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7-02 09:43:30
序言:寫作是分享個人見解和探索未知領域的橋梁,我們為您精選了8篇的商業銀行監督管理樣本,期待這些樣本能夠為您提供豐富的參考和啟發,請盡情閱讀。
關鍵詞:商業銀行 理財業務 風險轉移風險監管
圖分類號:F83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1770(2011)03-025-05
一、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發展迅速
2004年,商業銀行開始推出理財產品,發行品種從開始的123款以平均每年146%的高速增長至2009年的5986款,至今已有82家商業銀行,累計發行上萬款不同類型的理財產品(見圖1)。據普益財富數據顯示,發行規模也從2005年的2000億元,迅速增至2009年的4.75萬億元。同比,2004年至2009年基金發行總數從162只增至557只,2009年規模2.65萬億元。與市場上另一主要理財品種基金相比,商業銀行理財產品可謂超常規發展。
除了數量和規模快速壯大以外,發行理財產品的商業銀行也越來越多;理財產品品種不斷豐富,投資幣種和投資方向多元化;產品結構日益精細化,結構類產品不斷推陳出新,開發了各種滾動組合類理財產品;市場合作模式不斷改進,銀信、銀證、銀基等合作不斷深入;期限安排更加靈活,有各種投資期限的理財產品可供選擇,有些理財產品甚至可以天天贖回,流動性增強。
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發展雖然起步較晚,但在綜合化經營的步伐下,商業銀行憑借在金融行業內的總量優勢和客戶優勢,理財業務發展日新月異,已經成為理財市場中的主導力量。
二、快速發展的理財業務風險聚積
商業銀行理財業務快速發展的同時也積聚了越來越多的風險。2008年商業銀行理財產品零負收益風波使投資者真正認識到理財產品的投資風險,2009年信貸類理財產品放量激增,間接突破信貸規模控制,使監管者真正意識到理財市場的金融風險。
(一)法律風險
目前,商業銀行普遍存在信息披露不充分,產品運行期間缺乏持續的信息披露;投資者資格審查形式化;夸大宣傳,強調產品的預期收益,誤導投資者;風險揭示不到位等現象。這些商業銀行理財業務中普遍存在的風險一旦構成法律上的欺詐、重大誤解或顯示公平,損害了投資者的知情權,都將會對理財合同的效力產生重大影響,容易引發解約潮或發生大量的損害賠償之訴,個體投資者的風險將會發展成為理財業務的系統性風險。
(二)市場風險
目前商業銀行發行的各類理財產品涉足貨幣、債券、股票、外匯、黃金等多個金融市場,貨幣政策的調整、利率和匯率的變動、債券的供給、股市和期貨市場的波動、物價指數的上升等任何一個市場的風險都會傳導到理財市場。伴隨投資方向不斷豐富,掛鉤石油、農產品、貴金屬、紅酒、碳排放等各類標的理財產品不斷出現,理財業務面臨更為廣泛的市場風險。
(三)信用風險
普益財富數據顯示,截至2010年8月5日,2010年已公布發行規模的銀信合作理財產品新增額逾1.82萬億元,如果加上未公布發行規模的產品,市場普遍預計銀信合作理財產品規模超過2萬億元,其中信貸類理財產品占據絕大部分。目前商業銀行對信貸類理財產品依然采用傳統的抵質押方式進行信用風險管理,沒有其他信用增級措施,該類產品面臨的信用風險和信貸資產幾乎相同,如果按照2009年商業銀行1.58%的不良貸款率計算,違約金額也將達到幾百億元。同樣,“雷曼迷你債券”風波爆發的最直接和最突出的風險就是交易對手信用品質惡化,雷曼兄弟破產觸發提前贖回,購買與“雷曼迷你債券”有關的結構性產品的投資者損失慘重。
(四)操作風險
相對經營傳統信貸業務的商業銀行而言,理財業務屬于新型業務,其產品的設計、運營、流程、系統、人員等各個方面在現階段存在諸多不完善之處,操作風險突出。目前,商業銀行理財業務存在的操作風險主要有:1.產品風險。有些產品明顯存在不同風險資產配置比例不合理的問題,基礎資產波動周期與產品投資期限錯配等產品設計缺陷是造成“零負收益”的重要原因。2.系統風險。系統設計存在缺陷,參數設置不合理等都會導致系統風險的出現。3.交易過程管理風險。尤其是結構性產品的自動贖回機制,在單邊下跌的市場情況下“形同虛設”,內控機制不健全。4.雇員及其商業行為帶來的風險。無論“雷曼迷你債券”風波、KODA事件還是匯豐銀行“雙利存款”事件,其中重要的根源之一在于“銀行以不當方式向客戶銷售產品”,錯誤銷售導致了投資者對虧損事實難以接受。據香港證監會披露,在其所接獲的8055件“迷你債券”相關投訴中,有7799件是針對銀行及其工作人員,占比高達96.82%。
(五)流動性風險
為增加理財產品的流動性,越來越多的商業銀行開始發行滾動組合類理財產品或其他開放型理財產品,發行規模越來越大。但是,在產品存續期內如果投資者產生流動性需求,商業銀行可能面臨投資品種持有期與資金需求日不匹配的問題,容易發生贖回風險。
(六)聲譽風險
由于理財產品是由銀行發行,大多數投資者是基于銀行信用才購買理財產品的,再加上目前普遍存在的風險警示不充分,所以一旦發生理財產品虧損或低于預期收益率的情況,投資者和銀行之間就極易發生法律糾紛。不斷出現的理財訴訟案件和零負收益報道無論對客戶信任度還是銀行品牌都產生了負面影響,損害了銀行信用和良好的聲譽。
三、基于風險轉移的理財業務監管理念轉變
不斷積聚和逐漸暴露的理財業務風險呼喚有效的金融監管機制和措施,金融市場的監管始終圍繞風險展開,理財業務的風險承擔與傳統信貸業務不同。
(一)理財業務的風險承擔與風險轉移
1.風險承擔
根據收益類型的不同,商業銀行理財產品一般分為保本固定型、保本浮動型和非保本型三類。理財業務發展初期,各家商業銀行都以發行保本固定型理財產品為主,其次是保本浮動型,非保本型發行數量最少。但隨著理財業務的發展,從2007年開始,情況完全相反,非保本型后來居上,發行數量大增,遠遠超過保本固定型和保本浮動型理財產品。2004年-2009年各商業銀行理財產品發行數量累計,非保本型發行數量大于保本固定型和保本浮動型之和(見圖2)。
從保本固定型理財產品到非保本型理財產品是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發展的一個過程,更是一種趨勢。在金融脫媒的壓力下,商業銀行迫切需要改變以信貸為主的業務結構和以利息為主的收入結構,進行經營戰略轉型。保本型理財業務是商業銀行綜合化經營的嘗試,其本質仍擺脫不了保本付息模式的束縛,投資品種有限,投資收益有限,無論對商業銀行,還是金融市場而言,風險仍徘徊在銀行體系之內。非保本型理財業務是綜合化經營的深入,投資領域廣泛,投資收益有空間,對銀行和投資者都更具吸引力,而且銀行還可以有效地分散風險,因此成為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發展的趨勢。
2.風險轉移
商業銀行通過非保本型理財業務雖然有效分散了銀行風險,但是,分散的風險并沒有消失,而是轉移到理財產品購買者即投資者身上。在理財業務中,保本型理財產品一般多投資于貨幣、債券等風險較小的金融市場,風險有限。真正投資于風險較大的股票、期貨等金融市場的理財產品多為非保本型,高風險由投資者完全承擔。加之,非保本型理財產品成為理財業務發展的趨勢,發行數量和規模猛增,占比增高。可以說,理財業務的主要風險已經從銀行轉移到了投資者身上,風險的最終承擔者主要是投資者。不斷出現的零負收益風波和糾紛以及商業銀行不斷增長的理財業務收入說明銀行并不是理財業務風險的真正承擔者,投資者才是最終損失的承受者。
(二)從以資本為核心轉向以投資者保護為中心的監管理念
傳統商業銀行以信貸業務為核心,監管部門的監管主要圍繞商業銀行的資本控制。因此,對理財業務的監管就也停留在以資本為核心的監管理念和監管模式上。
1.以資本為核心的監管理念
在傳統信貸業務中,銀行到期向客戶還本付息,銀行是風險的完全承擔者,客戶并不直接承擔風險。因此,傳統的銀行業監管圍繞信貸風險控制,確立了以資本充足率為核心的一系列監管指標,如存貸比、流動性比率、撥備覆蓋率、不良率等,整個監管制度和措施都圍繞銀行信貸業務風險展開,通過增加資本金增強商業銀行風險承受能力。因此,以資本為核心的監管體系是從銀行利益出發,體現的是一種銀行本位的監管理念。
但是,現有的監管理念和體系在遭遇理財業務時面臨尷尬。理財業務屬于中間業務,一般不進入商業銀行資產負債表,傳統以資本充足率為核心的信貸監管體系監管不到。于是,在傳統監管理念指導下,監管部門出臺新規要求商業銀行“將不符合轉移標準的理財資金所投資的資產納入表內核算”,并明確提出商業銀行對發展迅猛的銀信理財合作業務“按照150%的撥備覆蓋率要求計提撥備,同時大型銀行應按照11.5%、中小銀行按照10%的資本充足率要求計提資本。”資本占用要求和風險撥備要求一出,銀信合作理財業務基本停滯。
以資本充足率為核心、風險撥備全覆蓋的監管措施雖然可以有效地將理財業務收于籠中,但也使理財業務失去發展的原動力。商業銀行處于貸方市場,信貸業務發展良好,資本回報率穩定,但不斷強化的資本約束使信貸規模擴張受限,因此,商業銀行進行戰略轉型與創新,大力發展不受資本約束的理財業務。如果堅持以資本約束為核心的信貸監管理念,商業銀行將失去綜合化經營和創新的動力,回歸傳統的信貸業務。
2.以投資者保護為中心的監管理念
在理財業務中,客戶進行的不再是一種保本付息的存款業務,而是一種投資。融資方式發生了變化,間接融資變成了直接融資,銀行從融資鏈條中退出;風險發生了轉移,大多數情況下,投資的風險不再由銀行來承擔,而是由選擇理財產品的客戶來承擔;角色發生了轉換,銀行成為中介和第三方,客戶成為投資者。
堅持以資本為核心的監管理念,加重商業銀行的資本約束,并不能克服理財業務的信息披露不充分,投資操作不規范、資產混同、風險控制機制不健全等理財業務中出現的主要風險,增加的只是銀行的買單能力,但實際上大多數理財業務的風險是由投資者買單,傳統以資本為核心的監管理念實際已經不能適應理財業務監管的需要。
商業銀行發展理財業務應該擺脫傳統信貸思維的束縛,監管者、投資者更應該深刻理解理財投資含義以及投資所帶來的風險轉移和監管重心的改變,對理財業務的監管以投資者保護為中心,保障信息的充分披露,操作的公
開、透明,通過維護公平、公正、公開的交易環境,保護理財業務中風險的承擔者,即投資者的權益,繼而保障理財市場健康發展。
四、完善以投資者保護為中心的理財業務監管制度
