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9-25 11:21:11
序言:寫作是分享個人見解和探索未知領域的橋梁,我們為您精選了8篇的雷電災害防御樣本,期待這些樣本能夠為您提供豐富的參考和啟發,請盡情閱讀。
第二條凡在我市行政區域內進行雷電災害防御工作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規定。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雷電災害防御工作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市及各縣(市)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編制雷電災害防御規劃,加強雷電災害監測和預警系統建設。
市、縣(市)氣象主管機構要在上級氣象主管機構和本級政府的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雷電災害防御管理及雷電災害防御裝置(以下簡稱防雷裝置)的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等工作。
規劃、建設、公安、安全生產監管、房產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助氣象主管機構做好雷電災害防御的有關工作。
電力企業負責高壓電力設施的雷電災害防御工作,并接受氣象主管機構的監督和指導。
第五條各級氣象主管機構負責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內的雷電監測網建設,各氣象臺站應當加強對雷電災害的監測,提高雷電災害預報的準確性和服務水平。其他有關部門所屬的氣象臺站應當及時向氣象主管機構提供監測、預報雷電災害所需要的有關信息。
第六條下列場所和設施,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裝防雷裝置:
(一)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規定的一、二、三類防雷建(構)筑物;
(二)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場所;
(三)電力、廣播電視、通信、旅游等設施和計算機網絡系統;交通運輸、醫療衛生、金融證券、文化教育、文物保護等單位;
(四)國家規定應當安裝防雷裝置的其他場所和設施。
防雷裝置必須符合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使用要求。
第七條從事防雷裝置設計、施工、檢測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取得相應資質,并按相應資質等級開展相關工作。
第八條防雷裝置設計未經當地氣象主管機構審核同意的,不得施工。防雷裝置竣工后,未經當地氣象主管機構驗收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防雷裝置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第九條防雷裝置設計經審核合格后,當地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及時辦結審核手續,發給《防雷裝置設計核準書》。
對防雷裝置設計審核不合格的,當地氣象主管機構應出具《防雷裝置設計修改意見書》。申請單位按照《意見書》要求進行修改后,重新進行報審。
第十條施工單位應當按照經審核同意的防雷裝置設計方案進行施工。在施工中需要變更和修改防雷設計方案的,須重新報審。
第十一條防雷裝置竣工并經過驗收合格的,當地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及時辦結有關驗收手續,發給《防雷裝置驗收合格證》。
防雷裝置驗收不合格的,當地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出具《防雷裝置整改意見書》。待其改正后,重新進行驗收。
第十二條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裝置必須每年檢測一次,對爆炸危險環境場所的防雷裝置應當每半年檢測一次。防雷裝置的產權單位或者使用單位,應當主動申報年度檢測,并接受當地氣象主管機構和當地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管部門的管理和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具有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檢測單位必須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標準、技術規范的規定,開展檢測工作,并出具檢測報告。對檢測不合格的,應提出整改意見;發現嚴重事故隱患,應當立即告知防雷裝置產權單位或者使用單位,并向當地氣象主管機構報告。檢測報告應當真實、科學、公正、準確。防雷裝置檢測單位應當對檢測結果負責。
第十四條防雷裝置的產權單位或者使用單位應當指定專人做好防雷裝置的日常維護工作。防雷裝置存在隱患或者發生故障應當及時維修。防雷裝置修復后,應當申請當地從事防雷裝置檢測的單位重新檢測。
第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改變或者損壞防雷裝置。
第十六條雷電防護產品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質量標準。禁止生產、銷售和使用不合格的雷電防護產品。
第十七條氣象主管機構負責組織雷電災害調查、統計、鑒定和評估工作,并將統計分析結果向社會公布。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配合當地氣象主管機構做好雷電災害調查、統計、鑒定和評估工作。
遭受雷電災害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并及時向當地氣象主管機構報告,協助當地氣象主管機構對雷電災害進行調查與鑒定。
第十八條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及時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氣象主管機構上報本行政區域內的重大雷電災情和年度雷電災害情況。
第十九條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對雷電災害防御工作的監督與檢查,被檢查單位不得拒絕或者阻撓。
第二十條各級氣象主管機構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有關防雷裝置設計圖紙等文件和資料,進行查詢或者復制;
(二)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就有關防雷建筑物設計、安裝、檢測、驗收和投入使用的情況作出說明;
(三)進入有關場所進行防雷安全檢查。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規定的行為,由氣象主管機構按照《防雷減災管理辦法》、《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施工驗收規定》和《遼寧省雷電災害防御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雷電災害防御管理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在防雷裝置設計審核、施工監督、竣工驗收中,、的;
(二)要求有關單位和個人購買其指定的雷電防護產品的。
第二十三條本規定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雷電災害:是指因直擊雷、雷電感應、雷電波侵入等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二)防雷裝置:是指由接閃器(包括避雷針、帶、線、網)、引下線、接地線、接地體以及其他連接導體構成的具有防御直擊雷性能的專業系統,或者由電磁屏蔽、電涌保護器等電位連接、共用接地網以及其他連接導體構成的具有防御雷電感應和雷電波侵入性能的專業系統。
一、本單位法人代表對本制度的制定及執行負責。本單位安全管理員負責本制度的具體實施、檢查工作。
二、加強宣傳教育,普及防雷知識。積極配合氣象防雷部門的科普教育活動,宣傳防雷減災的法律法規及科學知識,提高職工的防雷意識,使職工了解雷電災害的特性,掌握雷電防護基本知識,增強自身防護能力。
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及技術規范,本單位必須安裝防雷裝置。安全管理員定期檢查防雷裝置使用及維護情況,發現問題及時整改,消除隱患,按時參加防雷裝置的定期檢測工作,保證安全有效。
四、儲罐區及生產車間等重點部位,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以避免雷擊時引發災害事故。
五、保護好防雷裝置。對破壞防雷裝置的人員進行批評教育及處罰,情節嚴重的追究其法律責任;對保護、愛護防雷裝置的人員進行嘉獎。
六、盡量避免在雷電天氣下作業。必須作業時,做好安全防護工作。
七、發生雷電天氣時,人員應做到以下雷電防御措施:
1、不宜停留在樓(屋)面上或空曠地帶;
2、不宜站在高大建筑物、大樹、電桿、塔吊旁;
3、不宜在水面或水陸交界處作業;
4、不宜在空曠的室外活動以及騎單車或摩托車;
5、盡量減少使用電話和手提電話;
6、遠離水管、電氣線路或金屬門、窗;
7、切勿處理并遠離開口盛載的易燃物品;
8、不宜進入空曠地帶的棚屋、崗亭等建(構)筑屋;
9、不宜使用無防雷措施或防雷措施不足的電視、音響等電器,斷電后放到安全的地方。
八、發生重大雷電災害時,應做到以下幾點:
1、及時向氣象部門和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2、組織營救和救治受害人員,疏散、撤離安置受到威脅的人員;
3、消除火災等危險源;
4、搶修被損壞的通訊、供電等基礎設施;
5、維持廠區的治安;
6、嚴格保護好事故現場;
關鍵詞:農村中小學;防雷技術;要點
Abstract: Aiming at the present situation of rural primary and secondary schools in lightning protection, combined with the Qinghai Kunlun secondary lightning disaster prevention demonstration project, from the site investigation, design, construction technology and other aspects of the evaluation and summary, draw the rural primary and middle schools, basic method and must adopt measures, in order to guarantee the rural middle and primary school teachers' and students' life and property safety and provide basis for making decision.
