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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優秀范文 個人為個人擔保書

個人為個人擔保書賞析八篇

發布時間:2022-07-30 15:45:18

序言:寫作是分享個人見解和探索未知領域的橋梁,我們為您精選了8篇的個人為個人擔保書樣本,期待這些樣本能夠為您提供豐富的參考和啟發,請盡情閱讀。

第1篇

首先我們先來認識一下述職報告的概念。

一、述職報告的概念

述職報告是各級干部及其他崗位責任人在人事考評活動中,向本系統、本部門領導和干部、群眾陳述任職情況、匯報工作實績時,根據職務或職責考核標準進行自我總結和自我評估的書面匯報材料。

述職報告是對任職者進行實際考核的一種重要形式,有利于述職者與各方面溝通關系,有利于提高述職者的思想水平和工作能力。根據寫作目的,述職報告可分為任職期述職報告、年度述職報告和競崗述職報告。

二、述職報告的特點

1.主體的個人性。內容的特定性。作用的考察性。語言的通俗性。

三、述職報告的結構

述職報告的結構由標題、正文和落款三部分組成。

1.標題。一般寫“述職報告”或“我的述職報告”即可;也可采用雙行式標題,還有時間加文種式。正文。由前言、主體、結尾三部分組成。

①前言。簡要交代任職概況,回答何時起任何職,崗位職責是什么及這次述什么內容,有時還要簡要敘述履行崗位職責的主要成績,對自己所任工作的總體評價,以確定述職的范圍和基調。

②主體。根據崗位責任目標,結合上級對本次述職的要求,從德、能、勤、績、廉幾方面出發,分項敘明任職期間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情況,對上級交辦的任務和分管工作的完成情況;做了哪些工作,采取了哪些措施,做出了哪些決策,解決了什么問題,取得了什么成效,獲得了哪些經驗,崗位職責執行的怎樣,工作中的薄弱環節、不足之處及應對措施,下一步打算怎么辦。寫作時要實事求是,突出重點。其主體部分的結構可采用下列幾種形式:

(1)并列式。即按德、能、勤、績、廉等方面的情況、成績、經驗、問題、今后的打算等安排成文。

(2)時間式。即把整個過程按時間順序分成幾個階段,再分別對每個階段的工作進行分析、總結、匯報,找出每一階段的經驗和存在的問題。

(3)主次順序式。即按照述職內容的主次輕重,把()成績、經驗、存在的問題等融為一體,歸納成若干條目,每一條目都冠以序數,標明層次,使全文條理清晰而富有邏輯性。

③結尾。介紹今后工作的設想,也可對全文作概括性的總結,或表達自己的決心。如果主體寫了這方面的內容,結尾則可不寫。落款,包括署名和成文時間。

在現實中,的時候是要求述職者在一定的范圍內面向有關的領導和群眾宣讀自己所寫的述職報告,一般在開頭要加上稱謂,如“各位領導、同志們”、“各位評委”等,在結尾上“以上述職,請予審查”、“歡迎領導及同志們批評指正”、“謝謝大家”等。最后寫述職人姓名和述職時間。

四、述職報告與個人工作總結的區別

1.寫作目的不同。述職報告的寫作目的是向領導和群眾評估、匯報自己的實績等真實情況,以接受領導和群眾的審查和監督。個人工作總結的寫作目的則是為了更好的指導今后的實踐。內容不同。一是回答的問題不同。二是側重點不同。三是反映成績的范圍不同。表達方式不同。個人工作總結可以采用夾敘夾議、敘議結合的手法,而述職報告的主要表達方式是敘述說明而不是議論,一般不宜采用夾敘夾議的表達方式。

第2篇

第一條 為加強公司的內部管理,保證員工遵守公司各項規章制度以及法律法規,防范因特殊崗位員工的失職或違規給公司帶來的風險,維護公司權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公司物流管理部和財務部員工,無論何種用工形式,在接到聘用通知后應馬上著手辦理《擔保書》(見附件)一式三份(公司、擔保人、被擔保人各執一份),并在報到之前交公司核實后方給予辦理入職手續。

第三條 公司從事銷售工作的員工無論何種用工形式,從試用期開始,必須交納不少于3萬元的風險保證金。

第四條 人力資源部全面負責公司員工擔保的管理工作。

二.擔保責任

第五條 在特殊崗位員工(被擔保人)因公違反公司制度或主、客觀原因給河南恩湃電力技術有限公司造成經濟損失應由其個人承擔賠償責任時(包括借款未還私自離職),擔保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六條 擔保人提供擔保的期限為自員工(被擔保人)報到入職之日起至員工(被擔保人)與公司解除勞動關系之后六個月內,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擔保期限的,擔保期限另行約定。

第七條 擔保人擔保額不低于該員工月工資總額的3倍。

三.擔保資格

第八條擔保人可以是員工(被擔保人)的朋友、近親屬,也可是本公司在職員工(但不可互相擔保),同時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擔保人必須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2.具備鄭州市戶籍,并且是電力系統員工。

3.在鄭州市有住所并有正當職業及固定經濟收入來源(由擔保人工作單位提供加蓋其單位公章的收入證明)。

四.擔保核對和變更

第九條 到公司應聘特殊崗位員工在報到入職前須將其擔保人的詳細資料,提交至人力資源部審核。由人力資源部負責與擔保人簽署擔保書,擔保人還須提供身份證原件供核驗及復印存檔。

第十條 公司人力資源部對特殊崗位員工每年核對擔保一次,必要時每半年核對擔保一次或隨時核對擔保。核對方式包括:電話問詢、家訪等。

第十一條 擔保人工作單位、住址、電話或相關信息有變更時,員工應馬上通知人力資源部更新擔保人資料。

第十二條如擔保人因故喪失擔保資格,員工應立即自動按規定另行更換擔保。

第十三條發生以上第十一條、第十二條情況而員工不予呈報事后被察知者,視情節輕重予以處罰。

第十四條員工因故須更換擔保人者,應告知理由并另擇擔保人,重新辦理擔保手續,核準后發還原擔保書。

第十五條公司認為擔保人不適當時,有權隨時通知被擔保人更換擔保。

五.保證金

第十六條員工若沒有符合條件的擔保人為其擔保,可按照員工本人自愿原則向公司交納“保證金”。“保證金”數額不得低于員工月工資總額的3倍;“保證金”可用股金進行沖抵,不足部分交納現金。員工離司后,公司連本帶息返還。本金中現金部分按銀行同期定活兩便存款利率計息,股金不計利息。

第十七條員工在公司工作期間,因公違反公司制度或因主、客觀原因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應由其個人承擔賠償責任時(包括借款未還私自離職)賠償金先從其“保證金”中扣除后,不足部分再由員工償還公司。

六.附   則

第十八條本制度經公司總經理工作會討論通過報董事會審批,自簽發之日起執行。

第十九條本制度由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

 

                                 

附件:《擔保書》

擔保書

擔保人

市(縣)人,自

日起就職于

。本人自愿為

  同志在河南恩湃電力技術限公司特殊崗位工作期間提供經濟擔保,凡因該同志因公違反公司制度或主、客觀原因給河南恩湃電力技術有限公司造成經濟損失應由其個人承擔賠償責任時(包括借款未還私自離職),由本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注:本人出具該證明后愿意河南恩湃電力技術有限公司對我提供的個人信息進行核實,如有不實,本人愿承擔一切責任。

 

擔保人工作單位及聯系電話:        被擔保人工作部門及聯系電話:

          

  

擔保人固定住所地址:               被擔保人固定住所地址:

          

  

擔保人電話:

      被擔保人電話:

 

擔保人身份證號碼:                 被擔保人身份證號碼:

          

  

擔保人(簽名):

           被擔保人(簽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3篇

關鍵詞: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保單保證書;保險

引言

根據《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方法對其財產進行保全,但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即所謂的財產保全擔保。建立財產保全擔保制度的目的在于,通過要求申請人提供擔保,增加其申請成本,防止保全權利的濫用,并在保全措施有誤,對被申請人利益造成損害時,用擔保補償被申請人的損失,保護被申請人的合法利益。但在實行過程中,傳統的財產保全擔保制度的弊端也顯而易見———它不僅大大提高了民事訴訟的成本,使得弱勢的當事人無法提出保全申請,甚至為對方當事人提供了轉移、隱匿財產的機會,大大削弱了財產保全的作用。在此情況下,銀行、保險,以及其他擔保企業紛紛加入訴訟財產保全擔保的行列,通過出具銀行保函、責任保單和保證擔保等形式為保全申請人提供擔保。相較于其他擔保主體的擔保產品,保險公司推出的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具有獨特之處。

一、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概述

(一)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的產生與發展我國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發展始于2012年,由誠泰財產保險經中國保監會云南監管局批準進行創新試點經營,2015年之后平安保險先發,其他保險公司跟進,該保險產品逐漸在全國范圍內推廣起來。尤其在2016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其中第七條規定明確了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的合法地位,進一步推動了國內該保險的發展。

(二)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的作用和優勢責任保險實現訴訟財產保全擔保功能,主要體現在保單的保險責任上。以人保財險的保單條款為例,其保單責任表述為“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財產保全申請并經人民法院裁定同意,但因申請錯誤造成被申請人直接經濟損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不包括港、澳、臺地區法律)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約定負責賠償”。可見,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以保全申請人因申請錯誤而產生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通過責任險特有的“替代性”,將申請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轉由保險人承擔。這樣既避免了申請人經濟賠償的損失,又保障了被申請人的合法權益。雖然在保險公司之前,銀行也通過保函提供訴訟財產保全擔保,以及專業的擔保公司提供擔保服務,但這些擔保或只面向信用等級極高的大企業,或要求申請人在銀行有等量存款,或因擔保人自身償付能力有限,仍無法有效減輕大多數保全申請人的申請成本及風險。相形之下,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面向廣大申請人,門檻低,收取的保費具有杠桿作用,僅僅為保全金額(保額)的約千分之三,遠低于一般擔保企業的擔保服務費率。而且保險企業實力遠高于擔保公司,償付能力足,更有能力實現對被申請人的補償,因此更為法院青睞和接受。

二、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的性質

在《規定》的第七條中,財產保全責任險被表述為針對財產保全的一種擔保方式。那么該險種是擔保嗎?對此學者們展開討論,并持有不同的觀點。意見主要分為兩種,第一種認為遵照《規定》的字面意思,財產保全責任險就是一種擔保,擔保人為保險公司;第二種則認為不應將責任險與擔保混淆,訴訟財產保全責任險本質就是責任險,而非擔保。筆者贊同第二種觀點,具體理由如下:

(一)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合同是典型的雙務性合同,而非保證擔保的單務性質所有的保險合同都是雙務性的,即一方當事人所承擔的義務,必然以某些權利作為對價。在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合同中,雙方就各自承擔的義務以及對應獲得的權利均做出了明確的約定。如投保人、被保險人應承擔如實告知、繳納保費等義務,完整履行以上義務后可獲得出險后獲取保險金的權利;保險人在享有獲取保險費的權利同時,也應承擔及時簽發保單、及時提供理賠服務等義務。可見在這類雙務性合同中,權利和義務均規定明晰,用“適量的”義務交換“適量的”權利,凡未做約定,則不在權利或義務的范圍內。作為單務性合同的一種,保證擔保合同中沒有權利對價的硬性要求,表現為債權人享有保證請求權,而不需要支付任何代價給保證人。這種“無償性”直接導致保證人責任的絕對性和無條件性,除了一般保證下的先訴抗辯權以外,保證人的抗辯權極其有限。

(二)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具有明確的保險標的和保險合同當事人簽訂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合同的當事人為保全申請人和保險公司,前者既是投保人也是被保險人,該保險合同的保險標的則是申請人因申請錯誤而產生的對被申請人的賠償責任。從保險利益關系角度看,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保障的是一種消極的財產利益,即被保險人因偶然事故(保全申請錯誤)發生所蒙受的經濟損失或利益損害(承擔對被申請人的賠償)。和擔保保證是債權人(被申請人)與保證人之間的合同有所區別的是,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合同是由債務人(保全申請人)與保險公司簽訂的。在該責任保險合同下,被申請人并非合同當事人,而是以合同關系人的身份存在的。“關系”表現為,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直接保障對象為被保險人保全申請人,但通過保險人承擔其轉嫁的賠償責任,及時有效支付賠償,間接保障了被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三)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的運作原理不同于保證擔保保險的本質是風險的分散與轉嫁機制,其作用與功能正是本質的具體表現,被保險人和保單關系人都直接或間接獲得保險保障,人們常常將這種保障與保證擔保混淆起來。但從保單的簽訂目的出發,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的簽訂目的并非一般保證擔保合同的保障債權,對投保人而言,其目的在于轉嫁可能的風險損失,而保險人簽訂的目的在于獲得風險的對價保費收入。結合該險種的具體操作看,該合同的主要作用是將被保險人(保全申請人)的賠償責任風險轉嫁給被保險人,并由此衍生出保障債權人(保全被申請人)權益的附屬作用。判定某種行為的法律屬性時,必須從主要功能出發,而非其附屬功能。i因此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的法律屬性應為保險而非保證擔保。同時,在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保單中,保險人對承擔賠償責任的最高限額做出約定,從而確定轉嫁的風險額度。且保險人是在考慮相關法律規定、賠償限額/免賠額(率)、被保險人業務性質種類、同類業務歷史損失情況等因素基礎上,通過精算平衡對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的概率測算費率。這和其他保險產品定價原理并無二致。提供保證的保證人雖然也可以獲得酬金,但該酬金并非根據風險因素精算得出的結果,很多情況下僅僅是債務人出于感激和友善支付的,和保費的性質截然不同。

三、保單擔保書的性質及引發的沖突

(一)保單擔保書的性質根據《規定》第七條,除保單外,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的保險人應當向人民法院出具擔保書,實務中該擔保書也被稱為保單保函。《規定》沒有對擔保書的內容做出要求,但一般以“**人民法院”為抬頭,強調保險公司對財產保全申請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并注明擔保期間,卻未寫明責任限額。從形式上看,擔保書專門向法院而非投保人、被保險人出具,并在出具時附上相關的保單、保險條款、保費支付憑證等。同時,根據接受法院的要求,保險公司在制作保單保函時一般使用“擔保”字樣,實際上法院方也多將其視為一種保證擔保。

(二)保單擔保書與責任保險保單間的沖突法院要求保險公司另外提供保單擔保書的初衷在于進一步確定保險公司的賠償責任,防止保險公司不賠的情況出現。但擔保書的擔保性質顯然與訴訟財產保全責任險的保險性質不同,并由此引發一系列沖突。1.法律關系上的沖突根據保單擔保書的約定,保險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保證擔保”,這說明只要債務人(保全申請人)在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時沒有履行債務,債權人(保全被申請人、法院)就可以要求保證人(保險公司)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而在原有的責任保險模式下,法院并非保險合同的當事人或關系人,發生訴訟保全事故時,應先確認被保險人(保全申請人)的侵權責任,再由保險公司在賠償限額內賠償。2.保險公司承擔責任的沖突現有的保單擔保書并不對保險公司擔保的責任限額做出約定,有的法院甚至要求保險公司將原先寫明的責任限額去除,并在保函中寫明“本擔保函與保險單不一致的,以本擔保函為準”字樣。這導致原責任保險保單中約定的賠償限額無效,保險公司要對可能發生的全部債務承擔責任,承擔的風險大大增加。可見,保單擔保書與責任保險法律屬性的沖突,使得簽訂的責任保險合同價值下降,造成保險公司責任約定不明,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的作用也因此下降。

四、對策建議

(一)去除保單擔保書環節,落實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的地位和作用和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保單對保險責任、保險期限、當事人義務等事項做出明確規定形成鮮明對比的是,保單擔保書尚未有全國范圍統一的標準格式。這造成保單擔保書條款內容因地而異,其中無條件承擔賠償責任的承諾更與原責任險保單免責條款和賠償限額沖突,不僅引發保險公司超業務范圍經營的爭議,更帶來了償付能力監管難題,最終影響到整個訴訟財產保全擔保的健康發展。可見,保單擔保書的存在有畫蛇添足之嫌,與其用擔保書強化保險公司兌現承諾,不如直接去除擔保書,減少對原有責任保險法律關系的干預,完善保單內容,如合同的解除權等,落實其地位與作用。

(二)完善法律法規,進一步確認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的法律屬性對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法律屬性的爭議,以及出具擔保書的做法,是由最高法《規定》第七條引發和確定的。實踐證明,該條規定存在定位不明和與先行法律沖突的問題。筆者認為應在法律法規中明確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的法律屬性為保險,客觀認識保險的作用和局限性,增加保險以外的其他風險管理手段,從而健全整個訴訟保全風險管理體系。

第4篇

信用風險又稱違約風險,是指交易對手未能履行約定契約中的義務而造成經濟損失的風險,即受信人不能履行還本付息的責任而使授信人的預期收益與實際收益發生偏離的可能性,它是金融風險的主要類型。

信用管理,是指授信者對信用交易進行科學管理以控制信用風險的專門技術。

二、信用協議的簽訂

南孚信用管理部根據客戶的風險等級、預計銷售額、存貨周轉時間和賬款回收時間對客戶提出的信用申請予以審批。業務員在信用審批后方能與客戶簽訂銷售合同,將信用條款一并寫入銷售合同或單獨簽訂信用協議。

信用協議簽訂的風險控制點:首先,企業應將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在合同中明確列示,違約金的標準參照銀行規定來執行,起到約束客戶回款、避免拖延付款的作用;其次,應規定對給予客戶的信用條件享有單方面調整的權限,保證在客戶信用狀況變化時,公司可以及時調整客戶信用,盡快收回貨款;最后,涉及抵押、擔保等較為復雜的授信,以單獨的信用協議方式將雙方權利、義務予以明確,若此協議存在與主合同即銷售合同不一致的條款,應視為對銷售合同條款的變更。

三、信用控制

授信中對客戶的信用控制必須將額度和期限兩者結合起來。單一的額度控制類似于傳統的鋪貨形式,給客戶一筆放賬而不管欠款時間的長短,這樣客戶的應收賬齡可能會拉得很長,應收賬款的質量無法保證;而單一的期限控制則可能造成客戶欠款規模失控。無論哪種單一控制方式都是不科學的,信用額度和期限的控制應相輔相成、缺一不可。

信用額度計算的方法很多,比如根據營運資金、凈資產的一定比率來測算、銷售量法等。就我國目前的信息公開程度而言,銷售量法會是比較可行、實用的一種。銷售量法是根據以往或預計的客戶訂貨量和訂貨周期來確定信用額度的方法。以客戶的預計/平均日銷售量為基本數額,以標準信用期限為參數,計算客戶的信用額度,同時將客戶的歷史付款記錄或信用等級作為修正系數。信用額度的計算公式如下:

信用額度=預計/平均日銷售量*信用期限*修正系數

其中,標準信用期限的確定一般以本地區或本行業的一般信用期限為基本參考值,結合客戶存貨周轉和賬款回收的時間,最后根據本企業的發展階段、財務狀況、市場環境、產品競爭力等多種因素進行調整。當然針對不同銷售渠道的客戶,標準信用期限是不同的。

四、授信類型及信用風險防范

授信可以根據時間的長短劃分為短期和長期兩種。短期信用是針對需要對某一筆出貨進行特別放行的授信。長期信用是與特定客戶的所有往來交易都采用先出貨后收款的一種信用支持。

(一)短期信用

短期信用一般用于緩解客戶的資金周轉緊張、節假日備貨需求及其它突發因素。信用期限一般不超過30天;信用額度也是要控制的。

客戶申請短期信用時須填寫申請表,簽字并加蓋公章后原件提交給企業。 標準的短期信用申請表里涵蓋了客戶信息、申請時間、還款時間、申請額度、逾期還款違約金、客戶簽章處,實際就是個簡易版的信用協議。此外對信用風險控制的考慮,在客戶首次申請短期信用時,要求客戶附帶簽署個人擔保書,實現企業和個人擔保的債權雙保險。

(二)長期信用

長期信用的業務類型除了不附帶任何條件的信用交易外,還有信用證結算、票據結算、擔保、分期付款等信用交易方式。南孚銷售結構中,約80%來自傳統渠道,這些客戶多為小規模的有限責任公司、私營企業或個人,本身信用等級較低、信用風險大。為了滿足銷售需要,在賒銷過程中,多采取附帶擔保條件的信用交易方式與此類客戶進行結算,以降低交易帶來的信用風險。純粹的信用交易方式則主要運用于現代渠道、工業配套及出口。 這里我們重點探討下票據結算和擔保這兩大企業常運用的信用交易方式的具體操作及風險控制點。

