地產項目轉讓交易形式主要有:股權轉讓、非整體資產轉讓、整體資產轉讓這三種形式。企業選擇股權轉讓還是進行資產轉讓作為房地產項目轉讓交易的形式,所適用稅法依據完全不同,從而會產生有差異性的稅收負擔。對比非整體資產轉讓,整體資產及股權轉讓交易在轉讓時的稅收負擔是比較少的,從而具有比較大的籌劃空間。
二、交易環節稅務籌劃
房地產企業在銷售環節所涉及的稅費種類最多,常見的比如有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土地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等。接下來將從以下幾個方面探討銷售過程中的稅務籌劃。
(一)銷售價格稅務籌劃
土地增值稅總共有四級稅率,稅率種類為超率累進稅率,所以,從土地增值稅入手是房地產定價策略的稅務籌劃的主要內容。除此之外,還應利用土地增值稅的相關優惠政策。例如,普通住宅的增值率不高于20%的免征增值稅優惠。由此可見,房地產的價格高并不能代表企業實現的利潤一定高,如果稅負過重,也有可能導致企業的利潤降低。銷售價格稅務籌劃的具體對策為:找準土地增值稅的特點,充分利用土地增值稅的優惠政策,通過調整房地產銷售價格,在不超過稅收臨界點的條件之下,實現應納稅額的降低。從降低稅收成本的角度出發,房地產企業確定房地產售價時應遵循如下規律:售價與稅金之外扣除項目的1.2848倍時,土地增值稅的成本就比較高,從而導致企業收益較低。相反,售價低于上述金額時,企業就免交土地增值稅,企業的稅負成本就較低,實現的收益自然較高。
(二)房地產企業促銷方式與稅務籌劃
一般來說,房地產企業的促銷方式主要包括:現金折扣、贈送精裝修、贈送物業管理費等形式。上述促銷方式非常有可能改變房地產企業的納稅數額。比如說現金折扣會沖減營業稅的計稅依據;贈送精裝修可以使房地產企業降低營業稅納稅義務。稅務籌劃主要可以從兩個方面進行:第一,利用稅收政策。比如說,現金折扣作為企業銷售收入的減項從而使企業少上稅;贈送精裝修等可以視作為房地產開發成本的組成部分,從而減少上稅金額。第二,調整促銷的法律形式。人們可以對房地產銷售合同進行調整,銷售手段形式的改變可以有效降低稅收成本。
(三)房地產開發企業費用核算的稅務籌劃
相對于舊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新稅法稅前扣除費用比例已經大為提升,稅前扣除項目較以前也增加了不少,從而使得該方面成為稅務籌劃重點,房地產開發企業必須關注于其費用扣除及變化,做好企業費用核算籌劃。在企業納稅籌劃中控制作為資本性的支出,以盡量減少不能作稅務扣除的費用項目開支,在有限制列支的費用項目中,注意在類似性質的費用或者可替代費用開支之間進行調節,盡量將標準內的實際開支控制調整至標準臨界點,既防止出現超標準列支,也盡量減少各項費用標準未達空間,造成籌劃資源的浪費。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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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當前我國房地產市場的現狀
1、經濟增長迅速刺激中國房地產市場的消費需求
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經濟長期保持著兩位數的高速增長,成為全球經濟發展最為迅速的國家,在發展中國家中處于領先地位。經濟快速增長,使得我國人民生活水平和社會購買力水平不斷提高,社會對房地產的需求不斷上升,原有的樓市供求矛盾加劇,最終給我國帶來了更大的房地產市場消費需求。
2、房地產業是經濟發展的重要領域
經過長期的發展,我國房地產行業逐漸走向經濟發展的前臺,體現出產業化發展趨勢。2006-2008年連續三年的經濟發展過程中,房地產吸引了眾多行業領域的資本進入,這也是2006-2008年我國房地產市場價格不斷攀升的重要資金緣由。在扣除外貿成分以后,房地產業是一個舉足輕重的經濟領域,是我國經濟發展不可忽視的產業成分之一。
3、房地產業是擴內需、保增長的重要支撐
首先,房地產是我國轉變經濟增長方式過渡時期的重要產業。我國在外需不足的前提下,提出轉變經濟增長方式,擴大內需,以應對金融危機的影響。在這一過程中,房地產行業對我國經濟發展的支撐作用不斷顯現出來。其次,房地產是我國面對金融危機壓力、刺激就業等方面不可忽視的行業。這主要是由房地產作為我國產業機構的中間產業鏈條所決定的。
4、規范房地產行業的發展是一項重要的民生工作
根據不完全統計,中國當年的普通居民,幾乎有50%以上的收入屬于個人的住房消費。住房消費是我國居民消費的重要組成部分,不僅牽動著居民的收入水平,而且與我國銀行業發展有著重要的關聯性,也是我國居民財產性收入的主要構成部分。
