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7-06 16:2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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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法(修正案)征求意見稿》稱:考慮到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傷害的,可依法得到工傷保險補償;對因事故造成的其他人員人身傷害等第三方損失,也有必要建立相應的保險制度,以保障對第三方損失的賠償,并通過保險機制的作用督促生產經營單位加強安全生產管理。為此,征求意見稿第十七條規定:“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筑施工單位應當參加安全生產責任保險,保險金用于賠償因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的從業人員人身傷害以外的第三方損害,以及生產安全事故搶險救援、事故調查所需費用。”(第十七條)這種規定的表述與近些年來國家安全生產監管總局按照國務院有關文件精神推行安全生產責任保險(以下簡稱“安責險”)的一系列工作并不一致。
引入安責險的必要性
安責險作為一種長效機制,引入安全生產領域十分必要。安責險制度是在綜合分析研究工傷社會保險、各種商業保險利弊的基礎上,借鑒國際上一些國家通行的做法和經驗,提出來的一種帶有一定公益性質、采取政府推動實施、由商業保險機構專業化運營的新的保險險種和制度,其目的是將保險的風險管理職能引入安全生產監管體系,實現風險專業化管理與安全監管監察工作的有機結合,通過建立事故預防機制,最終減少事故發生。同時,通過健全經濟保障機制,提高生產安全突發事件的應對處置能力。
推行安責險是構建安全生產長效機制的需要,是強化高危行業企業市場準入的需要,也是學習借鑒國際經驗的通行做法。在安全生產領域引入保險制度,特別是在高危行業推進安責險,是安全生產工作綜合治理的一項重要措施。國家安全生產監管總局先后在北京、重慶、湖北、河南、山西等省市開展了試點工作。實踐證明,安責險工作在發揮保險社會管理功能,促進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實;促進企業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自我約束機制,提高企業安全風險意識;保證事故善后補償資金來源,減輕企業和政府負擔等方面取得了較好的效果。
安責險與工傷保險
安責險是工傷保險的補充,但兩者又有著明顯的區別。
首先,工傷保險的人員傷亡補償標準與民事賠償標準有較大差異,需要通過安責險給予必需的補充。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人的生命和社會價值達到一個全新的高度,當前工傷保險賠付額度仍不能達到讓受害方接受和社會滿意的額度。在生產安全事故的死亡補償金方面,工傷保險的一次性傷亡補償金為上一年全國城鎮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12年的標準為43.62萬元。按照有關民事法規,經濟發達地區的責任事故死亡賠償金標準高于工傷保險的工亡補償金。經濟欠發達地區的責任事故死亡賠償金標準低于工傷保險的工亡補償金。例如,按照北京市城鎮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12年的民事侵權的死亡賠償為65.8萬元,高于工傷保險補償金43.62萬元。傷殘補償金的標準也各不相同。
其次,安責險與工傷保險的定位明顯不同。首先性質不同。現行的工傷保險為法定保險,屬于社會保險,不以轉嫁企業責任風險為主要目的。安責險是一種商業保險形式。其次是保險標的不同,保險賠償的條件不同。工傷保險需要3個前提條件:存在勞動合同關系、獲得有關部門進行工傷認定、必須發生傷亡事故。安責險依據企業的民事賠償責任,以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導致人員傷亡為前提。三是法律依據不同。工傷保險依據的是《工傷保險條例》,而安責險依據的則是《安全生產法》《民法通則》《侵權責任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四是保障范圍不同。工傷保險僅保障參保的企業雇員。安責險的保障范圍包括參保企業的所有雇員(含事實用工關系的從業人員)、社會公眾。
擴大安責險保障范圍
[關鍵詞]責任保險,無過錯責任原則,過錯原則,強制責任保險
一、我國責任保險發展的歷史及現狀
我國責任保險的發展起步相對較晚,最初是在20世紀50年代初期很短一段時期內開辦了汽車第三者責任險,還有一些在涉外經濟領域按照國際慣例辦理的很少量的責任保險。這一時期責任保險不僅業務量小,而且社會輿論對于責任保險是否會弱化法律對致害者的懲戒爭議較大。20世紀50年代后期到70年代末,我國保險業整體進入“冬天”,這部分業務也同時停辦了。1979年保險業恢復經營以后,國內首先開展的責任險業務仍然是汽車保險的第三者責任保險。但是由于社會環境等種種因素,其他責任保險業務仍然只在涉外經濟領域發展。到了20世紀80年代末以后,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和改革的深化及法制環境的日趨完善,為我國責任保險市場的發展提供了契機,《民法通則》、《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醫療事故處罰條例》等有關損害賠償的民事法律法規進一步完善,社會公眾的法律觀念和維權意識增強,為責任保險市場的發展奠定了一定的法律基礎。特別是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向社會頒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的解釋》,有效地激活了保險市場上消費者對責任保險的需求,為開發研究責任保險產品、開拓責任保險市場提供了廣闊領域和難得的發展機遇。而近年來各種安全事故的頻發,企業間競爭的進一步加劇,以及企業主保險意識的不斷提高,各類專業技術人員如律師、注冊會計師、醫療人員、金融服務專業人士面臨的損害賠償責任日益增大等等,都預示著我國責任保險市場具有較好的發展前景。
近幾年來,我國責任保險得到了一定的發展,在社會上日益引起廣泛關注,但受社會環境和市場環境的影響,其規模和作用不能滿足高速發展的國民經濟和日益增長的社會需求的需要。2004年至2007年責任保險保費收入實現從33億元增長至67億元,責任險業務規模一年一個臺階,增長速度均超過當年財產保險業平均增長速度,年均增長20%,保持了持續健康較快增長的良好勢頭(如圖1所示)。然而,我國責任保險總量不大,2007年,占整個財產險業務的比重僅為3.35%(不含機動車輛強制責任險)。與全球責任保險業務占財產險業務總量的平均比重15%以上的水平相比,一方面表明我國責任保險發展明顯滯后,財產保險市場結構亟待調整;另一方面也說明責任保險市場有很大的發展潛力,整個財產保險市場還有很大的上升空間。
二、我國現階段發展責任保險的重要意義
發展責任保險是一項綜合性系統工程。《國務院關于保險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6]23號)進一步明確我國要大力發展責任保險,肯定發展責任保險的積極意義。發展責任保險的意義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有利于維護和實現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
