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8-31 16:36:44
序言:寫作是分享個人見解和探索未知領域的橋梁,我們為您精選了8篇的基金監管的原則樣本,期待這些樣本能夠為您提供豐富的參考和啟發,請盡情閱讀。
一、對互聯網金融進行監管的必要性
1.市場機制不健全,網絡金融平臺監管不力
在當前的市場大環境下,各種網絡金融平臺不斷興起,尤其是投資擔保類的網絡金融平臺伴隨著鋪天蓋地的廣告更是來勢兇猛,如易貸網等P2P網貸平臺。另外,消費擔保類的螞蟻花唄和個人投資理財類的余額寶,也為網上一族廣泛接受。這些網絡金融平臺都有意無視了金融風險,甚至向客戶暗示無風險,以此來吸引資金。而目前正處于經濟下行期,投資風險日益增加。如果投資失敗,這些網絡金融平臺出現資金斷裂的風險就全部轉嫁給投資者,就會引起社會動蕩。
另外,我國當前國進民退的市場機制下,民間投資渠道少,政府對民間投資的保護力度不強。而網絡金融由于取證難,異地監管不易和交易異常迅速等原因,抗風險能力更差。所以加強互聯網金融監管是非常有必要的。
2.消費者風險識別能力有限
互聯網金融與傳統金融相比最大的優點就是方便快捷,例如可以通過支付寶和微信實現跨地區的消費、轉賬,可以利用第三方支付實現網絡虛擬支付,互聯網金融也因此成為了消費的第一選擇。但是由于互聯網金融監管不力,出現了很多的網絡金融詐騙事件,如:經常有不法分子利用淘寶網管理的漏洞,獲取客戶信息,以資金凍結或者其他方式欺騙消費者重復付款等,這些問題不僅造成消費者的財產損失,也對網絡金融的信譽造成了不利的影響。
3.投資者的行為過于隨意化
隨著人們物質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對互聯網金融的重視也在不斷的提升,各種網絡金融平臺,尤其是網貸平臺的出現導致投資者在投資的過程中出現了隨意性過大的現象。例如:支付寶的余額寶具有余額增值服務和活期資金管理服務,正是由于余額寶這兩項優勢,使得很多的投資者將資金投入到了余額寶中。但是當金融市場出現波動的時候,投資者就會馬上撤回資金,這就會輕易導致企業或者項目資金鏈斷裂。
二、互聯網金融監管的核心原則
1.以消費者為核心的原則
消費者是互聯網金融發展的核心和關鍵,只有保護好消費者的權益才能夠提高互聯網金融的信譽度,才能夠促進互聯網金融的健康持續發展。因此,在互聯網金融監管的過程中,首先就要樹立以消費者為核心的原則,相關部門可以通過網絡交流平臺或者銀行服務平臺等與消費者進行交流和互動,對消費者的投資信息進行核實,確保消費者信息的真實性,同時還要對消費者進行風險防范教育,使得消費者對網絡購物中經常出現的詐騙事件具有風險辨別的能力;其次,加強對互聯網金融的監管,尤其加強對多數人群經常使用的支付寶、微信、淘寶、京東商城等的監管,防止由于網站疏忽而造成消費者信息泄露。
2.以謹慎性為核心的原則
互聯網金融的發展是對傳統銀行金融的創新,互聯網金融不可能替代銀行金融,而是在發展的過程中為銀行金融帶來了機遇和挑戰。當前我國銀行金融的監管機制比較完善,金融風險的防控要好于互聯網金融。如果由于監管不力而導致這些客戶群體信息泄露的話,那么對投資者個人乃至整個社會都會造成不利的影響。因此互聯網金融在監管的過程中要以謹慎性原則為核心,對各項業務和規章制度都要抱著謹慎的原則進行開展。第一,網絡金融監管要從廣大群眾的利益出發,對有損群眾利益的違法行為要嚴格打擊;第二,要將互聯網金融監管的重要性落實到每一個監管人員身上,讓監管人員對自己職責以內可能存在的風險隱患進行仔細的排查,然后制定好針對性的措施,盡最大可能降低風險的發生幾率。
3.以行為監督為核心的原則
互聯網金融的發展與消費者、投資者、商家是分不開的,對這三者的行為進行評估和監督是互聯網金融監管的重要環節,也是影響互聯網金融監管效果的主要因素。第一,對互聯網的交易行為進行監管,這樣能夠確保商家和消費者各自的權益,也能夠為交易活動營造一個良好的環境。比如:在淘寶網交易的過程中,由于淘寶網開店資格要求不是非常的嚴格,各種高仿低檔的商家都存在,所以要加大對淘寶網交易的監管,確保商家提供的服務能夠達到消費者的滿意度,確保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第二,對貸款、投資、證券等金融行為進行監管,尤其監管商家提供的服務中是否明確了可能存在的風險隱患;第三,對監管機構的監管制度進行完善,并要提高監管人員的職業素質,防止出現監管人員攜款潛逃的現象。
三、結束語
綜上所述,互聯網金融的發展符合現代社會的發展需求,也將成為未來金融市場發展的主要力量。因此,加強互聯網金融的監管是十分有必要的,在互聯網金融監管中堅持以消費者利益為核心的原則,堅持謹慎性原則,堅持行為監督原則也是互聯網金融監管中必須要遵循的。
參考文獻:
[1]張嘯騫.基于互聯網金融監管的必要性及核心原則探究[J].全國商情?理論研究,2015,(12):74-74.
[2]馬強偉,呼雪梅.互聯網金融監管的必要性與核心原則[J].現代經濟信息,2015,(23):271.
[關鍵詞]社保基金 監管 完善
我國社保基金監管體系是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行政監管為主,加以財政監督、審計監督、稅務監督、銀行監督、內部控制和社會監督的有機配合而建立起來的。表面上,社保基金監管體系看似完備,但是由于政出多門(強調部門利益)、彼此權限或存在真空或存在交集(可能導致消極監管)等方面的原因,所以只要熟悉并掌握這一體系的“薄弱環節”,就完全有可能加以利用、謀取私利,這也是為什么社保大案頻發的原因所在。當然,盡管存在這樣或那樣的問題,也應當看到并承認,這一監管體系是我國國情的客觀體現,是目前“不最壞”的選擇。在既有的客觀情況下,如何完善社保基金監管,真正保障人權,值得深思。
一、樹立社保基金監管相關原則
社保基金監管原則既是對以往基金監管經驗的總結,又是建立和完善社保基金監管制度的基礎。依筆者看來,下面三大原則尤其重要:
1.依法監管原則
我國憲法第五條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在以行政監管為主的社保基金監管活動當中,秉持依法監管的原則是行政機關遵循憲法、依法行政的應有之義。
依法監管原則首先是指社保基金監管機構的設立及其職責都必須是由法律明確規定;其次,社保基金監管的對象及其范圍必須由法律明確規定;再次,監管的內容、監管的標準、監管的方式和監管的手段,必須由法律明確規定;最后,因社保基金監管而引發的法律救濟和法律問責機制,也必須由法律明確規定。而實際上,《社會保險基金行政監督辦法》(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2001年5月18日,以下簡稱《辦法》)第四條也規定:“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應遵循客觀、公正、合法、效率的原則。”《辦法》中提及的“合法”,理應作此理解。
2.獨立監管原則
社保基金直接關乎人民群眾切身利益,能否從形式上到實質上對其實行的公正監管,保護好這份老百姓的“保命錢”,是檢驗政府依法行政能力和行政效能高低的重要標桿,也是關系到社會穩定和發展的重要事項。而獨立監管正是尋求公正監管的必經之路。
獨立監管原則是指社保基金監管機構在法律、法規賦予的監管權限范圍內,依照法律、法規獨立地行使行政監督權力,而不受其他任何部門、個人和組織的干預,以確保監督的公正性、權威性和有效性。《辦法》中所稱的“客觀、公正”,除了強調依法監管之外,另一個體現就應當是獨立監管了。
3.審慎監管原則
社保基金運營的一大困境就是如何在現有法律和政策允許的范圍內實現保值增值,這也正是有些地方政府官員為追求個人政績、利用監管漏洞違規使用社保基金結果導致事態惡化的癥結之所在。對于社保基金監管機構而言,如何在日常監管活動中很好地貫徹審慎監管的原則,就顯得尤為重要。
審慎監管原則是指監督機構應按照基金的流動性、安全性、效益性三大原則,合理設置有關監督指標,進行評價和預測,最大限度地控制風險,促進管理運營機構自我約束基金運作行為,但同時,又要在法律和政策允許的范圍內鼓勵和支持運營機構積極地探索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新領域。簡單地說,就是既要“抓”,又要“放”。當然,隨之而來的問題便是,如何實現“抓”與“放”的統一呢?
