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3-01 16:2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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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證券化20世紀70年源于美國,成為當前全球金融市場最具活力的金融創新之一,其發展與巴塞爾資本協議有密切的關系。從1988年的巴塞爾資本協議推動銀行利用資產證券化進行資本套利,到1999年6月巴塞爾資本協議第一次征詢意見稿正式將資產證券化列入監管范圍,再到巴塞爾委員會對資產證券化處理幾易其稿,資產證券化框架至今仍在討論之中。巴塞爾資本協議在推動資產證券化發展的同時,又引發了對巴塞爾資本協議本身的不斷修訂。實際上在早期階段,巴塞爾資本監管框架并沒有把資產證券化列入,但隨著監管框架的不斷完善,巴塞爾監管委員會認為“資產證券化的處理是巴塞爾新資本協議不可或缺的部分,如果缺少了該部分,巴塞爾新資本協議將達不到監管的目的”.資產證券化在監管框架中的相對地位的變化由此可見一斑。
為把握巴塞爾資本協議對資產證券化監管的主要發展脈絡,本文主要把握巴塞爾委員會《資產轉讓與證券化》、WP2、CP3的資產證券化部分及105號出版物。之所以如此選擇,是因為《資產轉讓與證券化》是巴塞爾委員會關注證券化的開始,WP2是CP1(第一次征詢意見稿)、CP2(第二次征詢意見稿)、WP1到CP3的一個過渡,較之前兩個征詢意見稿和第一份工作文件,WP2更為完整且趨于完善,又有較大的變動,可以反映巴塞爾委員會對證券化風險識別及管理理念的深化。同時,CP3是對資產證券化風險的全面解析,有必要對其內容進行介紹。105號出版物作為資產證券化框架的最新變更,通過它可進一步加深對于該監管復雜歷程的把握。
1988年《巴塞爾資本協議》推動銀行開展資產證券化
資產證券化是近30年來世界金融領域最重大和發展最迅速的金融創新之一。資產證券化就是把缺乏流動性、但具有預期未來穩定現金流的資產匯集起來,形成一個資產池,通過結構性重組,將其轉變為可以在金融市場上出售和流通的證券,據以融資的過程。證券化的實質是融資者將被證券化的金融資產的未來現金流收益權轉讓給投資者,而金融資產的所有權可以轉讓,也可以不轉讓。資產證券化的起源可追溯到20世紀60年代末的美國,巴塞爾協議在各國的實施,銀行對資本充足率的重視,大大刺激了資產證券化在世界各國的發展。
《巴塞爾資本協議》的資本要求為銀行提高資本充足率提供了兩個路徑選擇:增加資本的“分子策略”和縮減風險資產總額的“分母策略”。前者是調整資本結構策略,可以進行股權融資或提高利潤留成增加核心資本。不過,由于股權融資會稀釋股東權益,往往會遭致股東的反對;銀行也可以通過次級債券融資,但《巴塞爾資本協議》中附屬資本在自有資本中所占比率不得高于50%的比例限制,使得這一方法的使用有限,所以“分子策略”對提高資本充足率的增長空間不大。而“分母策略”則是通過出售高風險低盈利資產降低風險資產的比重,縮小風險資產總額,顯然該策略有較大的靈活性和潛力。
1988年《巴塞爾資本協議》是資產證券化得以迅猛發展的原動力之一,它的出臺推動了國際銀行界的資本套利行動。對于發起行,資產證券化的表外處理使得證券化的資產從資產負債表中移出,資產和負債同時發生變動,使資產存量減少;另一方面,資本數量未發生變化,因而發起行的資本充足率得以提高,達到了釋放資本、規避資本金要求的目的。對于投資行,投資證券的風險權重一般低于發放貸款的風險權重,也可以減少資本要求,供求兩方面都推動了資產證券化的發展。
MathiasDewatripont&JeanTirole在其合著的((Theprudentialregulationofbanks))(中譯本《銀行監管》)一書中對資產證券化對銀行經理的吸引、銀行選擇資產證券化還是調整資本作了規范分析,從理論層面得出了如下結論:一是當資本充足率有約束力時,資產證券化對銀行的股東和經理都是有吸引力的;二是當銀行的資本比率接近最低要求時,證券化在提高資本充足率方面特別有效。
實踐也證明了這一點。在各國資產證券化的發展歷程中,歐洲和日本資產證券化的推動都主要是基于提高資本充足率的考慮。如日本頒布資本充足要求規定后,許多日本金融機構為滿足要求,通過股權融資手段擴大資金總量。強勁的日本股市曾一度使日本銀行的資本充足率達到38%,但當股市回落時,許多銀行的資本充足率又迅速回復。由于日本股市的脆弱性,日本銀行認識到提高核心資本并非明智的選擇,從而轉向利用證券化限制資本增長的“分母策略”。在歐洲,1986、1987兩年發行的資產支持證券(ABS)總量僅為17億美元,而到1996年達到300億美元,1998年為466億美元,2002年達到792億歐元。
資產證券化監管框架的演變
一、資產證券化監管框架的起源:《資產轉讓與證券化》
1992年9月,巴塞爾委員會的一個工作小組就資產證券化出具了《資產轉讓與證券化》的分析報告。報告分為簡介、資產證券化的機制、資產證券化的動機、資產證券化的影響和監管問題五部分。
1.委員會關注資產證券化監管的原因。
委員會之所以提出要將資產證券化納入監管的范圍,是基于資產證券化日趨活躍,帶來了一系列令人擔憂的問題。主要的擔憂是:如果不是徹底出售的話,那么信用風險仍會留在銀行中。報告簡要分析了資產證券化使銀行面臨的風險,主要包括:(1)出售方銀行因非真實銷售,會面臨資產質量不佳而遭受部分或全部損失的風險。(2)即使銀行有效轉移了資產,但當資產出現問題時,它仍然可能面臨著重新購回證券的道義壓力。(3)銀行還面臨操作風險。
2.資產證券化監管的初步建議。
委員會指出,各國監管者需要認真確定某一證券化安排中的風險是否已部分或全部有效地轉給了投資者或信用強化者,并要確保安排是審慎的,主要應關注以下幾個問題:
(1)真實銷售。
如果發起行承擔著下列任何一項責任,則認為它并沒有實現真實的出售:一是回購或交換任何資產;二是任何已售出資產的損失保留在出售方銀行;三是支付已售出資產本息的任何責任(服務費除外)。這三類資產均應由銀行的資本作為支持。
(2)證券化安排的管理。
應確保銀行不提供某種形式追索的道義責任和信用風險。如果存在下述情況,銀行可能提供了信用支持:一是要求將特別目的的機構(SPV)并入財務報表并將其名稱列在該機構的名稱內。二是為SPV或安排提供支持的責任,例如彌補發行損失。三是在從債務人處收到收入之前向購買者匯款的責任,或彌補因所管理資產的延遲付款或未付款而形成的現金缺口,除非完全是出于現金流量時間安排方面的考慮。
在上述所有情況下,銀行承受著某種形式的信用風險,且此類風險應有相應的資本基礎作為支持。
(3)第三方銀行的信用增強(creditenhancement)或流動性支持。
信用增強的兩種監管方式:一是當銀行的信用增強所支持的是第一損失或根據歷史數據判斷的損失金額較高時,以組合資產的金額為基礎進行風險加權;另一種方式將信用增強額度從銀行資本扣除。流動性支持應視為有效擔保,與信用增強同等對待。
可見該文件只是簡單地提出了對資產證券化監管的幾個要點,并未提出具體的處理辦法,但是它對資產證券化的關注為關于資產證券化的兩份工作文件和巴塞爾新資本協議奠定了一定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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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資產證券化框架的完善:WP2
如果說《資產轉讓與證券化》只是委員會對資產證券化的初步感知,CP1、CP2、WP1是證券化處理方法的雛形,那么WP2無疑是巴塞爾委員會在資產證券化處理方法上的一次飛躍和突破。它在WP1中提出的流動性便利、提早攤還的處理方法等方面取得了實質性進展,更為全面地認識和覆蓋了資產證券化暴露的風險。
1.委員會對WP1修改的原因。
在WP1中,巴塞爾委員會主要對如下七個問題尚存不確定和疑問,就此向業界征詢意見,以對WP1進行修改,從而完善資產證券化框架,這也是WP1修改的重要原因:(1)在計算擁有外部評級或推測評級的資產證券化暴露的風險權重時,使用ABS因子是否合適。(2)在計算發起行資本金要求時是否應設立上限,即最高資本要求.(3)監管公式方法(SFA)的測度口徑。(4)關于循環證券化經濟資本的計算方法。(5)期限的調整。(6)流動性便利處理的風險敏感方法。(7)是否對某些證券化風險的處理上不清晰或充分。
2.WP2對WP1的修改內容及結果。
經過整理業界對WP1的反饋意見,WP2對上述一些問題做出了回復并對WP1給予了修訂和更為明確翔實的表述,表現在如下幾個方面:
(1)WP2中較大的變更,也是與整個巴塞爾新資本協議框架一致的地方,是提出了資產證券化的第二支柱——外部監管(supervisoryreview),并在附錄4中予以了詳盡說明。證券化外部監管支柱要求監管當局在評估銀行資本是否充足時要注意銀行利用期限錯配(maturitymismatches)結構降低資本要求,以及證券化資產池中資產的相關性是否在資本計算中得到反映,并對隱性支持條款、殘余風險、收回條款、提早攤還的外部監管提出了操作建議。同時,對證券化的監管也秉承了新協議強調的監管的靈活性。在資本金要求方面,監管當局可根據證券化的風險轉移程度對資本要求進行調整,而且為應對證券化飛速的發展,委員會提出監管當局應當能夠根據證券化呈現出的新特征來判斷其對風險轉移的影響并采取相應對策。
