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4-03-13 16:1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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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提高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管理水平,規范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市場秩序,根據《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的活動。
本辦法所稱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是指專門從事污染物處理、處置的社會化有償服務或者以營利為目的根據雙方簽訂的合同承擔他人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管理的活動。
第三條國家對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活動實行運營資質許可制度。
第四條從事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的單位,必須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申請獲得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證書(以下簡稱資質證書),并按照資質證書的規定從事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活動。
未獲得資質證書的單位,不得從事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活動。
第五條資質證書按照運營業務范圍和污染物處理處置規模分為《甲級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證書》(以下簡稱甲級資質證書)、《乙級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證書》(以下簡稱乙級資質證書),甲、乙級資質證書各分為正式證書和臨時證書兩種。
甲級資質證書和乙級資質證書有效期為3年,臨時甲級資質證書和臨時乙級資質證書有效期為1年。
各級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分為生活污水、工業廢水、除塵脫硫、工業廢氣、工業固體廢物(危險廢物除外)、生活垃圾、自動連續監測等專業類別。
資質證書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按照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分級分類標準統一編號、印制。
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分級分類標準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制定。
第六條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證書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法人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
(二)運營類別與級別;
(三)有效期限;
(四)發證日期和證書編號。
第七條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對本行政區域內資質證書實施管理。
第二章申請
第八條申請甲級資質證書或者乙級資質證書的單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或者企業化管理事業單位法人資格;
(二)具有維護設施正常運轉的專職運營人員;申請甲級資質的單位應具備不少于10名具有專業技術職稱的技術人員,其中高級職稱不少于5名;申請乙級資質的單位應具備不少于6名具有專業技術職稱的技術人員,其中高級職稱不少于3名。設施運營現場管理和操作人員應取得污染治理設施運營崗位培訓證書;
(三)具有一年以上連續從事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的實踐,且運營的污染處理設施排放污染物穩定達到國家和地方的環境標準;
(四)具備與其運營活動相適應的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證書分級分類標準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具備本辦法第八條所列條件,但無從事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實踐或者連續從事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實踐少于一年的,可以申請臨時資質證書。
第十條申請資質證書的單位,應當依據本辦法規定,向本單位所在地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填報資質證書申請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復印件;
(二)上一年度財務狀況報告或者其他資信證明;
(三)技術人員專業資格證書、操作人員污染治理設施運營崗位培訓證書和聘用合同復印件;
(四)實驗或者檢驗場所證明;
(五)預防和處理污染事故的方案;
(六)規范化運營質量保證體系有關管理制度;
(七)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實例,包括運營項目簡介、運營合同、用戶意見、環境保護監測機構出具的設施運行監測報告,但申請臨時資質證書的除外;
(八)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證書分級分類標準要求的其他條件的證明材料。
第十一條處理、處置本單位產生的污染物或者運行本單位環境污染治理設施,不需要領取資質證書,但應當具備下列維護設施正常運轉的技術條件:
(一)專職運營人員(環境保護工藝、環境保護機械、管理、化驗等)配置合理,輔助工種齊全,設施運營現場管理和操作人員應取得污染治理設施運營崗位培訓證書;
(二)有固定的化驗室,配備能滿足日常監測需要的監測化驗設備;
(三)建立規范化運營質量保證體系,有完善的運營管理制度和預防、處理污染事故的方案。
第三章審批
第十二條省級環境保護部門自受理申請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提出預審意見,對符合條件的,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
省級環境保護部門在預審過程中,應當組織專家或者委托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對申請單位及其運營設施進行現場核查。
第十三條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自收到預審意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并作出審批決定。對符合條件的,予以批準并頒發資質證書,并予以公告;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批準,并說明理由。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同時將審批決定通知省級環境保護部門。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在審查過程中根據需要可對申請單位和運營設施進行現場核查。
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證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重新申請領取資質證書:
(一)需要增加新的運營專業類別的;
(二)臨時資質證書需要轉為正式資質證書;
(三)乙級資質證書需要升級為甲級資質證書;
(四)甲級資質證書或者乙級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從事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活動的。
申請前款第(二)項所列事項的,持證單位只需提供其300日以上連續從事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的實踐、且污染治理設施排放污染物達標情況良好的證明材料。
臨時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不得重新申請臨時資質證書。
第十五條持證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30日內向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一)單位發生分立、合并的;
(二)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住所變更的。
第十六條持證單位辦理變更手續,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持證單位變更申請;
(二)技術人員專業資格證書、操作人員污染治理設施運營崗位培訓證書和聘用合同復印件;
(三)單位變更后工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四)國家環境保護總局頒發的資質證書原件;
(五)持證單位所在地省級環境保護部門的審核意見。
第十七條持證單位撤消或不再從事污染治理設施運營活動的,應當在一個月內向原發證機關辦理注銷手續。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持證單位可以按照資質證書規定的類別和級別,在全國范圍內承接運營業務。
持證單位的運營活動應當遵守國家有關環境保護的規定,排放的污染物達到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和要求。
第十九條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應當通過書面核查和實地檢查等方式,加強對持證單位的監督檢查,并將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予以記錄,由監督檢查人員簽字后存檔。
公眾有權查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的監督檢查記錄。
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發現持證單位在經營活動中有不符合原發證條件情形的,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
第二十條持證單位在其單位所在地省級行政區域以外承接項目的,其運營活動應當接受項目所在地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的監督檢查。
項目所在地環境保護部門不得要求持證單位重復申領資質證書或者其他類似的運營許可資質。
第二十一條持證單位應當在與委托單位簽署委托運營合同后30日內,向項目設施所在地縣級環境保護部門填報《環境污染治理設施委托運營項目備案表》。
第二十二條持證單位應當在每年1月底前,向本單位所在地省級環境保護部門提交上一年度《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情況年度報告表》。負責運營的項目不在本單位所在省的持證單位,應同時將該項目的《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情況年度報告表》抄報項目所在地省級環境保護部門。
省級環境保護部門應當根據《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情況年度報告表》和日常檢查情況對持證單位提出考核意見,應于每年3月底前將本行政區域持證單位上一年度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情況和考核情況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三條禁止偽造、變造、轉讓資質證書。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向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單位頒發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證書的;
(二)發現未依法取得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的單位和個人擅自從事運營活動不予查處或者接到舉報后不依法處理的;
