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7-07 16:26:25
序言:寫作是分享個人見解和探索未知領域的橋梁,我們為您精選了8篇的對外投資的利弊樣本,期待這些樣本能夠為您提供豐富的參考和啟發,請盡情閱讀。
那么,我國“走出去”戰略實施取得了哪些成就?人民幣升值對我國對外投資有哪些影響?如何提高“走出去”的能力?帶著這些問題,記者采訪了國家信息中心政策研究室副主任武小欣博士。作為國家信息中心的經濟問題研究專家,武小欣博士關注和研究“走出去”已經多年,對“走出去”有很深入的了解。采訪中,他對如何提高我國“走出去”的能力,做了重點分析。
我國“走出去”的成績與問題
《財經界》:今年恰逢中國“走出去”戰略提出十周年,十年來,作為“走出去”主力軍的中國,對外投資取得了哪些成就?
武小欣:“走出去”不僅僅是對外投資,還有對外工程承包、對外勞務合作等。多年來,我國通過發揮比較優勢,在對外勞務合作、對外工程承包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績,但是這兩個方面的發展相對平穩。而在對外投資方面,進入新世紀以來,特別是2003年以來,我國對外投資高速增長,勢頭十分強勁。截至2009年底,中國對外投資的存量約2460億美元,居全球第15位,發展中國家第3位。預計到“十二五”時期年對外投資有望突破千億美元,走出去的前景非常廣闊。
《財經界》我國對外投資有哪些特點?為什么發展如此之快?
武小欣:我國對外投資廣泛分布在全球177個國家和地區,以亞、非、拉發展中國家為主;在投資方向上以資源為主;投資主體以國有企業為主。這是由我國總體上的對外投資能力所決定的。
當前輿論界關注今年中國按匯率計算的GDP將超過日本成為世界第二大經濟體的問題。其實如果從購買力的角度看,2000年,中國經濟總量就已經超過了日本。按2005年國際元計算,2009年,中國GDP為8.25萬億國際元,日本是3.78萬億國際元,美國是12.93萬億國際元。中國這么大的經濟規模,不僅需要“請進來”,還需要“走出去”,而且“走出去”的規模、方式和能力,也需要與國家的發展相匹配。
我國“走出去”是為了充分利用國內外兩個市場兩種資源的戰略性選擇,對于提高我國國際競爭力、改善能源資源約束、優化國際收支結構等具有重要意義。通過近年來的不懈努力,我國對外直接投資得到快速發展,尤其是2006年、2007年快步走上新臺階。全球金融危機發生以來,面對新的國際形勢,我國積極謀劃,對外投資取得了新的進展。
《財經界》:我國對外投資存在哪些問題?
武小欣:首先,對外投資結構相對單一。從投資主體看,主要是以國有企業為主,非國有企業比重偏低。從領域看,主要偏重于能源資源領域,在農業、制造業和服務業領域投資比重還偏低。
其次,走出去的能力較弱。目前我們在資金方面有一定走出去的能力,但是我們在技術方面、駕馭國際市場方面、本地化方面的能力還比較弱,制約了我們“走出去”。所以我們剛剛“走出去”就在許多方面遇到這樣那樣的困難和問題,還有一個適應和提高的過程。
世界經濟形勢和人民幣升值對我國對外投資的影響
《財經界》如果說2008年的全球金融危機是波折的一年,2009年是我國應對危機最為關鍵的一年2010年是最為復雜的一年,目前及今后一個時期,對中國對外投資的環境是否有影響?影響有多大?
武小欣:全球國際金融危機還沒有結束,以美國為首的受危機重創的國家化解巨額不良資產客觀上需要一定的時間,世界經濟發展在未來三至五年內還會反復,世界總需求的增長將十分乏力。但是我國“走出去”的環境未必就差。一些國家投資需求增長乏力,擴大就業十分困難。如果我們選擇合適的國家,選擇好的項目,“走出去”大有作為。當然,不僅僅是購買一些國家的金融資產,關鍵是實業領域的投資,特別是制造業、服務業領域的投資。投資方式要創新,不僅通過收購兼并擴大投資,也還可以因地制宜外引內聯搞新建投資。
《財經界》:近年來,美國等國家對我國人民幣不斷施加升值壓力,未來一段時期人民幣幣值變化對我國對外投資影響如何?
武小欣:近幾年來我國人民幣面臨很大的升值壓力,我國政府采取了十分冷靜、審慎正確的態度,積極完善人民幣匯率形成機制,穩步推進人民幣資本項目下的可兌換進程,成績很大。但是,未來一段時期人民幣仍然面臨升值國際壓力。對人民幣升值問題,我們要綜合分析利弊問題,獨立自主地推進人民幣的有關改革措施。但是從對外投資的角度分析,人民幣升值對對外投資是有利的。問題很簡單,單位人民幣的對外購買力增強了,我們就可以有更大的資金實力對外投資。日本加快對外投資的時期,也是隨著日元升值時期開始的,在這方面我們要向日本、美國學習。我們當前的問題是對外投資的資金能力很強,技術能力很弱。我們要加強自主創新能力建設,以技術、品牌為支撐,積極推進“走出去”,全球生產,全球銷售,優化我國產業鏈的全球布局與流程。
“走出去”:能力建設是關鍵
《財經界》:加強“走出去”的戰略意義何在?
武小欣:我個人認為,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發展,“走出去”的重要性甚至比“請進來”還重要。我們要充分認識“走出去”的重大戰略意義。
一是“走出去”有助于促進我國經濟發展方式的轉變。“十二五”時期,我國在資源環境約束、產能過剩、國際收支平衡等方面面臨很大的壓力,通過“走出去”可以有效緩解這些問題,推進我國經濟發展方式的轉變。比如,我們可以把一部分高耗能、高資源消耗的產業向有關國家轉移;一些低端制造產業可以向一些國家轉移,減少一般貿易順差等等;可以通過“走出去”利用有關國家人才、技術優勢為我所用,建立研發機構,提升我國的科技水平;對于我國在國際大宗商品市場國際定價權缺失的問題,“走出去”有助于我們參與國際定價博弈過程。
二是“走出去”有助于提高我國的國際競爭力。企業是國家間經濟競爭的微觀主體,國際經濟競爭力的高低關鍵看一個國家企業素質的高低。鼓勵企業“走出去”是提高我國企業跨國經營能力的必由之路。通過“走出去”提高全球配置資源能力,進一步拓展外部發展空間。通過“走出去”,改變我國企業偏內向型的發展模式,適應國際化經營發展模式,從偏重國內生產逐步向全球研發設計、全球營銷和售后服務拓展,積極搶占全球產業價值鏈高端,為我國國際競爭力的提升奠定堅實的微觀基礎。
三是“走出去”有助于中外雙方和諧發展和互利共贏。通過開展互利互惠的對外投資合作,有助于進一步深化我國與世界各國的友好合作關系,擴大雙方的共同利益,為東道國帶去了資金、人才和技術,并為當地解決就業、增加稅收、增強自主發展能力做出貢獻。只要我們采取適當有效的戰略,一定能夠為互利共贏發展奠定經濟基礎。
《財經界》:您認為我國對外投資的“短板”是什么?如何消除?
