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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稱制度論文賞析八篇

發布時間:2023-04-03 09:50:24

序言:寫作是分享個人見解和探索未知領域的橋梁,我們為您精選了8篇的職稱制度論文樣本,期待這些樣本能夠為您提供豐富的參考和啟發,請盡情閱讀。

職稱制度論文

第1篇

關鍵詞:要約、承諾、電子合同

一、對三大法系要約、承諾制度特點評析(側重于從要約約束力角度評析)

在要約對要約人約束力的強弱問題上,要約人在德國法系中受約束最多,在羅馬法系中受約束次之,而在英美法系中受約束最少。

在英美法中,要約原則上對要約人無約束力,雖然要約一旦為相對人接受即構成合同,而且,從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時起,直到因要約人確定的或根據環境決定的一段時間逾期時止,要約都處于能被承諾的狀態,但直到要約被接受,要約人保留在任何時候予以撤銷的自由,甚至在他已宣布在某一確定的期間準備受其要約的約束的情況下,在那一段確定的期間內,他在法律上仍有撤銷要約的自由。

這種不對要約人強加義務的狀況,及這種寬松的制度仍能適應交易安全的需要,大體來自三個方面的原因。

一是英美法的基本原則對價理論:即除了包含在“簽封”文件中的允諾外,允諾不是具有法律意義的意思表示,它只有在受要約人已經作出回應或承諾一個對應的履行的情況下,才產生一個有約束力的義務。要約在被接受以前,通常沒有相對人的任何對應履行,也未采用莊重的形式,因此要約人有撤銷要約的自由。

二是英美法承諾生效的時間采用“發信主義”,減少了受要約人承受要約人撤銷要約所產生的風險。

三是英美法屬判例法制度,法官手中有相當大的衡平權,能根據現實的需要及公平正義的觀念對有關制度進行矯正,使制度具有相當大的伸縮性。在英美法系,司法實踐中有加強要約約束力的傾向,因為法官會認為撤銷要約在法律上是允許的,但被認為是不公平的,從而在某些情形下,法院會不顧對價理論而堅持要約不能撤銷。比如,美國在立法與司法上基本形成了要約不可撤銷的四種情形:[1](1)由對價支持的要約的不可撤銷性(該對價可以是一個很小的數目);(2)由對價中約定的禁止翻供所支持的要約的不可撤銷性;(3)由法律(主要是州立法)規定的要約的不可撤銷性;(4)單邊合同中要約的不可撤銷性。

羅馬法系中要約有較強的約束力,當然這一約束力的加強也有一個過程。如法國,早期合同法的傳統理論認為:不存在意思表示一致即不存在義務,這是其要約可自由撤銷的理論基礎,鑒于它在實踐中所導致的對受要約人的不公平,法院對此進行了修正,使得在要約有確定期限或者根據個案確定有期限,而要約人提前撤銷要約時,由要約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在德國法系中,要約對要約人的約束力最強。每個要約都是不可撤銷的,撤銷要約的聲明不是引起損害賠償的法律義務,而是沒有任何法律效果,在承諾人承諾后,合同強制成立,除非要約人已排除了他的建議的法律效力。

比較而言,德國的做法具有更大的優越性,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理論邏輯性強。

德國人一向以其邏輯思維的縝密性而著稱,這點也充分體現于其法律中。相較于英美法承諾生效的“發信主義”,德國的承諾生效“到達主義”顯然更符合合同作為協議一致的產物這一本質。因為依“發信主義”,當一個合同已經成立時,要約人尚不知道,即使承諾的意思表示在郵局中丟失了,合同也可成立生效,這不符合邏輯,而“到達主義”就避免了這一缺陷。

2.理論更加清晰統一。

羅馬法系要約的約束力是通過令要約人承擔提前撤銷要約所導致的損害賠償責任來實現的,而要約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法律基礎一直是一個有爭議的問題。對此的解釋有侵權論和前合同說,但前合同說純粹構建在想象的基礎上,侵權論又缺乏充足的理論支持,這種不確定的理論帶來了司法實踐中法官權力的擴大及判決結果的不統一。而德國法系則沒有這一問題。

3.公平正義性。

任何一項法律制度都要兼顧各方的利益,做到所謂的利益均衡,否則就顯失公平,導致不正義。在要約約束力的問題上也要兼顧要約方、承諾方二者的利益,關鍵就是要把風險在雙方之間公平分擔。由于要約人在合同成立中處于主動地位,同時他可以通過排除其要約約束力的方式來規避風險,所以在其未對要約的約束力進行限制的情形下,應承擔因供應和價格方面變動而引起的風險,而受要約人的行為則因其知道承諾將成立一個合同而得到保證。同時,依《德國民法典》第130條的規定,要約在到達受要約人之前,要約人可以撤回要約,這種要約生效的到達主義,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要約人的風險,維持了雙方的利益平衡。

4.有助于迅速安全地促進民商事交往。

通過維護要約的約束力,有利于防止要約人隨意撤銷要約給受要約人造成的損害,讓作為主動方的要約人在發出要約時能三思而行,使處于被動地位的受要約人對自己的行為能有確定的預期,產生更大的安全感,從而提高合同訂立的效率和質量,達到交易安全與交易效率的統一。

當然,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市場中不確定的因素越來越多,要約人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后,如市場上出現不可抗力、行情變化等情形,此時若不給要約人一個補救的機會,則不利于保護要約人的利益,且會造成不必要的損失和浪費。針對這一在實踐中逐漸凸顯的問題,德國《債法現代化法》吸收了情勢變更原則,第313條規定交易基礎受干擾時,當事人可以要求對原合同進行調整,一定情況下,甚至可以要求解除合同[2],從而進一步克服了原有要約承諾制度的缺陷。

小結:

1.盡管開始時三大法系在要約約束力問題上有很大分歧,但隨著實踐的發展卻越來越趨近,都賦予了要約一定的約束力。從這一點上,可以明確看出法律制度產生于實踐的需要,并隨著實踐的開展而進一步得到修正,正是各國民商事交往對安全與效率的共同需要推動了要約約束力的趨同。當然,從理論的科學嚴密性與實踐的效用性來講,德國法更勝一籌。

2.由于每個制度的存亡也要經歷實踐中優勝劣汰的考驗,一個制度能長期存在下去必然具有其合理性,與每一國的特定國情、傳統、文化及其他配套制度密切相關。我們不能就制度談制度。比如英美法系法官具有很大的衡平權,可以使要約制度具有極大的伸縮性和適應性。我們假設具有成文法傳統的德國采用要約撤銷自由主義,在現代市場經濟發展對交易安全與效率的呼喚下,肯定不得不進行立法上規則的修改。再看,英美法盡管允許自由撤銷要約,但其承諾生效采發信主義,又減少了受要約人承擔風險的時間。德國法盡管不允許撤銷要約,但由于要約生效采到達主義,則要約人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享有撤回權,同時,合同成立后的“情勢變更”原則也賦予要約人在一定情形下通過變更、解除合同維護自己的利益。由于一系列輔助制度,不論哪一個法系的要約約束力規定都不會在實踐中導致顯失公平的結果。

我國《合同法》對要約承諾的生效與德國法相同采“到達主義”原則,承認了要約的撤回權、撤銷權,但對要約撤銷權生效期間采取了發信主義原則,承諾一經發出,即產生阻遏要約人撤銷要約的效力,同時,又嚴格界定了要約撤銷權的行使條件及要約不得撤銷的情形。這一系列規定,吸收了英美法和大陸法要約承諾制度的合理成分,是較符合法公平正義、交易安全高效的要求的。

二、現代要約承諾制度仍有存在意義

合同是雙方或多方的民事行為,以各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的一致為成立要件,訂立合同的過程即是當事人雙方使其意思表示趨于一致的過程。當事人雙方的協商過程,在法律上一般分為要約和承諾。現代社會隨著經濟發展的日益復雜化,合同訂立的時空都在擴大,以要約承諾制度的有關規定為基礎判斷合同成立與否、進而分清當事人的權利義務與責任就愈顯必要??梢哉f,現代要約承諾制度存在的價值越來越大,具體表現在以下兩方面:

1.使合同成立過程清晰,易于判斷。

由于合同是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產物,經過要約承諾,當事人意思表示趨于一致,合同就成立了。這一判定過程主要涉及要約承諾制度中的要約的概念、要約的要件、要約的效力、要約的撤回與撤銷、要約的失效、承諾的概念、承諾的要件、承諾的效力、承諾的遲到和遲延、承諾的撤回,這些內容基本囊括了要約承諾制度的全部。

2.有助于分清在曲折復雜的合同訂立過程中雙方的權利義務與責任。

一方面,當要約人主動發出訂立合同的要約之后,雙方當事人就從一般關系進入到特殊關系,受要約人會對要約產生信賴,從而進行一定的行為,而要約人應為維護受要約人的信賴利益而負一定義務;另一方面,隨著市場經濟的復雜化、多變化,當事人對自己的意思表示應擁有一定的修正權。這主要涉及要約的撤回、撤銷及承諾的撤回制度。只有建立完善的要約承諾制度,才能通過賦予雙方一定權利義務的方法處理好當事人之間及當事人與社會之間的關系。同時,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締約過失責任的適用前提是合同不成立、無效,而這主要涉及要約承諾生效與否的判定及當事人在意思表示過程中是否存在過錯與瑕疵的判定。