監督機構必須進行謹慎監管,謹慎的定論與處理,做到寬嚴適度,創造一個良好的監督管理環境,才能確保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而社保基金監管機構的管理重心,應該放在為經辦機構和基金管理服務機構的規范管理和運營創造適度的、市場化的競爭環境,防范經營風險的發生。
二、社保基金監管的完善思考
1.加大社保基金監管的投入
(1)如前文所述,我國社保基金監管賴以建立的法律基礎層次過低,直接導致因違法成本低下而出現大量的擠占、挪用甚至是貪污社保基金的行為,監管力度已不能適應實際需要。國家應加大立法投入,盡快依照憲法制定社保基金監管的基本法律和配套法規,在關系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實質問題上,最大程度地整合現有的法律資源并加以合理利用,必定都是能夠得到人民群眾支持和擁護的。
(2)各級行政機關在追求GDP增長和經濟可持續發展的同時,也應當加大對于社保基金監管的行政投入。應當看到促經濟和保民生是有機聯系的整體,促經濟不能以犧牲民生作為代價;而保民生,是為促經濟作必要的準備和重要基礎。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理應成為經濟發展過程中被尊重和被重視的因素,社保基金作為關系民生的重要一環,絕對應當得到政府的重視和更多的投入。
2.創新社保基金監管的制度
(1)完善現有的社保基金監管制度
在現有的社保基金監管制度當中,預決算制度和審計制度應當是兩項被期待能夠發揮重要作用的監管措施。通過合理而科學的預決算,可以最大程度的控制社保基金運營過程中的風險;而獨立的審計又可以保證和促進社保基金運營的安全。但是如同“上海社保案”一案,各地的社保案件通常都是能夠事前通過當地人大的預決算和事后通過審計部門的審計,這就很是說明問題。因此,各級人大應切實加大監管力度,完全可以考慮有針對性的設立專門的、常設的社保基金監管委員會;至于審計部門,雖然是直屬機構,但是鑒于其與地方政府的地緣關系,可以在條件成熟的情況下實行異地審計。
(2)淡化政府監管,引入專門監管
在目前的社保基金監管體系當中,政府監管是居于主要或者說核心地位的。應當承認,政府所掌握的行政資源對于社保基金監管是非常有幫助的,而且事實上我國大部門地方政府的監管還是得力的。但是,也應當看到,政府(社保基金監管機構實際上是政府的一個機構)在整個社保基金的運行關系中,地位非常奇特。它既負責社保基金征收,又負責社保基金運營,還負責社保基金監管。可以很明顯地發現,在這樣的情形下,雖然行政效能和監管效能得到了最大程度地發揮,但是權力的過度集中以及自我監管的存在使得社保基金運營活動和監管活動的風險非常大。因此,在條件成熟的情況下,完全可以考慮讓政府更多地從宏觀上對社保基金監管進行控制和引導,從而逐步退出微觀的監管環節;同時通過設立專門的、專業化的監管機構來負責具體的監管活動。這樣的專門監管既不會因為監管者與被監管者之間某些天然的聯系而讓人對其公正性產生懷疑,又能夠通過充分發揮專業優勢來推動社保基金監管的良性發展。當然,專門監管機構的地位、組成、職責等諸多方面的問題,仍是有待于相關法律的出臺和明確規定。
3.拓寬社保基金監管的渠道
(1)建立群眾性監督組織
社保基金事關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其征收、運營、監管活動沒有理由讓當事群體置身事外,況且隨著社會主義法治社會進程的深入,公民意識和權利意識也越來越深入人心。政府關起門來監管的做法只能讓群眾無端猜測,這對于樹立法治型政府和服務型政府的良好形象是沒有幫助的。同時,近年來,人民群眾圍繞自身利益問題參與配合政府行政管理活動的能力已經得到了很大程度地加強。因此,可以考慮設立諸如社保基金監管協調機制之類的有群眾參與的組織,針對社保基金的相關問題讓人民群眾充分發表意見、參與配合,讓人民群眾有更多的參與感和責任感,這樣一來,社保基金的相關工作必定會進行得更為順利。
(2)建立專家顧問委員會
社保基金的征收、運營及監管活動,事務紛繁復雜,專業性要求極高,在既有的社保基金監管體制之下,政府相關部門的管理水平和專業能力未必與實際要求吻合。這就有必要考慮成立以法律、經濟、社保相關專家學者和國內外有一定影響的專業人士為來源的專家顧問委員會。這樣的組織,一方面可以作為咨詢機構應對政府在社保基金管理活動中遇到的專業性問題,以避免事前決策的盲目性和增強處理突發問題時措施的得力性;另一方面其還可以作為政府擴大與社會就社保基金相關問題的交流的平臺,從而提升行政透明度和樹立智力型政府形象。
(3)地方政府需要發揮更多的地方智慧
前文已述,我國社保基金監管體系的法律基礎并不堅實,中央給予的政策空間不算寬裕,社保基金各項具體工作任務繁重,各地方政府不得不面對的問題是,如何在這些現實還將持續存在一段時間的情況下更好地實現社保基金征收、運營和監管三者之間的良性互動。毫無疑問,地方政府需要發揮更多的地方智慧,即以本地實際情況作為考量的基礎,圍繞社保基金的核心問題(如保值增值等),尋求更多的、來自社會生活各個方面的支持(尤其是本地人民群眾的支持),發揮更大的主觀能動性,營造富有特色的地方社保基金監管模式,而中央政府也應當在承認、鼓勵并支持地方政府的這種積極的探索。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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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鄭功成.中國社會保障三十年的回顧和展望[J].群言,2009,(1):17-20.
