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2-08-31 18:52:26
序言:寫作是分享個人見解和探索未知領域的橋梁,我們為您精選了8篇的森林采伐限額制度樣本,期待這些樣本能夠為您提供豐富的參考和啟發,請盡情閱讀。
中圖分類號:S155.2+2 文獻標識碼:A
近年來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推進,我國森林采伐事業出現了許多新的情況,目前我國所實施的森林采伐限額制度與林業發展之間還存在一定的矛盾,這不僅制約了我國林業的發展,同時也阻礙了森林采伐限額制度價值的發揮。為此下文就森林采伐限額制度所面臨的具體問題及其解決措施進行逐一論述,文章如有不妥之處,懇請讀者批評指正。
1目前我國森林采伐限額控制制度存在的具體問題
森林采伐限額制度是我國林業發展過程中所產生的,在規范林業開采工作,促進林業可持續發展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國家林業相關部門針對林業開采的實際情況相繼出臺了一系列森林采伐限額方面的制度,希望通過森林采伐限額制度的制定來有效地規范森林采伐行為,控制超限額采伐狀況的進一步惡化,盡管森林采伐限額制度對森林超限額開采具有一定的規范與制約作用,但這一制度并沒有從根本上杜絕超限額采伐問題的發生,超限額采伐問題依然時有發生,這充分說明了我國森林采伐限額制度依然存在問題,還有待進一步完善,就目前我國森林采伐限額制度貫徹落實的情況來看,森林采伐限額制度所面臨的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點:
1.1采伐限額編制依據的準確性受到質疑
我國對森林采伐限額編制工作依據森林資源的所有權不同而略有差別,全民所有的森木資源由林業局、林場等主管單位依據合理經營與永續利用的基本原,并根據所擁有的森林資源的實際情況編制森林采伐限額指標,并就該指標向上級進行匯報,獲得批準后方可實行。而歸集體所有的林木資源則以縣主體,進行森林采伐限額指標的制定,并逐級進行匯報。每次制定的森林采伐限額指標可以持續五年。由此可見森林采伐限額指標是有林業經營主體的根據森林資源經營方案加以制定的。通常狀況下,商品林的采伐根據森林生長量的基本情況來制定采伐計劃,采伐量應不超過森林資源的凈增長量。而針對生態林的采伐,國家相應的法律法規予以的嚴格的規范,就不同的林種及其林分得實際生長狀況,制定更新及改造采伐計劃。
然而自然生態環境以及市場環境的不斷變化,我國林木資源處于不斷的發展變化當中,林木資源的數量、結構以及質量都在不斷地調整變化當中,由此增加了森林采伐限額制定工作的難度。從理論上講,森林采伐限額應該是根據單位多擁有的森林資源的數量以及對林木資源規劃調整所得出的結論,但在實際的生產經營過程中,森木資源擁有單位處于對經濟效益以及自身生存發展的考慮,往往忽視了森林資源經營的生態效益,盲目的追求經濟效益以及發展的速度導致森林采伐限額的制定往往不夠準確和科學。
1.2超限額采伐在森林采伐工作中時有發生
本來,森林采伐限額作為國家對森林和林木采伐限定的最大控制指標,是具有法律強制力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但現實的情況時,雖然國家每年都限定了采伐數額,但超限額采伐實際上在我國森林采伐中是一個公開的秘密。國家林業局最近一次的森林采伐限額情況檢查表明,被檢查發現的超限額采伐單位數量雖然有所下降,但超證采伐問題還是比較普遍,無證采伐問題也仍然突出。
1.3憑證采伐制度的執行力不從心
《森林法》第三十二條規定:“采伐林木必須申請采伐許可證,按許可證的規定進行采伐;農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個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森林法及其實施條例還對林木采伐許可證的核發權限作了相應的規定。憑證采伐制度是保證森林采伐行為能夠按照核定的采伐限額及木材生產計劃進行的管理制度,林政部門也正是通過核發采伐許可證實現對采伐限額的監督管理,核發采伐許可證的部門不得超過批準的年森林采伐限額和年度木材生產計劃發放采伐許可證。但是,至今為止許多林政部門仍然存在超限額發證、發人情證、關系證的情況。另外,由于森林面積太大,結構復雜,執行關于伐前設計審批、伐中檢查、伐后驗收的規定有嚴格的技術要求,需要太多的人力物力,執行成本太高,基層林政部門幾乎無法承受,因此,上述規定在基層實際上很難得到執行。
2有效完善森林采伐限額制度的具體措施
2.1進一步加強森林分類區劃管理
由國家林業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森林分類區劃標準與方法,各地按照區劃標準與方法盡快完成森林分類區劃工作,在將森林資源區劃為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基礎上,將公益林進一步區劃為國家重點公益林和地方重點公益林,將商品林進一步區劃為天然商品林和人工用材林。
2.2根據森林分類區劃制定不同的限額采伐措施
對于重點公益林特別是國家重點公益林,實行禁伐,嚴格保護,只能進行撫育性采伐或者改造性采伐;對于天然商品林實行限伐措施,確保人工商品林的采伐額度。對天然商品林和人工商品林分別編制采伐限額并執行。
2.3建立生態效益補償機制
建立生態效益補償基金,納入中央和地方財政預算,對公益林分別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給予相應的補貼;對集體及私人業主營造的林木被區劃為公益林的,由國家收購,不愿意被區劃為公益林的,當地林業主管部門應當與集體或私人業主簽訂禁伐、限伐協議并給予相應的補償;對于私人業主營造的商品林,其不愿意繼續經營又不能轉讓給他人的,也應當由國家予以收購并給予一定的補償;逐步建立生態公益林補償金繳納制度,要求生態公益林使用者、直接受益于生態公益林的供水、風景旅游、林地礦產開采、征占用生態公益林林地等經營單位或個人繳納生態公益林補償金。
2.4加大森林采伐限額制度執行檢查的力度
針對公益林的采伐,首先應對采伐區域事先進行調查設計,確保區域采伐工作的合理性。其次在采伐過程中做好采伐監督工作,避免出現違規采伐行為發生,最后在采伐結束后要由林業部門管理人員進行采伐驗收。通過事前、事中以及事后的全過程控以達到規范公益林采伐的目的。人工林的采伐工作要加強經濟效益與社會生態效益的均衡,經營者制定森林經營方案時要做好各種利益的權衡,林業主管部門則應當加強對森林經營方案制定以及實施方面的監督檢查。
3總結
森林采伐限額制度對規范森林采伐活動,保護森林資源可持續發展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社會各界對森林采伐限額制度所具有的作用都十分的肯定,但我們必須針對森林采伐限額制度所面臨的問題加以正視,采取有效地措施提高森林采伐限額制定的科學性與合理性,進一步規范森林采伐超限額的問題,確保我國森林資源能夠創造出更多的經濟效益與生態效益。
參考文獻:
[1] 張曉艷,鄭鳳榮.實施森林采伐限額管理的具體措施[J].農村實用科技信息, 2009,(03) .
