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10-17 16: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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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G640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3-2851(2010)10-0246-02
作為現代禮儀的重要組成部分,司法禮儀在法律職業活動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是體現法律權威、維護司法公正的重要載體和形式。法科畢業生是從事法律職業的中堅力量,必須強化對他們的司法禮儀訓練,全面提升法律職業素養,以適應我國依法治國方略實施對高素質法律人才的需求。
一、司法禮儀的概念屬性
(一)法律活動的儀式性:司法禮儀的概念界定。中國乃禮儀之邦。禮儀是指人們在社會交往中由于受歷史傳統、風俗習慣、、時代潮流等因素的影響而形成,既為人們所認同,又為人們所遵守,以建立和諧關系為目的的各種符合禮的精神及要求的行為準則或規范的總和。司法活動作為一種特殊的社會活動,必然要求有符合司法規律的禮儀準則,因此,法律職業人員除了要遵守普通公民普遍遵守的禮儀規范外,還應當遵守因其特殊職業身份所需求的司法禮儀。
司法禮儀是現代禮儀的重要組成部分。司法禮儀是指法律職業人員在司法活動中所應當遵守的禮節、儀式和其他交流與行為的態度和方式,是對司法活動主體在語言、服飾、儀容、舉止等方面的禮性化、儀式化的要求,是法律精神對司法活動內在要求的外在表現形式。司法禮儀是法律職業人員職業道德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是在司法發展過程中逐漸形成并積淀下來的一種司法文化,靠精神和道德的力量支配著司法人員的一言一行、舉手投足。司法禮儀往往具有比較豐富的“程序正義”的價值內涵,可以視為廣義上的“正當法律程序”的重要內容之一。正是經過一系列復雜而莊重的程序化乃至儀式化的運作和展現,法律超越世俗的非人格化的權威性和神圣性才能最終凸顯出來。
(二)法律行為的具象性:司法禮儀的具體體現。司法公正以及法律信仰的權威性需要通過無數個小小的禮儀凸顯出來的,形象公正最能直觀反映司法公正,因為它最直接地為司法活動參與者所感知。司法禮儀在法律職業中的表現可以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儀表禮儀。法律職業者的儀表禮儀要求著裝規范和儀容端莊。法律職業人員應該穿著相應的工作服裝,這些服裝都體現著莊重和嚴肅,象征著思想的成熟和獨立的判斷力,體現的是一種尊嚴,昭示著法律的權威、法治的權威,反映了現代司法的文明、有序和效率,而且也成為推進依法治國進程的一部分。二是語言禮儀。法律職業特殊性之一就表現在其使用語言的魅力上,這是法律職業者職業素養的一面鏡子,反映出他們的內在素質、業務能力、文化水平、生活作風以及思維的敏捷性、思辯性和洞察力。法律職業人員必須使用“法言法語”,以凸顯其專業性,體現法律的權威和法律職業的專業性。 三是行為禮儀。法律職業人員的行為禮儀應該是通過準確的角色定位和恰當的形體語言展示出他們莊嚴、高雅、大方、穩重的外在美。四是儀式禮儀。儀式禮儀是指營造一個維護法律權威、體現司法公正的環境和氛圍。首先要有一個能夠引起公眾敬仰與神往、體現法律至上和法官中立的法庭環境,其次法槌的使用也是司法禮儀中儀式禮儀的一大進步。
二、司法禮儀與法律職業
(一)法律職業的特殊性:司法禮儀的產生基礎。任何禮儀都在一定的場合使用,司法禮儀也是一樣,其特定的適用場合是法律執業活動,即法律職業。各國對法律職業的概念和范圍都有不同的規定,《不列顛百科全書》定義為:“以通曉法律和法律應用為基礎的職業”。在我國,對法律職業尚未有明確的界定,更無明文規定法律職業的類別及職責的科學劃分。一般而言,對我國法律職業的理解可大體分為廣義和狹義兩種,狹義的法律職業是指法官職業、檢察官職業和律師職業,也有學者認為包括公證人和企業法律顧問;廣義的法律職業是指一切從事與法律相關的各種職業的總稱,除上述狹義法律職業外,還包括仲裁員、書記員、法律文秘、司法警官等與法律沾邊的各種職業。盡管世界各國、各個不同歷史時期對法律職業的界定和劃分有所不同,但縱觀法律職業的現狀,對主要法律職業的定位是具有共性的,即幾乎每一個國家的主要法律職業都是以法官職業、檢察官職業和律師職業為核心構成部分。所以,我們姑且可以將法律職業定義為:以律師、法官、檢察官為代表,受過專門的法律專業訓練,具有精良的法律知識、嫻熟的法律技能與嚴格的法律倫理的司法工作者所構成的自治性共同體。
法律職業人員所從事的司法活動常常是被視為是主持公道、伸張正義、懲惡揚善,是社會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因此法律職業的最高品格是公平、公正,對法律職業者而言,這既是執法的技術問題,更是一種道德要求。這就要求他們必須具有不可動搖的正直品格,能夠成為社會公眾信賴的楷模。沒有了這種正氣,司法就不再是正義之源。維護公正首先被視為一種對法律職業者職業道德品質方面的要求。鑒于法律職業者的活動具有較大的獨立性和自治性,相對于外在的監督制約,職業道德和行業自律是更為重要和有效的保證機制。這些職業道德不僅僅停留在觀念的層次或者淪為口號,而應當成為具體的行為規范,即司法禮儀。
法律活動的特性使法律職業人因遵循有別于其他職業的職業倫理而形成了一種身份意識,這種身份意識或職業倫理對法律職業人士構成了一種無形的約束,使之保持警覺和自我批判,以自覺維持自身作為法律職業代表的榮譽。社會對追求公平正義的法律職業有著較高的倫理期望,賦予法律職業神圣的社會使命。法律職業的職業榮譽感及法律職業人的身份意識反過來要求他們遵循法律職業倫理,他們需要嚴格地遵循相關的職業倫理規則,并且形成職業內部對這些規則的共識。
(二)法律信仰的權威性:司法禮儀的價值追求。司法禮儀作為一種應當遵守的職業操守,對實現司法公正、塑造司法形象、樹立司法權威、維護司法尊嚴具有極其重要的作用和特殊的意義。司法禮儀內涵博大精深,實際上,西方法院審理案件的過程所展現出來的儀式化的東西,就是基于對法律的信仰,這點可以從伯爾曼著名的《法律與宗教》一書中得到印證:“法官袍服、法庭布置、尊敬的詞令這類符號應當不僅使法官本人,而且也使審判過程的所有其他參與者、實際上使整個社會都銘記不忘,肩負審判重任者必須擯除其個人癖好、個人偏見以及先入為主的判斷。同樣,陪審員、律師、當事人、證人和參與審判的所有其他人,也因為開庭儀式、嚴格的出場順序、誓言、致辭的形式以及表明場景的其他許多儀式而被賦予他們各自的職責。”
由司法禮儀支撐起來的法官尊嚴、司法尊嚴構成了一個國家法律權威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法律權威的一種體現和保障,而最終體現的是國家法治的要求。司法的文明程度最直接反映在司法禮儀上,司法禮儀還將直接助推司法職業共同體和對司法判決權威性的認同。法律共同體是一個特殊的群體,他們有著共同的知識背景和思維習慣,法律人之間需要一種對彼此的認可,制定一套能充分反映各種角色的司法禮儀,控、辯、審各司其職,司法審判的效果才能充分顯現。
三、司法禮儀與法科畢業生培養
法科畢業生是從事法律職業的生力軍,在我國依法治國方略實施過程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但是當前的法科畢業生進入法律職業部門后普遍存在不懂法律職業規則,不懂司法禮儀的情況,甚至鬧出不少笑話,而這也成為法律職業部門減少招聘應屆畢業生的一個重要原因。所以從觀念、知識和實踐三個層面提高法科畢業生的司法禮儀水平,提升他們的綜合法律素養,既是法律職業部門的現實要求,也是政法院校學生培養的重點課題。
