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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優秀范文 公共安全的定義

公共安全的定義賞析八篇

發布時間:2023-10-07 15:57:17

序言:寫作是分享個人見解和探索未知領域的橋梁,我們為您精選了8篇的公共安全的定義樣本,期待這些樣本能夠為您提供豐富的參考和啟發,請盡情閱讀。

公共安全的定義

第1篇

做為一名企業員工,我深知企業安全生產工作搞得好與壞,直接影響著企業的經營效益、企業形象及生存競爭力等諸多方面。安全文化也最終影響著企業安全文化建設的實效與成敗。隨著我國經濟持續快速發展,工業化進程不斷加快,gdp連續多年以9%左右的速度增長,發展速度舉世矚目。但是也應該看到,現階段我國生產力水平相對較低,發展極不平衡,與發達國家相比工業整體素質較低,技術裝備和工藝水平相對落后,產品科技含量低,工業結構和布局不甚合理。大部分企業主要聚集在東部及沿海地區的中心城市和區域,投入較高、產出較低、資源高消耗、低效益的粗放型經濟增長方式,經濟增長主要依靠投資來拉動,而不是依靠科技進步和效率提高來產生。

“安全生產”指國民經濟和區域經濟、各個行業和領域、各類生產經營單位的發展以及社會的進步與發展必須以安全生產為基礎、前提和保障。這就包括經濟發展要建立在安全保障能力不斷增強、安全生產狀態持續改善、勞動者生命安全和人體健康得到切實保障,安全生產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必要條件,安全生產與經濟發展是相輔。

現代安全經濟學“三角形理論”認為,經濟是兩條邊,安全是底邊,如果沒有底邊的支撐,即使經濟發展再快也構不成穩定的三角形,可見安全生產是經濟發展的基礎和前提。搞好安全生產能夠保障生產力。人是生產力三大要素中最具決定性的因素,而事故與職業傷害使勞動者的生命和健康受到傷害,勞動力受損,而搞好安全生產是人力資源穩定的最根本保障,只有人的生命安全得到保障,才能充分激發人們創造財富的熱情和動力,只有遏制重大事故,減少事故造成的傷害,才能使社會安定有序。

安全生產可以促進生產力的發展。生產活動是人們經過勞動的物質轉換活動,而生產過程中,人們會遇到各類的事故隱患,排除事故隱患,遏制事故發生,用盡量少的勞動消耗和物質消耗生產出更多符合社會需要的產品。安全生產所產生的效益是隱性效益,不象普通投資那樣直接反映在產品數量的增加和提高產品質量上,而是體現在生產的全過程,不發生事故,才能保證生產的正常開展和連續進行。

安全生產促進經濟發展。經濟發展受到結構、體制和環境三大因素的制約,而安全生產是影響環境因素的一項重要內容,在市場競爭日益激烈的經濟發展環境下,安全生產在市場競爭中是一個起重要作用的因素,是樹立良好的企業形象、參與市場競爭的有力砝碼,良好的環境因素可以給企業帶來廣闊的市場、充足的資金、可觀的經濟效益,特別是在國際市場,歐美發達國家對包括中國在內的發展中國家的貿易制裁,其中安全衛生方面的限制和標準,也影響我們參與國際經濟領域的活動,安全和諧發展對于開發國際市場有著非常重要的作用。

第2篇

關鍵詞: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管理現狀難點管理對策

Abstract: this article through to more than a certain scale greater danger division component project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risk bigger engineering) in the safety management in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current situation and existing difficulties, this paper proposes strengthening source and in the process of implementation of the work safety management countermeasures

Keywords: risk bigger division component project management present situation difficult management countermeasures

中圖分類號:TU714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一、 引言

隨著城市化建設進程推進,高層建筑日益增多,施工現場危險性較大工程也隨之增多,2011年至今我區就有深基坑81只、高大支模422處、在用塔式起重機427臺、人貨兩用施工升降機287臺。當前危險性較大工程安全管理矛盾十分突出,在全國范圍內釀成較大以上事故也屢屢出現,2008年地鐵湘湖站基坑倒塌造成21人死亡的重大事故,2008福建一人貨梯下墜造成12人死亡的重大事故、2010年云南昆明機場引橋支模倒塌造成7人死亡的較大事故,這些事故給國家和人民群眾帶來重大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加強危險性較大工程的安全管理成為履職避風險和安全管理的核心。住建部于2009年5月13日了《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辦法》(建質[2009]87號),各地也相繼出臺了一些危險性較大工程的安全管理辦法。筆者通過對危險性較大工程安全管理現狀進行分析,提出了加強危險性較大工程安全管理的對策。

二、目前安全管理現狀

(一)危險性較大工程管理制度較為健全, 但制度執行不夠強

危險性較大工程作為建設工程的重大危險源之一,各項安全管理制度相繼出臺,旨在杜絕安全事故的發生,但部分企業在對制度的落實上存一定的差距,未能嚴格按制度執行。以建筑起重機械為例,建設部先后出臺了《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和《建筑起重機械備案登記管理辦法》,我區相繼出臺了起重機械產權登記和起重機械從安裝、使用、拆除三步走的強制措施,并在安拆前由安裝單位對使用單位實時告知制度,但檢查中仍發現無資質安裝拆卸、未檢測擅自使用、三步走告知登記程序流于形式等現象。

(二)危險性較大工程危險源已明確 但企業對危險源辯識分析能力較差

建質(2009)87號文件《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辦法》,對工地現場危險性較大工程作一個明確的界定。我區及時組織企業管理人員培訓,各企業對危險性較大工程判定也有了一個明確的標準,但各企業對工地現場存在危險性較大工程的辯識與分析能力較差,未能預先辯識與分析,往往是實施過程中才得以發現,其結果是施工的準備不足,給工地的安全生產埋下隱患,也影響到工程的質量、進度。

(三)危險性較大工程方案的編制、論證較為嚴密,但實施過程中剛性落實有待提高

目前我區危險性較大工程施工,基本上有較完善的施工方案,方案經過層層審批和論證都較為合理,但在實施中由于缺少與施工人員交底溝通,以及部施工者往往憑經驗、習慣施工,使方案成為擺設,給施工安全埋下較大隱患。

(四)危險性較大工程管理程序較嚴謹,但實施過程中疏于管理,程序形同虛設

我區對危險性較大工程的實施從辨識、審批、旁站、驗收等有較為完善的程序和管理方式,但在實施過程中,部分企業人員缺少責任心,思想認識不到位,管理責任未落實,缺少危險性較大工程預控臺賬,出現記錄造假、操作人員無證上崗等現象,使嚴謹程序成為虛設。

三、問題產生的原因分析

(一)缺乏對危險性較大工程安全管理重要性的認識。

企業對建筑工地危險性較大工程施工重要性留于口頭,從公司管理到現場實施,缺乏實效措施,對危險性較大工程從辨識、預控到實施的管理存在漏洞,未建立預控臺賬,未落實專人管理考核制度。

(二)各企業的技術力量仍較為薄弱

一是部分企業的方案編制人員專業水平不高,對關鍵節點、危險點的處理不明確,方案缺乏針對性。二是一些企業的技術負責人不到位,未能把好審批關。三是過分依賴專家,未對方案進行優化后再進行論證,往往是準備幾個類似的方案進行論證,專家論證會成為方案研討會和方案挑選會。

(三)企業存在重工期輕安全現象

部分建設單位為早日完成施工,早日投入生產,實現效益最大化,一味要求施工企業趕工期,對施工現場的安全隱患視而不見。一些企業為了競標成功而壓低造價,在工程實施過程中,節約安全費用,在安全設施上能省則省,能不用則不用,冒險作業,鋌而走險。

(四)對危險性較大工程的實施缺乏有效監管

一是在危險性較大工程實施過程中,監管人員不到位,造成方案與現場不符,理論與實踐脫節。二是建設單位出于功能和經濟成本等實際的需要,隨意變更,特別是在作較大的變更后也未重新組織專家論證的現象缺乏監管。

四、安全管理對策

(一)加強對危險性較大工程施工安全預控性管理

企業必須高度重視建設工程危險性較大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把危險性較大工程管理列入日常工作議程之中,作為施工安全管理重點和要點,要按照“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管理”要求,企業必須落實各相關部門安全管理職責,做到第一時間發現、第一時間督查、第一時間處置,形成上下齊抓共管“危險性較大工程”的良好局面。一是企業內部建立月報預控制度。企業部門安全負責人要定期組織專人巡查施工現場,排查“危險性較大工程”施工情況,做到心中有數,并建立“危險性較大工程”月報制度,每月月初報企業安全負責人和項目監理工程師,由企業統一部署落實危險性較大工程施工管理;二是建立危險性較大工程臺賬。企業安全部門要根據本企業特點建立施工安全管理臺賬,對危險性較大工程要逐項逐臺設立管理臺賬,全方位掌握工程施工進程,使企業管理人員及時了解,預防、管控施工情況;三是落實領導帶班制度。危險性較大工程在實施過程中,企業要嚴格執行帶班制度,部門負責人要全過程參與方案論證、交底、驗收、旁站監督,直至安全隱患消除。

第3篇

論文摘要: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進步和發展,交通事故也是頻頻發生,給社會的穩定和經濟的發展都造成了消極的影響。當前,對交通事故這一現象的成因、防治也引起人們越來越多的關注。

一事物的出現,人們必然要從性質上對該事故作出判斷,從而能更好地對該事物進行認識和處理。同理,隨著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人們之間的交往、溝通越密切,人們出行也就越發頻繁,代步工具也越來越快捷、先進。因而在出行過程中引發的各種交通問題也越來越引發人們的深思。其中,最基礎、最根本的的問題就是交通事故的涵義。

一、我國現行法律對交通事故的定義

關于交通事故的定義,在我國最詳盡、最權威的莫過于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簡稱《道交法》)。該法第八章附則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五項明確規定了交通事故的定義,即“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

上述定義不難看出,構成交通事故必須同時具備以下幾個特征:

(一)交通事故必須是事件,而不是行為。換句話說交通事故可以是一行為導致的結果,也有可能是單純的事件。

(二)一方主體必須是車輛,包括機動車或非機動車。

(三)必須發生在道路上。此處的道路,按照《道交法》第八章附則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范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于公眾通行的場所。”

(四)必須有危害結果。包括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或者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同時具備等情形。

(五)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危害后果必須是車輛造成的。按照“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的定義劃分主謂賓結構可以得出危害結果是由車輛造成的。此處的造成,應當包括直接或間接造成的。例如,某甲駕車違反交通法規定過失危害公共安全直接將不特定的某乙撞死,那就屬于直接造成。若行人某甲因急事在機動車上狂奔直接撞在了正常停放在路邊的汽車上,則為間接造成。