1、票據結算

在我國,票據包括銀行匯票、商業匯票、銀行本票和支票,目前企業間交易結算常用的是商業匯票中的銀行承兌匯票。銀行承兌匯票是銀行給企業的一種授信,企業只需交納匯票票面金額的一定比例的保證金和費用給銀行,資金占用少,有利于企業的資金周轉;它將企業信用轉換為銀行信用,有效地解決了企業間交易互信;它的流通性較強,可以背書轉讓、提前貼現等。

使用銀行承兌匯票結算時,雙方可以簽訂單獨的付款合同,或在客戶填寫的申請里加入“承兌到期時企業向承兌銀行提示付款后,無法順利解款時,客戶應在幾個工作日內以電匯形式及時還款”這一條款,從而保障企業的權益,控制信用風險。最后,銀行承兌匯票接收時應注意:一是驗證銀行承兌匯票的真實性;二是票面要素是否完備、有無瑕疵;三是關注承兌銀行本身的資質,是否為規模實力較大的銀行。通過以上措施,可以有效保證企業解款的順利進行,及時回收貨款,降低信用風險。

2、擔保

擔保是指法律為確保特定的債權人實現債權,以債務人或第三人的信用或特定財產來督促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制度。根據法律規定,擔保有五種方式,即抵押、保證、質押、留置、定金。其中抵押、保證和質押方式在企業中較常運用。

3、抵押

抵押的標的物通常是不動產,實際操作中多將房產作為抵押物。抵押人可以是客戶本人、公司負責人或自愿為該客戶提供擔保的第三人。

房產抵押授信中的幾個風險控制點:一是房產抵押前,客戶需通過中介機構進行房產評估,并提供房產評估報告;二是辦理房產抵押登記手續并取得房產他項權證;三是授信額度應在抵押的權益價值內且不超過房產評估值的70%為好,并考慮客戶的銷售情況設定;四是盡量要求客戶以商用住房來抵押,客戶無力償還貨款時,通過法院執行商用性質的房產相對容易;五是實地核查房產他項權證的真實性,防止證書造假給公司帶來不必要的信用風險。

4、保證

保證是指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為債務人履行債務而向債權人所做的一種擔保。當客戶信用等級較低時,企業為了降低信用風險,可以要求客戶提供第三方擔保。

第三方擔保可以是個人擔保或其他公司擔保。其他公司擔保較為簡單,企業只需在評估其擔保資格后與其簽署擔保協議并明確擔保方的連帶擔保責任即可。個人擔保的情形較多,當客戶的組織形式為公司制企業時,由公司主要負責人提供個人擔保,能將客戶的有限責任轉換為個人的無限連帶責任,進而有效降低信用風險。此外,個人擔保書中如能列示家庭財產清單并將相關權屬證明作為附件,將為發生壞賬時的貨款回收提供便利;擔保方若已婚,應將夫妻雙方都列為擔保人,避免涉及共有財產的分割問題。

5、質押

質押就是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或者權利移交債權人占有,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質押擔保應當簽訂書面合同,質押合同自成立時生效。對于持有銀行承兌匯票既不想貼現又需要信用支持的客戶來說,匯票質押是個比較好的選擇。匯票質押相比房產質押有兩個優點:辦理手續較便捷、發生壞賬時抵押物的執行力更強。只是企業要注意為提供匯票質押的客戶在質押期內設置信用額度和信用期限,讓客戶交易滾動起來。

第5篇

最新銀行借款合同范本

借款方:________________(簡稱甲方)

貸款方:中國人民建設銀行(簡稱乙方)

根據________號文件批準的________項目,所需資金經甲方申請,乙方審查同意發放外匯貸款。雙方同意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和國務院頒發的《借款合同條例》的規定簽訂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第一條 借款金額:外匯貸款_____________________萬美元。

第二條 借款用途:外匯貸款用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 借款期限: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外匯貸款自第一筆用匯之日起,在______個月之內分期還清全部貸款本息。

第四條 借款利率:外匯貸款年利率為______%,按______個月浮動。乙方每三個月計收一次利息,計息日為每季最后一個月的二十日,第一次提款日到第一次計息日不足一浮動期限的也要浮動利率,此后利率浮動日即為某一計息日。如甲方不能按期付息,則轉入貸款本金計收復利。

第五條 借款支用:甲方根據用款計劃支用貸款,對到期未支用部分,乙方直接將貸款從甲方的貸款戶轉到存款戶。

第六條 借款償還:甲方保證在本合同規定的借款期限內按還款計劃以所借同種外幣償還借款本息(若以其它可自由兌換的外幣償還,按還款日的外匯買賣牌價折算成所借外幣償還)。還款計劃如下:

從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開始還款,共分______次還清。

第七條 還款擔保:本合同項下的借款本息由________作為甲方的擔保人,并由擔保人按乙方的要求向乙方出具擔保函。一旦甲方不能按期償還貸款本息,由擔保單位承擔歸還本金、利息和費用的責任。

第八條 違約責任

1.甲方不按用款計劃用款,其提前支用部分須向乙方支付________的承擔費。乙方因本身責任不按用款計劃提供貸款須向甲方支付________的違約金。

2.甲方如不按合同規定使用貸款,乙方有權停止或收回全部或部分貸款,挪用貸款部分在原貸款利率的基礎上加收100%的罰息。

3.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甲方不能在貸款期限終止日全部還清本息,應在到期日三十天前向乙方提出展期申請。經乙方同意,雙方共同修改合同的原借款期限,并重新確定相應的貸款利率。甲方未經乙方同意不按期歸還的貸款,乙方有權從甲方在任何銀行開立的帳戶內扣收,并從過期之日起,對逾期貸款部分按借款利率加收30%的利息。

第九條 其它規定

1.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乙方有權停止發放貸款并立即或限期收回已發放的貸款。

(1)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情況、報表和各項資料不真實;

(2)甲方與第三者發生訴訟,經法院判決敗訴,償付賠償金后,無力向乙方償付貸款本息;

(3)甲方的資產總額不足抵償其負債總額;

(4)甲方的保證人違反或失去保證書中規定的條件。

2.甲方在還清款前,經營中的資金往來,除乙方同意者外,均須通過在乙方開立的帳戶辦理,不得擅自將資金轉移到其他銀行或者金融機構。

3.乙方有權檢查、監督貸款的使用情況。甲方應向乙方提供有關報表和資料。

4.甲方或乙方任何一方要求變更合同或本合同中的某一項條款,須在事前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在雙方達成協議前,本合同中的各項條款仍然有效。

5.甲方提供的借款申請書、不可撤銷擔保書、工貿合同(或協議)、用款和還款計劃及與合同有關的其它書面材料,均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本合同一式________份,經借貸雙方有權簽字人簽字并蓋章后生效。

貸款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

簽字人:(簽章)________________

借款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

簽字人:(簽章)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簽訂于(地點)__________________

商業銀行借款合同范本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 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貸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鑒于借款人向貸款人申請貸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借款人與貸款人雙方協商一致,特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貸款

1.1 幣種:人民幣。

1.2 額(大寫金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所欠本金的實際金額以貸款人出具的會計憑證為準。

1.3 期限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1.4 本合同項下的貸款用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不得將本合同項下的貸款挪作他用。

第二條 利息及計息方法

2.1月利率:_______。

2.2 一年期以內的短期貸款,遇中國人民銀行調整利率時,本合同利率不作調整。

2.3 一年期以上(含一年)的中長期貸款,遇中國人民銀行調整利率時,根據基準利率的浮動比例,于次季度首月按同比例調整本合同利率。

2.4 貸款利息的計算公式:

貸款利息=本合同約定利率放款金額實際占用天數。其中實際占用天數從放款日開始計算。

2.5 本合同項下貸款按月結息,貸款人在每月的20日向借款人計收利息。貸款最后到期時利隨本清。

第三條 貸款的發放

3.1 借款人在第1.3條確定的期限內可一次或分次辦理手續,向貸款人申請放款。但每次應至少提前3個銀行工作日向貸款人提出申請。

3.2 貸款人在放款前有權審查下列事項,并根據審查結果自主決定是否放款:

(1)借款人是否辦妥有關的政府許可、批準、登記等法定手續及貸款人要求辦理的其他手續;

(2)有關的擔保合同是否已生效。

3.3 貸款人根據《借款憑證》一次或分次向借款人放款。

3.4 放款日和放款金額以《借款憑證》的記載為準;如實際放款日與借款合同和《借款憑證》不一致時,以實際放款日為準。

第四條 還款

4.1 本合同項下的貸款本金的還款日以《借款憑證》的記載為準。

4.2 借款人應按時足額地歸還本合同項下的貸款本金并支付利息。

4.3 借款人在此不可撤銷地授權貸款人從其開立在溫州市商業銀行的存款帳戶中主動劃收貸款本息。

4.4 借款人在征得貸款人同意后可以提前歸還貸款。

貸款人有權按本合同約定的利率向借款人計收提前還款日至《借款憑證》記載的還款日期間的利息。

第五條 借款人陳述與保證

5.1 借款人承認和遵循貸款人的業務制度和操作慣例及本合同項下的操作規程。

5.2 借款人保證配合貸款人調查、審查個人經濟收入、開支、負債等情況,及時、完整、真實、準確地提供貸款人所需的情況和相關材料。

5.3 借款人必須在下列事項發生或可能發生之日起7日內書面通知貸款人:

(1)借款人或其家庭成員的工作狀況、家庭收入發生重大變化;

(2)借款人的家庭發生重大變故;

(3)抵押物發生毀損,價值明顯減少;

(4)質押物的權利價值明顯減少;

(5)保證人的財務發生重大不利變化或不能歸還向金融機構的借款;

(6)發生其他影響借款人償債能力的事件;

(7)借款人通訊地址、電話號碼變更的。

第六條 債權擔保

6.1 本合同項下的貸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復利及相關費用由以下擔保人為借款人向貸款人提供擔保(擔保合同另行簽訂)

(1)由_____________________(保證人)提供保證擔保,保證合同[編號為溫商銀( ) _______年( )保字_____________________號].

(2)由______________(抵押人)提供______________(抵押物)的抵押擔保,抵押合同[編號為溫商銀( )_______年( )抵字______________號].

(3)由___________(出質人)提供______________(質物)的質押擔保,質押合同[編號為溫商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質字______________號].