在分業監管的體制下,銀行監管制度主要圍繞傳統信貸業務,對商業銀行的理財投資監管甚少,即使對某些理財產品開始加強監管,也是納入傳統的信貸監管體系,難以全面、有效監管所有類型理財業務的風險。但在分業監管體制的約束下,其他市場監管部門也不能對銀行及理財產品的發行及投資進行監管。現有監管不到位,其他市場監管部門又無權監管,分業監管體制和傳統監管方式已經難以跟上商業銀行綜合經營的理財步伐,金融監管落后于金融創新。
在目前分業監管體制不變的情況下,銀行業監管部門唯有轉變監管理念,以理財投資者利益保護為中心,借鑒其他投資市場及監管部門比較成熟的監管制度,針對商業銀行理財投資風險加強監管更切實可行。目前,對于商業銀行理財業務,銀監會已經制定了2個暫行辦法、2個指引,13個相關通知,對理財產品的信息披露、投資者資格審查、投資管理等方面逐漸加強監管。但總體而言,內容簡單零散,缺乏有效的約束機制。各種“通知”雖多,但沒有形成完整的制度體系,法律效力層級較低,需要圍繞投資者利益保護進一步加強監管制度建設。
(一)建立寬嚴有別的市場準入機制
市場準入門檻的高低取決于市場本身的風險大小,同時嚴格的市場準入制度也能夠有效地控制風險。對于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監管部門基本沒有設置準入門檻。從現有的規定來看,任何商業銀行包括其分支機構都有資格發售理財產品,無需監管部門審批,原來商業銀行發行保證收益性質的理財產品需要向中國銀監會申請批準的相關規定也被取消了,全部實行報告制。雖然監管部門在有關“通知”中也指出“理財業務的風險特性日益復雜”,需要“進一步加強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的監督管理”,但除了將報告期限從事后報告又改回事前報告,并增加了報告的內容和材料外,主要還是依賴銀行內部的審核,仍然是一種開放式的準入機制。
理財資金可以進入各種類型的投資市場,市場風險復雜,其中包括高風險的證券市場,投資損失大多由理財投資者承擔,但商業銀行卻可以不受證券市場嚴格的準入機制約束,以理財產品的名義將普通投資者的資金帶入,監管標準明顯不一。同時,大多商業銀行的理財業務也早已突破向“特定目標客戶群”開發和銷售的發行限制,公開宣傳,發行數量、發行對象不受限制,發行方式上已經從私募發行變為了公募發行,但商業銀行這種面向不特定的普通投資者募集資金甚至大額資金進行風險投資的公募行為卻不需要像股票發行、基金募集那樣經過審批。
完全信賴商業銀行內審機制的開放式市場準入是政企不分的表現,商業銀行作為金融機構而不是監管者,在募集公眾資金進行風險投資時同樣需要適當的準入機制加以約束。對于新興的理財業務而言,不是所有商業銀行都具備豐富的市場投資經驗,健全的資金分離、風險控制等機制,特別是一些中小型商業銀行,尤其是非保本、高風險類型的理財產品發售,投資者面臨的風險大,需要監管部門的把關。當然,鑒于商業銀行的內控機制和金融實力,對于商業銀行的準入機制可以靈活寬松,區別產品類型、風險大小、投資金額、發行對象和發行方式采取報告制和審核制并用。完全開放式的準入機制和公募發行方式為理財業務埋下了監管隱患。
(二)制定切實有效的投資者分類標準
理財業務的風險類型比較復雜,投資者的風險偏好和承受能力存在重大區別,需要商業銀行根據投資者的風險承受能力提供與其相適應的理財產品。因此,投資者分類制度是理財業務中一項重要的基礎制度,是決定理財產品分級發行的基石,同時也是理財市場不同于其他投資市場的一個控制風險的特色制度。
投資者分類制度在目前的相關規定中已經有所體現,監管部門要求“商業銀行應在客戶分層的基礎上,確定向不同客戶群提供個人理財顧問服務的通道。”“建立客戶評估機制,切實做好客戶評估工作。”“商業銀行應將理財客戶劃分為有投資經驗客戶和無投資經驗客戶;僅適合有投資經驗客戶的理財產品的起點金額不得低于10萬元人民幣(或等值外幣),不得向無投資經驗客戶銷售。”但很多商業銀行的評估工作流于形式,沒有做到準確了解客戶的財務狀況、投資目的、投資經驗以及風險認知和承受能力。這種情況的普遍存在一方面是由于監管不嚴,懲罰機制不到位,另一方面也是由于制度本身不完善,難以有效實施,其中最為欠缺的是統一的評估尺度,難以對投資者的風險承受能力作出可靠的判斷,監管部門也難以判罰。
其實,在這方面,國內外都有制度可借鑒,如美國1933年的《證券法》及其他相關法規中就規定“具有一定資格的投資者是指資產超過500萬美元的銀行、保險公司、基金及其他公司等投資機構和年收入超過30萬美元的富裕家庭、年收入超過20萬美元的富有個人。”我國《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中也規定了“合格投資者”的條件,“個人或家庭金融資產總計在其認購時超過100萬元人民幣,且能提供相關財產證明的自然人”或“個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內每年收入超過20萬元人民幣或者夫妻雙方合計收入在最近三年內每年收入超過30萬元人民幣,且能提供相關收入證明的自然人”。資產和收入與投資者的風險承受能力密切相關,而且可調查、可量化、易判斷、易監管,是完善理財業務投資者分類制度的重要方向。監管部門需要綜合資產、收入等能夠真正區分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的實質性指標進行定性和定量的規定,建立科學、合理的評估體系。
(三)加強信息披露的強制性
對從傳統信貸業務逐漸走向綜合化經營的商業銀行和監管者而言,信息披露義務遠沒有證券市場那么熟悉,但是,信息披露機制的健全對于任何一個投資市場都必不可少,投資者承擔理財市場風險的決策基礎是銀行的信息披露與風險提示義務。充分的信息披露可以保護投資者的知情權,解決信息不對稱引發的“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問題。因此,在銀監會下發的一系列規定和通知中不乏對理財業務信息披露問題的規定,要求商業銀行“做好信息披露,充分保障客戶金融信息知情權”,從“提供理財產品賬單、市場表現情況報告、收益情況報告”,到“理財資金的投資方向、具體投資品種以及投資比例等有關投資管理信息”都有涉及。但信息披露不充分仍然是理財業務被詬病最多的地方,風險揭示不足也是商業銀行面臨的主要法律風險之一。
原因在于:一是披露的強制性不足。《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中就規定“商業銀行應按季度準備理財計劃各投資工具的財務報表、市場表現情況及相關材料,相關客戶有權查詢或要求商業銀行向其提供上述信息。”這是使得商業銀行免除了向投資者主動披露信息的義務。二是披露時間不明確。對于“定期”、“及時”披露沒有具體時限要求,賬單提供雖然規定“不少于兩次,并且至少每月提供一次”,但又規定“商業銀行與客戶另有約定的除外”。因此,商業銀行信息披露時有時無,投資者難以及時獲得相關信息。三是披露內容缺乏規范。“重大影響的突發事件”、“投資管理信息”、“收益報告”重要信息等應該如何界定,包括哪些內容缺乏具體的規范指引,為商業銀行選擇披露提供了空間。總之,信息披露缺乏原則性的規定和相關配套制度,信息披露不規范、不完整、不連續、不及時,甚至不真實,對信息披露不到位的商業銀行也缺乏有效的判罰機制。
(四)完善理財資金的投資管理
第一,理財資金的投資范圍應該根據理財業務分級銷售的特點,分別規定有投資經驗和無投資經驗理財產品各自可投資的品種和禁止投資的品種,采取概括式、列舉式和排除式,以較為周延的方法加以明確,而目前對商業銀行理財資金的投資范圍和投資品種主要為排除式,一是不得投資于境內二級市場公開交易的股票或與其相關的證券投資基金;不得投資于未上市企業股權和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或交易的股份,但私人銀行業務除外。二是代客境外理財業務中,“不得投資于商品類衍生產品,對沖基金以及國際公認評級機構評級BBB級以下的證券”。對于其他風險較大金融衍生品或結構性產品等投資品種,以及投資品種的評級標準等均沒有涉及,簡單且不周延,隨意性較大。
第二,資產配置的關鍵是投資品種的組合及比例,合理的組合配置是分散投資風險的重要手段。但是,資產組合的投資原則在商業銀行理財資金的投資運作中卻基本沒有體現,僅在代客境外理財中規定了“投資于股票的資金不得超過單個理財產品總資產凈值的50%;投資于單只股票的資金不得超過單個理財產品總資產凈值的5%。”
第三,資產管理的核心是保證理財資金的獨立性,將理財資金和其他銀行資金隔離,通過資產隔離實現風險隔離,保證投資者理財資金的安全。按照規定,“商業銀行發售理財產品,應委托具有證券投資基金托管業務資格的商業銀行托管理財資金及其所投資的資產。”“對于可以由第三方托管的客戶資產,應交由第三方托管。”由于不是強制的第三方托管,并且大多商業銀行本身都具有托管資格,因此理財資金大都由發售理財產品的商業銀行自行管理,開設專門的資金賬戶。但是,這種內部的賬戶管理方式不透明,資金管理者就是理財產品的發行人,現實中也已經出現某些商業銀行將理財資產池中的資產進行置換的情況。雖然目前出于聲譽風險的考慮,商業銀行是將優良資產置換掉資產池中劣質資產,以保證理財產品的收益率,但是這種資產置換的隨意性,一是無法真正實現理財資金的隔離,投資者資金安全難以保證;二是這種置換實際將已經存在的風險導回并隱藏在商業銀行內部,危及銀行資產安全。引入第三方托管可以有效克服這種內部資產隔離方式存在的隱患,保證理財資金的獨立和安全。
伴隨理財業務的發展,專業投資機構、托管機構、評級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第三方機構會不斷引人到理財業務中,對這些理財業務參與者之間法律關系及權利義務的界定,對不斷壯大的理財從業人員的資格管理、對虛假陳述、欺詐客戶等行為的認定和法律制裁等監管制度都有待不完善。
參考文獻:
1.殷劍峰.2004-2009中國理財產品市場發展與評價〔M〕.北京: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10
2.西南財經大學信托與理財研究所,普益財富金融理財研究中心.中國理財市場發展報告(2009~2010)〔M〕.北京: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10
