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9-27 09:26:02
序言:寫作是分享個人見解和探索未知領域的橋梁,我們為您精選了8篇的培養法律思維的途徑樣本,期待這些樣本能夠為您提供豐富的參考和啟發,請盡情閱讀。
關鍵詞法律診所;法律人;職業倫理
多年的實踐讓我們看到,作為舶來品的法律診所式教學方法在我國的法學實踐教學中取得了不菲的成績。法律診所式教育的引進從根本上改變了法學教育的教學模式,它改變了教師的觀念,進一步激發了學生學習的主動性和創造性。但是,診所法律教育的實踐讓我們認識到職業倫理和職業道德教育的重要性,與法律知識和法律技能相比,學生的職業道德教育和培養更為突出和重要。誠然,診所式教育的實踐及其實踐教學中的法律診所模式越來越發揮了理論聯系實際,在法學實踐中培養高素養法律人的價值和功能。尤其作為職業教育導向的法學教育,診所法律教育在“復合型、應用型”人才培養中的優勢愈加明顯,并且經過多年實踐已然成為比較成熟的法學實踐教學模式。在今后的法學教育與法學教學過程中,有必要進一步推廣和推行法律診所教學方式,同時應在實踐人才培養中加強法律職業共同體的職業道德與職業素養教育。
1診所式法律教育的興起
作為以民權運動為背景發展起來的法律診所教育,在不斷的探索和實踐中,診所課程已成為所有美國法律院校的必修課程。民權主義者意識到國家頒布的法律并沒有起到保護公民權利的作用,窮人因為沒有錢打官司而無法接近法律。于是,法學院的學生通過提供免費服務的方式為窮人提供法律援助,成為他們的代言人。毫無疑問,法律診所這樣一種新型的教學模式取得的雙贏的功效:一方面,窮人開始接近法律,其權利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保護;另一方面,法學院的學生通過法律援助服務,實現了抽象、靜態的法律與實踐法律的銜接與轉換,學生也在實踐中培養了自己的責任感和責任意識。由于認識到司法制度存在的缺陷以及在提供法律服務上的不力,在診所教育發展的過程中,實務界認識到法學院系的不僅僅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更應當培養學生為處于不利地位或弱勢群體提供法律幫助。“診所”固然與醫院聯系起來,診所法律教育借鑒和引入醫學院診所教育的模式,讓學生從實踐中學會診斷和治療,學會面對實際問題和解決具體問題的基本技巧。但是,從診所法律教育興起開始,培養學生的職業精神即是其教育的重要目的和內容。法律人是具備重視法學專業知識,同時兼具職業倫理和職業道德精神的法律群體或個人。作為職業教育定位法學教育,實踐能力的培養一直是法學教育的首要目標,而法律診所又是培養“應用型”法律人才的必要手段和有效途徑。發端于美國的診所法律教育,因其“實踐導向”與“能力導向”的目標定位而成為被眾多法學院校認可和推行的實踐教學模式和手段,并且在發展中影響不斷擴大。
2診所法律教育的培養目標
教育的功能是培養人,任何歷史發展階段和任何類型的社會無一例外。培養什么樣的人,在不同時代和社會是不同的。因為人是社會中的人,不同時代對人的需要不同,不同時代和社會的人具有不同的素質,體現不同時代和社會發展階段的價值觀和思維方式。因此,培養目標成為教育的出發點和教育工作者努力的方向,培養目標一定程度上決定人才培養的方式和手段。培養系統掌握法律知識,勝任法律工作的高級專門人才或復合型法律人才幾乎成為所有法學院校的專業培養目標。事實上,法學教育最終培養的是法律人。正如霍姆斯所言:“法學院是要教法律,要培養法律人,但它要以一種宏大的方式教法律,它要培養的是偉大的法律人。”作為法律人,一方面應具有精湛的專業技能和扎實的法律知識,另一方面更應具有高度的社會責任感和使命感,這是具備責任意識的法律職業共同體人員應有的特質。“良好的法律秩序的確立,不但需要良性的法律規則,更需要與之相配套的法律人的存在。”[1]法學教育的職業化傾向使其體現著對法律基本價值與理念的追求,要求法律人秉持公平、正義、秩序、自由和效率的價值觀,具備高尚的情操,寬容而理性的精神,關注社會現實的品格和情懷。法學教育應以培養法律人為目標,從課程設置和課程講授內容都可以看到,我們更關注于對學生法律技能的培訓,而對法科學生職業道德與素養的培養遠遠不夠。事實上,法學專業的學生不應因精通法律而危害社會,或成為社會秩序的破壞者,相反,他們應成為時代的聲音,成為千萬人利益的代表,成為新的時代精神的呼喊者與領跑者。診所法律教育是一種教學模式,其教學目標在于:第一,教授學生學會如何去做律師所做的事情,即律師的基本技能;第二,教授學生遵守律師的基本準則,樹立律師的職業責任心;第三,提供法律服務;第四,推動法律教育改革。[2]“法律診所教育事實上成為對法律人的公民教育,然而,我們正在進行的診所法律教育偏重于強調學生操作法律的能力,而不是法律人的社會責任感和道德責任感。我們的法律診所教育更主要的是一種職業教育,強化職業技能,而不是公民教育”[3]對一個僅僅掌握了法律知識和法律技能的法科學生而言,還算不上真正的法律人;重要的是要具有高尚的法律道德。所謂法律道德,第一點應當時守剛正不阿的精神,不徇私情,抱有不屈不撓的大無畏精神;第二是有犧牲小己的精神,所謂犧牲小己,便是什么議案或法律,既經合法的手續以產生,那么無論如何應當犧牲個人的意見,來擁護這法案之實行,不應當固執成見,做出陽奉陰違的事來。[4]從法學教育的目標和任務看,實踐是培養法律職業倫理道德和倫理精神的最佳途徑。診所法律教育恰恰提供了一個培養學生職業精神的實踐平臺,法律診所與當事人的實際接觸,學生不僅直面真實的法律事實,而且運用所學的法律知識,采用邏輯推理的方法,將個人的價值觀、處事原則和知識背景綜合考量的基礎上分析和解決問題。法律診所式教學方式正是以實例、案例為載體,將法律知識、原理、價值觀、價值判斷融于鮮活的個案,使學生在處理具體案件中學會運用法律知識的同時,強化法律人的道德意識和責任感,堅守法律人的職業良知,培養法律人的職業情懷。由此可見,法學教育除法律技能的養成外,還包括法律人品格的形成。診所法律教育這一新型教學模式,其目標在于通過實踐的方式,培養學生的職業倫理觀念和職業精神。
3法律人職業倫理的塑造
就我們現有的法學教育而言,職業倫理道德教育是法學教育中的薄弱環節。盡管通過開設法律職業道德課程的辦法,教學中注入倫理道德的課程內容,但法學專業畢業生面對具體問題時的態度與做法讓我們看到職業倫理道德教育的捉襟見肘。“法學教育的功能就是:根據理性的和認知的需要傳授嚴謹的道德作風。”[5]從法學教育早期的學徒制度到哈佛式教學方法,從法律職業道德教育發展不同歷史時期的爭論到最終達成通過實踐(實驗)找尋更多有效的辦法來加強律師公共責任感之共識的努力,職業倫理道德教育成為法學教育無法回避且尚需深刻思考的重要問題。特別是面對復雜多變的國際形勢,面對轉型時期積累的多元矛盾和多元主體的利益沖突,面臨經濟社會發展帶來的各種問題,面臨思想文化和價值觀的激蕩,面對傳統文化和道德建設的繁重任務,特別是法治國家建設和新發展理念下,重塑道德建設尤為重要,而職業道德是道德建設的切入點和關鍵環節。法律診所應成為培養法律人職業道德和精神的舞臺。
3.1從教的視角,教師轉換觀念
教師的職責一是教書,二是育人,育人是重心。育什么樣的人則是教師首先需要思考的問題,即育人與一定的專業培養目標緊密相聯。診所教師以培養學生的開拓性思維,創造性能力和實際運用法律的能力為目標,這固然與現代法學教育的目標相一致。同時,診所教師也在朝著培養目標多元化的方向努力,培養的學生可能成為法官、檢察官、律師,但任何一個職業都有其作為職業的普遍性和特殊性,法學教育的目的是培養法律人,具有高尚道德情操的法律人,而診所教學法正是通過一種特殊的“望、聞、問、切”的特殊方式在培養法律人,教師首先應改變診所教育主要是培養律師職業技能的錯位觀念,充分認識到職業道德教育的地位,并把職業倫理教育滲透在診所教學的各個環節,貫徹教學活動的始終,從教書的角度提高學生對職業倫理教育的認識。
3.2從學的視角,學生提高認識
筆者認為,基于民族高等院校辦學宗旨和生源及其就業方向的特點,為更好地為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培養法律人才,應當積極因應國家開展卓越法律人才培養的契機,改革現有的法學本科培養模式,積極探索培養應用型、復合型法律職業人才,為民族地區和少數民族服務。
1民族高等院校辦學宗旨及本科人才培養特點
近年來,我國民族高等院校大多已發展成為綜合性大學,面向全國31個省(市、自治區)招生,根據國家政策對少數民族學生實行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或按國家政策加分錄取相結合的政策,學校少數民族學生占在校學生的比例始終保持在60%以上,如貴州民族大學少數民族學生和來自民族地區、西部地區的學生占80%以上。在辦學宗旨上,民族高等院校以兩個面向、兩個服務為宗旨,如西北民族大學、中央民族大學、西南民族大學、中南民族大學、北方民族大學以及大連民族學院等民族院校均秉承面向少數民族和少數民族地區,為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服務的宗旨。在本科人才培養模式上,概言之,大多以厚基礎、寬口徑、強能力、高素質的總體目標構建培養框架,培養高素質少數民族人才,為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的經濟與社會發展服務。
從畢業生就業情況來看,民族高等院校學生一般來自少數民族或民族地區,大多數學生畢業后選擇回到民族地區工作,這是其他普通高等院校無法比擬的。總體來看,民族院校畢業生的就業狀況是較好的,因為民族院校的畢業生是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十分寶貴的人才資源,也可以說是民族地區高層次人才隊伍的后備力量。民族院校都非常重視畢業生的就業間題,學校均通過完善就業指導體系,投人專項經費,加強就業信息管理和指導,為畢業生出謀劃策等措施,做好畢業生的就業工作。以筆者任教的大連民族學院為例,學校積極拓展就業市場,招生就業處通過搞調研、跑市場,廣泛聯系用人單位,建立了一批校企合作基地。同時,學校還廣泛聯系省市及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機構,每年從3月份開始,每月舉辦一次大中型校園雙選會,吸引眾多用人單位進校招聘,各二級學院還結合專業實際,全員動員加強就業工作。近年來,大連民族學院榮獲全國大學生志愿服務西部示范學校、遼寧省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先進集體、國家民委就業典型學校、遼寧省大學生創業教育示范學校等榮譽稱號,本科學生就業率連續11年保持在90%以上,學生(包括法學專業)本科畢業回到西北、西南、東北等民族地區就業的學生都受到其就業單位的認可和好評,受到重點培養,在工作中發揮著積極作用。
