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8-17 17:50:48
序言:寫作是分享個人見解和探索未知領域的橋梁,我們為您精選了8篇的資產證券化的基本原理樣本,期待這些樣本能夠為您提供豐富的參考和啟發,請盡情閱讀。
次貸危機又稱次級房貸危機。它是一場發生在美國,因次級抵押貸款機構破產、投資基金被迫關閉、股市劇烈震蕩等引起的風暴。它的蔓延導致全球主要金融市場不同程度地出現流動性不足的危機。
二、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原理與運作機制
(一)資產證券化的定義
現在國內使用較普遍的定義是:資產證券化是將金融機構或其他企業持有的缺乏流動性,但能夠產生可預見的、穩定的現金流的資產,通過一定的結構安排,對其風險與收益進行重組,以原始資產為擔保,創設可以在金融市場上銷售和流通的金融產品(證券)。證券化的實質是融資者將被證券化的金融資產的未來現金流收益權轉讓給投資者。
(二)資產證券化的流程
資產證券化這一操作程序包括如下步驟:(1)發起人確定證券化資產,組建資產池;(2)設立特設信托機構(SPV);(3)資產的真實銷售;(4)進行信用增級;(5)資產證券化的信用評級;(6)發售證券;(7)向發起人支付資產價款;(8)管理資產池;(9)清償證券。
(三)資產證券化的原理
資產證券化的原理包括一個核心原理和三個基本原理。核心原理是現金流分析原理,三大基本原理是資產重組原理、破產隔離機制和信用增級原理,是資產證券化核心原理的深入。
1.現金流分析原理
資產證券化的核心原理是現金流分析原理。資產證券化是以可預期的現金流為支持發行證券進行融資的過程,可預期的現金流是資產證券化的先決條件。
2.資產重組原理
資產重組是資產的所有者或支配者為實現發行證券的目標,根據資產重組原理,運用一定的方式與手段,對其資產進行重新配置與組合的行為。
3.破產隔離機制
破產隔離機制是資產證券化交易所特有的技術,它使基礎資產原始所有人的其他資產風險、破產風險等與證券化交易中基礎資產的風險隔離開來,風險也不會“傳染”給資產支持證券持有者,資產的賣方對己出售資產沒有追索權,在賣方與證券發行人和投資者之間構筑一道堅實的“防火墻”。
4.信用增級原理
信用增級是使發行的支持證券能夠避免與基礎擔保品相聯系的損失或其他風險的過程。為了吸引更多的投資者并降低發行成本,利用“信用增級原理”來提高資產支持證券的信用等級是資產證券化的一個重要特征。
三、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對我國金融機構影響的辯證分析
(一)研究背景
我國資產證券化的起步較晚,但在監管當局的大力推進和金融機構的積極參與下,我國資產證券化經歷了一場從無到有,并快速發展和不斷突破的過程。短短的10年時間,中國的商業性房貸額增長了百倍(詳見圖1,圖2),已經從1998年的400多億元,飆升到2007年6月末的4.3萬億元。
(二)我國金融機構實施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的意義
1.擴大商業銀行住房抵押貸款資金來源目前我國各類政策性住房資金的金額不過1600億元(其中800億元為住房公積金存款,主要用于個人住房抵押貸款),根本無法滿足住房開發與建設的需求,同樣也無法滿足居民的住房消費需求,巨大的資金缺口把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推上了日程。
2.增加信貸資金的流動性使商業銀行資產負債管理更靈活、增加信貸資金的流動性是資產證券化產生的初衷。由于銀行吸收的存款大多期限較短,而住房抵押貸款的期限相對較長,這就造成資產與負債在期限上的不匹配,一旦銀行發生大量的現金需求而長期貸款不能快速變現,銀行就會陷入流動性困境。因此依靠將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來提高銀行資產的流動性是行之有效的。
3.提高商業銀行的資本利用率根據巴塞爾資本協議,金融機構需在資產風險等級加權平均的基礎上確定資本充足率,建立風險資本儲備金。住房抵押貸款是一種期限長、流動性差的信貸業務,監管部門對該業務規定的風險權重也較高。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能夠使銀行有效降低資產結構中高風險資產的比率,以較少的資本獲取較大的利潤。
4.豐富金融市場投資品種目前中國的利率水平較低,大量的資金要尋找投資渠道。但是中國金融市場上的投資品種還比較少,主要有國債、公司債券、股票和基金等,而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可以為金融市場提供風險低、收益穩定的較長期的證券。
5.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的分散風險作用
(1)房產抵押貸款證券化有利于分散利率風險。房產抵押貸款期限通常都不短,一般是10~20年,甚至是30年,利率波動的可能性比較大,利率波動對住房抵押收益的影響也會很顯著。目前房產抵押貸款銀行實行的是單一品種的浮動利率貸款,商業銀行隨時可以根據央行的利率變動而相應上浮或下調利率,購房者為此也承擔了較大的風險。一旦央行出于緊縮經濟的考慮而提高利率,購房人借貸的意愿必然陡降。銀行對房產抵押貸款的呆賬率激增。解決這一問題最有效的方法就是通過房地產資產證券化,這樣一來,銀行將貸款一次性出售獲得收益,利率風險則隨同貸款一起轉移了出去。
(2)流動性風險可以通過房產抵押貸款證券化進行分散。銀行多為長期貸款,但是居民儲蓄是構成可貸資金的絕大部分來源,而居民儲蓄中又以活期存款為主,這種攬存的短期性與放貸的長期性不匹配,就是所謂的“短存長貸”矛盾。從長期來看,它很容易導致銀行陷入資金周轉不暢的困境,出現流動性不足的危險。通過房產抵押貸款證券化,銀行將貸款出售迅速回籠資金,就可有效化解這種風險。
(3)降低信用風險要訴諸房產抵押貸款證券化。銀行在發放貸款時,面臨著借款人違約或未按時履約的可能性從而給銀行帶來損失。房產抵押貸款的對象是廣大的個人消費者,他們對經濟波動的承受能力非常弱,一旦經濟發生不利變動,停供和壞賬就會接踵而至。
(4)降低提前償還風險仍需要房產抵押貸款證券化。借款人由于收入的變動或是預期利率的變化而提前償付貸款,不可預期的現金流入就會增加進銀行。增加的現金流入會提高資產負債管理的難度。通過房產抵押貸款證券化,使表外融資成為了可能,故可以化解風險,提高資本利用率。
(三)我國金融機構實施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的難點
一是主觀意愿不強。分散風險是抵押貸款證券化很重要的一個作用。從目前情況看,房產抵押貸款總體上來說是一種比較優質的貸款,違約率極低(約為0.5%),因此,大多數銀行基于利潤的考慮,并不情愿將這類貸款出售來進行證券化處理。因而房產抵押貸款證券化對當前中國的商業銀行而言,不是很迫切,這也增加了我國推行房產抵押貸款證券化的難度。
二是信用評估中介的發展滯后。根據國外經驗,只有由國家出面,建立全國統一的擔保機構對證券化資產標的進行擔保或保險,再通過權威評估機構的認證,MBS的信用等級才能得以保障。
三是存在提前還款風險,指借款人可以隨時償還全部或部分抵押貸款的余額,而導致現金流量的不穩定和再投資的風險。一般地,抵押貸款的發放人都允許借款人可以隨時償還全部或部分抵押貸款,這相當于給予了借款人一個“提前支付期權”。
四是利率風險,指由于利率的變化而使發放抵押貸款的機構或者證券持有者所遭受損失的風險。它是房產抵押貸款證券化交易中,最難以規避與管理的一種基本風險。五是信用風險,指在金融交易活動中,交易一方的違約給另一方造成損失的可能性。
四、防范我國金融創新風險的措施
(一)完善對基礎產品和客戶的持續管理
加強對衍生和原生產品聯動關系的研究無論是原始還是包裝過的金融產品,最根本的是要加強和完善對原始產品和客戶的持續管理。有效的金融創新需要風險嚴格可控的基礎金融產品的支持。具有衍生特征金融產品的價值依賴于原生資產價值的變化,但金融創新令許多衍生品價值與真實資產價值的聯動關系被削弱。我國目前正在進行資產證券化的試點工作,在推進過程中有必要對衍生與原生產品的聯動關系加以研究,防止“假設”因市場環境變化而累積市場風險。
(二)采取多種形式,加強金融監管
在次貸危機中,美國金融體系中的多個環節都存在著監管缺失,因此加強監管非常必要。首先,注重規制導向監管與原則監管相結合。次貸危機反映出美國規制性監管模式的滯后性和不靈活性,汲取美國的經驗教訓,我們必須堅持以規制性監管為基礎。其次,實現規制監管與原則監管的有機結合,針對不同監管事項、不同監管領域實施不同的監管原則。最后,加強金融監管的國際合作。
(三)建立金融創新體系