實現人民的愿望、滿足人民的需要、維護人民的利益,是“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根本出發點和落腳點。由于經濟發展和科技進步及新技術、新材料的使用,人類生存和環境保護的矛盾及面臨的各種風險與日俱增,如火災、計算機系統的故障、核泄漏、環境污染等,都可能會給人類帶來災難,損害人民的利益。發展責任保險,可以使保險公司直接介入責任事故的事后救助和善后處理,受害人可以迅速獲得賠償,盡快恢復正常的生活秩序。特別是一些重大的責任事故發生后,在事故責任人無力賠償的情況下,通過建立責任保險制度,可以使賠償更有保障,使人民群眾的生命和財產利益得到有效保護。
(二)有利于保障國民經濟的有序運行
在發展經濟的過程中,市場主體總會遇到這樣那樣的責任風險。如果每一次責任事故的風險都由企業自身完全承擔,很有可能影響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通過責任保險這種機制,能夠分散和轉嫁生產經營和執業活動中的各種責任風險,避免因生產責任事故的發生而導致破產或生產秩序受到嚴重破壞,以保持生產經營的穩定性。保險公司還可以通過采取責任風險事故與保險費率掛鉤,采用差別、浮動費率,根據投保單位的行業風險類別、職業傷害頻率、企業安全生產基礎條件等,劃分不同的費率檔次,將費率與企業一段時間內的事故和賠付情況掛鉤,定期調整繳費標準督促企業改善經營環境,提高安全意識;有針對性地對投保企業進行安全監督檢查,對隱患嚴重的客戶,要提出改進安全生產工作的措施,積極推廣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術和新工藝,促使企業提高本質安全水平。傷亡事故發生后,保險公司為了辦理賠付,將對事故進行必要的調查。這種調查,事實上也是對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一種特殊形式的監督。通過調查,不僅可以劃分責任,同時可以發現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差距和問題,促使企業加強和改進安全管理,防止同類事故的再次發生。
(三)有利于維護社會穩定
據國務院最近的公布的數據,我國近10年平均每年發生各類事故70多萬起,死亡12萬多人,傷殘70多萬人,并且具有特大事故多(尤其是道路交通事故和煤礦事故)、職業危害嚴重(實際接觸粉塵、毒物和噪聲等職業危害的職工高達2500萬人以上)、生產安全事故引發的生態環境問題突出等特點。近年來,交通事故、企業產品缺陷損害事故、企業環境污染事故(如吉林石化爆炸案、甘肅鉛中毒案)、企業工傷事故(煤礦瓦斯爆炸、透水事故)、醫療事故、建造單位造成的工程質量事故等頻頻被媒體曝光,而社會對這些損害事故的關注焦點,除事故發生原因外,幾乎都集中于對事故受害方的賠償處理問題上。通過建立自愿性和強制性的責任保險制度,引入風險分攤機制,由政府、企業、保險公司等共同編織一張責任事故的安全“保險網”,增加社會的抗風險能力,保障正常的社會秩序。特別是在處理突發性的責任事件方面,責任保險為社會提供的不僅僅是保險產品和服務,更是一種有利于社會安全穩定的制度安排,能夠起到十分積極的作用。同時,通過建立責任保險制度,也可以增加公眾的風險意識和保險意識,減少各種事故的發生。
(四)有利于輔助社會管理
國外的經驗表明,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責任保險已經成為災害危機處理的一種重要方式,成為政府履行社會管理職能的重要輔助手段之一。而在我國,對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措施基本上是以政府為主導,市場發揮的作用很小。一些重大的責任事故發生后,政府在事故處理方面承擔了大量工作,財政負擔很重。近年來,由于一些生產經營者經濟能力有限或有意逃避責任,常常在發生重大、特大責任事故后躲藏逃匿,把災后救助和事故善后全部推給地方政府。在一些行業和——些地方甚至出現了“業主發財、政府發喪”的不正常現象,對政府財政形成了很大壓力。
責任保險是政府轉移社會管理風險的有效手段。政府可以按照市場經濟的原則建立多層次和多元化的管理模式,利用保險公司作為經營風險的特殊行業,充分發揮其經濟補償和社會管理功能,有效地轉嫁風險。通過在一些高危行業或企業建立責任保險制度,可以輔助政府進行社會管理,減輕政府財政負擔,提高處理責任事故的行政效率。此外,通過責任保險機制,資金雄厚的保險公司可以直接介入責任事故的事后救助和善后處理,使受害人可以迅速獲得賠償,及時地解決民事賠償糾紛。
(五)有利于促使相關法律的完善
責任保險制度有助于實現民事責任制度的目的,也為民事責任制度的發展變化創造了條件。首先,責任保險可以分散民事賠償責任。民事責任制度遵循填補原則,要求加害人承擔填補受害人損失的賠償責任。責任保險可以有效地轉移其民事賠償責任。其次,責任保險可以彌補民事責任的某些不足。民事責任制度在解決受害人的賠償問題方面存在其固有的三大缺陷:加害人無力賠償時,受害人無法取得賠償;加害人惡意拒絕賠償而隱匿財產時受害人無法取得賠償;賠償的主體為加害人,而加害人作為社會的個體,賠償能力有限,對于巨額賠償難以承受。上述缺陷僅靠民事責任制度內的變革,已無法適應保障受害人利益發展的需要,而責任保險具有分散賠償風險的功能,它將集中于一個人或者一個企業的致人損害的責任分散于社會大眾,做到了損害賠償的社會化,從而實際上增強了加害人的損害賠償能力,可以有效避免受害人不能獲得實際賠償的民事責任制度上的尷尬。再次,責任保險可以推動民事責任制度的改進。責任保險的存在,使民事責任制度具有積極改進的實踐基礎。民事責任制度可以借助于責任保險分散加害人的民事賠償責任的風險的機能,采取更為積極的步驟朝著有利于救濟受害人的方向發展。
三、我國責任保險發展中存在的問題
(一)法制制度存在的主要問題
1.法制化程度相對落后,各項民事法律制度不健全。法律制度的健全和完善是責任保險產生和發展的基礎。責任險的發展與一國法律的發展密切相關。目前,我國法制環境不健全是制約責任保險發展的主要因素之一。雖然繼《民事通則》之后,我國陸續出臺了《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幾十部損害賠償的民事法律法規,為責任保險市場的發展奠定了一定的法律基礎。但是由于這些法規都僅是針對不同領域做出的個別規定,缺乏系統性。而《民事通則》本身也就不到200條,對民事責任方面的規定相當概括,而且規定的以“過錯責任原則”為主的歸責原則也難以實現對社會公眾的有效保護。政府部門運用保險機制處理經濟社會事務的意識不強,市場機制作用未得到充分發揮有些規定缺乏剛性,特別是與安全生產息息相關的領域,還沒有強制保險的規定。
2.現有法律法規的操作性有待加強。一個完善的法律制度不僅包括制定法律、規定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和所承擔的法律責任,還包括在案件審判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對加害人做出處罰,將法律條款落到實處。如目前我國對于雇傭關系的調整僅僅適用《勞動法》和其他地方性條例,這些地方性條例的差異也很大,工作期間發生意外后,對于雇主的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都沒有明確規定。同時,雖然我國對雇主責任實行無過錯責任原則,意味著只有在屬于雇主責任時才給予賠償,但具體賠償規定未明晰。另外,對于執法的監督力度不夠,導致許多法律法規形同虛沒。再如《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規定“客運經營者、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分別為旅客或者危險貨物投保承運人責任險”,在具體操作中,由于地方政府和相關部門執行不力,部分地區并未嚴格施行。
