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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優秀范文 人防工程維護管理規定

人防工程維護管理規定賞析八篇

發布時間:2023-08-20 14:58:25

序言:寫作是分享個人見解和探索未知領域的橋梁,我們為您精選了8篇的人防工程維護管理規定樣本,期待這些樣本能夠為您提供豐富的參考和啟發,請盡情閱讀。

人防工程維護管理規定

第1篇

關鍵詞:統籌規劃;平戰結合;地下空間;防護工程體系

中圖分類號:R14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3)06-0-01

我國城市地下空間大規模開發利用雖然始于人防工程,但現階段,普通地下空間與人防工程卻被認為是兩種不同類型的工程,普通地下空間被認為是在地下建設的除用于人防以外的工程。近幾年,普通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有很大的發展,開發利用規模正在日益擴大,開發速度加快。一些經濟發達、實力較強的大中城市,對普通地下空間進行了相當規模的開發利用。而人防工程作為在戰時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不受損失的工程,它不同于普通地下空間之處在于它建設的目的主要是用于戰時掩蔽人員物資,為保護人員物資的安全,它在規劃、設計、建造時要著眼于防止被武器破壞,因此它同普通地下空間相比而言,有更高的要求。普通地下空間與人防工程的相同之處在于它們都建于地下,都要起到在地下圍護一個空間的作用,相對于地面建筑而言,它們的抗毀能力都比較高。統籌普通地下空間和人防工程建設,是融合地下空間資源,建設防護工程體系的關鍵。

一、人防工程要平戰結合,統籌平時戰時功能

人防工程雖然是為戰時掩蔽人員物資建設的,但它不能僅限于用于戰時,平時還要為經濟建設服務。如何在平時能夠發揮最大效益實現人防工程科學發展的關鍵。

1.科學規劃是統籌平時戰時功能的基礎??茖W規劃就是制定人防工程建設規劃要堅持以新時期軍事戰略方針為指導,以《人民防空法》為依據,貫徹“長期準備、重點建設、平戰結合”的方針,堅持與經濟建設相協調、與城市建設相結合的原則,實事求是地確定人防工程建設目標。

2.平戰結合是統籌平時戰時功能的保障。平戰結合就是人防工程戰時使用和平時使用要結合起來。建設人防工程的目的是戰時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但戰時是短暫的,和平是長期的,如果為戰時使用而修建的人防工程在平時得到充分的利用,一方面是對國家財產的巨大浪費;另一方面也調動不起社會資金修建人防工程的積極性。平戰結合是人防工程建設可持續發展建設的保障,只有搞活平戰結合,才能體現人防工程以人為本的原則,才能充分調動廣大人民群眾建設人防工程的積極性。

3.平戰轉換是統籌平時戰時功能的要求。平戰結合的人防工程如果完全按照戰時的需要完全修建到們,就不能滿足平時使用的要求,為了滿足平時的使用,人防工程在主體結構修建完成的同時,一些平時不用的設備平時可以不安裝,可以預留一些工作待有戰爭征狀時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這就是人防工程的平戰功能轉換。平戰轉換是平時利用的人防工程在戰前按照規定的時限完成轉換措施達到戰時使用的要求。

4.維護管理是統籌平時戰時功能的需要。維護管理是指對人防工程的行政、技術管理和經常性的維護、保養和檢修工作。維護管理是人防工程建設管理中的一項經常性的重要任務,構建布局合理、功能配套的人防工程體系不僅需要建設大量的人防工程,它也需要對已建設完成的人防工程的維護管理,只有維護管理的好,才能使建設完成的人防工程隨時處于良好的狀態,保障戰時發揮其功能效益,同時,也是為人防工程平時開發利用創造良好條件的重要保障。

5.工程質量是統籌平時戰時功能的關鍵。構建布局合理、功能配套的人防工程體系的關鍵是工程質量,工程質量能否達到人防戰術技術要求、滿足設計圖紙的規定、達到人防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不僅是戰時能否滿足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關鍵,也是平時安全使用人防工程的關鍵。人防工程建設涉及的四個主體單位要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要求,各負其責。

二、地下空間開發利用要兼顧人防需要,統籌平時戰時功能

普通地下空間由于是建在地下,比地上建筑具有更好的消除爆炸沖擊波的性能,提高普通地下空間的防護功能,能在增加較少的投資的情況下取得較高的戰備效益。近年來,隨著城市建設開發不斷向高處和深度發展,地下空間的開發步伐在不斷加大,人防工程在地下空間上所占的地位在下降,人防工程建設也難以適應不斷增加的城市規模的需要,戰時統籌利用地下空間掩蔽人員物資避免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受到損失已經是共識。如何跟上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的步伐,以地下空間開發促進人防工程建設快速發展是迫切需要解決的一個課題。

1.正確處理當前與長遠的關系。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既要考慮當前的需要,更要立足長遠的規劃發展,使地下空間這一資源得到長效管理、有效利用。因此,我們開發地下空間時,不僅要考慮到平時為經濟建設服務,還要未雨綢繆,考慮到戰時保障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

2.正確處理局部與全局的關系。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必須樹立全局意識。城市地下空間資源的開發直接關系到城市的未來發展,關系到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因此,在開發利用地下空間時,應從城市的全局出發,統籌兼顧,科學規劃,根據城市人防的需要,合理確定兼顧人防的形式。

