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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優秀范文 規則的作用和意義

規則的作用和意義賞析八篇

發布時間:2023-08-21 17:13:25

序言:寫作是分享個人見解和探索未知領域的橋梁,我們為您精選了8篇的規則的作用和意義樣本,期待這些樣本能夠為您提供豐富的參考和啟發,請盡情閱讀。

規則的作用和意義

第1篇

關鍵詞:數據挖掘;數據庫;多數據庫;模式評價

中圖分類號:TP311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9-3044(2008)19-30021-02

Data Mining Pattern Valuation in Multi-database and Single-database

MI Jie, LI Ke

(Henan Institute of Engineering, Zhengzhou 450007, China)

Abstract: Some measures of pattern evaluation are analyzed from both the objective and subjective point of view respectively. Also two objective measures to evaluate patterns in multi-database are proposed.

Key words: data mining; database; multi-database; pattern evaluation

1 引言

數據挖掘(DM),又稱為數據庫中的知識發現(KDD)。根據目前比較公認、完整、深刻和全面的數據挖掘定義――德國Fayyadz等人在1996年發表的論文《From Data Mining to Knowledge Discovery》中提出:數據挖掘是從大量的數據中提取出有效的、新穎的、有潛在價值的、可信的、并能最終被人理解的模式的非平凡的處理過程。從該定義可以看出,數據挖掘得到的模式,評價其度量標準主要包括有效性、新穎性、潛在有用性和最終可理解性[1]。對它們進行綜合度量的標準稱為模式或規則的感興趣度,它分為客觀感興趣度和主觀感興趣度。前者的主要根據是模式或規則的形式和數據庫中的數據,屬于數據驅動;而后者還要考慮用戶的參與等人為因素的影響,屬于用戶驅動。在評價過程中應該綜合使用這兩種度量標準,比較合理的方法是首先用客觀感興趣度作為第一級過濾器,選出潛在感興趣的模式,然后再用主觀感興趣度來對它們進行第二級篩選,得到用戶真正感興趣的知識。

2 對單數據庫挖掘模式的評價

2.1 客觀評價

目前,感興趣度的研究主要針對規則的客觀感興趣度[2],客觀度量是對用戶興趣的估計。有趣性的客觀評價是指規則的有趣性是由規則的具體結構和在數據挖掘過程中所依賴的數據決定的,這種方法主要是在這些規則上應用統計學方法,用定量的數值來判定規則的有趣性,從而避免了人為的主觀意見,因此從這個意義上講,規則有趣性的客觀評價是可靠的、有說服力的。

一般的,影響規則感興趣度的數據方面的因素共有三個(假設規則為A=>B):

(1)覆蓋度(Coverage):指前件A出現的概率P(A);

(2)完全性(Completeness):指兩者(A與B)同時出現的概率與B出現的概率之比,即P P(A∧B)/P(B);

(3)可信度(Confidence Factor):指兩者(A與B)同時出現的概率與A出現的概率之比,即P(A∧B)/P(A)。

Piatetsky-Shapiro提出的規則感興趣性RI(Rule Interestingness)度量的三個準則為:

(1)如果P(A∧B)=P(A)P(B),那么RI=0;

(2)當其它參數固定時,RI隨著P(A∧B)的增加單調遞增;

(3)當其它參數固定時,RI隨著P(A)或P(B)的增加單調遞減。

Magor和Mangano提出了第四個準則:

(4)當給定的可信度大于允許的可信度時,RI隨著P(A)的增加單調遞增。

另一個通用的評價規則質量的是規則簡潔度。它是用來衡量規則的最終可理解程度的指標。它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是在規則項的個數上,如果規則項數很多將不利于對這條規則的理解。因此,規則的項數是一個衡量規則簡潔性的逆向指標,即規則的項數越多,規則的簡潔性越差;另一方面是在規則所包含的抽象層次上,層次越高,它對數據的解釋能力越強,也越容易理解;相反則它對數據的解釋能力越差,因此也越不容易理解。

Symth利用如下函數對規則A=>B的簡潔性和包含的信息量進行綜合度量,考慮了規則的前件A和后件B的概率分布的相似程度,以及用A的出現概率作為前件的簡潔性的度量,但是,忽略了P(B)的作用。

以關聯規則為例,支持度和可信度度量是評價關聯規則的兩個常用客觀性指標,支持度度量反映了規則的實用性,而可信度度量反映了規則的有效性。很多傳統的關聯規則挖掘算法就是基于這種模型來進行關聯規則挖掘的,也就是找出所有的強關聯規則。但是強關聯規則并不一定是有趣的,有時甚至是有錯誤的。

因此,有人提出了各種新的規則評價標準,并將其加入到挖掘算法中,對關聯規則的產生加以限制和約束,以得到更加新穎、更加有效的關聯規則。有人提出了興趣度(lift)度量方法。對于一條規則A=>B,興趣度定義為:

興趣度反映了交易A和交易B之間的關系,當興趣度等于1時,表明兩項交易同時出現屬于概率事件,不具有特別意義,即A和B是獨立的,稱該規則為不相關規則;興趣度小于1時表明其中一個項集的出現降低了另一個項集出現的可能性,稱為負相關規則;興趣度大于1時表明一個項集的出現會增加另一個項集出現的可能性,稱為正相關規則。一般情況下,挖掘出正相關的關聯規則更具現實意義,但有時負相關規則的出現也會為用戶帶來新的知識。

我們可以將興趣度同支持度和可信度一起作為規則的客觀度量標準,以提高所挖掘規則的有效性。

2.2 主觀評價

規則有趣性的客觀評價只是基于數據本身的結構來展開的[3],規則的產生完全基于事實數據,并沒有考慮規則之間的聯系和用戶對規則的認同程度。但是一個規則是否有趣最終要取決于用戶的感覺。只有用戶可以決定規則的有效性和可行性。我們應該將用戶的需求和挖掘系統結合起來才能挖掘出更加有效的規則。因此,判斷規則的有趣性必須考慮到主觀層面上的意義。僅根據客觀感興趣度選取用戶所關注的模式,難以獲得用戶真正感興趣的模式,還需要人為的參與。從主觀的角度講,能使用戶對發現的模式產生興趣的原因主要有兩個:意外性和實用性。

這兩者是緊密相關的。以關聯規則為例,有趣性的主觀評價是指關聯規則的有趣性不僅由規則的具體結構和在數據挖掘過程所依賴的數據決定,而還應與使用規則的用戶感覺有關。而高支持度和高可信度的規則對用戶來講并不一定有意義,從用戶的主觀角度看,規則的非預期性(指所挖掘的規則對用戶來講是超乎想象的、沒曾見過的)和可行性(指依據所挖掘出來的規則進行決策)應該是用戶更感興趣的。

與主觀評價有關的指標有新穎度、用戶感興趣度等,本文認為,規則的新穎度是其中一個很重要的評價指標。

模式的新穎性主要表現在發現模式與知識庫中模式的差異程度上。對模式的新穎性評價是針對于原有的模式而言的,這可能會包括兩個部分的內容:

首先,所挖掘出來的模式與已有的模式有差異,產生這種情況的原因可能是:

(1)所挖掘的數據對象有問題,則該模式是錯誤的;

(2)新挖掘出來的模式是對原有模式的一個補充或具有更高的抽象層次;

(3)新挖掘出來的模式了原有的模式。這說明原有的模式可能失效,應刪除原有的模式。

其次,所挖掘出來的模式與用戶的期望模式有差異,用戶在進行模式挖掘的過程中,往往期望得到一些自己感興趣的模式。然而,實際的挖掘過程中可能會出現用戶意想不到的新模式。這些可能有助于用戶修正原有的期望模式,同時可以通過對新模式的進一步分析,從而得到更具新穎性的。

用戶對規則是否感興趣的重要指標是新穎性,它是針對于原有知識而言的,這些知識包括兩個部分:一是以往得到的準確性很高的規則,與當前所得到的規則相悖;二是與用戶所期望的知識相悖。因此,衡量新穎性主要是從形式上進行的,即分別用與規則的前件和后件的相悖程度來衡量,也可以用與原有知識的相悖的項數來衡量。我們可以通過模板匹配的方法來評價模式的新穎度,首先由用戶給出他所期望的模式作為模板,然后我們將挖掘得到的模式與模板對前件和后件分別進行匹配。匹配的結果可以將挖掘得到的模式分成四類:前件后件都匹配、前件匹配后件不匹配、后件匹配前件不匹配及前件后件都不匹配。前件后件都匹配的模式與用戶的期望一致,達到了用戶預想的目的,但是它對用戶的期望不具有新穎性。其他三類模式均與用戶的期望有差異,也即具有新穎性,這時用戶便可以對這些模式進行更深層次的分析,從而發現問題或作出更加有利的決策。

3 多數據庫中的模式的評價

目前,專門針對多數據庫中的模式的評價尚不多見。本文認為從主觀方面,對多數據庫中的模式的評價與單數據庫中的模式評價方法類似,但從客觀方面應有不同,因為多數據庫在數據方面與單數據庫有著很大差別,需要考慮許多單數據庫不需要考慮的因素,比如說應考慮多數據庫中每個數據庫的權重等。對于多數據庫中模式的客觀度量主要考慮以下兩方面:

3.1 模式的支持度

假設模式為A,我們定義模式A的支持度為多數據庫中模式A的支持程度,記為support(A),計算方法如下:

其中,num(A)表示多數據庫中支持模式A的數據庫個數,n為總的數據庫個數。

模式的支持度反映了模式在多數據庫中的實用性或普遍性。支持模式的數據庫個數越多,則模式的支持度也越高,該模式在多數據庫中就越普遍,也即實用性也越高。

3.2 模式的重要度

我們定義多數據庫中模式的重要度為模式對整個多數據庫系統的重要程度,記為importance(A)。 計算方法如下:

其中,k為支持模式A的數據庫個數,即num(A);Wi為支持模式A的第i個數據庫的權重,這里我們對如何為數據庫賦權值不作討論,只在我們假設多數據庫中各個數據庫具有相同地位時將其權重默認為1;sup(Ai)為模式A在支持它的第i個數據庫中的支持度;min supi為支持模式A的第i個數據庫中用戶給定的最小支持度閾值;max supi為支持模式A的第i個數據庫中所有模式的最大支持度。

重要度的計算中我們主要考慮到三個因素:模式的支持度、支持模式的數據庫的權重及模式在支持它的數據庫中的相對支持度。模式的支持度反映了模式的實用性或普遍性;每個數據庫所在的分支對總公司的貢獻是不同的,因此對不同的數據庫應賦予不同的權重;每個數據庫有不同的數據信息,模式在支持它的不同數據庫中的支持度有著不同的標準,因此要計算模式在支持它的各個數據庫中的相對支持度,即公式中的■。

模式的重要度越大,我們認為模式對整個多數據庫系統越重要。

4 小結

在知識發現過程中,通過挖掘算法產生大量的模式,但是大多數用戶對此并不感興趣。如何對它們進行評價,選取出用戶感興趣的和有用的知識是至關重要的,故對知識評價的研究具有重要的意義。

現有的各種評價方法都存在一定的缺陷,目前還沒有一種非常有效的評價方法能適應所有的數據或不同的用戶需求。這方面的研究工作還有待我們繼續進行。

參考文獻:

[1] 綦艷霞,楊炳儒.KDD中知識評價的研究綜述[J].計算機應用研究,2001(12):1-4.

[2] 婁蘭芳,蔣志芳,田世壯.影響關聯規則挖掘的有趣性因素[J].計算機工程與應用,2003(6):190-191.

第2篇

關鍵詞:原產地規則;原產地規則協定;原產地規則委員會

中圖分類號:DF4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3)23-0297-02

一、原產地規則的含義及意義

原產地規則的產生,起源于一國在國際貿易中對貿易統計的需要。貨物的“原產地”通常指貨物的“原產國”(包括國家、國家集團、地區)。 所謂貨物的“原產國”是指為了國際貿易的目的,依據一定的標準所確定的生產或制造貨物的國家。原產地規則應定義為:一個國家或地區為確定貨物的原產地而實施的普遍適用的法律、法則和行政決定。①

原產地規則在國際貿易中的基本作用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1.確立產品享受關稅待遇的依據。在貨物的進出口貿易過程中,各國海關均依據進口貨物的原產地,確定給予的相應的“多欄制”差別關稅待遇。

2.實施非關稅措施的依據。在WTO 中,反傾銷措施、反補貼措施、保障措施、關稅配額等等都離不開原產地規則。如反傾銷訴訟案中貨物的原產地就涉及到國內價格的確定。

3.進行貿易統計的依據,即用于聯合國、世界貿易組織等國際機構及各國的國別貿易統計和分析。

二、原產地規則的協調進程

(一)協調原產地規則的歷史進程

1.GATT時代

在GATT之前有關原產地規則的國際協調行動幾乎無跡可尋,哈瓦那的籌備委員會曾認為,原產地的認定屬于各國的自力,因此應該按照各國法律為適用最惠國待遇規定的目的決定和貨品來源。但可以肯定的是1947年制定GATT前國際社會已經意識到各行其是的各國原產地規則對國際貿易的消極影響,所以于GATT中對原產地有所定義,但GATT1947本身并無原產地規則的具體規定,僅由委員會建議了以下原產地規則,即“貨物系完全由一個國家的原料與勞力所制造者,系屬該國產品,即該產品系在該國收獲、由土地上取得、制造或用其他方法造成。一貨品系由兩個以上國家的原料及勞力所制造,其原產地的認定,應以此一貨品最終實質轉型時所屬國家決定。由于加工的結果而給予貨品新的特性時,被認為有本質上的改變?!睘趵缁睾虾炗喌脑a地協定仍然是以這個定義為基礎而發展出來的。

GATT體系中,在烏拉圭回合之前,僅由東京回合時所制定的《政府采購協定》對原產地規則有所提及。該協定第四條第一項規定,締約國就政府采購所適用的原產地規則必須與產品及服務通常貿易過程所適用的原產地規則相同。但是,政府采購協定本身沒有對原產地規則的內容進行任何說明。

2.關稅合作理事會的“京都公約”

在GATT的體系之外,關稅合作理事會于1973年贊助簽訂并于1974年生效的《關稅程序的簡化及統一化國際公約》(簡稱“京都公約”)附件D.1.有較詳細的規定?!熬┒脊s”也是烏拉圭回合之前國際上唯一有關原產地規則的多邊協定。該公約附件D.1.將原產地的認定分為兩類不同的情形:一是僅涉及一個國家的情況,即此產品系完全在一國生產者,該國家為產品的原產地。二是產品的制造過程涉及兩個以上的情形,“京都公約”以產品最終實質轉型地點為原產地。

“京都公約”生效之后,由于其簽約國不多,且該公約對簽約國除強制性規定“完全在一國生產”的情形限于公約所列10種情況外,并未強制要求采取什么方式認定“實質轉型”,所以各國所采用的原產地規則自有不同。 京都公約只規定了供成員國自由造擇或參照的標準條款和建議條款,原產地規則的協調進程并沒有因為“京都公約”而有質的飛躍。

(二)WTO的原產地規則法律制度框架

1.WTO《原產地規則協定》

在烏拉圭回合中,應美國、日本等國的要求,烏拉圭回合多邊貿易談判的非關稅措施談判組將原產地規則問題列為重點談判議題。在談判過程中,日本就原產地認定基準的程序、基本的規則框架、通報、協商及爭端解決的程序提出一個方案,美國也提出了方案,其后美日兩國在關稅合作理事會的配合之下,提出要制定包括特惠貿易的原產地規則。但是,歐共體主張在關稅合作理事會主持之下,制定不包括特惠貿易的原產地規則。1990年12月的布魯塞爾部長會議最后達成妥協,同意把特惠貿易的規則作為原產地規則的附件,最終通過了原產地規則協定。《原產地規則協定》 ( Agreement of Rules of Origin )是WTO體系下唯一有關原產地規則的生效的國際協定。

《原產地規則協定》除了前言,由第1部分“定義與適用范圍”,第2部分“關于實施原產地規則的規定”,第3部分“通知,審查和爭端解決的程序安排”,第4部分“原產地規則的協調”,以及附錄1“原產地規則技術委員會”,附件2“關于優惠性原產地規則的共同宣言”,這樣4個部分2個附錄所組成。

《原產地規則協定》將原產地規則定義為:“任何成員為確定貨物原產地而實施的普遍適用的法律、法規和行政裁決,”①“包括用于非優惠商業政策工具的所有原產地規則”,“還應包括用于政府采購和貿易統計的原產地規則”。②這表明《原產地規則協定》將原產地規則定位于非優惠原產地規則。

第二部分規定了過渡期內和過渡期后的紀律。③第三部分涉及通知、審議、磋商和爭端解決的程序安排。第四部分是該協定的核心內容,對原產地規則的協調目的、原則、工作計劃、實施期限及其聯系方式作了安排。在世界貿易組織協定生效后,立即開始原產地規則的國際協調工作,要求在3年之內完成。由世界海關組織提供詳盡的數據,技術委員會按照既定原則對有關協調工作提供解釋和意見。在技術委員會根據HS協調編碼制度目錄各章節所列產品類型的基礎上,完成協調工作計劃。

《原產地規則協定》的兩個附件具有與文本同樣的法律效能。一是《原產地規則技術委員會》;二是《關于優惠原產地規則的共同宣言》。前者主要明確和規定了技術委員會的職責、工作要求和代表的產生等事宜;后者的定義不同于本協議正文中所述的非優惠原產地規則,它是指一成員方為確認貨物能否享受關稅減免優惠的規則,適用自制的貿易體制而實施的有關原產地規則的法律、法規以及行政決定。世界各發達國家給發展中國家的關稅優惠待遇G.S.P.普惠制方案中的原產地規則一般都應遵循這個《宣言》制訂。

