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6-14 16:20:58
序言:寫作是分享個人見解和探索未知領域的橋梁,我們為您精選了8篇的個體工商戶稅務管理樣本,期待這些樣本能夠為您提供豐富的參考和啟發,請盡情閱讀。
一、改革的主要內容
自2016年12月1日起,我市實施個體工商戶“兩證整合”,將個體工商戶登記時依次申請,分別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稱“登記機關”)核發營業執照、稅務部門核發稅務登記證,改為一次申請、由登記機關核發一個加載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以下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該營業執照具有原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的功能和效力,稅務部門不再另行發放稅務登記證,各級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及中介機構等均要予以認可。
二、改革前后的過渡銜接
(一)自2016年12月1日起,個體工商戶申請開業登記、變更登記或者換發營業執照的,由登記機關核發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并在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
(二)領取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營業執照的個體工商戶,應持營業執照到稅務機關辦理涉稅事宜,具體參見營業執照副本背面須知。
(三)2016年12月1日前成立的個體工商戶申請變更登記或者申請換照的,無需向登記機關交回原稅務登記證。
(四)已領取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營業執照且在稅務機關辦理涉稅事項的個體工商戶申請注銷登記的,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稅務機關出具的《清稅證明》。
(五)個體工商戶辦理登記所需登記申請文書規范和提交材料規范,可登錄天津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委員會門戶網站下載,也可在登記管轄所屬的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所窗口免費領取。個體工商戶開業、變更和換證均無須交費。
(六)個體工商戶“兩證整合”改革不設過渡期。2016年12月1日前成立的個體工商戶,在2016年12月1日之后未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換照)登記、暫未取得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營業執照的,其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繼續有效。
特此通告。
天津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委員會
天津市人民政府行政審批管理辦公室
一、保本估稅法的涵義與內容
(一)保本估稅法的涵義
保本估稅法是根據稅收征管法、有關法律和地方政策的有關規定,以個體工商戶實際支出的“三費”信息資料為基礎,運用倒推方法,對已經核定的納稅情況的真實性、準確性進行審核,分析和綜合評定。通過評估及時發現、糾正核定稅中的錯誤,并對異常核定情況進行調查研究和分析評價,為征收、管理、稽查提供工作重點和措施建議,從而對征納情況進行全面、實時監控的一項管理手段。
(二)保本估稅法的內容
以成本租金、人工工資、水電費用三項基本固定費用,通過保本測算個體工商戶的稅收負擔,是保本估稅法的基本原理。個體工商戶在生產經營中發生的費用很多,本文通過簡化的辦法,只對發生的三項主要固定費用關注,而忽視其它發生的費用,是從實際出發對個體工商戶的實際情況正確考量,是落實科學治稅觀的體現,從建設和諧社會的指導思想出發,對個體工商戶弱勢群體進行必要的扶持正是體現國家這一政策,雙定征收是對個體工商戶的“生存型”經營的實際支持。
1.成本租金。是指個體工商戶為了生產經營向承租人實際繳納的金額。成本租金是房屋、設備租賃交換時要維持簡單再生產所商定的最低租金標準,是房屋設備租賃經營盈利和虧損的臨界點。成本租金是以折舊費、維修費、管理費、利息、地租等五項構成。正常情況下,個體工商戶在生產經營之前,與出租人通過協商,議定一個一定時期的租金合同,確定租金額,通常是一個季度,一年,這個租金額就是保本估稅法核定的成本租金。為了確保評估結果的準確性,要求納稅人在納入稅務機關管理,在核定“雙定稅”時必須提供房產、設備租賃時簽訂合同的原件和復印件,經稅務機關審核后,原件歸還納稅人,稅務機關備存復印件。如果納稅人提供的合同租金額相差甚遠,稅務機關根據征管法規定,可以比照同地段的房產租金、相同或類似設備租價確定納稅評估使用的成本租金。
2.人工工資。人工工資是指納稅人在生產經營中為顧傭生產經營人員而支付的人工費或者納稅人因從事個體經營而支出的必要生活費用。人工工資是納稅人實際支付給用工者的支出,可以直接從納稅人列支的工資清冊中獲得,沒有工資清冊的,按照當地政府部門規定的各個行業最低工資標準列支。在確定人工工資時,對使用人數的確定,稅務機關有必要對部分個體工商戶進行實地調查,可根據業主向勞動保障部門繳納的“三金一費”核定其實際顧傭人數,不能只根據納稅人向稅務機關報告的數字評估。
3.水電費用。是指個體工商戶為生產經營實際支付的水電費支出。水電費用是通過向供水局、供電公司繳納的費用,資料來源水電局、供電公司收取費用的有關憑證。
4.行業毛利率。行業毛利率是經過當地政府、稅務機關每年核定的,以法規形式頒布實施具有法律效力有關行業經營數據。毛利率是用以反映納稅人每一元營業收入中含有多少毛利額,它是計算凈利潤的基礎。計算公式如下:營業毛利率=(主營業務收入-主營業務成本)/主營業務收入×100%。
5.保本估稅法的計算。以成本租金、人工工資、水電費用三項費用之和除以(1-行業毛利率)得出本期生產經營收入,以本期生產經營收入乘以稅率得出本期應繳納稅額。
特別強調的是,在收集資料時要依靠科技手段獲取數據,廣泛采集各方面的信息,努力保障評估信息資料的全面性、真實性、有效性。納稅評估信息資料的缺乏性、真實性,仍然是目前納稅評估的一大難題,納稅評估難免要扮演“難為無米之炊”之“巧婦”。要保障信息資料的全面性,納稅評估信息資料不僅包括稅務機關內部各崗位在日管中整理形成的種種資料、數據,而且還應該包括其他涉稅資料,如賬簿、憑證等。同時要保障信息資料的真實性,單憑稅務機關內部的資料是很難確認其申報的真偽性,所以,有些納稅人對不同部門報送不同的資料數據,如:報送稅務是一套數據,報送銀行又是一套數據,數字不相同,評估結果相差甚遠。所以,外部信息資料與內部信息資料的比對,就能發現評估信息資料的真偽,找出問題的根源。要保障納稅評估資料的有效性,是做出準確的判斷或認定的基礎。所以,對納稅進行評估,首先,要有納稅人縱向涉稅資料的比較,如跨年度比較,其次要有橫向的涉稅比較,如跨行業的比較,這樣才能做出公正、客觀的評估。因此,在現有的征管資料的基礎上,要重視納稅人的涉稅資料信息,加強與工商、銀行等部門的橫向聯系,獲取最新數據;隨時掌握納稅人的經營動態信息,了解結算資金的變化情況。
二、個體工商戶納稅評估現狀
(一)納稅評估促進稅收管理工作質量提高的作用未得到充分認識
現階段的納稅評估工作的重點只限于企事業,對企事業開展納稅評估的作用得到了較高的認識,國家稅務總局在制定納稅評估實施辦法時,也只有對企事業的納稅評估辦法。但是對個體工商戶進行納稅評估,稅務部門就沒有那么重視,稅務部門征管的納稅人不僅限于企事業,還有個體工商戶,隨著我國經濟的不斷發展,雖然個體工商戶稅收收入占稅務部門組織收入中的比重很小,但是稅法的貫徹不能因為是個體工商戶就另當別論,因此,對個體工商戶開展納稅評估要有一個高度的認識,亟需在對企業納稅評估的經驗基礎之上,盡快開展對個體工商戶進行納稅評估形成共識。
(二)納稅評估工作缺位,評估工作未能得到充分開展
個體工商戶的納稅評估工作,目前《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均無規定。*年3月國家稅務總局下發的《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開展納稅評估的通知》(國稅發[*]43號)的規范性文件,詳細規定了對企業進行納稅評估規定,針對建帳企業使用的財務指標進行詳細的設計,但是工作開展起來較為復雜、繁鎖,操作難度大。對沒有建帳核算的個體工商戶來說難以適用,因此許多地方稅務部門雖然成立了專門的納稅評估機構,其實就是針對企業開展納稅評估而成立的。正因普遍對個體工商戶納稅評估的認識不足,如何開展納稅評估思路不清,重視程度不夠,致使評估工作遲遲沒有開展,工作上還處于缺位狀態。
(三)核定的“雙定稅”被誤解就是評估稅
目前,個體工商戶的納稅方法主要是通過雙定稅進行,個體工商戶是否按照稅法規定正確履行了納稅義務,稅務部門核定的定稅額度是否正確、合適,沒有人再作衡量。“雙定稅”是片管員個人通過納稅人報告的數據經核定后報稅所所長審批確定下來按期征收的稅款,可以說“雙定稅”是經過評估過的稅,但是所長在審批過程中多數只是簡單地對雙定表上的數字進行表面審核,對數據的邏輯關系進行審定,至于表里面數據來源的真實與否就不得而知。