第七條 違約事件

7.1 下列任一事件均可構成本條所稱的違約事件:

(1)借款人有挪用貸款的行為;

(2)借款人拒不接受貸款人正常的財務監督及經營監督,或者借款人提供虛假材料;

(3)借款人涉及違法活動或刑事案件;

(4)借款人發生第5.3條所列的應通知的任何事項之一,影響借款人的償債能力的。

(5)借款人經營發生嚴重虧損或拖欠任一金融機構任何信貸合同項下本金或利息的;

(6)抵押財產發生毀損,借款人沒有提供新的有效擔保措施;

(7)借款人或擔保人下落不明或無法聯系。

7.2 有違約事件發生時,貸款人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1)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貸款;

(2)單方面宣布本合同項下已發放的貸款本金全部提前到期,并要求借款人立即償還所有貸款本金并結清利。

(3)采取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救濟措施。

第八條 違約責任

8.1借款人未按時足額償還貸款本金,逾期貸款的罰息利率的,在本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百分之______;借款人不按時支付的利息,按逾期借款的罰息利率計收復利。

8.2 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貸款的罰息利率的,在本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百分之______;借款人不按期支付的利息,按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貸款的罰息利率計收復利。

8.3 對借款人所欠的貨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復利及其他費用,借款人不可撤銷地授權貸款人從其開立在溫州市商業銀行的任何帳戶內扣收。

8.4 借款人違約致使貸款人采取訴訟、仲裁等方式實現債權的,借款人應當承擔貸款人為此支付的訴訟費、仲裁費、通知費、催告費、律師費、查詢費、差旅費等實現債權的費用。

第九條 其他約定事項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條 其他條款

10.1 本合同在履行中所發生的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則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一、向貸款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訴;二、提交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

10.2 借款人不可撤銷地授權貸款人向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查詢其本人個人信用報告,用以審核借款人個人貸款申請,并將個人信用信息向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報送。

10.3 本合同項下的《借款憑證》以及雙方確認的相關文件、資料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10.4 本合同經雙方簽訂或蓋章后生效。

10.5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簽約雙方各執一份,副本數份備查。

借款人(簽字或蓋章) 貸款人(公章)

授權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人

第6篇

近年來,伴隨著齊齊哈爾市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化,各種經濟模式的企業風起云涌,人力資源逐步實現市場化配置,職工由“單位人”向“社會人”轉變,改組、改制、兼并、破產的企業日益增多,管理檔案的人員變動頻繁,人員流動規模和速度不斷擴大,企業丟失職工人事檔案的糾紛也隨之增加。在企業職工辦理養老保險手續時,需提供企業職工個人檔案,因部分企業改制后處于停產、半停產狀態,企業職工檔案管理混亂,造成了大部分企業職工檔案丟失、需歸檔的要件不齊全等,嚴重影響了職工切身利益和勞動力市場的正常運轉。為此,部分企業職工相繼到市辦、法院、檔案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等相關部門進行上訪。這一現象引起了齊齊哈爾市檔案局的高度重視,他們把檔案工作為社會保障體系建設服務的認識提高到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和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高度上來,積極查找檔案工作服務大局、服務民生中存在的差距、問題和癥結,依法開展企業職工檔案丟失損毀補建認定工作。2002年以來,共為9181名職工補建檔案,有效維護了企業職工的合法權益,同時為維護社會和諧穩定起到了積極作用,收到了良好成效。

二、堅持以人為本,科學開展企業職工檔案丟失損毀補建認定工作

1.建立行之有效的補建職工檔案工作流程。只有建立健全企業職工檔案內容,才能充分發揮企業職工檔案在供需對接、跟蹤管理方面的作用,才能為企業職工、用工單位和各級行政管理機關提供有效服務。為此,根據《企業職工檔案管理工作規定》的總體要求,齊齊哈爾市檔案局制定了《齊齊哈爾市企業職工檔案丟失辦理補檔工作流程》。要求丟失職工檔案的單位提供以下方面的內容:一是丟失職工檔案單位應分別向市檔案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申請企業補建職工檔案的報告。二是丟失職工檔案單位提供該職工自然狀況。要求單位提供該職工參加工作時間的報告,提供職工簡歷、職工身份證及戶口簿復印件。三是丟失職工檔案單位提供該職工依據性材料。要求丟失職工檔案單位提供該單位任何一年的調整職工工資的原始名冊、企業職工名冊以及企業職工與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等。提供單位所有制性質,以及需補建檔案的職工身份性質。四是證人證言材料。要求丟失職工檔案單位提供該單位2―3名證人證言材料,填寫責任擔保書。責任擔保書中規定,如以后有據可證補建檔案職工不是本單位職工,擔保人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即取消享受企業退休未參加養老保險職工一切相應待遇并追回所發放資金)。同時提供擔保人檔案的相關復制件,如工作調令、歷年調整工資表等。五是在材料組織過程中,要求提供的文件材料必須打印,每份文件材料一式三份,每份文件材料都要加蓋該單位紅色公章。要求證人用藍黑或炭素墨水簽字,畫押要求每份材料為紅色手印,并提供證人的身份證復印件、聯系電話等,從而保證了文件材料的規范統一。

2.堅持原則,最大限度做好企業職工檔案丟失、損毀補建工作。為充分發揮檔案部門的作用,最大限度做好企業職工檔案丟失、損毀補建工作,齊齊哈爾市檔案局積極與勞動保障部門協調溝通,確定由市檔案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認定的補辦材料與原檔案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對于企業職工檔案丟失損毀補建認定的條件,齊齊哈爾市檔案局做出了詳細規定:一是因企業管理不善造成企業職工檔案丟失損毀的給予補建;二是因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造成企業職工檔案丟失損毀的給予補建,如企業發生火災、水災造成企業職工檔案損毀的;三是職工個人因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造成企業職工檔案丟失損毀的給予補建,如企業職工在轉遞職工檔案過程中丟失在汽車上、被盜等。由于工作中既堅持了原則,又把握了工作的靈活性,使企業職工檔案丟失損毀補建認定工作健康有序開展起來。從2006年起,該市企業職工因個人檔案丟失而無法辦理的上訪投訴將至為零。

3.條塊配合,確保企業職工檔案丟失損毀補建認定工作有序開展。企業職工檔案丟失補建工作是一項系統工程。齊齊哈爾市企業職工檔案丟失補建工作之所以能夠健康有序開展,在于市檔案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能夠堅持立黨為公、執政為民,深懷愛民之心,恪守為民之責,善謀富民之策,多辦利民之事,把群眾的安危冷暖時刻放在心上,真心實意幫助群眾排憂解難;在于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和市檔案局等三個部門之間密切配合,各負其責,協同作戰。企業職工檔案丟失損毀補建認定工作中,市檔案局的工作職責是負責丟失損、毀職工檔案補建中各種文件材料認定審核,證人證言材料依法調查取證,確保辦成鐵案。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工作職責是在接到市檔案局關于企業職工檔案丟失補建職工檔案的函后,依照該職工提供的依據性材料負責理順企業職工工資關系、工齡認定、工種認定等勞動管理行政行為。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社會保險科負責確定企業職工工作年限、職工身份、工種、勞動保險關系的認定等,工資科負責理順企業職工工資關系。從齊市職工檔案丟失、損毀補建工作看,99%的職工補建檔案是為了辦理職工養老保險。為此,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的工作職責是在企業職工健全職工檔案后依法為其辦理社會勞動保險手續或者進行其他管理。

三、找準定位,充分發揮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在企業職工檔案丟失損毀補建認定工作中的職能和作用

1.企業職工檔案丟失補建工作有力地維護了企業職工合法權益。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要求各級部門牢固樹立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把人民擁護不擁護、贊成不贊成、高興不高興、答應不答應作為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回顧齊齊哈爾市企業職工檔案丟失補建工作歷程,2002年補建3名職工檔案、2003年補建24名職工檔案,2004年補建30名職工檔案,2005年補建350名職工檔案,2006年補建737名職工檔案,2007年補建3200名職工檔案,2008年補建2850名職工檔案,2009年補建1987名職工檔案。這些補建職工檔案的企業員工,98%為下崗工人,屬于社會“弱勢群體”,補建檔案的主要目的是為了依法享受社會養老保險、最低生活保障、低保轉社保、辦理再就業證等。如果憑經驗辦事、因循守舊,不敢想、不敢試,不做改革的探索者,如果企業再對員工不負責任,相互推諉,企業職工依法享有的合法權益將得不到切實維護,勢必造成不和諧聲音,嚴重影響社會的和諧穩定。

2.權責清晰,檔案依法監管職能得到有效實施。在企業職工檔案丟失補建工作中,齊齊哈爾市檔案局一改過去偏重于業務指導、事后備案的管理方式,走上“前臺”,認真履行職責,積極開展企業職工

丟失檔案補建文件材料審核認定工作,依法督促有關企業實事求是地為丟失職工檔案的員工進行補建。加大檔案違法行為查處力度,對嚴重違法的單位進行了依法查處,如對某開發總院處罰5萬元、齊齊哈爾市中亞工貿總公司收取職工檔案保管費的依法處理等案件執法在社會上反響強烈,有力地維護了檔案法律法規的尊嚴,維護了社會穩定,受到市政府表彰。2008年該市因企業職工檔案丟失越級上訪或者到市政府鬧事的事件僅1件,并得到了依法處理,即齊齊哈爾市釀酒廠廠長牛亞君收取廠內職工檔案保管費案件。2009年市檔案局接待群眾上訪8000人次,做到了群眾高興而來,滿意而歸,在城市和諧社會建設發揮了應有的作用。

第7篇

[關鍵詞]保證制度  保證合同  代價  保證主體

一、中國大陸與香港保證概念的比較

保證制度是一項古老的擔保制度。早在《羅馬法》中就有比較發達的保證制度。現代社會,保證已成為一種普遍、重要的合理擔保方式。在《擔保法》制定之前,《經濟合同法》僅在第15條對保證作了規定,《民法通則》第89條將保證作為債務的擔保形式之一規定下來。此后,對保證更多的是通過司法解釋的方式加以規定,但上述法規對保證做出的規定相對實際仍顯得過于簡單、雜亂和缺乏系統化。為了適應司法審判實際的需要,我國于1995年10月1日起開始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擔保法》第6條將保證定義為“本法所稱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承擔責任的行為。”

因此,保證概念可界定為:“保證就是債權債務關系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的一種擔保制度,如果債務人不履行債務,則由保證人代為履行或承擔因債務不履行而致債權人的損害賠償之責任。”[1]