3.潘修平,王衛國.商業銀行理財產品若干法律問題探討〔J〕.現代法學2009,(7):60-68
4.王飛,陳興中.“雷曼迷你債”風波啟示[J/OL].省略/news/gjcj/200911/t2676239.htm.2009年1月11日
【關鍵詞】 獨立董事制度 商業銀行 傳統文化
2006年底,我國金融市場全面對外開放,國外銀行蜂擁而入,截至2006年12月底,在中國注冊的外資獨資和合資法人銀行業機構已達14家,下設19家分支行及附屬機構。在上海、深圳、北京、廣州、天津、廈門等地均建立了營業機構,并加快了進軍中西部和東北地區的步伐。外資銀行的進入無疑對我國現行的金融體制產生了重大沖擊,加快完善我國商業銀行公司治理結構問題迫在眉睫。銀行的監管是商業銀行公司治理結構問題中的一個重要部分,完善銀行監管是我國商業銀行結構治理的重中之重。然而,生搬硬套的將獨立董事制度引入監管體系,不僅與監事會制度存在沖突,而且在我國的傳統文化的影響下,獨立董事制度的很多特性并不能顯現出來,其監管作用很難得到發揮。
一、引言
國際成熟的資本市場對獨立董事(Independent Director)概念界定為不在上市公司任職且與公司沒有任何股權關系的人士。
獨立董事的概念和制度主要來源于英美法國家,該制度也為西方國家的公司治理方面做出了很大的貢獻。獨立董事的產生與公司治理結構不斷完善有很大的關系。美國公司采取的是單層董事會公司治理結構,在該模式中,股東大會直接委托董事會行使對公司的管理權,董事會聘任經理層對公司進行經營。這就使得少數大股東有機會操縱董事會為己謀利,損害了公司和其他股東的利益。獨立董事引入董事會,從制度上改變了經理人員和董事會監督失控的局面,獨立董事的監督和平衡作用得到了普遍的認可。因此,在很多國家的董事會中都設立了獨立董事。根據經合組織(OECD)《1999 年世界主要企業統計指標的國際比較》報告的調查,各國獨立董事占董事會成員的比例為,美國為62%,英國為34%,法國為29%。在美國大型公開上市公司的董事會中,獨立董事所占比例很高,并有進一步提高的趨勢。可見,獨立董事制度已經成為現代企業組織方式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1993年,青島啤酒H股在香港上市的時候首次引入獨立董事制度。依照我國目前的有關法律,獨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提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職務,并與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東不存在可能妨礙其進行獨立客觀判斷的關系的董事”。
二、獨立董事制度產生的文化背景
任何一種制度的產生都與其特定的社會文化背景有關,獨立董事制度更是為了彌補公司治理結構的不足之處而產生。
1、獨立董事制度產生于一個復雜的移民構成體――美國。而這些人普遍人為只有通過自己的努力和承擔風險才能創造美好的生活,他們具有高度的冒險精神。因而,個人主義、英雄主義、理性主義成為美國文化的重要內容。從而形成了美國公司股權的高度分散化,以及完善的法律制度保護下的個人創新和個人的直接投資,這使得美國企業與企業或人與人之間的糾葛都會訴諸于法律。
2、獨立董事制度效用的發揮受西方文化影響。美國文化是西方文化的代表,美國著名的政治學家、“文明沖突論”的發明者塞繆爾?亨廷頓教授就明確指出:“……西方的觀念從根本上是和其他文明的觀念不同的。西方的個人主義、 自由主義、憲法主義、人權、平等、自由、法治、民主制、自由市場、政教分離等觀念在諸如伊斯蘭、儒教、日本、印度、佛教或東正教文化中沒有多少反響。”由此形成了美國人公私分明、堅持社會公平等價值觀,這也為獨立董事保持在公司中的獨立性提供了重要的文化背景,使大多數的獨立董事敢于履行職責去維護公平和正義,而較少的顧忌其他方面的影響。
3、獨立董事制度成長于市場完善,信用管理體系健全的美國。美國是發達國家的領頭羊,各類市場體系較為完善,而且形成了獨立、公正、市場化運作的征信服務企業主體。資本市場、商業市場上的任何一家企業和消費者個人真實的資信背景調查報告可以快速取得,這使企業和消費者已經形成自覺培養和維護自己良好信用的習慣。在這樣一個國家里,個人良好的表現可以極大地提高他們的信用和聲望,相反,聲譽一旦受損就會直接影響個人未來職業生涯的發展。因此,為獨立董事在公司中發揮其監督作用提供了主要動力。
在這一獨特的社會文化體系下,法律制度健全,征信服務快捷、方便、準確,人口自覺性較高等因素,為獨立董事制度在企業內部有效發揮作用創造了良好的外部環境,真正起到了監督約束企業經理人、董事會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作用。
三、商業銀行獨立董事制度的引入
我國商業銀行內部治理結構采用的是日本公司治理模式,即董事會和監事會并列制。但在實際的運行過程中,因為董事長有絕對的權力,監事會往往有“隸屬”于董事會的跡象,看董事會的“眼色”行事,這就使我國商業銀行內部的監督作用明顯的弱化了。于是,企業家和學者們提出在我國商業銀行引入獨立董事制度來改變這種無人監管的現象。獨立董事制度在我國上市公司的引入已經產生了很大的作用,但是獨立董事制度是否能在我國商業銀行被“移植”成功,不僅要看是否有其存在的完善的法律制度,還要看我國的傳統文化是否能夠接受并容納它。
1、我國傳統文化中蘊含著的“關系”文化。中華的傳統文化是幾千年中華民族智慧的結晶,是以儒家文化為主,道家文化為輔的文化。中國社會自古就強調人與人之間的相互依賴和相互合作,《呂氏春秋(恃君)》 中說 “凡人之性,爪牙不足自守,肌膚不足以抗寒暑,筋骨不足從利避害,勇敢不足以卻猛禁悍。然而猶裁萬物,制禽獸,伏狡蟲,寒暑燥濕不能害,不唯先有其備,而以群聚邪。群之可聚也,相與利之也。” “關系”二字便構成了中國的社會秩序,即人與人之間的關系網相互交叉構成了和諧的社會秩序。而“關系”包括了:親人關系、朋友關系、情侶關系、同事關系、鄰里關系等等。
教授在《鄉土中國》(1947年)中對傳統中國社會中的社會結構和人際關系作了理論上的概括,提出了著名的“差序格局”的概念。“在差序格局中,社會關系是逐漸從一個一個人退出去的,是私人聯系的增加,社會范圍是一根根私人聯系成的網絡。”而這一社會關系的網絡是以親屬關系――血緣、姻緣、親緣所構成的關系為基礎而形成的。在親情的基礎之上,“為朋友兩肋插刀”,“遠親不如近鄰”……友情、鄰里感情等也在中國文化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這就使得人們在日常的活動中很注重這種感情的建立和延展。
在中國社會,這些情感因素強烈地影響著我們在社會活動中的行為,我們并不能以很獨立的個體身份做出決定、行使權力,往往是某一“關系”的特定環節。我們得擴張自己的人情網絡,謀求個人更好的前途、顧及家族和朋友的生活狀態。
而所謂的人情,在《禮記》中說:“何謂人情?喜、怒、哀、懼、愛、惡、欲,七者,非學而能。”人情是一種個人可以支配的社會文化資源,可以用來饋贈對方給自己帶來某種報酬或者能避開某些不好的懲罰。在“人情”相互交易的過程中,就構建了一個人的社會關系。在中國社會中,個人的社會關系是決定個人社會地位的重要因素之一。
2、商業銀行獨立董事與我國傳統文化的矛盾。以國家控股形式存在的我國商業銀行,因其在公司治理結構中所有者的缺位,激勵機制的不健全,使得經營者和員工在謀求個人利益最大化的同時影響了商業銀行長遠的發展以及損害了商業銀行的整體利益。而這些情況的存在是因為我國商業銀行公司治理結構制度和我國相關法律的不完善。因此,為了完善我國商業銀行公司治理結構中的監督機制,人們有意效仿國外商業銀行,欲引入獨立董事制度來改變無監督或弱監督現象。但是,從獨立董事制度產生的文化背景來分析,獨立董事制度與我國商業銀行內部存在的強烈的中國傳統文化的影子不能共存。
中國傳統文化對我國企業的經營和發展有著深刻的影響,在人員的錄用、業務經營范圍以及客戶的選擇等各個方面帶有強烈的“關系”文化的影子,在我國商業銀行內部表現的尤為突出。
(1)我國商業銀行的門檻在“關系”面前矮了一截,如何聘用“獨立”的獨立董事?有一句話說“沒有關系就進不了銀行”,可見在眾多的公司企業中,商業銀行的進入門檻是很高的。如果內部有熟人或者有一定的社會關系,那么進銀行工作就會相對比較容易。我國商業銀行引入獨立董事制度后獨立董事的任用會不會也會存在這種現象呢?在強烈的中國傳統“關系”文化的影響下,“肥水不流外人田”,主管者會不會為了賣人情或者為了好管理而選擇熟人去擔任獨立董事一職呢?所以,在我國商業銀行引入獨立董事制度之前應該充分考慮如何保證任聘完全“獨立”的獨立董事監管和斧正銀行的經營者和員工。
(2)我國商業銀行內部“關系”割據,各個不同利益團體鼎立,獨立董事如何“獨立”?在中國的傳統文化的大環境中,人們認為有了足夠大的屬于自己的關系網才會安全,才是一種身份的象征,所以這種關系網會在競爭中逐漸擴大。在商業銀行內部,這種關系網現象表現的也很明顯,中立的員工很少,他們要不屬于這個小群體,要不屬于那個小群體。獨立董事進入商業銀行后,也不排除被拉攏而成為某一群體的一員,為這個群體辦事,獨立董事的獨立性不能被保證了。
(3)我國商業銀行監事會的存在,獨立董事的權力如何保障?我國商業銀行現在采用的是監事會監督機制,如果引入獨立董事制度,先不論人員的冗余,就其職責的分配和監督的高效性也值得再商議。中國人講究“以和為貴”,兩種具有同等效用的制度并行存在,會引起商業銀行內部人員之間的矛盾。商業銀行引入獨立董事制度后,最好在同一目標下,設計獨立董事與監事會的職權范圍,各行其責、有所分工、相互監督,利用傳統的“關系”文化,使商業銀行內部的關系網之間能團結在一起,創建有自己特色的公司組織文化。
四、結論
中國文化沉積的太深,給我國商業銀行公司治理結構的完善中帶來了很大的障礙,照搬別人的制度必定會給改革帶來很多的曲折。因此,不能盲目的引進獨立董事制度,而應該在現有的傳統文化的基礎之上更加注重公司治理結構方面的制度創新。
【參考文獻】
[1] 孟建國:我國獨立董事制度與監事會制度職能關系芻議[J].前沿,2004(1).
[2] 甘功仁:關于引入獨立董事制度的思考[J].中央財經大學學報,2002(7).
[3] 中國證監會: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N].中國證券報,2001-8-22.
