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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的風險賞析八篇

發布時間:2023-09-05 16:45:18

序言:寫作是分享個人見解和探索未知領域的橋梁,我們為您精選了8篇的民間借貸的風險樣本,期待這些樣本能夠為您提供豐富的參考和啟發,請盡情閱讀。

民間借貸的風險

第1篇

關鍵詞:民間借貸風險;表現;防范措施

中圖分類號:F830.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3)09-0-01

民間借貸是公民與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以及公民與其他相關組織之間的一種借貸行為,這種行為的產生只要雙方認可和相應的利率低于人民銀行相關規定的利率就行。近幾年來,我國受全球經濟金融行業發展的影響,民間資金的借貸關系發展的比較激烈,各種各樣的民間企業雨后春筍般的冒出來。但是,民間借貸相應的一些不合理的現象也不斷的呈現出來,存在一定程度上的風險。這種風險性的存在對于我國民間企業的發展和社會經濟的安全管理是非常的不利的。因此,只有加強對民間借貸的管理,采取相應的措施加以解決,才能夠穩定市場經濟,實現民間借貸的合理發展。

一、民間借貸風險的成因

當前我國經濟的發展屬于高數發展的時期,各種金融行為和金融方式并存。民間借貸也在這種狀況下產生并發展起來,但是在發展的過程中出現了一些很不正常及不合理的現象,存在一定的風險,究其成因主要有以下幾點。

首先,正規的金融行業無法完全滿足社會的需求,民間借貸因此得以產生和不斷地發展。在我國經濟發展的形式主體當中,存在著相當一部分的民營中小企業和個體工商戶,這些經濟形式對資金的需求具有短期性的特點。而正規的金融行業在國家體制和相關機制的雙重限制下,不能夠有效地滿足這些經濟形式的資金需求。但是,相應的民間借貸就能夠有效地滿足民營中小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的資金需求,彌補了正規金融服務行業的不足[1]。

再次,民間借貸的成長和發展,在很大的程度上得益于民營企業經營所面臨的壓力。在當前的形勢下,我國的民營企業面臨著內外的雙重困境,全球經濟形式的影響以及國家相關政策的調整都對其產生了嚴重的影響。特別是國內勞動力成本的增加、原料資金成本的提高以及稅收負擔過重等因素的影響,我國的中小民營企業面臨著巨大的困境,出現了一些不正常、不合理的借貸行為。比如,有些企業為了緩解資金的壓力,盲目的進行資金的借貸,又直接的造成了民間借貸的風險。

二、民間借貸風險的表現

民間借貸中,由于不正當的借貸方式以及一些盲目的借貸行為給我國的民間借貸帶來了非常嚴重的影響。因此,對于民間借貸中所存在的一些隱患是不容忽視的,其主要表現在以下幾點。

首先,國家宏觀調控對于民間借貸的監管存在一定的難度,實現有效的監管非常的難。這種情況的發生主要體現在:民間資金借貸的流動性比較大,國家相關統計局根本無法完全的掌握資金借貸的相關情況,造成相關數據統計的失真;民間借貸在國家資金借貸占了一定的比較,但由于其自身的隱蔽性,國家根本無法知道資金借貸的規模及其總量;經營不善的企業進行民間資金的借貸會造成有關項目的重復建設,造成資源的浪費。

其次,民間借貸行為對金融秩序和社會的穩定造成一定的影響,不利于國家的發展。穩定的金融秩序對于一個國家的發展是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的,但是民間借貸行為的產生從開始到發展再到不斷的完善,都是一種自行發展的過程,國家給以監管的力度非常的小,因此給金融行業的秩序造成了不可磨滅的負面影響。同時,民間借貸行為沒有相應的科學的指導,存在著一定程度上的盲目性,相應糾紛的產生就在所難免了,因而對社會的穩定也就造成了影響[2]。

三、民間借貸風險的防范措施

在針對目前我國民間借貸出現的一些不合理的現象與問題,只有采取相應的措施加以防范,才能夠促進民間借貸的健康發展。進行民間借貸風險的防范,主要的措施有以下三方面。

首先,國家應當建立有關民間借貸相應的法律法規,保證民間借貸有法可依。當前的環境下,我國的民間借貸一直處在法制體系之外,沒有得到合理的保護和規范。現行的相關金融法律法規主要是針對正規金融行業的,對于民間借貸的規范沒有起到一定的作用。因此,相關政府和部門應當不斷的建立和完善相應的法律法規,并且加快信用體系的建設,以確保民間信貸的合理發展。

其次,發展多種方式的資金投放渠道,完善民間資金的借貸環境。民間中小企業的發展,是我國經濟體制的一部分,其投融資環境的完善對于我國經濟的發展具有在重要的意義,因此,應當改善民間中小企業的投融資環境,并不斷的發展多種方式的資金投放渠道。

再次,相關政府部門、機構,應當加強對民間借貸行為的監管。民間借貸是一種“草根金融”,在發展的過程中存在著很多不合理的現象和問題,相關的地方政府和部門只有進行對民間借貸的有效監管,并加強監管的力度,才能夠促進民間中小企業的發展[3]。

四、結語

民間借貸是我國正規金融行業一個非常有效的補充方式,對于國家經濟的發展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在民間借貸的發展中,應當采取不同方面的措施予以完善,并不斷的發現問題、解決問題,從而促進我國經濟的發展,特別是民間中小企業的發展以及社會的穩定。但是,我國還應當不斷地進行金融體制的創新,不斷地完善金融服務體系。

參考文獻:

[1]韓貴圓,李海洋,任云平,梁曉軍.淺析民間借貸中的風險防范.中國集體經濟,2008(12).

第2篇

民間借貸高利率的主要因素在于缺乏規范的投融資渠道,長期以來,資金供給者和資金需求者雙方的信息不對稱而產生的高利率與高風險是不可避免的。這種信息失衡的投融資渠道將使得企業的融資成本過高,加大公眾的通貨膨脹預期,不利于經濟的穩定發展。民間借貸是一把雙刃劍,筆者認為,政府應采取措完善民間資金的投融資渠道,從而緩解我國民間借貸高利率的不利影響。具體措施如下:第一,降低金融市場的準入門檻。政府應積極引導那些符合法律規定的私人錢莊等民間借貸組織,使它們轉為正規的民間借貸中介機構。第二,降低民間借貸的行業壁壘,對資金的流動進行引導。2010年5月7日,國務院了“關于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進一步拓寬了民間借貸的范圍,這一意見被稱為2005年的“非公經濟36條”的連續。但到目前為止,“新36條”具體到地區時出現了困難,在一些重要行業(如金融、鐵路、能源)的落實進度也較為緩慢。政府應積極推進“新36條”,促進民間借貸資金進入壟斷行業,為民間資金創造一個良好的投資環境。