關鍵詞:采伐制度;森林經營;建議
我國限額采伐制度誕生于20世紀80年代,當時國民經濟正處在高度密集中的計劃管理時期,各種計劃、指令在經濟活動中發揮著重要的控制作用,林業發展面臨的形式是:由于長期過量采伐,可采資源銳減,林分質量明顯下降。森林是可再生資源,但存在培育周期長、破壞容易恢復難等特點,要實現森林資源的恢復和擴大,就必須在加大森林培育的同時減少森林消耗。限額采伐制度正是在這樣的背景下應運而生的。限量采伐制度在確立之初曾經發揮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長期運行的結果也反映出一系列的問題。
1 采伐制度對實現森林可持續經營的制約
1.1 采伐制度不利于森林經營者積極性的發揮
森林采伐管理制度實施的目的在于通過控制森林年采伐量以逐年增加森林資源存量,從而最終實現森林永續利用,改善生態環境。實施森林采伐限額制度以來,我國森林資源的保護與管理取得了很大的成效,但隨著我國林業改革的深入和市場經濟的發展,該項制度與森林可持續經營之間的矛盾日益突出。例如采伐限額每5年核定一次,很難與每年制定的年度生產計劃相配套,特別是在商品林的經營管理中,容易出現森林資源不能得到及時利用,造成浪費的現緣。
1.2 采伐限額制度同時削弱了森林經營方案的規范和指導作用
國家十小業局頒發的《森林經營方案編制與實施綱要》中第四十八條中規定“森林經營方案是編制森林采伐限額的主要依據。各級林業主管部門應將森樸經營方案作為編制森林采伐限額、下達年度木材生產計劃的重要依據,原則上森林采伐限額和木材生產汁劃按依法批準的森午小經營方案確定。”然而實際操作中存在的問題卻是限額采伐凌駕于經營方案之上,因為《森林法》及《森林法實施條例》中對采伐許可證一系列的行政審批的強制規定,以及對違法采伐限額制度所要追究的嚴格責任,使得采伐限額的地位優于經營方案,從而使得本應起到規范和指引作用的森林經營方案卻處于形式上的可有可無狀態。
1.3 采伐制度對放活經營權、實現處置權的阻礙
現行的限額采伐制度已成為落實商品林小經營權、處置權的主要障礙。在現有采伐限額制度下,經營者們的林木采伐權沒有得到實現,或者說在諸多限制(不能申請到采伐許可證)的前提下,不能獲得預期的經濟效益。如果不能落實林農的林木處置權,其收益權就難以保障,放活經營權也就成了一句空話。對于商品林而言,單純以行政手段控制林木采伐,人為地將商品林的經營權與處置權割裂開來,經營權的自主性要求無法實現,必將影響到經營者的經濟收益。
1.4 采伐限額制度妨礙了社會資金投資林業
從所有權的層面考慮,社會資金投資林業所形成的林木應當屬于投資者所有,他們完全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在不損害他人利益的前提下處分自己的林木,這是所有權的本義也是市場經濟的本義。但是,在采伐限額制度下,社會資金投資所形成的林木仍然要受到采伐限額的約束,投資者無法按照自己的意志行使自己的所有權。投資者最擔心的就是自己在經營期間受采伐限額的制約不能通過對林木的采伐、銷售取得經營效益。
2 完善采伐制度強化森林經營的建議
2.1 建立采伐中報制度對實現森林可持續經營的積極作用
森林采伐限額制度是20多年前根據當時的林情實行的一項管理制度,是權宜之計,最終必將被森林經營方案管理制度所取代。從目前來看,這項制度還不能立即取消,但迫切需要加以完善。筆者建議可以考慮采伐申報制度。采伐申報制度與以往確定采伐限額從上級行政部門逐一而下不同,必須從下往上逐級申報,依據森林經營方案的規定確定采伐量上限。同時,應該讓采伐限額的依據在森林經營方案中具體體現出來。在此前提下,在森林經營方案規定的作業范圍內,允許森林經營者視市場情況,自主安排森林主伐、森林撫育、采伐時間和采伐量。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經審查無誤,應及時發放采伐許可證。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申報制度是對商品林比較合理的管理制度。林木所有人按照市場經濟規律和自己的實際情況,向地方林業行政部門申報采伐計劃。在采伐申報制度中,主管部門對商品林所有人中報的采伐計劃,在不會對生態環境產生較大不利影響和達到國家相關規定的前提下,應當予以批準。 同時,還應該簡化審批手續,降低審批的層級,以高效的管理方式提高所有權人的積極性。
2.2 依據森林分類經營來解決森林采伐問題
采伐制度應與森林分類經營充分結合。對商品林和生態公益林要采取不同的管理體制、經營機制和政策措施。《森林法》中將森林分為用材林、防護林、經濟林、薪炭卡小、特種用途林五大林種,這是傳統意義上的林業分類經營。1995年,林業部在《林業經濟體制改革總體綱要》中提出建立既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又反映林業特點要求的林業經濟體制 要求根據社會對生態和經濟的需求,按照對森林多種功能主導利用的不同,將森林五大林種相應地劃分為生態公益林和商品林兩大類,分別按各自的特點和規律運營的一種新型的林業經營管理體制和發展模式。分類經營帶來的就應該是分類管理。采伐管理制度理所當然應該在不同分類的基礎上進行。對森林資源采伐實行嚴格限制的最終目的是為了提高森林覆蓋率,改善我們的生態環境狀況。充分協調好森林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就應根據公益林和商品林的不同性質實行不同的采伐制度。 對國有公益林實行嚴格的采伐許可證和采伐限額制度,能確保實現其生態效益和社會效益。此外,從林業經濟的角度來對森林分類采伐管理也有一定的合理性,對商品林過分嚴格限制,不符合市場經濟的發展規律,應該適當放松限制,保障商品林所有人包括收益權在內的各項權益。
2.3 強化森林經營方案的規制作用
(舒蘭市林業局,吉林 舒蘭 132600)