2關于目前高等院校法律人才培養模式的評析
教育部2011年1月至3月對部分高校法學教育情況的調研顯示,目前法學高等教育存在的間題有:短期內專、本設置過多且課程簡單重復;教育質量監控不力,就業形勢嚴峻;人才培養方式單一,難以滿足社會多元化需求;法學教育與法律實踐對接不充分;國際化水平偏低,很難適應法律職業竟爭國際化的需要。對于我國法學教育出現的上述間題,許多專家學者認為是由于法學教育模式發生了偏差。為此,有專家學者認為我國法學教育應當是素質教育和精英教育;也有專家學者認為我國法學教育應當是大眾教育和職業教育。
如張文顯教授認為:我們的學生從高中進人大學就學習法律,還有很多人文的東西未確立起來,且在大學期間僅有兩年半的時間學習專業,要成為法律職業人,是根本做不到的。現在法科畢業生去向多元,只有一小部分是去了法院和律師事務所,所以應該給學生提供更寬的學習平臺。徐顯明教授認為,在以高中為起點的四年制法學教育中,恐怕是很難培養出合格的法律人來的。法律職業的高素質要求和目前法學教育的低起點之間,存在著不可克服的矛盾。徐顯明教授指出,法學教育近十年的最大貢獻可能只是為高等教育貢獻了毛入學率,其表面繁榮的背后是深刻的質量危機、就業危機和聲譽危機,人們已經慢慢認識到,未來的法學教育應該向精英化方向發展。徐顯明教授提議把四年制的本科法學教育改為六年制的法律職業碩上教育。周祖成教授認為,本科教育是奠定社會人文和法學專業知識的關鍵階段,是法學教育的基礎,構成法學教育的第一階段,主要進行法律基礎知識和相關社會科學知識的教育,奉行通識教育和素質教育的原則,學生畢業后可以在法律職業外的各領域就業;在本科教育和職業教育之間必須有達到分流效果的門檻。周祖成教授指出,從我國的情況看,以碩上研究生人學考試作為分流門檻比較合適,這就意味著法學本科畢業生不能直接從事法律職業,本科畢業后要從事法律職業,必須通過碩上研究生人學考試。王利明教授認為,法學教育承擔著培養法律人才、傳播法律知識、弘揚法律精神、涵養法律道德的重要任務,是提高公民法律素質的重要管道,是培養法律人才的主要陣地,是構建和諧社會、推進民主法治進程的一項基礎性工作。
也有專家學者認為法學教育是大眾教育和職業教育。如吳漢東教授認為,法律人才是指具有法律素養、法律知識、法律技能并從事法律職業的專門人才,就此而言,法律人才的界定應包含專業和職業兩方面的要素。法學教育是以法學專業教育為基礎,以法律職業為取向的教育形態,或者直接將法學教育定位于法律職業教育,以強化法律人才的職業素養和職業技能的教育和訓練。江國華教授也認為,就其性質而言,法學本科教育是一種職業教育,因此讓法學本科教育回歸職業教育之本位乃當前中國法學教育改革所必須面對的間題。王健教授認為,要深化法律教育體制改革,必須立足我國的歷史和現實,借鑒發達國家法律人才培養經驗,建立以法律職業為目標導向的法律教育管理體制和法律人才培養模式。胡玉鴻教授認為,法科學生的職業性和應用性是法學教育中的重要任務,卓越法律人才所需的法學教育內容設計,應突出對法科生運用法律原理能力的培養。基于這種考慮,當下法學教育模式也面臨著轉軌,即法學教育的基本定位是職業教育,法學教育的中心任務是能力培養,法學教育的基本環節是技術訓練。余濤博上認為,從某種意義上說,法學教育的主要目的是培養法律人,更為具體的說,就是培養法律職業人,因為所謂的應用型、復合型法律人才,其實就是對法律人職業素養的一種要求,職業人才的培養當然離不開職業教育。從這一點出發,專業法學教育的基本定位應該是一種職業教育。李磊博上認為,中國法學教育應走精英化、職業化之路。李磊博上指出,法律職業是以通曉法律知識和法律技能為基礎的職業,法律職業化是司法權的獨立性、專屬性和技術性的必然要求,是實現法治的重要條件,必須從法律職業化與法學教育的整體性出發,優化我國法學教育模式,其核心是大學法學教育與法律職業教育有機結合的二元教育結構。
筆者贊同吳漢東等專家學者的觀點,認為我國法學教育(第一學歷/學位)應該是大眾教育和法律職業教育。在很多法治化程度較高的國家,法學教育都是堅持職業化的取向。法學專業本科生在修完通識教育必修課(含人文類教育)J十完成教育部高校法學學科教育指導委員會要求的法學學科16門核心課程之后,可以加大法律職業技能和法律職業倫理的教育培養,以適應國家法治建設及從事法律職業的需求。從我國現狀來看,由于歷史及體制原因,公檢法司系統內由非法律專業出身的人員擔任法官、檢察官等現象仍廣泛存在。2002年以來國家通過實行全國統一司法考試來改善這種現狀,但實踐中,一方面存在法學教育與司法考試不協調現象;另一方面,也存在著法學專業畢業生(本科及以上)就業偏重于東部和南部沿海地區以及大中城市的現象,全國2860多個縣區級基層司法機關中的法官、檢察官的學歷層次仍然比較低,縣區級基層法院、檢察院普遍存在引進法學本科以上學歷畢業生比較困難的局面。對于民族高等院校而言,由于擔負著為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社會經濟發展服務的重任,如法學教育采取六年制本碩連讀教育培養模式對于民族地區學生而言起點過高、學制過長,不利于滿足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對法律職業人才的需求。
由此,筆者認為,近年來,我國高中起點的法學本科教育在不斷地改革完善,逐漸形成比較合理的法律人才培養模式和機制,高中起點的法學教育(第一學歷/學位)比較適合目前我國縣區級基層司法機關對法律人才的需要,適合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法制建設需要,從筆者任職的大連民族學院法學專業畢業生就業情況來看,能夠充分說明這一點。我國法學專業精英教育適合設計在碩上研究生學習階段。
3民族院校卓越法律人才培養模式下的法學教育探索
2011年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出臺的《關于實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養計劃的若十意見》(以下簡稱《若十意見》)對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養提出了為兩個方面的要求,這是教育部和中央政法委對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養基地的基本要求,也是我們民族高等院校改革完善法律人才教育培養模式的依據和方向。實踐中,由于民族高等院校在教育對象、教育宗旨、教育目標以及培養規格等方面的特殊性,決定了其法律人才培養模式與其他普通高等院校的法律人才培養模式不完全相同,必須采取高等教育一般規律與民族工作規律有機結合的方式。因而,民族高等院校與普通高等院校在法律人才培養模式上存在著不同。筆者認為,民族高等院校應當主要從兩個方面培養卓越法律人才,以期更好地為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服務:一是加強培養應用型、復合型法律職業人才,二是為民族地區尤其西部基層民族地區培養法律職業人才。
3.1進一步明確人才培養目標與定位
民族高等院校法學專業在教育教學方面,重點是培養應用型、復合型法律職業人才,適應多樣化法律職業要求,堅持厚基礎、寬口徑,強化學生法律職、倫理教育,強化學生法律實務技能培養,提高學生運用法學與其他學科知識方法解決實際法律問題的能力,促進法學教育與法律職業的深度銜接。同時,把培養西部基層法律人才作為培養應用型、復合型法律職業人才的著力點,適應西部跨越式發展和長治久安的需要,結合政法人才培養體制改革,面向西部基層政法機關,培養一批具有奉獻精神、較強實踐能力,能夠下得去、用得上、留得住的基層法律人才。
3.2完善人才培養的方式與途徑
目前,我國法學教育出現了法學教育與法律職、之間相互脫節、法學教育與法律職業之間缺乏機制聯動等間題,法學教育采取的是以課堂教學為主導,兼設校外實習的教學模式,這種模式對學生法律技能的訓練來說存在明顯的不足。解決的途徑之一是使法律職業與法學教育之間相契合,使法學教育致力于法律職業目標的確立,致力于法律職業的共同體建設和促進法律職業素質的養成。
作為民族高等法學院校,應當以培養法律職業者為目標,法律職業者包括法官、檢察官、律師、企業法律工作人員及法律研究人員,但一名合格的法律人不僅要掌握法律專業知識,還要具備其他相關學科的基礎知識,這樣才有可能處理好不同專業領域的案件;同時還應該具備較好的邏輯思維能力及較高的職業道德操守。上述專業知識與實際能力的培養需要日積月累、反復實踐,還需要經驗豐富的導師和足夠的教學資源。因而,應當以《若十意見》為指導,探索高校實務部門聯合培養機制,實施雙師型培養計劃,課程體系和教學內容整體優化,強化實踐教學,突出對學生實踐和創新能力的培養,體現厚基礎、強實踐、高素質、重創新的特點,培養法律專業應用型人才,職業化是當下我國法學教育要面向未來的一個趨勢。
3.3加強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
對高校法科學生進行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非常必要,因為他們是未來的法律職業人員。高校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應致力于樹立正確的法治觀念,培養法律思維習慣,形成堅定的法律信仰,增強依法辦事能力。法治理念依托于公民共同體,公民意識的自由理性精神和自由、平等及權利的正義價值訴求,構成了法治理念的生命根基。在法律教學過程中,應當加強法科學生公民意識教育,增強學生貫徹落實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自覺性和堅定性,加強學生職業意識、職業倫理教育,增強學生服務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建設的責任感和使命感。
3.4強化法學實踐教學環節
由于我國社會發展日益呈現出多樣化的趨勢,社會對各種人才,包括對法學人才的需求也愈加多樣性。不同層次、不同類型、不同崗位群體對于法律人才要求的標準和類型并不一樣。法學作為一門實踐性很強的學科,不斷細化的行業向法學教育提出了挑戰,只有將法學教育與法律職業教育相結合,培養多樣性的法律人才,才能適應社會需求的多元化。在校內,應加強校內實踐環節,開發法律方法課程,搞好案例教學,辦好模擬法庭、法律診所等。同時,充分利用法律實務部門的資源條件,建設一批校外法學實踐教學基地,積極開展覆蓋面廣、參與性高、實效性強的專業實習,切實提高學生的法律詮釋能力、法律推理能力、法律論證能力以及探知法律事實的能力。