二、目前房地產業涉及的稅收政策存在的主要問題
1、從房地產增量房市場稅收優惠政策來看,主要問題有:
第一,在營業稅方面。一是關于股權轉讓問題。股權轉讓不征收營業稅,有造成大量房地產稅收流失的可能。二是關于土地使用權轉讓有關稅收問題。據了解,各地對土地交易中心有關營業稅(包括土地增值稅)的處理差別很大,有的征收了營業稅,有的則沒有征收,關鍵是對“轉讓”或“出讓”的界定爭議較大,難以把握。三是關于“購置”問題。各地意見不一,也造成了政策執行過程中的不統一。
第二,在所得稅方面。一是企業所得稅方面。對房地產企業所得稅有關銷售收入的確認、開發成本費用的扣除范圍等方面進行了明確,但采取預征利潤率的辦法在執行中會遇到阻礙。二是個人所得稅方面。房地產行業形勢看好的條件下,幾乎所有股東作為高收入者而未繳納個人所得稅。三是在土地增值稅方面。《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自1994年實施以來,基本上沒有得到很好地執行。
2、從存量房(二手房)轉讓稅收政策來看,主要問題有:
第一,在營業稅方面。一是關于計稅依據問題。現行營業稅政策對二手房交易過程中計稅依據的確定不好掌握,缺少政策依據。??二是關于視同銷售問題。營業稅實施細則規定:單位將不動產無償贈與他人,視同銷售不動產。但對個人將不動產無償贈與他人的行為,沒有視同銷售不動產規定,不論贈與對象是誰,均不征收營業稅。
第二,在個人所得稅方面。一是免稅認定困難。個人轉讓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居住用房免征個人所得稅的優惠政策,在認定上非常不便。二是稅款計算困難。主要是扣除標準不好確定。
第三,在土地增值稅方面。實際操作繁瑣。若采用房屋“評估價格”計算征收時,按規定要經過資格認定的評估中介機構按重置成本法對房屋進行評估,而且由于房屋的購置價格一般不單列土地價格,每套房子所占地價無法取得,不允許扣除,土地增值稅不能包括土地價值,政策設計上有問題。
三、規范房地產業稅收政策管理的對策
1、完善稅收政策,這是規范稅收管理的前提。一是對股權轉讓不征收營業稅政策要進行完善。恢復對“土地和不動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的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但轉讓該項股權,應征收營業稅”的稅收政策,以彌補目前的政策漏洞。二是對土地交易中心征稅問題應予明確。除《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條規定五種情形可視為土地所有者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不征收營業稅之外,土地交易中心其他收回土地使用權行為都應視為“轉讓”,企業取得土地交易中心支付的補償費收入,應征收營業稅。三是關于“購置”問題。我們認為購置包括通過各種方式取得的不動產,包括“外購”“換入”“投資者投入”“債務重組”“接受捐贈”等方式取得的不動產,再次轉讓時可按差額計征營業稅。
2、加大對房地產保有環節征稅。現在投資型購房者已經成為房地產市場上的主力軍,如果說過去他們是想通過房地產買賣行為賺取差價,獲得高收益,現在他們更多地想通過持有房地產來實現資產的保值、增值。特別在當前政府對房地產流通環節征收重稅的情況下,他們不僅不愿意賣出房產而且不斷地購入房產,這在一方面減少了二手房市場的供給,不利于房屋的流通,另一方面加劇了房地產市場上購房者之間的競爭,結果真正的自用型購房者買不到合適的住房。因此,筆者認為應當加大對房地產保有環節征稅,當前“呼之欲出”的物業稅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決這個問題。
3、明確土地增值稅基本核算對象。經過調研,我市房地產企業一般在項目按有關程序報建、招標后,按招標項目建立項目小組、項目經理、分項目核算施工成本,其成本核算對象即基本確定。因此我們建議:土地增值稅最基本的核算對象是指“幢”或指施工企業項目法中施工的“同一項目經理、同一開工時間的幾幢”。對于混合項目計征土地增值稅問題。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48號)規定:對納稅人既建普通標準住宅又搞其他房地產開發的,應分別核算增值額。不分別核算增值額或不能準確核算增值額的,其建造的普通標準住宅不能適用普通標準住宅的免稅規定。
4、盡早全面開征物業稅,改革現行房地產稅制和土地出讓金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