Key words: countryside elementary and middle schools; lightning protection technology; key points
中圖分類號:K826.16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2095-2104(2012)07-0020-02
1、項目概況
1.1 項目概況:西寧市農村中小學雷電災害防御示范工程(西寧市13所中小學雷電防護裝置設計與施工)項目由中國氣象局批復下達,青海省雷電災害防御中心作為項目法人,負責項目的管理,青海安居防雷工程有限公司負責實施。
1.2 地理環境:項目在西寧市區內實施,西寧地區位于青藏高原東部,屬于低山環抱的拗陷盆地。盆地呈條帶狀近東西向展布,南北寬約3~6km,東西長約50km,海拔高程為2200-2600m,地形南高北低,地貌上屬湟水河南岸一級階地。
1.3 水文地質:西寧市區地下水穩定水位埋深于自然地面下4.5-8.4m,水位變化幅度±1.0m,含水層為卵石,地下水屬第四系砂礫石孔隙潛水,泥巖強風化層頂板為相對的隔水底板,地下水流向總趨勢由南西向北東逕流,最終排泄和補給湟水河。
①地下水的腐蝕性:a.地下水對砼結構具有中等腐蝕;b.地下水對鋼筋砼結構中鋼筋長期浸水時無腐蝕,干濕交替時具有中等腐蝕。
②地基土的腐蝕性:a.地基土對砼結構具微-弱腐蝕性,以弱腐蝕為主;b.地基土對鋼筋砼結構中的鋼筋具微腐蝕性;c.地基土對鋼結構具微腐蝕性。
1.4 氣象條件:西寧地區屬大陸性高原半干旱氣候,其特點為干燥、多風、蒸發量大于降水量、太陽幅射強、晝夜溫差大、冬寒夏爽。
根據氣象資料:年平均氣溫為6.2℃,年平均降水量為366.8mm,蒸發量為1683.1mm。西寧氣象站年平均雷暴日數40.3天,雷暴主要發生在4—10月,雷暴初日為5月3日,終日為10月5日,初終間日數為156.3天。最小相對濕度為0%。雷電的基本特點是夏季雷暴多、屬雷暴多發地區。
2、防雷現狀
西寧市農村中小學基本處于空曠地帶,人員集中,防雷保護顯得尤為重要,每年雷雨季節,學校的電子設備(如:監控系統、計算機設備、衛星通信設備、程控交換機等弱電設備)、燃氣鍋爐、金屬旗桿等都有不同程度的雷擊損壞。土質干燥,土壤電阻率約在210-65Ω·m之間。為保證校內人員和設備的安全,保證供電的可靠性以及電子設備的正常良好運行,必須要有良好的接地系統來保證,應采用熱鍍鋅角鋼和熱鍍鋅扁鋼增設人工輔助接地網,接地電阻值要求≤10Ω,各系統的交流地、直流地、保護地、防靜電地、防雷地均可接到新增設人工輔助地網上形成等電位連接系統。
調查表明:教學樓和辦公樓無直擊雷防護裝置的占91%,電源和信號系統無防雷電波侵入設施的占100%,中心機房無防雷擊電磁脈沖設施的占100%,燃氣鍋爐房無直擊雷防護裝置、電源系統無防雷電波侵入設施的占100%,金屬旗桿、足球門、籃球架、主席臺金屬罩棚無良好接地的占100%。
3、采取的主要防雷技術措施
3.1 建筑物的雷電防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GB 50057-94(2000年版)的第2.0.3條的規定,西寧市農村中小學校區內的建筑物屬于第三類防雷建筑物。需在建筑物天面設置避雷針或避雷帶(網格),以起到抑制強雷電的作用。
安裝位置:在教學樓或辦公樓的屋面上架設避雷帶,垂直方向通過引下線與接地體連接。
安裝材料:避雷帶采用¢12鍍鋅圓鋼;避雷帶支撐桿采用¢12鍍鋅圓鋼。
接地引下線及接地電阻要求:引下線優先利用建筑物立柱主鋼筋,引下線平均間距要求≤25m,否則宜利用40×4鍍鋅扁鋼或¢35㎜2銅纜。接地電阻要求≤10Ω。
遠程教育衛星接收天線需做避雷針加以保護,經計算,針高為4m,接地電阻≤4Ω。
燃氣鍋爐房的屋面應加裝避雷帶,接地電阻≤10Ω。
3.2 校內電子信息系統的雷電防護:根據《建筑物電子信息系統防雷技術規范》中第4.3.1條規定,西寧市農村中小學電子信息系統雷電防護等級為D級。
①供電線路防雷電過壓保護:雷擊事例表明,從供電線路入侵的雷電過電壓占雷擊事故的大部分,可直接損害計算機、電子設備及火災報警等控制系統,而變壓器、UPS等設施不能消除雷電過電壓,因此按IEC62305的原則,信息系統(計算機,通信和各類電子控制系統)的供電線路上應設置多級防雷保護措施(一般為三級、重要設備為四級配置),從而將過電壓降到設備能承受的水平。
另外,雷電流主要是由首次雷擊電流和后續雷擊電流所組成。因此,雷擊電磁脈沖防護必須考慮到如何抑制(或分流)首次雷擊電流和后續雷擊電流。在設計供電線路雷擊電磁脈沖防護方案(須采取多級防護措施)的同時,還必須考慮防護器件各級之間的能量配合及設備所能承受的SPD的殘壓。
電源防護示意圖
西寧市農村中小學供電系統采用三相五線制(TN-S),供電系統應采用二級的過電壓防護裝置,本方案設計防護措施如下:
第一級SPD安裝在學校低壓配電室市電輸入端;第二級SPD安裝在中心機房配電輸出端。
關鍵詞 雷電災害;特征;防護;思想;方法
中圖分類號TN9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1674-6708(2012)58-0099-02
雷電災害是聯合國公布的十大自然災害之一。據統計全球每年因雷擊災害造成的損失在10億美元以上,傷亡1萬多人。近年來,隨著電子計算機及其微電子儀器在各領域的廣泛應用,其抗雷電電磁脈沖的能力越來越弱,由此,雷電造成的災害也越來越重。
1 鶴壁市雷電災害特征
鶴壁市位于河南省北部太行山東麓和華北平原的過渡地帶,屬溫帶大陸性季風氣候,四季分明,光照充足,溫差較大。區內地貌類型主要由低山、丘陵崗阜及平原組成,地勢落差較大。年平均雷暴日數為28.8天,屬于多雷區。根據1998年~2006年近十年來鶴壁市雷災事故統計分析,鶴壁市境內雷暴發生全年都有,但絕大多數發生在3月份~9月份,占90%以上。由于雷擊具有很強的選擇性,山地、江河、湖泊及地下礦藏等地區以及高樓大廈最易遭受雷擊,因此,鶴壁市雷電災害具有顯著的地域分布特征。市區雷電災害發生率明顯高于縣區,縣區高于鄉鎮。城市的雷電災害主要表現為雷擊建筑物和損壞現代化設備,農村的雷電災害主要表現是危及人畜。
例如2004年3月31日,鶴壁市火電廠遭雷擊,內部通訊網絡及信息系統受雷電感應影響嚴重損壞,并且一部分發電設備遭到破壞,直接經濟損失達百余萬元;2006年8月28日,鶴壁市消防支隊遭雷擊,擊壞變壓器、計算機、交換機、UPS電源幾十臺,樓道聲控自熄開關全部損壞,電源及網絡系統全部癱瘓,此次雷災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十幾萬元,索性當時沒有火災報警,否則后果不堪設想。
國際電工委員會(IEC)提出建筑物防雷分為外部防雷保護系統和內部防雷保護系統兩部分,兩者缺一不可。經調查,這兩個受災單位僅有外部防雷保護措施,均無內部防雷保護措施。因此,一套完整的雷電防護系統在城市建筑物防雷中顯得尤為重要。
2 雷電防護基本思想
2.1 綜合性
綜合性即是全面性,全面考慮雷電的防護問題,應從直擊雷的防護、雷電感應的防護進行綜合考慮。直擊雷防護又要注意接閃系統、接地系統。雷電感應又要考慮電源系統、信號系統、等電位系統等。假如說防雷應注意5個方面,如果只注意了4個方面,他的安全系數并不是80%,其實際安全系數多說只有10%。這是因為雷電并不是專門襲擊你防護很好的地方,而恰恰相反,雷電常常襲擊你防護最弱,隱患最多的地方。
2.2 系統性
所說的系統性即雷電防護各方面之間都有著各種聯系,不應把各個方面的雷電防護截然分開,孤立看待。應把雷電防護作為一個系統工程來考慮。
