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3-28 15:0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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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金融市場不斷發展,各種金融結構競爭日益激烈,這種市場情況的產生就導致了將會有一部分較弱的金融機構面臨倒閉風險。這種情況的發生就不得不讓金融機構開始考慮如何維護自身與存款者的雙重利益,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有助于金融機構的完善。因此在現實條件與客觀條件下都應當快速建立起符合我國國情的存款保險制度。我國目前實行的是隱性的保險制度,在這之中國家承擔了對銀行的保險責任。對金融機構實施退出市場的過程中,國家銀行與政府在一定程度上承擔著金融退出機構的債戶償還:將個人債務全額賠償后,機構的債務人只能參與退出機構并進行剩余財產清盤。這種做法在極大的層面上保護了廣大居民存款人的利益,同時也維護了社會經濟的正常發展秩序。但是隱性存款保險則會造成銀行與人為的雙重扭曲,在這種環境下容易造成社會資源的低效配置,最終導致金融市場的惡性循環。隱性存款保險主要追求的是一種透支狀態投資組合,這種組合會使存款人產生相對嚴重的心理依賴,降低了存款人對銀行的監管力度,助長了高風險投資的發展。近些年根據我國的整體情況來看,金融機構所有倒閉的原因基本一致,都是由于資金不足無法償還債務。國家為維護社會穩定,國家財政部出資或國家銀行再貸款來進行對他人的全額補償。這種做法是很多金融機構進行惡意經營,有些金融機構利用資金進行不正當交易后造成大量虧損,這時就采用非法手段進行惡意吸納資金;更有甚者有意將機構掏空將資產轉移,將公有資金轉化為私有資金。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可以有效規范我國的金融機構市場的退出機制。現今我國金融機構市場的退出機制主要是由政府進行強制關閉。由于相關法律法規尚不完整導致金融機構的關閉過程較為繁瑣漫長,這種狀況在很大程度上不利于社會穩定。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可以使出現狀況的金融機構采取更多的方式進行市場退出,這樣就可以將金融體系的負面影響降到最低。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可以使大中小型存款人的利益有效增加,存款是儲戶收入的一部分,如沒有完備的存款保險制度,一旦銀行等相關金融機構破產,就使存款人的利益遭到極大損害。如果建立了完備的存款保險制度,在金融機構的流動資金不足或破產倒閉時,存款人就可以根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索要賠償。只有將存款人的利益放到首位,有效維護儲戶的資金安全才能夠提高全民對銀行等金融機構的信任。
二、建立存款保險的實際困難
由于我國的特殊國情,金融機構的市場機制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在這種情況下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最大的阻力就是我國金融行業特有機制。我國金融行業具有過強的壟斷性,既是四大國有銀行不進行建立存款保險體系,別家金融機構仍然存在著較大的差異。無論那一家金融機構破產都會造成社會秩序與金融秩序的極大紊亂。存款保險公司不可能對路徑不明的資金進行完全賠償,也無法將大規模的金融機構進行合并,這種情況只能進行資金援助。所以這種金融機構破產的可能性幾乎為零。這類的金融機構繳入到存款保險制度中,應當按時進行繳納高額保費,保費將用于提高存款保險公司的信譽度,在一定程度上扶持了一些中小銀行的發展,由于這種方法與公平原則相違背,若進行實施將會招致很多大型金融機構對此不滿。當金融機構經營慘淡是,由于歷史的緣故,一些遺留下的舊的金融體制將會給金融機構留下許多難以解決的金融問題。各界的金融機構中普遍存在著一些呆賬與壞賬,銀行內部控制機制較為松散,造成一定的經營成本與管理成本的控制不利導致一些金融機構局部或全部虧損,這種現象的發生十分普遍。我國目前的很多金融機構都需要大力發展與改造,這種情況下就使這些金融機構不得不按照相應的存款比例進行認繳。建立存款保險機構后,中央銀行與存款保險機構的關系十分復雜,難以進行處理。存款保險制度是金融管理體制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同時也是對整體銀行業進行監管的重要手段之一。我國現在正與國際結果,努力按照國際慣例建立一系列相關法規政策。這樣不僅可以將存款保險機構與中央銀行的關系進行劃分又可以避免政策重復、職能交叉,更有效的貫徹我國的分管管理業務原則。若二者相對獨立,既是國家法律法規對中央銀行與存款保險機構進行了相應的職能劃分,也難免會產生職能交叉的問題,這就容易造成政策與實際操作發生沖突。如果存款保險機構服從中央銀行管理與監督,那么存款保險機構的建設就將毫無意義,同時中央銀行也有可能在這個過程中為存款保險機構放棄相應的貨幣政策。目前國際上的實行的基本是統一費率制,差別費率只是一種未來的發展方向與前景。建立一種以風險程度為基礎的差額存款保險費率,有助于提高存款保險制度的整體水平與效率。但是想實現差別費率則有兩點問題需要進行考慮:第一,實施差別費率后無法對各個金融機構的風險程度進行評估,中國市場尚未發展成熟,無法對預期的風險進行一定的較為準確的評估;第二,根據銀行的風險實施差別費率后,一旦將差別費率公開后,將會在公眾輿論、心理上造成一定恐慌,這種情況的出現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公眾對金融市場的信心下降,使公眾不再相信存款保險制度等一系列影響。針對這種情況,我國決定在實施存款保險制度時應當進一步考慮是否采用統一費率與差別費率的利弊。
三、存款保險制度的可行性
國際上很多國家實施存款保險制度后,根據經驗顯示在經濟危機或經濟貶值時不應當建立存款保險制度。舉例說明:在東南亞金融危機時,若在此時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就是不明智之舉,這樣一來效果會適得其反,容易加劇系統性金融危機。這種情況下較好的解決方法就是,在國內經濟較為景氣之時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我國目前的經濟狀況處于穩步上升階段,這種大環境下十分有利于建立存款保險制度。近些年銀行業的不斷改革已經取得了一些成果,2008年時我國的國有銀行進行了新一輪的改革。這些國有銀行建立了科學的管理模式,擁有獨立董事會,將公司內部的決策與風控部門進行了一次較大的改動。到目前為止,國有銀行的改革成效顯著,銀行的財務狀況明顯好轉,不良信貸率明顯下降,資本相對更加充足。同時銀監會的成立起到了很大的監管作用,我國金融法律不斷完善,信息更加透明化,銀行會計準則不斷與國際接軌。
四、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建議
我國在實施存款保險政策之前,應當先進行相應的法律法規制定。存款保險制度對金融行業有著較大的影響,這種情況下應當先進行立法再組建機構等相關程序。屆時可以通過法律法規進行機構內部工作的落實與安排,以此保障制度的創新與實施。存款保險公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存款保險公司的運作程序、存款保險公司的基本組成、存款公司的的重要職能部門與檢查權利范圍、存款保險費率、相關工作問題的起草與解決。這部法律的出臺將會為相關部門組建存款保險機構提供了切實可行的相關法律依據,同時也在金融體系中確定了存款保險機構、銀行、存款人的固定法律責任與權利。一旦在這個運作過程中發生問題,將按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有助于增強社會公眾對金融體系的整體信心,但是這種機構對存款者的心理支持相對有限,如果將儲戶的信心完全建立在存款保障的基礎上是萬萬不可的,銀行的信用程度應當建立在穩定經營與安全運作,參與存款保險在一定程度上為公眾提供了一定的心理慰藉,但這不意味著金融機構可以放松管理。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可以為廣大用戶提供一定程度的保障而非絕對的安全,使儲戶對存款毫無擔憂這將會使儲戶的銀行的監管相對減弱。金融機構應當對儲戶進行普及教育,時儲戶樹立安全存款意識,選擇穩定發展的金融和機構。建立存款保險公司并不是是援助所有出現嚴重問題的金融機構,組建的存款保險機構不是問題銀行的救命稻草,參與投保的銀行必須經過相關的信息核實與調查,在必要時也將對一些投保銀行取消參保資格。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后是使繁多的職能綜合化,存款保險公司不僅僅是以一種社會金融保障機構的形式存在,它更是通過保護參與投保的銀行的存款者的利益來進行鞏固自身誠信度。現今世界上的存款保險機構設置通常是政府獨資建設和政府與金融機構合資建設或政府督導民間建設這三種類型。中央經濟能力有限的情況下,政府選擇實施獨資建設將會加重社會經濟負擔。由民間進行建設有助于減輕國家經濟壓力,但缺點是不利于提高存款保險機構的賠償負擔。這種情況下應當實行全國統一的信用評價標準。