如吳漢東教授曾指出,我國當下的法學教育,在法律人才的培育環節,比較注重專業因素,對職業因素關注不夠是普遍的問題;在法律人才的養成環節,法學教育還沒有找到用武之地。可以說,我們的法學教育還只停留在法律人才的培育階段,雖然豐富了學徒式法律人才培養的培育內涵和內容,使專業教育更具系統性,卻丟失了學徒式法律人才培養的職業訓練和職業養成功能。吳教授認為,我們(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已認識到法學教育的職業取向和職業背景,通過學位論文、學年論文、試驗課程、課內實訓、專業實習構建了完整的實踐教學體系,實踐教學的學時占教學總時數的35%,這對學生職業能力的培養具有重要作用。因此,應進一步加強法學實踐性教學課程及內容體系的設計,以增強法學實踐教學工作的針對性和實效性;加強與實踐部門的緊密合作,以發揮學校與實踐部門在卓越法律人才培養中的聯動作用。
3.5推進教學方式方法改革
【關鍵詞】本科法學專業學生;法律創新能力;培養
0 引言
創新能力是創造性人才的核心,做好大學生創新能力的培養,努力提高他們的創新意識、創造能力和創業精神,造就一代適應新時期要求的高素質人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法學教育具有傳授法學理論知識和訓練法律實務能力的二重性,培養學生的創新能力是法學本科教育的基本任務。
1 法學專業學生法律創新能力的內涵及其必要性
1.1 法律創新能力的內涵
法律創新能力是法學專業學生所具有的適應社會發展變化,創造性地解決法律指向不明的問題,或自覺引進、創造新的法律文化所具備和表現出來的整合能力,是法學專業學生法律創新思維能力、智力化能力和創新人格化能力的內在整合體。本科法學專業培養學生法律創新能力的目標是通過對法學專業學生施以系統的教育和影響,使學生作為獨立個體能夠善于發現、認識有意義的新的法律知識、思想和方法,掌握其中蘊涵的基本法律規律,創造性地提出解決法律實踐問題的方案的能力。
1.2 法學專業學生提高法律創新能力的必要性
1.2.1 社會生活的復雜性要求法學專業學生必須具備法律創新能力
客觀存在的法律局限性和社會生活的復雜性的矛盾狀態,要求法學教育必須以培養法學專業學生的法律創新能力為己任。
1.2.2 法律的局限性要求法學專業學生必須具備法律創新能力
法律具有局限性的特點,肩負著我國法制建設未來的法學專業學生,其法律創新能力的高低,直接決定著法制的完善和進步。創新能力是建立在知識傳播、轉化和運用基礎上的,是以教育為支撐的,法學教育必須以培養學生具有法律創新能力為己任。
1.2.3 提高法律創新能力是實施素質教育的必然要求
就學校教育來講,培養學生的創新能力非常重要,創新能力是素質教育的核心和深化,是培養高素質人才的必然要求。法學教育具有傳授法學理論知識和訓練法律實務能力的二重性,培養學生的創新能力是法學本科教育的基本任務。
2 本科法學專業教學在學生法律創新能力方面存在的問題
法學專業學生的素質現狀與相應的職業要求還存在一定的距離,其主要表現為綜合素質不理想和創新能力欠缺,由此決定了推行素質教育和創新能力培養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因此,對法學專業素質教育和創新能力培養應該有其特定的目標定位,并依靠對法學教學機制改革與完善的努力而去實現。
2.1 法學教學與司法實踐存在脫節
當前的法學教育最突出的問題就是沒有重視職業培訓即實務能力的培養。形成了高分低能現象。學生只注重記住生硬的概念,一旦接觸到實務便束手無策。
2.2 法學教學中缺乏對學生創造性思維的培養
重視對學生的思維訓練,學生才不會固守現成的法律知識。但長期以來,教學方式相對單一,教師在教學過程中存在單向性和封閉性,多數采取滿堂灌的方式,在整個教學過程中,學生處于被動地位。這種教學方法僅僅教會學生如何去記住教師的論述,而沒有教會他們去形成自己的觀點,更難以引導學生批判地思考法律問題,從而遏制和影響了學生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的發揮。
2.3 法學教學中對實踐環節重視不夠
我國法學教育的實踐主要是通過畢業實習來完成的。目前畢業實習的弊端具體表現為:第一,時間短,學生很難在短時間內將其所學知識、融會貫通于具體實踐;第二,范圍窄,學生在實習中,通常是被安排在一個法律部門實習,實習的內容和業務范圍受限;第三,缺乏相關管理制度的有效約束,對于實習的具體內容,要達到的目標、如何考核等沒有詳細的規定和要求;第四,實習單位重視程度不夠,對學生的實習疏于指導。由于缺乏實踐訓練,致使學生實際具有的執業能力與法律職業所要求的能力之間的差距較大,因此在就業的初期,會出現不同程度的挫敗感和不適應性。
3 法學專業學生法律創新能力的培養途徑
培養學生的法律創新能力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本科法學專業應在優化課程設置、改革教學內容、豐富課堂教學方法、加強實踐性教學、加強社會調查,以形成學生創新能力培養的合力,保證法學本科教育目標的實現。
3.1 重視專業實習的地位
法學專業實習作為實踐教育的重要環節,在法學本科教育中有著重要的作用。因此,實習期間的監督和科學的考評方法是確保實習取得實效的重要保障。具體可采用加強實習課老師和實習地指導老師的合作,對專業實習的過程進行有效監督,并在此基礎上確立了對學生的實習成績進行綜合考核的評測方法。
3.2 實施課堂改革,培養法律專業學生的創新能力
以書本知識為本位,教師為中心,以傳授灌輸為主要特征的“條文”教學模式,是無法培養出具有創新能力的學生的。創造力存在于一般的問題解決過程之中,所以,日常教學活動應努力通過創造學生發現問題、解決問題的情境,來開發和提升學生法律創新能力。
3.2.1 完善案例教學法,提升創新能力
案例分析教學通過對精選的例子的研究分析,不但可以使學生獲得基本的、基礎的知識和能力,更好地理解現行法,或者去發現現行法的不足,還可以為學生提供簡單快捷的實踐機會,訓練學生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應當很好利用。
3.2.2 采用“提問式”教學,促使形成創新思維在進行“提問式”教學時,首先,要鼓勵學生質疑問題,發表不同的意見和觀點;其次,要給學生充分思考時間,鼓勵學生進行自我判斷和評價;最后,鼓勵學生在獨立思考的基礎上開展討論,合作學習,使他們學會與人交流、溝通、理解、支持,創設一種群體合作解決問題的情境。
3.2.3 模擬法庭教學
模擬法庭可以充分調動學生的主體意識,刺激了其學習興趣,發揮了其聰明才智和個性能力,培養了其綜合素質。整個模擬法庭運作進程是一種互動的過程,學生通過討論案情、制作相關法律文書、主持庭審、在庭上陳述、舉證、質證、辯論、評議、宣判等過程,實務操作的能力得到了切實提高,并訓練了司法速記、司法口才、司法文書寫作等基本專業技能。
3.3 進行法律社會調查,提高學生的法律創新能力
要提高法學專業學生的法律創新能力,就必須使理論知識與社會調查研究緊密地結合起來。有目的、有計劃地組織學生開展社會調查,然后指導學生撰寫社會調查研究報告,研究、分析現實存在的問題及其原因,進而提出解決問題的對策,有利于培養學生的實踐能力和創新能力,所以,社會調查是培養法學專業學生法律創新能力的重要方法。
現代社會所需要的法律人才必須適應社會的變遷,而高校培養的法律人才也必須是符合社會發展變化的人才。高校在培養法學專業的學生時,要著力提高學生的法律創新能力,要達到全面推進素質教育的目的,實現人的全面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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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紀80年代中期以后,我國高等教育的資源配置模式由政府集中統一的資源配置模式向多元化的資源配置模式漸進轉變,一個重要的表現就是民辦高等教育的迅速發展。自1984年黃河科技學院作為中國第一所民辦高校建校以來,民辦教育便在中華大地上蓬勃發展起來。時至今日,民辦教育已經成為我國教育領域的重要組成部分,在科教興國的國家發展戰略中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高校法學教育的目標一般有三種:培養精通法律的管理人才;培養從事法學教育和法學研究的法律理論人才;培養法律實踐人才。在教育部高等學校法學學科教學指導委員會、中國法學會法學教育研究會(簡稱“兩會”)2009年年會暨中國法學教育發展論壇上,徐顯明教授在會議總結中指出:大家已基本形成共識,法學教育應該向職業化方向發展。同時,民辦高校因其社會環境和自身發展歷史的制約、學生入學基礎的不同等決定了它應用型高校的辦學目標,法學教育的目標也應定位為培養法律實踐人才,應營造鼓勵、支持、助力在校學生報考并通過司法考試的良好氛圍,所以進行以司法考試為導向的教學改革勢在必行。
2我國民辦高校法學教育存在的問題
由于各方面因素的制約,目前很多民辦高校法學教育仍然過多地強調理論教學,與司法考試嚴重脫節,導致了學生獨立面對司法考試時茫然無措等現象,具體來說存在問題有:
2.1教學理念與學校定位不一致
教學理念是選擇教學模式的前提。當前,很多民辦高校無視應用型高校的教學定位,只在形式上強調運用型的法學人才培養,但實際操作中仍然更多地強調法條教學,這種教學理念顯然與應用型人才的培養目標相悖。
2.2課程設置依然只強調理論知識
在課程設置上更多地強調法學理論知識的傳授,法理學、法哲學以及法律發展史等課程占有很大的比例,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學生接受法律實務的機會。這種重理論教學、輕實踐教學的課程設置,導致學生在經過幾個學期的學習之后連最基本的分析能力都無法建立,更不要說法律思維的培養。
2.3教師業務能力單一
法學學科要求教師在教學過程中做好實踐指導者的角色。然而民辦院校由于師資力量薄弱等各方面的原因,教師需要承擔的教學任務比較重,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教師參與法律實務。承擔法學教學的教師自身尚且缺乏實務能力,怎能要求其在教學中指引學生提升法律運用能力,培養掌握法律實務知識的人才呢?