2.3 科學性
即采用先進的科學理論和科學技術,而不要使用落后的廢止理論、技術及規范,以提高雷電的防護能力,提高安全系數。
2.4 實用性
實用性即是在保證科學、合理、安全的前提下,以盡量低的資金投入,達到降低被保護設備的雷擊損壞概率,從而提高設備的安全運行系數。
3 雷電防護基本方法
3.1 接閃
指控制雷擊點的范圍。為雷電提供泄流通道,從而在一定范圍把閃擊能量從這個通道引入大地的接閃裝置,其耐流耐壓能力和連續接閃效果直接關系到泄流的效果。
3.2 分流
指引下線對分流效果的影響。引下線的粗細和數量直接影響分流效果,引下線多,每根引下線通過的雷電流就小,其感應范圍就小。引下線相互之間的間距不應小于規范中的規定。
3.3 均壓
指使建筑物內形成一個等電位體。現代建筑物多采用鋼筋混凝土結構,其屋面、梁、板、柱及基礎內鋼筋的大部分都是自然而然的焊接或綁扎在一起的,其整體建筑框架形成法拉第籠。在均壓恒電位的同時,也可保證建筑物內不會產生反擊和危及人身安全的接觸電壓和跨步電壓。
3.4 屏蔽
屏蔽的主要目的是使建筑物內的通信設備、電子計算機等精密儀器以及自動控制系統免遭雷電電磁脈沖的危害。建筑物內的這些設施,在防雷裝置接閃或附近打雷時會受到電磁干擾的影響,有時在鄰近建筑物接閃時,也會受到從該處傳來的電磁波的影響。因此,我們應盡量利用鋼筋混凝土結構內的鋼筋,即建筑物內地板、頂板、墻面及梁柱內的鋼筋,使其構成一個六面體的網籠,從而實現屏蔽。
3.5 接地
接地是為了泄放雷電能量。在IEC等標準中均不提倡單獨接地,“共地”已成為當今接地的主流。現代建筑物當采用鋼筋混凝土結構時,符合規范條件的應利用基礎內鋼筋作為接地裝置。當達不到規范中規定的條件時,可用人工接地裝置,但應形成環形接地網。
3.6 布線
指如何布線才能獲得最好的綜合效果。現代化的建筑物都離不開照明、動力、電話、電視和計算機等設備的管線,在防雷設計中,必須考慮防雷系統與這些管線的關系。除考慮布線的部位和屏蔽外,還應在需要的線路上加上浪涌保護器。因此,筆者認為在設計室內各種管線時,必須與防雷系統統一考慮。
4 結論
上述防雷的基本指導思想和具體技術方法,是達成防雷核心技術措施的有效途徑。這六種技術方法都有其局限性,一般要結合使用才能起到隔離雷電能量的作用。因此,防雷裝置只有組合成完整的防雷系統,才能夠為保護對象提供其所需的防雷安全空間,才能確保防護對象的防雷安全。
參考文獻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立法目的] 為了加強氣象災害防御,避免、減輕氣象災害造成的損失,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氣象災害防御條例》《云南省氣象災害防御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條例適用于昆明市管轄區域內氣象災害的預防、監測、預報預警、應急處置等活動。
本條例所稱氣象災害,是指干旱、暴雨、寒潮、霜(冰)凍、雷電、大風、冰雹、大霧、暴雪、高溫等造成的災害。
第三條[政府職責]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氣象災害防御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健全氣象災害防御機制和工作機構,加強氣象災害防御體系建設,將氣象災害防御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并將氣象災害防御工作納入政府目標管理考核。
第四條[部門職責] 市、縣級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氣象災害的監測、預報、預警、氣候評價、人工影響天氣、雷電高發易發區域及易燃易爆行業雷電安全監管等氣象災害防御工作。會同相關部門組織開展氣象災害普查,編制氣象災害風險區劃,依法組織開展本地重大基礎設施建設、礦產資源開發、公共服務設施建設、旅游開發建設等項目規劃初期的氣候可行性論證,制定氣象災害防御對策和措施。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共同做好氣象災害的防御工作。
第五條[基層責任]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設立氣象工作站(服務站),村(居)民委員會和社區應當配備兼職氣象信息員,做好基層氣象災害防御宣傳教育、氣象設施保護、氣象災害預警信息接收和傳遞、氣象災害隱患排查整治等工作。
第六條[社會參與]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義務依法參加氣象災害防御活動。
鼓勵和支持社會公眾參加氣象災害防御志愿服務活動,使志愿者掌握必要的氣象災害應急救援技能。
鼓勵社會力量為氣象災害防御工作提供物質、資金捐贈。
第七條[氣象災害防御技術中心]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建氣象災害防御技術中心,承擔氣象災害與防護技術成果推廣應用、氣象災害調查鑒定、氣象災害風險區劃、氣象災害隱患整治督查、氣象災害風險評估等職責,為防雷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許提供技術服務,為防雷減災安全監管、市場監管和行政審批提供技術支撐。
第八條[專項氣象災害監測、預警]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氣象主管機構會同其他相關部門,在氣象災害易發區、農作物主產區加大氣象災害、預警設施建設密度,開展氣象災害監測、預警專項工作,為農林業生產、防汛抗旱、森林防火、農林業有害生物防治、交通安全、地質災害防治、旅游安全等提供專題氣象保障。
第九條[氣象災害防御探測設施建設保護]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并公布實施本地氣象災害防御規劃。對可能遭受氣象災害危害的建設工程及公共區域,應當督促建設單位配套建設氣象災害防御設施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接收播發終端。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毀、侵占或擅自移動、關停氣象災害防御設施、氣象探測設備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接收播發終端。
第十條[氣象探測資料共享]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氣象主管機構和其他相關部門,建立基于大數據平臺的氣象災害監測信息及數據共享機制,形成合力科學防御氣象災害。
實行氣象探測資料統一匯交制度,各級氣象臺站以及從事氣象探測的其他組織和個人,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匯交氣象探測資料。
第十一條[氣象災害預警預報傳播載體建設]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氣象災害防御需要,督促有關部門和企事業單位在人員密集場所和氣象災害易發、多發地點配置氣象預警終端。加強農村地區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傳遞機制和傳播渠道建設,利用氣象公共信息顯示屏、網絡、電視、微信、微博、手機短信等方式及時傳遞氣象災害預警信息。
