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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保險論文賞析八篇

發布時間:2023-03-24 15:14:30

序言:寫作是分享個人見解和探索未知領域的橋梁,我們為您精選了8篇的銀行保險論文樣本,期待這些樣本能夠為您提供豐富的參考和啟發,請盡情閱讀。

銀行保險論文

第1篇

所謂銀行保險(bancassurance)是指銀行通過各種方式向客戶提供保險產品而進入保險領域。盡管19世紀就有了銀行與保險的結合,但一般認為,真正的銀行保險是從20世紀80年代開始的,歐洲是銀行保險的發源地,之后,銀行保險便迅速發展起來了。尤其是近年來,在全球范圍內掀起了銀行保險發展的浪潮,特別是1998年11月美國花旗銀行兼并旅行者集團將銀行保險推向了。2000年,通過銀行銷售的壽險保單在法國為60%、荷蘭為39%、西班牙為40%、英國為28%、意大利為30%、法國為14%.可以說,銀行保險在全球范圍內的發展已經成為大勢所趨。

一、銀行保險產生和發展的原因

1、銀行所處環境的不斷變化是銀行保險產生和發展的現實因素。首先,人口狀況、儲蓄方式和金融意識三方面的變化使得銀行業經營的社會環境發生了顯著的變化,銀行業的資金來源急劇減少,與此同時,保險業獲得了空前的發展,保費收入占金融資產的比重大幅增加。80年代以來,發達的國家人口平均壽命顯著提高,人口老齡化問題非常突出,極大的促進了保險行業特別是壽險業的迅速發展。同時,人們的金融意識逐漸增強,人們對長期、高收益的金融儲蓄方式的需求不斷增加。低通貨膨脹率也使得人們愿意購買長期的金融產品。其次,伴隨著社會環境的變化,銀行所面臨的競爭環境急劇惡化。一是西方國家的金融市場已經是高度成熟的市場,競爭的加劇迫使銀行不斷尋找其他利潤增長點。二是管制的放松及國際金融一體化的影響,使得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外國銀行、金融產品的零售商等金融機構更容易進入銀行領域。三是由于技術的進步及資本市場的發展,資金需求者的融資渠道越來越多樣化,這使得銀行產品的可替代性越來越大。

2、金融企業追求利潤最大化是銀行保險發展的內在動力。銀行業競爭環境的不斷惡化使得利潤率不斷降低,與此同時保險業的高利潤對銀行業具有極大的吸引力,促使銀行不斷開展保險業務。事實上,銀行開展保險業務具有極強的優勢。一方面,銀行擁有開展保險業務的硬件方面的優勢,如銀行擁有基本的現金帳戶,這可以作為其開展多樣化業務的平臺;銀行擁有廣泛的分支網絡機構,這可以用來銷售保險產品等;銀行能夠利用更加詳細的資料庫為客戶提供更為合適的產品等等。另一方面,長期以來與保險公司的合作使其較為了解保險業的運作特征。更為重要的是,銀行具有更為優良的信譽或聲譽等,銀行業務與保險業務的相似性可以使銀行有效的保持其核心競爭力。

3、銀行保險也是保險業橫向擴展的需要。從世界范圍看,發達國家的保險市場已趨向飽和,業內的競爭已處于一種極限狀態。在這種情況下,保險業的橫向擴展表現為金融業務的一體化,銀保業務的融通趨勢日益明顯,銀行和保險公司之間通過兼并和收購、集中和聯合,由此發揮規模經濟的效應,以規模優勢來獲取市場份額的穩定和擴大,便成為一種必然選擇。此外,跨行業收購與兼并,可以制造協同效應,從而有效地提高整個金融行業的運行效率。

4、金融監管的不斷放松為銀行順利地進入保險領域創造了良好的外部條件。80年代以后西方國家紛紛對金融業放松管制,默許銀行、保險、證券合業經營,之后又從法律上加以確定。如英國與日本先后于1986年與1997年實行“大爆炸”的金融改革,放松監管,允許合業經營;美國也于1999年11月廢除了1933年的《格拉斯-斯蒂格爾法》,通過了《金融現代化服務法案》,從而正式從法律上允許合業經營。

二、國外銀行保險的合作模式

1、以銀行為主的合作模式。在這種模式下,保險公司僅為銀行提供保險產品以及相應的技術支持,如風險調查、承保技巧,保險投資管理等,并因此獲得一定的經濟效益。占主導地位的銀行通常擁有眾多的分支機構、ATMS系統、信用消費體系、郵件或電話銷售網絡等多樣化銷售渠道,他們可以根據自身的客戶群要求保險公司提供最有利的保險產品。

2、以保險公司為主的合作模式。在這種模式下,通常是一家規模較大的保險公司與多家中小銀行共同開發市場,占主導的保險公司擁有強大的銷售網絡,包括專業人、獨立人等各種中介。與之合作的銀行最少需要五家以上的分支機構,當地擁有較高的聲譽,銀行只能夠輔助保險公司從事一些保險宣傳和潛在客戶的開發工作。保險公司將根據銀行在銷售過程中的業績支付相應的傭金,同時為更好地激勵銀行銷售保險產品,保險公司人有可能將保險產品與銀行的某些產品結合起來組合銷售。

3、銀行、保險公司共建模式。在這種模式下,銀行與保險公司平等地分配經營所得,即合作雙方通常都是各自擁有廣大客戶資源及豐富管理經驗的大型銀行和保險公司,他們之間的強強合作構成了一種新型的更為有效的保險營銷模式。二者的合作使雙方集中了諸如高效的銷售網絡、銷售技巧、產品開發經驗等各類資源,做到優勢互補。

4、銀行與保險公司的并購模式。盡管銀行與保險兩種文化的融合需要較長的磨合期,但是銀行與保險這種合作方式具有較大的發展潛力,他們各自的企業優勢都可以得到充分的發揮。保險公司的保險專業知識可以解決銀行承保業務時所面臨的局限性,從而使銀行很快介入保險領域,同時一個成功的銀行在開展傳統金融業務的過程中,會建立數量眾多的客戶關系,這又能使保險公司很快的進行潛在客戶的開拓。

三、對發展我國銀行保險的分析和建議

我國實行銀行、保險、證券分業經營的制度,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銀行保險的發展。由于我國的金融業和發達國家甚至許多發展中國家處在不同的發展階段,故對于國際上出現的金融業務一體化的趨勢,我國要謹慎對待,不可盲目追隨,但我們要認真研究和進行準備。一旦條件成熟時,我們也應逐步放開各種行業限制,促進國內金融企業的一體化發展。具體應采取以下措施:

1、提高對銀行保險合作重要性的認識程度。銀行保險符合國際金融一體化的趨勢,是我國金融業在“入世”之后,必須做出的理性選擇,是中國金融市場開放后面對激烈的市場競爭所做出的準備。思想是行動的先導,無論銀行還是保險公司都必須進一步提高對銀行保險合作重要性的認識程度,立足于長遠,制定正確的經營戰略和營銷策略,同時借鑒西方發達國家發展銀行保險的經驗與教訓,不斷地推陳出新。

2、健全金融監管。2000年,中國人民銀行、中國保監會和中國證券會建立了聯席會議制度,加強了三大監管部門的協調,向綜合金融監管邁出了第一步。但單純的聯席會議制度遠不足以應對日趨復雜的金融市場格局和瞬息萬變的金融市場動態。因此,從長遠來看,應設立負責綜合金融監管的專門機構,統籌規劃、全盤布局,統一制定中國金融業的發展規劃和相關法律法規,集中監管信息,協調監管政策和監管標準,監測和評估金融行業的整體風險。

3、實施保險創新。銀行保險要聯合進行保險產品和服務的創新,雙方應加強對客戶資源的開發與利用。銀行柜臺適合銷售的保險產品就是卡式產品,壽險方面的短期險比較容易改變成卡式產品,但目前壽險產品在這方面的開發力度尚顯不夠;同時,由于對于長期合作的重視程度不夠,一些長期險產品難于開發。財產險方面,一些責任險比較容易改變成卡式產品,如職業責任險等,對于信貸類保險還有待于銀行保險雙方更進一步合作開發。另外,可以開發捆綁式產品銷售,如信用卡相關的保險等。

4、大力發展保險電子商務。運用計算機手段,實現銀行與保險公司的聯網,是開展銀行保險的基礎工作。目前,銀行的電子化水平比較高,對客戶的服務比較及時,資金結算迅速安全,應該在硬件和軟件設計上留給保險以應有的內容和空間。銀行保險業務的發展需要信息交流技術的支持,由于保險產品,特別是一些人身險產品需要核保,信息的輸送和反饋是相當重要的,雙方必須實現聯網才能提高業務能力和業務質量。

第2篇

關鍵詞:銀行保險銀行業保險業

銀行保險又稱銀保融通,主要是指銀行通過各種方式向客戶提供保險產品從而進入保險領域的一體化經營方式,也就是通常所說的銀保合作。

我國發展銀行保險的現實意義

銀行業與保險業相互合作、相互滲透、相互融合,作為全球經濟一體化的產物,已經成為當今世界經濟發展的潮流,在這一潮流的影響下,當前我國出現的銀保合作熱,符合國際經濟一體化的趨勢,是我國銀行業和保險業在應對我國加入世貿組織挑戰所作出的理性選擇,也是為下一步迎接激烈競爭所作出的必要準備。大力發展我國的銀行保險,對于我國的銀行業、保險業起著雙重促進作用。

銀行保險可以有力促進保險業的發展

有利于節約保險的經營成本,提高保險市場的運行效率由于銀行發展較早,比較完善,具有豐富的營業網點和廣泛的銷售渠道。銀行保險正是利用銀行龐大的分支機構網絡銷售保險產品,使得銀行保險的經營者可以憑其信息優勢接觸數量巨大的潛在客戶,而不需要在社會上隨機尋找潛在客戶和準客戶,主動聯系進行保險展業,在擴大經營規模的同時降低保險產品的營銷成本,實現規模經濟,擴大了潛在客戶群,提高保單的銷售效率。

促使我國保險經營模式的變革一是保險經營理念的變革。銀保合作可加深保險公司與客戶的關系,降低客戶的信息收集成本和交易成本,為客戶提供更多的服務選擇,滿足其多元化和個性化需求。二是保險經營手段的變革。保險業利用銀行網點作為銷售渠道,可以高效率地覆蓋市場與客戶,解決保險公司分支機構不足的問題;并可借助客戶對銀行的信賴,有效縮短保險產品與廣大客戶之間的距離。

促進我國保險核心資源的深度和廣度開發銀行保險的推廣,可以增加保險市場的主體,有力地加快中國保險業、特別是壽險業的擴張速度,提高保險市場的競爭力度,培養健康、競爭、有效的保險市場。銀行與保險開展深層次合作,對提高我國保險業整體規模和服務水平,增加服務的技術含量,增強國際競爭力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

銀行業也會在銀行保險業務中獲得巨大的利益

使巨大的銷售網絡獲得根國利用利潤銀行的收益是多方面的首先,銀行通過現有的銷售渠道、技術等資源的合理利用,實現了成本節約。節約的成本包括交易成本、銷售渠道成本、客戶信息收集成本等。銀行和保險公司可以協商降低保費的形式,把節約的費用向顧客轉移從而提高產品的吸引力。銀行保險最為發達的法國,在壽險市場采取銀行保險形式的公司在成本上明顯要比傳統的保險公司占據優勢,銀行保險機構基本上可以把傭金和成本占總保費收入的比例控制在10%以內,而傳統的保險公司的這一比例普遍高于10%,有的甚至達到22%。其次,銀行可以通過銷售保險產品得到手續費,參與其銷售的保險產品部分的資產管理將獲得資金的投資收益;多項收益將產生“收入的協同效應”,即銀行保險可以通過產品開發、銷售、網絡關系等資源的共享達到規模經濟的效果,為銀行帶來了可觀的收益。