(一)觀念層面,牢固樹立法律至上的理念
1.培育有法律特色的校園文化。良好的校園文化氛圍在育人的過程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能夠在潛移默化中教育人、引導人、培養人、塑造人。不同類型、不同特色的大學具有不同的校園文化,其所培養的學生也深深地刻有特色校園文化的烙印。作為培養未來法律職業者的政法院校,必須培育和營造一種具有濃郁法律特色的校園文化,使每一個法科學生的言行舉止中都透露著法律的氣質和精神。我們認為,公正平等、法律信仰、維權、論辯等應該都是具有法律特色的校園文化的應有之義。
2.提升法科畢業生的人文素養。法律職業對司法禮儀的要求,可以看作是對法律從業人員的更高層次的思想道德和基本素質的要求。法律職業者首先必須具備常人所具有的一般社會道德規范和做人準則,然后才能對其提出遵守司法禮儀的更高要求。如果一個法律職業者連基本的品性如善良、正直等都做不到,就不能奢望其遵守司法禮儀,維護司法公正。所以,要強化司法禮儀教育,必須通過強化思想政治教育、多開設通識類課程等方式完善法科畢業生的知識結構,提升他們的思想道德修養和人文素養。
(二)知識層面,全面理解司法禮儀的內涵
1.法學專業知識是基礎。必須強化法科學生對法學專業知識的學習,良好的專業知識素養是從事法律職業、遵守司法禮儀的基本前提。法學專業知識的學習,既是知識積累的過程,更是與這種知識相關的思維習慣和品行修養的養成過程。法科畢業生只有學好了法學專業知識,才有可能深化對法治精神、法律原理的理解,才能養成良好的法律思維能力,樹立對法律至上的認同感,并從內心認同和執行司法禮儀的要求。
2.社交禮儀知識是補充。司法禮儀是社交禮儀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一般社交禮儀在法律職業活動中的細化和具體運用。法科畢業生只有掌握了社交禮儀的一般常識,懂得了與人交往和待人接物的基本技巧,才能在此基礎上加深對司法禮儀的理解,在真正從事法律職業活動時做到游刃有余。因此法科畢業生必須在大學期間通過多種途徑加強這方面知識的學習,如可以通過選修課程系統學習社交禮儀知識,也可以通過參與社團、實踐活動等,在與人交往的過程中親身實踐、切身體會社交禮儀。
(三)實踐層面,親身體驗司法禮儀的魅力
1.開設法律實務類課程。通過開設法律實務類課程,請在法律職業第一線工作的法官、檢察官、律師等到學校開設《法官實務》、《檢察實務》、《律師實務》等課程,可以使在校學生近距離地接觸法律職業,近距離地接觸法律職業者的風采。由于開設課程的法律職業者不僅在業務上出類拔萃,在職業道德和職業素養上也是其中的佼佼者,因此他們身上所體現出來的風采必將深深地吸引法科學生,是對法科學生進行司法禮儀教育的活生生的教材,具有極強的示范作用。
2.發揮法學實驗室作用。法科畢業生動手能力不強是法科畢業生中的普遍現象,也是法科畢業生就業難的一個重要原因。提升法科畢業生的實踐能力和動手能力,是當前法學教育迫切需要解決的一個難題,也是法科畢業生提升就業競爭力的現實需求。而法學實驗室教學是解決這一問題的有效途徑之一。通過法學實驗室,法科學生可以接觸到大量的司法判例,可以在模擬法庭和模擬仲裁庭進行訴訟和仲裁的實戰演練,可以通過不同法律職業者的角色扮演親身感受法律活動,親身實踐司法禮儀,對于培養他們的綜合素質大有益處。
3.強化實習與實踐教學。與其它學科和專業不同,法學學科是一門實踐性很強的科學。法學的實踐性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課本上的法學知識與實踐中的法律運用存在較大的差距,只有將理論與實踐相結合,才能真正掌握和理解法學的真諦;二是法律的運用和實踐必須放到整個社會背景下,與整個時代、整個經濟社會發展的進程密切結合。所以法科畢業生必須強化社會實踐,增強社會實踐能力。法科學生可以通過在法院、檢察院和律師事務所的實習,與職場親密接觸,了解職場規則和司法禮儀;也可以通過各種形式實踐活動,深入社會、了解社會,了解社會的法治運行狀況,從一個更為宏觀的層面來理解司法禮儀、司法公正。
參考文獻
[1]廖曉玲、許權耀.淺談和諧校園視角下的大學生禮儀教育[J].科技廣場,2008年第2期;
[2]黃菊良.大學生禮儀修養[M].華東師范大學出版社2007年2月;
[論文關鍵詞]法律倫理;法律道德;職業倫理教育
法律倫理,從廣義上說,包括法律制度倫理與法律職業倫理;從狹義上說,僅指法律職業倫理。法律職業倫理是法律職業者在其職務生活與社會生活中應當遵守的道德行為規范。法律職業倫理的內容主要包括法律職業者忠誠于法律、公平對待當事人、廉潔自律等等。一般認為法律職業人應具有三種素質,一為法律知識,一為社會常識,一為法律道德。其中,法律職業道德是法律職業人應該具備的素質之一,是構成法律職業人整體素質的重要內容。對于法律職業者而言,法律職業道德要求其做到信仰法律、心存正義、廉潔公正、忠于職守,這種道德人格是實現司法公正的基石。正如中國政法大學校長徐顯明教授2003年12月9日在山西大學所作“法學教育”專題報告中說:“法學是價值之學,真正的法學教育應是價值觀的教育,應是法律正義觀的教育,高等法學院校應是法律價值觀的集散地。”法律職業人的道德倫理素養決定著我國法治建設的進程和前景,因此,必須予以重視。
一、重視法學職業倫理教育之理由
法學職業倫理是法學教育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法學教育乃是一國法律制度最基本的造型因素之一。作為培養決定社會最終公平正義的法律職業人士的法學教育必須重視職業道德教育,筆者認為重視法學倫理教育的理由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法律職業倫理是公民道德素養的高度概括。在任何一個社會,都有一定的道德倫理要求,這些基本的道德倫理要求規范著公民的行為,使社會在有序的狀態下運行。在中國,這種道德倫理的規范作用尤為突出。中國古代幾千年的封建儒家倫理對當今社會仍然有巨大的影響,倫理型文化是我國文化的特質,是我國文化與西方文化的一個重要區別。在重視倫理道德的中國,國家和社會對公民的道德素養有比較嚴格的要求。公民的道德標準是法律職業倫理的基石。法律倫理是倫理精神的集中體現,它根植于我國社會的一般倫理之中。離開社會一般倫理,不可能形成法律倫理。作為法律職業人士首先應當具有一般公民所具有的基本道德素養。這是作為公民而言,應當做到的最基本的為人準則。一般公民具有的道德素養,法律職業人士當然應當具有。因為法律職業倫理無非是公民的一般道德標準在法律領域的高度概括,是從事法律職業的公民在特殊領域應當遵循的社會一般道德準則。在國家重視和提倡提高全社會公民的道德素養的大環境下,重視和提高法律職業人士的道德素養是重視公民道德素養的必然要求。
2.法律職業倫理是法律職業人必備的職業道德。法律職業人首先必須具備合格公民的道德底線,但僅止于此是不夠的。法治是法律職業人之治,法律職業人作為實現法治的關鍵因素,必須具有其他公民所不具備的職業道德素養。如同醫生應當遵循醫德、教師應當遵循師德一樣,法律職業人也同樣應當信守特殊的法律職業道德。著名法學教育家孫曉樓早在為民國法律教育所做的規劃中就提出:“有了法律學問,而沒有法律道德,那是不合乎法律的本質意義,也不合乎法律教育的目的。”法學院校培養的法律人才須具有剛直不阿的品行,要“富貴不能,貧賤不能移,威武不能屈”,要不徇私情,不畏高壓,尊崇法律。而忽略法律倫理和法律理想的法學教育只能向社會輸送高級渣滓,甚至成為破壞良好社會秩序的害群之馬。法律職業人的法律倫理素養在一定程度上影響著法律的實效。因為“當一條規則和一套規則的實效因道德上的抵制而受到威脅時,它的有效性就可能變成一個毫無意義的外殼。”可見,法律職業人的法律倫理素養對實現社會公平和正義具有重要作用。