五、存在問題的存款機構如何處理
(一)存款保險的含義研究
存款保險的法律屬性,必須首先明確何謂存款保險法律制度。簡單而言,存款保險法律制度是市場經濟條件下銀行業的一項基礎性法律制度安排,具體是指一個國家或地區為了保護存款人的合法權 益,維護金融體系的安全穩健運行,依法設立專門的存款保險機構,為吸收公眾存款的銀行提供存款保險的法律制度。其基本要素包括:存款類金融機構按照規定的標準參加存款保險和交納保費;建立 專門的機構存款保險法律制度的運行;存款保險機構向面臨流動性危機的某一家存款類金融機構提供流動性支持,當某一家存款類金融機構倒閉時,由存款保險機構代替其在一定限度內對存款人進行補 償。存款保險與其他保險合同具有相似性,即以被保險人交納的一定比例的投保費用,匯集成一筆數量巨大的保險基金,作為保險事故出現時的經濟補償和兌付的保證。存款保險作為保險范疇的一個全 新概念,其法律屬性到底如何界定,應該從法理上對其進行分析和澄清。這是我們對存款保險法律制度進行研究的前提和理論基礎。
(二)存款保險是政策性保險
1.政策性保險的含義。按照保險性質的不同,保險可分為商業保險、社會保險、政策性保險。所謂政策性保險是指國家為促進某一產業的發展,運用財政補貼或政策支持等手段對該領域的保險給予扶持 或保護的一種特殊形態的保險類別,它是在政府組織下、干預下開展的為實現特定的政策目標的保險業務[1]。2.存款保險的特征。存款保險不僅具有保護中小額存款人合法利益的功能,而且對于促進金 融機構的成長,增強金融政策的適應能力,保護一國金融制度的穩定起著重要作用。因此,存款保險屬于政策性保險,并從其誕生時就具有濃厚的政府背景。此外,存款保險還有以下特征與政策性保險 的法律特征相一致:(1)調整規范一致:都不受商業保險法的調整,也與社會保險法律法規沒有關系,而是有另行制定的專門性法規加以調整。(2)目的性質一致:其目的都不是牟取商業利益,而是 為特定產業的發展而服務。(3)實施方式的強制性一致:在多數情況下,政策性保險的經營主體(保險人)必須接受政府的約束,不能拒絕投保人的投保要求。存款保險的實施也符合這一特點,并且多 數國家強制具有吸收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參加存款保險,使存款保險帶有強制性的特征。
(三)存款保險屬于責任保險
1.責任保險的含義。《保險法》第六十五條第四款規定:“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對第三人依法應付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本文認為責任保險是指保險人承保被保險人的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的險種,主要有公眾責任保險、第三者責任險、產品責任保險、雇主責任保險、職業責任保險等險種。有以下幾層含義:首先,責任保險承保的事法定責任,非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責任,不能成為 保險責任。其次,責任保險承擔的是民事責任,被保險人依法應承擔的刑事責任、行政責任不能成為表現責任[2]。最后,責任保險承保的責任類別是法定的無過失責任或過失責任,被保險人因故意造成 他人損害而依法應承擔的民事責任不能成為保險責任。2.存款保險的特征。(1)存款保險的標的是一種責任,是投保金融機構對于存款人的返還本息的責任,這種責任源于雙方簽訂的存儲合同。當存款 人請求金融機構償還本息的時候,金融機構應忠實履行其返還義務,如果不為給付或不能給付則產生責任。存款保險制度創設額目的就是當金融機構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其給付義務時,由存款保險機構代 替投保金融機構在一定的限額內向存款人賠付存款本金和利息。(2)存款保險承擔的是責任保險中所指的民事責任。具體而言,即合同責任。投保金融機構不能依照法律的規定或約定向存款人支付存款 本金和利息,即違約行為發生時,因違約行為發生而產生的違約責任屬于民事責任。
(四)存款保險屬于保證保險
1.保證保險的含義。保證保險是指由商品交易活動中的債務人向保險人投保并交納保險費,而受益人則是債權人的保險類別,即在保險期間內因債務人實施違法或違約行為而遭受經濟損失的,保險人應 當向受益人承擔保險賠償責任[3]。2.存款保險的特征。存款保險由銀行作為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向存款機構投保,并由銀行支付保險費。在投保時銀行已指定存款人為受益人,將來一旦發生銀行不能支付 存款的情況,存款保險機構作為保險人將承擔向存款人依法支付到期本息的責任。銀行作為存儲合同的債務人,其向存款保險機構投保的目的是為了保證到期清償存款人(債權人)的存款。這種保險性 質與保證保險并無差異,且具有保證保險的一切特征。因此,存款保險是保證保險的特殊類型。
二、存款保險制度的主要職能
大體上講,世界各國存款保險機構的主要職能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風險防范功能。由于信息不對稱的存在,任何理性的存款者由于相信市場傳聞而可能發生擠兌,這種個人的理會帶來集體的非 理性,從而引發擠兌風潮。存款保險制度的存在使得存款人產生存款安全得到保障的心理預期,存款人參與擠兌的心理動機將會大大削弱,必然會極大地增強對銀行的信心,由于存款者信心不足帶來的 危機擴散效應從而得到遏制和緩解。2.經濟補償、穩定經濟和社會職能。由于存款保險機構自身負有對有問題的銀行承擔保證支付的責任,因此存款保險機構必然會對投保銀行的日常經營管理活動進行 一定的監督,能及時地從中發現隱患,及時提出建議和警告,使得各投保銀行都能穩健經營,這實際上為經濟社會增加了一道金融安全網。3.融資職能。增值是貨幣資本的本能,存款保險基金當然也不 會例外。存款保險對外融資有多種方式:投資于證券如國債等;提供貸款給那些面臨清償能力危機和流動性危機的投保銀行;在銀行并購中向收購方提供貸款,等等。4.金融管理。它是指存款保險機構 對投保機構的業務活動進行必要的監管,主要包括:對投保機構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檢查其業務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審查投保存款機構上報的各種統計報表和賬目;決定保險費率的水平;審查和批準 投保機構的投保申請;對經營不善的投保機構發出警告、勒令停業、進行整頓等。5.破產處理。一旦投保機構因管理不善等原因而破產,存款保險機構可對其資產進行處理,償還債務,負責善后事宜, 提供了一種有效的金融機構市場退出機制。
三、存款保險制度的法理基礎
法所體現的意志背后是各種利益,法律就是對利益的權威性分配。法對社會的控制和調整主要是通過對利益的調控而實現的。李步云先生認為,法的價值是指法這種規范體系(客體)有哪些為人所珍視 的性狀、屬性和作用[4]。一種法律制度有無價值、價值大小,既取決于法律制度的性能,又取決于一定主體的需要以及滿足的程度[5]。存款保險法律制度的價值,就是其在銀行改革、社會發展之間關 系中表現出來的積極意義。
(一)存款保險制度蘊含著“正義”的法律理念