三、電子商務的興起對要約承諾制度提出的要求

當然,現代要約承諾制度也需要隨經濟的發展而進行一定改進。要約承諾制度需要改進的最主要原因是經濟發展中出現的新因素-電子合同。

所謂電子合同,是通過電子計算機網絡系統訂立的,以數據電文的方式來生成、儲存和傳遞商業貿易信息的一種現代貿易方式,主要有電子數據交換系統(EDI)、電子郵件(E-mail)和計算機傳真等形式。[3]

電子合同有許多不同于傳統合同的特殊性,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1.電子合同從傳統的物理方式轉移到網絡空間,這就需要界定要約承諾的形式。

2.電子合同完全在虛擬空間中進行,當事人往往并不見面,這就涉及有關要約承諾效力中的當事人身份的確認。

3.合同應是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產物,而電子合同的要約承諾有時是在無人工介入的計算機自動回應系統控制下進行的,這種要約承諾是否可歸屬為當事人的意思表示。

4.合同的要約承諾在網絡信息傳遞過程中易受到影響、破壞,易被篡改或因其他原因而失真,這使電子合同的要約、承諾可信度降低,為此出現了一系列技術保障制度,最突出的是電子簽名的出現及認證。

5.由于技術故障的客觀可能性,一旦要約承諾在網絡信息傳遞過程中由于計算機故障受到了影響、破壞,這種風險應如何在雙方當事人之間進行合理分擔?

6.信息傳遞能夠以光速在網絡上進行,從而使得傳統合同訂立所需要的時間、空間被大大壓縮,甚至被取消了,也就是信息傳遞地點的距離差異并不會產生信息傳遞的時間差異,因而電子合同要約和承諾的有效期大大縮短,使得對電子合同成立的時間、地點的確定與傳統合同大相徑庭,也使得電子合同在要約的撤回、撤銷以及承諾的撤回問題上很特殊,需要具體規制。以上的特殊性都是由于合同訂立媒介-網絡空間的技術特殊性所導致的,它對傳統要約承諾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這種源于實踐的要求將促進要約承諾制度的進一步發展。這種發展在法律規范層面上意味著法律對電子合同進行一種專門的規范,但這種專門規范不應脫離原有要約承諾制度的總體框架,因為電子要約、承諾本質上仍屬于當事人為訂立合同而進行的一系列意思表示。

這種專門規范有兩個層面,一是制定專門法對其進行規范,如聯合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制定的《電子商務示范法》、新加坡《電子交易法》、香港《電子交易條例》、中國大陸《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章條例(草案)》;二是對原有法律進行解釋或在原有法律修訂過程中對相應內容進行修正、補充,如我國新《合同法》即屬此類。

下面針對電子要約、承諾不同于傳統合同的幾方面特殊性介紹一下對電子合同進行專門規制的主要內容。

1.關于電子合同的形式問題。各國主要有兩種做法:

(1)將電子合同擬制為書面形式的一種。比如我國新《合同法》的第11條。再比如新加坡《電子交易法》也承認數據電文形式屬于書面形式的范疇,但這種承認不適用于某些材料,如遺囑、流通票據、所有權文據、不動產買賣合同。不過部長有權對所列這些材料的名目進行調整,因而仍有一定的靈活性。[4]

(2)承認電子合同在一定情況下的效力,但不將其納入書面形式的范疇。如香港《電子交易條例》原則上確認電子合同的有效性,但未將其作為書面形式的一種。該條例規定,某些文件類別仍必須以書面作出,不可用數據電文的形式,包括遺囑、信托、授權書、不動產契據、誓章、法庭文件及可流傳票據等,這是考慮到電子商務在香港始終是一個新生事物。[5]

香港、新加坡的規定盡管表面上不同,但實際效果大致相同,都限制了電子合同在某些領域的適用,都是出于電子商務還不夠成熟的考慮而規定的。而我國大陸地區的電子商務實踐遠遠不如香港、新加坡成熟,卻對電子合同的適用范圍不加限制,其合理性值得商榷。

2.在當事人互不見面的電子合同訂立過程中,要合同雙方當事人自己去認定對方的合法性(對方是個人,涉及到其是否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是企業,涉及其是否具有法人資格,合同標的是否在訂立的經營范圍內)幾乎是不可能的。因此,針對當事人身份確認問題,各國發展出幾套規則。

個人身份認證,按信息發達國家的做法,在網絡上通過電子簽名的方式確定交易身份。關于電子簽名,以下將會具體論述,在此不贅。

企業主體資格認證上,目前,我國外經貿部按照國家統一標準制定了具有唯一性、規范性的企業電子商務身份認證。在企業進行進出口許可證的申領、報關、商檢、結匯、出口退稅等電子貿易過程中,企業代碼即可作為唯一身份認證,從而形成全國外經貿領域的企業代碼庫。

另外,不論個人主體還是企業主體,都可以通過簽定確認書的方式確定當事人主體身份。

3.在合同訂立過程自動化的情況下,“雖然由計算機進行著合同訂立的過程,但計算機程序是按照人的意思運行的,仍然執行的是人的意思。在這一自動化過程中,可能要約與承諾并不反映當事人的真實意思,或者自動化過程可能出現錯誤,但不可否認這一過程實質上對當事人而言,其主動性是可以隨時介入程序運行過程。[6]”因此,電子要約承諾是可歸屬于當事人的意思表示。

4.電子簽名問題。由于網絡的特性,傳統意義上的“紙面簽字”方式對電子商務而言就很難適用。為了防止郵件在中途被他人截獲并篡改,使合同文本失去真實性,同時也為了規避簽名被人模仿等風險,出現了以電子簽名(由符號及代碼組成)的機制來證明自己身份的新的認證方式。所謂“電子簽名”是指“某人或該人的電子人出于簽署合同協議或記錄的意圖,由該人或其電子人簽署或采用的,以電子形式附于或與一份電子記錄邏輯相關的電子聲音、符號或者程序。[7]”

由于電子簽名與傳統簽名在內容和形式上具有巨大差異,而電子簽名是否具有傳統簽名的同等效力決定著電子商務的發展與終結。國際社會一般通過“擴大解釋”的法律途徑承認符合一定條件的電子簽名為具有法律效力的簽名。應符合的條件一般有三方面:第一,簽名者事后不能否認自己簽署的事實;第二,任何其他人均不能偽造、篡改該簽名;第三,如果當事人雙方關于簽名的真偽發生爭執,能夠由公正的第三方仲裁者通過驗證簽名來確認其真偽。

可見電子簽名是否能符合以上三個條件,很大程度上與技術發展密切相關,只要技術能保證電子簽名的真實性和再現性,法律就能認可該簽名的效力。目前較成熟的技術包括生物測量法、數字簽名。數字簽名是通過密碼算法對數據進行加密、解密變換實現的。常見的是采用公共密鑰技術的數字簽名。比較合理的技術方案是建立起類似印鑒管理和登記制度的電子商務認證中心,來識別和鑒定電子文書的真實性。

在規制電子簽名的問題上,美國于2000年10月1日生效的《在全球和國際貿易中的電

子簽名法案》,必將推動電子商務的進一步發展。我國最近也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章條例(草案)》。

可見,對電子簽名的規范化管理,不但要有技術上的支持,法律上的承認調整也是很必要的。

5.關于計算機故障引起的風險如何在當事人間進行分擔的問題,通說認為應依網絡開放程度的不同而進行具體分析。在封閉型的網絡環境下,因用戶都事先簽有協議才能進入該網絡系統,協議規則中對此已作出了規定,當事人應當按協議進行。如果協議中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違反事先約定的協議規定,任何一方的意思表示都是無效的,合同也無法成立。在開放型的網絡環境下,任何人都可以進入該網絡系統。因此,如果商家或者廠家的計算機系統發生故障,理應由商家或者廠家自己承擔責任;如果是客戶的計算機系統出現故障,則應由客戶自己承擔責任。這是符合現代合同法基本原理的。[8]

6.關于要約承諾生效的時間、地點及其撤回撤銷問題。

新《合同法》對要約承諾的生效時間規定如下:“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p>

有人認為,在電子商務中,到達主義與發信主義無區分必要[9].我認為還是有區分必要的,當網絡出現技術故障導致信息發出卻被堵在途中時,依到達主義,意思表示未生效,而依發信主義,則意思表示生效。

應該承認,這種到達主義的做法能使意思表示的傳達風險在雙方之間公平分擔,各方對其控制范圍內發生的風險承擔責任。但我國《合同法》的規定仍存在以下缺漏:

(1)有學者認為,僅以數據電文進入特定或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作為到達時間,對收件人顯失公平。應在不違背“到達主義”的前提下,將數據電文進入指定的特定系統或未指定的任何系統的時間再加上一段合理的“等待閱讀”時間作為電文的“最后到達”時間,即若收件方在電文進入系統那一刻起至“等待閱讀”時間過去的那一刻止的時間段內的任意時間看到電文,則就以該時間作為電文的“到達”時間;電文的到達時間最遲不晚于“等待閱讀”時間全部用完的那一刻;若在合理的“等待閱讀”時間過去之后,接收方仍未看到電文內容,則是接收方自身的疏忽,不應再予以遷就。[10]

(2)有人認為,確定要約承諾生效的到達主義只能是任意性規范,應允許當事人根據自己的特殊需要通過約定的方式,提前或推遲要約承諾生效時間。[11]

(3)規定不夠全面,未規定“已指定了特定系統接受,但對方卻沒有將信息發入到此信息系統時”,要約承諾的生效時間。有人認為可參考《電子商務示范法》第15條的規定,該規定為“如果收件人為接收數據信息之目的制定了一個信息系統,收到的時間為:如果該數據信息發往一個屬于收件人的但不是其指定的信息系統時,在該數據信息被收件人取回之時?!边@值得借鑒。

(4)法條中所稱的特定系統和收件人的系統究竟指的是什么系統?是用戶所在的ISP系統還是用戶本人所控制的計算機系統?這一點需要在法律上進一步明確。[12]

針對電子合同成立的地點,聯合國國際貿易委員會《電子商務示范法》第15條作了如下規定:“除來源者和收件人另有約定外,一件數據信息視為在來源者的營業地發送,并視為在收件人的營業地收到。為本段之目的:(a)如果來源者或收件人有一個以上營業地,營業地為與正在進行的業務有最密切聯系的營業地點,或者如果沒有正在進行的業務,指主要的營業地點;(b)如果來源者或收件人沒有營業地點,指他們的慣常居住地?!倍覈隆逗贤ā返?4條規定:“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營業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沒有主營業地的,其經常居住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可見我國新《合同法》關于合同成立地點的規定與《電子商務示范法》基本保持一致,但《電子商務示范法》的規定更加細致,在主營業地之前還有與業務最密切聯系的營業地點的規定。

針對我國《合同法》允許當事人自行約定合同成立地點的規定,有人提出反對意見。認為合同成立地點可以自行約定,尊重了當事人的意思自由,而且可能會更便利于合同的履行。但由于大型電子商務活動往往是跨國的,而各國的法律規定不同,這可能會導致一種法律規避現象。在我國目前電子商務還不規范,電子商務法既要鼓勵交易,又要保證交易在正常秩序中進行,而且后者更重要,這不僅能避免規避法律的投機行為,保證交易秩序,而且對于電子商務在今后的發展中形成良好的交易習慣,有深遠意義。因而,應對合同成立地點的自由選擇有所限制。[13]

關于電子要約可否撤銷的問題,主要有三種看法:

一種認為可以采納《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規定的基本原則,即如果撤銷要約的通知能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送達受要約人,則要約得以撤銷。

第二種意見認為將要約撤銷的規則應用于電子商務的特殊環境可能是不現實的,因為電子商務的方式如EDI傳輸速度極快,如要約人的計算機一旦收到電文,就可以自動發出承諾,從而使撤銷要約的機會幾乎不存在。

第三種意見認為電子要約能否撤銷應視采用的電子通訊方式而定。具體說來,通過EDI等計算機自動處理信息,在收到要約的同時能自動發出承諾者,要約的撤銷是不可能的。而通過其他電子通訊方式傳遞信息時,如通過電報、電傳、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由于這類方式需人工的介入,是否接受要約是由受要約人或其人決定后再通過電子通訊方式傳遞承諾通知的。電子要約送達受要約人后,到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前,存在一段受要約人處理信息的時間。這階段,要約人有時間和機會撤銷要約。在此情況下,要約得以撤銷。因此,法律上仍應允許要約人有撤銷要約的權利。[14]我贊成第三種觀點。

關于電子要約、承諾可否撤回的問題。有學者認為由于網絡文本的傳輸速度極快,在要約人發出要約指令的幾秒鐘內,該要約即可到達接收地點;并且由于缺乏必要的交易環節,使撤回要約在現實中成為不可能,因為從要約人訂立合同的目的來說,撤回要約的通知不可能與要約同時發出或先于要約發出。同時在電子合同中,承諾一經發出,即刻通過網絡進入要約人的計算機系統,到達要約人,因此,在電子合同中,承諾的撤回與要約的撤回同樣困難。[15]

另有學者認為在電子商務環境下仍存在撤回要約承諾的可能性,應賦予相對人合理的撤回權。[16]

相較而言,第二種觀點比較科學,也符合我國《合同法》的法條規定。

注釋:

[1]李先波:《論要約的約束力》,《法商研究》2002年第2期,第61、62頁。

[2]邵建東等譯:《德國債法現代化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56頁。

[3]《電子合同:網上商務游戲規則》,《法制日報》1999年10月11日。

[4]朱宏文:《新加坡〈電子交易法〉述評》,《河北法學》2000年第4期。

[5]胡惠生:《淺析香港的〈電子交易條例〉》,《北京郵電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1年第2期。

[6][8]艾奇:《我國電子商務中的若干特殊法律問題》,《廣播電視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1年第2期。

[7]韋燕:《美國全球和國家貿易中的電子簽名法案》,《經濟與法》2001年第3期。

[9][11][13]薩沙:《關于電子商務合同成立相關問題的思考》,《錦州師范學院學報》2001年第3期。

[10][16]王國金、賀小年:《電子商務合同成立的若干法律問題探析》,《華東船舶工業學院學報》2001年第3期。

[12]幸紅:《電子商務合同糾紛適用法律的幾個主要問題》,《井岡山師范學院學報》2001年第4期。

第2篇

關鍵詞:工程進度控制

一、進度控制概述

業主作為建設工程的主體,擁有建筑產品的使用權和經營權。業主參于建設項目管理的全過程,在建設項目的施工階段除控制工程質量和造價以外,為了使工程早日投入使用,產生效益,還必需對施工進度進行控制。

工程建設的進度控制是指對工程項目各建設階段的工作內容、工作程序、持續時間和銜接關系編制計劃,將該計劃付諸實施,在實施的過程中經常檢查實際進度是否按計劃要求進行,對出現的偏差分析原因,采取補救措施或調整、修改原計劃,直至工程竣工,交付使用。進度控制的最終目的是確定項目進度目標的實現,建設項目進度控制的總目標是建設工期。

項目進度控制,與投資控制和質量控制一樣,是項目施工的重點控制內容之一。它是保證項目按期完成、合理安排資源供應、節約工程成本的重要措施。

為了控制施工進度首先要明確進度控制的總目標,施工進度總目標的確定既受到工程施工條件的制約,也受到工程合同或指令性計劃工期的限制,同時還要結合不同的施工企業的管理水平和效益要求,確定進度控制的總目標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

1、以正常工期為施工進度控制總目標。

正常工期根據正常施工速度來確定的。

2、以最優工期為施工進度控制總目標。

最優工期是工程總成本最低的工期,它可采用以正常工期為基準,應用工期成本優化的方法來確定。

3、以合同工期或指令工期為施工進度控制總目標。

以合同工期或指令工期為施工進度控制總目標需要施工企業結合自身的施工能力和資源條件,并且充分估計各種可能以進度有影響的因素,要適當留有余地,保持一定的提前量。

施工進度控制總目標確定后,還要對總目標進行分解,可以按單位工程分解為交工分目標,也可按不同的專業分解,或者按施工階段分解。

業主進行施工進度控制的主要任務是:

1、審查施工單位編制的施工總進度計劃并控制其執行。

2、督促和審查施工單位編制年度、季度、月度和周作業計劃并控制其執行。

3、依據合同按期、按質、按量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為施工單位順利實現預定工期目標提供良好的條件。

二、介紹各種施工進度計劃:

1、施工總進度計劃:

施工總進度計劃用于確定各單位工程、準備工程和全工地性工程的施工期限及開竣工日期,確定各項工程施工的銜接關系。施工總進度計劃的基本要求是:保證建設工程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迅速發揮投資效果;保持施工的連續性和均衡性。如果施工總進度計劃編制得不合理,將導致人力、物力的運用不均衡或延誤工期,甚至還會影響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因此,施工總進度計劃編制得正確與否是保證各項工程以及整個建設項目按期交付使用、充分發揮投資效果、降低工程成本的重要條件。

2、單位工程施工進度計劃

單位工程施工進度計劃是在已經確定的施工方案的基礎上,根據規定的工期和技術資源供應條件,遵循正確的施工順序,對工程各分部分項工程的持續施工時間以及相互搭接關系作出安排并用一定的形式表示出來。在其基礎上可以編制施工準備工作計劃和各項資源需用量計劃,同時也是編制各分部分頂工程施工進度和編制季、月計劃的基礎。