(二) 解決中小企業信用擔保信息不對稱的對策

以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的理論研究成果為基礎,結合當前我國擔保業的實際發展情況,提出減少逆向選擇的建議如下:(1)制定靈活并且完善的反擔保制度。根據反擔保制度,當債務人違約時,擔保機構有權利將債務人財產的相關權利歸為己有,從而抑制了債務人的逆向選擇行為和逆向選擇帶來的不良影響。(2)完善信息網絡系統,形成良好的風險別和分析評估系統,提高擔保機構的風險識別能力,使得擔保機構能夠從眾多高風險的投資項目中選擇出好的投資項目。(3)擔保機構應該根據擔保申請人的信用等級和投資項目的風險等級確定費率,擔保申請人的信用等級越高,投資項目的風險等級越低,費率越低;反之,信用等級越低,風險等級越高,費率越高,以此降低擔保機構承擔的風險。

(三)引導民間借貸業務向正規金融業務發展

1. 進一步完善小額貸款公司和村鎮銀行的制度建設

近年來,國家逐步放開對民間借貸的限制,使其“陽光化”,最典型的是小額貸款公司的試點工作。以臺州市為例,截至 2009 年 12 月底,浙江地區溫州市已有 15 家小額貸款公司開業,注冊資金17. 5 億元。其貸款對象基本上是自籌資金不足、在銀行難以獲得貸款或臨時資金周轉困難的企業或個人。溫州市的小額貸款公司2009年12 月末貸款余額占資本凈額與融入資金總額的96. 83% ,因此,進一步規范民間借貸市場,完善相關制度,將有助于增強其對中小企業與“三農”發展的支持力度。

2.將自發設立且運作良好的農村合作金融組織納入正規金融范疇

民間借貸機構只有向有關管理部門申請注冊登記,并且登記成功之后才能進入信貸市場從事有關的信貸業務,而且其合法權益會受到法律保護;未通過注冊登記的民間借貸主體,一旦進行信貸活動則視為違法行為。民間借貸機構申請注冊登記需要滿足以下條件:財務信息透明,接受利率限制,誠實交易,接受政府和監管機構的約束和監督,保證承擔無限責任。為了維護借款人必須處理與私營金融機構通過合法權益登記,規定由法律行為共同承擔與其貸款人的約束,以避免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問題,促進民間借貸活動朝著更加規范的道路前進。這些機構為促進地方經濟發展的行之有效起到了一定的作用。然而,他們仍然民間借貸領域。這些組織管理非法吸收存款,在操作一定面積的限制的情況下,應避免過度的行政干預,鼓勵其規范發展。在監管方面,適合采用非審慎性監管方式,對經營場所和設備等在保證業務正常運轉的前提下不要給予過高要求,而把監管重點放在保證其為當地居民和農村企業提供金融服務上。

3. 規范民間借貸機構,引導其分層次、有步驟地進入正規金融服務體系

一是鼓勵規模較大、管理較規范的民間借貸機構逐步改制成正規金融機構,改制方向為村鎮銀行和社區銀行。二是對不愿改制成正規金融機構的民間借貸機構,鼓勵其向小額信貸組織和民間借貸中介機構發展。可根據《民間金融機構組成法》進行規范化管理,采取報備的辦法在監管機構備案,對開展業務情況要接受監管機構的指導和管理,對從業資格認定、注冊資本金限額、市場準入和退出、內控制度、業務范圍和種類、法律責任、區域規模限制等方面進行明確規定,防范經營風險。三是對實力較弱、管理水平較低的民間借貸機構要求其重組或取締。四是取締“資金捐客”,禁止個人從事資金中介業務。

(四)銀監部門對借貸大戶采取監控措施,并加強輿情監測

司法部門一方面嚴厲打擊高利放貸行為,管控個別放貸人試圖暴力收貸、討債、逼債的行為;另一方面對民間融資大戶即大額借款人實行重點監控,并加大正面宣傳和引導,平抑民間借貸雙方的恐慌心理,防范脅迫催收和蓄意逃債行為。溫州市龍灣區等重點地區對掌握的民間融資大戶實行在當地公安機關登記備案、“監視居住”及限制出行、外出提前報告等制度和措施。維穩辦等部門密切關注重點人群,對發生的過激行為及時采取制止措施。新聞宣傳等主管部門密切關注及謹慎對待新聞媒體報道和社會輿論,盡可能避免出現不實及夸大其詞的宣傳,防止出現可能引起民間借貸參與者負面反應或激化參與者情緒的信息和言論,防止引發潛在的風險。

(五)盡快出臺有關民間借貸的行政法規,完善有關規范集資行為的部門規章

在法規的規范約束和引導下,促使互信互利、自主自愿、風險自擔的民間借貸行為逐步走向陽光化,防范欺詐,減小風險以及對社會經濟秩序可能造成的沖擊。并重新審定現有法規條文的適用性和合理性,包括民間借貸利率法定上限、放貸人權益保護、借款人責任追究等。隨著形勢的變化,要提高部門規章提升行為,封鎖的法律,法規存在漏洞,全面規范各種形式的集資行為,預防的名義一些不法分子通過各種非法集資的方式融合資本,也為有關集資的具體行為和違法司法鑒定明確的法律依據。建立區域跨部門的防御治理網絡,與全國性的聯合行動部門要嚴格控制和嚴厲的懲罰手段不斷變化翻新的非法集資和高利放貸等行為,始終保持對趨勢的壓力。同時加大投融資知識宣傳、風險教育和普法力度,提高全社會投融資人規避風險及守法意識,防止給不法行為留下藏身滋生的空間。

第3篇

(一)實踐上的優勢

從實踐上角看,法律和政策對民間借貸社會風險防控的優勢,主要體現在實施過程中對民間借貸關系起到穩定、規范、引導等作用。

法律的防控優勢體現在國家通過法律手段確定民間借貸的基本原則、行為軌道、在民間借貸交易過程中以及民間借貸風波出現時對借貸行為的規范、控制,從而防控其社會風險。如在民間借貸的基本原則方面,《合同法》中有民間借貸利息、利息支付方式、借錢期限等規定,這些規定從源頭上把控民間借貸的正常運行, 有利于防控民間借貸的風險;同時,法律規范使民間借貸案件通過司法途徑得到合法解決,準確、快速地化解民間借貸糾紛,有效地防控了民間借貸的風險。

政策的防控優勢方面主要體現在, 國家政權機關能以權威形式的標準化規定在一定時期內對民間借貸社會風險采取一系列步驟和具體措施,規避風險,實現民間借貸的穩定和發展。金改以來,為了防控民間借貸潛在的金融風險和社會風險,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如在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的健康發展方面, 利用價格杠桿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 制定和完善了一些具體領域的投資政策,鼓勵民間資本進入電信行業,參與國有企業改制重組等。這些明確、具體的政策對防控民間借貸風險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二)理論上的優勢

在民間借貸社會風險防控中, 法律和政策的理論優勢主要體現在它們所具有的強制力、民眾對權威的服從和信任等方面。

階級統治論是用國家權力對全社會進行強力支配與控制的主張。法律和政策是國家統治的兩個工具,其擁有的合法性、正當性可使政治共同體中的人們服從權威統治,因而其統治過程具有權威性、強制性、引導性以及使民眾服從的遵從性。

國家權力理論說明了國家制定的法律和政策對現實生活的重要效用。社會的穩定和發展需要運用國家權力來維護。社會運行有其自身的規律性,但也有自發性。當社會出現紊亂、危機、沖突時,國家權力作為維護社會穩定主要力量的優勢就會表現出來。