3.加大科研力度,創新普通地下空間兼顧人防需要的形式。隨著我國經濟發展,居民居住區規劃越來越注意功能的配套。居住區中的汽車庫、務業管理用房等社區服務功能區轉入地下,使居住區更加的集約、化人性化。戰時居住區是人員密集的地方,因此要求人員掩蔽工程的數量要增大,防護措施要可靠,從而能夠充分保證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大型地下交通設施的建設應兼顧人防要求。大型地下交通設施如火車站、航空港等是戰爭的生命線,是平戰結合人防工程重要的切入點。居民居住區規劃中的地下停車庫的開發應兼顧人防要求。兼顧人防需要的普能地下空間應在滿足平時使用要求的前提下,最大限度的按照戰時的需要建設,預留項目應盡量少,以滿足戰時在轉換時限內完成轉換的需要。如何使預留項目在轉換時限內完成轉換也需要通過科研實現。

統籌普通地下空間和人防工程建設,融合地下空間資源建設防護工程體系是一個長期的艱苦的工作,相信我們在科學發展觀的指導下,嚴格執行《人民防空法》和《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規定》,科學規劃,堅持平戰結合,并做好平戰轉換準備,嚴把新工程的建設質量,維護管理好老工程,我們一定能夠構建一個布局合理、功能配套的人防工程體系,不負人民的重托。

參考文獻:

第2篇

凡在我縣城市規劃區、經濟開發區、新興產業示范區域內新建2000㎡以上民用建筑,應當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確因地質等原因難以修建的,建設單位要按有關規定申請易地建設,由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法律、法規嚴格審核批準后,按規定足額繳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擇地統一修建人防設施。

二、易地建設費征收標準

易地建設費征收標準嚴格執行人民防空辦公室規定。新建高層建筑(10層以上含10層,或者基礎深埋大于3米)的,按應建防空地下室面積(與建筑物首層同等面積)每平方米1300元計收;新建多層建筑(9層以下含9層,或者基礎深埋小于3米)按地面總建筑面積每平方米26元計收。按省政府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提高和降低收費標準。

三、易地建設費征收和管理責任追究

易地建設費征收是利國利民的工作,各開發建設單位、各有關部門要切實增強國防意識和責任意識,認真履行職責。

(一)各開發建設單位確因地質等原因難以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必須到人防部門繳納易地建設費獲取易地建設許可后,才能到規劃、住建部門辦理規劃許可證和建設施工許可證等相關手續。規劃、住建兩部門要嚴格執行《結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規定》不辦理人防審批手續,不得辦理規劃許可和建設許可。

凡拖欠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的開發建設單位要按照與縣人防辦簽訂的《欠條》、《承諾書》等協議內容,按時足額繳納易地建設費。否則,由人防主管部門依法申請縣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切實維護人防法律法規的權威性和嚴肅性。在此次追繳過程中,沒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時上繳欠款的,暫停行政許可審批。

第3篇

一、活動目的和意義

人民防空實行長期準備、重點建設、平戰結合的方針,貫徹與經濟建設協調發展、與城市建設相結合的原則。人防宣傳教育是人防工作重要的組成部分,多年來通過“人防宣傳教育進社區、入家庭”系列活動,我區基層家庭應急和減災的能力得到了加強,為更好的加大人防宣傳教育覆蓋面,喚起公眾的憂患意識和責任意識,區根據市人防辦下達的工作要求,開展人防宣傳“五進”(進機關、進院校、進企業、進社區、進媒體)活動,旨在切實提高廣大群眾應急減災能力,促進和諧社會的全面構建。對于營造有利于加快人防建設發展的良好社會環境意義重大。

二、成立人防宣傳教育活動領導小組

活動時間:從4月至12月

三、工作重點及任務安排

及時抓好中國中央關于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有關指示精神在全區人防系統的宣傳貫徹;加大人防法規政策宣傳力度,著力宣傳《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空法>辦法》和新修訂的《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與維護管理規定》(省人民政府第270令),廣泛宣傳人防建設圍繞中心,服務大局,融入經濟發展、城市建設、平戰結合等重點工程;加強防空防災知識技能普及教育;建立健全人防宣傳教育工作機制;加強人防宣傳教育工作研討和隊伍培訓。

(一)圍繞推進《省實施人民防空法辦法》及配套政策貫徹落實開展主題宣傳教育活動

1、區委黨校的培訓課程中納入人防主題講座。

2、在區門戶網站開展人防法律法規政策問卷調查,包括網上調查卷、調查結果公布、工作建議評選工作等活動環節。

3、開展以領導干部為主要對象的人防法律法規手機短信宣傳活動。

(二)深入落實“人防宣傳教育進社區”相關工作

1、在社區內積極開展人防宣傳周、宣傳月活動,同時利用“三八婦女節”、“5.12”汶川地震紀念日、“11.1全省防空警報試鳴日”等舉辦宣傳人防教育的活動。通過發放人防知識手冊、設立人防宣傳欄、舉辦人防主題講座、播放人防影片和紀錄片、開展人防知識競賽、防災防空技能演練以及參觀人防工程等,提升市民對人防工作的知曉度、防空防災知識的掌握度和防空防災技能的熟練度。