2.WTO《非優惠原產地協調規則》

烏拉圭回合一覽子協議中的《原產地規則協議》規定,世界海關組織(WCO)框架下成立的原產地規則技術委員會負責制定協調非優惠原產地規則的技術性工作。在世界貿易組織框架下成立的原產地規則委員會負責審議技術委員會無法達成一致的疑難問題和政策性問題。從1995年開始至1999年2月,技術委員會共召開了18次會議,基本完成了技術級的工作。等WTO原產地規則委員會將尚余的未決問題解決后,由WTO部長級會議通過《非優惠原產地協調規則》(簡稱協調規則)的文本后,即對各成員國具有法律約束力。

國際協調是充分考慮在HS協調編碼制度的框架結構的前提下,對烏拉圭回合貿易談判形成的《原產地規則協議》進行細化,逐個商品討論其在HS某一數級(如6位、8位數等)歸類的改變是否構成實質性改變,以及必要時應參考附加的輔助標準的周密考慮后形成的。協調規則的基本框架結構主要由定義、總規則、主規則、補遺規則、附錄一、附錄二組成。

協調規則以“完全獲得”和“實質性改變”作為原產地規則的基本標準,并規定“實質性改變”的判定標準應盡可能以國際通用的《商品名稱及編碼協調制度》目錄中歸類改變為基礎,必要采用“從價百分比”標準時,必須列明計算這一百分率的方法;采用制造或加工工序標準時,必須準確地列明能授予有關產品原產地資格的制造或加工工序。

這里需要進一步說明的是,協調規則是建立在協調編碼制度的基礎上,二者是相互依存的關系。實質性改變的首選標準是稅則歸類的改變。協調制度發生改變,協調規則也要進行重新審議。

協調規則所附的“附錄一”、“附錄二”是判定貨品原產地的標準?!案戒浺弧贝_定了完全獲得的貨品的定義和適用范圍,以及對某些微小加工或處理的限定。“附錄二”是產品特定的原產地規則,其適用范圍是指那些當按照“附錄一”不能確定貨品是在一個國家完成時,采用“附錄二”規定的標準判定的貨品。

協調規則至今仍未發生法律效力,而仍由協調項目工作組主持對核心政策問題進行磋商,到2004年7月為止,已經經過了4次修改。協調項目工作組的主席向相關成員國提交了涉及94項核心政策問題的一攬子建議。按照第4次修改的協調規則的規定,基于操作的原因,協調規則將于2007年正式生效。這表明協調規則工作組認為協調規則還將進行再次修改。

三、原產地規則協調化的前景分析

原產地規則應該有統一的、合理的標準已經成為各國的共識,但由于原產地規則關系到各國的重大利益和敏感利益,原產地規則的協調進程還有很長的一段路才能達到完美的境界。區域經濟一體化的勢頭使原產地規則的協調分成了兩條相互平行、相互作用的主線。一是在世界貿易組織主持下的非優惠原產地規則的全球性協調行動,另一條是各個區域經濟集團內部的優惠性原產地規則協調行動。

第3篇

關鍵詞: 貿易規則; 區域一體化; 諸邊協定; 多邊體系

DOI:10.13939/ki.zgsc.2015.05. 073

危機往往不可阻擋的扮演著國際新規則催化劑的角色。發端于2008年的全球金融危機在沖擊世界經濟的同時,也促使全球貿易的新規則不斷的醞釀和發展,呈現了新的發展趨勢和動向。整體上,國際貿易新規則正從幾個方面逐步發展。第一,跨太平洋伙伴關系協定(Tans-Pacific Partnership,簡稱TPP)和跨大西洋貿易和投資伙伴協定(Tans-Atlantic Trade and Investment Partnership,簡稱TTIP)等區域經濟一體化的發展很可能會在未來形成富有影響力的新規則和新體系;第二,世界貿易組織(World Trade Organization,簡稱WTO)框架體系內的諸邊協定談判會在具體領域形成新的規則和制度;第三,WTO多邊貿易體系隨著“巴厘協定”的達成,未來也可能會形成新的國際貿易規則。

一、TPP和TTIP等區域一體化的發展與貿易規則的變化

全球金融危機之后,新一輪區域經濟一體化風起云涌,并且重點關注非關稅壁壘的削減以及國際貿易新規則的構建。尤其是跨太平洋伙伴關系協定(TPP)和跨大西洋貿易和投資伙伴關系協定(TTIP)。

TPP是2010年正式發起、由美國主導的旨在進一步推動亞太地區經濟自由化的高水平多邊自由貿易安排,參與的國家目前有13個。2013年8月日本正式成為TPP的談判成員,9月韓國宣布加入TPP談判。TPP預計很可能會在2014年達成協定。根據TPP發展的規劃,將在2015年之前實現13個成員的目標,即韓國加入TPP;而終極的目標是要建成亞太地區所有國家參與的高標準區域一體化安排。

TPP涵蓋了亞太地區的12個重要國家,包括了主要的發達經濟體和不少發展中國家。建成之后,將成為現有最大的自由貿易區或區域一體化組織。TPP成員的貿易總額約占世界貿易份額的25%以上,出口總額占世界份額的約23%,而進口總額占世界份額的約28%。TPP總體上占據了世界貿易的約1/4,這樣的區域一體化組織對于全球貿易和經濟的影響不言而喻。

TTIP是2013年2月13日由美國總統奧巴馬、歐洲理事會主席范龍佩、以及歐盟委員會主席巴羅佐聯合發起的自貿區安排。2013年3月12日,歐盟委員會通過了與美國進行自由貿易協定談判的授權書,2013年6月14日歐盟各成員國通過了歐盟委員會開啟TTIP談判的決議。2013年7月8日~12日,美國和歐盟在華盛頓啟動了TTIP的第一輪談判,初步確定了談判框架;截至目前已進行了七輪談判。

TTIP如若建成,將是世界第一大超級自由貿易區。同時,美國和歐盟是世界最主要的服務貿易大國,雙邊相互投資額巨大,在服務貿易和相互投資上的合作空間很大。顯然,TTIP對于世界經貿的影響將是巨大的。

TPP和TTIP關注的內容和議題反映了重建國際貿易規則的訴求。TPP涉及的議題包括知識產權保護、勞工標準、環境標準、促進中小企業發展、金融監管、競爭政策、國有企業條款、經濟立法、市場透明、反貪等[3]。TTIP包括農業和工業產品市場準入、政府采購、投資、服務、能源和原材料、監管議題、知識產權、中小企業、國有企業等20項議題。這些議題主要關乎新的規則。正如TTIP談判中的美歐聯合申明所述:“通過談判,美國與歐盟將不僅有機會促進大西洋兩岸的貿易與投資,也可能會成為全球貿易規則的制定者和主導者,進而改變現有的多邊貿易體系”,這充分說明了TTIP的目標在于重塑全球貿易新規則[2]。

近年來TPP和TTIP等主要區域一體化安排與以往相比具有差異,特點顯著。第一,重點在非關稅壁壘的削減和新規則、新制度的建設。無論是跨太平洋伙伴關系協定還是跨大西洋貿易和投資伙伴關系協定,都無一例外的關注非關稅壁壘的減讓和新規則的制定與事實。第二,似乎有意避開并游離于WTO體系之外。TPP和TTIP都是WTO體系之外的區域一體化安排。第三,以發達經濟體為核心,撇開發展中經濟體。TPP由美國主導,日本參與;TTIP由美國和歐盟共同主導和參與。第四,美國和發達經濟體推動一體化的意愿高度強烈,發展進程“出乎意料”的迅速。無論是TPP還是TTIP,都設定了密集的談判議程,預定達成協議的時間安排非常緊迫,反映了發達經濟體的迫切心態。可見,區域一體化構建全球貿易新規則的主導和推動力量主要是美國和歐盟等發達國家。

TPP和TTIP已經囊括了大多數的發達經濟體,如果建成了高標準的區域一體化組織,吸納越來越多的國家參與,很容易形成事實上的全球主導型貿易規則,最終TPP和TTIP取代現有的WTO多邊貿易體系而發揮作用,或者回到多邊體系框架下成為名正言順的全球貿易規則。無論何種發展結果,TPP和TTIP都是潛在的國際貿易新規則形成路徑。

二、WTO框架下的諸邊協定談判與貿易規則的變化

WTO框架下的諸邊談判是在世貿組織框架下,部分成員采取自愿的方式參與的涉及具體領域的協定談判。目前比較有影響的談判主要有全球服務貿易協定(Trade in Service Agreement,簡稱TISA)、信息技術協定(Information and Technology Agreement,簡稱ITA)和政府采購協定(Government Procurement Agreement,簡稱GPA),分別體現了服務貿易、信息技術貿易和政府采購上國際貿易新規則的談判和發展。

《全球服務貿易協定》(TISA)是世界貿易組織框架下的諸邊談判,美國和歐盟等國家認為20年前達成的《服務貿易總協定》(GATS)已經落后于時代,主張使用“負面清單”談判模式推動達成更高標準的服務貿易協定。TISA陣營目前已有48個國家,覆蓋了全球70%的服務貿易[2]。

《信息技術協定》(ITA)是世貿組織項下1997年生效的諸邊協定,成員涵蓋全球97%的IT產品出口,旨在分階段將信息技術產品的關稅削減至零。中國在加入WTO談判中承諾加入協定,并成為成員。