1社保基金監管的內容
社保基金監管分為兩個層面:主體和客體。其中主體部分包含勞動保障、財政和審計等職能部門,社會和輿論的監督作為對社保基金監管的補充,共同發揮作用保障基金安全;客體部分包括依法應當接受監管的機構和個人。然而所謂社保基金的監管,簡單地說,包括征繳、支付、結余三方面的監管,以及財務監督。
2、社保基金監管的原則
社保基金監管的原則包括:法制化原則(獨立原則)、審慎原則、公正原則以及科學性原則。
3社保基金監管的意義
首先,加大社會保險基金的監管力度,可以保證社保制度的正常運行,保證國家保險及保險業的健康發展,推動各項保險政策的實施,從而維護社會的安定團結。其次,一個強有力的監管體系能夠減輕國家和政府的壓力,在社保基金的運營方面,能夠確保其保值增值。與此同時,社保基金監管實施是否長期有效,與國民儲蓄與投資,政府財政收支及國際金融市場的經濟活動有著密不可分的聯系,加強社保基金的監管無疑促進了經濟的發展。最后,出于社會保險維護公民合法權益的根本出發點,加強社保基金監管也有助于保障廣大公民的生活趨于穩定,社會發展穩步提升。
二、我國社保基金運營在政府監管層面存在的問題
1、社保基金收支現狀不容樂觀
何為社保基金的收支,收為籌集,支為支付。前者是社會保險行使其職能的物資基礎,后者則是社會保險實現其功能的具體手段和最終效果。而其中的問題主要包括三個方面:繳費征收難度頗大、支出過程漏洞頻頻以及結余規模連年擴大。
2、社保基金非法挪用及流失現象嚴重
一系列發生在我國的社會保險案件調查結果表明,我國目前社會保險基金被侵占和挪用的行為十分嚴重,違規操作屢見不鮮。違法亂紀之事嚴重影響了社會風氣,影響了社會保險基金的正常支付,也損害了政府在百姓心中的形象和信譽。
3、社保基金投資效果差強人意
在社會保險基金的實際操作中,投資國家債券和銀行儲蓄的弊端很顯著,投資收益過低,對保險基金造成一定威脅加大風險,這種投資狀態令人堪憂。
4、社保基金監管的法律制度不盡完善
社會保險的法律法規是否健全完善是衡量社保基金投資運營是否有效的一個重要因素。而我國現階段立法存在諸多約束:公民在權利方面不平等,適應對象混亂;政府在監管方面全力不集中,管理和監督界限不清;由于各地經濟水平不同而導致統籌層次劃分較低,統籌范圍狹小,致使基金結余較分散,運行效率降低,監管不嚴格,存在安全隱患等等。
三、健全我國社保基金監管體系的建議
1建立健全的社保法律體系
任何健全的社會系統都始于相關法律的制定和有效實施,作為社會保險系統,同樣地,我國社保基金監管法律體系體系的完善任務也迫在眉睫。二十多年來,無數專家學者不斷分析研討我國社保體系所面臨的問題,已制定出臺了一系列相關法律法規,但仍存在諸多問題還有待考察完善。
2、完善社會保障各項運營機制
隨著我國參保人數的逐漸增多,參保范圍的不斷擴大,社保基金監管的任務日趨繁重,基金可持續發展的必要性就愈加關鍵。將社保資源歸納整理,設立統一的保險經辦機構,在實現信息共享的同時提高服務效率。對于相近的業務可以減少冗長反復的工作,使社保基金的監管工作更加簡潔高效。
3、在社保基金保值增值層面做出貢獻
社會保險基金旨在保障廣大勞動者的最低生活水平而設立的專項基金,是老百姓的保命錢,因此要保證基金的絕對安全并能夠使其保值增值顯得格外重要。
4、加強監管力量,提高監管素質
隨著中國社會保險的不斷普及和發展壯大,其系統內部運營和管理的復雜性和長期性導致現階段我國需要大批高技術的頂尖人才從事一些專業化監管。因此國家在建設監管隊伍的過程中,應務必加大力度培養合格人才,充實監管力量以適應社會發展和保險行業的日新月異。
5、強化社保基金管理機構的內控
關鍵詞:構建;證券投資基金;監管體系
證券投資基金作為一種以集合投資為目的的企業組織形式,通過發行基金單位,集中投資者的資金,由托管人托管、監督,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運作資金的證券投資,具有投資額小、費用不高,專家理財、風險較低,買賣方便、變現性強,專人保管、安全性高等特點,對活躍證券市場、滿足中小投資者的投資需求,促進經濟發展具有重要的作用,因而深受廣大中小投資者的青睞。近年來,在我國超常規發展機構投資者的政策驅動下,基金業快速發展,基金業在我國整個金融體系中的地位越來越重要。而如何保護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建立完善投資基金監管體系,加強對投資基金的引導和管理,已成為我國基金業規范、穩健運行的迫切需要。
1 監管的原則
1.1 保護投資者利益原則
在基金投資者和基金管理人信息不對稱的情況下,投資者不可避免地處于相對弱勢地位。綜觀世界基金業的發展歷程,投資者利益的保護都被各國的金融管理部門和證券市場監管部門放在極其重要的位置,保護投資者利益成為基金立法和基金監管的基本原則。通過建立嚴格的監管體系,來抑制欺詐客戶、操縱市場等證券違規行為,維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投資者保護基金作為對投資者的保險系和賠償基金,不僅是對投資人信心的保證,也會為經營不善的基金公司盡早退出市場掃清障礙。
1.2 依法監管原則
這是世界各國都嚴格執行的原則。規范、有序的基金市場離不開嚴格的法律法規,無法可依、濫用監管權必將導致基金市場的混亂和危機。因此,有關投資基金的法律體系必須健全,可操作性強;監管主體的地位及其權利應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并嚴格依法監管,防止濫用監管權;監管者要提高自身專業水平和獨立性,保證規則制定的科學性和合理性、專業性和監督的有效性,加快政策的透明度,接受社會公眾的再監督,對其行為造成的損害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1.3 政府監管和自律監管相結合原則
證券投資基金監管體系包括政府監管和行業自律組織的自我管理這兩大規范基金發展的杠桿。政府通過制定基金監管的法律、法規,設立監管機構,對基金業進行全面的監督和管理,這是基金監管的主旋律。由于基金業的復雜性、技術性、龐大性,政府監管必須輔之以行業自律組織自我管理。沒有行業自律,政府監管難以達到預期目標,從業者的自我管理是基金市場規范運作的基石。
1.4 穩健運行與風險預防的原則
基金監管要以保證金融部門的穩健運行為原則。為此,監管活動中的組織體系、工作、程序、技術手段、指標體系設計和控制能力等都要從保證金融體系的穩健出發。當出現異常情況時,如有金融機構無力繼續運行時,監管機構要促成其被監管或合并。
2 構建適合我國國情的證券投資基金監管體系
基金的監管屬于資本市場監管的一部分,基金監管體系的構成是建立在資本市場監管體系的基礎之上的。我國當前的資本市場實行的是集中型模式,即由政府制定專門的基金法規, 并設立全國性的監督管理機構來統一管理的一種體制模式。具體來說, 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監管體系應包括以下幾個層次:
2.1 政府行政監管
經濟學家斯蒂格利茨提出,政府有兩大特征:政府是一個對全體社會成員都具有普遍性的組織;政府擁有其他經濟組織所不具有的強制力。因此,基金市場的監管主體首先應該是政府機構。《證券法》從法律上確立了中國證監會在證券市場集中統一監管體系中的核心地位,中國證監會對投資基金的監管包括對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人和證券投資基金設立申請的核準以及信息披露等日常監管。當前我們應著力提高證監會的監管效率,使其能夠真正履行監督管理證券投資基金的職責,即制定投資基金管理有關法律和政策,設計投資基金市場的總體發展規劃;監督基金法規的實施,依據國家產業政策對基金發行流量計存量的總額或結構進行調整,從而引導基金市場和立派之社會資源,有效地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規范機構投資者。
2.2 基金行業的自律監管
自律監管能夠彌補政府因監管成本過高和失靈所造成的監管效率不足,它在基金監管體制中是必不可少的一環。建立行業自律性組織,有利于減少監管成本,提高監管效率。國外基金成長史證明,基金的發展需要行業自律。為提高基金管理水平,我國在2002年12月4日成立了中國證券業協會證券投資基金業委員會,在加強行業自律、協調輔導、合作和自我管理等方面作了許多工作。其職責包括:監督基金日常運作;培訓基金從業人員,對其進行資格認證;出版基金管理專業刊物,普及基金知識;仲裁基金糾紛,并與政府主管機構及國際同行溝通。