健全創新機制金融創新是一個涉及到多方面因素和環節的系統工程,根據我國目前的情況,要重點做好以下幾方面工作:首先,各類金融機構要設立專門的金融創新組織機構,負責組織、領導、指導、管理和協調內部各部門、各分支機構的創新活動以及與社會有關部門的溝通與聯系,對潛在的風險狀況提出有預見性的方法和控制對策。其次,認真搞好創新的規劃工作。在充分把握和跟蹤國內外金融創新發展趨勢的基礎上,根據自身的條件和許可,明確創新目標,規劃創新程序,確定創新重點。最后,建立創新評價機制和獎懲機制。
(四)健全和完善內部控制制度,及時修補和完善存在的制度漏洞
首先,建立由董事會、高層管理部門和風險管理部門組成的風險管理系統。其次,建立有效的風險預警系統,識別、評估和控制金融風險,對風險進行早期預警。在關注員工專業素質的同時要更加重視員工的道德水平,防范道德風險。
關鍵詞:資產證券化;現狀問題;發展建議
一、資產證券化及其在中國的發展現狀
1.什么是資產證券化
資產證券化是以特定資產組合或特定現金流為支持,發行可交易證券的一種融資形式。以往的證券發行,如IPO是以企業為基礎,而資產證券化以特定的資產組合作為基礎來發行證券。在此過程中發行的以資金池為基礎的證券就稱為證券化產品。
資產證券化起源于美國,1969年的住房抵押貸款支持證券是最早的形式,然后在其他歐美國家,如英、法等國發展迅速。自1990年以來,澳大利亞、中國、中國香港、韓國等亞太地區也相繼引入了資產證券化。
2.資產證券化在我國的發展
1992年我國在海南首推“地產投資券”,標志著我國開始第一次證券化嘗試。而在2003年,華融信托公司的一項資產處置項目可謂是在此之前最有價值的一次試點,這個項目基于國外資產證券化及信托的基本原理,參考了大量的資產證券化風險隔離機制,并以特定資產為支撐的投資結構,同時使用了信用增級等分級證券交易模式,因此被稱為“準資產證券化”項目。2005年12月1日銀監會所制定的《金融機構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監督管理辦法》的施行,正式啟動了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從2005年12月起至今,我國國內的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從無到有,已經成功發行了兩大類共10單資產支持證券。
二、我國資產證券化進程中存在的一些問題因素
1.對資產證券化認識不足
我國的中小個人投資者大多屬于風險厭惡型,缺少有效的產品投資和風險鑒別能力。從金融機構的角度來說,如銀行和券商,對資產證券化目前也不太感興趣。因為認識不足、不夠深入,延緩了資產證券化的發展。
2.資本市場制度不完善
發達的資本市場是資產證券化發展的先決條件。而我國目前的資本市場還屬于不成熟階段,這一方面影響了資產證券化產品的吸引力。另一方面,由于資本市場缺少流動性 ,資產風險的分散也難以實現,使得資產證券化產品的流通也被較大程度的限制。
3.缺少大眾接受和認可的中介服務機構
資產證券化產品是敏感的固定收益產品,證券化的信用評級是非常關鍵的因素,所以一定會涉及若干個中介服務機構。但目前,中國證券行業缺乏一個統一的評價標準,信用評級體系不是很完善,導致市場仍然缺乏投資者普遍接受和認可的信用評級機構。
三、對我國發展資產證券化的一些建議
1.培育和規范中介服務機構
資產證券化涉及大量的中介服務機構,包括證券承銷、信用評估、擔保、投資咨詢其他服務機構, 其中擔保和評級機構是最重要的。必須規范中介機構、制定嚴格的職業標準,規范、真實、及時的披露抵押證券市場信息,有效地保證證券發行、流通交易。
2.增加二級市場的流動性
在資產證券化的近幾年試點中,二級市場的流動性嚴重不足的狀況已然顯露。第一,應努力擴大交易市場,促進銀行間債券市場與證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平臺的互聯互通。第二,應努力擴大投資者范圍,允許普通投資者、PE、養老基金、社保基金等入市。第三,應努力探索做市商的報價機制。
3.建立全面、真實、客觀的資產支持證券信息披露制度
資產支持證券是一種建立在資產信用上的新型證券,是對基礎資產池所產生的剩余利益或現金流的要求權。因此,基礎資產池的信息披露可以幫助證券投資者識別風險、科學地做出投資決策,對保護投資者的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結語
資產證券化市場對于穩定我國的金融市場,促進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有著極其重要的作用。雖然我國的資產證券化已經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我國的資產證券化任重而道遠。筆者相信,隨著試點的深入,制度的進一步完善,我國的資產證券化業務必將從試點變為常態、從信貸資產延伸到更多資產項目,資產證券化這一金融工具,一定能在正確的運用下,為我國金融市場的繁榮做出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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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資產證券化現狀和問題
一、資產證券化概念和基本交易結構
早在1977年,美國的投資銀行家維斯·S·瑞尼爾(LewisS.Rainer)就已使用了“資產證券化”這個用語。但是至今,各種定義解釋仍未統一。美國杜克大學西瓦茲(Shwartz)教授定義為:“在證券化中,企業部分的分解自己,把不具有流動性的資產從企業整體風險中隔離出來,隨后以該資產為信用基礎在資本市場上融資,融資成本比起企業的直接債務融資或股權融資來的要低”。這一概念非常旗幟鮮明地提出了資產證券化實現的兩個目標,一是降低融資成本,二是分離那些“不具有流動性”的資產所帶來的風險。
資產證券化的交易結構較為復雜,但是基本結構不變。如圖1所示,在典型的資產證券化交易中,發起人通過創設金融資產,然后選擇資產匯集成資產池,并通過兩種方式轉讓這一資產池:一是發起人向信托受托人轉讓該資產池,換取基礎資產所有權權益的轉遞憑證;二是發起人向商業信托受托人或特殊目的載體(SPV)轉讓資產池,后者發行以該資產池為擔保的債務工具,并用所募集資金向發起人支付轉讓資產的價格。
二、我國資產證券化的現狀和問題
1.發展歷程
我國資產證券化起步較晚,最早可以追溯到1992年三亞市丹洲小區將800畝土地作為發行標的物,以地產銷售和存款利息收入作為投資者收益來源而發行的2億元地產投資券。
而對于我國的金融機構而言,資產證券化真正開始于2005年12月兩項試點交易的成功發行。這兩項交易分別是中國建設銀行的住房抵押貸款支持證券(RMBS)和國家開發銀行的現金流抵押貸款證券(CLO)。經過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銀監會)等數家政府機構的多年努力,上述兩項涉及總額約人民幣72億元證券化資產的交易成為可能。之后,國內各家銀行紛紛試水資產證券化。2008年,建行發行了國內首只不良資產支持證券——建元2008-1重整資產證券化。
非金融機構方面,中國聯通作為發起人于2005年8月完成了首個企業資產管理計劃交易。擔任計劃管理人的證券公司通過設立專項資產管理計劃發行了不同系列的資產支持受益憑證。這是我國企業資產證券化的標志性事件,之后一年中,另外8個專項資產管理計劃陸續誕生,“基礎資產”的范圍擴大到與高速公路收費、設備租賃、電力銷售、基礎設施建設和股權轉讓等相關的各種應收賬款或未來現金流(對應收益權)。
我國的信用風險與流動資本高度集中在銀行業,據統計,約90%的融資來自于銀行。企業從國內資本市場直接融資的渠道并未完全暢通(例如發行企業債或股票),況且企業直接融資的金額與銀行貸款的規模相比還是遠遠不夠。幫助降低信用風險在銀行界的高度集中和減少社會流動性過多的問題,使得資產證券化成為重新分配風險和資本的必要手段之一。
2.我國資產證券化的現狀及問題
目前我國的資產證券化分為企業資產證券化(也叫專項資產證券化)和信貸資產證券化(即狹義的資產證券化)。主要呈現如下特點:
(1)資產證券化兵分兩路,銀行間債市與證券市場天然相隔。受分業監管體制的限制,資產證券化被割裂為兩塊,一是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二是企業資產證券化。兩種資產證券化產品各自由不同的監管部門審批,在不同的交易場所上市流通,適用不同的監管規則。