武小欣:我覺得,我們“走出去”最大的弱項還是能力問題,我們“走出去”的資金能力進步很快,但是我們的戰略謀劃能力、技術能力、國際運營能力、本地化能力還遠遠不夠。所以加強能力建設對“走出去”很關鍵。我認為有必要從以下幾方面人手:
一是鼓勵非國有企業“走出去”。逐步改變以國有企業為主的企業結構,充分發揮非國有企業的市場優勢。鼓勵大型非國有企業增強國際化發展意識,創建國際品牌,提高風險管理能力,積極走出去。
二是拓寬走出去的領域。不僅要考慮能源資源問題,更要考慮利用國際高端人才和技術資源,并購或建設國際營銷網絡資源,因地制宜向制造業和服務業領域進軍等等。
三是完善對外投資便利化措施。進一步完善我國有關的法規政策,包括外匯管理、資本項目管理、權益管理和對外投資稅收等方面的政策體系,為企業走出去提供方便。
四是加強國別投資環境研究。中國是一個全球性大國,我們要加強對每一個國家的研究,特別是投資環境的精準研究,為我國企業走出去提供良好的信息服務。美國每一個州在中國都有代表處,研究跟蹤中國的經貿動態;日本對我國每一個省、每一個產業發展都有很深入的研究。而我們這方面很不夠,應該在這方面加強投入和組織體系建設。
最近,央行課題組在本刊刊發《加快資本賬戶開放條件基本成熟》一文,引起各方矚目,論者四起。面對資本項目開放這樣高度抽象的宏觀經濟政策選擇,目前爭議的焦點亦集中于改革成本。在淺顯的層次,這個成本是跨境資本流動對本國市場和經濟的沖擊;再進一步,是放棄固定匯率;最核心的,是轉變國家代替私人部門決策投資的模式。
提出動議的央行課題組顯然評估了這一系列成本,但囿于角色卻未必表達充分。一個基本觀點在于,資本項目管制最為顯見的收益――防范短期資本流動,現實看,由于市場力量和金融手段的增強,其有效性已大為降低。遠在上世紀60年代,全球化程度和金融技術不可同日而語,美、德兩國的資本管制效果同樣有限。本輪金融危機發生后,西方世界確對資本管制之利有了重新審視,但資本如水,流動是永恒的,節制乃一時之需,成熟市場對過度放任的反思并不能構成中國市場化中途倒車的理由。
基于資本自由流動、固定匯率和獨立貨幣政策三者不可得兼的“三元悖論”,資本項目開放的第二個成本是放棄固定匯率。在根本上,一國貨幣的匯率由其本國經濟效率決定,當人們指責美元在當今國際貨幣體系中的強權時,不能忘記的前提有二:其一,決定美元地位的是一個世紀以來美國在全球經濟中的份額;其二,與美元掛鉤的固定匯率制是政策實施國利弊權衡的結果,甚至,是一種趨利避害的“搭便車”之舉。“以美元為錨”正是中國改革開放尤其是加入WTO以來融入全球經濟的趨利之選,在相當長的階段中,中國經濟深得全球貿易穩定之利。而經濟力量此消彼長來得如此之快,我們必須清醒地意識到,“搭便車”是無法永續的。
無論是資本管制,還是在匯率政策上傾向于高估或低估本幣,都是一國經濟在不同發展階段的趨利選擇。在國際貿易和金融關系的層面,這種趨利傾向都是有邊界的,因為損人終將害己。
問題的核心是,能否更為前瞻地判斷這種利害變化,中國目前的政策選擇,有利于出口和對內投資,代價便是國內通脹和對外投資的效益低下。然而,平衡點向弊大于利的轉換已經顯見,進口原料價格上漲,出口已無利可圖,投資泡沫化嚴重,對內投資效率大幅減低。通脹威脅社會穩定,而政府替代私有部門集中對外投資的效率低下,正在令中國億萬勤勞工作者所積累的財富不斷耗散,這正是驅動當前改革的危機所在。只有撥開經濟快速增長的繁榮表象,從所謂“中國模式”的虛驕中清醒過來,危機的緊迫感才能真正顯現。
當前,勞動力作為中國經濟規模化增長最為關鍵的要素,瓶頸已然凸顯。這意味著,前一輪改革以制度改善提升勞動生產效率的紅利在規模層面已消耗殆盡,進一步的改革如戶籍和城鄉一體化改革,雖仍有樂觀的前景,然而資本要素的效率提升亦日見緊迫。以央行所處國民經濟的關鍵環節,對于資本效率的感受必然更加痛切。當前,匯率管制使國內“錢多物少”,而回收流動性與利率管制相作用,致使資本過度向國有企業和政府投資項目傾斜,造成投資錯配和效率損失,進而加劇了本已十分嚴重的國民財富分配失衡格局。
以開放促改革,是中國此前30年經濟發展和政策選擇的重要經驗。在資本項目開放條件是否具備、與國內金融深化改革孰先孰后的問題上,爭議讓人們恍如回到了過去的若干歷史節點。1994年,中國放松對經常項目的資本管制,將此前的匯率雙軌制在銀行間外匯市場中并軌,匯率一次性大幅貶值。改革前的1993年底,國家外匯儲備僅有211.99億美元,而此前的1992年,國內資本凈流出高達100億美元。
截至2004年底,5163家中國對外直接投資企業(以下簡稱境外企業)累計對外直接投資凈額448億美元。境外企業共分布在全球149個國家和地區,占全球國家(地區)的71%。其中歐洲地區投資覆蓋率最高,91%以上的國家中有中國直接投資企業;從境外企業的國別分布來看,中國香港、美國、俄羅斯、日本、德國、澳大利亞的聚集程度最高,集中了境外企業的43%;其中香港為17%
二、中國對外直接投資的內部約束
目前階段,大多數中國公司的海外業務仍然停留在辦事處、經理部經營的階段,無法形成規模效益和取得持續發展的動力。中國企業馳騁國際市場的“攔路虎”體現在缺乏自己的競爭優勢、企業體制障礙、管理系統和方法缺陷、本土化運作水平低等,而克服這些障礙是企業進行國際化建設所面臨的最大挑戰。從宏觀和微觀兩個角度可以歸納為以下幾個方面:
1.宏觀方面
(1)政策促進體系有待健全和完善
國家對國際經營缺乏統一的、權威性的宏觀協調管理機構,目前,海外直接投資由國家計委、財政部、商務部、國家外匯管理局、中國銀行及中央各部門、各地方政府負責管理,實行多頭管理的制度,即以現在的商務部為主,商務部內沒有專門的機構管理此項工作,而是分散在幾個下屬司局。各專業部門從各自管轄權限和部門目的出發,制定各自的管理辦法,缺乏一個權威機構來負責統一協調,這就往往導致管理上的混亂,管理效率的降低。
(2)制度保障體系有待健全和完善
中國海外企業散布在世界各地,海外投資大多是根據各種渠道的非系統化信息進行的,致使海外企業在產業結構和地區結構的分布等方面,充滿著無序性和隨機性。目前在海外的企業,一部分是經批準成立的,一部分是未經批準成立。例如,在美國紐約地區某使館登記的海外企業有130家,中方領事館估計實際有300家,而美國政府有關人士估計,各類帶中資背景的公司約有1000家。
(3)監管調控體系有待健全和完善
海外國有資產流失嚴重。與世界上其他國家的海外投資風險相比,中國海外投資中國有資產所占比重大,加之財務制度、經營管理的不規范,造成了海外企業國有資產的大量流失。據估算,中國目前約有一半左右的海外企業是零利潤或虧損,尤其是以國有資產為資本在海外搞的實業投資,成功的少,賠錢的多,或勉強保本。
(4)市場服務體系有待健全和完善
由于國內企業對外直接接觸較少,加之中國的公共信息服務體系尚不健全,許多企業想對外投資,但是苦于信息不靈,不知道應向哪里發展。而一個企業要對外投資所需了解的信息包羅萬象,既包括宏觀的國外經濟發展趨勢、產業總體規劃、金融外匯市場狀況、有關法律法規政策等,也包括微觀的產品供需狀況、價格市場周期、合作伙伴的資信、行業市場準入等。對于廣大的中小企業來說,確實存在諸多困難,由于信息不全面而導致項目不理想的情況時有發生。
2.微觀方面
(1)中國跨國企業投資規模小,品牌知名度低
中國企業在國外投資的規模接近90%的在300萬美元以下,比較摩托羅拉等國際著名企業,投資數量十分有限,而且跨國經營投資的行業范圍較窄,主要集中在家電、機械、輕工和紡織服裝等行業。中國企業生產產品的品牌知名度較低,在國外市場上大多處于中低檔水平,除海爾等少數幾個知名品牌外,大多數中國產品與國外產品相比缺乏品牌競爭力。由于跨國經營經驗不足、文化差異等因素的存在,多數中國跨國經營企業效益不甚理想。
(2)缺乏國際化的管理人才
在企業跨國經營過程中對企業挑戰最大的是人才競爭。國際市場環境變幻莫測,跨國經營要求企業家必須具有全球化的眼光,善于以全球的視角定位企業的未來和發展方向,精通國際競爭規則,具有豐富跨國經營管理經驗。但就目前而言,中國跨國企業中符合上述要求的管理人才數量十分有限,而且在競爭激烈的國際人才市場上,相當部分的本土管理人員從中國企業流失。
(3)缺乏核心技術,研發能力低
中國企業跨國投資技術含量較低,大多集中在勞動密集型的下游行業,其產品在國際市場上競爭能力相應也較弱。2005年中國企業500強研發投入大約占1%,而世界500強研發投入則占3%左右。此外,中國企業技術研發人員的數量和質量也明顯低于國外跨國企業。中國企業大多生產技術含量較低的下游產品,缺乏核心技術,絕大多數的中國跨國企業在國外僅進行貼牌生產,企業不能成為技術創新的主體,產品也大多進入中低檔品市場,在國際市場上缺乏技術競爭優勢。
(4)缺乏有效的文化融合
不同的國家和地區由于歷史、地理、自然環境等因素的不同,形成了復雜多變的社會文化。在跨國企業內部來自不同國家的企業員工,他們具有不同的膚色、不同的文化、不同的、不同的行為習慣,在日常的組織運營過程中不同文化的碰撞更在所難免,在特定的情況下甚至會激化。
三、促進中國對外直接投資發展的國家支持戰略
為更好地配置有限的資源,中國政府有必要為中國對外直接投資制定戰略規劃和提供必要的促進、支持和服務。建議如下:
1.建立與完善政策促進體系
制定實施對外直接投資戰略的規劃,包括總體規劃、國別地區規劃和產業規劃。規劃是指導性和導向性的,不應具有行政約束力。規劃的制定應突出重點。應選取政局穩定、投資合作環境好、與我經濟互補性強且雙方有一定的經貿合作基礎的國家和地區,作為對外直接投資的重點市場。
充分發揮政府的作用,積極推進技術進步。韓國的經驗表明,在發展中國家經濟、技術的趕超中,政府扮演著重要角色,值得中國政府效仿。