穩定銀行的資金來源金融市場近年來逐漸顯現銀行的資金逐漸分流到保險公司,銀行為了避免這一狀況的惡化,采用了兩種方式保險業務的經營:一是與保險公司簽定分銷協議并參與資金的管理,二是成立自己的保險公司保證資金保留在集團內。這樣既避免了資金分流,還使得銀行自身的資金來源更加穩定,更多的短期投資轉化成中長期投資。

我國銀行保險的現狀及問題

隨著我國加入世貿組織及國民經濟結構性調整的逐步深化,銀行與保險公司的合作仍然面臨著許多亟待解決的問題,這些問題主要有:

觀念轉變滯后于市場。目前銀行已充分認識到拓展銀行保險業務是今后穩定客戶源的一條重要渠道。但是在基層網點,大多數員工對這項業務認識不足,認為是增加額外負擔、不務正業。同時推銷保險業務簡單依靠信貸手段、柜臺銷售,全員沒有真正開展起來,沒有采取行之有效的辦法。保險公司則習慣于沿用行業代辦的模式,對銀行保險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上熱下冷。甚至一些基層公司有畏難情緒,認為花很多時間和精力啟動這塊市場,還不如建一個保險站業務來得快,沒有從營銷機制創新角度來重視銀行保險,更沒有像引進個人營銷機制一樣開拓銀行保險市場。

銀行與保險公司合作的廣度和深度仍顯不足。商業銀行與保險公司都是金融企業,其在產品、管理、風險防范、營銷對象等多方面有著共通之處,具備廣泛、深入合作的條件,但目前我國銀行與保險公司的合作仍處于初期,合作內容以保險、保費結算、資金存款為主,而在產品互補、客戶共享、電子網絡等方面仍未開展有效合作,合作內容的單一和簡單化影響了雙方資源的共享度和資源整體效益的提高。為此,銀行與保險公司應進一步擴大合作的廣度和深度,并通過合作,努力實現降低經營成本、化解經營風險、增強自身競爭力的目標,為迎接全球化金融競爭的挑戰奠定基礎。產品單一,同質化程度高,且產品存在較高的風險。各家保險公司在銀行柜臺上推出的產品大同小異,絕大部分為簡易型人身保險產品,保障功能設計不足,無法滿足客戶的差異化需求。產品單一帶來的直接后果便是容易偏向價格惡性競爭。目前占銀行保險市場份額最大的產品為躉繳的分紅保險,2002年占銀行保險業務保費收入的43.6%。分紅型產品占比過高,而我國資本市場又不是很穩定,資金運用渠道相對狹窄,勢必造成過高的資本運用和分紅壓力。當然,銀行保險主推分紅保險與我國民眾保險意識不強有關系,因為相對于保險而言,人們更容易接受傳統的儲蓄方式,但另一方面也反映出保險公司在產品開發過程中由于受技術力量、精算水平的制約,加之對銀保合作的渠道與機理認識不清,不能結合雙方優勢開展產品、服務創新,以致出現產品缺乏吸引力和價格缺乏競爭力的問題。

電子化管理水平低,專業人員相對缺乏。由于保險產品的特殊性,需要具備保險專業知識的人向投保人詳細解釋,而我國目前這種專業人員的數量遠遠不能滿足客戶的需要。銀行與保險公司之間電子化管理水平參差不齊,機型和軟件的規格不統一,雙方網點無法實現全面聯網;保險公司系統內尚沒有開發和建立銀行保險售后服務網絡系統,始終存在保單流傳速度慢、承保質量低、管理有漏洞等問題,影響了客戶到銀行購買保險的積極性。

發展我國銀行保險業務的對策

商業銀行與保險公司的業務合作,使銀行保險業務成為金融業一個具有巨大贏利潛力的領域。能否很好解決好目前存在的問題,將極大地影響我國銀行與保險業合作的未來前景。現階段我國保險業發展銀行保險的對策應該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轉變銀保合作的經營理念。對銀行來講,保險是金融一體化的前奏,是銀行自身發展的需要,不是夕陽式的短期行為,更不能單純地停留在增加銀行儲蓄存款的低層次認識水平上。這個觀念要灌輸到銀行的每一個員工的思想里,使其工作由被動轉為主動。對保險公司來講,則要樹立全新的市場經營理念,除在產品、管理、服務、培訓等方面下功夫外,還可以適當地增加前期投入,為銀行提供有效的宣傳等配套服務。

進行服務和保險產品的創新,使之融入銀行的產品和服務渠道,發揮整體聯動優勢。銀保合作的核心是尋找共同的客戶市場,并提供多元化服務,保證客戶的長期滿意度,留住老客戶,吸引新客戶。為此,保險公司應與銀行組成市場拓展專家小組,充分開發與利用客戶資源,對市場進行細分、確定相應的目標市場,針對不同需求層次的準客戶和潛在客戶設計相應的保險產品和營銷策略。一是開發適銷的銀行保險產品。這是銀行保險業務得以發展的關鍵。二是服務創新,提升服務內涵價值。目前可嘗試開展諸如信函賬單、電話服務和信用卡銷售等新型銷售方式。

完善利益分配機制。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任何企業都是以獲得最大利潤為目標,作為銀行也不例外。銀行保險能否取得最大利益成為銀行保險工作能否突破的關鍵。業務發展初期,利潤少,銀行的積極性不大。保險公司應和銀行共同商定銷售人員的激勵考核辦法,采取獎勵基金與銷售業績、產品組合、業務增長量以及目標實現率相掛鉤的方法,調動銀行銷售人員的積極性。銀行在利益分配上要克服短期行為,要有前瞻性、連續性,將手續費或傭金足額分配給經辦人員,以充分調動員工開展這項業務的積極性,激活銀行保險市場。

加強從業人員的業務培訓和市場營銷力度。保險業務專業性強,險種的開發、產品的銷售、售后的服務是一個系統工程,因此從業人員的專業知識培訓已成當務之急。保險公司和銀行應該積極引入歐洲的銀行保險業務經驗,并結合國內銀行的特點,加強對專門負責保險業務人員的培訓,使之有能力應付各種技術性和專業性問題,使客戶在銀行買保險也能享受專業化服務。

加快技術開發,推廣“銀保通”。實現銀行保險業務處理的電子化,解決保單流轉緩慢、承保質量低、管理有漏洞等問題。銀保雙方要舍得增加必要的投入,添置和更新計算機設備,建立銀行與保險公司之間的網絡系統。尤其是保險公司要加強內部自動核保系統、投保信息管理系統、結算系統與銀行的合作,開發出適合銀行保險需要的業務處理系統,在承保、核保、理賠和其他售后服務等方面全面實現計算機網絡管理,建立統一的操作平臺,為客戶提供方便、完善的售前售后服務。同時,雙方應建立共同客戶數據庫,通過對數據庫信息的分析,隨時了解共同客戶的經營狀況、合作情況,有效實施客戶關系管理。

銀保保險有著廣闊的發展前景,不僅能促進保險公司進行銷售渠道和產品創新,也能豐富銀行的經營結構和服務層次。展望中國經濟發展的前景,混業經營將成為我國金融業適應國際市場競爭的必然選擇,因此我國必須大力發展銀行保險。

參考資料:

1.施建祥,發展我國銀行保險業[J],保險研究,2002年4月

2.袁宜,銀行保險及其在中國的發展[J],浙江金融,2002年10月

3.劉曉宇,銀保融通與我國“銀行保險業”的發展前景[J],上海保險,2002年4月

4.沈琳,我國銀行保險發展的現狀分析[J],華東經濟管理,2003年2月

第3篇

[關鍵詞]銀行保險;經營模式;資本融合

在三十多年的發展歷程中,銀行保險的快速擴張逐漸引起了金融服務領域的廣泛關注。銀行保險正在成為全球性的經濟現象。在銀行保險的發源地歐洲,銀行保險的保費收入在部分國家的壽險總保費收入中的比例已經達到20%-35%;在法國、葡萄牙和西班牙,這一比例甚至超過60%。在亞洲的一些國家和地區,近年來銀行保險的發展也取得了長足的進步。例如,香港已經成為亞洲銀行保險發展得最為成功的地區之一,銀行保險的保費收入占總保費收入的比重接近25%;新加坡銀行保險在壽險新契約加權保費收入中的占比在過去幾年一直穩定在20%左右;而在馬來西亞,,2004年銀行保險在壽險新契約保費收入的占比已經超過了傳統的人渠道。不僅如此,20世紀90年代后期,銀行保險甚至在南美洲、澳洲、南非等地也得到了迅猛發展。

相比銀行保險在世界各國和地區的蓬勃之勢,中國銀行保險經過了十多年的探索,在迅速成長的過程中暴露出了許多問題,這些問題已經引發了人們的諸多思考,也使得中國銀行保險的發展走到了一個關鍵時期。

一、中國銀行保險的發展狀況

中國銀行保險的發展開始于1996年左右。當時,國內的泰康人壽、新華人壽等一些人壽保險公司開始嘗試涉足銀行保險。表現為,銀行以兼業形式銷售壽險業務,主要在商業銀行和壽險公司的基層網點之間開展合作,壽險公司沒有針對銀行銷售渠道開發專門的保險產品,銀行保險的總體規模也一直很小。

2000年以后,銀行保險在產品的開發創新方面取得了突破性的進展。2000年8月,平安人壽保險公司推出了專門的銀行保險產品——“千禧紅”。隨后,其它壽險公司相繼推出了各自的銀行產品,如中國人壽的“路路順”、“家家福”、“事事達”、“鴻泰兩全”、“鴻星少兒”、“鴻信消費信貸”;太平洋的萬能壽險、“紅利來”;新華人壽的“紅雙喜”;泰康人壽的“千里馬”、“世紀之星”、“福壽兩全保險”等。自此,銀行保險對中國壽險業務的影響與日俱增。2001年,中國人身險保費收入達1423.96億元,其中銀行壽險保費收入為44.57億元,占人身險保費收入的3.13%;2002年,中國人身險保費收入達2274.83億元,其中銀行壽險保費收入為388.4億元,占人身險保費收入的17.07%;2003年,中國人身險保費收入為3011億元,其中銀行壽險保費收入達764.9億元,占人身險保費收入的25.4%,同比增長96.9%。其間,銀行的保險業務甚至超過團體保險,成為中國人身保險產品的三大銷售渠道之一。除了業務規模的迅速增長外,各家保險公司和銀行在銀行保險的組織架構方面也都進行了建設和完善,以配合業務的發展。表現為,幾乎所有的中資壽險公司和少數外資壽險公司都成立了專門的銀行部門,一些公司還實行銀行保險事業部制,加強銀行業務的獨立運營和核算;此外,部分商業銀行也設立了一級或二級的保險業務部門。

然而,進人2004年,一些人壽保險公司開始進行業務結構調整,主動收縮銀行保險業務,導致銀行保險的發展速度放緩。2005年第一季度,銀行保險的保費收入甚至出現負增長,同比下降19.5%。整個2005年,銀行保險機構由2004年的76437家下降為65853家,銀行實現的保費收入為803.25億元,約占人身險保費收入的21.7%。2006年開始,銀行保險又出現了大幅增長。