(二)保險主體業務經營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1.責任保險經營技術落后,經營險種單一。國內現有責任保險種類少,主要險種僅有10多個,各保險公司主要保險業務險種大多雷同,而且各司開展責任保險的歷史比較短,積累的數據有限,在定價過程中更多依賴于業務經驗和市場平均費率,難以按照保險精算原理進行合理的定價。這樣,費率無法反映標的風險的大小,保險公司也無法有效地控制風險。由于沒有科學的風險評估手段,對風險較小的標的,本來可以以較低費率承保,卻因為與標準費率相差太大而不敢承保;而對于風險較高的標的,卻因為無法評估或競爭需要,而盲目以低費率承保,造成虧損。因此,受技術、經營經驗及制度的限制,各公司開發新險的積極性不高,新險種的推廣進度也不盡人意,難以滿足人們對保險的需求。
2.再保險等風險分散渠道成本過高,責任保險經營風險大。再保險是責任保險直接業務的重要支持,由于在民事責任中,遲發事故占比較高,很容易造成嚴重的責任累計,給保險人帶來沉重負擔。如20世紀的災難“石棉沉著病”。據統計,現在法國每年因20多年前吸入石棉粉末后導致的石棉沉著病而死亡的人數約3000人,預汁在2010年死亡人數將達到1萬人。從現在到未來,日本因吸入石棉粉末后導致的石棉沉著病而死亡的人數將達到10萬人。在美國雖然沒有統計過此類疾病的具體死亡人數,但是保險賠償金已高達2500億美元。國內外再保險公司對此類業務都十分謹慎,將責任保險特別是職業責任險列入“雜險”范疇,分保時大都需要逐筆談判。實務中除法定分保外,許多保險公司在承保職業責任險時都需要先在再保市場上尋找買者,并根據再保公司提供的費率來測算承保費率。這樣,很難單獨簽訂責任保險的成數或溢額分保合同。而且臨時分保方式又具有成本高、價格相對昂貴以及分保人對業務比較挑剔的不利特點,即使有保險需求,保險公司也不敢輕易承保,錯失商機,業務發展受阻。
3.專業型綜合人才缺乏,培訓力度不夠。責任保險涉及行業廣泛、技術性強,對承保、理賠人員在界定責任方、責任范圍、保險責任等方面的綜合素質要求很高,這就需要對責任險從業人員進行保險理論知識、法律知識方面的培訓,保證保險營銷人員能準確地引導客戶制定合適的投保方案,保證理賠人員能及時為客戶提供優質的理賠服務。但是目前保險公司在人員培訓方面力度不夠,現有的培訓計劃不足以完成對實際工作的有效支持,致使銷售人員不能全面領會公司責任險核保政策,出現銷售與核保的脫節,影響業務的質量和發展。另一方面,有的保險公司發展規劃中將責任保險作為重點發展對象,注重責任險新產品開發,每年都有新的險種推向市場,但是在推廣上,針對新險種的培訓和宣傳資料、輔助材料的發行都相對滯后,導致業務開展中銷售人員更傾向于業已熟悉的傳統險種,這對優化公司業務結構產生不利影響。
4.行業間溝通不足,保險業內非理性競爭加劇。因為保險產品的特點,投保人和保險公司經常處于對立的位置,特別是投保人對風險狀況進行陳述時,常常會隱瞞一些對自己不利的信息。由于行業之間缺少必要的交流和溝通,經常會出現某個投保人在一個保險公司出險后,就轉向其他保險公司投保,其他公司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就按照較低費率承保。有些公司為了保證其業務總規模的發展,違規承保責任保險。如擴展責任保險范圍;違反條款規定,允許投保人不記名投保;將責任保險作為企財險等險種的附加險向投保人搭售,僅收取少量保費等。
(三)社會公眾責任保險意識存在的主要問題
1.公眾對責任保險的認識不夠,市場有效需求不足。目前對責任保險業務的宣傳力度不夠,國內公眾對責任保險知之甚少。有些投保人為追求短期效益最大化,疏于對安全工作的投入和檢查,而且對自己應該承擔的賠償責任也不清楚,對責任保險的轉嫁責任風險機能缺乏了解。有些單位個人即便知道其責任風險,仍存僥幸心理,不想投保責任保險。部分企業法律和誠信意識淡漠,發生損害賠償事故后,以種種形式逃避賠償責任,不愿投保責任保險。這些現象的存在,導致了責任保險的有效需求嚴重不足。
2.社會公眾索賠意識不強,致害者沒有得到應有的懲罰。受害人自我保護意識不強,往往因種種原因而放棄索賠,從而使加害人逃脫賠償責任。隨著我國法制建設的逐步完善,社會公眾的法律意識有所提高,但是索賠意識仍有待提高。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幾點。首先,很多公民對法律規定還不了解,不懂得通過司法訴訟的方式維護自己的權利,或者因為不熟悉法律的相關要求,不能及時、有效的獲取證據,導致權利喪失。其次,由于我國法律缺乏對被告的保護,很多公民在遭到他人侵權損害時,往往不愿采取法律手段保護自己的權利。再次,受傳統思想影響,我國公民還保留有重“名聲”輕“經濟”的想法,這樣在不少案例中原告提出的訴訟請求只為“爭一口氣”而已,輕易放棄自己的經濟補償索賠權利。最后,即使提訟,法院判決后存在的執法不力也為加害人不承擔賠償責任提供了可能。
四、規范我國責任保險發展的對策建議
(一)進一步強化法規建設
1.穩步推進法律法規建設,創造責任風險轉移需求。法律制度日益健全,為開發責任保險市場提供了較充分的法律依據。責任保險中所謂的責任,是一種法律的創造,它體現著社會的規范標準,責任保險與法律制度和法制環境息息相關。健全的法律制度是責任保險的基礎,尤其是民法和各種專門的民事責任法律和法規。目前,我國除《民法通則》外,已陸續出臺了《勞動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食品衛生法》、《注冊會計師法》、《律師法》、《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的解釋》等幾十部關于損害賠償的法律規范,為責任保險市場的發展奠定了初步的法律基礎。發展責任保險,必須對有關法律制度進行不斷完善。保險行業要統一行動,通過各種途徑,積極促進各行業涉及民事損害賠償責任和鼓勵責任險的各類法律法規建設。
2.加強相關法律操作可行性,明確經濟賠償責任范圍。現有法律制度對于責任事故的處理隨意性大、處罰力度輕、加害人承擔的責任小、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障。因此,必須明確責任范圍及具體的損失賠償標準,清晰各方的權利義務,使人們的社會行為處于一定的法律規范約束范圍之內,當其違反這種規范并造成他人的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時,必須承擔由此引起的經濟賠償責任。只有在這種法律環境下,當事人才會積極主動地尋求通過保險等途徑或方式來轉移這種責任風險,從而促進我國責任保險市場需求的增長。
3.對于重要的業務領域,逐步推行強制責任保險制度。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責任保險已經成為災害危機處理的一種重要方式,成為政府履行社會管理職能的重要輔助手段之一。自愿責任保險障礙較多,法制環境不健全、公民法律意識不強和不合理的責任保險費率等因素導致責任保險發展緩慢,為了發揮責任保險的作用,很大程度上必須依靠法律強制推行。為了發揮責任保險的社會管理職能,克服自愿保險中的障礙,對于對社會和諧穩定發展有重要影響的責任風險,有必要通過立法強制的方式,利用現有的保險機構加以管理和分散。事實上,機動運輸工具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旅行社強制責任保險措施的出臺,已經反映了這種社會需求。國外的經驗表明,在責任保險發展的初始階段,適當推行強制責任保險制度利大于弊。因此,對于與人民生命財產安全關系密切的行業、與社會環境保護關系密切的企業和與服務對象利益維護關系密切的職業等應該逐步實行強制責任保險制度。通過實施強制責任保險制度,使得責任轉移的潛在需求變為現實需求,使責任保險供給變為實際供給,從而促進我國責任保險業務規模增長。
(二)不斷提高保險經營主體的經營管理水平
1.培育責任保險供給主體,完善責任保險產品結構。隨著責任保險政策環境逐步改善,發展空間進一步拓寬,各財產保險公司推進責任保險業務的積極性逐步提高。2005年底我國批籌了第一家專業責任保險公司——長安責任保險公司。2006年3月,人保公司成立了“責任信用險部”,專門負責責任保險業務發展。但經營責任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或專門的責任保險公司數量不多,且公司組織形式比較單一,這種狀況容易導致責任保險供給的壟斷或不足。責任保險市場發達的國家,其經營主體通常眾多且組織形式多樣,如美國紐約州責任保險市場主體有股份保險公司、相互保險公司、合作社保險公司、聯合承保協會和自保組織等多種形式。因此,政府應該鼓勵不同組織形式的專業化的責任保險公司優先發展。
