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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優秀范文 個體工商戶登記

個體工商戶登記賞析八篇

發布時間:2023-02-27 11:13:11

序言:寫作是分享個人見解和探索未知領域的橋梁,我們為您精選了8篇的個體工商戶登記樣本,期待這些樣本能夠為您提供豐富的參考和啟發,請盡情閱讀。

第1篇

個體工商戶注銷稅務登記

注銷個體工商戶稅務登記證1、注銷個體工商戶稅務登記證: 根據《河南省國家稅務局關于進一步規范納稅人報送涉稅文書資料的通知》(豫國稅發〔2008〕70號)規定:個體工商戶注銷稅務登記證需要提供以下資料:

(一)《注銷稅務登記申請審批表》;

(二)《稅務登記證》正、副本;

(三)《發票領購簿》和結存發票,發票專用章;

(四)工商營業執照被吊銷的應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出的吊銷決定及復印件。

因此,請您攜帶以上資料到稅務機關辦理注銷手續。

2、根據您描述的注冊小規模納稅人,指的是申請辦理小規模納稅人的稅務登記證嗎?若是的話:

根據《河南省國家稅務局關于進一步規范納稅人報送涉稅文書資料的通知》(豫國稅發〔2008〕70號)規定:小規模納稅人辦理稅務登記證需要提供以下資料 :

(一)《稅務登記表(適用單位納稅人)》國地稅聯合辦證2份,非聯合辦證1份;

(二)工商營業執照副本或其他核準執業證件原件及復印件;

(三)注冊地址及生產、經營地址證明(產權證、租賃協議)原件及復印件;如為自有房產,提權證或買賣契約等合法的產權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如為租賃的場所,提供租賃協議原件及復印件,出租人為自然人的需提權證明的復印件;如生產、經營地址與注冊地址不一致,分別提供相應證明;

(四)組織機構統一代碼證書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五)有關合同、章程、協議書復印件;

(六)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居民身份證、護照或其他證明身份的合法證件原件及復印件;

(七)國地稅聯合辦證的需提供房屋產權證、土地使用證、機動車行駛證等證件的復印件;《房屋、土地、車船情況登記表》2份;

(八)《納稅人稅種登記表》2份。

個體工商戶稅務登記證的作用用途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向生產、經營地或者納稅義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時,所頒發的登記憑證。也叫稅務登記證件。

根據2002年10月15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中規定,“除按照規定不需要發給稅務登記證件的外,納稅人辦理下列事項時,必須持稅務登記證件:

(一)開立銀行賬戶;

(二)申請減稅、免稅、退稅;

(三)申請辦理延期申報、延期繳納稅款;

(四)領購發票;

(五)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

(六)辦理停業、歇業;

(七)其他有關稅務事項。

個體工商戶稅務登記證的使用主體

企業,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向生產、經營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一)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領取工商營業執照(含臨時工商營業執照)的,應當自領取工商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稅務登記證及副本(納稅人領取臨時工商營業執照的,稅務機關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二)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未辦理工商營業執照但經有關部門批準設立的,應當自有關部門批準設立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三)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未辦理工商營業執照也未經有關部門批準設立的,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四)有獨立的生產經營權、在財務上獨立核算并定期向發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費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應當自承包承租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向其承包承租業務發生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五)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外出經營,自其在同一縣(市)實際經營或提供勞務之日起,在連續的12個月內累計超過180天的,應當自期滿之日起30日內,向生產、經營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六)境外企業在中國境內承包建筑、安裝、裝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勞務的,應當自項目合同或協議簽訂之日起30日內,向項目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以外的其他納稅人,除國家機關、個人和無固定生產、經營場所的流動性農村小商販外,均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納稅義務發生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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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個體工商戶稅務注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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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何注銷個體工商戶

第2篇

第二條 有經營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條例規定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從事工商業經營的,為個體工商戶。