單位工程施工進度計劃可以用橫道圖和網絡圖來表達。

3、分部分項工程施工進度計劃

分部工程是單位工程的組成部分,是單位工程的進一步分解。按照不同的施工方法、構造與規格,可以把分部工程進一步劃分為分項工程。

分項分部工程施工進度計劃是在既定的施工方案的基礎上,根據規定的工期和各種資源供應條件,對單位工程中的各分部分項工程的施工順序、施工起止時間及銜接關系進行合理的安排。

分項分部工程施工進度計劃應將凡是一工程對象施工直接有關的內容列入計劃。

4、年、月、旬、周施工進度計劃

相對于施工總進度計劃,年度計劃屬于實施計劃,它一年內工程施工的目標。

施工總進度計劃、單位工程施工進度計劃、分部分項工程施工進度計劃是按整個項目或單位工程編制的,帶有一定的控制性,但還不能滿足施工作業的要求,實際作業時是按月(旬、周)作業計劃和施工任務書執行的。另外,施工進度計劃是施工前編制的,其內容還比較粗,而且現場情況又是在不斷變化的,因此執行中還必需編制短期的、更為具體的執行計劃,月(旬、周)施工進度作業計劃。

月(旬、周)施工進度作業計劃要明確本月(旬、周)應完成的各項施工任務,完成計劃所需要和各種資源量,提高勞動生產率和增產節約的措施。作業計劃的編制還應該進行不同的施工項目之間同時施工的平衡協調;符合施工項目進度計劃的期限;施工項目的分解必須滿足指導施工作業的要求、細分到工序、明確進度日程。

5、分包工程施工進度計劃

分包有兩種形式:一是由業主指定分包商,該分包合同條款及價款由業主確定,并與業主直接簽定合同,直接對業主負責,但這種分包商在現場的活動由總包統籌安排。也有由業主確定分包合同條款和價款,分包與總包簽約。二是總包商自已選擇分包商,該分包商與總包簽定合同,對總包負責。

當一個工程由多個承包單位參加施工時,應按承包單位將單項工程的進度目標分解,確定各分包單位的進度目標,列入分包合同,以便落實分包責任,并且要根據各專業工程交叉施工方案和前后銜接順序,明確不同承包單位工作面交接的條件和時間。分包工程施工進度計劃的編制務實施要和總包編制的施工進度計劃匹配,總的原則都是為了實現工程項目總目標。

三、施工進度計劃的審核要點

(1)總進度計劃是否符合施工合同中開、竣工日期的規定。

(2)總進度計劃中的項目是否有遺漏,分期施工是否滿足分期使用的要求。

(3)總進度計劃中施工順序的安排是否合理:如盡量提前建設可供施工使用的永久必工程;急需和關鍵的工程先施工。

(4)單位工程施工進度計劃是否符合總進度計劃中的總目標和分目標的要求。

(5)單位工程施工進度計劃施工項目的劃分的粗細程度,一般應細到分項工程或更具體。

(6)各分部分項工程之間的施工順序、施工的時間以及搭接關系是否合理。

(7)主導工程是否連續施工。

(8)施工平面各空間的安排是否合理。

(9)勞動力、材料、機械需要量是否均衡。

四、進度控制的工作內容

1、在開工之前業主要切實做好自已應做的各項施工準備工作,為開工后的施工創造有利的條件,保證施工活動得以順利進行。如進行場地平整,完成施工用水、用電及場外道道路等外部條件,盡快辦理各種施工手續,請城市規劃部門現場實測定位、測放建筑界線、街道控制樁和水準點交給施工單位進行測量放線,準備開工。

2、為了控的的制施工進度,首先必需掌握情況,可以通過實地檢查、統計資料和調度會議等了解實際情況,掌握盡可能多的信息,并將它們與計劃進度進行對比,以發現進度是超前或落后,是否符合總進度計劃中的總目標和分目標的要求,進度超前就要督促施工單位調整進度計劃,進度落后要督促施工單位分析原因、采取趕工措施。

3、審核施工進度計劃。

4、建立定期的巡查制度

在規定的時間內組織總包和分包到現場巡查,檢查現場的施工進度、質量情況、現場文明施工情況、安全生產情況,將有關重要的內容記錄下來,并及時發文要求各分包商確認。

5、召開專題會議

對一些施工中存在的難題,業主和總包聯合在現場召開專題會議討論解決。

5、按合同規定按時符結承包方進度款。

6、實行獎懲制度,按計劃完成的給予獎勵,未按計劃完成的給予處罰,可以調動承包商的積極性。

四、在進度計劃的實施過程中的不利因素

要有效地進行進度控制,必須對影響進度的因素進行分析、事先采取措施。

對工程進度不利的影響很多,可歸納為人為因素、技術因素、材料設備與構配件因素、機具因素、資金因素、水文地質與氣象因素以及環境、社會因素等。

正是由于這些因素的影響,才使進度控制顯得非常重要。在施工過程中,管理者一旦掌握了實際進度情況以及產生問題的原因之后,其影響大多是可以得到控制的。

第3篇

1.1建筑工程的施工質量得到保障

建設工程施工單位的施工技術水平高低直接影響著建筑工程施工質量的好壞,作為我國建筑工程質量監督管理部門,質量監督站需要著重監督和管理施工單位的施工技術,并經常性地組織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在一起進行討論分析,讓施工單位更加全面有效的了解和掌握工程所需要的施工技術。同時也可以讓施工單位的施工技術水平得到不斷提高,從而有利于建筑工程施工質量的提高。在建筑工程質量監督站的監督和指導作用下,施工單位會更加重視提高施工技術,優化建筑施工單位自身的施工技術管理流程,進而使建筑工程的質量得到保障。與此同時,建筑工程質量管理站對本身指導職能重要性有一個深刻的認識,在日常工作中會不斷加強指導與監督建筑施工企業的技術性文件,尤其是對現場記錄和技術文件的管理情況,使施工單位知道如何才能更好的強化技術管理工作,進而不斷提高建筑施工單位的建筑施工技術水平,使建筑工程的施工質量得到有效保障。

1.2加強施工單位的質量管理水平

在監督和檢查的過程中,能夠及時的發現施工單位質量管理工作中存在的諸多問題,并通過建筑工程質量監督站的指導職能,使高施工單位質量管理水平不斷提高,并且在施工過程中,建筑工程質量監督站可以通過第三方方式更加客觀和全面的分析施工單位的管理體系,在總結分析建筑工程施工單位出現問題的基礎上,并做到針對施工單位質量管理體系指出其體系中存在的問題。然后通過自身的指導職能讓建筑施工單位實現限期內的整改,進而不斷加強建筑工程施工單位的質量管理能力。同時,作為我國建筑工程監督和管理的行政部門,監督人員要更加清楚認識與建筑工程施工管理相關的法律法規有著。單就對這一點來說,建筑工程質量監督站的指導職能就能在建筑工程施工單位的施工過程中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建筑工程施工企業也要做到及時獲取和學習最新的相關法律法規,不斷提高對施工質量管理工作認識,進而提高自身質量管理水平。

1.3建筑施工單位的培訓工作得到強化

建筑工程質量監督站指導職能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建筑施工單位的培訓工作。通過加強對建筑施工單位培訓工作的指導,建筑工程施工單位會逐步加大力度開展相應的培訓工作。經過多次培訓,會不斷提高建筑施工單位的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施工人員的技術水平和責任感。進而建筑施工單位的質量管理水平和專業技術水平也會隨之得到提高,促使建筑工程的施工質量得到有效保障。在日常監督和檢查過程中,建筑工程質量監督站應該在發現問題的基礎上對建筑施工單位的培訓工作提出指導性意見,比如因建筑工程施工單位內部質量管理人員,技術人員或施工人員自身專業水平的不足的因素引起的問題,建筑工程施工單位自身管理和發展過程中存在的問題等等。另外通過建筑工程質量監督站的指導職能,還可以讓建筑施工單位更有針對性地開展相關培訓工作,有利于使培訓的效果得到最大化,使得建筑施工單位的施工質量得到提高。

2認識質量監督站指導職能的重要性的意義

認識建筑工程質量監督站指導職能的重要性,有利于推動對建筑工程施工質量指導和監督水平的提高。我們已經清晰的認識到建筑工程質量監督站的指導職能起著無法替代的重要作用。在日常工作中,建筑工程質量監督站首先要個正確的認識自身的指導職。然后再對建筑施工單位的質量管理和施工技術加強指導。在此基礎上,不斷提高建筑施工企業的質量管理水平,使建筑工程的施工質量得到有效保障。在“三個代表”和科學發展觀的正確引導下,建筑工程質量監督站要將不斷提高建筑工程的施工質量作為最終目標。在此基礎上,建筑工程質量監督站也要讓其質量監督工作的機制得到不斷完善并在注重其監督和管理職能實現的基礎上,還要重視其指導職能,使得建筑工程的施工質量和建筑施工單位的質量管理水平得到不斷提高。另外建筑工程質量監督站也要不斷的加強培訓和學習建筑施工質量監督管理技術。使得其內部監督管理人員的專業技術水平得到不斷提高,促進其指導職能更有效和更明顯的得以體現。