(2)WP2的另一個較大變更是提出了資產池分散性(granularity)的概念,并以此為基礎對以評級為基礎的方法(RBA)和監管公式方法(SFA)的計算進行了相應調整。通過征詢業界意見,委員會認為資產池暴露的分散性是證券化風險分散程度的重要決定因素。對非分散性資產池的證券化將給優先證券化帶來較大的系統性風險,因而分散性被納入了RBA和SFA中。對于RBA,要根據資產池的分散性和證券化暴露的厚度(thickness)來決定不同的風險權重。對于SFA,銀行應考慮資產池的風險性和資產池資產加權平均違約率(thepool’sexposure-weightedaveragelossgivendefault)。
(3)WP2修改了SFA。在WP1中,SFA的計算基于三個參數:KIRB、L證券化的信用增強水平)、T(證券化的厚度)。為提高SFA的風險敏感性并根據上文提及的分散性,SFA的計算又增加了N(暴露的有效數量)和資產池資產加權平均違約率(LGD)。WP1中提出的系統資本要求應等于(1+β)*KIRB(β是由委員會制定的風險升水,約為20%)也被廢止,因為非分散資產池的證券化比分散資產池的證券化需要更多的資本金。由于參數的增多,特別是評估每筆證券化資產池分散性的繁瑣,委員會也意識到這將加重使用SFA銀行的負擔,因而又提出了簡化計算有效數量N的“安全港”概念,并對LGD的計算也進行了簡化。
(4)WP2制定了對發起行的最高資本限額。WP1中的IRB處理方法使得某些情況下銀行的資本要求高于未實行證券化之前,業界反映證券化不能增加發起行的整體信用風險,相反風險被重新分配并轉移至第三方。由于這與委員會提出的“IRB不應激勵或阻礙銀行實行證券化”及鼓勵銀行向IRB過渡的理念不符,委員會制定了對發起行的最高資本限額,但最高資本限額只適用于能計算資產池KIRB的銀行。
(5)流動性便利和表外信用增強處理方法的修改主要集中于以下三方面:①委員會在標準方法下制定了一系列規則,用以認定表外頭寸是否可被認定為合格流動性便利。②委員會認識到流動性便利的一種特殊情況,只有在某些條件下才會使用,比如市場混亂條件下的流動性便利,并對該種情況制定了信用轉換系數(CCF,creditconversionfactor)。③業界意見表明大多數流動性便利和信用增強不大可能有外部評級或推測評級,因而委員會提出對所有未評級便利扣除的方法并不適用于此;并對較優的流動性便利和信用增強提出了“對應法”(lookthroughtreatment)。
(6)對具有提早攤還特征的證券化處理方法的更改。
①WP1中對所有具有提早攤還特征的證券化使用固定的信用轉換系數。委員會進一步研究后對具有該特征的未承諾零售風險暴露(uncommittedretailcreditlines)提出了不同的轉換系數。
②更改了對具有提早攤還特征的證券化發起行的資本金要求,發起行應對發起行利息和投資行利息都持有資本金。
③委員會還進一步對具有提早攤還特征的證券化進行了區分:控制性的提早攤還和非控制性的提早攤還,并對兩者提出了不同的處理方法。
另外,WP2中將業界普遍表示歡迎的“自上而下法”中適用于剩余期限為6個月的證券化延長為一年。
3.WP2中對業界質疑問題的保留及解釋。
對于一些業界質疑的問題,委員會堅持了自己的看法,并未進行修改,而是給予了詳盡的解釋:
(1)關于扣除低于KIRB部分的頭寸。
WP1中提出發起行自留或回購部分的信用增強水平如低于KIRB就應當扣除。一些銀行注意到這種做法與支撐IRB框架的信用風險模型不符,提出了異議。委員會給出的解釋是該做法能激勵發起行將蘊含最大風險的高度次級證券化暴露轉移出去,因而是合理的。
(2)關于ABS的風險權重。
在WP1中,對于評級為A-及以上的證券化暴露的ABS風險權重與具有相同評級的非次級公司債券的風險權重相同,而對于低于A-的證券化暴露,其ABS風險權重則低于相同評級的非次級公司債券。業界就這種差異提出了不同意見。委員會的回復認為這種差異是基于兩方面的考慮:首先,厚度不足的次級證券化往往比相同評級的公司債券呈更高的違約率。其次,分散化資產池支撐的證券化多具有系統性風險,因而其邊際風險更高。
此外,WP2就一些尚不明確的細節繼續征詢業界意見,包括有效數量N的確定、非分散的資產池支撐的證券化方法是否進一步調整以及RBA和SFA對資本金要求計算結果到底有多大的差異。
三、資產證券化框架:CP3
CP3的信用風險一一資產證券化框架從501段到606段,分為資產證券化框架下涉及的交易范圍和定義、確認風險轉移的操作要求和對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的處理四部分,以下將對框架內的變更和核心問題進行介紹。
1.與WP2相比,CP3中資產證券化框架的變動。
(1)加入了巴塞爾新資本協議的第三支柱——信息披露,規定了資產證券化的標準法和IRB法下的披露,包括定性披露和定量披露的具體內容。
(2)承諾的零售信用風險暴露和非零售信用風險暴露的信用轉換系數提高為90%(原為80%)。
(3)監管公式的“某一檔次的IRB資本”計算方法由原來的被證券化資產的名義值*[S(L+T)—S(L)]變動為被證券化資產的名義值乘以(a)0.0056*T、(b)(S[L+T]—S[L])中較大者。
(4)新增加了對流動性便利的重疊部分無需持雙份資本的條款。
(5)新增了在銀行無法使用“自上而下法”或是“自下而上法”來計算KIRB的情況下暫時使用的方法。
2.CP3中資產證券化框架的核心問題。
(1)委員會提出確定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所需資本時,必須以經濟內涵為依據,而不能只看法律形式。這項規定適應了資產證券化形式多樣、層出不窮的發展趨勢,同時又賦予了監管當局相當大的靈活性。
(2)CP3特別對發起行的概念給予了說明,是由于CP3中發起行的定義范圍大于一般對發起行的定義,實質上包括一般意義上的發起行、承銷人,也即對該過程進行管理、提供建議、向市場發售證券或提供流動性和/或信用增強的銀行,就會被進而看作是發起行。
(3)發起行可以在計算加權風險資產時將被證券了的資產剔除的相關條件。
(4)CP3對風險暴露的處理方法——標準法和內部評級法中SFA和RBA的適用范圍、操作要求、具體計算給予了詳盡說明。
四、資產證券化框架的最新變動:105號文件及巴塞爾新資本協議
CP3的資產證券化框架部分是業界反應最為強烈的部分之一,也是許多監管當局宣稱不接受CP3的重要原因之一。業界普遍認為CP3中的資產證券化IRB過于復雜,給銀行帶來了負擔。委員會于2003年10月開始對證券化框架進行了修訂,并于2004年1月提出了修改意見稿,主要是簡化了資產證券化框架并推進了處理方法的一致性。
1.委員會考慮對一些未評級的低風險證券化頭寸采用新的處理方法,該方法應能夠體現領先銀行目前的風險管理實踐。委員會將對資產支持商業票據采用內部評估方法(InternalAssessmentApproach)。
2.委員會將簡化SFA。第三次征詢意見稿中的監管公式方法用于處理未評級頭寸,起初業界對它的反映主要集中于其復雜性。進一步,業界質疑SP與目前銀行風險管理實踐的不一致性,但同時也有一些銀行認為SF更具敏感性并愿意采用。簡化后的SF將適用于所有未評級資產支持商業票據的流動性便利和信用增強,并且委員會正在考慮是否設立證券化資產池中暴露的有效數量(N)的上限。
3.委員會考慮增加“自上而下法”和KIRB計算方法的靈活性。銀行反映對用自上而下內部評級法計算的暴露其違約損失率高達100%太保守,委員會正計劃制定更寬松的標準,允許銀行在用“自上而下法”計算證券化暴露的KIRB時,使用自己估算的違約損失率。
4.加強SFA和RBA的一致性以及發起行和投資行處理方法的一致性。無論銀行是發起行還是投資行,也不論是低于還是超過KIRB部分,所有外部評級頭寸都使用RBA方法。同時,委員會同意修改RBA使其風險權重與證券化暴露的內在風險更一致。
5.將調整一些風險權重。
一、國有資產管理會計監管的現實意義
企業之所以加強國有資產的管理,其最終就是為了使國有企業資產能夠增值保值,并優化國有企業的資產結構,在確保公有制經濟的主導地位之下,提高社會生產力,促進社會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所以,對于國有資產的會計監管就必須進行結構改善,才能使資產管理有所保障。
在我國經濟迅速發展和市場經濟體系不斷完善的背景之下,國有資產管理面臨著重要考驗,而對于企業國有資產建立現代化管理體系和提高會計監督管理就顯得尤為重要。一方面,國有資產對于企業的生產經營有其重要性作用,尤其是在會計部門進行成本核算時,國有資產就是其核算內容,所以,就必須處理好會計審計及其監督管理工作,這是企業發展的關鍵一環。另一方面,管理好國有資產及必須加強會計部門監管工作,進行合理的安排,這為企業生存發展奠定了基礎。最后,會計監管工作必須以維護企業的根本利益為基本職能,才能真正實現國有資產的現代化管理。
二、國有資產管理會計監管現存問題
(一)會計監管標準不完善、制度不健全
為了實現會計監管目的,應該確立會計監管的標準。目前,我國對于上市公司雖然已經推行新的會計監管標準,但是,并沒有徹底的廢除掉企業舊的跨級與行業制度等專業核算方式。所以,在建立會計監管的標準上,我國處于新舊會計準則并存的模式。這樣就導致了會計監管沒有相對統一的衡量標準,對于企業的會計信息質量也產生極大的影響。而會計信息質量受到影響甚至會制約企業的發展和進步,不僅對會計監管的效果和效率產生負面作用,更是阻礙了我國集體經濟的全面提升。所以,完善會計監管制度勢在必行。
(二)政府、單位監管不足,制度或落實不到位
對于國有資產的會計監管工作,一直是政府的重要職能所在。然而,我國雖然不斷提高國有資產的會計監管力度,但實施起來仍有不足之處。一方面,會計監管的監督功能相互交叉,分散管理,并沒有形成統一的監督管理。另一方面,由于監督具有多樣性,所以對于設定目標的監督就很難重視起來,而政府單位監督力度相對缺乏,就導致了監督弱化的問題。最后,由于在實施會計監管時,部分執法人員缺乏法制觀念,職業道德修養較差,在執法過程中帶有較大的主觀隨意性,使得監督制度不能準確落實。種種跡象表明,政府、單位應該加強監督管理能力,才能適應當展。