《政府采購協議》(GPA)是世界貿易組織(WTO)框架下的一項諸邊協議,目標是促進成員方開放政府采購市場,擴大國際貿易。GPA由WTO成員自愿簽署,目前有美國、歐盟等14個參加方,共41個國家和地區簽署了協議。

WTO框架內的諸邊協定談判基于自愿的基礎,并且主要包括的都是利益攸關方,部分成員參與的談判不僅更加容易達成協定,同時參與的成員本身就說明存在參與協定的愿望。由此,WTO框架內的諸邊協定談判將比多邊談判容易的多。從目前進展看,信息技術協定和政府采購協定已經達成,全球服務貿易協定仍在談判中,中國2013年已經宣布參與全球服務貿易談判。

諸邊協定談判同樣主要由發達經濟體主導,在世貿組織的多邊體系框架內開展談判,并且通常主要聚焦某一個領域,一旦協定達成,將會形成在某些特定領域新的國際貿易規則。如TISA談判一旦達成,由于匯聚了主要的服務貿易大國,將會形成服務貿易新的規則,成為事實上的主要通行規則,未來很容易上升為全球性的國際貿易規則。因而,WTO框架內的諸邊協定談判同樣是重要的全球規則變動主要路徑之一。

三、后巴厘時代的多邊貿易體系與貿易規則的變化

WTO多邊貿易談判一直是國際貿易新規則和新體制形成的主要機制。但世貿組織新一輪的多哈回合歷經10多年的談判一直毫無結果,發達國家成員和發展中國家成員很難在一些核心議題上達成一致。但隨著區域經濟一體化發展形成的壓力,推動多哈回合在2013年底達成了“巴厘一攬子協定”,宣告了多邊體系下仍然可以達成協議,具有重要意義。

從“巴厘協定”的內容看,主要包括貿易便利化、給發展中國家在糧食安全上更多選擇權、協助欠發達國家發展貿易等三個方面。這些內容具有重要的價值和意義,貿易便利化有利于降低貿易成本,促進貿易發展,尤其有利于全球價值鏈貿易的發展。但“巴厘協定”的內容仍然沒有涉及貿易一體化和自由化的核心議題,沒有涉及非關稅減讓,沒有形成核心的國際貿易規則。可以說,在國際貿易規則的形成上,基本沒有實質的推動和貢獻。

“巴厘協定”對新貿易規則的意義主要在于:第一,增強了未來在多邊框架下談判貿易規則和貿易自由化的信心,具有重要的象征意義;第二,貿易便利化是貿易自由化的一方面,在貿易便利化上形成的規則和措施,同樣也是國際貿易規則的一部分;第三,“巴厘協定”為后巴厘時代的貿易規則談判提供了榜樣和效仿效應,有利于未來的談判。

總體上,多邊體系下的國際貿易新規則談判并不容易,遇到的問題和困難很多,預計很難有較大的進展。

四、全球貿易規則變化的新動向

全球貿易新規則形成的三種路徑選擇中,正倚賴和快速發展的是區域一體化實現路徑和WTO框架下的諸邊協定路徑,但“巴厘協定”似乎點亮了WTO多邊框架的“星星之火”。目前,國際貿易新規則的發展呈現了新的動向,TPP可能會在不遠的未來可以達成協定,WTO體系下的諸邊談判達成的可能性很大,發達國家似乎希望形成WTO體系內外相互補充的規則體系,未來TPP等區域一體化可能會納入WTO體系。

(一)TPP談判已經進入最后階段,可能年內達成

TPP原定計劃在2013年底完成談判,但由于各位訴求的差異未能達成。但預計,TPP能夠在不遠的未來很可能會達成協定,初步建成一個高標準的區域一體化組織。TTIP目前已經進行了七輪談判,從目前的進展看,雙方達成協議的意愿較強,但談判中存在的矛盾很多,預計短期內較難達成。

(二)諸邊協定談判成功的概率較高

WTO框架內的諸邊協定談判基于自愿的基礎,并且主要包括的都是相關利益攸關方,部分成員參與的談判不僅更加容易達成協定,同時參與的成員本身就說明存在參與協定的愿望。由此,WTO框架內的諸邊協定談判將比多邊談判容易的多。

從目前進展看,信息技術協定和政府采購協定已經達成,全球服務貿易協定仍在談判中。預計諸邊協定談判都能夠在不遠的未來達成協議。

(三)WTO后巴厘時代的多邊體系較難推動貿易新規則的發展

“巴厘協定”證明了多哈回合的多邊體系是可以達成新的協議和新的規則,但從2013年底達成的“巴厘一攬子協定”的內容看,主要包括貿易便利化、給發展中國家在糧食安全上更多選擇權、協助欠發達國家發展貿易等三個方面。這些內容雖然具有著重要的價值和意義,但還沒有觸及國際貿易新規則的主體,也沒有體現發達經濟體和發展中經濟體的核心訴求與期望。雖然多數成員國,尤其是發展中經濟體都希望推動WTO多邊協定并借以重塑全球貿易規則,但心有余而力不足。WTO多邊體系似乎較難在國際貿易新規則上取得突破和發展。

事實上,TPP和TTIP等區域一體化的發展有利于倒逼WTO多邊體系的推進。WTO巴厘一攬子協定的達成,很大程度上是發展中經濟體受到了區域一體化發展的壓力,希望回歸WTO談判促進貿易自由化發展而形成的結果。因而,后巴厘時代的多邊體系也可能有在區域一體化的壓力下推動發展全球貿易新規則。

(四)發達國家或希望形成WTO體系內外相互補充的規則體系

全球貿易新規則的發展和推進途徑顯示了WTO體系內外相互補充和強化的特點。體系內的諸邊協定談判和體系外的區域一體化談判相互補充,諸邊協定主要關注具體領域而區域一體化關注整體方面,相互補充且里應外合推行新的全球貿易規則。

(五)未來區域一體化的發展可能會納入WTO議題

近期以來,不少的研究倡議將區域一體化的發展納入WTO議題,在WTO體系中討論區域一體化,并促成與多邊體系的協調發展,同時提高區域一體化發展的信息共享和透明度。這一新的趨勢意味著,未來通過TPP和TTIP等區域一體化建立的貿易新規則很可能會回到多邊體系框架內,逐步形成多邊的全球貿易規則。

五、對中國的影響及應對策略

中國是全球第二大經濟體,第一大貿易國,全球貿易規則的變動對中國的潛在影響毋庸置疑。整體上的影響是“有近憂而無遠慮”;即雖然在短期內會帶來負面沖擊,但長遠與中國的利益訴求一致。

(一)對中國的影響

短期內的沖擊和影響主要包括以下四個方面。

第一,TPP和TTIP等區域一體化的發展會沖擊中國的出口貿易和對外投資。美國的重要貿易伙伴是美國和歐盟,而兩國都在TPP或TTIP的體系內。

第二,新規則的形成將迫使中國等新興市場國家進一步開放市場,而一步到位的市場開放對中國經濟的短期沖擊是無法避免的。

第三,會削弱中國等新興經濟體的影響力和話語權。發達經濟體重建全球貿易規則的行動安排中,中國等發展中經濟體基本沒有參與或者被排除在外。

第四,中國基本被排除在新貿易規則的形成體系之外,很難在新規則形成中提出自己的訴求,不利于貿易的發展。但中長期之內,發達國家倡導全球貿易新規則的主要目的是要推動全球貿易自由化的發展,開放更多的市場,這也是符合中國利益的。故而長期內與中國的利益一致,并不需要過分擔憂。

(二)應對策略

中國的應對策略上,面對美國重塑全球貿易規則的發展,應有的選擇包括以下五個方面。

第一,密切關注全球貿易規則的發展動向。掌握最新的進展并準確評估可能存在的影響效應,及時根據發展動向制定相應的對策策略。

第二,積極參與全球貿易規則的重建。參與的方式包括加入這些新的區域、諸邊和多邊協定的談判中。積極參與的好處包括:首先,及時了解和影響新規則的制定朝著有利于中國的方向發展;其次,早參與比晚加入能夠獲得先發優勢;再次,以開放促進國內的改革;最后,實踐證明,進一步開放市場可能對中國更加有利。

第三,強化中國在WTO體系中的作用。WTO體系具有無法替代的優勢,貿易新規則最終預計都需要回歸或者上升到WTO的多邊體系中,才能夠成為全球規則。增強在WTO體系中的話語權對中國來說非常重要。中國也應該積極倡導在WTO多邊體系中推動全球貿易新規則。

第四,中國也應積極主導和推動全球貿易規則發展。中國作為全球第一大貿易國,也應該積極主導和推動全球貿易規則,制定有利于中國貿易發展的規則體系。

第五,團結和凝聚其他發展中大國,集體行動影響全球貿易規則的形成,努力構建有利于中國和發展中國家利益的全球貿易和投資規則,促進多邊貿易體系的指針朝著發展中國家的方向偏移。

參考文獻:

[1] 陳淑梅,全毅. TPP、RCEP談判與亞太經濟一體化進程 [J]. 亞太經濟,2013(2).

[2] 鞏勝利. 21世紀:美國新戰略“三大”規則 [J]. 國際金融,2013(5).

[3]李春頂,夏楓林.中美需求結構比較與中國未來的需求結構優化[J] .中國市場,2014(3).