目前,我國責任保險市場上有責任保險產品約400多個。但總體而言,這些責任保險產品不能很好地適應個人和企業的需求。近年來,我國年責任保險保費徘徊在30億元至60億元之間的情況就說明了這個問題。我國可以參照美國責任保險的經驗開拓責任保險條款。首先,要建立以社會需求為導向的責任保險產品創新模式,按照不同行業、不同單位和不同地域的現實需要,開發個性化的責任保險產品;其次,要在注重發展傳統責任保險的同時,進一步開拓新的責任保險領域,設計綜合性責任保險產品。
2.加強風險管理,控制經營風險。從國外責任保險發展歷程看,責任保險曾因為侵權責任認定與責任保險相分離而導致了責任保險危機,即民事責任裁決金額迅速增長導致保險公司成倍地提高責任保險費或拒絕出售責任保險單。在我國,隨著法律法規的不斷完善,民事損害賠償等責任風險也將相應增大,這將增加責任保險的市場風險。為了控制這些風險,各公司應加強對責任保險風險評估和預測分析,開發責任保險產品時應考慮客戶的不同需求和市場的法律環境,對高危行業提高費率,慎重承保,并采取記名承保或按工種確定人數,單獨制定承保方案及再保險方案,嚴格把好理賠質量關,提高定損的準確、合理、科學性,切實防范化解經營風險。
3.重視人才培養,積極引進各方面人才。擁有多方面的專業人才是責任保險創新、發展的關鍵。要建立一支高素質、專業化的隊伍,一方面要加大培訓力度,通過視頻方式、巡回輔導、集中授課等形式進行培訓,尤其應加強法律基礎理論的學習,熟悉和掌握責任保險有關民事賠償的法律法規,有條件的可以選派優秀人才赴國外保險公司或院校學習考察、深造。另一方面可以引進和合理利用各行業的專家,如建筑、農業、企業管理等專家,提高保險公司自身風險管理水平,促進責任保險的發展。例如,環境污染的損失評估難度較大、專業性強,需要環保部門協助進行環境損失評估,提高損失評估的科學性和公正性。
4.加強行業間合作,營造良好的競爭環境。我國保險公司應在開發責任保險市場的競爭過程中努力尋求多種形式的合作,并在合作中展開新的競爭,在競爭中以機制創新、業務創新、產品創新取勝于市場。保險全行業應通力協作、大力配合,在開發責任保險市場的過程中,充分運用市場競爭規律作用,以服務社會、實施社會管理職能為共同目標,在攜手開發國內責任保險市場這一共同利益的基礎上形成新的合作關系。特別是我國處于責任保險發展的初期階段,有必要完善行業自律機制,加強行業間的相互約束、相互管理和相互競爭,吸取經驗教訓,防止保險公司之間不計成本的價格大戰、片面的數量規模和短期性效益行為再現。通過行業自律組織,積極推進保險行業內部實現對有關責任風險的資料和信息的共享;對于費率的擬訂、承保范圍的劃分和賠償限額的確定等方面內容形成制度性規定,報由保監會審批;對于某些目標市場通過合作的方式,聯手開發、共同制定發展戰略;對于有關民事責任的認定及保險人賠償限額的確定,在行業內部應形成一個基本共識,尤其對于涉及高額民事賠償責任的保險,保險公司之間還需采取共同保險、再保險等方式經營,避免風險單位的集中,減低公司經營風險。
(三)發揮政府的支持作用
1.加大宣傳責任保險,普及責任保險知識,增進社會各界對責任保險的了解。政府有關部門應和保險公司一起采取多種形式擴大宣傳覆蓋面,展開立體宣傳。通過各種渠道、采取各種形式和方式加強普法工作和責任保險的宣傳工作,在提高社會公眾維權意識的同時,強化責任人的法律意識,維護法律的權威性,切實保證民事法律責任的貫徹執行,使責任人對受害人的補償落在實處。而且政府部門、行業協會以及媒體機構等獨立于保險公司的第三人,其做的宣傳更容易被公眾接受。
2.促進政府相關機構的合作與交流,為責任保險的開展爭取良好的宏觀政策環境。現階段責任保險的發展離不開政府的支持、政策的支持和行業主管部門的推動。行業監管部門應在與政府相關機構的溝通中起主導作用,通過建立協調工作機制、聯合下發文件、共同確立并指導試點工作展開的方式引導、推動法人單位運用相關的責任保險來防范、化解風險。例如,與公安部聯合發文推動公共場所的火災公眾責任險、與建設部聯合推動建設工程質量保險、與安監總局共同研究高危行業的雇主責任險等。保險業與各部門配合互動機制的主要內容應包括:一是實現保險與消防、安全生產等部門的信息共享,充分利用防災防損、安全技術方面的人員和經驗數據,盡量統一損失統計口徑,支持保險公司在消防和安全生產上發揮積極作用。二是在安全檢查上積極配合,通過加強對保險標的的安全檢查,達到防災防損的目的。三是加強事故發生后的協調工作,研究保險公司和保險公估公司介入事故處理的途徑,幫助其盡快進入事故現場,減少事故影響的程度,及時恢復生產經營。除了與各主管政府機關推動其主管范圍內的責任保險外,保監會還應與稅收、財政等各部門加強溝通,為責任保險的發展爭取政府在稅收優惠政策、人才政策、財政補貼和產業政策等方面的積極扶植與大力支持。近期,教育部、財政部與中國保監會聯合簽發《關于推行校方責任保險完善校園傷害事故風險管理機構的通知》,決定將在全國各中小學校中推行由政府購買校方責任保險的制度。其中明確九年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投保校方責任險所需的費用由學校公用經費中支出,每年每生不超過5元,該措施有效地推動了學校責任保險。
3.制定政策,鼓勵險種創新。在界定什么是創新型產品的基礎上,對創新型產品條款費率設計的合理性進行嚴格審核。率先進行創新的機構,一定會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那么它做出來的產品應該是比較科學、比較接近市場的,定價也是相對科學的。那么后來推出相同產品的機構,在條款設計和定價上應以創新產品的設計為基準。這種做法的實質就給率先進行產品創新的機構一定的新產品優先定價權。當然,這個優先定價權的保護不是長期的,經過一段時間后,比如一年,衍生的新產品就可以放開了。
一、認真規范和做好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1、對事故調查處理工作進行規范。認真學習貫徹國務院493號令和省政府即將出臺的《省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辦法》,針對近年來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現狀和存在的問題,對事故調查的程序、內容和調查報告、責任追究的落實等進行規范。
2、認真做好工礦企業事故調查處理工作。根據職責,做好市局直管的41家工礦企業事故及全市范圍較大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堅持“四不放過”原則,提高事故調查工作質量。
3、認真做好區縣調查事故的備案審查工作。指導區縣規范事故調查工作,提高事故調查工作質量。法規科牽頭對區縣調查事故報告進行審查,提出意見提交局長辦公會研究后,以書面形式將意見反饋給區縣事故調查組。區縣事故調查組根據市局意見修改并報區縣政府批復后,正式報市局備案。
4、抓好事故責任追究的落實。重點抓好市直管企業事故責任追究的落實,同時做好對全市事故責任落實情況的督促檢查。
5、組織編寫近年來我市事故案例選編。為各級安監部門和企業更好地吸取事故教訓,做好安全工作提供參考。
二、加大力度做好宣傳報道工作
1、辦好《安全生產》雜志。會同中國安全報記者站努力辦好《安全生產》內部刊物,使之成為安全宣傳的重要陣地和載體,加強溝通交流的重要平臺,提升安全宣傳的廣度、深度和層次,促進安全文化建設,更好地服務于全市安全生產工作。各區縣局、各有關單位要積極參與和支持《安全生產》的編輯出版工作。
2、加大媒體和社會宣傳力度。抓好安全生產的重要會議、重大活動、重點工作的報道工作,加大安全生產方針政策的宣傳,加強對正反兩方面典型的宣傳。加大對安全生產非法和違法行為的處罰和曝光力度,對重大處罰案件實行在安監網站和新聞媒體公開曝光,發揮安全監管的威攝和警示作用。加大安全生產公益宣傳力度,在市主要媒體開設公益宣傳欄目,促進全社會安全意識的提高。
3、認真組織好“安全生產月”宣傳活動。進一步創新內容和形式,提高活動成效。把“安全生產月”與建局十周年慶祝活動相結合,開展一系列回顧展望、宣傳教育、競賽比武、書畫攝影等活動,進一步增強安監系統干部職工的凝聚力戰斗力和全社會的安全生產意識。