(四)沒有系統性的合法的信息來源渠道
當前,個體工商戶一般都是采用“雙定辦法”征收稅款,在日常的稅收管理過程中,稅收的管理資料主要是由管理部門收集,稅務人員往往重企業、輕個體,個體工商戶的征管資料非常有限,大部分的資料是納稅人口頭提供的,這樣稅務部門從資料中得到的真實信息很少,因此利用現有的信息資料開展對個體工商戶進行納稅評估是困難重重,評估結果經不起檢驗。
(五)個體工商戶的納稅評估指標設定存有一定的局限性
如果納稅人提供的信息數據質量不高,資料不全,相關信息不足,但被測算的指標在正常幅度內,就難以確定結果的真實性,實際上,評估對象的規模大小,企業產品類型等因素,都會產生較大影響;另外,單憑評估指標測算很難合理確定納稅申報的合法性和真實性,企業還受到所處的環境、面臨的風險、資金流向等諸多因素的影響,納稅評估指標體系的局限性,制約著納稅評估工作的結果和開展方向,何況個體工商戶還沒有企業一樣的財務指標,所以各地開展起來花式多樣,沒有一個標準化的納稅評估體系。
三、保本估稅法在個體工商戶納稅評估中的具體運用
(一)保本估稅法的測算
對個體工商戶的納稅評估應該評估的稅種有: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個人所得稅、印花稅、土地使用稅、房產稅。
1.營業稅的測算
納稅人每月發生固定租金、人工工資、水電費用之和/(1-毛利率),計算出保本營業收入,用營業收入乘以稅率得出測算的應交營業稅。
2.城市維護建設稅的測算
納稅人每月發生的固定租金、人工工資、水電費用之和/(1-毛利率),計算出保本銷售收入,把銷售收入換算成不含稅的銷售收入,用不含稅的銷售收入乘以增值稅率得出測算的應交增值稅。以應交增值稅乘以城市維護建設稅率得出應交城市維護建設稅。同樣可以計算出應交教育費附加。
3.個人所得稅的測算
用保本估稅法測算出保本營業(銷售)收入,用營業(銷售)收入乘以隨征個人所得稅稅率得出測算的應交個人所得稅。
4.印花稅的測算
一般檢查個體工商戶簽訂的房屋、設備租賃、貨物進銷合同,以合同簽訂額乘以對應印花稅率得出應繳印花稅額,同時檢查有關的證照是否帖花。
5.房產稅、土地使用稅的測算
主要是檢查房屋出租方出租房屋時是否已經繳納了出租房屋的房產稅、土地使用稅,以出租房屋的合同乘以出租房產稅稅率得出應繳房產稅;如果房產是個體工商戶個人自用的,以使用房產的價值計算應繳房產稅,同時以使用房產的土地面積計算土地使用稅。
6.保本估稅法的修正
保本估稅法采用“三費”和“一率”對個體工商戶進行納稅評估,經營業戶每月發生的三費:固定租金、人工工資、水電費用相對穩定,每月發生的費用占其支付月固定費用支出的90%以上,具有普遍性,因此對一般性的個體工商戶適用,但是,對于一些特殊的個體工商戶,除了發生這三項費用以外,發生的一些比較固定的特殊費用也是很大,如連鎖加盟店,每月發生的連鎖加盟費用占固定費用的25%左右,如果按上述的“三費一率”方法不考慮該費用,評估的結果會產生巨大偏差,因此在使用“三費一率”估稅方法時,對某項費用每月固定發生額占月固定費用達20%以上時,應在三項費用基礎上加上該費用,變成“四費一率”,這是對“三費一率”估稅辦法的修正。
在評估個體工商戶納稅情況時要注意二個問題:
一是不同行業的毛利率問題。不同行業有不同的行業毛利率,毛利率是地方政府經過相關部門調查定期制定頒布,相對固定,使用時要注意適用最新的規定;二是不同行業的個人所得稅負擔率問題。個體工商戶適用的隨征個人所得稅率,不同地區、不同行業是不一樣,是各地方稅務部門根據不同情況定期調整,不是固定不變的。
(二)比較評估結果與核定定額的差異
通過保本估稅法評估得出的結果,主要比較個體工商戶原來已經雙定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個人所得稅三個稅種,得出兩者之間的差異,看原來核定的“雙定稅”是否高了還是低了,通過評估發現應該繳納的印花稅、土地使用稅、房產稅是否已經繳納,已經繳納和實際繳納的數額差異在那里,以此做出稅收征管建議。
(三)提出評估稅收管理建議
納稅評估后必須有工作反饋制度,才能達到納稅評估的目的。在納稅評估工作中,為進一步加強對納納稅評估結果的利用,應有納稅反饋制度,要求對納稅人納稅評估結束后,將納稅評估結果反饋給稽查部門與征管部門,找到相關行業的稽查方向和加強征管的方向。同時納稅評估要有告知制度,將對業戶進行納稅評估的所有事項細化,讓納稅人知道評估結果,目的是為了加強對納稅評估的理解,最大限度的取得納稅人對納稅評估工作的配合,保證納稅評估后對工作管理質量的提高。對存在重大嫌疑的納稅評估對象,在實施納稅評估工作前,要求制定詳細的評估實施方案,保證納稅評估工作的針對性,要有專項評估實施方案。評定后續管理后完善納稅人分級分類管理。將納稅評估的結果與每年的信用等級聯合評定相聯系,完善信用等級聯合評定辦法和后續管理辦法,通過信用等級的評定來加強對納稅人分級分類管理工作,把握稅收征管工作的重點。
(四)保本估稅法測算說明
保本估稅法,之所以說“保本”,實際上是沒有能夠按照稅法規定得出準確的數據的情況下,采用一種折扣的辦法來推算一個接近實際的數,是保本估算法應用的前提,這是個體工商戶的特點決定的。使用保本估稅法對象只能是沒有建帳的個體工商戶,對建帳的個體工商戶適用查帳征收辦法,評估方法適用與對企業納稅評估方法相同。對個體工商戶采用保本估稅法納稅評估分析時,要綜合運用各方面的信息,參照宏觀稅收分析、行業稅負監控、納稅人生產經營以及內外部相關信息,運用數學方法測算出的算術、加權平均值及其合理變動范圍測算預警值,綜合考慮地區、規模、類型、生產經營季節、稅種等因素,考慮同行業、同規模、同類型納稅人各類相關指標的若干年度的平均水平,以使預警值更加真實、準確和具有可比性。納稅評估指標預警值由各地稅務機關根據實際情況自行確定。
使用保本估稅法要建立一種信息傳導機制,明確出環節間資料傳遞的步驟、時間限制、責任單位,納入征管流程,并以嚴格的督查考核促進落實。一是要征收監控、管理服務、稅務稽查及時將納稅申報資料、發票稽核、財務資料等有關資料傳遞到評估崗位。在現有的征管、申報資料的基礎上,要重視納稅人提供的會計資料信息;依照新的《稅收征管法》的規定,加強與工商、銀行、政府等部門的橫向聯系,獲取最新數據;充分考慮納稅人所處的環境、面臨的風險和資金投向等信息資料;隨時掌握納稅人的經營動態信息,了解結算資金的變化情況,實現對納稅人經營行為的全方位監控。
對企業納稅評估,通常用到幾個財務通用指標:如收入類評估分析指標、成本類評估分析指標、費用類評估分析指標、利潤類評估分析指標、資產類評估分析指標。對個體工商戶的納稅評估就沒有這些指標,只能通過上面所提出的“三費”和“一率”來開展評估,所以得出的數據只一個比較接近實際的數據。評估的結果,也只能測算已經雙定的納稅額是否接近納稅人在經營保本的情況下應該繳納的稅款,這是一個比較保守的數字,但是較為合理可靠。
四、保本估稅法的使用評價
(一)有效加強稅收管理的剛性
1.通用性。保本估稅法簡單實用,合理可靠。評估的依據、過程和結果對于納稅人、稅務機關雙方都能接受,普通稅務人員容易掌握,納稅人也容易理解,不僅適用于地稅獨管戶,也適用于國地稅共管戶,不僅適用農村個體工商戶也適用城市個體工商戶,不管何時何地,不管何人使用,方法科學、合法、簡單實用,對于目前我國的各地稅務機關征管著4000多萬戶個體工商戶來說,是一種簡單易行的納稅評估方法,對于成千上萬的納稅人來說,在沒有建帳征管的情況下,顯然是一種可靠的辦法,通過在基層的實踐證明,無疑是納稅人和稅務人員在評估個體工商戶稅收負擔程度時是較容易接受的方法。
2.公平性公正性。保本估稅法是按照個體工商戶發生的比較固定的“三費”客觀存在事實的為依據,在科學劃分行業的基礎上,通過行業調查了解每個行業的生產經營特點、掌握行業性客觀經營規律,抓住其核心問題的基礎上,以事實數據說話,嚴格按照稅收征管法的規定,完全掌握個體工商戶個體生產經營的租金、人工工資、水電費用成本消耗等關鍵性信息指標和數據,作為評估的依據和標準,因為信息數據指標都是客觀性的特點,因此評估過程和結論對于每個個體工商戶來說都是公平和公正的。
3.增強服務意識。簡單化納稅評估是在依法治稅的前提下為納稅人減少工作干擾,增強為納稅人服務的意識,稅務機關對納稅人在納稅評估過程中發現一般涉稅違章違法行為或疑點后,能夠及時主動約請納稅人溝通相關征納信息,向納稅人進行稅收政策法規宣傳、輔導,促使納稅人主動自查自糾,減少征納稅收成本,減少稅收爭議的一種服務工作方式。保本估稅法能使稅務機關在稅收管理工作中變被動為主動,有針對性地把一般涉稅問題前置,且對個體納稅人起到一種有效監督,減少對納稅人的處罰,節約納稅成本,在大大提高提醒納稅人自查自糾水平。
(二)可以有效提高稅務機關的稅源監控能力
稅收征管質量的高低,取決于稅務機關對各類稅源監控能力的強弱,而稅源監控手段是否先進、科學、易行,又直接影響到征管的效率。在納稅人數量逐漸增多,工作人員相對不足的情況下,加強納稅評估是提高稅務機關稅源監控能力必不可少的措施。保本估稅法就是面對幾千萬的個體工商戶開展的一項稅收監督管理手段,以“雷達檢測站”的方式定期運動個體工商戶的納稅情況進行評估,是稅務機關實施有效管理可靠的方法,借助信息化手段,通過科學的評估,對監控區域內全體納稅人的納稅情況進行“掃描”,及時發現疑點,向其他管理環節傳遞排除疑點的意見,使各項管理措施環環相扣,有效提高稅務機關的稅源監控能力。通過納稅評估,樹立一批誠信納稅人,促進誠信納稅;通過對不同信譽級別納稅人的征管制度設置,形成良好的體制激勵,從而促進征管質量的提高。
(三)使稽查工作更有針對性