(三)對依法取得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證書的單位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發現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不予查處的;
(四)在污染治理設施運營管理工作中有其他瀆職行為的。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未獲得資質證書的單位從事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活動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申請資質證書的單位在申請過程中弄虛作假的,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責令改正,并可吊銷已獲得的資質證書。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不按照資質證書的規定從事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活動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吊銷資質證書。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持證單位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超標排放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在一年內發現兩次以上超標排放的,可以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吊銷資質證書,予以公告。
關鍵詞: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PPP模式
中圖分類號:D920.4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2-2589(2015)35-0074-02
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是國外生態環保實踐的先進經驗之一。目前第三方治理主要存在企企合作、院地合作、政企合作三種模式,其中企企合作是最大化利用社會資本的途徑,也是今后我國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發展趨勢。“企業參與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是指引入第三方市場主體參與環境污染治理,排污方與第三方企業主體簽訂合同,由第三方企業根據合同有償提供污染治理和管理服務,使排污方完成減排或污染治理義務。
一、企業參與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可行性分析
(一)企業參與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政策支持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明確提出要建立吸引社會資本投入生態環境保護的市場化機制,推行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這是我國中央政府首次正式提出推行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標志著我國環境管理制度的重大創新。隨后,國務院和發改委先后出臺《2014―2015年節能減排低碳發展行動方案》《關于2014年深化經濟體制改革重點任務的意見》,其中都提到“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問題。直接推動“第三方治理”進入環保實踐的是國務院辦公廳出臺的《關于推行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見》,該意見就第三方治理機制、治理市場、政策支持、組織協調等方面提出了指導性意見。隨后,各省紛紛出臺實施意見,貫徹落實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模式。
(二)企業參與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優勢
企業參與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是環境污染治理的市場化途徑,并不違反環保法確立的“誰污染、誰治理”原則,相反,是對該原則的創新性實踐[1]。
第一,企業參與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可以拓寬環境污染治理的資本籌集途徑。即使是在經濟高速發展的情況下,單純依賴政府獨自承擔環境污染治理,也會出現資金短缺的瓶頸,而且實踐表明,政府承擔環境治理也存在資金利用率低的弊端。可見,在經濟發展的新常態下,必須拓寬環境污染治理的資本籌集途徑,將社會資本引入環境污染治理,彌補政府單獨承擔環境污染治理責任的弊端。目前我國正大力推行的PPP機制是引入社會資本的極佳契機。通過引入社會資本,讓第三方企業參與環境污染治理,可以實現投資主體多元化,也提高環保資金的融資水平。
第二,企業參與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有利于提高治污效率和治污質量。營利性決定了企業并未將排污作為企業的生產核心環節,因此在資金、人力投入等方面都相對薄弱,也導致企業自身承擔排污責任的效果差。而如果實施企業參與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將會由專門從事排污的企業通過專門的資金、技術、設備投入實現排污,這樣就大大提高治污的效率和質量,提高應急處理污染事故的能力[2]。
第三,企業參與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可以實現生態環保工作市場化。通過市場優化資源配置,實現排污效益最大化。并且,隨著排污權交易制度的完善,可以進一步實現生態環境治理的市場化。
二、企業參與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面臨的法律問題
目前,企業參與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在我國還處于探索階段,還沒有完善的與其配套的法律制度,因此,在實施中必然會面臨許多法律問題。
(一)第三方治污企業的市場準入問題
以前,我國對環境服務類企業實行資質行政審批制度,但是,現在已經取消了國家的行政審批權,也導致治污企業的市場準入程序簡化,條件降低[3]。隨之而來的問題是治污市場中治污企業層次參差不齊,很多治污企業設施不完備、技術不先進、資金不到位、治污效果差、履約能力低。因此,亟須通過法律專門規范第三方治污企業的資質、確保第三方治污企業規范運行。
(二)第三方治污企業的融資擔保問題
第三方治污企業在融資中遇到的最大問題即擔保問題。治污企業可提供的擔保物有限。首先,治污企業沒有土地使用權可供抵押,因為治污所占用土地屬于污染企業;其次,治污企業的治污設施不能作為抵押物,因為治污設施與污染企業的生產設施附著在一起。因此,亟需通過法律為第三方治污企業融資擔保提供制度支持。
(三)污染責任的承擔主體問題
污染企業與第三方治污企業一般通過簽訂治污服務合同的途徑建立法律關系,將治污責任轉移給治污企業,但是,這僅僅是存在于污染企業與第三方治污企業之間的合同關系。除此之外,尚缺乏專門的法律規范第三方治污行為。現有的環保法僅僅規定了國家環保部門對排污企業的處罰權,而如果第三方治污企業存在超排等行為,尚無法律規定支持環保部門對第三方治污企業行使處罰權。因此,亟須通過法律專門規范第三方企業治污行為。
(四)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監管問題
通過環境服務合同將環境污染治理責任轉移給第三方治污企業,不可避免地增加了環境污染治理監管的難度。如果沒有嚴格的環境污染治理監管制度,則第三方治污企業可能會傾向于不履行或不嚴格履行治污責任,進而影響環境污染治理效果。我國在環境監管方面仍然存在基礎設施和技術落后、體制不順暢、人員素質不高等缺陷。因此,亟須通過法律專門規定第三方治理的監管辦法、程序等問題[4]。
三、企業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法律問題的解決
(一)完善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企業的市場準入
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企業的資金、設備、技術、人員等要素對污染治理效果起決定性作用,因此明確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企業的市場準入條件,是規范環境污染第三方市場的重要基礎性制度,也是確保治污效果的重要制度性保障。使環境污染治理進入市場領域,必然會出現低價惡性競爭的現象,從而導致很多污染治理企業的設施、資金、技術不到位,進而影響治污效果。因此立法應當按照治污類型明確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企業的市場準入標準,從源頭上為第三方治理市場規范化運行提供保障。
(二)拓展融資擔保渠道
針對從事污染治理業務的第三方治污企業,國家應當支持其通過債權、上市等方式融資。同時鼓勵銀行創新貸款模式,接受第三方治污企業提供的收費債權、應收賬債等權利作為質押標的物提供擔保貸款。
(三)立法明確相關主體法律關系
企業參與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主要是在污染企業與第三方排污企業之間存在環境服務合同關系,雙方按照合同的約定分別享有和承擔一定的權利和義務。該環境服務合同不同于一般的合同關系,合同履行的結果不僅僅只涉及雙方當事人,還涉及公共利益,是污染企業是否履行環境義務的標準。因此,環境監管部門要參與到污染企業與第三方排污企業履行環境服務合同的過程中,對合同雙方是否履行合同義務以及是否履行適當進行監管。綜上,亟須完善第三方治理立法,對三者的權力、權利和義務予以明確規定,以保證環境污染治理效果的實現。
尤其要明確污染治理責任主體。國務院出臺的《關于推行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見》也指出要明確環境污染治理相關各方的責任。因此,立法應當明確污染治理責任主體應當包括污染企業和第三方治污企業。就排污企業而言,其與第三方環境污染治理企業簽訂環境污染治理合同的目的即轉移治污責任。如果立法確定治污責任轉移給第三方企業,則污染企業將不再承擔監管責任,可能因為第三方企業的違約等行為不能達到預期合同目的;如果立法確定治污責任仍然由污染企業承擔,則污染企業可能不會選擇第三方治理,那么現有的污染企業自己治理污染的弊端將無法解決。因此要通過立法明確污染企業和第三方治污企業雙方同時為污染治理責任主體。雖然污染企業與第三方治污企業通過簽訂污染治理合同明確了第三方治污企業的治污責任,但這只是雙方合同的約定,在行政法律關系上,污染企業的治污責任仍然沒有解除,污染企業仍然要承擔環境污染治理的責任。如果第三方治污企業沒有履行環境污染治理的責任,則污染企業仍然要承擔環境污染治理的責任,這樣規定實際上是賦予污染企業對第三方環境污染治理的監管義務,以確保污染治理效果的實現。同時,第三方治理企業根據環境污染治理合同的約定承擔相應的合同責任。我國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也明確了排污企業的環境治理責任。根據該規定,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并不能解除排污企業的治污責任[5]。
(四)立法完善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監管機制
建立專門性監管機制。為了確保第三方環境污染治理的模式的正常運作,政府部門應當建立專門性監管機制。根據第三方治污企業的經營狀況,由專門的政府監管部門對治污企業進行監控、評估,對沒有實現治污目標的企業做出警告處理并幫助改進治理方案,確定整改期限和措施,確保環境污染治理目標的實現。
成立第三方監測機構。由于污染治理具有高專業性,因此,單純依賴政府監管部門實現對第三方治污企業的監管并不現實。只有成立專業性強、技術性高的第三方監測機構,才能適應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市場化運作形勢。對此,政府可以考慮聯合公眾、公益性組織、項目投資者等,形成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社會共治機制。
目前,全國有很多省市都已經啟動開展環境保護第三方治理試點工作。在這樣的背景下更需要解決企業參與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所面臨的法律問題,為企業參與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掃清法律障礙并提供保障。
參考文獻:
[1]范占平.我國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機制構建的困境及對策[J].鄭州大學學報,2015(2).
[2]駱建華.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發展與完善建議[J].環境保護,2014(20).
[3]第三方治理遭遇瓶頸[J].環境經濟,2015(4).