2.建立與完善制度保障體系
加快對外直接投資方面的立法進程,建立和完善相關法律體系。制訂《對外投資法》、《國際經濟合作法》,抓緊出臺《對外投資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及配套的管理辦法與實施細則,以法保障企業對外直接投資戰略的實施,以法規范政府、企業和中介組織在實現跨國經營過程中的管理、服務和經營行為。
3.建立與完善監管調控體系
完善境外投資績效評價與聯合年檢制度,及時掌握境外企業的發展與變化情況,加強對境外投資效果的檢測。探討對境外投資實行分類管理的辦法,制定與完善對外投資國別產業導向目錄;加強對企業以收購兼并、股權置換等方式進行跨國投資的政策指導與規范。
4.建立與完善市場服務體系
建立健全信息網絡系統,提供技術、快捷的信息服務。建立企業投資業務數據庫,充實與完善境外投資環境信息庫、外國吸引外資項目信息庫、外國中介機構信息庫、中國企業對外合作項目意向庫等子庫,為企業提供境外經營環境、政策環境、項目合作機會、合作伙伴資信等信息。
四、中國對外直接投資企業經營戰略
雖然中國企業跨國經營困難重重,但也擁有自身的比較優勢,因此如何利用這些優勢,構建企業的核心競爭力成為企業跨國經營成功的關鍵。
1.規模戰略
國際競爭最終是規模和實力的競爭,大規模跨國企業是國際競爭的主體。為適應這一國際競爭規律,中國企業應先在國內的同一產業內形成內聚力強大的產業集團,改變以往小規模、分散化的局面,通過企業間的兼并、收購和控股等市場行為,構建具有資本、生產和技術規模優勢于一體的跨國投資主體——跨國集團。跨國企業在海外市場也可以積極對國外中小企業實行分合并購之術,在較短的時間內獲取規模優勢、生產能力或者是當地企業的品牌資源。2.人才培養戰略
人力資源是企業跨國經營過程中的核心資源。目前,在競爭激烈的國際人才市場上,中國企業處于劣勢位置,外面的人才引不進來,而自己培訓的人才又不斷流失。針對這種情況,中國企業在加大力度吸納國外優秀人才的同時,更重要的是注重自身人才隊伍的培養。這就要求企業站在核心員工的位置上進行換位思考,了解企業員工在物質和精神方面的需求,采取物質留人、感情留人和事業留人“三步走”的人才戰略,并通過各種有效的激勵措施發揮員工的專長和優勢,使之為企業所用。
3.核心競爭力戰略
核心競爭力是企業通過有特色的資源配置與社會市場現實需求長期統一而獲得超額收益的能力,是一個企業核心層面所具備的超越其他企業的優勢。它可以是技術,是銷售能力、營銷策略,也可以是組織文化和經營理念。企業經營價值鏈上任何一環均可成為核心競爭力的來源。中國企業要想走出國門,進行海外跨國經營,必須選擇并培育與自身跨國經營戰略相匹配的核心競爭力,并在此基礎上一步步走向擴張和發展。只有構建了適應國際競爭的核心競爭力才能真正走出國門,立足于國際市場。
4.文化融合戰略
跨國企業要變文化沖突為文化融合須采取有效的文化融合戰略。首先要進行文化差異識別,尋找文化差異的范疇所在,是正式規范、非正式規范還是技術規范,不同規范的文化造成文化沖突的程度和類型是不同的;其次要加強員工對不同文化環境的反應和適應能力,進行文化敏感性訓練,促進不同背景的企業員工間的溝通和相互了解;最后企業應致力于建立共同的組織文化,使員工個人的思想、行為與組織目標有效地統一起來,避免一片散沙局面的出現,增強跨國企業應付和適應不同文化環境的能力。
5.進入方式戰略
在跨國公司的進入管理中,進入方式選擇是一項基本和重要的管理內容。進入方式選擇是否恰當,直接關系到進入的效率,以及進入后的經營績效。合理的進入方式能夠有效地降低跨國公司的進入成本,降低進入風險和提高經營績效。中國企業開展跨國投資,應該按照投資的動機、目標,以及企業自身各方面的實際狀況,針對不同的地域、行業、時機,選擇相應的投資方式,以保證投資活動的成功。
6.區位選擇戰略
一般而言,發展中國家在確定對外投資區位時有兩種選擇,即上行投資和下行投資。上行投資是發展中國家對發達國家的投資,這種選擇的原因主要有兩點,一是為了打破技術封鎖,直接獲取發達國家的一流技術;二是為了避開貿易壁壘,占領東道國市場或打入第三國市場。下行投資是發展中國家對其它經濟發展水平相近或稍低的發展中國家的投資,這種投資可以看作是產品生命周期理論的實際運用,因為它是將本國處于成熟化的產品或技術移植到較不發達的國家,以便實現產品或技術的第二次或第三次生命周期。中國跨國公司在確定對外投資區位時,必須考慮到本國的具體國情和特點,以及企業的自身優勢,對擬選東道國的區位優勢進行科學的評價和比較,綜合權衡利弊得失。
五、結束語
隨著國際間經濟競爭與合作的不斷加強,跨國公司在世界經濟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它已成為一國向別國滲透,占領別國市場的有力武器。中國若想在未來日趨激烈的國際經濟競爭中占領一席之地,就必須大力發展本國企業的對外直接投資,跨國經營是我國企業走向世界的必由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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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公司治理 轉投資 規模經營
“轉投資”是和“投資”相對應的一組概念。投資是指股東對公司的初次財產投入,轉投資是指公司在股東投資形成公司獨立財產的基礎上,再以其獨立財產對其他企業進行投資的行為。其實質就是公司這個主體的對外投資行為。轉投資是企業問相互聯合的重要手段,是企業建立企業集團、實現規模經營的有效途徑。但無論如何,其最終目的還是為了獲取收益、利潤或其他權益。由于公司的財產來源于股東,是公司對外承擔責任的基礎,轉投資不可避免的要影響到股東和債權人的利益,對股東和債權人加以保護,是公司法義不容辭的責任。
一、公司轉投資的利弊分析
轉投資是一把雙刃劍,它既有積極的作用,也有消極的影響。從積極方面看,首先,公司有經營自主權和獨立的法人財產權,轉投資是公司行使權力的表現,有利于企業經營的多元化和自由化。其次,轉投資是資本流通的手段之~,也是資本企業的本質要求,通過向其他企業投資獲得股東利潤,實現資本在運動中的增值,也充分發揮了資本的效用。同時,從社會層面來看,轉投資為社會增加了投資渠道,活躍了資本市場。最后,轉投資使企業間保持了長期穩定的聯系,實現規模化經營。有些公司甚至組建跨國公司和企業集團,來增強自己在國際市場的競爭力。總而言之,轉投資有利于公司提高經營效率,增強競爭力,是公司經營不可缺少的手段。
從消極方面來看,公司轉投資也帶來一些不確定的風險。首先,公司轉投資會造成資本虛增,危害資本真實。資本真實原則是公司資本的基本原則,它要求資本確定、資本維持和資本不變。轉投資行為卻可能破壞公司資本的真實性,導致資本虛增。尤其是在公司互相投資的情況下,更為嚴重,如A公司向B公司投資100萬元,B公司向C公司投資1()0萬元,C公司又向A公司投資100萬元,這實質上只是同一資金在企業間流通,三個公司的實際資本都沒有增加,但名義上的資本額卻各自增加了100萬元。由此可知,轉投資行為可能導致公司虛增資本,從而使債權人誤認為公司資本雄厚。長期來看,無論是對企業本身,還是對債權人和整個社會都會產生不良的影響。其次,轉投資易造成公司治理結構的失衡。如前文所述,轉投資會虛增資本,而虛增資本代表的股份又沖淡了擁有真實股份股東的權利,削弱了真實股東對公司的控制權,違背了投資者控制公司經營權的理念,導致公司治理結構的失衡,嚴重損害股東尤其是中小股東的利益。在公司相互投資的情況下,甚至會產生經營者們聯合起來利用轉投資通過相互持股控制公司股東會或股東大會的現象,整個公司治理一片混亂。最后,轉投資容易使公司轉嫁債權債務,逃避法律,侵害債權人的利益。如果公司通過轉投資把公司的資產全部或大部轉向其他企業,則原公司就淪為一個空殼,債權人的債權必然要落空。同時,由于轉投資使投資公司和被投資公司形成了關聯關系,尤其是形成母子公司的情況下,子公司獨立的人格也受到了強烈的挑戰。由于母公司掌握了子公司的控制權,可以隨意處置子公司的財產,安排子公司的一切事務,子公司失去了經營決策的自主權和獨立的財產權、人事權等,也就失去了獨立的人格。在這種情況下,子公司債權人的利益根本無從保障。
二、我國公司轉投資立法概況
我國對公司轉投資的立法經過了一個從嚴格限制到合理限制的過程。1993年《公司法》關于轉投資的規定僅見于第l2條:“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資,并以該出資額為限,對所投資公司承擔責任。公司向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資的,除國務院規定的投資公司外,所累計的投資額不得超過本公司凈資產的百分之五十。投資后,接受被投資公司以利潤轉增的資本,其增加額不包括在內。”之所以這樣規定,主要是基于保護公司債權人和公司自身經營的目的但是,卻有投資對象限制過死,投資額度限制過嚴之嫌,同時,由于凈資產的難以界定,導致其缺乏可操作性。
新《公司法》的修改在內容上有較大變動。第15條規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投資;但是,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第l6條規定:“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可見,新公司法刪除了對轉投資數額的限制,將限制權交與公司章程,對投資對象也有所放寬,擴大到了其他企業,但同時規定公司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