[4]李春頂,夏楓林.需求結構對宏觀調控的影響及中國政策抉擇[J] .中國市場,2014(7).

[5]李春頂, 趙美英,彭冠軍.美國三大需求結構演變及其對中國的啟示[J] .中國市場,2014(19).

第4篇

【關鍵詞】傳聞證據規則;發展概況;例外規定;借鑒意義

傳聞證據規則,也稱禁止傳聞規則、傳聞法則或傳聞排除規則等,是英美法系證據法中最為著名的規則, 也是其中最為復雜的規則。證據法學大師威格默爾(Wigmore)教授曾盛贊其為英美法中除陪審團之外對審判程序做出了最偉大且最獨特貢獻的法律制度。隨著我國刑事訴訟法的修改再次被提上議事日程, 有關證據規則的研究熱潮正方興未艾。在此背景下,從該規則發展演變的歷史軌跡中,把握其最新的改革動向,無疑將對完善我國刑事證據立法具有重大的啟發意義,本文的研究目的即在于此。

一、傳聞證據規則概述

1.傳聞證據辨析

按照美國證據法學家華爾茲教授的觀點,傳聞證據是指“在審判或聽證時作證的證人以外的人所表達或做出的,被作為證據提出以證實其所主張的事實的真實性的,一種口頭或書面的主張或有意無意地帶有某種主張的非語言行為”。由這個定義可以推導出傳聞證據包括三種形式:口頭傳聞、書面傳聞和行為傳聞。狹義的傳聞證據專指“陳述”而言, 包括口頭陳述和書面陳述,《美國聯邦證據規則》第801條(c)項和《加利福尼亞州證據法典》即采用這種定義。我國臺灣學者也將傳聞證據分為廣、狹義兩種?!皞髀勛C據,本有廣狹二義,從狹義言,系專指言詞而言,即證人并非陳述自己親身經歷之事實,而僅就他人在審判外所為之陳述原供述,代為提出以作自己之供述者而言。從廣義言,則除上述言詞外,書面之陳述亦包括之,通常所謂傳聞證據,系指廣義而言,其范圍包括口頭陳述與書面陳述。”

2.傳聞證據規則及其理論依據

所謂傳聞證據規則,簡言之,即除法律規定的情況外,傳聞證據不具有可采性。《美國聯邦證據規則》第802條規定:“傳聞證據,除本證據規則或其他聯邦最高法院根據立法授權或國會立法所確認的規則另有規定外,不得采納”。 據此,除非法律另有規定,出庭證人轉述他人的庭外陳述以及目擊證人用書面記錄代替到庭陳述,均不得作為證據提交法庭進行調查質證;已經在法庭出示的,不得提交陪審團作為評議的根據。

二、傳聞證據規則成長的歷史軌跡

1.傳聞證據規則的產生

英國是最早確立傳聞證據規則的國家,陪審制的發展被認為是這項規則產生的一個重要因素。早期的陪審團是一種“知情陪審團”,因為這些陪審員沒有受過法律訓練,且不了解案件事實,只能通過各種證據來查明案件事實,而傳聞證據的價值開始受到人們的懷疑,于是,證人到庭作證的作用便凸顯出來。盡管傳聞證據規則確立的確切時間已經不可考,但可以確定的是,在17世紀下半葉,該法則已經逐漸得到承認。在18、19世紀,傳聞證據規則得到了長足發展,并且隨著英國的殖民擴張迅速傳到英美法系的其他國家。

2.傳聞證據規則的發展概況

(1)英國的發展概況。在英國,1938年證據法允許在民事訴訟定條件下可以采納第一手書面傳聞證言。1968年《民事證據法》中進一步放寬了限制,在一定條件下可以采納口頭、書面的傳聞證據、計算機制作的文件中所包含的陳述。1995年《民事證據法》的實施,標志著傳聞證據規則在民事領域的終結。該法第一條即開宗明義的規定:“在民事程序中,證據不應因其為傳聞證據而被拒絕采納”。此后,在刑事訴訟領域也表現出明顯寬松化、自由化的傾向。如,2003年《刑事司法法》規定:首先,對傳聞證據的基本態度從原則上排除轉變為有條件地接受,清楚地表明了立法者進一步放寬傳聞證據規則的傾向。其次,賦予法官在處置傳聞證據上享有極為寬泛的自由裁量權,允許法官采納任何符合公平正義要求的傳聞證據。另一方面,法案第126 條允許法院排除任何傳聞,只要法院認為采納該傳聞將導致不恰當的時間浪費。

(2)美國的發展情況。在美國,1942年《示范證據法典》第503條規定,如果法官發現陳述人不能作為證人到庭或者出庭接受交叉詢問,庭外陳述就具有可采性,當然該陳述指的是第一手傳聞。雖然該法典受到“傳聞證據規則自由化”傾向的批評而未能實施,但是對隨后的《聯邦證據規則》產生了重大影響。20世紀90年代,在傳聞證據領域,紐約州上訴法院進行了引人注目的改革,重新定義了傳聞證據的可采性標準,史無前例地對當事人的庭外陳述加以認可。

(3)其它國家的近況。澳大利亞的《1995 年證據法》,保留了排除性的傳聞證據規則,但是在能否根據可信性決定是否采納傳聞證據的問題上,以及在法官的自由裁量權方面,澳大利亞也采取了較為寬松的規則。加拿大1985年《加拿大證據法》第二章“證人”附錄規定了“若達到可靠性的標準,事實審理者可以適用先前陳述。法律不但強調了被告人的對質權,還提出了證據的可靠性要求。當然,根據陪審制的要求,證據的最終可靠性,應當由陪審團來判斷。

對制度未來的發展預測恰恰來源于對制度發展軌跡的追蹤。在我國當前歷史時期內,制度的變革和規則的構建也擺脫不了向他國學習的命運。我們只有深入到制度產生、發展的內部,才能對其大致發展趨勢做出準確的判斷。對傳聞證據規則的歷史考察以及對其未來發展趨勢的預測,必將對我國在借鑒或引進這一制度時的具體設計產生不可估量的積極作用。

參考文獻:

[1][美]喬恩?R?華爾茲:《刑事證據大全》(第二版),何家弘等譯,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4年,第102頁。

[2]參見[美]麥考密克《麥考密克論證據》,湯維建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第479頁。

[3]徐繼軍.《傳聞證據規則在美國紐約州法院的適用》(上),載《環球法律評論》,2002年冬季號。

第5篇

片段 1:“規則源于生活”

1. 輕松游戲,體驗規則。

師:今天,我們就以小組為單位,老師來帶大家玩“傳球”的游戲,怎么樣?

2. 開始游戲(在游戲中發現存在的問題,引發學生爭論)。

3. 針對問題,解決問題,再次游戲。

(1)小組討論,如何解決這些問題(教師引導學生為游戲制定規則)。

(2)共同制定游戲規則,按照規則再次玩游戲。

4. 明白規則的意義——校園生活,尋找規則。

師:規則對人有約束作用,但規則也是為大家服務的。同學們有很多時間都是在學校度過的,今天我們先來說說學校的規則。你們知道學校里有哪些規則嗎?(課堂規則、值日規則、升旗規則、排隊規則、考試規則……)

5. 走出校園,了解規則。

師:同學們,除了在校園內我們要遵守規則,在校外還有許多需要我們去遵守的規則,你們知道有哪些嗎?

(1)同桌交流討論。

(2)匯報、交流。(交通規則、購物規則、家庭規則……)

反思

一堂有實效的課,必須結合實際,抓準學生現實問題,針對學生的不同特點和問題來制定學習目標和設計學習活動。本次學習活動,緊扣學生的校園生活和校外生活兩方面進行,讓學生在輕松和快樂中初步了解規則,以及規則的重要性。這些規則,是從學生身邊熟知的事情中發現的,貼近學生生活,充分體現了《品德與社會》課的以兒童社會生活為基礎的設計要求。

規則的產生不是偶然的,而是人們生活的需要,它的產生和矛盾的激發是跟生活密不可分的,所以說它是源于生活的,規則的制定又是為了人們能更好的生活,培養學生遵守規則的理念,其實就是為了讓學生能更好的生活。

兒童是非常天真的,他們喜歡游戲,渴望快樂,教學中就抓住了這一契機。

片段2:“生活需要規則”

1. 沒有規矩不成方圓。

師:假如現在讓你選擇一個最重要的規則,你會選擇哪個?為什么?

(1)和你的同桌交流。

(2)指定一些學生談一談。

2. 剛才同學們選擇了自己認為最重要的規則,你認為誰說的最有道理?

3. 逆向思維。

師:是啊,生活中的任何一個規則,不管我們認為是重要還是不重要,只要有這個規則,肯定就有它的作用。我們可以假設一下,假如生活中沒有了其中一個規則,我們的生活會出現哪些問題呢?(課件)

假如活動中沒有游戲規則……

假如學習中沒有校園規則……

假如生活中沒有交通規則……

假如……

師:同學們,由此我們可以得出一個什么結論呢?

(生活中每一個規則都很重要,缺少哪一個都不行!)