證監會將企業資產證券化完全消化在證券行業內部來運行和管理,銀行信貸的資產證券化只能在銀行間市場發行和交易,造成與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并不在統一的市場上交易的局面。面對的投資者結構單一,數量有限,證監會對企業的會計和法律界定不夠明確。而銀監會對證券化產品審批手續復雜,節奏緩慢。
(2)流動性整體過剩,銀行缺乏實施動力。關于資產證券化,國內目前有很多關于增加了流動性的討論,大概是指,將未來現金流轉換為近期的流動性。事實是,由于投資途徑有限而導致的高儲蓄率,使國內銀行的流動性過于充足。且存額與銀行貸款總額之間的差距仍在擴大。資產證券化在這一方面的優勢對銀行業整體來說,沒有很大的吸引力。當然,不能一概而論。
對于四大國有銀行和交通銀行等大行來說,有的是剛剛為上市進行過資本注入,有的存款本身過剩,但是對于很多規模相對較小的股份制商業銀行,他們的需求很迫切。一家快速成長的銀行必須不斷有資金尋求新的市場,像民生、浦發和興業這樣的銀行需要提高信貸資產的流動性以支持更多的新客戶開發,追求新的利潤。我們看到,2007年9月11日浦發銀行推出“浦發2007年第一期信貸資產證券化信托”產品,其他幾家也已準備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
(3)利差盈利長期主導,不舍放棄既得利益。對于占融資比例絕對多數的信貸資產,目前國內銀行的盈利模式主要就是利息差,目前存貸利息差近400個基點,比世界平均水平高一倍以上,資產證券化賣掉之后,200點沒了。中國貸款是23.6萬億元,200個基點相當于4720億元收入,銀行當然不大樂意。商業銀行不實行資產證券化,也能獲得較高的收益。即便是把現金拿回來,也很難找到比貸款更好的收益率項目。用交通銀行副行長錢文輝的話說,“我們目前對資產證券化肯定不感興趣。”資產證券化的開展對很多銀行來說,首先是一種金融創新的嘗試。
(4)交易體系構成缺陷,證券化定價存在問題。資產證券化面對一個資產池,其中的基礎資產盡管被要求是同質的,即在收益率的期限、結構和風險上比較接近,同時,資產的數目要足夠大才符合風險分散的原則。事實上,國開行發行的2005和2006開元信貸資產支持的證券中,基礎資產的構成是多元的,涉及電力、通信、基建、運輸和傳媒等各個行業。這樣一來,在定價的時候就問題多多。
與一般的企業債、國債、金融債等固定收益類產品按季付息、本金最后結算的方式不同,資產支持類證券采用的是本息按季結算的方式,由此導致同樣面值的債券隨著時間推移,所代表的債權數額將逐步遞減。由于資產池中的客戶可能出現提前還款的情況,導致每季支付給所有者的本息并不是固定不變的。如果一筆回購橫跨兩個結算周期,就會出現對于債券的定價難題。
另外,市場定價要遵循基本的市場規則,由于目前的制度框架下,投資者比較少,對于資產支持的證券發起人來說,面臨價格大打折扣的威脅。今年以來不斷上揚的利率環境給資產支持證券的發行造成了較大的壓力。比如浦發銀行,就在首次資產證券化業務中只落得保本而歸。從前面幾期資產支持的發行情況來看,銀行機構相互持有對方資產支持證券的情況比較突出。風險轉移不可實現,原有資產的風險仍然留存于銀行業內部。
(5)一級市場投資受限,二級市場尚未成形,資產支持證券流動性差。相較于理論上調整資產負債結構、增加資產流動性等對于證券化的誘人表述,信貸證券化試點的尷尬不斷,先是國開行,后是浦發,關鍵是投資者太有限,而各家的資產證券化紛至沓來,勢必抬高收益率水平,導致銀行虧損。對于即將展開試水的工行、中信、興業、民生、招行等來說,浦發的尷尬可能繼續上演。
從二級市場的情況來看,資產支持證券的交投十分清淡,少有機構通過交易進行轉讓,大多數機構投資者選擇持有到期。如圖3圖4所示,到2006年信貸資產支持的證券只有6次交易發生,交易額僅為總發行額的2%,企業專項資產支持證券雖明顯優于信貸資產支持的證券,但仍顯示資產支持證券二級市場流動性的不足。一方面出券方很難在市場上找到交易的對手,另一方面資產支持證券本身尚不具備回購功能。因此,目前的流動性是無從談起。
2008年的1月11日,中國保監會向各保險公司和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下發《關于保險機構投資信貸資產支持證券的通知(征求意見稿)》。《意見稿》要求,保險公司投資的信貸資產支持證券,只能是由銀行業金融機構發起的資產證券化產品,且暫限AA級或相當于AA級以上的優先級證券,投資額度則限于上年度末總資產的2%。雖然,開始允許保險公司投資于信貸資產支持證券,但有限的額度和有限的產品供給使保險機構普遍反應平淡。
(6)基礎資產供需矛盾,市場運作出現瓶頸。按照基本理論,擬證券化的基礎資產一般應為未來帶來穩定預期收益的正常資產,目的是用市場化的方法調控流動性風險。但在實際情況中,發起人更傾向于證券化產品結構中以不良資產為基礎資產。如果資產自身償付能力存在問題,將不僅影響資產證券化的效果,還很可能大大增加其自身運營成本,甚至影響產品證券的如期全額支付。
當然,市場的認可和證券化的步伐都是漸進的,經過,繼2005和2006兩次發行住房抵押貸款支持證券后,2008年建行又發行了國內首只不良資產支持證券——建元2008-1重整資產證券化。越來越多的證券化產品,面對有限的投資人,對收益率和期限的要求都會越來越苛刻,發行證券難度增大。
(7)資產證券化發起主體壟斷,資產證券化優勢無存。理論上的合格發起人與實際差異很大,只有規模與資產質量處于領先地位的機構和企業才會在第一輪或第二輪的申請中進入被考慮的范圍,而資本市場中迫切需要通過資產證券化解決流動性和資本需求的不是這些大型的機構或企業,那些急需資金流動性補償的企業和機構仍然無法獲得實際的好處,資金的流轉仍然是在銀行系統內部或少數的幾個貸款本就容易的大企業。
3.對我國資產證券化的展望和建議
總體上,目前資產證券化在我國創新和學習多于其功能和實效。但存在的問題在實踐中仍有可能累積風險、創造投機、限制創新,針對以上問題,提出如下的三點建議:
(1)對資產證券化進行專門立法,確立統一的發行、上市、交易規則,建立資產證券化專門統一的法律體系;適應混業經營的新格局,加強監管機構之間的協調,形成發展資產證券化良好的外部環境。由于中國金融市場現行的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體制,資產證券化被割裂為兩塊。而我們所發行的資產證券化產品,無論是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還是企業的資產證券化產品,都是利用信托的基本原理,在同一種機制下應該對資產證券化監管統一規則。比如說,會計處理、稅收優惠政策以及交易規則和交易市場的統一問題,其所反映的深層次的問題是在混業金融新格局下的監管協調問題。
(2)擴大投資人范圍,增強資產支持證券的流動性。我國現有的金融結構中,交易手段缺乏,投資品種單一,造就了高儲蓄銀行高風險股市,大量的資金和投資者只擁有少數的投資品種,勢必導致金融結構進一步惡化,風險在銀行的大量積聚。資產證券化是上個世紀最偉大金融創新之一,如果沒有廣泛的投資者,即便是各家銀行都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各家企業都開辟資產證券化專項,風險不但不能分散和化解,反倒會因為個別大型資本占有者相互持股而累積加劇。沒有良好的流動性和充分的一級二級交易市場和交易流程,資產價格不能正確估計和實現,隨著利率市場化的進程,以及儲蓄機構的變化,利差空間逐步縮小,不合理的交易會帶來更多的經營風險。
(3)美國次級貸危機在目,我國在體制和流程都不夠不完備的時候,目前流動性整體過剩,理應減少不必要的不良資產和利率敏感性風險擴散的可能,漸進化的實施各種級別和類別的資產證券化過程。
(4)相對于大型國有股占主導的銀行企業,更多的融資需求是一些規模較小的,但成長性較好的銀行和企業。證監會和銀監會在審批核準時,應以風險收益權衡考慮,公平合理的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整合優質資產,構建合理規模的銀行信貸和企業專向資金證券化業務,切實地解決融資難的問題,改善金融結構,降低融資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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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05年第1期開元信貸資產支持證券信用評級報告》[R].2005年12月
關鍵詞:中小企業;資產;證券化;融資
中小企業是我國國民經濟發展的重要力量,改革開放以來中小企業迅速崛起,對促進經濟發展發揮出了非常重要的作用。與大型企業相比,中小企業的劣勢在于規模小、發展時間不長、融資難,融資難問題對中小企業進一步發展形成了極為不利的影響。為了讓中小企業穩步發展,政府、金融行業都嘗試幫助中小企業解決融資問題,各省各市結合實際情況,提出一系列幫助中小企業發展的政策舉措,在很大程度上促進了中小企業的進一步發展。資產證券化理念的出現,為解決中小企業融資問題帶來了希望。而如何實現資產證券化,成為當前中小企業發展中亟待解決的重要問題。