正義本身是個關系范疇,它存在于人與人之間的相互交往之中。“正義”一詞的使用由來已久,它一直被視為人類社會的美德和崇高理想。但是,“正義是一張普羅休斯似的臉,變化無常,隨時可能呈 現不同的形狀,并且具有極不相同的面貌”[6]。因此,人類對于正義問題的思考永無止境。許多著名的思想家和法學家強調,正義是法的實質和宗旨,法只能在正義中發現其適當的和具體的內容,也只 能在正義中彰顯其價值。法是實現正義的手段,法的價值在于實現正義,首先要促進和保障分配的正義。存款保險制度的基本價值之一,就在于保護存款人的利益,使得其得到應得的合法財產。存款人 與銀行相比一般處于弱勢地位,為了衡平雙方地位的不平等,法律給予作為弱勢一方的存款者相對更多的保護。在實現存款限額保護的情況下法律給予小額存款者更多的保護,而處于強勢地位的大額存 款者和機構存款者則承受相對較多的損失。所有這些制度設計無不體現正義的價值理念。同時,通過將正義理念貫穿存款保險的立法宗旨,有助于將法律權利和義務具體化,實現對社會資源、利益和負 擔的權威性分配,為存款保險制度在法律責任的承擔、賠償標準和數額的確定等方面確立觀念上的標注。最后,正義觀念的深入人心也為存款保險法律制度的具體實施奠定了很好的社會基礎[7]。
(二)存款保險制度順應了交易活動對“秩序”的迫切需求
秩序的存在是人類一切活動的必要前提,秩序構成了人類理想的要素和社會活動的基本目標。法律是秩序的象征,又是建立和維護秩序的手段[8]。法律總是為一定秩序服務的,任何一種法律都是要追求 并保持一定社會的秩序。良好的金融秩序以及由此引致的社會穩定是包括存款保險法在內的銀行法的重要價值目標之一。存款保險法律制度的目的就是防范個別銀行倒閉引起的恐慌和更大規模的銀行業 倒閉風潮,維護社會正常的經濟秩序和穩定。它用法律的權威性模式界定了存款保險法律關系主體的范圍,明確了各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一方面,使得存款保險運行的規則、模式具體化、規范化,杜 絕了存款賠付的隨意性和任意性,防止了無序狀態的發生;另一方面,通過法律規范明確了經濟活動主體的權利義務范圍,通過法律責任的設定施加不利后果的壓力,防止違法行為的發生,從而避免無 序狀態的出現。
(三)存款保險法律制度還體現了效率與安全的價值目標
【摘要】目前,我國關于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討論越來越多,但其推行仍面臨許多不確定因素。對此,本文在分析我國存款保險制度發展中面臨的困境及可行性的基礎上,提出加快存款保險制度發展的政策建議。
【關鍵詞】存款保險制度困境可行性政策建議
長期以來,我國政府對存款類金融機構的個人儲蓄存款提供隱性擔保。這一政策在經濟金融改革和發展過程中發揮了積極作用,但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其弊端日益顯現。存款機構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問題十分突出,問題機構的市場化處置成本較高,政府在金融機構風險處置中的負擔也越來越大。2008年,國際金融危機爆發,存款保險制度在應對銀行業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的過程中發揮了積極的作用。其在危機中的作用進一步表明,構建符合市場經濟發展和金融穩定需要的存款保險制度,有助于保護存款人利益,增強公眾對金融體系的信心,維護金融穩定和安全。但是,在我國存款保險制度推行的過程中仍然面臨著許多不確定因素。對此,本文在分析我國存款保險制度設計中面臨的困境及可行性的基礎上,提出加快存款保險制度發展的政策建議。
一、我國存款保險制度發展面臨的困境
1、制度障礙。目前,我國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仍面臨一系列的制度。首先是缺乏健全的法律支撐。國外存款保險制度的運行表明,完善的法律體系是存款保險制度有效運作的基礎。而我國還沒有以法律或其他形式對存款保險的各項制度作出規定,雖然《商業銀行法》注意到金融機構撤銷后或破產時對存款人的保護,但并沒有涉及到存款保險制度的設計問題。因此,存款保險制度的發展得不到現行銀行法律制度的支持。其次是以國家信用為基礎的隱性存款保險制度的存在。其中包括以國家信用為后盾的銀行救助措施、銀行的存款保證金制度以及央行的最后貸款人制度所提供的存款人利益保護,其不僅壓縮了存款保險制度的生存空間,也影響了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和發展。最后是銀行破產制度不完善。現行的銀行破產法律并未對銀行的破產制定出一套完整的方案,在破產程序和清償程序中,存款保險機構并不能發揮其參與銀行破產應有的作用。
2、道德風險與信用風險。我國實行的隱性存款保險制度使得銀行信用等同于國家信用,國家全額擔保和賠償銀行出現的危機,只要政治穩定,存款就有保障。如果正式建立存款保險制度,隱性存款保險制度過渡為顯性存款保險制度,那么可能會產生道德風險和信用風險問題。一方面,在存款保險制度下,由于風險和收益高度不對稱,銀行有可能選擇風險更大的投資組合,成功的收益歸銀行所有,一旦虧損,其大部分損失則由存款保險機構承擔。因此,存款保險制度在防止恐慌保持穩定的同時,也增加了存款人和銀行的道德風險。另一方面,雖然傳統理論認為,存款保險制度可以有效阻止存款人對銀行的擠兌,穩定儲戶信心。但是,我國正處于經濟轉型時期,金融體系還不夠健全,公眾還沒有形成比較理性和健康的存款保險意識。如果過早建立存款保險制度,人們的意識有可能難以及時接受存款從全額擔保向部分擔保轉變,從而可能造成人們對銀行業誠信度和金融穩定的暫時恐慌,甚至引發信用風險。
3、金融監管協調難題。按照我國現行的金融監管體系,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專門行使對全國銀行和儲蓄機構的監管職能。因此,存款保險機構是否應具備一定的監管職能是值得認真探討的問題。一方面,如果將一部分銀行監管職能賦予存款保險機構,那么將會產生職能劃分不清和政出多門等問題,這不僅會引發多重監管,造成監管資源的浪費,使被監管單位負擔加重,而且會使銀監會在執法的權威性、嚴肅性和監管力度上受到一定的影響。另一方面,如果存款保險機構沒有一定的監管權利,那么將無法通過對參保機構的定期檢查、專項檢查、非現場檢查、審查投保申請等,及時發現問題,并在適當的時候實施一系列正式或非正式的強制措施,以解決監管中發現的問題,提高銀行進行高風險運行的潛在成本,從而更有針對性的促進金融機構開展業務的安全性和穩健性,降低存款保險機構的賠付成本。雖然銀監會也能完成此過程,但是由于交易成本和監管競爭的存在,其針對性和有效性將大打折扣,而且會產生道德風險或因監管信息不及時或不準確而導致的賠付延誤等問題。因此,如何劃分存款保險機構與現有金融監管部門之間的監管權利,明確職責分工與相互合作,將是我國存款保險制度在建立過程中面臨的重大難題。
二、構建我國存款保險制度的可行性
1、金融體系保持穩健運行。自2003年以來,針對金融機構改革與發展,中國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推進金融領域重點行業和機構改革的政策措施,夯實了防范金融風險的微觀基礎,有效地維護了金融體系穩定。近年來,我國金融機構改革邁出重大步伐。大型國有銀行股份制改革基本完成,而且成效顯著。農村信用社改革取得階段性成果,產權制度和內部機制改革穩步推進,歷史包袱逐步化解,資產質量不斷改善。一些中小股份制商業銀行順利完成財務重組。高風險證券公司重組和處置取得明顯成效。保險業改革取得新進展,國有保險公司股份制改革穩步推進。通過多年的改革,我國金融業發生了歷史性變化。金融機構實力明顯增強,償債能力和贏利能力呈現良性循環,其內部控制體系、風險控制和市場約束機制正在不斷加強,金融市場信心不斷提升,金融體系穩定性與安全性大幅增強。這使得我國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有了較為充分的條件,同時也為存款保險制度的有效運行提供了一個較為良好的市場環境。
2、金融法制體系逐步完善。完善的金融法律法規是規范金融機構經營行為、實施金融監管、保障金融安全的法律依據,也是存款保險制度有效運作的基礎。隨著中國金融業的發展,我國金融法制化進程有了較大的發展,一批重要的金融法律法規相繼頒布和修改。隨著《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破產法》、《反洗錢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證券法》、《保險法》、《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商業銀行不良貸款監測和考核暫行辦法》、《信托法》和《合同法》等一系列金融法規的頒布實施及進一步修改,使我國金融法制體系漸趨完善,金融監管有了規范的法律保障。目前,我國正進一步細化并完善規范金融業行為的相關法律法規,積極推動重要金融法規早日出臺,這其中包括與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相關的金融危機救助和處置法律制度。不斷健全和完善的金融法律體系為存款保險制度的發展構筑了良好的法律基礎。