(三)內部監管形同虛設,經濟責任未能落實
企業國有資產的會計監管不僅需要政府加強監管力度,更重要的是完善內部會計監管。目前,我國企業國有資產內部監管仍存在較多問題,內部監管的設置如同虛設,其經濟責任也沒有真切落實。比如企業已建立了監事會和審計委員制,但在對于企業經營是否具有合法科學性、會計信息披露是否真實等提出相關性措施時,監事會并沒有認真的審視其建議和采納,使內部監管流于形式,而另一方面,內部會計人員也具有其局限性。比如企業內部會計監管人員為了謀取私人利益,擅自修改報表數據,調減利潤數據等造假行為,又或是出入會計行業的新人,對會計法律法規規定掌握度不夠,就導致了會計信息質量有所下降,無法保證國有資產的安全性。
(四)對國有資產管理認識不夠,重視程度不夠
目前來看,國有資產會計監管不足,還緣由于企業對國有資產管理認識不夠深刻,重視程度也明顯不足,比如有的認為社會主義公有制財產是屬于整體權益的,資產是否能夠保存完好與自己無關,又或者是有的企業認為只要公司沒有貪污,就是資產流失也無所謂。且對于資產流失的問題,卻沒有做出明確的追查,也缺少經濟責任的追究,所以,在這種情況下,就容易造成企業和個人對國有資產的管理不夠重視,阻礙了企業實現科學合理的資源配置,在一定程度降低了企業的經濟效益,導致國有資產問題愈發凸顯。
三、加強企業國有資產管理會計的監管措施
(一)加大政府監管力度
加大政府監督力度,建立國有資產會審機制對于加強國家的會計監管力度有重要作用。審計機關的設立是依據法律法規而行使的審計監督機構,具有客觀獨立性。所以,提高審計機關對國有資產的管理的會計監管,是有效保障會計監督有效進行的重要手段。政府必須不斷完善監督管理體系,將保護國有資產的安全作為基本的監督職責所在,正確發揮政府的監督職能,以實現國有資產的增值保值為根本目標,建立與國家相適應的審計監管制度,正確劃分各項監管職能所在才是行之有效的方法。
(二)健全制度,落實企業內部監管
企業進行內控的最主要方法就是完善會計監督。所以,企業應該充分利用各機構的職能來提升企業的機構治理。一方面,企業應該建立有效的內部控制機制,保障企業內部監督擁有良好的控制環境;另一方面,擁有國有資產的企業必須按照現代企業的制度發展要求,切實完善企業的治理結構,并充分發揮法律所賦予的職責所在,明確企業各部門的職能,防止企業決策者出現道德風險和錯誤的經營策略,所以,企業只有健全會計監督制度,真正落實內部監管,才能保護國有資產,提高企業機構治理的有效。
(三)加強會計信息系統控制
加強會計信息系統控制,是企業國有資產會計監管的有效方法之一。企業可以根據自身的經濟、策略條件,引進相應的財務管理核算和資產管理等財務辦公軟件。將國有資產的相關管理流程和關鍵控制點嵌入財務軟件當,以解決手工做賬較為粗糙的問題。最后,企業也應該將采購、驗資、固定資產使用和報廢處理等嵌入計算機系統之中,進行嚴格的監控,這不僅利于資產的保護,還能夠防止資產管理貪污舞弊現象發生。
(四)建立崗位責任制
建立崗位責任制,具有保障會計監管有效進行的功能和作用。所以,企業的監管崗位應該設立內部審計委員會,是監管人員具有客觀獨立性,保持其工作地位。針對企業會計信息存在的存缺陷,給予直接向監事董事會報告的權力,保障監管信息能夠有效暢通。并通過財務的業績衡量指標,例如總資產收益率和資產周轉率等財務指標反映企業的資產的綜合利用效果如何,再結合會計監管的相關人員工作情況,進行績效考核,將企業的目標和個人有效的統一起來。
《企業會計準則——固定資產》將固定資產定義為具有以下特征的有形資產:1、為生產商品、提供勞務、出租或經營管理而持有的,2、使用年限超過一年,3、單位價值較高;同時附加了兩個確認條件:①、該固定資產包含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②、該固定資產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盡管《企業會計制度》仍然有固定資產價值判斷標準,但企業在實務中可根據不同固定資產的性質和消耗方式,結合本企業的經營管理特點,具體確定固定資產的價值判斷標準;從而導致了不同企業相同時期的會計信息不再具有可比性,甚至同一企業不同時期的會計信息也不再具有可比性。
此外,《準則》在固定資產折舊年限、折舊方法及減值準備等方面的規定雖然也做了明確、詳細的規定,強調用實質重于形式原則來要求企業進行會計核算與管理;但此舉實際為某些企業人為控制利潤創造了條件,增加了會計信息失真的風險。
二、資產流失現象嚴重
由于企業可以自己確定固定資產的價值判斷標準,使部分企業不完全合理地提高了固定資產的價值判斷標準,使部分本應該進入固定資產核算的資產不再按固定資產進行核算(尤其是部分金額較小的輔助經營設備,如:辦公設備、通信工具、生活用具等),此類資產的管理程序、方式變得粗糙、簡單,使得該部分設備遠未到達使用年限,便被企業當作“廢品”提前處理,使企業資產流失現象加劇。在施工企業這種現象尤其發生的頻繁,通常有的輔助經營設備在一個工程項目(通常為18-24個月)結束后便被變賣、處理,嚴重導致了資產流失現象的發生。
三、影響固定資產使用者的價值體現
由于施工企業生產的特殊性,同一設備在不同項目部、不同使用者之間經常變動;而對于同一設備來說,購置使用初期明顯生產能力高、維修費用低,使用后期則剛好相反,對于使用直線法折舊的企業來說,同一設備前、后期的使用者卻承擔著相同的折舊費用,這就在使用者價值體現時顯失公允、形成了明顯的偏差。隨著施工企業機械化程度的提高,機械使用費在工程造價中的比重也不斷提高(目前,機械使用費在工程造價中通常占18-25%),這種偏差必將愈加突出。
針對施工企業固定資產核算與管理出現的上述問題,筆者考慮能否通過采取以下措施來予以解決:
一、由于《準則》沒有明確固定資產的價值判斷標準,而《企業會計制度》規定的固定資產價值判斷標準似乎已經落后于現在的經濟發展現狀,各企業為了核算的一貫性,勢必自己制定并提高固定資產的價值判斷標準,由于各企業管理者思路的差異,固定資產的價值判斷標準有區別,造成會計信息的不可比性,為消除這種現象的發生,筆者認為可以由施工行業主管部門根據施工行業的生產特點,生產設備、輔助設備的使用特點等因素,由主管部門制定一個固定資產的價值判斷標準、并在經濟環境變化不大時保持相對穩定,使施工企業行業內部的固定資產的價值判斷標準一致,確保施工企業內固定資產的核算與管理保持一致,從而保證行業內部的會計信息具有可比性,保證相當時期施工行業內同一企業會計信息的可比性。
二、為防止企業善意行為導致固定資產會計信息失真,會計人員應加強相關知識的學習和經驗的積累,提高職業判斷力。由于《準則》和相關會計制度中“可選擇性”的范圍擴大,這就要求會計人員必須提高職業判斷能力,使其在對不確定性的事項進行估計和判斷時,力求客觀和公正,避免主觀隨意性。會計職業判斷是會計人員一項重要而富于挑戰性的工作,職業判斷能力的強弱是一個會計人員綜合素質的反映,它不僅需要會計人員對會計理論知識和會計方法的全面理解與準確把握,也需要對企業客觀經濟環境與經營管理目標進行透徹的了解,良好的會計職業判斷能力要求會計人員應具有合理的知識結構和廣泛的知識面,既要精于專業又要有一定廣度,并要熟悉本單位的實際情況,有關部門也應當積極宣傳新的會計準則和各項法規制度,對其要點、難點問題有針對性地進行闡釋和開展討論,同時組織、動員社會力量對會計人員進行全方位、多層次的業務培訓和指導,以便創造良好的外部條件供會計人員學習以有利于提高會計人員的職業判斷力。
三、為防止企業隨意調整固定資產減值準備、折舊方法、折舊年限,惡意造成會計信息失真,財政部門可否頒布相關規定,在會計師事務所對企業進行審計時,不再出具簡單的審計報告,增加一項針對會計信息的等級評估報告或者將審計報告直接改成會計信息評估等級報告;會計師事務所對企業每年的會計信息進行評估,針對會計信息評估結果的等級劃分予以細化,使會計信息使用者能更加清楚、明了地通過會計信息評估等級報告來判斷該企業會計信息的可信程度,而社會有關部門則可以對會計信息評估結果差的企業加強監督,對連續會計信息評估結果差的企業則進行相關處罰、直至停業整頓等。此外,還應加強會計人員職業道德規范教育,使會計人員客觀、公正、合理地處理各方面經濟利益關系的要求,防止會計人員為某些局部利益所誘惑,會計人員良好的職業道德有時還可以對有關制度的缺陷起到部分修正作用。
四、在施工企業主管部門制定固定資產的價值判斷標準后,企業在實務中不能再將金額相對較小的輔助經營設備作為當期費用項目進行賬務處理,企業的固定資產必定變得繁多,管理變得更加費時、費力,為避免企業在固定資產管理方面耗費過多的資源,企業可以將固定資產從購建、使用、再到報廢、變價處理建立一套嚴格的管理制度加以約束,對固定資產進行則進行分級管理,比如:大型、關鍵的固定資產由公司總部核算與管理;項目部管理小金額的、對經營不會產生太大影響的輔助設備,但此類設備的核算與管理必須遵循公司規定的固定資產核算原則,公司總部對此類設備的核算與管理進行監督(如:建立臺賬,在報廢、變價處理此類設備時予以審核、監督),從而有效地避免資產的任意流失。企業為防止固定資產流失的發生,還應加強盤點工作的實施,盤點工作最好由資產管理部門、資產使用部門、財務部門共同參加,全面盤點工作則保證每年進行一次。
五、目前對于施工企業來說,其固定資產核算若采用加速折舊法,基本不符合有關規定的各項條件和要求;然而,如果固定資產采用直線法計提折舊,那么同一固定資產前、后期使用者的價值體現顯然有失公允,而且施工企業的設備使用情況具有較強的季節性,多數設備有冬歇期,這樣更加重了固定資產使用者價值體現的失衡。筆者認為解決這個問題可以采用下列方法來處理:固定資產(由公司總部管理的大型、關鍵設備)的折舊由公司總部每月計提,但公司根據設備的新舊程度參照折舊金額每月對項目部收取租金而不是按折舊金額收取費用,以此來平衡同一設備前、后期實現效益的差異。