3.法律職業倫理教育是防范司法腐敗的重要手段。當今,司法腐敗現象嚴重,形形的司法腐敗在社會中普遍存在。司法腐敗泛濫的現實使人們開始深思導致司法腐敗的深層原因,在對司法腐敗追根溯源的時候,人們發現法律職業人的道德倫理素養是導致司法腐敗的一個重要因素。在司法實踐中,法律職業者享有較大的自由裁量權,相對于外部監督制約而言,職業道德和自律是更為重要和有效的控制司法腐敗的重要防線。法律職業人的整體素質不高、欠缺法治國家所要求的法律職業道德素養是導致司法腐敗的直接因素,這一因素比制度不完善等因素更為直接和關鍵。因此,化解和遏制司法腐敗,必須從重視法學倫理教育開始,從源頭上堵截司法腐敗的產生。可見,法律倫理教育是遏制司法腐敗的一個重要途徑。
基于以上理由,筆者認為法律職業倫理教育必須在法學教育中給予足夠的重視。那么,我國當今法學教育中的法律職業倫理教育是怎樣的呢?這需要對我國法律職業倫理教育的現狀予以概覽。
二、法學職業倫理教育之現狀
從我國當前法學教育中的職業倫理教育現狀看,在我國當今法律教育中普遍存在忽視法律倫理教育地位的傾向。法律職業倫理培養的缺失是我國當前法學教育存在的問題之一。這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高校法學教育缺乏法律職業倫理教育。高等法學教育應當承擔傳授法律理論知識,培養學生解決法律問題的能力和進行法律價值觀教育,樹立法律正義兩方面的任務。但是,我國現今高校法學教育只重視法律知識的傳授,始終未對法律正義價值觀的教育給予足夠的重視,缺少法律倫理方面的研究,也沒有開設法律倫理方面的課程。截至1999年,我國高等法學教育的本科、碩士和博士的培養規定中都沒有把法律倫理作為培養要求。雖然在1999年修訂的《法律碩士專業學位培養方案》中,首次明確地把“法律職業倫理”作為一門課程單獨設置,但其使用的教材內容空泛,難以達到培養法律職業倫理素質的目的。目前在我國只有少數高等法學院校開設了《司法職業道德》選修課程,至今還沒有高校專門從法律倫理角度開設課程。高等法學教育長期沒有把法律倫理作為學生的必修課程之一,法律職業倫理教育一直為我國法律教育所忽視,這無疑是高校法學教育的一個重大缺陷。而在法治發達的西方高校法學教育中,大都設有司法倫理之類的法律職業道德訓導課程。比如英國的《律師職業行為指引》一書每年都出版一本,在法學院的教學中是重頭戲。而我們的高校法律教育至今在這方面還是空白,不能不說是一個遺憾。
2.司法考試忽視對司法倫理的考察。國家司法考試作為公民進入法律職業圈的門檻,在考察法律職業人對法律專業知識掌握的同時,卻沒有將職業倫理作為一個考察內容在考核中予以重點考核。雖然在司法資格考試中,有關于職業道德和職業紀律的考試內容,但是,法律職業是實踐性極強的活動,法律實踐中要求的法律職業倫理不能通過書面考試的方式考察出來。掌握法律知識、通過書面考試的人并不必然在司法實踐中具有較高的道德倫理素養。司法考試對考生倫理素養的考察與實踐中的要求相差甚遠,難以達到考核法律職業人的法律倫理素養的目的。
3.法律職業倫理觀念教育意識淡漠。以往我國高校法學教育一直是重知識性傳授的法學教育模式,在教學活動中,教師以詮釋法律條文和法律規則為主要教學內容,不關注隱含在法律背后的法律理念和價值取向,缺乏對法律知識的價值和倫理的闡釋和關懷,導致許多法學專業學生只知法律的條文,不知法律的價值和倫理。老師在傳授法律知識的時候,忽略對學生法律倫理素養的培養,只注重理論知識的考察,不重視道德倫理修養,使本應在日常教學中應當做到的法律職業倫理培養和言傳身教成為空中樓閣,這是作為教育主體的老師法律倫理教育意識不強的必然結果。
三、完善法學職業倫理教育的設想
法律職業人的職責是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主持公道。為實現社會的公平正義,法律教育除專業知識教育外,還應特別注意法律職業人的道德素質教育。因為法律職業的特殊性要求從事法律工作的職業者不僅應該系統掌握法學理論和法律知識,更重要的是應該具有高尚的司法品格,遵守司法倫理。法學教育是形成法律職業人士司法倫理素質的基礎。法學教育應重視道德教育與信仰教育,使學生對法學知識系統了解與把握的同時,促使學生形成法律信仰。為實現上述目標,完善法學職業倫理教育,筆者認為應當主要從以下幾方面著手:
[論文關鍵詞]法律倫理;法律道德;職業倫理教育
法律倫理,從廣義上說,包括法律制度倫理與法律職業倫理;從狹義上說,僅指法律職業倫理。法律職業倫理是法律職業者在其職務生活與社會生活中應當遵守的道德行為規范。法律職業倫理的內容主要包括法律職業者忠誠于法律、公平對待當事人、廉潔自律等等。一般認為法律職業人應具有三種素質,一為法律知識,一為社會常識,一為法律道德。其中,法律職業道德是法律職業人應該具備的素質之一,是構成法律職業人整體素質的重要內容。對于法律職業者而言,法律職業道德要求其做到信仰法律、心存正義、廉潔公正、忠于職守,這種道德人格是實現司法公正的基石。正如中國政法大學校長徐顯明教授2003年12月9日在山西大學所作“法學教育”專題報告中說:“法學是價值之學,真正的法學教育應是價值觀的教育,應是法律正義觀的教育,高等法學院校應是法律價值觀的集散地。”法律職業人的道德倫理素養決定著我國法治建設的進程和前景,因此,必須予以重視。
一、重視法學職業倫理教育之理由
法學職業倫理是法學教育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法學教育乃是一國法律制度最基本的造型因素之一。作為培養決定社會最終公平正義的法律職業人士的法學教育必須重視職業道德教育,筆者認為重視法學倫理教育的理由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法律職業倫理是公民道德素養的高度概括。在任何一個社會,都有一定的道德倫理要求,這些基本的道德倫理要求規范著公民的行為,使社會在有序的狀態下運行。在中國,這種道德倫理的規范作用尤為突出。中國古代幾千年的封建儒家倫理對當今社會仍然有巨大的影響,倫理型文化是我國文化的特質,是我國文化與西方文化的一個重要區別。在重視倫理道德的中國,國家和社會對公民的道德素養有比較嚴格的要求。公民的道德標準是法律職業倫理的基石。法律倫理是倫理精神的集中體現,它根植于我國社會的一般倫理之中。離開社會一般倫理,不可能形成法律倫理。作為法律職業人士首先應當具有一般公民所具有的基本道德素養。這是作為公民而言,應當做到的最基本的為人準則。一般公民具有的道德素養,法律職業人士當然應當具有。因為法律職業倫理無非是公民的一般道德標準在法律領域的高度概括,是從事法律職業的公民在特殊領域應當遵循的社會一般道德準則。在國家重視和提倡提高全社會公民的道德素養的大環境下,重視和提高法律職業人士的道德素養是重視公民道德素養的必然要求。
2.法律職業倫理是法律職業人必備的職業道德。法律職業人首先必須具備合格公民的道德底線,但僅止于此是不夠的。法治是法律職業人之治,法律職業人作為實現法治的關鍵因素,必須具有其他公民所不具備的職業道德素養。如同醫生應當遵循醫德、教師應當遵循師德一樣,法律職業人也同樣應當信守特殊的法律職業道德。著名法學教育家孫曉樓早在為民國法律教育所做的規劃中就提出:“有了法律學問,而沒有法律道德,那是不合乎法律的本質意義,也不合乎法律教育的目的。”法學院校培養的法律人才須具有剛直不阿的品行,要“富貴不能,貧賤不能移,威武不能屈”,要不徇私情,不畏高壓,尊崇法律。而忽略法律倫理和法律理想的法學教育只能向社會輸送高級渣滓,甚至成為破壞良好社會秩序的害群之馬。法律職業人的法律倫理素養在一定程度上影響著法律的實效。因為“當一條規則和一套規則的實效因道德上的抵制而受到威脅時,它的有效性就可能變成一個毫無意義的外殼。”可見,法律職業人的法律倫理素養對實現社會公平和正義具有重要作用。