第一條為加強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活動的管理,促進個人理財業務健康有序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個人理財業務,是指商業銀行為個人客戶提供的財務分析、財務規劃、投資顧問、資產管理等專業化服務活動。
第三條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應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規定。
商業銀行不得利用個人理財業務,違反國家利率管理政策進行變相高息攬儲。
第四條商業銀行應按照符合客戶利益和風險承受能力的原則,審慎盡責地開展個人理財業務。
第五條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應建立相應的風險管理體系和內部控制制度,嚴格實行授權管理制度。
第六條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依照本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對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分類及定義
第七條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按照管理運作方式不同,分為理財顧問服務和綜合理財服務。
第八條理財顧問服務,是指商業銀行向客戶提供的財務分析與規劃、投資建議、個人投資產品推介等專業化服務。
商業銀行為銷售儲蓄存款產品、信貸產品等進行的產品介紹、宣傳和推介等一般性業務咨詢活動,不屬于前款所稱理財顧問服務。
在理財顧問服務活動中,客戶根據商業銀行提供的理財顧問服務管理和運用資金,并承擔由此產生的收益和風險。
第九條綜合理財服務,是指商業銀行在向客戶提供理財顧問服務的基礎上,接受客戶的委托和授權,按照與客戶事先約定的投資計劃和方式進行投資和資產管理的業務活動。
在綜合理財服務活動中,客戶授權銀行代表客戶按照合同約定的投資方向和方式,進行投資和資產管理,投資收益與風險由客戶或客戶與銀行按照約定方式承擔。
第十條商業銀行在綜合理財服務活動中,可以向特定目標客戶群銷售理財計劃。
理財計劃是指商業銀行在對潛在目標客戶群分析研究的基礎上,針對特定目標客戶群開發設計并銷售的資金投資和管理計劃。
第十一條按照客戶獲取收益方式的不同,理財計劃可以分為保證收益理財計劃和非保證收益理財計劃。
第十二條保證收益理財計劃,是指商業銀行按照約定條件向客戶承諾支付固定收益,銀行承擔由此產生的投資風險,或銀行按照約定條件向客戶承諾支付最低收益并承擔相關風險,其他投資收益由銀行和客戶按照合同約定分配,并共同承擔相關投資風險的理財計劃。
第十三條非保證收益理財計劃可以分為保本浮動收益理財計劃和非保本浮動收益理財計劃。
第十四條保本浮動收益理財計劃是指商業銀行按照約定條件向客戶保證本金支付,本金以外的投資風險由客戶承擔,并依據實際投資收益情況確定客戶實際收益的理財計劃。
第十五條非保本浮動收益理財計劃是指商業銀行根據約定條件和實際投資收益情況向客戶支付收益,并不保證客戶本金安全的理財計劃。
第三章個人理財業務的管理
第十六條商業銀行應建立健全個人理財業務管理體系,明確個人理財業務的管理部門,針對理財顧問服務和綜合理財服務的不同特點,分別制定理財顧問服務和綜合理財服務的管理規章制度,明確相關部門和人員的責任。
第十七條商業銀行應區分理財顧問服務與一般性業務咨詢活動,按照防止誤導客戶或不當銷售的原則制定個人理財業務人員的工作守則與工作規范。
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人員,應包括為客戶提供財務分析、規劃或投資建議的業務人員,銷售理財計劃或投資性產品的業務人員,以及其他與個人理財業務銷售和管理活動緊密相關的專業人員。
第十八條商業銀行應建立健全綜合理財服務的內部控制和定期檢查制度,保證綜合理財服務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及銀行與客戶的約定。
第十九條商業銀行應對理財計劃的研發、定價、風險管理、銷售、資金管理運用、賬務處理、收益分配等方面進行全面規范,建立健全有關規章制度和內部審核程序,嚴格內部審查和稽核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商業銀行應配備與開展的個人理財業務相適應的理財業務人員,保證個人理財業務人員每年的培訓時間不少于20小時。
商業銀行應詳細記錄理財業務人員的培訓方式、培訓時間及考核結果等,未達到培訓要求的理財業務人員應暫停從事個人理財業務活動。
第二十一條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應與客戶簽訂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并根據業務需要簽署必要的客戶委托授權書和其他客戶投資所必須的法律文件。
第二十二條商業銀行銷售的理財計劃中包括結構性存款產品的,其結構性存款產品應將基礎資產與衍生交易部分相分離,基礎資產應按照儲蓄存款業務管理,衍生交易部分應按照金融衍生產品業務管理。
第二十三條商業銀行不得將一般儲蓄存款產品單獨當作理財計劃銷售,或者將理財計劃與本行儲蓄存款進行強制性搭配銷售。
第二十四條保證收益理財計劃或相關產品中高于同期儲蓄存款利率的保證收益,應是對客戶有附加條件的保證收益。商業銀行不得無條件向客戶承諾高于同期儲蓄存款利率的保證收益率。
商業銀行不得承諾或變相承諾除保證收益以外的任何可獲得收益。
第二十五條商業銀行向客戶承諾保證收益的附加條件,可以是對理財計劃期限調整、幣種轉換等權利,也可以是對最終支付貨幣和工具的選擇權利等。商業銀行使用保證收益理財計劃附加條件所產生的投資風險應由客戶承擔。
第二十六條商業銀行應根據理財計劃或相關產品的風險狀況,設置適當的期限和銷售起點金額。
第二十七條商業銀行銷售理財計劃匯集的理財資金,應按照理財合同約定管理和使用。
商業銀行除對理財計劃所匯集的資金進行正常的會計核算外,還應為每一個理財計劃制作明細記錄。
第二十八條在理財計劃的存續期內,商業銀行應向客戶提供其所持有的所有相關資產的賬單,賬單應列明資產變動、收入和費用、期末資產估值等情況。賬單提供應不少于兩次,并且至少每月提供一次。商業銀行與客戶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條商業銀行應按季度準備理財計劃各投資工具的財務報表、市場表現情況及相關材料,相關客戶有權查詢或要求商業銀行向其提供上述信息。
第三十條商業銀行應在理財計劃終止時,或理財計劃投資收益分配時,向客戶提供理財計劃投資、收益的詳細情況報告。
第三十一條商業銀行應根據個人理財業務的性質,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采用適宜的會計核算和稅務處理方法。
現行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的,商業銀行應積極與有關部門進行溝通,并就所采用的會計核算和稅務處理方法,制定專門的說明性文件,以備有關部門檢查。
第三十二條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可根據相關規定向客戶收取適當的費用,收費標準和收費方式應在與客戶簽訂的合同中明示。
商業銀行根據國家有關政策的規定,需要統一調整與客戶簽訂的收費標準和收費方式時,應將有關情況及時告知客戶;除非在相關協議中另有約定,商業銀行根據業務發展和投資管理情況,需要對已簽訂的收費標準和收費方式進行調整時,應獲得客戶同意。
第三十三條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涉及金融衍生產品交易和外匯管理規定的,應按照有關規定獲得相應的經營資格。
第三十四條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服務,發現客戶有涉嫌洗錢、惡意逃避稅收管理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向相關部門報告。
第四章個人理財業務的風險管理
第三十五條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應建立相應的風險管理體系,并將個人理財業務的風險管理納入商業銀行風險管理體系之中。
商業銀行的個人理財業務風險管理體系應覆蓋個人理財業務面臨的各類風險,并就相關風險制定有效的管控措施。
第三十六條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應進行嚴格的合規性審查,準確界定個人理財業務所包含的各種法律關系,明確可能涉及的法律和政策問題,研究制定相應的解決辦法,切實防范法律風險。
第三十七條商業銀行利用理財顧問服務向客戶推介投資產品時,應了解客戶的風險偏好、風險認知能力和承受能力,評估客戶的財務狀況,提供合適的投資產品由客戶自主選擇,并應向客戶解釋相關投資工具的運作市場及方式,揭示相關風險。
商業銀行應妥善保存有關客戶評估和顧問服務的記錄,并妥善保存客戶資料和其他文件資料。
第三十八條商業銀行應制定理財計劃或產品的研發設計工作流程,制定內部審批程序,明確主要風險以及應采取的風險管理措施,并按照有關要求向監管部門報送。
第三十九條商業銀行應對理財計劃的資金成本與收益進行獨立測算,采用科學合理的測算方式預測理財投資組合的收益率。
商業銀行不得銷售不能獨立測算或收益率為零或負值的理財計劃。
第四十條商業銀行理財計劃的宣傳和介紹材料,應包含對產品風險的揭示,并以醒目、通俗的文字表達;對非保證收益理財計劃,在與客戶簽訂合同前,應提供理財計劃預期收益率的測算數據、測算方式和測算的主要依據。
第四十一條商業銀行應對理財計劃設置市場風險監測指標,建立有效的市場風險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體系。
商業銀行將有關市場監測指標作為理財計劃合同的終止條件或終止參考條件時,應在理財計劃合同中對相關指標的定義和計算方式作出明確解釋。
第四十二條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在進行相關市場風險管理時,應對利率和匯率等主要金融政策的改革與調整進行充分的壓力測試,評估可能對銀行經營活動產生的影響,制定相應的風險處置和應急預案。
商業銀行不應銷售壓力測試顯示潛在損失超過商業銀行警戒標準的理財計劃。
第四十三條商業銀行應當制定個人理財業務應急計劃,并納入商業銀行整體業務應急計劃體系之中,保證個人理財服務的連續性、有效性。
第四十四條個人理財業務涉及金融衍生產品交易或者外匯管理規定的,商業銀行應按照有關規定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
第五章個人理財業務的監督管理
第四十五條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實行審批制和報告制。
第四十六條商業銀行開展以下個人理財業務,應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批準:
(一)保證收益理財計劃;
(二)為開展個人理財業務而設計的具有保證收益性質的新的投資性產品;
(三)需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的其他個人理財業務。
第四十七條商業銀行申請需要批準的個人理財業務之前,應就有關業務方案與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或其派出機構進行會談,分析說明相關業務資源配備的情況、對主要風險的認識和相應的管理措施等,并應根據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或其派出機構的意見對有關業務方案進行修改。
第四十八條商業銀行開展需要批準的個人理財業務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相應的風險管理體系和內部控制制度;
(二)有具備開展相關業務工作經驗和知識的高級管理人員、從業人員;
(三)具備有效的市場風險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體系;
(四)信譽良好,近兩年內未發生損害客戶利益的重大事件;
(五)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四十九條商業銀行申請需要批準的個人理財業務,應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報送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一)由商業銀行負責人簽署的申請書;
(二)擬申請業務介紹,包括業務性質、目標客戶群以及相關分析預測;
(三)業務實施方案,包括擬申請業務的管理體系、主要風險及擬采取的管理措施等;
(四)商業銀行內部相關部門的審核意見;
(五)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資料。
第五十條中資商業銀行(不包括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開辦需要批準的個人理財業務,應由其法人統一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批。
外資獨資銀行、合資銀行、外國銀行分行開辦需要批準的個人理財業務,應按照有關外資銀行業務審批程序的規定,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批。
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開辦需要批準的個人理財業務,應由其法人按照有關程序規定,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或其派出機構審批。