3結語

第4篇

根據各公司情況,建立可行的項目考核制度,落實對項目團隊成員及施工隊伍的考核方式,并在項目實施過程中嚴格執行。此點的關鍵在于:“兩頭一定要緊”。在項目實施初期,可通過樹立模范標桿,號召大家學習;并以通報、罰款甚至從項目團隊除名等各種方式嚴厲處分教育反面典型,樹立質量權威。在項目實施過程中,不斷開展橫向評比,相互促進提升。在項目收尾階段,因工期、成本等壓力,最易出現質量大滑坡,此時也應從嚴考核,把好收尾關。

2項目質量管理制度建設

2.1確定項目的質量目標和要求

質量目標是項目整體質量工作圍繞的中心,所有的質量工作都是為了保證質量目標能夠達成,所以質量目標設置的科學性、合理性就顯得非常重要。設置時除應根據項目正常流程要求設置關鍵目標外,也應結合項目組前期經驗,將前期發現的項目組的質量短板設為目標,重點管控。在目標值設置時也應盡可能的量化,以數據為導向,增強可操作性。如本公司CF項目質量目標設置主要為以下幾項:設計文件有效率,現場使用文件有效率,設計變更有效率,各節點內部報驗資料齊套率,各節點內部驗收一次合格率,各節點監理驗收一次合格率,施工質量問題整改閉環及時率等。目標值均以百分比設置,且明確計算公式,便于統計執行。質量要求主要結合招投標文件、合同、協議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等要求,對項目實施過程中的關鍵質量要素予以明確,作為項目整體質量工作開展的指導。

2.2確定項目質量組織的架構及職責

質量管理組織中最重要的是“領導作用”。所以在成立質量管理組織時,必須考慮分層管理:執行層,監督層,中間層,決策層。其中最關鍵的是中間層,一般由質量經理擔任,既能夠宏觀把握項目質量運轉狀況,又能夠充分發揮引導作用,上傳下達。根據項目組織架構,成立了三級質量管理機構:項目管理辦公室,質量經理,質量專員。其職責如下:項目管理辦公室:由項目各管理小組負責人組成。主要針對質量經理認為需要經過項目組討論、確定的質量相關事宜進行評審決議。質量經理:負責項目整體質量策劃。質量管理流程、制度制定;各級質量驗收標準制定;質量專員工作考評;通過質量信息數據及現場檢查及時發現質量管理過程中的各種問題,及時糾偏、預防;重大質量問題(批量質量問題、用戶質量投訴、單項質量損失超過5000元)處理、協調。質量專員:負責公司采購物料進場檢驗;施工隊采購物料現場抽檢確認(與封樣品比對);現場質量巡檢;隱蔽工程檢驗;分項、分部工程檢驗;系統內驗;現場質量問題跟蹤閉環、驗證;監理報驗并參與驗收;質量信息傳遞;質量問題處理。項目團隊成員、施工隊伍等作為執行層,未列入管理團隊。

2.3明確項目質量信息傳遞要求及質量問題處理流程

因項目施工面廣,施工點位分散,且可能整個項目都為異地施工,質量團隊及各項目團隊成員均各自分散,故信息傳遞的及時性、有效性是一大難點,且非常關鍵。傳統的書面傳遞、當面會議等方法已不適用。隨著當前即時通訊業務的發展,通過建立QQ群及時進行日常溝通、匯報,結合拍照、語音、視頻通話等方式進行突發事故的即時處置不失為一種有效方法。CF項目的信息傳遞要求為:日匯報、周例會。質量專員每日按固定格式,在項目內部QQ群中匯報當日工作內容及次日計劃;每周總結,質量經理每周組織現場或遠程會議,各質量專員首先匯報每周工作內容及下周計劃,再就典型問題及處理進行溝通,最終形成決議并即時宣貫,需協調問題則待經過項目管理辦公室討論后形成決議宣貫。質量問題處理方式為:分級處理。具體流程如下:現場巡檢時發現的質量相關問題,由質量專員直接以書面整改通知單形式提交現場負責人,現場負責人督促施工隊進行整改,整改完成后由質量專員進行閉環確認;針對重大質量問題,質量專員在1日內上報質量經理,由質量經理處置或發起項目管理辦公室會議討論處理。

3項目實現過程質量控制要求

3.1項目設計階段質量要求

根據質量目標要求,設計文件有效率、現場使用文件有效率及設計變更有效率為該階段重點控制目標。3.1.1設計文件有效性控制1)設計依據有效性設計應根據合同、招投標文件、物料清單等材料,在國家法律法規框架下,參考相關國家標準、行業規范、企業標準等進行設計。對于因現場勘查發現、業主方主動提出等原因導致設計方案及物料選用方面與合同、招投標文件存在差異情況下,應及時與業主方進行溝通,就變更事宜達成一致并形成書面記錄,以此作為設計更改依據。2)文件輸出有效性所有文件必須經過內部審批,部分文件還須經過監理或甲方確認后方可生效使用。內部文件輸出有效性主要通過會議評審和文件簽審兩種方式進行管控。會議評審:施工組織設計、工程實施方案等綱領性管理文件需通過會議形式進行評審。評審通過且評審問題全部閉環后方可簽署、使用。文件簽審:施工圖紙等因數量較多、輸出周期較長,不便進行會議評審,可通過傳遞會簽的形式進行審查,全部簽署完成后方可使用。3.1.2現場使用文件有效性控制所有設計文件在經過簽署后,必須立即交給資料員進行歸檔。資料員進行文件登記,將原文件保存,復印件加蓋項目有效印章后發放使用。只有經過歸檔的文件方可使用,不允許設計人員現場直接發放。3.1.3設計變更有效性控制設計變更主要分為兩種情況,根據可以預期的現場情況,在制定設計方案時,可以針對一些實施風險較小、以往發生比率較高、影響相對較小的變更進行提前定義,報請監理及業主方同意,在后期項目實施過程中,現場技術員直接實施變更并做變更記錄即可,不需走變更流程。其他變更均需走變更流程:由技術員填寫變更申請單,經內、外分別審批后,完成圖紙更改并重新歸檔,由資料員蓋章發放投入使用。

3.2實施過程的確定及控制

3.2.1過程檢驗節點劃分及要求根據項目實現流程,按內場及外場分別劃分過程檢驗節點,其中過程關鍵大節點分為物料進場和隱蔽工程驗收兩個部分。應通過明確檢驗接口、職責分工、工作流程、檢驗方式及檢驗標準來規范過程驗收環節。1)物料進場檢驗工作程序檢驗接口:物料來源主要分為兩類,一類是通過公司自行采購的主關鍵設備,一類是通過施工方代為購買的輔材等物料。公司采購物料報驗人為倉庫管理員,施工方代購物料報驗人為現場負責人,由質量專員統一向監理報驗。工作流程:公司自購物料由倉庫管理員提交物料進場檢驗申請單,現場質量專員根據《技術協議》、《采購合同》等事先明確的檢驗標準進行現場檢驗并出具檢驗結論。檢驗合格或問題整改閉環后提交監理檢驗。施工方代購物料在批量采購前應先送樣品給質量專員進行確認,確認可用后封樣留存,現場負責人及質量專員在施工時進行抽檢確認。2)隱蔽工程驗收工作程序檢驗接口:施工方、現場負責人、監理。工作流程:施工方在完成相應工序后,應進行自檢,并拍攝相應部位證明照片,收集相關合格證明材料,在隱蔽工程施工結束后,出具自檢報告并附照片、合格證明等材料,提交現場負責人?,F場負責人對施工方提交的材料有效性進行確認,確認后提交質量專員。質量專員在接到報驗后隨機進行現場抽檢,并拍攝相應照片,核實現場負責人提交材料的有效性,出具檢驗報告。檢驗合格或問題整改閉環后提交監理檢驗。3.2.2現場質量巡檢要求因施工點位數量大、點位分散,且專職人員有限,過程環節主要由施工隊及現場負責人通過自檢自行控制。為避免此種方式產生質量管理疏漏,質量專員應在正常報檢、檢驗之余,定期按固定比例進行現場質量巡檢。在選定巡檢點位時注意周期內交叉覆蓋。巡檢內容除針對工序施工質量進行檢查外,還應從人、機、料、法、環等方面進行符合性檢查。巡檢依據應提前明確,并與現場負責人及施工隊充分交底。針對巡檢發現的問題直接出具《現場整改通知單》給現場負責人限期整改,并跟蹤閉環確認。