目前,盡管我國已制定了《準則》等相關制度,從各方面對固定資產的核算與管理進行了約束,但是,從實務中我們可以發現:善意失誤、惡意利用固定資產核算與管理的變化來人為調整利潤指標等現象還時有發生;因而,筆者認為固定資產的核算與管理體系還需不斷完善,有關固定資產的會計制度建設還任重道遠。
1.1高校資產管理的職責與內容
高校的資產管理職責必須要依托資產管理隊伍實施,因此在構建資產管理隊伍建設時必須要確定資產管理的職責。雖然每所高校的資產管理部門設置具有多樣性,但是資產管理的職責在本質上是相同的:一是認真執行國家的有關規定,根據我國政府部門對高校資產管理工作明確提出的指導辦法,對資產管理工作者須提出相應的要求;二是高校發展對資產管理者提出了新的要求。高校資產是高校從事一切活動的物質基礎,因此高校的自我發展性質決定了對高校資產管理者提出了相應的職責。高校資產管理者的職責必須要符合高校的實際情況才能構建高水平的資產管理隊伍;三是資產是高校辦學的必要資源,資產管理水平決定了高校的管理水平,其本質上是高校對資產經營的過程體現,因而高校資產管理者在工作中要實現高校資產效益的最大化,資產效益最大化成為資產管理的目標。
1.2高校資產管理工作崗位的設置
高校資產管理具有行政管理和專業技術管理的復合特點,因此要針對高校資產管理的工作性質,設定相應的工作崗位,并且明確崗位要求以及工作職能:一是行政管理崗,行政管理崗主要是負責資產使用過程中的行政事務;二是專業技術崗,完成資產管理中技術含量較高的技術工作,比如貴重設備的使用、政府采購標書的編制等,該崗位以專職崗為主;三是技術服務崗,主要是負責資產使用過程中的安全使用和有效維護的技術崗位,比如對高校資產設備的維修、設備試驗等;四是一般服務崗,該崗位是從事資產管理過程中的一些繁瑣事務,主要由基層保管人員和勤工儉學的學生擔任。
2高校資產管理隊伍的現狀
筆者從事高校資產管理工作數年,在主持學校下達的《借助網絡管理平臺推動全員參與國有資產管理的研究》課題中,深切感受到資產管理隊伍提升的重要性。當前我國高校國有資產管理隊伍整體水平雖較以往有所提升,但面對地方院校辦學規模的擴大和向應用技術型高校的不斷深入建設,資產管理隊伍的建設狀況仍不理想,主要表現在:
2.1責任意識有待提高
由于高校主要資產來源于政府財政撥付,因此高校資產管理人員在潛意識中也就沒有盈虧概念,在管理過程中不計提折舊,同時也沒有增值保值的意識,主要體現在:一是高校資產管理者重視高校的資產采購工作,而忽視對資產的日常管理與維護工作,他們將工作重心放在如何爭取財政資金采購更多的資產,導致高校的資產浪費現象比較普遍;二是忽視對科研成果、無形資產的管理。在高校辦學過程中,高校將注意力集中在社會效益層面上,也就是如何購置大量的資產,從而在社會中有較大影響,比如有些高校為了提高自己的社會地位,通過購置大量資產,比如增加高校建設面積、購置先進的教學設備以及新建大量的教學樓、學生宿舍等來提升高校的社會影響力,而對于高校的無形資產卻常常忽視,結果導致高校的許多科研成果只停留在理論層面,而沒有轉化為市場產品,影響其價值的發揮。
2.2考核評價體系有待完善
高校資產管理人員的工作具有行政性和專業性,因此高校資產管理工作比較繁瑣,也就是說資產管理人員從事的工作不易被別人所認可,具體到實踐中,高校資產管理工作屬于高校管理中容易出成績的工作,資產管理的良好是屬于本職工作,而一旦出現失誤就會給高校造成巨大損失,在此習慣認識下,難以對資產管理人員量化考核和評價,因而這些人員較難獲得表彰和晉升,影響了國有資產管理人員的工作積極性。
2.3管理機構和人員缺乏保障
由于高校資產管理工作比較繁瑣,導致高校管理者對于高校資產的重視程度相對較低,為此出現了高校資產管理職能被不同部門劃分的現象,沒有實質上統一的高校資產管理機構,即使設置有資產管理機構的高校,其工作內容也沒有任何實質決策權,導致高校資產管理人員從事資產管理的動力不足。高校資產管理機構與人員得不到保障具體表現為:一是高校資產管理權被賦予給不同的部門,形成三權分離的狀態,即資產所有權歸國家、管理以及使用權歸國資、財務、教務、后勤和其它二級單位,這樣的運行模式必然導致高校資產沒有相對統一的部門行使對資產的統一管理職能;二是從事資產管理的人員具有多重身份。在高校規模不斷擴大的形勢下,高校二級學院的資產規模越來越大,為此需要二級學院設置資產管理員崗位,但是基于高校人力資源限制的影響,高校資產管理員的身份具有多重性,在負責教學或其它管理工作的同時也兼具高校資產管理職責。
2.4責任與創新精神有待提高
高校資產是為高校教學與科研等活動而服務的,高校資產管理工作要緊緊圍繞高校的這些工作而開展,脫離教學與科研等工作的支持,高校資產管理的意義就缺乏實效性,因此高校資產管理工作的本質就是為教學科研這些工作服務,但是在實踐中,高校資產管理者往往缺乏為教學科研服務主動性的理念,其主要表現在:一是高校資產管理者不能主動為教學活動需要的相應儀器設備提供服務;二是高校資產管理者日常工作紀律需要加強和考核;三是只從事自己崗位最低要求的工作,缺乏創新精神,對于高校資產的績效管理時常沒有落實,導致國有資產沒有任何增值。
3提升高校資產管理隊伍建設的措施
3.1轉變傳統高校資產管理理念,樹立以服務教學為中心的意識
高校資產管理者要改變傳統的資產管理習慣,樹立以教學為中心的服務意識,同時要具有奉獻精神。資產管理是高校的一項重要工作,是高校其它工作的物質基礎,因此資產管理人員在面對教學科研一線人員時必須保持良好的服務意識,積極為教學科研人員排憂解難,同時資產管理人員還要具有主動性,要主動與基層工作人員進行溝通,了解教學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并且及時提供服務,在招標、采購儀器設備時一定要充分尊重基層工作者的意見,并且將他們的意見作為資產采購的重要依據。
3.2完善規章制度,嚴格要求資產管理工作者
完善資產管理規章制度,是保證資產管理工作者行為的重要依據,同時是能夠預防資產管理人員出現重大錯誤乃至犯罪的重要保障。資產管理工作者從事高校的物資采購、設備維護、報廢出售等經營管理工作,如果沒有嚴格的制度規范加以約束資產管理者的行為,必然會導致資產管理者出現重大失誤和犯罪,比如近些年我國一些高校所發生的經濟犯罪,相當一部分集中在高校資產管理領域內,因此高校要構建完善的資產管理規章制度,并且要嚴格約束資產管理者的行為,將資產管理工作置于“陽光”下運行。
3.3推動高校領導對資產管理隊伍的重視和支持
高校資產管理隊伍素質的提升,離不開高校領導的支持,因此要取得高校領導對高校資產管理工作的重視和支持力度:一是要設置相應的資產管理崗位。高校資產管理崗位要符合內部控制規范,實現不相容崗位分離,并且根據資產管理工作的不同環節設置獨立的崗位,將預算編制、采購執行、驗收以及付款等工作實施崗位分離,杜絕出現各種經濟犯罪和腐敗行為,同時還要根據不同部門的資產管理形式,建立崗位工作銜接制度,實現不同職能崗位資產管理工作的無縫對接,實現對資產價值的最優管理;二是加強對資產管理人員的培訓力度。高校要加強對資產管理人員的再教育培訓,提高資產管理人員的水平,尤其是在我國高校規模不斷擴大,資產管理工作越來越復雜的情景下,需要資產管理人員具有較強的專業技能,能夠熟練地應用現代信息技術處理資產管理工作中的各種問題,同時還要加強對資產管理人員的職業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增強他們的法律意識,避免違規犯法行為;三是要采取適當激勵機制,提高基層資產管理人員的待遇,縮小同單位不同人員間差距,以減少基層資產管理人員的心理反差。
3.4構建資產管理人員工作績效考核制度
資產管理工作是一項復雜且重復性較多的工作,考慮到資產管理工作者晉級、評聘職稱等較難的現實,各高校要構建以績效考核的工作制度,加快激勵制度改革。在此方面,首先高校要改變傳統的人事管理制度,實行崗位晉升制度,解決從事資產管理的基層人員難以獲得晉升機會的困惑;其次對高校資產管理人員的評價標準也要改變,實施績效考核制度,科學評價資產管理人員的工作業績,提高資產管理人員的工作積極性與創新精神。
3.5強化競爭觀念,實行“擇優錄用、競聘上崗”的選人用人制度
高校要充分重視資產管理工作,優化資產管理隊伍的結構,改變傳統的用人機制,實施競聘上崗,強化崗位責任意識,實現人才資源的優化配置。首先高校要積極吸引優秀管理人員從事資產管理工作。當前資產管理工作對人員要求越來越高,不僅要求具有相應的財務知識,還要具有資產經營知識、資產招投標知識和法律知識等,因此高校要加強對綜合素質較高人員的引進力度;其次在高校內部實施競聘上崗制度,改變傳統的以工作年限排資論輩的上崗制度,將真正有能力、有才華、有激情的人才提拔到領導崗位,帶動高校資產管理工作的整體水平。
4結論
關鍵詞:人力資源;管理理念;產生原因;措施
Abstract: with our country market economy system has been improved gradually, and the enterprise management also had strong improve, human resource is a key enterprise of the powerful. At the present, the talents for the increasingly fierce, the enterprise human resources is also faced with severe challenges, this paper according to human resources management occurrence of several questions discussed, and puts forward the corresponding solutions.