與中國大陸不同,香港作為普通法系地區,并無明文法典對保證責任作出專門立法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8條,祖國后,原有的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條例、附屬立法和習慣繼續適用。香港保證方面的主要法律根據是普通法的案例原則,引用香港、英國(包括英聯邦)及其它普通法系地區的案例作為判案法理基礎。香港保證法亦包括個別香港法例對保證責任個別方面的特殊規定。

香港保證合同之概念與中國大陸基本相同,即債務人未有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按保證合同的規定承擔履約責任。香港將保證責任分為兩大類,即保證合同及補償合同。在保證合同的情況,債務人承擔第一順序責任而保證人承擔第二順序責任。補償合同乃由一方(保證方或承諾方)向另一方作出承諾,因約定情況出現或發生時補償另一方之損失,例如保險合同和履約合同。在補償合同情況下,保證方或承諾方承擔履約或補償之第一順序責任,即使債權人并無追索或起訴主債務人,主債務合同無效或債權人解除債務人之責任,保證方仍須承擔補償責任。由此可見,補償合同對債權人的保障比保證合同大,而香港一般銀行、財務機構及國際商業慣用的保證合同或保證條款,往往加上“主債務人條款”,注明保證人與主債務人之責任相同,而債權人可視保證人為主債務人,無須先對主債務人起訴而直接追索保證人履行債務責任。

香港法院在判斷一份文件是否屬保證合同或補償合同時,會對文件之內容、條款、當事各方之權利、義務及條款之法律效力進行審查,文件即使采用“保證”或“補償”的字眼,但僅作為參考而并非決定性。

綜上所述,中國大陸和香港法律對保證合同概念界定的共同之處在于:

1、保證人對債權人作出書面承諾,提供人的保證(故又稱“人保”)而并無提供抵押物作為擔保(“物保”)。

2、除合同另有約定,只有在債務人沒有依約償還債務時才可對保證人追索。

二者不同之處在于:保證內涵側重的角度不同。內地的保證制度側重強調“保證人”的保證,明文規定了保證人的保證責任;而香港的保證制度則更側重于對“債務人”的保證,強調的是債務人的保證責任。

二、保證合同的成立要件的比較

(一)書面形式要件

我國《擔保法》第13條規定“保證人與債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保證合同”,規定了“口頭”保證合同不能成立。若保證合同經口頭約定或以書面形式草擬,但未經保證人簽署,保證合同是否有效?我國《合同法》第36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這與衡平法的“部分履行原則”相似。《合同法》第37條規定:“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在簽字或者蓋章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書面合同即使沒有簽字或者蓋章仍可認定其成立。

對沒有簽字或者蓋章的書面合同,確認其效力的準則是: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已經接受履行。即:合同的主要義務已經履行,并非要求合同的義務已經全部履行,已經履行的義務在合同的全部義務中,占據主要的部分。合同義務的主要部分的判斷標準,可以從義務的性質上看,例如私有房屋租賃合同,將租賃的房屋交付給房客使用,就是主要的義務已經履行。

香港于1972年前沿用英國1677年《欺詐法案》的規定,保證合同一定要用書面形式訂立,并經由保證人簽署才有效。因此,口頭保證合同是不能生效的。但香港于1972年通過了法律條訂及改革(綜合)條例第23章,撤銷引用英國《欺詐法案》定下的合同形式規定。因此,在香港,保證法合同與其它合同一樣,可以采用書面或者口頭形式訂立。在實務中,為防止債權人與保證人日后的爭議,債權人通常要求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提供擔保。

香港并無類似中國大陸《合同法》第36條的規定,但債權人對保證人之口頭保證承諾作出起訴時若引用衡平法的“部分履行原則”,舉證時必須無可置疑地能夠證明債權發生乃純粹基于口頭保證合同的存在,而非籠統地提出債權人已對債務人作出貸款或提供貨品、服務。事實上,債權人很難無可置疑地證明債權之發生乃純粹基于口頭保證之承諾,例如:債權人可能基于其與債務人之關系作出貸款,而業主將房子出租予租客乃基于租客承諾支付租金而非由于保證人對支付租金作出擔保。

筆者認為:且不說口頭保證很難舉證,若容許口頭保證生效,將對商業運作造成極大混亂。一般人因礙于情面或一時沖動,往往很容易作出超乎其真實意愿的承諾,況且口頭保證的具體條款、范圍也很難確定。若將其口頭承諾以書面合同形式確認,承諾人(保證人)會冷靜及細心思考合同條款,才決定是否作出有約束性有法律效力的保證承擔。因此,《擔保法》規定“口頭”保證合同不能成立是比較合理的。然而,由于《擔保法》第13條與《合同法》第36條的沖突,若債權人基于保證人口頭承諾而對債務人作出貸款或履行主要義務,在這情況下口頭保證合同是否生效的問題,會極具爭議。我認為日后法律改革應作出相應解釋。

此外,在香港擔保合同(包括保證合同)可由保證人單方面、單向的簽署給予債權人己屬生效,而債權人一般來說無須簽署保證合同。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12月8日公布《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稱《擔保法解釋》)第22條,也確認了單方面出具擔保書的有效性。

(二)保證的代價

我國大陸合同法及有關法律并無類似香港“代價”的概念或制度。要約及承諾成立合同,無須審視是否有“代價”作為支持。香港根據普通法的原則,代價乃合約之要件。除非是以蓋印形式簽訂的合約,否則任何非蓋印合約須由合約雙方給予或由其它人提供代價作為支持合約的成立,否則合約不能生效。代價可以是金錢、服務、或放棄或暫時停止執行合約一方的民事權利。基于合約自由原則,法院不會以代價的大小及實質價值作為判斷合約是否成立、生效之準則,亦不會干預商業行為以及各方面經討價還價談判洽商后達成協議之代價。如果保證合同是加上私人印章或公司印章,則保證合同即使無代價支持,亦對保證人有約束性。

根據“代價”原則,非蓋印形式簽署的保證合同必須有代價支持,作為保證人應為債務人之債務作出還債、履約之保證承諾。保證合同訂立必須得到債權人、保證合同之受益人或其它方面付出或提供的代價,否則保證合同無效。

香港法律修訂及改革(綜合)條例(第23章)第14條規定:保證的代價無須以書面形式表示。任何人以書面形式作出特別承諾,表明對另一人的債項、失責行為或不當作為承擔責任,而該特別承諾由被告的一方或其合法授權行事的其它人簽署,則該項承諾不得只因其代價并無以書面形式表示或不能從書面文件中必然推論出來,而被當作并不具有支持控告作出該承諾的人的訴訟、起訴或其它法律程序的效力。

雖然無須在保證合同上列明代價的具體狀況或形態,但事實上保證必須有代價支持,否則保證合同不能生效。例如保證合同中,保證人對某甲向銀行之借款作出還款保證,則只要銀行對某甲作出貸款,即作為保證作出之代價。

我國《合同法》并無普通法所謂“代價”的概念,亦無“蓋印”形式簽訂合同的制度或對蓋印形式之合同給予任何特殊地位。根據中國大陸法律,合同一方對合同另一方即使無償作出承諾,亦即合同另一方并無直接或間接對承諾付出代價,合同仍可生效。合同的代價即使屬于過去代價,亦即鑒于以往曾發生或現已完成的民事權利義務行為而作出合同上的承諾,亦不影響根據《擔保法》訂立的保證合同之有效性。

根據香港普通法,代價必須于合約訂立同時或之后發生,過去的代價不能算作有效的代價。保證合同若述明:“鑒于銀行已經對某甲作出貸款,保證人現對某甲依期還款作出保證。”在這情況下,香港法庭會因保證乃基于過去代價而判定擔保無效。但假若銀行仍繼續對某甲維持信貸額度或同意暫時不對某甲追討已到期應償還的債項,則可構成有效的保證代價。那么,沒有代價的保證合同能否撤銷?

保證合同的一般形態是:基于保證人和被保證人的特殊或經濟利益關系(例如:股東、合伙人、相關連公司、夫妻、兄弟、甚至朋友),保證人對被保證人的債務作出擔保或保證。保證的代價往往是債權人對被保證人提供貸款或履行債權人與被保證人之間合約的事實。保證人單向地對債權人作出保證,而與債權人并無建立直接的權利義務關系。即保證合同從屬于主債權債務合同。我國大陸擔保法規定,原則上保證人是不能隨意撤銷保證的。

三、 保證人的資格比較

(一)償還能力

《擔保法》第7條規定:“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它組織或公民,可以作保證人。”

據此規定,作為保證人,應當具備清償債務的能力。反而言之:是否不具備清償債務的法人、組織及個人就不能成為保證人?不具備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組織及個人所作出的保證合同是否無效?

代償能力是否為保證人的資格要件?我國《擔保法》第7條說明“代為清償債務能力”是對保證人信譽和信用的保障,是保證人的重要條件,這是因為代償能力是承擔保證責任、達到保證目的的重要物質基礎,沒有代償能力,保證合同可能變成一紙空文,因此,根據這一規定,有意見認為代償能力是保證人的資格要件,否則保證行為無效。同時又有另一種意見認為:代償能力不是且不宜作為保證人的資格要件,在一定條件下無代償能力的人同樣可以作為保證人。

針對人民法院在確認保證合同效力問題上引用《擔保法》第7條判定保證合同無效之情形,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9月14日發出「關于正確確認企業借款合同糾紛案件中有關保證合同效力問題的通知(法〔1998〕85號),通知各級人民法院不應僅以保證人已無財產承擔保證責任而確認保證合同無效,并以此免除保證責任。其后,最高人民法院《擔保法解釋》第14條規定:不具有完全代償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以保證人身份訂立保證合同后,又以自己沒有代償能力要求免除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擔保法解釋》第14條,實質上已推翻了《擔保法》第7條的規定,但《擔保法解釋》第14條僅針對“不具有完全代償能力”保證人訂立的保證有效。這是否意味著“完全無代償能力”之保證人訂立的保證無效?