3、金融監管水平不斷提升。存款保險制度的可持續運作需要有全方位的、較為完善的金融監管體系。近年來,我國以銀行、證券和保險為分業監管的金融體系逐步得到完善,而監管理念、監管手段的創新則進一步促進了金融監管水平的提高。對于銀行業監管而言,銀監會成立后,學習和借鑒了國際通行的監管制度、標準和技術,并結合我國實際,明確提出了“管法人、管風險、管內控和提高透明度”的監管新理念,積極改進監管方式和手段,確立并始終遵循“準確分類—充足撥備—做實利潤—資本充足率達標”的持續監管思路,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實施以風險為本的審慎監管,初步形成了中國特色的銀行業監管框架,銀行業監管有效性建設取得顯著成效。銀行業監管水平的不斷提升為存款保險機構的有效運作提供低成本的可持續發展環境。
4、銀行業會計準則與國際接軌。根據資產風險權重計算風險資產是一切確定評級標準、保費收入等技術性工作的基礎,也是基于風險監管、防范和處置的存款保險制度的內在要求。中國銀行業從2008年起全面實施新會計準則,各銀行類金融機構均按照新會計準則編制財務報告。新會計準則的實施,使得銀行業更加全面、系統地規范了企業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行為,并與國際會計準則趨同。而銀行業會計準則與國際接軌,也使得銀行業金融機構執行的會計制度逐步趨同,從而提高了會計信息的可比性、有用性,這不僅有利于分析和評價金融風險狀況和財務成果,而且有利于開展各項銀行監管工作。銀行業會計準則與國際接軌,可以使得銀行類金融機構會計信息更準確、更規范,信息披露更完全、更透明,從而能更真實地反應其經營狀況和風險程度,這也為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有利的條件。
三、加快存款保險制度發展的政策建議
1、建立存款保險法制體系。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是一項爭議較大且需要權衡有關方面利益的改革,只有通過制定相關法律,從而在法律中確立有關方面的利益,才能有效約束有關各方的行為。一方面要制定一部《存款保險法》,從而使得存款保險機構的建立有法可依,運作具有清晰的目標和行為準則,也可以使得各監管機構分工明確、職責清楚,有利于相互之間的協調配合。另一方面應在已發展并逐步完善的金融法律基礎上,進一步建立健全銀行業產權法、破產法、最后貸款人規則等一系列必要的金融法規,從而完善存款保險制度的法律基礎。
2、通過制度安排降低道德風險。推行存款保險制度應最大限度的降低道德風險的發生。首先,存款保險機構要充分發揮金融風險的監督防范功能,其應該具有一定的金融檢查權及防范金融機構倒閉的干預機制。其次,對不同風險級別的機構實行風險差別費率。對風險較高的投保機構適用較高的保險費率,反之適用較低費率。制定費率的主要指標包括投保金融機構資產規模、經營和風險狀況。最后,建立信息披露機制和評級機制。配套的信息披露機制應通過存款保險及投保機構向公眾及時、準確、真實地披露相關信息,以有助于監管機構、存款人和股東作出相關決定。此外,要多方面普及存款保險知識,把握好存款保險制度推出的時機。
3、構建與存款保險制度相配套的金融協調處理機制。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將牽涉人民銀行、金融監管機構和地方政府等部門的利益和職責,因而存款保險機構的成功運作離不開這些部門的協調與配合。對此,有必要建立與存款保險制度運作相配套的金融協調處理機制。一是可以考慮設立金融協調聯席委員會,協調各方利益,明確分工方式,制定統一的監管原則、標準和報告的形式。二是建立信息共享平臺,加強有關部門的有效溝通與協調配合,從而減小信息不對稱現象的發生。三是存款保險機構應擁有比金融監管機構更快的危機反應機制,從而有效地減少監管成本、增強金融機構的活力、及時處置危機,維護金融體系的穩定。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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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存款保險金融風險法律制度
2009年6月18日,《有效存款保險制度核心原則》頒布。國際存款保險協會和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在總結世界各國的存款保險制度在應對金融危機的經驗的基礎上,提出建立有效存款保險制度準則,為各國加強存款保險制度提供指導。該原則的提出,又一次把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問題推向了我國金融改革的風口,再一次提醒我國應當緊緊抓住當前時機、抓緊建立我國的存款保險法律制度。
一、存款保險制度概述
存款保險制度,就是銀行按照規定參加存款保險,繳納保費,國家組建專門機構負責管理投保銀行的保險費和其他渠道籌資,建立起存款保險基金:當某家銀行出現倒閉破產等危機事件時,存款保險機構按照規定標準及時向存款人予以賠付,并依法參與或組織對這家銀行的清算,實現對存款人合法權益的最大保護。該制度通常與政府接管、最后貸款援助制度一起,構成處理金融機構市場退出的核心法律制度,是國際金融中心金融安全法律體系的信心來源與保證,對穩定本國金融市場安全體系起到重要作用。它的核心是防止一些存款者因某些金融機構的倒閉而對其它的金融機構失去信任,由此導致大規模的擠兌行為,引發銀行機構恐慌和大規模的金融危機。
(一)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有利于降低金融風險……………2
(二)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有利于保護存款人的利益…………2
(三)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有利于多元化的金融競爭…………3
二、我國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立法建議……………………………3
(一)建立集中的存款保險體制………………………………3
(二)選擇混合型存款保險機構組織模式……………………3
(三)賦予存款保險機構多重職能……………………………4
(四)確立強制的參保方式和有限的保險范圍………………4
(五)實行有差別的保險費率………………………………5
(六)確立科學合理的理賠標準………………………………6
參考文獻………………………………………………………………6
內容摘要
銀行是現代經濟的核心。存款保險制度作為銀行“安全網”的一個組成部分,在降低金融風險,防止擠兌發生及危機擴散;保護小額存款人的利益;促進多元化的金融競爭;減輕政府負擔等方面具有重要意義。為此,我國應盡快創建存款保險制度。本文將從存款保險體制、存款保險機構的設置、存款保險機構的職能、存款保險的參保方式和保險范圍、存款保險費率、理賠標準等多方面為我國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提出立法建議。
關鍵字:存款保險;銀行;金融風險
隨著我國金融改革的不斷深入,金融機構之間的競爭也逐步激烈,優勝劣汰在所難免。銀行金融機構作為獨立核算的法人一旦破產倒閉,誰來為存款人的利益提供保障?若央行獨家承擔最后貸款人和救援者的責任,這等于把全國的信用風險都壓在央行一家身上,給央行造成極大的負擔。因此,我國應借鑒國外先進經驗,結合我國實際情況,盡早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給金融機構建造一道“安全網”,從而更好地促進我國金融改革與發展。
一、我國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必要性分析