2、在社區內開展人防應急救災主題講座活動,使居民明確人防觀念的重要意義。會上將通過民主討論的形式進一步升華人防宣傳教育活動的主題,增強各社區參與的積極主動性,以促進活動的順利展開。

3、組織人防文藝匯演活動。與社區聯合舉辦兩場大型人防主題文藝匯演。通過生動豐富的表演,在娛樂中夯實居民防險救災的知識,增強國防意識,力求做到群眾喜聞樂見、生動活潑,切實增強宣傳教育的吸引力和感染力。

此外,通過在活動現場設立人防宣傳咨詢臺,向廣大市民發放人防宣傳資料的形式,進一步傳播人防法律法規知識、增強公民國防意識、強化防災技能,提高自救能力,切實提高人民群眾應對自然災害及緊急情況的互救能力。

(三)深入落實“人防宣傳教育進機關”相關工作

建立人防宣傳示范性場館。利用區屬大樓公共用地,擺放人防宣傳展板,對區內各部門領導干部和來機關辦事的群眾進行人防宣傳,將人防知識送到大家身邊,方便機關干部群眾了解和學習人防知識。

(四)深入落實“人防宣傳教育進學?!毕嚓P工作

開展人民防空知識入學校,建立2個以上的人防宣傳教育學校示范點,組織學生開展2次以上的人防疏散演練活動,開展人防教育知識專題講座,提高學生學習人防知識的興趣,促進學生國防觀念和人防意識的提高。

(五)深入落實“人防宣傳教育進媒體”相關工作

加強與新聞媒體的聯系,積極邀請電視臺、電臺、報刊、網絡等新聞媒體參與人防宣傳教育活動,充分發揮新聞媒體覆蓋面廣、影響力大、宣傳效果好的優勢,搭建人防宣傳教育平臺。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視,精心組織。對人防宣傳教育“五進”活動的開展進行研究謀劃,加強組織領導、制定活動方案,搞好動員部署,明確目標任務,認真落實執行。

第4篇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人民防空重點城市(鎮)和有條件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鎮,新建、擴建或者改建的民用建筑,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新建、擴建或者改建的民用建筑,應當按照下列標準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10層(含)以上或者基礎埋深3米(含)以上的,按照地面首層建筑面積修建;

(二)除一款規定和居民住宅樓以外的,地面總建筑面積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地面建筑面積的2—5%修建;

(三)開發區、工業園區、重要經濟目標區除一款規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按照一次性規劃總建筑面積的2—5%集中修建;

(按二、三款規定的幅度具體劃分:市按照5%修建;格爾木市和德令哈市按照3%修建;其他城鎮按照2%修建。)

(四)除一款規定以外的居民住宅樓,按照地面首層建筑面積修建6B級防空地下室;

第四條新建、擴建或者改建民用建筑符合下列條件的,可申請易地建設,繳納易地建設費:

1、基礎埋深小于3米的9層(含)以下的。

2、采用樁基且樁基承臺頂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的。

3、按規定標準應當建設防空地下室的面積只占地面建筑首層的局部,結構和基礎處理困難的。

4、建設項目在流沙、暗河、基巖埋深小于3米地段的,因地質條件不宜修建的。

5、因建設地段房屋或地下管線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難以采取措施保證施工安全的。

6、擴建、改建的,因無建設用地補建的。

第五條新建、擴建或者改建民用建筑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申請減、免繳納易地建設費:

1、享受政府優惠政策的廉租房、經濟適用房等居民住房,減半收取。

2、新建幼兒園、學校教學樓、養老院及為殘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務設施等民用建筑,減半收取。

3、臨時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積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項目,予以免收。

4、因遭受水災、火災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災害造成損害后按原面積修復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第六條市、格爾木市和德令哈市應按甲類防空地下室修建,其他城鎮均按乙類防空地下室修建。

第七條城市(鎮)新建、擴建或者改建的民用建筑,對于首層為架空層,或頂層為復式建筑的,按規劃部門審核的層數與面積計算應建防空地下室面積。

第八條成片綜合開發的民用建筑項目需要分區(或分期)建設的,應在本區(或當期)建設項目內同步配套修建相應建筑面積的防空地下室.

第九條經規劃部門批準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確定成片綜合開發的民用建筑項目,最近5年內前期防空地下室建成并通過人防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其多建的防空地下室面積,可用于該建設單位在同一項目的后期單項工程中。

第十條新建防空地下室的防護級別按以下不同情況分別確定:

(一)重要經濟目標和重點目標單位新建的民用建筑,其防空地下室防護級別應為核5級或常5級。

(二)戰時承擔防空專業隊任務的單位新建民用建筑時,防空專業隊工程和國家、省、市有關文件有規定要求核5級或常5級的防空地下室項目,其防護級別應為核5級或常5級。

(三)除第(一)、(二)項以外的其他新建、擴建或者改建民用建筑,其防空地下室防護級別應為核6級或常6級。

第十一條建設單位申請易地建設,應當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提交該項目符合易地建設條件的證明文件,該證明文件由具備防空地下室設計勘察資質的單位出具。

