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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優秀范文 資產證券化的問題

資產證券化的問題賞析八篇

發布時間:2023-08-31 16:36:50

序言:寫作是分享個人見解和探索未知領域的橋梁,我們為您精選了8篇的資產證券化的問題樣本,期待這些樣本能夠為您提供豐富的參考和啟發,請盡情閱讀。

資產證券化的問題

第1篇

關鍵詞:信貸資產證券化 基礎資產 機構投資者

早在20世紀70年代,美國就開始了資產證券化的步伐。隨后,各國為了促進房地產市場的發展而逐步的開始進行資產證券化。2012年后,國家開始再次啟動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這對于提高商業銀行的資本充足率與資金流動性具有重要的意義,并且能夠轉變商業銀行的盈利模式,將風險進行分散,從而促進我國金融市場的進一步發展。

一、我國信貸資產證券化的發展歷程

2005年4月20日,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銀監會)聯合下發了《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我國信貸資產證券化開始逐步發展,以試點的模式正式啟動。

2012年5月央行、中國銀監會、財政部等部門聯合下發了關于進一步規范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試點有序開展的文件和通知,開始重啟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工作。從2012年5月17日開始,截至2013年12月底,有關管理部門了一系列指導文件,對試點前的規章制度和指導精神做了更進一步的規范和完善。從2012年9月的第一筆信貸資產支持證券發行開始,截至2013年12月底,短短15個月時間,總計有10家發起機構發行11支信貸資產支持證券,共計350.35億元,達到了近乎一月一筆的速度。

二、目前信貸資產證券化發展中存在的問題

(一)缺乏完善的法律法規

特殊目的機構SPV是信貸資產證券化過程中的重要融資工具,但是,我國法律尚未對證券化過程殊目的機構(SPV)的性質、法律定位與地位、基礎資產的打包與組合、收益的分配、證券化資產的破產與監管等進行清晰明確的規定。這就使得SPV法律地位的確認存在法律盲點,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存在著一些不確定性,與之相關的市場參與主體的行為無法得到有效規范,投資者的權益也將難以得到有效保障。

(二)基礎資產單一

目前,我國信貸資產證券化在基礎資產方面種類比較單一,從進行信貸資產證券化至今的基礎資產主要有企業優質貸款、不良資產貸款、個人住房抵押貸款和個人汽車抵押貸款四大類,而其中的企業優質貸款占據了基礎資產的大部分,比例高達75%,中小企業貸款只占據了信貸資產支持證券規模的0.7%。

(三)投資群體以商業銀行為主

機構投資者進行專業化的操作是信貸資產證券化市場發展的重要前提條件,而目前,我國信貸資產支持證券的主要持有者是商業銀行、非法人機構、證券公司、政策性銀行,其中以商業銀行所占比重最高,達到了67%,而發行規模的數據顯示商業銀行占比為85%,由此可見,商業銀行不僅是信貸資產支持證券的主要發起機構,也是主要持有者。

(四)金融監管仍顯滯后

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涉及到的監管部門眾多,包括銀監會、證券監會、人民銀行、財政部、經貿委等部門,導致資產證券化業務的審批、運作、監管多層次化、復雜化,使得正在開展的一些證券化試點業務流程過于復雜。因此,需要加強對相關業務部門職責的分配,并做好管理執行的協調工作,杜絕多頭重復監管,減小監管沖突,防止出現監管真空,達到最大限度防范金融風險的目標。

三、信貸資產證券化發展的對策

(一)健全相關法律體系

針對目前我國信貸資產證券化法規沒有從立法層面上進行規定的情況,應該為信貸資產證券化專門立法,針對貸資產證券化現有規章政策未能解釋、解釋不清或者與其它現有法律法規相沖突的問題,與《合同法》、《信托法》等相關法律相結合,制定出適用于信貸資產證券化的專門法律,為信貸資產證券化的發展提供法律保障。

(二)完善并豐富基礎資產

基礎資產的單一性使得信貸資產證券化受到了一定的限制??梢约訌妭€人住房抵押貸款和個人汽車抵押貸款等個人貸款證券化的力度,對這一類的個人貸款證券化進行政策扶持,吸引更多的投資者參與其中。

(三)培養機構投資者

相關政府和金融管理部門可以加大培養合格機構投資者的力度,從而提高機構投資者的專業素養,鼓勵并引導更多的保險公司、社?;鸬葯C構投資者參與到信貸資產證券化的持有中。另外,可以允許入池資產質量良好、結構簡單的信貸資產支持證券在交易所市場上進行交易,這樣既可以引入普通投資者,又能夠增加持有者的退出渠道,來充分釋放信貸資產支持證券的流動性。

(四)加強金融市場的監管

有效的金融監管是金融市場穩健運行的可靠保障,并且能夠更加有效的防范信貸資產證券化所帶來的系統風險,維護金融市場的穩定。目前,我國的信貸資產證券化是屬于分業監管的,由中國人民銀行和銀監會兩家部門主管,因此,需要加強兩個機構的協調機制,保障各部門能夠及時溝通與協調。

四、結束語

我國的信貸資產證券化發展歷程經歷了兩個階段,目前正處于快速的發展當中,當前在發展中存在法律法規不完善、基礎資產單一、投資群體單一以及金融監管滯后的問題,因此,需要健全相關法律體系,完善并豐富基礎資產,培養機構投資者,加強對金融市場的監管,從而推動我國信貸資產證券化的穩步、快速發展。

參考文獻:

[1]耿軍會,尹繼志.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重啟的意義及相關問題[J].企業經濟,2013

第2篇

關鍵詞:信貸資產;資產證券化;試點;問題與對策

1資產證券化的國內外研究

隨著西方金融市場金融管制放松,競爭加劇,金融工具不斷創新,金融資產證券化也應運而生。所謂的資產證券化,是指把一些具有未來現金流、流動性較差的資產通過商業銀行或者投資銀行予以集中并組合,以這些資產作為抵押來發行證券,實現相關債權的流動化。從狹義上來講,資產證券化就是指信貸資產的證券化。資產證券化最早起源于美國,發展到20世紀80年代后期,已經成為一種國際趨勢,我國也緊隨國際化步伐,踏上了資產證券化這條路。但是,作為一種創新的金融工具,資產證券化在給市場帶來好處的同時,也為金融市場埋下了隱患。特別是2008爆發于美國的次貸危機給我國剛起步的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當頭一棒,我國銀監會也因此暫停了資產證券化的審批。近年來資產證券化一直是國內外學者研究的熱門話題,研究結果也是百花齊放。

1.1國外學者的觀點

Andreas(2006)認為,資產證券化不僅加強了資產的流動性,減少了資金的經濟成本,最小化了調整資金的需求,另外它還多樣化了資產暴露,特別是對于貨幣風險和利率風險,克服了外部金融市場由于信息不對稱所承擔的成本。資產證券化使得原本需要依據整體資產的融資只需要依據部分優質資產即可,給融資帶來了極大的便利性。FrankJ.等(2011)研究認為盡管最近幾年在資產證券化領域發生了危機,住房抵押貸款證券仍然是構成證券市場的最大的一項產品。Charles等(2012)充分肯定了資產證券化的必要性,同時通過市場數據、案例研究在金融危機爆發后,如何對其進行挽救和重新調整。MarkSelickandMichaelBurke(2011)將研究重點放在加拿大證券化市場,指出其在汽車貸款、信用卡、設備和抵押貸款交易方面的證券化發展相對集中,雖然政府提供了信用擔保資金(CSCF),但仍需在監管、稅收等方面進一步努力。

1.2國內學者的觀點

李云林(2007)運用1996到2007年美國債市構成數據揭示了按揭貸款證券化市場的迅猛發展。徐芫婷(2012)提出資產證券化是引發美國次貸危機的原因,而隋平和李繼偉(2013)則提出了不同的觀點,他指出最根本的原因是美國的金融混業經營才是美國次貸危機的真正元兇。葉凌風(2006)認為,資產證券化是發起人與投資者之間的搏弈,而發起人在這個過程中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的風險。余堅、王劍銘(1999)在總結美英等西方發達國家發展經驗的基礎上對資產證券化中的幾個關鍵問題,諸如特設載體(SPV)的組建和運作規范以及資產的轉讓等進行研究,并從法律監管的角度提出要解決好資產轉讓與真實銷售、外匯管理和稅務三個方面的問題。胡濱和任炳翼(2005)認為,在我國發展資產證券化,可以采取“兩條主線,分部實施”的戰略。即先針對四大國有商業銀行的不良資產實施信貸資產證券化,然后對中小商業銀行發展住宅抵押貸款證券化。另外,要積極完善資產證券化的外部環境,加強立法。張艷(2014)指出我國政府部門對資產證券化一直持小心謹慎的態度,特別是在美國次貸危機爆發之后,政府部門曾一度懷疑資產證券化在中國的可行性。但長遠來看,資產證券化具有提高資產流動性和轉移、分散信貸風險的特殊功效,其發展是一種必然選擇和趨勢。國內外學者對資產證券化的研究,充分肯定了其作用與功能,也指出了資產證券化發展存在的問題。本文試圖對我國信貸資產證券化的發展歷程做了一個梳理,對試點過程中凸顯的問題做了深入剖析,并對我國的信貸資產證券化的開展提出發展對策,以促進我國信貸資產證券化的穩健實施。