存款保險制度又稱顯性存款保險制度,是指由經營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按照所吸收存款的一定比例,向特定的保險機構繳納一定的保險金,當投保金融機構出現支付危機、破產倒閉或者其他經營危機時,由特定的保險機構通過資金援助、賠償保險金等方式,保證其清償能力。存款保險制度既是為金融體系提供一張安全網,防止個別銀行的危機擴散到其他銀行而引起銀行恐慌和金融危機;還有助于保護存款人利益,維護公眾對銀行體系的信心。
存款保險制度系美國首創,1929-1933年世界性的經濟危機給美國帶來了沉重打擊。到1933年夏,整個國家有一半的銀行倒閉(主要是小銀行)。為保護存款人的利益,恢復社會公眾對銀行的信心,美國國會在1933年通過《格拉斯-斯蒂格爾法》(《Glass-steagallAct》),設立聯邦存款保險公司,挽救了在經濟危機沖擊下瀕臨崩潰的美國銀行體系。截至目前,全世界已有67個國家建立了顯性存款保險制度,55個國家建立了隱性存款保險制度①。
存款保險制度通常是一國通過立法明確地設立的,我國目前沒有建立存款保險制度,而實際上政府長期為金融機構提供隱性存款保險,即政府為了穩定金融體系,避免危機擴散而對被關閉的金融機構吸收的存款在一定程度上給予保險②。在我國,人們已形成了一個固定觀念,認為銀行都是國家開辦的,把錢存入銀行即安全又保險,因而銀行儲蓄一直是人們安放閑置資金的首選渠道,這一觀念在市場經濟體制時代顯得相當危險。儲戶沒有風險意識,政府卻要背上要為銀行償債的“心理預期”負擔和財政負擔,這極不利于銀行的市場化運行。目前,金融改革的深入打破了國家銀行大一統的局面,出現了形態多樣、獨立核算的各級各類金融機構和非銀行金融機構,許多新涌現的金融機構并非是由國家作為其最后的保證人,但普通老百姓卻往往對此沒有清醒的認識③。并且長期以來四大國有銀行其實是由國家信用做隱性擔保的,所以儲戶寧愿承受低利息,也愿意把錢存在國有銀行。“但目前,轉型后國有銀行已變成股份制銀行,通過市場化方式經營的,國家不可能承擔那么多風險;另一方面,即使這種名義上付錢給儲戶,但國家補償還是會用國庫來補償的,流通中的貨幣過多造成通貨膨脹,說到底還是個人損失”④。
鑒于我國現行的隱性存款保險的諸多局限性,各界要求我國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呼聲也越來越高。2004年年初,央行行長周小川在北京大學中國經濟研究中心“外匯注資與銀行不良貸款處置”的演講中提出,我國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已是必然趨勢。筆者認為盡早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可以從以下多角度發揮其保護金融安全的作用。
(一)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有利于降低金融風險,防止擠兌發生及危機擴散。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可以為金融體系建造一道安全網,當個別銀行出現流動性風險時,存款人因為有了相關的法律制度作保證,不再產生巨大的恐懼心理,避免該銀行發生擠兌風潮、傳染其它與之有業務聯系的金融機構,同時還給其解決問題帶來時間上的緩沖。因此,存款保險這種事后補償措施起到了事前監督的作用,有效消除發生大面積擠提的系統性風險。
(二)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有利于保護存款人的利益。金融機構存在較高風險,金融風險需要相應的保險措施。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就有專門的保險機構集中管理并有效運營保險基金,行使法律所賦予它的權利。在投保銀行面臨支付危機時提供救助,在投保銀行破產倒閉時依法清償存款人的存款,從而保護了存款人(尤其是小額存款人)的利益。
(三)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有利于多元化的金融競爭。目前,我國眾多的銀行及非銀行金融機構之間的市場競爭已日益激烈,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發展,國內金融業還要接受國際競爭的挑戰,優勝劣汰在所難免。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就是在金融體系中建立一個競爭機制和破產機制,使得個別銀行在經營不利時可順利退出,又不會損害到廣大儲戶利益,為激烈的金融競爭提供了安全保護。
二、我國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立法建議
綜合以上分析,筆者認為我國應盡早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并且該制度應以立法形式確定,以保證其權威性和穩定性,立法時既要吸取國外的先進經驗,又要緊密聯系我國實際,力求作到趨利避害。本文對立法主要框架提出以下建議:
(一)建立集中的存款保險體制
存款保險基本上存在兩種體制,一種是集中體制,即全國只設單一的、高度集中的、面向所有金融機構的存款保險機構,目前大多數國家采取這種體制;一種是分散體制,即針對金融機構的不同類型,提供不同的保險安排。
本人認為我國應采取集中體制,即建立全國統一的存款保險機構,使存款保險權集中于中央,范圍覆蓋全國,在全國范圍內統一制度、統一組織、統一運作。因為集中體制有利于保險力量的集中,使保險機構保持強大的實力去應對金融風險,穩固社會對金融機構的信心。
(二)選擇混合型存款保險機構組織模式
根據出資方式的不同,各國存款保險機構的組織形式可分為三種:一是由政府出資設立公營的存款保險機構,稱官方模式,美國、加拿大、英國等屬于該種模式;二是由政府和金融機構共同出資設立公私合營的混合型存款保險機構,屬于官銀模式,如日本存款保險公司由政府、日本銀行和銀行業聯合出資;三是由金融同業出資設立行業性的民營存款保險機構,即非官方模式,法國、德國、意大利等國采取這一模式⑤。
本人認為,就我國而言,如果完全由金融同業出資設立民營存款保險機構,由于缺乏強制性,會影響對危困金融機構的迅速及時處理;我國財政資金緊張,完全由政府獨立出資建立也有困難。因此,較好的選擇是由政府和銀行業共同出資創辦為宜。政府以財政撥款的方式一次性注入相當規模的資金,除政府出資外,中國人民銀行及投保銀行也應認購一定股份,共同組建存款保險公司。這種制度設計既能增強存款保險機構資金勢力,又有利于其更好的防范風險,穩健經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道德風險。
(三)賦予存款保險機構多重職能
就世界各國存款保險機構的職能看,有單一和綜合之分。單一職能只限于保險基金的籌集管理和投保金融機構破產時對存款人進行賠付,即最基本的保險職能;綜合職能則不僅包括保險職能,還包括對投保金融機構的各種援助職能和一定的監管職能。
本人認為我國存款保險機構的職能定位也應綜合化,立法應賦予存款保險機構多重職能。主要包括:一是存款保險職能,即聚集保險資金,補償存款損失;二是監管職能,即對投保金融機構進行的實力、清償能力、信貸質量、盈余狀況及風險規避能力等方面進行監管。三是危機救助職能,即對處于困境但還未喪失清償能力的金融機構進行拯救,當投保機構出現支付危機或陷入破產境地時,存款保險機構可通過贈款、貸款、購買其資產等,幫助其渡過難關;四是破產處置職能,即對救助無望的投保機構,經法律程序宣告破產后,存款保險機構一方面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對存款人進行存款賠付,另一方面還要作為問題銀行的清算人,積極介入問題銀行的清算、重組、破產等具體運作,從而最大限度的保護存款人的利益,減少存款保險基金的損失。
(四)確立強制的參保方式和有限的保險范圍
存款保險的參保方式主要有強制和自愿兩種。從國外存款保險制度的經驗看,自愿參保易導致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問題,即那些偏好風險因而風險更大的金融機構更愿意參保,而風險較低的大金融機構則往往不會參保,最后使存款保險制度保障的是一些風險最大的金融機構,而這些機構在參保后,認為風險可以轉嫁總是有動力增大資產風險,從而影響整個金融系統的穩定;同時,自愿參保還會導致存款在金融體系內周期性的大規模轉移——在經濟良好的情況下向未被保金融機構轉移,而當個別金融機構發生問題時,存款會反向移動,容易發生擠兌風潮。要避免發生銀行擠兌和系統性危機,存款保險就必須是強制性的。因此,我國應在立法上確立強制的參保方式。