2.4實踐活動的開展不夠深入
案例教學法、診所式法律教育和模擬法庭等都是培養法律運用型人才的有效方法。美國等國家在法學教育中采用案例教學法,如開設相應的技巧課程培養學生實務操作能力。很多民辦高校對法學教學同樣都要求教師在課堂教學的基礎上開展實踐活動,比如模擬法庭,案例討論、分析等。但教師囿于教學資源的不足和自身實務經驗的缺乏,很難在具體的實踐教學中指導學生故而更傾向于傳統的教學模式,實踐活動的開展流于形式、不夠深入。
3以司法考試為導向實現民辦高校法學專業教學改革的途徑
黃河科技學院法學專業教學通過課程體系、教學模式、校企合作、教學質量評價等環節充分與司法考試結合,大四學生司法考試通過率始終在30%以上,遠高于全國的平均通過率,更有學生取得449分的高分,大大提升了人們對三本院校學生的印象,而這樣的成果得益于該校法學專業以司法考試為導向的教學改革。
3.1明確應用型人才的培養目標
培養目標是專業培養方案及課程設置等的前提。為實現學生充分就業的目標,民辦本科法學專業的培養目標就應當定位為應用型人才,所以司法考試就是法學教學的一場必須面對的考驗。3.2參考司法考試充實教學內容、優化課程設置圍繞著司法考試,教學內容中不但要有基礎理論,更要在課程體系中增加倫理與職業、法律知識與技術相結合的富有人文基礎的課程,講授中要引入歷年司法考試試題,要增加實務課程以提高學生分析推理能力、語言表達能力、文書寫作能力等,以期具備法律職業能力。
3.3建立激勵機制,培養雙師型教師隊伍
教師缺乏實務經驗,最直接的體現就是在教學中無法以第一手資料指導學生分析、解決問題,教學更容易停留在從理論分析到法條分析的階段。應在績效考核中建立激勵機制支持法學教師參與法律實務活動,把案例材料帶到課堂,以培養學生分析案例、發現問題、提出方案的能力。
3.4豐富實踐課堂的教學方式
民辦高校應根據自身的教學、師資力量等條件,選擇對話式教學、判例教學、實務培訓、成建制實習以及項目式教學等實踐教學方式,提高學生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表達能力以及作出準確判斷的能力。同時建立教學質量督導機制,督促實踐教學的落實。
3.5改革考核方式,強化教學過程管理
民辦高校應加強教學過程的管理,以保證教學質量。要摒棄“輕視過程、只重結果”的做法,要加大對學生平時作業、案例評析等實踐環節參與程度、律所等第三方評價結果的考核力度,進而提高學習質量。
3.6明確通過司法考試可加學分
一、法律邏輯學課程的重要性
法律邏輯學作為研究人的思維形式之邏輯結構與邏輯規律,并在此基礎上探討法律領域有邏輯現象和邏輯問題的一門科學,乃邏輯學的一個分支學科。法律邏輯學課程的性質與特點,決定了這門課程的教學內容不同于部門法學或理論法學,其教學方法也有別于法學一般課程教學。探討法律邏輯學的教學方法與教學手段,既有助于學生對課程教學內容的掌握和教師教學水平的提高,也能夠為法學理論研究和法律實踐工作提供充分的邏輯學知識和邏輯思維方法。
(一)法律邏輯學有助于提高學生的法律思維能力,實現法學教育的培養目標
在培養法學學生時,法律思本文由收集整理維能力的培養相當重要。“法學專業課講授法律思維內容,法律邏輯學講授法律思維形式和規律,各有側重,但在培養和提高法科大學生的法律思維能力,對學生進行法律思維訓練時,法律思維形式和法律思維內容彼此相依,形式離不開內容,內容也離不開形式”[1]。法律邏輯學這一注重法律思維形式、方法和規律教學的學科能夠為學生更好地學習法學,理解更深層次的法學內涵,解決實際問題提供強大的后盾。
(二)法律邏輯學有助于提高學生表達和思維的嚴密性
法律工作者離不開說話和寫文章,包括法律文書、學術論文、著作等。如檢察人員要提起公訴,寫起訴書,參與現場法庭辯論;審判員要參與審判活動,理解辯論雙方的陳詞和話語要義,制作判決書等;律師要撰寫辯護書、當庭辯駁、詢問證人等。將來需要從事法律工作的學生,在口頭表達和論證過程中必須做到嚴密、準確,以維護涉案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公正性和權威性。
(三)法律邏輯學有助于提高學生的法律論辯、識別謬論和駁斥詭辯的能力[2]
合乎邏輯的推理與論證乃是法律思維方式正當性與有效性的前提與保證。“理性法律論證概念的說明是要通過對一系列規則和形式加以闡述來進行的,論證必須遵循這些規則并且必須采用這些形式,以使其所提出的要求得到滿足”[3]。法律工作者在開展法律活動時,通常要通過論證自己的觀點以及駁斥別人的觀點來進行。法律邏輯學的知識,一方面能夠通過事實性的根據和充分的理由來證明自己在立法主張、法律規范、法律解釋或法律學說理解中的正確性;另一方面能夠發現別人語言中或者論證過程中的錯誤,甚至能夠拆穿別人的詭辯,有效地進行反駁。
(四)法律邏輯學能為學生提供實用的邏輯知識和邏輯方法,用以解決現實法律問題
法律邏輯學提供的不是具體的科學知識,而是方法和手段,其中之一就是能夠提高人們的推理能力,由已知探求未知,這對法律工作的開展有著獨特的作用。例如,在偵查工作中,犯罪分子為了使自己逃脫法律的制裁,往往采用非常隱蔽的方式,有時候甚至故意制造假象、銷毀犯罪證據,說謊等,因此,偵破工作就比較困難。我們必須在占有事實材料的基礎上,通過一系列的偵查假設、邏輯推理和事實證明等來實現。在此過程中,法律邏輯學的知識能夠為這些工作提供武器,幫助偵查人員理清思路,步步推演,最大程度準確地完成偵破工作。
二、法律邏輯學教學中存在的問題
(一)課程的技能性得不到發揮
一般高校法律邏輯學課程的學分為2學分,課時量在32課時左右。法律邏輯學的內容較為抽象,許多知識都是抽象化的符號和公式,在講解過程中需要耗費較多時間讓學生的思維實現由實質到形式的轉化。所以,受課時的限制,教師在教學過程中主要集中精力講解邏輯學的基礎理論知識,課堂練習的時間較少,許多學生課堂上理解了基礎理論知識,但印象很淺,時隔一星期就忘記,案例教學無法得以展開。邏輯學課程是傳授方法的學科,學是為了用,而現實中因受課時的限制、練習的缺乏,學生往往無法實現學以致用,理論的掌握不能成為技能用以解決司法實踐中的問題,知行脫節。
(二)輕視其涉法領域的特質
法律邏輯學是一門交叉學科,它首先是一門邏輯學,另外它還是一門具有特殊性的邏輯學應用學科。目前,邏輯學教材大多偏重一般邏輯學的知識,而輕視它與法學的結合,應用于司法活動過程的知識。法律邏輯的教學模式一般是先講解形式邏輯的基礎知識,而后在此基礎上與法學知識相結合,闡述涉法思維活動中的特殊思維形式和規則。然而由于前一部分形式邏輯的教學已經耗費了較多課時,導致后半部分涉法思維的講解只能草率一些,如偵查邏輯、法律規范邏輯等。“法律邏輯學科體系,應圍繞法律思維方式有的放矢,選取與法律人實際思維密切相關的邏輯內容,結合辦案思維與大陸法系法律推理模式,匯集法律邏輯內容”[4]。但現有情況是教師在講解基礎邏輯知識時,沒有突出其在涉法思維領域中的運用。從整體來看,該課程喪失了其涉法思維的特色。
(三)有脫離經驗生活的取向
法律邏輯學更多地關注形式上的、符號化的知識無可厚非,這是本學科存在和推演的基礎。但是過于強調形而上學的思辨也難以實現法學教學和法學應用的目標。人們之所以走法律程序的途徑,一般而言是為了解決雙方或多方無法解決的問題,運用法律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因此,單純形式上的思辨無法達到相應目的,解決現實糾紛。在法律邏輯學教學中,比較重視知識的灌輸、形式的推演和論證辯駁,卻較少地與司法實踐中的素材和需要相結合。
三、法律邏輯學教學改革思路
(一)讓學生認識到法律邏輯學的重要作用,培養并保持學生對法律邏輯的學習興趣
法律邏輯學是法學專業的必修課程,它所教授的知識在法學專業學習和實踐的全過程都具有重要價值。詞項邏輯和命題邏輯等,對具有最強規范性和約束力的法律文件的制定和完善具有重要意義;歸納推理和偵查邏輯等對偵查人員辦案的法律思維有重要的引領作用;法律規范命題和法律論辯邏輯等對庭審中雙方辯論的進行具有較好的指導作用。從最具現實性的角度出發,在學生就業時,我國許多地方在公務員考試時,各用人單位的初次能力測試中都有許多需要運用法律邏輯學知識的考題。凡此種種,目的都是為了讓學生明確這門學科的重要性,調動其學習的積極性。在課堂教學中,教師除了深入淺出地講授理論知識外,還要廣泛搜集與法律邏輯學相關的案例,運用到教學當中,加強課堂知識性和趣味性的結合。無論是課堂的導入還是案例的使用都要講究一定的技巧和藝術,防止枯燥無味的符號化信息降低學生的學習興趣。