二、中國銀行保險發展存在的問題

不難看出,中國銀行保險雖然總體上發展較快,但業務起伏較大,目前壽險公司與銀行之間的良好合作互動機制尚未建立起來。

(一)產品結構單一,影響持續增長潛力

目前,各壽險公司的銀行產品同質化現象較為嚴重,結構單一,在市場上常見的多是保險責任、保單費率基本相同,保險金額、分紅方式等略有不同的五年期、十年期躉繳型分紅產品。這些產品與銀行儲蓄產品較為相似,在業務發展初期,易于為銀行客戶接受,但從長遠來看,此類業務不僅會逐漸給銀行施加爭奪儲蓄存款、分流客戶的壓力,還可能對壽險公司維持穩定的現金流帶來不利影響,并且可能透支潛在的優質保險資源,不利于長期持續發展。

值得慶幸的是,國內保險公司逐漸開始意識到這一問題,在推出萬能保險的同時,期繳業務的比重也大幅提高。然而,與銀行業務具有一定關聯性和互補性、能充分激發銀行分銷潛力的銀行保險產品,如捆綁銷售的住宅火災保險與銀行抵押貸款等,仍屬空白。

(二)手續費惡性競爭,導致經營成本增高

目前,銀行與壽險公司的合作缺乏長期利益共享機制,更多的是在手續費上進行博弈。一方面,各銀行網點為了獲得更多的收入,主要以手續費的高低作為選擇合作公司的標準,而且有的銀行網點在手續費的支付上要求壽險公司采用不規范的操作方式。另一方面,由于銀行網點資源有限,壽險公司不惜成本,競相提高手續費率,甚至出現貼補費用進行惡性競爭,導致有的保險公司保費收入增加了不少,但利潤卻反而下降了。在一定程度上,銀行的手續費要價過高已經使理論上壽險公司通過銀行網點降低保險產品分銷成本的結論落空。例如,2002年,國內壽險公司營業費用、手續費、傭金分別同比增長了67.45%、212.99%和28.92%。

2002年10月修改的《保險法》取消“11”限制的規定,在一定程度上也加劇了這種惡性競爭。在實踐中,有的銀行網點同時與多家壽險公司簽訂協議,銷售多家壽險公司產品,但具體以手續費高低為標準決定推銷力度,從而加劇了壽險公司之間的手續費競爭。競爭的日趨激烈和手續費率的不斷攀升,不僅擾亂了市場秩序,而且導致壽險公司的經營成本明顯上升,制約了銀行業務的發展。

(三)激勵機制不暢,引發誠信問題

雖然銀行高級管理層從總體戰略考慮,愿意發展銀行保險以拓展中間業務,但是銀行的中層及基層管理者從自身利益出發,多以存款的多少作為考核基層工作的重要指標。增加保險業務并不能增加存款,銀行基層人員辦理保險業務的積極性因此受到一定影響。

此外,盡管中國銀行保險在嶄露頭角之初,不乏借力于銀行較保險營銷員更好的信用和品牌這一因素,但在后來的發展過程中也出現了誤導等不誠信行為。一方面,大多數的壽險公司把更多的精力投入到處理和維系人際關系上,忽視了對銀行、郵政網點業務人員的培訓,客觀上致使這些代辦人員不了解或不甚了解產品的條款內容及宣傳要求,在對客戶說明講解的過程中,難免發生錯誤或誤導,導致退保或產生糾紛。另一方面,由于有的保險機構的經營理念存在偏差,片面追求保費規模,而銀行在利益驅動下,主觀上對誤導風險的認識不夠,也導致誤導現象的發生。誤導問題不僅影響消費者的判斷,混淆壽險公司和銀行的責任,而且損害了銀行渠道的形象,嚴重時甚至會動搖銀行保險發展的基礎。

三、中國銀行保險發展的模式選擇

中國銀行保險在發展過程中出現的上述問題雖然各有其具體原因,但在一定程度上又都與目前所采取的初級經營模式有關。Sigma的研究指出,按照銀行和保險融合程度的不同,銀行保險的經營模式可以劃分為分銷協議、戰略聯盟、合資企業和金融集團四種。在金融業嚴格分業經營的制度安排下,國內保險公司與商業銀行之間的合作中還不涉及資本的融合,銀行保險的經營還停留在分銷協議和戰略聯盟這些相對初級的模式上。

在銀行和保險公司雙方淺層次的合作下,協議期限較短,伙伴關系變動頻繁,很難保證壽險公司未來穩定的保費收入來源,也無法實現銀行保險的低成本優勢。實際上,銀行代售保險產品的技術含量要遠遠高于傳統的保險分銷方式,銀行和保險公司雙方需要運用現代信息網絡技術,建立統一的操作平臺,才能通過銀行龐大的分支機構網絡,為客戶提供方便和完善的售前售后服務。由于網點的穩定性較差,壽險公司不愿也不敢加大對銀行業務的投入,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產品的開發和創新,進而影響到銀行保險的持續發展。而從國際銀行保險的成功經驗看,銀行和保險公司的合作應該是長期的、穩定的、利潤共享的關系,其實現的途徑之一就是資本融合。例如,在銀行保險發展較快和較好的歐洲,銀行保險的經營模式多由緊密的股權紐帶形成。

(一)中國銀行保險資本融合的政策環境

目前,依據中國金融業三部基本法規《商業銀行法》、《保險法》和《證券法》的規定,銀行業、保險業與證券業之間必須實施分業經營,不能從事交叉業務,也不得設立非本行業的附屬機構。《商業銀行法》第43條規定,“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從事信托投資和股票業務,不得向非自用不動產投資或者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證券法》第6條規定,“證券業和銀行業、信托業、保險業分業經營、分業管理。證券公司與銀行、信托、保險業務機構分別設立。”《保險法》也規定,保險公司的業務范圍僅限于壽險業和財產保險業務;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僅限于在銀行存款、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資金運用形式,不允許直接投資于企業股票,更不允許投資于商業銀行。

然而,在實踐中,金融集團的存在已經既成事實。在它們當中,最為引人矚目的當屬以保險公司為主體的金融控股集團——中國平安。目前,平安已經形成了以保險為主,融銀行、證券、信托、投資和海外業務為一體的緊密型金融控股集團的架構。

實際上,中國《商業銀行法》第43條“……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已經為中國金融業的混業經營預留了政策空間;2006年6月下發的《國務院關于保險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中,明確提出“……穩步推進保險公司綜合經營試點,探索保險業與銀行業、證券業更廣領域和更深層次的合作,提供多元化和綜合性的金融保險服務”,“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支持保險資金參股商業銀行”。中國保監會主席吳定富日前也指出,“鼓勵、支持和引導國有大中型企業及各類社會資金投資保險業,探索和研究銀行、郵政投資保險業,不斷為保險業發展注入新的活力”。這些政策法規限制的放寬,使得未來中國銀行保險的資本融合成為可能。

(二)銀行保險資本融合的可行模式

從國際經驗來看,在銀行保險的四種經營模式中,合資企業和金融集團是較為高級的、涉及資本融合的兩種模式,也是銀行保險較為發達的國家通常采用的模式。針對目前銀行保險經營中暴露的諸多問題,國內銀行業務的發展亟需模式和機制上的突破,壽險公司和銀行也正在積極探索銀行保險合作的新模式。

通過資本、股權等形成相互滲透或是建立合資企業即專業的銀行保險公司,正好符合上述形勢的需要。這樣做,可以從機制角度解決銀行與壽險公司的利益共享,避免銀行業務中產生的諸多問題,實現銀行向成熟的銀行保險制度轉變,有助于增強和擴大保險業的實力和影響。

采取金融集團模式則是中國銀行保險資本融合的另一個可行選擇。從中國金融業的現狀來看,借鑒美國金融業從分業經營向混業經營轉變的經驗,實行金融控股集團制是較為穩妥的選擇。2006年6月下發的《國務院關于保險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中也明確提出,“支持具備條件的保險公司通過重組、并購等方式,發展成為具有國際競爭力的保險控股(集團)公司”。

(三)銀行保險資本融合的監管挑戰

在國內壽險公司和銀行積極探索銀行保險業務的同時,中國保監會和中國人民銀行在規范銀行保險的發展方面也做出了很多努力。例如,2003年4月,中國保監會和中國人民銀行聯合下發了《關于加強銀行人身保險業業務管理的通知》,要求保險公司與銀行力口強信息溝通和合作,加強壽險業產品的宣傳和信息披露管理,客觀公正地宣傳銀行壽險業產品,不把保險產品作為儲蓄產品介紹,不夸大或變相夸大保險合同利益。2006年,中國保監會和銀監會又聯合下發了《關于規范銀行保險業務的通知》,從加強機構資格管理、加強業務內部管理、規范手續費管理、規范銷售人員資格管理、規范產品銷售、加強監督檢查、加強行業內外溝通與交流等七個方面對銀行保險業務提出了監管要求。

與此同時,行業自律方面也有了新的進展。2006年9月,由中國保險行業協會牽頭制定,中國人壽、中國人保、平安保險等60家保險公司簽署的《銀行、郵政保險業務自律公約》面世。《自律公約》從銷售人員資格管理、手續費支付方式、手續費比例等方面進行了規范,旨在維護銀行、郵政保險市場的正常秩序,制止保險公司與商業銀行、郵政儲匯局、信用社合作過程中的不正當市場競爭行為,防止商業賄賂,促進銀行保險業務持續和健康發展。

但是,以上這些監管規定的出臺,仍是以中國銀行保險采取較為初級的經營模式為背景的。而銀行保險一旦涉及資本融合,將產生比分銷協議、戰略聯盟模式下復雜得多的風險,這必然會給監管機構帶來許多新的挑戰,如產品的界定問題、監管套利問題、消費者利益保護問題,等等。如何進一步加強銀行和保險監管機構之間的溝通配合,逐步將已經建立的監管聯席會議制度升級為一種正式的監管制度安排,實現雙方共享監管信息,建立分業監管的協調機制,避免監管交叉和監管真空的出現,是監管機構在引導和規范銀行保險未來發展時所必須思考的問題。

[參考文獻]

[1]吳定富.中國保險業發展藍皮書[M].北京:中國廣播電視出版社,2006.

[2]胡浩.銀行保險——商業銀行綜合經營叢書[M].北京:中國金融出版社,2006.

[3]黃金財.歐洲銀行保險制度的現狀及發展趨勢[J].保險研究,2002,(7).

[4]黃金財.法國、意大利銀行保險制度比較研究[J].中州學刊,2002,(3).

[5]郭琳.亞洲地區銀行保險經驗借鑒[J].保險研究,2006,(1).