3.法律職業倫理教育是防范司法腐敗的重要手段。當今,司法腐敗現象嚴重,形形的司法腐敗在社會中普遍存在。司法腐敗泛濫的現實使人們開始深思導致司法腐敗的深層原因,在對司法腐敗追根溯源的時候,人們發現法律職業人的道德倫理素養是導致司法腐敗的一個重要因素。在司法實踐中,法律職業者享有較大的自由裁量權,相對于外部監督制約而言,職業道德和自律是更為重要和有效的控制司法腐敗的重要防線。法律職業人的整體素質不高、欠缺法治國家所要求的法律職業道德素養是導致司法腐敗的直接因素,這一因素比制度不完善等因素更為直接和關鍵。因此,化解和遏制司法腐敗,必須從重視法學倫理教育開始,從源頭上堵截司法腐敗的產生。可見,法律倫理教育是遏制司法腐敗的一個重要途徑。
基于以上理由,筆者認為法律職業倫理教育必須在法學教育中給予足夠的重視。那么,我國當今法學教育中的法律職業倫理教育是怎樣的呢?這需要對我國法律職業倫理教育的現狀予以概覽。
二、法學職業倫理教育之現狀
從我國當前法學教育中的職業倫理教育現狀看,在我國當今法律教育中普遍存在忽視法律倫理教育地位的傾向。法律職業倫理培養的缺失是我國當前法學教育存在的問題之一。這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高校法學教育缺乏法律職業倫理教育。高等法學教育應當承擔傳授法律理論知識,培養學生解決法律問題的能力和進行法律價值觀教育,樹立法律正義兩方面的任務。但是,我國現今高校法學教育只重視法律知識的傳授,始終未對法律正義價值觀的教育給予足夠的重視,缺少法律倫理方面的研究,也沒有開設法律倫理方面的課程。截至1999年,我國高等法學教育的本科、碩士和博士的培養規定中都沒有把法律倫理作為培養要求。雖然在1999年修訂的《法律碩士專業學位培養方案》中,首次明確地把“法律職業倫理”作為一門課程單獨設置,但其使用的教材內容空泛,難以達到培養法律職業倫理素質的目的。目前在我國只有少數高等法學院校開設了《司法職業道德》選修課程,至今還沒有高校專門從法律倫理角度開設課程。高等法學教育長期沒有把法律倫理作為學生的必修課程之一,法律職業倫理教育一直為我國法律教育所忽視,這無疑是高校法學教育的一個重大缺陷。而在法治發達的西方高校法學教育中,大都設有司法倫理之類的法律職業道德訓導課程。比如英國的《律師職業行為指引》一書每年都出版一本,在法學院的教學中是重頭戲。而我們的高校法律教育至今在這方面還是空白,不能不說是一個遺憾。
2.司法考試忽視對司法倫理的考察。國家司法考試作為公民進入法律職業圈的門檻,在考察法律職業人對法律專業知識掌握的同時,卻沒有將職業倫理作為一個考察內容在考核中予以重點考核。雖然在司法資格考試中,有關于職業道德和職業紀律的考試內容,但是,法律職業是實踐性極強的活動,法律實踐中要求的法律職業倫理不能通過書面考試的方式考察出來。掌握法律知識、通過書面考試的人并不必然在司法實踐中具有較高的道德倫理素養。司法考試對考生倫理素養的考察與實踐中的要求相差甚遠,難以達到考核法律職業人的法律倫理素養的目的。
3.法律職業倫理觀念教育意識淡漠。以往我國高校法學教育一直是重知識性傳授的法學教育模式,在教學活動中,教師以詮釋法律條文和法律規則為主要教學內容,不關注隱含在法律背后的法律理念和價值取向,缺乏對法律知識的價值和倫理的闡釋和關懷,導致許多法學專業學生只知法律的條文,不知法律的價值和倫理。老師在傳授法律知識的時候,忽略對學生法律倫理素養的培養,只注重理論知識的考察,不重視道德倫理修養,使本應在日常教學中應當做到的法律職業倫理培養和言傳身教成為空中樓閣,這是作為教育主體的老師法律倫理教育意識不強的必然結果。
三、完善法學職業倫理教育的設想
法律職業人的職責是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主持公道。為實現社會的公平正義,法律教育除專業知識教育外,還應特別注意法律職業人的道德素質教育。因為法律職業的特殊性要求從事法律工作的職業者不僅應該系統掌握法學理論和法律知識,更重要的是應該具有高尚的司法品格,遵守司法倫理。法學教育是形成法律職業人士司法倫理素質的基礎。法學教育應重視道德教育與信仰教育,使學生對法學知識系統了解與把握的同時,促使學生形成法律信仰。為實現上述目標,完善法學職業倫理教育,筆者認為應當主要從以下幾方面著手:
【關鍵詞】高職學生;職業道德素質;法律素質
高職學生肩負著重大的歷史使命,同時也肩負非常特殊的責任:我國現代化建設的第三步戰略目標將在當代高職學生實現,所以當代高職學生的素質對祖國和民族的未來關系重大。未來社會對高職學生的要求是綜合性的,除應具備專業知識和專業技能外,還需具備其它素質,其中就包括職業道德素質與法律素質,如果這些方面的素質跟不上,將來在社會中往往會吃虧上當。因此,在校期間我們就應注意培養高職學生這些方面的素質。
我國出現的“蘇丹紅第一案”等,讓我們認識到,在職業生活中需要道德和法律的引導和約束,從而社會才有可能持續健康地發展。現代文明社會中,每個人以相應的身份和角色參與社會活動,必須遵守社會公德和法律規范。“最美導游”文花枝和“最美學警”李博亞給全社會樹立了榜樣。高職學生是國家各行業未來的高級專門人才,必須掌握職業生活相關的道德與法律知識,培養一定的職業道德素質和法律素質,為未來的職業生活奠定基礎。
一、職業與道德和法律的關系
魯迅說過,養成他們有耐勞作的體力,純潔高尚的道德,廣博自由能容納新潮流的精神,也就是能在世界新潮流中游泳,不被淹沒的力量。社會主義現代化事業的健康發展需要人們在職業生活中遵紀守法、依法辦事,也同樣需要職業道德來維護。職業道德是指從事一定職業的人在職業生活中應當遵循的具有職業特征的道德要求和行為準則。
(一)職業道德的社會作用
1.調節職能:從業人員以及從業人員與服務對象間的關系。
2.維護職能:本行業的信譽。
3.促進職能:本行的發展。
4.提高職能:全社會的道德水平。
(二)法律在職業生活中的作用
職業生活中的道德與法律都是對從事本職業活動的人們行為的調節與約束,但職業道德體現的是對人們的自律,而職業生活中的法律則更多體現為社會對人們的他律,允許做什么,禁止做什么。
二、職業生活中道德和法律的基本要求
(一)職業生活中道德的基本要求
社會主義的職業道德繼承了傳統職業道德的優秀成分,體現了社會主義職業的基本特征,具有嶄新的內涵。包括:愛崗敬業、誠實守信、辦事公道、服務群眾、奉獻社會。
(二)職業生活中法律的基本要求
了解職業生活中的法律,對于高職學生求職、就業、正確處理有關職業的法律關系,做到知法、守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職業生活中的主要法律,有《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
三、大學生職業道德素質與法律素質的培養
職業素質的培育包括:樹立職業的理想;綜合能力的培養;創新是根本;自信是法寶;積極心態;行行出狀元;點滴做起;良好的人際關系等。
(一)增強職業道德意識
隨著現代社會分工的發展和專業化程度的增強,市場競爭日益激烈,整個社會對從業人員的職業道德要求越來越高。所以高職學生要增強職業道德意識,加強職業道德修養。
1.提高職業道德認識
職業道德認識是反映人們對各種職業道德價值的認識,只有對職業道德有了全面深刻的認識,才能正確對待和處理職業活動總的各種現象,并做出正確的判斷。
2.陶冶職業道德情感
職業道德情感主要包括對所從事職業的榮譽感、責任感,熱愛本職工作、敬業樂業。孔子曰:“知之者不如好之者,好之者不如樂之者”,良好的職業道德情感會積極影響人們的職業道德行為。
3.磨練職業道德意志
職業道德意志是指從業人員在履行職業道德責任和義務過程中,表現出來的自覺克服困難和障礙,做出抉擇的力量和堅持的精神力量。道德意志堅強的人在任何情況下都能嚴格要求自己,保持高尚的道德情操;道德意志薄弱的人易受誘惑,經不起考驗,容易喪失道德理想。
4.養成職業道德習慣
職業道德習慣是指從業人員在職業道德認識、情感、意志支配下形成的相對穩定的道德行為特質。良好的職業道德行為習慣的養成,往往對一個人的事業有關鍵作用,也可使每位從業者各司其職,共同建設社會主義事業。
(二)增強職業法律意識