(二)重視一般原理的同時,注重涉法思維的訓練
首先,要完成邏輯學一般原理的教學,思維形式、思維規律以及簡單的邏輯方法都是人們在實踐過程中總結概括出來的,具有普遍適用的價值。在講解邏輯學一般原理時,既要將知識講解透徹,也要有相應的配套練習,使學生學會舉一反三。其次,要特別重視法律邏輯學有思維的訓練。“一方面,法律邏輯將邏輯學的基本知識和基本原理應用于法律與司法活動過程,從而探討涉法思維活動的一般邏輯形式與邏輯規律;另一方面,法律邏輯要結合法律與司法活動思維的特殊性,研究涉法思維活動的特殊思維形式及其合理性規則”[5]。簡言之,既要學習邏輯學的一般知識,也要學習其在法律領域的特殊形式和規律的邏輯理論,使邏輯學知識與法律能夠完美結合,為法律實務提供科學方法。
(三)邏輯與經驗相結合,培養學生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
法學學科與現實聯系十分緊密,從立法到司法再到執法,每一步都要面對和解決社會上紛繁復雜的糾紛,這些既需要法律從業者具有豐富的邏輯學知識和超強的思辨能力,同時也需要法律從業者積累豐富的社會經驗,具備解決現實中復雜問題的能力。因此,在法律邏輯的課堂教學中,要著力培養學生獨立思考的能力,從多方面、多角度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還有法律論辯能力等。這些能力的培養,一方面倚仗邏輯學的思維形式、規律和邏輯方法,另一方面需要社會經驗作為支撐。因此,教師可以帶領學生搞社會調查,參與偵破工作的分析過程,旁聽法院庭審等,讓學生在獲取間接經驗的同時盡可能多地獲取直接經驗。
【摘 要 題】海外來風
【關 鍵 詞】法學教育/司法考試/法科大學院構想
【正 文】
日本稱法官、檢察官、律師三種法律專門職業人員為“法曹”。欲成為法曹,首先要通過 競爭率極高的司法考試,然后在司法研修所中經過一年半的司法研修,最終考試合格才能夠 最終擔任法曹。在這種法曹培養制度下,法學教育與法曹選拔脫節,二者并無直接的聯系。 司法考試嚴格限制人數,(注:日本選拔的法曹人數歷來較少,現行制度下,從20世紀60年代直到90年代初,每年司法 考試合格人數只有500人左右。90年代以來開始增加合格人數,現在每年的合格人數為1000 人左右。參見丁相順:《日本法律職業選拔培訓制度及其改革》,《人民檢察》2000年第4 期,第61頁。)一方面塑造了日本司法精英型的特征,保障了司法的公正性,另 一方面也導致了日本司法人數不足,司法救濟不夠的弊端。20世紀90年代以來,隨著日本國 際和國內環境的變化,在規制緩和的大形勢下,長期依靠行政指導制調整社會關系的日本開 始了由“事前規制型”向“事后檢查型”的改革。(注:關于日本司法改革的背景問題,參見2000年12月28日《法制日報》載《密切法律交流推 進中日友好——訪日本法務大臣高村正彥》一文,法務大臣高村正彥說:“人類即將進入21 世紀,對于日本而言,面臨社會、經濟形勢的復雜多樣化以及國際環境的變化,當務之急是 推進行政等各項改革,完成由‘事前限制型’社會向以個人責任為基礎的‘事后檢查型’社 會的轉型。具體到司法領域,日本將大力推進司法改革,完善法律制度體系,下個世紀,司 法將在維護法治社會、保障國民權利等方面發揮更為重要的作用。”)這樣,為了解決司法人數不足的問題, 大學的法學教育與司法考試制度、法曹培養制度、司法制度開始聯系起來,法學教育界和司 法實務界提出了法科大學院構想。
一、日本法學教育的基本特征與改革
日本的法學教育是在法制近代化過程中建立起來的。日本法學教育在明治時期就形成了官 方與民間法學教育的二元格局,經過明治政府的一系列統合措施,近代法學教育培養的法科 學生為推進日本法制近代化過程和國家的近代化發揮了巨大的作用。(注:丁相順:《日本近代法學教育的形成與法制近代化》,《法律史論集》2000年專集,法 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437頁。)
二戰以后,隨著司法考試制度的建立和精英型法律家階層的形成,在大學教育日漸普及的 情 況下,法學教育成為一種法律修養式的普及型教育,“日本大學本科階段(四年制)法學教育 的目的并不是培養法律的專職人才,而是一種為普及法學思維方式而開設的普通素質教育。 實際上,可以說這種教育的目的只是為即將步入社會的學生養成法律思維(Legal mind)為此 ,在日本各大學法學院的本科課程設置中,除法律方面的科目以外,往往還包括與法律職業 無直接關系的政治學方面的內容,四年制本科畢業生人多從事非法律工作”(注: [日]鈴木賢:《日本的法學教育改革——21世紀“法科大學院”的構想》, 這是作者于2000年12月參加“21世紀世界百所著名大學法學院院長論壇”國際研討會時發表 的論文。參見此次研討會論文集。)。在現行司法 考 試制度下,不僅本科法學教育與法律職業無直接關系,而且研究生教育也與法律職業沒有直 接關系。研究生院培養的法學碩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大多從事法學教育和研究工作。目前 日本全國共有622所大學(國立大學99所,公立大學66所,私立大學457所),其中有93所大學 開展法學教育,擁有法學部或者法學院。法律專業學生畢業后的去向大體可以分為三類:一 部分充任中央國家機關和地方政府機構的公務員;大部分人在各種民間的企業或公司中就職 ;只有極少一部分的畢業生能夠通過司法考試成為專門的法律職業家。(注: [日]鈴木賢:《日本的法學教育改革——21世紀“法科大學院”的構想》, 這是作者于2000年12月參加“21世紀世界百所著名大學法學院院長論壇”國際研討會時發表 的論文。參見此次研討會論文集。)
雖然司法考試對于大學生可以給予免考修養科目的待遇,大學法學部所學到的基礎知識也 可以在司法考試中應用上,但是,大學教育基本上不與法律職業發生直接的聯系。“重要的 是以記憶為中心的司法考試。一次考試能否成功決定著一個人的命運,大學的法律教育基本 上不起作用。”(注: [日]鈴木賢:《日本的法學教育改革——21世紀“法科大學院”的構想》, 這是作者于2000年12月參加“21世紀世界百所著名大學法學院院長論壇”國際研討會時發表 的論文。參見此次研討會論文集。)
盡管在制度上,現行的法學教育與司法考試不存在直接的關聯,但在某種程度上,二者也 存在著若即若離的聯系。法科學生要通過司法考試,大學的法學教育也是重要的知識積累。 同時,由于法律職業的精英型特點,成為法曹是許多畢業生的理想,反過來,各個學校對司 法考試合格人數也是相當重視的,司法考試的通過率成為評判法學部水平高下的一個重要指 標,這也促使各個大學努力將教學目的服務于司法考試的需要。盡管如此;由于司法考試合 格人數受到阻制,法學部致力于提高司法考試合格率的努力也是有限的,其著眼點只是通過 提高司法考試合格率來提高學校的聲譽,而學校的主要教學對象仍然是那些不可能通過司法 考試或者是不對司法考試抱有奢望的大多數學生。法學教育與法律職業沒有直接的關聯是日 本當代法學教育和法曹選拔的一個基本特征。
日本東京大學教授新堂幸司認為“日本大學法學部的畢業生成為法律家的比例極低,雖然 有法學部之名,但是成為法律家的極少,多數都進入到行政官廳和企業”。(注:[日]新堂幸司:《“社會期待的法曹像”座談會》,(日本)《實用法律學雜志——法學 家》,1991年第984號,第42頁。)早稻田大學原 校長西原春夫教授認為,“按照我國現在的制度以及現狀,司法考試不是大學的法學教育的 出口,而是司法研修所培養法曹的入口。”(注:[日]西原春夫:《法學教育與法曹養成制度》,(日本)《法律廣場》1980年第23卷第6號 , 第36頁。)因此,在選拔和造就職業法律家的問題上,當 代日本的法學教育體系顯得有些力不從心。