納稅評估是稅務稽查實施體系的基礎,有助于稅務稽查明確方向,發揮整體效能。保本估稅法是對個體工商戶是否履行稅法規定的義務,以及履行程度的一種評價。因此,是稅務稽查實施體系的基礎環節,是構建依法、統一、協調的稅務稽查體系的重要內容,其工作質量直接影響到稅務稽查的實施效果。一方面,納稅評估通過評估分析,發現疑點,直接為稅務稽查提供案源,不僅可使稽查選案環節避免隨意與盲目,而且可以使稅務稽查的實施做到目標明確,重點突出,針對性強;另一方面,納稅評估有利于稅務稽查內部的專業化分工,并對稽查實施產生制約,有利于規范稅務稽查行為、完善稅收征管、形成法制威懾的整體效能。納稅評估是稅務機關的執法行為,通過審核個體工商戶納稅情況,分析稅負異常,提醒納稅人規范向稅務機關報告的數據,遏制各種偷稅行為,使稅務機關及時發現日管工作的漏洞和偏差,避免稅收征管中的人為因素所造成的影響。它通過稅務機關的提前預警告知,引導納稅人自行規范納稅義務,自行糾正各種違規行為,提高申報準確率。
(四)增加稅收收入
通過實地使用該辦法,為地方稅收增加了40%的稅收收入,個體工商戶在核定雙定稅過程中,容易產生納稅偏離的問題,在評估中,發現核定的營業額普遍低30%,有的偏離很遠,稅收只收了應繳稅款的三成。同時使用該方法,可以使原來容易漏征的土地稅、房產稅、印花稅征管到位。目前個體工商戶租用的經營場地絕大部分是個人房地產,在小城市縣鎮特別突出,這部分出租戶的納稅大部分被忽略了,流失的稅款比經營戶還要多,必須加強對這塊稅收的管理,在經營戶向稅務機關第一次報送納稅資料時,稅務部門必須同時要求經營戶報送租賃合同原件與復印件,不是租賃關系的,必須提供房產證原件和復印件,沒有房產證原件的要提供相關的資料,證明房產是誰在管理使用,稅務部門同時建立相應的出租戶房屋場地電子臺帳,確保對出租房屋場地的稅收管理。對出租業主定期進行必要的稽查,及時發現和糾正租金的真實性,防止出租業主弄虛作假,通過稅務部門的稽查工作,完善對出租戶出租租金稅收管理的長效機制。
(五)有效預防稅務干部以稅謀私
第二條 有經營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條例規定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從事工商業經營的,為個體工商戶。
個體工商戶可以個人經營,也可以家庭經營。
個體工商戶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害。
第三條 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為個體工商戶的登記機關(以下簡稱登記機關)。登記機關按照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規定,可以委托其下屬工商行政管理所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
第四條 國家對個體工商戶實行市場平等準入、公平待遇的原則。
申請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申請登記的經營范圍不屬于法律、行政法規禁止進入的行業的,登記機關應當依法予以登記。
第五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對個體工商戶實行監督和管理。
個體工商戶從事經營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守信,接受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
第六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在經營場所、創業和職業技能培訓、職業技能鑒定、技術創新、參加社會保險等方面,為個體工商戶提供支持、便利和信息咨詢等服務。
第七條 依法成立的個體勞動者協會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指導下,為個體工商戶提供服務,維護個體工商戶合法權益,引導個體工商戶誠信自律。
個體工商戶自愿加入個體勞動者協會。
第八條 申請登記為個體工商戶,應當向經營場所所在地登記機關申請注冊登記。申請人應當提交登記申請書、身份證明和經營場所證明。
個體工商戶登記事項包括經營者姓名和住所、組成形式、經營范圍、經營場所。個體工商戶使用名稱的,名稱作為登記事項。
第九條 登記機關對申請材料依法審查后,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當場予以登記;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當場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二)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性內容進行核實的,依法進行核查,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予以登記的決定;
(三)不符合個體工商戶登記條件的,不予登記并書面告知申請人,說明理由,告知申請人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
予以注冊登記的,登記機關應當自登記之日起10日內發給營業執照。
第十條 個體工商戶登記事項變更的,應當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個體工商戶變更經營者的,應當在辦理注銷登記后,由新的經營者重新申請辦理注冊登記。家庭經營的個體工商戶在家庭成員間變更經營者的,依照前款規定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一條 申請注冊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登記事項屬于依法須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許可證明。
第十二條 個體工商戶不再從事經營活動的,應當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第十三條 個體工商戶辦理登記,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登記費。
第十四條 個體工商戶應當在每年規定的時間內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年度驗照,由登記機關依法對個體工商戶的登記事項和上一年度經營情況進行審驗。
登記機關辦理年度驗照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五條 登記機關和有關行政機關應當在其政府網站和辦公場所,以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公布個體工商戶申請登記和行政許可的條件、程序、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和收費標準等事項。
登記機關和有關行政機關應當為申請人申請行政許可和辦理登記提供指導和查詢服務。
第十六條 個體工商戶在領取營業執照后,應當依法辦理稅務登記。
個體工商戶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依法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稅務登記。
第十七條 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向個體工商戶集資、攤派,不得強行要求個體工商戶提供贊助或者接受有償服務。
第十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個體工商戶所需生產經營場地納入城鄉建設規劃,統籌安排。
個體工商戶經批準使用的經營場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
第十九條 個體工商戶可以憑營業執照及稅務登記證明,依法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開立賬戶,申請貸款。
金融機構應當改進和完善金融服務,為個體工商戶申請貸款提供便利。
第二十條 個體工商戶可以根據經營需要招用從業人員。
個體工商戶應當依法與招用的從業人員訂立勞動合同,履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合同約定的義務,不得侵害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一條 個體工商戶提交虛假材料騙取注冊登記,或者偽造、涂改、出租、出借、轉讓營業執照的,由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4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注冊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第二十二條 個體工商戶登記事項變更,未辦理變更登記的,由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15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個體工商戶未辦理稅務登記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經稅務機關提請,由登記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第二十三條 個體工商戶未在規定期限內申請辦理年度驗照的,由登記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吊銷營業執照。