個體工商戶可以個人經營,也可以家庭經營。

個體工商戶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害。

第三條 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為個體工商戶的登記機關(以下簡稱登記機關)。登記機關按照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規定,可以委托其下屬工商行政管理所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

第四條 國家對個體工商戶實行市場平等準入、公平待遇的原則。

申請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申請登記的經營范圍不屬于法律、行政法規禁止進入的行業的,登記機關應當依法予以登記。

第五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對個體工商戶實行監督和管理。

個體工商戶從事經營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守信,接受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

第六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在經營場所、創業和職業技能培訓、職業技能鑒定、技術創新、參加社會保險等方面,為個體工商戶提供支持、便利和信息咨詢等服務。

第七條 依法成立的個體勞動者協會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指導下,為個體工商戶提供服務,維護個體工商戶合法權益,引導個體工商戶誠信自律。

個體工商戶自愿加入個體勞動者協會。

第八條 申請登記為個體工商戶,應當向經營場所所在地登記機關申請注冊登記。申請人應當提交登記申請書、身份證明和經營場所證明。

個體工商戶登記事項包括經營者姓名和住所、組成形式、經營范圍、經營場所。個體工商戶使用名稱的,名稱作為登記事項。

第九條 登記機關對申請材料依法審查后,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當場予以登記;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當場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二)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性內容進行核實的,依法進行核查,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予以登記的決定;

(三)不符合個體工商戶登記條件的,不予登記并書面告知申請人,說明理由,告知申請人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

予以注冊登記的,登記機關應當自登記之日起10日內發給營業執照。

第十條 個體工商戶登記事項變更的,應當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個體工商戶變更經營者的,應當在辦理注銷登記后,由新的經營者重新申請辦理注冊登記。家庭經營的個體工商戶在家庭成員間變更經營者的,依照前款規定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一條 申請注冊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登記事項屬于依法須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許可證明。

第十二條 個體工商戶不再從事經營活動的,應當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第十三條 個體工商戶辦理登記,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登記費。

第十四條 個體工商戶應當在每年規定的時間內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年度驗照,由登記機關依法對個體工商戶的登記事項和上一年度經營情況進行審驗。

登記機關辦理年度驗照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五條 登記機關和有關行政機關應當在其政府網站和辦公場所,以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公布個體工商戶申請登記和行政許可的條件、程序、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和收費標準等事項。

登記機關和有關行政機關應當為申請人中請行政許可和辦理登記提供指導和查詢服務。

第十六條 個體工商戶在領取營業執照后,應當依法辦理稅務登記。

個體工商戶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依法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稅務登記。

第十七條 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向個體工商戶集資、攤派,不得強行要求個體工商戶提供贊助或者接受有償服務。

第十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個體工商戶所需生產經營場地納入城鄉建設規劃,統籌安排。

個體工商戶經批準使用的經營場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

第十九條 個體工商戶可以憑營業執照及稅務登記證明。依法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開立賬戶,申請貸款。

金融機構應當改進和完善金融服務,為個體工商戶申請貸款提供便利。

第二十條 個體工商戶可以根據經營需要招用從業人員。

個體工商戶應當依法與招用的從業人員訂立勞動合同,履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合同約定的義務,不得侵害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一條 個體工商戶提交虛假材料騙取注冊登記,或者偽造、涂改、出租、出借、轉讓營業執照的,由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4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注冊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第二十二條 個體工商戶登記事項變更,未辦理變更登記的,由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15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個體工商戶未辦理稅務登記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經稅務機關提請,由登記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第二十三條 個體工商戶未在規定期限內申請辦理年度驗照的,由登記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吊銷營業執照。

第二十四條 在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有效期內,有關行政機關依法吊銷、撤銷個體工商戶的行政許可,或者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的,應當自吊銷、撤銷行政許可或者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通知登記機關,由登記機關撤銷注冊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責令當事人依法辦理變更登記。

第二十五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個體工商戶管理工作的信息交流,逐步建立個體工商戶管理信息系統。