3.3項目驗收過程質量要求

平安城市天網工程項目規模龐大,業主方組成也較為復雜,一般分為派出所、公安局以及天網辦公室等,系統工程驗收的組織較為復雜,為降低最終系統驗收難度,建議以分階段驗收方式進行:首先針對各派出所進行系統分部工程驗收,驗收內容包括資料審核及現場檢查。驗收流程分為公司內驗、監理驗收兩個步驟,以先內場后外場的順序分別進行。各派出所驗收完成后,進行系統分部工程試運行。試運行通過后,將整系統提交第三方檢測,檢測通過后提交公安局(最終業主方)進行系統工程驗收,主要以會議形式進行資料驗收即可。系統驗收組織是一項比較復雜、重要的工作,需要在項目組內進行詳細的職責分工,避免工作疏漏,影響最終驗收。CF項目驗收組織分工如下:1)各分片區施工負責人:在分部工程驗收階段,檢查準備向用戶移交的設備、材料、備附件及設備資料(合格證、保修卡、使用說明書、檢測報告);整理圖紙文檔、變更手續、過程各節點驗收資料等;擬制系統分部工程總結,制定項目演示方案;提交公司內驗申請,并在各級驗收前與驗收人員確定驗收方案;對公司內驗、監理驗收提出的問題進行整改閉環;監理驗收合格后進行系統分部工程試運行。2)質量經理:接到各分片區施工負責人提交的公司內驗申請后,組織項目經理及技術負責人,成立內部驗收組,從資料審核及現場檢驗兩個方面進行公司內驗,出具內驗報告,跟蹤內驗問題整改閉環;內驗合格后提交監理驗收申請。3)項目經理:系統分部工程試運行通過后,提交系統工程第三方檢測申請(按合同要求),并取得第三方檢測報告;整理系統工程驗收資料,擬制系統工程總結,制定項目演示方案;提交系統工程業主方驗收申請,確定驗收方案,組織現場驗收。

4結語

第5篇

農村保險制度與城市保險制度相比較,存在起步晚,經濟發展水平不高,體制不建全等系列問題。因而在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與并軌過程中的矛盾與問題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城鄉養老保險存在的制度上的問題分析由于農村經濟發展水平的落后,導致農村社保制度建立起步晚。由于農村有土地制度保障的存在,城市與農村在對社會保障的認識上也存在明顯的差異。同時也是城鄉養老保險制度發展不平衡的重要因素。在制度的建立思想與原則上存在一定的差異性。農村社會保障制度是以“自保為主,集體幫扶”為原則,這也是由于農村具有基本的生產資料保障,同時也受農村家庭保障觀念的影響。然而,政府針對城市居民保障的重視程度與支持力度有明確的責任。從城市居民社保制度的執行手段來看,城市社保執行帶有強制性的原則,在養老保險制度方面,用人企業與單位必須為員工繳納養老保險。對于農村社保制度來說,是以農民自愿參保為原則,在執行的過程中不帶有強迫性,這也是從農村的實際情況出發,在不加重農民負擔的原則下逐步推行。由于性質上的差異,在城鄉養老保險銜接與并軌的過程中難以契合,銜接難度加大。

(二)管理制度存在的問題分析城市與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在管理制度上存在的差異相當明顯。首先,從政策方面來看,城市社會養老保險體系相對完善、規范。農村在社會保障養老制度上,政策與體系都還不健全,政策管理比較混亂,各個城市之間的政策缺乏一致性。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財政預算、制度結構及管理操作關系混亂。不同的保障標準、政策與管理制度形成了農村社會保障“碎片化”的現象,并軌難度不言而喻。其次,從管理技術方面來看,農村社會保障管理工作落后。城市社會體系通過不斷實踐,統籌已經上升至省級基礎,在全國范圍內的統籌可能性進一步加強。信息技術在社保體系中作用是不可替代的。而農村由于基礎條件差、配套設施滯后,信息技術在農村社保體系中使用程度不高,農村養老保險數據未能實現信息化,在各地區之間,信息共享與工作協調還存在一定的困難。最后,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管理,城市社保基金管理相對嚴格規范,而農村社?;饎t歸地方政府相關單位征管,管理制度不完善,缺乏統籌能力,管理存在漏洞。社保資金挪用現象嚴重。完善統一管理制度,從管理層面上消除差異,是城鄉養老保險銜接與并軌的重要環節。

二、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與并軌的有效策略

現階段,我國城鄉養老保險的銜接與并軌已在部分省市開始實施,由城市居民養老保險向城市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方向發展和流動人口養老保險向新農保制度方向發展兩大部分組成。由于我國各個地區都存在養老基金嚴重不足,對實現養老保險可持續性帶來巨大挑戰。因而,建立新的保險制度,加強城鄉保險制度并軌與銜接已勢在必行,主要從以下幾方面進行。

(一)建立健全城鄉養老保險銜接并軌的制度基礎農村養老保險起步時間短,城鄉養老保險并軌基礎薄弱,增強農村養老保險的可持續發展能力,完善養老保險制度基礎,為加強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并軌建設做好鋪墊。首先,提高財政支出水平,支持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推行。增強財政支持要提高養老保險金的基礎標準,同時落實養老金和個人賬戶的配套政策,為社會養老統籌基金打下堅實基礎。其次,優化整合社保機構體系。隨著新農保在各地區的實踐,社保機構的主體責任必須進行明確劃分,現階段我國社保存在多頭管理,責任劃分混亂不清的問題,農村社保機構的管理缺失和業務需求之間的矛盾嚴重影響新農保業務的發展。加強以村為單位的農村社保管理制度,設立村級社保管理員,明確責任與工作內容。提高農村養老保險的業務辦理與管理能力。為城鄉養老保險銜接做好準備工作,提供制度保障。

(二)加強城鄉養老保險制度的規范性與統一性建設在推行農村養老保險的過程中,缺乏規范、長期的規劃。農村養老保險體系的建設單位必須制訂一套具有嚴格規范、長效機制、保持高度統一性的管理制度與經辦流程,確保養老保險執行的一致性。同時,在農村養老保險繳費時間方面,要盡量與城市社保相結合,設定統一的繳費標準與時間,配設養老保險卡,方便繳費及養老金的發放,建立農村養老保險信息體系,方便信息查詢及資源共享,創建城鄉養老保險制度并軌銜接契機。

三、結語

第6篇

1.質量監督法律法規不夠完善目前,我國建筑工程質量監督的相關法律法規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改善,但仍然不夠完善。建筑工程質量監督工作順利進行的主要前提條件是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支持、相關技術標準和地方性規定等的支持,但是在建筑工程質量監督中,如果出現違規違法的現象時,由于相關的法律法規不夠健全,會使得大多違法違規現象無法得到相應的處罰,最終導致大量的違法違規現象的出現。

2.質量監督和企業的管理脫節根據相關研究表明,大多數建筑工程質量監督工作和施工單位的管理制度相脫節,這兩者沒有直接的聯系,施工單位的管理比較薄弱,在較大程度上使得工程質量監督工作的效果和作用無法充分發揮出來。有的建筑企業只是注重對施工中的各個環節進行管理,忽視了建筑工程質量的監督。

3.質量責任主體行為不夠規范,監督難度較大雖然有的建筑企業對責任主體的質量進行監督管理,并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監督管理的難度較大,針對監督管理過程中存在的問題無法根治。各個部門實行多頭監管,聯動性較差。另外,針對質量行為問題進行有威懾力的監督和管理比較困難,尤其是對建筑企業層面的處理方面。同時,由于受到職責權限的約束,大多質量監督工作仍然停留在對項目部層面的監督。有的監督只是形式上,并沒有將監督的工作落實到實處,從而難以促進相關責任單位形成久遠的管理和監督機制,導致建筑企業對項目部管理的缺位。

二、提高建筑工程質量監督水平的策略

1.對建筑工程質量監督模式進行革新為了有效落實建筑部門相關的要求、實現工程質量監督工作的規范化、加強對問題處理的威懾力、促進相關責任主體管理能力和工程實體質量水平的提高,需要對質量監督模式進行相應的改革,從而有效地加強對建筑工程質量的監督。

(1)制定差異化質量監督相關監督人員需要對建筑工程的質量、責任主體質量意識、管理能力、工程的性質等進行綜合性的評價,將監督項目進行分類,確保工程的等級。針對較差的工程項目,需要加大監督力度和頻次。

(2)著重檢查和隨機抽查監督制度相結合將影響工程結構安全、重要使用功能和觀感內容相互結合,并將作為檢查的重點進行檢查。另外,在檢查的過程中,還需要檢查不同的施工階段和不同的部位,并進行抽樣檢查,實現對重點抽查內容的檢查。

(3)將抽樣檢查和節點解剖相結合在質量監督的工作中,主要強調的是以點帶面進行抽樣檢查。通過確定并標記部位和解剖節點,從而實現對重點檢查內容的監督。在監督的過程中,無論是抽樣檢查、實體檢查,還是資料方面的問題,都需要體現出解剖的特點和追索性要求,真正對建筑工程質量進行監督,及時發現問題,并采取有效的措施解決。

(4)對監督中的質量問題進行分類,統一監督制度對各種建筑工程質量問題進行科學合理的分類,并加以歸納,針對不同類型的質量問題制定出相對應的處理標準和依據。使得監督管理能夠統一標準,從而更好地落實好監督制度。