2.3 證券交易所的監管
基金市場的監管是一項相當復雜而艱巨的任務,涉及面廣,沒有證券交易所和證券業協會等的配合,國家監管部門難以實現有效監管。因此,各國都比較注重證券業交易所的管理,以發揮證券交易作為第一道監管閘門的作用。證券交易所作為證券市場的組織者,提供與證券發行和交易相關的各項服務,它的角色和職能決定了要加強證券交易所的一線監管,它的一線監督地位,也是其他任何機構所不能代替的。證券交易所除對基金上市管理外,對基金投資的監管包括兩各方面:一方面是對投資者買賣基金的交易行為的合法性、合規性進行監管;另一方面是對證券投資基金在證券市場的投資行為進行監控和管理。根據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證券交易所應當于每月終了后7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基金交易行為月度監控報告。證券交易所作為上市證券集中交易的場所,容易及時發現問題,能夠對整個交易活動進行全面的實時監控。因此,加強證券交易所對市場的實時監控,就有助于及時發現和查處問題,防止風險和危害的擴大。
2.4 社會公眾監督機制
完善的社會監督機制能形成強大的外在壓力促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行為趨向理性化、規范化。加強社會監督體系,第一,要利用審計、會計等中介機構制定完善的審核程序,標準及內容,選擇經營規范、信譽好的會計師事務所定期對基金管理公司、托管銀行進行審計;第二,建立基金信用評級體系。基金信用評級應由獨立的信用評級機構來進行,根據基金的盈利性、流動性和安全性,對基金整體運作做出綜合的評判;第三,發揮媒體的監督作用。在加強基金監管的過程中,媒體的力量是不容忽視的,應該對其加以正確的引導,推動基金業的發展。
2.5 投資者監督機制
整個證券投資基金法律制度主要是圍繞對基金管理人的外部制約建立起來的,如對治理結構、內控制度等的強制性要求等。但是,基金持有人才是基金利益的享有者和損失的承擔者,是基金管理人非法行為的直接侵害對象,基金持有人對基金管理人的監督是最充分的,不存在問題。但由于基金持有人的分散性,只有制度設計上減少基金持有人監督基金管理人的交易成本,才能使基金持有人監督機制具有可操作性。社會公眾監督機制包括事前監督和事后監督兩類,事前監督主要是持有人大會制度,事后監督主要是持有人訴訟制度,即基金持有人對侵犯其作為基金持有人權益的行為而提起的訴訟制度。對持有人大會制度,《證券投資基金法》作出了比較具體的規定, 對持有人訴訟制度僅作出了原則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對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發售機構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提起訴訟”。
2.6 基金內部監管機制
當前,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的有效機制尚未完全建立,無論是封閉式還是開放式基金,基金內部對基金管理人的監督作用都沒有得到充分發揮,導致基金制衡機制弱化。要建立規范的內部監管及制衡機制,就必須在投資基金內部形成權力、經營和監督“三權分立”而又“ 三權結合”的內部管理體制,注意發揮獨立董事在基金管理公司治理中的作用。
3 構建多渠道監管體系的保障措施
3.1 完善法律法規,嚴格執法監督
在基金比較發達的國家中,通常都有比較完善的法律體系對基金也進行監管,我國目前適用的法律主要有《公司法》、《證券法》、《證券投資基金法》以及一些部門制定的規范指引,總的說來,還需要進一步對公司型基金、基金管理公司的股權激勵、從業人員的職業道德操作細則等方面進一步立法和規范,這樣才能使法律覆蓋顯示,為基金行業進一步創新發展打開空間。
3.2 完善基金持有人對基金管理人的制衡機制
基金立法應當繼續完善基金持有人的事前監督機制。監管機構應出臺相關法規進一步擴大持有人的權力以事前監督基金管理人的行為,如減少持有人召集會議的所持基金份額,賦予基金持有人大會更大的權利。同時完善基金持有人的事后監督機制,建議建立我國的“基金持有人代表訴訟制度”,以使持有人的利益在受到基金管理人的損害后,能夠通過行使訴訟權得到有效的賠償,有益于維護基金持有人的利益。
3.3 完善競爭性的基金托管人市場
設立基金托管人的目的是為了保證基金資產的獨立性和監督基金資產運作的合理性和合規性。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對基金持有人大會或基金董事會(公司型基金)負責。從這個意義上說,證券投資基金的托管機構其實不一定是由銀行來擔任。但為了防止托管機構出現道德風險,挪用基金資金,將基金委托銀行保管是最合適的。基金托管人除了保管基金資產外,更重要的一個職能應是會計監督。基金托管人的選擇要有一個公正的程序,同時,基金的會計應由托管人負責,會計信息披露的責任人應為基金托管人,這樣可增強基金托管人監管的主動性,同時加大托管人的監督責任,加大對托管人的約束性。
3.4 完善基金治理結構
基金管理公司要加強自身內部建設,從源頭上防范虛假信息等違規行為的產生。發展基金管理人的外部競爭市場,建立獨立董事的竟聘機制,以獨立董事來決定CPA的聘任和報酬,加強內部控制制度。同時完善基金管理人報酬機制。
我國就實際情況而言,目前的監督手段還有待于進一步創新,監督機制也有待于健全。本文就目前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監管現狀和發展歷程進行了探討,并就其監管原則和方向展開了思考,并以此為基礎提出了改進我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監管體系有關措施,旨在全面提升我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發展水平。
【關鍵詞】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監管體系;法律體系;監管原則
隨著現代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逐漸興起,并成為新形勢下一種常見的金融工具,在其運營過程中隱藏了一定的風險,所以要保證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健康有序發展,需要進一步加強對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風險監管。目前,我國已初步建立起較為完整的監督管理機制,包括注冊備案機制、基金組織形式以及涉外監管機制等。
1 我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監管現狀及問題分析
1.1 缺乏健全的法律法規,阻礙了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健康發展
目前,我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有一定的法律法規作為支撐,國家相關部門也結合市場形勢和自身發展需求,制定了一定的管理方案。但是現行的監管規則由于缺乏制度支撐,執行力度還遠遠不夠。而且,我國對于合格投資人、法律性質以及相關方的法律關系等缺乏明顯的界定,存在大量的法律空白,導致合法私募和非法集資的界限并不明確,對投資者的判斷極為不利。所以一旦基金募集人在遭遇到投資困難后,犯罪的可能性較大,而且由于缺乏法律法規的基本保障,投資者的既得利益難以得到有效保護,對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健康、穩定、持續發展造成極為不利的影響。
1.2 監督管理呈現多重化、低效化