第二十六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收受賄賂或者侵害個體工商戶合法權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臺灣地區居民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請登記為個體工商戶。

第二十八條 個體工商戶申請轉變為企業組織形式,符合法定條件的,登記機關和有關行政機關應當為其提供便利。

第二十九條 無固定經營場所攤販的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規定。

第3篇

加強對個體工商戶的監管,既是老話題,也是新問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作為政府監管個體經濟的職能部門,如何用科學發展觀指導下的科學監管觀來指導實踐,規范公平、有序的市場秩序,鼓勵支持和引導個體經濟健康快速發展,是擺在各級工商部門面前光榮而艱巨的任務。特別是今年二月,國家工商總局出臺了《個體工商戶分層分類登記管理辦法》(簡稱《辦法》)后,對個體工商戶在監管模式上進行了新的探索和改革。本文就此作些粗淺的論述。

一、個體工商戶分層分類監管改革及其意義

對個體工商戶進行分層分類監管,主要圍繞“下放權限”和“信用監管”二項內容。所謂“下放權限”,是指市、縣工商局以及大中城市工商分局依法委托符合條件的工商所對個體工商戶進行設立、變更、注銷登記和驗照,以及對從事經營活動但依照有關規定免于工商登記的個體經營者進行備案。“信用監管”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立足工商行政管理職能,利用信息化手段,依法對所掌握個體工商戶的市場準入、經營行為、市場退出等信息進行內部信用評價,按不同評價劃分不同的監管類別,實行分類管理的監管方式。

推行個體工商戶分層分類監管的意義主要有:

1、推行個體工商戶分層分類監管是工商部門探索改革監管模式的需要

工商行政管理的目標就是要維護公平、公正、有序的市場經濟秩序,為了實現這個目標,需要有一個合理、科學的監管模式來支持。安徽“阜陽奶粉”事件的教訓就在于日常監管失控,該管的沒管好,原因在基層,問題也出在基層,從而造成嚴重的社會后果。因此,國家工商總局審時度勢,改革現有監管模式,進一步下放監管權限,加強基層工商所規范化建設,推進監管職能前移。在把好個體工商戶準入、退出關口方面,通過委托方式(除涉及前置許可、專項審批)將個體工商戶審批權、驗照權下放給工商所。在監管個體工商戶經營行為方面,推行信用監管和分類監管,并通過巡查、專項執法檢查和分片分區責任監管等形式,全方位實施監管關口前移。實踐證明,對個體工商戶監管重心的下移,有利于提高發現和處理問題的“靈敏度”,有利于解決當地群眾辦照難的“松緊度”,有利于促進個體經濟健康發展的“知名度”。

2、推行個體工商戶分層分類監管是打造信用社會的重要組成部分

信用是市場經濟的基本準則,當市場經濟體制尚處在初級階段時,及時調整和規范個體工商戶道德水準,提倡“誠實立身,信譽興業”是一個刻不容緩的問題。對個體工商戶的分層分類監管就是通過由市場準入指標、經營行為指標、市場退出指標、參照指標綜合評價后,將個體工商戶分為“守信標準”、“警示標準”、“一般失信標準”、“嚴重失信標準”四類,反映出每一個個體工商戶的信用狀況,并向社會提供查詢。此舉對守信用者起到了激勵作用,對一般失信者起到警示作用,而對不守信用者則起到了震懾作用。從而引導個體工商戶沿著公平、合法的方向發展,進一步增強個體工商戶的守法守信意識、爭先創優意識、自我發展意識、公平競爭意識,進而提高個體工商戶的綜合素質。

3、推行個體工商戶分層分類監管是構建和諧社會的必然選擇

推行個體工商戶分層分類監管后,一方面可以利用基層工商所分布廣、聯系群眾多的優勢,為當地群眾辦照、驗照提供就近、快捷服務;另一方面改變了以往寬幅面、高頻率、多層次、低效率的檢查,而是采取分類監管。如對A類監管對象檢查頻率一般可設為二年一次,對B類監管對象一年內進行一次檢查,對C、D二類主體作為重點監管對象,除增加檢查次數之外,還可以根據一些特定情況隨時進行檢查。惟有如此才能公平、正義地維護大多數個體工商戶的合法權益,才能引導個體工商戶誠實信用、守法經營,促進個體經濟健康、有序發展。