(六)必須是基于過錯或意外。

二、《道交法》對交通事故定義的不足

《道交法》對交通事故的定義可謂進一步詳盡,但仍有值得商榷之處。

(一)將主體直接表述為車輛,是否屬于語法錯誤。

車輛是物體,本身沒有意識,不可能存在過錯或過失;車輛本身不能運動,并不能單純造成他人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的危害后果。因此直接將交通事故的主體認為是“車輛”本身,屬于語法錯誤。將“車輛”理解為“駕駛車輛”體現出人的主觀能動性更為準確。并且,此處的駕駛應當作廣義的理解,即包括駕駛的準備階段、駕駛實行階段,直至駕駛結束后車輛停止時的持續狀態整個過程。換句話說,車輛只要出現在道路上即可,而是否處于運動狀態則無需考慮。如,違規停車引發的事故也屬于交通事故。

(二)一方的主體必須是車輛,即發生事故的主體必須是車與車之間、車與人之間,而將人與人之間絕對地排除在交通事故主體之外,有欠妥當。

具體來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和2000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從事交通運輸人員或者非交通運輸人員,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責任的基礎上,對于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的規定,可以看出,一是行為人構成交通肇事罪必須是建立在有交通事故發生的前提之下。沒有交通事故,就不可能出現交通肇事罪的情形。也就是說,一行為只有可能首先是交通事故,才有可能成為交通肇事案件。即交通事故與交通肇事罪之間是包含與被包含的關系。

二是交通肇事罪的主體是指一切違法交通管理法規而造成重大危害結果的人員,即既包括車輛(包括機動車和非機動車)駕駛人和在道路上行走的行人,還包括車輛乘坐人(乘客)、在道路上從事其他活動的人等等。舉例如下:

例一:行人甲因急事回家,在人行道上急速奔跑,多次與他人發生肢體擦碰,不小心將一行走的老婦碰倒在地,致死該老婦頭部著地死亡。行人甲的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

例二:行人甲闖紅燈橫穿馬路,乙駕駛汽車正常行駛為了躲避甲緊急避險撞到路邊燈柱,致車上乘客丙死亡。行人甲的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

例三:乘客甲坐在乙駕駛的公共汽車上,猛然發現自己坐錯了車,立即要求乙停車。乙以未到站為由不停。甲硬拉車門強行下車,結果在混亂之中導致另一乘客丙從車上擠下。乘客甲的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

例四:乞討人甲在機動車道內穿梭在車輛中進行乞討。甲舉起手中的乞討棍往乙正常駕駛的汽車瞬間伸出,意圖攔停乙駕駛的汽車后進行乞討。乙猝不及防,在緊急避險中車輛失控致路邊一行人丙死亡。乞討人甲的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

由此可見,一般情況下,交通事故的主體應當包含交通肇事罪的主體。《道交法》將交通事故的主體僅局限于車與車和車與人之間是不準確的。

(三)必須是因過錯或意外的規定過于籠統,也存在歧義,不利于實踐中辨別和操作。

1、因過錯的理解有歧義。

(1)因誰的過錯不明。僅僅從“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的定義中,容易理解為僅指車輛一方的過錯或意外。這樣理解,顯然與現實中出現的車輛一方無過錯非車輛方全部過錯的情形仍然認為是交通事故的做法相違背。如行人進行高速路被甲駕駛汽車正常行駛而撞死,此案明顯屬于交通事故。

(2)是否可以理解為只要存在過錯即可而無需理會引發過錯的對象或原由。按照事故發生的原由,過錯可能是車輛駕駛人本人的過錯導致的,還有可能是他方的過錯導致的,也有可能是雙方或多方的過錯導致的。是不是只要發現有一方存在過錯,就一定是交通事故呢?舉例如下:

例五:某甲駕駛車搭載妻乙在路上正常行駛過程中,二人發生爭吵,妻乙憤而突然開車門跳車致死。此案是否為交通事故?本案中,甲無任何過錯,二人的吵架行為并不是違反交通法規的行為。乙憤而開車門跳車的行為侵犯的法益主要是違反了正常的交通管理秩序。對于乙的行為甲無法遇見(排除甲放任其妻死亡的可能性),應為意外事件。

例六:某甲駕駛公共汽車搭載乘客在高速路上正常行駛,突然車內發生搶劫案件。歹徒逼迫某甲駕車繼續前行,乘客乙慌亂中砸破車窗跳車意圖逃生,結果給摔死。此案是否為交通事故?本案中,甲無任何過錯,乙為逃跑而跳車在主觀上明知給自己造成的危害要么是放任的間接故意要么是過于自信的過失。乙跳車的行為雖然在客觀上侵犯了正常的交通管理秩序這一法益,但并沒有引起對他人人身或財產的侵犯這一更大的法益,而且乙的自救行為主要目的是為了保護自身的生命財產安全這一法益。并且,乙逃跑所引發的一系列法益受損,是歹徒實施故意犯罪所能預見或應當預見到的,故而應當由歹徒來承擔因故意犯罪所帶來的一切后果。換句話說,即使乙跳車的行為引發另一起交通事故的發生,也應當作為歹徒實施故意犯罪造成更為嚴重的危害后果而加重處罰。故而不能作為交通事故處理。

例七:某甲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實施搶奪,在搶奪行人乙的皮包時因乙不放手將其拖倒并拖行數十米后致乙死亡。此案是否為交通事故?本案中,甲在道路上實施故意犯罪行為,其行為不僅侵犯了正常的交通管理秩序,侵犯的更大的法益是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侵犯正常的交通管理秩序這一法益只是侵犯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這一法益的必要手段而已,二者為牽連關系。故而不能作為交通事故處理。

例八:某甲酒后躺在自己停放在路邊的車內睡覺,因為車窗封閉時間過長缺氧而導致自己窒息死亡。此案是否為交通事故?甲將車停在路邊,可能已經侵犯到正常的交通管理秩序(即違規停車)。甲死亡因缺氧而死,系甲操作不當。甲操作不當的行為(即關車窗)并沒有違反正常的交通管理秩序,也未危害到公共安全,系典型的常識性錯誤。故而不能作為交通事故處理。

由此可見,過錯的引發對象和原由,對于某案是否為交通事故有重要作用。

2、此處的過錯或意外的概念和內涵不清楚。

(1)過錯,按照我國法律的規定包括故意或過失。此處的過錯是僅指故意或過失還是既包括過意或過失呢,存在疑問。

故意,名詞解釋為存心,有意識地,即明知不應或不必這樣做而這樣做。我國刑法中,犯罪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可見,我國刑法中所指的故意,是針對行為導致的危害結果而言的,并不是僅僅針對行為本身。同理,過失犯罪是指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或注意到了卻輕信能避免而造成了危害。由此可見,在犯罪領域內研究的主觀心態,都是針對行為人對危害結果的心態,而不單純考慮行為人對某行為的心態。可見,單純考慮過錯是否包括故意或過失是沒有實際意義的,必須結合行為和危害結果予以考慮才有意義。

(2)過意或過失,是指對違反交通管理法規的行為存在故意或過失,還是指對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危害結果存在故意或過失,存在疑問。行為人對違反交通管理法規的行為在主觀上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過失。例九:行為人明知道闖紅燈是違法《道交法》還闖紅燈,可見行為人針對違法行為而言在主觀上是故意,但是行為人對闖紅燈可能導致的危害后果應當能預見但是卻輕信能避免,因而對危害后果又是過失心理。例十:行為人沒有看清楚錯把紅燈當綠燈致使客觀上闖了紅燈,此時行為人在主觀上應當為疏忽大意的過失,過失闖了紅燈之后導致與其他正常駛入路口的車輛發生了碰撞,因而對危害后果又屬于疏忽大意的過失。

可見,交通事故中的過失適用于危害行為和危害結果,但是交通事故中的故意則只能適用于危害行為,而不能適用于危害后果。否則,即為故意犯罪。

(3)意外。

(1)此處的意外是僅指不可抗力還是指既包括不可抗力又包括意外事件。

一是包括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主要包括三種形式:自然災害,如臺風、洪水、冰雹;政府行為,如征收、征用;社會異常事件,如罷工、騷亂。

例十一:某甲駕駛車輛在道路上正常行駛,突發地震,導致汽車翻車,致使車上多人重傷和死亡。整個案件中,某甲不存在過錯,也無法抗拒。

例十二:某甲駕駛車輛在道路上正常行駛,突然出現了暴亂事件,致使某甲的車輛被暴亂者砸壞擋風玻璃,某甲驚嚇過度車輛失控,致多名群眾重傷和死亡。

二是包括意外事件。意外事件是指行為人雖有預見的義務,根據行為人的自身狀況和當時的環境、條件,不可能預見。

例十三:某甲駕駛車輛在道路上正常行駛,忽然從山上滾下來一個大石頭,正好砸在汽車上造成車輛毀損,多人死亡和受傷。整個案件中,某甲雖然有預見的義務,但是按照當時的條件,某甲無法預見到路邊山上會有大石頭滾下,因面屬于意外事件。

例十四:某甲駕駛車輛搭載某乘客乙在道路上正常行駛,乙認為某甲繞遠路,甲辯稱是抄近路。乙見甲行駛的道路較為偏僻,在要求甲改變行駛路線未果的情況下誤認為甲會對自己實施不法行為而瞬間開車門跳車致使雙腿斷裂鑒定為重傷。乙假想防衛。按照當時的環境、條件,甲對乙的跳車行為不能遇見,因而屬于意外事件。

(2)不少理論認為交通事故的意外僅指自然災害。如化學工業出版社2007年1月出版的由劉建軍主編的《新編交通事故處理實用手冊》一書第一章第一節第一問“什么是道路交通事故?”中認為“交通事故不僅是由于交通參與者違反交通管理法規造成的,也可以是由于意外造成的。如地震、臺風、山洪、雷擊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可為代表。既然自然災害能成為交通事故。同樣,意外事件也可以成為交通事故。二者都屬于行為人在主觀上沒有任何故意或過失,都是因為客觀等其他原因造成的危害后果,與行為人的行為沒有任何直接的因果關系。因此,將交通事故的意外僅理解為自然災害,是以偏概全的做法。