目前,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形式較為廣泛,除了以創業投資形式存在外,還存在大量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它們缺乏健全的監督管理機制,所以在運行和設立過程中自由放縱。現在國家已將一部分地區設立為試點地區,出臺了各種優惠政策和措施,并進行招商引資,引進大批從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企業,當地的稅務局、工商局、發改委以及財政局等多部門都可對其進行監督管理。但是,管理部門對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管理思路并不明確,各地的政府部門自行監督管理,導致多頭監管的現象屢見不鮮,搶權避責現象盛行,對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監督管理造成極大的困擾,限制了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運行效率的提升。
1.3 監管目標的劃分不明確,對投資者的保護力度不夠
是否要強化對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監管,理論派和實踐派一直持相對觀點。一方觀點認為,私募股權基金投資的核心是保證融資條件的便利,所以要進一步放寬市場限制,為私募股權基金創造輕松和諧的市場環境。但是筆者就此提出了自己的觀點和看法,美國的私募股權基金發展相對發達,他們建立了嚴格的私募基金監管機制,《投資公司法》和《證券法》明確規定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投資人要有一定的防范風險意識,能夠識別和規避安全風險,這兩項法律與其它法律條文共同構成了完整的私募股權投資保護制度和基金制度。目前,我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普遍面臨資金募集難度大,資金來源不足等諸多問題,所以違反現行規則非法募集也是迫不得已,事實上這種情況屢見不鮮,許多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投資人并不具備一定的承擔風險能力,蒙受損失的情況屢見不鮮。由此可見,我國必須建立健全相應的法律法規,對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對象要有明確規定,避免普通投資者面臨較高的風險系數,從而形成系統性風險。相關部門要始終以融資便利為出發點,明確投資者的權利和義務,采取投資契約自由分配的方式。[1]
2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國際監管趨勢
以下內容對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微觀及宏觀情況進行了分析,全面指出其國際監管存在的現狀及未來發展趨勢,旨在全面提升私募股權基金的監管效率,提升全行業的自律意識,以便于不斷約束業內機構和工作人員,推動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跨越式發展。
2.1 基金籌集階段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管理機構較為重視基金規模的擴大。擴大基金規模能為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帶來豐厚的利潤,但是在無形中也會降低投資者的利潤。要有效應對這種情況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著手:第一,投資基金的管理機構及工作人員可以投入一定量的自由基金;第二,明確規定投資者的收益率范圍并以契約形式規定下來;第三,對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上限進行規定,假如一方違反此協定,投資基金管理人的報酬比例會得到相應的降低。
2.2 投資階段
目前,同一家企業受多家基金投資的現象屢見不鮮。同時,各投資基金在企業資本結構中的地位也不盡相同,在企業經營狀況不好時,極易容易發生利益方面的沖突。在這種情況下,要采取切實可行的措施。第一,各投資基金的投資人和管理機構要加強交流合作,事先制定科學合理的投資決策事宜;第二,要保證基金的正常安全運行,并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對沖突信息進行一定程度的隔離;第三,一旦發生沖突,投資者咨詢委員會要對事件進行詳細披露,以明確是否違背了當初的約定。
2.3 管理階段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管理機構與被投資公司產生關系的時候,可能會承擔一定的基金,要想有效緩解這種狀況也可以從三個方面著手:第一,要實現確定基金所需承擔的費用范圍,同時對可用基金及基金管理費用也要有明確界限;第二,將核算權交由第三方;第三,對相關信息要及時披露。
2.4 退出階段
按照慣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實效為5-7年,但是為了盡可能延緩時間,給基金投資管理機構足夠的退出時間,可以實現征得投資者的同意,然后適當延長投資基金的有效年限。但是這也會造成一定的缺陷,有些投資基金管理機構為了賺取更多的管理費用,會故意拖延存續期限,要有效解決此種問題,需要從以下幾方面著手:第一,投資基金管理機構在申請延期時必須征得相關監管部門的批準;第二,對投資基金的管理費用必須在基金設立初期進行規定,以便于限制管理機構的牟利行為,減少基金投資管理機構獲取暴利的機會。除此之外,一部分投資基金的管理機構調整了管理費收取的依據,將基金的市值作為收費標準,所以投資基金管理機構違規舞弊的行為屢見不鮮,要解決此項問題也要從以下幾方面著手:第一,對投資基金的市值計量方式要事先確定;第二,由第三方審核計算結構,同時要及時披露相關信息;第三,加強外部監督和審核。[2]
3 完善我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監管政策的建議
3.1 明確監管原則
3.1.1要切實保障投資者的利益。要實現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穩定運行,必須分離投資者擁有財產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投資者未參與基金的實際管理中,但是他們享有一部分的財產收益;而專業的基金管理人員未投入資金,他們主要以經營管理活動來獲得一定的管理費用。所以相關管理部門要進一步加強監管力度,切實保障投資者的利益。
3.1.2把握好監管尺度。目前,過度監管的現象在私募股權基金管理過程中層出不窮。所以監管部門要轉變觀念,進一步強化適度監管的理念,同時從我國國情出發,將規避風險和推動私募股權基金的發展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
3.1.3充分發揮行業自律、基金自治以及政府監管的作用。為了進一步加強對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監管,要全方位、多層次的協同管理,有效控制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風險。基金自治是指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內部制定切實可行的契約和條例,對管理者和投資者的行為進行約束,不斷提高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運行效率;政府監督是指政府相關部門建立健全法律法規,充分發揮政府的宏觀調控功能,對市場風險進行調節,以推動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良好運行;行業自律是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以行業準則和監管慣例為指導,充分發揮行業協會的作用,對工作人員的行為進行約束。[3]
3.1.4堅持實事求是。要最大限度的發揮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自律監管,需要營造適合的市場環境。目前,我國私募股權基金缺乏相對發達的市場環境,自律監管的作用難以充分發揮,所以要堅持一切從實際出發、實事求是,制定符合實際的行業監管措施。