二、個體工商戶分層分類監管存在的問題

個體工商戶分層分類監管是整個工商系統改革監管模式的一項新的嘗試,《辦法》是地方各級工商部門在推行分層分類改革中所執行的主要依據,由于各地情況不同,差異較大,從而產生一些具體問題。

1、登記注冊審批權限下放的有限性?!掇k法》中規定“經營項目涉及前置許可、專項審批的個體工商戶登記注冊和驗照,仍由市、縣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負責辦理”。這說明在個體工商戶分層登記管理中,市、縣工商局以及大中城市的工商分局下放給工商所的登記注冊權限是有限的,而大量的涉及前置許可和專項審批行業的營業執照審批權仍然掌握在市、縣和分局。也就是在實際操作中,申請登記注冊經營經營一般食品、水產品、零售卷煙、美容美發等與群眾密切相關的生活必需品和服務,因涉及前置許可和專項審批也要求當事人到市、縣和分局去登記注冊,這就顯得不很合理。特別是我們舟山市因海島地理條件的制約,人口分布較散,島際交通不便,如果按照上述對個體工商戶辦照的審批原則,只會給當地群眾造成不必要的麻煩。況且,隨著《行政許可法》的實施,各地都掀起以簡化辦事手續,改革辦事程序,整合窗口審批等為內容的行政審批改革,特別是一些經濟發達地區已經把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審批權限全部下放到基層工商所,當然也包括有前置許可和專項審批的內容。因此,《辦法》的出臺就顯得與實際工作相脫節,有一定的滯后性。

2、信用管理及評價系統的不統一性。工商行政管理從依法監管到信用監管、分類監管是一次質的飛躍。為此,國家工商總局為推進信用監管開展“金信工程”建設,圍繞“金信工程”建設的框架,各地都根據自己監管實際研究開發具有自己特色的信用監管系統。這就產生了在信用監管系統和軟件使用上的不融合性。在對個體工商戶信用監管系統的設計和軟件使用方面,省級工商系統之間是各不相同的,有的單獨建立個體工商戶信用監管系統,我們浙江省則是把個體工商戶與企業合并在同一個信用監管系統上。在信用評價方面,各省之間的信用指標設置也不盡相同,這就有可能出現同一個個體工商戶在不同省份會產生不同的信用類別。這種兼容性差的格局,還表現在同一省內不同的轄區登記注冊,其信用狀況也可能不同。比如某個體戶在甲地信用評價為嚴重失信,如果該個體戶有意逃避不良的信用狀況,他可以選擇在其他工商局(所)管轄的乙地重新登記注冊,或者仍在當地新注冊其它行業,那么信用監管系統又會重新對其進行信用評價,使該個體戶有可能獲取比較良好的信用記錄,卻不能準確地反映該個體工商戶真實的信用狀況,從而逃避了工商部門的分類監管。