在保險范圍方面,本人建議在我國建立存款保險初期,可以把存款保險范圍主要限定為居民儲蓄存款,因為這部分存款主要代表著大多數存款人的利益,也是銀行主要的負債業務,對其進行有效保護,就能維護公眾對銀行體系的信心。對于銀行的同業存款、非居民存款、作為擔保和抵押的存款可暫時不列入存款保險范圍。今后隨著存款保險公司的理賠能力的增強,可以將他們逐步歸入保險范圍。
(五)實行有差別的保險費率
存款保險費率一般分為單一費率和差別費率兩中。從理論和實踐的角度考察,差別費率較有利于形成銀行間公平競爭,促使銀行不斷提高經營管理水平,避免不恰當的冒險經營。以美國為例:1993年美國聯邦存款保險公司決定根據風險程度調整保險費率,具體內容是:對倒閉風險最小的存款機構對其國內存款每100美元征收0.25美元的保險費,而對實力最弱的機構征收的保險費為0.31美元,這一差距將隨著時間而拉大,如果這些實力最弱的機構未能改變其風險狀況的話,其保險費每半年將提高一次,直到該機構風險狀況得到改善。這樣,一方面可以避免采用單一費率可能引發的“道德風險”問題,另一方面它也能對投保銀行的經營產生較大的制約作用,特別是對經營狀況差、信用等級低的銀行征收較高保費,就會加大這些銀行的經營支出,由此迫使其改善經營,提高資產質量,以爭取降低保費,增強市場競爭力。截至1999年,世界上已有21個國家和地區采取差別費率的方式⑥。
我國應借鑒國際經驗,由我國權威機構對我國投保的金融機構進行評級,按照“差別對待”原則視投保機構的風險等級實行差別費率。立法在確定存款保險費率水平時,要注意基礎費率的確定要科學,各等級間的差別要合理。要避免為減輕銀行負擔而導致保險費率過低,從而收不到存款保險的真正效果;但也不宜過高,因為我國銀行的收益水平普遍不高,過高的保險費率會加重銀行的負擔,而導致這一制度的流產。
(六)確立科學合理的理賠標準
存款保險制度的一個基本目標是保護居于多數的小額存款人的利益,因而決大多數實行存款保險制度的國家都對投保的存款規定了最高限額,對限額的存款給予賠償,而對超過限額的那部分存款拒絕提供賠償。國際上對保險限額的確定有兩種方法:一種是以本國人均GDP的一定比例為參考設計,例如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做法,將保險限額定為本國人均GDP的兩倍;另一種方法是把保險限額定為能夠使90%的存款人都能得到全額賠償。我國在確定保險限額時可綜合考慮這兩種方法。筆者認為可將存款保險最高額確定為10萬元人民幣,存款數額在五萬元以下可全額給予補償,五萬到十萬元按比例賠償,存款數額越高,賠償比例越低。這樣設計可避免存款保險機構的巨額賠償風險,保護廣大中小存款人的利益,同時強化存款人特別是大額存款人對存款銀行的選擇和制約,從外部促使銀行加強經營管理,降低風險。
參考文獻
1、范南:《世界各國存款保險模式及其對我國的借鑒》,《國際金融研究》2001年第3期。
2、張麗華王建敏:《關于我國顯性存款保險制度的立法建議》,《政法論叢》2004年第5期。
3、繆劍文羅培新:《WTO與國際金融法律實務》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年1月版。
4、北京大學的曹鳳岐教授在論及當前在中國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問題時作出的分析。(見2005年01月30日11:16《證券市場周刊》)
關鍵詞:金融穩定;存款保險制度;逆向選擇;道德風險
金融是經濟的核心, 而金融穩定則關系到政治、經濟和社會的穩定。金融穩定是指金融體系處于能夠有效發揮其關鍵功能的狀態。20 世紀90 年代以來, 墨西哥、泰國、印度尼西亞、韓國、俄羅斯、巴西和阿根廷等國家相繼出現金融動蕩, 造成巨大經濟損失, 有的甚至引發政治和社會危機。各國政府和國際金融組織日益重視金融風險的評估和金融體系的穩健性建設, 著力構建能夠抵御金融風險威脅、維護金融穩定的金融“安全網”, 提高防范金融風險、抵御金融危機的能力。
一、實行存款保險制度的必要性
存款保險制度是指一個國家和地區為了保護存款人的合法利益, 維護金融體系的安全與穩定而設立專門的存款保險機構, 作為投保機構, 各存款性金融機構向保險機構強制或自愿按照存款的一定比率繳納保險費, 當投保機構面臨危機或破產時, 保險機構向其提供流動性資助或代替破產機構在規定的限度內對存款者支付存款的制度。
在我國, 長期以來并不存在明確的存款保險制度, 但從近年來發生的金融機構破產案中可以看出, 我國的存款金融機構與政府之間實際上存在著一種隱性的存款保護。隱性存款保險在保護存款者利益以及維護金融體系穩定性方面發揮了積極的作用, 然而付出的代價也是沉重的,隨著中國市場經濟的發展, 隱性存款保險的弊端日益顯露出來。
首先, 不利于公平競爭。與四大國有商業銀行相比, 我國的股份制商業銀行雖然服務好、不良資產率低、效率高,但由于我國四大國有商業銀行有國家信用作保障, 存款者不用擔心銀行倒閉會給自己帶來損失, 這就加大了股份制銀行的籌資成本, 由此造成了大銀行與中小銀行不公平競爭的局面, 抑制了新興中小金融機構的發展, 不利于提高中國銀行體系的活力。
其次, 不能合理處置問題銀行, 加大了處理的成本。由于隱性的存款保險沒有明顯的規定制度, 缺乏市場化的機制, 因而在處理中機制不夠靈活。一般是在發生危機后, 人民銀行、地方政府等機構才實地商量解決的對策, 而且因缺乏相應的法律法規作支持、各種專業人員的配合等原因, 大大延遲了處理有問題銀行的時機。
第三, 與世界經濟一體化和金融全球化的趨勢相悖。當前我國所采用的以國家信用為保證, 對個人儲蓄存款實行全額保險的隱性存款保險制度一是額外加大了國家財政的負擔, 二是不利于形成正常的市場退出機制。隨著入世保護期的結束, 外資銀行的紛紛涌入, 中國未來的金融體系將呈現多元化的局面。如果仍采用隱性存款保險制度, 就會使民營銀行不能健康發展, 而且會出現外資銀行“搭便車”的現象等。
因此, 隨著我國經濟的持續發展和對銀行體系改革的深入, 以國家信用擔保的隱性存款保險制度已漸漸不能適應當前形勢的需要, 建立對經濟主體的合理激勵機制, 推行公開公平、設計合理的存款保險制度對于維護金融體系穩定以及推進金融改革有著積極的作用。所以, 存款保險制度的推出迫在眉睫, 也恰逢其時。
二、在我國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措施建議
雖然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現行條件還不完全具備, 但我國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步伐卻并未減慢。我國國有商業銀行已經在積極進行改革和調整, 已初步完成引進外國戰略投資者, 并穩步實施上市計劃, 大批中小銀行也面臨著新的發展機遇, 它們迫切需要存款保險的服務來提高信譽, 尋求更深層次的發展, 而以國家信用為擔保的隱性存款保險已經不適合當前金融發展和金融穩定的需要。因此, 成立國家存款保險機構, 在事前采取防范風險的管理措施, 事后引入風險責任判斷標準, 引導商業銀行向著健康的方向開展業務積極創造條件, 在當前顯得尤為必要。
1. 深化銀行改革, 完善監管機制。存款保險機構主要是為了保護存款人, 而不是為了保護銀行不破產, 為了代表存款人更好地運用專業化手段來監督銀行的風險狀況。因而, 不能片面強調存款保險機構的風險承受能力, 也不能高估其風險承擔能力。我國目前的金融監管水平還不能完全適應金融業快速發展的要求, 無論是監管手段還是能力, 都無法滿足有效監管金融機構經營風險的需要。因此,應盡快建立金融機構監督管理協調機制, 對銀行業實行全方位監管。央行要發揮維護金融穩定的主導作用, 對商業銀行開展“窗口指導”, 引導信貸投向, 減少道德風險。建立新的監管方法和程序, 提高監管質量以及完善監管體系,加強金融監管部門的監管, 積極發揮社會監督的作用, 保障金融業的穩健運行。央行還可以通過完善征信管理, 向銀行和銀行監管及存款保險部門提供風險預警; 銀行監管及存款保險部門根據央行預警限制信貸資金向高風險行業集中。在處置金融機構風險上, 存款保險機構在保持相當的獨立性的同時, 加強與央行和銀監會的協調。存款保險機構與央行、銀監會以及其他政府部門的協調機制是否有效, 將從很大程度上影響對問題銀行的處置速度和成本。
2. 為存款保險制度建設和機構設立提供政策與法律支持。我國政府應制定和出臺“存款保險法”, 使存款保險規范化和制度化。用法律來保證存款保險制度的貫徹實施, 保障存款保險機構的獨立性和存款保險業務的安全動作。中央政府應對存款保險制度提供政策支持, 以提高存款保險制度的公信度。
論文提要:隨著經濟全球化的迅速發展,我國金融市場也不斷開放。在這種背景下,我國長期實行的隱性存款保險制度越來越顯示出局限性。如何保護存款人利益,維護金融秩序的穩定,盡快建立符合市場化改革要求的存款保險制度,已是我國金融業亟待解決的問題。