一、資產證券化的基本概述
所謂資產證券化,實則是將當前無法獲得收益的流動性差,且未來存在預期收入的資產進行重組,并在資本市場上以證券的方式出售,獲得保障企業生存經營的資金,實現企業融資的重要目標。資產證券化一般包括四種形式,分別為實體資產證券化、信貸資產證券化、證券資產證券化和現金資產證券化,其中實體資產證券化指的是以實物資產和無形資產為基礎發行的證券,信貸資產證券化指的是對信貸資產進行重組方式的證券,而現金資產證券化則是將現金轉化為證券的過程。
總的來說,資產證券化是解決企業當前生存經營危機的重要融資方式。中小企業將自身資產和具備預期收入的資產進行重組,再通過發行債券的方式在資本市場上出售,不僅實現了加速資金的流動性,也為解決企業的融資難問題提供了充分的保障。例如,常見的高新中小企業將知識產權進行資產證券化,將知識產權的價值提現,高速公路運用公司將未來可以收到的過路費作為產品,將其在資本市場上出售,解決高速公路建設過程中缺乏資金的問題,確保高速公路建設項目有序進行。將中小企業資產和預期收入資產進行重組,以證券的方式進行出售,是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的重要途徑。
二、現階段我國中小企業融資現狀及資產證券化發展緩慢的原因分析
1.當前中小企業融資現狀
(1)經營風險大、信用等級低
中小企業經營規模下、發展時間較短,容易受市場經濟波動的影響,使得中小企業市場風險比大型企業大。激烈的市場競爭環境下,處于弱勢競爭地位的中小企業,其發展道路更是艱辛,融資困難大大提高。現階段我國中小企業普遍存在信用意識不強、信息披露意識差、財務信息虛報等問題,信用等級低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銀行對中小企業融資支持的積極性。
(2)中小企業金融機構發展緩慢
金融機構在中小企業融資過程中發揮著非常重要的中介作用,金融機構對于中小企業融資的支持和擔保,能夠為中小企業順利融資提供充分的保障。就我國現階段金融機構發展狀況而言,發展速度緩慢,體系不完善,金融機構對中小企業融資的所有制形式存在歧視等,大大增加了中小企業融資的困難。除此之外,相關政策法規不健全,缺乏有力的政策支持,難以對中小企業發展和改善融資狀況提供充分的保障。尤其是擔保機制不健全,金融機構不愿意為中小企業提供擔保,使得中小企業在融資中遇到各種阻礙,導致中小企業融資重要目標難以實現。
總之,現階段我國中小企業融資還存在諸多問題,以何種方式快速融資,成為促進中小企業轉型升級、進一步發展中亟待解決的重要問題。
2.我國中小企業資產證券化發展緩慢的原因分析
(1)對資產證券化融資缺乏正確的認識
就我國目前融資方式和情況而言,資產證券化融資屬于一種融資創新方式,這種融資方式與傳統融資存在非常大的區別,例如資金來源、資金成本、歸還方式等。所以,在中小企業推廣和運行資產證券化融資模式出現了一定的困難,與中小企業融資理念矛盾、對資產證券化融資缺乏正確的認識等,這些問題的存在對中小企業資產證券化融資發展存在了極為不利的影響。
(2)資產證券化融資的負面影響
次貸危機對美國經濟形成了嚴重的打擊,深入分析美國次貸危機出現的原因可以發現,銀行資產證券化融資是導致次貸危機的導火索。為此,資產證券化融資蒙受陰影。我國中小企業發展時間短,處于探索正確發展道路的謹慎時期,帶有“巨大”風險的資產證券化融資方式讓中小企業望而卻步。所以,資產證券化融資的負面影響成為影響我國中小企業資產證券化融資發展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中小企業資產證券化的重要意義
中小企業通過資產證券化融資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主要是因為資產證券化融資是將企業當前流動性差且未來具有可預期收入的資產進行重組,再以證券的方式在資本市場上進行出售,既有效提高了資產的流動性,也解決了中小企業當前經營困難的問題。深入剖析資產證券化融資方式,結合中小企業的經營特點,可以將中小企業資產證券化的意義概括為以下兩個方面:
1.有效規避貨幣政策風險
以往中小企業融資主要的融資方式為銀行貸款,而這種融資方式受到了諸多制約。尤其是在緊縮性貨幣政策下,以銀行貸款的方式進行融資,使得融資更為困難。而采用資產證券化融資,快速獲得滿足企業發展的資金,就可以確保中小企業有效規避緊縮性貨幣政策帶來的風險,為中小企業持續、健康發展奠定堅實的基礎。
2.可以降低融資成本
與傳統融資方式相比,資產證券化融資的成本更低,一般要比銀行貸款的融資成本低60個~100個基點。所以,為了節約中小企業融資成本,采取資產證券化融資方式是十分有必要的。
四、中小企業資產證券化融資的基本途徑
資產證券化融資是現階段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的有效性選擇,主要是因為資產證券化融資的本質是將企業資產和負債重組發行證券,在資本市場環境下,以發行債券的方式有效提高了資產的流動性,對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發揮出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根據中小企業經營特點和資產證券化的基本原理,對中小企業資產重組實現資產證券化融資的重要目標。
1.信貸資產證券化融資
信貸資產證券化方式成為中小企業的最佳選擇,它有效拓展了中小企業的融資渠道。主要是因為中小企業經營過程中存在當前缺乏流動性,但具有未來可預期收入的信貸資產,將其轉化為證券進行發行,提高資產的流動性,就可以有效解決中小企業當前存在的融資障礙。另一方面,信貸資產證券化可以將中小企業的貸款專營模式與資產證券化有效結合起來,在融資市場上體現出中小企業的融資需求,充分發揮出市場在風險分散和資源優化配置上的優勢,從而為中下企業融資提供一種新的方式。直接融資和間接融資的有效結合,大大降低了中小企業整體融資的成本。所以,中小企業資產證券化融資中充分發揮出信貸資產融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2.知識產權證券化融資
近年來高新技術產業迅猛發展,對優化我國產業結構發揮出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的突出優勢在于擁有自己的知識產權,而其經營中的問題在于缺乏足夠的資金,這個問題的存在在很大程度上阻礙了中小企業進一步的發展。處于風險投資尚不發達的市場環境下,中小高新技術企業難以實現融資目標,缺乏足夠的資金保障使得中小企業發展過程中遇到了諸多問題。在此背景下,資產證券化融資應運而生,知識產權證券化成為中小高新技術企業解決融資難的重要途徑。一方面,實現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知識產權證券化,可以有效解決融資難問題,滿足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的融資需求;另一方面,知識產權證券化有效控制了證券的總體風險,大大增強了證券對投資者的吸引力。
五、結束語
綜上所述,資產證券化融資成為現階段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必然選擇,充分發揮出資產證券化融資的優勢,選擇適應中小企業資產證券化融資的方式,確保中小企業順利融資,就可以真正實現中小企業資產證券化融資的重要目的。
參考文獻:
[1]洪艷蓉.資產信用融資與風險管理:專利許可收費權證券化的新探索[J].知識產權,2013,(11):77-82.
l提供按揭貸款的機構(比如說商業銀行)將按揭貸款“賣”給按揭公司,這個所謂的賣的過程是真賣還是非賣(即是否為真實出售)?如果是真賣,那么就應確認資產出售損益,否則就會使問題變得復雜。比如說,是部分真賣還是根本就是形式上的“賣”。不同的情形,對應著不同的會計處理。
l按揭公司再將按揭貸款轉讓給特殊目的實體,這個過程也會出現一個真賣還是非真賣的問題,只不過此時的買家不再是按揭公司,而是特殊目的實體。就我國的現實情況而言,要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似乎只有選擇信托方式,即特殊目的實體最可能表現為一個信托賬戶或信托計劃。既然是這樣,接下來的問題便是,信托賬戶作為一個特殊的會計主體,它又該如何進行會計處理呢?進一步講,特殊目的實體(信托)作為一個獨立的會計實體,是否應納入按揭公司合并會計報表范圍呢?