Keywords: human resources; Management idea; Reason; measures
中圖分類號:C29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一、前言
伴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完善,現在我國企業也得到日趨激烈的競爭,在企業人力資源管理這個問題上,企業加緊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是唯一的選擇,科學的企業管理是現代企業制度的重要內容。而人力資源管理又是企業管理中最為關鍵的部分,一個企業只有擁有一流的人才,才會有一流的計劃。一流的領導,才能充分而有效地掌握和應用一流的技術,創造出一流的產品。
二、現代企業人力資源管理出現的問題
1. 缺乏現代人力資源管理的理念。現代人力資源不再把企業中的人(勞動者)看作一種生產成本,而視之為一種資源,視之為人力資本。這種資源是生產過程中唯一具有能動性的資源,通過有效的開發,可以增值。但是,中國幾千年的歷史和文化傳統中積淀形成的“官本位”意識,嚴重影響人本管理思想的發展,一些企業的管理者和人力資源管理者并沒有真正認識到人力資源的重要性,現代人力資源管理的理念以及人才觀還沒有真正形成。
2. 人力資源管理人員整體素質不高,導致人力資源管理與開發職能發揮不到位?,F實當中,有相當多的企業領導對人力資源管理不夠重視,對人力資源管理重要性的認識缺乏高度,重視人力資源利用與開發只停留在口頭與理論上,無切實可行的措施,經營決策,對企業的人力資源管理缺乏長期規劃,人力資本投入不足企業人力資源管理人員對現代人力資源管理理論掌握不系統、不全面,不能主動學習,應用新的理論指導工作,跳不出傳統勞動人事管理框架,仍以事為中心開展工作,忽略“人”的資源開發利用,從而使工作職能發揮不到位。
3. 用人機制僵化,競爭流于形式。一些企業在用人上雖引入了競爭機制,但仍顯呆板、機械,甚至是流于形式,競爭的目的并沒有得到充分體現,含有許多人為因素,不能因事擇人,人盡其才,人與事不能實現最佳組合,出現人才缺乏與人才浪費并存的現象,挫傷員工工作積極性。
4. 缺乏科學合理的績效考評與激勵機制。無系統完整的績效考評體系,考評考核方法不科學,仍然是用幾個簡單的生產指標來考核,對工作態度、責任心、團隊精神等沒有任何考核,評估因素單一,指標體系不合理,考評結果與薪酬的掛鉤率低,績效的優劣對薪酬的影響小,對職務的晉升則影響更小。
三、企業人力資源管理問題產生的原因
1. 觀念落后,沒有把人才視做可以經營的企業資源。由于過去長期受到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的影響,使企業的領導者們缺少憂患意識,認為人力資本一次投入、終身受益的思想根深蒂固,輕視或忽視人力資源的開發和利用,一直未建立起有效的人力資本的經營與保障體系。人力資本的早期投入不足,中、后期的追加投資力度不夠或基本放棄。嚴重影響了我國人力資源的質量,最終影響到企業的經濟效益。改革開放以來,企業在設備技術、產品市場、經營等方面的競爭意識已經有了很大的轉變,但在人力資源管理方面仍受到計劃經濟體制所形成的思維和行為模式的影響,致使自身體制的轉軌以及落后的、傳統的思想觀念的轉變跟不上企業持續發展的需要。
2. 對人的不尊重,導致人才流失。按照馬斯洛的需求理論,人的最高需求是獲得尊重,是實現自我價值。但一些企業對此并不在意,甚至把人僅僅當成是一種會說話的勞動工具即使做得好一些的,也不夠全面。主要體現在:一是不注意對員工的繼續教育和培訓;二是不能與員工進行有效溝通,對員工的意見或建議置之不理;三是大多數企業把經營人才、管理人才和技術骨干混為一談,往往把技術骨干當成經營、管理人才使用,不能人盡其才,發揮所長,干得不舒心。
四、解決企業人力資源管理問題的對策
1. 進行人本管理。對人才的高度重視是“新經濟”的顯著特征,現代企業的競爭在本質上是人才的競爭,人本主義是管理發展的根本方向。所有社會組織(包括企業) 的使命是實現人的全面發展,企業不是單純的經濟組織,而是一種“為人服務”的社會組織,應該承擔相應的社會責任,管理的出發點和歸宿應該是組織利益與員工利益的統一,管理的根本任務是促進人的全面發展。企業要參與員工的職業生涯規劃,企業應真正做到以人為本,科學合理地開發、培養和引導員工,使人盡其才,實現人與事的最佳結合,這不僅有利于促進員工自身的成長發展,也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從而實現企業業績的最大化。
2. 改善領導方式,營造優秀的企業文化。管理者應通過適當的領導方式對員工進行管理和激勵。研究表明,變革型領導方式會對員工產生積極的影響,因此組織在人力資源開發和管理過程中應努力培養、選拔和任用變革型領導類型的管理者。在管理實踐中,領導者應摒棄陳舊、消極的管理手段和生硬粗暴的管理方式,注重建立一種民主、平等、和諧、健康的企業文化,以提高員工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增強企業的凝聚力,將員工個人與組織用情感紐帶緊密聯系在一起,從而使個人與組織得到共同的發展。
3. 提高員工的組織公平感。組織在建立人力資源管理準則時應考慮建立互相理解信任的可能性,而提高員工對組織的公平感,可以增強員工對領導和組織的信任,提高員工對工作的滿意度,從而改善組織成員的行為,提高員工的績效。管理者在實踐中可以通過改善人力資源管理來提高員工的組織公平感。如采取建立科學的績效考評體系和薪酬體系、完善員工參與制度、建立申訴制度和監督制度等措施。管理者要從實際條件出發,積極主動采取各種措施,盡可能做到公平,以保持員工的工作積極性。盡管公平是千百年來人們孜孜以求的目標,而絕對的公平只是一種理想。個體的差異使每個人對公平的理解各不相同,往往對公平產生不同的評判標準。用來分配的資源和采用的形式較多,很難做到絕對的公平。管理者應努力在組織中倡導一種公平的文化,培養和引導員工樹立科學和正確的公平觀。管理者應引導員工在橫向和縱向比較中多角度、全方位,將個人利益、集體利益、國家利益結合起來,將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結合起來,引導員工在社會公平比較中注重科學性和大局觀,從而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員工的組織公平感。
4. 通過基于績效考評結果的人力資源管理決策加強獎懲激勵。企業要把績效考評作為對員工進行激勵的重要基礎,因此,管理者應該按績效考評結果及時做出相應的人力資源管理決策。績效考評的目的在于為薪酬分配、人員調動、培訓與晉升等諸多人力資源管理決策提供科學依據。如果企業不嚴格按照績效考評的結果采取相應的人力資源管理行動,那么即便是再準確、可靠的考評結果也毫無意義,不能對員工起到有效的激勵作用。實踐證明,企業在員工職務晉升方面采取管理職務、技術職務“雙軌”更能體現以人為本、人盡其才、用人所長的理驗,實現人與是的最佳結合。因此,企業應重視績效考評結果的科學分析與正確應用工作,嚴格按照考核結果做出相應人力資源管理決策,這種及時強化和獎懲激勵對于提高員工工作滿意度和調動員工的工作積極性具有重要意義。
5. 了解員工的心理狀況和需要。許多研究表明了員工心理狀況對員工個人和組織的績效作用,為組織中的管理者在平時工作中更好地把握員工的需求提供了具體的有益借鑒。因此,在組織對員工的管理和考核中,應采取業績指標與心理因素指標相結合的方式,加強溝通,從各種渠道了解員工的公平感、工作滿意度、組織承諾、離職意向和組織公民行為等情感因素,考察員工職責內和職責外的工作行為,關注員工的心理需求和心理發展,進行換位思考,通過有效的領導方式和管理措施提高員工的組織公平感和工作滿意度,增強員工的組織承諾和信任感,降低員工的離職意向,從而提高企業效率,減少管理成本,促進企業的健康、有效和持續的發展。通過對心理狀況和需要的測量與分析,企業可以了解員工工作狀態,反省企業管理狀況,為在新的環境下采取合理有效的管理措施提供一個可靠的參考,通過及時改進實際的人力資源管理工作,增強員工士氣和企業凝聚力,從而提高企業的競爭力。
論文關鍵詞:KMV模型,信用風險,違約距離
1.引言
2010年來,國家針對房地產的政策不斷出臺,致使房地產公司發展面臨諸多風險。 2010年11月份,銀監會抽取60家大型房地產公司調研的結果表明:負債率整體上升,資金鏈趨緊金融論文,信用風險已成為房地產公司監管層心頭之患。本文采用修正的KMV模型,以求更適合我國房地產上司公司的特點,更加有效的對數據進行實證研究,分析公司在信用風險管理中應將違約距離控制在哪一個范圍cssci期刊目錄。
2.KMV模型的基本原理
KMV模型是根據Merton將有關期權定價理論運用于風險貸款和證券投資而開發出的一種實用高效的分析模型,用以衡量公司的信用風險。
KMV模型又稱預期違約率模型(expected default frequency,EDF模型),該模型將企業負債看作是買入一份歐式看漲期權,即企業所有者持有一份以公司債務面值為執行價格,以公司資產市場價值為標的歐式看漲期權。如果負債到期時企業資產市場價值V高于其債務D,公司償還債務,企業股東權益的價值為償還債務后的剩余金融論文,即V-D;而當企業資產市場價值小于其債務時,企業則無法償還貸款,選擇違約,股東權益變得毫無價值,股權所有者將會選擇放棄公司的所有權。
KMV模型評價公司信用風險的基本思路是以違約距離DD表示公司資產市場價值期望值距離違約點D (Default Point)的遠近,距離越遠,公司發生違約的可能性越小,反之越大。違約點D通常處于流動負債與總負債面值之間的某一點;違約距離常以資產市場價值標準差的倍數表示。該模型基于公司違約數據庫,根據公司的違約距離確定公司的預期違約概率cssci期刊目錄。