有利于實現專業化。“誰污染、誰治理”是我國環境污染治理的基本原則,但隨著環境污染治理工作的要求越來越高,企業注重生產而忽視治污的短板及局限性就日益顯現出來。要想治污工作取得預期效果,就有必要委托第三方專門承擔治污工作,這是治污專業化發展的必然要求。
有利于節約社會成本。環境污染實行第三方治理,是將分散于各企業的治污工作,由第三方負責運營,可以實現治污工作的規模化和集約化,會降低治理環境污染的成本,節約社會成本。
有利于社會監督。環境污染治理工作備受公眾關注,但是企業如何治污,采取了哪些措施、取得了哪些成效,社會監督不易。實行第三方治理后,可以將治污工作情況定期向社會公布,接受委托企業和社會公眾的監督,更好地推動治污工作的開展。
山東 趙連卿
環境污染
要走專業化之路
酒企制酒是行家,但在環境污染治理方面,卻可能是外行。茅臺公司與貴州華源環保科技有限公司簽署污水處理系統第三方協議,將污染治理交給后者,這是現代化的治污模式,為我省全面推行污染第三方治理開了個好頭,值得充分肯定和推廣。
工業污水處理,不僅要讓污水經過科學處理達標排放,更要盡可能地把處理過的污水再利用,一方面可以節約和保護有限的水資源,一方面也有助于企業節約成本。讓酒廠專心產酒,電廠專心發電等等,把治污交給專門的行家去辦,各司其職,各得其所。
有的企業也許會擔心引進第三方治污,會增加成本。其實,自己治污無力,一旦有意無意排污而遭受處罰,付出的經濟成本更大,且造成不良社會影響。即使自己認真治污,需增加必要設備、人手等等,付出的成本也必然不菲。外地不少先進企業早就推行第三方治污模式。實踐證明,只要形成統一開放、競爭有序、誠信規范的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市場機制,將環境污染治理專業化,效果會更好,達成雙贏。 貴州 辛呈
需進一步細化和完善
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好處不少,但還有一些問題需要解決,比如如何確保第三方治理比排污企業自己治理更有優勢;雖然第三方治理通過服務合同的簽訂,但在現有法律下卻沒能實現法律責任上的轉移,一旦發生超排等行為,執法部門該怎么處理;如何有效預防治污市場低價惡性競爭。
所以,還需要政府做好相關的制度設計,來確保“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能順利進行。一方面要提高排污企業的違法成本以及監管力度,防止因監管不嚴,排污企業不治理或者不達標排放,從而大幅降低治理成本,造成第三方治理的成本優勢不存在。
另一方面是明確第三方治理的法律責任,從過去“誰污染、誰治理”的治污政策,轉變為“誰治理,誰負責”或者雙方共同負責,使執法部門在處理違規現象時能有法律依據。還有,可針對不同類型行業,依據現有經濟技術條件,按照行業污染治理平均成本和運營合理利潤水平,制定工業污染治理的門檻價格,預防市場低價惡性競爭。 貴州 吳禮建
監管機制要跟上
要確保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達到預期目的,還應做到:
環保部門要加強對第三方治理單位監管,嚴格監督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規范設施運營崗位管理、設施運營操作規程、運營記錄等。對管理不到位,故意不正常使用環境污染治理設施、偷排、漏排、直排污染物的,應吊銷其資質證書,責令其退出治污市場。
排污單位要加強對第三方治理單位的監督,安裝相關監控設備,發現治理單位有不正常使用環境污染治理設施,治污不達標時,應及時向環保主管部門報告,由環保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如果整改不力,排污單位應及時終止與其的運營合同,并要求賠償經濟損失。
1.外部性的含義及和其他方面的關系
1.1 外部性含義及其特征
外部性是指一個企業的生產行為或一個消費者的消費行為以市場機制之外的方式對他人造成的福利的增加或減少。外部性的概念是馬歇爾首先提出的,他在分析外部環境對企業發展的影響時提出了外部性的概念。馬歇爾的學生庇古將外部性的概念發展到企業行為對外部環境的影響,從而形成了外部性理論。他在《福利經濟學》一書中指出,外部性導致私人成本與社會成本的不一致。與庇古不同,科斯認為產權是引起環境問題的主要因素,產權不清必然導致效率損失。
外部性有三個典型特征:第一,外部性產生的成本或收益由他人承擔或接受,如一個企業進行生產所導致的環境污染是由附近居住的居民承擔的或者住在果園周圍的人們可以免費觀賞花朵。第二,存在于市場價格機制之外,即以市場價格之外的方式影響他人,外部性一般很難計入成本或收益加以計算;第三,外部性的制造者并不承擔外部性引起的福利的增加或損失,例如制藥廠排放有害氣體損害了市民身體的健康而不做出任何補償。
1.2 外部性與市場效率的關系
外部性可以劃分為正外部性和負的外部性,正的外部性指企業生產行為或居民消費行為給他人帶來的福利的增加,負的外部性指生產或消費行為給他人帶來的福利的較少。當外部性存在時,市場不能實現效率最優,從而導致整體福利的損失。當負外部性存在時,就會出現過量供給;當正外部性存在時,會出現過小供給。
1.3 外部性與公共資源、環境污染的關系
公共資源由于其具有非排他性和競爭性的特點,屬于混合公共產品,因而存在負的外部性,即在沒有政府干預的情況下,任何人都可以免費消費公共資源,并且一個人的消費會導致公共資源可供消費數量總額的降低,從而使他人的福利受到損失,其結果是導致對公共資源的過渡使用。環境就可以看成是這樣一種公共產品,而環境擁有一定自凈能力,通常也可稱為環境承載能力。環境承載能力也可看作一種公共資源,向環境排污相當于消費了環境承載能力,因此環境污染是典型的外部性問題。
2.我國環境污染治理政策及其缺陷
根據環境污染產生的根源――外部性,治理環境污染的辦法主要有私人對策和公共對策。私人對策主要是進行產權界定和劃分,公共對策則包括行政管制、征稅、補貼和排污權交易。行政管制一般是設定排污標準或限額。而產權界定,征稅、補貼和排污權交易都是通過外部成本內部化,使市場產量達到最優。
目前我國環境污染治理主要是實行排污收費制度,或者政府直接進行環境污染治理。兩種手段對防止環境污染、遏制環境惡化雖然有一定作用,但其缺陷是明顯的,首先,征收排污費標準主要是根據污染物排放濃度來收費,而不考慮污染物的排放總量,并且只對超標部分收費,不利于刺激企業降低污染;其次,排污費的征收、管理、運用均不規范。排污費征收額過低,明顯偏離市場最優水平;排污費的制定、征收主要由環境管理部門負責,一些地方受部門利益驅動,形成了“亂收費”,其控制污染、減小社會福利損失的目的難以實現;最后,政府直接進行環境污染治理,治理資金費用由誰承擔不明確,如果是由其他納稅人來承擔,則客觀上鼓勵了企業的排污行為。
十年來,盡管淇河治污取得了一定成績,但探索治污的長效機制,仍然是一個重要任務。由于淇河流域污染治理工作具有幾個特點:一是地方承擔治理污染的責任,采取統一、強硬的命令方式從上至下進行貫徹,地方只能服從;二是沒有核算企業獨立承擔污染治理成本可能性的情況下,要求企業承擔污染治理成本,企業只能被動地接受;三是主要依靠地方政府實施各種治理計劃,而作為污染受害者的公眾并沒有多少實際的、過硬的法定權利可以使用,除了申訴、抱怨,難以監督,更難以索賠,也難以得到補償;四是采取集中動員方式,要求在某一特定時刻實現目標,缺乏制度保障。“可以看出在淇河治理過程中,政府依然偏重行政手段而缺乏經濟手段的配套。”
3.環境污染治理對策在淮河污染治理中的應用分析
3.1 環境污染治理的私人對策