3、監管隊伍與監管任務的不對稱性。國家工商總局通過推行對個體工商戶的分層分類監管,實現監管關口前移,進而實現監管到位。而落實監管關口前移責任的具體實施者主要是基層工商所。因此,工商所能否保障正常運轉是落實監管責任的關鍵。從當前我市情況分析,對個體工商戶進行分層分類監管主要存在三種情況的制約因素。一是思想認識仍停留在傳統的監管理念上。認為工商所的工作重點是抓好辦案和收費,而忽視了分類監管和信用監管等;二是工商所人員配備上的不足。目前我市各級工商所人員編制都是在2001年核定,從現在情況看,人員編制與執法任務遠不相適應。如目前定海城關工商所和沈家門工商所這樣的大所,每個所的人員也只有20人左右,真正從事信用監管和分類監管的只占其三分之一,人均監管個體工商戶在450戶以上,這還不包括對轄區內其他各類經營主體的信用監管和分類監管;三是監管任務的多樣化和人員整體素質的不適應。近年來隨著新的監管理念和監管模式的引入,各個基層工商所除了搞好日常辦照、辦案、收費、取締無照經營等之外,還要化很大精力去學習、落實“信息化建設”、“商品(食品)準入工程”、“農村放心店”以及每年幾十項的專項執法檢查等方面工作,不但有書式的計劃、總結、檢查、案件、巡查、回訪等方面記錄,而且還要把這些書式情況及時輸入到計算機的各個管理系統。因此任務的多樣性,加重了基層工商所的工作量,造成分類監管工作只能處于應付狀態,收集的信息可能出現失真,使信用評價和分類監管的準確性打了折扣,難以深入扎實地進行。

三、推進個體工商戶分層分類監管的對策

為了全面推進個體工商戶分層分類監管工作,加強工商行政監管執法的規范化建設,促進城鄉個體經濟健康發展,建議今后從以下幾個方面研究解決途徑。

1、統一思想,形成共識,占領認識上的“制高點”

推行個體工商戶分層分類監管是工商部門改革監管模式,推進監管職能前移的重要組成部分,政策性強,牽涉面廣,工作量大,情況復雜,涉及到工商系統內部各部門和成千上萬的城鄉個體工商戶,同時也是對基層工商部門和工作人員綜合業務素質的一次實戰考驗。面對當前新形勢,要使廣大基層干部能領會、善思考、跟得上、不掉隊,就必須教育廣大基層工商干部超越常規思維,跳出狹隘視野,站在符合全局的高度,認真思考,認真分析,運用一切可以運用的宣傳媒體,大力宣傳個體工商戶分層分類監管的重要意義,可以通過先試點后普及的方法,不斷總結經驗,探索新的路徑,找到分層登記、分類管理與基層實際的結合點和切入點,尤其要糾正重案費,輕監管的思想,確保個體工商戶分層分類監管工作有序進行。

2、因地制宜,力求特色,探求分層登記上的“閃光點”

針對實施分層登記后,縣(分)局與工商所“多門受理”所帶來的矛盾和難點問題,各地可充分利用“經濟戶口—準入系統”網絡的優勢,按照“機構合并、職能復合、流程運作、綜合服務”的創新理念,實施“一門受理、分層審批、網絡聯動、一站服務”的模式實施個體工商戶分層登記,行政上各自隸屬,業務上歸口指導,有效整合登記窗口人力資源,變事后監督為全程指導,切實解決業務部門基層情況不清、基層單位登記質量不高、群眾辦事多門往返不便、窗口分設人力資源分散、機構重疊設置成本過高等矛盾和難點,進一步降低登記成本、縮短登記時限、提高登記效率、保證登記質量。當前可以試行市轄區或縣級工商局所在地可分別按照市局+區局+工商所或縣局+城區工商所的模式合并組建綜合登記窗口,統一負責城區內個體工商戶登記工作;對于其他工商所轄區涉及前置許可和專項審批的登記,可以先由當地工商所受理,通過網上傳輸報縣(分)局審批或備案,審批通過或經過備案的由當地工商所發照,為當地群眾提供便捷服務。

3、科學分類,提高效能,找準監管上的“切入點”

為了順利推行個體工商戶信用分類監管,一方面,堅持按照總局《辦法》的要求,利用信息化手段,依法對所掌握的個體工商戶的市場準入、經營行為、市場退出等信息進行全面、及時、動態的征集,并按照守信、警示、一般失信、嚴重失信四類進行內部信用評價,加強對C、D類個體工商戶的巡查和責任區監管,提高市場巡查的針對性和有效性。另一方面,要針對當前信息化程度較低,手工征信環節多、信用類別變更不及時等問題,引入以強化信用分類結果運用為目標,推行“二元分類監管”,即在按照“信譽度”進行分類監管的同時,突出按“風險度”進行分類監管。即重點加強對食品生產加工、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煙花爆竹生產經營、農資經營、礦山開采、網吧、人群密集的文化娛樂場所、存在重大環境安全隱患的行業等涉及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的重點和熱點行業的日常巡查、專項檢查等動態監管,提高執法效能。