社會控制論主要是指國家機構利用法律和政策對社會行為實施約束、管制。這種控制可以協調民間借貸主體之間的關系,修正運行軌道,控制運行方向和運行速率等,因而可促進民間借貸關系良性運行和協調發展。

二、法律和政策防控民間借貸社會風險的局限

(一)實踐上的局限

從實踐的視角看, 法律和政策對民間借貸社會風險防控的局限主要體現其實施過程中對民間借貸的穩定和發展沒有起到很好的規范、引導作用,限制了民間借貸的發展,甚至可能催化民間借貸風險的形成。

法律的防控局限主要是國家制定的民間借貸法律不完善, 在民間借貸交易過程中無法周全地防控民間借貸社會風險。如,民間借貸法律的界定和標準不明確,合法與非法、罪與非罪的標準不清晰,導致立法、行政、司法實踐混亂。合法的民間借貸和非法的集資詐騙活動交織增大了民間借貸案件的處理難度,不利于高效、準確地做出司法判決等。政策的防控局限主要體現在國家在制定民間借貸相關政策和措施時, 限制多于引導, 因而不利于民間借貸的發展。如民間資本進入金融領域面臨行政審批的阻礙,對內開放的渠道還不夠暢通;民間資本設立商業銀行,注冊資本的準入條件比較苛刻等。這些限制不利于民間借貸關系的調整。

(二)理論上的缺陷

從理論上講,所有的法律和政策都有局限性,因為:(1)這些理論過于強調國家的權威性、國家權力的強制性以及民眾的服從性,忽略了法律和政策的社會適應性,忽略了民間社會的自主性、主動性,不利于社會秩序的穩定和發展。(2)法律和政策具體實施過程中在理論上也存在非周延性、滯后性、模糊性等缺陷。法律和政策調整范圍的非周延是指法律和政策調整社會關系的有限性,體現在:1)法律政策側重調整民間借貸參與主體的行為而忽視調整其主觀思想。2)法律、政策的調整僅僅是對那些對于民間借貸社會風險產生、擴大等有重大影響的行為。3)法律和政策具有滯后性。因為法律和政策為了維護其權威性,不可能迅速變化。如我國至今尚無一部專門針對民間借貸的法律。4)法律和政策的模糊性是指由于法律和政策相互沖突, 或制定時不明確、有爭議、不協調所致。如有關非法吸儲、集資詐騙、非法集資等罪行之間缺乏明確的法律界定, 對民間借貸很容易產生誤導。

三、防控民間借貸社會風險的新路徑探討

(一)新路徑的理論構建

社會處于不斷的變化發展中,民間借貸也因為不斷發展變化而呈現了不同的局面,法律和政策在防控民間借貸社會風險的過程中有其優勢,但也有其局,因此必須依據新的理論尋找新的防控路徑與策略。新的理論依據主要是:國家與社會的關系理論、社會互構論、社會共生論、市民社會理論等。

國家與社會的關系理論。國家與社會關系的理論主要是討論國家與社會之間的相互合作、補充與相互制約的關系,強調國家與社會之間存在聯系和相互作用。埃文斯提出國家與社會、公與私之間并沒有明確的分界,公民參與可以加強國家力量, 國家制度可以建立一個促進公民參與的環境, 通過一定的制度安排將國家嵌入社會或者讓公眾參與公共服務,實現國家與社會共治。鄧正來指出,市民社會與國家的良性互動關系更是一種目的性狀態,從而他們的研究多趨向于對此一狀態的構造以及如何達致這一狀態的道路設計。民間借貸社會風險防控機制的建構可運用國家與社會關系的理論, 探尋國家與社會合作的動態過程與最佳態勢。從這個意義上說,通過國家與社會關系理論的探討,使兩者密切合作,實現民間借貸社會風險防控的最佳狀態。

社會互構論。鄭杭生提出和論證了社會互構論的觀點,他認為,通過推進協議型社會利益結構模式的發展,培育具有協議能力的群體性社會利益主體,形成以社會化為主體的制度創新,可以改善國家治理的現狀,以及國家的一項新型職能在社會利益協議過程中, 協調和促進社會多元主體的多邊關系的發展。這些理論觀點從各個角度研究了國家和社會的互構,這對政策和法律與民間社會的互構新路徑提供了一些有益的思路, 對防控民間借貸社會風險有重要的參考價值。

社會共生論。社會共生論由胡守鈞提出,社會共生論以人人平等為前提人之間有不同利益, 團體之間有不同利益,階級之間有不同利益,當然有沖突有競爭,但是沖突和競爭并不是要消滅對方,而是以共生為前提。該理論認為,法律是共生的度;社會發展是共生關系的改善;社會發展是共生與競爭的。社會共生論為處理個人、社會、政府、國家之間的關系及它們的互構與整合提供了有益的思路和借鑒, 同時也為在民間借貸社會風險的防控中處理國家與社會的關系時,提供了一個新的研究視角。

概括來說,通過對國家與社會的關系理論、社會互構論以及社會共生論等這些理論的整合、系統化,可為尋求民間借貸社會風險防控新路徑提供理論依據, 開闊民間借貸社會風險防控的視野, 有利于形成防控民間借貸社會風險的新構架。

(二)新路徑的防控機制探尋

根據上述理論分析,我們認為,新路徑的構架應是法律-政策、市場、民間社會三者之間的整合、融合。其內容是:以政策、法律為引領,以鄉規民約、風俗習慣為輔助,以國家機構的管理和控制為主導, 以民間社會的自我管理和調控為輔助,以法律制度的良好遵守為原則,以市場機制的調節作用為杠桿,以政府部門的宏觀調控為依托,以社會主體間的和諧共處為目標,形成政府、法律、市場、社會多中心的模式,實現多方主體協調聯動、多個部門協同配合、多種依據并行不悖、諸多方式綜合使用,事先有完善有效的風險預測、預警、預報機制,事中有快速靈活的響應、決策、處置機制,事后有以人為本的善后恢復重建機制。

第4篇

【關鍵詞】民俗風俗;現代建筑藝術設計;穩定性;民族性;文化性

1 中華建筑具有豐富多彩的文化背景

不同時代不同地區的建筑具有不同的特點,建筑是表現人們精神文化的主要產物。隨著時代的發展,建筑藝術表現的風格也不斷的發展,建筑藝術可以體現出某個時期一個國家、地區、民族的社會發展水平,建筑藝術也可以說是人類社會生活水平、模式、情趣的寫真照,建筑能綜合的反映出當時社會的藝術特色、設計水平以及技術的發展情況[1]。我國是一個多民族的國家,每個民族的發展都為中國文化填充了別樣的色彩,歷史悠久的文化傳承有壯族的陶瓷文化、苗族的圖騰文化、四川的山區文化等,每個地區的文化都能體現出我國各民族通過自身的努力和智慧打造屬于自己地區的文化特質。