第二十四條 在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有效期內,有關行政機關依法吊銷、撤銷個體工商戶的行政許可,或者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的,應當自吊銷、撤銷行政許可或者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通知登記機關,由登記機關撤銷注冊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責令當事人依法辦理變更登記。
第二十五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個體工商戶管理工作的信息交流,逐步建立個體工商戶管理信息系統。
第二十六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收受賄賂或者侵害個體工商戶合法權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臺灣地區居民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請登記為個體工商戶。
第二十八條 個體工商戶申請轉變為企業組織形式,符合法定條件的,登記機關和有關行政機關應當為其提供便利。
一、個體建帳標準規定過高
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101號文件規定:1、2人(含2人)以上合伙經營且注冊資金達到10萬元以上;2、請幫工5人(含5人)以上的;3、從事應稅勞務月營業額15000元以上或月銷售收入30000元以上的;4、省級稅務機關確定應設置復式賬的其他情形;凡達到上述標準之一的個體工商戶必須建立復式賬,同時還對應設置簡易賬的標準作了明確規定,并要求建賬戶按《個體工商戶會計制度(試行)》的規定設置賬簿,按《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計稅辦法(試行)》核算。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個體私營經濟的不斷發展壯大,但達到建賬標準的個體工商戶并不多。這一局面也與總局所希望的逐步在有固定經營場所的個體、私營經濟業戶中全面實行查賬征收的初衷相背。
二、個體工商戶有建帳能力的太少
與個體工商戶的建帳能力相關有經濟、知識兩個方面的原因。目前我國個體、私營經濟的從業者主要有:一是城鎮下崗職工,二是農村富余勞動力,三是早年“下海”成功的經商者。而前兩種占個體、私營經濟的從業者的比例95%以上。在市場經濟的激烈競爭下,他們大多是為生活所迫,在既無從商經驗又無經商資本的情況下,主要是以解決溫飽為目標,他們的經營所得在支付了高額的房租和相關費用后,也僅可以解決個人的溫飽、子女就學等方面的開支,無法負擔聘請會計的費用。而自己的所掌握知識又做不了賬。
三、達到建帳標準、有建帳能力的個體戶愿建賬的少
在達到建帳標準的、有建帳能力的個體工商戶中,他們愿意建賬的少,愿意建真賬的更少,主要原因有:1、有部分個體工商戶認為建賬繳稅,如果是建真賬,就意味著在稅收這方面是一點便宜也占不到,與當今個體戶普遍繳稅不足相比,他們感覺是吃虧了;如果是假賬,雖當時可以少繳稅,但日后被稅務機關查出,除全額補繳稅款外,還將會受到嚴厲的處罰,是得不償失,不如繳定額稅。2、根據總局規定,為防止稅款流失,確保稅收收入,在建賬初期,作為過渡措施,對建賬戶也可實行查賬征收與定期定額征收相結合的征收方法(簡稱為雙軌制)。在基層稅務機關具體執行時,就是查賬征收所繳的稅額不得少于定期定額征收所繳的稅額。這不僅挫傷了個體戶建賬的積極性,也將導致稅務機關只重視稅收收入,輕視個體工商戶建帳工作,或是只重視建賬面,忽視對建賬質量的管理。使個體戶覺得建了賬也沒用,反正稅務機關不信,還不如不建賬。3、基層稅務對應建賬未建賬的個體戶,普遍存在處罰不嚴,有些甚至是默認不建賬,采取定額征收。
針對目前個體建賬工作的現狀,為促進個體建賬工作健康發展,不斷提高個體建賬質量,規范個體建賬行為,解決個體稅收征管存在的薄弱環節,筆者認為應采取以下對策:
一、建議降低個體建賬標準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101號文件規定的標準,個體建賬戶的面很窄,戶數少,不足正常納稅戶的5%,沒有代表性。如果總局能夠適當降低標準,使應建賬戶面達到正常納稅戶的30%以上,并廣泛宣傳稅收法律法規,幫助納稅人提高依法建賬納稅意識,這樣就會在個體納稅戶產生較大的影響,使廣大個體納稅戶都知道建賬是發展趨勢,是大勢所趨。
二、轉變觀念,努力幫助解決建賬能力問題
針對目前個體工商戶有建帳能力的少這一現狀,稅務機關應轉變觀念,采取多種服務措施,幫助他們解決實際問題。首先幫助知識方面的問題。如舉辦各類個體建賬培訓班等,幫助提高個體戶自行建帳能力。其次解決經濟方面的問題。如積極幫助聯系帶賬中介機構,或幫助牽頭組織聘用由一個會計帶多家賬的帶帳會計,以較低的支出來建好賬。
1、采取切實措施,嚴管重罰,確保建賬數量和質量。
一是要取消“雙軌制”。不論是建復式賬,還是建簡易賬,一律實行查賬征收。
二是嚴格執行暫緩建賬的審批。對符合建賬標準的一律不得批準暫緩建賬和定額征收。
三是加強對應建賬已建賬戶的檢查。通過日常管理性檢查,對未按規定建賬、建假賬、建賬不規范等問題,分類及時給處理、處罰。對建賬戶要給予多方面的扶持,對未按規定建賬的納稅人除按規定給予處罰外,還要實行從高定率征收,以促進納稅人自覺選擇建賬征收。
摘要:國稅機構收縮是實現稅收集約化管理、建立高效率、低成本的稅收征管模式的必然趨勢。國稅機構收縮后,應加強稅務登記戶籍管理,應大力推廣多元化的納稅申報,應大力推廣多渠道的繳稅方式,應大力加強發票管理。使稅收成本降低,稅款流失現象得到遏制。
關鍵詞:國稅機構;收縮;稅收;征管
我省國稅系統進行機構改革、精減機構最主要的是降低農村稅收征管成本。這是符合“依法治稅、從嚴治隊”的稅收工作方針,是落實“科技加管理”,實現“信息化加專業化”的新一輪征管改革的有益探索。國際上稅收征管的通行做法,就是用最低的成本征收最多的稅。我省國稅系統通過大幅度地撤并縣以下國稅征管機構,不僅使稅收征管力量得以全副配置和高度整合,有效地節約了征稅成本,同時也為稅收信息資源的集中處理和利用,稅收執法權的科學平衡,以及為納稅人提供快捷高效、優質的稅收服務創造了有利條件。我省國稅系統的機構改革,是實現稅收集約化管理,建立高效率、低成本的稅收征管模式的必然趨勢。
國稅機構收縮后,鄉鎮稅收如何征收管理
20__年,我縣進行了“三位一體”的改革。首先進行了財務制度改革:縣級國稅機構實行財務統一核算,縣級以下國稅機構發生的稅務成本費用實行報賬制。其次進行了人事制度改革。最后進行了機構改革,我縣的機構改革由以前的十二個分局精減為六個分局。從今年初的稅收計劃分配上來看:全縣稅收計劃為8090萬元,其中城區分局的稅收計劃為7050萬元,占全縣稅收計劃的87。機構改革的立足點是“三位一體”。我縣機構改革是比較成功的,特別是城區分局占全縣稅收計劃的比重大,為下一步取消鄉鎮征收機構改革打下了良好的基礎。
現階段我縣鄉鎮征收機構已經收縮到位,但在實際工作中還存在一系列的問題。例如:申報方式單一,征管手段落后,下面就我縣鄉鎮征收機構的一些具體方面談談自己的一些想法及建議:
一、稅務登記方面
鄉鎮征收機構在稅務登記的管理上最薄弱的還是對個體工商戶的管理上,從我縣上月組織的執法檢查的情況來看,每個鄉鎮都存在無證經營戶和有營業執照但未辦理稅務登記證的業戶?,F在農村個體稅源分布零散,而現有的稅務分局管轄鄉鎮少則2個,多則3-4個,戰線過長。另外個體工商戶經營狀況和經營方式千差萬別,多種多樣,有的定點經營,有的流動經營;有的家庭經營,有的雇員經營;有的自主經營,有的掛靠經營;有的專業經營,有的多業經營;有的常年經營,有的季節性經營;有的日常經營,有的趕集經營;有的專職經營,有的業余經營;有的承租經營,有的承包經營;有的擺推設點,有的肩挑貿易……而現有的稅務人員太少,有的鄉鎮個體稅收專管員還不到1個人(還分配別的工作)。解決稅務登記證管理上存在的問題,我認為有這樣的幾個對策:
(一)加強部門協作,全社會編織起一張控管網。
在實際工作中,國稅與地稅、工商銀行、公安密切合作,經常溝通,防止漏征漏管戶的產生。
(二)加強對稅務登記證的管理,外部協作是有限的,比如工商戶籍管轄是級別管轄,而稅務戶籍管轄是地域管轄,所以稅務部門應加強自己的戶籍管理,建議每年元月至三月,鄉鎮征收機構集中力量,對沒有納稅人稅務登記證的情況進行檢查清理。同時強化稅務稽查,發現未進行稅務登記的納稅人予以重罰,以起到查處一片、震懾一方的作用。
(三)建立公示欄,鼓勵群眾舉報
建立《個體戶名公示欄》,增加透明度,接受群眾監督。同時,稅務機關還應充分發動群眾舉報,并對舉報有功人員按規定給予獎勵。建立健全內部監督制約機制,對以稅謀私的稅務干部嚴厲制裁。
二、納稅申報方面
我縣機構改革到位以后,在納稅申報方面仍然采用單一的直接申報方式。稅款征收必須以申報為前提。稅務機構大規模撤并后,拉大了部分納稅人納稅申報的空間距離,使改變原有單一直接申報方式成為必然,原有單一直接申報方式,在納稅申>,!