2.加強建筑工程質量監督工作的法制化建設建筑企業要想推進建筑工程質量監督的法制化進程,就需要加快完成建筑工程質量監督的相關法律法規的規范性和完整性。在提高整體監督水平、促進監督人員素質的提高的基礎上,需要確保建筑工程質量監督工作能夠及時、高效、公平、公正的執行。建筑工程質量監督工作者需要不斷的豐富和完善監督手段,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針對一些違法違規的現象,需要及時采取相關處罰措施,加強監測設備的管理,有效地提高監督工作的現代化程度,使得監督工作的科技含量逐漸提升,為監督工作的順利開展提供技術支持。例如,在某大學建設學生公寓的時候,當建筑工程建工后,發現工程3~5層的內承重墻體裂縫較多,相關建筑工程質量監督部門對其進行處理,并根據該建筑公司在施工中偷工減料的行為依照《建筑法》給予一定的法律制裁,從而促進了該建筑公司的施工質量的有效提高,使施工行為更加規范化。

3.完善建筑工程質量監督的管理機制在建筑工程質量監督工作中,想要完善建筑工程質量監督的領導負責制,就需要根據相關組織章程和相關規定,明確劃分人物和責任的權限,及時對工作人員完善情況進行實時監督。如果發現問題,就必須對監督工作人員進行處理。此外,還需要建立一支高效、高素質型的工程監督隊伍,使得監督管理機制發揮出其應有的作用,從而有效地開展質量監督工作,確保建筑工程的質量,使得建筑工程項目能夠在規定時間內完成。例如,江蘇某建筑安裝工程質量監督站就根據該站人員專業素質的實際情況進行分析,其中高級職稱人員占技術人員總數的40%左右,教授級高工有7人。隨著近年來該站的人才培養要求,采取公開招考的方式積極引進高素質人才,補充了編內專業人員8名。另外,利用派遣的形式補充了各類專業人員數十名左右。同時還對該站各個部門的人員進行培訓和再次深造,有效地提高了該站監督管理人員的專業素質和業務能力,從而使得工程質量監督的效率顯著提升。

三、結語

第7篇

關鍵詞:土地承包金制度農村農民

我國當前土地承包金制度立法欠缺。如專門調整規范土地承包經營的《農村土地承包法》,雖然首次以法律直接規定土地承包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但在承包合同的條款及當事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條款中均未提及土地承包金,僅在第45條對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進行的其他方式的承包中,提到承包金的確定、議定問題;現行的《物權法(草案)》雖然明確規定了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物權性質,可在整個條款中也未涉及到土地承包金的問題。這不是說在我國法律上沒有確立土地承包金的必要,相反地在我國現階段,確立土地承包金制度具有多方面的意義。

有助于土地承包經營制度的有效實施

土地作為重要的生產資料,具有巨大的經濟價值,尤其對于廣大農民來說,其重要性自不必說。但是在各行各業急需大量用工、人員可以自由流動的今天。如果取消了土地承包金,完全采取“無償”的方式,那么上述具有成員資格的農民也會要求自己的一份土地。近些年來,我國農村許多地方棄耕、拋荒或毀田、濫占農地建房等破壞地力、改變土地用途的現象的出現固然是農地經濟效益的低下造成的,但土地承包金的約定不明,承包人責任不清顯然也是一個重要原因。

規定適當的土地承包金對土地承包人起著一定的“刺激”作用,它意味著如果土地承包人不積極行使土地權利獲得較大收益的話,將會無利可圖甚至得不償失,從而刺激農民要么積極有效地使用土地,要么一心一意去從事其他工作或放棄土地承包,或將土地流轉出去交給有能力有條件能使土地較大增值的人使用。這樣土地承包金的確立,既使得無能力或不愿意種地的人打消了白白獲得土地的念頭,又使得有能力、有愿望種地的人通過自愿承擔相應數額的土地承包金的方式獲得適合自己需要的土地,從而保證土地使用效益的最大化,使土地承包經營制度的實施既注重了公平又兼顧了效率。

有助于促進農民增收

我國政府近年來一系列的農村改革措施,其中最重要的內容就包括取消城鄉統籌、農民的各種集資收費、農民的積累工和義務工,調整農業稅和調整農業特產稅,就是要減輕農民負擔,積極促進農民增收。那么怎樣做到減和增呢?

我們都知道,過去我國鄉村一級的運行很大程度上依賴于與農業稅相關的各種地方附加,現在這些沒有了,那他們的收入從何而來,或者說會不會產生新的隱性的債務問題?他們會不會因為土地承包金法律沒有作規定而在上面做文章?因此,法律明確規定土地承包金可避免在土地承包金問題上導致農民新的隱性的債務的產生。另外一方面,黨和國家改革措施是要推進農業結構調整,發展農業產業化經營,轉移農村富余勞動力,土地承包金的確立可以起到這樣的作用,這點前文已有分析。而當不種田的農民下決心把承包地流轉出去去從事其他工作時,他不僅在土地流轉中獲得收益,而且在從事其他工作中還能增收,當然土地經營者也可以更好地進行規?;?、產業化經營,取得更多收益。

有助于促進農村的穩定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5條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薄叭魏谓M織和個人不得剝奪和非法限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的權利?!币虼丝梢哉f,在法律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都應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但實際上,由于《農村土地承包法》實行“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原則,并明確規定,在長達30年的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和調整承包地,應當用于調整的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給新增人口的土地只能是機動地、新墾地、退包地等。這也就是說發包方若沒有機動地、新墾地、退包地,將無法調整土地,在承包期內新加入的成員(如因出生或入籍)也享受不到土地承包經營權。即使在那些切實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成員之間,也會因為自身情況的差異及各種原因而獲得數量不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為此,近些年來我國土地承包經營權益問題糾紛時有發生,甚至演化為嚴重的社會后果,這是當前我國農村不穩定重要因素。向土地承包人或土地實際使用人收取一定的承包金,然后將土地承包金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用于農民的集體福利、公益事業和土地承包保障等,使放棄、少包或無地可包土地的農民可以從中受益,使因婚姻關系變動客觀上在新的承包期到來前無法再分得土地的婚姻當事人可以得到土地承包保障金。這樣就可以在很大程度上緩解因土地承包經營權益問題而發生的糾紛,又增強集體在農民心目中的地位,使其個人利益與集體利益密切相關。

有助于解決農村公共事業等投入匱乏問題

2005年11月29日至12月1日在北京召開的中央經濟工作會議明確提出,要加強農村基礎設施和社會事業建設,加快推進農村道路、飲水、電網、通信等基礎設施建設,繼續增加農村教育、文化、衛生等方面的投入。我們欣喜地看到,我國財政正在逐步向公共財政轉變,財政投入已經涉及到了農村的各個領域,但我們應清楚由于農村地域的廣闊、人口的眾多,在相當長的時期內,農村的問題主要還要靠自己,單靠國家投入是不行的。那么經費何來?有人主張采取“一事一議”,筆者認為此法其結果只能是耗時、費力、無果無錢、無事能成,從長遠和農村實際考慮主要還要靠基于土地所有權而收取土地承包金,這是土地承包金作用使然。

有助于農村集體所有權的體現

我國消滅了土地私有制,我國的土地是屬于國家和集體所有。我們知道,集體都是由成員構成的,那么集體的權利應怎樣行使?怎樣更好實現集體土地的價值?“”的失敗已經表明由全體成員作為整體共同行使集體財產權利的做法是違背客觀經濟規律、不足取的,而農村的成功卻表明以成員個體或家庭分別行使部分集體財產的權利更為積極有效,而且集體與土地越脫離、使用者與土地越緊密,越有利于生產力的提高。因此,我們要實行土地所有權和經營權更為徹底的分離,明確將土地承包經營權物權化內涵,這一點在我國《物權法(草案)》中已體現。

第8篇

1.1建立統一的民航通信工程質量監督管理主體

在民航通信工程這樣一個重要工程的建設活動中,其監管主體必須具備以下條件:第一,監管主體應該具備在建筑施工領域和民航通信領域的專業技術知識,并且有較豐富的建筑施工監管經驗,只有專業知識和監管經驗兼而有之的監管主體,才能在民航通信工程建設活動中充分起到監管作用。第二,監管主體要有較強的質量監管意識,要在監管工作中樹立民航通信工程建設質量重于泰山的信念,在監管工作中一絲不茍毫不懈怠,保證民航通信工程的建設質量;第三,監管主體要有一定的獨立性,在以往的監管活動中因為我國民航通信工程建設領域的人才和從業主體較少,工程的建設主體和監管主體往往隸屬于同一個部門,相互之間有著千絲萬縷的關系,監管主體的這一形態不能保證監管人員在監管工作中的監管質量,不利于民航通信工程的質量監管。在我國社會經濟快速發展人才培養水平不斷提高的基礎上,當前我國已經具備了建立獨立的民航通信工程監管主體的客觀條件。信息產業部委應該積極的利用這些優勢條件,建立獨立的民航通信工程質量監督機構,保證民航通信工程建設監管主體的獨立性和監管工作的質量;第四,相應的質量監管主體在監管活動中應該有較大的權限,在國內能夠從事民航通信工程建設的建筑企業絕大部分都是國有大型建筑企業,其本身不僅實力雄厚而且政治背景濃厚,在具體的建設施工中監管主體如果沒有較大的監管權限,就不能保證建設施工監管工作的有效進行。