1.要掌握與職業相關的一般法律
這些法律主要包括《民法》、《勞動合同法》、《勞動法》等。
2.要學習和了解具體的職業法律
高職學生可以根據自己的專業和興趣選擇自己未來想從事的職業,并此學習和掌握與自己未來之夜相關的法律知識,為將來順利從業奠定基礎。
3.抓住職業法律內容的重點
(三)良好職業道德素質的養成
1.在日常生活中培養。從小事做起,嚴格遵守行為規范。按規矩辦,按要求辦,按程序來。自覺養成良好習慣。點滴積累,認真對待一切,不馬虎,一絲不茍,認真仔細,形成規律。比如,康德80年如一日,五點準時起床,十點睡覺,準時步行到學校,準時散步。給學生強調“生物鐘”的好處。
2.在專業學習中訓練,學習―實踐―再學習―再實踐,活到老學到老,學無止境,三百六十行行行出狀元。
3.在社會實踐中體驗:培養職業情感,學習先進人物,進行自我反省,養成自律。
(四)良好職業法律素質的養成
個人的道德取決于個人的認知與修養,而個人在社會責任則取決于其在社會角色的要求,即取于人與人之間的關系,而不純粹是取決于個人的認知和修養。這種不分在古代用語不會帶很大的麻煩,因為中國古人的思維都是推已及人的,即所謂“修身、齊家、治國、平天下”,而今天職業多元化的世界中,這種一元的思維方式就行不能通了。一個簡單的道理:不能簡單以是否一個“好人”與“壞人”的標準來評價職業人。對職業人的評價應當根據其職業的性質要求來確定。然而,這種思維確實在影響著我們:一個“好人”不管其是否符合職業的要求更容易得到普通群眾的認可。其中的邏輯是:一個有道德的人,簡單地說,就是一個“好人”,而一個“好人”所做的事容易為人們所信任和接受;因此,若一個法律職業者有比較高的道德品質,顯然有利于法律職業的開展。從這個角度講,道德的強調有利于消除職業的外部性問題。但是道德與倫理是區別的:一個道德高尚的人未必能夠成為一個好的法官。因此,區別倫理與道德是重要意義的。其實,這兩個概念在我國古代也是區別使用的。倫理中的“倫”主要是指秩序、次序。《孟子》:“識人事之序,從人從倫。”“理”則是指道理和準則。而道德中的“道”主要是指世界的本源性的東西。《老子》:“有物混成,先天地生,可以為天下母。吾不知其名,字之曰‘道’”。“德”則指合乎道理。朱熹《四書集注》:“德者,得也,行道而有得于心者也。”又曰:“道者,人之所共由,德者,己之所獨得。”簡單地說,倫理主要是指人們在處理人與人之間關系的道理與準則,而道德則指個人對天理的把握。在英文中倫理“ethics”是指“一套在人們中形成共識的理念,這種理念可以控制人的行為,尤其指建立在道德基礎上的理念”。它強調了人與人之間關系中遵守道德的重要性。綜上所述,兩者既有區別也聯系。區別在于倫理是強調人與人之間關系的準則,而道德強調準則的正當性來源,即世界的本源,同時,道德強調個人的認識和修養對道德實現的重要性。兩者的聯系在于倫理需要通過道德來發揮作用,道德應當體現倫理的內容,否則社會和諧就是空話。職業道德和職業倫理的關系也如此。就法律職業而言,職業道德包括法律家的職業行為規范、道德品質以及調整法律工作中社會關系的道德規范。[3]18然而,實踐中,我們往往只是將對一般人的道德要求也加在職業人員身上,或者說是一般道德要求在職業中的體現[4]也而很少從職業的要求來考量人與人之間的關系。由于每個人都有不同的道德觀,并且同一個人的道德觀在不同時期也會發生變化。所以,僅以一般道德來要求職業者,這是不夠的,也是靠不住的。因此,職業化還需要對職業從業人員有一些特殊的要求,要求特定從業人員在處理與相關人員之間關系時需遵循特定準則和規范,以確保職業人員的行為能夠為社會公眾所接受。顯然,這些內容與一般所理解的“道德”是不同的,它不涉及對職業從業人員品質的“好”與“壞”的評價。就其內容來說,它主要取決于職業本身的性質:不同職業,由于其專業性不同,從而帶來的外部性表現并不相同,為消除這個外部性,從而不同職業的從業人員在處理相關人員關系時就會有不同的要求。因此,職業的進程與職業倫理是最直接相關的,只有職業倫理才真正產生于職業化的過程中。職業倫理與職業道德在功能上的相近性使得“職業道德”一詞在客觀上會產生模糊職業倫理與一般社會道德的效果。的確,將一般社會道德納入職業道德的范圍,使職業人員更容易為一般大眾所接受。但是,職業道德的強調,其實并沒有促進職業倫理的建設,也沒有促進職業化的進程,因為道德問題與職業并沒有直接的關系。甚至由于道德建設強調的是社會的同構性,它的最終目標是促成社會的大一統,由此產生的后果就是消除職業的分化而不是職業社會所體現的多元性。從這個角度講,不能過于強調一般社會道德,更不能用一般社會道德代替職業倫理。否則反而會忽視職業倫理的建設,不利職業化的進程。因此,將職業倫理與職業道德作出區分,不僅是可能的,而且是必要的。綜上,職業能力、職業道德與職業倫理的關系可以概括如下:這三者都淵源于社會分工所造成的職業外部性,并且都是一個特定職業得以維系的要素;職業能力是對從業者在處理專業問題時的要求,職業道德與職業倫理則是對從業者在處理與社會大眾的關系時的要求。其中,職業道德是出于一般社會道德和個人的認知和修養的要求,職業倫理則是出于職業本身性質的要求來處理人與人之間關系的準則,或者說確定職業從業者的行為準則。
法官職業倫理的理論基礎
需要指出的是,不同的社會共同體會對社會分工有不同的認識,相應地,職業的定位也就會不同,進而影響對職業倫理的認識與建構———這也是職業倫理在社會發展的過程中不斷被重述的原因。這就使得在分析職業倫理時,應當將其放在具體的環境中分析,這是分析職業倫理的基本認識論前提。對法官職業倫理的分析當然也是如此。具體來說,法官職業倫理的“環境”包括兩方面:一是法官的職業化,這是法官職業倫理的前提;二是法治的要求,這是法官職業倫理的價值取向———可以說,法官的職業倫理就是在法治的價值取向下、法官的職業化過程中的衍生物,也就是在法治的背景下從事法官職業處理與相關當事人之間關系時所應當遵守的那些準則和規范。所以,對職業化和法治兩方面的認識,共同構成了法官職業倫理的理論基礎。(一)以職業化為前提法官職業倫理的前提是法官的職業化。韋伯在論述近代專業化官僚產生的時候說:“近代官吏團體已發展成一支專業勞動力,經過長期的預備性訓練后有專長。并且近代官僚集團出于廉潔正派考慮,發展出一種高度的身份榮譽意識,若是沒有這種意識,可怕的腐敗和丑陋的市儈習氣,將給這個團體造成致命的威脅:沒有這種廉潔正派,甚至國家機構純粹技術性的功能也會受到威脅。國家機構對于經濟的重要性,一直在穩步上升,尤其是隨著社會化的擴大,這種重要性還會得到進一步的加強。”[5]68韋伯的這一論述對于法官職業也是適用的;但是,僅考慮“廉潔正派”和“榮譽意識”,在很大程度上仍然是一般社會道德的要求;換言之,這一論述并沒有嚴格區分職業道德與職業倫理。對于法官來說,首要的職業能力是熟悉法律,其職業群體在社會中形成了涂爾干所謂的“有機團結”,從而需要特殊的共同價值作為維系群體的機制;[1]3-45在職業共同體和社會大眾的關系上,以美國社會學家默頓為代表的“利益交換論”認為職業倫理的功能在于職業共同體和社會大眾的利益交換,即職業共同體以職業倫理的自我約束為對價,以此換取社會大眾對其壟斷社會職業資源的容忍;[6]125-157對于法官來說,其職業領域壟斷了法律資源,作為交換而對于社會大眾承擔的一定責任,例如法律援助等。但是這一點對于所有的法律職業都是一樣的,還不足以區別法官與其他法律職業。與另一個主要的法律職業———律師相比,法官職業有其自身的特征:律師的主要工作是為當事人擺明對其有利的事實,并從有利于當事人角度來理解法律。從這個角度來說,律師從來不是中立的,也不會被要求中立。但在某種中立的規則下,由于律師的專業性,他們的參與更有利于法官查明事實并恰當適用法律;所以,律師毋寧說是法治的參與者。而法官則不同,他們不僅要熟悉法律,而且要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依據法律作出判斷。