由于保證本來就是以保證人的一般財產作為擔保,其代償能力是不宜量化的,而且債務的履行往往有一定的期限間隔,在此期間,保證人的代償能力是變化不定的,在瞬息萬變的21世紀,保證人今天有清償債務能力,明天可能喪失此能力,后天又可能恢復(甚至加強)償債能力。因此,把代償能力作為保證人的資格標準很難確定。反之,如果以設立保證時的代償能力為準,到了承擔擔保責任時又減弱了,甚至喪失了,這就失去了擔保的意義,同時如果保證設立時保證人無代償能力,而到了承擔保證責任時又有了代償能力,那保證人就可以保證設立時無代償能力為由認定擔保無效而逃避擔保責任。此外,保證人是為了保證債權的實現,只要能保證或促使債權人債權的實現,保證人即使沒有代償能力也可以成為保證人。通過保證人對債務人的監督、幫助債務人提高或不至于喪失履行義務的能力,或者通過保證人調動他人來幫助債務人提高或不至于喪失履行義務的能力,包括向其它方面籌措資金還債,從而保證債權的實現,所以完全沒有必要一定要求保證人有代償能力。

在香港,任何個人或法人只要具備民事行為能力,不論擁有多少財產都可作任何程度的債務、金額的保證人,代償能力并非香港保證合同之要件。借鑒香港及其它地區的法律實踐,我認為只要保證人具備民事行為能力,在自愿及并無脅迫的情況下作出之保證行為應屬有效,故法律條文規定保證人是否有代為清償能力之情況,并無必要。而且將清償能力作為保證人資格的條件,不利于保護債權人的利益。故筆者贊成駱建華先生的觀點:既然“具有代為清償能力”不是保證人作為保證合同的主體要件,應該將此提法刪除,并將《擔保法》第7條修改為“在接受法人,其它組織或公民作為保證人時,債權人應考慮其是否具有代為清償能力及清償能力的程度。”[2]將“具有代為清償能力”的提法刪除,是以免保證人引用《擔保法》第7條“不具備清償債務能力”作為逃避保證合同責任籍口,令人民法院處理案件時產生混亂。但鑒于保證人可能與債務人存在某種密切利益關系,如保證人乃債務人之董事、法人代表、股東、合伙人及親屬關系,一定程度上影響甚至操縱債務人的業務運作。即使這些人無代償能力,但作為保證人,更能保障債務人遵循最大商業效益的原則運作,以免保證人因債務人因虧損而受牽連。所以作為“提醒”債務人的借貸風險,建議對《擔保法》第7條進行修改。

(二)保證人的除外規定

《擔保法》第8條規定:“國家機關不得為保證人,但經國務院批準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之所以這樣規定是因為,國家機關是國家權利行使機構,以國家的名義行使管理社會的職能。它不是獨立核算的經濟實體,無權以國家的財政撥款去為他人的經營活動作擔保,否則會使國家機關失去必要的經濟條件而使管理職能無法履行。但如果有國家機關違反法律規定非法提供擔保的,又應擔負何種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擔保法解釋》第3條規定:“國家機關……違反法律規定提供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因此給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根據擔保法第5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理。”有關責任問題,一種意見認為,主合同當事人明知法律規定國家機關不能作保證人,仍要求國家機關提供擔保,對由此造成的損失應由主合同當事人承擔過錯責任,國家機關明知自己不得提供擔保仍為之,也有過錯,可追究法定代表人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乃至刑事責任,但國家機關不承擔民事責任;第二種意見認為,國家機關明知法律規定不得作保證人乃提供擔保,過錯在于保證人,國家機關對無效保證,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第三種意見認為,國家機關為他人提供擔保,保證人與主合同債權人存在締約時的共同過錯,主合同債權人有未審查主體資格的過錯,而保證人有故意違法的過錯,國家機關與主合同債權人應承擔各自相應的民事責任。毛亞敏在《擔保法論》(中國法制出版社第1997年)中認為第三種意見是可取的,保證合同無效,主要是國家機關違法擔保所致,有過錯就應承擔民事責任,這符合民法原則。

國家機關用什么財產來承擔民事責任呢?對此,國務院和最人民高法院存在不同規定。由于規定不一,給司法實踐造成了操作上的困難。國家機關承擔無效保證的過錯民事責任,用預算內資金還是預算外資金承擔,此外,資金是否包含國家機關擁有的財產亦無清楚界定,須以立法或司法解釋作出統一規定。

在香港,以特區政府名義,或特區政府部門名義,或特區政府設立的公共機構、法團組織,享有法人地位及可訂立各類合約,包括作為保證人的合約,故并無類似我國大陸《擔保法》第8條的限制。香港法例第一章釋義及通則條例第59條規定政府部門或公職人員簽訂之合約,視作該公職人員擁有法團身份。當然,香港政府部門或政府屬下公共機構、法團組織須在其職權范圍內從事與其性質相符的活動。

此外,《擔保法》第9條規定: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為保證人。香港保證制度中亦無此硬性規定。但筆者卻認為內地這樣規定是正確的。眾所周知,這些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絕大多數情況下的財產主要體現為固定資產(如辦公樓、教學樓、學生宿舍等),如允許它們作為保證人,有可能會變賣這些固定資產用于承擔保證責任,這勢必會影響其正常職能的履行,甚至喪失其履行社會公益職能的條件,進而影響正常的社會秩序。實際上近年來一些私立學校違法提供擔保導致學校倒閉的事件,已說明規定“學校、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為保證人”是有必要的。當然,有些事業單位實行事業單位編制、企業化管理,如出版社、律師事務所等,它們并非公益法人,所以不應將它們排除在保證人之外。

注釋:

[1]沈富強:《保證法律實務》,立信會計出版社,2000年6月第1版

    [2]駱建華《保證制度比較研究》,中國民商法網-港澳臺法律,2003年3月

摘要:

[1]孔祥俊:《擔保法及其司法解釋的理解及適用》,法律出版社,2001年6月第1版

    [2]沈富強:《保證法律實務》,立信會計出版社,2000年6月第1版

    ]

    [3]駱建華《保證制度比較研究》,中國民商法網-港澳臺法律,2003年3月

    [4]法律思想網

第8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的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凡依法由稅務機關征收的各種稅收的征收管理,均適用稅收征管法及本細則;稅收征管法及本細則沒有規定的,依照其他有關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作出的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一律無效,稅務機關不得執行,并應當向上級稅務機關報告。

納稅人應當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履行納稅義務;其簽訂的合同、協議等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一律無效。

第四條國家稅務總局負責制定全國稅務系統信息化建設的總體規劃、技術標準、技術方案與實施辦法;各級稅務機關應當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的總體規劃、技術標準、技術方案與實施辦法,做好本地區稅務系統信息化建設的具體工作。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積極支持稅務系統信息化建設,并組織有關部門實現相關信息的共享。

第五條稅收征管法第八條所稱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保密的情況,是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商業秘密及個人隱私。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稅收違法行為不屬于保密范圍。

第六條國家稅務總局應當制定稅務人員行為準則和服務規范。

上級稅務機關發現下級稅務機關的稅收違法行為,應當及時予以糾正;下級稅務機關應當按照上級稅務機關的決定及時改正。

下級稅務機關發現上級稅務機關的稅收違法行為,應當向上級稅務機關或者有關部門報告。

第七條稅務機關根據檢舉人的貢獻大小給予相應的獎勵,獎勵所需資金列入稅務部門年度預算,單項核定。獎勵資金具體使用辦法以及獎勵標準,由國家稅務總局會同財政部制定。

第八條稅務人員在核定應納稅額、調整稅收定額、進行稅務檢查、實施稅務行政處罰、辦理稅務行政復議時,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責任人有下列關系之一的,應當回避:

(一)夫妻關系;

(二)直系血親關系;

(三)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

(四)近姻親關系;

(五)可能影響公正執法的其他利害關系。

第九條稅收征管法第十四條所稱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并向社會公告的稅務機構,是指省以下稅務局的稽查局。稽查局專司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稅、抗稅案件的查處。

國家稅務總局應當明確劃分稅務局和稽查局的職責,避免職責交叉。

第二章稅務登記

第十條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對同一納稅人的稅務登記應當采用同一代碼,信息共享。

稅務登記的具體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制定。

第十一條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向同級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定期通報辦理開業、變更、注銷登記以及吊銷營業執照的情況。

通報的具體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聯合制定。

第十二條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向生產、經營地或者納稅義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如實填寫稅務登記表,并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提供有關證件、資料。

前款規定以外的納稅人,除國家機關和個人外,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辦理稅務登記的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稅務登記證件的式樣,由國家稅務總局制定。

第十三條扣繳義務人應當自扣繳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扣繳稅款登記,領取扣繳稅款登記證件;稅務機關對已辦理稅務登記的扣繳義務人,可以只在其稅務登記證件上登記扣繳稅款事項,不再發給扣繳稅款登記證件。

第十四條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變更登記的,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第十五條納稅人發生解散、破產、撤銷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前,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按照規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注冊登記的,應當自有關機關批準或者宣告終止之日起15日內,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納稅人因住所、經營地點變動,涉及改變稅務登記機關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登記前或者住所、經營地點變動前,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并在30日內向遷達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納稅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其他機關予以撤銷登記的,應當自營業執照被吊銷或者被撤銷登記之日起15日內,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第十六條納稅人在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前,應當向稅務機關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罰款,繳銷發票、稅務登記證件和其他稅務證件。

第十七條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開立基本存款賬戶或者其他存款賬戶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書面報告其全部賬號;發生變化的,應當自變化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書面報告。

第十八條除按照規定不需要發給稅務登記證件的外,納稅人辦理下列事項時,必須持稅務登記證件:

(一)開立銀行賬戶;

(二)申請減稅、免稅、退稅;

(三)申請辦理延期申報、延期繳納稅款;

(四)領購發票;

(五)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

(六)辦理停業、歇業;

(七)其他有關稅務事項。

第十九條稅務機關對稅務登記證件實行定期驗證和換證制度。納稅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持有關證件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驗證或者換證手續。

第二十條納稅人應當將稅務登記證件正本在其生產、經營場所或者辦公場所公開懸掛,接受稅務機關檢查。

納稅人遺失稅務登記證件的,應當在15日內書面報告主管稅務機關,并登報聲明作廢。

第二十一條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到外縣(市)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持稅務登記證副本和所在地稅務機關填開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向營業地稅務機關報驗登記,接受稅務管理。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外出經營,在同一地累計超過180天的,應當在營業地辦理稅務登記手續。

第三章賬簿、憑證管理

第二十二條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或者發生納稅義務之日起15日內,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賬簿。

前款所稱賬簿,是指總賬、明細賬、日記賬以及其他輔賬簿。總賬、日記賬應當采用訂本式。

第二十三條生產、經營規模小又確無建賬能力的納稅人,可以聘請經批準從事會計記賬業務的專業機構或者經稅務機關認可的財會人員代為建賬和辦理賬務;聘請上述機構或者人員有實際困難的,經縣以上稅務機關批準,可以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建立收支憑證粘貼簿、進貨銷貨登記簿或者使用稅控裝置。