限額采伐是用材林采伐利用的一種制度,也是森林經理的一項基本原則,與傳統的森林經理中的收獲量調整有許多近似之處,即森林通過不斷調整收獲量(產量)逐步調整到法正狀態。在歐洲、美一些國家限額采伐已實行幾十年,它也是隨著資本主義應運而生的,自森林作為一種資產實行資本經營后,森林經營者通過濫伐追求一時的巨額利潤,后來發現要長期經營森林獲得穩定利潤,每年的采伐量必須根據林況控制在一個水平上,或者采伐量不應超過生長量。在這種原則下,林學家們才根據不同的林況,應用各種計算公式,作為對某種林況的宏觀控制采伐限額,稱為限額采伐以達到森林的永續利用。經多年的實踐中逐步完善,補充形成理論體系,才稱為限額采伐制度,因此,限額采伐是一項制度,是對用材林采伐利用的以質量為主的決策。
我國建立和實施森林限額采伐管理制度起步晚,20世紀50年代初我國還沒有對限額采伐作出明確的規定,至80年代初,尤其是《森林法》頒布以來,限額采伐管理逐步納入依法治林的軌道上來。隨著依法治國的力度加大,及對森林經營規律認識的深化,我國對森林限額采伐有了更科學的認識,加緊對森林限額采伐管理的法律、法規、政策的制定,逐步構建起限額采伐的法律制度框架,但在實際運行中,仍有些方面表現得還不盡如人意,且亟待解決。為了抓好限額采伐管理,保護好森林資源,幾年來我們做了大量細致的工作,使限額采伐得到了有控制,切實做到了不超采,具體做法如下:
1 建立嚴格的規章制度,層層落實責任
針對伐區調查設計、采伐限額管理、伐區作業質量管理工作,制定《木材生產管理辦法》、《林副產品生產管理辦法》、《采伐限額及木材生產管理責任追究制度》。并在每年的采伐前召開資源暨木材生產管理工作會議,局、場相關負責人簽訂《森林采伐限額暨伐區作業質量管理責任狀》,做到目標分解,責任到人。
2 認真執行調查設計規程,提高設計質量和精度
為了保證調查設計的質量和精度,我們采取了多項管理措施,一是加強了森調培訓工作。舉辦森林調查設計培訓班,在培訓班上,結合技術規程和調查設計過程中容易出現的問題,進行了有針對性的學習,增強了森調隊員的責任心,提高了技術水平。二是簽訂調查設計質量責任狀。主管局長與森調隊長、各場主管場長簽訂責任狀;森調隊長與各小組組長簽訂了責任狀,根據森調《質量檢查標準》獎優罰劣。三是加強森調檢查。森調期間,由森調質量檢查小組定期到各場抽檢小班,按照森調《質量檢查標準》進行檢查評分,并對森調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及時糾正,確保設計質量和精度。四是實行設計人員責任追究制,責任期2年,在打印出的采伐木調查表中注明每個小班的調查設計人員,在采伐作業和各項檢查結束前,如發現有設計質量問題,將追究設計人員的責任。通過這些措施大大提高了設計人員的責任心,使設計質量和精度有了明顯提高。
3 加強木材統一銷售管理,杜絕效益采伐現象
過去木材的銷售工作是由各林場自行銷售的,由于受利益的驅動下,有的單位在采伐量上做文章,限額采伐工作落不到實處。為了有效控制限額采伐量,從源頭上抓起,實行全局木材統一銷售的辦法,使效益采伐和超采現象得到了有效控制,生產消耗有了明顯的下降,現有的森林資源得到了有效保護。
4 實行定量控制,嚴格執行憑證采伐制度
4.1 加強隊伍建設,努力提高管理人員的素質和業務水平
資源、生產部門對全局有采伐任務的國有林場的生產管理人員進行了全面系統的業務培訓工作。在培訓期間,著重學習了《森林法》、《木材生產管理辦法》、《安全生產法》、《吉林省森林采伐伐區作業質量檢查辦法》、《吉林省森林采伐伐區限額檢查辦法》、《安全生產技術操作規程》及各項規章制度,使管理人員明確了責任,提高了認識,充實了業務知識,增強了法制觀念。
4.2 抓好源頭管理,建立嚴格的責任追究機制
由于伐木這道工序是控制限額最重要的一環,而油鋸手素質的高低直接影響著限額采伐,為提高他們的業務素質和法律意識,我們每年在采伐作業前都組織全局參加作業的油鋸手進行業務培訓和法律講座,各生產單位與油鋸手簽訂了采伐協議書。并制訂了嚴格的小班伐木跟蹤檢尺制度,實行邊采、邊檢、邊計算的方法,要求全局各林場對各小班各樹種采伐量控制在設計采伐量的75%,待小班山源檢尺后不夠者再進行二次補伐,甚至三、四次補伐。切實做到采伐量控制到小班和樹種上,嚴格執行憑證采伐制度。小班采伐結束后由油鋸手、檢尺員、山場員、工段長、技術員在跟蹤檢尺野帳上分別簽字,層層落實責任,一旦小班出現超采就按簽字的責任人追究責任。
4.3 加強跟蹤管理,提高伐區質量,確保監督到位
在采伐期間實行跟蹤管理,林業局資源、生產管理部門深入作業區采伐作業小班進行跟蹤管理。一是檢查跟蹤檢尺責任制度和油鋸手作業質量責任制度的落實情況。現場看檢驗員是否按采伐作業證和批準的小班每木調查的各樹種的株數、蓄積控制小班采伐量;油鋸手的伐區作業質量責任書是否簽訂。二是檢測跟蹤檢尺員伐根量測的精度,在林場進行采伐時,對每個伐根都要檢量并用蠟筆寫上徑級號,我們檢查組成員量取已檢伐根的徑級是否準確,有無漏檢現象。三是實地檢測采伐小班的采伐量情況,核定限額采伐的執行情況。四是加強林副產品的管理,凡2米長6厘米以上的必須計為主產,杜絕砍活立木做為副產,各單位要出售的副產品必須由生產、資源管理部門現場驗收林副產品是否符規定合標準,合格后方可銷售,確保資源的合理利用。五是加強伐區丟棄材的管理。實行小班集材的根數與山源根數對比,對少于山源根數較大的小班進行現地查看。
5 強化采伐后期管理,提高森林培育質量
當年伐區采伐作業結束后,設立專職護林人員進行管護。經省上級主管部門伐區作業質量檢查驗收合格后,及時撥交林政管理部門進行管護,按照《森林法》的要求,明確管護人員的責任,加強山場巡邏,減少或杜絕社會性消耗,確保森林資源不受破壞。
6 結果分析
【關鍵詞】森林采伐;問題;措施
前言
森林采伐工作的順利開展,可以提高林分質量。通過強化采伐監管等措施,可以避免超限額采伐和亂砍濫伐現象的發生,并對生態環境不能造成負面影響。通過嚴格執行森林采伐限額制度工作的開展,進一步鍛煉了林木采伐管理、設計隊伍,豐富了林木采伐管理措施。
1森林采伐工作的必要性分析
植樹造林、綠化家園、保護環境是建設新農村和改善生態環境的必然需要,隨著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不斷深入,植樹造林、林木采伐便成為一項常規性的工作,根據農村各項基礎設施建設及農戶的需要,樹木采伐也是一種不可缺少的行為,但樹木采伐根據國家政策規定,必須實行逐級上報、審查、審批等程序,也有相關的管理制度,盡管政策制度人人都清楚,依然存在亂砍、亂伐的現象。從宏觀上講,林木采伐是森林采伐限額管理的核心,是資源管理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合理調節資源配置的需求。從客觀上講,林木采伐是人們生產生活的需要,也是建立生態林業持續利用的需要。因此,為確保森林采伐工作的順利開展,應進一步規范林木采伐管理制度,逐步實現有序采伐,提高人民群眾的思想素質,增強采伐指標分配的科學性和透明度。