3.2 建立健全監管機制
要建立健全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監管機構,貫徹落實權責制,充分調動監管機構的積極性,從根本上提升監管效率。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屬于金融機構的范疇,所以監管機構應以證監會為主導,同時充分發揮相關部門的協調作用。例如,證監會主管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發起、設立以及運作,商務部管理外商投資,而外匯管理局主要負責外匯的相關事宜。除此之外,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監管機構的建立要嚴格遵循市場化原則,盡可能降低金融風險。
3.3 建立一支專業素質高的管理團隊
要實現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良好運行,必須以專業的管理人才為支撐。現在,我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缺乏投資知識功底扎實的專業人才,極大的阻礙了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進一步發展。由此可見,要建立健全人才培養制度,提高管理人員的專業素質,推動職業經理人市場的建立,形成優勝劣汰的人才考核機制。除此之外,要借鑒并吸收外國先進管理經驗,實現國內PE管理和境外基金管理機制的結合,從根本上提升我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發展水平。[4]
【參考文獻】
[1]黃秀聰.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法律監管問題研究[J].華東政法大學,2012(04)
[2]姜玉瓊.我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風險防范法律問題研究[J].湖南大學,2012(04)
考慮到已占有我國基金市場上幾乎半壁江山的私募基金的現實,應盡快考慮如何解決私募基金合法化的問題。
加快私募基金立法進程
我國私募基金的立法已提到了議事日程,這也是大勢所趨,人心所向。我國現有基金監管法律僅僅規范了公募基金,而對于涉及上萬億元的私募基金并沒有涉及到。這對于維護廣大私募基金投資者利益來說,是很不公正的,也是非常危險的。如果我們將廣大私募基金的投資利益于不顧,不對其嚴加監管,控制其風險,不僅會對投資者造成嚴重傷害,也會對我國金融監管的體制機制造成嚴重危害,私募基金的風險一旦蔓延,其后果難以設想。因此,盡快從我國經濟發展安全全局的高度思考對私募基金的監管問題,從私募基金和公募基金平等監管的角度考慮監管問題,加快對我國私募基金的立法進程。
從我國經濟發展的實際情況出發,同時借鑒外國立法的成功經驗,盡快建立起我國私募基金的立法框架。由于我國證券市場發展才幾十年時間,私募基金的發展才有近十年時間,加上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剛剛完成,各方面都處于初始階段,要想建立起一部比較完備、比較系統、比較超前的私募基金法律體系是不現實的。可以考慮,首先從大的法律框架、主要原則、可操作性、可實施性等方面入手,建立起一部較為“粗糙”的法律,以解決我國當前私募基金發展最為緊迫的問題。再根據實踐的發展加以完善。
對于我國私募基金的立法來說,顯然不能用證券投資基金法的立法指導思想、指導原則、制訂辦法來“框”私募基金的立法。對于私募基金的立法方向來說,一是要采用相對寬松的原則。如果對私募基金的立法過于嚴苛,像對公募基金那樣,就失去了立法的本來意義,就會束縛了私募基金投資者的手腳。二是立法的適用范圍要寬泛一些。我國私募基金的發展方向,不僅包括在證券市場上以買賣股票為主的基金,還要考慮到現代市場上充分發展的私募股權基金,還要注意到快速發展的期貨市場,以及私募基金在國外市場的投資等問題。三是政府以及行業管理部門不要過度干預私募基金的內部事務。實際上,私募基金的參與者是一批相對能夠承擔較高風險的風險偏好者,既然要獲得較高的回報,就要承受較高的風險,只要這種風險基金不會成幾十倍地放大其負外部性,風險僅限于范圍較小的投資者,就允許其退出直到破產。這樣,才能真正使私募基金起到自身熨平風險的作用。
私募基金的財產必須嚴格與基金管理人和發起人的財產分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義務保證基金財產的完全獨立性。盡管在合伙制企業中,普通合伙人要對基金財產損失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但基金財產絕不能與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財產混在一起。具體來說,(1)基金財產不得歸入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自有財產;(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撤銷被宣告破產等原因進行終止清算的,基金財產不屬于其清算財產;(3)基金的債權與不屬于基金的債務不得相互抵銷;(4)非因基金本身的債務,債權人不得對基金強制執行;(5)基金托管人必須設立獨立帳戶,確保基金的財產完整。
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組織可以并行
讓私募基金合法化以后,通過規范發展和證券監管部門的扶持培育,使私募基金從地下走到市場前臺,尤其是當有限合伙制成了主流的私募基金組織形式以后,其發展勢頭具有不可估量的前景。考慮到這些因素,在當前情況下,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組織可以并行。
這是因為,盡管私募基金的組織形式,在制度功能上優于契約式基金,尤其是有限合伙制基金更優于其它制度形式。但是,我國證券基金制度建立已有十幾年的歷史,公募基金發行已有上百只,廣大基民已對其契約式基金比較熟悉,且對其存在利弊比較清楚,廣大投資者也已習慣了用腳投票。私募基金的投資形式讓投資者不僅可以用腳投票,而且還在于,它可以讓投資者用手投票。這樣,就使投資者多了一個維護自己利益的手段。不僅如此,有限合伙制的組織形式還可以使投資者在投資過程中維護自己的利益。如果投資者發現基金管理者用自己的錢為他們謀私利的話,還可以立即中止投資,避免自己遭受更大的損失。而公募基金的投資者就沒有這么幸運了。一旦將投資交給契約式基金,就只有一種方式來維護自己的利益――用腳投票。這種被動式的手段,捆住了投資者的手腳。契約式基金的投資者,基本上是己為魚肉,人為刀俎。這種形式的投資,是不可能主動維護自己的切身利益的。只要經過一段時間的試點,讓公司制基金規范起來,公司制基金的巨大制度優勢,必然會代替契約式基金。在契約式基金的一個募集期過后,廣大投資者會自動退出契約式基金,而選擇公司型基金,以實現自己最大化的利益。
從理論上說,公募基金與私募基金的效率高低是自不待言的。但是,就公募基金向私募基金的過渡而言,要完全遵守自愿原則。廣大投資者是自己利益的最好維護者,也是制度創新的主體,同時也是制度受益的主體。從實際出發,只有尊重人民群眾的首創精神,尊重人民群眾的意愿,制度創新才能平穩進行,向新制度的過渡才有可能不產生大的振蕩。否則,強制廣大投資者放棄契約式基金組織形式,在一個時點上向私募基金形式的有限合伙制過渡,就會產生強烈的逆反心理,會造成事倍功半的后果。我們考慮,過渡的具體路徑如下:管理者首先讓私募基金合法化,并建立起完備的私募基金監管法律法規,規范私募基金的發展。在私募基金的賺錢效應下,使廣大投資者自愿投資于私募基金,并接受新法律的約束。
在我國證券市場實現平穩過渡以后,仍然可以允許市場競爭,允許各種組織形式存在,讓它們自由競爭,以實現各種組織主體的最大效能。即使在實現了以公司型基金為主體以后的基金市場,也仍然需要根據時代條件的變化不斷創新,以適應新形勢的需要。
證券市場的總的法律制度應提到議事日程