第二十四條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件之日起15日內,將其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納稅人使用計算機記賬的,應當在使用前將會計電算化系統的會計核算軟件、使用說明書及有關資料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納稅人建立的會計電算化系統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并能正確、完整核算其收入或者所得。

第二十五條扣繳義務人應當自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扣繳義務發生之日起10日內,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稅種,分別設置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賬簿。

第二十六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會計制度健全,能夠通過計算機正確、完整計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情況的,其計算機輸出的完整的書面會計記錄,可視同會計賬簿。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會計制度不健全,不能通過計算機正確、完整計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情況的,應當建立總賬及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其他賬簿。

第二十七條賬簿、會計憑證和報表,應當使用中文。

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時使用當地通用的一種民族文字。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可以同時使用一種外國文字。

第二十八條納稅人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安裝、使用稅控裝置,并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報送有關數據和資料。

稅控裝置推廣應用的管理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另行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后實施。

第二十九條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完稅憑證、發票、出口憑證以及其他有關涉稅資料應當合法、真實、完整。

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完稅憑證、發票、出口憑證以及其他有關涉稅資料應當保存10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章納稅申報

第三十條稅務機關應當建立、健全納稅人自行申報納稅制度。經稅務機關批準,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可以采取郵寄、數據電文方式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

數據電文方式,是指稅務機關確定的電話語音、電子數據交換和網絡傳輸等電子方式。

第三十一條納稅人采取郵寄方式辦理納稅申報的,應當使用統一的納稅申報專用信封,并以郵政部門收據作為申報憑據。郵寄申報以寄出的郵戳日期為實際申報日期。

納稅人采取電子方式辦理納稅申報的,應當按照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和要求保存有關資料,并定期書面報送主管稅務機關。

第三十二條納稅人在納稅期內沒有應納稅款的,也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納稅申報。

納稅人享受減稅、免稅待遇的,在減稅、免稅期間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納稅申報。

第三十三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納稅申報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的主要內容包括:稅種、稅目,應納稅項目或者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項目,計稅依據,扣除項目及標準,適用稅率或者單位稅額,應退稅項目及稅額、應減免稅項目及稅額,應納稅額或者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額,稅款所屬期限、延期繳納稅款、欠稅、滯納金等。

第三十四條納稅人辦理納稅申報時,應當如實填寫納稅申報表,并根據不同的情況相應報送下列有關證件、資料:

(一)財務會計報表及其說明材料;

(二)與納稅有關的合同、協議書及憑證;

(三)稅控裝置的電子報稅資料;

(四)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和異地完稅憑證;

(五)境內或者境外公證機構出具的有關證明文件;

(六)稅務機關規定應當報送的其他有關證件、資料。

第三十五條扣繳義務人辦理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時,應當如實填寫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并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的合法憑證以及稅務機關規定的其他有關證件、資料。

第三十六條實行定期定額繳納稅款的納稅人,可以實行簡易申報、簡并征期等申報納稅方式。

第三十七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確有困難,需要延期的,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稅務機關提出書面延期申請,經稅務機關核準,在核準的期限內辦理。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的,可以延期辦理;但是,應當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稅務機關報告。稅務機關應當查明事實,予以核準。

第五章稅款征收

第三十八條稅務機關應當加強對稅款征收的管理,建立、健全責任制度。

稅務機關根據保證國家稅款及時足額入庫、方便納稅人、降低稅收成本的原則,確定稅款征收的方式。

稅務機關應當加強對納稅人出口退稅的管理,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第三十九條稅務機關應當將各種稅收的稅款、滯納金、罰款,按照國家規定的預算科目和預算級次及時繳入國庫,稅務機關不得占壓、挪用、截留,不得繳入國庫以外或者國家規定的稅款賬戶以外的任何賬戶。

已繳入國庫的稅款、滯納金、罰款,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預算科目和預算級次。

第四十條稅務機關應當根據方便、快捷、安全的原則,積極推廣使用支票、銀行卡、電子結算方式繳納稅款。

第四十一條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條所稱特殊困難:

(一)因不可抗力,導致納稅人發生較大損失,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受到較大影響的;

(二)當期貨幣資金在扣除應付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后,不足以繳納稅款的。

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可以參照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的批準權限,審批納稅人延期繳納稅款。

第四十二條納稅人需要延期繳納稅款的,應當在繳納稅款期限屆滿前提出申請,并報送下列材料:申請延期繳納稅款報告,當期貨幣資金余額情況及所有銀行存款賬戶的對賬單,資產負債表,應付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等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支出預算。

稅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延期繳納稅款報告之日起2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不予批準的,從繳納稅款期限屆滿之日起加收滯納金。

第四十三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經法定的審批機關批準減稅、免稅的納稅人,應當持有關文件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減稅、免稅手續。減稅、免稅期滿,應當自期滿次日起恢復納稅。

享受減稅、免稅優惠的納稅人,減稅、免稅條件發生變化的,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5日內向稅務機關報告;不再符合減稅、免稅條件的,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未依法納稅的,稅務機關應當予以追繳。

第四十四條稅務機關根據有利于稅收控管和方便納稅的原則,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委托有關單位和人員代征零星分散和異地繳納的稅收,并發給委托代征證書。受托單位和人員按照代征證書的要求,以稅務機關的名義依法征收稅款,納稅人不得拒絕;納稅人拒絕的,受托代征單位和人員應當及時報告稅務機關。

第四十五條稅收征管法第三十四條所稱完稅憑證,是指各種完稅證、繳款書、印花稅票、扣(收)稅憑證以及其他完稅證明。

未經稅務機關指定,任何單位、個人不得印制完稅憑證。完稅憑證不得轉借、倒賣、變造或者偽造。

完稅憑證的式樣及管理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制定。

第四十六條稅務機關收到稅款后,應當向納稅人開具完稅憑證。納稅人通過銀行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可以委托銀行開具完稅憑證。

第四十七條納稅人有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條或者第三十七條所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有權采用下列任何一種方法核定其應納稅額:

(一)參照當地同類行業或者類似行業中經營規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納稅人的稅負水平核定;

(二)按照營業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費用和利潤的方法核定;

(三)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動力等推算或者測算核定;

(四)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采用前款所列一種方法不足以正確核定應納稅額時,可以同時采用兩種以上的方法核定。

納稅人對稅務機關采取本條規定的方法核定的應納稅額有異議的,應當提供相關證據,經稅務機關認定后,調整應納稅額。

第四十八條稅務機關負責納稅人納稅信譽等級評定工作。納稅人納稅信譽等級的評定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制定。

第四十九條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有獨立的生產經營權,在財務上獨立核算,并定期向發包人或者出租人上繳承包費或者租金的,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應當就其生產、經營收入和所得納稅,并接受稅務管理;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發包人或者出租人應當自發包或者出租之日起30日內將承包人或者承租人的有關情況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發包人或者出租人不報告的,發包人或者出租人與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承擔納稅連帶責任。

第五十條納稅人有解散、撤銷、破產情形的,在清算前應當向其主管稅務機關報告;未結清稅款的,由其主管稅務機關參加清算。

第五十一條稅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條所稱關聯企業,是指有下列關系之一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

(一)在資金、經營、購銷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間接的擁有或者控制關系;

(二)直接或者間接地同為第三者所擁有或者控制;

(三)在利益上具有相關聯的其他關系。

納稅人有義務就其與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向當地稅務機關提供有關的價格、費用標準等資料。具體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制定。

第五十二條稅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條所稱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是指沒有關聯關系的企業之間按照公平成交價格和營業常規所進行的業務往來。

第五十三條納稅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與其關聯企業之間業務往來的定價原則和計算方法,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后,與納稅人預先約定有關定價事項,監督納稅人執行。

第五十四條納稅人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可以調整其應納稅額:

(一)購銷業務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作價;

(二)融通資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過或者低于沒有關聯關系的企業之間所能同意的數額,或者利率超過或者低于同類業務的正常利率;

(三)提供勞務,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勞務費用;

(四)轉讓財產、提供財產使用權等業務往來,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業務往來作價或者收取、支付費用;

(五)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業務往來作價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五條納稅人有本細則第五十四條所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調整計稅收入額或者所得額:

(一)按照獨立企業之間進行的相同或者類似業務活動的價格;

(二)按照再銷售給無關聯關系的第三者的價格所應取得的收入和利潤水平;

(三)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費用和利潤;

(四)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

第五十六條納稅人與其關聯企業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支付價款、費用的,稅務機關自該業務往來發生的納稅年度起3年內進行調整;有特殊情況的,可以自該業務往來發生的納稅年度起10年內進行調整。

第五十七條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條所稱未按照規定辦理稅務登記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包括到外縣(市)從事生產、經營而未向營業地稅務機關報驗登記的納稅人。

第五十八條稅務機關依照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扣押納稅人商品、貨物的,納稅人應當自扣押之日起15日內繳納稅款。

對扣押的鮮活、易腐爛變質或者易失效的商品、貨物,稅務機關根據被扣押物品的保質期,可以縮短前款規定的扣押期限。

第五十九條稅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所稱其他財產,包括納稅人的房地產、現金、有價證券等不動產和動產。

機動車輛、金銀飾品、古玩字畫、豪華住宅或者一處以外的住房不屬于稅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所稱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

稅務機關對單價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稅收保全措施和強制執行措施。

第六十條稅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所稱個人所扶養家屬,是指與納稅人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直系親屬以及無生活來源并由納稅人扶養的其他親屬。

第六十一條稅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條、第八十八條所稱擔保,包括經稅務機關認可的納稅保證人為納稅人提供的納稅保證,以及納稅人或者第三人以其未設置或者未全部設置擔保物權的財產提供的擔保。

納稅保證人,是指在中國境內具有納稅擔保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經濟組織。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沒有擔保資格的單位和個人,不得作為納稅擔保人。

第六十二條納稅擔保人同意為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的,應當填寫納稅擔保書,寫明擔保對象、擔保范圍、擔保期限和擔保責任以及其他有關事項。擔保書須經納稅人、納稅擔保人簽字蓋章并經稅務機關同意,方為有效。