產權界定,也稱為科斯交易。根據科斯定理,在當事人較少、談判成本為零或者很低、外部性來源清楚的條件下,可以通過產權劃分的辦法,將外部成本內部化。其結果是,無論誰獲得產權,都將增加企業的邊際成本,使之與社會邊際成本曲線重合或靠近,從而實現帕累托最優。產權界定的方法曾在英國、津巴布韋等國家取得了良好的治理效果。但是,我國河流一般較長,流域幅員較廣,當事主體眾多,且在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體制下,劃分產權可能性很小。
3.2 環境污染治理的公共對策
3.2.1 對環境污染企業征環境保護稅。稅收是政府調節經濟的重要手段之一。征收環境稅最早由庇古提出,因此也叫做“庇古費”。通過在效率產量水平上對排污量征收相當于邊際外部成本的稅收,其結果是企業生產的邊際成本提高,削減產量,或者企業通過治污降低污染,社會邊際成本下移,最終使產量達到社會最優。征稅除了影響企業成本從而控制污染排放以外,一個最明顯的優點便是由于征稅行為是針對企業全部排污,如果企業降低排污量則可以減輕稅收負擔,因此有利于激勵企業采取降污措施。此外,稅收政策不僅可以運用干企業,同樣可以通過向消費者征稅,從而減少消費者對重污染產品的需求。由于征稅手段具有的優點,在OECD(經濟與發展組織)國家得到了廣泛的運用,比如意大利政府對塑料袋課稅后,全國對塑料購物袋的消費立即降低了30%,美國依阿華州通過法律對殺蟲劑和氮肥在銷售和制造環節征稅;挪威、奧地利、芬蘭等國征收化肥稅費,稅費占價格的10%左右。但是稅收政策也存在其局限性,一是社會邊際成本、企業邊際收益很難得到,導致稅率的確定不一定能達到市場最優;其次稅率一旦確定,要更改必須經過一定的法律程序,因此其靈活性欠佳。盡管如此,稅收作為一種有效手段,對于建立長效的淮河污染治理機制,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必不可少。
3.2.2 同時增加對減少排污量企業的補貼。政府按單位減少的排污量給予補貼和對控制污染的設備費用進行補貼,目的是激勵污染者減少排污量,或抵消治理污染的設備投資費用。如果企業不減少產量或者排污量,則會失去相應的政府補貼,因此補貼的實質是增加企業生
產的機會成本。補貼的缺陷在于第一,補貼將增加政府的財政支出;第二,補貼有可能吸引新的企業的進入,增加污染;第三,如果企業增加產量能獲得比補貼更多的收益,企業將放棄補貼,增加對環境的污染。
3.2.3 實現排污權市場化交易。排污權交易是指政府向企業拍賣排污權許可證,并允許企業之間進行交易。政府在最優排污量上拍賣排污權許可證,讓排污許可證在不同的企業之間進行交易,從而讓治理成本較高的企業通過多購買排污權而少治理,而成本較低的企業多治理而賣出排污權,在污染總量控制的前提下,使治理成本最小化。如果企業邊際收益大于邊際成本,則會增加產量,購買排污權許可證,通過排污權許可證的交易,許可證價格最終會等于企業邊際收益減去邊際成本。排污權交易可以實現對污染總量的控制,企業可以根據利潤最大化原則自主決定是購買許可還是治理污染從而達到污染治理成本的最小化,但其弊端在于最優污染量如何確定以及對企業排污量是否可嚴密監測。排污權交易在美國等的大氣污染治理中的運用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然而河流治理尚未形成成熟的排污權交易市場。
3.2.4 加強政府直接管制。政府管制通常的做法是設定排污限額或產量限額,或者規定新進入企業的環境標準。政府管制在環境污染已到一定程度時會起到立即明顯的效果,比如我國在淮河流域治理中對污染嚴重企業的關、停、并政策。但是從長期來看,政府管制有其不可克制的不足,缺乏彈性和效率。一是政府制定的排污限額并不一定反應社會最優水平,二是一旦企業達到排污標準,便失去動力繼續降低污染。
盡管我國政府―再強調避免走先污染,后治理的道路,但并未建立保護環境的長效機制。在淇河污染治理中,我們仍然看到政府(其他納稅人)承擔了環境治理的很大一筆費用,企業并未成為環境污染治理的主體。地方政府出于利益驅動,甚至對超標污染的企業進行隱瞞、保護,干預環保執法部門的工作。
通過對以上環境污染治理對策的比較,環境污染治理雖然和技術、道德約束等其他因素高度相關,但從公共經濟學的角度而言,鑒于淮河當前污染的嚴峻形勢,在政府直接治理、管制以外,更應該綜合運用稅收、排污權交易等手段,建立淇河污染治理和防治的長效機制,避免污染――治理――再污染――再治理的循環。秉承誰污染、誰納稅的原則,對企業生產過程中的污染物以污染濃度和排污總量為計稅依據征收環境稅,建立和完善排污權交易市場,都將對淇河流域企業排污的治理起到長久的積極作用。
關鍵詞:環境污染治理;經濟增長;協調發展
0 引言
我國由于經濟的快速發展而出現環境質量越來越低下的情況,一些地區出現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的問題。為了社會的可持續的發展,我國必須改變傳統的經濟發展方式,在科學發展觀的指導下謀求經濟的發展和環境的改善。我國各級政府應該既要注重經濟的增長,又要注重環境的改善。在科學發展觀的指導下,我國的環境有利一定的改善,但是,仍然有一些問題需要我國政府去解決,在現代經濟增長的環境下,我國應當用合理的方式方法進行環境的治理,從而促進兩者的協調發展。
1 環境污染治理與經濟增長的現狀
隨著科學技術的迅猛發展,人類改造自然的能力也越來越強,且創造了豐富的物質條件,極大地促進了經濟的增長。但是,人們長期對大自然的掠奪破壞了生態,經濟增長以及工業化都是以犧牲環境為代價。經濟增長的越迅速,環境污染就越來越嚴重,環境污染治理問題越來越嚴峻。特別是發展中的國家,一方面要保持經濟平穩增長,一方面要治理環境、保護生態平衡,二者的關系是否協調直接影響國民經濟的發展。筆者認為,保護環境與經濟增長既對立又統一,人們要積極探索保護環境與經濟增長的契合點,以促進二者協同發展。目前,發達國家基本認識到環境保護的重要性,并基本解決環境污染問題;發展中國家尚處于工業化階段,雖然對環境污染治理問題有所認識,但并沒有積極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且有關部門監管不力,不僅破壞了環境,還制約了經濟的循環增長和持續發展。為了我國可持續發展,為了環境保護和經濟的和諧發展,必須合理客觀的分析我國環境污染治理與經濟增長的現狀。目前,大部分地區的經濟都是在不斷的增長,但是這是以環境污染為代價的,比如,城市的擴張雖然促進了當地經濟的發展,可是也造成了城市人口的不斷增長,這就引發了城市的環境問題。為了緩解這一問題,必須注重在城市的發展過程中也要注重環境的保護。政府可以通過經濟的手段協調兩者之間的關系,以促進社會經濟的發展和經濟增長的關系。
2 環境污染治理與經濟增長的協調發展的途徑
2.1 以財政政策為基礎
在指定財政政策時,應當將經濟與環境保護結合起來進行指定,以促進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相協調。促進財政政策的合理科學的制定有利于加強環境保護意識的增強。財政政策的制定不僅要有利于經濟的發展,而且要有利于環境的保護。政策的制定中對環境保護的重視將促進生態環境與經濟的增長的和諧。實現地區經濟的增長和生態環境的保護。
2.2 加快產業結構的升級