由于司法考試的技術性特點,也出現了一些專門為參加司法考試的考生服務的補習學校。 由于這些學校針對性強,比起在大學參加科班式的課堂教學來,更多準備報考司法考試的考 生愿意參加各類司法考試補習學校。針對這種現象,一位美國學者指出,當代日本法律教育 體系對于司法考試和職業法律家的培養存在若干問題,這些問題主要包括:第一,法學部教 育有些“高不成,低不就”,也就是對于成為法曹的學生來說,沒有受到充分的法律專業教 育,而對于沒有成為法曹的學生來說,受到的法律專業教育又太多;第二個問題就是出現了 所謂的“雙學校”問題,也就是大多數參加司法考試的法科學生同時在法學部和預備校之間 上學,在當前司法考試和法學教育的體制下,并不能造就和選拔出具有豐富知識背景的學生 ,更多地是造就和選拔出具有法律技巧的學生。(注: [美]丹尼爾.福特:《對討論問題的意見——從與美國的法學院相比較的觀點出發》 ,(日本)《實用法律學雜志——法學家》1999年第1168號,第28頁,第27頁。關于日美法學 教育與司法考試的關系,華盛頓大學教授丹尼爾·福特教授作了比較,他認為,現在日本法 學教育的方式和弊端與司法考試有著密切的聯系,在美國,雖然想成為律師的學生必須要刻 苦學習,但是,并不是在學習之初強烈地意識到司法考試的問題,不是為了考試而去學習。 在大學時期,學生們不僅僅學習自己的專業,還要學習一般的修養課程,以及其他專業知識 。也就是說,在大學時期學生們并不十分在意司法考試,而是盡量掌握非常寬的知識。而在 日本,雖然說司法考試冠有資格考試之名,但事實上卻成為一種限制人數的競爭考試。而且 學生們為了參加司法考試,不得不盡早地做準備。由于考試特別重視考試技巧,如果不是特 別有自信力的人,想成為律師的話,理所當然地會忽視法學以外的課程了,集中準備司法考 試科目。同時,為了掌握技巧,學生們會盡早地預備校補習。)法學教育與法律職業之間過分脫節,以及 司法考試制度過于限制人數的做法客觀上造成了法學教育資源的浪費和職業法律家素質的降 低。
為了解決法學教育與法律實務脫節的問題,日本的各個大學也在探討法學教育改革。幾十 年代以來,日本的研究生院法學研究科的專業設置開始發生變化。“以東京大學、京都大學 、北海道大學等在戰前被稱之為‘帝國大學’的國立大學,和大城市中的主要私立大學為中 心 ,開設了以面向實務為主的碩士專修課程……這些課程的設置起到了在職培訓的作用”,⑩ (注: [日]鈴木賢:《日本的法學教育改革——21世紀“法科大學院”的構想》, 這是作者于2000年12月參加“21世紀世界百所著名大學法學院院長論壇”國際研討會時發表 的論文。參見此次研討會論文集。)日本的法學教育開始出現了重視實務的趨向。但是,在現有的司法考試和法學教育體制下, 這種重視實務的趨向是非常有限度的。從總體上來看,日本現行的法學教育體制仍然是以“ 與實務保持一定的距離”,即重理論輕實務為特色的,“從事教學和研究的學者大多數人沒 有法律實務的經驗”。 (注: [日]鈴木賢:《日本的法學教育改革——21世紀“法科大學院”的構想》, 這是作者于2000年12月參加“21世紀世界百所著名大學法學院院長論壇”國際研討會時發表 的論文。參見此次研討會論文集。)
由于法學教育制度與現今的司法考試制度聯系在一起的。如果不進行徹底的司法考試制度 改革和司法改革,任何教育改革也無法從根本上解決法曹素質降低和司法考試過分重視技巧 的問題。如果仍然過度地限制合格人數的話,極其高的競爭率仍然會持續下去,真正想成為 律師的學生們仍然會為了應付考試而學習。(注: [美]丹尼爾.福特:《對討論問題的意見——從與美國的法學院相比較的觀點出發》 ,(日本)《實用法律學雜志——法學家》1999年第1168號,第28頁,第27頁。關于日美法學 教育與司法考試的關系,華盛頓大學教授丹尼爾·福特教授作了比較,他認為,現在日本法 學教育的方式和弊端與司法考試有著密切的聯系,在美國,雖然想成為律師的學生必須要刻 苦學習,但是,并不是在學習之初強烈地意識到司法考試的問題,不是為了考試而去學習。 在大學時期,學生們不僅僅學習自己的專業,還要學習一般的修養課程,以及其他專業知識 。也就是說,在大學時期學生們并不十分在意司法考試,而是盡量掌握非常寬的知識。而在 日本,雖然說司法考試冠有資格考試之名,但事實上卻成為一種限制人數的競爭考試。而且 學生們為了參加司法考試,不得不盡早地做準備。由于考試特別重視考試技巧,如果不是特 別有自信力的人,想成為律師的話,理所當然地會忽視法學以外的課程了,集中準備司法考 試科目。同時,為了掌握技巧,學生們會盡早地預備校補習。)因此,要解決日本法學教育與司法考試制度 、乃至于解決司法制度中的結構性矛盾,必須將法學教育改革與司法考試改革聯系起來解決 。
1999年6月,根據日本國會通過的“司法制度改革審議會設置法”的規定,日本成立了“司 法制度改革審議會”,負責“調查審議司法制度并向內閣提出改革方案”。該審議會圍繞法 曹一元化(從律師中選拔法官),參審制、陪審制,法曹培養等議題進行研討,最終提出司法 改革方案。正是在這種司法改革的背景下,日本法律教育界提出了法科大學院構想,并作為 法曹培養的一個重要內容,與司法制度改革問題結合起來。
二、法科大學院構想
具備何種資質的法曹方可以適應21世紀司法的需要?日本法學教育界提出了各種看法,主要 集中于具有豐富的人性和感受性,具有深厚的修養和專門的知識,具備靈活的思考力和說服 、交際能力,對于社會和人際關系的洞察力,人權意識,掌握尖端的法律和外國法方面的知 識,具有國際視野和語言能力。為了選拔具備這種資質的法曹人員,就不能象過去那樣,通 過司法考試這一個環節、一個點來選拔,而必須通過一個整體的過程來造就和培養。必須通 過法學教育、司法考試、司法研修等程序的互相配合,通過連續的過程來選拔法曹。為了擴 大法曹人員,實現司法改革的目標,也必須充分發揮高等法學教育的優勢,所以,如何形成 包括法學教育在內的立體法曹選拔、培訓制度是司法改革的重要任務。充分利用現有的法學 教育資源是實現法曹人員素質的提高和數量擴大的現實途徑。從這樣的基本理念出發,日本 提出了將法學教育與法曹選拔培訓有機銜接的方案,集中體現在法科大學院構想的方案設計 中。
所謂法科大學院就是在各個水平較高的大學院(大學的研究生院)法學研究科的基礎上,建 立起專門培養法曹實務人員的高等法學教育機構。對法科大學院畢業生,可以直接或者間接 付與法曹資格。并且,在法曹選拔和培養過程中,要以法科大學院培養的學生為主體,輔之 于司法考試和司法研修制度,建立法律職業選拔任用的“流水過程”。
為了切實進行法學教育改革和探討具體的法科大學院方案,當時的文部省設立了“法科大 學院構想研究會議”,具體進行“法科大學院”的制度設計。2000年10月6日。“法科大學 院構想研究會議”提出了總結報告,對日本型的法科大學院提出了基本框架構想,并且建議 在 2003年開始設置這種新型的法學教育機構。
日本法科大學院構想在制度設計上主要是以美國的Law school為模本。但是,日本的法科 大學院設計方案保留了傳統的法律本科教育體制,將法科大學院設置在研究生教育階段。基 本的制度設計是:非法律和法律專業的大學畢業生都可以報考法科大學院;法科大學院的學 制一般為3年,例外時為2年;從法科大學院畢業就獲得了參加司法考試的資格,在面向法科 大學院畢業生的司法考試中,主要以法科大學院學習的內容為主,考試的合格率會大大提高 ;法科大學院的法學教育要以實務教育為主,在課程設計和師資選任上,都要服務于實務訓 練的需要;與過去一樣,法科大學院畢業生通過了司法考試以后只不過是獲得了參加國家司 法研修的資格,這些合格者要作為研修生參加國家統一的司法研修,然后才能根據本人的意 愿從事具體的法律職業。
由于新的法科大學院以培養應用型的法曹為主要任務。因此,對于課程科目的設置要體現 出應用型的特點,其基本考慮主要是設置相應的學科群。開設的科目群主要包括:A.基礎科 目,也就是為系統掌握基礎法律知識所開設的科目,包括憲法、民法、刑法、訴訟法、外國 法等基本法律知識;B.法曹基本科目,也就是與法律職業共同的思維方式有關的科目,包括 收集、整理、分析、使用法律信息能力的科目,例如,法曹倫理科目、法律信息的基礎教育 科目等;C.骨干科目,也就是為深化、理解基本法律領域里的法律學識,提高法律思維能力 、分析能力的科目,包括憲法、民事法(財產法)、刑事法、商法(公司法)、民事訴訟法、刑 事訴訟法等;D.先進尖端的學科領域課程,也就是培養創造性地解決現實問題的能力和培養 多元的、多角度法律思維能力的課程,例如知識產權法,租稅法,行政法,勞動法,執行、 保全、破產法,環境法等;E.與國際相關的科目群,就是培養法曹國際視野的科目,例如國 際法、國際私法、國際貿易法等;F.學科交叉的科目群,也就是培養法曹廣闊知識背景,開 拓學科視野的科目群,例如法與經濟、法與醫療、法與家庭、法與公共政策等科目:G.實務 關聯課程,也就是在前述科目基礎上,通過實踐進一步提高法律思維能力,解決現實問題能 力的科目,包括診所式教育,民事、刑事演習,談判技法演習等。