2 民族的民俗風俗習慣的表現形式

我國是一個多民族的大國,在各民族乃至各地區之間的民族風俗都有著很大的差別,在自然條件和社會因素的影響下,各民族之間的民族特點有著鮮明的對比,但是,眾多不同的民族特點又有著共同的民族形式,如,民俗風俗的穩定性、民族性、敏感性、地域性、社會性、群眾性、文化性、歷史性等[2]。

2.1 穩定性

民俗風俗是一個民族的習慣,同時也是民族歷史留下來的文化產物,很難改變這種習慣,而且民俗風俗具有一定的歷史根源、社會根源以及自然根源,文化的源遠流長是很難被磨滅的。因此,只要民族以及形成民俗風俗習慣的歷史根源、社會根源以及自然根源繼續存在,那么各民族的民俗風俗習慣也會在這個社會中存在。而且,一旦民俗風俗形成,就會跟隨著歷史的根源繼續流行下去,民俗風俗的形成是建立在民族共同情感的基礎上,社會在發展,時代在變遷,但是,人們的這種民俗風俗的習慣卻是一成不變的,已經深深的定格到民族群眾的心理,具有一定的穩定性。

2.2 民族性

民俗風俗的形式,是對該民族的生活生產方式的一種刻畫形式,同時也體現出民族的信仰,反映出民族的群眾心理素質、感情境界,是民族發展歷史以及文化的一種傳統理念,充分體現出各民族的不同民族性質[3]。

2.3 敏感性

各民族的民俗風俗習慣的表現方式也各有差別,有的表現在生活上,有的表現在政治上,也有的表現在社會上等,民俗風俗習慣的表現方式也是一個民族較為敏感的方向,因此,要學會尊重各民族的民俗風俗的習慣。

2.4 地域性

我國地域遼闊,地域之間的地理變化有著很大的差異,同時,我國還是一個多民族的國家,在這個地理變化較大的自然環境下,各民族間居住地區的氣候、地理條件、自然條件以及經濟情況都是有著很大的差異,而且,也有很多民族雖然同屬于一個民族,但是由于地域環境的差異,其民俗風俗也存在著很大的差異,就比如我國最大的民族“漢族”,漢族生活的地區較多,而且每個地區的地理條件和經濟狀況也各有差別。因此,民族的民俗風俗根據地域性形成的差別主要分為不同民族之間的民俗風俗差異和同一民族不同地區的民族風俗差異。

2.5 社會性和群眾性

民族的民俗風俗是民族群眾的共同感情,同時也是代代相傳的一種習慣,已經深入到民族群眾的日常生活、工作中,以及各個行業的生產和社會生活中的每一個角落,已經滲入民族群眾的心理。因此,民俗風俗具有共同的社會性和群眾性。

2.6 文化性

民俗風俗是民族文化的一種表現形式,體現出民族文化的道德價值觀,并且是經過該民族很長時間積累下的精神財富,民俗風俗深入到民族的各個行業,如餐飲、教學、建筑、婚禮、節日、服裝等,尤其是建筑藝術設計上表現的更為突出。

2.7 歷史性

民俗風俗是歷史文化的一種表現,從很多方面都能反映出民族的歷史傳統觀念以及文化,尤其是在很多民族的節日是古代傳承下來的。如,傣族的潑水節、彝族的火把節、回族的開齋節、苗族的龍船節等。

3 民俗風俗與建筑藝術設計的結合

各民族的民俗風俗不是不勞而獲的,是經過各民族人民在生活中用勞動獲得的成果,形成的民俗風俗在傳統文化中具有深刻的涵義,因此,民族的民俗風俗的傳承對中國傳統文化的傳承有著重要的作用,我國要為中華傳統文化的傳承做出努力,保留住正在淡化的優秀的民俗風俗,將它們繼續傳承下去。各個民族乃至各個地區之間的民俗風俗習慣是反映出各個人群的生活、愛好、飲食等習慣。在歷史的長河中,可以看到有很多的建筑設計以及一些其他方向的優秀傳統設計和相關的歷史文化都反映出當地民族的風土人情,同時還對創造適用地區性可持續發展的策略以及維持大自然的生態平衡等做出了很大的貢獻,另外,民俗風俗對民族的凝聚力和社會的發展也起到了重大的作用,能促進社會的穩定發展以及和諧發展,這是民族的一種習慣,也是中華傳統文化的寶貴財富。

民族風俗不僅是一種民族文化、民族凝聚力、民族發展的表現,還能將這種民俗風俗應用到實際的設計中,充分體現出民族文化和民族藝術的品味,而且通過實用功能還能將民族文化用自己的表述形象流傳下去,尤其是在建筑藝術設計上表現的更為突出。將民俗風俗與建筑藝術設計有機的結合,可以在建筑藝術設計中充分體現出民族風俗的特點,充分反映出當地民族文化的特點,雖然我國經濟在不斷的發展,建筑藝術設計也不斷在提高,但是,不管社會如何的發展,建筑設計提高到什么程度,在任何地區的建筑設計都要體現出當地文化,要求建筑藝術設計必須本土化的特征,這是當今社會建筑發展的必然趨勢。

民俗風俗傳承具有人性化的特征,各民族的民俗風俗造就了中華民族文化,將中華民族傳統文化傳承下去是一種責任,也是一種發揚中華傳統文化的一種表現。對于現代的建筑藝術設計者來說,既繼承了中華傳統文化的特征,又需要用自己的建筑藝術設計將民俗風俗文化繼續傳承下去,并且要不斷的發揚優秀的民俗風俗,在文化傳承的過程中,將具有民俗風俗內涵的建筑藝術作品呈現出來,有助于建筑設計工作的良好進行和建筑設計行業的良好發展。

4 民俗風俗與現代建筑藝術設計結合的意義

作為世界三大建筑藝術體系之一的中國傳統建筑藝術為中華民族建造了一座又一座優秀的具有民俗風俗文化內涵的建筑。建筑不僅僅是藝術的表現形式,從生活上講建筑是生活實用的一種物質價值,是與人們的生活有著緊密的聯系。中國傳統建筑藝術用它藝術造型、藝術裝飾以及獨特的建筑結構體系等充分的反映出中華傳統文化的內涵,中華傳統文化是由各民族的民俗風俗搭建而成,而將各民族的民俗風俗結合到建筑藝術設計中,實現民族風俗的傳承之外,還對現代建筑藝術設計進行創新。

結論:

建筑設計實際上是一門藝術工程,除了需要在設計中滿足建筑的使用要求外,還需要滿足建筑的藝術要求。而在建筑設計中,通過將民俗風俗與建筑設計進行良好的結合,使建筑設計能夠融入到當地的文化中,有助于實現建筑與當地文化的良好融合,也有助于建筑的良好使用,有助于促進建筑設計工作的順利開展。

參考文獻:

[1] 張得亞,方擁班,張一兵.東西民俗文化差異對建筑的影響[J]. 中外建筑. 2009(05).