4. 如何遵守規則。

師:如何讓我們周圍的人也能知道規則的重要性呢?我們又該怎么做呢?(首先自己要自覺做到,并用自己的行動告訴他人,規則很重要,它是一個人文明素養的體現)

反思

本次設計與教學始終以兒童生活為主線,在教學中通過游戲這個“點”,對規則進行定義后,逐步擴大學生的認知領域,讓學生明白,無論是學習中還是生活中,我們都無法離開規則。此片段的設計沒有采用說教的形式強行灌輸給學生,而是拋出一個引發學生爭議的話題:“你認為哪個規則最重要?”一石激起千層浪,學生紛紛選擇自己認為最重要的規則,調動一切已有經驗,向同學證明自己選擇的規則才是最重要的。在學生僵持不下之時,選擇一個有學生認為不太重要的規則,拋出問題:“假如沒有了這個規則會如何?”學生這才豁然大悟:“原來每一個規則都很重要!”學生在教室里辯論、探討,打破了課堂單一呆板、師生對立的關系,使師生、生生多向互動,學生的主觀能動性得到極大的發揮,并能使學生從自己生活中去尋找答案和體驗,很好地達成了教學意圖。

第6篇

論文摘要:言語行為的概念提出以后,受到了語言研究學界的廣泛關注。后經塞爾等人的完善和發展,成為哲學、語言學的重要研究課題,也成為現代語用學的核心內容之一。

言語行為(speechact)指人們為實現交際目的而在具體的語境中使用語言的行為。英國人類學家馬林諾夫斯基(M.Malinovski)于1923年首先提出這一概念。馬林諾夫斯基從人類學的角度,通過觀察一個民族的文化生活和風俗習慣來研究語言的功能,認為與其把語言看成“思想的信號”,不如說它是“行為的方式”。在語用學興起后,這一術語得到了廣泛的運用,言語行為被理解為人類實現目的的一種活動,構成人類總活動的有機組成部分。人們的行為總要受到社會規約的支配,言語行為也就被看成受各種社會規約支配的一種行為。英國哲學家奧斯汀(J.L.Austin)于20世紀50年代提出“言語行為理論”(speechacttheory),后經塞爾(Searle)的完善和發展,成為哲學、語言學的重要研究課題,也成為現代語用學核心內容之一。它為哲學、語義學、語用學的研究開辟了一個新領域。

一、奧斯汀的言語行為理論

過去人們一般認為行為是動作,言語只是說話,算不得行為。但奧斯汀指出,說話本身就是行為。言語行為是人們在進行交際時的語句(utterance),一個語句可能是語法上的一個或幾個句子。奧斯汀認為,語句有兩種意義:

(一)命題意義(prepositionalmeaning)或表述意義,這是語句的字面意義,由語句里的特定的詞匯和結構來表達;

(二)施為意義(illocutionarymeaning),又叫施為作用(illocutionaryforce),是指語句在聽者方面產生的效果。

例如,It''''scoldhere這句話,其字面意義或命題意義是指說話者的生理感受,而其施為作用則指說話者所希望產生的效果。表面上這句話是陳述句,但真正的目的也許是要求別人關上門窗或打開空調。

奧斯汀認為,人類交際的基本因素不是單個的詞或句,而是人們在說出詞或句時的特定的言語行為,也就是以言行事行為(illocutionaryacts或illocution)。在這個意義上,言語行為理論把語言理論看成語言行為總的語用理論的一部分。提出言語行為理論是源于對三個哲學問題的探索:日常語言與哲學研究的關系、行為研究的方法論,以及述謂句與施為句的劃分,其根本目的不是為了解決語言使用問題,而是為了解決當時困擾哲學界的“意義”問題,并為他本人的行為研究建立理論根據。在哲學研究轉向之前,哲學家們一直認為陳述之言或描述事物的狀態,或陳述某個事實,二者必居其一,而且陳述句必須具有真假值(truthvalue)和可驗證性(verifiability)。但奧斯汀認為許多陳述之言只不過是些偽陳述(pseudo-statement),人們所說的某些話貌似陳述,但它們卻不是以記敘或傳遞有關事實的信息為目的,或僅僅是部分地以此為目的。語言除了表述作用之外,還有許多非表述作用,說出的話語不只是表述,同時也實施一種言語行為,而言語行為并不總是要區分真假。奧斯汀的理論思想集中體現在“施為句”(performatives)和“指陳句”(constatives)的區分以及“言語行為三分說”理論之中。奧斯汀認為它們的關系是個別與一般的關系。他認為施為句有以下的特征:說話本身就是做某事;不使用語言說出來就不能做某事;施為句是一個肯定陳述句,句子以施為動詞作為主要動詞、第一人稱、現在時、主動語態。

奧斯汀把詞典中的施為動詞檢索出來,并歸出五大類:裁決型(ve記ictives、行使型(exer-citives}、承諾型(commissives、表態型(behabi-tives、闡述型(expositives。

以言行事三分說包括以言指事(locution),以言行事(illocution)和以言成事(perlocution)。在奧斯汀看來,說話人如何用語言表達自己的意圖,聽話人如何正確地理解說話人的意圖,是研究語言交際的中心問題。

二、塞爾的言語行為理論

塞爾完善和發展了奧斯汀的言語行為理論,但在這一過程中,他放大了奧斯汀的“語言乃是人類用概念認識世界的媒介”這一思想基點,并把它作為自己語言哲學的構架。他全方位地從心智(mind)、語言(language)和世界(world)三方面多維度地進行語言哲學研究,致力于探索心智怎樣通過語言將人類與世界相關聯。語言分析由哲學研究的一種方法成為了語言哲學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塞爾不是簡單地繼承奧斯汀的言語行為理論,他把言語行為理論對孤立的話語意義的研究提升到對人類交際的研究。他認為使用語言就像人類許多別的活動一樣是一種受到規則制約的有意圖的行為。這些規則區分為調節規則(regulativerules)和構成規則(consitiverules)。調節規則調節先前存在的行為形式,這種活動的存在邏輯上獨立于規則的存在;構成規則不僅調節而且創造或規定新的行為方式,這種活動在邏輯上是依賴于規則的存在而存在的。奧斯汀試圖論證這樣一個假設:一種語言的語義學被視為一系列構成規則的系統,并且以言行事的行為就是按照這種構成規則完成的行為。塞爾繼承了奧斯汀和格賴斯(Grice)的“意圖”論,認為說一種語言就是完成一系列的言語活動,每一個言語行為都體現了說話人的意圖。為了闡明這個語言哲學的中心問題,他偏激地認為,表達和理解話語的意圖是格萊斯會話含義理論的全部內容。

塞爾在研究和繼承的基礎上,將奧斯汀的言語行為理論修正為以言行事理論和間接言語行為理論。他把奧斯汀的言語行為三分說改造為命題內容和以言行事。他認為,要成功地實施某一言語行為,除了一般的輸人和輸出條件外,必須滿足以下四個條件:

第一、本條件(essentialconditions):說話者打算通過說出一個語句,使他承擔實施某一行為的義務;

第二、命題內容條件(contentconditions):說話者在說出一個語句時表達了一個命題;在表達命題時,說話者斷定了自己將來的行為;

第三、預備條件(preparatoryconditions):A,聽話者愿意說話者實施某一行為,并且說話者相信他所要做的事是符合聽話人的利益的,但這件事并非是他經常做的;B、講話者在事情的正常進程中將去實施某一行為,這對講話者和聽話者來說都是不明顯的。以言行事要有一定的要旨(point。語言中有一種最小努力原則在起作用,體現為以最小的語言努力去獲得最大的以言行事結果的原則;

第四,真誠條件(sincerityconditions):說話者打算從事某一行為。

在這四個條件中,第四個條件具有構成規則的范式,而第一到第三條件則與調節規則相對應。

在將“合適條件”(felicityconditions)(保證言語行為得以成功實施的條件)作為使用恰當的以言行事指示語的規則的過程中,塞爾還提到“表達原則”,認為它可以單獨地使基本上是語用上的言語行為的分析與字面意義的語義分析相一致,這樣就可以把言語行為理論分為兩類:一類為偏重于語義的言語行為理論(seman-tically-oriented),另一類為偏重于語用的言語行為理論(pragmatically-oriented),前者關注顯示言語行為特征的表達式的分析,而后者將交際過程作為其出發點。

塞爾將言語行為重新分為五類,他把他的分類建立在以言行事((illocutionary)與語法(grammatical)指示詞和不同的言語行為所確定的不同的“詞語”與“世界”的關系上。這五類言語行為是:

A、斷言類(assertive),以前也稱描述類(rep-resentatives),指描述世界上的狀況或事件的言語行為,如斷言、主張、報告等;

B、指示類(directives),說話者想使聽話者做某事,如建議、請求、命令等;

C、承諾類(commissives),指說話人表示將要做某事的言語行為,如許諾、恐嚇等;

D、表達類(expressives),在這種言語行為中,說話者表達自己對某事的情感和態度,如道歉、抱怨、感謝、祝賀等;