第五十一條商業銀行開展其他個人理財業務活動,不需要審批,但應按照相關規定及時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或其派出機構報告。
第五十二條商業銀行銷售不需要審批的理財計劃之前,應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或其派出機構報告。商業銀行最遲應在銷售理財計劃前10日,將以下資料按照有關業務報告的程序規定報送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或其派出機構:
(一)理財計劃擬銷售的客戶群,以及相關分析說明;
(二)理財計劃擬銷售的規模,資金成本與收益測算,以及相關計算說明;
(三)擬銷售理財計劃的對外介紹材料和宣傳材料;
(四)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五十三條中資商業銀行的分支機構可以根據其總行的授權開展相應的個人理財業務。外資銀行分支機構可以根據其總行或地區總部等的授權開展相應的個人理財業務。
商業銀行的分支機構開展相關個人理財業務之前,應持其總行(地區總部等)的授權文件,按照有關規定,向所在地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派出機構報告。
第五十四條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人員應滿足以下資格要求:
(一)對個人理財業務活動相關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和監管要求等,有充分的了解和認識;
(二)遵守監管部門和商業銀行制定的個人理財業務人員職業道德標準或守則;
(三)掌握所推介產品或向客戶提供咨詢顧問意見所涉及產品的特性,并對有關產品市場有所認識和理解;
(四)具備相應的學歷水平和工作經驗;
(五)具備相關監管部門要求的行業資格;
(六)具備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要求的其他資格條件。
第五十五條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將根據個人理財業務發展與監管的需要,組織、指導個人理財業務人員的從業培訓和考核。
有關要求和考核辦法,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另行規定。
第五十六條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根據個人理財業務發展與監管的實際需要,按照相應的監管權限,組織相關調查和檢查活動。
對于以下事項,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采用多樣化的方式進行調查:
(一)商業銀行從事產品咨詢、財務規劃或投資顧問服務業務人員的專業勝任能力、操守情況,以及上述服務對投資者的保護情況;
(二)商業銀行接受客戶的委托和授權,按照與客戶事先約定的投資計劃和方式進行資產管理的業務活動,客戶授權的充分性與合規性,操作程序的規范性,以及客戶資產保管人員和賬戶操作人員職責的分離情況等;
(三)商業銀行銷售和管理理財計劃過程中對投資人的保護情況,以及對相關產品風險的控制情況。
第五十七條商業銀行應按季度對個人理財業務進行統計分析,并于下一季度的第一個月內,將有關統計分析報告(一式三份)報送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第五十八條商業銀行對個人理財業務的季度統計分析報告,應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當期開展的所有個人理財業務簡介及相關統計數據;
(二)當期推出的理財計劃簡介,理財計劃的相關合同、內部法律審查意見、管理模式(包括會計核算和稅務處理方式等)、銷售預測及當期銷售和投資情況;
(三)相關風險監測與控制情況;
(四)當期理財計劃的收益分配和終止情況;
(五)涉及的法律訴訟情況;
(六)其他重大事項。
第五十九條商業銀行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編制本年度個人理財業務報告。個人理財業務年度報告,應全面反映本年度個人理財業務的發展情況,理財計劃的銷售情況、投資情況、收益分配情況,以及個人理財業務的綜合收益情況等,并附年度報表。
年度報告和相關報表(一式三份),應于下一年度的2月底前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第六十條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的統計指標、統計方式,有關報表的編制,以及相關信息和報表報告的披露等,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另行規定。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六十一條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和《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的相關規定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規開展個人理財業務造成銀行或客戶重大經濟損失的;
(二)未建立相關風險管理制度和管理體系,或雖建立了相關制度但未實際落實風險評估、監測與管控措施,造成銀行重大損失的;
(三)泄露或不當使用客戶個人資料和交易信息記錄造成嚴重后果的;
(四)利用個人理財業務從事洗錢、逃稅等違法犯罪活動的;
(五)挪用單獨管理的客戶資產的。
第六十二條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的規定實施處罰:
(一)違反規定銷售未經批準的理財計劃或產品的;
(二)將一般儲蓄存款產品作為理財計劃銷售并違反國家利率管理政策,進行變相高息攬儲的;
(三)提供虛假的成本收益分析報告或風險收益預測數據的;
(四)未按規定進行風險揭示和信息披露的;
(五)未按規定進行客戶評估的。
第六十三條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的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由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據相應的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六十四條商業銀行違反審慎經營規則開展個人理財業務,或利用個人理財業務進行不公平競爭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暫停商業銀行銷售新的理財計劃或產品;
(二)建議商業銀行調整個人理財業務管理部門負責人;
(三)建議商業銀行調整相關風險管理部門、內部審計部門負責人。
第六十五條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有下列情形之一,并造成客戶經濟損失的,應按照有關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承擔責任:
(一)商業銀行未保存有關客戶評估記錄和相關資料,不能證明理財計劃或產品的銷售是符合客戶利益原則的;
(二)商業銀行未按客戶指令進行操作,或者未保存相關證明文件的;
(三)不具備理財業務人員資格的業務人員向客戶提供理財顧問服務、銷售理財計劃或產品的。
第七章附則
第六十六條本辦法中的“日”指工作日,“月”指日歷“月”。
第六十七條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社、農村信用社等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個人理財業務,參照本辦法執行。
市場風險指的是由于市場價格變動引發的表內外業務損失風險。市場風險又可以分為股票風險、匯率風險、利率風險和商品價格風險。股票風險指的是由于市場股票價格的變動可能導致商業銀行遭受經濟損失。匯率風險指的是商業銀行可能因以外幣為表現方式的債務債權由于受到匯率變化的影響致使價值變化進而遭受重大損失。負債成本和資產收益由于受到利率變化的影響而致使商業銀行發生經濟損失的可能性被叫做利率風險。商品價格風險,顧名思義,指的就是存在于市場上的商品價格變動致使銀行經濟收益受到影響的可能性。商業銀行市場風險不僅僅存在于以證券衍生產品、期權和利率衍生產品為代表的金融衍生工具中,還存在于以期貨、商品、股權和外匯為代表的標準證券工具之中。我國現階段的金融產品定價體系尚不健全,難以對金融衍生產品進行合理定價,這就使得商業銀行的風險管理難上加難。
信用風險幾乎存在于大部分商業銀行的所有業務中。信用風險指的是交易對方或者是債務人沒有按照合同規定履行相應的合同義務,進而可能給銀行帶來極大的經濟損失。信用風險是商業銀行最主要、最復雜的風險,不僅存在于銀行的各種業務中,如貸款承諾、場外衍生品交易、信用擔保、債券投資,在發展過程中還存在于各種新型業務中,如交易清算、擔保的延伸、債權、股票、同業拆借等。現階段,我國商業銀行的信用風險有著存貸款期限嚴重錯配、中長期貸款比重增大、信貸集中度過高的特點,不利于風險管理。
2現代商業銀行風險管理的措施
2.1加強內部治理,構建并完善獨立的風險管理組織風險管理組織是商業銀行風險管理的直接承擔者,獨立的風險管理組織的構建和完善有助于提高商業銀行的風險管理效率。首先,要對董事會結構進行合理優化,切實發揮董事會的管理職能,完善公司內部管理結構,在確保公司各部門相互制約、分工明確的基礎上制定合理的風險管理流程。其次,要構建獨立的風險管理組織,在保證工作獨立的基礎上切實發揮監事會的監督管理職能,針對商業銀行關鍵崗位職員和中高層領導進行道德風尚的監督。
2.2加強對商業銀行的風險監管力度根據《巴塞爾新資本協議》可知,我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在商業銀行中發揮的風險監管作用是必不可少的。我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監督管理作用對保證商業銀行的穩定、安全運行方面有著巨大的促進作用。因此,加強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監管作用,以風險監督為主,以合規性監督為輔,實現監管方式由合規性監督到風險監督的有效轉變,對切實提高商業銀行風險管理的可靠性有著較大的促進作用。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要強化現場監管作用,有針對性地將現場監管和非現場監管進行結合,為商業銀行的發展作出巨大的貢獻。
2.3完善信用評級系統《巴塞爾新資本協議》允許使用內部評級法和標準法。商業銀行在標準法的背景下會用到外部評級機構,因此就需要相關監管部門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方法檢查、監督評級機構的質量管理制度,降低道德風險,保證評級質量。在使用內部評級法時,必須以準確無誤的銀行財務數據為前提,同時對銀行的會計等信息質量進行有效監督,保證銀行對外提供的財務信息、報告等都是真實的、確實能反映銀行的實際經營狀況、財務現狀等。
3商業銀行金融制度改革問題研究
我國商業銀行面對與生俱來的風險和巨大的競爭壓力一直在進行著金融制度的改革,但改革效果不大,存在一些問題,致使現代商業銀行的運作模式一直無法與銀行金融體制相適應,導致銀行運營效率低。我國商業銀行金融制度改革的一個重要問題就是政策金融比重過高。政策金融比重過高不僅表現在占據我國商業銀行重要地位的四大國有商業銀行帶有明顯的政策特性,還體現在我國設立的三家政策性銀行上。實踐證明,銀行金融制度改革最終要實現的目標就是建立市場化的金融體系,市場化金融體系構建是通過各種組織形式不同、成分和職能不同的金融市場和多元化金融機構所實現的。面對這一改革瓶頸,必須獨立將保險、證券和銀行進行分業監管的銀行金融監管體系,同時也需要獨立具有貨幣執行政策的中央銀行的宏觀調控體系。以中央銀行為主導,將商業銀行作為主體,建立起包括非銀行金融機構、城鄉合作金融機構和政策性銀行機構在內的功能互補的以外匯市場、資本市場和貨幣市場組成的比較統一、規范的市場金融體系,實現以市場化為主導的金融制度的建立。
4結論
(一)商業銀行支付結算由于銀行崗位設置不當而產生的風險。
當前,商業銀行普遍擁有許多分行或者支行,由于銀行制度并不完善及人員配給不充足等原因,銀行支付結算系統崗位設置不合理及人員分配不科學,包括對銀行印章等管理缺乏詳盡的管理方案,而且不能明確責任歸屬。這種缺乏相互監督機制的人員配置和崗位分工根本無法保證支付結算制度有效運行,這樣就很容易導致商業銀行產生支付結算風險。
(二)商業銀行由于業務較為繁雜,人員綜合素質不高等原因而易造成操作風險。
商業銀行的工作人員每天都要處理相當多的銀行業務,包括記賬、審核、對賬等等,工作量相當大。日常工作中較為繁重的銀行業務需要工作人員具有較強的會計基礎和較為熟練的技能。但是,因為各種原因導致許多商業銀行工作人員綜合素質普遍不高,并且由于崗位設置等問題導致其業務技能并不純熟。這樣也就難以規避在商業銀行業務支付中產生的操作風險。
(三)商業銀行由于操作人員態度問題而引起的道德風險。
商業銀行的許多工作人員并未得到系統的培訓,少數工作人員由于自身綜合素質不高,較易受到社會惡劣風氣影響而導致缺乏道德。當銀行的薪水并不能滿足其享樂主義的要求時很容易引起其不滿心理,而相關責任人又不能及時做好監督及管理工作,造成這些人存在長期的不滿情緒,于是不僅可能導致其對客戶發泄不滿也可能會最終導致其挪用資金。這些狀況都導致了商業銀行產生支付結算風險。
(四)商業銀行支付結算系統會因為被不發分子盜用而造成欺詐。