第十二條人民防空醫療救護工程中的中心醫院、急救醫院、單個防空地下室面積達到5000平方米或成片綜合開發民用建筑項目應建防空地下室面積累計達到5000平方米的,應當按規定設置人民防空區域電站,平時需要預留管線口,電站設備可戰時安裝。

第十三條人民防空醫療救護工程應結合醫院和其它醫療設施的民用建筑項目建設。

第十四條防空地下室的工程分布和戰時功能應按照各城市(鎮)人防工程規劃合理配套。

第十五條防空地下室平時應安裝以下防護設備設施:

(一)建筑防護:防護密閉門、密閉門、通風口防護設施、戰時封堵預埋件、后加柱連接件等。

(二)通風:風管穿密閉隔墻預埋管等。

(三)給排水:水管穿密閉隔墻預埋管、防爆波地漏、給水引入管、排水出戶管等。

(四)配電:電纜(線)穿維護結構的密閉隔墻預埋管等。

第十六條相臨防空地下室之間、防空地下室與相臨的其它地下工程之間應盡量連通,連通道面積計入應建防空地下室面積。重要的人民防空工程應就近與地下交通干(支)道連通。

第十七條新建民用建筑項目需要拆除原有人民防空工程的,需經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批準,且在新建項目中應當補建相應面積的人民防空工程。因地質條件復雜、拆除面積小難以補建的,由建設單位按照本暫行辦法第十條規定提出申請,經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批準,按有關規定繳納易地建設費。

選擇補建的,被拆除人民防空工程抗力等級高于核6級或常6級的,按原等級補建;低于核6級或常6級的,按核6級或常6級補建。

補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其權屬應當歸被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的原權屬單位所有。原權屬單位不能確定的,則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代管。

第十八條建設單位提交復印件作為報建資料的,應在復印件上加蓋建設單位證明印章。

第十九條簽發的《“結建”設計要求意見單》時,明確應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積、防護單元、出入口位置、防護級別、防化級別、戰時功能、平時功能等。

第二十條建設單位申請修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減免易地建設費。如申報資料齊全,情況清楚,可當場受理和審查報建事項,并出具審批意見。

第二十一條防空地下室建設單位、設計方案等發生變更時,應在規劃部門作出變更批復3個月之內到當時審批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第二十二條建設單位可委托人到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辦理“結建”報建等相關手續,委托人應當是本單位在職人員。委托人辦理人民防空業務時應當攜帶建設單位出具的授權委托書。

第二十三條“結建”報建審批應按以下資料申報:

(一)建設項目報建人需持建設單位授權委托證明書;

(二)改革和發展等部門的立項批文或備案審批資料(復印件加蓋公章);

(三)建設項目《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用地紅線圖、選址意見書(復印件加蓋公章);

(四)規劃建設部門審定的總平面方案藍圖一份及方案批文(原件);

(五)分期建設的小區,其防空地下室統籌建設的,應報小區防空地下室建設規劃;

(六)防空地下室施工圖設計文件(詳見RFJ06--送審文件內容);

(七)屬于易地建設的應有申請易地建設防空地下室的函(說明該建設項目地址、規模、性質、總建筑面積等)。

第二十四條“結建”報建審批工作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設項目按下列程序辦理:

1、建設單位備齊申報資料遞交人防主管部門,經登記后,領取回執。

2、人防業務部門派人查勘該地段有無早期人防工事等事項,涉及拆除早期人防工事的,按規定辦理拆除、補建或補償手續。

3、根據規定簽發《“結建”設計要求意見單》。

4、建設單位按“意見單”委托設計,將設計好的防空地下室全套設計文件一式二份成冊報送人防業務部門。

5、需要修改的,一次性告知修改事項并出具《防空地下室設計審查修改意見單》。

6、人防業務部門派人二次查勘現場有無提前開工建設等事項。

7、設計文件審查合格后,出具《防空地下室施工圖審核表》。

8、建設單位持“審核表”辦理人防工程質量監督手續后,領取《建設項目審批書》。

9、防空地下室施工必須按國家有關現行規范、標準執行,全過程接受人防質監部門的質量監督,并按規定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⒐を炇枕氂腥朔乐鞴懿块T參加。

(二)繳納易地建設費的建設項目按下列程序辦理:

1、建設單位備齊申報資料遞交人防業務部門,經登記后,領取回執。

2、人防業務部門派人查勘該地段有無早期人防工事等事項,涉及拆除早期人防工事的,按規定辦理拆除、補建或補償手續。

3、根據規定簽發《“結建”設計要求意見單》。

4、建設單位按“意見單”委托設計,將設計審查合格的全套施工圖報送人防業務部門。

5、核查是否符合易地建設條件或減、免易地建設費條件。

6、同意易地建設的,填報《繳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審報表》或《繳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減、免審批表》。建設單位按表中要求繳納易地建設費,憑發票領取《建設項目審批書》。

第5篇

【關鍵詞】 南昌市;城市地下空間;規劃;開發利用

中圖分類號:TU98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6-0278(2012)01-076-01

一、南昌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一)開發利用現狀

目前南昌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途徑,一方面是對舊有人防工程平戰結合的改造和利用,另一方面是新建城市地下空間。