三、交通事故的準確定義

基于交通事故定義的上述局限性和不完整性,筆者認為應當對交通事故定義進行如下修正。

交通事故,是指行為人基于交通運輸方面的過錯或者車輛駕駛人駕駛車輛因為意外,在道路上,過失造成不特定人人身傷亡或財物損失的事故。

(一)交通事故首先必須是事故。伯克霍夫認為,事故是人(個人或集體)在為實現某種意圖而進行的活動過程中,突然發生的、違反人的意志的、迫使活動暫時或永久停止的事件。事故的含義包括:一是事故是一種發生在人類生產、生活活動中的特殊事件,人類的任何生產、生活活動過程中都可能發生事故。二是事故是一種突然發生的、出乎人們意料的意外事件。由于導致事故發生的原因非常復雜,往往包括許多偶然因素,因而事故的發生具有隨機性質。在一起事故發生之前,人們無法準確地預測什么時候、什么地方、發生什么樣的事故。三是事故是一種迫使進行著的生產、生活活動暫時或永久停止的事件。事故中斷、終止人們正常活動的進行,必然給人們的生產、生活帶來某種形式的影響。因此,事故是一種違背人們意志的事件,是人們不希望發生的事件。

可見,交通事故是多種事故中的一種具體現象。因此,認為交通事故屬于事故更為準確、直接。

(二)交通事故必須造成了危害后果。即造成了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沒有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的交通事故是精神層面的事故。

(三)交通事故必須是對公共安全有威脅,即有可能危害到不特定人的人身和財產安全。

1、此種威脅,只要客觀上可能對公共安全造成威脅即可,并不要求行為人對公共安全造成威脅是否明知。例十五:某甲駕駛機動車違章進入非機動車道,甲的這一行為已經對公共安全產生威脅,即可能危及不特定的行人的人身和財產的安全,行為人甲只是輕信能避免而已。例十六:某甲駕駛雨刮器有故障的汽車行駛正常在道路上,某甲并未意識到已經威脅到公共安全。突然天下大雨,遮擋了視線,因雨刮器故障無法保持良好視線。情急之下甲緊急停車,導致跟隨甲的乙車追尾致乙車車上三人死亡。此案屬于交通事故。

2、此處的對公共安全的威脅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過失。基于行為人實施的違反交通運輸法規的行為是故意還是過失的不同,對危害公共安全的威脅也會產生故意和過失兩種形式。例十七:某甲酒后違法駕駛機動車,對于公共安全的威脅在主觀上就是故意,在客觀上也實施了對公共安全造成威脅的行為,但并不能說某甲就構成了“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甲雖系酒后駕車,但是甲是基于對本人過于自信的過失,輕信自己能避免危害結果的發生。換句話說,對危害結果的發生,是行為人不想看到的。因此,甲的行為只能是交通肇事罪,而不是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也不是過失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例十八:某甲駕駛機動車未看清楚路牌導致進行某單行路段,與乙正常駕駛的來車發生碰撞。本案中,某甲的行為系過失,其過失行為也危害到公共安全,但是對于危害結果,行為人甲因為疏忽大意未能預見到。因此,甲的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和過失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法條競合犯,根據普特條款的原則,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3、此處的不特定人,不是指結果上的不特定人,而是指該危害行為發生前可能對不特定人造成損害,在結果上完全可能出現只對特定人和財物造成了損害。但這并不妨礙交通事故本身的成立。例十九:某甲駕駛機動車超速行駛在路上,由于車速過快撞在了路邊的燈柱上造成自己重傷。本案雖然只是造成了甲特定人的死亡這一危害結果,但是由于甲超速行駛對公共安全已經造成威脅,只是結果上只是造成了特定人甲自己的死亡而已,這并不影響到交通事故的成立。

(四)交通事故必須發生在道路上。非道路上發生的事故,由于不影響到交通運輸,當然不屬于交通事故。

(五)根據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存在過錯,將交通事故的類型分為了有過錯的交通事故和意外的交通事故。一是有過錯的交通事故,在主體上并不要求,一般主體即可。但必須要求行為人是基于交通運輸方面的過錯,即行為人有故意或過失違反交通運輸方面的行為。二是對于意外的交通事故,在主體上有限制,必須是車輛駕駛人,因為在意外的情形下車輛駕駛人才有可能危害到公共安全。很難想象,非車輛駕駛人在意外情況下可能危害到公共安全。但也不能絕對化。例二十:某甲系挑夫,四處幫人挑東西以賺取工錢謀生。某日,甲幫某乙挑兩箱價值50萬的金銀首飾行走在人行道上,由于突遇臺風,某甲把持不住,臺風將首飾卷走掉下人行道旁的河中沖走。還把某甲挑東西的扁擔給卷入半空,掉下來后砸到另一行人丙并致其死亡。此行為能否認為是交通肇事,有待商榷。

第4篇

論文關鍵詞 放火罪 犯罪中止 犯罪既遂 犯罪未遂

一、放火罪的中止犯罪形態分類

《刑法》對 “放火罪”的規定在“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一章,其中第114條規定了對“已經危害到公共安全,但是尚未產生嚴重的后果”的放火行為的處罰,根據對“抽象危險犯”的定義,我們通說將其認定為“抽象危險犯”。

《刑法》第115條規定了“放火等危險行為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的放火行為的處罰規定,在這一法條中,重點強調的是對“產生危害結果”的放火行為的處罰,因而我們一般將其認定為是對“放火罪”產生的“實害結果”的處罰。

我國學者對“放火罪”既遂標準的判定是有爭議的,眾說紛紜,但是一般都認為放火罪需要行為人實施了刑法規定的客觀的行為,且該行為已經至少達到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險結果,這是判定“放火罪”既遂與否的基本前提條件。

放火罪的中止,指的是行為人在故意實施放火行為的過程中,自動停止其犯罪行為,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了危險結果發生的一種危險犯的犯罪形態。 可以對放火罪中止進行如下分類:

(一)放火預備階段過程中的中止

犯罪的預備階段指的是對犯罪行為的準備階段,預備階段的犯罪中止指的是犯罪行為開始實施之前就主動放棄犯罪意圖,沒有繼續犯罪行為,對于放火罪而言,放火罪的預備階段的犯罪中止指的是在防火行為準備階段主動放棄放火意圖且沒有產生危險后果,行為人的行為沒有產生危險,也沒有產生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險結果,因而,成立犯罪預備階段的中止。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在此階段判定放火罪,一定嚴格區分“犯罪預備階段的中止”與“犯意表示”和“單純點火”行為,后兩者沒有可罰性,不構成犯罪,但是前者卻因為存在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性,因而具有一定的可罰性。

(二)放火實行階段的犯罪中止

這一階段的犯罪中止的前提是行為人已經開始著手放火行為,或者在實行的過程中但是目的物尚未獨立燃燒之前,自動有效停止危險犯的實行行為,未致放火犯罪既遂的情況。

首先討論對“危害公共安全”的認定。根據刑法對犯罪行為構成的認定,放火罪的成立,需要產生“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這樣,對什么時間點放火的行為達到了“危害公共安全”的判定就成為放火罪犯罪形態判定的首要前提。學說界對此主要有四種說法 :一是“點燃說”,只要行為人將目的物點燃均構成放火罪的既遂形態;二是“獨立燃燒說”,這是最為主流的說法,該說認為火已經到達目的物,且能夠達到維持獨立燃燒的狀態;三是效用喪失說,這種學說核心在于認為因放火行為而致使目的物最終喪失了本來的效力和作用;四是損棄說,以焚燒的物質是否損毀作為認定放火罪既遂和未遂標準。以上四種學說各有利弊,但是通說堅持“獨立燃燒說”,強調放火罪對公共安全危險的判定,中國建筑多以磚瓦、鋼筋混凝土為原料構成的,因而在房屋獨立燃燒之前還會存在一定的時間,“獨立燃燒說”更加符合中國的國情。

根據此說,行為人已經點燃了引火物,尚未點燃目的物或者已經點燃了目的物,但是目的物未燃燒之前,心生悔悟,自動有效的防止火勢繼續蔓延到目的物的行為,主觀方面,有自動防止結果發生的意圖,客觀方面,沒有產生危害公共安全的結果,結果方面,有效的防止了危險狀態的發生,構成犯罪的中止。

但是,如果在行為人已經點燃引火物但是尚且沒有到達目的物之前,被群眾撲滅,避免結果發生的,應當認定未遂,而非中止。

二、放火危險狀態出現后的中止

這種情況指的是行為人已經完成了放火的實行行為,并且已經點燃了目的物,目的物開始獨立燃燒,法定的危險狀態開始出現,但此時行為人主動采取措施,解除這種危險狀態,并避免法定結果的出現,應當如何進行處理。對于這個問題的解決學術界主要有三種學說討論。

(一)認定為犯罪的既遂

放火行為一旦產生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險,犯罪就已經既遂,不可能出現中止的犯罪形態。支持這種觀點的學者認為,犯罪狀態只能有一種,犯罪既遂與犯罪中止行為是相互排斥的,犯罪的未完成狀態只能有一種,出現其中的一種情況,就不可能再出現第二種情況,放火的行為一旦發生了危害公共安全的狀態,那么也不會再發生中止,而是既遂。但是在刑罰處罰的時候,可以適當從寬處罰。

但是照此學說,如果對放火行為人僅僅以造成了對公共安全的危險狀態為理由進行處罰而不計較后果,行為人的主動終止犯罪結果的發生的行為就會在定罪量刑時被忽略,行為人被“從寬處罰”,而不是“應當免除或者減少處罰”,不利于犯罪行為人在實行行為時主動積極的放棄犯罪行為,不利于鼓勵行為人悔過自新,及時最大限度的減小犯罪結果的發生。

再者,這樣進行犯罪形態的認定,也會產生一個刑法適用矛盾的問題,如果放火行為產生了嚴重的后果,是依照《刑法》第115條的犯罪既遂,而沒有產生實際的后果,但是危害到公共安全就需要按照《刑法》第114條進行處罰,對于一個罪名,會產生兩種犯罪的既遂,這豈不是有矛盾之嫌?