第十二條[氣象公共信息進社區、住宅小區] 市、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會同氣象主管機構實施社區、住宅小區氣象預警終端建設,推進氣象公共安全社區、住宅小區創建工作。
第十三條[國家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系統平臺]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本地國家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系統平臺建設,并與同級政府應急指揮平臺和相關部門專項應當指揮平臺實現互聯互通,整合各相關部門資源,實現氣象災害、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社會安全等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的統一、集中、權威。市、縣級氣象主管機構承擔本級國家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系統平臺的日常運行維護工作。
第十四條[預警信息與傳播] 市、縣級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臺應當通過各級突發事件預警信息平臺等渠道,統一向本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和廣播、電視、報紙、網絡等媒體災害性天氣警報、氣象災害預警信號。
各有關部門及媒體有義務及時、準確、無償地向公眾傳播災害性天氣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并根據需要及時增播或插播,標明時間和氣象臺站的名稱。緊急情況下,電信運營企業應當按照本條例,通過短信方式無償向本地全網用戶發送災害性天氣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提醒社會公眾做好氣象災害防御準備。
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傳播災害性天氣警報、氣象災害預警信號時,不得擅自更改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臺的信息內容和結論,不得傳播虛假氣象信息,不得轉播非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臺的氣象信息。
第十五條[智慧氣象]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在智慧城市建設中推進智慧氣象專項建設,支持和鼓勵市、縣級氣象主管機構充分利用現代移動互聯網技術,開發建立集約共享、全媒體融合、按需推送的氣象災害防御信息平臺,建立基于互聯網氣象+重點行業和重點領域的智慧氣象災害防御信息服務模式,氣象災害預警信息接入城市網格化管理平臺,促進大數據、云計算等技術在氣象災害防御工作中的廣泛應用。
第十六條[氣象災害應急預案]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制定氣象災害應急預案,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后實施。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建氣象災害應急救援隊伍,定期組織開展氣象災害應急救援技術培訓和演練。
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結合實際制定專項氣象災害應急響應措施,并與本部門、本單位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相互銜接。
第十七條[干旱災害防御]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氣象主管機構開展重點農經作物主產區、林區、生態保護區、水資源開發利用保護區的旱情監測,加強人工增雨監測、指揮、作業等基礎設施建設,根據庫塘蓄水、農業抗旱、森林防火等需要,適時開展抗旱應急人工增雨和水庫蓄水常態化人工增雨工作。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水務、農業等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干旱災害特點和風險評估結論,因地制宜修建中小型蓄水、引水、提水和雨水集蓄利用等抗旱工程,儲備必要的抗旱物資,保障干旱期城鄉居民生活供水的水源貯備;合理調度水資源,推廣節約用水和抗旱耕種先進技術,引進耐旱品種,預防、減輕干旱災害。
第十八條[暴雨洪澇災害防御]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根據本地暴雨發生風險,開展河道、水庫、堤防等防洪設施建設,加固病險水庫,雨季期間定期疏通河道,做好地質災害易發區和堤防等重要險段巡查。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其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城市排水(澇)管網、排澇泵等建設,定期組織城市內河、內湖的清理。市、縣(區)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做好持續性強降水或突發強降水監測和預報預警,及時預警信號。
根據預警研判可能導致城市內澇、山洪災害、地質災害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即啟動暴雨應急預案,做好積水易澇區域整治、交通疏導、搶險救災等工作。情況緊急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以在一定區域內采取臨時交通管制、關閉公園和旅游景點、中止大型活動、停工停課等應急處置措施,并引導受影響人群就近疏散至應急避險場所。災害影響區域的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在報經上級人民政府同意后緊急轉移、疏散高危險區域內的人員。
第十九條[低溫冰凍災害防御] 霜凍、道路結冰等預警信號生效期間,供水、電力、供氣、通信、公路、鐵路、航空、地鐵、公安等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職能職責組織開展應對處置工作,重點做好山區道路、高速公路、機場、軌道交通的災害應急工作;農業、林業、園林綠化等有關部門應當指導農民及相關生產經營單位采取覆蓋、深灌水等防寒、除霜、防凍措施;水務部門、自來水公司應當加強城市供水管網維護搶修工作,供水設施的維護責任人應當加強對住宅小區供水管線、設施設備的檢查,落實供水設施的防凍保暖措施;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指導物業管理企業做好小區供水設施、太陽能等防凍防護工作。