l特殊目的實體受讓按揭貸款后,需要將其“證券化”。只有這樣,才能最終將按揭貸款“賣”出去。此時,買家成了廣大的投資者。正如前述,在我國現實情況下,特殊目的實體最可能表現為特殊目的信托。因此,投資者最后買到的將是一份一份的信托受益憑證。當投資者買入信托憑證時,將現金資產支付給特殊目的信托,而特殊目的信托又將收到的現金支付給按揭公司,按揭公司又將其轉付給按揭貸款提供者。如此一個循環下來,按揭貸款提供者便將信貸資產“變現”了。實務當中,這個過程實際上是同步完成的。對于特殊目的信托而言,倒是沒有什么很特殊的會計問題。恰恰是信托受益憑證持有人,遇到該如何對受益憑證所附著的收益權進行核算的問題。
l如果我國采用特殊目的信托方式進行資產證券化,那么還會牽涉到信托投資公司該如何核算的問題。試想一下,信托公司在信托計劃設立、信托資產管理、信托資產收益分配等方面都承擔著重要的任務。在資產證券化業務的全過程中,信托投資公司也有一個如何進行會計處理的問題。
盡管上述問題解決起來都不容易,但將其理清便可算是走出了一大步。本文認為,解決上述問題可以有以下思路:
第一,關于資產真實出售標準問題。如果只是一般意義上的資產出售,即一手交錢一手交貨,出門之后不能再找回賣家,那么事情就變得很簡單,也用不著去討論了。問題是資產證券化是一種結構化創新工具,交易結構的設計往往比較復雜。否則美國安然公司怎么能把人“繞”糊涂了呢?在資產證券化結構日趨復雜的今天,要擬定出一套合理的會計規范,不能為復雜的結構所繞住,而應該抓住其中風險和報酬是如何分配的這個關鍵。如果與所轉讓的資產所有權相關的風險和報酬沒有從賣家轉移到買家,那么無論將結構設計的多么復雜,也不能確認資產是“真”的賣出了。至于如何來判斷資產所有權上的風險和報酬轉移出去了,則必須從資產買賣合同的條款以及資產證券化方案中的信用增級方式等,來加以分析和判斷。會計標準不可能定到使市場中的每項交易都能非常方便的“對號入座”,但在基本原則之下盡可能詳細以便于操作,則是非常必要的。
第二,關于特殊目的實體本身的核算和合并報表問題。特殊目的實體如果表現為一個公司制企業,那么其本身的會計核算問題不會顯得太難。但是,如果表現為一個信托計劃或信托賬戶,那么也將其視作一個公司制實體來進行會計處理、也獨立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就不太容易讓人接受了。目前,我國的信托公司在對信托計劃進行會計核算時,大多數就不是這樣處理的。那么,較為合理的選擇是什么呢?答案應是將信托賬戶或信托計劃作為一個獨立的會計實體來對待,并獨立地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只有這樣,才能將信托投資公司自身的資產與信托資產獨立開來,這既是信托法所要求的,也符合會計核算的基本原理。因為,信托資產本來就不是信托投資公司的。
至于特殊目的實體是否納入按揭公司合并會計報表范圍的問題,取決于特殊目的公司是否受按揭公司的控制。如果受按揭公司控制,自然而然地就應納入合并會計報表范圍。問題是,如何才能判斷按揭公司是否能夠控制特殊目的實體。這是一個國際上極富爭議而又沒有很好解決的問題。想當初美國安然公司如此多的特殊目的實體因為會計準則的某些“不完善”而導致資產和負債風險沒有恰當地納入合并報表,真讓人后怕!這方面問題的復雜性在于如何界定控制權的存在。是否必須要有實際持股甚至比例還要超過50%才表明控制權的存在?是否可以通過股權比例以外的因素來界定控制權的存在?因為不是所有情況下都會存在股權因素,比如特殊目的信托,與一般的股份公司根本就不是“同類”組織。如果將此問題延伸開去,將很難三言兩語說清楚。但無論如何,值得認真考慮通過股權比例以外的多種因素來界定控制權存在。美國公認會計原則和國際財務報告準則在這方面已經有較深入的探討。
第三,關于信托受益憑證持有人對收益權的核算問題。如果將通過支付對價取得的信托受益憑證類比到某種金融債券,那么其核算問題就不會太難。問題是信托受益憑證持有人持有的受益憑證,與一般金融債券(比如國債)是有本質區別的。受益憑證具有“一定”的“股權”性質,因為持有信托憑證者對信托資產擁有剩余權。那么為何又只是“一定”呢?因為該憑證的持有者不能對信托資產的運用、處分施加影響,而只能根據信托計劃的約定實施監督。從這個意義上講,信托受益憑證持有者對受益權的核算類比“成本法”核算長期股權投資,可能較為合理。
最初“玩”資產證券化的當屬美國,最早可以追溯到20世紀70年代初。當時用以證券化的資產,主要是個人住房抵押貸款。歷經三十多年的成長,房貸證券的流通量已超過美國的聯邦債券,成為美國債券市場的“主力軍”。美國資產證券化成功的經驗,迅速“國際化”到世界其他地方。亞洲地區雖然起步較晚,但發展速度并不慢。日本、韓國、我國臺灣和香港地區的資產證券化都開展的非常迅速。資產證券化的標的資產,從最初的個人住房抵押貸款,逐漸發展到包括信用卡應收款、機構按揭貸款、汽車貸款等資產,甚至發展到石油和天然氣儲備、電影和歌曲版權、未來應收機票款、國際電話費等。從金融資產證券化的角度講,其交易之所以受到推崇,不僅在于它可以使貸款尤其是長期貸款具有更好的流動性,還在于其可以溝通貨幣市場和資本市場不僅在于可以改善金融機構資產的質量,還在于可以分散信用風險,緩解資本充足率8%要求的壓力,提高金融系統的穩定性和安全性。
由于不同國家或地區制度環境的不同,資產證券化交易的結構也有所不同。但是,無論多么復雜,資產證券化交易結構一般都涉及以下方面:1.資產出售方/發起方;2.特殊目的實體;3.信用增級機構;4.服務機構;5.投資者。
由此,似乎可以給資產證券化下一個簡單的定義,那就是:資產證券化是金融機構或其他類型的實體,將其能夠產生未來現金流的資產組成一個資產池,并以其為基礎向投資者發行證券(廣義的證券)進行融資。
那么資產證券化涉及哪些會計問題呢?以上述簡圖為例分析如下:
l提供按揭貸款的機構(比如說商業銀行)將按揭貸款“賣”給按揭公司,這個所謂的賣的過程是真賣還是非賣(即是否為真實出售)?如果是真賣,那么就應確認資產出售損益,否則就會使問題變得復雜。比如說,是部分真賣還是根本就是形式上的“賣”。不同的情形,對應著不同的會計處理。
l按揭公司再將按揭貸款轉讓給特殊目的實體,這個過程也會出現一個真賣還是非真賣的問題,只不過此時的買家不再是按揭公司,而是特殊目的實體。就我國的現實情況而言,要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似乎只有選擇信托方式,即特殊目的實體最可能表現為一個信托賬戶或信托計劃。既然是這樣,接下來的問題便是,信托賬戶作為一個特殊的會計主體,它又該如何進行會計處理呢?進一步講,特殊目的實體(信托)作為一個獨立的會計實體,是否應納入按揭公司合并會計報表范圍呢?
l特殊目的實體受讓按揭貸款后,需要將其“證券化”。只有這樣,才能最終將按揭貸款“賣”出去。此時,買家成了廣大的投資者。正如前述,在我國現實情況下,特殊目的實體最可能表現為特殊目的信托。因此,投資者最后買到的將是一份一份的信托受益憑證。當投資者買入信托憑證時,將現金資產支付給特殊目的信托,而特殊目的信托又將收到的現金支付給按揭公司,按揭公司又將其轉付給按揭貸款提供者。如此一個循環下來,按揭貸款提供者便將信貸資產“變現”了。實務當中,這個過程實際上是同步完成的。對于特殊目的信托而言,倒是沒有什么很特殊的會計問題。恰恰是信托受益憑證持有人,遇到該如何對受益憑證所附著的收益權進行核算的問題。
l如果我國采用特殊目的信托方式進行資產證券化,那么還會牽涉到信托投資公司該如何核算的問題。試想一下,信托公司在信托計劃設立、信托資產管理、信托資產收益分配等方面都承擔著重要的任務。在資產證券化業務的全過程中,信托投資公司也有一個如何進行會計處理的問題。
盡管上述問題解決起來都不容易,但將其理清便可算是走出了一大步。本文認為,解決上述問題可以有以下思路:
第一,關于資產真實出售標準問題。如果只是一般意義上的資產出售,即一手交錢一手交貨,出門之后不能再找回賣家,那么事情就變得很簡單,也用不著去討論了。問題是資產證券化是一種結構化創新工具,交易結構的設計往往比較復雜。否則美國安然公司怎么能把人“繞”糊涂了呢?在資產證券化結構日趨復雜的今天,要擬定出一套合理的會計規范,不能為復雜的結構所繞住,而應該抓住其中風險和報酬是如何分配的這個關鍵。如果與所轉讓的資產所有權相關的風險和報酬沒有從賣家轉移到買家,那么無論將結構設計的多么復雜,也不能確認資產是“真”的賣出了。至于如何來判斷資產所有權上的風險和報酬轉移出去了,則必須從資產買賣合同的條款以及資產證券化方案中的信用增級方式等,來加以分析和判斷。會計標準不可能定到使市場中的每項交易都能非常方便的“對號入座”,但在基本原則之下盡可能詳細以便于操作,則是非常必要的。