三、進一步規范和做好法制工作
1、加強法制建設基礎工作。研究提出加強全市安監系統法制工作的意見,對有關法制工作組織、制度和程序進行規范。指導督促區縣安監部門加強法制機構和隊伍建設。加強法制宣傳工作,對各級出臺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抓好學習宣傳和貫徹落實。加強規范性文件的管理和備案審查工作。組織編寫2010年以來《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文件匯編》。
2、加強對行政執法工作的監督。抓好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規則和裁量標準的貫徹和落實。認真貫徹執行國家總局頒布的新行政執法文書,進一步規范執法行為和執法文書使用。市局和區縣局要組織好執法卷宗檢查評點活動。抓好行政執法質量日常管理和年度考核工作。
3、做好局案審委日常工作。依法做好重大行政處罰案件的審理,認真做好行政聽證、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工作,保護好企業的合法權益,保證安監部門依法行政工作質量。做好重大處罰案件備案工作,各區縣安監局對企業處以1萬元以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產停業、停止建設、停止施工、停產停業整頓、撤銷有關資格證照的行政處罰,要按規定及時向市安監局備案。
四、抓好安全文化、安全社區和班組安全建設
1、抓好企業安全文化建設。加強對全市企業安全文化建設的指導,在原有工作基礎上,年內市局再重點培育申報2-3家省級安全文化示范企業和5-6家市級安全文化示范企業,每個區縣培育1-2家縣級安全文化示范企業,并通過召開現場會交流會等形式,發揮好示范企業的典型帶動作用,推動企業安全文化建設和安全管理工作再上新臺階。
2、推進安全社區建設。認真貫徹市安委會辦公室《關于深入開展安全社區建設的意見》和省安委會辦公室《關于進一步推進安全社區建設工作的指導意見》,加強對安全社區建設的組織領導和督促指導工作,積極推進我市的安全社區創建工作。3月底前每個區縣選擇2個安全生產基礎較好和有創建積極性的鄉鎮(街道辦事處)進行試點,重點培育,取得經驗后再穩步推開。市局年內將選擇15個鄉鎮街道申報省級安全社區,5個鄉鎮街道申報國家級安全社區。有條件的區縣可以整體啟動安全社區的創建工作。
3、切實抓好班組安全建設。加強班組安全建設是“安全生產基層基礎深化年”一項重要工作,也市政府確定的今年全市安全生產四項重點工作之一。年初省安監局、省總工會、團省委聯合下發了《關于加強企業班組安全建設的意見》(魯安監發〔2011〕16號),市里已進行了轉發。要加強組織領導,制定實施方案,作好宣傳發動工作。搞好典型引路,建立激勵機制,提高創建積極性,扎實開展好“四項活動、四項建設”,夯實基層基礎工作。從今年起,省里每年評選100個安全生產優秀班組進行表彰獎勵,并從中選出10個班組和10個班組長作為“雙十佳”班組和班組長,由省總工會、團省委分別授予相關榮譽稱號。我市也將每年評選80個左右優秀班組進行表彰,并推薦特別優秀的班組和班組長參加省里的表彰。
關鍵字:環境強制責任保險;必要性;可行性
環境責任保險制度是環境損害賠償社會化機制的一項重要組成部分,目前,在西方國家,主要有三種模式,以美國為代表的強制責任保險制度;以法國為代表的任意性為主、強制性為輔的責任保險制度以及以德國為代表的強制責任保險和財務保證或擔保相結合的制度。通過各國的實踐,可以發現強制責任保險是發展趨勢,與任意性保險相比,具有更大的優勢,因此,根據我國環境風險日益增強的現狀,建立環境強制責任保險制度意義更為深遠。
一、問題的提出
2005年,松花江重大水污染事件給人類環境和公民、國家財產帶來了重大損害,對此,2008年,環保部和保監會召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試點工作會議,在部分省市建立了環境責任保險試點,但北江鎘污染、大連原油泄漏、福建紫金礦業污染等重大環境污染問題仍然接踵而至,而事故發生后,受害者往往得不到合理的賠償,受污染環境也得不到及時有效的修復,其中,最大的原因就是,目前的環境責任保險試點大多采用的是自愿性保險,加上我國對環境污染的打擊力度不夠,違法成本較低,更使得企業不愿意投保,致使發生環境污染后,受害者索賠無門。因此,對于環境事故頻發的我國,建立環境強制責任保險具有重要意義。
二、建立環境強制責任保險制度的必要性分析
針對我國環境污染的現狀,相對于自愿性環境責任保險,實行環境強制責任保險更有優勢,更有利于實現受害者的損害賠償權,維護公民的合法利益,分散企業風險,保障企業的穩定經營,減輕政府的財政負擔,最終促進社會整體效率,實現社會公平,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一)強制性環境責任保險的優勢
與自愿性責任保險相比,強制性環境責任保險具有更大的優勢。(1)在投保自由方面。強制性責任保險的投保自由性較小,這就避免了污染企業不予投保或者保險公司拒絕承保的情況,有效地保障了受害者損害賠償權的實現;(2)在營利性方面。無論企業潛在的污染風險高低,一律要求投保,可以防止被保險人均是高污染風險企業而破壞保險架構,影響保險公司的資金運行,降低保險行業的發生逆選擇的情況;(3)在道德風險方面。強制性環境責任保險通過立法賦予受害第三人直接請求權,可以在法定保險金額范圍內直接向保險人請求給付保險金。
(二)保護受害者合法權益需要
發生環境污染后,受害者合法權益最終要通過損害賠償權的實現得以體現,而環境強制責任保險建立的最根本出發點就是為了保障這一權利的實現。
在我國,目前,環境責任保險試點很大部分采取自愿性保險,而企業的保險意識普遍偏低,為了降低成本,大多數抱著僥幸的心理沒有投保,因此,如果采取單純的自愿性保險或以自愿性保險為主的責任保險制度,顯然無益于受害者權益的保護。相對而言,強制責任保險更偏重的是一種制度安排,它是政府利用法律、政策等手段提供的一種保險,以確保在特定情況下第三人的損害賠償權利得以實現。[1]通過強制責任保險機制,強制有污染風險企業投保和保險人承保,既可避免污染企業在逐利和投機的動機下不愿投保,也可避免保險公司因保險市場的逆選擇和道德風險而拒絕承保,從而保障了責任保險機制功能的實現,在發生污染事故后,受害者能迅速獲得賠償,維護其合法權益。
(三)分散企業風險 穩定企業經營
環境污染事故,尤其是突發性重大環境污染事故,不僅僅對受害者的生命健康和財產造成巨大損失,而且巨額的賠償也會使企業的經營舉步維艱,甚至破產。而企業通過環境責任保險可以將大額的不確定的損失變為確定的小額保費,分攤到企業的生產成本中,在發生污染事故后,將風險轉嫁到保險公司或其他機構,避免因巨額賠償使企業陷入財政危機。并且,保險公司可以通過保險費率調節機制可以刺激企業安全生產的積極性,促進企業加強風險管理,提高環境安全指數,從而使企業能客觀地優化資源配置,實現企業穩定經營。
(四)減輕政府財政負擔
雖然侵權責任法中嚴格責任在逐步擴大,補償功能也在一定領域內彰顯了其重要作用。但是對于環境侵權來說,這種二元化補償機制顯然存在很大的缺陷。從當事人的角度來看,若要達到補償目的必須要通過訴訟獲得賠償,另外侵權人要有賠付能力,因為即便法院最終對責任認定明晰,侵權人如果沒有賠付能力,受害者依然面對判決無法執行的困境。[2]
因此,在許多環境污染事件中,受害者往往得不到及時的賠償,而發展為對政府的不信任,為了緩和民眾和政府間的矛盾沖突,政府不得不介入,對受害者進行補償,實際上充擔了最后責任人的角色。但是,政府承擔責任的方式是動用財政,財政收入又來源于稅收,最后變成全社會成員買單(包括受害者),這顯然違反了污染者責任自負的原則。而責任保險可以把企業的責任轉嫁給保險公司,在發生污染事故后,保險公司可以及時地對事故進行認定,開展理賠工作,保障受害者及時地獲得賠償。從而減輕政府財政負擔,提高政府處理環境安全事故的行政效率。
三、建立環境強制責任保險制度的可行性分析