而且,新公司法加大了對中小股東的保護力度,引入了法人人格否認制度,規定了控股股東的誠信義務等。這些都削弱了轉投資對公司本身、股東和債權人利益的不利影響。但看到進步的同時也要看到缺憾的存在,新公司法取消了對轉投資限額的規定,更容易虛增資本、損害債權人與中小股東利益,同時對相互持股問題沒有做出任何規定,對違法和違反章程轉投資行為的后果也沒有作出規定。這些都有待在以后的公司法修改過程中進一步完善。
三、完善轉投資規制體系的措施
任何法律制度的確立都有其價值理念的追求,轉投資規制制度的確立既想鼓勵公司對外投資,實現資本增值,又想保護債權人和公司的利益,維護經濟秩序的穩定,最大限度的趨利避害。為此,需要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采用多種手段,構建科學合理的規制體系。
立法對某一問題的規制最常見的有四個手段,事前規制和事后規制,直接規制和配套規制。針對目前公司法關于轉投資限制制度的現狀,本文作以下分析和建議。
(一)事前規制和事后規制
1.事前規制是指在公司實施轉投資行為以前,就規定轉投資的規則,只要公司對外投資,就要遵守該規則。我國新舊公司法都采用了這種立法手段,或限制投資額或限制投資對象。
從新《公司法》第l5和l6條的規定可以看出,公司法將轉投資的對象擴大到所有企業,并放棄了對投資額度的限制,將限制權交給了公司章程,充分尊重公司的經營自主權,這是立法的一大進步。正如有些學者所說:“容許高度的企業自治與市場自律”是當今公司法發展的一個共同認知和趨勢。但是,筆者不贊同取消投資額度的限制的做法,因為,在相關配套制度還不健全的情況下,如果立法完全放開,對額度不進行任何限制,而公司章程也不做任何限制的話,此項權力就交給了公司董事會或股東會,在這種情況下,就有可能出現損害債權人和中小股東利益的現象。我們可以參照我國臺灣地區的做法,仍然維持公司轉投資不得超過其實收資本的一定比例(臺灣為40%),與此同時,法律允許公司能通過章程規定或者股東同意以及股東會決議方式排除原定的限制。這樣,轉投資的上限是由公司白行決定,而不是法律的硬性規定。關于投資對象的放寬問題,很多學者認為其他企業應當包括合伙企業,而且公司也應該能夠成為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筆者也贊同此種觀點。因為立法的出發點是考慮維護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對合伙投資后可能造成公司資產的流失。其實,對任何企業投資都會面臨成功與失敗,對合伙企業投資也可能獲得巨大收益,對承擔有限責任的企業投資也面臨失敗的危險,成與敗直接影響著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再說了,如果公司投資設立一人公司,而且不能證明二者財產相互獨立的情況下,公司一樣要對所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而且,2007年《合伙企業法》只規定國有獨資公司、上市公司不得成為普通合伙人,言下之意是說,除此以外的其他公司可以成為合伙企業的普通合伙人。
2.事后規制是指在公司違法或違反章程進行轉投資的情況下,進行救濟的方法。關于這點,公司法沒有做出規定。在這里,事后規制主要是針對向合伙企業投資以及違反章程轉投資而言的關于向合伙企業投資的問題,如果公司違法違規轉投資于合伙企業,其行為當屬無效。為了維護《公司法》第l5條的嚴肅性,當然應當對進行違法行為的直接責任人員課以相當的處罰。這種處罰可以是刑事處罰,如罰金;也可以是行政處罰,如罰款。如果涉及民事責任,直接責任人還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關于沒有得到授權或違反章程轉投資問題,可依《公司法》第22條的規定作可撤銷處理。但是,從維護交易安全和第三人利益的角度出發,是否撤銷還要看是否完成了商業登記,完成的,維持其效力,未完成的可根據股東的請求予以撤銷。同時,對相關責任人還要給予一定的處罰。具體可以參照我國臺灣地區“公司法”第l3條的規定,對公司負責人課以一定數量的罰金,并由公司負責人賠償公司因此所受的損害,具體即由公司董事長以及董事會決議贊成該轉投資行為的董事負責。
(二)直接規制和配套規制
1.直接規制是指公司法直接對公司轉投資問題做出立法規定,并規定違反的后果。這點具體來說和上文的事前、事后規制內容基本一致,這里不再贅述。
2.配套規制是指除了立法的直接規定以外,還要借助其他的相關制度規定,全方位、多角度、多層次的對公司轉投資行為進行調整。
關于這里的配套規定包含的內容很多,如法人人格否認制度、控股股東的誠信義務、信息披露制度、限制相互持股的比例和表決權、甚至引入深石原則來限制母公司對子公司的權利等等。這些制度大部分都是為了保護債權人、股東和公司的利益而設,有些在我國公司法或其他法律法規已有規定,有些還沒有。無論怎樣,隨著立法的不斷進步,相信這些制度會逐漸的完善起來。
資本三原則是有限責任的產物,在公司制度初期,盛行無限責任制。由于無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公司債務與股東個人債務不能分離,不存在資本三原則的生存空間。有限責任出現后,由于公司責任與股東個人責任相分離,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股東以其出資或所持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當公司因經營失敗而破產或解散時,債權人不能越過公司直接追索股東的個人財產償債,公司債權人在交易中處于不利地位,為了保護債權人,維持公司的正常經營,立法者規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條文,學者將這些具有共同法理的條文歸納綜合,把它稱為“資本三原則”,即資本確定原則、資本維持原則、資本不變原則。
二、資本確定原則與授權資本制
(一)資本確定原則,又稱法定資本制,是指公司在設立時,必須在章程中對公司的資本總額做出明確的規定,并須由股東全部認足,否則公司就不能成立。
它有兩層含義:一是要求公司資本總額必須明確記載于公司章程,使它成為一個具體的、確定的數額;二是要求章程所確定的資本總額在公司設立時必須分解落實到人,即由全體股東認足。
法定資本制中的公司資本是公司章程載明且已全部發行的資本,所以在公司成立后,要增加資本時,必須經股東大會作出決議,變更公司章程的資本數額,并辦理相應的變更登記手續。
就股款繳納而言,認股人在認購股份以后,應負責繳納股款,但在具體操作時,又有兩種立法主義:一為全額繳納制,即認股人對其應繳納的股款必須全額一次繳清,不得分期繳納。如法國、臺灣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的規定即是。二是分期繳納制,即認股人對其應繳納的股款可分兩期以上繳納,不必一次全額繳清,但通常第一次繳納的股款不得少于全部應繳納股款的法定比例,其余部分則由公司另行通知認股人分次繳納,一旦接到公司通知各認股人即應按期如數繳納股款,如意大利、丹麥公司法規定即是。
這種做法的優點:由于法定資本制要求公司設立時,全部注冊資本落實到人,因此可以保證公司資本真實、可靠、防止公司設立中的欺詐和投機行為,以及有效地保障債權人和交易安全。但是不利的地方在于:1.因為該原則要求公司在設立是募足全部資本,勢必給公司設立造成困難,從而降低設立效率,阻礙公司制度的發展。2.在公司成立初期,往往營業規模較小,需要投入營運的資本量有限,故可能導致籌集的資本的閑置和浪費。3.若公司在設立時籌集的資本數額較少,則其在經營過程中通過增加資本來擴張規模時又必須履行繁的法律程序。因此,德國、日本及我國臺灣公司法已不再嚴守此項原則,而是對其加以改造和放松限制,使其更能適應公司靈活經營的需要。
(二)授權資本制,是指在公司設立時,資本總額中亦應記載于章程,但并不要求發起人全部認定,只認定并繳付資本總額中的一部分,公司即可成立,未認定部分,授權董事會根據需要隨時發行新股募集。因為未認定部分已在章程中記載的資本總額之內,所以再行募集時,無須變更章程,也不必履行增資程序。
授權資本制的出現,使公司資本內容趨于復雜化,并呈現出五種不同的具體形態。
1.注冊資本(Registered Capital),又稱名義資本(Nominal Capital)、核定資本或核準資本,是指公司在設立時由章程載明的,經過公司登記和機關登記注冊的。公司有權籌集的全部資本,它包括公司已發行的資本和法律允許公司分期發行的資本,但是,大多數歐洲國家,如德國、法國、意大利、丹麥、瑞士和挪威等國公司法都規定,公司所有核準資本都必須全部認購和發行。因此,不論股東是一次繳足還是分期繳足股款,它都能在一定時間為公司所實際擁有,注冊資本就是我們一般所稱的公司資本。