我國在發展工業時應當走經濟效益好、科技含量高、環境污染少、資源消耗低、充分發揮人力資源的道路。東部地區在發展經濟時應該加快科學發展創新速度,不斷進行結構優化,對現有的高耗能企業提高資源利用率,進行升級改造,大力發展清潔生產的設備以及工藝。對于中西部地區而言,由于中西部地區經濟水平較低,所以在環境治理方面的資金投入和較少,環保意識也比較落后,所以在中西部地區不能進行先污染在治理的模式,不能放任經濟增長對環境造成破壞,所以現在必須發展中西部地區的循環經濟和提高資源利用率,推進地區的產業結構升級,幫助企業改進技術、引進污染治理設備,并建造污染治理設備,在源頭上解決環境污染問題。
2.3 加強政府的政策力度
政府在環境污染治理過程中應當沖充當主導地位,政府不僅要制定嚴格的標準來防止污染物的過度排放,加強環境的治理的執行力度,采用優惠政策鼓勵企業使用環保型設備和更清潔的能源,推動技術的創新和改革。鼓勵企業進行綠色技術的研發,政府可以通過對企業收取一些排污費來嚴格限制排放污染物。同時,對中西部應當加強控制,因為中西部由于經濟的落后,會不考慮污染物排放和環境惡化的后果,所以更容易進行搶奪性的發展,犧牲環境來發展經濟,所以,國家必須進行對中西部的產業布局進行調整,監督當地政府進行經濟建設工作,投入更多的資金進行環境保護,從而促進中西部經濟的健康發展。只有協調好各個地區的產業結構才能實現真正的經濟可持續發展,才能真正從源頭上協調環境污染和經濟增長的發展。
2.4 優化進出口貿易結構與合理利用外資
在進行進出口貿易時,必須注意貿易的結構,大力倡導綠色貿易,對造成嚴重污染的商品,應該在進行貿易時采取關稅政策或其他政策嚴格限制其出口,但是鼓勵該商品的進口。堅決防止發達國家的污染轉到我國,所以應當禁止進口有毒的商品或有害的生活垃圾。我們要通過降低出口資源型的產品的比重而是通過發展高附加值、高技術含量的產品來提升本國的貿易地位,也推動國內產業結構的升級。在吸引外資時也要注重對外資進行嚴格的監督與審查,對于資源節約型的外企,要進行一定的獎勵,而對那些將污染企業轉移到我國的企業要嚴格控制,堅決抵制這樣的外商的進入。針對東部引進外資較多的現象,要減少資源密集型企業的引入,應該吸引高新技術的新型外資的進入。目前發達國家企業需要為環境污染企業的收取高昂的污染成本,所以不得不將這些企業轉移到環境標準較低的國家和地區中來,所以我國要避免這種企業的引進。
3 結語
我國的經濟水平已經達到相當高度,環境污染治理也取得較好的效果,但并沒有從根本上得到解決。我國在經濟迅速發展的同時,仍然是主要能源消耗地和污染誕生地,這是我國環境問題面臨的重大挑戰。筆者認為,任何國家都存在最高環境承載力,決不能重復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加快轉變經濟增長方式,促進產業結構優化升級,全面有效的管制環境,以促進經濟與環境的和諧發展。
參考文獻:
隨著人口的快速增長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人類生活和自然水環境之間的矛盾日益顯現。我國水資源總量2.8萬億m³,居世界第六位,人均占有量為2240m³,約為世界人均占有量的1/4。按照國際標準,我國目前有16個省(區、市)人均水資源量(不包括過境水)低于嚴重缺水線,有6個省、區(寧夏、河北、山東、河南、山西和江蘇)人均水資源量低于500m³,為極度缺水地區。正是在這種極度缺水的情況下,我國的水環境問題仍不容樂觀,全國主要流域的I~III類水質斷面占64.2%,劣V類占17.2%。2012年,全國十大水系、62個主要湖泊分別有31%和39%的淡水水質達不到飲用水要求,嚴重影響人們生產和生活。同時,中國重大環境污染以及事故頻頻發生,水污染事故占一半左右。監察部的統計分析,國內近幾年每年水污染事故都在1700起以上。近幾年,水環境問題已經逐漸受到重視。2015年4月16日,國務院正式向社會公開《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簡稱“水十條”)全文。據測算,“水十條”的實施帶動投資兩萬億元以上。經過多輪修改的“水十條”將在污水處理、工業廢水、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等多方面進行強力監管,并啟動嚴格問責制,鐵腕治污將進入“新常態”。2016年我國大力推進河長制,進一步明確了水環境問題的責任。2017年環保部和住建部聯合研究決定,對社會影響較大的205條黑臭水體實行重點督辦。目前我國水資源逐漸緊缺,水環境治理已經逐漸受到重視。該行業的發展勢必將帶動水環境治理專業裝備的需求和研發。目前在水環境治理專業特種設備領域中,國內外均處于起步階段,在此過程中,涉及到的專業設備、儀器、儀表和材料等,都存在廣闊的開發空間和良好的市場前景。
二、水環境污染治理技術
目前水環境污染治理相關技術主要涉及到三個領域,即內源污染控制、外源污染控制和監測系統。根據水體周圍地質情況和社會情況不同,水環境污染治理方案也各不相同。下面主要從三個方面介紹水環境污染治理的相關技術。
1.內源污染
通常狀態下水環境中的底泥和水體之間會達到一個動態平衡。即使底泥中的污染物含量高出水體中的幾十倍,在動態平衡的條件下底泥中不會有污染物釋放到自然水體,相反會有部分污染物沉積到底泥中。但是當底泥的物化或者生物形態發生變化時,底泥中的氮、磷特別是重金屬等污染物會釋放到水體,對水體造成內源污染。目前底泥治理技術主要有環保疏浚、原位覆蓋和原位鈍化技術。環保疏浚技術即將受污染的底泥從水體底部清理出來,是一種應用較為廣泛、技術較成熟的技術。但是其工程量較大、疏浚過程中二次污染和疏浚底泥的合理化利用等問題都亟待解決。另外兩種原位覆蓋和鈍化技術在國內基本處于研究階段,僅有少量的工程實踐,但其效果的穩定性和可行性目前還缺乏系統的研究。以上三種技術各自存在優缺點,隨著進一步的研究和開發,底泥處理的應用方向很可能是某幾種技術的結合使用。
2.外源污染
外源污染主要包括點源污染和面源污染。點源污染主要指未經處理的生活和生產廢水直接排入水體或者水體上游含有大量污染物。針對點源污染分散、水量小且水質波動大的特點,各個水處理的相關領域都已經有相對成熟的技術和設備。分散式污水處理設備主要采用的工藝有活性污泥法、物理化學法和電解法等,以上技術的組合基本可以滿足COD、氮、磷、SS、重金屬和油脂常規污染物的降解效果。除去常規的污染物,個人藥品和護理品(Ppcps)在水體中的殘留也逐漸受到重視。如各種馬西平、咖啡因和布洛芬等在水體中痕量存在。這類污染物被排入水體后,通過水體中食物鏈的累積,會在部分魚類體內富集。因其具有難降解性、生物毒性和長期危害性逐漸受到人們的重視。針對該類污染物的處理技術目前都處于研究階段,主要方法有活性污泥技術、高級氧化技術、活性炭吸附和膜技術等。而且大部分技術效果都不明顯或只能起到收集和富集作用,只有高級氧化法能將其無害化。在面源污染治理方面,城市雨水具有危害性及資源性。初期徑流雨水含有大量雜質,直接排入水體,污染河道;雨水徑流有明顯的初期沖刷作用,污染物集中在初期雨水中,因此控制初期雨水成為雨水利用系統和城市徑流污染控制的一項主要舉措。面源污染治理主要措施包括:以自然沉淀為主的屋頂雨水處理工藝、道路庭院雨水處理工藝(濾柵、混凝、沉淀、除油和過濾等)、中間控制工程(建設下沉式綠地、生物滯留設施、雨水濕地、植被緩沖帶、植草溝、滲透塘、滲井和濕塘等設施)以及集中處理方法(設置雨水凈化設施等)。
3.監測系統