E、宣告類(declaratives),指能改變世界上某種事態的言語行為,例如法庭上法官說:"Guil州”,被告便成了罪人。

塞爾對言語行為理論的另一個重大貢獻是提出了“間接言語行為理論”(indirectspeechacttheory)。在“間接言語行為”一文中,塞爾一開始就指出:“意義最簡單的情況是說話者說出的東西。在這樣的情況下,說話者打算在聽話者那里產生某種以言行事的效果,他打算通過讓聽話者領會產生該效果的這種意向來產生這種效果,他打算憑借聽話者所具有的有關語句表達規則的知識來使聽話者領會這種意向?!比欢?,不是所有意義的情況都這么簡單。例如暗示、暗諷、反語和隱喻中,說話者的表述意義和語句意義是以各種形式分離的。其中一類很重要的情況是,說話者說出一個語句,意指他所說的東西,同時還意指其它更多的東西。這里有兩種情況:

其一,當一個包含著一個用于以言行事為語力指示者的語句被說出時,它能夠另外完成另一類型的以言行事行為;

其二,說話者說出一個語句且意指他所說出的東西,但同時還意指具有一種不同命題內容的另一種以言行事。這第二種情況就是間接言語行為。

這里的難題是,聽話者是如何判斷出這樣一種另外的以言行事行為的?塞爾認為,在間接言語行為中,說話者依賴他們彼此分享的語言和非語言的背景知識,加上聽話者一方的一般推理和推斷能力,說話者和聽話者所交流的要比說話者實際所說出的多。因此,說明間接言語行為的間接部分所必須的條件包括:一種言語行為理論、合作會話的某些一般原則、說話者和聽話者彼此分享的事實背景信息以及聽話者一方的推理能力,而約定俗成則在某些情況下扮演了一個極為特殊的角色。

另外,塞爾還認為,間接言語行為除了關系到意義和言語行為理論外,它也具有哲學上的重要性。

第7篇

Abstract:Based on the discussion of the teaching purposes and the problems we have in our current teaching of International Business Rules, suggestions are given on what our academic targets should be and what sort of teaching methods should be applied. The conclusion is drawn that training of the students'practical ability of the International Business Rules should be the final targets of our teaching.

關鍵詞:國際貿易規則;教學目的;教學方法;運用能力

Key words: international business rules;teaching purposes and methods;practical ability

中圖分類號:G42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6-4311(2011)22-0191-02

0引言

國際貿易發展到今天,已經形成了一個相對固定的國際貿易規則框架體系。來自不同國家的國際貿易當事人必須在這個框架體系內,遵循各個環節的相關規則,用規則約束和檢驗雙方的行為,才能確保交易的順利進行和成功。國際貿易規則既是交易雙方必須遵守的行為準則,也是國際貿易過程的具體操作內容。對國際貿易規則的掌握和運用能力是對外銷員的核心素質要求。

國際貿易規則的教學,不可能通過一門課程完成,而是貫穿整個專業教學的始終。由于是多門課程、長時間的協調配合,所以其教學目的、教學方法,以及教學效果的檢驗都存在著諸多的困難和明顯的問題和不足。只有首先明確教學目的,采用正確的教學方法,對相關課程統籌安排、綜合協調,才能達到教學的最佳效果。

1國際貿易規則教學的目的

1.1 作為國際貿易的行為準則,首先要解決“弄懂”的問題 就國際貿易實踐而言,國際貿易實務的操作過程實際上就是對各相關規則的遵守和實施的過程。從根據《C.I.S.G)》訂立合同,根據《INCOTERMS》選用價格條件,到使用《UCP》、《URC》等規則制單結匯,國際貿易規則貫穿始終。對各規則基本原則和具體條款的嚴格遵循,是交易成功的前提和保障,是外銷員的行為準則。

國際貿易教學中的首要任務就是對各規則的作用進行明確的定位,對各規則的基本原則和條款作全面準確的講解;緊密結合貿易實踐,說明規則條款的實務含義。解決學生對規則“弄懂”的問題,使學生全面準確地掌握他們在未來工作實踐中必須奉行的“行為準則”。

1.2 作為貿易實踐的操作內容,最終要落實“會用”的問題 作為外銷員,合同的起草訂立、信用證的審核執行、單據的制作審核,以及對爭議分歧的交涉和解決,每一個環節都離不開對各相關規則條款的具體援引和運用。相關規則的具體條款就是外銷員業務操作過程中的具體操作內容。

國際貿易教學,在學生“弄懂”了個規則的前提下,必須引導學生完成對規則文本全面準確的掌握,了解規則的基本結構框架,熟悉規則的具體內容,培養運用規則語言的能力,最終達到學生對各規則“會用”的教學目的,使學生切實具備在未來工作實踐中對這一核心“操作內容”的實踐能力。

目前的國際貿易規則教學中普遍存在的問題是偏重于理論,停步于理論,而對規則操作能力的培養不足。首先,在教學安排上,對規則運用的講授和訓練不足,一般僅通過實務課和商法課對各規則的原則和部分內容進行講解,沒有后續課程加以歸納和補充,未能給學生展示規則的全貌,導致學生知識的掌握缺乏全面性和條理性,不利于操作能力的形成。其次,在教學內容上,對規則原文的講授和要求不到位,導致畢業生到外銷崗位就發現,幾乎天天要用的規則原文,自己卻從未通讀,甚至未見過,只好找來一本來惡補,硬著頭皮上陣,操作中漏洞、錯誤不可避免。第三,由于學生缺乏對規則原文的全面學習和掌握,工作中出現了講道理時(漢語),頭頭是道;具體操作時(英語),一籌莫展,在業務條款上往往被外商牽著鼻子走。

這些問題的出現,反映出我們國貿規則教學目的的含混不清,教學方法的不合理。“弄懂”規則是前提,而“會用”規則才是終極目的。

2國際貿易規則教學的方法

2.1 分步進行循序漸進教學目的的兩個不同層次決定了在教學中必須采用分步進行,循序漸進的方法。第一步,首先解決“弄懂”的問題,重點放在各規則的基本原則和操作標準的學習上。第二步,解決“會用”的問題,教學重點轉移到規則文本、結構、語言的剖析講解和規律總結上。

2.2 多門課程協同配合第一步的教學,以確保學生準確理解和掌握規則為目的,漢語教學較為適宜。通過《國際貿易》引導學生初步認識國際貿易規則,了解它們的種類、意義和地位;通過《國際貿易實務》從貿易操作角度,具體講解貿易實踐中各環節對應的貿易規則、操作原則和標準;通過《國際商法》將各規則的運用歸納、提高到法律的高度,幫助學生初步形成業務操作的“行為標準”。第二步的教學,應采用英文教學。通過相關的規則閱讀課程,使學生接觸規則原文,熟悉規則的結構,掌握規則的語言,最終具備對各規則的“運用能力”。

2.3 必須掌握規則原文國際貿易專業的一個顯著特點就是其涉外性,從信函往來、合同訂立、審證發運到制單結匯,英語是必須的工作語言。作為核心操作內容的各規則條款,使用的必須是其原文。離開規則原文,在貿易實踐中的運用就無從談起。我們教學中,必須最終讓學生接觸到各主要規則的原文,從讀懂到熟知,再從熟知到靈活運用,只有這樣才能最終實現我們的終極教學目的。

2.4 總結規律應對更新國際貿易規則緣自實踐,反映實踐,經歸納整理再反過來指導實踐。規則隨著實踐的發展而發展,不斷地更新、變化。從UCP500到600,從INCOTERMS90到2000,再到2010,這種被戲稱作“十年之癢”的規則升級現象是國際貿易行業的一個特色,國貿規則的升級是外銷員必須隨時準備應對的常態的變化。對規則新版本的適應速度和質量,能否盡快在實踐中準確應用新版本,也是對外銷員的一個重要素質要求。

培養學生具備應對升級變化的能力是我們教學又一重要內容。首先是幫助學生掌握規則的精髓。在課堂上,重點突出各規則的宗旨、實踐意義和規則的歷史沿革;使學生熟悉規則的基本原則、結構框架、語言特點,全面透徹地掌握現有版本,為應對升級變化打好扎實的基礎。其次要引導學生跟蹤各規則更新的過程。引導學生關注現有版本中存在的問題,追蹤規則更新過程對存在問題的解決方案,將學生進入規則的修訂過程。將新舊版本進行對比,歸納變化要點,總結變化規律,完成對學生適應更新變化能力的培養和訓練。

參考文獻:

[1]魯世平,吳煦.論國際貿易慣例.商場現代化,2007,(5).