第5篇

關鍵詞:民間借貸 法律風險防范

民間借貸是民間金融市場上最重要的金融行為,民間借貸法律風險對民間借貸市場的健康、持續發展具有不可替代的影響力。所以,采取適當、全面的法律、政策等手段對民間借貸法律風險進行預警和控制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民間借貸法律風險的定義

民間借貸的法律風險是指民間借貸的參與者基于相關法律和監管規定的因素、以及自身行為的實施變化,對借貸目的的實現所產生的消極影響。從民間借貸的角度來看,這種風險發生在兩個層面:一是從事民間借貸的主體基于法律、環境變化的因素可能產生的風險(即外部風險);二是基于民間借貸主體自身的行為而產生的風險(即內部風險)。目前導致區域性民間借貸危機的誘因中,上述兩種情形都存在。

二、民間借貸法律風險的基本特征

(一)借貸約定、協議、合同無法得到法律應有的保護

對于民間借貸行為參與者而言,放貸資產的安全性是其首要考慮的因素,簽訂合同的目的就是使借款的風險降低到最小。然而,國家對于民間借貸行為的不充分認可使得許多管理辦法處于一種半遮半掩的狀態。在效力層次較高的法律法規中,難以尋覓自然人和法人之間的借貸行為規范,這無疑增加了民間借貸行為參與人的經營風險(即便是在簽訂了合同的前提下)。由于這種行為本身在法律上的確定性存在問題,使得法律救濟的效力大打折扣。

(二)借貸方面法律滯后導致已有的金融行為得不到法律確認

我國現行法律只允許少數的企業法人進行放貸行為,對于一般意義上的企業法人之間是不允許互相借貸的。只允許個人借貸禁止企業間相互借貸,這種作法已不適應經濟發展的實際需要。就目前我國的民間借貸情況來看,絕大部分借貸資金均投入到擴大再生產的生產性消費,故借貸資金往往數額巨大,遠非個人可以承受。另外,企業資金需求往往具有需求頻繁、時間緊迫且歸還迅速的特征。因此,企業之間的互為借貸、互為擔保就成為民營企業的一大融資方式。這種企業之間的集體性借貸,并沒有損害企業和社會的利益。各行業經營一般有旺季淡季之差,處于市場淡季的企業在不影響自己生產的情況下,將積累下的閑散資金外借于處于生產旺季的企業以解決其資金不足的問題,在完成生產后可以利用所得利潤歸還。對企業間借貸進行禁止,一定程度上導致各種“變相”的民間借貸層出不窮,為民間借貸的法律監管人為增加了障礙,更加不利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的和諧。

(三)經濟性犯罪給借貸資產的安全性帶來威脅

資本的投機性、逐利性、盲目性使得在高利貸市場中,民間借貸逐漸異化,往往演變為非法集資類刑事犯罪。其通常的做法是通過欺詐手段編造企業的經營狀況、美化企業的資信等級、虛構收入狀況等信息,再以高息誘餌來誘惑投資者。由于雙方信息不對稱,投資者往往無法詳查集資企業的資信情況和實際經營狀況,容易盲目追逐高息而遭受經濟損失。非法集資與民間借貸的區分界限至今沒有統一的、比較權威的說法。現實中,民間借貸大多游走在非法集資的邊緣,一旦借款方喪失了對非法集資活動的理性判斷,就可能演變為犯罪。這種由于法律環境因素導致的借貸資產安全性差,會阻礙民間金融市場的健康有序發展。

三、民間借貸法律風險成因分析

民間借貸行為在法律層面的風險,有其深層次的原因。可以從借貸雙方參與者和國家金融監管兩個方面剖析這個問題:

(一)借貸雙方參與者因素

1.借貸雙方法律意識淡薄,借貸合同不規范

由于借貸雙方法律意識和風險意識淡薄等諸多原因,民間借貸形式多種多樣。大多數民間借貸相應的借款手續和合同不規范;部分借貸基于熟人之間的信任,沒有任何手續,僅僅口頭約定借款事項;有的借貸雙方就簽個借條或欠條作為雙方之間借貸關系的憑證。

從法律層面上講,借條、欠條的含義及產生的法律后果是有差別的。借條在訴訟時效及糾紛發生后所起的證明作用與欠條不同,借條、欠條與正式借款合同也存在很大的差別。

2.民間借貸的高收益直接導致誠實信用原則失靈

誠實信用原則,簡稱“誠信原則”,在民法領域被稱為“帝王規則”。當事人在進行民事活動的過程中,不論是行使權利者還是履行義務者,都應在誠實信用這一道德準則下行事。通過媒體暴露出的民營企業老板因企業資金斷鏈而“跑路”的事件反映出誠實信用原則在民間借貸領域的失靈。誠實信用原則在民間借貸領域失去應有的功效,原因主要有:民間借貸發生在私人之間,借貸手續簡便,有的甚至只是口頭約定,因此,借貸期限屆滿時,借貸雙方可能因利率、期限、甚至雙方是否有借貸關系發生矛盾,導致借貸糾紛產生;借貸雙方信息不對稱,資金需求者為獲取資金,對自身企業的經營狀況、企業資信等級、借款用途做虛假陳述,實踐屮,出借方缺乏對這些信息進行嚴格審查的機制。

3.民間借貸行為挑戰民事法律的意思自治原則

民間借貸是借貸雙方自愿達成交易的一種市場化融資機制,其發生的基礎是民法領域的一項重要原則――意思自治原則,這也是民間借貸合法存在的理由。但目前,我國針對民間借貸的專門立法缺失,關于民間借貸的立法散見于各個部分法中。根據《憲法》中公民合法的私有財產受法律保護的規定,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公民使用自己所有的閑散資金從事民間借貸活動并獲取收益是合法的行為。根據《合同法》中意思自治的規定,借貸雙方當事人只要達成合意,并且合意不違反現行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就是合法的,應受到法律的保護。但是根據《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的規定,上述行為就屬于“非法集資”,應予取締。

(二)國家金融監管因素

1.立法分散、規定不足

考查民間借貸的法律規定不難發現,我國民間借貸方面的法律呈現出如下幾個特點:

首先是沒有統一的專項規定,法律淵源的層級過多,司法機關在適用時難度較高;其次是現有法律規范沒有完全覆蓋民間借貸領域的諸多問題,針對性不強;第三是監管機關無法按照現有法律對民間借貸行為進行監管,實踐中出現的復雜問題無法在法律中尋找到合適的依據。法律規范的缺失導致了民間借貸行為在實踐中難以得到有效的監管。

2.國家金融政策導向使民間借貸風險防控難以實現

長期以來,我國宏觀調控層面對金融市場進行調控時常常向國有經濟傾斜。這種導向對金融市場產生了三個作用:首先,這種導向壓抑了中小企業的融資需求;其次,銀行在由國有企業向現代商業銀行改制的過程中,大大收縮了對中小企業資金需求的注入量;第三,利率的雙軌制使得有資金需求的大量中小企業無法或者很難從正規金融渠道獲得資金,只能轉向民間借貸市場。

3.金融監管手段缺失導致民間資本運行風險增加

由于民間借貸資本缺乏透明的監管手段,監管機構很難對其資金的去向做到準確把握,這給決策層制定宏觀調控政策帶來不少挑戰,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中國的金融風險。

四、防范民間借貸法律風險的對策

(一)做好現有法律銜接和梳理

在統一的立法短期內無法出臺的情況下,應做好已有法律和地方政府出臺的規范性文件之間的銜接。如果基本法律之間對于同一法律問題的口徑不一致,用司法手段來防范危機將成為空中樓閣。