2信貸資產證券化在我國的試點

與歐美發達國家相比較,我國信貸資產證券化的起步較晚,發展過程也是一波三折。(1)20世紀末和21世紀初:研究探索階段。我國的資產證券化發端于20世紀90年代,1996年我國住房抵押貸款業務迅速開展,為資產證券化業務的開展提供了良好的前提。中國建設銀行在我國是開始住房抵押貸款業務最早,也是將此項業務做得做好的銀行,它于1999年開始啟動資產證券化的研究,次年國家開發銀行也要求開展此項業務。2003年1月,信達公司與德意志銀展開合作,實現了我國資產證券化領域的一次突破。(2)2005—2007年:第一次浪潮。2005年被認為是“中國資產證券化元年”。2005年3月,國務院將中國建設銀行和國家開發銀行納為我國資產證券化的首批試點單位,同年4月20日,銀監會又出臺《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對信貸資產證券化進行了明確定義,11月出臺《金融機構信貸資產證券化監督管理辦法》。在各項規范制度體系基本建成之時,經多方權衡,國務院于同年12月批準國家開發銀行和中國建設銀行開展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工作,自此,我國資產證券化事業快速發展的帷幕正式拉開。(3)2008年:第二次浪潮。如果說2005-2007年是中國資產證券化的第一次浪潮的話,那么2008年可以被視為第二次浪潮。當年,發行的頻率高,規模大,達到302億元,遠超2005年到2007年發行總額,發行結構也不再局限于銀行和資產管理公司,非傳統的汽車金融公司也被納入了發行機構范圍。(4)2009—2011年:金融危機叫停我國資產證券化。2008年美國次貸危機爆發凸顯了資產證券化的法制環境薄弱,此次危機給中國試點中的信貸資產證券化蒙上了陰影,相關部門開始意識到此項業務在之前紅紅火火的表象后面也隱藏著巨大的隱患,鑒于短時間之內不能拿出比較合理的避險方案,相關的法律法規也不盡完善,出于對投資者的保護,銀監會于2009年2月暫停了對此項業務的審批。(5)2012年:重啟信貸資產證券化。為了保證利率市場化改革的順利進行,2012年5月人民銀行、銀監會和財政部三部門聯合了《關于進一步擴大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有關事項的通知》,決定正式重啟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此次相關政策和監管機構顯得十分謹慎,首期額度僅有人民幣500億元,占銀行業總貸款余額的不足1%。此后,國家開發銀行于當年9月率先發行101億元大單(占全部額度的1/5)、交通銀行(發行30億元)、上汽通用汽車金融公司(發行20億元)和中國銀行(發行30多億元)都迅速跟進。2013年2月,券商資產證券化業務在經歷了九年的試點后終于被正式認可,中國證監會《證券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降低了券商開展此項業務的門檻,以前在凈資本規模以及綜合評級等方面的要求取消,而僅需要具有資產管理業務資格。(6)2013年至現在: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擴容。2013年8月28日,國務院總理圍繞擴大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規模的主題主持召開了國務院常務會議。會議指出要在實行總量控制的前提下,擴大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規模,同時,允許優質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在交易所上市交易,這意味著銀行資金周轉將加快,同時,投資者也獲得了更為廣泛的選擇空間;另外要加強監管,杜絕再證券化。

3我國信貸資產證券化發展暴露的問題

我國引進資產證券化的初衷是解決國有商業銀行不良信貸資產,就目前的發展情況來看,已經初步取得一些成果,但目前仍然處于一個初級階段,在實際操作中還有些問題不容忽視,而這些問題的解決對于我國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的蓬勃發展又至關重要。

3.1基礎資產種屬概念界定不夠妥當

一項金融產品要發展,首先要從抽象角度以法律形式作一個明確的界定,要讓能接觸到它的人對其原理有充分的了解和認識,投資者對待自己的資產非常謹慎,他們只有在對一項產品充分了解的基礎上才會進行投資,因此,對基礎資產的界定對于資產證券化產品的拓展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但是在資產證券化的現實實踐中,對此概念的界定并不妥當。評估一項基礎資產能否進行證券化,必須滿足一個條件,就是未來必須能持續不斷地產生現金流,也就是,其未來收益必須可預期,流動性可以相對差點,但是收益性這方面的要求不能含糊。如果收益性得不到滿足的話,證券化資產無異于一個定時炸彈,而誰都不能預測什么時候會爆發。一旦投資者心存這種擔憂,即便基礎資產被證券化了,也達不到改善流動性的初衷。我國資產證券化因解決不良貸款而生,伴隨著利率市場化的不斷推進,各大銀行及金融機構也在不斷改制,不良貸款的證券化成為他們轉嫁風險的重要手段,而一旦這種手段被廣泛采用,后果不堪設想。另一方面,基礎資產的范圍偏窄。隨著資產證券化的不斷實踐,其基礎產品的選擇已經不局限于銀行的長期貸款或者企業的應收賬款,一些具有所有權屬性的財產性權益也被視為基礎資產。因此,如果還是將基礎資產的選擇局限在最開始開展這項業務時的范圍,如果基礎資產的選擇不能隨著市場開放程度加強的步伐而不斷擴大,資產證券化業務將會受到極大的局限,其發展的腳步也會在經歷一段快速前進之后舉步維艱,停滯不前了。

3.2資產證券化外部環境不夠完善

資產證券化外部環境欠完善主要體現在產品信用評級和法律法規兩個方面。信用評級是證券化設計的重要環節,同時也是投資者進行投資決策的重要依據,因此,市場迫切需求獨立、客觀的信用評級機構。然而,目前我國的信用評級體系仍不完善,高素質人才匱乏,評級機構的經驗也十分有限,市場上缺乏能夠被市場投資者普遍認可的信用評級機構。同時,由于市場環境要求銀行對資產證券化產品進行擔保,所以銀行信用會被投資者等同地視為產品信用,信用評級也失去了意義。另外,法律環境對資產證券化保駕護航的作用也沒有完全體現出來。

3.3發行與多元監管弊端

對于任何盈利性機構而言,成本與收益都是評估一項業務的首要出發點。我國的銀行不是慈善機構,因此也會著重考慮相關因素。目前我國的信用風險與流動資本高度集中在銀行業,對參與銀行成本與收益這兩個方面是其在進行資產證券化首先權衡的因素,如果收益大于成本,資產證券化才有可能推進,相反,如果收益小于資產,銀行會直接放棄資產證券化這一打算。據統計,約90%的融資來自于銀行,隨著國民經濟的快速發展,市場規模不斷擴大,資金需求也不斷增加,銀行貸款也呈快速增長的趨勢。另外一方面,我國資本市場目前還不盡完善,企業通過直接融資取得資金很有限,主要還是依靠銀行貸款,因此,銀行對于國內金融市場業務的開展不可或缺,然而國內銀行收費名目繁雜且不透明,缺乏相應的管理機制,將會增加金融風險,對銀行業的發展極為不利,對于資產證券化的發展也將會是很大的問題。在資產證券化政府監管方面,現行的狀況是以央行為主導,政府其他各相關職能部門為輔,多部門共同配合的監管體制,從過去的發展過程開看,這種監管體系確實有一定效果,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我國資產證券化業務的發展,但這種機制的弊端也比較明顯,監管機構眾多,各自權限沒有明確的界限,最終導致的結果是一方面導致監管的缺失,出現監管真空,一些較隱蔽的風險并未被披露,銀行也因此埋下了巨大的風險隱患,一旦爆發,其相關收益將得不到保障;另一方面又因為利益的誘惑,各部門交叉監管,增加了監管成本,而這對于銀行而言發行成本將增加,成本的增加以及收益的不確定性共同制約了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的發展。