前文分析了建立環境強制責任保險的必要性,但是對于一項制度建設,還必須具有可行性才能付諸實踐。下面我們將從市場需求、法律制度保障以及技術支撐三方面對其進行論證。
關鍵詞:建筑工程;工程項目;安全管理;制度創新
中圖分類號:TU198文獻標識碼: A
1我國建筑工程項目安全管理存在的突出問題
目前,我國建筑業安全法律法規在逐步完善,建筑事故數量增長的勢頭也得到了控制和改善,但是由于建筑企業自身缺乏對安全防護和安全投入意識的重視,我國安全監督機構執法力度和方式也存在一定問題,以及我國保險市場的不完善等問題日益突出,所以在建筑工程項目生產過程中,往往普遍存在不遵守或對現有的安全規章制度不完全實行的現象。
1.1監管機構執法力度和方式有待改善
我國現有的安全監督主要是由按規定設置的安全監法機構來執行,包括國家建設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消防部門等機構。基于諸多監督機構執法權利和范圍界限不清,往往出現多頭管理、各行其事的現象,施工企業往往無所適從。很多監督部門執法人員偏向于“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心態,也促使了建筑企業對安全防護的不重視程度。另外,現實執法中,往往忽視了群眾監督的力量。加強監督執法部門的監督力度,改善執法方式,結合有力的群眾監督,是我國監管機制進一步完善的重要內容。
1.2施工人員的安全教育水平有待提高
我國建筑業從業人員大多數都由農民工組成,而且普遍缺乏安全意識,技術培訓也遠遠不夠。目前我國已經在人員培訓工作上加大了力度,但是在實際操作中,人員培訓的方式。力度和考核體制等方面都還有一定的困難。另外,建筑業的施工技術復雜,企業應更重視施工人員對安全技術交底的能力培養。總體來講,施工企業應從從安全思想教育和安全技術培訓這兩個方面著手,進一步提高施工人員的安全防護能力。
1. 3安全投入的意識差
近幾年,隨著安全投入的理念的引入,我國建筑業的事故造成的損失問題也越來越受到關注,安全投入主要體現在對施工機械設備設施、安全防護用具的更新等方面。根據《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標準》GB6411一86統計,機械傷害為我國建筑施工事故中主要事故之一,而造成機械傷害的原因就包括機械設備的老化失靈等。因此,引入安全投入理念,加大安全投入力度,是我國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的發展趨勢。
1.4缺乏保險機制的保證
目前,我國建筑企業安全投保意識普遍較差,這與我國的保險業市場有一定的關系。現有的保險業務種類少、保費高,并且由于保險理賠缺乏建筑市場的事故的統一鑒定依據,這使得許多建筑企業傾向于抱著僥幸的心態出于經濟的角度出發,而忽視了安全投保的投入。我國應借鑒國外的保險機制經驗,進一步規范保險市場,從而建立和完善建筑業的保險機制。
2.建筑工程項目安全管理創新實現途徑
隨著社會不斷發展,傳統的建筑工程項目安全管理已經漸漸不能滿足現代社會化生產的需求,現代社會需要從傳統的建筑工程項目安全管理向更科學、更客觀、更系統的新的建筑工程項目安全管理轉變。只有應用新的建筑工程項目安全管理實現途徑,結合我國建筑工程項目安全管理的實踐,創新建筑工程項目安全管理模式、制度和方法,才能提高我國建筑工程項目安全管理水平,使之與現代化社會發展相適應。目前我國存在的建筑工程項目安全管理制度上的主要問題是權、責、利的嚴重不對等,包括一些建設單位或個人有利無責,或者利遠大于責等,這種制度在實踐中難以落實。因此,我國需不斷完善和落實權、責、利對等的建筑工程項目安全管理制度。結合我國國情和國外發達國家安全管理的成功經驗,在強化落實我國現有的建筑工程項目安全管理制度的基礎上,本文提出建立和不斷完善建設單位的權責利分配制度、安全責任保險制度和安全業績評估制度。
2.1權責分配制度
建筑工程項目的建設單位主體主要包括勘測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業主單位、監理單位、檢測單位等。為了追逐最大利益、節約成本,勘測單位在實地勘察數據上作假、設計單位設計深度不夠甚至一圖多用、施工單位偷工減料和過度追求進度、監理和檢測單位形同虛設等現象普遍存在。建立權責分配制度,必須遵守建設單位各主體所獲得的利益與其相應的權利和責任對等的原則,主要包括三個方面的內容:
(l)對于勘測、設計和施工單位,它們是建筑工程項目安全生產的直接負責人,包括安全規章制度、規范和生產技術標準的實踐落實。加強勘測、設計和施工單位的安全意識,自覺形成以施工單位為主體的建筑工程項目生產安全管理隊伍,如從法律上規定將安全生產許可的條件列入到建筑工程項目施工的條件中,明確規定勘測、設計和施工單位對工程安全的長期主要責任等。
(2)業主單位擁有選擇勘測、設計、承包商、監理和檢測單位的權利,要明確其相應的安全責任,如落實事故賠償責任和提供對建筑工程后期維修的保障等。
(3)監理和檢測單位負有鑒證責任,對建筑工程施工的過程進行控制,要落實其權責,必須強化其獨立作用能力和行為準則,如強制性規定建立和檢測單位直接受雇于第三方行業監督機構,設定檢測單位的數量和資質要求等。
2.2安全責任保險制度
目前,我國的工傷保險制度還存在相關法規不健全,工傷保險差別費率等級劃分不符合行業實際情況等問題,落實情況不夠理想。一旦發生事故,操作工人不但受到身體上的傷害或死亡,而且要經受由于不夠完善的事故賠償制度和復雜的索賠程序等帶來的時間和精神損失。
保險業介入安全生產領域,已形成一種趨勢,我國需要不斷完善和發展安全責任保險制度,大力發展安全生產責任險、公眾責任險等險種,如建立無責任工傷保險制度,其特點是不需要有無責任的證明或追究責任就能夠得到保險公司及時的賠償,這種制度可以讓工傷人員得到及時的賠償,避免了由于事故引發的更大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另外,為提高建設單位的安全管理意識和自覺性,安全責任保險制度應規定保險公司設定工傷保險保費的多少與建設單位自身的安全業績評估情況、安全信譽度掛鉤,若建設單位以往的安全業績評估狀況良好、安全信譽度高,則所需要承擔的保費也相應較少,反之,則所需要承擔的保費較高。
2.3安全業績評估制度
目前,我國對建筑企業安全狀況評估工作的執行,普遍采用專家按照/安全檢查評分表進行打分的方法,缺乏一套系統、客觀、科學的安全業績評估體系。因此,我國可以借鑒國外建立安全業績評估制度的經驗,結合我國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制度的實踐,建立和不斷強化適合我國國情的安全業績評估制度,包括建立科學的安全業績評估體系,明確規定安全業績評估機構的資質和權責,建立和落實建設單位的安全信譽機制等。
參考文獻:
[1] 黃世國.建筑施工現場安全綜合評價體系研究[D]. 重慶大學 2007
[2] 羅東.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方案安全評價體系研究與應用[D]. 重慶大學 2006
關鍵詞:雇主責任;強制保險;煤礦
一、導言
我國是產煤大國,同時煤礦安全事故頻率大,數量大,非法生產現象屢禁不止,重大特大事故多,給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造成重大損失。根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通報,2010年我國發生煤礦事故1400起,死亡人數2640人,其中小煤礦發生事故970起,死亡1700人;小煤礦百萬噸死亡率為1.417。另據中國保險報報道,2010年上半年全國煤礦共發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重特大事故45起,死亡和下落不明764人,同比增加12起、266人,分別上升36.4%和53.4%。