2.發行資本(Issued Capital),也稱認繳資本,是指公司實際上已向股東發行的股本總額,即股東同意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認購下來的股本總額,發行資本可能等于注冊資本,也可能小于注冊資本。在授權資本制下,一般不要求注冊資本都能得到發行,所以它小于注冊資本,而在實行法定資本制的國家,公司章程所確定的資本應一次全部認定,即便在修改章程,增資發行新股時亦須如此。因此,其發行資本一般等于注冊資本,但股東在全部認定資本后,可以分期繳納股款。
3.實繳資本(Paid-up Capital),又稱實收資本或已收資本,是指公司發行股份,并經股東出資而實際已經收到的現金或其他出資的總額。它是公司現實擁有的資本,由于股東認購股份以后,可能一次繳清全部出資,也可能在法律規定的一定期限內分批繳清出資。因此,實繳資本可能等于或小于發行資本,簡言之,注冊資本、發行資本和實繳資本的關系便是:注冊資本≥發行資本≥實繳資本。
4.催繳資本(un-paid Capital)是指發行資本中應當繳清而尚未繳清,需由公司催繳的部分,這是授權資本制下與實繳資本相對應的一種公司資本的特殊形態。
5.授權資本(Authorized Capital)是指公司根據章程授權可以籌集的全部資本,授權資本僅須記載于公司章程。不必在公司成立時認定或募足,可以在公司成立后根據業務需要分次發行,在授權資本的數額之內發行新股,不必由股東會批準。由于授權資本非由股東全部認定,有學者認為它本身還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公司資本。“它僅僅表明全體股東授權董事會還可以分期發行股票的一種權限,或者說預示著公司目前和今后可能達到的規模。”日本學者認為,授權資本“是通過章程授與董事會的股份發行權限及其范圍。準確地說應叫授權股份數,它與法律上的資本無直接關系。”
上面是對相關資本概念的辨析。在實際中,為英美公司法所創立的授權資本制,并不要求發起人全部認定公司注冊資本,甚至只認定注冊資本總額中的小部分,公司亦可成立。它具有便于公司迅速成立的優點。公司增資時,可隨時發行新股募集,無須變更章程,亦不必履行變更登記程序,能夠適應市場經濟對公司決策迅速高效的要求。但是,在授權資本制下,公司的實收資本可能很少,注冊資本的相當部分未能落實到人。所以,它更可能被欺詐行為利用,減弱了對公司債權人利益的保護。
對這兩種公司資本制度的取舍,取決于立法者的立法意圖及不同的司法制度。
1.法定資本制度重在對公司債權人及社會交易安全的保護,更多體現了社會本位的立法思想。授權資本制則側重于對投資人和公司提供更便利的條件,較多地體現了個人本位的立法原則。
2.從兩大法系不同的司法制度來考察,采用法定資本制的大陸法系國家,法官的使命在于適用既定的成文法律,因而公司立法力求詳盡,公司資本力求確定,防患于未然,使公司依法運作,避免因公司資本不實給社會經濟秩序造成紊亂。采用授權資本制的國家,法官司法判決可以創設法律,成文法上的漏洞可以通過判例來彌補,英美司法判例所確認的“公司人格否認原則”、“公司資本充實原則”都是對授權資本制的補充和完善。
(三)折衷授權資本制。由于法定資本制與授權資本制各有利弊,第一次世界大戰后,為便于吸收英美國家的投資,德國于1937年頒布《股份法》規定了一種近似于授權資本制的“認許資本制”,第二次世界大戰后,日本也于1950的修改商法形成了“折衷授權資本制”。折衷授權資本制有兩種不同的立法例。
其一,對授權發行資本的期限予以限定,在折衷授權資本制度下,董事會雖然也可直接依據授權在法定范圍內發行股份,但其權利行使多有期限限制,這是它與純粹的授權資本制的不同,又可在一定程度上克服法定資本制的增資困難,德國《股份公司法》第202條規定“章程可以授予董事會最長為期5年的全權。在公司進行登記之后通過發行以投資為條件的新股票,把基本資本增加到被批準的資本。”
其二,對授權發行資本的數額予以限定。實行折衷授權資本制的國家(地區)公司法都規定授權發行的數額不得超過公司資本總額的一定比例。如日本《商法》和我國臺灣地區《公司法》均規定,授權董事會發行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資本總額的3/4.盧森堡公司法規定較為特別,即在公司設立時,全部資本必須予以發行。但是在公司成立后增加資本時,允許有在已經授權而尚未發行的資本。這實質上是在公司設立時和成立后的兩個階段,分別采取兩種不同的資本制度。
折衷授權資本制是在總結長期的公司資本法經驗,充分吸收法定資本制和授權資本制的優點,克服其弊端的基礎上誕生的一種新型資本制度。它有以下優點:1.減少了公司設立的難度,避免了因公司資本閑置造成的浪費,提高了公司運作效率。2.由于對公司首次發行股份的數額和公司資本總額的最后籌集期限作了明確限制,又使公司資本相對地穩定和確定,有利于保障債權人利益和社會經濟秩序的穩定。
三、資本維持原則,又稱資本充實原則。是指公司在其存續過程中,應經常保持與其資本額相當的財產。資本是公司對外交往的一般擔保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物質基礎,公司擁有足夠的現實財產,可在一定程度上減少股東有限責任給債權人帶來的交易風險。一般而言,在公司成立時,公司資本即代表了公司的實有財產,但這一財產并非恒量,尤其在公司的存續過程中,它可能因公司經營的盈余、虧損或財產本身的無表損耗而在價值量上發生變動,當公司實有財產的價值高于其向外明示的公司資本的價值時,其償債能力增強,對社會交易安全自然有利,其實有財產價值大大低于公司資本價值時,必須使公司無法按照其所標示的價值承擔責任。從而對交易安全和債權人利益構成威脅,同時,由于股東往往對盈余分配有著無限擴張的偏好,如果法律對盈余分配沒有一定的限制,股東在短期求利動機的驅動下,就可能蠶食公司資本。
在各國公司法中資本維持原則有下面這些內容:
1.公司成立后,股東不得退股,不復抽回其出資,我國公司法第34條、35條、143條有規定。
2.股票發行價格不得低于股票面值。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表現形式,股份總和就是公司資本,為維持公司資本的實際財產價值,一般各國公司法都禁止公司折價發行股份。日本商法、德國股份公司法、我國臺灣地區公司法、我國公司法都有這方面規定。
3.公司應按規定提取和使用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積金可視為資本儲備,主要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的生產經營或增加公司資本,各國公司法大都對法定公積金的提取和使用作了明確規定。日本商法稱“盈余公積金”,該法第288條規定了盈余公積金的提取方法,289條規定盈余公積金“除充作資本虧損的填補場合外,不得使用”,我國臺灣地區公司法也有類似規定。
4.虧損或無利潤不得分配股利,各國公司法普遍規定。公司繳納所得稅后的利潤,須先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在彌補虧損及提取法定公積金和公益金之前,不得分配股息和紅利。而且,公司在雖無虧損卻無利潤的情況下,也不得分配股息和紅利,日本商法第290條規定,當公司違法分配時,公司債權人可以讓其返還。
5.公司原則上不得收購自己的股份或將其收為質物,德國股份公司法第56條,日本商法第210條,我國臺灣地區公司法第167條以及我國公司法第149條作了規定。
6.債務不得抵銷,公司是法人,具有獨立的人格。公司與股東在法律關系上是兩個獨立的主體。因此,公司的債務人不得以其對公司股東個人債權,主張與其所欠公司的債務相抵銷,即使是無限公司的債務人,亦受這一規則的限制。而且股東在繳納股款時,也不利以其對公司的債權實行抵銷,日本商法第200條第2項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不能以其對公司的債權抵作股款。”
7.股東和發起人的連帶認繳出資責任,當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未繳足出資,致使公司實收資本低于法定最低資本額和應收股本時,其他股東或發起人應負連帶認繳責任,而且當實物,無形財產估價過高時,股東或發起人也應承擔連帶補償責任。
四、資本不變原則,是指公司資本總額一經確定,非依法定程序,不得任意變動,資本不變原則只具有相對意義,并非指資本絕對不能改變,而是指公司資本一經確定便不得隨意變更。事實上,在公司成立后,有很多原因可以導致公司資本的增加或減少,如經營規模的擴大或縮小,股東人數的增加或減少。在公司法上,資本不變原則主要體現在公司增減資本所應具備的條件和應遵循的嚴格法律程序上。日本商法認為,公司增資對債權人無害,所以對增資條件不作嚴格限制,德國股份公司法對增加資本作了嚴格限制,該法第192條第(2)項規定,有條件增加資本應限于以下目的:1.用于保證可兌換債券的債權人的兌換權和新股票認購權。2.用以準備多個企業的合并。3.用于保證公司職工以支付現金為條件認購新股票的認購權,這些支付現金的要求涉及所有從公司獲得分離盈利的職工。各國公司法對減少資本的條件無一例外地加以嚴格限制,我國臺灣地區公司法甚至規定有限責任公司不得減少資本總額。
五、我國公司資本制度中存在的問題及立法建議
我國從1983年開始著手公司立法,但由于意識形態上的爭論和經濟體制改革目標的模糊待定,導致法制建設的長期困惑和分歧,公司立法亦處于時斷時續的狀態。直至1992年小平同志南方講話后,立法步伐才得以加快。雖然《公司法》制定歷時十年,但是嚴格地說,實際制定《公司法》的時候還不到一年,由于立法時間過于倉促,立法界和理論界對公司資本制度的最新演變趨勢缺乏研究,結果在公司資本制度的設計上存在問題也是在所難免。下由談談公司資本制度中存在的問題及本人的一點立法建議。