(一)鄉鎮企業的納稅申報
社會經濟發展中鄉鎮之間最不均衡的,我們在選擇申報納稅方式上必須因地制宜,在辦稅廳附近地區可以推行直接申報;在經濟發達、通訊網絡暢通的地區應大力推行電子申報或中介機構申報;在經濟欠發達地區可推行郵寄申報。
(二)個體工商戶的納稅申報
我縣在機構改革中,人事改革到位的情況下,鄉鎮及農村個體工商戶的稅務管理仍然是一種“保姆”式的管理,這就使稅務干部人手緊張,疲于奔命,效率低下,而且征稅成本比以前也沒有下降多少。針對這種情況,我們應該盡快研究探索個體工商戶的納稅方式。同時還可借鑒國外及國內的一些好的申報經驗,如:在辦稅廳附近地區的個體工商戶可直接申報納稅;其他地區應大力推行郵寄申報或信用社委托代征;對于個別經濟落后地區可巡回定點征收委托代征。
三、稅款征收方面
20__年新征管法出臺,我縣機構改革到位, 我縣國稅局通過自身努力,稅收征管質量得到了提高,稅收成本降低。但從現在的情況看,我縣國稅局還存在一些這樣或者那樣的問題:主要是戶籍管理達不到要求,漏征漏管現象仍然存在;鄉鎮企業仍然存在欠稅情況,定稅不公、收人情稅和關系稅的現象還未杜絕;信息失真,傳遞不暢;辦稅不夠公開,納稅人意見較大等等,鑒于存在以上問題,我認為有這樣幾個對策:
(一)對鄉鎮企業的管理
大力推行多種繳稅方式:向銀行繳稅;可在銀行開設“稅款預儲賬戶”,提前儲入應納稅款,到期轉帳繳稅;可以郵寄支票繳稅。同時加大稽查力度,在稽查中發現有欠稅、偷漏稅的情況予以重處。
(二)對個體工商戶的管理
我縣鄉鎮個體工商戶基本上都沒有設置健全經營賬簿,沒有完整的經營資料。在這種情況下,鄉鎮個體工商戶只能采用定期定額的征稅辦法。建議在每年元至三月征收機構集中力量在進行戶籍清理的同時,對個體工商戶分地域、分行業、分等級,在做好典型稅負調查的基礎上做好“雙定”工作。在繳稅方式上應在做好宣傳后大力推行郵寄納稅,推行郵寄納稅后,稅務干部可不再直接征收稅款,而是依法“委托”郵政部門具體辦稅。郵政辦稅以“中介”職能在具體操作中淋漓盡致的發揮,不僅理清了納稅人應當承擔的自覺申報納稅的法定義務,同時讓稅收征管更趨透明。稅務人員跳出征收事務之外,一門心事抓稅源管理和堵漏反偷,而且有效地回避了執法腐敗。
國稅、地稅、工商可聯合從個體工商戶中聘請各方面都信得過的人協助共和,建立一套管理制度明確工作職責,加強監督。對其工作成績可給予一定的物質或精神鼓勵。
大力加強公告制度,可設置《個體定稅公開欄》、《個體納稅月公開欄》、《個體月停歇業公告欄》,廣泛張榜于納稅戶經營地點,便于群眾監督、舉報,有效地剎住偷漏稅、假歇業的歪風。
四、發票管理方面
發票管理是稅收征收管理的重要內容,真正管理好發票,可以達到“以票控稅”的目的,對于發票管理我有以下幾項建議:
(一)對于領購增值稅專用發票,納稅人必須到設立分局的稅務機關領購;
(二)對于領購普通發票,建議由郵政部門代售。稅務人員每月到郵政部門檢查清理回收使用過的發票。對于違規使用發票的納稅人,稅務機關應通知郵政部門停售其發票,同時通知納稅人到稅務機關接受處理。本月發票合計稅款大于“雙定”稅款時,稅務機關應及時調整該納稅人的“雙定”稅款;
(三)大力宣傳推廣“獎勵舉報”和“發票抽獎”的活動,應大力進行宣傳,使廣大消費者了解其具體辦法、細節。通過很多地方的實踐證明這個辦法是可行的,并且已有了成功經驗。如果我縣能開展獎勵舉報和發票有獎的活動并形成制度化,那么稅務部門能大大減少管理成本,國家稅款流失現象也將會得到遏制,單位財務造假現象也將會大大減少。
五、其他方面的管理
第二條*市市區范圍內(不含蕭山區、余杭區)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以下統稱社會保險費)的征繳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社會保險費的征繳范圍、對象、費率(或繳費額度)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省人民政府的規定執行。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用人單位,是指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省人民政府的規定,應當參加社會保險的企業、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各類組織。
第五條本辦法所稱城鎮個體勞動者,是指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省人民政府的規定,應當參加社會保險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業主、雇工,自由職業者,以及其他依法以個人形式參保的人員。
《*市城鎮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規定的靈活就業人員適用本辦法有關城鎮個體勞動者的征繳規定。
第六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地方稅務機關根據本辦法規定的職責負責社會保險費征繳管理工作。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所屬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負責辦理社會保險費征繳管理的具體事務。
財政、審計、工商、物價、統計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本辦法的實施工作。
第七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地方稅務機關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加強社會保險管理的信息化建設,增進協作,實現社會保險信息共享。
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如實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地方稅務機關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與社會保險費征繳有關的信息。
第八條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城鎮個體勞動者有權按照規定查詢相關的社會保險費繳費記錄。
第二章征繳管理
第九條用人單位和城鎮個體工商戶應當按規定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用人單位和城鎮個體工商戶應當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之日起5日內向地方稅務機關辦理社會保險繳費登記。
第十條用人單位和城鎮個體工商戶的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變更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將變更的社會保險登記信息及時告知地方稅務機關,由地方稅務機關變更社會保險繳費登記內容。
第十一條用人單位和城鎮個體工商戶依法終止的,應當自終止之日起30日內,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注銷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將社會保險注銷登記信息及時告知地方稅務機關。
辦理稅務注銷登記的用人單位和城鎮個體工商戶,應當同時向地方稅務機關辦理社會保險繳費注銷登記。地方稅務機關應當將社會保險繳費注銷登記信息及時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社會保險繳費注銷登記情況,直接辦理用人單位和城鎮個體工商戶的參保人員中斷參保手續。
用人單位和城鎮個體工商戶在辦理社會保險繳費注銷登記前,應當向地方稅務機關繳清欠繳的社會保險費、利息、滯納金和罰款。
第十二條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城鎮個體勞動者應當按照規定的繳費基數和費率(或繳費額度),以貨幣形式按月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不得減免。
第十三條全部職工應當按照有關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同時應當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但未納入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范圍的用人單位(以下簡稱企業繳費單位),其社會保險費的單位繳費基數按照當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確定。
計算企業繳費單位的單位繳費基數時,其職工個人當年月平均工資低于上一年度浙江省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照上一年度浙江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確定,高于上一年度浙江省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按照上一年度浙江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確定。
職工工首芏畎湊展彝臣憑止娑ǖ耐臣瓶誥都撲恪?lt;BR>第十四條企業繳費單位以外的其他用人單位(以下簡稱其他繳費單位),其社會保險費的單位繳費基數按照其職工個人繳費基數之和確定。
第十五條用人單位的職工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的,其繳費基數按照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確定。
當年新成立用人單位的職工或用人單位當年新增的職工,其個人繳費基數按本人當年第一個月工資確定。
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或本人當年第一個月工資低于上一年度浙江省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照上一年度浙江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確定,高于上一年度浙江省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按照上一年度浙江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確定。