在這些課程中,A學科群的課程是所有法科大學院學生應該掌握的最低限度的法律知識,C 較A學科群的學科劃分更加細化,是為了提高學生解決問題、分析案件事實的能力而開設的 科目,以事例研究、判例研究為對中心,不僅僅從理論上,而且要從實踐的角度(從事實認 定論和要件事實論等實務的觀點著手進行的教育)開設的課程。對于C課程群,沒有必要拘泥 于各個實定法進行法學教育,可以合并設置課程,例如,開設民事法課程(將民法、商法、 民事訴訟法課程作為一個科目進行講授),刑事法課程(包括刑法、刑事訴訟法等),要重視 實體法和程序法的有機結合,在對法律進行系統理解的基礎上重視理論上的應用,并進行理 論與實踐的整合。
在這些科目群中,為了達到使全體法曹具有共同資質的目的,要以A、B、C三個學科群為核 心課程群,并且兼顧D、E、F、G等學科課程。要求所有的法科大學院都要設置核心課程,所 有的法科大學院也要開設G科目群。但是,根據各個學校的情況,對于具體的科目和內容可 以有所側重。可以根據各個大學的特色來設置D、E、F學科群。轉貼于
法科大學院的教育方式要采取少數人制的教育,每一個科目聽課的人數不能過多,基于科 目的每個教學單元規模不能超過50人。在教學過程中,授課的方式包括講義方式,少數人演 習方式,學生獨自進行調查、制作報告,教員對學生個別輔導等方式等。
法科大學院的入學者原則上要求大學本科畢業,但沒有專業限制,入學者要通過考試方能 夠入學。對于考試的性質,“法科大學院構想研究會議”認為法科大學院入學考試并非要測 試考生所掌握的法律知識,而應該是以測試學生的判斷力、思考力、分析力、表達力為目的 的素質考試。但是,目前為止,對法律專業和非法律專業的考生是否要采取統一考試的問題 還存在分歧。“法科大學院構想研究會議”的基本主張是,為了保障法學教育的完整性,為 了徹底保障入學考試的開放性,為了保障考試的公平性,對法律專業的畢業生和非法律專業 的畢業生原則上要采取統一考試制度。為了保障非法律專業的學生能夠進入法科大學院,在 錄取時可以規定錄取一定比例非法律專業學生。
法科大學院要以現有的法學部為中心設置,但是為了保持法科大學院設置的均衡性,防止 法科大學院設置過于集中在象東京這樣的著名大學集中的城市,允許辯護士會與地方自治體 等大學以外的組織一起成立學校法人,設置單獨的法科大學院。并且在法科大學院之間,要 允許各個法科大學院具有自己的特色,鼓勵各個法科大學院之間的競爭。
三、法科大學院構想與日本司法考試改革
由于在法科大學院構想中,只要取得了法科大學院的畢業文憑就自動取得參加司法考試的 資格,換句話來說,在實施法科大學院構想后,要參加司法考試必須首先取得法科大學院文 憑。那么,新的教育方式與司法考試的關系問題就變得十分重要。由于這一構想是將法科大 學院作為法律職業人員資質提高的一個有機環節來看待的,因此,即使建立了新的法科大學 院,也并不意味著要取消司法考試或者司法研修制度。不過,在法科大學院構想付諸實施以 后,司法考試制度也必須隨之作相應的調整。新司法考試的性質如《法科大學院構想的探討 總結報告》所言:如果設置了作為在客觀上可以保障其教育水準的高級的法律專業教育機關 ——新的法科大學院,并且以在法科人學院中實際進行了充分的教育和嚴格的成績評估為前 提,新的司法考試要以法科大學院的教育內容為基礎,新司法考試就是判斷法科大學院畢業 生或者預定畢業的學生是否具備作為法曹應該具備的知識、思維能力、分析能力、表達能力 為目的的考試制度。從法科大學院構想的宗旨和新司法考試的目的出發,要求參加司法考試 的考生參加考試的次數不能超過三次,在這一司法考試制度下,要保障法科大學院的畢業生 具有較高的通過率。
實施法科大學院構想以后所建立的新法曹選拔、培養制度主要特點表現為:1.將打破過去 一次決定勝負的司法考試模式,使法律專門人才的選拔形成“法科大學院”——司法考試— —實務研修這樣一個有機相聯的過程。2.使大學的法學教育直接與法律實務人才的培養結合 ,有效地利用社會教育資源。這種法學教育制度的改革一方面將現有的法學教育與法曹培養 直接聯系在一起,可以在保障法曹資質的前提下擴大法曹的人數。
由于法科大學院構想與現行法學教育結合起來,因此,得到了法學教育界和法律職業界的 支持 。(注:事實上,正是各個大學法學部才真正推動了這一構想的實施。筆者在日本留學期間, 就曾經參加了中央大學舉辦的法學教育改革與法科大學院構想的研討會。據筆者統計,共有 大約十幾所大學法學部舉辦過大規模的法科大學院構想研討會,有十幾所大學法學部提出了 自己的法科大學院構想。)可以說,法科大學院構想的實施是日本解決法曹人口不足和司法考試制度結構性矛盾 的一個根本方向。如果日本司法制度改革審議會提出的改革方案得以實施,法科大學院、司 法考試、司法研修將構成日本法曹選拔和培養的連續過程,在此基礎上,如果法曹一元化能 逐步落實,日本的司法制度將會發生根本性的變化。
結語
1 法學專業人才培養基本理念
我院一直將“培養應用型人才”作為我院人才培養的基本理念當然也是我院法學本科教育的基本理念。但是從我院課程設置、教學方法、規章制度、行政管理等多個方面來看“培養應用型人才”這一基本教育理念并未得到全面深入貫徹在某些方面還與基本教育理念存在較大的差距。由此有必要將應用型人才的概念、培養必要性、培養方案等進行探討。目前我國絕大部分高校都在不同程度上通過各種形式和途徑實施實踐教學。在我國當前法學教育中理論教學占據了幾乎全部的教學時間其經典模式為“灌輸式”的課堂講授教師僅僅就理論進行系統的闡釋而沒有從法學學科本身的實踐性、技術性出發來訓練學生的實踐能力和操作能力。
2 法學專業人才培養基本目標
將培養應用型人才作為我院法學本科教育的基本目標理由如下:
2.1 成為合格的應用型人才是我院絕大多數法學專業學生的求學目標
近年來隨著我院招收外地考生的比率上升我院學生的整體學習能力、勤奮程度得到大幅度提升。在這種背景下有些老師或許認為我院可以將培養學術型人才作為基本目標了。但是實際上我院真正以研究學術為目的的學生非常至少。易言之我院在校法學本科生中真正打算將來從事法學研究工作的數量極少。絕大多數法學本科畢業生打算本科畢業直接進入實務界少部分學生打算讀碩后進入實務界他們在校時更多為進入實務界作準備如司法考試考國家和地方公務員考外語、計算機等各種證書對學術訓練缺乏興趣。
2.2 將人才培養定位為培養職業型或應用型人才是我院法學專業的光榮傳統和現實出路
所謂光榮傳統所謂現實出路即側重應用型人才的培養是我院在激烈競爭的法學高等教育格局中、法學本科畢業生供過于求就業困難的背景下的必然選擇。與其他高等專業院校相比我院在師資力量、學術氛圍、辦學經驗、生源質量等方面均處于劣勢。在這種情況下唯有揚長避短、突出特色才有競爭力、生命力。我院的特色、長處不在于研究型人才的培養而在于應用型人才的培養。我國現有的法學本科教育往往注重書本和課堂教學、強調法學知識的灌輸和理論的探討缺乏實際應用環節、忽視法律職業技能訓練和運用法律有效解決實際問題能力的培養培養出的學生常常被法律實務界報怨為知識應用能力和職業技能低下。如果我院能集合各方面的力量率先進行教學改革走出一條培養法學應用性人才培養的新通道我院法學教育一定能有競爭力、生命力。
3 法學專業人才培養之實踐教學
現階段我國法學專業實踐教學主要存在如下幾方面的問題。
3.1 實踐教學的地位尚未得以確立。實踐型課程和實踐教學諸
環節是培養法律執業者基本素養的重要環節而現在尚未引起足夠的重視。
3.2 實踐教學尚未形式化、模式化、系統化
實踐教學的推進有賴于實踐教學模式的形成。現有各高校實踐教學一方面發展極不平衡難以形成實踐教學的整體氛圍;另一方面整體上處于不發達狀態難以形成可供參考、借鑒、推廣的經驗。