第二十條[雷電災害防御] 新建、改建、擴建的建(構)筑物、場所或設施應當按照有關標準安裝雷電防護裝置,并經相關部門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許可后,主體工程方可投入使用:
(一)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竣工驗收,整合納入建筑工程施工圖審查、竣工驗收備案,由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監管。
(二)易燃易爆建設工程和場所,雷電易發區內的礦區、旅游景區(點)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單獨安裝雷電防護裝置的場所,以及雷電風險高且沒有防雷標準規范、需要進行特殊論證的大型項目,應當經市、縣級氣象主管機構進行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許可。
(三)公路、水路、鐵路、民航、水利、電力、通信等專業建設工程,應當經相應專業部門進行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許可。
第二十一條[雷電災害防御] 投入使用的雷電防護裝置應當每年至少檢測一次,其中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設施和場所的雷電防護裝置應當每半年至少檢測一次。被檢測單位應當將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報告及時報行業主管部門備案,行業主管部門應當督促被檢測單位對雷電防護裝置檢測中發現的防雷安全隱患進行限期整改。市、縣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對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機構的監督管理,并會同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對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報告備案情況、防雷安全隱患整改落實情況進行定期抽查和通報。
第二十二條[雷電災害防御] 從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的機構,應當按照《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管理辦法》規定,依法取得省級氣象主管機構頒發的資質證書。禁止無資質或者超出資質范圍從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活動。
第二十三條[雷電災害防御] 市、縣(區、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氣象主管機構建立健全本級雷電監測、預報預警系統,及時向社會雷電預警信息。雷電災害發生后,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和應急預案,及時開展搶險救災和雷電災害的調查、鑒定。遭受雷電災害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情況、配合調查和鑒定。
第二十四條[大風災害防御]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指導檢查水面船舶作業、交通運輸作業、高空作業等相關生產經營單位和個人,在大風災害多發的冬春季節和大風災害影響較為嚴重的區域采取避風避險措施;加強對大型戶外廣告牌的防風安全隱患排查,對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的予以加固或拆除。建筑工地的施工單位應當加強防風安全管理,加固臨時設施。
第二十五條[大霧災害防御] 氣象主管機構和有關部門、單位應當根據大霧風險區劃,在機場、港口、高速公路、交通要道等建設大霧的監沒設施,及時向公眾提供大霧災害的監測信息、預警信號。大霧預警信號生效期間,公安、交通、航空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在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機場高速路實施限速、封閉等安全管理措施,及時提醒各類交通參與者減緩車速、謹慎安全駕駛。
大霧橙色以上預警信號生效期間,學校、幼托機構應當停止戶外教學活動。其他有關單位應當減少或者不予安排戶外作業;必須進行戶外作業的,應當提供必要的防護裝備或者采取限時輪崗措施。
第二十六條[冰雹災害防御] 相關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氣象主管機構和有關部門、單位開展冰雹災害的調查和研究,在易受冰雹災害影響的烤煙等主要農經作物主產區科學布點建設人工防雹作業點,建立專業作業指揮平臺,配備必要的人員和人工防雹設備、設施,適時組織開展人工防雹作業。
第二十七條[暴雪災害防御] 交通運輸、通信、供電、供水等部門和單位,應當依據氣象主管機構降雪預報預警氣象信息,及時按照職能職責做好有關設施的巡查維護工作;農業、畜牧部門應當指導農戶和農業生產經營單位做好大型牲畜保暖工作。降雪天氣發生后,有關部門要及時啟動預案,組織做好交通疏導、積雪清除、防凍等工作。
第二十八條[高溫災害防御] 相關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嚴格執行國家、省防暑降溫措施有關規定,落實高溫作業、高溫天氣作業勞動者保護措施,做好供水和防暑醫藥供應的工作,加強對老、弱、病、幼人群的高溫防護指導。高溫預警信號生效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減少或者不予安排戶外作業;必須進行戶外作業的,應當提供必要的防護裝備,合理調整工作時間。
第二十九條[應急處置] 突發性氣象災害發生后,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氣象災害指揮部等專項應急指揮機構,啟動氣象災害應急處置協調機制,按照氣象災害應急預案規定的標準和程序,及時啟動氣象災害應急響應,有關部門和企事業單位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啟動應急處置措施。
氣象災害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后,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及時解除應急響應,有關部門和企事業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災情調查評估、災后救助、保險理賠等后期處置工作,盡快消除災害影響,恢復正常秩序。
第三十條[應急保障]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氣象災害應急救助政策,按照分級負責原則建立氣象災害應急救援資金投入機制,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災害求助成本、物價變動、居民生活水平等因素適時調整;應當分級建立氣象災害應急救援物資、裝備、設施的采購、儲備、調運、分發、使用制度,保障氣象災害應急救援實際需求。