(一)建議將法定資本制改為授權資本制或折衷授權資本制
我國公司法奉行嚴格的法定資本制,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定最低資本額(公司法第23條、第78條)、有限責任的公司章程應載明公司的注冊資本、股東的出資方式和出資額(第22條第(三)項、第(六)項)、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應載明公司的股份總額、每股金額和注冊資本(第79條第(四)項)、注冊資本均應在公司設立時繳足(第25條、經82條、第91條)。需要說明一點,我國的公司資本制度有一個例外,即在合營企業中采用授權資本制。《中外合資企業實施條例》第21條規定:中外合資企業的注冊資本為合營各方認繳的出資額之和。國家工商局《中外合資企業各方出資的若干規定》第4條規定,合營各方認繳的出資額可以在公司成立后分期繳付,有些地位的股份合作企業規定也采納了折衷授權資本制。如江蘇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股份合作制企業登記注冊暫行辦法》第8條規定:“企業注冊資金為股東認繳的股本總額,股東認繳的出資可以分期出資,但第一次必須注入認繳股份的百分之五十,最后一次必須在營業執照鑒發之日起一年內注入”。
除了上面提到的法定資本制的弊端外,法定資本制給我國股份公司的設立及發行新股造成的障礙以及所帶來的低效率和負作用已是客觀的事實,由于公司法將上市公司的股本總額定為在5000萬元的高位,使得相當一批業績好的中小型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無法滿足組建上市公司的條件,因而在上市包裝中為了湊夠法定資本而進行低效益的購并重組。這樣,規模上去了,資產質量和每股盈利下來了,不少上市公司為了依法一次性募足巨額的社會資金,只能挖空心思編項目,政府主管部門則忙于草擬項目批文,而這些項目的市場前景和盈利能力則存在巨大的疑問。面對一次性募足的龐大資本,在無項目可投的情況下,不少上市公司只好用作去炒股票、買債券、開發房地產或委托放貸,發起設立公司增資擴股或上市公司配股、增發、均陷入了繁瑣的召開會議,修改章程,辦理變更登記的程序之中,反復奔波,若不堪言,所有這些事實說明法定資本制已經不適用公司的發展。因此,建議在公司法修改時,把法定資本制改為授權資本制或折衷授權資本制,授權資本制與折衷授權資本制存在許多相同之處,兩者之間差別不大,考慮到從法定資本制轉換成授權資本制,落差太大。因此是否以折衷授權資本制作為一種過渡形式,我們認為也不失為一種穩妥的方法,不管立法者最終采用哪種制度,都是出于一種良好的愿意,至于這種制度的實施效果如何,就不單單是一個法律問題,英美法系國家采用授權資本制之所以成功,與這些國家司法制度及配套設施完善,人們的交易習慣有很大關系。英美的“揭開公司法人面紗”無疑對于保障交易安全和債權人利益有很大幫助,美國建立了一些記錄公司資產和信譽的專門數據庫如“D&B(Dun & Bradstreet),任何人只要有電腦和一根電話線跟數據庫聯網就可以查詢,一次僅需幾十美元,查詢時只要在鍵盤上輸入對方公司的名稱和注冊地點,與公司有關的資料即出現在屏幕上,并可以打印出來,其內容包括公司的財務情況、員工人數、營業額、債務額、償還利息和本金的記錄、有無拖欠、有無懸而未決的經濟和法律糾紛等,通過這些材料,與公司打交道的企業或個人可以評估風險的大小,然后決定是否與對方公司交易。我認為這種方法可值得借鑒。
(二)關于公司轉投資的規定,《公司法》第12條規定:“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資,并以該出資額為限對所投資公司承擔責任。公司向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資的,除國務院規定的投資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計投資額不得超過本公司凈資產的百分之五十在投資后,接受被投資公司的利潤轉增本其增加額不包括在內”。從該條法律規定分析,我國《公司法》主要在以下幾個方面對公司的對外投資行為作了限制性規定:1.在公司對外投資的對象方面,只規定了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兩種形式,未對公司向公司制企業以外的投資對象進行投資作出明確規定。2.在公司對外投資的金額方面規定了累計投資額不得超過本公司凈資產的百分之五十,國務院規定的投資公司和控股公司不受此約束。3.在公司對外投資的法律責任方面,規定公司以對外出資額為限對所投資公司承擔有限責任。
限制公司對外投資有下列積極作用:
1.限制公司的對外投資行為,有利于維護公司債權人的利益,防止和避免不良債權的形式,就公司最典型的債權人-銀行而言,其信貸原則是講求資金的安全性、流動性和盈利性,在銀行-公司這一借貸關系中,銀行投入的是安全性、流動性俱佳,而盈利性不足的現金,通過貸款公司有效的經營運轉,實現信貸資金的盈利。在貸款公司運用信貸資金對外投資的情況下,雖然債的主體雙方并沒有發生變化,但是由于這部分信貸資金在貸款公司的資產負債表上形成的是長期投資性質的股權性資產,它的盈利狀況必須取得于被投資對象的盈利與否和盈利大小,從客觀上使銀行不得不面臨貸款公司和被投資對象的雙重經營風險,在貸款利率相同的條件下,運用信貸資金對外投資大大降低了銀行資金的安全性。同時從流動性方面考察,由于信貸資金的使用權掌握在與銀行無直接信貸關系的被投資對象手中,最終形成的是被投資對象的實物資產,而在貸款公司則只體現為財務會計上的股權性資產,一旦貸款公司發生財務危機甚至進入破產清算狀態,要資本市場性的約束,很難保證貸款公司股權資產的及時變現和銀行貸款的快速回收,因此通過法律形式對公司對外投資行為進行合理的限制,為提高銀行貸款及公司其他債權的安全性,流動性提供了保障。
2.限制公司的對外投資,有利于維護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防止社會資本的過度虛增。應該說,公司之間適度的投資行為是有利于市場經濟條件下實現公司戰略,促進公司間良性競爭,推動經濟發展的,但是如果法律對公司的對外投資不加限制,則會導致一系列問題,不僅將損害公司股東,債權人的權益,而且會破壞整個社會經濟的運行。首先無限制的轉投資將造成社會資本的過度虛增,助長經濟運行中的泡沫成分,使宏觀經濟信息嚴重失真,最終必將導致經濟秩序的混亂。其次,公司不加限制地對外投資,將促使壟斷的產生,妨礙競爭,壟斷資本追求壟斷利潤的本質屬性,將極大地損害社會公平,阻撓技術進步和經濟發展。第三,無限制的轉投資會加大政府調控經濟運行的難度,抬高管理成本。
限制公司對外投資行為的消極影響如下:
1.限制公司的對外投資行為,是對公司行為能力的限制,將減少公司資產的盈利選擇,公司作為法人組織,享有獨立的法人財產權和相應的各種權利,公司的這種法人性質決定了它的行為能力與自然人不同,必然受到法律的限制。然而,如果法律對公司行為能力限制得過于嚴格,一方面是對公司法人資格的否定,另一方面也容易造成公司行為空間變得過于狹窄,就投資行為的限制而言,會導致公司資產的大量沉淀,嚴重影響公司目標的實現。
2.過分限制公司的對外投資,將限制資源的優化配置,不利于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公司運用其資產對外投資的過程,也是技術資金等各種生產要素不斷優化組織的過程。市場經濟體制的一大長處就是能夠利用市場機制的調節作用,達到各種資源的最優配置,除了國家投資外,公司的對外投資是實現資源優化配置的主要手段,世界經濟近百年來的發展歷史,可以稱得上是一部公司兼并,收購的歷史。跨國公司、企業集團等現代企業的發展壯大,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公司的對外投資,我國自90年代以來興起的公司重組浪潮,不僅對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起了促進作用,而且也為相應的立法完善提供了契機,過分限制公司的對外投資,將導致公司的投資沖動減弱,投資需要萎縮,難以形成經濟增長的有效支撐,從而造成整個社會經濟的衰退。
基于以上的種種原因和分析,我們可以進行有效的變革,在立法上可以作的就是:
1.就投資對象而言,《公司法》只規定了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兩種公司形式,這樣規定在某種程度上體現了國家倡導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政策取向,但同我國企業組織形式的現狀和未來較長時期內非公司制企業仍將大量存在這一事實相比,缺乏務實精神,建議依照《民法通則》的原則將公司投資對象擴大為企業法人。
一、存貨中的不良資產及其化解
存貨中的不良資產主要是指因積壓、淘汰、損壞致使存貨變現價值小于歷史成本的呆滯存貨,具體包括:由于種種原因很難轉讓出于的庫存原材料、包裝物和低值易耗品;積壓滯銷的產成品;無法進一步加工需報廢的半成品和在產品。產生這些不良資產的根本原因,主要是企業對市場缺乏了解,盲目采購生產,導致積壓浪費。