(二)構成危險犯的犯罪中止

在判定犯罪的未完成形態時,應當重點考慮行為人對犯罪結果發生的有效阻止性,而不能僅僅從時間上判斷。理由如下:1.根據“放棄重復害”的理論,行為人在創造了危險狀態以后又解除了這種危險狀態,有效的阻止了犯罪結果發生;2.放火罪危險結果的發生不同于實害犯的危害結果 ,實害犯的構成中,一旦產生危害后果,犯罪構成就是不可逆轉的,但危險的結果卻是可以解除的,在實際結果發生之前,行為人可以通過對危險結果的解除實現阻止結果發生的結局,從而達到犯罪的未完成。

針對以上學說,有如下幾點理由進行反駁:首先,混淆了“解除業已存在的法定危險狀態”與“防止危害結果的發生”這兩個概念,對公共安全造成的危險就是判定具體危險犯罪既遂的要求,一旦危險結果產生就意味著既遂,不能因為無法解釋放火罪的未完成形態而強行將危險狀態的解除看做危險狀態的未發生,這兩者是兩個分別的概念,不可混淆;其次,危險狀態的解除與“放棄重復侵害”在本質上也是不相同的。主動解除危險狀態的時間發生在犯罪行為實行終了之后,“放棄重復侵害”的行為發生在行為實行終了之前,這兩者是有著本質的區分的,而主觀方面,“放棄重復性的侵害”是一種事先的預防行為,而不同于放火罪的事后的悔過行為,因而不能將其簡單的認定為是危險犯的中止。

(三)構成危險犯的犯罪中止

這種學說是對放火罪犯罪形態認定的現在最為流行的觀點。持有這種觀點的學者以鮮鐵可教授等人為主,他們認為對于危險犯罪實行終了后又主動阻止危險結果發生的,應當作危險犯相應實害犯的中止犯論處。實害犯強調犯罪的實害的結果,《刑法》第114條和第115條是“危險犯”與“實害犯”之間的關系,我國刑法對犯罪中止的僅僅要求發生在犯罪過程中,無論何種犯罪,只要存在著發生犯罪結果的可能性,在結果發生之前,都應當給予行為人自動有效地防止結果發生的權利。 如果沒有造成嚴重后果,則可能存在該罪的未完成形態。將危險犯既遂后行為人防止實害結果發生的行為認定為危險犯相對應的實害犯的中止,不僅符合實害犯中止的三大條件,而且符合罪刑相適應原則 。

但是,筆者不贊同學者對此觀點的解釋。筆者認為持有這種觀點的學者在某種程度上混淆了“實害犯”與“結果犯”之間的關系,在傳統的刑法中,結果犯以法定的犯罪結果的發生作為犯罪既遂標志的犯罪,主要有兩種表現形式,一是“危險結果”,二是“實害結果”,以對法益的實際侵害作為處罰根據的犯罪,為“實害犯”,實害犯與危險犯是兩種并列的犯罪形式。 此時,沒有辦法解釋“放火罪”未遂的情形,行為人已經將目的物點燃,使其處于危險的狀態,但是因為意志以外的原因,將火撲滅,沒有產生重大的損失的情況,此時我們就會思考在這種情況下,究竟應當怎樣認定放火罪的犯罪形態?放火罪的重罪犯罪未遂呢?還是按照《刑法》第114條規定的未遂進行處理呢?根據上文中的分析,我們會發現無論哪一種情況都是不合適的,如果是未遂犯,那么就與危險犯所規定的“行為導致危險狀態的產生就構成既遂”的法理學矛盾,放火行為一旦將對象物點燃,就實質上已經具有了“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性,符合放火罪既遂的構成要件。但是如果根據《刑法》第115條的規定認定為放火罪的既遂,卻又與實踐的做法不相符,實踐中沒有將上述情況認定為放火未遂的案例支撐,而往往直接按照《刑法》第114條的規定,作為放火罪定罪量刑的。 這種結束顯然也具有一定的狹隘性。

三、新觀點引入

鑒于我國的《刑法》中將“放火罪”分為第114、115兩個條文分別規定,我們有必要首先將這兩個條文之間的關系理順。

筆者十分贊同黎宏教授對兩法條關系的闡釋。他認為第114條是“放火罪”未遂形態的法條化。因為在實踐中大量的案例指向對于已經出現危害公共安全但是尚未造成嚴重結果的放火罪,按照《刑法》第114條判決處罰,這實際上已經將《刑法》第115條作為“放火罪”的犯罪既遂形態,而對于尚未產生嚴重后果的未遂情形規定為“法定的未遂狀態”,未遂犯在某種程度上來講具有侵害刑法所保護的法益的危險,未遂犯在形式上符合犯罪的構成要件,未遂犯就是一種廣義上的危險犯,因而對“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的實質上犯罪的未完成形態也可以認定為危險犯。

同時,這樣解釋對于實踐問題的解決也是很方便的。因為認定第114條是第115條的犯罪未遂的法條化,因而對于自動有效的阻止結果發生,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放火罪規定為放火罪的中止就是理所當然的了。而根據犯罪中止的法律規定關于中止犯罪的規定,對于放火罪中止,沒有產生嚴重結果的,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結果的,應當減輕處罰。這種論證的結果雖然和認定為放火罪危險犯的實害結果的論證結果是一樣的,但是卻解決了放火罪未遂的情形,具有一定的優越性。

第5篇

一、城市大型建筑的運營現狀

我國建筑業長期存在重建設、輕運營維護的弊端,城市建筑物在長期運營過程中累積了諸多安全隱患,致使其安全運營事故頻發,引起巨大的生命和財產損失,其中尤以受地下工程施工影響、圍護結構高空墜落最為常見,已嚴重危害到廣大居民的生命和財產安全。

從“九五”期間,我國開始重視建設工程安全問題,以城鄉居民住宅工程、特種工程、城鄉建設為重點,解決建筑設計、產品開發、工程施工和管理中的關鍵技術難題,研究超高、大跨度建筑、城市地下空間和水下工程、隧洞工程等特種工程的設計方法、結構和施工技術。隨著各類城市公共安全事故的升級,國務院以及上海市政府都將城市公共安全作為重點發展領域予以關注,對城市預防公共安全事件及應付突發事件的能力提出了新的要求。“十一五”期間,國家科技支撐計劃不斷加大對公共安全領域的支持力度,重點開展重大工程活動與自然環境相互作用及誘變災害的機理、預測和防治研究。“十一五”科學技術發展規劃中就公共安全領域確定“國家公共安全應急技術保障工程”為重點項目,提出研究城市災害和工程事故類別及其應急救援措施和快速反應的指揮與裝備,提高城市生命線工程和地下空間的抗災能力。“十二五”期間制訂了《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和《國家“十二五”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圍繞社會安全等多個領域的重大科技需求,加強基礎理論研究和技術攻關,力爭實現突發事件預防控制、監測預警、應急處置等關鍵技術的持續創新,形成公共安全核心技術與裝備的自主研發與工程技術能力,大幅度提升公共安全科技支撐突發事件的預防、準備和應對的能力。此外,《城鄉建設防災減災“十二五”規劃》提出了防災減災工作的主要任務和保障措施,是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履行公共服務職能、制定防災減災政策、安排防災減災工作的依據,指導公共安全領域基礎研究、技術研發、集成示范、成果轉化和產業培育,重點解決公共安全領域的共性關鍵科學技術問題,形成公共安全綜合保障與應急處置關鍵環節的核心技術,構建多學科交叉的公共安全信息共享平臺。

綜上所述,“九五”期間國家將建設工程提到重點發展領域,“十五”以來逐步開展了工程安全的機理、預測、防治、應急等各個方面的研究,工程安全首次作為戰略任務被列入發展規劃;“十一五”將公共安全提升到新的高度,建設行業針對城市生命線、地下空間等重點工程的安全防災進行了廣泛深入的研究。“十二五”更是聚焦公共安全等多個領域的關鍵問題,強調突發事件預防控制、監測預警、應急處置等關鍵技術的持續創新,提升公共安全科技支撐突發事件的預防、準備和應對的能力。

雖然城市建筑運營階段的安全風險已逐漸成為關注的焦點,但重大安全運營事故仍頻繁發生,折射出我國城市建筑的安全運營保障技術落后、安全運營控制與預警響應方法和手段欠缺,不利于現代化城市健康運行和可持續發展的需要。城市大型建筑運營安全風險評價與控制研究是十分困難和復雜的課題,與城市的經濟發展水平直接相關,我國近幾年來的高速發展對城市大型建筑安全運營公共安全造成了很大的壓力。如何提升城市建筑安全運營風險的評估、監測、預警、應急響應及安全保障水平顯得越來越重要,只有通過高效的信息化監測、預警和應急響應風險管理體系,才能最大限度地降低大型建筑安全運營風險,減少經濟損失、人員傷亡,切實降低社會負面影響。

二、城市大型建筑安全運營問題原因分析

城市大型建筑運營安全問題與人民社會生活息息相關,它以大型公共建筑為載體,涉及范圍之廣、影響程度之深、牽涉因素之多、突發能力之大,任何其它社會經濟問題均無法與之相比。

(一)城市大型建筑運營安全問題的特點

第一、大型建筑安全運營事故往往損失巨大、修復難度高、恢復期長,可能帶來嚴重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社會與經濟次序的破壞以及生產系統紊亂等后果。大型建筑空間的集中性、人口密度的集中性和經濟的密集性決定了運營突發事件損失巨大的特點。一般城市建筑發生突發事件時,影響范圍小,其功能的基本恢復需要一個月以上,而對于大型公共建筑,一次突發災害可能影響整座城市的正常運行,恢復難度高,代價巨大。

第二、大型建筑安全運營風險種類多樣,原因復雜,包括建筑自身因素、外界環境干擾、人為因素等等。其中,由于城市災害的多樣性,使得城市大型建筑所受災害復雜,包括受地震、風災、海嘯、洪災、地質災害的威脅等。多種原因共同作用導致的運營風險往往難以控制。 第三、大型建筑安全運營風險連鎖性強,影響面廣。一方面,由于大型建筑依托城市功能網才能正常運行,城市功能網的整體性強,當一種功能失效時,常波及建筑中其他系統的功能;另一方面,大型建筑的災害鏈發生明顯,一種災害常誘發一連串的災害,如1995年神戶地震,由大型建筑的電力系統短路發生的火花引爆煤氣管網,導致煤氣泄漏,最終造成巨大的火災。

第四、大型建筑風險防范難度大。由于城市大型建筑不僅基礎設施等物理功能網復雜,而且組織結構也復雜,在防災減災措施或法律法規執行的程度很難保證達到統一標準,其中有些災害是由于操作不當、人為造成的,無法實現風險的前期預測和主動控制。

(二)城市大型建筑安全運營風險的原因

1.建筑

自身素質 所謂的建筑素質是指構成建筑的結構、設施設備、系統等等組成建筑實體的軟硬件條件。建筑自身素質是影響城市公共安全的因素之一,而且某種程度上代表城市建筑抵御公共安全問題的一種能力。影響建筑素質的主要因素包括建筑的設計合理性(空間設計、結構設計、防火設計、抗震設計等等)、施工質量、工程結構耐久性、設施設備條件(建筑內部給水系統、燃氣及熱水供應工程、建筑消防給水、建筑通風及高層建筑防排煙工程、供熱工程、空氣調節工程、電氣照明及設備安裝、檢測與控制儀表)、系統(管理體系、預警應急防范措施等軟件配備)等。