隨著科學技術迅速發展,先進的支付結算工具也隨著科學發展而發展。這些進步在為社會大眾帶來方便的同時也給不法分子帶來了機會。據調查,近些年利用先進的科技工具進行非法欺詐的案例屢見不鮮,而且作案手段也不斷提升。如果商業銀行柜臺人員對欺詐風險不夠重視,并且責任心不高,那么很可能會導致支付結算風險。因為商業銀行的業務量十分龐大,對于簽章并沒有核對,這樣就較難進行查詢。不法分子較喜愛利用人員素質較低和業務較少的中小型金融機構進行詐騙。這也是商業銀行支付結算的又一個新的風險趨勢。
二、商業銀行支付結算風險的特征分析
在我國,銀行支付結算已經形成了十分嚴謹的組織形式。商業銀行支付結算的主要工具包括銀行卡及銀行票據,隨著科技進行,移動及互聯網支付也加入了商業銀行支付結算體系。但是,隨著商業銀行支付結算體系愈加龐大,商業銀行支付結算風險也就不斷增強,支付結算風險主要產生于運用結算工具進行資金活動的進程中。可以說,商業銀行支付結算風險主要有以下特征:
(一)商業銀行支付結算風險與社會經濟環境緊密相關
過去,我國對銀行業監管并不嚴格,銀行支付結算風險主要表現為違規貸款和擔保、信用卡違規及高額利息攬儲等形式。但是,隨著市場經濟快速發展,我國已經進行了巨大的經濟體制改革,商業銀行支付結算風險的表現形式也發生了巨大變化。我國的支付結算風險已經轉變到票據領域和業務,逐漸轉變為信貸及票據領域成為支付結算風險的高發區。
(二)商業銀行支付結算風險危險性高
縱觀近些年發生的支付結算案件,大多數案件的范圍都十分廣闊。許多案件主要是由于商業銀行內部人員或者外部人員,聯合其他不法分子一起作案,他們主要的作案手段包括挪用、欺詐及貪污等。可以說,當代的商業銀行支付結算不僅范圍廣而且風險也較高。支付結算風險無論何時無論何地都可能會發生。只要涉及到商業銀行業務,都可能會產生支付結算風險。
(三)商業銀行支付結算風險多以內部風險為主
根據對過去已經發生的案例研究得出:大多數案件都是有銀行內部人員涉案。涉案人員不僅包括銀行基層員工,還包括銀行高層管理者,可以說是包含了銀行的各個層次的工作人員。同時,案件呈現越來越專業化的趨勢,不僅作案的收到愈加科學化和專業化,而且作案人員也大多數是受到良好教育、具有豐富學識的高級知識分子。這樣也就導致了商業銀行的支付結算案件越來越難以解決。
(四)商業銀行支付結算風險的涉案金額逐步增大
通過對近些年的支付結算案件進行研究,可以得出商業銀行支付結算案件的金額越來越大,這樣也對社會風氣造成了極差的影響。
三、商業銀行支付結算風險的類型
通過對商業銀行支付結算風險進行分類,可以更好地對商業銀行支付結算風險進行研究,因而支付結算風險主要有以下幾種類型:
(一)內控風險
商業銀行支付結算風險的內控風險主要是由于銀行的組織結構不合理,并沒有形成完善的監督管理機制。銀行內部的執行和監督并沒有區分,并且崗位設置不科學,重要的崗位缺少必要的監督等。這些都是內控風險的重要體現。
(二)市場競爭風險
當前,民間資本大量涌入市場,企業融資渠道越來越多樣化,這就造成了金融機構之間的競爭也越來越激烈。為了增加市場占有率,許多銀行不惜利率倒掛來增設基層網點。并且許多金融機構為了追求高額利潤,各式各樣的創新型金融業務開始不斷涌出,違規操作的結算和貼現業務也不斷增加,這些也都導致了一定的市場競爭風險。
(三)信息技術風險
商業銀行使用電子計算機進行業務操作,因而信息技術就占據著越來越重要的地位。商業銀行信息技術風險主要是由于有些銀行系統老化,服務不到位,顧客信息遭到泄露及黑客攻擊銀行系統等。這些都會造成商業銀行信息技術風險。
(四)欺詐風險
商業銀行的欺詐風險主要是指銀行內部工作人員利用自身權利對資金進行挪用或盜竊,并且相關負責人也不能及時發現問題。同時銀行內部人員對貸款審批不嚴格,惡意泄露客戶信息,或者銀行內部人員與外部不法分子勾結偽造銀行信息、偽造信用卡等行為都造成了極大的損失。
(五)其他相關風險
其他可能歸類為商業銀行支付結算風險的主要有:信用風險和流動性風險等。
四、商業銀行支付結算風險存在問題分析
(一)支付結算賬戶存在的問題
當前,商業銀行的所有對公網點都可以辦理企業的賬戶開立業務,企業可以通過該賬戶進行資金活動。但是由于商業銀行并未形成完善的監督管理機制,使得商業銀行基層網點為了完成存款任務而不能對客戶執行嚴格的賬戶監控,形成了潛在的風險。同時客戶的重要印鑒及資料都會在基層網點保管,這也就為某些員工偽造印鑒提供了可乘之機。
(二)審核管理方法落后
當前,商業銀行對企業支付指令都是采取人工審核方式,銀行通過手工審核來判斷付款人的指令是否正確,當銀行不能判斷企業的指令是否正確時就會通過,這樣就不能正確防范不法分子通過高科技進行違法活動。并且商業銀行對現金收付管理更為寬松,對可疑的現金交易不能實現實時監管。由于許多商業銀行基層網點都需要招攬企業滿足自身的營銷任務,因而其對許多企業的現金管理基本都停留于表明,不得不盡量滿足企業的現金需求。
(三)銀行對賬方式較為落后
銀行對賬是每個企業與銀行必須進行的業務之一,同時定期對賬也是確認客戶資金收付是否合法的主要依據。而當前大多數銀行是通過基層網點記賬人員發送或收回銀行對賬單,并不能有效防止銀行工作人員與企業財務人員串通挪用資金等行為。
(四)支付結算工具管理落后
我國已經基本上形成了以銀行卡和網銀為主的商業銀行支付結算體系。電子支付已經成為了支付的主流。但是由于我國計算機行業相對落后,加上缺乏完善的管理監督機制,使得支付結算工具引發的風險時常發生,這也就不斷暴露了商業銀行支付結算工具上存在的問題。
(五)支付結算監督管理機制相對缺乏
我國商業銀行缺乏較為優良的支付結算監督管理環境,并且銀行的管理者對支付結算的重要性缺乏專業的認知,因此也不夠重視。很多管理者甚至認為監管是人民銀行的責任,同時商業銀行為了自身的營銷任務,在企業辦理結算過程中并不能嚴格審核,這也違反了商業銀行支付結算監督管理的規定。
(六)監管效率較低,懲處力度不強
隨著科學技術不斷更新,支付結算工具也不斷更新,但是商業銀行的檢查方法依然停留在傳統的手段上,因此監管效率就不高。同時,很多操作人員已經長時間不進行系統操作,對系統并不熟悉,這樣也降低了監管效率。另外,由于企業與銀行的業務關系,銀行往往礙于人情而減輕對企業的懲罰,有時甚至并不處罰。
五、商業銀行支付結算風險管理對策
商業銀行支付結算風險管理對策需要銀行內部許多部門進行合作,不斷總結經驗教訓來完善其自身的管理機制。
(一)我國應當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規。
完善的法律是保障社會經濟能夠持續平穩發展的基礎,同樣能夠進一步完善商業銀行支付結算的相關法律法規,這也是能夠保障支付結算順利進行的重要基礎。
(二)我國應當構建健全的信用監管體系。
建立完善的信用監管體系,開發建設包括個人征信體系在內的全社會的信用監管體系,完整記錄各種企業或者個人的不良信用,并在依法的狀況下提供查詢服務。這樣也能夠為社會創造一個良好的信用環境。
(三)商業銀行應當提升員工的綜合素質。
商業銀行支付結算風險是產生于支付結算的各個環節之中,商業銀行都應當認識到防范支付結算風險的重要性,從各個方面提高員工自身的綜合素質。同時,銀行也應當從過去的案例中總結經驗教訓,不斷提升自身的風險防范能力。
(四)商業銀行應當完善自身的內部控制機制。
成都某律師事務所律師于先生于2004年1月18日在成都建行沙灣分理處開立了活期存款賬戶,并辦理了一張建行借記卡。然而后來他發現銀行從2005年起,每年收其10元“年費”,至2007年3月份已經扣了30元。3月14日,其以成都建行沙灣分理處的行為違反《商業銀行法》為由將其告上法庭。該案一經受理便引起了廣泛關注。2010年7月林先生因跨行取款手續費引發與工行銀行北京西直門支行、中國建設銀行北京西直門支行、中國農業銀行北京分行的訴訟。以上列舉的案例也只是冰山一角,銀行亂收費現象在生活中時有發生,只因涉及數額小,人們一般很少訴之于法院。2003年出臺的《暫行辦法》并沒有遏制銀行的亂收費勢頭,據銀行業協會2011年公布的數據,銀行業各類服務項目共計1076項,其中收費項目850項。而武漢大學進行的一項銀行卡收費課題研究發現,當前我國銀行收費項目大約有3000項。商業銀行作為一個盈利性機構,其提供服務并收取一定報酬是合理的,然而商業銀行在設定服務收費項目、收費標準、調整服務價格等時,往往未事先告知消費者,也未征求其意見,導致金融消費者在不知情的狀況下被強行收取或多收取費用,金融消費者的知情權、自主選擇權、公平交易權均無法得到有效的保障。目前國家發改委、中國人民銀行及銀監會也出臺了一系列的政策性規范來遏制銀行亂收費現象,然而作用并不明顯。面對銀行亂收費現象日趨嚴重的形勢,我國應當盡快完善相關法律規定,以維護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促進金融業的健康發展。
二、我國當前商業銀行服務定價的立法現狀
(一)相關法律的規定
1.我國《商業銀行法》第50條規定:“商業銀行辦理業務,提供服務,按照規定收取手續費。收費項目和標準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中國人民銀行根據職責分工,分別會同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制定。”根據該條規定,商業銀行對其服務享有收費權,然而對于設定收費項目及收費標準,商業銀行并不具有法定的主體資格。
2.根據《價格法》第2條的規定,發生在中國境內的價格行為,適用于本法。商業銀行的服務定價行為也是發生在中國境內的價格行為,當然適用《價格法》的相關規定。該法中明確規定了服務價格實行市場調節價、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的定價權限及考慮的相關因素。另外,其規定了市場調節價的制定、信息披露制度及相關的處罰措施。《價格法》對于服務定價具有較為系統的規定,是我國商業銀行服務定價必須遵守的基本法律。
3.商業銀行制定或調整服務定價時,具有向消費者就相關信息進行披露的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46條明確規定了銀行未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4消費者與經營者之間是平等的契約關系,銀行向金融消費者提供服務時,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這是《合同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明確規定的。另外,《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了消費者在接受服務時所享有的知情權、自主選擇權、公平交易權,規定了消費者與經營者發生糾紛時的解決途徑及當經營者違反服務內容和費用的有關約定時的懲罰措施。對于上述條文的規定,商業銀行進行服務定價收費行為時必須遵守。
(二)相關法規規定
《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明確規定了經營者不執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及違法明碼標價規定的相關懲罰措施,對于規范商業銀行的收費行為具有重大的指導作用。
(三)相關規章規定
《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暫行辦法》是規范商業銀行服務定價的專門規章。《暫行辦法》規定了商業銀行服務定價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并規定了定價的主體、定價的原則、定價的權限劃分、信息披露制度、定價生效條件、監管制度及懲罰措施,商業銀行服務定價框架基本形成。
(四)其它規范性法律文件
《關于銀行金融機構免除部分服務收費的通知》、《關于進一步規范商業銀行結算業務收費的通知》等關于銀行收費的規范性文件,對于規范商業銀行服務收費行為也具有一定的作用。
三、我國商業銀行服務定價立法中存在的問題
(一)法律和規章之間存在沖突
1.對于商業銀行是否享有定價權的問題上存在沖突
根據我國《商業銀行法》第50條規定,商業銀行服務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由國務院銀行監督管理機構、中國人民銀行根據職責分工,分別會同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制定,商業銀行并不具有定價資格。《暫行辦法》規定商業銀行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商業銀行制定調節服務價格,應當至少提前15個工作日向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報告,至少提前10個工作日在相關場所予以公告。根據《暫行辦法》的規定,商業銀行享有制定市場調節價的權利。因此,兩者在定價權歸屬上存在沖突。另外,《暫行辦法》與《行政許可法》存在沖突。《暫行辦法》是由國家發改委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聯合制定的,其應當屬于部門規章,而根據《行政許可法》的14、15、17條的規定,部門規章不能設定行政許可,超越權限設定的行政許可,應當根據本法83條的規定停止使用。
2.定價主體存在沖突
法律、規章等規定的不一致導致了定價權主體的混亂。根據《商業銀行法》第50條規定,服務價格應當由國務院銀行監督管理機構、中國人民銀行分別會同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制定。而《暫行辦法》中規定政府指導價由國家發改委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市場調節價由商業銀行制定。
(二)政府指導價范圍過窄,商業銀行自主定價權過大
《暫行辦法》第12條規定,除實行政府指導價的服務項目之外,其他均實行市場調節價。政府指導價范圍僅限于8類人民幣基本結算類業務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發改委根據個人、企事業的影響程度以及市場競爭狀況確定的商業銀行服務收費項目。《暫行辦法》實施以來,商業銀行收費項目不斷增多,收費標準不一,服務價格不斷上漲,金融消費者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往往“被收費”。《暫行辦法》的頒布并沒有遏制銀行的亂收費勢頭,由于商業銀行自主定價權過大,銀行服務收費更加混亂,損害了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三)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