4我國資產證券化的實施對策

4.1審慎選擇基礎資產

根據資產證券化的界定,結合國內外實踐來看,適于證券化的基礎資產質與量同時兼備。但是在我國資產證券化的實施過程中,基礎資產的選擇沒有滿足相關條件,發起人選擇證券化的目的不是增強資產的流動性,而是將其作為一種避險工具,運用資產證券化來轉移風險,違背了資產證券化的初衷。發起人直接將一些諸如損失類貸款、呆賬、壞賬等一些預期收益明顯得不到保障的劣質資產進行證券化,相當于將自己手中持有的有毒資產包裹上一層糖衣之后扔給了投資者,而更多的符合證券化要求的資產卻被拒之門外?;A資產的選擇不恰當,直接導致資產證券化業務不能獲得長足的發展。因此,如果要在我國大力推進資產證券化,首先要解決的一個問題就是合理選擇基礎資產。而這需要從兩個方面來努力,首先是加強相關發起人的自律,在目前市場信息并沒有完全透明的情況下,一項資產的質量如何,其所有人心里是最清楚的,因此,應該加強對發起人的教育,培養其自律精神,使其在進行資產化時能加強對基礎資產的把關,主動淘汰劣質資產,一方面,主動回避利用資產證券化來轉嫁風險的損人利己的行為,另一方面,可以擴大傳統意義上的基礎資產的范圍。從歐美等發達國家的經驗來看,自資產證券化實施以來的很長一段時間,基礎證券化的基礎資產主要局限在銀行的長期貸款和企業的應收賬款,這就導致基礎資產在量的方面上不去,要在風險可控的基礎上,吸引那些雖缺乏流動性但質量好的資產作為證券化的基礎資產。總之,在實施資產證券化的過程中,必須對基礎資產的選擇持謹慎的態度。

4.2合理架構

SPV資產證券化的開展離不開以擬證券化資產的選擇為中心,并在此基礎上確保真實交易和風險隔離兩大關鍵點。在我國資產證券化的發展進程來看,特殊目的結構(以下簡稱SPV)起到了十分關鍵的作用,它從發起人手中購買基礎資產然后以自身名義發行證券,最后再運用募集到的資金償還最初購買基礎資產的費用。對于SPV的作用,學者們比較一致地認為它不僅降低了資產證券化的成本,更為重要的是它降低了證券交易過程中的風險?;诖?,SPV的設計是否恰當就關乎到資產證券化的健康發展了,結合我國的發展實踐來看,SPV的架構必須著眼于以下兩個層面:(1)組織形式獨立,SPV的構建必須具有獨立性,這對于保護投資者的利益至關重要。SPV不具備充分的獨立性,投資者的權益將直接面臨威脅??梢栽O想這樣一種情況,發起人與SPV存在關聯,如果某一天發起人破產了SPV的法人資格可以被破產管理人否定,相應地,最初被用于證券化的資產也將被列入破產資產一起進行清算,那么投資者持有的證券其標的資產就被懸空了,也就成了最直接的受害人。因此SPV在組織形式上必須具有充分的獨立性。(2)財產獨立,在具體運行過程中應注意對SPV在以下幾個方面做出限制:第一,經營范圍方面,設立SPV的初衷是為了實現資產證券化融資,這就決定了SPV機構的非營利性,因此SPV只能從事資產證券化融資方面的業務,也即是“專人做專事”,不得私自擴充自己的業務范圍;第二,債務范圍方面,在資產證券化過程中對SPV的債務范圍應該進行嚴格限制,其債務應局限于資產支撐證券而不能包含其他債務;第三,自愿性破產的限制,在我國目前現有的法律制度環境下,并沒有針對由自愿申請破產這些問題牽扯出的經濟、法律等諸多問題提出一個很好的解決方案。因此,為了避免這些問題的發生,可以對SPV的自愿性破產進行限制?;谀壳暗姆刹]有明文規定SPV沒有自愿申請破產的權利,因此,只能通過其他途徑對SPV的這一舉動間接地設置障礙,例如獨立董事制度的設立及特定股權分配方式的制定等,都在一定程度上達到阻止SPV申請自愿性破產的目的。

4.3營造良好外部環境

信貸資產證券化進程的順利推進,除證券化產品自身的質量要得到市場認可外,還離不開完善的法律及市場等外部環境的保駕護航。這需要從兩個方面努力:(1)對資產證券化進行專項立法。我國目前對資產證券化的行為規范還未真正上升到法律高度,只是以各職能部門規范性文件的形式加以規范指導,此類行為規范雖然詳盡,但不能從強制執行的角度對市場參與人員進行約束,為了保證資產證券化的功能的順利實現,必須要有專項立法,必須要以法律的形式來規范各部門的權限與義務,在法律允許范圍內的大力倡導,在法律禁止范圍內的嚴厲打擊,通過完整的專項立法來肅清資產證券化市場,確保我國的資產證券化業務有一個良好的法律環境。(2)完善資產證券化的市場環境。任何市場的持續發展都離不開供給與需求的同步增長,資產證券化市場也不例外。因此,想要資產證券化業務長足發展,從供給與需求以及雙方的交易市場來考慮是不會錯的。①供給方面,一是應該利用資產證券化在融資方面的優越性和相關政策的配合,在堅持審慎性原則的前提下擴大基礎資產的范圍。要想把蛋糕做大,首先要增加投入,對資產證券化業務而言,就是要增加基礎資產的供給。②需求方面,如果要維護市場穩定,需求要與供給同步增加。而需求的增加,無外乎兩個因素的推動,一方面是產品自身的優越性打動了需求者,另一方面是法律手段的引導。拋開產品自身的因素不說,可以改善相關法律,降低投資者的準入門檻,另外一方面給予參與者一定的優惠,兩個方面雙管齊下,可以拉動證券化資產的需求,從而形成資產證券化供需的良性循環。③交易平臺方面。如果供給與需求都有了良性的增長,但是缺乏一個很好的交易平臺,那么很多努力都會白費。目前我國的資產證券化產品在二級市場的交易比較冷淡,流動性稍顯不足,資產證券化的效果也大打折扣。因此,在供給與需求都有保障的前提下還必須解決有一個廣泛的交易平臺。一方面,從交易所和同業市場,走向場外交易(OTC)市場;另一方面,要引進回購制度,通過對沉淀資金的釋放來實現資產的良性循環。綜上所述,目前我國信貸資產證券化仍然處于初級階段,而解決此階段暴露的問題對其以后的健康發展是至關重要的,事實證明,目前信貸資產證券化在實施過程中確實暴露出了不少問題,例如對基礎資產的界定及其質量的把握、客觀的信用評級以及完善的法律制度的欠缺等,為保證我國資產證券化的進一步實施,必須在資產證券化的設計過程中從基礎資產選擇、SPV架構及環境改善等方面入手進行系統而深刻的思考和改進,進而建立我國資產證券化的市場、法律框架體系,從而確保我國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實現健康、可持續發展。

參考文獻

1李云林.美國債券市場的若干特點分析[J].經濟研究參考,2008(57)

第3篇

關鍵詞:資產證券化;基礎資產;特殊目的機構

中圖分類號:F830.91 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1008-4428(2017)02-105 -02

資產證券化是以特定資產組合或特定現金流為支持,發行可交易證券的一種融資形式。根據不同的基礎資產類型,按國際上的慣例可分為資產支持證券(ABS)和住房抵押貸款證券(MBS)。資產支持證券的基礎資產主要包括汽車貸款、信用卡貸款、學生貸款以及租賃設備貸款等。在美國債券市場中,資產支持證券占比約5.63%,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占比約23.58%,超過公司債,僅略遜于國債市場。

我國的資產證券化業務分類依據主要由監管部門不同而定,具體可分為信貸資產證券化、券商專項資產管理計劃以及資產支持票據(ABN)。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由人行和銀監會管理,2015年其總規模約占所有資產支持證券發行額的82%,基礎資產主要為一般企業貸款,其余也包括房貸、車貸以及個人消費貸。券商專項資產管理計劃類型的資產證券化由證監會管理,基礎資產主要包括企業應收款、信托受益權、基礎設施收益權、租賃資產收益權和小額貸款等財產權利。資產支持票據由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管理,是非金融企業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的類似中期票據的融資工具,由于其對于特殊目的載體的設立為進行要求,因此與標準的資產證券化業務還有一定區別。

2005年人行和銀監會《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2012年5月,人行、銀監會、財政部發文批準擴大資產證券化試點范圍。2012年8月,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銀行間債券市場非金融企業資產支持票據指引》,標志資產支持票據業務的啟動。2013年3月,中國證監會《證券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證券公司券商專項資產管理計劃類型的資產證券化業務由試點轉為常規業務。2014年11月,銀監會《關于信貸資產證券化備案登記工作流程的通知》,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由審批制改為備案制。2015年5月,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個人汽車貸款資產支持證券信息披露指引(試行)》和《個人住房抵押貸款資產支持證券信息披露指引(試行)》,對信息披露以及車貸、住房貸款的資產證券化進行了約定。

一、我國資產證券化業務存在的問題

在實踐操作過程中,我國資產證券化業務仍然面臨基礎資產相對缺乏、二級市場流動性不足、特殊目的機構的法律瑕疵與作用虛化、以及信用評級體系不健全等問題,部分項目為創新而創新,在實際發行過程中仍存在一定問題。