2目前森林采伐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森林采伐涉及到千家萬戶,面廣量大,干部群眾從思想上沒有給予足夠的認識,對國家的政策、上級出臺的管理制度宣傳不到位,對廣大群眾在依法治林、依法保護森林資源、依法實施林木采伐的教育不夠。對森林采伐監管不到位,沒有明確的監管小組和監管人員,也沒有具體的責任分工。多年來,牲畜亂肯樹木、無序零星濫伐樹木、燒毀樹木的現象時有發生,從源頭上沒有很好地監管,形成亂砍亂采的現象。對采伐的樹木在申報、審查、實施中把關不嚴,在申報需要采伐的林木中,是否符合整體規劃,是否能形成新的標準林帶,是否在規定的時限內完成植樹造林任務,把關不嚴,管理滯后,在具體操作中隨意性大,沒有硬的措施和辦法。另外,對森林采伐公示制度堅持不夠,缺乏透明度。監督機制乏力,林木采伐管理主要受采伐指標所限制,審批程序復雜,手續繁索,從林木采伐申請到林木采伐證的獲得,有一個過程,在實際工作中,由于指標審批情況不公開,監管措施不到位,在采伐中存在少批多放的情況。
3確保森林采伐工作順利開展的措施
3.1做好森林采伐的各項基礎性工作
加強森林采伐工作的宣傳教育,利用各種會議、網絡、書寫永久性的標語等多種形式,向人民群眾宣講依法治林、依法保護森林資源、依法實施林木采伐的政策規定,為林木采伐有序進行打下良好的群眾基礎。嚴格落實管理制度,嚴格落實林木采伐管理制度,公開監督內容和監督電話,及時接收群眾的監督舉報,把林木采伐工作列為一項工作內容,明確責任,實行責任追就,嚴格考核。落實森林采伐公示制度,嚴格規范林木采伐公示制度,按照申請后公示、審批后公示、伐植后公示的要求,面向社會,接受群眾的監督,增加透明度,及時解決群眾來信來訪和各環節中存在的問題。強化監督檢查,各級林業管理人員要加強日常的林木管護監督檢查工作,堅持定期不定期對轄區內的森林資源進行安全檢查,堅決制止農戶在林帶中放牲畜、放火燒雜物的現象,嚴厲查處各類毀林案件,保護林木生態環境。要切實擔負起從源頭上加強管理的責任,成立以主要領導為組長,分管領導為副組長,各村民小組和監管人員組成的林木管護小組,負責本轄區內的林木采伐及管護工作,制定年度工作計劃,做好指導服務,及時發現和制止亂砍濫伐、毀燒樹木、牲畜肯樹等違規行為。
3.2做好森林采伐工作的改革
森林采伐工作改革的重點內容是:堅持以放活經營、富裕林農、服務林農為出發點,分類指導、分區施策、分步推進,改革和完善森林采伐工作。非林業用地林木采伐不納入限額管理,非林業用地上的林木,不納入采伐限額管理,由經營者自主經營、自主采伐。解決了農民因為調整種植結構在農田等非林業用地上造林采伐難的問題。有利于調動社會各界和廣大農民,利用“四旁”、荒灘等空閑地植樹造林“身邊植綠”,提高農民收入,改善和美化人居環境,促進新農村建設。突出森林經營方案的地位,森林經營方案是森林經營者為了科學經營森林,發揮森林的多功能、多效益,根據森林資源狀況和社會經濟、自然條件,編制的關于森林培育、保護和利用的中長期規劃,以及對生產秩序和經營利用措施的規劃設計。鼓勵森林經營者按照森林可持續經營原則編制森林經營方案,對森林采伐做到“五年、十年早知道”,對森林經營有收益預期,調動其培育森林資源的積極性。簡化森林采伐的類型,根據分類經營的要求,商品林采伐類型簡化為主伐、撫育采伐和其他采伐;公益林采伐類型簡化為撫育采伐、更新采伐和其他采伐;將低產(低效)林改造、災害性采伐及征占林地等非常規性采伐分別納入其他采伐。改革后,可減少采伐指標分項,避免因單項指標需求不平衡造成的采伐指標結構性矛盾。既放活了商品林的經營,又拓展了公益林的保護利用。簡化森林采伐管理環節。基層林業工作站協助經營者辦理林木采伐許可證,要求林業部門提供“一站式”服務,對伐區設計、林權審核、采伐申請、審核發證等環節進行內部協調,逐步建立便捷高效的審批機制,方便林農、服務林農,徹底改變“申請指標難、采伐批復難”的狀況。改變森林采伐管理方式,針對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后,經營主體多元化的現實,實行伐區簡易設計,將林業主管部門以往對森林采伐實行“伐前設計、伐中檢查、伐后驗收”的全過程管理,調整為“森林經營者伐前、伐中和伐后自主管理,林業主管部門提供指導服務和監督管理”,落實了農民經營自,化解了林業基層工作人員的責任風險。推行森林采伐公示制度,對森林采伐指標分配,以此制約采伐審批和采伐指標分配中的自由裁量權,避免“權力尋租”,保障資源管理隊伍依法行政、公正廉明。實行采伐限額“蓄積量”單項控制,將采伐限額由“蓄積量、材積量”雙項控制調整為蓄積量單向控制,解決了長期以來森林采伐管理中的“兩難”問題,便于森林經營者實際操作、管理者科學管理,有利于提高單位面積林木出材率。允許經營期內采伐指標結轉,商品林各項指標可以在“五年”采伐限額執行期內,向后各年度結轉使用。既尊重了森林經營者的自,又防止了森林資源的提前消耗,目的是避免出現森林資源斷檔,造成生態破壞和經營者收益的損失。實行年度木材生產計劃備案制,考慮到全國年度木材生產計劃,原則上按照年商品材采伐限額等額確定,以及《森林法》對木材生產計劃有明確的規定,將年度木材生產計劃由原來的審核審批制改為備案制,滿足森林經營者在采伐限額內自主安排木材生產的需要。
關鍵詞:科學規劃;采伐管理;造林機制
中圖分類號:S727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9-2374(2010)04-0109-02