第二,關于特殊目的實體本身的核算和合并報表問題。特殊目的實體如果表現為一個公司制企業,那么其本身的會計核算問題不會顯得太難。但是,如果表現為一個信托計劃或信托賬戶,那么也將其視作一個公司制實體來進行會計處理、也獨立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就不太容易讓人接受了。目前,我國的信托公司在對信托計劃進行會計核算時,大多數就不是這樣處理的。那么,較為合理的選擇是什么呢?答案應是將信托賬戶或信托計劃作為一個獨立的會計實體來對待,并獨立地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只有這樣,才能將信托投資公司自身的資產與信托資產獨立開來,這既是信托法所要求的,也符合會計核算的基本原理。因為,信托資產本來就不是信托投資公司的。
至于特殊目的實體是否納入按揭公司合并會計報表范圍的問題,取決于特殊目的公司是否受按揭公司的控制。如果受按揭公司控制,自然而然地就應納入合并會計報表范圍。問題是,如何才能判斷按揭公司是否能夠控制特殊目的實體。這是一個國際上極富爭議而又沒有很好解決的問題。想當初美國安然公司如此多的特殊目的實體因為會計準則的某些“不完善”而導致資產和負債風險沒有恰當地納入合并報表,真讓人后怕!這方面問題的復雜性在于如何界定控制權的存在。是否必須要有實際持股甚至比例還要超過50%才表明控制權的存在?是否可以通過股權比例以外的因素來界定控制權的存在?因為不是所有情況下都會存在股權因素,比如特殊目的信托,與一般的股份公司根本就不是“同類”組織。如果將此問題延伸開去,將很難三言兩語說清楚。但無論如何,值得認真考慮通過股權比例以外的多種因素來界定控制權存在。美國公認會計原則和國際財務報告準則在這方面已經有較深入的探討。
第三,關于信托受益憑證持有人對收益權的核算問題。如果將通過支付對價取得的信托受益憑證類比到某種金融債券,那么其核算問題就不會太難。問題是信托受益憑證持有人持有的受益憑證,與一般金融債券(比如國債)是有本質區別的。受益憑證具有“一定”的“股權”性質,因為持有信托憑證者對信托資產擁有剩余權。那么為何又只是“一定”呢?因為該憑證的持有者不能對信托資產的運用、處分施加影響,而只能根據信托計劃的約定實施監督。從這個意義上講,信托受益憑證持有者對受益權的核算類比“成本法”核算長期股權投資,可能較為合理。
目前,國內理論界和銀行業有一種誤解,認為銀行只要實施了信貸資產證券化,就能夠分散風險,就能免除監管資本要求。實際上,信貸資產證券化并不一定必然實現風險的轉移,銀行監管當局也會根據證券化業務中風險的轉移程度提出監管資本要求。
辯證看待資產證券化
資產證券化是伴隨發達國家商業銀行業務不斷創新、逐步完善而出現的一種金融創新產品,對商業銀行改善資產流動性、分散風險以及提高資本充足率極為有利。資產證券化在我國現階段有著特別的意義:能緩解中國商業銀行因資產負債期限結構嚴重錯配而導致的較大流動患,改善銀行的收入來源,提高盈利能力,是中國商業銀行面臨的一個現實選擇。
從理論上來分析,資產證券化是對銀行債權進行結構變換的金融技術,資產證券化過程可以將各種風險重新組合,將風險出讓給那些能夠并愿意接受風險的投資主體,達到分散風險的目的。其中,資產證券化主要轉移的是信用風險,但對于流動性風險、利率風險、匯率風險、早償風險等也能夠通過適當設計得到轉移。
因此,目前有的理論和銀行就簡單認為,銀行只要實施了資產證券化,就能將資產轉移出資產負債表,分散風險,從而通過減少風險加權資產而提高資本充足率。但是,從國外資產證券化的實踐和監管經驗來看,資產證券化與分散風險和提高資本充足率的關系并非如此簡單。
從資產證券化的實踐來看,由于資產證券化的具體操作不同,在許多交易結構中,作為發起機構的銀行并不一定必然實現風險的轉移,而是既可能完全轉移風險,也可能將風險部分或全部保留在銀行。甚至還有這樣的情況,資產雖然在“法律”和“會計”意義上已經實現了真實出售,但就其“經濟實質”而言,發起銀行仍然保留了相當數量的風險。為此,各國監管當局開始關注證券化業務中的風險,對資產證券化業務實施資本監管,而且監管者不是簡單地以法律意見或會計處理結果為依據,而是對整個交易的風險特征進行分析并做出判斷的。1992年9月,巴塞爾委員會了一份指導性文件《資產轉移與資產證券化》,第一次系統性地提出了資產證券化的監管問題;2004年的《巴塞爾新資本協議》(以下簡稱《新協議》)中,又系統地提出了資產證券化業務的監管資本計提要求,同時,對資產證券化業務的監督檢查和信息披露問題做出了特別規定。可見,資產證券化業務的資本監管并不是一個簡單的問題,在《新協議》中具有特殊和相對獨立的地位,是最復雜和難度最大的內容之一。
此外,從美國的有關實證研究分析結果表明,破產概率高的銀行和財務狀況欠佳的銀行,它們并未在大肆地進行證券化;債權轉讓一般與銀行的風險無關,同流動性風險的關系不明確。
所以,我國商業銀行在試圖開展資產證券化之前,應該對證券化過程中所可能產生的風險有正確的認識,并對風險有防范準備。
全面認識資產證券化的風險
資產證券化是20世紀70年代以來國際金融領域最具活力的金融創新之一,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資產證券化的成功實施需要有由法律環境、會計環境、監管環境、稅收環境和內部服務體系等構成的強大的金融體系和強大的投資者需求作為支撐。同時,資產證券化業務涉及發起機構、特定目的機構、受托機構、服務機構、評級機構、信用增級提供機構、投資者等多個交易主體,在不同的發展階段、不同的金融市場和不同的法律體系下演變出了多種交易結構和形式。所以,證券化交易的復雜性、多樣性、變化性決定了其具有的風險性,而且有的風險具有隱蔽性,使銀行難以對其中的風險進行充分識別和有效控制。
目前,由于我國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的金融體系不夠健全,機構的投資者還有待進一步發展。從國開行發行的ABS產品和建行發行的MBS產品的交易結構來看,屬于傳統型的資產證券化類型。一般而言,銀行在資產證券化中可能擔任發起人、承銷商、服務商、信用增級機構、投資人等角色中的一個或多個角色,并獲得相應的收益,同時承擔不同程度的風險。總體來看,我國商業銀行參與資產證券化活動將可能面臨以下風險:
信用風險
作為發起人的銀行,在資產證券化的整個過程中,可能會面臨兩方面的信用風險。一方面,在傳統型的資產證券化中,一般采用高級、次級的證券結構,有次級證券承擔可能的損失而優先保證對高級證券的支付,而次級證券一般由銀行自己保留,作為整個資產池的信用提升。因此,銀行在證券化中所面臨的主要信用風險是,由于證券化不夠審慎或信貸資產不符合有關會計準則,造成未能真正出售資產而面臨由于資產質量不佳而遭受部分或全部損失的風險。這是直接的信用風險。在建行發行的MBS產品中,有占發行總額的3%的次級證券由建行自己持有。
另一方面,即使發起銀行真實有效地轉移了資產,但當資產池的資產出現問題,造成信用等級下降或不能產生現金流時,雖然從法律上講銀行已經事先聲明不承擔資產的任何損失,但銀行仍然可能面臨著提升資產的信用水平或重新回購證券的道義壓力。因為,在完成證券的發行后,發起銀行并不完全退出,還在其中承當服務商的職能,形成了發起銀行(出售商)與投資者的聯系,承受一定的信用風險,并在道義上給發起銀行帶來了壓力,促使銀行為保護自己的聲譽而進行某些證券化的安排。此外,對于某些類型的證券化產品,銀行的監管方面也會提出要求,如新巴塞爾協議中有條款規定,許多循環零售風險暴露的證券化中,若證券化資產的質量下降,證券化必須收回或銀行必須增加資本。
此外,銀行作為第三方銀行為證券化安排提供的信用強化應屬于表外風險,一般被視為直接的信用替代品。同樣,當沒有第三方提供信用強化時,流動性支持的安排實際上等于提供了信用強化,應該視為證券的有效擔保,與第三方銀行所提供的信用強化情況同樣對待。
資本監管的風險
資產證券化業務最早于20世紀70年代從美國金融市場興起,1992年9月,巴塞爾委員會的一個工作小組就資產證券化出具了《資產轉移與資產證券化》的文件,第一次系統性地提出了資產證券化的監管問題,但沒有提出具體的監管資本計算方法。隨著資產證券化業務的大規模發展,各國監管當局開始關注證券化業務中的風險,90年代后期,一些監管當局,如美國、英國、加拿大和澳大利亞等,陸續根據證券化業務中所保留的風險,提出了監管資本要求。經過多年修改和完善,2004年的《新協議》對資產證券化業務提出了統一的資本計提標準和監管框架,對資產證券化業務的風險進行系統的、較為全面的監管,不僅適用于傳統型證券化交易,還覆蓋了合成型的資產證券化。