隨著我國對外開放程度的擴大,外資商業銀行的涌入將使金融機構間的競爭更加激烈,缺乏競爭能力的中小金融機構將面臨退出市場的危險。20世紀九十年代以來,國際金融市場動蕩加劇。目前,美國的金融風暴使全球主要資本市場波動加劇,國際金融運行的不確定性增加,我國面臨的金融風險因素也逐漸增多。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對維護以銀行業為軸心的金融信用體系有著極為重要的意義和功能。2008年政府工作報告中提出將“建立存款保險制度”。這意味著,作為一個國家金融安全網重要組成部分的存款保險制度,將全新登場。
一、存款保險制度的歷史
所謂“存款保險制度”,是有效保護存款人利益和維護金融穩定的一項基礎性制度安排。通俗點講,為防止和應對金融機構倒閉破產等風險,銀行繳納保費,參加存款保險。當危機發生時,存款保險機構及時向存款人予以賠付,依法參與或者組織對這家銀行的清算。
存款保險制度有著十分悠久的歷史,早在1829年,美國即從紐約州開始建立存款保險機構,形成世界上最早的存款保險體系。直到六十年代,世界上才有9個國家建立了存款保險制度。而從八十年代開始,存款保險制度進入高速發展期:一是因為1994年歐盟將存款保險制度作為新創立的單一市場的一個基本要求;二是因為越來越多的發展中國家和地區選擇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截至2003年,全球已經有88個國家建立了存款保險制度,這個數字大約是1984年的四倍。其中,30個屬于高收入國家,17個屬于中高收入國家,30個屬于中低收入國家,10個屬于低收入國家。而且,存款保險制度與一個國家收入水平高低有很大關系,只有16.39%的低收入國家采用這一制度,而60.71%的中高收入國家和75%的高收入國家也采用了這一制度。無論怎樣,存款保險制度已經成為當今各國維護金融體系安全的重要手段。
二、存款保險制度的作用
近幾年,金融業發展迅速,大小銀行如雨后春筍般紛紛成立,而建立存款保險制度以穩定金融體系、保證儲戶利益、加強銀行監管正成為政府十分迫切的需要。
(一)存款保險制度有利于保護存款人的利益,提高社會公眾對銀行體系的信心。如果建立了存款保險制度,當實行該制度的銀行資金周轉不靈或破產倒閉而不能支付存款人的存款時,按照保險合同條款,投保銀行可從存款保險機構那里獲取賠償或取得資金援助,或被接收、兼并,存款人的存款損失就會降低到盡可能小的程度,有效保護了存款人的利益。存款保險制度雖然是一種事后補救措施,但它的作用卻在事前也有體現,當公眾知道銀行已實行了該制度,即使銀行真的出現問題時,也會得到相應的賠償,這從心理上給了他們以安全感,從而可有效降低那種極富傳染性的恐慌感,進而減少了對銀行體系的擠兌。
(二)存款保險制度有利于提高金融體系的穩定性,維持正常的金融秩序。在經濟金融全球化背景下,國際金融市場動蕩加劇,頻頻發生金融風波。這不僅嚴重影響了本國經濟的正常運轉和社會安定,還給國際金融市場帶來了巨大沖擊。要防范風險,穩定金融,只能“防患于未然”,國際經驗表明,建立存款保險制度不失為防范金融風險的可行選擇之一。存款保險制度通過向參加保險的金融機構收取一定數額的保險費,可以集中一筆巨額的保險基金,從而為保護金融業的穩定與發展架起了一道金融安全網。同時,由于這一制度對公眾心理所產生的積極作用,也可有效防止銀行擠兌風潮的發生和蔓延,從而促進了金融體系的穩定。
(三)存款保險制度有利于提高金融監管水平。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使存款保險公司成為銀行的專業監管機構,這就要求存款保險機構要對日常的銀行經營活動進行監督。當銀行管理不善或經營非法、風險較大的業務時,存款保險機構可以提出警告,勒令整改,幫助銀行渡過難關。存款保險制度的職能不僅在于事后及時補救,更著重于事前防范,因此可作為一國中央銀行進行金融監管的補充手段和重要的信息來源,從而有助于金融監管水平的提高。
三、我國建立存款保險制度路徑選擇
從已經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國家的發展歷史和現狀來看,存款保險制度確實在化解金融危機,維護金融穩定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為了使存款保險制度在中國能更好地發揮其積極作用,有效地避免其弊端,我們有必要借鑒各國的經驗,吸取教訓,使得存款保險制度的設計更加符合中國的國情。
(一)立法先行。鑒于我國金融業對外開放和近年來國內部分中小金融機構不斷暴露的經營風險。有必要在法律基礎上建立存款保險制度,以防范銀行擠兌與系統性金融危機。具體建議:一是在存款保險制度建立和實施的同時,初步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法律框架,使存款保險制度的運行有法可依;二是在法律框架下明確強制保險的基本原則;三是建立健全銀行業產權法、破產法、最后貸款人規則等必要的金融法規,從而完善存款保險制度的法律基礎環境。
(二)加強監督管理。我國監管體制仍處于不斷改革與完善中,在這種情況下,存款保險制度不應成為一種簡單的付款箱制度,應在《存款保險條例》中明確賦予存款保險機構適度的監管權與資產處置權,以加強對銀行業的監管。同時,由于監管效果決定了存款保險制度的最終運行效果和基金運作的財務目標,所以存款保險機構有內在動力來執行這種監管與資產處置職能,能與其他監管機構形成信息共享,增強我國金融安全網的功能。
(三)存款保險的方式。在構建的模式上,鑒于我國的銀行市場主體主要體現為四大國有銀行與非國有銀行性的其他股份制銀行及信用合作機構三大類,是選擇強制加入或是金融機構自愿加入,又或是強制與自愿加入相結合的方式。筆者認為,在存款保險制度構建的模式上有兩種模式可供選擇。
第一種模式是自愿式的存款保險模式。其設想如下:我國可以考慮在各銀行集團內部設立一種由相應成員機構出資所構成的存款保險體系,即國有商業銀行的保險體系由國有銀行出資,非國有的新興股份銀行亦出資組成自己的保險體系,信用合作社組建自己的保障體系。
第二種模式是政府強制性存款保險制度。這樣的模式從建立時起即要求將國有銀行、非國有銀行性股份性銀行及具有銀行性的信用合作體系一并納入其中。客觀而言,要在近期內達到該目的是有相當大的難度,因為各銀行體系所面臨的金融風險不一。再者,我國銀行內部的控制制度還很脆弱,現有的監管水平還存在事后性監管的特點。
鑒于上述的種種原因,筆者認為在已有的法律基礎及金融發展層次的情形下,我國目前還不宜采取統一的、垂直式的、強制保險模式。相反,我國應采用具有行業自律色彩的存款保險體系,即自愿式存款保險模式。
(四)存款保險的賠付上限。存款保險的賠付上限有兩種標準:一種標準是按照人均GDP(2007年我國人均GDP約2,450美元)的3倍金額進行賠付;另一種標準是使90%的存款人得到全額賠償的標準賠付。按這兩種標準,大約每位存款人的獲賠上限為5萬元,這樣的賠付金額顯然較低。一般認為,我國銀行保險限額的范圍應當處于國際平均水平之上,這主要與我國居民投資渠道單一、儲蓄率偏高有關。同時,我國居民儲蓄賬戶數量眾多,大部分賬戶的存款數量均在10萬元以下,擁有10萬元以上賬戶的居民,很可能具備對存款機構風險大小的判斷能力。所以,我國存款保險限額不應超過10萬元。
(五)實行基于風險的差別費率。不同類型的金融機構在風險上存在較大差異,如果采取統一保險費率,既不利于公平,也可能對高風險機構產生負向激勵。因而,采取差別費率更適合我國的國情。經驗表明,風險差別費率制度形成是一個由簡單到復雜的過程,鑒于目前我國的金融市場環境,金融機構可能難以接受過于復雜的費率體系,而且設計一個最優的費率標準十分困難,有效實施風險差別費率體制需要較多的配套措施。因此,在存款保險制度實施初期,可主要根據投保金融機構的資產規模及資本充足率實行簡單的差別費率,以利于形成正向激勵機制,起到一定的輔助監管作用,待條件成熟后,逐步過渡到基于風險評級的差別費率。
主要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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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何光輝.存款保險制度研究.中國金融出版社,2003.
[3]黃德釗.淺議我國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應具備的基本條件[J].廣西金融研究,2005.2.