在城市地下空間規劃的所有內容中,市政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交通運輸設施和人防設施是最為普遍的四類。

1.南昌城市地下市政基礎設施系統。南昌市在城市地下基礎設施建設方面雖有成績,但滯后于城區空間發展,城市生態功能未有明顯提高,城鎮基礎設施仍不能完全滿足城鎮發展的需要。

2.南昌城市地下商業系統。由于地下空間環境的特殊性,加強管理,提升購物環境品質,才能經受住商業競爭殘酷的考驗。近年來,南昌在地下商場的利用方面不斷有所進展,并在環境營造和改建方面取得不錯的成效。

3.南昌城市地下交通系統。近期南昌的地鐵事業剛剛起步,修建地鐵,通過對地下交通設施系統的規劃和實施,對緩解南昌市嚴重的交通問題及由此引發的環境污染會有良好的效果。

4.南昌城市地下人防設施系統。南昌市做為江西省的省會,不斷完善城市人防工程,充分發揮現有人防工程作用是其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的一項重要工作。平時人防工程盡可能為群眾生活和經濟建設服務,戰時盡可能為人民群眾安全和戰時經濟提供防護。

(二)存在的問題

南昌市目前的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還存在著一些制約城市可持續發展的問題,具體表現在:

1.系統的法規保障缺乏。目前,南昌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的法規體系很不健全。由于沒有必要的政策和技術方面法規的引導、協調、保障和制約,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的開發規模與水平難以適應廣州城市發展的需求。

2.地下空間的開發缺乏統一的、詳細的規劃。沒有將開發利用地下空間作為城市發展的戰略方針,制定具體目標,納入計劃和計算綜合國力的指標體系。城市規劃和地下空間規劃相匹配,由于沒有科學的規劃指導,南昌市的地下空間開發仍沒有一個整體規劃。

3.沒有建立有效的管理體制,部門及職責不明確。沒有一個明確的主管部門統籌管理城市地下空間,缺乏全面的規劃和管理。如鋪設通信光纜、電線、市政管線時,由于統一的管理協調不到位,施工時間、地點、程序沒有一個統一協調,結果造成反復開挖路面的“拉鏈路現象”。

二、南昌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的幾點思考和建議

(一)南昌城市地下空間規劃的原則

城市地下空間規劃的特點在于其所具有的綜合性。由于涉及到城市功能,需要考慮城市的社會、經濟、環境等各項要素,而這些要素既是互又是互相制約的。進行城市地下空間的規劃應貫徹以下原則:

1.上下結合,以人為本原則。地上與地下結合,形成地面上下貫通的、有機聯系的空間體系。地上統籌兼顧、協調配合,不僅使地下空間之間相連,而且使地下與地上的建筑由單一系統向復合系統發展。

2.長遠考慮近期著手原則。既要從戰略角度出發,面向未來,面向現代化;又要從解決城市現有矛盾入手。如交通問題、市政基礎設施問題等,切實緩解城市己有的矛盾。順序應優先考慮需求緊迫的系統和區域,如地面商業密集地區、交通嚴重區等,把解決具體問題包含在城市地下空間規劃的長遠性和先進性之中。

3.綜合效益原則。開發城市地下空間,比在地面建設要復雜和困難得多,如果不考慮土地地價因素及特殊情況(如倉庫),不論是一次性投資還是日常運行費用,地下開發與地面建設在投資效益上無法競爭。但是,開發地下空間的綜合效益確是無法替代的。因此,為了城市的整體效益,為了保護寶貴而有限的土地資源,需要對地下空間開發實行鼓勵優惠政策,以促進其發展,并能充分發揮綜合效益。

(二)南昌市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的對策

地下空間開發利用是土地集約利用的重要方式,是解決諸多城市問題和建設生態友好、資源節約型社會的有效途徑之一。南昌市經濟發展的實際為開發地下空間提供了必要和可能。在進行地下空間規劃時,應遵從總體規劃和分層布局,規劃重點應該放在市政、交通、公共服務和人防等重點項目上。對于南昌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的對策實施建議如下:

1.加強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的法制化建設。城市地下空間規劃是城市規劃的重要組成部分,南昌市總體規劃應按照《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規定》將其納入到規劃中。在規劃編制的同時,還應制定相應的實施辦法,保證規劃有法可依,并且能夠有效實施。

2.加強對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理論、方法和技術研究和借鑒

為了使地下空間開發更具科學合理性,應該認真借鑒國外發達國家和國內發達地區的經驗,加強城市地下空間開發理論、方法和技術層面的研究,使南昌市地下空間健康持續的發展。

3.制定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的相關政策和管理體系

為了吸引更多的社會力量投入到地下空間開發中,政府可以制定相關優惠政策,本著“誰投資、誰所有,誰受益、誰維護”的原則,鼓勵社會各方面力量對地下空間進行投資開發。為了保證地下空間開發順利進行以及合理運行,還應迅速發展相關管理體系的建設,提高管理水平,使地下空間物盡其用,高效運轉。

參考文獻:

第6篇

關鍵詞:城建檔案 法制建設檔案事業健康發展

城建檔案是城市建設的歷史記憶,是城市可持續發展的寶貴資源,是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實施行政管理、行政許可、市場監管和執法監督的重要依據,在為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城市拆遷改造、工程房屋維修、編史修志、區域規劃、民事糾紛、應對突發事件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并取得了顯著的經濟和社會效益。城建檔案工作必須跟上快速發展的城市建設的步伐,否則,將制約城市建設和經濟發展。

不斷完善城建檔案法規,保障城建檔案事業順利開展

“沒有規矩,不成方園”,城建檔案工作要得以健康發展,法制建設是根本保障。1986年濟南市出臺第一個城建檔案規范性文件《濟南市城建檔案管理暫行規定》,確立了交納竣工檔案保證金制度、工程竣工驗收同時驗收工程檔案制度、向城建檔案報送工程檔案制度等,這些制度的確立,對剛剛起步的城建檔案事業發展起了巨大的推動作用。1992年隨著濟南市地下管線普線建檔工作的完成,為鞏固地下管線普查成果,加強地下管線檔案管理,濟南市以政府令的形式出臺了全國第一個地下管線檔案管理辦法,對地下管線檔案的查詢利用、管線工程的竣工測量、工程檔案的驗收和工程檔案的報送都做了明確規定。1994年,為了加強城建檔案工作,對暫行規定進行了修訂,以政府令的形式出臺《濟南市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辦法》,兩個政府令把濟南市的城建檔案工作納入了法制軌道。1998年竣工檔案保證金取銷,原有的政府令明顯的不能滿足城建檔案工作發展的需要,在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制定了《濟南市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規定》于2001年12月省人大批準,2002年1月起施行。在這期間,2001年國務院了《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了建設單位在工程竣工后未將工程竣工檔案移交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處以1萬至10萬元罰款,將工程檔案管理納入了工程質量管理體系,并首次以行政法規設定了違反工程檔案管理規定的處罰措施。2001年建設部修訂了《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規定》,規定了工程竣工驗收前申請工程檔案預驗收等制度,為濟南市城建檔案的立法提供了依據。從《檔案法》、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部的《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規定》、濟南市人大的《濟南市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規定》,構成了城建檔案法規體系,為城建檔案事業的發展提供了法律依據。

任何一個法規都是在實踐中不斷完善的。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和環境的變化,《濟南市城建檔案管理規定》的部分條款不能滿足城建檔案事業發展的需要。主要表現在:一是對城建檔案移交缺乏強有力的約束,城建檔案進館率處于較低的水平,城建檔案館館藏結構不合理;二是法規對建設工程電子文件沒有涉及。隨著數字技術和計算機及其設備的成熟,信息技術在城市規劃建設管理過程中廣泛應用,電子檔案、聲像檔案等現代技術制作的機讀檔案的數量不斷增加。同時,為滿足城市建設管理的需要,數字化城建檔案館建設迫在眉睫;三是對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管理的規定力度不足,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管理比較混亂。地下管線檔案是城建檔案的重要組成部分,但一直以來,我們對地下管線檔案的重視不夠,致使地下管線被破壞的事故時有發生,影響了地下管線的正常運行,為人民的生活帶來不便,甚至威協到人民的生命與財產的安全。因此,有必要對《濟南市城建檔案管理規定》進行修改完善,進一步推動我市城建檔案工作的開展。

城建檔案法規建設中應注意與建設系統各專業法規的銜接

城市規劃建設管理的各個環節都產生城建檔案,城建檔案管理是一個跨行業、跨部門、跨專業的系統工程,《濟南市城建檔案管理規定》的執行,需要城市建設各相關部門的配合。但現實中,各部門執行情況卻不盡如意。建設系統各部門往往只重視自身專業的法規執行而忽視城建檔案法規,致使城建檔案法規執行不力,建設系統各專業管理部門向城建檔案館移交檔案的情況不容樂觀。因此,城建檔案法規建設中要注重與建設系統各專業法規的銜接。城市規劃、土地、市政、勘測、城管、公用、建管、園林、環境保護、環衛、人防等城市建設各部門在制定本部門地方法規時,應有加強城建檔案管理、及時向城建檔案管理部門移交城建檔案等條款,加強法規之間的銜接,提高法規的可操作性。

三、依法行政,維護城建檔案法規的嚴肅性

城建檔案法規體系建設和城建檔案依法行政是城建檔案工作法制建設的兩個重要方面。目前,城建檔案法規框架基本形成,但行政執法工作較薄弱,在城建檔案工作中違法現象大量存在,而且得不到及時糾正,致使城建檔案進館率偏低,因此,城建檔案執法尤顯重要,關系到城建檔案事業的健康發展。城建檔案執法過程中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一是要明確城建檔案執法主體。按《濟南市城建檔案管理規定》、《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規定》規定,城建檔案的執法主體是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全國大部分的大中城市的城建檔案館,同時掛有城建檔案管理辦公室(處)的牌子,根據我國《憲法》、《組織法》規定,城建檔案管理辦公室(處)享有專門權限行政機關的職能,負責組織和管理城建檔案方面的行政事務。城建檔案管理辦公室享有行政執法職能,但不是執法主體,在執法過程中遇到法律問題,應報執法主體審核,由執法主體作出裁決。