森林采伐限額管理作為森林資源管理的關鍵環節和森林經營的核心內容,不僅是控制森林資源過量消耗、保障森林資源持續利用和生態功能持續發揮的重要手段,也是調整森林結構、改善森林質量、提高森林整體功能的關鍵措施;同時也是森林經營者實施經營行為、獲得經營收益的重要途徑,是保持和擴大森林再生產的關鍵環節。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和完善,如何利用林業采伐限額制度管好、經營好、利用好寶貴的森林資源,實現森林資源的可持續經營和林業的可持續發展,一直是林業工作者思索的問題。因此科學規劃林業采伐限額,創新造林機制,對確保森林資源持續增長,推進林業兩大體系建設,促進森林科學經營,充分調動各種社會主體發展林業的積極性,全面推進以生態建設為主體的林業發展戰略的實施,保障林業又快又好地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加強林業采伐管理工作
我國是一個森林資源相對貧乏的國家,森林資源總體水平與生態環境建設和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的要求相距較遠。因此實行森林采伐限額制度,加強林業采伐管理工作,對于實現林業持續、健康、協調發展,最大限度地發揮森林的生態效益、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因此加強林業采伐管理工作是當前林業工作者丞待解決的問題。
(一)確定林業采伐限額
森林采伐限額是國家按照合理經營、永續利用的原則,對森林和林木實行限制采伐的最大控制指標,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明確規定的一項重要的法律制度。森林采伐限額制度按照采伐量低于生長量的總原則制定,根據森林資源消長狀況和經營管理情況,以5a為一個計劃期進行調整。制定年度木材生產計劃時應充分考慮采伐限額,在限額內盡量滿足生產需要。實際生產上制定的采伐限額大大低于林木生長量,木材生產計劃又大大低于采伐限額。隨著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林農對山地和林木擁有自主經營權,加之木材的價格大幅提升和林業稅費的減輕,如我們浙江省在全國率先對林農木材采伐減免一切稅費,使全省林農減輕2億元稅費負擔。對木材的生產要求也越來越強烈,如果分配計劃過少,容易導致亂砍濫伐等問題的產生,進而影響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成果的鞏固。林木采伐限額必須綜合考慮各地實際情況,科學制定,以充分發揮森林的生態、經濟和社會效益。在采伐限額內,除在省政府批準的采伐限額內預留部分森林災害和征占用林地的采伐指標外,林木生產計劃應全額下達,最大限度地滿足林農對木材采伐的需求,落實林農的林木處置權和收益權。
(二)合理公平分配林木采~伐指標
隨著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不斷深人,集體林產權逐步明晰到個人,加上政府對林業生產采取各種有效措施,如我們浙江省為穩定林業生產責任制把林農的責任山承包期到2005年30年滿的從2006年開始延長50年即2055年止,極大地調動了廣大林農封山育林的積極性。采伐指標是林農特別關心的問題,林農不斷地投人林業,但拿不到采伐指標,不能通過采伐實現經濟利益,就可能造成信用的崩潰。因此林木采伐指標是林權制度改革后,林業生產經營者最關心的焦點問題之一,也是林權所有者和經營者的“處置權”能否真正落實的重要體現。因此必須按照森林經營方案實施經營管理,分級逐步放寬對商品林林木采伐利用的限制,逐步建立既能保證資源消長平衡,又能適應林業生產經營需要的新的林木采伐管理制度,真正落實林業經營者對林木的處置權。當前采伐管理改革的目標,就是要讓廣大林農能夠公平、公正地拿到采伐指標,落實林木收益權。最終實現林農依據自己的意愿編制森林經營方案,自主決定造林樹種,經營方式、采伐類型、采伐量等,真正實現“山上管嚴,山下放活”,改變目前主管部門與林權權利人之間的“貓”、“鼠”關系為“魚”、“水”關系,杜絕林木采伐指標的買賣和截留挪用,真正將林農的處置權和收益權落到實處,切實保護林農的正當權益。
(三)加強采伐監督管理
首先是由發證機關和護林員進行伐中監督,及時發現和制止超砍濫伐行為。其次要開展森林采伐限額執行情況核查和林木采伐伐區調查設計質量抽查。再次對林木采伐許可證核發管理情況、伐區作業設計情況進行抽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最后要不斷加強木材運輸和木材經營(加工)的監督檢查,形成生產、流通,山上、山下齊抓共管的森林資源管理格局,保證森林采伐限額制度的嚴格執行。
(四)嚴格執行憑證采伐制度
實行憑證采伐、憑證運輸、憑證經營(加工)“三憑證”制度,不斷規范“三證”管理。森林采伐限額制度是通過《林木采伐許可證》、《木材運輸證》、《木材經營加工許可證》(以下簡稱“三證”)來具體實施的。“三證”管理得好與壞,直接影響到森林采伐限額制度的執行。為此我們不斷規范“三證”的內容、格式,堵塞“三證”管理上的漏洞;不斷健全“三證”審批、核發管理制度,規范管理行為;不斷開展業務培訓,提高人員素質;不斷完善“三證”驗證領證、交舊領新制度和辦證人員持證上崗制度。
二、科學調整,做好造林工程
(一)完善創新造林機制
在嚴格保護公益林的前提下,按照分類經營要求,以減政、放權、讓利為主要內容,放手搞活商品林經營,建立起充滿生機活力面貌全新的造林機制。主要抓住調動全社會造林積極性這個核心,強調在嚴格保護公益林的前提下,按照分類經營要求,以放活商品林經營為主要對象,以減政、放權、讓利為主要內容,以建立全新的造林機制為改革目標,采取一系列重大舉措。一是進一步明晰林地經營權,實行誰造誰有,使林農真正掌握經營自,壯大民間造林,搞活林地流轉。二是減免稅費負擔,讓經營者多得實惠。農民不愿造林,是因以前木竹稅費過重,種樹不劃算。因此,只有把農民負擔降下來,才能使農民提高造林積極性。經營權落實后,林業規費和地方各級稅費將全面減免。三是放寬采伐限制,實行依法自主采伐。年度計劃管理制度,在確保生長量大于采伐量的前提下,實行依法自主采伐銷售,經營大戶享受林木采伐計劃單列;“四旁”零星商品林自主采伐。
(二)施行多元化造林機制