3.KMV模型的計算方法
KMV模型的計算有兩個重要的步驟:一是利用B-S模型倒推出公司資產的市場價值V及其波動率SV;二是計算公司的違約距離DD并得出一個期望違約率EDF。
3.1 計算公司資產價值V和資產波動率SV
由于公司股權市場價值可以采用B-S期權定價模型來構建公司資產價值和股權價值之間的關系,即:
(1)
B-S期權定價模型中公司股票的波動率SE和資產的波動率SV之間存在如下關系: , 金融論文, 聯立得:
(2)
其中,E為公司股權市場價值,V為公司資產價值,N( )為標準正態累積分布函數, ,D為公司違約點,r為無風險利率,t表示當前時間,信用風險評價通常以一年為時段,設定違約距離的計算時間為一年,即T=1。
E、D和SE可以從資本市場上獲得,但公司資產價值V以及公司資產的波動率SV這兩個變量未知金融論文,于是通過(1)和(2)兩個方程組聯立用MATLAB軟件求解,算出這兩個未知數。
3.2計算違約距離DD和期望違約率EDF
違約點D即公司資產價值與公司負債價值相等時的價值,也就是當公司資產價值低于此違約點時,公司就會被視為違約。違約距離DD是指以公司資產價值在風險期限內由當前水平降至違約點的相對距離。假設公司資產價值屬于對數正態分布,計算公式為:
(3)
KMV公司根據違約距離,基于違約數據庫,可以映射出公司的期望違約頻率EDFcssci期刊目錄。由于我國當前還沒有公開的違約的數據庫可以使用,所以我們暫且采用理論上的預期違約頻率來代替。假設公司資產價值服從對數正態分布, 這樣就能利用MATHCAD軟件計算理論上的違約概率,計算公式為:
(4)
4.KMV模型的修正
4.1 股權市場價值E的修正
美國上市公司沒有非流通股,全部為流通股,而我國上市公司的總股本分為非流通股和通通股,二者同權不同價,所以不能簡單地以流通股股價乘以總股本來計算上市公司的股權市場價值。本文對此進行修正,將股權市場價值計算公式確定為:
(5)
其中,N1為流通股股數金融論文,P1為流通股股價,本文選取每季最后一日收盤價為流通股股價,N2 為非流通股股數,P2 為非流通股股價。
4.2 非流通股股票定價問題的修正
我國的國有股轉讓主要是協議轉讓,協議轉讓價格主要是基于每股凈資產的價格上下浮動。本文構造一個線性回歸模型,其中自變量為每股凈資產指標,因變量為股票實際轉讓價格,其對應的回歸方程如下:
(6)
其中,P為國有股實際轉讓價格;X為國有股每股凈資產。
本文選取2009年協議轉讓的50只股票的相關數據利用SPSS.17軟件中最小二乘法進行線性回歸分析,以確定方程(6)中的參數值及檢驗方程的可信度,SPSS回歸分析結果如表1所示cssci期刊目錄。
表1 非流通股定價模型回歸分析結果
未標準化系數
Beta
t
Sig.
B
標準誤差
方程 1
a
.495
.101
4.796
.000
b
.895
.052
.946
一、覆蓋了對金融和非金融企業國有資產的監管
自國資委于2003年成立之后所通過的法規或規章,比如《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和《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下文簡稱“3號文”)等,均未將金融類國有企業納入其中(3號令雖然是國資委與財政部聯合,但不論是國資委還是財政部均認為該規定不能直接適用于金融企業國有資產)。
該法所體現對金融企業國有資產的監管,其一是第11條第二款“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據需要,可以授權其他部門、機構代表本級人民政府對國家出資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以兜底的方式囊括了國資委之外的其他監管部門;其二是第76條“金融企業國有資產的管理與監督,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在肯定了金融類國有企業監管的一般性特征的同時,為金融類企業的特殊立法規定留出了缺口。
二、定義“企業改制”,弱化對次級企業的直接監管
《企業國有資產法》有一個比較明顯的創新,就是明確定義了“企業改制”,僅含三種情形:一是國有獨資企業改為國有獨資公司;二是國有獨資企業或公司改為國有控股公司或非國有控股公司;三是國有控股公司改為非國有控股公司。除此之外,不影響控股地位的國有資產轉讓行為均不屬于“企業改制”。該法定義“企業改制”當然具有多方面的影響,其中之一可能就是加強對涉及控股地位等國有股權轉讓的監管,同時弱化對不涉及控股地位等國有股權轉讓的監管。但這一點在該法中并沒有明文支持,有待后續規定的進一步明確。
另外,對于次級企業監管的弱化,則早在2003年國資委3號文中就有了體現。該文規定,所出資企業決定其子企業的國有產權轉讓,其中,重要子企業的重大國有產權轉讓,需要同級國資部門會簽財政部門后批準。可見,對于企業轉讓其間接持有的國有股權,一般來說不再需要行政審批,而只需要作為其股東的一級國有企業同意即可。
三、以完善公司治理的方式保護企業國有資產
注重以完善公司治理的方式來實現對企業國有資產的保護,可以算是《企業國有資產法》又一個較突出的特點和創新了,其17條第二款便規定國家出資企業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建立健全內部監督管理和風險控制制度。
該法的第34條和40條規定,重要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控股公司的合并、分離、解散、申請破產等,以及企業改制,在“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在做出決定或者向其委派參加國有資本控股公司股東會會議、股東大會會議的股東代表做出指示前,應當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批準”。這表明,涉及國有企業分立、合并、解散、破產、改制等重大行為的,政府審批行為在時間上先于股東大會決議。而在此之前的各項文件均無此規定,相反,3號文甚至要求政府審批的報批文件中就包括公司內部決議文件。
此外,《企業國有資產法》還專節規定了與關聯方交易的限制性條件,也是保護國有資產制度上的一項創新。并且其72條規定,在涉及關聯交易、國有資產轉讓等交易活動中,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有資產權益的,該交易行為無效。在這里,我們看到了《公司法》第22條的身影,可以說,這是《企業國有資產法》在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的同時,與《公司法》在某種程度上的契合。
四、《企業國有資產法》框架下的國有產權轉讓問題舉要
(一)轉讓方式
國務院于2003年和2005年分別轉發的國資委文件《關于規范國有企業改制工作意見的通知》和《關于進一步規范國有企業改制工作的實施意見》中,也進一步明確,國有企業改制包括“轉讓國有控股、參股企業國有股權或者通過增資擴股來提高非國有股的比例”,并且需要履行審批、評估、公開交易等程序性要求。
可見,以認購增資形式稀釋國有股權的,屬于轉讓國有資產的形式之一。在實際操作中,非國有資產認購國有企業的增資擴股導致國有股權比例下降,同樣適用國有資產轉讓的相關規定。
(二)轉讓批準
在目前階段,國有資產轉讓的批準主體包括各級監管部門和所出資企業,即一級企業。其中,對于各級政府直接出資的一級國有企業,由該級政府的國資監管部門批準;對于其間接持股的次級企業,由該一級企業批準,而不再由國資監管機構直接審批。當然,符合特定條件的還需要報同級政府批準。
(三)清產核資
《企業國有資產法》所述“企業改制”并非2002年《利用外資改組國有企業》所稱改組國有企業,后者并沒有國有產權轉讓前后的控股要求,范圍更大。而此前相關規定要求進行清產核資的范圍也較新法為廣。其中3號文規定,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事項經批準或者決定后,轉讓方應當組織轉讓標的企業按照有關規定開展清產核資。
在上述情況下,上位法的“企業改制”與下位法的“國有企業改組”的內涵和外延如何協調,不符合“企業改制”的國有資產轉讓是否有可能免去清產核資程序等等,這些問題也許還有待進一步的解釋。
(四)資產評估
資產評估,通過提供客觀價值標準的方式防止國有資產的賤賣,是從交易價格角度保護國有資產的有效方法?!镀髽I國有資產法》第47條對資產評估的規定為:“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和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合并、分立、改制、轉讓重大財產,以非貨幣財產對外投資,清算或者有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企業章程規定應當進行資產評估的其他情形的,應當按照規定對有關資產進行評估。”目前,非金融類國有企業資產評估適用的辦法是2005年國務院國資委的《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暫行辦法》。根據該辦法,國有資產評估實行核準制和備案制相結合的制度。