第十六條城鎮個體工商戶按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兩項或其中一項,同時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兩項或其中一項的,應當以用人單位形式參加社會保險,其繳費基數的申報和確定按本辦法規定的其他繳費單位繳費基數的申報和確定辦法執行。
城鎮個體勞動者僅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兩項或其中一項的,應當按規定的時間、方式向地方稅務機關或地方稅務機關委托代為收繳社會保險費的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費,其基本養老保險費繳費基數在上一年度浙江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和300%之間由其自行選擇確定,其基本醫療保險費繳費基數按照上一年度市區職工月平均工資確定。其中持有效期內困難家庭救助證件或就業援助證件的城鎮個體勞動者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繳費基數,自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登記的當月起,按上一年度市區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確定。
第十七條用人單位應當每年按規定的時間、方式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如實申報職工個人繳費基數和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
用人單位增加或減少參保人員的,在辦理相關手續時申報職工個人繳費基數和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
第十八條企業繳費單位應當每月按規定的時間、方式向地方稅務機關如實申報單位繳費基數和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并定期向地方稅務機關報送相關報表及其他有關資料。
第十九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其他繳費單位申報的職工個人繳費基數之和,計算其單位繳費基數。
第二十條用人單位和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城鎮個體工商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稅務機關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按其上月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的110%核定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無上月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的,暫比照當地同類行業或類似行業中經營規模相近單位的繳費水平核定;無當地同類行業或類似行業中經營規模相近單位的繳費水平可以比照的,暫以上一年度浙江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的100%作為其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核定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
(一)未按規定設置賬簿的;
(二)會計資料不能真實反映職工人數、職工工資總額情況的,或拒不提供職工人數、職工工資總額等有關繳費資料的;
(三)偽造、變造、毀滅賬簿、憑證及其他有關會計資料的;
(四)未按規定時間申報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和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經地方稅務機關或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責令限期申報后仍不申報的;
(五)申報的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六)未按本辦法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繳費登記的。
第二十一條用人單位和城鎮個體工商戶對地方稅務機關或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本辦法第二十條核定的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有異議的,可以向地方稅務機關或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復核,經地方稅務機關或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復核后認定可以依法調整的,在認定的次月調整其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
第二十二條社會保險費實行當月參保次月征收的辦法。對原實行當月參保當月征收的用人單位,延遲1個月征收社會保險費。
第二十三條職工個人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其所在用人單位按月代扣代繳。
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其業主和雇工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其所在城鎮個體工商戶代扣代繳。
用人單位和城鎮個體工商戶依法履行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義務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和阻撓。
第二十四條城鎮個體勞動者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可以由地方稅務機關委托的機構代為收繳。
第二十五條用人單位連續3個月未向地方稅務機關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經地方稅務機關實地檢查,確認其查無下落的,地方稅務機關應當予以公告,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依法將其認定為非正常戶,并及時通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用人單位被認定為非正常戶后超過3個月的,地方稅務機關可以依法注銷其社會保險繳費登記,并依法追繳其欠繳的社會保險費。
第二十六條城鎮個體勞動者連續3個月未向地方稅務機關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社會保險法律、法規或規章有關中斷參保的規定執行。第二十七條用人單位因經營發生嚴重困難,或因自然災害造成重大損失,荒馨湊兆畹橢骯すぷ時曜擠⒎胖骯すぷ實?可向地方稅務機關申請緩繳社會保險費,緩繳期限最長不超過3個月。
經地方稅務機關批準緩繳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在緩繳期內免繳滯納金,緩繳期滿后,應如數補繳社會保險費。
職工個人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不得緩繳。
第二十八條用人單位對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應按不同險種分別進行記賬核算,并按規定渠道列支。
第三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實施有關社會保險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研究、制定社會保險有關政策;
(三)擬定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決算草案;
(四)指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事務;
(五)對社會保險基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依法進行監督檢查;
(六)對社會保險基金的承受能力進行預測;
(七)開展與社會保險費征繳有關的調查、宣傳和咨詢工作;
(八)依法開展社會保險費征繳監督檢查工作;(九)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條地方稅務機關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辦理社會保險繳費登記;
(二)負責征收社會保險費;
(三)負責企業繳費單位的繳費基數和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管理;
(四)負責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費到賬信息以及企業繳費單位的繳費基數和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
(五)負責向用人單位無償提供社會保險費征繳信息查詢服務;
(六)開展與社會保險費征繳有關的調查、宣傳和咨詢工作;
(七)依法開展社會保險費征繳監督檢查工作;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一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二)負責有關社會保險信息的管理工作;
(三)負責向地方稅務機關提供企業繳費單位的社會保險費費率、其他繳費單位及其職工個人的繳費基數和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
(四)負責向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城鎮個體勞動者無償提供社會保險費征繳信息查詢服務;