堅持貫徹“誰地、誰造、誰管、誰有”的原則,做到自產自銷,自由流通,打破區域封鎖,激發企業、廣大林農和各種社會力量投身林業建設的積極性,打造多種形式的造林機制:一是企業投資,農戶造林。由于放活了政策,規范了管理,極大地激發了企業和廣大群眾的造林積極性;二是干部帶頭,典型示范。要求市、縣、鄉三級政府主要領導都要建立示范點,并鼓勵機關干部帶頭栽樹,帶領群眾栽樹,通過抓點示范和“雙帶活動”;三是流轉林地,個人承包。由承包戶通過競標拍賣、租賃獲得土地承包權,經營者自己承擔整地、購苗、栽苗及管理等費用,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四是大戶牽頭,股份合作,統一管理,收益分成。由造林大戶統一提供樹苗、農藥、化肥,組織農戶在房前屋后統一栽適宜樹種、統一防病滅蟲、統一施肥,并制定保護價與村民簽定木材收購合同,林木成材后統一收購,所得利益按比例分成;五是村組統一規劃,分戶造林,自主管理,自主經營。由村、組統一進行規劃,分給農戶進行造林,由農戶自己管理和經營。
三、結語
隨著現代林業建設的全面推進,對林業相關的政策和管理方式也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因此如何加強林業采伐限額制度及創新造林機制,是當前林業工作者急需解決的問題,這對確保森林資源持續增長,推進林業兩大體系建設,保障林業又快又好地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參考文獻
[1]呂月良,施季森,等.集體林權制度改革與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J].南京林業大學學報,2006,(6).
[2]何美成.對工業原料林采伐管理試點的幾點思考[J].林業資源管理,2006,(1).
【關鍵詞】森林采伐;管理制度;方案
國家對森林資源采取森林采伐管理制度,是面對日益減少的森林資源進行的一項法律保護措施,目的在于通過對林木年度采伐量來達到對保護森林資源,以采伐限額管理為核心的林業發展政策。起初,森林采伐管理制度有效的控制森林資源的消耗,森林采伐有序進行,使生態平衡得以保障。隨著集體林權制度改革以來,林木采伐管理制度與市場經濟發展、林業發展矛盾日益凸顯,隨之也暴露出了許多問題。
一、森林采伐管理制度存在的問題
1.1森林采伐管理程序不合理
森林采伐制度是林業管理制度的重中之重,森林采伐管理程序的實施狀況與森林資源的數量成正比關系。然而現實情況中,林業采伐管理程序存在眾多弊端,就必將會對林區資源造成浪費,阻礙林區經濟的發展。如:林木經營者在采伐前需申請林木采伐許可證,但在這申請過程繁瑣復雜、耗費人力和物力,辦事效率低,導致林木經營者失去信心。與此同時,森林采伐監管不到位,林木經營者和管理部門靠關系,走后門,發人情證等腐敗現象嚴重,最終影響森林采伐管理制度的有效實施。
1.2采伐管理制度模式單一
我國地大物博,森林資源豐富,樹木種類豐富多樣,南北樹種差異較大,北方多以針闊混交林為主,南方則多以常綠闊葉林為主,不同樹種成長周期也改各有不同。因此,在森林采伐管理過程中,也應該充分考慮到因地制宜的方法。但我國的林業采伐管理,采伐管理部門都采取一刀切,不分品種,南北方并沒有明顯差異,統一采用相同的采伐年限,缺乏針對性與科學性。這種不科學的管理制度成為林業發展的“瓶頸”。
1.3采伐管理制度影響林業發展
林地結構合理、物種豐富多樣有助于森林資源的抗干擾能力,而森林采伐制度過度重視森林資源數量,忽略森林資源質量的重要性。在市場經濟作用下,受林木價格和市場需求等因素波動的影響,林業經營者為獲得更高經濟效益,應該采取周期短、收益高的品種進行種植調整。但現行的森林采伐限額管理制度,為保證森林數量,限制經營者采伐森林,影響經營者對林地的經營改造,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林地經營者的經濟效益,降低了林業對市場的適應能力。
二、改革森林采伐管理體系
2.1構建采伐指標科學分配與“三權分立”規范管理
通過對森林采伐管理制度的調研分析,需探索出符合當前經濟發展的創新型采伐管理體制。本著“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由政府構建采伐指導科學分配,減少腐敗現象的再次出現,三權分立即: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統一協調進行,在全區林木樹種資源的基礎上,按照科學、合理的伐木順序進行,讓林木經營者可以根據自己的情況和市場需求進行申請。規范執行流程,明確采伐內容,實行專區專管。有效運行監督權,實施全民監督,公布獎勵政策,呼吁更多的人加入監督行列,健全一系列的監督制度,從根本上解決林木采伐管理程序的不合理問題,從而全面促進林區經濟的協調發展。
2.2科學、合理的采伐管理模式
為了更好的完善采伐管理機制,通過科學、合理的森林采伐管理制度達到資源利用的最大化、生態化,促進林業經濟的健康、穩定發展。在林業采伐中貫徹落實“以營林為基礎,普遍護林,大力造林,采育結合,永續利用”的建設方針,森林采伐包括:主伐、撫育采伐、更新采伐和低產林改造。在培育型和商品型中采用限額指標。對人工幼林和公益林采用培育型采伐,保護生態環境,調節氣候;對生長速度迅速需為社會提供建設用材和生活用材的林區采用商品型采伐,因地制宜,具體情況具體分析的原則,充分考慮南北林區差異,編制林業采伐限額,從而增強林區經營者的收入,帶動林區經濟的快速發展。
2.3采伐制度為林業發展讓路
為保障森林采伐業的可持續發展,實現林業經濟效益提高的戰略目標,對現行的林業采伐制度進行改革勢在必行。只有根據市場供需關系及森林資源發展現狀,進行合理預測、編制年度采伐限額量,同時適當調整采伐限額范圍,讓非林業用地的經營者采取自主經營模式,從根本上解決林業經營者調整種植結構困難,采伐樹林受限的局面。而當林業經營者解決了在非林業用地上調整種植結構的后顧之憂后,必將大大提高經營者在非林業用地上植樹造林的積極性,有效的增加植被面積,擴大種植規模。通過這種改革,既保障了林業經濟的穩定發展,又提高森林資源的可利用率,符合經濟可持續發展戰略目標。
三、結論
綜上所述,我國森林采伐管理制度仍有許多不足,這些問題嚴重阻礙了森林采伐業的經濟發展。為達到森林采伐業的健康穩定發展,通過采取構建采伐指標科學分配與“三權分立”的規范管理,運用科學、合理的管理模式,因地制宜的管理辦法,為林業經營者創造有利環境等多方面入手,堅持可持續發展原則,統籌生態平衡,致力改革創新我國森林采伐管理制度,提高林區資源的開發和利用,使森林采伐業提高經濟效益,同時也為國家經濟發展和生態文明建設貢獻力量。