氣象災害發生地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遭受氣象災害影響的企事業單位和公民,可以根據氣象災害應急救援需要或受災情況申請使用氣象災害應急救援資金、物資、裝備和設施。
第三十一條[氣象災害保險]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保險機構推進適合本行政區域氣象災害防御特點的氣象指數保險,支持單位和個人參加保險,分散災害風險。氣象主管機構應當依法據實、無償提供保險理賠所需的氣象災害證明材料。
第三十二條[氣象衍生災害防御協作]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氣象主管機構會同水務、國土資源、環境保護、農業、林業等有關部門聯合制作地質災害、病蟲害、森林火災、霧霾等氣象因素引發的衍生、次生災害預警信息,根據政府授權分級,完善氣象災害和氣象衍生、次生災害應急預案銜接,建立氣象次生及衍生災害的綜合防治體系。
第三十三條[氣象災害科普]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氣象科普場所及設施建設,向社會宣傳和普及氣象災害防御法律法規和防災減災科普知識,提高社會公眾防災減災意識和能力。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將氣象災害防御納入中小學科普宣傳和課外教育內容,培養和提高中小學生氣象災害防御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三十四條[防御部門失職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氣象主管機構和其他氣象災害防御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規定制定氣象災害應急預案,未及時開展氣象災害巡查、監控、消除氣象災害隱患點的,導致重大氣象災害未能有效防御的;
(二)未按要求提供監測、預報氣象災害所需的旱情、水情、災情等共享信息的;
(三)氣象災害應急預案啟動后,未將本部門應急措施及時報告本級氣象災害應急決策指揮機構的,或未執行響應流程后;
(四)收到災害性天氣警報或者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后,未按規定采取應急響應或者處置不當,導致重大損失的。
第三十五條[行政管理相對人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況嚴重的,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
(一)廣播、電視、政府網站等媒體及基礎電信運營單位,未按照要求及時、準確、無償播發或者刊載災害性天氣警報、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的;
(二)編造或傳播虛假災害性天氣警報、氣象災害預警信號,或傳播非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臺的災害性天氣警報、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的,造成損失或不良影響的;
(三)未經許可擅自向社會災害性天氣警報、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和氣象災害災情信息的;
(四)損毀、侵占或擅自移動、關停氣象災害防御設施、氣象探測設備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接收播發終端的。
第三十六條[雷電災害防護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或其他有關部門按照權限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出租、出借、掛靠、偽造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證,或租用、借用和利用掛靠、偽造的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證從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活動的;
(二)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機構弄虛作假出具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報告的;
(三)應當安裝雷電防護裝置而拒不安裝的;已有雷電防護裝置,拒絕進行檢測或者經檢測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
1.1 編制目的
防雷電是雨季三防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為切實加強防雷電自然災害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高效有序的救災運行機制,提高防災救災工作的整體水平,切實做到有備無患,迅速、準確、及時、高效地做好我部的防災、救災工作,最大限度地避免和減輕雷電災害造成的危害,促進我部穩定和諧的發展,特制定運輸部防雷電自然災害應急預案。
1.2 編制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國家安全生產事故災害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和文件有關規定,結合我部防雷電工作實際,制定本應急預案。
1.3 基本原則
(1)、統一指揮、分級負責,部門分工、協調一致。各部門落實責任,互相配合,形成應急合力,共同做好事故的應急工作。
(2)、與當地的氣象部門密切配合,隨時掌握最新的氣象信息,全面提高事故應急工作的現代化管理水平,做到及時發現、預警、響應和處置。
1.4 適用范圍
(1)、本預案所稱雷電災害,是一種自然災害,由于強積雨云引起的伴有雷電活動和陣性降水的局地風暴。在地面觀測中僅指伴有雷鳴和電閃的天氣現象。雷電災害的特點是規模大、危害嚴重。
(2)、本預案適用于發生在運輸部所屬區域內的雷電災害監測、預警、應急響應、救災等工作。
防雷電預案:
一、指導思想:本著“以人為本”,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原則,采取積極有效措施,加大宣傳教育力度,提高職工的安全意識和防范能力,確保我部職工平安。
二、防御要求與重點:凡遇特大雷電災害或重大雷電災害,我部救災應急預案啟動,確保我部職工生命和財產安全,在部轄廠區內重點防御。
三、成立組織機構:
成立防御雷電災害領導小組。在集團公司的領導下,按照“統一指揮,分工負責,專業處置”的原則,負責本部區域內防御雷電災害的領導工作,監督檢查防雷工作的情況,負責突發雷電災害的救援、傷亡救護、因雷電誘發火災和雷電災害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
組 長:.......
副組長:...