內源污染的治理和外源污染的控制,以及水體環境的改善最主要的是由水質數據來反映。水環境污染治理中大部分的水質數據是人為地感官無法辨別的,因此過程中的監測設備的實用性和準確性至關重要。第一,實時準確的水質監測可以有效的控制污染物的排入;第二,水體數據的變化可以對水體富營養化的爆發和水環境的變化有預警作用;第三,長期的水質監測為水環境治理和應急事件的處理具有直接的參考價值。水環境污染治理中水質監測常規指標與污水處理基本相同。目前國產的監測設備與進口設備在耐用性和準確度上存在一定的差距。此外水環境污染治理中水質監測具有取樣點分散、取樣難度大和現場實驗條件差等特點。水質水文監測信息平臺建設應包括以下內容。水質監測:每條河道、水體設置評價斷面,初步考慮在每條渠道的起點、終點及重點雨水口下游布設在線式水質自動監測站。水量監測:按相關規劃要求,旱季水量不應低于生態需水量;在雨季,綜合考慮水系排澇安全需求,應保證有效收納周邊匯水,并控制城市內澇,進行合理排水。應在各重要節點下游布設在線式流速儀和在線式水位計。降水監測:建設自動化雨量站,并進行科學合理的選址。
三、水環境污染治理設備需求
水環境污染治理設備需求源自于其技術工藝,工藝的成熟基礎就是配套設備穩定可靠。水環境污染治理很大一部分涉及到水利工程的實施,因此將有大量的水利施工機械設備及通用設備(如泥漿泵、離心泵等)的需求。在污水處理專用設備方面除常用的專用機械設備外將增加對增氧推流設備、過濾分離系統、加藥系統等設備的需求。下面結合水環境污染治理工藝技術對相關設備需求進行簡單的介紹。首先關于內源污染的治理,目前應用比較廣泛的為疏浚技術,疏浚技術較為先進的設備為絞吸式挖泥船,該船將挖掘、輸送和排出等工序一次完成。但底泥疏浚帶來的問題其目前還無法避免,如擾動帶來的二次污染、對底棲生物生存環境的破壞和底泥運輸問題等。疏浚底泥減量問題也很嚴峻,一般底泥疏浚的深度50~100cm,疏浚過程會產生大量的高含水率底泥,不管是應用還是運輸降低含水率都是必須要解決的問題。通過對底泥的比阻(反應污泥脫水性能的指標)測定疏浚底泥比阻值0.8×109cm/g屬于易脫水的范圍。
目前脫水工藝有機械脫水、自然干化和土工袋脫水。機械脫水環境影響小,效率高,但需要投入大型設備,基建費用高,運行難度較大,自然風干和土工袋脫水在環境敏感地區很難實現。底泥的資源化利用是伴隨著底泥疏浚帶來的。以1988-2005年滇池和巢湖的疏浚為例,共完成底泥疏浚2.051×107m³,大量的底泥如果應用不當極易造成二次污染。利用首先面臨的問題是處理,不同地區底泥中污染物含量各不相同,因此采取工藝各不相同。我國目前關于底泥的污染物含量還沒有一個明確的標準。經測試發現其礦物質含量與粘土接近,因此目前其污染物含量的參考標準和資源利用參照土壤標準。目前已經有部分開展水泥熟料和粘土磚的燒結實驗。其次江河湖海等自然水體都具備一定的自凈能力,當水體中的污染物或者排入水體中污染物的含量超過了水體的自凈能力時水污染事件即會爆發。因此造成水體污染事件的原因種類繁多,該類水處理設備的種類也有很多種。
大體包括:針對點源污染中污染物的種類和含量研制的污水處理設備,如為了降低生活污水中氮、磷和COD含量研制的凈化槽;降低油脂含量研制的氣浮設備和降低污水中懸浮物研制的混凝沉淀裝置等;以凈化自然水體為目的的設備,例如通過活性污泥法降低水體中的COD和氮等污染物;利用通過加藥混凝沉淀去除水中的藻類和磷;通過在水體中種植水生生物降解水體中的污染物;通過曝氣或者推流設備改善水體中的溶解氧和水力特性減少藻類的爆發等。河道漂浮物和懸浮物的清理同樣是水環境治理的一個重要工作。由于雨水沖刷和私自排放以及河道管理問題,河道漂浮物不僅給河道帶來大量的污染物,同時水面漂浮的垃圾直接影響著河道的景觀。僅2003年初至汛期末三峽漂浮物的總量達40萬m³。目前針對河道漂浮物并沒有有效的治理措施,大部分地區為簡單的攔截和人工收集。高效簡便的漂浮垃圾收集和處理設備在河道和湖泊水環境治理方面有廣闊的應用前景。
四、結語
水環境污染治理具有覆蓋面廣、涉及范圍大和系統性強等特點,包括城市防澇、污水收集與輸送、污水處理與回用、水環境生態修復等內容。因此,在設備需求上更加強調實用性,注重耐用性和環境友好性(如低能耗、低噪聲等),在設備功能方面將突出智能化和集成性,實現遠程控制,無人值守,自我管理等技術的應用。我國的水環境污染治理正面臨著新的機遇和挑戰。一方面水污染事件頻發,水安全問題正在逐步受到重視;另一方面由于自然水體的特殊性專業化的設備和工藝還不夠完善。因此針對水環境治理的相關設備的開發和研制十分緊迫,且其市場空間十分巨大。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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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工業企業;環境污染;管理
我國正處于統籌城鄉發展的關鍵時期,工業化建設與城鎮化建設帶動了工業企業的發展,但是曾經也嚴重破壞了環境,排放的大量廢水、廢氣造成了環境污染,不僅大大降低了我國的空氣質量,也嚴重影響了人們的身心健康。工業企業領導沒有對環境污染管理引起重視,一味地關注經濟效益與對環境問題不管不問的工作作風,為后期的環境管理埋下了嚴重的隱患。因受資金的限制,部分工業企業即使認識到了環境保護的重要性,也無法采取科學合理的方法保護環境。工業企業粗放型的經濟增長方式對環境管理也造成了一些問題。粗放型道路必然導致公司企業在生產過程中消耗了大量的資源,形成了經濟上和資源上的浪費。如果不能挖掘和發揮出能源的最大價值,會導致企業在生產的過程中排放出更多的污染物,從而影響到工業企業周圍的環境與居民的身體健康。因此,應把握好工業企業所面臨的一切環境問題,從以下幾方面入手強化工業企業環境污染管理。
1建立健全c企業發展相協調的環境制度
1.1完善環境標準及監督體系
應充分吸取國外環境標準體系研究的先進經驗,在結合我國工業企業環境污染及其污染治理實際情況的基礎上,因地制宜,完善以工業企業經濟建設為導向的環境標準體系,并將環境污染治理納入到環境標準體系內容中,促使我國環境標準體系與國外環境標準體系實現無縫接軌。應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好環境污染的重點行業,為其建立污染物排放標準,分類別、分程度根據環境污染將行業進行排名,從行業特點出發制定針對性強的排放標準,并實施與行業生產活動相結合的環境污染治理制度,在強化行業生產管理的同時,積極采取措施提高一切資源、能源的可利用率與再使用率,力爭在生產活動中就消除污染。再者,完善國家環境標準后,應建立健全地方環境治理的輿論監督機制,強化對各工業企業生產活動的監督。
1.2強化環境立法
環境污染治理離不開法律的控制、規范和引導作用,應在工業企業經濟建設的同時建立環境保護法制經濟,強化環境立法。應將環境保護制度從經驗性立法中解脫出來,積極實施導向性立法,深入研究和歸納工業企業現有的環境污染防治與保護經驗,并重點分析和預測對一些尚不成熟的環境保護措施或制度,制定出引導性強的環境保護法律。以市場經濟發展進程為基礎強化工業企業環境法律體系的單項法,增強環境保護基本內容的具體性、實效性與適用性,全面推動以權利經濟為核心的市場經濟和以污染治理為基礎的環境保護共同發展。
2開通“綠色渠道”、實施綠色化管理
2.1立足于行業特點構建綠色企業文化
充分挖掘和發揮企業管理者的領導作用,提升工業企業高層決策者環境污染治理與環境保護的認識,準確把握經濟發展給環境帶來的一系列問題,捋清環境問題與企業發展之間的關系,立足于行業特點構建綠色企業文化。其一,順應全球性綠色潮流,積極開展活動增強工業企業內的環境意識,引導每個人樹立環境責任感,在工業企業內掀起環境保護的模范行動,以環境保護與生態和諧發展為基礎樹立全新的企業價值觀,并借助管理權威增強員工對環境污染治理與環境保護觀念的認同感,提高企業的形象。其二,結合企業發展需要建立必要的規章制度,以企業道德規范為導向,以條文的形式,規范和約束工業企業全體員工的行為,引導他們節約并合理利用資源,提升環境保護工作的積極性,為企業樹立綠色形象提供途徑。其三,積極開展環保活動,強化工業企業全體員工的環保意識,把握好環境問題給企業所帶來的一切機遇與挑戰,在處理好環境問題與企業發展關系的基礎上,將環保工作更好地融入到企業的日常管理工作中去。