針對煤礦事故的預防和處理,監察部門、經營企業和煤礦工人將主要精力集中在完善職工崗前培訓、嚴格生產資質審查、檢驗設備狀態,規范生產過程操作流程、加強監管反饋,事故發生后妥善處理、合理賠付、及時追責等。其中,對于煤炭高危行業的保險制度,尤其是雇主責任強制保險推行的相關問題,付健健(2009年)認為,應在現行工傷保險制度基礎上實行雇主責任強制保險制度,以個人投保意外傷害保險作為輔助。李康樂(2008年)指出,工傷保險“廣覆蓋、低保障”的特點不適應高風險的煤炭行業,綜合性費率與煤礦企業的低關聯性也無法對重視安全生產和事故預防起到激勵作用。煤炭產業是山西省的支柱產業,保險保障方面,山西省首先推出了煤礦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國內首家主營煤礦行業責任險的專業保險公司――中煤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于2008年10月在山西太原開業,劉曉敏、梁彥、付健健和蘇子云(2009年)分析了山西煤炭行業強制雇主責任險的經營結果和實施效果不佳的原因。雖然實施過程中存在種種困難,但是肖興志、孫陽(2006年)和周海珍、陳秉正(2006年)的效用均衡分析以及李豪峰、高鶴(2004年)的博弈分析都明確指出,從經濟理論角度出發,強制保險的實施能夠有效提高社會福利水平,使煤炭企業和工人的安全投入達到最優,從而實現高危行業安全水平的提高。直觀上,雇主責任強制保險為潛在受害人提供了經濟保障,在事故導致的死亡或傷害中得到相應賠償,受害者為保險受益人,但是這實際影響著整個社會福利制度。此外,政策是否會帶來諸如道德風險和使決策者、監管者過度依賴保險形式的副作用仍待進一步觀察探討。本文試從信息不對稱性、心理風險因素、外部性和保險基本原則方面討論實施雇主責任強制保險的經濟理論依據惡和現實中可能面臨的問題。
二、推行雇主責任強制保險的理論探討
(一)信息不對稱
對于煤礦工人,信息不對稱主要體現在對人身保險認識嚴重不足。普遍現實是礦工文化水平較低,多數是合同制的打工者,缺少完善的社會保障,即使有,水平也較低,提供的保障僅僅能維持個人最基本生活,很難負擔家庭生活。對于煤炭企業,即潛在責任人,信息的不對稱性主要體現在:企業不能準確評估其所面臨的風險和賠償責任,導致其不購買保險;企業由于資本金等其他限制形成的賠償限額,通過比較保險的收益和成本,導致保險金額不足。
實行雇主責任強制保險,可以為煤礦工作者提供較高水平的生活保障,在死亡傷殘發生時維持日后生活,減輕企業負擔,減少個體與企業間糾紛,有利于維護社會穩定。當然,消除信息不對稱性最直接的方法是公開信息,但是由于各個地方自然條件和生產條件差距很大,且煤礦屬于不可再生資源,開采狀況和環境存在變動,事故率、死亡率等數據統計的可用性仍需討論,在不對稱性無法用公開信息的方法彌補時,監管者可以選擇推行強制保險。
實際情況是大部分企業(潛在責任人)嚴重低估可能面臨的風險,責任準備金預留非常少,導致償付能力不足。
(二)逆選擇和心理風險
逆選擇是指對于某種可保風險,有較高出險可能的投保人更傾向于參保,而保險公司傾向于承保出險概率低的保險標的。對于煤礦工人,由于從事行業整體風險高,在意外傷害保險投保時費率往往較高,或者保險人會做出拒保決定。同樣,企業投保責任險時也可能因為類似原因遭到拒絕。
心理風險是指由于人的不注意、不關心、存在僥幸或依賴保險的心理,以致增加風險事故發生的概率和損失程度。如一間民營有限責任公司,在雇主無過錯、非故意情況下,對于礦工的傷亡賠償以公司的資產為上限。于是雇主在投保時會根據企業的可執行財產,選擇一個不超過公司資產的、較低的保險金額,其往往低于可能發生的損失,或者由于發生事故可付出的代價實在太少而拒絕投保。
如果保險強制執行,核保承保流程團體化統一化,逆選擇可能性降低。相關法律條例可以規定以企業享受保障人數為基礎的保險保障程度,防止日后賠償不足。同時,由于雇主責任保險按照商業保險方式運作,保險公司為了自身利益,會主動監督被保險人(雇主)的行為,如生產機械是否符合安全標準,礦井環境和礦工生理條件是否適于井下作業,企業是否具有合法資質等。
(三)外部性
礦難總是成為社會熱點話題的輿論壓力,多數煤礦工作者在家庭中處于經濟支柱地位的客觀現實,都要求死亡傷殘的礦工或其家屬得到及時、足額的賠償。但當因前述問題而產生企業償付能力不足,又沒有直接致害人或者致害人無力賠償時,費用外部化,賠付的壓力轉嫁到政府及整個社會,造成社會的負擔。
針對煤炭行業的特殊性,普通社保中包含的工傷保險不能滿足高危行業工作者的需求,雇主責任保險具有公共產品屬性,強制保險可以作為一種預防機制,保障人民生活,分擔全社會負擔。
(四)大數法則
保險規則的形成和制定,以大數法則為基礎,在集合大量同質風險時才能根據保險統計數據,運用概率論預測損失概率,厘定保險費率。目前煤礦企業參保率低,高危行業的保險產品種類不足,與我國產煤量大、煤礦數量多、事故多發的現實存在極大矛盾。推行雇主責任強制保險,能夠有效提高參保率,被保險人絕對數量大,更符合大數法則,費率計算更合理,風險可控性提高,在全國范圍內推行可以細化風險分類,存在規模效益,能降低交易成本和管理費用。
三、可能存在的問題
(一)保險種類
為保護煤礦從業者的生命健康安全,現有個人意外傷害保險和雇主責任保險兩種形式。煤礦工作具有流動性和不穩定性,工人的談判能力相對較弱,而煤礦企業和保險公司在規模和談判能力上更平衡,綜合工人的經濟條件和個人意外傷害保險的除外責任限制,以及督促企業重視安全生產、對雇員生命安全負責等因素,實行雇主責任險可行性更高。
(二)道德風險的特殊性
當保險強制實施,煤礦企業必須投保,保險公司必須承保,逆選擇可能性降低,按照合同約定,事故發生后賠付遇難受傷員工的風險轉移到保險公司,為了防止道德風險發生,如為井下工人投保,井上工人不投保(團體險采用統一費率)和騙保,需要嚴格的核保分類以及保險期間的管理和監督。管理費用過高會導致該險種項目下所收取的保費不足以盈利甚至維持基本運營,保險公司就會放棄經營該險種。因此,如何有效監督企業行為和控制費用是現實中面臨的一大問題。
(三)保險公司所面臨的風險
盡管經濟學家通常認為責任保險是風險規避型的潛在致害人為了保證可能發生的賠償支付或者保護個人財產而使用的金融工具,在政策制定者的推動下實行的強制責任保險的主要目的是保護受害者,所以承擔風險的保險公司的利益常常被忽視。另外,通融賠付的存在也是未來可能經營雇主責任強制保險的保險人在預計盈利性時考慮的問題之一。隨著國家賠償等法律的完善,強制保險在很大程度上可以緩解政府社會的壓力,因此除了保險公司利用技術手段和提高經營效率控制成本外,雇主責任強制保險的運營可部分由財政補貼。
(四)強制保險的無效性
雖然煤炭生產行業整體危險系數比較高,事故一旦發生后果嚴重,但是行業內依然存在危險程度的區別。不同地域的土壤成分和地質結構、礦井的建筑方式、開采工具的選擇以及同一礦井不同工作種類等因素的共同作用下,工人面臨的風險程度有很大差異,某些群體的出現率確實非常低,可以采取風險自留的形式或者普通保險完全可以提供必要保障。此時,實行“一刀切”的強制保險就會降低市場效率和監管效果。
在實施時,可以參考本企業和本地區的歷史生產實際情況,在基準費率的基礎上調節保費,在區域參保基數足夠大的前提下細分風險等級,采用分級費率制。如果運作成熟,還可以將雇主責任強制保險的形式由煤礦企業推廣至非煤礦山生產企業,形成統一的保險基金,分散風險。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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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肖興志,韓超.非對稱信息、企業安全投入與政府規制效果――兼析強制保險的安全影響[J].中國工業經濟,2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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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格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建立健全本單位、本行業法人第一責任人及“一崗雙責”的安全生產責任體系,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本行業職責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全面責任,副職對其分管工作中涉及的安全生產負直接領導責任,并對安全生產效果負責,實行安全生產“一票否決”,嚴格執行安全生產責任追究制度。