(一)基礎資產類型單一

目前市場上存量項目中基礎資產類型單一,主要由于可用于資產證券化的有效資產較少,市場準入機制不夠完善。例如普通居民難以通過有效途徑將個人資產如住房進行資產證券化,民間資產進行資產證券化的規模較??;此外,大部分愿意進行資產證券化的資產,多數屬于無抵押或擔保的信用貸款,若資金鏈斷裂,便容易形成壞賬,與資產證券化的基本要求不符。

(二)二級市場流動性不足

目前資產證券化業務的二級市場普遍不夠活躍,流動性溢價偏高,由此導致資產證券化業務難以達到其最初的發起目的-提高資產流動性。二級市場流動性不足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點原因,一是缺乏有效途徑,根據人行和銀監會的《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次級檔只能在認購人之間轉讓,大大限制了普通投資者的投資范圍。二是由于項目信息披露不足,投資者難以了解項目實際風險情況,因此無法做出投資決策。因為上述原因,我國資產證券化項目產品的發行主要是由銀行間相互購買、持有,導致最終風險仍然在銀行系統之中流轉。

(三)特殊目的機構的法律瑕疵與作用虛化

我國目前三種不同的資產證券化產品在特殊目的機構的選擇上存在較大差異,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要求以信托作為特殊目的機構,券商專項資產管理計劃類型的資產證券化業務要求以券商專項資產管理計劃作為特殊目的機構,而資產支持票據對于特殊目的機構的類型則未進行約定及要去,實踐當中一般采用賬戶隔離的方式進行操作。上述三種方式從隔離資產的功能和效果來看依次遞減。除信托作為特殊目的機構以外,其他兩種方式均存在一定法律瑕疵。

此外,我國資產證券化業務還存在著一個普遍現象,作為發起人的銀行往往對項目占絕對主導地位,包括資產及整個交易結構的選擇,以及項目參與方(包括信托公司、承銷機構、評級機構)、費用的分配等。因此,作為特殊目的機構主體的信托公司難以真正發揮其應起的作用,而其他參與方(例如承銷機構和評級機構),不但難以盡職完成其本身工作,同時在一定程度上也存在為按照發起人意愿而操作的道德風險。

(四)信用評級體系不健全

資產證券化業務因為其結構復雜,所以對信用風險極其敏感,普通投資者缺乏專業只是,難以了解產品的全部信息,更無法對其風險作出準確判斷。因此,對基礎資產進行嚴格準確的信用評級,對于產品定價具有非常大的意義。資產證券化業務中的信息披露,也要求信用評級機構出具獨立、客觀、及時、充分的信用評級報告。然而,由于我國資產證券化信用評級業務開展較晚,目前評級體系尚不完善,難以充分揭示產品風險,評級報告對普通投資者關于基礎資產風險判斷的幫助還有一定提升空間。

二、對策和建議

結合實際業務操作經驗和相關交易主體的反饋,建議從以下方面進一步推進我國資產證券化業務的發展。

(一)積極擴大市場需求

市場規模取決于需求,擴大需求是我國資產證券化業務發展的動力。只有對金融模式的不斷創新,將良性資本引導進入資產證券化市場,才能正真有效擴大資產證券化市齙墓婺!M時,建議將重點放在基礎設施建設、以及期限較長的消費信貸資產上,加大與大型國有企業的合作。配合相關政策,引入民營、私營、外資企業中的優質資本,以多種渠道擴大資產證券化市場規模。

(二)破解二級市場流動性難題

增加二級市場流動性,可以囊韻錄阜矯嬡朧鄭閡皇墻餼鲇畔燃緞糯資產支持證券開展質押式回購交易的難題。二是健全做市商制度。三是提升合格投資者跨市場、以及跨境交易投資能力。目前的資產證券化產品限制在單一的交易所市場或銀行間市場發行,如果可以跨市場發行或流轉,那對于資產證券化產品流動性問題的解決將具有十分重大的意義。四是增加投資者群體,鼓勵更多的機構投資者投資資產證券化項目產品。

(三)打破部門監管分類壁壘

由于我國《信托法》對信托的設立、信托財產的性質和效力、信托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均進行了詳盡的規定,信托作為我國資產證券化業務中的特殊目的機構具有最高的法律保障基礎,建議統一規定信托作為我國資產證券化業務殊目的機構,以降低交易結構的法律風險。同時,建議通過修改相關管理辦法的方式,強調特殊目的機構在資產證券化業務中的交易主體作用,加強信托公司的自主管理能力,資產管理能力和對其他中介機構的監督能力,樹立信托公司成為資產證券化中的核心地位,真正發揮作為發起人交易主體的作用,如資產的選擇、證券參與方的選擇、費用的分配等,降低道德風險。

(四)完善信用評級體系

由于我國信用評級業務開展較晚,所以存在包括標準不統一,評級方法未得到有效實踐檢驗的問題。因此,建議相關部門及時建立統一的評估標準,提高評級結果的客觀性,真正反映不同基礎資產的自身風險。同時,由于傳統的信用評級費用往往由發行人承擔,所以評級結果很容易受到發行人的影響,評級機構為了獲得項目及收入,可能會提高資產的信用評級。因此,為避免利益沖突,保證評級結果的客觀性,建議調整傳統的付費方式,采用投資人付費。目前我國采用的是“雙評級”制度,在信貸ABS的發行評級和發行后續跟蹤時,都需要有兩家評級機構出具評級報告。采用投資人付費的模式可以充分發揮“雙評級”機制下評級機構之間相互監督、制約的作用,有效避免評級機構與發行人之間的利益沖突。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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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

關鍵詞:資產證券化;現狀;法律問題

中圖分類號:F832.5 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1007-4392(2009)08-0052-03

一、我國資產證券化的幾個法律問題

(一)風險隔離的法律問題

風險隔離是資產證券化的首要前提條件。證券化結構的最高目標是將基礎資產與發起人的財務風險相隔離,確保基礎資產產生的現金流得以按證券化的結構設計向投資人償付證券權益,實現資產信用融資。按《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第三條、第六條、第八條、第十三條規定,我國現在試點的資產證券化是指由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發起機構設立特定目的信托,將信貸資產信托轉讓給受托機構,以及受托機構承諾信托,負責管理特定目的信托財產,并以資產支持證券的形式向投資機構發行受益證券,以信托財產所產生的現金支付資產支持證券收益的結構性融資活動。這種信托化流程,一方面發起人將擬證券化資產信托給受托機構,以實現資產的“真實銷售”,使得在證券發行后,投資人對資產支持證券的追索權僅限于信托財產;另一方面構建特定目的信托,以此為載體,將信托財產同發起人或受托人的破產風險隔離開來,“真實銷售”是指發起人將與擬證券化資產有關的權益和風險或控制權一并轉移給SPV,使SPV獲得對資產的合法權利。國際上資產轉移有更新、讓與、信托、從屬參與等形式,證券化的核心主體是SPV,我國證券化試點資產轉移采用的是信托形式。沒有設計SPV作為破產隔離的載體,也未對“真實銷售”直接做出法律規定。

(二)關于受托機構的法規問題

《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規定受托機構處于整個資產證券化運作的中心,是最終發行資產支持證券的實體,并負責風險揭示和信息披露。但是,目前資產池選擇、信用增級安排等工作主要由發起機構完成,受托機構很少參與,且處于從屬地位,缺乏對資產池資產質量的深入了解。諸如,在重整資產支持證券中,資產池現金流回收情況完全由資產服務商(即發起機構)掌握,受托機構甚至難以預期現金流回收情況。雖然目前資產證券化的基礎資產多為優質資產。并且只有優先級債券進行公開交易轉讓,風險較低。但從長遠來看,發起機構、資產服務商和受托機構在功能、信息上的嚴重不對稱,非常不利于控制資產支持證券的投資風險。

(三)關于會計處理標準的法律問題

會計處理是資產證券化的核心問題之一。對銀行而言,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意味著合法利用資產證券化將基礎資產出表,以達到騰出貸款空間,減少資本要求等目的。作為信貸資產證券化配套規章之一,《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會計處理規定》對信貸資產證券化參與各方的會計處王里做了較為詳細的規定。按規定,只要發起機構將信貸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轉移,或者放棄對信貸資產控制,該信貸資產即可終止確認。雖然這一規定與新會計準則對金融資產終止確認的條件基本一致,但對于如何判定“幾乎所有”和“放棄控制”并沒有具體規定。例如,如前所述,持有次級債使基礎信貸資產的風險仍保留在發起機構內部,但持有次級債比例在多少以內才可認定為“幾乎所有”風險已轉移尚無定論。目前,會計師事務所及審計師對出表標準認定不同,標準不統一,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銀行風險加權資產計量。