所以,以職業化為前提的法官職業倫理呈現三個層面:第一即一般性的職業化群體,其職業倫理基于韋伯所說的“廉潔正派”和“榮譽意識”,但仍然是與一般社會道德相混同的;第二即法律職業群體,其職業倫理主要基于因壟斷法律資源而對社會大眾所承擔的責任,但這一層面涉及所有的法律職業;第三即法官職業,其職業倫理主要基于法官中立的職業地位和判決終局性的職業屬性。(二)以法治為價值取向:兩種法治觀的影響一般認為,法治就是指法律的統治,它反對的是人治,即反對那種出于統治者的恣意、從而令社會成員無所適從并沒有安全感的統治方式。然而,法律本身又來自于哪里?———對這一問題的不同回答,引致不同的法官職業倫理觀。一種關于法治的觀點是,法律是人民通過選舉產生的立法機關制定的那些規則,即法治就是立法的統治。由此出發,法官的基本作用就是查明事實,并根據法律的規定作出裁判。它最大的特征是不需要法官有比較大的自由裁量權,法官只是法律的執行者:法官對社會的基本倫理要求就是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也就是通常所說的秉公執法。所以,法官的專業性主要體現在其比別的社會成員更多地了解制定法的內容,除此之外并沒有太多的其他要求,其極端的樣態就是“上面投入案件事實,中間經過三段論推理,下面掉出判決結果”的自動售貨機式法官———換言之,只要熟悉法律的人,都可以從事這樣的職業。這種法治理念下的法官職業化程度是不高的,因為它只是法律的“發現者”,并且不是唯一的發現者,任何熟悉制定法內容的人都可以對其“發現”法律的過程進行實質性的檢驗和評價。這種職業化程度比較低的狀況,也就使得法官的職業倫理局限于“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即更多地強調法官與審判的客觀對象(案件證據與法律文本)之間的關系,而對于法官與審判的其他主體之間的關系相對就較為忽視了。另一種關于法治的觀點認為,法律的統治不能僅簡單地理解為立法的統治,法官通過具體的案件審判確立的判例也是法律的重要來源,即“法官造法”。因此,法官就不能簡單地被理解為被動的法律執行者了,而是法律的“發明者”。特別是,由于判決效力的最終性,法官的判例在某種意義上還高于制定法。從這個意義上說,法治就是司法的統治或法官之治是不為過的。從這一點出發,對法官職業的基本要求是能夠公正審判每一個案件。為此,法官需要極強的說理技巧———我們稱之為法律方法。為能夠勝任這種任務,法官就應當有更高的要求,包括專業水平和個人道德,在處理法官與相關人員的關系上也有近于嚴苛的要求。因為職業的重要性,所以將個人道德納入職業道德的范疇加以規范也不為過;因為專業,所以嚴格設置職業的倫理才顯然特別有必要。只有做到這點,法官才被真正看成是法律或正義的守護神,才能被信仰。相比較而言,第一種法治觀以人民主權和民主的理念作為假設前提,從古希臘開始,直到今天仍然被許多國家所遵循。但這種理念下,法官的獨立性相對較小,職業化程度較低,職業倫理也就不是人們關注的焦點。第二種法治觀濫觴于古羅馬時期,并由英國的普通法體系傳承下來,以自由主義理念為假設前提。在這種理念下,法官的獨立性有實質性的意義,其社會功能也比較大,因此法官的職業倫理始終是人們關注的焦點;但是它并不以民主為前提,因此法官的判決,特別是針對權力爭議的裁判權和違憲審查權的合法性就會存在質疑。但是,這兩種法治理念本身并不是非此即彼的矛盾關系,相反甚至存在一定的互補關系:第一種法治觀強調立法,必然要求制定法本身能夠事無巨細地規范人們的行為,但事實證明這種包羅萬象的制定法是無法實現的,這是由立法者的有限理性和立法本身的滯后性所決定的,此時就需要法官在個案的審判中通過對制定法的解釋,來將法律規范具體化;第二種法治觀強調司法,但是在缺乏普通法傳統的國家,法官審判的正當性依然要從“民主”中獲得支持,即法官審判所依據的法律必須是經過民主程序所制定的,盡管法官對該法律的解釋與其字面含義已經有很大的差異———所以,受這兩種法治觀影響而產生的對法官職業倫理的認識也是可以互相借鑒、互相融合的,進而可以成為確定法官的職業倫理的共同因素。綜合來說,基于第一種法治觀的職業倫理,即“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是法官職業倫理的底線;而第二種法治觀可以設計出更具體的、更有針對性的職業要求。
法律職業,本文所探討的法律職業是僅就狹義而言的,指的是具有專業的法律知識、擁有特定的專業資格的法律實務工作者,包括法官、檢察官、律師等。除了擁有扎實的法學功底之外,法律職業者還應該擁有的便是不可或缺的法律職業道德和社會常識。
首先,法學是一門重要的社會科學,法律職業者在社會實踐中運用法律解決社會問題,而法律只有在社會生活中正常運行,才能體現其真正的價值,這樣,就要求法律人在掌握法學知識之外,還應擁有足夠的社會知識,必須充分了解社會規則,否則將寸步難行。就以律師為例:由于任何法律事實都建立在案件事實的基礎上,那么一個合格的律師,只有在具備較為健全社會知識體系的前提下,才能詳盡地分析案件事實,將案件事實轉化為法律人擅長的法律事實,才更有利于找到辯護的最佳切入點。
其次,道德的本質在于辨別是非、辨明善惡,而司法從其產生時便被認為是保障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正義又是社會普遍追求的一系列道德準則,所以法律職業者天生便與道德聯系緊密。法律人在社會中常常扮演救濟者的角色,法律職業者面對的多是需要維護自身權益的受害者,他們的任務便是借助法律保障個人合法權益、解決多方糾紛,達到法律的本質目的。他們必須僅以法律為信仰,具備法律職業道德,這樣才能還社會一個其原應該擁有的正義。再者,由于法律同公平正義息息相關,社會公眾基于對公平正義的追求,對于法律職業的道德期待就會高于非法律職業。
二、法律職業的理想
職業理想與職業的角色定位、工作性質有著不可分割的關系,所以鑒于法律職業者有著異于其他職業特殊的工作性質,法律職業者便也有著不同于其他群體的理想。來自美國耶魯大學的著名學者安索尼·T·克羅曼在寫《迷失的律師:法律職業理想的衰落》一書中闡述了自己的觀點,他認為律師政治家理想的本質特性就是審慎和實踐智慧,并視之為律師最重要的美德。筆者同意這一觀點。
追根溯源,“審慎”最早見于我國的《漢書·于定國傳》:“其決疑平法,務在哀鰥寡,罪疑從輕,加審慎之心”,其本就出身于法律領域,有著法律的血統,它的字面意思是周密而慎重地仔細思考、反復分析。審慎作為法律職業理想的本質之一,在不同職業領域中對法律人的要求也不盡相同。例如,作為法官,審慎要求法官首先要廣聽案件各方意見,兼聽則明,偏聽則暗,法官收到的有關案件的信息量對于案件結果起著直接的決定作用。其次,審慎要求法官嚴格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秉持嚴謹的態度,運用周密的邏輯,通過對案件事實的反復分析,得出最接近事實的判斷,做出以正義為價值核心的裁判。法官踐行法律,其實就是將法律文本與實踐相結合的過程,而法律實務職業者的工作就是應用法律、實踐法律。從法律三段論的角度分析,實現法律的過程,就是從大前提、小前提,即以法律規范和法律事實為依據,根據邏輯推理,得出結論,即司法裁判的結果,在這個演繹的過程中,若前提屬真,邏輯法則屬于真命題,則結論必為正確的。由此可見,法律實踐中法官審慎的態度直接決定著裁判結論是否能實現最終的正義。
美國近代著名大法官霍爾姆針對法律適用過程中邏輯與經驗的相對重要性提出了自己的觀點,那就是有名的“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邏輯而在于經驗”。經驗的本質在就是歸納,其是與演繹完全相反的過程。法學家關于演繹和歸納的相對重要性的爭論從未停歇。而不論法律的生命是在于歸納還是在于演繹,筆者認為在法律實踐過程中,歸納與演繹都必不可少,那么法律的生命歸根結底就在于實踐,演繹與歸納的智慧其實就是實踐的智慧。在司法裁判中不限于使用演繹,適當地運用歸納的推理方法,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克服大陸法系中機械地運用法條裁判,借鑒普通法系判例法的靈活,擴大法官自由裁判的空間,增加法官在千變萬化、錯綜復雜的案件中的作用,增加了成文法的靈活度,盡量減少法律規定與現實的差距。歸納推理方法的運用對于法官的經驗便有了更高一層的要求,法官只有具有豐富的實踐經驗,才能歸納出符合法律原則、最接近正義的結果,法官的實踐智慧直接決定了案件裁判的合理性,決定司法能否在維護正義的過程中發揮利劍的作用。