(二)加強借貸參與者的風險防范意識

改變民間借貸參與者的風險意識不是一朝一夕之功,也要采用多種手段并行的方式。除了傳統的宣傳、普及手段以外,應進一步推廣溫州的借貸服務中心模式,將借貸的整個流程標準化操作,以固定的制度來降低借貸風險,這在借貸參與者法律意識不強的情況下無疑是比較穩妥的作法。

(三)建立民間借貸行為風險提示預警機制

建立借貸信息交易平臺,進一步推廣借貸登記制度。對于公民自然人之間的借貸,雙方認為不必要的,可以不采用登記;對于公民和法人、法人和法人之間的借貸行為,應強制采用登記。在信息收集平臺、借貸登記制度初步實施后,應進一步夯實我國的征信制度,大力發展完善征信評估體系。上述三個制度的實施有助于突發性局部借貸危機的防范,從而增強國家金融系統的穩定性。

(四)整合二元化金融體制,加快正規金融和民間金融融合發展

金融監管機關要充分地履行職責,做好協調、調度工作。整合目前二元化的金融體制,使這兩個類型的金融市場能互相融合、配合,成為經濟增長的助推器。

所謂的正規金融是指銀行、保險、證券等金融機構;民間金融包括前文提到的民間借貸、小額貸款公司、典當、私募基金等。打破正規金融和民間金融的界限,以更加開放和自信的態度引導民間資本的工作,通過合適類型的資本運作模式將民間金融資本穩定下來,防止其盲目追求高收益、高回報,有助于緩解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同時也有助于構建多層次資本市場。

(五)謹慎對待利率市場化,有針對性地放開利率市場

針對區域差異,實現不同地區不同利率,對于經濟發達程度較高的地區可以適當地放開利率市場。在可調可控的范圍內對民間借貸的利率做有目的的引導,以縮小有資金需求企業的資金缺口,促成企業的資金鏈良性循環;對于經濟欠發達地區現有的利率政策即可以滿足資金需求方和供給方的需要,可以根據地區實際情況適用利率標準,同時可以考慮設置適當的利率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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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

    一、企業民間借貸融資現狀及問題

    民間借貸事實上幾千年來一直存在,因其借貸期限靈活、手續簡便、快速,較好地滿足了中小微型企業融資需求,發揮了其有利的一面,只是近年來其帶來的負面問題更加突出。

    1. 范圍太廣

    2007 年河北工商聯調研顯示,177 份有效問卷中 41%的企業回答有民間借貸; 其中中小微型企業民間借貸約 81% 是用于解決生產經營流動資金不足,約 23% 用于固定資產投產。據 2008 年美國次貸金融危機爆發后有關調查資料表明,在被調查的255 家中小微企業中,曾經有民間借貸行為發生的有 182 家,占 71. 37%。特別是民營經濟發達的沿海地區民間借貸比例更高。民間借貸的范圍呈現迅速擴大的趨勢。

    2. 速度太快

    據中金報告顯示,估計中國民間借貸余額在2011 年中期同比增長 38% ,至 3. 8 萬億元,占中國影子銀行貸款總規模( 中金估計) 的約 33%,相當于銀行總貸款的 7%。[2]如此規模的民間借貸一旦出問題將很嚴重,其發展的速度嚴重超出國家預期,迅速從沿海發達地區向欠發達地區擴展。

    3. 成本太高

    民間借貸利率本由借貸雙方自行協商確定,其高低視借款人與貸款人的關系和借款人償還能力、期限長短而定。但近年來,國家實施連續加息、銀根趨緊等宏觀調控措施,信貸資金漸趨緊張,企業民間融資難度加大,導致借貸利率持續升高。調查顯示,溫州民間借貸的利率水平已經超過歷史最高值,一般月息為 3—6 分,有的高達 1 角,甚至高到 1 角 5分,年化利率高達 180%,而大多數中小企業的年毛利潤率不會超過 10%,一般在 3%—5%之間。

    4. 風險太大

    民間借貸手續簡單,但缺乏必要的管理和法律法規支持,中小微型企業一旦不能如期償還到期債務,債權人使用非法律或暴力手段,企業的合法權益不能受到法律保護,企業財產安全得不到保證,企業負責人人身安全也成問題,由此造成企業民間借貸風險相當大。

    二、中小微型企業民間借貸的成因分析

    1. 系統環境影響

    自 2008 年美國爆發次貸金融危機以來,我國的經濟環境也發生劇烈變化。出口市場急劇萎縮,內需市場遲遲不能擴大,中小微企業本已惡劣的市場生存環境更是雪上加霜。國家 4 萬億投資主要投向基礎設施和國有企業,中小微企業亦不能分一杯羹。不盡完善的國家法律亦不能從律法上保證中小微企業民間借貸的合理權益。2. 企業財務手段匱乏中小微企業在本已惡劣的生存環境中,由于財務管理手段的匱乏,在經營陷入困境時,首先不懂得運用財務知識自我分析是否有必要進行融資,而僅僅是拍腦袋、拍大腿、拍屁股的三拍盲目決策理論;如需要融資,在融資成本和經營風險的平衡上運用不當,比如企業可以通過股東融資、增加留存收益、加大銷售力量、加快存貨周轉、應收款項周轉、拖延應付賬款和供應鏈優化等。不一定非要選擇增加企業負債來解決資金問題。

    3. 合法融資渠道受阻

    我國金融企業大部分為國有企業,受行政命令的影響較大,以滿足國家戰略需要為使命。緊縮性貨幣政策造成金融企業可供貸款金額趨緊,同時作為市場法人主體,總是按照市場規律優先放貸到經營風險小、利率高的國有大中型企業,由此造成中小微企業貸不到正常渠道的資金。

    4. 財務風險管理不足

    Fisher( 1906 年) 最早闡述了更關心低于某個特定收益下的風險思想,其對風險定義為: 收益降到低于利率水平線的可能性。[3]中小微型企業規模小、抵抗市場風險能力差,財務管理人員配備不足,由此造成財務風險預算控制、財務風險跟蹤機制不健全、監督機制不到位,同時也沒有建立完善的財務風險預警機制,更談不上應急方案的制定和執行了。一個處在財務風險浪口上的企業不知道自己的風險就是最大的滅頂風險。

    三、中小微型企業民間借貸融資的可行性策略

    1. 加快立法,整治系統環境,嚴格執行現代法人制度

    國家相關部門應首先加快關于民間借貸融資的立法進程,讓民辦借貸融資進入國家監管范圍,引導其穩健發展,給予合法地位,健全法律環境。再有我國初步建立了現代企業制度,已經成立的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應允許其破產保護。股東權益和法人權益要嚴格分開,保護公民的合法私人財產。中小微企業老板亦應學習我國《公司法》的內容,明確法人和股東的權益,企業破產,股東權益最多損失殆盡。但作為自然人,你個人的私人財產不受影響,法人不是你股東的法人。