二是建立城建檔案執法監察隊伍。城建檔案管理辦公室享有行政執法職能,必須建立高素質的專業執法監察隊伍,開展城建檔案執法監督日常工作,對所屬范圍內的城建檔案工作進行監督、檢查,使城建檔案管理工作走上制度化、規范化、法制化的軌道。執法人員要經過專門培訓,取得執法資格,有權依法對一定范圍內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實施城建檔案行政管理行為,對違法事實證據確鑿的可直接移交市城管執法局進行處罰。

三是建立城建檔案執法長效管理機制。城建檔案執法檢查要注重實效,要維護法規的尊嚴。要把城建檔案法規落到實處,必須執法有力,必須建立城建檔案執法長效機制。城建檔案管理辦公室執法監督隊伍,應寓執法檢查于平時的日常業務工作中,發現違反城建檔案規定的及時處理。同時充分發揮城管執法局的作用,在執法人員平時的執法過程中隨時對城建檔案工作進行檢查,建立城建檔案執法檢查長效管理機制。

第7篇

(一)區人民政府對全區人民防空工作負主要領導責任,區人民政府常務會議每年至少聽取一次人民防空工作匯報,研究解決人民防空工作的重大問題;將人民防空工作納入績效管理,作為考核政績的一項重要內容。各街鎮場處是轄區人民防空工作的責任主體,要切實履行職責,把人民防空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明確建設目標、要求和措施。各街鎮場處人部具體負責轄區人民防空工作。

(二)區人部對本區域人民防空工作負領導責任。要將人民防空工作列入議軍會議,列入年度工作目標,并明確一名相應領導兼任人民防空辦公室副主任,加強領導和業務指導。

(三)區人民防空辦公室(以下簡稱區人防辦)是全區人民防空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具備行政執法主體資格。重要經濟目標單位和大專院校要指定專門機構和工作人員負責人民防空工作。

二、加強人民防空指揮和信息化建設,提高應急組織指揮能力

(一)人民防空指揮所是區人民政府在重大災害發生時組織指揮的重要場所,要不斷完善升級通信網絡,并創造條件建立機動指揮平臺和預備指揮所,嚴格依照《軍事設施保護法》的規定管理。

(二)加快人民防空疏散基地建設。我區是中心城區在突發重大災害和戰時的主要疏散地之一,擔負著數十萬人的疏散任務。要充分利用現有資源,把疏散基地與新農村建設結合起來,同步規劃,同步實施。要利用城市公共綠地、廣場、公園、學校、體育場(館),人民防空工程等,有計劃地建設應對突發重大災害和戰時臨時安置、疏散人員的場所。要加強疏散基地的交通、通信、供電、供水工程和醫療網點建設。

(三)加強人民防空信息系統建設。嚴格執行人民防空指揮信息系統技術規范和管理規定。廣播電視、交通、氣象等部門和電信運營企業負責為人民防空指揮信息系統建設提供網絡、管線、信道、頻譜、數據、空情信號和交通、氣象、信息等方面的支持和保障。

三、認真抓好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與管理,全面提升城區總體防護水平

(一)嚴格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規劃和管理。要將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納入城鎮建設總體規劃,并在詳細規劃中落實。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城市公共綠地、廣場、地下交通干線以及其他重大基礎設施的規劃和建設,要充分考慮人民防空需求,兼顧人民防空功能。開發區、保稅區、工業園區、住宅小區等要依法規劃建設人民防空工程。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項目的審批和監督,由區發改委、區國土局(規劃局)、區建設局和區人防辦等部門共同實施。區人防辦負責地下室建設和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兼顧人民防空要求的管理和監督檢查。

(二)加強防空地下室建設。城鎮規劃區內新建民用建筑必須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修建防空地下室,確因地質條件限制無法修建的要按規定標準繳納易地建設費。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批準免建、少建防空地下室和減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區人防辦負責防空地下防護方面的設計審查、質量監督、竣工驗收質量認可。未經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審查認可的,規劃部門不得發給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部門不得發給施工許可證,建設單位不得組織開工,房產管理部門不得辦理售房許可證和房產證。防空地下室必須使用國家定點企業生產的防護專用設施設備,并在建設施工時按規定安裝到位。建設單位在竣工驗收后,向建設部門進行竣工備案時,應出具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的認可文件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繳納證明。

(三)營造和優化人民防空工程建設投資環境。人民防空工程實行投資主體多元化和融資方式多樣化。單建式人民防空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配套設施及附屬工程)享受國防工程和社會公益性項目優惠政策,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土地使用稅。堅持“誰投資、誰使用、誰管理、誰受益”的原則開發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并享受所得稅、營業稅、房產稅、土地增值稅,以及水電增容、用電、用水等方面的優惠政策。

(四)加大人民防空工程質量管理力度。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要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防護標準和質量標準,嚴格設計審查、施工監理、質量監督和竣工驗收管理。人民防空工程設計、監理實行資質認證,防護設備產品和安裝質量應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機構檢測。防空地下室質量不合格的限期采取補救措施,拒絕補救或確定無法補救的,應補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加強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落實安全管理制度,確保工程處于良好狀態。