第4篇

1、個體工商戶不具備法人資格,不是法人組織;

2、個體工商戶不能變更負責人。按照民法通則,個體工商戶實際上等同于自然人,也就是經營者自己,從事經營活動的一個許可文書而已。

3、《個體工商戶條例》第十條規定,“個體工商戶變更經營者的,應當在辦理注銷登記后,由新的經營者重新申請辦理注冊登記。家庭經營的個體工商戶在家庭成員間變更經營者的,依照前款規定辦理變更手續。”也就是說,個體工商戶采取一廢一立的制度,只有注銷掉原來的個體工商戶執照,才能由新的經營者辦理注冊登記,而不能通過改變負責人的方式來獲得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

(來源:文章屋網 )

第5篇

根據xx工商[2005]380號《關于做好2006年個體工商戶驗照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精神,結合我局實際情況,現將企業年檢、個體工商戶驗照的工作安排如下:

為確保企業年檢和個體工商戶驗照工作的順利進行,決定成立企業年檢和個體工商戶驗照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局長xx擔任,副組長由副局長xx、xx擔任。領導小組成員:xxx。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注冊登記科。

一、關于企業年度檢驗工作

企業年檢的時間、范圍:

根據市工商局通知精神(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通知),2005年度企業年度檢驗工作將推遲進行,預計于2006年3月1日至6月30日實施,(根據新修改的《公司法登記管理條例》,第五十九條之規定:“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公司登記機關對公司進行年度檢驗?!保┱埜鞴ど谭志植扇「鞣N有效措施做好告知和解釋工作,有關安排待市局決定后將另行通知。凡2oo5年12月31日前在區轄區內從事經營活動的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業法人、營業性企業、股份合作制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其他私營企業及上述企業的分支機構(不包括省工商局登記注冊的企業),均應參加2oo5年度企業年度檢驗工作。企業應憑營業執照正本或副本到登記機關領取年檢報告書。企業因正當理由不能按時報送年檢材料的,應提出書面申請,經登記主管機關批準,可以延期報送年檢材料。

二、關于個體工商戶驗照工作

㈠、驗照范圍和時間

凡2005年12月31日前在昆明市盤龍區轄區內登記注冊,并領取了《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的個體工商戶,均須于2006年1月1日至4月30日前到轄區工商分局辦理驗照貼花手續。

㈡、驗照的工作要求

1、為做好2006年個體工商戶的驗照工作,各相關部門、各工商分局要在廣泛宣傳動員的基礎上,做好驗照的各項準備工作,精心安排、統一布置、認真落實,確保2006年個體工商戶驗照工作的順利進行。

2、各分局要結合2006年個體工商戶驗照工作,嚴把前置許可審查關,對各類涉及前置許可或專項審批的經營范圍,要嚴格審查各種許可證的原件及復印件。特別是關系到公共安全、人身安全的行業和領域,更要作為審查的重點。凡屬于前置許可或專項審批各類許可證失效或過期的,要強制要求變更經營范圍或予以吊銷。

3、在驗照工作中,應對個體工商戶的字號名稱、經營者姓名和住所、從業人數、資金數額、組織形式、經營范圍、經營方式、經營場所進行認真審查核對。通過驗照及時糾正各種登記失誤。

4、2006年個體工商戶的驗照工作必須按市局的要求,統一從2004年市局信息處下發的“個體工商戶換照程序”中進行數據錄入,“個體工商戶登記程序”中的驗照功能不再使用。