納稅人或者第三人以其財產提供納稅擔保的,應當填寫財產清單,并寫明財產價值以及其他有關事項。納稅擔保財產清單須經納稅人、第三人簽字蓋章并經稅務機關確認,方為有效。

第六十三條稅務機關執行扣押、查封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時,應當由兩名以上稅務人員執行,并通知被執行人。被執行人是自然人的,應當通知被執行人本人或者其成年家屬到場;被執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到場;拒不到場的,不影響執行。

第六十四條稅務機關執行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的規定,扣押、查封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時,參照同類商品的市場價、出廠價或者評估價估算。

稅務機關按照前款方法確定應扣押、查封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的價值時,還應當包括滯納金和扣押、查封、保管、拍賣、變賣所發生的費用。

第六十五條對價值超過應納稅額且不可分割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稅務機關在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或者納稅擔保人無其他可供強制執行的財產的情況下,可以整體扣押、查封、拍賣,以拍賣所得抵繳稅款、滯納金、罰款以及扣押、查封、保管、拍賣等費用。

第六十六條稅務機關執行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的規定,實施扣押、查封時,對有產權證件的動產或者不動產,稅務機關可以責令當事人將產權證件交稅務機關保管,同時可以向有關機關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機關在扣押、查封期間不再辦理該動產或者不動產的過戶手續。

第六十七條對查封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稅務機關可以指令被執行人負責保管,保管責任由被執行人承擔。

繼續使用被查封的財產不會減少其價值的,稅務機關可以允許被執行人繼續使用;因被執行人保管或者使用的過錯造成的損失,由被執行人承擔。

第六十八條納稅人在稅務機關采取稅收保全措施后,按照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稅款或者銀行轉回的完稅憑證之日起1日內解除稅收保全。

第六十九條稅務機關將扣押、查封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變價抵繳稅款時,應當交由依法成立的拍賣機構拍賣;無法委托拍賣或者不適于拍賣的,可以交由當地商業企業代為銷售,也可以責令納稅人限期處理;無法委托商業企業銷售,納稅人也無法處理的,可以由稅務機關變價處理,具體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規定。國家禁止自由買賣的商品,應當交由有關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的價格收購。

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滯納金、罰款以及扣押、查封、保管、拍賣、變賣等費用后,剩余部分應當在3日內退還被執行人。

第七十條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三條所稱損失,是指因稅務機關的責任,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或者納稅擔保人的合法利益遭受的直接損失。

第七十一條稅收征管法所稱其他金融機構,是指信托投資公司、信用合作社、郵政儲蓄機構以及經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等批準設立的其他金融機構。

第七十二條稅收征管法所稱存款,包括獨資企業投資人、合伙企業合伙人、個體工商戶的儲蓄存款以及股東資金賬戶中的資金等。

第七十三條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的,納稅擔保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所擔保的稅款的,由稅務機關發出限期繳納稅款通知書,責令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15日。

第七十四條欠繳稅款的納稅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規定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或者提供納稅擔保的,稅務機關可以通知出入境管理機關阻止其出境。阻止出境的具體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會同公安部制定。

第七十五條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加收滯納金的起止時間,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稅款繳納期限屆滿次日起至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實際繳納或者解繳稅款之日止。

第七十六條縣級以上各級稅務機關應當將納稅人的欠稅情況,在辦稅場所或者廣播、電視、報紙、期刊、網絡等新聞媒體上定期公告。

對納稅人欠繳稅款的情況實行定期公告的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制定。

第七十七條稅收征管法第四十九條所稱欠繳稅款數額較大,是指欠繳稅款5萬元以上。

第七十八條稅務機關發現納稅人多繳稅款的,應當自發現之日起10日內辦理退還手續;納稅人發現多繳稅款,要求退還的,稅務機關應當自接到納稅人退還申請之日起30日內查實并辦理退還手續。

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的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多繳稅款退稅,不包括依法預繳稅款形成的結算退稅、出口退稅和各種減免退稅。

退稅利息按照稅務機關辦理退稅手續當天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計算。

第七十九條當納稅人既有應退稅款又有欠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可以將應退稅款和利息先抵扣欠繳稅款;抵扣后有余額的,退還納稅人。

第八十條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條所稱稅務機關的責任,是指稅務機關適用稅收法律、行政法規不當或者執法行為違法。

第八十一條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條所稱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是指非主觀故意的計算公式運用錯誤以及明顯的筆誤。

第八十二條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條所稱特殊情況,是指納稅人或者扣繳義務人因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未扣或者少扣、未收或者少收稅款,累計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第八十三條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補繳和追征稅款、滯納金的期限,自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應繳未繳或者少繳稅款之日起計算。

第八十四條審計機關、財政機關依法進行審計、檢查時,對稅務機關的稅收違法行為作出的決定,稅務機關應當執行;發現被審計、檢查單位有稅收違法行為的,向被審計、檢查單位下達決定、意見書,責成被審計、檢查單位向稅務機關繳納應當繳納的稅款、滯納金。稅務機關應當根據有關機關的決定、意見書,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將應收的稅款、滯納金按照國家規定的稅收征收管理范圍和稅款入庫預算級次繳入國庫。

稅務機關應當自收到審計機關、財政機關的決定、意見書之日起30日內將執行情況書面回復審計機關、財政機關。

有關機關不得將其履行職責過程中發現的稅款、滯納金自行征收入庫或者以其他款項的名義自行處理、占壓。

第六章稅務檢查

第八十五條稅務機關應當建立科學的檢查制度,統籌安排檢查工作,嚴格控制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檢查次數。

稅務機關應當制定合理的稅務稽查工作規程,負責選案、檢查、審理、執行的人員的職責應當明確,并相互分離、相互制約,規范選案程序和檢查行為。

稅務檢查工作的具體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制定。

第八十六條稅務機關行使稅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職權時,可以在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業務場所進行;必要時,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可以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以前會計年度的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和其他有關資料調回稅務機關檢查,但是稅務機關必須向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開付清單,并在3個月內完整退還;有特殊情況的,經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稅務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當年的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和其他有關資料調回檢查,但是稅務機關必須在30日內退還。

第八十七條稅務機關行使稅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條第(六)項職權時,應當指定專人負責,憑全國統一格式的檢查存款賬戶許可證明進行,并有責任為被檢查人保守秘密。

檢查存款賬戶許可證明,由國家稅務總局制定。

稅務機關查詢的內容,包括納稅人存款賬戶余額和資金往來情況。

第八十八條依照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稅務機關采取稅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過6個月;重大案件需要延長的,應當報國家稅務總局批準。

第八十九條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應當依照稅收征管法及本細則的規定行使稅務檢查職權。

稅務人員進行稅務檢查時,應當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無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及其他當事人有權拒絕檢查。稅務機關對集貿市場及集中經營業戶進行檢查時,可以使用統一的稅務檢查通知書。

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的式樣、使用和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制定。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九十條納稅人未按照規定辦理稅務登記證件驗證或者換證手續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九十一條非法印制、轉借、倒賣、變造或者偽造完稅憑證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二條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未依照稅收征管法的規定在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的賬戶中登錄稅務登記證件號碼,或者未按規定在稅務登記證件中登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的賬戶賬號的,由稅務機關責令其限期改正,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九十三條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非法提供銀行賬戶、發票、證明或者其他方便,導致未繳、少繳稅款或者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稅務機關除沒收其違法所得外,可以處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的稅款1倍以下的罰款。

第九十四條納稅人拒絕代扣、代收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向稅務機關報告,由稅務機關直接向納稅人追繳稅款、滯納金;納稅人拒不繳納的,依照稅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執行。

第九十五條稅務機關依照稅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條第(五)項的規定,到車站、碼頭、機場、郵政企業及其分支機構檢查納稅人有關情況時,有關單位拒絕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九十六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稅收征管法第七十條的規定處罰:

(一)提供虛假資料,不如實反映情況,或者拒絕提供有關資料的;

(二)拒絕或者阻止稅務機關記錄、錄音、錄像、照相和復制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和資料的;

(三)在檢查期間,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轉移、隱匿、銷毀有關資料的;

(四)有不依法接受稅務檢查的其他情形的。

第九十七條稅務人員私分扣押、查封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九十八條稅務人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造成納稅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除由納稅人繳納或者補繳應納稅款、滯納金外,對稅務人處納稅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第九十九條稅務機關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及其他當事人處以罰款或者沒收違法所得時,應當開付罰沒憑證;未開付罰沒憑證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以及其他當事人有權拒絕給付。

第一百條稅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條規定的納稅爭議,是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對稅務機關確定納稅主體、征稅對象、征稅范圍、減稅、免稅及退稅、適用稅率、計稅依據、納稅環節、納稅期限、納稅地點以及稅款征收方式等具體行政行為有異議而發生的爭議。

第八章文書送達

第一百零一條稅務機關送達稅務文書,應當直接送交受送達人。

受送達人是公民的,應當由本人直接簽收;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家屬簽收。

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該法人、組織的財務負責人、負責收件的人簽收。受送達人有人的,可以送交其人簽收。

第一百零二條送達稅務文書應當有送達回證,并由受送達人或者本細則規定的其他簽收人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收到日期,簽名或者蓋章,即為送達。

第一百零三條受送達人或者本細則規定的其他簽收人拒絕簽收稅務文書的,送達人應當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理由和日期,并由送達人和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將稅務文書留在受送達人處,即視為送達。

第一百零四條直接送達稅務文書有困難的,可以委托其他有關機關或者其他單位代為送達,或者郵寄送達。

第一百零五條直接或者委托送達稅務文書的,以簽收人或者見證人在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或者注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郵寄送達的,以掛號函件回執上注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并視為已送達。

第一百零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可以公告送達稅務文書,自公告之日起滿30日,即視為送達:

(一)同一送達事項的受送達人眾多;

(二)采用本章規定的其他送達方式無法送達。

第一百零七條稅務文書的格式由國家稅務總局制定。本細則所稱稅務文書,包括:

(一)稅務事項通知書;

(二)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

(三)稅收保全措施決定書;

(四)稅收強制執行決定書;

(五)稅務檢查通知書;

(六)稅務處理決定書;

(七)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

(八)行政復議決定書;

(九)其他稅務文書。

第一百零八條稅收征管法及本細則所稱“以上”、“以下”、“日內”、“屆滿”均含本數。

第一百零九條稅收征管法及本細則所規定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滿的次日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內有連續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數順延。

第一百一十條稅收征管法第三十條第三款規定的代扣、代收手續費,納入預算管理,由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付給扣繳義務人。

第一百一十一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委托稅務人代為辦理稅務事宜的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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