    2. 強化綜合理財手段的運用

    中小微企業一旦陷入經營困境應首先做自我分析和市場環境分析,一定要在融資必要與否上做出明確判斷; 如需要融資,一定要在融資成本和經營風險上做好平衡,并要在融資成本的先后順序上逐步排查,不能盲目進行民間借貸。比如能通過加大銷售力量、加快存貨周轉、應收款項周轉、拖延應付賬款和供應鏈優化等手段解決資金困難的就先不融資,通過增加留存收益融資成本最低、股東融資成本次之,負債融資最高、國家借貸融資成本比民間借貸融資成本低等。一定強調注重多種理財手段的綜合運用,避免單一手段造成公司更大的被動風險。

    3. 強化財務風險管理

    中小微型企業要以戰略的眼光引進財務風險管理機制,不能僅關注會計部門核算,凡是涉及成本費用的都是財務管理問題,財務風險管理部門高于會計等各部門,要賦予其權限,不能僅作為擺設或更改會計部為財務部。要建立健全財務風險預算管理機制; 建立公司財務風險跟蹤、監督機制,對財務風險進行全程跟蹤、識別、評價和預測; 對存在風險的財務活動實行問責制,明確承擔責任和風險報酬; 同時建立財務風險預警機制、強化處理突發或偶發事件的應急預案管理建設。

第7篇

民間借貸給銀行信貸業務管理帶來的挑戰

(一)實體經濟被侵蝕,違約風險如影隨形。在資金供求緊張的背景下,民間借貸利率節節攀升,遠遠高出很多借款人的實際還款能力,一方面侵蝕了相當一部分企業和個人的經營利潤,甚至可能拖垮一個企業。另一方面,在強大的套利誘惑下,一些企業和個人經營意識被扭曲,可能會放棄實體經營,將資金轉向回報率更高的民間借貸市場。一些資信較好的企業和個人甚至可能通過銀行獲得相對低利率的貸款,并將其劃給下游資金使用者,從中獲取利差,這時信貸資金便間接流入了民間借貸市場。然而,由于當前民間借貸運作不規范,內控措施不到位,一旦出現借款人違約,民間借貸的資金便打了水漂。因此,銀行機構的信貸客戶從事民間借貸,都會有較高的違約風險。

(二)信用風險被掩蓋,借款人債務難摸清。征信系統是信貸工作人員的作戰情報,在貸款調查階段,銀行會先通過征信系統對借款人的資信情況進行調查。然而,當前民間借貸分散、量大,且游離于正規監管之外,銀行僅通過征信系統可能無法全面了解借款人的負債情況,使資信調查出現了真空。另一方面,民間貸借往往發生在銀行貸款本息歸還日,形成了“民間借款-歸還銀行舊貸-取得銀行新貸-歸還民間借款”的灰色鏈條,這相當于將質量不好的貸款又向銀行轉包了一次。從近期一些媒體報道反映,更有一些銀行職員主動指引或幫助客戶借用民間貸款“倒貸”。這類的操作使銀行無法及時掌握逾期信號并采取保全措施,隱性風險在推遲的同時被不斷積累和擴大。一旦滾雪球式的債務鏈條斷裂,借款人卻基本上都會情愿選擇先歸還民間借貸,這時將很可能影響金融機構的信貸資金安全。

(三)銀行信譽被套取,案件風險不容小覷。作為銀行營銷人員,手里有大量的客戶信息,他們非常清楚哪些客戶缺錢,哪些客戶能給資金出高價。在巨大的利益誘惑下,違規操作的風險也隨之增加:一些營銷人員可能會利用職務之便,牽線搭橋、提供但保,充當資金掮客從中謀利;一些營銷人員可能會采用假名、借名、冒名貸款套取銀行信貸資金用于民間借貸;甚至還可能會有一些營銷人員干脆自己當家,一邊高息攬存,一邊放高利貸,或直接以客戶存款私自放貸等。類似的案件近期正在民間借貸活躍的地區不斷涌現。銀行職員充當資金掮客,并不僅是職員自己的私人問題,而且涉及到銀行信譽。民間放貸人和借款人往往會基于對銀行職員的信任而發生民間借貸行為,其特殊身份也必然有損銀行聲譽,更有可能引發挪用資金、非法集資等案件和違規放貸行為。此外,營銷人員參與民間借貸,出于個人利益,將原本的優質客戶轉而介紹給其關系組織或個人,也使銀行損失了寶貴的客戶資源。

(四)游離于監管之外,信貸管理制度被架空。由于民間借貸利率高于同檔次銀行信貸利率幾倍,高利促使其發展呈上升蔓延趨勢,也就吸引了更多的銀行資金通過不同的渠道向風險集中。調查顯示,目前民間借貸資金來源十分廣泛,既有居民自由資金的投入,也有銀行信貸資金通過各種渠道流入民間借貸市場,銀行信貸資金一旦進入民間借貸領域,其監管就脫離了銀行的視線,貸后管理機制也就無從發揮,這些進入民間借貸領域的銀行信貸資金其流動性目前處于監管的盲區,銀行信貸部門無法有效評估其信用程度,一旦發生信用風險,將會對銀行業的信用造成沖擊,導致金融風險發生的可能性大增。更為重要的是,信貸資金流入民間借貸市場,會弱化國家宏觀調控的能力,民間借貸的擴張造成了大量資金長期在正式金融體外循環,出現了“金融脫媒”現象,必然會導致金融信號失真,干擾中央銀行對社會信用和資金總量的監測。結構調控上,因為民間借貸資金的無序性,盲目性,相當一部分資金背離了國家的政策導向和產業方向,在很大程度上影響和消弱了商業銀行貫徹執行信貸政策的能力。

確立風險意識,加強信貸風險管理

(一)提高警惕,充分認識民間借貸的高風險性。民間借貸伴隨的是高風險。就民間借貸本身來說,無論是借貸雙方還是中介,都承擔著極高的風險,作為借款方自然需背負上沉重的包袱,當包袱越來越大,就有可能會有被拖垮的一天。作為貸款方,高利率必然意味著高風險,一旦資金收不回來,將不受法律保護。作為中介組織和個人,對借款準入不規范、貸款資金缺乏監管、法律不保護等是其與生俱來的軟肋,一旦借款人將資金用于賭博、高風險投資或出現詐騙等違法行為,這些中介組織或個人是無力去承受損失的。更可況,當前社會上一些組織的經營范圍并不包含吸收存款,其借貸行為還可能涉及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和非法集資等違法問題,是國家嚴厲打擊的對象,存在極大的合規性風險。例如,近期浙江吳英案出現的民間高利貸崩盤大案,已給民間借貸風險敲響了警鐘。此外,如前所述,民間借貸的風險不單在其內部聚集,更有可能危及銀行業信貸資金的安全。民間借貸使貸款的安全性管理受到一定影響,在當前形勢下,必須引起銀行管理者的高度重視,在貸款管理中要始終將“安全性”作為經營的出發點和歸宿點,不斷加強信貸風險控制能力和水平,確保規范運作、穩健經營。