5、各工商分局可根據轄區的實際情況,采取統一驗照;對農村、邊遠山區的個體工商戶可采取分片定點定時通知集中,上門服務驗照的方式開展2006年個體工商戶驗照工作。

6、各分局在驗照工作中,要與個體勞動者協會(分會)、私營企業協會(分會)緊密聯系,密切配合,充分發揮個體勞動者協會(分會)、私營企業協會(分會)的宣傳、組織、協調作用。

7、在驗照工作中,必須嚴格執行《行政許可法》、《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及有關的規定;必須嚴格遵守《國家工商總局六條禁令》和《云南省公務人員八條禁令》,嚴禁亂收費、亂罰款、亂攤派、亂檢查;切實加強紀檢監察部門和執法監督部門的職能,對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單位和個人,要嚴肅紀律,嚴歷查處,切實保護個體工商戶的合法權益。

8、在驗照工作中,各分局應結合xx工商[2005]93號《xx市xx區工商行政管理局企業、個體工商戶信用分類監管實施方案》文件精神,認真清理經濟戶口。如果在其經營場所(住所)有門頭字號、店堂牌匾的,應在企業名稱欄后以括弧的形式記錄其門頭字號、店堂牌匾的簡要內容。

9、驗照工作結束后,各分局應對未參加換照的個體工商戶進行認真清理,做好依法吊銷營業執照的名單上報工作。

㈢、驗照的程序:

1、在驗照工作中,由受理人員受理后,應對個體工商戶的字號名稱、經營者姓名和住所、從業人數、資金數額、組織形式、經營范圍、經營方式、經營場所進行認真審查核對。

2、驗照期間,對字號名稱不規范的,由受理人員要求經營戶按規范的名稱填寫變更登記表,變更為規范的字號名稱?!白痔枴弊儎拥男璨樵?、核準后予以辦理變更登記;個體工商戶申請變更登記事項的,可根據實際情況,驗照和變更同時進行。變更時原《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副本上記載有開戶情況、刊刻印鑒情況的,須按原記載事項重新注明清楚。

對經營場所的審核,由受理人員在經濟戶口中核對;經濟戶口中沒有記錄的,交由管段巡查人員核實。

3、凡經營項目中涉及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需要進行專項審批的,應提交合法有效的許可證(資質證)和專項審批文件復印件(必要時可查驗核對原件),在復印件上須注明“此復印件內容與原件一致”簽名及提供時間,下同;

4、對委托經營者以外來辦理驗照手續的應提交委托人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證復印件,委托人簽名的委托書;

5、凡材料齊全、驗照通過的,由受理人員在《營業執照》正本左下角、副本“年度驗照”欄內各粘貼一枚“驗照”標識;

凡材料不齊全的,由受理人員一次性告知經營戶。

6、驗照資料的統計與錄入由受理人員負責。

7、個體工商戶辦理注冊登記后,失去經營場所的,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工商個字(2000)第319號文的規定辦理。即按“個體工商戶喪失了原有的合法經營場所,并在6個月內未找到新的經營場所的,按自行停業處理,依照《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第十一條的規定,由原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收繳《營業執照》”的規定執行。

8、超過驗照期限未辦理驗照手續的個體工商戶,由工商分局核實其是在“繼續經營”還是“查無下落”。如是“繼續經營”的,由工商分局根據相關的法律法規辦理;如是“查無下落”的,由工商分局將其名單(含名稱、經營者姓名、注冊號、經營場所)統一報局企業個體注冊登記管理科。由企業個體注冊登記管理科根據《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第二十二條的規定辦理。

9、區劃劃入后仍未換照的個體工商戶在驗照中,應查明原因后,視情況將個體工商戶原《營業執照》換發為我局的《營業執照》。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㈣、驗照有關注意事項:

(1)、醫藥類(含藥品的生產、批發、零售,醫療器械的生產、批發、零售,一次性醫療用品)須有衛生部門(許可證);