除此之外,筆者還同意伯爾曼的“法律本應該被信仰,不然法律將形同虛設”這一觀點。對于法律理性主義、法律實證主義、法律世俗主義的爭論本文暫且不做探討,只是借用“信仰法律”的通說概念——法律信念,闡述其在法律職業道德中的地位。法律信仰首先要求法律人自身應該以法律為信仰,其次,法律職業者通過以身作則的方式給公眾以信賴感、使社會大眾普遍形成對法律的信仰是所有法律人使命。我國現在雖然法制建設初有成就,但由于社會大眾的法律意識淡薄,加上“官本位”的傳統觀念和“人情社會”的傳統習俗在現實生活中根深蒂固,降低了公眾對于法律的信任感和依賴感,即降低了司法的權威性。所以,法律職業者的法律信念是其從事法律工作的前提。只有其以法律作為唯一的信念,才能保障不在價值的抉擇中迷失,才能維護當事人的合法利益,最終才能維護法律的尊嚴。只有法律職業者給予公眾法律安全感,公眾才會選擇相信法律,才會逐漸形成遵守法律、堅信法律的信仰。
三、現實偏離理想
作為社會生活的最基本單位,各式的生活賦予其不同的角色扮演,每個角色面臨不同的事實做出選擇時又會有不同的價值要求,所以每個人在不同角色間轉換,在不同的事實里分析利害,都要經歷價值衡平和平衡價值的過程。例如,作為一名法官,或許他還是一名父親,又是父親的兒子,同時還是一名機關領導,又是普通有自己獨立價值觀的自然人,這樣,他會面臨各方的壓力——生存的壓力、輿論的壓力、上一級領導的壓力等,為了同時扮演好各種角色,他不得不在許多沖突價值中做出選擇。而作為一名法官,工作屬性決定其本來就與價值選擇不可分割。這樣,由于各種壓力,這名法官很可能就會在本能的促使下,為了解決生存難題而舍棄法官的維持正義的使命,也有可能會因為面臨輿論的壓力而輕視法律的信仰。由此,法律人在踐行法律的過程中便很可能使得現實偏離 了理想。
我國的法律從歷史發展的角度分析,與西方的法律呈現出非常明顯的不同。西方法律的起源與宗教密切相關,西方法律由宗教法發展而來,而我國的法律從產生起,就是階級統治的工具。所以在西方許多國家,社會公眾,包括法律職業者對于法律信仰的原因中,就包含著宗教神圣情感和很強的目的歸屬感,其對于法律的價值選擇是深信不疑的。而現階段,我國的法律被認為是統治工具的觀念始終未改,人們對于法律的信仰觀念本就淡薄,再加上我國立法主體多元化導致的法律自身道德界限模糊,最終致使社會公眾,特別是法律職業者無法在眾多道德糾葛和價值沖突中抉擇,更無法形成堅定的信仰。除此之外,克羅曼在其1994年出版的《迷失的律師》一書中提到的法律服務的商業化、法院工作的官僚化以及法學教育的科學化的現象同樣也是引起我國法律職業者迷失的原因。
在面對這樣的現實時,除卻立法的因素,法律職業道德的教育便顯得至關重要。法學專業的教育讓法律人學會運用法律的本領,就如醫生學習醫術、技工學習技術一樣。但所有擁有法律專業知識的人都有不同的背景,其自身本就擁有一套價值體系,其在面對法律實踐中的各種沖突價值時,往往會做出不同的選擇。所以法律職業道德的教育則是教會法律人在萬千價值里如何取舍,力爭使其做出的選擇最符合法律職業特有的道德價值判斷。它是實現法律職業理想的最佳手段之一,正如一句話所說,“好律師若良醫”,擁有高尚法律職業道德水準的法律人才是維護正義的使者。
四、構建法律職業共同體
法律職業共同體是指一種職業群體,他們有共同的知識背景、特定的法言法語、獨特的法律思維方式和一脈相傳的實踐傳統,以實現社會正義為共同價值目標,群體內部自我約束、自主評價、自我管理。不同時期的學者,就此問題結合其所處不同的法治發展階段的現實情況提出了不同觀點:馬克斯·韋伯認為構建法律職業群體是現代社會進行法治建設至關重要的一個環節。但Rhode的觀點便截然相反,她是一名斯坦福大學法學院的教授,她在《為了正義:重整法律職業》一書中闡述了她對美國構建法律職業共同體、實現共同體內自我管理、自我監督機制的批判。Rhode教授認為,美國的法律職業共同體阻礙市場競爭機制對于法律行業的調控,導致眾多訴訟向富有的當事人傾斜,再加上群體內部自我監督排斥公眾監督,最終導致許多正義迷失。
基于我國的法治現狀,構建法律職業共同體是必走之路。首先,現階段我國由于行政權力范圍過于廣,導致司法受控于權力、不完全獨立,此外,法官、律師、檢察官之間互相通過關系解決紛爭,彼此包庇枉法的實例不在少數,所以我國法律職業現階段缺失的,正是自我管理、自我監督的機制。其次,我國應該適當提高法律行業的入業門檻,這其中就包含兩個方面:一是要提高法學院設立的標準,注重法學院師資隊伍的學術水平和教育質量,提供充實的法學資源,注重對學生的實踐培養;二是要嚴格控制成為法律職業人才的專業素養水準,運用合理統一的考試選拔制度篩選人才。
五、法律職業者的責任
作為一名法律職業者,首先應當以法律作為唯一信仰,擁有一切依法辦事的衛道精神。對待純粹的法律問題本當如此,但作為法律人,在面對政治、經濟問題甚至社會生活問題時,也都應當盡量以法律的普遍規則為原則,依據法律普遍適用的程序,將之轉化為明確的權利義務關系來加以調整處理。現代社會紛繁復雜,各種因素干擾司法,但作為一名合格的法律人,應當盡量保持自己思維中的法律因素的純潔性,在法律因素與其他各種因素較量的過程中,要堅持以法律因素為指導中心,再依價值觀權衡其他各因素孰輕孰重。法律不斷地與時俱進,法律人就不應怠惰,終身學習法律知識,不斷將法律與社會現實結合,賦予法律生命。
其次,法律人應當奉行為公眾服務的宗旨,其工作有別于追逐私利的營業,應將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作為重心。法律職業者作為國家與社會大眾的中介,是連接權力與權利的橋梁,其工作不僅僅是解決單個矛盾那么簡單,往往單個的訴訟就對后期的訴訟有很大的指導意義,公眾對于法律的信賴感與依賴感常常也源于單個案件。司法的正義是社會釋放壓力的有效途徑之一,如若社會壓力不通過司法正義正常適當釋放,當社會壓力積攢到一定程度時,社會動亂便不可避免。法律人應帶著這種強烈的社會責任感,投入為公眾服務的工作中,只有這樣,法律職業者才在保障社會穩定中發揮自身獨特的優勢。
最后,法律人應當以是否在不斷提高職業道德的作為一項檢測自身合格的標準。法律從業者作為社會生活的一員,由于其各自的生長背景和環境不同,導致必將擁有眾多不同的道德體系,但這些道德體系都基于社會生活,又大同小異。但這些道德體系與法律職業道德又有著千差萬別,有時甚至完全相反地指導人的行為。例如,在美國轟動一時的“辛普森殺人案”中,以一般民眾角度來分析,辛普森犯罪事實很明顯,罪大惡極,應立即判處死刑才能平民憤,才伸張了正義,才能使得受害者安息地下;但以一名法律人的角度分析,當證明辛普森有罪的證據因屬于非法證據被排除,導致最終辛普森被無罪釋放時,無論是法官還是辛普森的辯護人都會認為正義得到了伸張,雖然如此明顯違反一般人的道德理念,但對于法律人來說,這就是職業倫理。由此可見,法律職業者在工作時,必須間隔自身已經形成的社會道德體系,堅守法律職業道德的陣地,力爭不在紛繁的價值抉擇中迷失。
六、結語
法律職業,作為一個具有高度專業化特點的職業,有著異于他業的風險,法律職業者又肩負著其他從業者沒有的伸張正義社會責任。由于社會生活的各種壓力與誘惑,法律職業有其理想,但現實往往與之相距甚遠。任何一名法律職業者都應保持其在剛剛接觸法律時化身正義使者的雄心,不忘理想,在法治建設和保障社會穩定的進程中發揮專屬于法律人的價值。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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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教學 改革 策略