(二)深入調查,摸清借款人資金需求及債務背景。在貸款調查階段,首先,在常規征信查詢的基礎上,要充分調動人脈資源,摸清客戶的經營狀況、實際債務背景、風險癖好等,認真評估客戶的償債能力和信譽狀況,對涉及高利貸的組織或個人堅決不予以貸款支持。其次,對客戶的貸款額度應該根據客戶的實際資金需求量而定。除了關注借款申請人的資信狀況、財務狀況、還款來源和擔保情況等主要因素外,還應細致分析客戶的資金需求,防止步入資信好、規模大,就可提高信貸額度的誤區。要仔細調查客戶的前期項目調研結果及自有資金準備情況,將信貸投放資金與自有資金控制在合適的比例之內。再次,要認真審核借款人身份,堅持雙人調查,落實借款人本人在發放機構營業場所面簽合同制度,嚴格執行對賬制度,禁止銀行工作人員代辦貸款,防范在高回報的誘惑下,銀行職員利用假名、冒名、借名貸款進行民間借貸套利活動。

(三)規范管理,做好資金的支付審查和來源監測。在貸款支付階段,要嚴格按照銀監會“三個辦法、一個指引”的規定,對于大額貸款采用委托支付的方式,確保信貸資金按約定的用途流入實體經濟,防范貸款資金被挪作他用。在貸后管理階段,通過監測客戶資金的大進大出以及頻率,看其變化是否符合正常經營規律、交易對手及資金流向是否符合正常經營范圍,是否存在可疑交易等。在貸款的收回階段,應特別關注客戶的還款來源,如還款來源非自身賬戶資金積累,則必須引起關注。在還舊借新申請時應重新評估客戶的還款能力,防范借款人“借東墻補西墻”的做法造成銀行隱性不良貸款。

第8篇

民間借貸是指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公民與其它組織之間借貸。只要雙方當事人意見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因借貸產生的抵押相應有效,但利率不得超過人民銀行規定的相關利率。民間借貸分為民間個人借貸活動和公民與金融企業之間的借貸。民間個人借貸活動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遵循自愿互助、誠實信用原則。隨著民間借貸服務業在中小企業及個人投資理財、融資解困中發揮的作用越來越大,民間借貸服務業在社會上的認知度也越來越高,由此引發的種種問題和風險也開始引起人們的關注。由于我國正處于轉型時期,現有金融制度存在不足,導致中小企業融資困難的同時,卻有大量民間資金閑置,誘致性地促動民間借貸制度的產生.這種誘致性制度變遷內生于中小企業經濟環境,揭示了民間借貸制度存在的合理性。

民間借貸作為一種傳統的借貨方式,長期存在于城市鄉村,游離于國家融資體系之外,雖然方便了民間個人融資。但在一定程度上也擾亂了金融市場秩序,給國家貨幣政策帶來了一定沖擊,同時也給社會安定和經濟發展帶來一些不安定因素。整治民間借貸,需要轉變思路,即變扼制為疏導,盡快通過立法制度積極引導農村民間借貸步入健康軌道。

二、當前我國民間借貸中存在的問題

第一,民間借貸風險日益加大。由于民間借貸、地下錢莊的借貸息率很高,月利率超過4. 2% 成為常見現象,按此計算,年度資金利率超過50%。如此高息,不但造成了借貸違約風險的提高,也給銀行資產“體外循環”造成了利益空間和鏈條,給金融業的穩定發展帶來了負面影響。經濟的高速發展,高利貸的“短期致富”心理,誘發人們盲目放貸。借款時,由于欠缺法律意識,借貸手續往往不規范,操作環節埋下重大隱患。

第二,資金“脫媒”必然影響宏觀調控政策的落實。由于民間融資活動的運行處于正規金融機構之外,也就無法納入政府統計范疇, 很可能影響政府對宏觀經濟和區域經濟運行的準確判斷。另外,大量民間資金游離于銀行體系之外從事借貸,信用可得性受到諸多不穩定因素的影響,央行對信用規模和資金總量的監控的有效性和準確性也受到干擾。

第三,高利率加重了企業的經營負擔。根據典型調查,民間金融的月利率水平,大多在1%以上,換算成年利率則達12%之上。該利率水平相對于正規金融機構來說較高, 從而對于民間借貸的融資方來說就增加了其融資成本,不利于廣大中小企業的長期發展。民間融資雖一時解決了中小企業資金不足的矛盾, 但過高的借貸成本,必然使企業經營風險加大。

基于現階段我國民間借貸存在的種種問題,在具有“一對多”特征的集中型民間融資中,資金鏈條一旦斷裂,在復雜的借貸關系下,勢必會造成一系列連鎖反應,加倍放大金融風險。由此,為更充分地釋放民間金融所蘊含的能量,并有效促進地方金融秩序與金融市場的規范,迫切需要我們將實現民間借貸的規范發展提上重要的議事日程。

三、如何實現民間借貸的陽光化

民間借貸合法化,有助于發揮民間資金活力,緩解中小企業資金缺口,并分散正規金融機構風險。對待民間借貸應以疏導為,逐步推進民間融資的組織化、陽光化運作,正確引導民間金融的未來走向,以便更加充分地釋放民間金融所蘊含的能量, 并有效地促進地方金融秩序的規范。建議如下:

第一、加速完善政府服務體系。鼓勵設立專門為民間借貸服務的信息中心、技術創新中心、投資咨詢中心,從技術、管理和培訓等方面給予支持,引導民間資金參與社會主義經濟建設。在政府中長期發展規劃中納入民間資金的管理和運用,做到用其所長,避其所短。

第二、政府加大監管力度,引導融資渠道規范化。由于民間借貸非常普遍,政府有關部門應跟蹤調查,堅決取締操作不規范的民間借貸,引導投資者自覺地將資金存入資信譽程度可靠、手續完善、經營合法的融資機構,保證我國的金融穩定和經濟發展。

第三、 提高公眾法律意識和風險意識。只有人們從思想上認識到不規范的民間借貸帶來的問題和風險,才能從根源上解決此問題。天下沒有免費的午餐,高回報必然意味著高風險。相關部門應該加強宣傳,讓民間借貸的黑暗面暴露在公眾面前,對其風險、后果、相關法律問題做深入介紹。

第四、積極引導民間借貸走向社區銀行的正規組織模式。考慮到當前我國民眾對于民間借貸的需求,可以考慮建設一些符合條件的社區銀行,找到民間借貸合理化、規范化的重要載體。可以規定一些條件,對于符合條件的地區或者社區,準予設立合法的民間社區銀行。社區銀行的建立和發展所需資金數量不大,便于民間資本進入。同時,社區銀行將在本地市場吸收的資金主要運用于本地, 在大型銀行不愿進入的地區設立社區銀行, 可以填補金融服務的空白。警惕民間借貸滑向非法融資的深淵。

三、結語

綜上,民間借貸是當前我國金融市場不完善,存在結構性供給不足的產物,這種金融活動的存在有其的合理性,但其運作方面缺乏規范監督和有效管理。若任其發展,必然會影響到金融市場的穩定和自由競爭,但如果一味“堵截”,恐怕也非當前形勢下的明智之舉。而應引導其走向規范化、合理化,對借貸雙方做好風險警示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其利率,才能為我所用,使之成為金融市場的有效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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