第4篇

[關鍵詞]銀行保險;經營模式;資本融合

在三十多年的發展歷程中,銀行保險的快速擴張逐漸引起了金融服務領域的廣泛關注。銀行保險正在成為全球性的經濟現象。在銀行保險的發源地歐洲,銀行保險的保費收入在部分國家的壽險總保費收入中的比例已經達到20%-35%;在法國、葡萄牙和西班牙,這一比例甚至超過60%。在亞洲的一些國家和地區,近年來銀行保險的發展也取得了長足的進步。例如,香港已經成為亞洲銀行保險發展得最為成功的地區之一,銀行保險的保費收入占總保費收入的比重接近25%;新加坡銀行保險在壽險新契約加權保費收入中的占比在過去幾年一直穩定在20%左右;而在馬來西亞,,2004年銀行保險在壽險新契約保費收入的占比已經超過了傳統的人渠道。不僅如此,20世紀90年代后期,銀行保險甚至在南美洲、澳洲、南非等地也得到了迅猛發展。

相比銀行保險在世界各國和地區的蓬勃之勢,中國銀行保險經過了十多年的探索,在迅速成長的過程中暴露出了許多問題,這些問題已經引發了人們的諸多思考,也使得中國銀行保險的發展走到了一個關鍵時期。

一、中國銀行保險的發展狀況

中國銀行保險的發展開始于1996年左右。當時,國內的泰康人壽、新華人壽等一些人壽保險公司開始嘗試涉足銀行保險。表現為,銀行以兼業形式銷售壽險業務,主要在商業銀行和壽險公司的基層網點之間開展合作,壽險公司沒有針對銀行銷售渠道開發專門的保險產品,銀行保險的總體規模也一直很小。

2000年以后,銀行保險在產品的開發創新方面取得了突破性的進展。2000年8月,平安人壽保險公司推出了專門的銀行保險產品——“千禧紅”。隨后,其它壽險公司相繼推出了各自的銀行產品,如中國人壽的“路路順”、“家家福”、“事事達”、“鴻泰兩全”、“鴻星少兒”、“鴻信消費信貸”;太平洋的萬能壽險、“紅利來”;新華人壽的“紅雙喜”;泰康人壽的“千里馬”、“世紀之星”、“福壽兩全保險”等。自此,銀行保險對中國壽險業務的影響與日俱增。2001年,中國人身險保費收入達1423.96億元,其中銀行壽險保費收入為44.57億元,占人身險保費收入的3.13%;2002年,中國人身險保費收入達2274.83億元,其中銀行壽險保費收入為388.4億元,占人身險保費收入的17.07%;2003年,中國人身險保費收入為3011億元,其中銀行壽險保費收入達764.9億元,占人身險保費收入的25.4%,同比增長96.9%。其間,銀行的保險業務甚至超過團體保險,成為中國人身保險產品的三大銷售渠道之一。除了業務規模的迅速增長外,各家保險公司和銀行在銀行保險的組織架構方面也都進行了建設和完善,以配合業務的發展。表現為,幾乎所有的中資壽險公司和少數外資壽險公司都成立了專門的銀行部門,一些公司還實行銀行保險事業部制,加強銀行業務的獨立運營和核算;此外,部分商業銀行也設立了一級或二級的保險業務部門。

然而,進人2004年,一些人壽保險公司開始進行業務結構調整,主動收縮銀行保險業務,導致銀行保險的發展速度放緩。2005年第一季度,銀行保險的保費收入甚至出現負增長,同比下降19.5%。整個2005年,銀行保險機構由2004年的76437家下降為65853家,銀行實現的保費收入為803.25億元,約占人身險保費收入的21.7%。2006年開始,銀行保險又出現了大幅增長。

二、中國銀行保險發展存在的問題

不難看出,中國銀行保險雖然總體上發展較快,但業務起伏較大,目前壽險公司與銀行之間的良好合作互動機制尚未建立起來。

(一)產品結構單一,影響持續增長潛力

目前,各壽險公司的銀行產品同質化現象較為嚴重,結構單一,在市場上常見的多是保險責任、保單費率基本相同,保險金額、分紅方式等略有不同的五年期、十年期躉繳型分紅產品。這些產品與銀行儲蓄產品較為相似,在業務發展初期,易于為銀行客戶接受,但從長遠來看,此類業務不僅會逐漸給銀行施加爭奪儲蓄存款、分流客戶的壓力,還可能對壽險公司維持穩定的現金流帶來不利影響,并且可能透支潛在的優質保險資源,不利于長期持續發展。

值得慶幸的是,國內保險公司逐漸開始意識到這一問題,在推出萬能保險的同時,期繳業務的比重也大幅提高。然而,與銀行業務具有一定關聯性和互補性、能充分激發銀行分銷潛力的銀行保險產品,如捆綁銷售的住宅火災保險與銀行抵押貸款等,仍屬空白。

(二)手續費惡性競爭,導致經營成本增高

目前,銀行與壽險公司的合作缺乏長期利益共享機制,更多的是在手續費上進行博弈。一方面,各銀行網點為了獲得更多的收入,主要以手續費的高低作為選擇合作公司的標準,而且有的銀行網點在手續費的支付上要求壽險公司采用不規范的操作方式。另一方面,由于銀行網點資源有限,壽險公司不惜成本,競相提高手續費率,甚至出現貼補費用進行惡性競爭,導致有的保險公司保費收入增加了不少,但利潤卻反而下降了。在一定程度上,銀行的手續費要價過高已經使理論上壽險公司通過銀行網點降低保險產品分銷成本的結論落空。例如,2002年,國內壽險公司營業費用、手續費、傭金分別同比增長了67.45%、212.99%和28.92%。

2002年10月修改的《保險法》取消“11”限制的規定,在一定程度上也加劇了這種惡性競爭。在實踐中,有的銀行網點同時與多家壽險公司簽訂協議,銷售多家壽險公司產品,但具體以手續費高低為標準決定推銷力度,從而加劇了壽險公司之間的手續費競爭。競爭的日趨激烈和手續費率的不斷攀升,不僅擾亂了市場秩序,而且導致壽險公司的經營成本明顯上升,制約了銀行業務的發展。

(三)激勵機制不暢,引發誠信問題

雖然銀行高級管理層從總體戰略考慮,愿意發展銀行保險以拓展中間業務,但是銀行的中層及基層管理者從自身利益出發,多以存款的多少作為考核基層工作的重要指標。增加保險業務并不能增加存款,銀行基層人員辦理保險業務的積極性因此受到一定影響。

此外,盡管中國銀行保險在嶄露頭角之初,不乏借力于銀行較保險營銷員更好的信用和品牌這一因素,但在后來的發展過程中也出現了誤導等不誠信行為。一方面,大多數的壽險公司把更多的精力投入到處理和維系人際關系上,忽視了對銀行、郵政網點業務人員的培訓,客觀上致使這些代辦人員不了解或不甚了解產品的條款內容及宣傳要求,在對客戶說明講解的過程中,難免發生錯誤或誤導,導致退保或產生糾紛。另一方面,由于有的保險機構的經營理念存在偏差,片面追求保費規模,而銀行在利益驅動下,主觀上對誤導風險的認識不夠,也導致誤導現象的發生。誤導問題不僅影響消費者的判斷,混淆壽險公司和銀行的責任,而且損害了銀行渠道的形象,嚴重時甚至會動搖銀行保險發展的基礎。

三、中國銀行保險發展的模式選擇

中國銀行保險在發展過程中出現的上述問題雖然各有其具體原因,但在一定程度上又都與目前所采取的初級經營模式有關。Sigma的研究指出,按照銀行和保險融合程度的不同,銀行保險的經營模式可以劃分為分銷協議、戰略聯盟、合資企業和金融集團四種。在金融業嚴格分業經營的制度安排下,國內保險公司與商業銀行之間的合作中還不涉及資本的融合,銀行保險的經營還停留在分銷協議和戰略聯盟這些相對初級的模式上。

在銀行和保險公司雙方淺層次的合作下,協議期限較短,伙伴關系變動頻繁,很難保證壽險公司未來穩定的保費收入來源,也無法實現銀行保險的低成本優勢。實際上,銀行代售保險產品的技術含量要遠遠高于傳統的保險分銷方式,銀行和保險公司雙方需要運用現代信息網絡技術,建立統一的操作平臺,才能通過銀行龐大的分支機構網絡,為客戶提供方便和完善的售前售后服務。由于網點的穩定性較差,壽險公司不愿也不敢加大對銀行業務的投入,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產品的開發和創新,進而影響到銀行保險的持續發展。而從國際銀行保險的成功經驗看,銀行和保險公司的合作應該是長期的、穩定的、利潤共享的關系,其實現的途徑之一就是資本融合。例如,在銀行保險發展較快和較好的歐洲,銀行保險的經營模式多由緊密的股權紐帶形成。

(一)中國銀行保險資本融合的政策環境

目前,依據中國金融業三部基本法規《商業銀行法》、《保險法》和《證券法》的規定,銀行業、保險業與證券業之間必須實施分業經營,不能從事交叉業務,也不得設立非本行業的附屬機構。《商業銀行法》第43條規定,“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從事信托投資和股票業務,不得向非自用不動產投資或者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證券法》第6條規定,“證券業和銀行業、信托業、保險業分業經營、分業管理。證券公司與銀行、信托、保險業務機構分別設立。”《保險法》也規定,保險公司的業務范圍僅限于壽險業和財產保險業務;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僅限于在銀行存款、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資金運用形式,不允許直接投資于企業股票,更不允許投資于商業銀行。

然而,在實踐中,金融集團的存在已經既成事實。在它們當中,最為引人矚目的當屬以保險公司為主體的金融控股集團——中國平安。目前,平安已經形成了以保險為主,融銀行、證券、信托、投資和海外業務為一體的緊密型金融控股集團的架構。

實際上,中國《商業銀行法》第43條“……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已經為中國金融業的混業經營預留了政策空間;2006年6月下發的《國務院關于保險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中,明確提出“……穩步推進保險公司綜合經營試點,探索保險業與銀行業、證券業更廣領域和更深層次的合作,提供多元化和綜合性的金融保險服務”,“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支持保險資金參股商業銀行”。中國保監會主席吳定富日前也指出,“鼓勵、支持和引導國有大中型企業及各類社會資金投資保險業,探索和研究銀行、郵政投資保險業,不斷為保險業發展注入新的活力”。這些政策法規限制的放寬,使得未來中國銀行保險的資本融合成為可能。

(二)銀行保險資本融合的可行模式

從國際經驗來看,在銀行保險的四種經營模式中,合資企業和金融集團是較為高級的、涉及資本融合的兩種模式,也是銀行保險較為發達的國家通常采用的模式。針對目前銀行保險經營中暴露的諸多問題,國內銀行業務的發展亟需模式和機制上的突破,壽險公司和銀行也正在積極探索銀行保險合作的新模式。

通過資本、股權等形成相互滲透或是建立合資企業即專業的銀行保險公司,正好符合上述形勢的需要。這樣做,可以從機制角度解決銀行與壽險公司的利益共享,避免銀行業務中產生的諸多問題,實現銀行向成熟的銀行保險制度轉變,有助于增強和擴大保險業的實力和影響。

采取金融集團模式則是中國銀行保險資本融合的另一個可行選擇。從中國金融業的現狀來看,借鑒美國金融業從分業經營向混業經營轉變的經驗,實行金融控股集團制是較為穩妥的選擇。2006年6月下發的《國務院關于保險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中也明確提出,“支持具備條件的保險公司通過重組、并購等方式,發展成為具有國際競爭力的保險控股(集團)公司”。

(三)銀行保險資本融合的監管挑戰

在國內壽險公司和銀行積極探索銀行保險業務的同時,中國保監會和中國人民銀行在規范銀行保險的發展方面也做出了很多努力。例如,2003年4月,中國保監會和中國人民銀行聯合下發了《關于加強銀行人身保險業業務管理的通知》,要求保險公司與銀行力口強信息溝通和合作,加強壽險業產品的宣傳和信息披露管理,客觀公正地宣傳銀行壽險業產品,不把保險產品作為儲蓄產品介紹,不夸大或變相夸大保險合同利益。2006年,中國保監會和銀監會又聯合下發了《關于規范銀行保險業務的通知》,從加強機構資格管理、加強業務內部管理、規范手續費管理、規范銷售人員資格管理、規范產品銷售、加強監督檢查、加強行業內外溝通與交流等七個方面對銀行保險業務提出了監管要求。

與此同時,行業自律方面也有了新的進展。2006年9月,由中國保險行業協會牽頭制定,中國人壽、中國人保、平安保險等60家保險公司簽署的《銀行、郵政保險業務自律公約》面世。《自律公約》從銷售人員資格管理、手續費支付方式、手續費比例等方面進行了規范,旨在維護銀行、郵政保險市場的正常秩序,制止保險公司與商業銀行、郵政儲匯局、信用社合作過程中的不正當市場競爭行為,防止商業賄賂,促進銀行保險業務持續和健康發展。

但是,以上這些監管規定的出臺,仍是以中國銀行保險采取較為初級的經營模式為背景的。而銀行保險一旦涉及資本融合,將產生比分銷協議、戰略聯盟模式下復雜得多的風險,這必然會給監管機構帶來許多新的挑戰,如產品的界定問題、監管套利問題、消費者利益保護問題,等等。如何進一步加強銀行和保險監管機構之間的溝通配合,逐步將已經建立的監管聯席會議制度升級為一種正式的監管制度安排,實現雙方共享監管信息,建立分業監管的協調機制,避免監管交叉和監管真空的出現,是監管機構在引導和規范銀行保險未來發展時所必須思考的問題。

[參考文獻]

[1]吳定富.中國保險業發展藍皮書[M].北京:中國廣播電視出版社,2006.