(四)關于資產證券化稅收的法規問題

一般來講,證券化業務規模龐大,收入有限,盈利空間狹小,而費用支出名目多,數量不少。為降低成本、增強效率,“出表、免稅、少收費”理念應運而生,其中,政府的稅費優惠措施是資產證券化具有現實可操作性的決定因素。資產證券化主要涉及資產轉讓、證券發行、證券權益的償付三個基本環節,以及資產信用增級、流動性支持、資產管理等輔助服務環節,涉及的納稅主體包括發起機構、受托機構、投資者和提供各種輔助服務的服務人??紤]到資產證券化業務環節多、操作復雜的特點,2006年3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信貸資產證券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在稅收上力求中性,避免重復征稅,但適用對象不包括企業證券化項目,且很多條款使用“暫免”字眼,過渡性質濃,尚需完善。

(五)關于資產證券化評級的法律問題

目前,我國比較全面、權威的信用評級規章是2006年3月制定的《中國人民銀行信用評級管理指導意見》,其中對信用評級機構的市場準入、評級制度、原則、方法、程序、要素、標識及含義等進行了規范,但該意見屬部門規章,法律位階偏低,且僅適用信用評級機構在銀行間債券市場和信貸市場從事金融產品信用評級、借款企業信用評級、擔保機構信用評級業務,沒涉及資產支持證券的信用評級。關于信貸資產證券化交易的評級,只在《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中設置幾條規定。我國信用評級機構的監管主體、法律地位、評級范圍、評級程序、評級標識、法律責任及資產證券化等專項評級都有待人大進一步立法明確。

(六)關于資產證券化金融監管立法的法律問題

資產證券化曾被認為是一種低風險的結構性融資方式,但其過程復雜,涉及的中介機構多,信用鏈較長,不僅具有市場風險、信用風險和流通風險,而且具有獨特的法律風險、提前支付風險和證券化操作風險等,證券化操作風險又包括破產隔離風險、信用增級風險以及發起機構、受托機構、服務機構的違約風險等。對發起銀行而言,風險隔離是資產證券化的首要前提條件。但在某些特殊情況下,資產雖然在“會計”和“法律”意義上已經實現了“真實銷售”或“破產隔離”,但就其“經濟實質”而言,發起人仍然保留了相當數量的風險,形成“監管”意義上的證券化風險暴露。對于合成型CDO等證券化產品,并沒有轉移資產,而只是轉移了風險,更需要從“經濟實質?的角度來分析風險的轉移程度,以確定相應的資本監管政策,而其中信用衍生產品的運用,則進一步增加了監管當局分析判斷的難度。1992年9月,巴塞爾委員會了一份指導性文件《資產轉移與資產證券化》(Asset Transfers and Securitisation),第一次系統性地提出了資產證券化的監管問題,討論了監管當局需要關注的主要風險和應當遵循的監管原則,要求監管者對證券化業務的風險轉移程度做出判定,必要時應要求銀行計提資本,但該文件沒有提出具體的監管資本計算方法。1997年以后,美國銀行監管當局幾乎每年都要針對資產證券化中發現的新問題,法規性文件。2004年,《巴塞爾新資本協議》,其中“信用風險――資產

證券化框架”部分既包括傳統型證券化業務,也包括合成型證券化業務,監管資本計算方法采用標準法及內部評級法,但對資產證券化的操作風險及銀行持有資產支持證券的市場風險所需分配資本尚無專門規定。目前,國際上對資產證券化監管的普遍做法是,如果銀行保留了第一損失責任,應當將其從監管資本中扣減;如果不是第一損失責任但仍然保留了風險,則應按照一定的方法賦予風險權重。

二、完善我國信貸資產證券化法律法規建議

(一)完善風險隔離的有關法律

要真正實現將基礎資產與發起人的任何財務風險相隔離的目的。今后我國在試點實踐和相關規定的基礎上,適時修改《合同法》、《信托法》等民事基本法,制定《抵押貸款證券化條例》,對“真實銷售”、資產支持證券發行及“有限追償”等關鍵概念通過立法予以明確,對真正實現隔離風險是非常必要的。此外,借鑒美國次按危機教訓,對證券化主體與相關服務機構、境內外投資機構間的風險隔離亦應引起證券化相關立法重視。

(二)完善信息披露法規

信息披露應具體規定資產證券化業務信息披露的形式和載體,并在專門文件中對機構的信息披露統一進行規定,使信息披露規則更為完整和系統。此外,次貸危機后世界各國監管機構紛紛提高資產證券化信息披露要求,更重視發起機構對資產池的信息披露。我國應吸收國際先進做法,進一步細化信息披露內容,使相關規定更具有前瞻性。同時,促進信托公司在信貸資產證券化中發揮更大作用。目前資產證券化發起機構同時也擔任資產服務商,信息過度向發起機構集中,不利于對證券化資產的風險揭示和信息披露。因此,應促進信托公司在發起機構組建資產池階段就參與其中,以便對資產池中資產的特征和現金流情況充分把握,更好管理資產支持證券各種賬戶并進行信息披露。

(三)建立健全與現金流相關的法律體系

從融資的角度來說,證券化本質上是幫助貸款方在扣除證券化成本之后能夠籌集到和基礎性資產未來現金流現值相等的現金流。證券化資產產生的現金流必須足以償付證券所代表的權益和支付提供證券化服務的各方費用。需建立健全的相關法規包括:現金流的清收、管理(賬戶管理、會計記錄等)、再投資、暫時補缺、境內外轉換等,具體規定包括:交易中產生的所有現金流都須由會計師來嚴格審查,基礎資產產生的周期性現金流本息的會計賬目應明晰;貸款服務機構對現金流可以進行主動管理,利用穩定的現金流存量投資貨幣市場;根據期限不同在證券持有人之間按照優先次序分配現金流等,以此保護投資者和證券化其他利益相關人。

(四)完善基礎資產形成過程中的抵押擔保制度

基礎資產的質量對現金流的來源及資產支持證券的投資品質起決定性影響。目前,國內資產證券化試點基礎資產主要包括個人住房抵押貸款、基礎設施中長期貸款和銀行不良資產等,信用卡應收款、中小企業貸款和商用物業抵押貸款等正在考慮納入試點范圍。撇開基準利率的形成與貸款利率浮動范圍等因素,僅從債務收入比或償債覆蓋倍數來看,中國的住房抵押貸款及商業房地產抵押貸款越來越具有美國次按特征。抵押制度不盡完善,炒期房、土地與房屋所有權的“兩權分離”都增加了抵押物設定及抵押權行使的難度。因此,在銀行授信繼續強調第一還款來源的同時,完善落實房地產等抵押擔保法律制度及審貸程序,對保證我國MBS市場基礎資產整體質量是非常必要的。

(五)強化對信貸資產證券化的資本約束

新資本協議雖然已對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提出遠高于一般公司風險暴露的資本要求,但有鑒于次貸危機的嚴重影響,巴塞爾委員會又著手對新資本協議資產證券化框架作出修改,擬進一步加大資本要求。從巴塞爾委員會對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的態度演變來看,資本要求將更為嚴格?!督鹑跈C構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監管管理辦法》已經吸收新資本協議資產證券化框架內容,具體監管中,應根據證券化的具體結構設計,嚴格從經濟實質判斷各參與方所承擔的風險,不能僅依賴會計師事務所和律師事務所意見,要從審慎的角度要求機構提足資本。

(六)強化對信貸資產證券化的監管

必須實施審慎監管:一是嚴格準入管理。適度控制風險管理能力薄弱的機構開展此類業務,對具體產品。應從嚴要求基礎資產質量,從源頭上控制風險。二是充分披露風險。對于持有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的,應要求其充分披露,并從審慎的角度提足資本;對于風險未真實轉移的,也不能忽視對其基礎資產的監管。三是加強監督檢查?,F場檢查有助于監管人員判斷資產證券化業務的經濟實質,識別一些難以通過申報材料發現的隱性擔保,并能較好地判斷機構從事這項業務的水平。對不持有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的參與機構,如擔當受托人的信托公司。也不應忽略對其現場檢查,以提高整個運作流程的風險控制能力。

第5篇

一、資產池構造原則

1.多元化。知識產權很容易被其他經濟項目所取代,造成企業直接經濟損失。如果不能夠完善資產池中單一基礎資產將會使知識產權證券化喪失經濟地位,投資者基礎利益也將受到損害。要改變這種局面就要對資產池構造進行多元化處理,避免經濟形勢過于單一,風險集中發生將會使企業造成的損失巨大。

2.最優化。資產重組的過程中能夠實現資產池中基礎資產實現最優化組合,這樣就能夠使各項基礎資產中的優勢互補化,彌補各項資產的差異性,降低資產池中的風險發生幾率,實現資產收益最大化發展。各項專利之間應該實現互補發展,只有達到這種效果才能夠避免資產池中的各項專利發生內耗現象,達到最優化重組資產池的目的,保證資產穩定性。