2.2開通“綠色渠道”積極推行清潔生產與總量控制
工業企業生產流程和工藝十分復雜,需要的資源也特別多,因此應開通“綠色渠道”,以節約資源為主,積極推行清潔生產,實施總量控制。在促進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共同發揮作用時,有效地提高人們的生活質量,建立嚴格規范的環境標準,并動員社會全員參與環境污染治理與環境保護工作中來,增強社會團體、公眾的環境意識,強化消費領域的環保工作,在工業企業生產全過程中采用環境污染預防與控制相結合的方式,真正保護好環境。
Construction of Abatement Pattern for Agricultural
Non-Point Source Pollution Based on Polycentric Co-operation
Hong Yanting, Qiu Lei*
(Institute of Management Sciences, Hohai University, Nanjing 210098,China)
AbstractIn recent years, the load of agricultural non-point source pollution grew in step with its harm in China. And it has brought serious threats to the rural environment and even the whole ecological environment. Based on the analysis of current situation of agricultural non-point source pollution in China, the disadvantages of traditional abatement pattern were analyzed. And then the multi-subject roles involved in were relocated. Under the polycentric co-operative theory, the farmers, market and social forces were taken into account. Based on those, the agricultural non-point source pollution abatement pattern was constructed, which was expected to provide theoretical references to effective abatement for the agricultural non-point source pollution in China.
Key wordsPolycentric co-operative; Abatement pattern; Agricultural non-point source pollution
我國農業面源污染負荷量已遠超點源污染,成為我國水環境污染物的主要來源。目前,針對農業面源污染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基于經濟學原理驗證經濟發展與農業面源污染的關系,如環境庫茲涅茨曲線驗證;基于農戶行為考慮農戶生產、消費和勞動力供給對污染的影響;或是從環境政策演變視角對污染治理提供建議等,而對農業面源污染治理方面的探索則相對匱乏。因此,本研究在系統分析我國農業面源污染現狀的基礎上,剖析傳統治理模式的弊端,并
基于多中心合作視角,對農業面源污染多元主體角色進行重新定位,從而打破傳統污染治理模式的局限性,構建新型多中心治理模式,為我國農業面源污染的治理提供借鑒。
1我國農業面源污染現狀和傳統治理模式的弊端
1.1我國農業面源污染現狀
自20世紀70年代以來,我國農業環境污染日益嚴重,湖泊流域水體氮磷污染嚴重。政府自身局限性和傳統環境污染治理過度重視經濟利益,使得農業面源污染治理成效甚微。《第一次全國污染源普查公報》顯示,農業面源產生的總氮高達270.46萬噸,總磷28.47萬噸,農膜殘留量12.10萬噸;《2013年全國環境狀況公報》數據顯示,2013年我國農業面源產生的COD總量為1 125.7萬噸,占總量的47.85%。這意味著我國農業面源污染情況異常嚴峻,采取相應防治措施緩解我國水環境污染已然刻不容緩。
現有的研究調查指出,我國農業面源污染主要包括化肥、農藥及農膜污染,畜禽水產養殖業污染、農村生活污水垃圾污染和秸稈廢棄物污染等。
化肥、農藥和農膜等農業生產要素的過度使用,造成土壤氮磷養分過剩,并通過滲漏、地表徑流等途徑進入水體,嚴重威脅生態平衡和農產品安全。而隨著我國畜禽養殖和水產養殖規模的不斷擴大,畜禽糞便和其它養殖廢棄物也隨之增加,且由于沒有足夠的配套設施和耕地消納處理養殖廢棄物,導致嚴重的農業面源污染。此外,農村生活污水未能像城市生活污水一樣實現集中處理,大部分生活污水不經過有效處理就直接排放到水體中。生活垃圾收運系統在農村地區不完全覆蓋則直接導致了垃圾的隨意丟棄和堆放,嚴重影響農村衛生環境。同時,大量的秸稈資源并未得到妥善處理和綜合利用,秸稈隨意堆放會導致病菌傳播,秸稈腐爛后產生的污染物通過地表徑流對水體產生二次污染,秸稈焚燒產生大量的有害氣體。
1.2傳統治理模式的弊端――市場失靈和政府失敗
環境經濟學家認為,包括農業面源污染在內的環境污染治理可以通過市場機制的運行得到最優配置。他們主張在科斯定理理論基礎上,通過產權界定,形成合理的價格機制,將農業面源這一公共物品轉化為私有化產物,以此來避免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誠然,完善的市場機制可以從理論上解決外部經濟問題,然而在實際操作過程中會碰到許多障礙,進而導致市場的嚴重失靈。生態環境屬于公共物品,這一特殊物質屬性和其復雜性使得有些環境資源的產權很難界定,或是產權可界定清楚,但實現私有化的交易成本可能很高。環境公共物品所具有的非競爭性和非排他性,致使收費變得不可能或者在經濟上不劃算,這導致環境很難作為商品在市場上交易流通。另外,“搭便車”行為和“負外部性”問題的存在和產生也是市場機制下農業面源治理所要面臨的難題,如果沒有政府干預和有效的防控措施,那么污染將會越來越嚴重。
然而,在市場失靈情況下,將環境治理歸于政府中心治理,甚至是政府壟斷治理同樣是不可行的。過往研究證明,市場機制不能解決的問題,政府也不一定能解決,即使能解決,也不一定比市場解決得更好。在效率假設的基礎上,政府權力越集中,其治理效果越明顯,治理效率越高。政府責任是為社會謀求福利,這一觀點隨著凱恩斯理論的廣泛傳播而深入人心,政府干預也逐步合法化。然而相比較于政府治理取得的成果,污染治理過程中卻往往隱藏著更為嚴重的政府失敗。這是由于政府行為并非永遠代表著公共利益,政府決策和執行過程也存在著信息不完全、政府能力有限和政企合謀等因素。例如,農業面源污染的不易檢測性導致了污染物的難以估量,污染物總量的不確定進一步導致了政策制定依據的模糊性。此外,政府自身存在自利性。經濟發展帶來的政績往往是以環境污染或者忽視環境污染為代價的,如忽視經濟收益高但污染嚴重的企業。