由于建設期施工質量不合格造成的建筑在運營期發生公共安全事件的案例數不勝數。1995年6月29日韓國首都首爾市三豐百貨大樓突然發生坍塌事故,造成501人死亡,910人受傷。事故原因調查表明,三豐事件的根本原因在于偷工減料:混凝土質量差;澆注立柱的沙子是從海灘運回的,因含有鹽份致使鋼筋腐蝕;樓頂混凝土預制板的厚度比當初設計的厚度大25厘米,造成大廈樓頂不堪重負。

運營期的建筑改造也會影響建筑結構的安全。住宅拆改是一個十分嚴重的社會問題,如原設計無地下室改出來一個地下室,原來基礎變成了擋土墻,原來埋在地下的給排水管道暴露于外;原來符合抗震的建筑,由于增加了地下室,拆改了墻,可能不符合抗震設計要求。原來墻被拆掉、被鑿洞、被位移,樓下拆墻,樓上有的墻就等于作用在板上,有的開大門窗洞口,橫墻嵌入暖氣片,廚房、衛生間排氣道縮小嵌入橫墻內造成橫墻斷開。這就給建筑物的耐久性和特殊荷載帶來潛在的危害,家庭裝修往往其荷載都比原設計超載,這種不利情況的組合加劇了安全問題的幾率。例如,衡陽大廈“11·3”火災事故中,大樓在救火過程中倒塌,致使20名消防官兵犧牲,很大程度上也是由于開發商擅自改變設計,并采用不合格材料。

2.外界環境影響

影響城市建筑公共安全的另一個因素就是外界干擾,包括各種自然災害、人為災害、生命線工程災害,如火災、風災,水災(包括城市型水災、洪災等)、地震等,人為災害如恐怖襲擊,以及供水、供氣、供電、通信系統不作為的生命線工程災害等。

3.時間效應

對于城市建筑而言,建筑運營期遠遠長于建設期,長達數十年、上百年。隨著時間效應的增加,建筑結構自身素質漸漸下降,在經歷過數次外界干擾后,發生公共安全問題的概率會越來越高。例如,國家規范明確要求各省地市按抗震區劃圖進行抗震設防,同時提出未抗震設防之前的建筑加固問題,有關地市1994年開始抗震設防,但由于認識和財政資金方面存在問題,抗震加固幾乎沒有進行。在2008年發生“汶川地震”之后,暴露了我國抗震規范相關規定已不滿足建筑實際抗震要求,尤其是1990年代以前建造的建筑抵御外界災害的能力弱,是城市建筑中最脆弱的一環。

建筑耐久性下降導致安全問題也是運營期常見的案例。例如由于材料開裂、木結構腐朽等原因,建筑承載能力會不斷減弱,特別是在環境污染嚴重的城市里,這一趨勢更快更嚴重。建筑結構老化容易在一些不利荷載作用下發生突然破壞并造成災害。

三、城市大型建筑保障安全運營對策

根據我國的政策需求和城市大型公共建筑安全運營的特點,安全運營風險問題一方面需要站在戰略的高度進行宏觀的研究和判斷,以確定管理機制、政策、力量配置、資源儲備等多方面的宏觀決策;另一方面,公共建筑安全問題又是具體的,是由大量瑣碎的日常管理缺位、硬件老化、矛盾沖突等“隱患”與“缺陷”導致的具體事件表現。建筑運營安全的宏觀分析力求對城市公共安全的整體形勢、中長期發展走向、重大城市公共安全事件的顯現特點與規律、國家有關城市公共安全的法規與政策體系建設、各級政府層面的應對策略與力量配置等重大問題做出科學和客觀的判斷與建議。微觀分析則是針對具體的建筑運營安全隱患排查、風險分析、異常判斷、預防與預警、應急處置、善后處理等展開有深度的研究,力求分門別類地提出對具體風險事件管理的行動建議。大型公共建筑安全運營問題的宏觀與微觀研究相互間有著極強的關聯與支撐作用,缺一不可。

對于城市大型建筑運營安全風險管理而言,風險控制策略在很大程度上體現于日常管理架構、法規制度、日常管理實踐,以及對重大公共安全事件的應對預案之中。因此,在對建筑物安全運營風險做出評估之后,如何抓住各類風險事件的防控關鍵因素做出合理的統籌部署,成為了城市大型建筑公共安全風險控制的關鍵問題。針對城市大型建筑運營安全問題給出以下建議:

(一)強化風險評估技術創新和集成應用,系統評估運營安全風險

高效的風險識別和風險評估技術是城市大型建筑安全運營風險管理的基礎和保障。建筑物安全運營風險評估和管理是一個動態的過程,為了有效防范、化解和處置社會穩定風險,在建筑物運營過程中,需要根據建筑物運營的實際情況,對建筑物進行動態監測,更新識別的主要風險因素,評判風險等級,為優化完善風險防范、化解和處置措施提供基礎。建筑物安全運營風險控制需要從風險的識別和評估開始,根據建筑物功能特性、外界環境變遷、突發事件等動態變化,形成具有持續性、動態性的預控、預警、應急救援為一體的動態風險控制機制。準確識別風險是成功進行風險評估的基礎。風險識別是一個系統、持續的過程,應盡可能詳盡地占有和分析項目信息,包括項目方案、項目所在區域的環境資料、類似項目的管理經驗和教訓、已有的風險管理數據和模板等。通過對上述信息的整理和分析,可以有效識別出影響建筑安全運營的潛在風險。只有通過運行數據的實時監測,建立基于信息共享、協調控制、技術集成等于一體的城市建筑安全運營風險評估體系,對大型建筑各類運營安全關鍵技術和管理技術進行梳理和分類,集成應用大型建筑安全運營風險性狀跟蹤、監控、預警、應急等專項技術,才能提高建筑安全運營風險的識別和評估技術水平,實現安全運營風險的系統評估,從而提升風險跟蹤監測與預警能力和應急管理水平,縮短預警和應急聯動控制反應時間。 (二)完善城市監測預警和應急管理體制,明確風險主動控制措施

應急管理是指對于已經發生的災害或突發事件,根據事先制定的應急預案,采取應急行動,控制或者消滅正在發生的災害或突發事件,減輕災害危害,保障系統的運營,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一般包括災前的減災、防備、預報、預警和應急,災后的應急、恢復與重建。應急預案的具體組成包括準備程序、基本應急程序和特殊應急程序等內容,具體體現在如下若干方面:(1)對災害或突發事件、事故的辨識與評價,確定響應的應急啟動機制及應急管理等級;(2)對人力、物質和工具等資源的管理、確認和準備;(3)指導建立現場內外合理、科學、高效的應急組織實施體系;(4)涉及應急行動開展的程序及戰術;(5)制定訓練及演習計劃;(6)針對特殊災害制定的專項應急計劃;(7)制定災后的現場評估、整理與恢復措施等。

以數據監測預警為基礎的主動控制措施是改善城市大型建筑運營安全問題的關鍵技術之一。建立監測預警和應急管理體制需要考慮多災種可能性及緊急事件的復雜性(風災、水災、火災、地震災害、恐怖襲擊),以及報警層次多(緊急事件報警、災害發生

報警、小中大災報警)等原因,須對各種報警信息進行分類與分級,以便準確地啟動各種聯動模式(火災聯動、區段聯動、災間聯動等)與各級應急預案。由于建筑通常有多個運營管理主體的客觀存在,預案啟動須考慮到災害的影響面,即集中救災力量至災害發生面,同時兼顧可能的蔓延面或影響面。 健全的應急管理體制能夠最大程度弱化突發事件帶來的后果。一旦發生風險預警后,由監控信息管理機構首先接受報警信息,立即通知應急管理中心和災害現場監測指揮機構在最短事件內確定災情,并趕往災害現場,應急中心根據反饋信息啟動應急預案,開展應急指揮與調度,并保持與現場應急救援聯系,對現場實施必要的管制,同時將相關信息向上級主管部門和相關人員,從支持保障機構調動應急所需的人員、技術支持和物質投入到災害現場救援工作,信息管理機構則同步為其它各機構提供信息服務,實現統一管理,分工協作,確保應急救援的快速、高效和有序。

(三)探索BIM技術和數字化管控技術應用,構建公共安全信息平臺

BIM技術應用的意義是使建筑信息在規劃、設計、建造和運營、維護各階段各參與方中充分共享和無損傳遞,為建筑全壽命周期的管理決策提供可靠依據。借助BIM技術和數字化管控技術構建基于數字技術的公共建筑安全運營管理系統,與大數據、物聯網相結合,形成公共安全信息平臺,從而實現對大型公共建筑的智慧運維和管理,包括設施空間實時狀態管理、實時構件健康監測信息反饋以及智能化運維預警。目前,有效的公共安全信息平臺應包括以下幾點功能:

1.公共安全信息平臺必須實現各類災害報警事件集中處理,歷史事件管理及查詢;預先設定各類事件聯動接口,并記錄所有樞紐運行緊急事件及處理過程。

2.通過公共安全信息平臺實現對事件進行聯動處理,用戶可定義報警事件的級別、報警聯動流程、報警事件處理流程、報警顯示與提示信息等;當重要報警發生時,實現集中顯示、報警定位、報警統一處理。

第6篇

關鍵詞:公共安全產品與服務 供給機制 多元化

向社會提供公共安全產品與服務是政府的責任,長期以來我國實行以政府為主體的單一中心的供給體制。隨著市場經濟主體活動的日益復雜,公眾對安全服務數量和質量的要求日益提高,加上政府部門財力和能力的制約,公共安全產品與服務有效供給和需求的矛盾凸顯。在這種背景下,保安公司、治安承包、社區警務等市場化、社會化供給形式應運而生。借助多元力量提供部分公共安全產品與服務成為當前應對我國公共安全產品與服務有效供給不足的理性選擇。但公共安全產品與服務供給手段和方式的多元化不只是簡單的形式上的變化,應是從外到內的全方位的變革,因此需要對其產生的動因、有效實施的前提條件、保障措施和應注意的問題進行理性的思考。