參考文獻
關鍵詞:科學規劃;采伐管理;造林機制
中圖分類號:S753.7 文獻標識碼:A在森林資源管理工作當中一個很重要的內容就是對采伐限額進行管理,可以有效地對林業資源進行優化配置,調整森林結構以及質量,防止對森林資源的過度使用。除此之外采伐限額管理工作的開展能夠有效地提高森林資源的經濟效益,確保森林資源的可持續利用。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取得了重大的成功,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如何開展森林采伐限額以及造林機制的管理工作是一個十分重要的課題,對于我國森林資源的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的意義。
1 加強林業采伐管理工作
我國森林資源相對比較豐富,但是在相當長的歷史時期內由于缺乏有效的保護以及過量的開采利用,導致我國的森林資源受到巨大的破壞,造成當前我國森林資源短缺的局面。為了確保有限的林業資源得到科學合理的利用,實現可持續發展,因此需要實行森林采伐限額制度。
1.1 確定林業采伐限額
按照國家相關的規定,對森林資源的采伐規定最大的指標,從而保證森林資源的可持續使用,這就是林業采伐限額制度。為了保證森林的可持續利用,在規定采伐限額的一個很重要的前提就是要保證采伐量要小于生長量。這樣可以將森林的采伐數量遠遠的控制在低于生長量的情況下滿足對木材的需要。隨著我國林權制度改革,林農具有自主經營權,在經濟利益的誘惑下,如果對于采伐數額規定太少,容易產生亂砍濫伐的現象發生,從而對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產生不利的影響。因此在制定采伐計劃的過程當中要對實際的情況進行相應的了解,在指標制定的過程當中充分的考慮生態、經濟以及社會效益。在不超過采伐限額的前提下,應該全額下達生產指標,從而使林農能夠獲得林木處置權所帶來的經濟效益,鞏固林權改革。
1.2 合理公平分配林木采伐指標
我國對于林權制度進行改革,使林權具體到每個人身上,國家采取相應的措施鼓勵林業生產,在很大程度上推動了林農生產的積極性。很多林農積極進行林木的種植,為了獲得經濟利益,因此希望拿到較多的采伐指標。如果在分配采伐指標的過程當中出現不合理或者是不公平的現象,就會嚴重降低林權改革的公信力。因此,要做好林木采伐指標的分配工作,從而使得林農能夠真正的享受到林權改革所帶來的收益。在林業的經營和管理過程當中,對林木采伐的限制應該逐步放開,使林業資源能夠滿足林農獲得經濟效益,同時也不會出現過量開采,使林業的生產量和采伐量能夠保持一個大致的平衡,只有這樣才能夠使林農真正獲得林木處置權所帶來的實惠。
當前采伐管理改革的目標,就是要讓廣大林農能夠公平、公正地拿到采伐指標,落實林木收益權。最終實現林農依據自己的意愿編制森林經營方案,自主決定造林樹種,經營方式、采伐類型、采伐量等,真正實現“山上管嚴,山下放活”,改變目前主管部門與林權權利人之間的“貓”、“鼠”關系為“魚”、“水”關系,杜絕林木采伐指標的買賣和截留挪用,真正將林農的處置權和收益權落到實處,切實保護林農的正當權益。
1.3 加強采伐監督管理
第一,林農在采伐的過程當中必須具有相應的采伐證,林業部門安排專門的監督人員在采伐的過程當中進行監督,防止出現超量采伐。第二,對于森林采伐限額的執行和落實情況進行審查,對于采伐過程當中存在的問題要及時的進行解決。第三,對于木材采伐、運輸以及加工的各個環節都要加強相應的監督,從而保證采伐限額的執行效果,防止存在疏漏。
1.4嚴格執行憑證采伐制度
實行憑證采伐、憑證運輸、憑證經營(加工)“三憑證”制度,不斷規范“三證”管理。森林采伐限額制度是通過《林木采伐許可證》、《木材運輸證》、《木材經營加工許可證》(以下簡稱“三證”)來具體實施的。“三證”管理得好與壞,直接影響到森林采伐限額制度的執行。為此我們不斷規范“三證”的內容、格式,堵塞“三證”管理上的漏洞;不斷健全“三證”審批、核發管理制度,規范管理行為;不斷開展業務培訓,提高人員素質;不斷完善“三證”驗證領證、交舊領新制度和辦證人員持證上崗制度。
2科學調整,做好造林工程
2.1完善創新造林機制
在嚴格保護公益林的前提下,按照分類經營要求,以減政、放權、讓利為主要內容,放手搞活商品林經營,建立起充滿生機活力面貌全新的造林機制。主要抓住調動全社會造林積極性這個核心,強調在嚴格保護公益林的前提下,按照分類經營要求,以放活商品林經營為主要對象,以減政、放權、讓利為主要內容,以建立全新的造林機制為改革目標,采取一系列重大舉措。一是進一步明晰林地經營權,實行誰造誰有,使林農真正掌握經營自,壯大民間造林,搞活林地流轉。二是減免稅費負擔,讓經營者多得實惠。農民不愿造林,是因以前木竹稅費過重,種樹不劃算。因此,只有把農民負擔降下來,才能使農民提高造林積極性。經營權落實后,林業規費和地方各級稅費將全面減免。三是放寬采伐限制,實行依法自主采伐。年度計劃管理制度,在確保生長量大于采伐量的前提下,實行依法自主采伐銷售,經營大戶享受林木采伐計劃單列;“四旁”零星商品林自主采伐。
2.2施行多元化造林機制
堅持貫徹“誰地、誰造、誰管、誰有”的原則,做到自產自銷,自由流通,打破區域封鎖,激發企業、廣大林農和各種社會力量投身林業建設的積極性,打造多種形式的造林機制:一是企業投資,農戶造林。由于放活了政策,規范了管理,極大地激發了企業和廣大群眾的造林積極性;二是干部帶頭,典型示范。要求市、縣、鄉三級政府主要領導都要建立示范點,并鼓勵機關干部帶頭栽樹,帶領群眾栽樹,通過抓點示范和“雙帶活動”;三是流轉林地,個人承包。由承包戶通過競標拍賣、租賃獲得土地承包權,經營者自己承擔整地、購苗、栽苗及管理等費用,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四是大戶牽頭,股份合作,統一管理,收益分成。由造林大戶統一提供樹苗、農藥、化肥,組織農戶在房前屋后統一栽適宜樹種、統一防病滅蟲、統一施肥,并制定保護價與村民簽訂木材收購合同,林木成材后統一收購,所得利益按比例分成;五是村組統一規劃,分戶造林,自主管理,自主經營。由村、組統一進行規劃,分給農戶進行造林,由農戶自己管理和經營。