3.成本與收益比例。構建資產池應該注重基礎資產的選擇,并且在重組的過程中降低成本。如果成本較大的時候就不能夠實現知識產權證券化融資目的,將會直接造成資產流失情況的發生?;A資產注重重組的過程就能夠保證經濟穩定發展。否則,嚴重的影響到企業的經濟發展。

二、資產池的管理

收益情況是衡量知識產權證券化的重要影響因素,同時也是資產管理人員關注的重點問題。與其他資產相比,知識產權證券化在本質上有著明顯的區別。資產池中資產不需要進行直接的管理,只需要收取一定的資金就可以。但是資產池中的資金收取情況需要根據資金的種類區別對待。消極管理主要是針對知識產權證券化中的應收款項,但是對于資產池中基礎資產應該進行合理的管理,這樣能夠避免資金發生流失影響到企業發展,現金流的產生在為企業發展提供重要基礎的同時,對于知識產權證券化中資產池的形成有著直接的影響。針對這種情況,資產池中的資金管理需要根據性質的不同區別對待。對于應該收繳的款項應該由資產管理人員按照規定進行收繳。資產池對于知識產權證券化能夠發揮重要的作用,滿足商業活動需要的資金數量。知識產權應該進行積極有效的管理,合理尋找適當的知識產權許可人,并且要簽署相應的協議。充分應用專業知識,將知識產權升級為行業標準,并且要針對不同類型的專利應該構建一個完善的專利合作機制,避免可替代性專利對于單項專利的影響。同時還要及時申請保護,按時收繳專利費用,當面對侵害專利情況的時候應該制定有效的措施進行應對,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詳細的監管措施能夠提升知識產權中資產池的管理,充分發揮資產池的作用,同時還能夠避免資金挪用情況的出現。對于資金經營管理應該充分的盡到管理人員義務,全面的發揮資金應該具有的作用。

三、知識產權證券化中資產池的未來債權

知識產權證券化是結構性融資的具體表現,也是金融創新發展的結果。對現有債券進行證券化是一種現代融資方式。知識產權證券化中資產池的主要受益是來自于授權許可費用,一次性付清或者流動性收繳款項都是主要形式。此種流動性質的授權許可費的數額大小以及給付期限的確定,尚需要經過一定事實的發生才能確定,此種債權在性質上即屬于未來債權。

知識產權證券化結構會涉及到眾多的利益主體,各主體之間的法律關系較為復雜,為了能夠實現知識產權證券化的目的避免風險隔離危機的發生。資產管理在形式結構上應該注重分離,相對獨立性特點將有助于資產發揮自身的作用。資產池在知識產權證券化過程中要針對特定基礎資產進行風險承擔,保證投資者的穩定性收益,這是企業資產可持續發展的重要形式措施。為了能夠達到風險隔離需要通過資產銷售實現,但是在知識產權政權化過程中需要對預期資金情況進行標準制定,授權許可費用證券化是最為常見的一種形式。經濟社會越來越發達,因此知識產權證券化應該逐漸的發展到不動產,并且在發展的過程中應該針對未來債券轉讓問題進行說明。相比其他資產證券化,知識產權證券化能夠對預期的資金流量進行預測,這是知識產權證券化中資產池的重要作用。但是資產池中資產證券化的未來預期還存在較大的問題,不能夠得到充分的肯定。知識產權證券化運作要保證結構核心,并且在未來債券中將會實現資產銷售,保證風險能夠在一定的承受范圍之內。針對未來債券證券化實現銷售以及風險隔離產生的法律問題需要不斷的進行研究分析。

第6篇

關鍵詞:資產證券化;會計確認;會計處理影響

中圖分類號:F23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2-3198(2008)08-0225-02

1 資產證券化概述

資產證券化(Asset Securitization)是20世紀70年代以來國際金融領域最重要的金融創新之一,它起源于美國,最初應用于住房抵押貸款市場,之后迅速擴展到其他領域。許多市場經濟比較發達的國家以及東南亞等新興市場國家都采用了這項金融創新技術,并在實際運用中不斷完善和發展。

1.1 資產證券化的本質及運作原理

資產證券化的運作原理有三個:第一,資產重組原理是指發起機構或特殊目的載體(Special Purpose Vehicle――SPV)為成功發行證券,采用一定的方式和手段,對納入資產池中的資產進行重新配置與組合,從而實現資產收益的重新分割與重組,使之符合資產證券化對基礎資產的要求。第二,風險隔離原理的核心內容是在資產證券化過程中,通過將基礎資產的風險和其他資產風險的隔離來提高資本運營效率,從而給資產證券化參與各方帶來收益。第三,信用增級原理是指在發行證券之前,由 SPV 運用一定的手段對將要發行的證券進行整體的信用增級,這樣可以提高證券化產品的信用級別,更好地吸引投資者,并且還能降低融資成本。

1.2 資產證券化的流程

資產證券化的運作流程一般包括:證券化資產的剝離和重組;組建特殊目的載體;發起人與特殊目的載體簽訂交易合約,將資產組合中的標的資產出售給特殊目的載體;信用評級與信用增級;特殊目的載體在經過信用評級后,在資本市場上發行證券、籌集資金;特殊目的載體用發行證券取得的收入向發起人支付價款;實施資產管理,建立投資者應收積累金;特殊目的載體向證券投資者償還債券。

2 資產證券化的會計確認處理

資產證券化不僅給金融業帶來了巨大的變化,也給會計領域提出了問題。資產證券化的問題主要是發起人對證券化資產的終止確認問題。即發起人將資產轉讓給SPV,應確認為真實出售將其從發起人報表中移除(表外確認),還是確認為一項融資擔保保留在發起人的資產負債表中(表內確認)。對于這一問題處理,在國際上經歷了三種處理方法。

2.1 風險報酬分析法

風險報酬分析法具體做法是:當發起人實質上轉讓了與資產相關的幾乎所有風險和報酬時,證券化交易被視為銷售,證券化資產將被停止確認并移出資產負債表,通過證券化所募集的資金則作為轉讓資產的收入,同時還要確認相關損益;但若發起人仍保留轉讓資產實質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收益時,證券化交易被視為擔保融資,證券化資產仍繼續在發起人資產負債表中確認為一項資產,通過證券化所募集資金被確認為發起人的負債。

風險報酬法強調只有當與某項金融資產相關的風險與報酬實質上發生轉移時,出讓方才終止確認該資產。但是隨著資產證券化業務的日趨復雜,大多數情況下風險和報酬并非全部轉移。風險報酬法帶有明顯的形式重于實質傾向,以法律形式作為會計確認基礎具有較大的主觀意向性,易于被人為操縱。

2.2 金融合成分析法

金融合成分析法的核心在于控制權決定資產的歸屬,而且承認金融資產和負債能分割成不同的組成部分。此法將已經確認過的金融資產的終止確認問題與金融資產的轉讓合約所產生的新的金融工具的確認問題區分開來。只要資產證券化交易發生后,發起人放棄了對所轉讓基礎金融資產的控制權,資產證券化交易就可認為是銷售交易,所轉讓的基礎金融資產就應該終止確認;反之,資產證券化交易發生后,若發起人并沒有放棄對基礎金融資產的控制權,則可認為是融資活動,其所轉讓的基礎金融資產就要繼續保留在發起人的資產負債表中。

2.3 后續涉入法

后續涉入法以“沒有后續涉入”作為銷售確認標準,拋棄了現行基于“控制權轉讓”的終止確認標準。它要求只要轉讓方對被轉讓資產的全部或部分存在任何的后續涉入,不考慮其后續涉入的程度,與后續涉入有關的這部分資產不符合終止確認的條件,視為擔保融資;不涉及后續涉入的那部分資產則應終止確認,視為銷售。

與以往的概念不同,后續涉入法下的被轉讓資產被視為可以分割的單元,并對每個細分的單元考察其是否符合終止確認的條件 。因此,一項資產轉讓可能導致一部分資產被終止確認,另一部分資產則未被終止確認。 這一做法使資產的風險和報酬的轉移與其控制權的轉移達到統一,更加符合資產證券化業務的要求,更能反映其實質。

3 資產證券化會計處理對財務和稅收的影響

3.1 財務影響

資產證券化會計處理可以分為表外處理和表內處理兩類。這兩種確認方法將帶來不同的財務影響:表外處理將流動性較差的證券化資產從資產負債表中轉出的同時確認損益,通常可以降低發起人的資產負債率,改善其資本結構,有利于發起人再融資,且有積極的財務影響;表內處理將證券化資產保留在資產負債表內,將獲得的資金確認為借款,通常會提高發起人的資產負債率,不利于發起人再融資,具有消極的財務影響。

實踐中,資產證券化的目的在于將流動性差的資產轉變為現金收入,且多數公司關心財務報表的負債水平,希望保持適度的財務杠桿比率。而金融機構為提高資本充足率,也希望減少風險資產的總額,因此發起人都傾向于將證券化作為銷售處理。

3.2 稅收影響

資產證券化過程中要涉及的稅種較多,包括所得稅、營業稅、印花稅等。如果將資產證券化作為一項“真實銷售”作表外處理,發起人將確認相關的損益。我國稅法規定發起人對確認的收益應繳納企業所得稅,確認的損失可沖抵應納稅所得。發起人向SPV轉移資產作為銷售資產處理應征營業稅,并按購銷合同稅率征收印花稅。因資產證券化業務往往涉及金額巨大,對其征收營業稅將帶來沉重的稅收負擔,在一定程度上抵消了證券化融資的成本優勢。另外,如果將資產證券化作為“擔保融資”來進行表內處理,發起人不確認損益,從而不需要繳納所得稅。另外,發起人向SPV轉移資產屬于轉移質押資產,可以不用繳納營業稅,但應按借款合同稅率繳納印花稅。

參考文獻

[1]王江麗.關于資產證券化的會計問題研究[J].市場周刊,2006,(10).