公共安全產品與服務供給機制多元化動因

(一)理論動因

公共性是公共安全產品與服務提供的邏輯起點,傳統公共產品理論認為公共安全產品與服務涉及全體社會成員的利益,生產成本需要受益者共同分擔,而個人消費“量”卻無法確定,具有純公共產品非排他性和非競爭性的特點,應該由政府部門提供。但事實上并非如此,政府不只是公共安全產品與服務的唯一提供者。

第一,市場可以成為公共安全產品與服務的提供主體。薩繆爾森從物品消費的排他性與競爭性兩個角度區分了公共物品與私人物品。但隨后很多學者在研究中發現,現實中嚴格符合定義要求的“純公共物品”非常少,更多的是介于二者之間的準公共物品。在供給安排上,純公共物品和部分競爭性準公共物品由政府負責提供,而排他性準公共物品由于可以通過收費得到合理的經濟回報,完全可借助市場力量實現供求平衡。從屬性上分析,公共安全產品與服務中既有純公共產品又有準公共物品。國防安全、國家對罪犯的教育和改造、關系國家安全和國計民生的單位以及重點要害部位的治安防范等純公共安全產品與服務的供給理所當然是政府的責任;而準公共安全產品與服務如收費停車場、住宅小區和工業園區的治安防范、社區治安綜合治理、交通安全教育培訓、城市火災抗御設施等,根據其受益范圍,引入市場力量來供給,不僅符合經濟利益原則,而且提供的質量和效率更有保障。

第二,社會力量也可以是公共安全產品與服務的提供主體。在公共產品中,有一些產品的生產和消費不是截然分開的,由此出現了消費型生產者的概念。與消費型生產者相對應的是常規生產者,那些為了交換而生產的社會中的個人和群體,被稱為“他們所提供的那些物品和服務的常規生產者”(邁克爾·麥金尼斯,2000)。消費生產者則是指有些產品的消費者或消費者群體在消費之余,還可能有助于他們所消費的某些物品和服務的生產,這時生產角色與消費角色相融合,誕生了“生產型消費者”。伴隨著生產型消費者的出現,協作生產取代了單獨生產,要求消費者積極參與公共產品的生產過程。公共安全產品與服務就屬于這一類型的公共產品,高效的安全產品與服務的提供應是一個公共部門同其服務對象相互協作的過程。

因此,在公共安全產品與服務領域存在著三個提供主體:以政府為主體、以市場力量為主體、以非營利組織或公民自治組織等社會化力量為主體。正如美國民營化大師薩瓦斯(2003)在《民營化與公私伙伴關系》一書中所提到的,城市公共安全服務可以通過政府服務、政府間協議、合同承包和志愿安排等方式提供。

(二)現實動因

改革開放以來,人們的利益主體意識日益增強,社會各群體的利益需求呈現多元化的趨勢。人們在經濟生活領域需求多樣化的同時,在社會生活領域對公共安全的需求也日趨擴大,呈現出多樣化和個性化的特征。與此同時,由國家壟斷的公共安全產品與服務供給無論是質量還是效率都越來越滿足不了人們的需要。

解決當前公共安全產品與服務供求失衡的矛盾,有三條途徑可供選擇:一是存量調整,即調整政府部門經費預算,以減少其他公共品供給量為代價,來解決公共安全投入需求增長的問題;二是增加稅收,取得增量收入滿足人們的公共安全需要;三是引入外部力量,彌補政府公共安全供應量的不足。前兩種途徑顯然不是明智的,因此探索多元化供給機制成為解決當前公共安全產品與服務供求失衡的理性選擇。

多元化公共安全產品與服務供給機制有效實施的前提保障

(一)合理界定政府、市場、社會在公共安全產品與服務供給機制中的職能

從國外實踐考察,供給機制多元化改革存在一些風險,如國家警務管理的“缺位”問題、國家警察權力“尋租”問題、私營警務的問題等。要規避這些風險一個重要的前提是明確政府、市場和社會的合理邊界,設計出最充分有效的供給方式。

以非排他性和非競爭性為標準,研究者們一般把公共安全產品與服務分為四種類型。第一類是具有明顯的非排他性、非競爭性和相當程度的政治性,屬于純公共產品的公共安全服務,屬于政府及其職能部門的供給責任和法定職責,民間資本尤其是私人資本決不能介入,否則,將會導致公共安全服務發生質變,背離社會公益、國家安定的價值目標。第二類是具有明顯的社會公益性但并不都具備純公共產品特征的公共安全服務類產品,如社會救助站等,可以通過政府定價并嚴格監管的方式將這類公共安全產品與服務中收益較強的部分逐漸向社會開放,以求增加供應量,促進安全保障的公平與公正。第三類是公共安全基礎設施、設備,具有收益的內在和外在統一性,可以適當引入社會資金,以改善政府財政資金不足、公共安全基礎設施設備拖欠賬嚴重的狀況。第四類是競爭性和排他性都比較強的安全服務,如私人保鏢服務等,實質上是私人產品,完全可以交給市場提供。因此公共安全產品與服務多元化供給機制的實施范圍應界定在第二、三類產品的提供上。

(二)健全制度設計并規范多元化供給機制中各主體行為

公共安全是一種公共福利,參與其中的各方成員的權、責、義、利需要通過一定的組織與制度方式予以明確,并上升到法律法規的高度。在西方國家公共安全服務市場化、社會化推行的30年中逐漸認識到規制的確立對于公共安全產品與服務多元化有效提供的重要性。斯科特·沃爾斯頓(2003)運用200個國家1985-1999年的分組數據來驗證規制改革和公共服務民營化有效性之間的關系,研究結果表明規制的確立應先于公共服務的民營化。我國在公共安全產品與服務多元化供給的嘗試中也存在著無法可依的問題,如缺乏合同談判、準入資格和上崗條件、招標中的標底設置和合同終止等實施規定,缺乏有效的關于產品與服務的質量、績效評價機制,缺乏對市場化、社會化供給主體在價格、審計、會計、仲裁、監理、核算、監督等方面的制度供應規則,因此需要盡快健全規制,規范合作主體的行為。

首先,政府應盡快出臺專門的、系統的法律或法規,對公共安全產品與服務各提供主體在合作中應遵循的方針原則、組織管理、多元主體的權利和職責加以規范。其次,政府加大依法管理力度,營造規范的外部環境和良好的市場秩序,約束提供者間的競爭與合作關系,對市場和社會力量提供公共安全產品與服務的內容、價格、質量、數量等進行監管。最后,政府應根據經濟和社會發展要求,出臺相關的市場準入條件和產業政策,為公共安全產品與服務供給的多元化提供政策保障。

(三)探索科學的公共安全產品與服務多元化供給主體間的合作流程

在公共安全產品與服務多元化供給機制下,各供給主體間的合作貫穿于公共安全管理與服務的全過程。以公共安全事故為例,發生前的防控、發生時的應急聯動、發生后的公共安全服務評價及其服務手段和機制的修正和完善,都需要多元主體間的合作與協調。因此,公共安全服務多元化供給機制的有效發揮要求制定科學、高效的公共安全服務多元化供給主體間的合作流程。

有效實施公共安全產品與服務供給機制多元化應注意的問題

(一)多元行動者的合作意識問題

公共安全產品與服務多元化供給機制要求形成公共安全服務合作網絡,這個網絡包含了政府間合作、公私伙伴關系及社會間合作等多種合作形式。而合作網絡中各利益主體之間合作意向和共同的認知是其有效運作的基礎和起點。缺少了合作意識,多元行動者間相互推諉、轉嫁責任等現象就可能出現,公共品供給效率就大打折扣。在我國,公共安全產品與服務多元提供者合作意識的培育可以從以下方面著手:政府方面,公安機關要樹立成本效益觀念,轉變警務職能理念,增強合作意識,逐漸實現全能型向有限型和服務型供給模式的轉變;社會和市場方面,全面提高社會安全責任意識及志愿者精神,樹立維護社會安全“人人有責”思想(李禮,2011)。

(二)政府在多元化供給機制中的地位作用問題

首先,公共安全產品與服務多元化供給理念并不是要否定國家權威。在多元化供給機制中,政府的核心地位無法撼動,一些作用無法替代,比如,在城市化推進的歷史進程中,公安機關在維護城市安全中所起的作用;又如,在突發公共安全事件中,政府是應付危機和治理危機的主導力量,在資源配置、經濟救助、整合社會力量方面發揮著其他主體無法替代的作用和功能;再如,政府公安機關部門作為公共安全產品與服務的安排者,在公共安全產品與服務供給市場化、社會化過程中所承擔的監督與管理責任。其次,政府作為公共安全產品與服務供給機制的主導人,應盡量避免陷入兩個誤區:一是從過度的行政化走向過度的市場化。過度的市場化將導致公益目標受損,公共安全產品與服務供求缺口增大,政府及其職能部門的公信力將會受到威脅。二是對私人安全產品與服務過多干預。過多的干預會擾亂了私人公共產品的生產與供應市場,滋長了更多權力“尋租”的機會(鐘雯彬,2004)。

(三)基本公共安全服務均等化問題

在現階段,基本公共安全服務的內容主要涉及以下三個方面:維護社會治安秩序;預防和打擊犯罪;緊急救助和為民服務。基本公共安全服務均等化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公民享受公共安全服務的機會均等,任何公民都擁有平等地受法律保護、平等地享有公共安全服務的權利;二是公民享受公共安全服務的結果均等,每一個公民在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受到威脅時,都能享受基本公共安全服務,在時間上和質量上都應大體相等。當前我國公共安全服務不均等主要表現為弱勢群體基本公共安全服務薄弱、農村及城郊結合部基本公共安全服務薄弱、流動人口基本公共安全服務薄弱等幾個方面。從總體看,我國基本公共安全服務非均等化的一個重要原因是薄弱地區安全服務的供給不足。而要解決供給不足的問題,打破“政府壟斷提供”,推進基本公共安全服務供給主體的多元化是有效途徑,豐富的供給主體,多樣的供給模式,如委托授權、合作外包、購買服務、公私協作等,在政府指導、監管、付費的情況下,完全能夠彌補基本公共安全服務供給不足的缺陷,加大薄弱地區的供給力度和供給水平,逐步實現整個基本公共安全服務的均等化。因此保障基本公共安全服務均等化應是公共安全產品與服務多元化供給主體的義不容辭的責任。

參考文獻:

1.[美]邁克爾·麥金尼斯.多中心體制與地方公共經濟[M].三聯書店,2000

2.[美]E.S.薩瓦斯著,周志忍等譯.民營化與公私部門的伙伴關系[M].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3