[2]胡浩.銀行保險——商業銀行綜合經營叢書[M].北京:中國金融出版社,2006.

[3]黃金財.歐洲銀行保險制度的現狀及發展趨勢[J].保險研究,2002,(7).

[4]黃金財.法國、意大利銀行保險制度比較研究[J].中州學刊,2002,(3).

[5]郭琳.亞洲地區銀行保險經驗借鑒[J].保險研究,2006,(1).

第5篇

關鍵詞:養老保險;隱性債務;責任主體;企業責任

Theabstractarticlefromthestandardgovernmentresponsibility,remouldstheenterpriseresponsibility,strengthenedaspectsandsoonpersonalliabilitytodiscussChinaold-ageinsurancerecessivedebtresponsibilitymainbodyconstruction.

keyword:Old-ageinsurance;Recessivedebt;Responsibilitymainbody;Enterpriseresponsibility

一、重構養老保險隱性債務(IPD)的責任空間

在養老保險方面,應當強調公平與效率兼顧,但兩者出現沖突時,應當強調公平的優先性。因為其具有國民收入再分配的職能,強調公平性,有利于縮小貧富差距,防止不公平狀況的過度發展,實現社會的公正與安定。但養老保險待遇的享受公民只有在履行繳費義務后才能獲得,它強調權力與義務的對等,同時養老基金的保值增值也有一個效率問題,所以在責任劃分上,應當堅持“公平與效率兼顧,在特殊情況下優先考慮公平”的保險原則,保證養老保險隱性債務的妥善解決。

(一)重塑企業責任

企業責任主要表現為為其職工建立的職業年金制度,體現的是雇主責任本位思想,不是政府行為,企業中養老保險應以公平與效率兼顧為原則,根據自身的經濟實力和經濟狀況而建立,為企業職工提供一定程度的退休收入保障,強調了企業在社會養老保險中的直接責任,有利于將中國養老保險體系改革成統一性和靈活性的保障制度,同時也有利于企業自身的發展經營。

(二)規范政府責任

養老保險制度由現收現付向部分積累制過渡,即意味著隱性債務的浮現。對于這種轉制成本或隱性債務,由于政府沒有明確承諾自己是轉制成本或隱性債務的承擔者,也沒有明確的償債計劃并公之于眾,以至于有關研究稱之為明債暗償。政府本身就是制度的設計者,對于改革過程中與原有制度的銜接和從原有制度向現有制度的平穩過渡具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基本養老保險具有國家承辦、國家保底、面向全體公民、保障基本生活、強制執行和實現社會共濟等特征,所以說基本養老保險應是政府行為。國家在老年保障制度中的責任包括三個方面:

1.法律責任。國家有制定并健全老年保障的法律體系、實施強制性的養老保險、確定企業和職工必須履行的繳費義務、保證養老金按規定的標準和程序支付、同時確定養老保險基金管理的法律規范、依法處理養老保險爭議的責任。

2.政治責任。國家有保持社會穩定、維護社會公正、合理確定和有效控制

社會收入分配差別的責任。國家有責任對社會成員的基本生存權、基本生活需求提供保障。

3.財政責任。我國一直實行低工資、重積累、輕消費的政策。這時期勞動

者只獲得維持再生產的必要的收入,而生產的剩余勞動則以利潤的形式上交財政,支援了國家建設。或者說他們勞動的剩余價值已并入國有資產中,基本不具有養老金積累,因此,國家有責任和義務償還這部分人的養老金及債務,也就是實現保障承諾。基本養老保險是國家實現其保證社會經濟穩定與發展職能的基本手段,可見政府在這一問題上的責任是責無旁貸的。

(三)加強個人責任

盡管承擔轉軌成本是政府不可推卸的責任,但考慮到計劃經濟體制下勞動生產率的低下,改革以來國民收入向個人的傾斜以及現行養老保險制度規定的退休年齡過早、替代率過高等問題,適當進行責任分解,讓各代人分擔部分制度改革成本也是合理和必要的,這樣也可在一定程度上減輕政府壓力。

1.改革“老人”的養老金調整機制,明確養老金的調整與物價指數掛鉤,而不是與社會平均工資增長水平掛鉤。基本目標是在保證老年人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前提下,全面控制支出水平的增長。當然,在適當時期提高老人的待遇水平,使他們分享社會發展成果。

2.對“中人”并入新制度前的個人賬戶儲存額的計算,應采取累計確定法,即在制度改革時,根據每個人的實際工齡,結合過去不同年限的實際社會平均工資水平、物價指數,并給予一定的回報率進行測算。而不應該簡單地參照現有的待遇標準、工資水平及工齡進行折算。這樣,用以補充“中人”個人賬戶的成本也會有所降低。此外,還可以借鑒其他一些國家的做法。如阿根廷,承諾給每個轉向新制度的職工發補償養老金,因為補償養老金在職工整個退休期內逐漸付清,所以延遲了需要現金的時間。又如智利和秘魯,對“中人”發行認可債券承認他們過去的繳費,在退休時兌付,這種債券具有法律效力,由國家信用做擔保,因而較為安全。

3.將新人繳納的社會統籌部分的養老金拿出一塊來補充“老人”的養老成本,但數量應限制在盡可能低的水平,可以考慮根據“老人”的實際養老金需求數額的一個固定比例來劃撥,或者在能夠維持社會統籌養老系統正常運轉的費率核定基礎上,適當增加一個很低費率的追加繳費來劃撥,直至“老人”的養老

成本全部消化。

二、培育養老保險隱性債務中新的責任主體

中國的非營利組織自上個世紀80年代迅速崛起,獨立性日益增強,為社會發展做出了很大貢獻。目前依據中國法律體系,非營利組織大致可分為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和未登記或轉登記社會團體,此外中國的事業單位也從廣義上納入非營利組織的范疇。中國非營利組織獨立性的增強,使社會多元化、民主化氣氛空前高漲,也使其成為解決IPD的重要力量。

(一)資金募捐力:保障IPD后備資金的保值增值

基金會作為一類重要的非營利組織,具有向社會募捐的功能,起著公資和私資間的橋梁作用,在解決IPD問題上也可起到舉足輕重作用。基金會通過法制化和規范化的手段募捐社會閑散資金,實際上是一種長期的儲備積累。把其中的穩定部分用于其志愿宗旨,既有利于資金的保值和增值,又有利于國家經濟建設,反過來又可成為國家解決IPD的堅強后盾,以備不時之需。

(二)文化制勝力:強化公眾參與解決IPD的社會認同

非營利組織因其自由結社、慈善事業和社會優先傳統而具有獨立的人文生態,將其作為培育中國新社會文化機制的搖籃,發揮文化滲透力對公共價值觀和新的社會主義新道德塑造,從而強化公眾對IPD償還的認同意識,達到共同參與解決IPD的目的。

(三)社會服務力:補充政府在IPD上的事務管理職能

非營利組織本身的奉獻精神、服務意識和愛崗敬業等價值取向,使其具有天然的廣泛參與和監督職能。在IPD的事務管理上非營利組織可以在以下方面大顯身手。不僅有效降低政府管理的成本,彌補國家對IPD管理的漏洞。而且非營利組織可以通過其廣泛的民間力量不斷吸納新的農村的勞動力參與到城市中

的養老保險體系中來,從而保證了繳費與支出的平衡,這在某種程度上,也可起到解決IPD問題的作用。

(四)善用農民與農民工資源

中國作為農業大國,農村存在大量的剩余勞動力。隨著工業化和城市化進程的推進,他們已經逐步轉移到其它行業,逐步走向城市,并顯現出了其強大的生命力和創造力,對社會發展、經濟繁榮做出了很大貢獻。從IPD的問題解決上看,據相關分析,如果從現在開始有計劃的逐步將進城工作的農村年青勞動力納入養老保險體系,花十五年時間將所有農村勞動力轉移到城市就業,他們繳費時間假

定為40年,那么最早到2040年開始領取養老保險金。按照世界銀行的估計,養老保險金的支付高峰在2030年左右。到時他們的個人賬戶已經有了相當的積蓄,

第6篇

從1998年下半年起,我國開始實施積極的財政政策以拉動內需,推動國民經濟持續健康發展。隨之而來的是政府的赤字率(財政赤字占GDP 的比重)和負債率(政府債務余額占GDP的比重)等顯性指標都呈現出比較明顯的上升趨勢(見圖1,圖2)(注:之所以稱為“顯性”,是因為赤字率指標反映的是財政預算內的收支差額,對債務負擔的衡量也僅僅是從政府發行的具有法定清償責任的顯性債務的角度入手的。)。2002年中央財政的預算赤字突破3000億元,中央財政赤字率首次超過了3%.