第7篇

通過資產證券化來處理不良資產,對創新融資機制和變革融資方式都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同樣對市場秩序的有效形成和金融業的穩定發展等方面產生了深遠的影響。

1.1有助于防范金融風險,促進經濟平穩運行

我國銀行一直以來因受到歷史原因和粗放式管理的影響,在經濟的快速發展中產生了大量的不良資產。這就對金融業形成了非常大的隱患,不恰當的處理很有可能會引發金融危機。在當前處理不良資產的方式比較有限,然而資產證券化具備適應環境能力強、處理規模大和靈活多變等優點,如果在處理不良資產中引入資產證券化,在處理中就能更加有效的加快速度,使不良資產迅速降低規模。同時,通過對不良資產進行證券化的處理,銀行的資本結構將會被得到改善,這樣商業銀行就能增強抗風險能力,進而實現有效的防范風險的目標。

1.2有助于處理不良資產,對金融資產優化配置

通過對不良資產進行證券化的方式,能將長期貸款轉換成現金或債券,有助于增強流動性及其管理,加快處理不良資產的速度,使資產管理公司提高處理不良資產的積極性、主動性。與此同時,資產證券化是以追求預期收益為目標的一種融資方式,對證券化政策的預期收益將直接決定資金的流向,原始權益人的資信水平的地位將退其次。由此實現了資產層面上的競爭,通過資產證券化能夠將優質和劣質資產在獲得資金支持的差異方面突顯出來,其結果就是資金必然流向優質資產,在資產之間無疑會形成優勝劣汰的形勢,最終優化金融資源配置。

1.3有助于推動企業和金融機構深化改革

長期以來,在銀行不良資產中國有企業占了相當大的一部分,實施不良資產證券化,將會給國有企業卸下沉重的債務負擔,讓它們從債務中解脫出來,同樣也促進企業創新融資機制,改變傳統融資方式。對于金融機構來說,在實施資產證券化的初級階段,將會給以銀行為首的金融機構帶來嚴峻挑戰,甚至會造成一場危機。但是伴隨資產證券化的不斷深入發展,在證券化的潮流中銀行等金融機構已經逐步成為主力軍。隨著時間的推移,金融機構將逐漸以信息與服務中介來代替傳統的融資中介。

2我國實施資產證券化中的問題

我國實施資產證券化還處在初級階段,其發展是在上世紀九十年代,是在借鑒國外經歷的基礎上結合自身實際情況發展起來的,在這十幾年的發展道路中,雖然我國政府大力推動證券化市場發展,取得一定成效,并且該項創新金融工具日漸成熟,但它作為一項創新金融工具的本身就具有一些缺陷,所以在實踐中也出現了不少問題。

2.1缺乏完善的資本市場體系

首先,缺少投資主體。需求是新的金融工具是否能成功推出的關鍵。因此資產證券化需要穩定的資金供給,或者說需要有對資產證券的穩定需求——證券投資者。在金融市場中個人投資者和機構投資者一同構成了需求主體。因資產證券化本身的復雜性,對于這種金融工具個人投資者要想充分認識還需要一定時間,只有在保證資產支持證券能達到一定收益水平時,他們才愿意積極參與其中。因此在資產證券化起步階段,只依賴于個人投資者不可能實現市場規模化,這就需要機構投資者的參與。但當前我國的法律嚴格限制機構投資者準入,所以因我國各項政策限制,當前投資者以個人為主,機構投資者很少,這就形成了需求不足的問題。其次,資本市場存在的體制障礙。當今我國實施的是證券業、銀行業、信托業及保險業分業經營管理的制度。資產證券化是一項創新金融制度,它提供給發行人的金融工具是靈活多樣的,但現實中金融工具的不同在我國就有不同的管理,人為將其分割成不同的部門,給資產證券增加了不少發行障礙。

2.2缺乏監管體系和法規監督

對資產進行證券化是一個復雜的過程,它涉及到金融機構、債權和債務人、廣大投資者及信托機構。在實際操作中會設計到多方利益,所以必須要制定出相應的法規政策給予保障,以及有效監督運行過程,而目前我國實施的資產證券化才剛起步,缺乏相關完善的法規體系對其運作進行規范?,F有的法律沒有明確規定證券發行、對證券化資產進行破產隔離、二級市場的轉讓流通及監管等方面。我國現行的有關立法沒有針對資產證券化的專業性法規對其收益來源和分配、證券化資產進行組合、從業單位的組織形式等方面實施嚴格規范,從而保障投資者的利益。

2.3中介服務機構存在缺陷

中介服務機構是資產證券化的一個市場主體,其發展狀況對推動我國資產證券化發展起到積極的作用,而它也同樣存在著急需解決的問題。首先,中介服務機構的質量偏低。在實施資產證券化的過程中需要健全的中介服務機構。資產證券化由其自身復雜性決定了會涉及到很多中介服務機構,主要有信用評級機構和資產評估機構等。但是當前我國缺乏有實力的中介服務機構,它們資質水平不夠,整個證券評級行業運作缺乏規范,評估標準沒有形成統一。評級機構很難獲得投資者認可,評估機構的公信力不高,難以做到公正客觀的評估,我國在實施資產證券化的發展歷程中受到以上問題的嚴重制約。其次,缺少實施資產證券化的專業人才。資產證券化涉及面較廣,它是一項程序復雜、專業化程度高及技術性強的融資工具,涉及到各方面專業知識,如金融、財務、法律、證券、評估、房地產等專業知識。掌握大量資產證券化相關專業知識的專業人才是實施資產證券化的前提。但因我國資產證券化業務才剛起步,缺乏經驗,再加上人們對掌握實際操作水平和相關理論知識有限,導致我國當前在實施資產證券化方面嚴重缺乏專業人才,這當然成為制約資產證券化發展的重要原因。

3應對我國資產證券問題的建議

3.1加大發展資本市場的力度

通過加大消費信貸業發展力度,逐漸擴大我國汽車和住房抵押貸款等消費貸款,用有效資產作為資產證券化業務的保障基礎,并且使其規范化和標準化。鼓勵一些擁有穩定現金流量的大型企業先行試點資產證券化業務,如電信、電廠、石油、高速公路等企業,給企業直接融資創造新的渠道,這樣就可以降低企業財務成本。進一步加大發展資本市場的力度,大力培育和發展機構投資者,在監管得到進一步強化的基礎上,適當調整某些法規政策,逐漸向商業銀行、養老基金、信托基金及保險基金等機構投資者放開資產證券化市場,積極推動機構投資者參與其中,并且讓投資額度逐漸增加。政府要加大扶持力度,建立規范、安全、高效的市場體系,以便吸引更多的投資者參與其中。國外成熟市場的發展歷程表明,機構投資者擁有強大的需求,如果沒有機構投資者參與到資產證券化市場中,資產證券化就難以形成規模化。所以大力培育與發展機構投資者,能為實施資產證券化提供長久穩定的資金來源,對其發展意義深遠。在我國實施證券化中,應把培育投資基金、保險公司等機構投資者視為一項重要使命,應調整相關法規為機構投資者提供制度保障,從而為投資者創造良好的成長環境,以便保障他們投資行為的可行性、合法性。

3.2建立健全有關法規政策,強化操作中的監督

借鑒國際成功經驗不難發現,很多國家、地區都頒布了各自相應的資產證券化法規條例,為發展證券化業務提供基礎保障。我國也應該依據實施資產證券化的具體操作要求,并結合金融市場的特點頒布相關資產證券化法規,同時要及時合理的修正現行的與資產實施證券化中存在沖突的法規。除此之外,應當提高相關交易中的監管水平,保障債權人和投資者的利益。進行的監管主要有:有效監管資產證券化發行、交易,監管資產轉讓機構,監管第三方,監管證券化的資產,監管融資結構等。