關鍵詞:社保資金 資金來源 管理多樣化
一、 社保資金來源多樣化
社保資金中養老保險及醫療保險占據主要部分,特別是養老金成為我國一大難題。如2005年,我國養老社會保險個人賬戶虧空已高達8000億元,而按照我國現行的養老社會保險制度,我國的養老金工資替代率約為58.5%,其中20%來自社會統籌,38.5%來自個人賬戶,顯然,如此巨額的個人賬戶的虧空已對養老社會保險制度構成了嚴重的威脅。例如養老社會保險轉制成本處置政策的制度性缺陷導致社保資金的缺口增大。目前我國的養老社會保險籌資模式由現收現付制轉入部分積累制。而實行部分積累制后,按照當時的規定,通過養老社會保險繳費所籌集的資金在使用時分為兩大塊,一塊進入社會統籌基金,一塊則進入個人賬戶,進入個人賬戶的資金達個人繳費工資的11%.由于有部分養老社會保險繳款進入了個人賬戶,結果導致在轉制前參加工作的老職工在原現收現付制下積累的部分養老金權益無法在新實施的部分積累制中找到對直的資金來源,這就產生了所謂的養老社會保險轉制成本。此外,根據我國2010年11月1日零時最新統計:60歲以上老人已占到總人口的13.26%,65歲以上老人占總人口的8.87% ,同比上次2000年普查上漲了1.91個百分點。而國際老齡化社會的標準是:60歲以上老人占總人口>=10%、65歲以上老人占總人口>=7%,我國已大大超出了這一標準。
那么,政府該如何能更多地籌集社會保障資金?從中國的實踐來看,政府可以通過無償性收入(稅收)、有償性收入(債務)、變賣公有資產及社保基金證券化來達到增加社會保障資金的目標。
(一)無償性收入籌資
利用稅收為社會保障制度籌資最大的優勢在于它的無償性,政府沒有還本付息的壓力。隨著“費改稅”的逐步推行,開征社會保障稅業已提上了議事日程,其主旨在于解決社會保障資金籌集中的非效率問題。在社會保障資金籌集的過程中,環節過多,操作復雜,人財物耗費巨大,直接導致了效率的低下。開征社會保障稅達到“強化社會保險費的征收,解決統籌繳費中的拖欠問題”,“使社會保障資金的籌集固定化、規范化、社會化、集中化”的目標,在當前難以企及。
例如,三成彩票公益金劃撥社保基金的資金注入。
財政部網站公告顯示,每年都有大量的中央彩票公益金分配給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用于補充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的不足。據全國社保基金會理事會官方網站上公示的年報統計,2002年至2010年,中央財政共撥入全國社保基金資金共計3641.74億元。其中,彩票公益金約為771.12億元,占到劃撥總額的21.17%。這九年間,全國共籌集彩票公益金2512.91億元,劃入全國社保基金的占到30.69%。據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會理事會辦公廳綜合處相關負責人介紹,中央彩票公益金是財政撥款的重要組成部分。每年的彩票公益金并不會作為專項資金被專項使用,而是由基金會統一管理運營。劃撥變動:社保分成60%中央彩票公益金。
(二)有償性收入籌資
發行長期國債來籌集社會保障資金是許多制度設計者的底線,長期的國債可以為社會保障制度提供必須的資金,可以變現收現付制為基金制,且為國企改革、整個國民經濟的好轉提供制度保障和充裕的時間。支持這一觀點的理由可以概括如下:
1、宏觀債務負擔不高,國債負擔率和財政赤字率遠遠低于國際警戒線
在我國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貸款總規模當在27000億元以上。除去可以回收的,這其中不良貸款的凈損失將在19860億元左右,占1999年GDP的24%。相比之下,國家對國有職工的隱性養老金債務的總額具有更大的不確定性。
2、居民應債能力偏低
整個20世紀如年代居民的應債能力基本上在1%上下徘徊,波動很小。而居民儲蓄存款增長年均32.7%,增長既快且穩,低下的居民應債能力給政府以充分的發債空間。
在制度變遷的過程中,隨著經濟風險由集中控制向分散化的轉變,未來的不確定性使得居民進行儲蓄成為必然。這部分儲蓄通常是由于防范不測之需和謹慎性動機而進行的儲蓄。另一部分儲蓄則為由于國有企業資產的流失,以及國家金融資產轉移到個人手中而形成的儲蓄。隨著國家金融存款實名制,居民儲蓄存款在很大程度上便得以明示。這樣一來,居民用來應債的資金來源便不如現在這般充足。居民的實際應債能力便會大大提高,進一步提高它的余地便不會太大。
3、財政赤字和國債規模的擴大不會引起通貨膨脹
1993年以后財政不再向中央銀行透支斬斷了財政赤字直接形成銀行增發貨幣從而引起通貨膨脹的可能性。
(三)公有資產出售
2001年的國有股減持,到今天的國有股轉持,“肩負國家養老戰略儲備”的全國社保基金終于重獲穩定的資金來源。
國有股轉持社保基金,主要的意義在于增加了社保基金的資金來源,在當前促進內需、鼓勵消費的宏觀經濟政策下,此舉體現了國家完善社會保障體系、保障民生的決心。雖然劃轉給社保基金的股權還不能滿足社會保障的需要,但對于提升老百姓對于國家給予養老支持的信心是很大的。據全國社保基金理事會理事長戴相龍介紹,截止到2010年12月底,國有股轉持、減持223.08億股,發行市值達到1307億元。
一方面,如果可以用發行大量國債的方式來為社會保障體制籌集資金,那么出售資產同樣可以達此目的。資料表明,增加的政府開支主要投入了國有部門,發行國債就意味著國有部門的擴大,而出售資產則意味著國有部門規模不變或者收縮。從這個角度來看,發行國債只是一種籌資行為,出售資產籌資可以同時成為國有經濟布局調整的手段,可以把宏觀的總量政策與微觀的結構性改革結合起來。 另一方面,由于我國國企改革不到位,難以做到自負盈虧,財政安排了大量的虧損補貼加重了財政負擔。同時 ,長期過多的補貼,也不利于企業發展,易形成對補貼的依賴性。因此,適當地出售國有資產有利于財政的優化,有利于財政體系和證券市場的健康,按照最新國家“有進有退”方針對國有經濟進行根本性的改革和布局調整,大幅度收縮戰線,也是中國經濟實現長治久安的必由之路。
(四) 證券化
(1)成立投資公司使其證券化上市籌集資金。
(2)新上市股份公司原始股按一定比例出售給社保基金,社保基金在從市場上得以變現籌集資金。
(3)投資產業尤其是資源類產業并使其成為未來上市的股東。在證券市場籌集資金。
(4)在股市低迷時投資證券市場中價值極被低估股票,以取得投資收益。
二、 社保資金管理多樣化
作為國家重要的戰略儲備,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目前的資產規模已超過9000億元,比建立之初增長了10倍之多。 這筆老百姓的“養命錢”,究竟是如何在十年多的時間里踐行其“保值增值”的投資理念呢?堅持增強投資運營好全國社保基金的歷史責任感。社保基金事關民生改善、社會穩定和國家長治久安,管好人民每一文“養命錢”是國家賦予的崇高使命和歷史責任堅持審慎投資方針,確保全國社保基金長期穩定收益。要堅持長期投資、價值投資和責任投資的理念,正確處理擴大基金規模和優化資產結構、提高基金收益和防范投資風險的關系,建立安全有效的投資決策和風險管理體系
全國社保基金成立于2000年8月1日,這筆基金是中央政府集中的社會保障資金,主要用于彌補我國人口老齡化時期養老金收支不足,擔負著我國應對老齡化高峰時期社會保障的重要任務。
(一)投資股權投資基金(即PE)
2008年底至2009年初,全國社保基金以國內第一家可以自主投資PE的機構投資者身份,承諾對弘毅和鼎暉兩只股權投資基金各投資20億元。 在此之后,全國社保基金不斷加大PE投資,到2010年底一共投資了8只PE,承諾投資127億元,實際出資78億元。
(二)投資股票
全國社保基金已先后對交通銀行、中國銀行、工商銀行、農業銀行、國家開發銀行、京滬高速鐵路、大唐科技集團等進行直接股權投資,目前累計直接投資近1700億元。
(三)投資產業
投資資源類產業,隨著經濟發展,資源不斷被消耗,資源日益稀少,隨資源價格不斷上升,達到保值增值。 投資有發展產業。
(四)支持保障房建設
“社保基金管的是全國人民的‘養命錢’,只有在風險幾乎為零的情況下,才會介入。”一位國有大銀行公司部的有關人士說,今年國務院明確提出了全國要建設1000萬套保障性住房的任務,并與各級地方政府簽訂了責任狀。在全國“兩會”開幕前,全國社保基金宣布投入保障房建設,釋放了明確的政策信號。“保障房”加“社保基金”, 更穩固的保障房資金來源和更可靠的社保基金投資收益。更穩固的保障房資金來源和更可靠的社保基金投資收益。
三、結論
與我國人口老齡化加快發展趨勢相比,現有社會保障基金規模依然不足,全國社保基金未來發展空間仍然十分巨大,提高社保基金投資收益率的潛力還很多。今后,全國社保基金要增加對社會保障房建設的支持力度,增加委托股票投資的組合,穩定和增加對股票的投資,增加對未上市公司股權和股權投資基金的投資,創造條件啟動對養老事業項目的投資,適當擴大對境外投資的范圍和金額。根據全國社保基金理事會的預測,到2015年,全國社保基金理事會管理的基金規模將達到1.5萬億元,而在其“保值增值”投資理念的指導下,其未來的投資也將更加成熟穩健。現有社會保障基金資金明顯不足,今后需要社保資金來源保證社會保障資金來源多樣化及有效的管理變得尤為重要。改革要擴大思路,政府可通過無償性收入(稅收)、有償性收入(債務)、變賣公有資產及社保基金證券化這四種方式來保障社保資金來源的穩定。無償性收入(稅收),可增加資源稅,即可增加收入還可以減少資源浪費。社會保障基金可以使社保基金證券化,以及投入保障房建設。社保資金來源及管理的多樣化,使社會保障基金不斷擴大和保值增值。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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