國有資產評估的備案制,整體上來說實行“誰批準,誰備案”的制度,即由國務院國資委批準的經濟行為涉及的資產評估項目,由國務院國資委負責備案;經國務院國資委所出資企業(即中央企業)批準的經濟行為涉及的資產評估項目,由該所出資企業(中央企業)備案;地方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及其所出資企業的資產評估項目備案工作分工,由地方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自行規定。
而金融類國有企業的資產評估,目前僅有2001年財政部頒布的《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若干問題的規定》。根據筆者向財政部金融司咨詢的結果,有關金融類國有資產評估的規定正在制定中,而實踐中基本上還是參照國資委的文件操作。
需要注意的是,經過評估并經認可或核準的價格為交易價格的依據,當交易價格低于評估價格90%的時候,必須暫停交易,待獲得原批準機構同意后方可繼續交易。
(五)公開交易
《企業國有資產法》第54條規定,國有資產轉讓應當遵循等價有償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除按照國家規定可以直接協議轉讓的以外,國有資產轉讓應當在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所公開進行。此前,在2002年《利用外資改組國有企業》、2003年3號文、2004年《關于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有關問題的通知》、2006年《關于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有關事項的通知》、[2003]96號(轉發)和[2005]年60號(轉發)等諸多文件中均明文規定了公開市場交易制度,并且規定選擇產權交易所不受行政區劃的限制。
需要注意的是,不論《企業國有資產法》還是上述其他文件,均在要求公開交易的情況下,為協議轉讓國有資產留出了缺口(需要履行特別的批準程序)。2006年《關于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有關事項的通知》列出了允許協議轉讓的條件:
(1)關系國民經濟關鍵行業的,轉讓后仍保持國有控股;(2)如果轉讓行為發生在所出資企業內部,則轉讓方和受讓方應為所出資企業或其全資、絕對控股企業。
但是實踐中,符合了上述兩個條件之一,并不意味著一定可以協議方式轉讓,還需要“按照轉讓方的隸屬關系,中央企業由國務院國資委批準,地方企業由省級國資監管機構批準”。所以在轉讓國有產權的實踐中,仍然要以公開市場交易為原則,以協議轉讓為例外,因為審批部門對協議轉讓的批準非常謹慎。
(六)變更登記
關鍵詞:資產證券化;風險;防范措施
一、世界各國資產證券化的一般風險因素
(一)交易結構風險
資產證券化的運作是通過建立一個嚴謹、有效的交易結構來進行的,論文其融資的成功與否及其效率高低與其交易結構有著密切的關系。其基本交易結構由原始權益人、SPV(SpecialPurposeVehicle,簡稱特殊目標載體)和投資者三類主體構成。從理論上說,只要參與各方遵守所確立的合約,該結構將是一種完善的風險分擔的融資方式。但是,由于不同國家對資產出售有著不同的法律和會計規定,這一方式將面臨結構風險。具體包括:
一是交易定性風險。指根據相關法律,有關部門可能認為發起人與SPV之間的交易由于不符合“真實銷售”的要求,而將發起人在破產前與SPV所進行的交易行為確定為無效交易,使破產隔離安排失效,從而給證券化投資者帶來損失。
二是收益混合風險。指資產產生的現金流與發起人兼服務人的自有現金流相混合,導致SPV在發起人破產時處于一般無擔保債權人的地位,從而給證券投資人帶來損失。
三是實體合并風險。指SPV被視為發起人的從屬機構,其資產、負債與發起人的視同一個企業的資產、負債,在發起人破產時被歸為發起人的資產、負債一并處理,從而給證券投資者帶來損失。
(二)信用風險
信用風險也稱為違約風險。信用風險產生于資產證券化這一融資方式的信用鏈結構。畢業論文從簡單意義上講,信用風險表現為證券化資產所產生的現金流不能支持本金和利息的及時支付而給投資者帶來損失。在資產證券化的整個交易過程中,投資者最依賴的兩方是資產支持證券的承銷商、投資銀行和代表投資者管理和控制交易的受托人。在合約到期之前或在可接受的替代方接任之前,任何一方對合約規定職責的放棄都會給投資者帶來風險,具體包括:
1.承銷商風險。承銷是投資者對資產組合惡化采取的主要防范手段。例如,在應收款支持的融資中,承銷商能直接以其支付行為影響有關潛在資產合約的執行。因為承銷過程的中斷不僅可能導致對投資者的延期支付,而且可能引起整個結構信用質量的下降。所以當應收款支持交易被結構化以后,承銷商在招募說明書中應根據歷史經驗對拖欠、違約及索賠給出相應的說明。
2.受托人風險。雖然受托人的經營狀況不直接影響由應收帳款組合所帶來的現金流量,但它卻在很大程度上決定該資金收妥后的安全性以及該資金轉給投資者的及時性。所以大多數交易有嚴格的規定,按投資者的要求對受托人的經營狀況進行控制,這些規定在一定程度上能為投資者提供實質性保護,但是他們并不能完全消除管理不當的可能性,而這正成為造成風險的潛在因素。正是在這個意義上,有關評級公司已經采取了附加措施以提醒投資者注意這種潛在風險。
(三)可回收條款風險
指發行人和持有者之間合同的條款之一是發行人有權在債券到期前,提前償還全部或部分債券。如果在未來某個時間市場利率低于發行債券的息票利率時,發行人可以收回這種債券,并以按較低利率發行的新債券來替代它。短期贖回等于是由發行人在行使一種期權,以便按更為有利的條件對債務進行再融資。從投資者的角度看,提前償還條款有三個不利之處:
首先,可提前償還債券的現金流量的格局難以確定。其次,當利率下降時,發行人要提前償還債券,投資面臨再投資風險。第三,債券的資本增值潛力減少。醫學論文以住房抵押擔保證券為例,它屬于固定收入證券的一種,但是卻包含一個提前償還條款。住宅所有者難以預料的提前償還風險使投資者面臨再投資風險,并使其原本的資產負債管理計劃落空。
實際上,抵押擔保證券的現金流動時間安排上的不確定性比公司債券和市政債券要大,因為行使提前償還一筆抵押貸款的期權不單純依賴于現行市場利率,它還依賴于每個房產主面臨的特定經濟和非經濟因素。例如,房產主遇到遷移或房屋轉手時,可能會提前償還貸款或者當房產主發現了對自己更有利的二次融資可能性,提前償付也會發生。一般用存續期這一指標來衡量提前償還。存續期是以各支付期的支付現值為權數對支付期加權平均,存續期縮短了則說明發生了提前償還。
(四)利率風險
證券化產品作為固定收益證券的一種,具有和其它固定收益證券類似的各種風險,利率風險就是其中一種。具體而言,證券化產品的價格與利率呈反向變動,即利率上升或下降時,證券化產品的價格就會下跌或上漲。如果投資者將證券化產品持有至到期日,那么證券到期前價格的變化不會對投資者產生影響;如果投資者可以在到期日前出售證券,那么利率的上升會導致資本損失,這就是通常所說的市場風險,也稱為利率風險。利率風險是證券化產品市場上投資者面臨的主要風險之一。證券價格對市場利率變化的敏感程度取決于證券的特征,如證券的成熟、證券的息票利率、利息支付的頻率、本金分期攤還的速度、債務工具當前的收益率、證券中含有的選擇權等。在其它條件相同的情況下,證券化產品的息票利率越高,其價格對利率的變化就越敏感。證券化產品的到期期限越長,其價格相對于利率的變化就越敏感。利率水平越低,證券化產品的價格相對于利率的變化就越敏感。
(五)資金池的質量與價格風險
按照JackM.Guttentag的觀點:銀行具有低估甚至忽略以小概率發生的重大損失事件的傾向。按照該心理定律,忽視低概率、高損失事件,源于人的非理性。人們長期預測能力非但不能隨證券化進程而提高,反倒有進一步短視的傾向,結果使金融市場存在更大的波動和不確定性。因此,在資金池的構建方面,要嚴格評估資金池的質量,警惕發起人將不良資產以良好資產出售,以防人們對風險資產定價僅依據對市場短期的看法,由此而產生低定價的可能,導致實際利潤率曲線低于市場要求的利潤率曲線形成缺口,而且缺口不斷增大,不僅可能給投資者帶來損失,最終還可能引起金融危機。
同時,資產證券化如果定價不合理,就會產生價格差。這種價格差的大小取決于市場正確識別證券化工具價格水平的能力,也就是說,市場需要時間來評價它的價值和風險。應該意識到新工具、新市場中的低定價問題是有代價的,因為新金融工具或市場通常由于存在為合理定價積累經驗的成本,而比成熟市場效率低下,這種學習成本導致低定價交易,會引起近期或未來的虧損。因此證券化等新興市場上存在實際利潤率曲線低于市場要求利潤率曲線的情況??傊?,經驗不足導致新產品在初始階段定價偏低,該階段大量風險積累起來的可能引發風險。
此外,證券化的風險還包括發起人回購資產的道德風險、發起人弱化對出售資產管理的道德風險、信用增級和流動性支持的風險等,這些風險處理不當,將會危及整個金融體系。
二、中國開展資產證券化的特殊風險因素
(一)政策風險
政府在資產證券化形成、發展過程中始終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主要表現在提供制度保障方面(如法律、稅收、利率、監管、投資者保護等)。資產證券化的初期多是政府主導,政府政策的風險不可低估。
比如說,資產證券化本質上體現了財產信托的關系,加之我國現存的法律障礙,所以我國現階段多采用財產信托模式。但是,目前模式沒有嚴格的法律定位,是由政府審批形式推動的,民間模式屬于“球”,面臨較大政策風險。
(二)法律風險