3.斯科特·沃爾斯頓著.費麗萍,孫寬平譯.在規制與民營化之間:改革的順序選擇—以電信行業改革為例[J].經濟社會體制比較,2003(3)

第7篇

doi:1019366/jcnki1009-055X201605008

關鍵詞:

典型國際城市;城市安全體系;同異點;發展規律

中圖分類號: X922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009-055X(2016)06-0000-00

1引言

隨著社會現代化的推進和經濟的快速發展,我國城市化程度迅速地提高。在城市快速發展的同時,其中潛在的安全風險、安全隱患、安全事故等問題也越來越突出。城市是否具有與時俱進的安全體系不僅關系到社會穩定,也會對整個經濟社會的發展產生廣泛而深遠的影響[1]。剖析與借鑒國外城市安全體系建設經驗,尤為必要。

東京、香港、新加坡是世界上最安全的城市,有著成熟且運行流暢的城市安全體系。與這三大城市相比,國內城市安全體系建設的機制體制以及宣傳教育等方面還有許多需要改進之處。因此,通過對三大城市安全體系的研究,總結出城市安全體系的發展規律,對國內城市安全體系建設將會有重要的借鑒意義。

2典型國際城市安全體系概述

21城市安全體系定義及其構成要素

城市安全體系是指[2]城市安全管理主體為了保持城市的正常運轉,保障公眾的生命安全和基本權益,以常態管理和應急管理兩種管理方式作為體系核心,對影響城市安全的潛在風險和突發事件進行綜合治理的一套有機整體。城市安全體系主要由管理主體、管理客體、管理方式、管理目標四個要素構成。

如圖1所示,體系內各構成要素之間的基本關系為[3]:管理主體設計出管理目標。然后根據管理目標使用合適的管理方式作用于管理客體。同時,管理客體的狀態和管理目標的實現情況反饋給管理主體,使管理主體能及時調整與改進管理方式。

如圖2所示,香港的城市安全體系的特點可以用“二維協作,多元層次”[4]這八個字來概括。“二維協作”是指:香港把城市安全體系劃分為體制內(政府系統)和體制外(社會系統)兩大系統,在不斷完善政府和社會系統內部結構的基礎上,通過建立互相信賴的協作伙伴關系,來實現城市安全的良好治理。“多元層次”是指:香港在城市安全治理過程中,通過政府和社會中的多元治理主體間的合作,構建出層次分明、職責明確的城市安全網絡。

[BT4]23東京城市安全體系特點概述

如圖3所示,東京城市安全主要特點是完善的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和政府、社會組織力量相互協作[5]。

在東京,地下綜合管廊的廣泛應用保障了城市“生命線”的安全,密集合理的消防布局保證火災發生六分鐘之內消防隊到達現場,應急供水站和地下調控蓄水池為城市供排水安全提供保障等完善的基礎設施確保了城市功能的實現;東京宣傳“自己的生命自己保護”、“自己的城市和市區自己保護”等基本理念,促進行政、企業、地區和社區(居民)以及志愿者團體等相互支援,建立一個在災害發生時攜手互助的社會體系。東京市民積極參與城市管理,[6]城市組織率平均到達794%。

24新加坡城市安全體系特點概述

如圖4所示,新加坡城市安全的主要特點是“依法治市、以人為本”。在網絡安全、交通安全、社會治安等城市安全的各方面都有完善的法律法規體系,且執法嚴格,懲罰嚴厲,用嚴刑峻法機制打造法律威懾力。人性化的城市基礎設施,現代化的科技應用,新加坡為市民提供最人性化的城市服務[7]。同時注重安全宣傳教育,以提高市民整體素養為主要抓手,營造“安全城市”氛圍[8]。

[BT4]25典型國際城市安全子系統同異點

通過對香港、東京、新加坡三個城市安全子系統資料的收集與歸納,文中以表格形式列出典型國際城市安全子系統的同異點,見表1。

生產安全1.以完善的法律法規體系為基礎支撐

2.積極引導社會力量的參與1.香港:條例、規例、工作守則、安全指引與指南組成的層次化法律法規體系;香港職業安全健康局的圖書館儲存大量安全資料及數據庫并提供查閱交流

2.東京:綜合性的職業安全健康法的基礎上,制定了相關的法律法規且形成了完整的法律體系;通過監管機構法定化,便于監管并嚴格、規范和高效執法;職業化的監察員制度,法規對監察人員的業務素質和工作能力有專項要求

3.新加坡:以《工作場所安全與職業健康法》為核心,附屬條例為延伸,其他法律為補充,實物守則及其他指引為指導的完備的生產安全法律法規體系;探索安全的最佳認知、實施有效的安全監管、加強安全監管能力的更加精細化的管理模式

3典型國際城市安全體系的發展規律

城市安全體系存在于整體城市安全之中,也存在于城市安全各個子系統之中。因此,通過歸納與總結城市安全子系統的同異點,總結出城市安全體系發展的趨勢和規律。本文提出以下幾條典型國際城市安全體系發展規律:

1)城市安全體系發展理論研究

城市安全體系是一個復雜的系統。根據城市安全自組織理論,[9]城市體系的發展是一種自組織過程,即在環境選擇壓力下系統自發獲得合適的發展渠道與機制,拋棄過時的舊形態,構建起適應現在環境的新形態的一種過程。城市安全的發展需要在遵循城市安全自組織功能的基礎上,由管理主體去引導與調控,從本質安全化的角度阻止安全事故的發生。

2)城市安全的戰略地位顯著提升

城市安全是城市現代化發展的必然趨勢和重中之重,很多國家都已經把建設健全的城市安全體系納入到城市可持續發展的總體戰略中,將城市安全和經濟發展放在同等的地位上。城市安全與城市經濟作為城市的“兩翼”,相輔相成,均衡發展。城市經濟促進城市安全基礎的更新和提升,城市安全為城市經濟的快速發展保駕護航。

3)城市安全管理主體構成的逐步演變

在城市安全管理中,雖然政府在人員素質、掌控資源、組織體系等方面有優勢,但也存在著一定的局限。因此,城市安全管理已經由政府系統內的單一治理模式逐步過渡到政府與社會協作治理的二維模式[10]。管理主體逐步地由政府與協會組成的小型結構演變為政府與協會、企業等社會組織相結合的大型結構,再逐漸把社區、公民團體、志愿者、NGO組織等納入到管理體系中,最終形成政府、企業、協會和市民共擔責任的城市安全管理體系。

4)城市安全管理團隊整體結構的不斷優化

作為城市管理的主體,專業人才的科學素養與業務能力直接決定了城市安全的管理水平與社會穩定程度。城市安全管理在注重提升團隊水平的過程中也在不斷地創新人才引進方式,[11]從高校教師和應屆畢業生等渠道中引進人才的同時也重視上崗后的繼續教育培養,逐步優化管理團隊的學歷結構與年齡結構,按照崗位設置的實際需要,對博士、碩士和本科等不同學歷者進行多層次組合,并進行專業領域互補,建立合理的用人機制,充分拓展個人發展的空間。

5)城市安全的未來趨勢是信息化、智慧化

建設信息化、智慧化的安全型城市已成為當今世界城市安全發展的大趨勢,[12]也是現代城市安全管理理念的新取向。安全智慧型城市將物聯網、互聯網和移動互聯網等信息網絡進行有效的融合,以數據作為城市安全的核心要素,在城市安全發展的過程中運用信息通信技術,[13]改進有關部門的組織結構和運行機制,解決信息孤島現象,對城市安全可能面臨的重大問題做出預測,進行相應的物資和技術儲備。

4典型國際城市安全體系建設經驗對國內城市借鑒意義

41建設覆蓋面全、震懾力強的城市安全法律法規體系

1)加快立法步伐,修訂法律法規。加快城市安全相關法律法規的立法工作,完善城市安全法律法規體系,逐步實現全覆蓋的法制化城市安全管理,有完善的法律體系作為監管后盾。加強法律法規適應性調整,使之城市安全相匹配,確保法律法規的適用性和充分有效性。

2)行政監管與司法檢控緊密配合。對城市安全管理各職能部門的法律地位、職責權限、行政歸屬等做出明確界定,避免職能交叉或“監管真空”,完善司法啟動機制和流程,建立健全行政監管與司法檢控的銜接機制,同時推進部門之間的聯合執法,提高監管工作的執行力和效力。

3)真正做到執法必嚴,實質提高違法成本。政府應堅持精細管理,嚴格依法行政,執法人員嚴格依照法律法規做到執法“零容忍”,真正采取嚴厲措施制裁違法企業及違法人員。在允許范圍內增大違法懲處力度,從提高處罰金額、強化處罰落實、提升執法力量等多方面實質提高違法成本。

[HT4"F]42推進社會力量有效有序參與,強化民眾安全意識[HT]

1)政府在城市安全管理中擔負起領導、協調的責任。政府通過引入市場機制將部分安全管理職能向社會轉移。依靠合作協議、伙伴關系、合同外包等協作方式來提供安全服務。

2)加強城市安全理念的宣傳教育,使理念深入民心,提升城市民眾的歸屬感和責任感。建立起政府與社會共同合作進行城市安全管理的城市安全合作網絡,逐步樹立民眾“自己生命自己保護”“自己城市自己守護”的理念。

3)促進社會組織的發展和參與。加強政府對社會組織的引導和資助,研究相關安全APP的開發,提高安全隱患舉報的便捷性和規范性,積極打造城市安全管理民眾參與平臺,凝聚社會精英人才參與城市安全管理,充分發揮民眾力量大、基礎廣泛的優勢。

[BT4]43加強城市安全管理信息化建設

1)建立從中央到地方的城市信息管控中心,保障城市信息化安全。將零碎且分散的安全信息進行有效的整合,形成完整的信息鏈,有效預測預警城市中的危險源和危機事件。讓公眾能夠隨時隨地感知自身周邊環境的安全狀態,做好安全預防工作,以最快最有效的方式應對突發的安全危機。

2)打破管理部門間的信息壁壘,建立跨部門的信息共享機制。各管理部門應統一規劃數據庫系統,推進城市管理與大數據等信息技術的結合,健全管理基礎數據的采集、整合、入庫、更新的全過程管理機制。

3)加強大數據等信息化技術的引入和應用。將大數據等新一代信息技術將應用到城市管理,包括智能電網、智能水務、智能環保、智能養老,智慧社區等,智能化技術的應用將極大地提高城市管理效率,真正實現城市的精細化管理。

44建立健全職業化的人才隊伍體系

1)不斷加快管理人才、研究人員的培養機制建設。研究發展學校式教育制度。研究試點“三邊學習模式”,即“正常訓練、個人進修以及在職學習”的全程化人才培養學習機制,逐步完善相配套的教材資料與設施,保證人才培養的規范性和科學性。

2)分類組建專業化實戰隊伍。加強實戰性訓練,增強應變能力。全面考慮城市安全突發事件種類,細化隊伍功能,分類組建針對性更強的專業化實戰隊伍,提升安全管理和應急救援的實戰專業水平。落實日常實戰化訓練工作,夯實作戰能力,全面提升隊伍救援實戰能力。

3)與高校和科研機構加強合作,緊跟國際潮流。定期選派優秀的管理人員到國內外高校和科研機構中進修學習,參加學術講座和交流活動,及時跟蹤和汲取最新的科技手段,建立城市安全事件檔案庫。通過收集國內外各類城市安全事件的資料,深入理論研究,完善管理措施,從而對人才隊伍建設提供技術上的保障。

5結語

通過借鑒典型國際城市經驗,我國城市安全體系建設需要政府系統和社會系統兩方面相互配合,雙管齊下,形成政府主導、多元共治的管理模式,并結合我國國情特點,在城市發展過程中不斷完善和改進現有安全體系,以保障安全、穩定的城市環境。

參考文獻:

[1]劉曉亮. 中國城市公共安全體系建設的現狀與發展 [J] . 江南社會學院學報,2010,01,11-14.