(一)存貨中的不良資產及其化解、以及管理過程中,存貨盤虧,發生待處理流動資產損失,如何化解該項損失呢?
1.進貨環節控制
存貨購進是商品資金循環的起點,同時也是合理安排庫存、保證市場供應前提,對進貨環節的控制主要是:充分嘲查了解市場的需求,購進適銷、適時、適量的存貨;正確進行存貨決策,決定進貨項月,選擇供應單位,決定進貨時間和進貨批量。決定進貨項目和選擇供應單位是銷售部門、采購部門和生產部門的職責,財務部門決定進貨時間和進貨批量,要選擇質優、價低、對路的存貨,加強在途存貨的管理,改進存貨運輸的方式,控制存貨的運入在途天數,隨時檢查每一批在途存貨的及時到貨情況,減少途中損耗或變質。
因此,對存貨的管理上存在一個矛盾,即增加庫存,也增強了企業組織生產,銷售活動的機動性,但同時也增加了存貨成本(包括倉儲費等)。存貨占用的資金增加,從而推動了利用這些資金任其他方面獲取收益的機會,而且隨著存貨的增加,一些不合理損耗、浪費及隨之增加,使企業生產成本提高;相反,存貨不足,又影響了生產活動的正常進行,在存貨管理中只有運用正確的存貨決策方法,制定合理的存貨量,才能實現最佳的經濟效益。為了更好的化解不良存貨的發生,企業必須編制采購計劃,控制采購限額。
2.存儲環節控制
存貨存儲環節控制,主要是保持合理的庫存結構,提高適銷對路商品的比重,防止積壓浪費;建立健全嚴格的存貨檢驗入庫制度,加強存貨的養護和定期盤點,杜絕腐爛變質損失,控制存貨在庫時限和庫存量:建議企業采用一些會計處理方法。如當市價嚴重下跌時,可根據市價低于可變現凈值的差額計提存貨跌價準備金,以最大限度降低不良資產損失金額。確保存貨成本合理性和時效性。
為了盡量減少存貨損失,必須掌握材料庫存動態,加強材料使用控制,確定出各種材料的最高儲量,最低儲存量和訂貨點儲存量,以此作為控制材料庫存規模的合理依據。在產品。自制半成品的控制方面,首先要合理安排生產作業計劃,嚴格控制投產的時間和數量。正確確定生產批量,嚴格按產成品銷售合同組織生產,并做好產品發運工作,使生產運輸和銷售密切銜接,避免產成品積壓。企業應根據產成品庫存標準,隨時掌握產成品庫存的變動情況,對入庫存產品必須檢驗合格后方能驗收,對產成品出庫也要嚴格按規定辦理出庫手續,對在庫產成品要妥善保管,保證產成品完整無缺,要做到定期清查倉庫,確保帳物相符,并及時處理積壓產品。
3.銷售環節控制
存貨銷售是商品資金循環的終點,是加速資金周轉,保證進貨資金的需要。對銷售環節的控制,主要是要監督合同的執行情況,促進銷售計劃的完成;擴大銷售,縮短存貨待運期,加速存貨周轉;根據市場要求,對于即將過時的存貨及時進行降價處理,盡量減少未來可能產生的不良資產。對報廢、盤虧商品及時報批處理后掛待處理流動資產損失。
為了保證生產經營資金的需要和及時繳納國家稅款,必須加強銷售收入的日常管理,要認真執行銷售合同,監督發出商品計劃的編制和執行情況,如果發現計劃執行中存在問題,財務應協助銷售部門查明原因,向企業領導反映,督促或組織有關部門加以解決。要及時辦理結算,盡快取得銷售貨款,對不遵守支付紀律的購貨單位,應按照合同的有關規定執行,保障貨款及時收回。
二、應收賬款中的不良資產及其化解
應收賬款中均不良資產主要表現為回收可能性極小或長期束發生變動、損失可能性極大的應收賬款。具體是指已發生的應收賬款由于其債務單位經營管理不善,效益下滑造成還款的可能性極小;南丁受宏觀形勢、三角債困擾還款可能性變小,欠賬達一年以上,或企業破產、債權人死亡無法收回,難以確認其實變現能力。對于應收賬款中的不良資產化解,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考慮:
(一)事前防范
1.謹慎選擇客戶,對客戶的盈利能力,償還能力和信譽狀況進行詳細調查。根據調查結果,按信用程度將客戶分成優秀、良好、一般、較差四個信用等級并建立信用檔案。2,選擇恰當的結算方式。對于盈利能力和償債能力強、信譽狀況好的客戶,可以選擇風險較大的結算方式,如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結算方式;對于盈利能力和償債能力差、信譽狀況不好的客戶以及初次打交道的客戶,可以選擇風險較小的結算方式,如支票、銀行匯票、信用證等結算方式。選樣做既可以擴大銷售,增強競爭能,又可以保證應收賬款資金的安全收叫。3,合理制定信用標準和信用條件。信用標準是企業同意向客戶提供商業信用而提出的最低標準、即可接受客戶的最低財務實力,如果客戶不能符合這一標準,就只能現購。通常以預期的壞賬損失率作為判別標準,對于信譽較好的客戶可以制定較為嚴格的信用標準。信用條件是指導企業要求客戶支付除銷款項的條件,包括信用期限、折扣期限和現會折扣,或采用必要的信用擔保和商業承兌匯票。
綜上所述,確定給予客戶的信用標準,對于信譽較差或有不良資產記錄的企業只能提供較為苛刻的信用標準或只能采用發貨即付款或發貨前付款的形式。但還要注意,對于已經確定的信用標準,并不是一成不變的,企業應經常調查了解客戶的經營情況、財務狀況和市場狀況,及時調整信用標準,通過定期檢查,對客戶信用予以重新評估。避免感情用事。
(二)事中控制
1.運用賬齡分析法,編制賬齡分析表。正確區分信用期內應收賬款、超過信用期的應收賬款及有可能成為壞帳的應收賬款,采用不同的收賬政策,必須采用科學管理方法,對應收賬款的凹收進行監督,加速應收賬款的回收。采用賬齡分析法慫通過編制賬齡分析表來確定應收賬款賬齡長短,分析有多少貨款尚在信用期內,占多大比例,一般占應收賬款總額75%,這些欠款是正常的,到期時能否收回,還要待回收情況確定,但應及時進行監督。還要分析有多少欠款超過了信用期限,超過各時間段的款項各占多大比例,有多少欠款可能會因為拖欠時間太久而成為壞賬,企業應根據客戶拖欠原因,分別采用相應的措施。該方法也叫做ABC分析法。又
稱重點管理法,足現代經濟管理中廣泛應用的一種方法。這種方法既能保證質量,加快貨款回收,又能使賬款費用與預期效益相聯系。2.定期與客戶溝通信息,核對賬目。及時了解對方償債能力和兌現能力,掌握其生產經營情況。
(三)事后補救
1.制定適應的賬款政策。收賬政策是指信用條件被違反時,企業采取的收賬策略。收賬策略有積極的收賬政策和消極的收賬政策。積極的收賬政策可能會減少應收賬款技資,減少壞賬損失,但要增加收賬成本。消極的收賬政策,則可能會增加應收賬款投資,增加壞帳損失,但會減少收賬成本。企業應根據每個客戶的具體情況,權衡利弊,制定較為適宜的收賬政策。如果某項貸款到期仍尚未收回,企業可采取挽救措施。即:a、票據代處理,將應收賬款轉化為應收票據。b、企業也可以采用長三者,以實物資產抵押來為債務人做擔保。企業解決客戶賬款收回。c、但對于信用品質惡劣的客戶,可以通過法院裁決,為提高訴訟效果,可以與其他經常被該客戶拖欠的企業聯合向法院,以增強該客戶信用品質不佳的證據說服力。2.確定合理的收賬程序。3.選擇恰當的討債方法。客戶拖欠貨款的原因大致可分為兩類:無力償債和故意拖欠,對這兩種情況區別對待。4.對嚴重資不抵債的企業可通過法律手續處理。
三、可投資中的不良資產及其化解
投資中的不良資產在整個不良資產中比重最大,投資失誤是產生不良資產的根本原因。投資中的不良資產主要包括已被淘汰但賬面仍存在的固定資產和低收益或零收益的對外投資,具體包括:由于決策失誤,盲目上馬的改擴建項目:購買的設備由于其產品在投產時市場已飽和而閑置;科技進步,固定資產生產出的產品技術含量低、已被技術含量高的新產品所代替;固定資產維護保養不善,所生產產品質次價高,資產又無法修繕;缺乏可行性研究,企業對外投資收益不高或無效益,企業經營不善連年虧損,或違反資金使用規定,導致投資企業的對外投資形成虛資產;企業購買有價證券后于證券市場低迷導致價格下跌而遲遲未能變現的部分,以及報廢、盤虧,毀損的固定資產。
化解投資中不良資產的方法主要有:
(一)為擴大生產規模或生產新產品而購置同定資產時,應做好可行性研究,要評估項目預期的市場占有情況,資源條件,原材料供應情況,確定投資規模和生產費用,評估預期利潤,確保產品適銷對路。以葉三產性資產投資,需要企業決策者首先提前各種不同的可供選擇的投資,然后利用一定的投資決策方法從中選擇最佳方案。在實際工作中,投資往往是交織進行的;
(二)對外長期投資時,應進行嚴密的可行性分析,深入調查了解被投資單位的財務狀況、經營狀況、組織管理、經營策略和發展前景,客觀評價未來收益,以防止投資失誤;
(三)企業對外投資可以用現金、實物或技術投資等。企業應根據自身的特點,考慮投資環境變化,選擇適合自己的投資方式;
(四)建立健全內部科學的有效決策機制。對于投資必須作深入調查,進行可行性分析,充分發揮民主監督作用,領導層集體決定,從制度上避免投資失誤;
(五)對于已有明顯失敗跡象的債權和股權投資,要及時轉讓所持有的債券和股票,以防止受資企業破產時給投資方帶來更嚴重的損失;
(六)對于因盲目投資而閑置的固定資產,因技術進步被淘汰,似仍有回收利用價值的固定資產,可以委托產權轉讓中介機構處置、調劑,通過市場來“變廢為寶”,充分利用資產價值,盡量降低不良資產的損失額度;
央行加息,美元匯價大幅下挫,這使得國際市場對人民幣升值的預期達到白熱化的程度。香港的一年期不交收人民幣遠期合約折讓擴寬到4100點,相當于預期人民幣升值4.96%。盡管市場上有種種猜測,但是貨幣是否升值的惟一決定權掌握在央行手中,只要央行不作出決定,人民幣升值就不可能成為現實。然而,這種長時間的升值預期可能會扭曲國內的一些經濟政策,甚至會導致中國經濟出現“滯脹”的風險。人民幣升值的利弊是相對平衡的(見下表),其本身并不可怕, 真正令人擔憂的是大量涌入的熱錢對中國經濟的干擾!