《價格法》第13條規定,經營者提供服務,應明碼標價,注明服務的項目、收費標準的有關情況。《暫行辦法》商業銀行制定服務價格,應當至少于執行前10個工作日在有關營業場所公告。商業銀行實行市場調節價的服務項目和服務價格,由中國銀行業協會通過適當的方式公布,接受社會的監督。從上述的條文中我們可以看出,我國相關法律對于商業銀行服務定價的信息披露制度規定得很粗糙,對于服務價格的制定程序、信息公示必備內容、公示方式等均沒有明確規定。由于信息披露制度的不健全,商業銀行為了謀求自身利益,以虛假或者容易引人誤解的價格手段欺騙消費者,造成對消費者利益損害的情況時有發生。
(四)當前法律環境之下,監管力度太小
根據《暫行辦法》第14條的規定,我國商業銀行制定服務價格采取報備制。目前,我國銀行業仍然是相對壟斷的行業,并沒有有達到充分競爭的狀態,因此商業銀行制定的服務價格當然并非市場作用的結果,價格的形成也非必然合理,此時實行報備制只可能造成商業銀行的自主定價權的濫用,無法達到有效的監督目的。
四、相關建議
(一)修改相關法律條文的規定,解決法律和規章之間存在的沖突
對于商業銀行是否享有定價權,筆者認為,商業銀行應當享有一定的定價權,但是不應過大。我國銀行業仍處于一種相對壟斷的狀態,對于商業銀行的定價應當偏重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盡管如此,我國銀行業仍然存在一定的市場競爭,因此賦予商業銀行制定市場調節價的權力是必要的,隨著我國金融市場的不斷開放,競爭的日益充分,可以將市場調節價的定價范圍加以擴大。目前三部門聯合了《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規定“除實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商業銀行服務價格以外,商業銀行服務價格實行市場調節價”,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制定權歸屬于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國務院銀行業督管理機構、中國人民銀行,商業銀行制定市場調節價。盡管對于定價權歸屬及定價主體的法律沖突問題,《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亦沒有解決,但是相對于《暫行辦法》而言,其與《商業銀行法》更加契合。因此筆者認為應當對《商業銀行法》第50條予以修改,給予商業銀行一定的自主定價權,盡快出臺《管理辦法》,這樣便解決了《商業銀行法》、《暫行辦法》、《行政許可法》之間的沖突。
(二)擴大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范圍,對商業銀行的定價權予以限制
《暫行辦法》實施以來,銀行服務收費項目不斷增多,明碼標價及向有關機關部門報告,為銀行“高收費”“濫收費”提供了合法性依據。隨著銀行濫收費現象的日益嚴重,有人提出強化價格管制并非好方法,引入完善的市場競爭機制才是關鍵。然而建立完善的市場競爭機制并非朝夕就可以完成,目前我國銀行業所處的相對壟斷的狀態,亦非短時間就可以改變,解決當前的困境,筆者認為強化價格管制才是恰當的,因此應當擴大政府指導價的范圍,將小額賬戶管理費、密碼掛失費、銀行卡(折)年費、打印對賬單費、信用賬戶短信通知費等與人民生活密切的相關的基本銀行服務納入其中。《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不但沒有解決《暫行辦法》政府指導價范圍較小的問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范圍反而進一步縮小。筆者認為,應當對此加以完善,擴大政定價、政府指導價的范圍,明確規定列入政府指定價、政府指導價的服務項目的標準及其細分項目,以避免適用上的混亂。
(三)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商業銀行對于服務價格的制定程序、制定標準及其調整等信息均未向消費者進行充分的披露,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無法得到有效保障,這是銀行服務收費屢遭質疑的重要原因,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至關重要。《暫行辦法》中對于商業銀行的信息披露制度規定得較為粗糙,而《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對于明碼標價制度進行了細致的規定,并規定相關部門制定和調整政府定價、政府調節價時應當征求消費者的意見,這一點是值得肯定的。然而由于當前情況下,商業銀行定價權很大,商業銀行自主定價時也應當征求消費者的意見,這樣才能促使商業銀行制定出更加合理的價格。因此《征求意見稿》應當盡快就此方面加以完善,以更好的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關鍵詞】 金融危機 視角 信貸風險 管理
信貸風險管理是現代商業銀行風險管理的核心內容。2008年受美國次貸危機和全球金融風暴的影響,不僅使我國商業銀行面臨的金融風險日益增加,更為中國商業銀行理清發展戰略、加快國際化發展提供了有益的借鑒和難得的發展新機遇。因此,我國商業銀行必須正視次貸危機所帶來的機遇與挑戰,盡快重塑信貸風險管理組織架構,再造信貸風險管理流程,對信貸風險實行多緯度管理,形成信貸風險監督管理機制,運用信貸風險控制手段,應用信息化系統,提高自身風險識別和控制能力,以保證商業銀行的健康發展。
一、重塑信貸風險管理組織架構
1、變革橫向信貸風險管理組織架構
(1)推行前臺、后臺功能的分離。前臺、后臺分離,即貸款的調查崗位和審查崗位必須分離,這是提高貸款決策水平、防范信貸風險的重要舉措。只有建立相互獨立、相互制衡的部門,才能從體制上真正減少這種經營目標在部門(負責人)內的沖突。商業銀行正是在這種風險與收益的平衡中實現經營目標的。所以,構建營銷與風險管理平衡機制,成為商業銀行組織架構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經過組織架構變革,業務營銷部門能夠集中精力專門研究信貸市場,組織力量進行信貸業務營銷,信貸風險管理部門也可以獨立地行使自己的風險管理職能,搭建市場與風險的制衡機制。
(2)組建獨立的全面風險管理部門,協調各類信貸風險管理。我國商業銀行應組建獨立的專門負責全面風險管理的部門,加強董事會、風險管理委員會有關業務經營戰略和風險偏好的傳導,并及時將實施效果反饋給董事會及相關委員會。具體職能包括:牽頭負責全面風險管理工作,匯總、報告全行各類風險(包括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等)管理工作情況,構建全面風險管理體系;組織推動內部評級法工程,負責收集、整理、分析與測算各類風險要素數據,進行模型設計;匯總各類風險管理工作情況,報總行風險管理委員會和董事會風險管理委員會審議等。
2、改善縱向信貸風險管理組織架構
(1)打破科層結構,建立以總部為中心的扁平化組織機構。建立垂直集中的信貸管理體制是保障總行風險偏好順利執行的組織基礎,總行要集中權限,實行科學化管理。這就包括集中進行信息管理、財務管理、風險管理、產品開發和客戶分類管理等,突出總行的戰略管理功能,加強總行對分行統一的營銷支持功能。在風險管理機構的建設上,根據實際情況,總行要逐步集中信貸政策和制度的制定權和信貸決策權。一方面,集中信貸政策和制度制定權,實現全行風險的統一管理;另一方面,集中信貸決策權,強化風險標準的執行力。
(2)建立垂直的風險管理線。我國商業銀行要進一步推進垂直風險管理,在各級分支機構設立授信審批分部。根據轄內金融資源、客戶資源的分布情況以及相應的業務發展策略,在總部核定的編制范圍內設立若干個隸屬于一級分行授信審批部門的跨區域授信審批分部;對于客戶資源豐富、業務量大的二級分行,可由一級分行授信審批部門設立授信審批分部專門為其辦理相關業務。所有的授信審批分部都由審批部門直接領導,向審批部門直接報告工作。與此同時,為進一步強化貸后監督管理,重點強化信貸業務操作的標準化與專業化,設立垂直管理、相對獨立的信貸監督中心,負責對所轄區域資產質量、大額或高風險業務以及信貸政策執行情況等進行監督。
二、再造信貸風險管理流程
1、實現業務線與風險控制線徹底分離
在風險控制線上設置授信審批分部,前移營銷崗位,后移風險崗位,實現信貸風險的垂直管理。每個客戶都將對應一個客戶經理和一個審查人。在層級設置上的做法:在總行、一級分行和二級分行設立授信審批部門,將審查人、集體審議人員與信貸審批人全部歸入其中,以保持風險控制的獨特性,排除干擾源。相反,客戶經理主要分布在一級分行和二級分行,使客戶經理更貼近客戶,便于銀企關系的維護。這種改革在保證風險控制線獨立于業務線的同時,也打破了行政區域的限制,按照業務量的大小設置相應數量的授信審批部分,可合理有效地配置資源。
2、實行個性化授權的專家評審體系
實行個性化授權,一個人審批代替現有的集體審議制,可以充分體現責權對等的原則,強化審批人的責任。我國商業銀行為實現信貸業務審批人員的專職化和專業化管理進行了大量積極的嘗試:建立信貸審批人資格認證制度,制定了嚴格的準入條件并采取公開選聘的方式選取具備相應資質的人員,同時賦予其不同的年度授權。與以往做法不同的是在選聘信貸審批人員時,銀行通常更側重考慮其個人的工作經驗、以往業績及市場分析和財務分析能力等技術因素,以提高信貸決策的質量。同時,總行還應為信貸審批人員提供良好的工作環境和技術支持,保證他們獨立地進行風險的度量、識別、監測與控制工作。此外,我國商業銀行還應加強對風險管理人員的培訓,建立專業人才后備庫,為獨立風險管理體系提供強大的人力資源支持。
三、建立與完善信貸風險監督管理機制
1、對客戶的貸后跟蹤管理
對客戶的貸后跟蹤管理是指為了確保銀行信貸資產的安全,表內業務從債權發生之日起至債券本息收回之日止,表外業務從銀行責任發生之日起至責任終結之日止,對客戶進行的全過程風險管理。它涵蓋了貸款、貿易融資、透支、保理、銀行承兌匯票、貼現、貸款承諾、擔保等所有表內外融資業務,主要內容包括貸款用途檢查、資金流向檢查、間隔期檢查、還款能力檢查、到期還本付息管理、特殊情況檢查、風險預警、違約處理等。商業銀行對客戶貸后管理的方式及目的主要是借助信貸信息系統,通過現場檢查與非現場監測,分析客戶財務因素與非財務因素,及時發現、關注信貸存續期間出現的各種信貸風險因素,并加以控制和轉化,以保證信貸資產的安全。
2、對機構的貸后監督檢查
對機構的貸后監督檢查是指為了防范、控制、轉化和消除信貸風險,銀行分支機構借助信貸管理系統和信貸業務檔案等工具,對轄內辦理的授信業務進行非現場監測和現場檢查,對不良貸款責任進行盡職分析、調查和評議,對風險機構實施業務處罰的一系列監督管理行為。對機構的貸后監督檢查包括貸后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不良貸款的責任認定、對機構實施業務處罰以及貸后監督的組織管理等多項內容。
3、對人員的監督管理
信貸工作的質量取決于信貸人員的工作盡職程度。信貸監督管理的對象涉及所有信貸崗位人員,包括客戶經理、風險經理、審批人(簽批人)、貸后監測人員等。盡職檢查、建立問責制是對人員監督管理的重要內容:盡職檢查是由各級監督人員對本級機構的前臺人員及下級機構的各信貸崗位人員的盡職情況進行獨立的檢查、驗證、評價和報告;問責制是通過實施信貸責任追究機制,對形成貸款風險或損失存在主觀過失的相關人員給予處罰,促使信貸業務各環節、各崗位的工作人員認真履行職責,及時識別風險,采取措施化解風險。對于因失職造成風險或損失的,應嚴格進行責任追究,對于勤勉盡職的可予以免責。
四、培育先進的信貸風險文化
1、夯實信貸風險文化的物質層面
(1)提高產品創新的文化附加值。適應市場變化和客戶需求,為客戶量身定制金融產品,提供個性化服務,將信貸風險文化的內涵融入產品服務創新之中,增強客戶對商業銀行信貸文化的認同感。建立快速的市場反饋機制,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實現創新流程簡潔化、客戶使用便利化,從而提高創新效率和客戶對銀行的忠誠度。利用產品功能整合,開發產品組合,實現短、中、長期各項業務品種及表外業務的互相融合,既滿足對客戶的金融服務需求,又提升銀行產品的附加效益。
(2)打造強有力的科技信息保障平臺。在整合、完善和推廣應用基礎數據庫系統的基礎上,加大對數據庫深度挖掘力度和利用效率。將宏觀經濟數據庫、行業數據庫和客戶的基本信息數據庫整合在同一信息平臺,同時加上社會征信系統等外部信息系統,實現客戶信息資源的共享,降低信息不對稱引起的信貸決策風險。研究風險動態測算模型,運用先進的風險度量工具,對潛在信貸風險發生的可能性和事實風險預計造成的損失做出動態評價和估值。建立風險控制管理系統,實時反映業務機構、經營交易的變動情況,重點對信用風險、匯率風險等進行檢測、預警、控制和管理。
2、提升信貸風險文化的精神層面
(1)提升信貸風險文化的精神層面,培養全員風險管理出效益的理念。首先,高級管理人員要以身作則,處理好業務發展和風險管理的關系,率先推進和強化理念傳導,讓各級信貸人員充分認識到風險管理的重要性,并將風險管理出效益的思想運用到信貸經營活動中。其次,針對傳統業績考核中盈利目標與風險成本在不同時期反映出相對錯位、相對孤立的現象,加快建立符合先進信貸風險文化要求的風險成本和收益核算體系。
(2)樹立人本意識、責任意識、成本意識和創新意識。樹立人本意識就是以人為本,營造良好的工作氛圍,構筑上下順暢的溝通渠道,建立科學合理的激勵機制,將奉獻責任與激勵考核掛鉤。樹立全員風險責任意識,就是通過完善、明確的職責體系,將信貸經營風險責任細化到業務流程各個環節和崗位,同時配以與責任相對應的獎懲機制。樹立成本意識就是在經營利潤的考核中增加風險成本的因素,在貸款定價中考慮各類風險成本,通過價格信號將風險管理的理念傳導至經營部門,以風險成本的覆蓋增強全行風險抵御能力。樹立創新意識并始終圍繞這條主線發展,遵循銀行經營管理的基本規律,接受風險管理的制度約束,加快產品、管理、體制的創新,不斷提升競爭力,實現風險約束下的可持續發展。
【參考文獻】
[1] 孔艷杰:中國商業銀行信貸風險全過程控制研究[M].北京:中國金融出版社,2006.