《新協議》主要強調根據交易的“經濟實質”,而不僅僅是“法律形式”來判斷資產證券化是否實現了風險的有效轉移,保留了多少風險,是否為所保留的風險計提了相應的監管資本;是否對資產證券化過程中的信用風險、利率風險、流動性風險、操作風險、法律風險等實施了有效的管理和控制;是否對因擔當多種角色可能產生的利益沖突采取了相應的控制措施。根據《新協議》,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包括但不限于:資產支持證券(ABS)、住房抵押貸款支持證券(MBS)、信用提升、提供流動性、利率互換或貨幣互換、信用衍生工具、準備金賬戶等,并提供了在標準法和內部評級法這兩種不同信用風險評價方法下的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的風險權重。
在符合審慎監管原則和國際通行做法的前提下,基于我國銀行業的資本充足狀況,2005年11月我國了《金融機構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監管辦法》),對資產證券化業務提出了相應的監管資本要求,對金融機構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的違法違規行為明確了法律責任。
法律風險
法律風險是指由于法律不確定和法律變化所可能產生的風險。在資產證券化中,法律意見書公開了證券化的風險來源,但它自身也可能在交易期內成為風險的來源。當法律的不確定和法律變化時,可能造成資產證券化中某些契約、協議或證券的無效,對證券的發行和持有都產生一定的影響,可能產生某種損失,將嚴重影響發起人的聲譽。此外,發起銀行在證券化的信息披露過程中,可能會因為遺漏或錯誤,或出于某種目的,沒有披露有關證券的真實信息而誤導投資者,從而可能引起投資者向發起銀行提出欺詐的訴訟。
2005年,管理層為了推進資產證券化產品的發展,在制度創新和法規完善方面出臺了一系列文件,但還是沒有出臺系統的、全面的證券化專門法規,現行《公司法》、《合同法》、《信托法》、《商業銀行法》等法律法規都對證券化“設置”諸多阻礙。同時,與發展衍生金融工具相配套的會計等方面的法規準則也不健全,相關的財務判斷與會計處理缺乏合理的依據。此外,也沒用針對證券化過程制定專門的稅收政策,使得證券化的成本大大提高。
操作風險
銀行作為服務商,所承擔的風險主要是操作性的,與銀團貸款中銀行所面臨的風險相似。在資產證券化的交易過程中,服務商可能會因為人員操作或設備等問題導致服務中斷或對投資者的延遲支付,可能會引起整個信用等級的下降。此外,由于服務商可能與資產池的密切聯系,可能會因某些因素而承擔一定的信用風險,比如彌補發行損失,在收到債務人現金流之前有向投資者支付的責任,彌補延遲支付等。
中介機構選擇的風險
資產證券化的成功運作離不開信托機構、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評級機構等中介機構的參與,依賴這些中介機構提供各種協議、無保留意見或證明文件,以便證券能夠順利發行并成功交易。如果發起銀行選擇不當的中介機構,一旦該中介機構披露信息不完整、不能履行其相關責任和義務,將可能對整個證券的發行和交易造成影響,降低證券的信用,影響發起銀行的聲譽。
經濟風險
對于發起銀行來說,資產證券化過程中,信貸資產的選擇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并非任何資產都適宜證券化,應該選擇具有一定信用水平、穩定現金流、同質并具備長期、詳實的信用歷史記錄的資產,以免造成資產池收益水平較低或評估費用較高,否則將使融資成本較高,甚至超過資產池的收益,形成經濟風險,也就失去了證券化的意義。在國開行發行的ABS產品中,前期準備工作少,交易結構簡單,發行費用、中介費用不高,扣除所有費用外,估計該產品能夠獲得1%~2%的收益空間;而在建行發行的MBS產品中,前期準備工作比較多,建行聘請了渣打銀行(香港)有限公司作為整個項目的財務顧問,聘請國際結構融資法律顧問以及國外的評級機構,交易結構中增加了一個交易管理機構和聯合簿記管理人,因此,項目的前期費用和中介費用較高,扣除所有費用后,估計整體項目收益空間不是很大。
金融工程風險
金融工程風險是指組成資產證券化的交易結構和管理結構過程中所產生的風險。在交易結構的設計中,可能會造成一種不能按其本意保護參與者的偶然性結構,如不充分的、模糊的第一損失保護以及第一損失保護的解除等,或沒有預測到提前償還的風險,造成現金流的安排錯失,由此可能會造成投資者的損失而導致發起銀行的風險暴露或信譽下降。在證券化管理過程中,由于管理結構不當,參與人管理協議的失敗,交易設備的故障,均有可能造成整個交易的中斷,產生許多不確定的影響。
其他風險包括諸如利率或匯率的變化,給作為發起銀行帶來發行損失或風險暴露的風險;同時,也會給作為第三方投資人的銀行帶來投資損失的可能,加上還承擔資產池的信用風險,投資證券的銀行承擔了證券化的經濟風險。
防范資產證券化的風險
資產證券化是資本市場中最富有創意的創新,是作為一種風險轉移和融資手段而產生的,通過一系列的結構安排向資本市場發行證券,銀行將集中于自己的信用風險、利率風險、流動性風險、市場風險等各種風險進行再分配,將風險向條件不同、具有更高風險承擔能力的投資轉移。但在證券化過程中,由于受到市場、法律、會計制度、金融監管以及交易結構等方面的限制,風險將仍然在銀行和投資者之間共同承擔。因此,對于銀行參與資產證券化過程所面臨的以上各種風險是不能完全被消除的,但可以采取適當措施防范和減少風險。在我國相關政策和法律法規制度仍需完善的情況下,建議擬開展資產證券化的我國商業銀行采取以下措施防范風險:
熟悉相關法律法規。研究國外資產證券化的基本原理和有關核心技術,借鑒國外金融創新經驗,并結合試點銀行的產品案例,熟悉國內有關法律法規。2005年以來,監管部門陸續出臺了《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會計處理規定》、《資產支持證券信息披露規則》、《資產支持證券交易操作規則》、《監管辦法》等一系列有關信貸資產證券化的有關法律法規,涉及參與主體的監管、產品的信息披露、有關會計處理、證券交易等內容,是開展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的重要依據。
建立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的內部相關制度。對于國內的商業銀行來說,一方面需要根據《監管辦法》的有關規定,提前將市場準入資格的有關文件準備好,一旦擴大資產證券化試點或放開準入資格,就能及時向監管部門申報,獲得市場準入資格。另一方面需要制定信貸資產證券化的業務流程、會計核算制度、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確保業務正常開展。
建立一支勇于創新的專業團隊。資產證券化作為一項新的投融資品種,完成資產證券化的產品既需要熟知金融工程的專業人員,也需要法律、會計方面的有關專家,還需要專業的銷售人員等方面的人才共同配合才能完成。必要時,可以學習建行,聘請國外有經驗的銀行或投資銀行作為技術顧問。因此,需要培養和儲備一支包括產品設計和產品培訓、業務流程管理、風險管理、產品銷售等方面的人才隊伍。
對擬證券化的信貸資產進行綜合評估。根據銀行自身信貸資產的特征和分布,選擇適宜證券化的信貸資產,并對進入資產池的信貸資產進行盡職調查,確定資產池的質量和風險,判斷風險是否能夠轉移,同時也要確定資產池的收益情況,避免經濟風險。
近年來,供應鏈的概念逐步被人們所接受,實現供應鏈的“共贏”逐漸成為企業的共同目標,而同時,我國中小企業仍然面臨著嚴峻的融資瓶頸,供應鏈金融的產生,為中小企業融資的理念和技術瓶頸提供了解決方案,中小企業信貸市場不再可望而不可及。金融機構的創新意識也在日益增強,提供了多種供應鏈金融業務模式,如倉單質押、融通倉、保兌倉、應收賬款融資模式等。其中,應收賬款融資模式又包括應收賬款質押融資、應收賬款讓售融資和應收賬款證券化。應收賬款證券化作為近年來金融領域重要的創新之一,為化解中小企業融資難的矛盾提供了重要思路,它在直接有效的規避應收賬款所帶來風險的同時,也可以迅速的、低成本地籌集企業所需的資金,開辟融資的新渠道。
二、相關概念釋義
1.供應鏈金融。供應鏈金融是指在對供應鏈內部的交易結構進行分析的基礎上,運用自償性貿易融資的信貸模型,并引入核心企業、物流監管公司、資金流導引工具等新的風險控制變量,對供應鏈的不同節點提供封閉的授信支持及其他結算、理財等綜合金融服務。相比于傳統的商業銀行授信業務,供應鏈金融是為中小企業量身定做的新型融資模式:在供應鏈金融模式下銀行對授信企業(主要是中小型企業)的信用評級不再強調企業所處的行業、企業規模、固定資產價值、財務指標和擔保方式,轉而強調企業的單筆貿易真實背景和供應鏈的核心企業(通常是中間產品的購買者)的實力和信用水平。也就是說,銀行評估的是整個供應鏈的信用狀態。由于供應鏈金融業務的開展實際上建立在對供應鏈物流、資金流和信息流的充分掌握基礎上,因此,在供應鏈金融評價體系的中小企業的信用水平遠比傳統方式評估的要高。正是基于這一點,供應鏈金融很好地解決了中小企業因信用水平較低而融資難的問題。