積極財政政策造成的赤字率和負債率的提高引發了人們對我國財政風險的關注。但就顯性指標而言,如進行國際比較,不難發現其實中國的赤字和顯性負債水平是相對較低的。在標準普爾(Standard Poor's )對世界上68個國家2000年政府債務負擔率的統計中,中國排在第63位,不但低于美國、日本、德國、法國、英國、加拿大、意大利等經濟最發達的西方七國,也低于韓國、新加坡、泰國、印度尼西亞、巴西、阿根廷、哥倫比亞等新興市場國家以及俄羅斯、匈牙利、捷克、羅馬尼亞、克羅地亞等市場轉型國家(注:資料來源:標準普爾公司網站,Global Financial System Stre

,09-Oct-2001.)。圖3進一步展示了中國與CIS (獨聯體國家)、CEE (中東歐轉型國家)和Baltic(波羅的海國家)在整個轉軌期內赤字率方面的比較。從圖中我們可以看出,中國的中央財政赤字率要遠遠低于CEE 和CIS 國家,即使是財政狀況良好的Baltic三國,其總體上的赤字水平也是高于中國的。

然而,赤字率、負債率等這些顯性指標相對較低就能說明我國目前的財政風險不高嗎?換言之,赤字率、負債率等這些顯性指標相對較低就能說明我國目前的財政風險不高嗎?換言之,赤字率、負債率等這些顯性指標能完全反映中國這樣的轉型大國經濟的財政風險程度嗎?世界銀行研究財政風險問題的著名經濟學家Haria Polackova Bnxi等(1999)發現:和大多數轉型國家在轉型期出現的嚴重財政赤字狀況不同的是,捷克和馬其頓這兩個國家在整個經濟轉型期內都保持了財政預算的基本平衡。他們的進一步研究表明:這兩個國家的財政平衡是通過把大量政府活動轉移到預算外,以大量積累或有債務及隱性負債的形式隱藏了一部分預算內的政府赤字和債務而達到的。大量隱性和或有負債的積累使捷克和馬其頓財政風險事實上很高。

圖3中國與前蘇聯和中東歐轉國家赤字率的比較

那么,中國政府有沒有隱性和或有負債?這些非顯性負債產生的主要原因是什么?會對我國的財政風險產生什么樣以及多大的影響?這些就是本文要研究的主要問題。

二、政府隱性擔保與我國政府的隱性和或有債務

為了更清楚地說明政府債務的種類,這里先引入Hana Polackova Brixi(1998)的財政風險矩陣。她認為政府面臨著四種財政風險:顯性的、隱性的、直接的和或有的財政風險。每一種風險從廣義上都可以定義為負債,Polackova Brixi 將政府負債分為四種類型,即:直接顯性負債、直接隱性負債、或有顯性負債和或有隱性負債(見表1)。按照傳統的財政預算方式,只有直接顯性負債是直接、即時地被納入到財政預算中去的,而后三種類型的負債都具有不同程度的隱蔽性。相對于僅從赤字率、負債率等直接顯性負債指標來判斷一國的財政風險,財政風險矩陣有利于更全面地認識國家的負債及財政風險狀況(見表2)。

資料來源:劉尚希、趙全厚:《政府債務:風險狀況的初步分析》,《管理世界》2002年第5期。

直接顯性負債在政府預算表中都有清晰的描述,本文主要關注的是政府的隱性和或有負債,對表2中的隱性和或有負債項目進行進一步分析,我們可以發現我國政府主要的或有和隱性債務都是源于政府的擔保,并且大部分是隱性擔保,如政府對國有商業銀行、國有政策性銀行、資產管理公司、其他金融機構、國有企業、社保基金等提供的擔保(注:政府擔保是指政府作為擔保者(Guarantor )向受益者(Beneficiary )或是直接向債權人(Creditor)作出的在擔保受益者(即債務人)違約時支付債務的承諾。當債務人發生債務違約時,將由政府代替債務人向債權人償付債務。)。之所以稱為“隱性”,是因為,與顯性擔保不同,隱性擔保是一種沒有明確完整的擔保合同作為依托、沒有嚴格法律約束力的擔保形式。《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明確規定“國家機關不得為保證人,但經國務院批準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從這個角度上講,中國轉型時期的絕大部分政府擔保部屬于隱性擔保。

在經濟轉型期內我國形成了一個以中央政府為核心的完整的政府隱性擔保體系。這個體系包括四個層次:一是中央政府對國有經濟部門(包括國有銀行、國有資產管理公司、中央銀行、政策性銀行、包括國有糧棉流通企業在內的國有企業及其他國有附屬機構)的隱性擔保;二是中央政府對資本市場的隱性擔保;三是中央政府的社會養老金隱性擔保;四是中央政府對地方政府債務的隱性擔保。在對國有銀行、國有企業等提供隱性擔保時,政府沒有負債;但是,如果債務人發生違約,政府將有義務償還債務,此時,隱性和或有負債將成為政府的實際負債。(注:比如1999年“廣信”破產時,雖然根據1995年《擔保法》政府并沒有代償“廣信”債務的法定義務,但政府還是部分地履行了1995年以前的隱性擔保承諾,承擔了一部分的對內對外債務。)因此,判斷我國的財政風險,不能僅僅停留在赤字率、負債率這樣幾個顯性指標上,還需要(或更需要)關注由我國龐大的政府擔保(主要是隱性擔保)體系所引發的政府或有及隱性債務。

三、補償替代:一種解釋

對政府提供隱性擔保的經濟部門進行進一步分析,不難發現這些部門,如銀行證券等金融部門、社會保障、國有企業等都是我國漸進式改革較晚才觸及的部門(如表3)。這時的改革步驟仍要具有“帕累托改進”的性質幾乎是不可能的,而“非帕累托改進”就必然意味著改革會面臨來自各方面現實和潛在利益受損者的阻力,在客觀上加大了政府推進改革的難度。

為了消除改革的阻力,政府的一般做法是對利益受損者進行“補償”或“贖買”,以換取人們對改革的最廣泛支持。通常的補償有兩種不同的方式:顯性補償和隱性補償。顯性補償往往動用政府財政資源對利益受損主體進行直接補償,這種方式在我國又分為兩種具體的表現形式:一是樊綱所說的“讓利”行為,中央政府“讓利”行為的實質是把本應納入到財政收入中的一塊收益讓渡給企業或地方政府;政府給予某項改革涉及到的潛在利益受損者直接的財政補貼,典型的是70年代是80年代初進行的對城鎮居民的糧價補貼(注:農村改革能夠提高農業的產出和農民的收入水平,但糧食價格的提高卻可能損害到城鎮居民的既得利益。胡汝銀(1992)就曾指出,政府在推進農業改革的同時,通過一種配套性的財政補貼政策對城鎮居民進行補償性的糧價補貼,便既可增加糧食供給,又能夠使得城鎮居民成為農業發展的受益者和農業改革的支持者。)。顯性補償在財政風險矩陣中表現為政府直接顯性負債。而隱性補償最主要的就是政府在經濟重構過程中為各經濟部門提供的顯性或隱性擔保,這些擔保產生了政府的隱性和或有負債。

當改革進入“攻堅戰”階段,為減緩或消除改革的阻力,政府對潛在利益受損者的補償將加大。此時,政府將面對兩種補償方式的選擇問題。William Easterly(1999)從政府資產凈價值的視角出發構建了“財政調整假象”模型,分析了政府財政調整的過程(注:模型請參見Easterly,William ,1999,"When Is Fiscal Aajustment an Illusion?",EcoaomicPolicy(April ),p.57-86.)。本文將對Easterly模型加以簡化來分析政府在漸進轉型過程中對不同利益補償方式的選擇及其對政府債務的影響。

中國政府被視為一個經濟主體,有自己的效用函數。政府的效用函數取決于政府的消費量,政府在整個經濟轉型期間的動態最優化問題就是如何使自身跨期消費的效用現值最大:

(公式略)

其中C 代表政府的消費,ρ代表政府的貼現率,t 為一個連續的時間變量。

(公式略)

其中A 代表政府的資產價值(包括稅收部分)(注:鑒于或有債務的不確定性,所以這里的Lc實際上是一個期望值E (Lc)。),代表政府的直接顯性負債;代表政府的直接隱性負債,Lc則代表政府的或有負債,它包括或有的顯性負債和或有隱性負債兩個部分。政府資產的回報率和債務的利息率都用常數r 來表示。這里政府每一期的消費C 不僅包括政府本身對公共資源的消費,還包括政府在轉型期內給予不同利益集團的優惠和租金,即“贖買”或“補償”。從這個角度看,除了財政領域,有一部分政府效用來自贖買改革的社會收益。

政府跨期效用函數的預算約束條件為:

(公式略)

這個不等式同時也是政府具備跨期清償能力(Inter-temporal Government Solvency)的條件。根據Ramsey-Cass-Koopmans一階條件,可以得出

C/C=r-ρ(4)

這時政府的跨期效用達到最優狀態。由此也可以推出政府的資產凈值占其消費的比率為政府貼現率ρ的倒數:

(公式略)

ρ是一個非常關鍵的變量。它主要是用來衡量政府“財政不負責任”(Fiseal Irresponsibility)的程度,ρ值越大,代表對當前消費的主觀評價也就越高。

由(5)式可以得出:

(公式略)

這就意味著政府的財政調整可以圍繞政府資產和各種形式的負債來進行權衡。當政府面臨外部財政約束時,比如法律規定的不能超過一定的上限時,政府就可以選擇通過變現資產,或者是增加的方式來繼續維持原有的ρ值。

在漸進轉型的過程中,中國政府雖然沒有面臨諸如歐盟的“馬斯特里赫特”條約等規定的外在財政約束(注:歐盟“馬斯特里赫特”條約規定了申請歐元貨幣區成員國資格的國家必須滿足3%的赤字率和60%的負債率上限。),但內在的財政約束卻是一直存在著的。1994年《預算法》第一章總則的第三條就明確規定“各級預算應當做到收支平衡”。盡管轉型期內的絕大多數年份都出現了財政赤字,但中國總體的赤字水平是相當低的。從1998年開始中國實施積極的財政政策,財政收支不平衡的局面加大,但這并不能表明中國放棄了財政預算平衡的長期目標。補償替代模型較好地解釋了在贖買式漸進改革策略下,政府對其資產和不同形式負債的權衡問題。中國在轉型期內的赤字率一直控制在3%以內,債務負擔率在20%以下,原因就是,在內在財政約束條件下,政府通過增加的方式成功地對進行替代,以保證政府以一個較高的ρ值平穩推進改革進程。當然,中國政府也可以選擇將政府資產A 貼現的方式,比如政府曾經希望通過減持變現部分國有股權來補充社會養老基金的虧空,但迫于社會公眾和利益集團的壓力,政府還是選擇了維持政府資產A 的現狀。(注:2001年6月12日國務院《減持國有股籌集社會保障資金管理暫行辦法》,決定通過證券市場減持國有股以籌集社會保障資金。但該方案出臺后,大多數流通股股東選擇“用腳投票”,股指一路下跌。2001年12月23日,中國證監會不得不宣布暫停執行《暫行辦法》。2002年6月23日,國務院決定對國內上市公司停止執行《暫行辦法》中關于利用證券市場減持國有股的規定,并不再出臺具體實施辦法。)

在漸進轉型的過程中,中國政府通過提供隱性擔保補償的方式保障了整個經濟轉型的平穩推進。在短期內,政府以最小化的財政支出取得了巨大的社會收益。

四、隱性擔保對財政風險的影響

在隱性擔保的框架下,政府可以用最小的顯性財政成本平穩地推進漸進改革的進程。因此在短期條件下,隱性擔保似乎是一種“性價比”很高的政府補償手段。這就往往會使政策制定者忽略政府擔保的另外一面:政府擔保所導致的負債問題。“過去,不管是公眾還是政治家都有一種錯誤的信念,認為貸款擔保對政府的成本是零,除非最后發生了嚴重的‘短缺量’”(Merton and Bodie,1992)。而實際上,受保主體把信用風險部分或全部地轉嫁給擔保者,受保主體違約時,提供擔保的政府將不得不承擔轉嫁來的債務,隱性債務會顯性化,而或有債務也會變成直接、必然的債務。

事實上,隱性擔保的廣泛實施已經使得中國政府積累了越來越多的隱性和或有負債。馬拴友(2001)在國內首先運用財政風險矩陣對我國公共部門的債務進行了估算,指出“我國政府總債務占GDP 比重已相當高,單國內債務負擔率1999年合計已達72.4%,財政的潛在風險已經很大”。而劉尚希、趙全厚(2002)的估計是2000年中國政府總債務規模占到當年GDP的130.6%,其中或有債務占GDP 的比重為65.6%(數據見表2)。前世界銀行駐中國代表處高級經濟學家Pieter Bottelier(2001a )從三個層面對中國中央政府2000年的總負債規模進行了估算:第一層面為中央政府的顯性債務和債務擔保,占GDP 的43%-44%;第二個層面是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或有債務,占GDP 的37%-44%;第三個層面是還沒有納入到個人養老基金賬戶的國家養老金隱性債務,占GDP 的45%-95%,國家總負債規模為125%-183%(這里還沒有包括地方政府和國有企業的債務)。

標準普爾公司2001年公布的2000年底68個國家政府在金融部門中的或有負債狀況則從國際比較的角度為評價中國或有負債的規模提供了非常好的佐證。標準普爾估計的2000年中國政府在金融領域中的或有負債為當年GDP 的43%-86%,在68個的國家中是最高的。(注:資料來源:標準普爾公司網站,Global Financial System Stress,09-Qct.-2001.)