實現我國基金市場主體組織制度的效率最大化,是改善我國金融市場結構的需要,也是維護投資者利益,強化證券市場投資功能的需要。我國證券市場改革任重道遠。
在五年的時間內,將我國證券監管部門的行政領導、法律專家、證券界精英和私募基金的管理者組成法律起草小組,在借鑒美國等西方發達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基礎上,首先起草一部我國證券市場發展的總的法律制度規則,然后,交由市場自由討論,經過全民大辯論,最后由立法部門通過。這部法律的主要內容,應該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其一,監管目標的確定。一是對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內部的產權進行界定,這主要涉及到管理者、投資者和托管者之間關系的界定。二是要對各種基金與其他經濟實體的外部產權進行界定。基金外部性發揮作用的途徑主要有,通過金融機構信用中介傳遞風險,通過對基金的投資者和投資對象傳遞風險,通過證券市場價格波動傳遞風險。這就需要從以上三個方面對其外部性進行限定,必要時進行適度干預。三是要對各種基金處于公共領域的產權進行界定。對各種基金發展的方向進行限定,既給予基金開發和利用公共產權的權力,又保留政府對基金的活動效果作出新的產權安排的干預空間。
中國人民大學鄭功成教授認為社會保險基金監管是整個社會保障制度建設的核心問題,其監管模式取決于制度的模式、制度的定性。社會保險制度應該始終堅持勞資分責、權利義務相結合,因此,在社保基金監管機制中應該奉行“誰負責、誰管理”的原則。鄭功成教授傾向于集中管理、集權監督,實現制度的自我平衡和可持續發展。首先,基金的安全性和管理的集中性正相關,而所有的基金都由中央的一個機構來管理是最安全的。無論從國家認同的角度,還是從統一勞動力市場的要求、從國民權益和社會公平的制度本質出發,都應該實行集中管理,這是實現制度良性運行、持續發展的前提。此外,基金監管模式應該是集權式的,因為監督的權力不集中就沒有辦法問責。當然,集權監督還要講求公開,只有公開運行才能矯治集權監督的某些缺陷。鄭功成教授還認為,在強化監管的過程中,可以考慮地方利益和部門利益,但前提條件是不能損害國家利益,應整合資源、完善權責,強化科學的監管機制。科學監管就是要尊重制度的系統性、完整性,要尊重制度自身發展的規律。
中國社會科學院拉美研究所鄭秉文研究員認為,目前,我國基本社保財務可持續性已由過去的籌資困難轉到了如何投資增值上。為了提高效率,防止隱性損失,對于個人賬戶,應在基金投資辦法出臺前放緩做實步伐,并且應該由中央統一管理資金投資;關于社會統籌基金,其增值責任應當由中央政府承擔,投資于國債,為體現地區差異,也可發行省級特種社保定向債券。鄭秉文研究員還認為,目前基金監管體制的問題在于統籌層次低,管理分散,中央監管機構沒有真正的管轄權而指導力度又有限,監管隊伍規模太小等。社保基金監管體制的改革應遵循以下三個原則:一是先確立投資體制再確立監管體制,因為投資體制決定監管體制;二是先明確責任主體再確定協同單位,即先強調集中再強調制衡;三是先明確監管模式再確定監管框架。監管模式有兩種,一種是參照證監會、保監會、銀監會“三會模式”,設立國家社保基金監督管理委員會;一種是總局模式,建立國家社保基金監督局。但,不論選擇哪一個模式,都要把握三個要點:一是采取“兩實一虛”的架構,即中央和省級是實的、市以下設立虛的督察員制度;二是內部采取有分有合的框架,即基本保險和企業年金分開、個人賬戶資金和統籌資金分開;三是根據監管負荷配備監管人員。
國家發改委就業和收入分配司王小卓副司長認為,目前在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問題上,相關政策不太明確,缺乏統籌規劃和必要的投資組合,投資收益率低,保值增值壓力大,是必須解決的問題。首先,應正確認識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資金的不同特點,合理劃分層次;其次,加快政策研究,為完善社會保險法律體系提供理論基礎;再次完善社保基金運行機制,使金融機構成為社保基金運營主體。
中國人民大學李紹光教授認為,目前社保基金面臨的困境一是投資嚴格規定只能存銀行、買國債,二是在通貨膨脹較高的情況下基金結余的實際價值在貶值。應從戰略層面上考慮如何走出這個困境:第一,統一運營,實現統一的資產托管,可以利用商業銀行的授權管理和內控機制對社保基金的資金往來進行監控;第二,分級管理,無論是哪一級統籌,都有一個各級政府社會保障事權的分配問題;第三,集中交易,中國投資公司總經理高西慶曾建議建立一個集中的“社保金產品交易所”,有關社會保險基金的所有交易都通過這個平臺進行。構建這樣的管理體制和運營機制就可以實現社會保險基金良好治理的目標,實現保值增值的要求。
武漢大學社會保障研究中心鄧大松主任認為,目前大多數國家的基本社會保障都是采取中央政府集中統籌的方式進行管理和運作的,在這種單一制模式下,中央政府統一制定全國性社會保障政策,具體事務絕大多數都由中央政府在各地的派出機構承擔;地方政府則根據財力大小提供一些補充性的社會服務,中央政府對其中許多項目提供資金支持。這種做法的好處是可以有效分散或化解社會保障風險。從我國的現狀來看,無論是從防范和化解風險的角度,還是從加強監管的角度來看,提高統籌層次、加強垂直管理,都是今后中國社保基金監管改革的重要內容之一。
論文摘要:隨著經濟和社會的發展,我國社會保險制度日趨完善,這就需要根據我國社會經濟的實際情況選擇適合的、有效可行的社會保險基金監管模式,使社會保險基金能夠健康穩定的運行,促進社會穩定,帶來更大的收益。
社會保險作為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系的建立和不斷完善,其社會作用越來越大。社會保險屬于社會公共產品,具有強制性、保障性、福利性和社會性,是社會的“安全網”,構建和諧社會離不開健全完善的社會保險制度。因此,社保基金的監管就成為了重要的環節,加強和完善社會保險基金的監管對我國社會的發展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我國社會保險基金監管的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1997年,為了改變基金管理的混亂狀況,國務院決定將社會保險基金納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1998年,國務院在組建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時,建立了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司,計劃經過各級政府機構改革,自上而下建立起社會保險基金行政監管體系。目前,我國已經初步形成以勞動保障部門行政監管為主,專門監督、內部控制、法律監督以及社會監督有機配合的社會保險基金監管體系,各部門配合共同實施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工作。
據國家審計署的對29個省區市、5個計劃單列市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和失業保險基金的審計結果。審計的3項保險基金2006年收入3128.46億元、支出2203.14億元,分別占全國當年基金收支總額的50.7%、46.5%。截至2006年底,3項保險基金累計結余2918億元。審計結果表明,3項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情況良好,但部分資金的安全存在一定的風險;一些地方未能嚴格執行國務院有關規定,管理不規范的問題比較突出。審計共發現違規資金71億元,包括擴大3項保險基金開支范圍用于彌補“補充醫保基金”及借給企業等;用于委托金融機構貸款、對外投資;用于購建辦公房及彌補行政經費等。近些年來,國家加大對社會保險基金的監管力度,逐步完善管理制度。但是,牽動大量人力、付出高昂行政成本組織了這些檢查和審計,可一些嚴重違規和犯罪問題仍然屢禁不止。
二、社會保險基金監管國際比較研究
(一)典型國家社會保險基金監管簡介