1.2建立統一、標準的民航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標準

民航通信工程是一個對建筑質量和建筑標準化程度要求很高的工程項目,無論是建設施工活動中還是在建設施工監管活動中,施工主體和監管主體都迫切需要一個統一的、標準的民航工程質量標準。只有這一標準能夠完善的出臺,才能保證民航通信工程的建設主體和監管主體,能夠就民航通信工程的建設施工達成一個統一的標準,讓建設施工主體在建設施工中能夠有標準可循,監管主體在監管活動中也“有法可依”。同時也能夠解決在民航通信工程中建設主體和監管主體對民航通信工程認識不一的問題,減少建設主體和監管主體就建筑標準問題的矛盾,讓二者的主要精力都放在工程質量上,保證在民航通信工程的建設施工活動中建設主體和監管主體能夠各司其職,“心往一處想、勁往一處使”,共同為建設高質量的民航通信工程而努力奮斗。

1.3明確相關監管主體的權利與責任

因為民航通信工程的技術復雜性和高質量要求,當前我國能夠滿足其建設施工要求的施工主體絕大部分是國有大型建筑施工企業,這些企業本身實力雄厚而且有濃厚的政治背景,所以在對這樣一個施工主體進行監管的活動中,相關監管主體一定要具備一定的權限,對建筑施工主體的建筑施工活動有“說一不二”的權利,才能在監管活動中保證監管的質量和效率。在民航通信工程監管活動的這種形勢之下,明確監管主體的權利與責任成為一種必然。在民航通信工程的建設施工活動中,監管主體的權利主要包括有以下幾項:第一要求民航通信工程的建設施工主體和建設項目的分包單位,向監管主體提供其自身的建設施工資質資料,以及當前建設的民航通信工程設計施工資料;第二進入被監視的民航通信工程建設施工現場對現場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工藝、安全防護措施等進行檢查、檢測、拍照和錄像;第三在監管活動中發現監管的施工項目有影響工程質量的缺陷,在相關證據明確的情況下可以立即責令相關的建設施工主體限期改正;第四,如果在監管活動中對相關項目產生任何疑問,監管主體可以具文要求建設施工主體提供相關的數據資料。在民航工程建設施工活動中,相關監管主體的責任主要包括,對民航通信工程在建設施工過程中出現的重大質量問題和施工安全問題承擔連帶責任,對民航通信工程建設完成后暴露出的質量問題承擔連帶責任。

二、明確監督內容和監督職責

對民航通信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活動,是以保證民航通信工程安全為目標。以建設工程質量監督體系為手段,主要包括:

2.1對建設單位相關質量行為進行監督

在民航通信工程的建設活動中,建設質量重于泰山,所以在相關的監督管理制度對策中,對承建單位與民航通信工程建設有關的質量行為進行監督是十分有必要,只有在建設過程中始終保證對承建單位建設質量行為的監督,才能保證在民航通信工程建設完成之后的質量,所以對承建單位質量行為的監督一定要做到實時、深入。

2.2對各參建單位和人員的資質和資格進行監督

民航通信工程建設本身并不僅僅是一個建筑工程,還包含了通信工程和電力工程,是一個復雜的綜合性工程,其在建設過程中不僅僅要將各個工程項目完成好,還要將各個工程項目結合好。民航通信工程的這種建設需求,為承建單位設置了更多的難題,對承建單位和人員的資質和資格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所以在民航通信工程招標的過程中,往往會設置相應的對承建單位和人員資質與資格的限制。相關的監管機構要嚴格執行限制標準,確保由高資質的承建企業保質保量的完成民航通信工程建設。

2.3對參建單位執行通信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

民航通信工程作為民航運輸業的重要組成部分,其自身的基本構成是有嚴格的標準的,為民航提供通信服務的通信工程一般都會采取統一的建設施工標準,以保證在通信服務中能夠做到服務的標準化和高穩定性,同時在運行維護活動中也較為方便,所以在民航通信工程的建設施工中要堅決的貫徹執行建設強制性標準,保證承建單位對強制性標準的執行力度。

2.4受理單位或個人有關通信工程質量的檢舉、控告和投訴

民航通信工程作為一個對社會經濟發展穩定性有重大影響的施工工程,其在建設活動中的質量問題重于泰山,所以相關的監督管理主體對民航通信工程的監督要采取多種方式結合的辦法,其中最為重要的就是民航通信工程建設質量的公眾監督,人民群眾的眼睛是雪亮的,在民航通信工程建設施工過程中,相關的監管主體要召開新聞會,對民航通信工程的建設施工信息進行通報,并在會上向廣大群眾公布監督管理主體的通信方式,要求人民群眾積極的對民航通信工程在建設施工中的質量問題進行監督。并對相關監督管理主體的監督管理行為進行監督,只有讓民航通信工程建設施工和監管主體的監管活動都置于廣大群眾的監督之下,才能保證民航通信工程質量和相關監督管理工作的質量,切實實現好、維護好民航通信工程的質量。

三、具體施工質量監督

3.1建設施工前的審批工作

民航通信工程建設作為一種系統性的工程體系建設,因為其自身建設質量對民航運輸安全性的重大影響,所以在建設施工之前必須要進行嚴格的審批工作,在招標工作完成之后,承建單位必須在開工前的七天以前,在通信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辦理相關的質量監督申報手續。相關監督機構受理承建單位的質量監督申請后,必須結合承建單位的資質和資格,民航通信工程建設的實際特點,確定相關的監督隊伍構成,并赴實地考察后確定相關的工程質量監督工作方案。

3.2建設施工中的監督工作

在民航通信工程的建設施工過程中,相關監督機構的監督形式主要有工作方案檢查、抽查、監督施工等,具體的監督內容包括:核查施工現場工程建設各方主體及有關人員的資質和資格;抽查涉及通信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內容的相關建設質量;監督承建單位組織的工程竣工驗收的組織形式、驗收程序以及在驗收活動中由承建單位提供的施工資料是否真實,施工驗收數據是否符合有關規定,民航通信工程施工建設時否有實體的質量缺陷。

3.3建設施工完成后的驗收工作

民航通信工程作為民航運輸行業的重要組成部分,其對民航運輸安全的影響是基礎性的,所以在民航通信工程建設施工活動結束后,要進行嚴格細致的竣工驗收,在驗收活動中質量監督機構如果發現任何質量問題,應該立刻以書面的形式向承建單位發出通知,責令其進行整改。在建設施工活動結束后,承建單位要向相關的質量監督機構提交《民航通信工程竣工驗收表》,在表中對民航通信工程的竣工驗收進行科學、系統的闡釋。相關質量監管機構可以參考該工程質量監督隊伍的建議,對竣工驗收活動提出意見和建議,要求承建單位修改。在修改完成之后由相關工程的監督隊伍全程參與民航通信工程的驗收活動,對驗收活動中的主要技術參數,工程主體概況和相關設備的運行狀態進行系統、細致的檢查,確認施工質量后形成詳盡的書面材料,報請上級質量監督機構審批。

四、建立民航通信工程施工建設監督的懲罰體系

4.1對民航通信工程整體的懲罰體系

民航通信工程作為民航業的重要組成部分,其本身性質不同于普通建設工程,所以對民航通信工程整體的技術質量保障至關重要的,在建設施工過程中嚴禁出現承建單位非法轉包、分包民航通信工程的現象,同時相關的質量監理單位也嚴禁將民航通信工程的監理業務轉讓。保證在民航通信工程的建設施工活動中,民航通信工程始終都由專業化的施工建設隊伍來建設、始終都由專業化的施工監理團隊來監理,只有這樣才能從整體上保證民航通信工程建設的質量。才能為民航通信工程建設奠定堅實的基礎。

4.2對民航通信工程質量的懲罰體系

在民航通信工程的建設活動中,質量始終是第一位的,對于在監察活動中發現的偷工減料、使用不合格材料和設備等質量問題,是對民航通信工程質量的不負責任,也是對人民群眾生命財產的不負責任應當嚴懲不貸。民航通信工程建設是我國重要的基礎設施建設,在工程的建設活動中應該嚴格遵守相應的工程建設標準,在監督活動中如果發現承建單位沒有按照建設標準進行建設,或者建設完成后沒有達到建設標準,相關監管主體要及時下發整改通知,要求承建單位限時整改。

4.3對民航通信工程施工過程的懲罰體系

民航通信工程建設施工也屬于工程建筑,在建筑施工中存在著安全風險,所以在建筑過程中承建單位要對可能發生的安全事故做好充分的應急處理準備,在安全事故發生時能夠保證施工人員的人身安全,保證民航通信工程的安全。發生通信工程質量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延期報告的,相關的監督管理單位有權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監管條例》的規定,對承建單位的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在民航通信工程的建設施工過程中,因為承建單位使用劣質材料和施工工藝不到位導致的民航通信工程運行過程中發生的安全事故,要依法追求承建單位的責任,造成重大事故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五、結束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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