政府或有債務和隱性債務的大量積累也就是政府財政風險的大量積累。“由于體制的漸進式推進,各種經濟關系中的風險可以無限外推,并最終向財政轉移,財政風險同社會各種風險構成強的相關性,各種風險潛存于制度變革之中,為了推進漸進式改革,往往人為限制風險的暴露。結果將導致制度變遷的壓抑性和風險、危機的突發性。”(傅志華,2002)

從長遠的眼光看,隱性擔保將會導致更高的財政風險,這主要是因為隱性擔保合同會扭曲受保主體的激勵結構,引致嚴重的道德風險,從而加大隱性擔保的最終財政成本。道德風險首先表現為政府的隱性擔保使受保主體意識到政府會在自身發生財務危機的時候幫助其擺脫困境,因此它們也就放棄了投資決策中的審慎原則而偏好追求高風險、高回報的項目。審慎原則的放棄和過度的風險偏好必然帶來受保主體違約率的非正常提高,由此提供擔保的政府將承擔更多的轉嫁來的風險。道德風險還包括受保主體及其經理人員的敗德行為。隱性擔保并不是一個完整意義上的合同,作為擔保者的政府和受保主體之間的委托-關系是模糊和殘缺的。在政府與受保主體信息嚴重不對稱的情況下,政府不但無從了解受保主體的努力程度和風險傾向,更難以設計出一個有效的激勵機制來約束其行為。于是,受保主體的敗德行為便成為其理性的選擇,比如國有銀行的經理人員混淆政策性損失和商業性損失的界限,把經營不善導致的資產損失也納入政府隱性擔保的框架;國有糧食流通企業利用國家對“按保護價敞開收購農民余糧”的擔保,故意壓低糧食收購價格(低于保護價),這就不僅把政策性收購的風險全部轉移給政府財政,還從政府手中套取了一塊額外的收益;國有企業的廠長經理會隱瞞貸款項目信息,改變資金用途,把本來用于“安定團結”或是企業技術改造、增加固定資產投資的政府擔保的銀行貸款挪作他用,有些貸款甚至被企業轉貸或用于管理人員的職務消費;等等。這種惡意的風險轉嫁將引起政府財政風險的進一步提高。

五、結論及政策建議

由此我們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我國政府將本應在預算內進行的大量補償性財政活動轉移到預算外,以隱性擔保這種“準財政活動”部分地替代政府預算內的財政活動,從而緩解了政府當前的財政壓力,改善了政府的收支平衡表,表現出了較低的赤字水平和顯性負債水平。短期內,政府所采用的這種策略在充分保障國有經濟部門順利融資的前提下做到了財政顯性成本的最小化,這對于維持經濟的持續增長、平穩推進經濟轉型都具有重大意義。

但這種策略的實施也使得政府在漸進轉型的后期面臨越來越大的財政支付壓力。為了償付隱性擔保所形成的國有經濟部門中的巨額或有債務,政府將為此付出沉重的財政代價。同時由于隱性擔保缺乏有效的激勵約束機制,受保主體激勵結構的扭曲必然導致道德風險的蔓延和政府財政成本的增加,從而進一步提高了我國的財政風險。

要想繼續發揮政府擔保的積極作用,同時有效監控和化解政府擔保可能導致的財政風險,必須進行財政創新并對傳統的政府隱性擔保機制進行徹底改造:首先,必須改善擔保激勵約束機制,逐步實現隱性擔保顯性化。目前可以從三個方面入手:(1)加快構建覆蓋各種類型金融機構的存款保險體系;(2)在各級政府介入的擔保活動中,必須有要件完整、條文明確的具備法律效力的合同作為擔保的基礎,合同應當明確風險分擔的機制、受保主體的義務和責任、發生損失后的補救措施等內容,最大限度地做到激勵兼容;(3)逐步相機減少擔保范圍,當政府在負外部性威脅和社會預期的壓力下不得不對顯性擔保框架之外的經濟主體進行擔保“補償”時,應堅持審慎原則,補償之前要向社會公眾闡明政府救助的必要性、原則、范圍和方式,補償過程中要明確政府與利益相關主體的責任與權利,以期將道德風險遏制在最小的范圍內。

其次,盡快實現預算體制由收付實現制向權責發生制轉變、建立財政資產負債管理體系。以收付實現制為基礎的財政收支管理的最大弊端就是不能全面真實地反映出政府的風險狀況,而在以權責發生為基礎的財政資產負債管理制度下,隱性和或有債務被納入管理范圍,政府必須從自身所擁有財政資源總量的角度去權衡承擔所有債務的最優數量,必須對從事的任何一項導致隱性和或有負債產生的活動負責并作出解釋說明,這就在源頭上有利于財政風險的預測、監督和控制。

最后,政府還可以在事后(擔保關系正式確立之后),以市場為導向,大量應用市場化的手段(如利用金融工具對沖風險,進入國內、國際的保險市場和再保險市場分攤風險)和機制(如建立風險儲備機制)降低和轉嫁財政風險。在市場經濟的條件下,政府這種利用市場化的手段規避和轉嫁自身風險的行為不僅是合理的,而且也是完全具備可操作性的。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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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Tanzi,Vito &George Tsibouris ,Fiscal Reform Over Ten Yesrs of Transition.IMFWorking Paper ,June(2000),No.113,p.2-29.

第7篇

目前銀行保險的兼業形式不符合金融市場混業經營的趨勢。本文對制約銀保業務發展的因素作了簡要分析,提出了一些應對建議,如建立戰略聯盟、加強聯合監管、加強創新和激勵等。

【關鍵詞】

銀行保險;兼業;功能型監管

0 引言

銀行保險起源于20世紀80年代的歐洲,如今已經發展到銀行與保險公司的深層次合作所表現出的一種新制度。銀行保險合作拓寬了銀行和保險公司各自原有的服務范圍,借助于此種模式,彼此雙方充分整合資源、技術、經驗和客戶,取長補短,搶占到更大的市場份額。然而理論中的理想模式在我國的金融實踐卻是另外一種形態:目前的銀保合作停留在回避權屬融合的前提下談銀行或保險,主要表現為:銀行作為一個獨立的機構,以自身業務之便銷售保險公司的產品,屬于保險的兼業形式,不符合世界金融市場混業經營的趨勢。現就制約我國銀保業務發展的因素和應對方案淺析如下。

1 制約我國銀行保險發展的因素

1.1 兼業模式使銀保合作無法深入

目前我國的銀保合作主要是銀行與保險公司之間簽訂代銷協議,銀行擁有比保險公司更豐富的客戶資源,作為分銷渠道,通過保險公司的銀保產品增加中間收入和完善產品線;而保險公司則無需尋找客戶,直接依托銀行銷售產品,擴大自己的保費規模。這種兼業模式使雙方在合作之初便形成了關注點的分歧,使銀保合作停留在表面:銀行并沒有把與銀保合作列為經營管理的議事議程,也有沒有更深層面上的融合創新,包括營銷機制和手段等等。銀行只是單純的考慮與哪家保險公司合作會獲得更多的手續費、中間收入;而保險公司之間則可能陷入價格的惡性競爭。

1.2 銀保產品品種沒有考慮到客戶基礎需求

我國人均保險覆蓋率較低,作為風險轉移的重要手段,保障型保險的市場最為廣泛。而在銀行代銷的保險產品中絕大部分為分紅險,萬能險、兩全險,這類保險體現投資理財功能,保障功能較弱。從客戶自身實際需求考慮,我們可以說每個人都至少需要一份關于人身保障的保單,但并不是每個人都必須擁有一份投資理財型保險;從產品特性考慮,現有的各類投資型保險在設計上多是大同小異,不區分區域特性,不區分年齡特質,不能滿足客戶個性化和差異化的需求;從投資功能考慮,國內資本市場并不穩定,保險資金投向相對單一,加上銀保合作本身要支付較高的成本,這些勢必影響到產品的盈利。

1.3 銷售人員專業培訓不到位

由于保險精算原理的復雜性和獨特性,一般的保險產品在學習和掌握上都具有一定的難度,而保險公司進行產品培訓時大多避重就輕,采用揭示產品亮點、提煉營銷話術的方式,致使銀行銷售人員對產品本身缺乏辨識度,對保險產品形態及內容掌握的不夠到位,無法與客戶需求匹配,更不能專業解答客戶提出的問題。實際操作中,多數成交保單為保險公司協助完成,產生售后異議的概率較大。

1.4 沒有科學有效的激勵考核制度

銀行在兼業的過程中占優勢地位,絕大多數情況在簽訂合作協議的期間內,保險公司飾演從屬與配合的角色,通過提供人員、資源和階段性激勵等方式推進保險業務銷售目標,而無法真正干涉到指標的落實等具體執行問題。如果銀行內部在宣導銀保合作政策時選擇規避任務指標和考核激勵措施,或是銀行將收入的手續費全部計入銀行中間收入,不做二次分配或部分到營銷個人,多少會影響到網點銷售人員的營銷動能。

1.5 分業監管弊端

銀監會和保監會的《關于加強銀行壽險業務結構調整促進銀行壽險業務健康發展的通知》中雖然有對銀行保險合作比較完善的監管規定:如手續費支付管理,協議簽約主體限定,銀行壽險兼業資格及銷售人員資格,售后回訪及風險評估等等,但規定的落實情況并不理想。實踐中實行分業監管銀保合作,銀監會和保監會在各自的領域內發揮監管作用,無法“越權行動”。雖有規定,但沒有明確跨機構跨業務該如何合作加強監管,無疑就可能出現多重監管和監管真空的情況。

2 應對建議

2.1 建立長期銀保戰略聯盟,聯手提品和服務

銀行與保險公司應以更長遠、戰略性的合作為目標,雙方平等共贏,聯合參與人、財、物的投入,培養穩定且專業的銷售團隊,聯合開發互利互惠的合作模式的銀保銷售體系,尋找建立雙方的共贏點,維護銀保渠道關系。合作的模式不是單純簽訂產品的短期協議,而是銀行只跟某一家或兩家保險公司建立長期戰略聯盟,銀行可以主動參與銀保產品的創新,結合客戶需求,聯手開發集“儲蓄性、保障性、投資性”于一體的特色銀保產品,優化售前、售中、售后服務流程,實現共贏局面。

2.2 加強產品開發創新和人員專業培訓

銀行應該主動參與到銀保產品的開發工作中,給保險公司提供思路和建議,豐富銀保產品的內涵:如兼具保障和信托,投資和年金等特色;也可以根據銀行所在地區實際情況,設計滿足區域客戶群需求的特定產品項目,劃分市場,有針對性拓展銀保業務。