2.資產證券化。資產證券化是20世紀70年代以來國際金融領域最重要的金融創新之一。但是關于“資產證券化”目前還沒有明確的定義,一般認為,資產證券化是指一組流動性較差的貸款或其他債務工具進行一系列的組合,將之包裝,使改組資產在可預見的為未來所產生的現金流保持相對穩定,在此基礎上配以相應的信用增級,提高其信用質量或評級后,將改組資產的現金流的收益權轉變為可在金融市場上流動、信用等級較高的債券型證券的技術和過程。根據資產證券化的定義,我們可以這樣認為,只要在未來能產生穩定現金流的資產,在處理其未來的應收現金流時都可以采用證券化方式可以看出實施資產證券化的基礎資產必須具備以下特性:(1)資產在未來可以產生穩定的、可預測的現金流收入;(2)資產應具有標準化的合約文件,即資產具有很高的同質性;(3)原始權益人持有資產已經有一段時間,且信用表現記錄良好;(4)資產抵押物變現價值較高;(5)債務人的地域和人口統計分布廣泛;(6)資產的歷史記錄良好,即違約率和損失率較低;(7)資產的相關數據容易獲得。
3.應收賬款證券化。應收賬款證券化就是企業(原始權益人、發起人)將向消費者提品或服務所取得的應收賬款(債權)真實“出售”給特設機構SPV,SPV公司以購買的應收賬款組合(資產池或資產組合)為擔保發行債券,用發行債券取得的收入購買發起人(企業)的應收款。經過這樣的操作,企業就可以把自己不流通的存量資產或可預見的未來收入轉換為現在的現金流量。這就可以滿足企業對現金的現時需求,進行投資擴大再生產或投資一個新項目或補足流動資金缺口維持正常生產。將應收賬款證券化是國際上解決應收賬款問題的重要途徑,是應收賬款管理思路和管理手段的重要創新。應收賬款證券化根據現金流的處理方式和證券償付結構的不同,可以劃分為過手型證券化和轉付型證券化。過手型證券化可以以權益憑證和債券憑證兩種形式向投資者融資;轉付型證券化兼有權益憑證型和債權憑證型過手證券的特點,它與過手型證券化的最大區別在于:它根據投資者對風險、收益和期限等的不同偏好對基礎資產組合產生的現金流進行了重新安排和分配,使本金與利息的償付機制發生了變化。根據產生現金流的證券化應收賬款的不同種類,可以劃分為信用卡應收賬款證券化、貿易應收賬款證券化、基礎設施應收賬款證券化、租賃應收款證券化等,其中在國際上比較普遍和成熟的是貿易應收賬款證券化和基礎設施應收賬款證券化。
三、供應鏈中應收賬款證券化的運作模式
1.運作模式具體流程分析。供應鏈上,由于各個企業自身實力以及所處供應鏈上位置的不同,形成了供應鏈上1個或少數幾個競爭力強、規模較大的核心企業,使之成為整條供應鏈的核心“l”,而上下游的配套企業恰恰大多為依附其生存的中小企業。核心企業秉持自身的雄厚實力且出于買方的強勢地位,通過不平等的貿易條件將資金占用和貿易成本轉嫁給其上游的中小型供應商企業,使中小企業產生了大量的應收賬款占用其有限的流動資金。于此同時,由于中小型企業信用水平普遍較低,難以從銀行融資,更加劇了其資金鏈的緊張,從而造成供應鏈的不穩定。根據供應鏈上中小供應商企業應收賬款特點,運用資產證券化的原理,其應收賬款證券化的基本流程是:根據銀行提出的標準,N個中小企業把與核心企業相關的應收賬款交付匯集到銀行,銀行提前把證券化收益墊付給中小企業,銀行再把這些應收賬款匯集成資產池之后再把這些應收賬款轉移給SPV;SPV再把這些應收賬款進行組合,形成資產池,并聘請信用增級機構、信用評級機構對證券進行信用增級和評級,然后組合后的應收賬款做為支持,通過證券承銷機構向投資者發行有價證券;投資者購買證券使SPV在資本市場上籌集到足夠的資金向銀行支付轉移應收賬款的款項;最后,用資產池中的現金流向投資者清償本金和利息(如圖1所示)。
應收賬款證券化整個交易過程可分為七個階段:
(1)構造證券化資產。中小企業按照銀行制定的可證券化應收賬款的標準,把與核心企業有關的應收賬款交付匯聚到銀行。由于發行的證券是以應收賬款未來產生的現金流為支持的,那么制定應收賬款選擇標準應考慮應收賬款特征、核心企業的盈利和償還能力。可證券化的應收賬款應該具備以下特征:期限合理,一般在半年之內的應收賬款為好,且是與核心企業貿易過程產生的應收賬款;現金流的產生必須有規律性而且可以預見;具有標準化、高質量的合同條款;對應收賬款償還情況有歷史記錄,可以預測未來違約損失發生的概率。
(2)創立證券化特殊目的載體SPV。SPV做為發起人和投資人之間的中介機構,其目的主要是實現證券化應收賬款與發起人破產隔離,即當發起人破產時應收賬款不被計入到其破產清算財產中,保證投資者利益。另外,SPV還要委托信用增級機構對應收賬款進行增級,信用評級機構對其評級以及證券承銷商來發售應收賬款支持證券。
(3)信用增級(CreditEnhancement)。經過證券化的應收賬款證券,其償付仍然依賴于被證券化的應收賬款所產生的未來現金流是否能順利實現,這實際上是把風險從發起人轉移到投資人,所以為了控制交易風險,必須通過信用增級的方式,來提高應收賬款支持證券的信用級別,使之符合投資者對證券信用級別的要求,改善發行條件,以便更大限度地吸引投資者。信用增級的方式有超額擔保、現金儲備賬戶、金融擔保等等。
(4)信用評級擬發行證券經過信用增級之后,SPV還要邀請信用評級機構對證券進行發行評級。只有當其達到可投資級別后,才能吸引更多的投資者。為了提高證券信用的公信度,建議選擇具有國際知名度的評級公司,如標準普爾和穆迪公司。
(5)證券設計。證券設計是指進行應收賬款證券化的過程中確定證券發行的種類和方式。由SPV委托證券承銷商進行具體的設計。由于應收賬款證券市場的投資者不僅包括以金融投資收益為主要目的的投資者,如保險公司、投資公司、信托公司、商業銀行及散戶投資者,還包含以獲得產權、承擔經營風險、獲得產權收益的投資者。因此,在設計證券時需要考慮這兩類投資者不同的風險偏好和投資策略,設計滿足其需求的證券。證券設計必須進行大量的市場調查,了解我國投資者的區域分布、投資意向,確定主要投資者群體,把握金融當局對這些主要投資者的投資限制政策,發現潛在的倉單證券化市場的力量所在,然后有針對性地設計證券。
(6)證券發行。SPV選擇一家或幾家在國內具有較高聲望、經濟實力雄厚、富有經驗、發行網絡龐大的證券公司作為主承銷商,負責倉單支持證券的發行。(7)現金流管理服務與清算。應收賬款證券出售之后,SPV將委托專門的服務商進行應收賬款款項的收集與管理,將收集到的款項匯至SPV指定的受托人的專用賬戶上,由受托人支付到期證券的本息。
2.中小企業聯合模式的適用性分析。該模式適用于應收賬款數額相對較小的中小企業。其優勢在于:首先,就我國中小企業而言,除了要面對一般融資渠道少、融資數額低、時間長等困難外,還要面對客戶付款期延長、供應商付款期縮短的困境,這些直接導致了企業融資成本的增加。但證券化的信用增級技術使基礎資產同企業相分離,減少企業信用過低或規模不大對融資渠道的影響,同時降低融資成本,聯合證券化可以規模化資產池,提高中小企業證券化的可行性,進一步降低融資成本。其次,這一模式還可以增強中小企業的再融資能力,由于證券化是一種表外融資技術,其將應收賬款“移出”資產負債表,取而代之的是優質的現金,這將大大改善企業的財務結構,提高企業的資產流動性。財務結構的改善,財務比率的優化,企業的再融資能力不會受到影響,因此中小企業通過證券化融資不僅不會降低其融資能力,還能對再融資有所幫助。該模式的不足之處在于,雖然同一債務人的應收賬款在整個資產池中所占比重不大,而且各個債務人也處于不同地區,但卻處于同一行業。一旦行業整體經營環境出現不利變化,可能會導致整個產業鏈中企業經營業績下滑,從而增加應收賬款回收難度。根據恰當的證券組合可分散風險的基本原理,在組成應收賬款資產池時,可通過對資產的審慎選擇或將證券化對象擴展到其他行業的辦法來降低此類風險。
四、應收賬款證券化對供應鏈上中小企業的效益分析
應收賬款證券化是為中小企業量身定做的融資方式,主要體現在:
1.拓展融資渠道,降低融資成本。應收賬款證券化由原來關注于企業整體信用轉而關注于應收賬款信用,有效地規避了中小企業因資信等級低、缺少有效抵押擔保而產生的融資弱勢,為其拓展了融資渠道。其次,由于使用了破產隔離、信用增級技術降低了證券風險,使得證券化的融資成本比發行相同償還期債券的成本還要低。
2.改善了資本結構,提高了資本使用效率。通過應收賬款證券化能快速使企業的應收賬款變現,提高了應收賬款周轉率,使資金能更快地投入到再生產中,資本的使用更加有效率,為企業創造更大的利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