成 員:各單位行政主要負責人
職 責:
1、全面負責運輸部防雷電應急工作,開展防雷電知識的宣傳教育,提高單位應急意識和抵御雷擊災害的能力;
2、對運輸部防雷電災害應急預案組織演練;
3、一旦發生雷擊,全面負責本單位防雷電應急工作,指揮員工按預案確定的職責投入抗雷救災;
4、負責研究和制定本區防御雷電災害工作安排和雷電災害應急處置的具體措施和意見;
5、負責雷電災害的處置、救援、救護和事故善后處理工作;
6、負責雷電災害的應急保障和應對工作;
7、負責防雷安全聯合檢查,職能部門負責防雷工程質量監督、驗收工作;
8、負責制定防御雷電災害的工作規劃和計劃,做好防雷工作總結;
9、負責雷電災害搶救和救援隊伍的建設、管理工作;
10、負責集團公司應急指揮中心交辦的其他工作事項。
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部調度
職責:
1、負責領導小組部署的各項任務及上級氣象主管機構部署的防雷減災業務工作;
2、收集整理各類信息資料,分析研究,為領導決策提供依據;
3、確保信息渠道暢通,做好上情下達,下情上報;
4、隨時掌握系統的防雷電安全情況處置應急工作的進展情況,及時收集文字圖象相關資料,經領導小組審定后,向外通報事件的有關信息。
日常管理組:機電科辦公室 電話:
職責:
1、負責行政許可項目的實施工作(新、改、擴建建<構>筑物防雷圖紙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
2、負責新、改、擴建建(構)筑物的防雷檢測和跟蹤檢測工作;
3、負責制定建(構)筑物防雷裝置與設施的整改方案,實施監督管理工作;
4、負責組織建(構)筑物特種行業的防雷裝置和設施的常規檢測工作;
5、負責監督對避雷針、避雷器等防雷設施和接地裝置的檢測,不合格的要及時整改、更換;
6、負責對變電所、配電房的高壓電氣設備,包括變壓器、避雷器、斷路器及電容器等進行年度預防性試驗,檢查和試驗中發現的缺陷應及時消除;
7、負責雷電災害的鑒定、事件的誘發成因分析、災害總結、信息統計、上報工作;
8、負責防雷工作科普宣傳和預報、預測工作。負責防雷安全聯合檢查,職能部門負責防雷工程質量監督、驗收工作;
9、負責雷電災害搶救和救援隊伍的建設、管理工作;
10、負責應急指揮中心交辦的其他工作事項。
現場處置組
職責:及時調查收集事件的起因、現狀、發展趨勢等信息,并向領導小組報告;進行現場處置,采取必要措施,把損失降到最低,迅速控制事態蔓延;根據現場情況,組織人員對危及安全的隱患,做好妥善處理。
安全保衛組
職責:負責事故現場的維護管理警戒工作,阻止無關人員進入現場;需要采集證據的進行文字和圖像收集;疏散人員,疏通車輛,維護處置現場秩序;按上級批示,根據現場情況,與其它相關部門,采取應急措施,防止事態擴大。
后勤保障組
職責:
車輛調配,調集處置現場所需人員的調集和工具、設備、物資的供應,協助做好傷員的救護工作。
機動預備組
職責:
組長由救援領導小組依據情況臨時指定,機動預備組集合所預備人員待命,由救援領導小組辦公室統一調動,隨時準備提供援助。
四、救援程序
1、發生事故后,單位領導及工作人員應在第一時間趕到事故現場,按照制定的應急救援預案,立足自救或者實施援救。
(1)、當雷擊引起人員傷亡、火災、爆炸的,及時實施消防、醫療救護、人員疏散、努力保證人員安全;
(2)、立即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災情;
(3)、保護好現場和保證通信設備完好,內外、上下主要信息聯絡暢通。
2、雷電災害防御工作領導小組接到重、特大雷災事故報告后,立即向公司領導報告,并組織有關人員趕赴現場,成立事故處理現場指揮部,指揮部指揮長由部機電分管領導擔任,對搶險救災事故處理實行統一指揮。
3、參加搶險救援工作,在事故應急指揮部的統一指揮下實施救援,不得拖延、推諉,應當采取有效措施,減少事故損失,防止事故蔓延擴大。
(1)、立即組織營救受害人員,組織撤離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護危險區域內的其他人員,排除險情。
(2)、迅速控制危害源,并對危害源造成的危害進行檢驗、監測,測定事故的危害區和危害程度。
五、雷電災害事故報告
隨著全球氣候變暖,近年來。區域內極端天氣事件頻發,雷擊災害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富損失呈多發態勢。為切實加強全市防雷減災工作,依照規定認真做好建設項目的雷電災害風險評估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平安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氣象災害防御條例》省防雷減災管理方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就進一步加強全市防雷平安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視雷電災害風險評估工作
運用科學的原理方法,雷電災害風險評估是確保防雷安全的重要基礎性工作之一。對可能遭受雷電災害的概率及雷電災害發生后的嚴重水平進行分析計算,提出相應技術防范措施。因此,組織開展雷電災害風險評估工作是依法履行防雷減災管理職責的重要組成局部,也是防雷工程設計和施工最基本的科學依據。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雷電災害風險評估工作,各級氣象和平安監管部門應把開展雷電災害風險評估工作作為日常平安生產檢查的重要內容,科學有效地預防和遏制雷擊事故的發生。
二、全面做好雷電災害風險評估工作
涉及面廣、責任重大,雷擊風險評估作為社會公共平安保證的一項重要工作。各有關部門要依照職責分工,加強協調配合,共同做好相關工作。各級氣象主管機構要加強監督管理和指導,依法履行雷擊風險評估工作的組織管理職責。各級發展改革、規劃建設、平安監管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各自職責,協同氣象主管機構做好雷擊風險評估監督管理工作。承擔雷電災害風險評估工作的機構,必需根據委托單位的需要,客觀、科學、準確地提供評估結果。評估范圍內的業主單位、項目設計單位應主動配合雷電災害風險評估機構做好雷擊風險評估工作。
三、規范實施雷電災害風險評估工作
建設單位在項目可行性研究階段,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大型建設工程、重點工程、危險易燃易爆環境等建設項目。必需同步做好雷電風險評估工作,設計單位應當把雷電風險評估演講作為施工圖的設計依據,根據演講要求、防雷技術規范和規范進行防雷裝置設計,切實從源頭把好防雷安全關,以確保社會公共平安。