保險公司對銀行銷售人員保險專業知識、銀保產品銷售策略、銀行專業化銷售流程、柜臺營銷等內容進行培訓;銷售人員必須具備保險人資格,并且按時進行繼續教育及產品學習,使其對銀保產品像掌握其他銀行理財一樣清晰;對臺柜面人員培訓積極主動轉介紹客戶及高效配合銷售人員完成銷售操作流程。

2.3 建立健全激勵考核機制

銀行和保險公司應共同協商,設立關于銀保產品銷售的考核辦法,明確執行獎勵與保險產品的銷售業績以及目標完成率相匹配。銀行可以將收取的手續費收入按一定比例發放給到銷售人員;而保險公司則可以再劃出一部分因銀保合作降低成本所得的利潤,將這部分資金作為專項競賽激勵,獎勵給集中推動中業務突出的銷售人員。綜上激勵考核制度可以大大調動銀行及其員工銷售的積極性,而對于員工的激勵和考核更可以不限于直接銷售人員,還包括進行客戶轉介紹的柜員和其他條線的銀行員工,對于他們參與團隊營銷給予充分的肯定,促進合力推動產品銷售。

2.4 打破分業監管,強化監管力度

金融一體化是未來銀行保險發展的必由之路,應逐漸突破分業監管的模式,實行功能型監管制度。根據金融產品的功能進行監管,不再強調業務由哪個金融機構發起,當出現金融業務交叉時,可以實施跨產品、跨機構、跨市場的體系化監管,擴大了監管機構對金融風險的監控范圍。同時由于金融產品的基本功能相對穩定,功能性監管體系的規則更易于達成連貫和統一,進而避免混業經營下,一些金融創新產品的監管歸屬不清,產生無人監管或多重監管的問題。

【參考文獻】

第8篇

一、商業銀行保險業務概述

(一)銀行保險業務的含義商業銀行的銀行保險業務是指銀行與保險公司采取相互融合滲透的戰略,充分利用雙方的優勢資源,通過共同的銷售渠道,為共同的客戶群體提供兼備銀行和保險特征的金融產品,以一體化的經營形式來滿足客戶多元化金融需求的一種綜合化的金融服務。銀行保險業務是經濟全球化、金融一體化以及金融服務融合創新的產物。

(二)銀行保險業務的模式國外銀行保險業務的發展主要歷經了三種模式:一是銀行保險模式;二是合資聯盟模式;三是銀行與保險公司的金融集團化模式。

銀保業務模式本質上是一種保險產品分銷模式,即保險公司開發銀保產品并提供給銀行,銀行銷售后按一定比例收取手續費。該模式主要參照以下程序運作:銀行作為兼業機構,通過柜面、網上銀行、電話銀行等渠道,在授權范圍內為保險公司推銷人身保險產品和財產保險產品,并為銀行法人客戶和個人客戶提供保險業務咨詢、投保支持等服務的業務,簡稱銷售業務。這種業務模式目前仍是我國商業銀行的主要采用的銀保業務模式。

合資聯盟模式是指商業銀行和保險公司在協議契約下,為達到共同占有目標市場、擴大自身規模等目標,通過入股、參股等方式在資本層面融合合作。商業銀行與保險公司本著資源共享、優勢互補的原則,相互提供金融服務、相互融通資金。

金融集團化模式是指銀行與保險公司通過交叉持股、互相兼并、收購,或通過銀行直接成立旗下保險公司等方式,實現銀行和保險公司更高程度的混業經營方式,這一模式是銀保合作的高級模式。

二、我國商業銀行保險業務創新的必要性

(一)銀保業務創新是解決目前商業銀行銀保業務發展存在問題的重要措施近年來,伴隨銀保產品合作規模的不斷擴大,許多潛在的問題逐步暴露出來,引起了金融監管部門的關注。總體來看,現階段我國商業銀行銀保業務存在以下三方面主要問題:

第一,現有銀保產品結構單一,產品同質化現象嚴重。保險公司的產品主要是五年期、十年期躉交或期交分紅產品,各公司為搶奪客戶提高市場占用率,在銷售時常將客戶的注意力吸引在產品的收益率上,這使得銀行保險產品與債券、基金等投資理財產品在相同的領域競爭,銀行保險產品的保障功能被弱化。

第二,銷售行為不規范,誤導銷售導致的客戶投訴時有發生。銀保銷售人員有時為了片面追求銷售業績,常出現一些誤導現象。例如將保險與定期儲蓄產品相比,甚至將保險直接說成“高利率的儲蓄產品”,套用定期存款的本金、利息概念介紹保險產品。如果客戶中途兌付或者滿期贖回時發現收益比銀行存款低,就會產生上當受騙的感覺,極易誘發糾紛和投訴。

第三,銀保產品缺乏有效的監管。在我國現行金融體制中,銀行、保險實行分業經營,并分別由銀監會、保監會監管,銀行與保險的相關法律法規也相對獨立,這使得金融一體化產物的銀保產品缺乏有效的監管缺少必要的法律支持。與此同時,銀保產品的發展由于缺乏相應的制度環境也難免遇到瓶頸和障礙。

以上問題暴露出我國銀行業和保險業還處于發展不成熟階段,對于產品和客戶的經營能力不強,需要在創新中不斷謀求發展,只有很好的解決了銀行保險業務的創新問題,才能推動商業銀行銀保產品較快的發展到具有成熟的產品體系、強大的經營能力的較高級階段。

(二)銀保業務創新是進一步拓寬商業銀行收入渠道,增強綜合盈利能力的有效途徑據中國農業銀行年報批露,2010年末,農行共與44家保險公司簽訂了全面合作協議,全年共實現新單保費收入1024億元,實現保險業務收入43億元;2011年,上線農行銀保通系統的保險公司達32家,農行實現新單保費928.62億元,實現保險業務收入42.16億元;2012年,中國農業銀行與銀保通系統上線的38家保險公司合作,全年共實現新單保費900.3億元,實現保險業務收入38.32億元。

從以上數據分析可知,2012年與2013年農行保費收入均有所減少,分別比上年下降9.31%和3.04%,2012年保險收入與2012年相比下降10.88%.三年來,中國農業銀行利潤一直保持快速增長的態勢,而保險業務收入卻呈現持續下降,這充分反映了傳統銀保業務對農行利潤的貢獻度在顯著下降。

來自銀行業協會公布的數據,2012年至2014年,中國農業銀行保險業務收入市場份額一直穩居四大行第一。這說明但受資本市場持續低迷、以及銀監會90號文嚴格監管銀保業務等因素影響,商業銀行的傳統銀保業務產品——保險業務同時受到了沖擊,此項業務收入在不斷減少,因此商業銀行亟需通過創新發展新的銀保產品來拓寬銀保合作渠道,以實現提高銀保業務收入的終極目的。

(三)銀保業務創新是我國商業銀行進入國際市場參與國際金融集團競爭的必然要求市場經濟對金融創新的需求是商業銀行業務創新的外在動力。在經濟全球化與全球經濟一體化的世界經濟格局中,我國金融市場已逐步加快對外開放,越來越多的全球性金融機構陸續進入國內金融市場,同時我國商業銀行也加快了進軍國際金融市場的步伐。為了應對開放的金融市場,確保我國商業銀行的基礎性優勢地位,必須加強我國銀保業務創新力度,增強銀保業務的技術含量,從而增強我國商業銀行的國際競爭力。

三、商業銀行銀保業務創新模式設想

(一)借鑒國外銀行先進經驗,建設新型銀保合作模式我國銀行保險業務目前還處于初級發展階段是金融界的共識,銀行保險業務的管理者也同樣清醒地認識到我國銀行保險業務還很年輕,從它誕生以來還沒經歷過一個完整的經濟周期,尤其是在現階段銀行保險業務開始出現萎縮的情況下,必須考慮主動調整銀行保險業務的發展策略。

從世界主要國家銀行保險業務的發展經驗來看,合資聯盟模式與金融集團化模式能更好的推動銀行業與保險業深入發展,實現共贏。

也正是因為經營模式的不斷創新,才帶來了法國等國家銀行保險業務的快速發展。而我國銀行保險受監管政策和歷史等因素的影響經營模式還處于初級階段,現階段的銀保合作模式暴露出的合作不夠深入、銀保產品售后服務得不到有效保障等弊端迫使我國商業銀行將建立銀保合作新模式提上了議事日程。實現我國商業銀行銀行保險的創新發展,必須轉變現有的銀行保險經營模式,逐步采取合資聯盟模式和金融集團化經營模式。

(二)細分市場開發創新,研究設計多元化的銀保產品銀行保險業務的創新,首先就是產品的創新。目前結構單一、同質性高的銀保產品已經不能滿足客戶的綜合保險需求,更不能滿足客戶多元化的理財需求,因此需要根據不同客戶群體的需求細分銀保市場,開發創新出多元化、滿足各個客戶階層的銀保產品。

銀保產品的創新應由商業銀行基于產品設計所契合的精算和風險承受能力,結合投資管理能力開發適合銀行渠道銷售的保險產品,提高銀保產品的吸引力。特別要加大銀保混合產品和綜合性金融產品的開發力度,以滿足客戶的多層次理財需求。商業銀行要將存款計劃、投資產品等因素融合于產品開發中,豐富產品類型,提升銀保產品的技術含量。結合銀行的信貸業務為貸款客戶開發出配套的保險產品,從而實現銀行傳統主流業務與保險的充分融合,豐富銀保產品的種類和適用性。如2011年10月,上海銀行和中國銀行上海市分行以及太平洋保險公司聯合開發推出的科技中小企業履約保證保險短期貸款業務,就是銀行業務與保險產品的積極創新成果。

(三)利用IT網絡技術,提高銀保產品運營效率商業銀行和保險公司在建立深層次合作模式的基礎上,要積極加大對信息技術的投入力度,充分利用現代IT網絡技術的最新成果,在保證保密性和安全性的基礎上,規劃實現商業銀行與保險公司的數據聯網,加快業務信息的處理速度,提高作業效率,為銀保產品的發展提供高效快捷的技術支持。

借助信息技術成果,建設網上業務平臺。開發在線投保、在線賠付等快捷服務,讓客戶借助電腦或IPAD、手機等移動終端就能實現銀保產品交易。通過網上業務平臺的建立,確保不同的客戶群體便捷的實現各自的產品需求,完成個性化的保險產品定制,充分提高銀保產品的營運效率。

四、商業銀行銀保業務創新中風險防范

(一)構建完善的銀行保險監管體制,充分防范化解風險與歐洲主要國家的銀保混業經營監管相比,我國的保險業與銀行業實行的是分業監管。自2009年開始,我國的分業經營監管政策有所松動。2009年1月,銀監會和保監會簽署《關于加強銀保深層次合作和跨業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商業銀行和保險公司在符合有關規定及有效隔離風險的前提下,可開展相互投資的試點。同年4月,保監會批準交通銀行、北京銀行參股保險公司的方案,隨后它們被報至國務院。截止2013年初,五大國有銀行各自控股一家保險公司的格局已經形成。監管部門也出臺了一系列配套監管政策,銀行保險金融集團化合作模式的混業經營監管體制已初步形成,并將緊隨銀行保險業務的進一步融合與發展不斷得以完善。

(二)提升內部控制管理水平,實現合規合法經營在銀行保險金融集團化合作模式已經初步形成的情況下,商業銀行在銀保業務經營中要切實加強內部管理,提高內部控制水平。同時在業務開展中要更加注重經營的合規合法性,確保各項業務活動在依法開展,杜絕出現違法和違規行為,切實防范和化解各類法律風險。商業銀行要充分研究監管部門在銀保合作方面的政策導向,不斷加強自身業務管理,確保業務經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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