通過財產信托創造的資產證券化產品屬于典型私募產品,不適用我國《證券法》的相關規定,在相關法律沒有正式出臺之前,它的身份并不明確。而且,沒有完善的法律制度,就不能很好地規范各參與方的權利義務,明確收益歸屬,降低操作風險及提供必要的安全性和流動性。此外,中央優先權益登記系統沒有建立,這也為資產證券化帶來了法律風險。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八十條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薄逗贤ā返诎耸邨l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轉讓權利或者轉移義務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币虼撕贤▽鶆杖艘巡扇×恕巴ㄖ髁x”,為資產證券化明確了轉讓的法律條件。但是,資產證券化資產池一般較大,項目繁雜,逐一通知債務人在實踐中既不經濟也不可行。
(三)流動性風險
目前,中國證券化信托產品發展的一個重要限制是流動性問題。證券化產品流動性不足就會要求較高的流動性貼水,大大增加證券化的成本,這就跟證券化“把不流動的資產轉化為高流動的證券”的初衷相去甚遠。因此,提高證券化產品的流動性是中國資產證券化突破模式的核心問題之一。
三、防范我國資產證券化風險的措施
雖然資產證券化可能會遭遇各種各樣的風險,但它是近年來世界金融領域最重大的和發展最快的金融創新,它不僅是一種金融工具的創新,而且是金融市場創新和金融制度創新。它對一國的投融資體制、信用機制、資源配置方式、風險管理和金融監管等金融結構各個方面都產生了深遠影響,并極大地促進了一國金融結構的調整和優化。因此,我們并不能因為害怕風險而放棄這種優質的金融創新,完全可以在總結我國資產證券化探索中的實踐經驗和借鑒發達國家的成功經驗的基礎上,通過構建良好的資產證券化環境和提高監管質量來防范風險。
(一)構建良好的資產證券化環境
1.建立健全資產證券化的法律體系。資產證券化在我國剛剛起步,與其他國家或地區不同,目前并沒有資產證券化的法律,只是以《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資產支持證券交易操作規則》、《資產支持證券發行登記與托管結算業務操作規則》為依據,所以,需要盡快制定《資產證券化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對SPV的法律地位、性質、行為能力、證券發行、二級市場轉讓流通、投資主體、證券化資產的真實出售、破產隔離,以及相關的會計、稅務、土地注冊、抵押、披露等制度做出明確的規定。只有這樣。才能使資產證券化業務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規范運作、降低風險。
2.選擇信用高、實力強的金融機構作為SPV。SPV是資產證券化中的特殊機構。要順利實施資產證券化,就必須盡快建立相對比較穩定的SPV,其業務主要是發行資產證券,并向發起人購買基礎資產和向投資者派發證券收益。目前,SPV主要應考慮有全國性的大銀行和自信實力雄厚的大企業上來設立。另外,從國際經驗來看,在SPV設立過程中應有一定的政府背景,這樣不僅有利于提高資產支持證券的等級,降低運作成本,更有利于開拓資產證券化市場。目前可以由政府出面組建國有獨資公司形式的SPV,也可以在政府的擔保下由發起人自行設立SPV。
3.建立完善的信用評級、增級制度與評級中介機構。信用評級機構和增級機構是資產證券化的主體要素。首先,對于目前國內現有的一些金融機構,如會計事務所、評估事務所等,政府應當出臺相應的規章制度,規范他們的運作,杜絕信用評級工作中的道德風險的發生。其次,政府可以出面設立一家專業從事證券化信用評級服務的機構,或者通過政府特許的方式,選擇一家或幾家國際上運作規范的具有較高資質和聲譽水平的金融中介機構參與到我國的資產證券化業務服務中來。
4.大力發展資本市場,營造資產證券化的市場基礎。近年來,我國保險業、基金業發展迅速,如果能夠在進一步放寬對保險資金、養老基金、醫療基金等社會資金運用的限制,對于資產證券化的順利推行無疑是一個強勁的推動。
5.加強國際合作,打造資產證券化的國際渠道。我國資產證券化的時間短、經驗少,目前國有銀行缺位、中介機構缺乏影響力的情況下,不進行國際合作與交流是不明智的。在這方面,可以考慮從國外聘請資產證券化方面的高級專業人才,與資產證券化經驗豐富的外國投資銀行和中介機構合作,由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抽出部分資產進行打包,面向國際投資者出售等。通過這些合作方式,使我國資產證券化業務走向國際市場,從而降低我國資產證券化的風險,加速我國資產證券化的進程。
(二)強化對資產證券化的監管
資產證券化銜接貨幣市場與資本市場,其涉及部門眾多。而我國財政部、央行、銀監會、證監會等如何形成合力,達成共享利益、共同監管的局面,這是防范資產證券化風險、推動資產證券化發展的至關重要的因素。
1.監管理念
(1)金融監管與金融創新動態博弈。凱恩斯對金融創新的動因提出了規避管制的理論解釋:金融創新主要是金融機構為了獲得利潤而回避政府的管制所引起的。許多形式上的監管,實質上等于隱含的稅收,阻礙了金融機構從事已有的盈利性活動和利用管制以外的利潤機會。因此金融機構會通過創新來逃避政府管制,而當金融創新可能危及金融穩定與貨幣政策時,金融當局又會加強監管,新的管制又會導致新的創新,兩者不斷交替,形成一個相互推動的過程。從博弈論觀點來看,金融機構與監管當局好似蹺蹺板上做游戲的雙方,他們不斷地適應彼此,形成“管制——創新——放松管制或再管制——再創新”的辯證形式,共同推動金融深化和發展的過程。
(2)激勵相容。金融監管成為金融創新動因的重要條件是激勵相容、鼓勵創新的監管理念。監管應當是符合和引導、而不是違背投資者和銀行經理利潤最大化目標的實現。也就是說,監管者應當參照金融機構的經營目標將金融機構的內部管理和市場約束納入監管的范疇,應用這兩種力量來支持監管目標的實現。巴塞爾新資本協議對資產證券化的監管已很好地詮釋了這一點。在制定過程中,委員會始終尊重和重視來自銀行業界的聲音,幾易其稿。同時,對于內部評級方法又提出了以評級為基礎的方法和更為復雜的監管公式方法,以供不同風險管理能力的銀行使用。
(3)風險導向性的審慎監管。英語論文風險導向性的審慎監管強調動態和更富靈活性的監管,提高監管的風險敏感性。巴塞爾新資本協議對資產證券化引人內部評級法其目的就在于增強資本充足率的市場敏感性。同時,委員會賦予了各國監管當局更多的操作靈活性,在資產證券化的認定上注重經濟內涵而非法律形式,這就使得監管當局更能適應資產證券化的動態發展。在第二支柱中,委員會提出監管當局可以視風險轉移程度對資本重組要求進行靈活調整等方面都體現了風險導向性的監管理念。
總之,巴塞爾系列協議對資產證券化監管的演進歷程清晰地反映了國際金融監管理念從常規性監管到資本充足監管再到風險導向監管的演變,體現了當前國際監管領域激勵相容的發展趨勢。對于我國目前逐步推進中的資產證券化,其監管層面不僅應在資本充足上參照巴塞爾新資本協議的一些處理方法,更應在監管理念上逐漸向國際先進的監管理念靠攏。
2.監管的主體和目標、方式和內容
(1)監管主體和目標。對于資產證券化的監管機構,美國為證券交易委員會(SEC),監管目標為保護投資者利益,促進市場的形成和發展。在資產證券化監管方面,以評級公司的眼光看待資產證券化中的問題,應重點履行兩種職能:一是對信息披露監管;二是對虛假、欺詐行為處罰。目前美國資產證券化監管上有兩種趨勢,一是市場增長快,已成為一個重要的融資渠道,監管機構支持這個市場的發展;二是有濫用此種融資工具的風險,如EN.RON,監管機構更注重加大審查力度。根據現階段我國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需要,央行、銀監會和證監會是資產證券化監管的最主要機構。發改委、財政部、國資委等各負責相應監管職責。銀監會對銀行類金融機構和信托等非銀行內金融機構負責監管;保監會對保險類金融機構負責監管;證監會對證券公司、基金公司等負責監管。證券化品種的流通凡是在銀行間市場進行的,可由央行金融市場司等部門負責監督;在交易所或柜臺進行的,可由證監會等部門負責監督。監管目標是保護投資者利益,以促進市場的形成、發展和完善。
(2)監管方式和內容。在監管方式上,美國、13本和韓國均為市場為主導的集中監管模式,實行注冊登記制。美國資產支持證券的發行主要采取案架注冊(SHELFREGISTRATION)的方式,在總的交易項目案架注冊后,對以后每一筆的發行交易不再審查。在發行階段重點審查交易結構及各種合約關系、資產組合方面的技術性指標,投資人認為實質性的信息均要披露,監管機構審查信息披露的全面性、真實性、準確性和及時性。發行后的監管主要是報告制度,一般是半年付息,半年披露一次信息。如發生虛假、欺詐等行為,SEC專門有一個執行部門(人員數量上2倍于其他部門)負責執行。我國資產證券化監管方式也應該是市場為主導的集中監管模式,就目前的實際看,實行注冊登記制尚有困難,可以實行審批或審核制。
在監管內容上,美國SEC主要監管信息披露,在監管資產證券化方面表現了高度的靈活性,有效地結合了法律的規定要求和實踐的需要。如確認ABS的“證券”屬性,將資產證券化活動納入證券法監管范疇;修改SPV的“投資公司”定性,簡化相應的監管要求等。我國監管的內容包括主體資格的認定、證券化品種、交易結構的審查、資產池技術性指標的審查、各種合約關系結構的審核等,最重要的一點,就是審查信息披露的全面性、真實性、準確性與及時性。信用是滲透于資產證券化全過程的,并在證券化中起著基礎作用(沒有信用評級、信用增級,資產證券化就失去了大部分的光輝),因此,中國資產證券化制度創新的關鍵一環就是創建良好的信用環境,包括良好的個人信用環境和政府信用環境。
參考文獻:
[1]萬解秋,貝政新.現資學原理[M].上海:復旦大學出版社,2003.
[2]徐勇.資產證券化,企業融資新途徑[J].投資與證券,20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