LIU Xiaoliang. Status and development of China’s urban public security system [J] . Journal of Jiangnan Social University,2010,01,11-14.

[2]王雪麗. 城市公共安全體系存在的問題及其解決方略 [J] . 城市問題,2012,07:79-83.

WANG Xueli. The problem of urban public security system and its solutions [J] . Urban Problems,2012,07:79-83.

[3]廖衛東,何笑. 我國食品公共安全規制體系的政策取向 [J] . 中國行政管理,2011,10:20-24.

LIAO Weidong,HE Xiao. Public policy orientation on food safety regulatory system in China [J] . Chinese Public Administration,2011,10:20-24.[ZK)]

[4]華智亞. 香港的城市安全建設與公眾參與 [J] . 城市觀察,2013,02:151-158.

HUA Zhiya. The construction of urban security and public participation in Hong Kong [J] . Urban Insight,2013,02:151-158.

[5][日]|京都政府:安全安心Tokyo戰略[R],2015.

[6][日]乳w府:平成27年版防災白皮書[R],2015.

[7]M.M.Haque,H.C.Chin,A.K.Debnath. Sustainable,Safe,Smart-Three Elements of Singapore’s Evolving Transport Policies [J]. Transport Policy,2013,v27:20-31.

[8]北京市城市公共基礎設施安全與應急管理培訓團. 新加坡城市公共管理 [J]. 城市管理與科技,2009,01:70-73

Beijing training group for urban public infrastructure security and emergency management. Public management of Singapore [J]. Urban Management Science & Technolo-gy,2009,01,70-73.

[9]飼烀瘢許開立,吳穹等. 城市安全運行研究方向初探 [J]. 中國公共安全(學術版),2014,02:6-8.

SI Qingmin,XU Kaili,WU Qiong,et al. Preliminary discussion on the research directions of city safety operation[J]. China Public Security(Academy Edition),2014,02:6-8.

[10]朱海波. 廣州城市公共安全體系建設的對策研究[D]. 華南理工大學,2009.

[11]趙汗青. 中國現代城市公共安全管理研究 [D]. 東北師范大學,2012.

第8篇

關鍵詞:智能小區,弱電工程。

中圖分類號: TN915.5 文獻標識碼: A

智能小區弱電系統包括信息設施系統、信息化應用系統、建筑設備管理系統、公共安全系統。信息設施系統包括有線電視系統、電話系統、信息網絡系統、公共廣播系統、信息與導引系統。信息化應用系統包括物業運營管理系統、信息服務系統、智能卡應用系統、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系統、家居管理系統。建筑設備管理系統包括建筑設備監控系統、能耗計量及數據遠傳系統。公共安全系統包括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周界防范系統、電子巡查系統、視頻安防監控系統、停車場管理系統、訪客對講系統、緊急求助報警裝置、入侵報警系統。下文就一些重要的子系統進行介紹。

一、信息設施系統

住宅小區內普遍設置有線電視系統、電話系統、信息網絡系統(寬帶上網)。目前比較流行的是光纖入戶(FTTH),電話和寬帶網絡信號通過一根光纖傳入各家各戶,在新建小區中基本已經實現。光纖入戶有很多種架構,其中主要有兩種:一種是點對點形式拓撲,從中心局到每個用戶都用一根光纖;另外一種是使用“點對多點”拓撲方式的無源光網絡(PON),采用點到多點的方案可大大降低光收發器的數量和光纖用量,并降低中心局所需的機架空間,具有成本優勢,目前已經成為主流。光纖接入所用的設備主要有兩種,一種是部署在電信運營商機房的局端設備,叫光線路終端(OLT),另一種是設在住戶內的設備,叫光網絡單元(ONU),二者之間通過無源分光器實現。采用目前最先進的GPON技術,寬帶網絡上行速度最高可達1.25Gbps,下行速度最高可到2.5Gbps。

公共廣播系統目前主要是在小區的景觀、水系、健身廣場、主干道等設置草地蘑菇音箱,音源主要采用的是DVD、MP3、數字調諧器、話筒等。信息與導引系統主要是在小區的出入口、廣場、物業管理處設置LED信息顯示屏,播放一些通知、公告、廣告等。

二、信息化應用系統

物業運營管理系統、信息服務系統、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系統在目前的智能小區設計中主要還是預留信息網絡通道。智能卡應用系統也就是一卡通系統,實現出入控制、停車場管理、消費、物業收費實現一卡通。家居管理系統,即智能家居,可對家電、窗簾、空調、燈光進行開/關及定時控制,住戶可通過撥打電話、手機短信或者網絡方式控制家電設備的開閉。

三、建筑設備管理系統

建筑設備監控系統對冷凍水及冷卻水系統、熱交換系統、采暖通風及空氣調節系統、給水與排水系統、供配電系統、公共照明系統、電梯和自動扶梯系統進行設備運行和建筑節能的監測與控制。制冷機內部設備自動控制和安全保護由機組自帶的控制系統監控,供應商提供數據通信接口,通過網關集成到建筑設備監控系統中,冷凍水及冷卻水系統外部水路的參數監測與控制由現場數字控制器完成。當變電所采用綜合自動化保護系統時,可通過通訊網關與自動化保護主機相連,讀取主機上傳的信息,監視電力運行狀況。能耗計量及數據遠傳系統,主要是水表、電表、天然氣、暖氣表的計量與遠端傳輸。

四、公共安全系統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周界防范系統、電子巡查系統、視頻安防監控系統、停車場管理系統、訪客對講系統、緊急求助報警裝置、入侵報警系統。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根據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進行設計,周界防范系統主要有主動紅外對射探測器、振動電纜、振動光纖、靜電感應電纜、脈沖電子圍欄這幾種探測模式,各防區的探測器與攝像機實現聯動。電子巡查系統在圍墻死角、各單元入口、屋頂、地下車庫死角、重要的設備機房門口設置感應巡更點。視頻安防監控系統在小區的出入口、主干道、地下車庫出入口、停車位、單元入口、電梯轎廂設置攝像機,規模較大的監控系統均采用數字監控系統,規模較小的監控系統采用模擬監控系統。

在小區有多個出入口時,停車場管理系統采用聯網運行模式,設置圖像對比攝像機、語音提示、中文顯示屏、自動發卡機等。在地下停車場規模超大時,可以采用車位引導系統,方便業主快速找到空余車位、迅速停車。

訪客對講系統主要是彩色可視對講系統和黑白可視對講系統,采用聯網運行,由管理中心機、小區圍墻機、單元門口主機、分支保護器、室內分機構成。小區圍墻機、單元門口主機呼叫可以室內分機和管理中心機,管理中心機與室內分機可以互相呼叫,室內分機可以監視住小區圍墻機、單元門口主機。戶內的緊急求助按鈕和入侵探測器的報警信號可通過室內對講分機傳輸到管理中心。

防雷與接地是信息傳輸質量、系統工作穩定性、設備和人員的安全的保證。防雷工作是一種系統工程。建筑物的防雷的六項要素包括:接閃功能、分流影響、均衡電位、屏蔽作用、接地效果和合理布線。在建筑物內部總體的及雷措施可分為安全隔離距離和等電位聯結兩床。安全距離指在需要防雷的窨內,兩導體這間不會發生危險火花放電的最小距離。等電位聯結的目的是使內部防雷裝置所防護的各部分減小或消除雷電流引起的電位差,包括靠近進戶點的外來導體上也不產生電位差。

五、總結

在我國,智能小區雖然有許多種定義,但還沒有一個完善的定義能全方位的解釋其基本理念。國家建設部住宅產業辦公室于2001年提出一個關于智能化小區的基本概念:“住宅小區智能化是利用4C(即計算機、通信與網絡、自控和IC卡),通過有效的傳輸網絡,將多元的信息服務與管理、物業管理與安防、住宅智能化集成,為住宅小區的服務與管理提供高技術的智能化手段,以期實現快捷高效的超值服務與管理,提供安全舒適的家居環境”。這僅僅是一個現階段關于智能化小區的基本概念,智能化小區的內涵也會隨著新技術、新成果的產生和應用以及我國人民住宅狀況的發展變化而產生相應的變化。

弱電工程是完成建筑知能化系統建設的一項新生的、綜合性的、復雜系統工程,涉及“A+4C”工程技術,以及管理科學、施工管理技術等學科知識的全面支持。隨著現代社會高新技術要求也日益提高,這就要求從業人員不斷掌握新技術,對系統中的各組成部分進行認真細致的設計,只有這樣才可實現一個理想的安全可靠的弱電體系。

參考文獻

[1]陳建文,張素蘭,劉建.淺談智能建筑弱電工程防雷接地[J].數字社區:智能家居,2007.

[2]施清.淺談智能建筑弱電工程施工中的常見問題和監理措施[J].建設監理,2007.

[3]張言榮,張宏慶.智能建筑弱電技術及其發展—智能建筑弱電技術研究之一[C].山東建筑學會成立50周年優秀論文集,2003.

[4] 陳耀輝. 淺談智能小區室外弱電工程的設計[J]. 中國集體經濟, 2011,(10)

[5] 雨陽. 智能你給人們帶來什么?——國外智能小區發展歷程[J]. 互聯網周刊, 200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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