(一)本行政區域內應進行雷電災害風險評估的建設項目包括:
1鄉村橋梁、燃氣、軌道、供水、供熱等公共設施;
2輸電線路、變電站、發電廠等電力設施、電氣裝置;
3石油、化工、礦山等易燃易爆物資和劇毒物質生產車間與倉儲設施等爆炸危險環境;
4醫院、商場、學校、影劇院和體育館等人員集中的公共場所;
5鄉村火車站與鐵路樞紐的主體工程;
6重點建設項目及高層建筑(建筑高度≥50米的建(構)筑物)建筑面積5萬平方米及以上的住宅小區;
7高速公路的高架橋、Ⅱ類以上的機場;
8其他應當進行雷擊風險評估的重大建設工程。
并嚴格執行建設工程雷電災害風險評估技術規范等相關標準,承擔雷電災害風險評估工作的機構,必需依法取得相應資質證書。對評估結論負責。
(二)雷電災害風險評估工作的機構出具的評估演講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建設項目概況;
2基礎資料來源及其代表性、可靠性說明.還應當對探測儀器、探測方法和探測環境進行說明;
3評估所依據的規范、規范、規程和方法;
4建設項目所在區域的氣候背景分析;
極端雷電事件出現概率5雷擊風險性的評估.;
6預防或者減輕影響的對策和建議;
7評估結論和適用性說明;
8其他有關內容。
四、切實抓好防御雷電災害平安責任制落實
各級安委會成員單位、行業主管部門,各縣、區政府要加強對防御雷電災害工作的組織領導。要積極配合氣象主管機構督促各單位完善和落實防雷電災害平安措施,監督有關單位主動做好雷電災害風險評估工作,認真落實防雷設施平安檢測的有關規定,及時排查治理雷擊平安隱患。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氣象災害防御條例》、《防雷減災管理辦法》、《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規定》和《防雷工程專業資質管理辦法》,為有效預防和減輕雷電災害所造成的損失,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和維護公共安全,促進經濟社會和諧發展,結合我縣實際,現就進一步加強我縣雷電災害防御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提高認識,高度重視防雷減災工作。
我縣地處廣東四大雷暴活動中心,年平均雷暴日87天,最多可達111天,雷電活動十分頻繁。近年來,各類雷電災害事件呈逐年上升趨勢,雷電災害安全隱患日益突出,雷電災害防御工作形勢異常嚴峻。
各鎮、各單位要高度重視防雷減災工作,堅持以人為本,本著“安全第一、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原則,進一步增強對防雷減災工作的重要性認識和責任感意識,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將防雷減災工作納入日常工作的重要議事日程,積極建立健全防雷減災的各項措施,依法管理防雷減災活動,扎實推進我縣雷電災害防御工作。
二、完善監測網絡,加強雷電災害的監測預警工作。
加快雷電活動監測網絡建設,建立和完善雷電災害評估數據庫和預警預報服務業務系統。縣氣象主管機構要加強雷電災害活動規律、防御技術和防雷減災工作研究,積極開展雷電活動預報,并及時向公眾公布,切實提高我縣雷電災害預警和防雷減災服務能力。
三、做好雷擊風險評估。
堅持“依法管理、依法服務”的原則,嚴格按照《關于做好雷擊風險評估工作的通知》(龍府[2010]49號)的要求,縣氣象主管機構要切實做好對全縣的各大型建設項目、重點工程和火災危化環境、易燃易爆以及人員密集場所等建設項目開展科學、規范的雷擊風險評估,把工程項目的雷擊風險評估工作納入到初步設計和可行性論證的必備條件之一,將雷擊風險評估結論作為防雷設計審核、防雷工程施工、竣工驗收的基本依據。
四、嚴格防雷工程監督管理。
縣氣象主管機構要加強防雷工程專業資質和防雷產品的監督管理,各類建(構)筑物、場所和設施安裝的防雷裝置,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防雷設計規范和規定,并且必須由具有防雷工程專業設計與施工資質的單位進行設計、施工,禁止無資質或者超出資質許可范圍承擔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或者施工。
五、嚴格執行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竣工驗收、定期檢測及驗收備案制度。
(一)嚴格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對新建和改建或擴建的第一、二、三類防雷建(構)筑物必須按規定安裝防雷裝置,其防雷裝置的設計必須經縣氣象主管機構審核,防雷裝置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未經審核或審核不合格的,不得交付施工;未經驗收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縣氣象主管機構要強化對各重點項目、大型工程和各類化工廠、加油站、氣庫等危化、易燃易爆場所以及各大型商場超市、旅游景點、賓館酒店、醫院、學校等人員密集場所的防雷裝置的監督審核。
(二)嚴格防雷裝置的定期安全檢測。縣防雷安全主管部門要按照有關規定,嚴格開展建(構)筑物防雷裝置的檢測,對存在有安全隱患的防雷裝置,要責令限期整改并加強技術指導。
(三)嚴格執行防雷驗收備案制度。防雷驗收材料列入建筑物竣工驗收備案材料之一,未取得防雷合格證的,不得投入使用。住建、城監、安監、消防、人防、環保等有關部門應密切配合,杜絕防雷安全隱患。
六、建立雷電災情報告制度,強化雷電災害應急處置。
完善雷電災情報告制度,遭受雷電災害的單位和個人,應及時向縣氣象主管機構報告災情,并積極協助做好雷電災害調查與鑒定工作,嚴禁虛報或隱瞞不報,情節嚴重的要追究領導責任。
各單位要結合實際,制定完善雷電災害應急預案,提高雷電災害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能力。雷電災害發生后,要及時啟動應急預案,在第一時間內做到組織領導到位、技術指導到位、物資資金到位、救援人員到位,確保災情得到妥善處置。
縣氣象主管機構在接到災情報告后,要及時組織相關技術人員到現場進行災情調查,做好災情鑒定工作。
七、加強防雷減災科普宣傳,提高群眾安全防范意識。
各單位要積極通過廣播、電視、報紙、網絡等各類媒體,廣泛地開展防雷相關法律法規、防雷安全、防雷減災等科普知識的宣傳普及教育,提高全社會的防雷安全意識,切實增強社會公眾的自我防護和救助能力,有效減輕雷電災害損失。
八、加強聯動,強化防雷安全執法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