[2] 魏國雄:信貸風險管理[M].北京:中國金融出版社,2006.
[3] 劉勝、王琨:商業銀行信貸風險管理[J].商業經濟,2008(7).
[4] 李金玲:論我國商業銀行信貸風險產生的原因及對策[J].現代商業,2009(3).
從我國銀行業發展的歷史看,以前,我國禁止外資參股在商業銀行中,這樣從一定程度來說規避了風險,但是阻礙了銀行業的發展。隨著加入WTO后,我國銀行已經向外開放,許多外國投資者不斷對本國銀行進行投資,但是隨著外資參股的不斷介入,我國商業銀行也承擔著巨大的風險,因此,國家對外資投資做出了相應的限制規定,這種背景下,商業銀行面臨操作風險與參股風險,所以我們應該建立有效的防范措施,及時規避外資入股帶來的風險,分析風險原因,使我國商業銀行在外資參股模式下長期可持續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外資參股下風險管理的概述
外資參股商業銀行是國外機構、個人,通過股權購買及轉換的方式,取得我國商業銀行的股份,按照銀行運營模式,參與商業銀行的管理與經營,獲得自身的合法權益的整個過程。其主要的方式有:技術援助方式,改善運營模式的前提下,提升內部管理水平;堅持互惠互利的原則,通過參股方式入股銀行,實現互惠互利;純投機參股形式,通過商業銀行股權出售獲得利潤。
二、外資參股商業銀行的特點及現狀
1.外資參股商業銀行現狀。改革開放以來國家實行單一制度,國家經濟體制發生了變革,為了適應經濟改革需要,逐漸建立了兩級體系。目前我國金融體系完善,從中國人民銀行制定監督政策、調整利率和準備金率,再發展到政策銀行,如:中國發展銀行、開發銀行,最后才是商業銀行,它負責向市場吸收存款、發放貸款,但是其內部標準不同,其分類的項目也不相同,其數量不斷增加,額度也在逐步加大。近年來,我國正在鼓勵境外戰略投資者向我國商業銀行投資入股,即可以提高我國商業銀行在國際市場中的競爭能力,同時也需要建立一系列的政策對其進行管制,如:境外投資入股中資金融業管理辦法,對于其投資比例進行規定,這些有利的規定對于外資參股者具有及強的吸引力,它可以加快中間業務的快速發展,同時,也加快了其搶奪中國市場的腳步,他們在國內設立了一定數量的機構,而且更有大量的外資銀行通過外資參股的形式進行中國金融市場。
2.外資參股商業銀行的特點。隨著我國銀行的開放程度不斷增加,商業銀行方式也呈現出多樣化趨勢,如:外資參股投資對象多樣化,外資參股在商業銀行的持股比例上不斷上升,商業銀行內部管理與外資參與者的管理積極性不斷提高,其在對象選擇時規范要求比較高,促進國內商業銀行的持續擴大。
三、外資參股商業銀行風險分析
1.資產流失的風險。外資參股是我國商業銀行資產流失最大的風險,它可以通過操縱股價或者低于銀行資產的價格,使外資參股者買進股票,獲得我國商業銀行的股份,外資機構在擁有商業銀行股份后,通過市場炒作提高商業銀行股價,獲得投機利益給我國股票市場、商業銀行的健康發展帶來不利影響,同時,商業銀行外資參股通過人才、管理的優勢對國內銀行參與管理,甚至通過假帳轉移利潤,給商業銀行帶來損失,使國有資產大量流失。國外投資與國內銀行管理串謀,使國外參股比例高帶來更大的風險。
2.存儲帳戶的風險。根據我國居民的習慣偏好于將存款存在銀行,我國人民認為將貨幣存在銀行是最安全的,自國家成立以來銀行沒有遭遇破產損失,隨著商業銀行不斷增多,市場化的趨勢日益加深,銀行的組成更加復雜,面臨各種營運風險及破產風險,最終給居民的存款帶來損失,而國外銀行經常破產所以很容易給我國居民帶來缺失,我國加入WTO后,將面臨這樣的風險并減少損失。
3.運營管理的風險。外資參股銀行給國內銀行的運營帶來巨大風險,包括治理結構風險、業務風險、監督管理風險及文化沖突風險,治理結構風險本身存在漏洞,如股權比較分散、投資機構分散,聯合委托機構對商業銀行進行管理通過間接方式控制商業銀行;業務風險是由于外資參股參與商業銀行的業務管理,給商業銀行帶來風險,國內商業銀行與外交參股者競爭過程面臨信息劣勢、地位不平等,其利益很難保障;監督管理風險通過利率、存款準備金直接控制投資領域,銀行投資成本復雜,開放程度加深難以嚴格監管,面臨較大監管風險;文化沖突風險會參與到商業銀行管理中,這些文化沖突給企業帶來巨大風險,如:員工文化沖突、思維方式、工作方式等,導致管理文化出現沖突,國外管理者對銀行管理帶來風險,他們不了解企業文化,投資偏好,制定發展戰略時會出現偏差,給銀行帶來風險。
4.行業穩定風險。從目前的現狀來看,銀行投資者十分的謹慎,國有企業動作主要將資金投向國有項目、基礎設施建設及其他一些低風險的項目中,隨著外資參股的擴大,商業銀行的視野也再廣闊起來,外國投資者特別喜歡是高風險、高回報項目,這樣加大了商業銀行的運作的風險,甚至會由于投資操作不慎使銀行破產、倒閉,給國家金融行業帶來風險。實際上外資參股已經有過教訓,他們為了得到更多的利益,主要將資金貸款給房地產市場,目標客戶是貸款信用低的客戶,由于銀行這樣的操作使外資金融市場十分的不穩定,導致金融危機的出現,所以,外資參股的商業銀行可能會出現不穩定風險,因此需要引起特別重視與關注。
5.宏觀經濟風險。許多多慮資參股后的商業銀行,給我國的經濟帶來了許多風險與影響,尤其是在宏觀經濟調控方面,我國的商業銀行除了要控制經濟發展方向、調控效果,以城鄉居民存款、為企業提供貸款外,還存在著激勵經濟發展的責任。近年來我國大力支持農村經濟,使金融機構向信貸支持發展,運用低利息為代價、嚴格按照國家的相關政策給予支持,但是,外資參股的進入使其不愿意將資金投放到風險大、利潤低的農村地區。再加西部開發的基礎設備建設,需要大量的資金予以支持,這當中大部分的資金依賴于貸款,所以外資參股不愿意給予更多的支持。
四、外資參股商業銀行風險防范措施
1.設定合理的外資參股。對商業銀行來說外資參股帶來各種風險,科學有效的設定參股比例,保證商業銀行的科學管理,按照相關政策的規定投資比例不得高于25%,同時更加重要的是控制外資參股人員的有效控制權,該外商參股風險高,引起監管部門關注;合理控制參股數量,鑒于各國資本情況復雜,每家銀行的外資參股比例不一,國外資本滲透嚴重,資本情況復雜已經全球化,如果商業銀行數量多會帶來難以控制的風險,所以我們必須控制外資參股數量,保持合適的比例。深入分析投資情況,特別關注國外投資機構并引起國內機構重視。
2.選擇合適的投資者。對外資參股者資產實力進行評估,具有較強實力的外資投資者才可以對我國商業銀行進行投資,在選擇合作伙伴時,對資產實力進行全面分析,如:外資參股下資金情況、債務情況、投資項目、盈利能力要摸清事實;對外資參股者進行信譽評估,外資參股下選擇動作過程中擁有信譽口碑的投資者合作;對外資投資者的管理水平做出評估,對其管理規范、科學水平分析,判斷機構是否有核心競爭力最為關鍵。
3.強化內部管理。完善銀行治理結構,有效規避外資參股下的巨大風險,從根本上進行變革,權衡所有者與管理者的權力關系,能夠達到平衡,實現權力的有效監督,深化股權結構將其控制在少數人手中,外資參股后容易導致資產流失,將企業投資者納入股權范圍中,建立完善的監管制度,高度重視這個問題,完善理順機制,提升監事職能;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優化商業銀行內部結構,披露內容及時性、準確性,加大信息披露力度并完善披露制度,保障股東合法權益。
4.加強人力資源管理。國內外商業銀行大多是人為風險,所以對于控制人員的操作成為控制風險的關鍵,抓好員工思想,解決違規操作,在工作中引導員工重視風險,要求自已不違規操作,帶領團隊不進行違規操作,加強日常培訓,使員工重視違規操作問題;抓好制度建設,加強制度建設力度,通過制度告訴員工哪些行為能做,哪些不能做,在銀行內部建立健康的工作氣氛;抓好違規檢查,及時對違規操作進行檢查,在商業銀行就要建立專門的監督機構,由管理人員進行監督管理,強化檢查監督力度,反復檢查督導,降低經營風險,使風險降到最低將其消滅在萌芽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