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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立法論文賞析八篇

發布時間:2023-03-23 15:13:05

序言:寫作是分享個人見解和探索未知領域的橋梁,我們為您精選了8篇的公司立法論文樣本,期待這些樣本能夠為您提供豐富的參考和啟發,請盡情閱讀。

公司立法論文

第1篇

1.電力資源供不應求,客戶需求的不到足夠重視由于電力資源應用的重要性和廣泛性,使得電力企業在供求關系中占領了主導地位,供不應求的賣方市場現象導致很多電力企業的銷售人員并不會十分重視客戶需求,而是一味的提供類似的服務,不會考慮不同客戶的不同需求。首先,電力企業大多沒有一個完善的售前和售后服務系統,導致客戶在遇到問題時往往不能得到及時的解決,嚴重的影響著電力企業的形象和電力市場的發展。其次,目前電力企業的營銷人員由于長期不考慮到客戶的真實需求,導致對現在的客戶市場需求完全不知情,市場開發的廣度和深度都不夠。

2.電力銷售渠道窄,供電服務不全面過的電力資源是被壟斷的,如今電力行業打破壟斷,加入到市場競爭中來,就要摒棄過去等著顧客上門的落后營銷模式,而是和市場上其他的電力企業進行良性的競爭。現在很多的企業都缺少在這種競爭意識,思想依然停留在電力壟斷時期,在電力營銷的過程中很少考慮到客戶的實際需求,導致電力銷售的渠道越來越窄。

3.電網設備落后,電價設置不合理隨著時間的不斷推移,很多城市的電網設施已經老舊,經常出現故障,導致電力企業無法將電力及時的輸送給需要的客戶,嚴重影響著客戶和公司的關系,形成了尷尬的局面。并且,不斷上漲的電力價格也讓電力客戶們怨聲在在,嚴重影響著電力銷售。

二、新時代中電力營銷的新理念

1.客觀分析市場環境,合理設計營銷策略電力企業在新時代的背景下應該正確認識自己的位置,以客戶需求為己任,傾聽客戶真實需求,了解市場發展的最新動態,結合客戶需求和時代需要制定最適合自己公司宗旨的電力營銷模式,在電力營銷之中做好前期預估和后期完善的工作準備,跟準形勢,根據形勢的變化不斷的調整營銷策略,爭取得到利益的最大化。

2.以客戶需求為中心,創建服務型電力企業電力企業應該多考慮到客戶的實際需要,從客戶的實際需要出發,對客戶進行相應的供求關系服務,首先要著重加強電網設備的建設,將電網設備完善好,爭取少出現客戶用電困難的狀況,確保每一個客戶的電力需求都得到滿足,為每一個客戶都提供最完美的服務。

三、電力營銷的方式方法

1.改變傳統觀念從電力市場解除壟斷開始,電力市場就已經成為了買方市場,買不買的決定權交給了客戶,這就要求電力公司需要用更好地服務來留住客戶。我們的電力企業一定要堅持以客戶為本,不能出現為難客戶的現象,也不能私自抬高價格,降低電力供應的水平。在新時代的市場經濟競爭下,客戶可以因為電力公司的服務不到位選擇其他公司,所以,電力公司必須拋棄傳統的等著顧客主動上門的營銷套路,而是主動熱情的為顧客提供服務,想顧客之所想,爭取解決顧客在電力上出現的一切問題,提供最優質最完美的售前和售后服務。

2.完善好電力設施建設健康的電力設施網絡是電力傳輸的命脈所在,只有這些命脈健康了,電力才能源源不斷的輸入到客戶的手中。電力公司應該建立專門的電力設施防護小組,有計劃地每隔一段時間就對各個地區各個路段的電力設施進行仔細的檢查,嚴密記錄數據,認真分析,定期防護,防患于未然,還要在電力設施突然出現問題的時候及時的進行修補和更換工作。這些完善電力設施的工作必須藥做好做全,保障好電力設施的健康性,電力企業才得以長足的發展下去。

3.合理調控電價電力企業可以在電力營銷中制定關于電價靈活調控的戰略方針,定期開展活動,刺激客戶的用電,并且要抑制好電價上漲的幅度,避免電價突然大幅度提升引起的客戶躁動和電力企業形勢不穩定的現象。

四、結束語

第2篇

1  H公司項目管理文化現狀

1.1 企業項目管理文化的特點與作用

企業項目管理是采用項目管理方法及工具對企業的項目進行管理,是企業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而項目管理需要相應文化或價值觀的支撐。另外,有歐洲業界專家還公開,我們在走出經濟衰退時需要尋求生產力的逐步提升,而這只有靠真正接受項目管理文化才能實現(As we emerge from recession we need tobe  looking for step changes in productivity andthis will only be possible if we truly embrace aproject management culture)。

企業項目管理文化是企業項目管理與企業文化結合的產物,只有項目管理在企業經過長期實踐和發展才能形成的文化,它具有以下特點:

1.1.1 獨特性

但凡成功的管理都山三個層次來支撐:技術、制度和文化。技術和制度也許因為行業的相同存在等同或相似性,技術具有專業性,制度具有職業性,二者從企業角度而言都不可違背。而文化的核心是人,企業文化對項目成員產生的影響,以及山此而構建的項目管理文化,使其具有和項目相同的獨特不可復制性。