3.3 各高校對實踐教學投入遠遠不足
這種投入的不足主要體現在人力、財力和基地建設上。人力投入不足主要有兩個方面一方面缺乏專門從事實踐教學的教師能夠從事實踐教學的教師必須既具有扎實的理論功底又有豐富的司法實踐經驗;另一方面實踐教學沒有專門崗位和人員負責。財力投入缺乏是指對于實踐教學各種模式的資金投入都非常不夠各高校一般都沒有專項經費投入到實踐教學中。實踐教學的發展離不開完善的基地這是關乎其能不能系統化的關鍵現階段各高校對于實踐教學基地建設還遠遠不夠一方面是很多基地不能提供高素質的指導教師另一方面基地過少或者范圍過窄。走職業性道路、培養應用型人才逐漸成為國內法學教育界的共識。多年來國內法學界關于法學教育究竟應走學術型道路還是走職業性道路爭論不休。加強應用型人才的培養、特別是律師的培養是大陸法系國家近年來法學教育的重要變革我國作為大陸法系的一員法學教育要積極參與這一變革。眾所周知我國現有的法學本科教育是一種專才教育絕大多數法學本科畢業生僅僅系統學習過法學知識、大體了解法律職業技能對于其他專業的知識并不了解對其他專業技能并不熟悉。可是種單一性的法律人才并不是我國法律市場上急需的人才。我國法律市場上急需的是那種復合型、應用型的法律人才特別是復合型涉外法律人才。世博局副局長周漢民在論壇發言中說目前國內復合型涉外法律人才極其匱乏。復合型涉外法律人才在熟悉國內法律事務的同時還需精通英文或法文掌握國際通用的法律特別是商法。
所謂復合型人才是指那種通曉兩門或兩門以上專業知識精通兩種或兩種以上專業技能并能在兩門知識、兩種技能的交叉、重疊中取得創造性成果獲得突破性進展的人才。其與單一型人才相對。所謂單一型人才是指僅僅通曉一門專業知識精通一種專業技能的人才。所謂法學復合型人才是指那種除了通曉法律專業知識和技能之外還通曉經濟、科技、人文等其他某門專業知識、專業技能的人才。比方說既懂法律又懂貿易的法律人才既懂法律又懂金融的法律人才、既懂法律又懂管理的法律人才、既懂法律又懂建筑的法律人才、既懂法律又懂醫學的法律人才等等。眾所周知我國現有的法學本科教育是一種專才教育絕大多數法學本科畢業生僅僅系統學習過法學知識、大體了解法律職業技能對于其他專業的知識并不了解對其他專業技能并不熟悉。可是種單一性的法律人才并不是我國法律市場上急需的人才。我國法律市場上急需的是那種復合型、應用型的法律人才特別是復合型涉外法律人才。世博局副局長周漢民在論壇發言中說目前國內復合型涉外法律人才極其匱乏。復合型涉外法律人才在熟悉國內法律事務的同時還需精通英文或法文掌握國際通用的法律特別是商法。
為了加強復合型法律人才的培養我院可以借鑒中國政法大學的做法開展跨專業跨學位人才培養。學院可以實施雙專業雙學位人才培養模式它是本科生在修讀入學專業的同時修讀第二專業第二學位達到培養方案規定的要求畢業時取得記載兩個專業學習經歷的一個畢業證書和兩個(或者相應)學位證書的培養模式。雙專業雙學位基準學制為5年修業年限可以延長至7年。跨專業、跨學位的培養模式是一種“法+X”或者“X+法”的雙專業、雙學位的培養模式。這一模式的內涵是:法學專業的學生入學兩年后可以選擇第二專業法學以外專業的學生入學兩年后可以選擇法學專業在五年內完成“法+X”或者“X+法”雙專業、雙學位教育;在雙專業雙學位基礎上探討法學專業本碩連讀的精英教育模式。這一培養模式凸現了學校的法學優勢實現多學科知識的融通滲透滿足了培養知識、能力和素質復合型的法學精英人才培養的需求體現了學生學習的主體性和自主性增強了其擇業和職場競爭力。
結束語
前文已述目前走職業化道路、培養應用型人才已經成為國內法學高等教育界的共識。這就要求法學院在課程設置上不僅要提供傳授理論知識的課程也要提供直接訓練實踐能力的法律技能訓練課程這也是個艱難而又曲折的過程。.
關鍵詞:應用型人才;法律服務專業;專業能力;創新能力
作為中職教育專業的一種,中職社區法律服務專業在近幾年發展進程中,盡管取得一定成效,但是,若要在中職院校激烈的教育競爭中求得生存,必須要對市場進行系統調研的前提下,對法律服務專業學生能力的培養予以加強,將學生造就成為能力強、質量高以及與社會需要相適應的應用型人才。
一、中職社區法律服務專業學生能力結構
1.專業能力
在法律服務專業中,專業能力是運用所學法律法規服務于法律,并對法律糾紛進行解決的能力。其內容主要包括訴訟業務能力和訴訟業務能力。專業能力可以說是法律服務專業學生能力的核心,這種能力是將學生所掌握的理論與知識轉化成服務與措施的過程。就學生而言,能力更重要,所以,一定要注重培養學生的能力。
2.基本技能
邏輯思維能力、計算機操作能力、合作交流能力、外語運用能力和語言表達能力統稱基本技能。其中,學生的邏輯思維能力包括綜合分析能力、抽象概括能力和推理判斷能力。
(1)知識經濟時代要求學生熟練地掌握計算機及軟件的應用
學生使用計算機和Internet網絡資源是獲取信息、提高學習與工作效率的捷徑。另外,在目前乃至今后,涉及計算機及網絡的法律問題會有很多,諸如網絡犯罪等。學生只有具備了熟練操作計算機的能力,才能有效地解決好這類實際問題。學生要想適應所擔任的工作,必須有良好的表達能力――法律語言表達能力和司法文書寫作能力。這是法律服務專業的學生首要的基本功。學生畢業后在基層崗位上提供法律服務時,要與受助對象交流思想,了解案情,并以通俗易懂的語言為其講解法律常識。如果他的語言貧乏生澀,那么法律服務的效果勢必會大打折扣。所以,加強對學生語言表達能力的訓練是十分必要的。
(2)邏輯思維能力是法律服務專業學生的關鍵能力
只要嚴格根據邏輯思維定律,學生才有可能科學而正確地處理問題。若學生邏輯思維能力不強,則他在表達法律問題時就會出現思路混亂的情況;而如果一個學生具有非常強的邏輯思維能力,那么他在寫作表達與語言表達方面就會有清晰的條理性,而且能夠將自己的想法層次分明地表達出來。
3.創新能力
要想對法律服務專業學生進行創新能力的培養,首先要做的就是要培養他們的創新意識。所以,一定要鼓勵學生開發創新意識,學生只有具備了創新能力與素質,才會得心應手地處理復雜多變的律法問題。
二、培養法律服務專業學生職業能力的措施與途徑
1.對理論教學制度進行變革,變“以知識為本位”為“以能力為本位”
在設置課程方面,必須要將實用原則突出來,對法律教學內容進行更新,重組課程結構,形成以能力為本位的法律教學機制,確保專業課和公共同課能夠有適當的比例,而且還要保證理論課與實踐課同等重要,防止厚此薄彼現象的出現。在教學內容上,必須保證以夠用、必需為度,以應用為目的,刪除偏難偏深、陳舊過時及不實用的教學內容,將實用而又最新穎的技術增加進去。可以多加些講座與選修課,教師一定要在理論課教學中加入一些案例,并結合案例對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講解,在案例中寓說于理,這樣不僅能夠突出理論課應用性,而且還能增加理論內容通俗易
懂性。
法律服務專業教學方法上,倡導案例式、討論式以及啟發式教學,從根本上激發學生學習法律的興趣,對學生學習積極性進行調動,提高其獨立思考的學習能力,從根本上變“以教師為主導”為“以學生為主導”,使學生變“要我學”為“我要學”。
2.實踐教學是培養學生能力的根本
從根本上說,中職教育必須突出視角教學,重點強調以學生能力為教學目標。在對法律服務實踐教學予以強化上,一定要做到以下兩點:
(1)建立與完善校內實習、實訓基地
教師應該將學生實習活動貫穿整個中職教育過程,因此,必須重視校內實訓實習基地的構建。目前很多中職院校法律服務專業實習基地基本上都是簡單的模擬法庭、法律服務視聽資料室、法律服務所等。必須購置相關對法律服務學習有幫助的音像資料,能夠讓學生適時展覽法律文書,確保學生能夠熟悉文書制作要求與格式。
(2)堅持走校所、校企和校區合作的教育發展道路
從根本上完善校外實習基地,而且校方還要主動與社區、律師事務所、法院、企業等達成學生實習建議,保證學生可以有穩定的實習單位,以鍛煉學生綜合運用法律法規的能力。
若將商品質量視為企業生存與發展的生命,則學生職業能力的培養就是教育的根本和中心。由此可見,我們一定要將法律服務專業學生能力培養放在教育之首,只有這樣,法律教育培養目標才有可能實現,才能為我國社會提供更多應用型人才。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