第8篇

關鍵字:編譯原理;知識意義;建構主義

中圖分類號:G642.3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4-9324(2014)50-0208-02

編譯原理是計算機科學與技術專業的一門重要專業課程。該課程的目的是讓學生了解編譯程序構造的一般原理、基本設計方法和主要實現技術,從而讓學生了解將高級程序設計語言源程序翻譯成計算機能處理的目標代碼語言的整個過程。該課程兼具抽象程度高和實踐性強兩大特點。在教學過程中,其抽象性為學生的學習帶來很大困惑。例如,編譯原理采用正規式、上下文無關文法等形式概念描述詞法規則和語法規則等。這種描述方式迥異于本科生在之前學習中接觸到的規則描述形式,學生初次接觸此類概念時較難將概念與其意義聯系起來,形成直觀而清晰的印象。另一方面,其算法借助自動機等概念予以刻畫。對于學生而言,這些計算機領域的經典抽象概念的理解本身就較為困難,將其視為算法并據此實現程序則更為困難。上述種種導致學生較難建立規則與判定算法之間的聯系,從而無法深入理解根據規則構造算法的基本思想,往往只能停留在牢記概念、牢記算法的層面,將描述規則的概念與其判定算法割裂開來,不能形成聯系,無法實現自身對知識意義的建構,這使得編譯原理的學習既顯得枯燥乏味,又無助于學生程序設計思維能力的培養。有鑒于此,本文嘗試將建構主義學習理論應用于編譯原理的教學中,以期能夠幫助學生實現相關概念、算法等知識的意義建構。

一、建構主義教學模式和教學方法

建構主義的基本思想早在18世紀就由哲學家維柯提出。他認為:人們只能清晰地理解他們自己建構的一切。建構主義在認知領域最早是由心理學家皮亞杰引入并將其發展為認知領域建構主義學派,一般將其稱為日內瓦學派。皮亞杰指出,知識既非來自主體,也不完全來自客體,而是在主體與客體的交互中建構起來的。在此學派中,科爾伯格就認知結構的性質與認知結構的發展條件等問題展開了研究;斯騰伯格和卡茨等人深入研究了認知過程中個體的主動性作用,他們認為個體的主動性在認知結構的建構過程中會發揮關鍵作用。以維果茨基為首的維列魯學派的研究對于理解建構主義也有重要作用。他們認為社會歷史文化背景對個體的學習發展起到重要的支持和促進作用。他們將各種背景下獲得的日常經驗稱為“自下而上”的知識,將課堂教學中的知識稱為“自上而下”的知識,只有二者發生聯系并相互作用才能真正成為個體所掌握的知識。建構主義認為,學習的最終目標是完成知識的意義建構,即理解事物的性質和規律,并建立事物之間的內在聯系。因此,建構主義學習理論強調以學生為中心,要求教師改變原有的知識傳授者與灌輸者的角色,要求教師作為情景設計者為學生提供建構知識意義所必須的教材、媒體、環境,并據此構筑知識框架,要求教師輔助學生完成知識意義的建構;要求學生發揮更多的主體作用,從知識的接受者和灌輸對象的角色轉變為知識意義的主動建構者?;谏鲜鏊枷?,文獻[1]中將與建構主義理論適應的教學模式概括為:“以學生為中心,在整個教學過程中由教師發揮組織者、指導者、幫助者和促進者的作用,利用情境、協作、會話等學習環境要素充分發揮學生的主動性、積極性和首創精神,最終達到使學生有效地實現對當前所學知識的意義建構的目的”。在這種教學模式的指導下,多種教學方法被提出,例如,支架式教學、拋錨式教學等。本文將介紹支架式教學和拋錨式教學在編譯原理教學中的應用。

二、建構主義教育模式下的編譯原理教學

(一)支架式教學方式的應用

支架式教學方式的理論基礎來源于維果斯基的“最鄰近發展區”理論。這一理論區分了學生當前的解決問題能力和教師指導下可能擁有的解決問題能力,維果斯基將這種差距稱為最鄰近發展區。按照這種理論,教學既要考慮學生當前的解決問題能力與期望其擁有能力之間的差距,要使得學生能夠跨越這種差距;又不能一味消極地遷就學生當前的能力,而應當恰當為其樹立更高的目標,不斷地提高其能力。支架式教學方式主要用于克服學生當前能力與期望能力差距過大的困難。為此,建構主義者提出了概念框架的思想,為學生當前能力與期望能力之間建立若干概念節點,這些節點組成概念框架,學生可以沿著這個概念框架由當前的解決問題能力過渡提升獲得期望其擁有的能力。支架式教學方式由以下三個環節組成:搭腳手架(分解問題,按子問題難易程度組合,使學生能夠循序漸進),進入問題情形(讓學生由簡單問題入手,逐漸過渡到更深入的問題),獨立探索(由學生自己總結已經獲得的信息和知識,完成意義建構)。支架式教學方式可用于在上下文無關文法相關概念和推導能力的教學培養中。上下文無關文法作為一個抽象的語法規則描述形式,其概念及衍生而來的推導、二義性證明等對于初學者都是較難理解的。為此,按照“最鄰近發展區”的思想,將上述問題分解為:自然語言的規則描述、自然語言句子的推導、程序語言的規則描述、程序語言的句子推導、上下文無關文法描述語法規則、上下文無關文法下的推導等若干由具體到抽象的問題。這些問題及概念就為該知識點構建了一個概念框架。進而,學生由自然語言的語法規則這個非常熟悉的領域和問題入手,逐步按照上述問題次序,步步深入問題情形,從而理解相關概念。在這個問題深入過程中,大多數問題的解決都可以由學生自行總結和完成。換言之,除了個別抽象概念的解釋,學習過程的大部分可以由學生獨立探索完成的,這樣對于學生相關知識意義的建構有很大的幫助。

(二)拋錨式教學方式的應用

拋錨式教學方式又被稱為基于問題的教學,其關鍵在于確定一個對學生有吸引力的問題,這個問題一般來源于實際,而不是抽象的某個教學知識點。當這個問題確定,學生的興趣被引導到問題中來,則教學內容和教學進程也將圍繞這個問題展開。因此,這個問題被稱為“錨”。拋錨式教學方式可以包含如下環節:創設情境,確定問題,自主學習,協作學習等。其中,最重要最核心的環節在于確定一個“有趣”的問題。所謂“有趣”的問題可能是在實際情景中遇到的問題,也可能是工作學習中困惑很久的問題。對于大學生專業課的教學而言,這種問題更多的是學生在教學實踐或實習環節中遇到的問題。在編譯原理的課程內容中,有很多算法都可以直接用于解決平常遇到的編程問題。但在傳統的教學中,往往將重點放在算法的介紹上,而較少提及該算法在編譯程序構造之外的用處,這使得學生對于相關算法的學習缺乏興趣。所以,拋錨式教學方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決這個問題。即,在介紹算法時,首先介紹一個日常編程所可能遇到的問題,然后圍繞該問題將算法作為一種解決思路教授給學生,再由學生自行利用該算法解決實際問題。采用這種方法一方面可以吸引學生的注意力,使其對所學內容產生興趣;另一方面,學生通過使用該算法解決問題幫助學生理解和掌握算法。這種方法可以用于編譯原理教學的很多方面。例如,在詞法分析相關內容學習中,正規式概念用于描述詞法規則,而自動機用于描述算法。學生可能對于抽象的詞法規則沒有直觀的概念,所以不感興趣。為了克服這個障礙,在教學中提出了一個對學生有吸引力的問題:“滿足什么規則的字符串是一個合法的用戶名,如何判定?”這個問題在網站、信息管理系統等程序設計中經常遇到,對于學生是有吸引力的。基于此問題,正規式作為描述規則的概念被引入,確定型自動機作為判定算法的描述媒介被提出,在教授和學習過程中,步步緊扣這個問題。在介紹了正規式概念之后,由學生自己給出一個正規式用來描述合法用戶名所應滿足的規則;而后給出正規式到確定型自動機的轉換方法后,交由學生自行完成描述合法用戶名的正規式到相應自動機的轉換;最后,學生根據該自動機獨立完成判定程序的設計與實現。在上述過程中,除了部分抽象知識需要教授外,很多工作和內容都是由學生自行完成和實現的。這樣做,一方面可以充分調動學生的興趣和積極性,另一方面,通過實踐可以使學生將抽象的概念與具體問題聯系在一起,完成知識意義的建構。然而,需要指出的是,拋錨式課程對教師提出的最大挑戰之一就是角色的轉換,即教師應從信息提供者、轉變為“教練”和學生的“學習伙伴”。當選擇的問題超出教師的能力范圍時,教師也變為了學習者。此時,教學進程將變得不可控,可能無法完成“教學大綱”對教學進度和內容的要求。因此,在選擇問題時需要非常慎重,要顧及學生的學習經歷和興趣,既不能脫離教學內容太遠,也不能超出學生能力太多,在這方面還需要更多的研究和嘗試。

編譯原理作為一門專業性抽象性較高的課程,一直是本科教學的難點。在其教學過程中,學生通常會有無法理解相關概念和算法的問題,也會有學習這些有什么用的問題。前者是由該課程的抽象性決定的,后者則是由于教學中側重算法概念介紹而不介紹算法應用情形。為了解決這些問題,本文將建構主義教學理論和教學模式引入編譯原理的教學中。采用這些方法,可以使學生將抽象的概念與具體現實問題緊密地聯系起來,可以幫助學生更好地掌握相關概念和算法,并促進培養其根據規則給出算法的能力。在過去幾年的實踐中發現這些方法是切實可用的。甚至在畢業學生已經忘記具體概念和算法后,仍然能夠回憶起其思想和方法,這對于面向程序的思維能力的培養而言是成功的。在這些成功的鼓舞下,我們將來的工作中將更多地嘗試新的教學模式,使編譯原理這門課程不再成為學生眼中的“天書”,而是一門可以幫助他們更好地理解計算機思維的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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