(2)、食品生產、經營類須有衛生部門(許可證);

(3)、娛樂類(含桑拿按摩、美容美發)須有消防部門(意見書)、衛生部門(許可證)、文化部門(許可證);

(4)、旅游類(含旅行社、賓館、酒店):提交旅游管理部門(許可證)、消防部門(意見書)、衛生部門(許可證)、公安部門(涉外、特行許可證);

(5)、出版類(圖書報刊、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的出版、發行、銷售,印刷)須有文化部門(許可證);

(6)、危險物品(含煙花爆竹的生產、倉儲、運輸、銷售,民用爆破器材的生產,化學危險品的生產經營,易制化學物品的銷售管理)須有公安部門(許可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批手續);

(7)、成品油(含批發、零售、倉儲)須有消防部門(意見書)、商務部(廳)審批手續;

(8)、非煤礦山須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批手續),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采礦許可證》;

(9)、公眾電腦、電子游戲室須有消防部門(意見書)、文化部門(許可證)、公安部門(審核批準文件)、衛生部門(許可證);

(10)、從事道路運輸的企業應提交交通部門核發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11)、其他如經營(或種植)苗木、種籽、農藥等,需前置審批的,并提交相關許可證或批準文件。

第6篇

法律依據:

《個體工商戶年度報告暫行辦法》第三條

個體工商戶應當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或者直接向負責其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送上一年度年度報告。

當年開業登記的個體工商戶,自下一年起報送。

《個體工商戶年度報告暫行辦法》第五條

個體工商戶可以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或者以紙質方式報送年度報告。

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報送的電子報告與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直接報送的紙質報告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個體工商戶年度報告暫行辦法》第七條

第7篇

2、申請登記為個體工商戶的,應當依照《個體工商戶條例》、國家工商總局《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辦法》以及稅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向其經營場所所在地登記機關提交:①經營者簽署的《個體工商戶開業登記申請書》。②經營者的身份證復印件。③經營場所使用證明。

3、申請登記的經營范圍中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在登記前報經批準的項目,應當提交有關許可證書或者批準文件復印件。

4、委托人辦理的,還應當提交經營者簽署的《委托人證明》及委托人身份證復印件。

5、填好表格提交完畢所需資料即可辦理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辦理是不收費的。

第8篇

關鍵詞:個體工商戶;消防法律體系;法律地位

中圖分類號:F810.42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4-7712 (2012) 10-0230-01

自改革開放以來,個體工商戶發展至今已經有三十余年的歷史,為經濟繁榮和社會發展做出了重要貢獻。但是隨著個體工商戶規模的日益壯大,其消防安全的重要性日益凸顯。各地九小場所消防事故頻發,給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帶來嚴重威脅。個體工商戶在新頒布的《消防法》中的法律地位究竟是什么?是看作個人,還是歸類為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消防法律法規、部門規章沒有明確個體工商戶在消防法律中的法律地位問題。這種不確定性給消防監督帶來了一定不便,也增加了個體工商戶的火災風險。

新《消防法》全文沒有涉及個體工商戶,涉及法律責任主體最多的是單位和個人。公安部第107號令第三十七條規定: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且具有一定規模的個體工商戶,應當納入消防監督檢查范圍,但也沒有對個體工商戶的法律地位予以明確。

單位,在法律上并沒有給單位這一概念進行明確的界定。刑法學的單位犯罪中單位是指依法設立的單位,包括五種單位: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具體來說是要具備法人資格,沒有法人資格的視同為個人。按照通常的理解,只有具備法人資格的組織才能視為單位。個體工商戶是指自然人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依法經核準登記,從事工商業經營的,為個體工商戶。個體工商戶沒有獨立財產,其財產依附于開設個體工商戶的個人。因此,個體工商在法律上的地位等同于個人??梢?,個體工商戶是與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存在很大的區別,不能混淆。因此,從新消防法和公安部第107號令的角度來說,對單位的規定及處罰不能適用于個體工商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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