切實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真正把安全生產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每季度召開一次領導小組會議,每月召開一次安全生產專題調度會議,及時研究解決安全生產存在的問題。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及工作機制,按要求配足配強安全生產監管機構和人員,加大安全生產投入,保障安全生產工作順利開展。
全面履行安全生產監管職責。認真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專項整治,每月至少組織開展一次安全生產檢查,及時排查消除各類安全隱患,切實加強危險源監控,督促落實安全生產各項防范措施,層層分解落實安全生產目標、任務,堅決杜絕重、特大事故的發生,實行非道路交通安全生產責任事故死亡人數的零指標控制。
認真做好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不斷提高廣大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技能,增強全民安全意識。
全面落實安全生產政策措施。認真實施企業安全費用提取制度、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制度和工傷保險制度,推進高危行業安全生產責任保險,保證安全生產必需的資金投入。嚴格執行安全生產行政許可制度,嚴厲打擊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
積極配合有關單位開展企業安全達標升級和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創建活動,按期完成縣下達華良木業為2012年度安全標準化創建工作任務。
完善兩項機制:
一是完善以安全投入、經濟政策和應急救援綜合作用的風險保障機制。充分研究和落實好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制度、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制度和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制度,根據國家政策、行業特點和企業實際,認真做好調查研究,將政策規定和企業實際有機地結合起來,編制《*市企業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管理實施辦法》并認真加以落實。進一步開展事故應急救援演練,提高應急救援能力,減輕事故災害損失。
二是由專家檢查、執法監察和行政許可相結合的隱患整改和防范機制。以安全生產管理協會為載體,建立安全生產專家組織和隊伍,使之成為安全檢查和事故調查分析的重要技術力量。進一步加強執法監察力度,合理安排調度執法監察力量,完善執法監察程序,提高執法檢查水平和效能。進一步嚴格行政許可制度,加強審查和驗收工作,做好隱患的防范和整改工作。
突出四個板塊:
一是突出行業管理這個板塊。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鞭炮和爆炸物品是我們監管的重點,要進一步加大管理力度,通過監督檢查、隱患整改、行政許可、標準化建設、風險機制建設等措施,綜合做好行業安全管理。具體要求是:對我們監管的行業,下半年至少要執法檢查兩次,隱患的整改率要達到100%;行政許可要嚴格按照標準去執行,不能降低許可門檻;標準化建設要力爭年內所有礦山企業、納入達標計劃的危化品企業全部達標;所有的企業都要達到基本的風險保障標準。
二是突出宣傳教育這個板塊。加強安全生產宣傳教育,不斷提高全社會的安全意識和安全素質,是實現安全生產形勢根本好轉的治本措施,也是安全生產永恒的主題,我們要進一步加大這方面的工作力度,媒體宣傳要有新力度,全員教育要有新起色,崗位資格培訓要有新突破。其中,媒體宣傳報道量要在去年的基礎上至少翻一番,達到80篇。崗位安全培訓人數要與去年同比增加10%,達到3520人。
三是突出綜合監管這個板塊。綜合監管是我們代表市政府行使安全生產職能的重要內容,事關全市安全生產的總體形勢,只能加強不能削弱。要繼續在宣傳教育、行業整治、事故應急救援演練、目標責任制落實、事故指標控制、重點時期的安全保障方面發揮更大的作用。要特別突出中心任務和重點時期的綜合監管,確保各項工作措施的貫徹落實。
四是突出執法監察這個板塊。要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執法隊伍和執法裝備建設,積極爭取市委市政府的支持,在去年投入10萬元執法裝備的基礎上再增加10萬元的執法裝備。要進一步完善執法監察責任制,在監察大隊內部設立事故調查處理科和監督檢查科,做到責任明確,調查處理到位。要進一步延伸執法監察范圍,在做好直接監督管理的行業的基礎上,重點向中小企業、工業園區、造船企業、冷藏企業、有重大危險源和存在重大隱患企業傾斜力量,加大執法監察力度,力爭全年行政罰沒款突破55萬元,同比增長37.5%。
五項具體工作
一是繼續做好非煤礦山的調查研究工作。隨著礦產資源的整合,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面臨著很多新情況新問題,特別是多個礦山企業整合為一個生產經營單位,然后由多個業戶承包經營帶來的安全監管課題,實行風險抵押金制度后對行業的影響問題等。如何科學、合理、有針對性地解決這些問題,是我們全年非煤礦山面臨的一個重要課題。我們將在上半年摸底調查的基礎上,針對調查情況進行認真的研究分析,為制定下年度非煤礦山整治措施、工作方案做好充分準備。
二是扎實推進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制度的落實。首先研究制定好政策。已經編制完成了《*市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管理辦法》的初稿,對已經參加了責任保險,且保險額不低于實施辦法中所規定存儲標準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風險抵押金存儲標準按規定下浮20-50%,對賬目不清的個體采石場,年銷售收入按礦管部門核定開采規模計算。亂石和石子開采量在3萬立方以下,飾面石材開采量在5千立方以下的,年銷售收入確定為100萬元以下,高于3萬立方和5千立方的,年銷售收入確定為100萬元以上。待與財政、金融監管部門進行溝通研究定稿后,盡快行文下發。其次是協調有關部門,對需要交納風險抵押金的行業和企業進行摸底調查,根據摸排的情況,確定每個企業的繳納額度和浮動比例。在此基礎上,最遲在10月底之前召開專題會議部署落實,確保年內落實工作有突破。
三是加快標準化建設步伐。全面完成非煤礦山和危險化學品標準化建設任務,積極穩妥地做好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到期換發工作,加快華力電機、華泰汽車、虎山恒力、泰祥食品、凱麗紙業等輕工、食品、機電行業的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進程,使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逐步在各個行業得到推行。
四是進一步加強隱患整改和管理工作。實行隱患整改一廠一礦一卷制。做到隱患整改有記錄,過程有痕跡,整改有結果,工作有檔案,避免管理有死角,工作有遺漏的現象。要進一步加強重大隱患的檢查督辦工作,積極協調解決恒大化工安全間距不足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