3.3大力培育和扶持中介服務機構

明確中介服務機構在資產證券化中的地位,中介服務機構需要強化獨立性,在資產證券化中理清各個環節。在資產實施證券化中,在合同內應以法律的形式明確中介服務機構在其中的作用,評級服務機構應按照國際規范對評級的內容和標準做出嚴格規定。資產評估和資信評級行業在我國一直是薄弱的環節,這就需要政府相關部門制定出相應的規章制度對中介服務機構的運作進行規范,中介服務機構要嚴令禁止信用評級中的弄虛作假。加強對資產證券化的監管是一項高難度的金融活動,它涉及到金融、法律及會計等多方面的專業知識,所以要想成功實施資產證券化必須與中介服務機構加強合作,這就需要積極采取相關優惠政策給予中介服務機構大力扶持。雖然我國實施資產證券化尚處起步階段,但發達國家相對成熟。所以可以從發達國家引進既具備豐富實踐經驗,又有大量專業知識的專家幫助我國實施資產證券化,推動資產證券化在我國能盡快發展起來。另外,通過一些專業化的培訓機構對現有人員加大培訓力度,培養一批涉及資產證券化的基礎人才和高級專業人才,以便提高從業人員的整體水平。

4結論

第8篇

關鍵詞:資產證券化;金融監管;宏觀效益

一、我國資產證券化概述

隨著我國金融市場與世界金融市場的接軌,面對國際金融行業快速發展和完善的發展布局、結構和管理模式,我國的金融機構也積極尋找新的利潤增長點,開展業務以尋求發展的契機。開發新興業務是銀行間的競爭之策,而資產證券化作為新興業務受到國內外銀行的關注,資產證券化也必將成為國內外銀行發展的核心業務,更是我國投資銀行發展的一個重要方向。

資產證券化是指把缺乏即期流動性但是可以帶來預期的、穩定的未來現金流收入的信貸資產(銀行的貸款或者是企業的應收賬款)進行組合和信用增級形成資產池,并依托其產生的現金流為基礎在金融市場上發行可以流通買賣的有價證券的一種融資活動。資產證券化目前的發展,按照被證券化的資產種類不同,可分為住房抵押貸款支撐的證券化和資產支撐的證券化。

二、我國資產證券化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資產證券化中的中介服務問題

我國資產證券化中介服務存在問題。信貸資產證券化涉及多方參與主體,各個提供中介服務的主體的專業化水平的高低和信譽程度影響著證券化產品被投資者認同的程度。資產證券化業務要涉及多家中介服務機構,如:投資銀行、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資信評估機構等。就我國目前而言,會計師事務所和投資銀行行為較規范,但資產評估和資信評級相對較落后。資產評估中主要存在如下問題:評估管理尺度不一、政出多門;機構過多過亂,業內秩序較混亂,存在同業不正當競爭現象;重復收費。資信評級中存在的主要問題有:機構信譽及獨立性差;投資者對資信評級機構認識不足。

(二)資產證券化供給方面的問題

目前我國資本市場的一個突出問題就是可投資金融產品供給不足。全社會絕大多數金融資產聚集在銀行業,大部分融資通過銀行體系進行,資本市場上的金融產品無論是品種、還是規模都嚴重滯后于經濟發展的需要。此外,資本市場中債券市場較股票市場發展更為滯后。債權類金融產品是一國金融市場的重要構成部分,尤其長期債券是投資者進行長期穩健投資的主要工具。缺乏債券產品,投資者將無法按照風險收益匹配的原則對其資產進行有效配置。資產證券化作為一種融資方式,需要穩定的資金來源或資金供給,也就是需要比較穩定的對于資產證券的需求,即證券投資者。而在我國,由于各種政策的限制,目前投資者主要是個人及極少數機構投資者,存在著有效需求不足的問題。

(三)資產證券化中的稅收問題

稅務問題是資產證券化必須妥善解決的問題,因為稅收在資產證券化的交易鏈條中,直接決定了各參與主體的投融資成本,因此,成為影響證券化效率的關鍵因素。在資產證券化過程中,稅務主要涉及三個環節:一是證券化資產從發起人轉移到SPV機構;二是SPV機構作為證券發行證券之后經營證券化資產時是否作為證券主體繳納稅金;三是投資者是否作為納稅主體繳納稅金。而投資者在資產證券時所應繳納的所得稅并非因資產證券化的特別結構安排而產生的費用,因而非本文所討論問題。

其一,發起人的稅收問題。資產證券化過程中,發起人如果將一項資產轉移到SPV機構后,構成真實出售,則該項資產就將從發起人的資產負債表中剝離,所得轉讓收入成為發起人的一項收入,進而將有相應的稅收問題。

其二,SPV機構的稅收問題。目前在我國現有的框架下,可能成為SPV機構的有兩類,一類是經過中國銀監會批準的機構,另一類是信托投資公司。發起人將證券化資產轉讓到SPV機構,只是為了與發起人的資產相隔離而進行的資產流轉,與一般資產的流轉有區別的。對這種只是為發行資產證券所進行的特殊的資產的轉讓行為,因其與真正的資產存在實質的區別,如仍需繳稅實質上是重復納稅。

三、我國正確推行資產證券化的幾點建議

對于我國目前的經濟現狀,資產證券化不僅有利于盤活不良資產、解決銀行資本充足率問題,還有利于投融資體制的改革。但是,任何金融創新工具都有利有弊。要確保資本市場的健康發展,就必須對我國資產證券化的風險和問題進行深入的分析和防范。

(一)建立規范的中介機構, 加強相關配套環境和服務機構的建設

大力規范發展國內中介服務機構。中介服務的質量和中介服務在國際上的聲譽,是我國推行資產證券化的一個重要問題,是促進資產證券化的重要條件。在這其中,資產評估業和資信評級業是明顯的薄弱環節。在完善資產評估和資信級業務的政策上,應逐步建立一定的規范框架,并建立統一的標準體系。大力培育中介服務機構,并加強監管資產證券化是一項高度復雜的金融活動,涉及會計、金融、法律等多個領域的專業知識。一個資產證券化項目的順利完成離不開多家中介服務機構的通力合作。因此,我們應該積極采取政策扶持、稅務優惠等多項措施,促進我國中介服務機構的健康發展,同時也要進行必要的引導和監控。在鼓勵發展資產證券化中介機構的同時,必須規定中介機構的從業準入門檻,并嚴格要求和規范執業行為,努力提高服務質量和水平。另外,在構建資產評估和資信業務機構的基礎上,需要加強其他相應服務機構的建設。要通過培訓等多種方式培養能夠從事規?;?ABS 法律服務的律師隊伍,以及其他法律咨詢服務人才。國外經驗表明,律師的專業服務在ABS成功實施中具有至關重要的作用。

(二)培育完善資本市場,放寬機構投資者人市限制

資產證券化在解決金融投資產品供給不足方面能夠發揮重要作用。首先,資產證券化能夠提供高信用等級的投資產品。資產證券化產品的信用等級并不受發行人和基礎資產的制約,通過信用增級技術,發行人能夠發行高于自身信用等級和基礎資產信用等級的產品,投資安全得以保障。其次,發行人可對投資者量身定做投資產品。整理提供整理提供整理提供運用資產證券化技術,發行人能夠對基礎資產的現金流進行靈活分割,根據投資者需求發行不同期限、不同風險等級的產品,分別滿足投資者不同的風險偏好需求。第三,資產證券化產品的發行更為便利。與普通債券不同,資產證券化是將基礎資產的未來現金流提前變現,只要有合適的資產,即可進行證券化,因此適應范圍更廣,發行更為便利。

(三)正確處理資產證券化中的稅收問題

資產證券化成功的關鍵是能否解決資產證券過程涉及會計、稅收問題。因為稅收與會計制度的確立,是關系到各參與者收益與責任確認的問題。稅收方面,制定合理的稅收政策,可以降低資產證券化的成本,提高投資者的積極性。解決資產證券化中的稅收問題的發起人的稅收問題和SPV機構的稅收問題。在資產證券化過程中,涉及到的稅務問題主要有以下幾方面:一是資產銷售過程中的所得稅、資本利得稅、印花稅和營業稅;二是資產支持證券投資者的個人所得稅或資本利得稅;三是SPV 的所得稅。對于上述問題,在處理時必須堅持稅收中性原則,即交易各方不因證券化融資而多繳稅或少繳稅。

四、結論

總之,雖然資產證券化是國際上比較成熟的結構融資工具,但在我國起步較晚,與我國的金融體制、法律環境還不能完全契合,需要在實踐探索中領悟資產證券化過程中的關鍵環節和不斷解決遇到的重要問題,才能盡快完善資產證券化制度。

參考文獻:

[1]李曉潔.我國實施資產證券化的問題及對策研究[J].知識經濟, 2014(01).

[2]方寒雪.我國信貸資產證券化的問題及對策探討[J].中國管理信息化.201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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