中職法律專業遭遇困境,究其內因乃是傳統法律職業教育的缺陷。為中職法律教育正確定位、改進傳統教學方法的不足是擺脫困境的當務之急。把傳統課程內容和技能知識、崗位素質及實務相結合,實現課程職業化教學,是一個有益的嘗試。所以需要提高中等職業教育的辦學效益以及教學質量,從而推動中等職業學校快速發展,適應社會對高素質人才的需求。
一法律課程教育教學改革的必要性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中等職業教育事業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就,但是隨著社會的快速發展,市場 經濟 體制的不斷完善,科學技術的不斷進步,及人才需求類型的變化,中等職業教育法律課程教學中出現了許多問題。比如法律課程的設置與社會和市場的需求脫節,導致了畢業生就業相當困難。中等職業學校的學生總體質量不高,不能適應傳統的教學方式。很多家長只想把自己的孩子放到中職院校學習兩年再就業,這給中職學校帶來了很不好的影響,這就需要對中等職業學校的法律課程進行改革,提高教學水平,這是今后一段時期所面臨的重要的任務。
二、 實施職業化教學思想的重要性
①傳統中職法律教育的缺陷:我國傳統法律教育深受大陸法系國家法律教育模式影響,職業教育特色并不鮮明。其表現之一是,“我國法律院系的課程設置歷來以傳授系統的科學知識為目的;很少考慮實際操作能力培養,也很少考慮社會的實際需求。”“這種課程設置主要是以傳授知識為主,而不是傳授知識和訓練學生的能力并重,不是理論性和職業性相結合的教育模式。”其表現之二是,“大多數教師在課堂上所講授的主要是如何注釋現有的法律條文以及論述各門課程的體系和基本理論。其目的在于引導學生掌握系統的知識體系,學會通過分析條文和邏輯推理得出正確的答案。而這種對于條文的純粹分析,在現實當中幾乎是不存在的。”與之相聯系的是,教師往往沒有經過法律實務訓練,“講金融法的不了解金融的操作和運行,講證券法的不知道各種票據的實際制作和使用,講公司法的不知道公司的具體結構和實際創立。”其表現之三是,“法學教材汗牛充棟,卻是互相抄襲,缺乏學術性、實踐性和權威性”;考試方式方法上,“是以‘標準答案’來限制和壓抑學生的原創精神。”總之,我國法律教育不是定位于職業教育,而是定位于“普通高等教育”。②中職法律專業學生的就業導向:為了增強中職法律專業畢業生就業的競爭力,應對中職法律專業畢業生的定位有個重新的認識,將培養目標定位于在法院從事書記員工作、在社區從事基層法律服務工作、在律師事務所從事律師助理、文秘內勤工作等。從事上述工作不需要學生具有高深的專業理論知識,但應基本具備法律工作者應當具備的技巧、能力與素質,應能熟練掌握運用法律的能力,具備調查、會見、談判、書寫、辯論、速錄等能力。為此,應引入全新的教育理念,對原有的教學模式、課程設計做出相應的調整。改革實踐中,在中職法律教育新理念的指引下,涌現了很多新的教學模式和教學方法,比如“實踐性法律教育”、“診所式法律教育”等。由于上述方法均要求較高的綜合配套改革,囿于現有教學環境難以采用,經過長期摸索,筆者在教學實踐中形成了與學院實際情況相適應的課程職業化教學。
三、改革教學模式和教學方法
[關鍵詞]高職高專 法律教育 實踐教學方法
[作者簡介]白彥萍(1963- ),女,陜西西安人,陜西警官職業學院,副教授,研究方向為律師公證、合同仲裁、社區矯正;李菊英(1965- ),女,陜西西鄉人,陜西警官職業學院,副教授,研究方向為心理健康教育。(陜西 西安 710043)
[課題項目]本文系2009年度陜西警官職業學校院級科研項目“高職高專教育法律實踐教學方法的改革與創新”的研究成果之一。(項目編號:YJ0916)
[中圖分類號]G71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3985(2012)23-0158-03
隨著我國法治社會建設進程的不斷推進,各行各業對不同層次法律類人才的需求都在不斷增加,尤其是城鎮、鄉村基層執法機關和法律服務機構需要補充大量的應用型法律人才。法律職業教育的人才培養目標是為社會培養高素質、技能型、應用型的法律人才。突出法律實踐教學的重要地位,改革傳統法律教學方法和手段,把理論和實踐結合起來,融“教、學、做”為一體,強化學生職業能力的培養,增強學生的就業競爭力,已成為高職院校的共識,也是高職院校法律教學改革的必然趨勢。筆者所在的項目組先后對陜西警官職業學院的在校生、畢業生、任課教師以及長期合作的用人單位發放問卷375份,回收有效問卷334份,有效率達89%,旨在通過問卷調查及其信息反饋等,結合相關信息資料,尋找高職法律教育的癥結所在,提出高職教育法律實踐教學方法改革與創新的思路。
一、法律職業對高職院校法律教育教學目標的定位要求
隨著國家法治進程的加快和社會對法律人才的需求,法律職業成為一種專業素質高、應用性與操作性強的獨立性職業,在其職業準入和職業要求上則更加嚴格、更加注重實務與操作。多數觀點認為法律職業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主要指法官、檢察官、律師、公證員等法律實務人員;二是主要指法律教學和法學研究人員;三是主要指從事法律普及工作,及為法律職業者提供與法律專業有關的日常事務服務,以提高法律職業者工作效率的工作人員或輔助人員,包括書記員、律師助理、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鄉鎮司法助理、企業法律顧問、法律文秘人員等輔法律職業人員。根據以上三方面人才的特點,高職法律類專業人才的培養目標應定位于法律職業輔助人才的培養上。如法律事務專業的培養目標應定位于“重點培養能夠勝任基層政法機關相應助理工作,企事業單位法律事務、基層(社區、鄉鎮)法律服務工作,德、智、體、美等全面發展的高素質、技能型專門人才”,這一定位基本符合基層政法和法律服務行業的現狀與發展前景及社會對各層次法律人才的需求。
二、高職高專法律實踐教學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高等職業教育法律類專業教學模式、課程設置偏重理論教學
在調查中不少用人單位在意見與建議的反饋中認為“法律畢業生在實際工作中存在法學基本知識不夠扎實、法律職業綜合素養較為欠缺、法律職業技能不夠全面等問題”,有62%的在校生認為目前的法律教學“重理論講授,輕實務實訓,實踐實訓機會少”,教學工作對畢業生的知識、技能和能力的要求普遍低于用人單位的要求,與用人單位的需求存在一定的差距。目前的法律教學基本上仍然采用“以教師為中心”的傳統講授、板書或其他教學媒體的方式,將知識灌輸給學生,不是“牽馬河邊”,而是“按馬飲水”,缺乏相應的能力教學設計和培養體系,教師的教育理念和教學方法還沒有與高職教育教學的要求完全對接,因此,造成了法律應用人才素質和能力結構的缺陷。
(二)法律實踐教學內容滯后,教學方法比較簡單
在問卷調查中,教師主要采用“理論講授”的教學方法的占74.5%,采用“案例教學”的占79%,其他的教學方法則很少采用。由于缺乏與理論教學匹配的實踐教學環節,大部分學生經驗知識貧乏、知識面狹窄、實踐能力缺乏。在“滿灌式”依然占據主流的教學環境下,師生互動難以啟動。近年來,盡管一些教師也嘗試診所式教學、模擬法庭等方式,但受應試教育的影響,概念化、教條化和形式化的課堂教學模式仍然成為主流。而系統的實踐教學課程如模擬法庭、案例分析、法庭庭審觀摩、司法見習、社會調查、畢業實習等因種種原因很難正常開設和開展,嚴重偏離了法律職業的要求。
(三)實踐性教學途徑狹窄,缺乏實踐教學平臺,與社會實踐聯系不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