(五)開展與社會保險費征繳有關的調查、宣傳和咨詢工作;
(六)受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委托,依法開展社會保險費征繳監督檢查工作;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二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財政部門、地方稅務機關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社會保險費征繳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時,有權行使下列職權,被檢查人不得拒絕、阻礙、謊報和隱瞞:
(一)要求被檢查人如實提供與社會保險費征繳有關的資料,并進行檢查;
(二)詢問社會保險費繳費情況;
(三)記錄、錄音、拍攝和復制與社會保險費征繳有關的資料,并依法為被檢查人保密。
第三十三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財政部門和地方稅務機關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具有法定資格的中介機構對用人單位繳納社會保險費情況進行專項審計,用人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第三十四條地方稅務機關征收的社會保險費應當及時、足額繳入國庫,并納入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由財政部門依法進行核算和監督。
社會保險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顚S?財政、審計部門依法對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情況進行監督。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地方稅務機關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得從社會保險基金中提取任何費用,其開展業務所需經費,由同級財政予以保障。
第三十五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照不同險種分別設立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生育保險基金賬戶,分項核算,單獨建賬。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和城鎮個體工商戶應當每年向職工(含雇工)公布全年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接受職工(含雇工)的監督。
第三十七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用人單位和城鎮個體勞動者,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財政部門、地方稅務機關和審計機關可以依法公開通報,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有關法律、法規已有行政處罰規定的,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用人單位和城鎮個體工商戶未按本辦法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繳費登記、變更繳費登記、注銷繳費登記,或未按本辦法規定向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繳費基數和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由地方稅務機關責令其限期改正,可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對其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對其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用人單位和城鎮個體勞動者違反規定不繳、少繳社會保險費的,由地方稅務機關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依法追繳外,地方稅務機關對其處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罰款,其中對用人單位、城鎮個體工商戶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一條用人單位和城鎮個體勞動者采取轉移或隱匿財產的手段,妨礙地方稅務機關追繳其欠繳的社會保險費的,除依法追繳外,由地方稅務機關對其處以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用人單位和城鎮個體工商戶未按規定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的,由地方稅務機關責令其限期代扣代繳,并可處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用人單位和城鎮個體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地方稅務機關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其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對其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提供虛假資料,不如實反映情況,或拒絕提供與社會保險費征繳有關資料的;
(二)拒絕或阻礙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記錄、錄音、拍攝或復制與社會保險費征繳有關資料的;
(三)轉移、隱匿、銷毀與社會保險費征繳有關資料的。
第四十四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財政部門、地方稅務機關或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責令其改正,造成社會保險基金損失的,責令其追回;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規定使用、管理社會保險基金的;
國稅局個體建賬試點工作總結為全面客觀地總結*縣國稅局的個體建賬試點工作,探索“盯住大戶”的有效方法,日前,**市國稅局組織開展了對*局個體建賬試點工作的專題調研。調研組通過調閱戶籍資料、提取和分析數據、上門調查和召開稅務人員座談會等方式,廣泛收集第一手資料,認真分析對比數據,直接聽取納稅人和稅務人員的意見,對試點工作進行了全面評估和理性思考,提出了完善試點的改進意見,為在全市推廣個體建賬工作奠定了基礎。
一、試點的背景個體工商戶依法設置賬簿、按規定進行會計核算是稅收征管法規定的一項法定義務。1997年國務院《關于批轉國家稅務總局加強個體私營經濟稅收征管強化查賬征收工作意見的通知》下發后,我市個體建賬工作曾一度展開,但由于方方面面的原因,工作難見成效,最終不了了之。2002年集貿市場稅收專項整治期間,國家稅務總局又下發了《關于大力開展個體工商戶建賬和強化查賬征收工作的通知》,個體建賬工作再次被提上議事日程。為避免重蹈覆轍,*縣國稅局積極謀劃,認真落實,對個體建賬工作的難點進行了深入的剖析:一是稅收政策欠公平,建真實賬難。當前,商業領域經過充分競爭后,平均利潤率(近似于增值率)一再降低,小規模納稅人4的征收率大大高于本地一般納稅人的平均稅負率,稅負不公平的矛盾已十分尖銳。個體建賬戶大多是規模較大的商業經營戶,在“雙定”征收方式下,核定銷售額一般不足實際銷售額1/3,稅負不公的矛盾尚能得以掩蓋。一旦如實查賬征收,建賬戶的稅負會猛增,在競爭中將難以生存,因而抵觸情緒很大。二是經營管理層次低,建規范賬難。個體工商戶點多面廣,現金交易多,經營方式靈活,且缺少合法有效的收付款憑證;參與經營者又以家庭成員為主,內部控制制度缺失;加上個體經營者文化素質普遍較低,大多不會記賬,即使聘請他人代賬,多花錢不算,代賬者也是接多少單據記多少賬,會計信息真實程度很低。三是征收管理手段少,遏制假賬難。正因為個體經營信息難以監控,稅務機關一直未能找到有效的控管手段。實行查賬征收后,假賬一度盛行,稅務機關面對申報稅款“滑坡”而束手無策,又不得不走“雙定”征收的回頭路。在省局個體稅收管理的16字原則,即“管理戶籍、盯住大戶、電腦定稅、申報納稅”的指導下,該局認識到,推行個體建賬是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鼓勵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必然要求,引導和幫助個體工商戶建立健全會計核算是稅務機關應盡的職責,應以積極的態度、求真的勇氣和創新的思維努力攻克這個難關。為此,該局依據國家稅務總局和省國稅局有關文件的精神,制定了《*縣國稅局個體工商戶建賬實施辦法(試行)》,從2003年5月1日起,再次啟動個體建賬工作。