升值預期下,加息不能抑制通脹
此次加息并沒有產生多大的作用:上海熾熱的樓市沒有因此而降溫,一部分在月初持幣觀望的人士已開始重新入市;鋼材等原材料的價格依然在高位徘徊,沒有下跌的跡象;能源價格由于受國際市場的影響還有調升的壓力。很多跡象表明,加息一個月,除了有更多的居民賣出手中的美元和港幣外,我們暫時看不到通脹有回落的跡象。這是什么原因?歸根結底是由于匯率體制的僵化和市場對人民幣升值的強烈預期。
例如,我國的外貿出口額龐大,熱錢會通過外貿渠道涌入。當前我國貿易順差驟增的一個原因是某些企業與境外游資相互串通,夸大出口創匯收入,然后把流入的美元熱錢換成人民幣,期望從人民幣升值中大賺一把。由于我國實行的是“盯住美元”的匯率制度,為了保持匯率穩定,要實行強制結售匯制度,其結果是央行超額買入美元和投放人民幣,使國內熱錢充斥,資產價格膨脹。可以說,在目前僵化的匯率制度之下,央行對于阻止境外熱錢的流入是無能為力的。而另一方面,加息又會加劇“套息”活動,導致投機資金繼續大規模進入國內。香港的人民幣存款業務也反映了這種投機活動的熱度。現在停留在香港銀行體系內的人民幣存款已經達到100億,估計一年后就可以增加到500億,這必然對人民幣的穩定產生重大的影響。
傳統上,加息會冷卻經濟,導致資產價格下跌,但是目前中國的狀況有點像“反經濟理論”,加息并不能阻止通脹上升。問題的根源在于對人民幣升值的預期令過多的熱錢流入。本月以來,這種投機的心態更有向國內居民蔓延的趨勢。熱錢最終會導致“滯脹”,也就是資產價格由于炒賣的作用而急劇上升, 但是經濟卻停滯不前或低速增長。“滯脹”現象最終會傷害我國的經濟,央行在平衡利率和匯率體制時必須謹慎行事。
普通投資者如何應對
建議投資者采取以下措施來應對人民幣一旦升值帶來的沖擊:
――不要再增加個人外幣存款。將自己的外幣存款調換為強勢貨幣或高息貨幣。由于人民幣日漸走強,以外幣進行儲蓄可能會得不償失。筆者估計,未來五年內人民幣有10%~20%的升值空間,即外幣有10%~20%的貶值空間。
――不要買入出口類股票做長線投資,因為它們將受害于人民幣升值。
――可以投資于基礎設施、能源和旅游零售類個股。基礎設施類以人民幣收益為主,經營收入會穩定增長;能源類物資是不可再生的,對人民幣升值的預期將抬高其商品的價格;旅游零售類股票受惠于人民幣購買力的增強令國民增加消費。
人民幣升值的利弊相當
利處
1、能源及原材料進口成本下降
2、內資企業對外投資能力增強
3、在華外商投資企業盈利增加
4、外債還本付息壓力減輕
5、抑制通貨膨脹
6、國有資產相對增值
7、中國百姓國際購買能力增強
弊端
1、不利于中國出口
2、出口減少導致失業率上升
3、中國吸引投資優勢減弱
[關鍵詞] 中國企業對外直接投資方式
一、主要對外直接投資方式的比較
1.跨國并購
跨國購并是指國際投資主體通過購買其他企業的股權,并取得該企業實物資產或無形資產的全部或部分所有權和控制權,把該企業直接納入自己的經營體系的一種投資行為。
(1)跨國并購的優點:①迅速獲取資產,靈活進入市場。跨國并購避免了在東道國進行廠房,辦公用地的建設, 極大程度上降低了生產成本,即使對原來的并購企業有所改造, 項目的建設周期也大大縮短,能夠快速地進入東道國目標市場。②低價獲得資產,獲得市場份額。跨國公司進行跨國并購往往選擇公司運營遭遇困境的當地公司,因而能夠壓低并購價格。同時,由于被并購的公司的客戶關系市場渠道仍然存在,跨國公司能夠獲得被并購企業的市場份額。③便于擴大經營范圍,實現多角化經營。近年來,跨國并購發展迅速,跨國公司為了超越自己原有的經營范圍,在缺乏有關新行業生產和銷售等方面的技術和經驗時,收購東道國現有企業是實現多角化經營行的有效途徑。
(2)跨國并購的缺點:①投入大。跨國并購需要一次性投入大量外匯現金且難用機器設備等資本品和技術折價投入。②文化差異大。由于被并購企業在本國環境中成長,其經營制度,管理方法等與跨國公司存在不同程度的差異,跨國公司在東道國若有人事管理或財務控制等方面的不當,容易造成跨國經營的失敗。③價值評估存在困難。在評估現有企業時,涉及到固定資產原值、使用年限等許多技術參數。此外,還存在東道國和本國的會計標準可能不同、虛假或錯誤的財務報表等問題。④東道國限制多。由于并購對東道國裁員和市場勢力等經濟方面的不利影響,東道國政府對并購的干涉與限制較多。
2.新建企業
新建企業是指跨國公司等國際投資主體依據東道國的法律,在海外目標市場通過創建新的企業,進行跨國經營的一種對外直接投資方式。
(1)新建企業的優點:①投資者在較大程度上把握項目策劃各個方面的主動性。對于新建企業工廠的地理位置、經營規模,跨國公司能夠獨立地選擇,極大程度上控制了資本的運營。②在資金投入方面,跨國公司可以利用專利、技術、材料、設備等作為資本投入來彌補外匯資金的不足。③在組織控制方面,不存在對原有企業制度適應的成本和并購方式下雙方建立信任磨合適應方面的成本。風險小,麻煩少,可以無障礙地實施自己的一整套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和風格理念。
(2)新建企業的缺點:①因需要一定的建設期,所以進人目標市場相對緩慢,從而影響企業產品的銷售和獲利,使投資成本回收期相應延長。對于某些市場供求及價格波動幅度巨大且頻繁的產品,這方面的風險必須加以慎重考慮。②以新建企業方式進人國外市場,必然涉及到原有市場份額的重新分配問題,因此新進入的企業通常會遭遇到來自多個方面的狙擊,市場競爭十分激烈,尤其是進入初期的生存競爭非常艱難,風險也大。
3.獨資企業
獨資企業是指根據東道國法律,經東道國政府的批準,在東道國境內設立的資本全部由外國投資者所有的一種企業經營方式。獨資企業是目前國際直接投資的重要方式之一。
(1)獨資企業主要優點是:①外國投資者獨立進行經營管理,具有充分的自。獨資企業能避免各種外界因素的干擾,完全按照自己的意志和目標進行經營管理。由于投資者擁有經營管理的絕對控制權,跨國公司能夠確保子公司按照母公司統一的戰略目標實行經營活動,易于貫徹如實行價格轉移等經營策略。②獨資企業能夠采用先進技術和管理方式,壟斷技術優勢,避免母公司的在技術與經營戰略方面的泄露,維護了跨國公司的利益。
(2)獨資企業不足:①由于建立獨資企業需要投入較多的資金,且經營環境不甚熟悉,故風險較大。因此,除非跨國公司在財務、市場運作方面有較強的能力,否則不要輕易采用該方式。②由于當地政府往往對獨資企業有所限制,也難獲得當地企業的合作。這對跨國公司是極大的挑戰。
4.合資企業
合資企業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國家的投資者在東道國境內,經東道國政府的批準,依照東道國法律設立的合資各方共同投資、共同經營、共負盈虧、共擔風險的股權式合營方式。
(1)合資企業主要優點 :①外商進行直接投資采用合資企業,能夠減少出資額,降低經營風險。其原因是雖然世界總的投資環境在逐步改善,但仍存在讓外商擔憂的地方,如基礎設施配套建設、法制環境、政策的穩定性、政府行政干預等方面。②能取得當地合資者的幫助,充分利用合資方的營銷網絡和市場信譽,方便地獲得當地市場信息。
(2)合資企業不足:①容易造成分歧。合資雙方由于在企業文化、管理上存在分歧,外方注重的更多的是如何獲取最大利潤,并把合資企業納入其全球戰略系統,而東道國那方則在乎的是就業、穩定甚至政績等很多非市場因素,思維不同造成合資雙方發生矛盾。②采用合資企業進入方式對擁有技術優勢的進入企業,容易造成技術和其他商業秘密的泄露,從而處于不利地位。
二、中國企業主要對外直接投資方式選擇考慮因素
中國企業在對外直接投資時,是并購還是新建,是合資還是獨資,應在權衡各種方式的優劣利弊基礎上,結合企業投資目的、產業特性等因素做出正確的選擇。
1.跨國公司的投資目的
中國跨國企業的對外直接目的主要是學習先進的技術和管理經驗,因此,并購和合資是中國企業對外直接投資方式的首選。并購和合資進入方式使得中國技術人員置身于擁有先進技術和管理經驗的環境中,利用東道國的人才資源培養自己的人才,掌握先進技術。提高中國企業的跨國經營能力。因此為了減少進入成本和時間,學習先進技術,進入技術程度較高、進入障礙較少的發達國家市場,采用并購和合資的方式是有利的。
中國企業對外直接投資的另外一個重要目的是尋求國外的自然資源。中國的對外直接投資不是西方國家跨國公司的資本的跨國經營,而非資本過剩型的對外直接投資。因此,中國企業的跨國投資應符合利用兩種資源,開拓兩個市場的戰略導向,直接從國外取得低成本的自然資源供給,以彌補國內資源的不足。此種對外直接投資應以合資為主,其原因有三:一是合資經營還有利于與東道國建立長期的相互信任的合作關系,有助于風險的共擔資源的共享,確保長期穩定的海外資源供給;二是對自然資源的開發,各國都有嚴格的控制;三是資源開發型的投資規模一般較大,合資有利于對投入資源的分擔。
2.中國的行業特性
目前,一些中國有優勢的行業在進行產業轉移的時候,中國跨國公司應以新建企業和合資進入為主要進入方式。現階段,電視機、電冰箱等家用電器制造業和機床、自行車、鐘表等機械加工業是中國技術方面比較成熟的。這些產品國內市場已經飽和或者生產能力相對過剩,其出口又面臨發展中國家和新興工業國家的激烈競爭,而且還受到發達國家貿易保護主義的制約,需要通過大力發展對外直接投資來轉移富余的生產能力,擴大國際市場份額。這些行業是中國進行產業轉移的對象。投資市場主要某些相對發達國家。許多發展中國家均有某些限制和制約,而對于企業新建、合資企業比較歡迎。如果對發展中國家直接投資的目標是實施跨國發展和控制時,為了更好地貫徹企業的戰略意圖,可采用新建方式。為了充分利用當地合資方的市場開發優勢,快速占領市場和加強與當地政府的聯系,更好地利用各種優惠政策,合資方式的確是一個不錯的選擇。
三、中國企業對外直接投資方式選擇的策略
經濟全球化己經成為當今世界經濟發展的一個必然趨勢。隨著中國加入WTO,經濟全球化的浪潮必然席卷中國經濟的各個領域,企業間的競爭不僅突破了行業、地區的限制,而且淡化了競爭對手的國籍。中國企業要想在全球化中處于不敗之地,必須進行全球化經營戰略,進行對外投資。中國企業由于跨國經營管理經驗缺乏,技術創新能力弱,因此在國際市場上競爭力薄弱。進行對外直接投資時,要結合東道國的實際情況,采用正確的進入方式。以下是在主要投資方式選擇的建議下為了更好地加快中國企業對外直接投資發展的一些建議。
1.一些在技術、管理、營銷等方面具有優勢的跨國企業可采用非股權方式打入一些發展中國家市場。非股權參與方式包括特許經營、技術轉讓、BOT融資和國際工程項目承包等。中國跨國企業在對一些發展中國家進行跨國經營活動時,若技術、管理、營銷機制十分復雜,而東道國又無力經營此類項目,便可利用自身優勢,采用非股權參與方式,機動靈活地滲透到國際市場。這樣企業不但減少投資風險,而且能對國外企業實施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