1、美國。美國實施的是審慎性的社會保險基金監管模式。在美國,社會保險的覆蓋面比較廣泛,參保是強制的。最主要的社會保險項目是老年、遺屬和傷殘保險,同時有雇員補償、失業保險、暫時傷殘保險、鐵路雇員退休計劃等。美國社會保障的基本目標是向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提供適當的經濟保障。對于社會保險基金的監管,美國政府強調“事前監管”以杜絕資金被挪用的危險。美國聯邦社保基金的各個賬戶開設在財政部內并由財政部專項管理,征繳的款項相應存入各個基金。
2、德國。德國堪稱高度發達的福利型國家,它的社會保障系統基本以保險形式體現,幾乎涵蓋了所有德國公民。德國社會保險共有5大分支:養老保險、疾病保險、工傷事故保險、失業保險、護理保險,其中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被稱為社會保障體系的3大支柱。德國包括醫療、意外傷害和養老在內的各類社會保險機構實行法律上的獨立自我管理,并且由保險金的繳納者,即投保人和雇主共同參與決策。養老保險是德國最大的社會保障系統。德國養老金不用于投資,而是由專門德國養老金保險機構來管理,全民參與監督。
3、智利。智利模式是以個人資本為基礎,實行完全的個人賬戶制,將個人工資的10%存入個人賬戶并進行積累,交由私營機構進行投資管理,最終個人賬戶中積累的儲蓄及增值收益作為個人養老金的資金來源,保險費完全由個人承擔,雇主不承擔繳費義務。養老保險制度的基本結構主要是以個人資本為基礎建立起來的,即完全由個人繳費,實行個人賬戶。養老保險基金由私人機構進行管理,參保職工根據自己的原則可以選擇任何一家基金管理公司建立法定的資本積累賬戶。智利模式中政府實行間接式的監管,通過法律法規對公司進入和退出市場、投資項目和所占比例等方面進行監控,以確保其具有足夠的償付能力。
4、新加坡。新加坡是一個幾乎沒有社會福利的國家,他沒有任何社會福利意義上的收入再分配制度,其養老保險制度以個人賬戶為基礎,強制儲蓄,集中管理,養老保險費用由雇主和雇員共同繳納。新加坡社會保障制度的核心是中央公積金制度。中央公積金由政府的中央公積金局直接進行全面的管理和管制。雇員和雇主每月按雇員工資一定的比例繳費。國家通過中央公積金局依法對基金實施管理,中央公積金局既負責養老保險基金的日常支付,又負責實施基金管理和投資運營。
(二)四國社會保險管理模式的分析比較
1、從法制體系上看,各國社會保險模式都有嚴密的法律體系。例如德國是世界上最早實行社會保險立法的國家,現今已在社會保險的5個方面分別制定了完整的法律和條例。美國于1935年通過了社會保障法案,有關社會保障的基本法律由聯邦政府制定,州政府在不違背聯邦法律的情況下,可以制定本州社會保障方面的法律和條例。
2、從資金籌集方面看,都是多渠道籌資,籌資形式主要有稅收和繳費兩種。目前世界上實行社會保障制度的國家,社保基金的來源都是多渠道,有勞動者個人、企業雇主、基金營運增值、社會捐贈、政府預算補貼等等。其中約有60%的國家采取社會保障稅的籌資形式。開征社會保障稅使資金籌集從形式上更具法律強制性,同時社會保障收支成為政府預算的直接組成部分。
3、在社會保險基金的運作方面,有由政府行政機關運作、事業單位運作和面向市場運作3種不同的方式。美國的社會保障稅和失業保險稅全部記入財政信托基金賬戶。除失業保險由聯邦勞工局管理外,德國的社會保險都是劃分不同的職業和行業以及險種分別獨立管理的。智利的經濟改革創造了單一資金來源的、私人管理的退休金制度。政府對私人養老金市場的各項活動,通過各種法律、法令和退休養老基金管理局,進行嚴格的監督和管理。新加坡的公積金運作,全部由中央公積金局負責。內部設有會員服務部、雇主服務部、人事部、內部審計部等。公積金局由勞工部管轄,內設董事會,為最高管理機構,負責重要的政策制定。比較重大的計劃制定,要經勞工部。
三、我國的社會保險基金監管模式的選擇
(一)社會保險基金監管中政府的作用
政府參與的社會保險基金監管主要是基金籌集的監管,基金營運的監管和基金給付的監管。由于社會保險金市場上存在著市場失靈,政府就必須要發揮重要作用,保證社會保險基金的收繳、安全營運、基金保值增值等每一個環節都能夠正常穩定的運行。因此,政府積極作用的發揮,就對于探索適合我國國情的社會保險基金監管模式有著重要的意義。
首先,政府應當承擔選擇適合我國國情的社會保險和監管模式,避免決策上的失誤。我國的現實情況是人口眾多,社會保險的覆蓋面還很窄,經濟發達程度還不夠高,國民的參保意識不強,這就需要根據具體的情況選擇適合我國國情的社會保險基金監管模式,使得政府能夠充分發揮其積極的作用而又不會限制市場機制的作用。
其次,政府應當要制定社會保險基金監管的具體計劃和措施,計劃和措施應當體現政府的社會責任,運用各種經濟、法律、行政手段,為社會成員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為基金社會的正常發展提供穩定機制。
再次,政府應當制定各種社會保險的法律法規,完善基本社會保險制度架構,嚴格規范社會保險的建立、運行和監管。
最后,政府應當盡可能的為社會保險的長期穩定運行提供和制造良好的內部環境和外部環境,以便于社會保險能夠健康有序的發展。
(二)社會保險基金監管的構架
社會保險基金整個監督體系可分為基金日常管理監督子系統、基金營運監督子系統和基金監督法制體系3個部分。基金管理監督系統社會保險基金日常管理是經常的、大量的,是社會保險制度整體運作的基本鏈條,是社保基金監督體系中最基本、最寬廣的組成部分。基金營運監督系統基金營運的目的是要保障基金的效益性,通過實現效益性而達到保值、增值之目的。對基金營運進行監督就是為確保這一目的實現而采取的手段。基金監督的法制體系基金監督的法制體系是基金管理監督與營運監督得以順利實行的法律保證,是基金監督體系的法律基礎。
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監督系統、基金營運監督系統、基金監督法制體系構成了完整的社會保險基金監管體系。這3個系統側重點不同,基金管理監督系統側重于對社會保險基金收、支、管理的各個環節進行監督,其目的是確保社會保險基金依法及時足額繳納和按時足額支付。基金營運監督系統側重于對社會保險基金投資營運的各環節進行監督,依照低風險原則、適度高回報原則、流動性原則、最優投資組合原則,審慎投資營運,防范和化解投資風險,通過實現效益回報而達到基金保值增值的目的。基金監督法制體系為前2者得以落實的依據,是其操作的法律準繩。
(三)我國社會保險基金監管模式的選擇
借鑒國外的經驗,我國社會保險的目標模式應該逐步走向全民保障,其服務形式應走社會化服務的道路,在管理上追求體制的高效、合理、長期穩定和經濟發展的正面作用。因此就要做到不能政出多門;保障類別和水準合理,費用支出在國家、單位、個人的承受能力以內;盡可能降低行政機構、經濟波動和少數人的個人行為對社會保險體系正常運行的影響;社會保險體制不僅不能拉經濟發展的后腿,不能影響國家政治的正常運轉,而且還要通過積累和資金的有效管理對經濟發展做出貢獻,促進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我國目前社會保險基金管理體制存在的一個明顯的問題是行政管理與基金運營一直分不開,不僅使有限的基金積累無法獲得很好的收益和投資回報,而且由于缺乏制約和監督,管理不善的問題經常發生。因此,應該將監督和經營分開,在此基礎上,通過更有效的手段,全面提高投資效益。
但是,僅僅將行政管理與基金經營機構分開還是遠遠不夠的,為了確保社會保險基金能夠真正地被有效使用,必須建立更有效的基金運營和監督制度。
首先,必須有嚴格的法律體系依據。管理機構不但要依法行政,其自身也要依法接受監督。還要建立高效的管理機構,將分散的管理部門的管理職能統一到一個專門的機構作為政府機構依法行使各種管理只能、監督及指導職能,并對不同形式和內容的保障及保險進行協調。
其次,管理機構不參與各種形式基金的經營活動,為了使得監管體系本身具有更強的制約機制,還應該考慮建立和發展其他的監督機構。
最后,對社會保險基金運營的監管重點應該集中于金融和財務方面。為了防止營私舞弊的行為,應該將財務公開化,并且進行績效評估和嚴格的處罰制度。
總之,要堅強社保基金的管理和監督工作,就要加強基礎管理和監督檢查,保證專款專用,嚴禁擠占和揮霍浪費。使社會保險基金能夠真正發揮其應有的作用,是廣大人民收益,更好地保證和推動我國社會經濟各方面更好更快的發展。
參考文獻:
1、鄭功成.社會保障學[M].中國勞動社會保障出版社,2000.
2、李連友.社會保險基金運行論[M].西南財經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