四、積極推進防空防災一體化建設,完善人民防空防災應急功能

認真落實中央關于人防向民防發展,逐步與國際民防接軌的要求,積極推進人民防空向防空防災一體化轉變。區人防辦作為政府處置公共突發事件應急管理成員單位,承擔相應職責任務,要充分利用人民防空指揮、通信、警報、工程和群眾防空組織等資源,為應對突發事件和應急救援指揮提供相關支持。要按照防空防災職能要求,加強指揮和保障手段建設,提高履行民防職能能力。

五、認真開展重要經濟目標防護工作,提高防空防災抗毀能力

堅持政府主導、屬地管理、發展改革部門牽頭、人民防空等主管部門和重要經濟目標主管部門監督指導、重要經濟目標單位具體落實的原則,加強對重要經濟目標的防護,落實人民防空要求。凡涉及人民防空要求的重要工程布局和重大項目,投資主管部門在審批、核準或備案前,要征求人民防空部門意見。區發展改革部門要確定相應機構擔負重要經濟目標防護管理職能。區人民防空、發展改革等部門和重要經濟目標主管部門要加強重要經濟目標落實防護要求的監督指導。重要經濟目標單位要落實防護建設計劃,加強防護等手段建設,組建救援隊伍,加強防護訓練,適時開展防護演練,確保防護落實。重要經濟目標單位和有關部門,要制訂目標防護方案和應急救援方案,報區人部和區人防辦備案。

六、依法落實人民防空建設經費,嚴格國有資產管理

(一)加大財政對人民防空建設的投入力度。區財政在年度預算中列支人民防空經費,并隨財政收入的增長而適當增長,確保人民防空建設需要。

(二)區人防辦要嚴格按照規定的范圍和標準,足額征收社會負擔的人民防空經費,資金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專項用于人民防空建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平調、調控、截留和挪用。如需使用社會負擔的人民防空經費,需按規定報上級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批準。財政、審計、監察部門要加強對社會負擔的人民防空經費征收、使用的監督檢查。

七、加強人民防空法制建設,深化社會性人民防空教育

第8篇

第二條凡在本市市區內產生建筑垃圾以及從事建筑垃圾運輸、中轉、傾倒、回填和消納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建筑垃圾是指建設單位、個人在建設、鋪設或拆除、裝璜、修繕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管網等過程中所產生的渣土、棄土(土方)、棄料、余泥及其它廢棄物。

第四條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實行分級負責、統一清運、集中管理的原則。

第五條*市城市建設管理局是本市建筑垃圾處置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建筑垃圾處置管理的組織、協調、監督和檢查工作。新區、古冶區、開平區城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建筑垃圾的處置管理工作。

規劃、公安、房管等行政管理部門及建筑行業主管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城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做好建筑垃圾的處置管理工作。

第六條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監督、舉報和制止的權利。

第七條建設單位或個人必須在申請辦理拆遷許可證或建筑開工許可證前到城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申領建筑垃圾處置證。

城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應在接到申請后三日內到施工現場核實建筑垃圾排放數量、種類、核發建筑垃圾處置證,并按要求及時組織清運、回填。

第八條市政、公用、園林、供電、郵電、人防單位日常性維修工程產生的建筑垃圾(土方),由城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核發建設垃圾處置證,自行運到指定地點。

第九條建設單位或個人應在清運建筑垃圾前,持處置證向城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申報運輸單位、運輸車輛的數量、車牌號,待批準后領取建筑垃圾準運證。

第十條運輸單位和個人應向準運證載明的地點傾倒建筑垃圾。運輸車輛應裝載適量,并采取措施防止建筑垃圾散落、飛揚、流漏。

第十一條建設單位或個人應在處置證有效期限內將建筑垃圾清運完畢;在處置證有效期限內未將建筑垃圾清運完畢的,應在有效期限屆滿之日前三日內到城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延期手續。

第十二條建設單位和個人或承擔建筑垃圾運輸處理的單位或個人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禁止向道路、綠地、耕地、河道、生活垃圾堆放場以及其他非指定場地傾倒建筑垃圾;

(二)禁止無證處置建筑垃圾;

(三)處置建筑垃圾必須隨車攜帶準運證。

第十三條市城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應向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提出在市區不同方位設置建筑垃圾傾倒場的用地申請,一經批準,必須指派專人進行管理。

第十四條建設工程或坑洼地等需要回填建筑垃圾的,回填單位應向城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由城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統一安排。

第十五條對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城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給予獎勵。

第十六條違反本規定下列規定的,由市、區城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并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無處置證處置建筑垃圾的;

(二)擅自接收建筑垃圾回填建設工程或坑洼地的;

(三)承運無處置證的建筑垃圾的;

(四)除本規定第八條所列單位外,有處置證但未辦理準運證而處置建筑垃圾的;

(五)在處置證有效期限屆滿之日后,既未將建筑垃圾清運完畢又未辦理延期手續的;

(六)在清運有效期內清運單位不能及時清運完畢的。

第十七條建設單位或個人以及承擔建筑垃圾運輸處理的單位和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

(一)在非指定地點傾倒建筑垃圾的;

(二)運輸途中散落、飛揚、流漏建筑垃圾的。

第十八條當事人妨礙行政執法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罰;觸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和《行政復議條例》的規定,申請復議或。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條行政執法人員執行公務時,應主動出示證件,秉公執法。對,,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各縣(市)建筑垃圾的處置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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