結語
隨著我國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不斷深入進行,相應的管理工作的開展也要積極的適應新的形勢。強化林業采伐限額管理,建立健全新型造林機制對于我國森林資源的開發利用以及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參考文獻
[1]呂月良,施季森,等.集體林權制度改革與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J].南京林業大學學報,2006,(6).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林木采伐,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林木,是指依法實行采伐限額管理的森林和其他樹木。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林木采伐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省對林木采伐實行限額管理制度。森林采伐限額的編制和報批依照國家規定的程序進行。
鐵路、公路護路林和城鎮林木的采伐限額,分別由鐵路和交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系統編制,報省林業主管部門匯總、平衡,經省人民政府審核、國務院批準后,納入森林采伐限額管理范圍。
第六條采伐林木不得突破國務院批準、省人民政府下達的森林采伐限額。
除國務院另有規定的外,森林采伐限額的分項指標不得相互挪用或者擠占。
第七條采伐實行限額管理的林木,必須依照國家和本省規定的方式進行。
第八條封山育林區的林木在封禁期內嚴禁采伐。
第九條禁止采伐列入國務院林業、農業主管部門制定的《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名錄》的珍貴樹木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實行掛牌保護的古樹名木。因進行重點項目建設等特殊情況確需采伐的,必須在征得有關部門同意后,報省林業主管部門批準。
第十條進行國有林木的采伐,在采伐前應當報縣(市、區)以上林業主管部門組織進行現場調查和作業設計。
進行集體和個人所有林木的采伐,在采伐前應當報縣(市、區)林業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鄉(鎮)林業工作站進行現場核查。
進行林木采伐調查和作業設計的收費標準,依照省財政、物價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林木采伐許可證按作業地塊核發,采伐者應當按作業地塊申請領取林木采伐許可證。
第十二條林木采伐許可證的核發權限依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省屬的國有林場和其他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林木的采伐,設區市、縣(市、區)所屬的國有林場林木的主伐,以及利用外資營造的用材林的采伐,由省林業主管部門核發林木采伐許可證;
(二)國家和省的重點防護林、特種用途林的撫育采伐,設區市所屬的國有林場的低質林改造、更新采伐、撫育間伐和零星林木的采伐,設區市所屬的其他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林木的采伐,縣(市、區)所屬的國有林場的低質林改造和更新采伐,由省林業主管部門委托設區市林業主管部門核發林木采伐許可證;
(三)國家和省的干線公路(包括高速公路)護路林的采伐,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核發林木采伐許可證;縣、鄉公路護路林的采伐,由設區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核發林木采伐許可證;
(四)鐵路護路林的采伐,由鐵路主管部門核發林木采伐許可證;
(五)城鎮林木的采伐,由園林主管部門核發林木采伐許可證;
(六)其他林木的采伐,由所在地縣(市、區)林業主管部門核發林木采伐許可證。
第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發林木采伐許可證:
(一)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進行非撫育、非更新性質的采伐,或者采伐封山育林期、封山育林區內的林木的;
(二)上年度采伐后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務的;
(三)上年度發生重大林木濫伐案件、森林火災或者大面積嚴重森林病蟲害,未采取預防和改進措施的;
(四)未依照國家和本省規定的方式采伐林木的;
(五)未依照森林法律、法規的規定提交林木采伐文件,或者提交的文件與實際情況不符的;
(六)林木權屬有爭議的。
第十四條核發林木采伐許可證的單位應當自收到林木采伐的申請和全部資料之日起15日內,決定核發或不予核發林木采伐許可證。不予核發的,應當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第十五條核發林木采伐許可證的部門應當建立臺帳制度。
林木采伐許可證的存根應當保存二年以上。
第十六條采伐作業結束后,批準林木采伐作業的部門應當組織有關單位和專業技術人員對采伐作業質量進行檢查驗收。驗收合格的,發給采伐作業質量檢查驗收合格證;驗收不合格的,應當責令采伐單位或個人限期采取措施,予以糾正。
林木采伐作業的質量驗收標準由省林業主管部門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