二、具體措施(一)統一建賬標準,明確建賬要求。規定2人(含2人)以上合伙經營且注冊資金達到10萬元以上,或請幫工5人(含5人)以上的,或從事應稅勞務月營業額在15000元以上,或者月銷售收入在30000元以上的個體工商戶應設置復式賬;請幫工在2人以上5人以下或從事應稅勞務月營業額在5000元至15000元,或者月銷售收入在10000元至30000元的個體工商戶應設置簡易賬;所有藥品經營戶均應按規定建立復式賬或簡易賬。建立復式賬的個體工商戶應按《個體工商戶會計制度(試行)》的規定設置總分類賬、明細分類賬、日記賬等,進行財務核算,如實記載財務收支情況;成本、費用列支及其他財務核算規定按照《個體工商戶所得稅計稅辦法(試行)》執行。建立簡易賬的個體工商戶應建立經營收入賬,經營費用賬、商品(材料)購進賬、庫存商品盤點表、利潤表,以收支方式記錄、反映生產經營情況進行簡易會計核算??紤]到個體經營者建賬的實際困難,為方便業戶建賬,推行初期所有建賬業戶暫時只建立營業收入賬,商品(材料)購進賬,并編制庫存商品盤點表。(二)把握政策精髓,創新工作思路。根據國稅發〔1997〕101號文件《個體工商戶建賬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稅務機關對建賬戶實行查賬征收方式征收稅款,建賬初期,也可實行查賬征收與定期定額征收相結合的征收方式征收稅款?!痹摼指鶕隧椧幎?,考慮到目前個體稅戶利潤率低、征收率較高的現狀,對如實建賬戶比照“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計稅原理核定稅款,采取查賬與核定相結合的辦法。即:以賬面上反映的銷售收入減去銷售貨物購進原價后的差額,乘以適用稅率核定稅款;應稅勞務直接以銷售收入乘以稅務機關核定的毛利率,再乘以適用稅率核定稅款。納稅戶實際申報時,以上述核定稅款按適用征收率倒推銷售收入額作為應稅收入,進行申報征收。毛利率的核定和調整由該局按年組織調查測定。(三)依托信息技術,合理設置流程。該局經過幾個月試行后,發現核定的過程較繁瑣且缺乏監控。在市局信息中心的支持下,開發應用了“個體稅源管理系統”。該系統通過對原始申報數據的錄入、審核、復審幾個環節,測算出應納稅款,打印應納稅款核定通知書。同時將建賬戶“電腦定稅”的稅額錄入“個體稅源管理系統”,以“電腦定稅”的稅額作為最低控制標準,納稅戶每月通過“個體稅源管理系統”申報測定的稅額如低于“電腦定稅”的稅額,系統自動按照電腦定稅額核定應納稅款,并進入納稅評估環節。信息技術手段為查賬與定額相結合的征收方式提供了一個操作平臺。(四)完善后續管理,提高建賬質量。該局對使用收款機的超市、藥店和建材商店,要求統一使用收款機專用發票,規定每天結束營業時必須從收款機內打印出銷貨清單,作為收入記賬的原始憑證;每月申報銷售收入都要與開具發票金額比對,開票金額超過申報收入一定比例的,列入超預警值范圍進行納稅評估;對未按本辦法規定設置、保管賬簿或者保管記賬憑證的納稅戶,除按規定予以處罰外,并根據當地同行業、同等規模的納稅水平按月從高核定其應納稅額;對納稅人偽造、變造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一經查實,除對其實際經營額按照適用征收率進行查補外,并按照偷稅處理。
[關鍵詞]長春市個體工商戶;優惠政策;制度優化;個轉企
[中圖分類號]F22239[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5-6432(2014)21-0100-02
1現行政策背景及長春市個體工商戶生存現狀
2011年11月1日我國開始施行《個體工商戶條例》,同時廢除了原有的《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降低了個體工商戶的準入門檻,放寬了對個體工商戶的限制,提供了更加寬松的制度環境。新環境下,凡有經營能力的公民均可申請設立個體工商戶,注冊資金不限。同時,只要是不屬于法律、行政法規禁止進入的行業,個體工商戶都可以從事經營,并且根據經營需要招用從業人員而不受原來上限為8人的限制。
基于國家宏觀政策,長春市也不斷為個體工商戶的發展鋪平道路。2011年,長春市將個體工商戶營業稅起征點提高到月營業額2萬元,并且按照免征額計算稅額,這在全國范圍內都可以說是較大的稅收減讓。在2013年,長春市地稅局進一步優化政策,加大稅收優惠力度,擴大稅收優惠幅度和覆蓋面,積極落實“一提一減一免”稅收優惠政策,為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減負,扶持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展。凡是月營業收入低于2萬元的個體工商戶,一切地方稅收項目全部免征。同時2013年吉林省工商局全面取消了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登記費、檔案查詢費、變更登記費、年度檢驗費等業務收費,全面實施“工商業務零收費”。[1]
有了國家以及地方的一系列優惠政策作保障,長春市個體工商戶的經營發展按理說應該得到有效改善。然而,現實情況是,雖然長春市個體工商戶數量處于不斷上升發展階段,但大部分個體戶都是艱難度日,經營收入勉強維持家庭開支,仍舊是處于自我雇傭,自謀生路階段,抗風險能力極低。相比之下,同為東北省會城市的沈陽個體工商戶2012年就突破了22萬,個轉企總數達到5萬余戶。然而長春市個體戶的生存經營狀況堪憂,鮮有個體戶穩定發展、規模不斷擴大成為企業的例子。為什么長春市個體戶的發展長期停留在基數較小、實力較弱的局面,達不到理想效果?為了深入研究原因,我們進行了實地的調查、訪談。
2長春市個體工商戶生存發展的主要限制因素分析本次調查在長春市南關區、朝陽區和二道區,共隨機選取了64家個體工商戶作為樣本,其中南關區26家,朝陽區21家,二道區17家,被訪對象涉及服裝店、理發店、修理店等各行各業的商戶類型。
總的來看,目前長春市個體工商戶數量依然在持續增長,但各種大型商場百貨大樓的興建也擠占了個體戶的存在發展空間。同時由于自身知識水平、技術、信用、資金等方面處于弱勢,價值飛漲的房價、物價、看病費用等,使得個體戶呈現出了極弱的抗風險能力,難以追求自身的發展。
個體工商戶一般經營規模較小,店鋪面積也不大,一般是經營者自己經營,部分店鋪如服裝店、理發店會有個別雇員,所以創立資金所需不多,約914%的個體工商戶開張資金基本都用個人或家庭儲蓄以及朋友親戚的借款來滿足,極少有人會選擇向銀行貸款。因為所需資金也不多,加之向銀行貸款繁雜的手續令眾多人望而卻步。
從開辦手續辦理難易程度來看,超過60%的人在辦理注冊登記手續時,如工商執照、稅務登記證辦理,相關部門工作效率不高,通常需要一個月之久才能得到營業執照。各種隱性規則引發了經營者的強烈不滿,尤其是來自外地或農村的經營者。由于缺乏社會關系與背景,他們往往成為這種人為的、模糊的障礙的受害者。面對不公平的待遇與競爭,這部分人也只有無能為力。所以政府辦公高效公平是他們最大的政策訴求。
通過對幾個個體戶的深度訪談發現,個體戶基本沒有擴大規模的打算,貸款困難、缺乏資金支持是主要原因。個體工商戶由于規模小,缺乏不動產抵押,又難以找到擔保單位,再加之貸款額度較小,銀行放貸成本相對較高,所以難以取得銀行信貸支持。個體工商戶經營資金流動性極高,他們基本上缺乏閑置資金來擴大規模、謀求發展,所以目前只希望持續穩定經營,保證收入來源。
個體工商戶目前還存在的一大問題就是政策知識匱乏。大部分的經營者對于自己為何要繳納稅費不明其緣由,對于各項相關優惠政策也缺乏了解。這就從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政府與個體戶缺乏雙向溝通。政府沒有把具體的規定條例解釋給個體戶,政策宣傳普及工作未做到位使管理更加陽光化;而個體戶自身也沒有主動咨詢或通過其他途徑了解相關的規定。溝通缺位導致很多個體戶產生了對政府工作的不滿,也使得自身沒有把握好優惠政策條件加速發展。
3促進長春市個體工商戶發展的建議
31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減輕經營負擔
個體工商戶本身屬于小本微利型經營實體,抵抗市場風險的能力弱。政府應加大對個體工商戶的政策傾斜,在重視私營企業發展的同時也要為個體戶提供更多的政策保護,破除政策歧視,保證市場主體的平等性。市場競爭日趨激烈,房價、物價飛漲,個體戶經營成本也越來越高。為此,政府應從減輕個體工商戶經營負擔入手,取消不合理的稅費政策。目前長春市個體工商戶月營業收入低于兩萬元的,可以免征一切地方性稅收項目。這從很大程度上來說,確實可以減輕個體戶稅收負擔。但這也會在一定意義上抑制個體戶的經營能力地充分發揮,為逃避稅收而有所保留的經營。有的個體戶則通過不開、少開發票的形式來逃稅,造成了國家稅款的嚴重流失。對此,建議對個體工商戶只征收個人所得稅,免征其他稅費。[2]這在減少稅收征管成本的同時,也體現了國家對弱勢群體的幫扶,促進社會和諧。另外,僅收取個人所得稅也體現了個體工商戶與工薪階層的政策上的平等,達到鼓勵創業的作用,推動吉林省“全民創業帶動就業”工作的實施。
32擴寬個體戶融資渠道,鼓勵民間投資
目前融資困難是國內許多地區的個體工商戶所共同面臨的問題。盡管《條例》規定金融機構應當改進和完善金融服務,為個體工商戶申請貸款提供便利,但由于個體戶在規模、信用、抗風險性等方面處于劣勢,金融機構自然會從自身利益出發而把個體戶排除在其貸款服務范圍之外。[3]個體戶的貸款融資還需政府和社會給予一定的扶助。對此,相關部門有必要進一步完善激勵機制,鼓勵金融機構為個體戶提供資金支持。同時,工商部門和金融部門可以攜手合作,扶持發展小額貸款公司。商會和個體私營企業協會等中介組織應積極發揮作用,可以考慮利用聯保、道德信貸等多種形式,搭建銀行與個體戶的合作平臺。
33提高行政效率,行政程序“陽光化”、規范化
相關部門應切實提高行政效率,真正為民辦事。在個體戶注冊登記等手續的辦理上應提供最大限度的便捷,精簡行政程序,堅持公正、公開原則,自覺接受人民群眾的監督,使管理服務更加透明。這不僅有利于促進個體經濟的活躍發展,而且能提高群眾對政府的信任度,有利于改善政府與基層群眾的關系,促進社會和諧。另外,各部門之間政府應著力提供高效服務,部門之間加強協作聯動,最大限度減少環節、減免費用。同時,針對個體工商戶政策知識匱乏的特點,工商部門可以通過網上交流、指導、咨詢等方式,對個體工商戶提供在線服務。在收取法律規定的費用的過程中,工作人員應該把具體的要求、繳費原因等解釋清楚,加強相關政策的宣傳,促進個體經營者的雙向溝通、相互理解,從而使得政策有效執行。
34引導新型經營理念,推動“個轉企”進程
目前長春市個體工商戶多為生計店,由于各方面的限制條件,個體戶也少有擴大規模,發展成為私營企業的意識。而從政府層面上來看,地方政府對于“個轉企”的支持力度也不夠,缺乏相關政策與規范。“個轉企”可以說是順應市場經濟發展之舉,引導具有一定規模的個體工商戶轉型升級,促進其向規范的企業和公司方向發展,不僅是個體業主做大做強、提高競爭力的自身需要,也是促進產業結構優化升級、地方經濟增容擴張、轉型持續發展的現實需要。[4]考慮到個體戶轉型提升可能存在的難題,如個體戶稅負顧慮、相關服務支持不完善等,相關部門在出臺保障政策的同時,還應積極開展相應的扶持工作,如開辟“個轉企”綠色通道,對“個轉企”主體進行專項納稅輔導,免收變更登記費、證照工本費等行政事業性收費。同時,個體戶轉為企業后,應給予一定時限的優惠政策過渡期。在過渡期內,政府給予適當的補助。最后,執行過程中,需要注意的是疏導個體工商戶的情緒,從觀念轉變上引導個體工商戶,使其意識到轉為私企的優勢,而不應該強制轉企升級。在實踐過程中,可以適當借鑒“個轉企”工作實施較好的溫州、杭州等城市的先進經驗,結合自身特點因地制宜、因時制宜。目前“個轉企”也在遼寧省如火如荼地開展并有所成效,它的經驗也具有一定參考價值。當然,鼓勵民間投資并不是一省、市之力所能解決的,需要國家出臺更多的政策和具體的實施方法,關鍵還要各個職能部門互相配合,從而達到促進民營經濟優質發展目的。
參考文獻:
[1]長春晚報市地稅局落實“一提一減一免”政策[N]長春晚報,2013-02-17.
[2]黃朝曉基于個體工商戶利益視角的稅制改革[J]特區經濟,200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