綜上所述,傳統治理模式中,無論是市場機制單中心治理模式,還是政府單中心治理模式,在我國目前嚴峻的農業面源污染現狀下,均不能提出有效治理農業面源污染的制度措施。因此,當務之急是探索農業面源污染治理的新模式,在政府干預和市場機制調節的基礎上,引入農業面源污染的其他相關主體,包括農戶、社會力量等,構建多中心合作治理模式。
2多中心合作農業面源污染治理模式的構建
2.1多中心合作概述
“多中心”的概念最早由邁克爾?波蘭尼在《自由的邏輯》中提出。Ostrom等人在此基礎上發展并完善了多中心理論,其核心思想在于多中心合作機制能使一群相互依賴的個體自我組織相互合作,進行自主治理,并有效防止搭便車、規避責任等行為的發生。多中心合作機制是一種以共識為導向的正式制度安排,在這種制度安排下,政府機構能夠主動地將非政府的利益相關者卷入到環境決策和管理過程中。多中心意味著存在多個決策主體,每個決策主體之間相互獨立,其強調在污染治理過程中各主體之間應該采取適合自己特點和能發揮自己優勢的方式。這也將打破傳統的以政府機構為治理主體的模式,取而代之的是一種新型合作治理模式,其實現過程是多主體之間相互依賴、溝通交流、自愿協作,調和不同主體之間的利益關系,維護共同利益的過程。農業面源污染治理具有非排他性及非競爭性,其成因復雜,治理過程涉及到眾多利益相關者,與多中心合作思想不謀而合。而且,在多中心合作機制下,政府不再是單一主體,農戶也不再是被動接受者,政府的主要任務就是通過宏觀上的調控,吸納各主體意見,制定相應政策,繼而讓他們進行自主治理。
2.2多主體角色定位
利益相關者理論和孫勇、陳曉宏等的研究分析認為,農業面源污染中的多元主體包括政府、農戶和社會力量,各方關系如圖1所示。在多中心合作視角下,對農業面源污染治理過程中涉及到多元主體重新進行角色定位。
2.2.1政府角色:管理者、引導者和監督者多中心合作既反對政府單中心治理,也區別于市場機制中的私有化。它不意味著政府從農業面源污染治理中退出,而是政府角色的轉變。政府從單一主體轉變為污染治理主體之一,其管理方式也從直接管理轉變為間接管理。在多中心合作治理模式中,政府的角色行為包括制定農業面源污染治理的政策、實踐和工作框架,制定總體規劃、建立治理農業面源污染管理的一系列制度和體系以及對農戶、公眾及其他社會團體等的監督管理。因此,在農業面源污染治理過程中,政府既是政策的制定者和管理者,也是協助政策實施的引導者,更是農戶減少污染行為的監督者。
2.2.2農戶角色:污染產生者、源頭治理者農戶作為人類進入農業社會以來最基本的經濟組織,也是最根本的微觀經營主體。雖然目前文獻對“農戶”一詞的解釋很多,但直接定義并不常見。綜合國內研究,認為農戶是以姻緣、血緣或收養關系為基礎,主要依靠家庭勞動力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農村家庭,具有生產和消費雙重屬性。農業面源污染來源于農戶生產經營活動,包括化肥、農藥、農膜的使用,畜禽糞便的不當處理等。農戶既是農業面源污染的直接產生者――戶主特征、家庭資源稟賦、家庭經營特征等因素對污染輕重產生不同程度的影響,但與此同時農戶也是分析和治理污染問題的基本經濟單位。治理農業面源污染最根本最有效的手段就是通過政策來引導農戶行為,讓農戶自覺自愿地減少污染行為,從而到達治理效果。
2.2.3社會力量角色:監督者、調解者農業面源污染治理體系中的社會力量應包括公眾、專家學者、非政府組織(NGO)和輿論傳媒,這些主體協同一致構成公眾參與的社會性監督。社會力量角色行為過程是一個連續、雙向性意見交換的過程,能夠增進對農業面源污染治理的了解,使得公眾能夠“捕獲”政府的地方保護主義行為和其他違法行為,并將這種信息反饋給社會和監察部門。專家學者及非政府組織的知識和信息比其他團體更全面也更具專業優勢,在政府制定政策時可提供有效建議;輿論傳媒則可以通過新聞媒體等方式傳播信息,形成社會反響。總的來說,一方面,社會力量有著傳播信息、監督政府行為的作用,使得農業面源污染問題能引起政府的重視,對政府工作起到促進作用;另一方面,社會力量可以作為調解者,調解政府與農戶之間因溝通、指導不到位產生的問題,促進兩者之間的和諧合作和共同治理。
2.3多中心合作治理模式的構建
多中心合作農業面源污染治理模式的構建如圖2所示,分為三個層面:農戶層面、政府層面和社會層面。農戶層面從微觀角度出發,源頭治理著手,對農戶進行培訓教育和農業技術的普及推廣,旨在能從根本上緩解農業面源污染;政府層面意在轉變治理方式,制定總體規劃,把握全局,對污染治理實施宏觀調控;社會層面則希望通過完善社會力量參與機制,發揮公眾優勢,起到監督、反饋和調解作用。
2.3.1農戶主體學習機制和補償機制農戶既是農業生產的主體,也是農業面源污染的源頭治理主體,更是污染治理成果的受益者,只有實現農戶真正參與到農業面源污染治理過程中,才能實現污染治理目標。因此,政府要發揮管理者和指導者的作用,構建農戶學習機制和補償機制,加強農戶個體行為決策,讓農戶自覺參與農業面源污染治理。
目前在我國大部分農村地區,農戶不是沒有參與農業面源污染治理的意愿,而是對農業面源污染認識不深,沒有意識到其危害,農戶參與污染治理缺少利益驅動。基于此,應從兩方面著手予以扭轉:一方面,通過構建農戶主體學習機制,加強生態經濟、和諧發展理念的普及和農業技術應用推廣,提高農戶的環保意識和科技素質,增強農戶責任感,讓農戶從根本上認識到農業面源污染的危害,意識到污染治理不僅可以帶來生態收益,更能帶來經濟收益,從而端正農戶生產行為,實現環境經濟友好發展;另一方面,通過落實農村補償機制,調動農戶參與農業面源污染治理的積極性,鼓勵農戶采取環境友好型農業技術和生態經濟型生產資料,從源頭上減少農業生產活動中化肥、農藥和農膜的使用量,從而達到減少農業面源污染的目的。
2.3.2從政府單中心治理到政府參與傳統治理模式是以政府單中心治理為主,即政府是治理體系中的唯一主體,其權利涵蓋從宏觀政策制定到微觀措施執行。這種治理模式下,制度實施、管理方式乃至市場資源配置均以政府為主體,直接點對點操作執行,農戶被動接受政策,沒有動機和積極性去進行污染治理,公眾等社會力量作用不明顯甚至發揮不了作用。因此,構建多中心合作的農業面源污染治理模式,首要條件是轉變政府單中心治理方式。需要強調的是,治理方式的轉變,不是否認政府的作用,而是政府角色的轉換:從單中心治理、壟斷治理向管理者、監督者和引導者的角色轉換,即強調政府政策法規上的宏觀調控和政策落實的監督及引導。政府部門應當集中力量健全法制建設,抓好宏觀調控,做好綜合決策,完善監督體系,確保政策實施到位和監管公正,加大宣傳力度、廣度和深度,積極提供農戶和公眾環保素質。政府要學會放權,將市場自身能夠解決的交由市場自行解決,從繁瑣冗雜的事物中走出來,僅在宏觀上把握政策和政策實施,具體的管理實務和落實行為則交由其他主體執行。
2.3.3完善社會力量參與機制環境管理實踐證明,社會力量參與在生態環境保護中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同樣的,農業面源污染治理離不開公眾、輿論傳媒等社會力量的互動參與。社會力量參與治理并不順利,人們更多的是關注污染治理過程中的利益分配問題,但作為農業面源污染治理主體之一,社會力量具有其他主體所沒有的專業優勢和重要作用。因此,政府要清楚認識到社會力量參與治理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在完善監管機制的基礎上,鼓勵公眾參與,可以設立專門部門,預留專項資金,及時收集整理和利用公眾反饋的信息。此外,政府還應該認可非政府組織及其他民間環保組織,承認其合法地位,必要時候可以提供資金幫助和政策扶持。只有這樣,才能真正使新型多中心農業面源污染治理模式的最后拼圖――社會力量充分發揮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