1.1.2 臨時性與持續性的統一

除獨特性外,項目還以結果為導向,具有臨時性和漸漸明晰的特性。項目管理文化在企業中的建立時需要持續跟隨企業的戰略變化,并隨著需求層次的不同呈現出臨時調整的需求。

企業文化對于企業管理的重要作用不言而喻,同理說企業項目管理文化是項目管理的中樞神經系統也不為過。華為作為中國新興的科技型公司,提出的“管理運作要從‘以功能為中心’向‘以項目為中心’轉變”,借鑒良好的項目管理文化的實踐,成功成為一家國際上算得上偉大的公司。

1.2  H公司的項目管理及項目管理文化現狀

1.2.1  H公司項目管理現狀

H公司屬于集團運作式公司,其項目主要分為三類:產品研發、技術改造和改進型項目。H公司的項目組織形式介于職能式與弱矩陣式之間,以職能式為主,大型和重要項目執行矩陣式管理;機構上也設立了專門的PMO (Project ManagementOffice,簡稱PMO),來組織和引導集團中專職或兼職的項目管理人員進行項目管理運作,但其PMO本身的能力并不夠強大,不對集團中的項目管理進行推進,只強調在研發項目的管理上,各公司需要盡可能的按照項目管理的手法進行管理,具體如何實施,沒有明確的培訓和指導。

從上述狀況可以看出,H公司的企業項目管理根基不扎實。

1.2.2  H公司項目管理文化建設情況

因為H公司的企業項目管理不夠扎實,折射出H公司的項目管理文化建設的情況:H公司的PMO只致力于基礎項目制度的建設、把項目群管理起來、向高層匯報、識別公司共性問題,但往往起不到好的效果;甚至項目制度建設不完善,沒有形成項目管理能力標準,專有的項目管理課程與培訓平臺、項目管理經理認證程序與平臺。

2   H公司項目管理文化建設策略

企業中應山PMO來造就項目管理文化。而要在H公司建立企業項目管理文化,可從三個方面培育:理念和認識層面提升、職能部門中項目管理的推行、以項目為中心的文化。實施辦法如下:

2.1 項目管理理念和認識層面提升

2.1.1 項目管理知識體系培訓

培訓是讓員工學習最常用的方式。通過組織外部培訓參加PMP考試認證,擴展參與項目人員的知識。或著重結合企業技術項目開發流程,打造企業的項目管理課程,系統梳理項目管理知識;并根據授課對象不同,分為系列花2-5天的專業授課和僅為半天的方法論授課。

2.1.2 項目管理沙龍

每個季度舉辦1期項目管理沙龍,課題通過征集而來,根據關注度最高的主題來挑選參加沙龍的人員,包括項目管理、產品設計、職能經理、企劃調度等;學習結束后,在企業內部學習的過程、沙龍討論的新思路和學習效果。

2.1.3 項目管理競技賽

項目管理競技賽可分文斗和武斗兩部分。

文斗為年度項目管理論文評選,除評出優秀等級的論文外,凡是參與評審的項目管理實戰論文,會山PMO裝訂成冊形為年度論文集,贈予企業中、高層和優秀的項目經理。注意類似研發、項目管理類的中層干部不參與優秀論文評選,但需應邀撰寫項目管理論文,這就是直接從高層促成對項目管理的重視,便于項目管理技能學習推廣。

因H公司項目的管理主體還是以研發類項目為主,武斗的項目管理技能大賽的戰場,可設在研發部門間,活動是全年持續性的,年頭開局,年尾評選。這樣年度內獲得好評的單位會更加重視項目管理技能的傳承,會促使未獲得好名次的部門去學習項目管理技能來提高自己。

2.1.4 統一述語

統一的語言有助于達成共識,便于深入的交流和溝通。PMO應組織把晦澀難懂的PMBOK的術語,整理翻譯為自己的內部項目管理術語,并在相應的地方備注一兩句簡單的實戰總結方法,與術語相呼應,然后運用現代化的信息手段,在企業內部發放和傳播。

2.2 職能部門中項目管理的推行

H公司是職能式組織,因此職能部門對于項目管理的認同和支持對項目管理有極大的推進作用,尤其是研發部門,沒有這些人對項目管理的支持,很難塑造形成相應的項目管理文化:

2.2.1  PMO成員作為項目經理管理核心項目

H公司在年度規劃過程中,有定義相關的核心項目,即為企業重要戰略方向的項目,且是老板關注、職能單位最關注的。而總部PMO成員,就可以直接擔任這些項目的項目經理,與項目共進退,把項目管理的思路和理念,借機滲透到項目和企業的職能部門中去。

2.2.2 建立項目管理職業發展規劃

PMO要和人力資源職能部門一起,做好項目管理專員從助理項目管理、項目專員、項目負責人、項目經理高級項目經理、組織級項目經理等的職業發展。用這樣的利益驅動使他們認同項目管理,清楚知道自己崗位職責,掌握項目管理技能。

2.2.3 感受外界的項目管理文化氛圍

PMO應組織職能單位一起參加外部的項目管理交流和論壇,比如年度PM工項目管理大會。然后回來內部的沙龍討論交流項目管理的感受,讓諸如研發、工藝、質量的部門切實地感受外部管理管理動態,項目管理的發展程度,對研發效率提升的影響等。外部其他企業在項目管理實踐中取得的效果,會促使參加的人員主動走進項目管理,愿意接受項目管理文化。

2.2.4 項目預算和項目激勵制度

建立項目預算機制可幫助企業把項目融入企業的戰略和組織級管理中,這點符合職能部門的成本控制的要求;而項目激勵制度,類似創新激勵制度、項目獎金,更能得到職能部門員工的認可,參與項目的積極度更高。

2.3 以項目為中心的文化

企業的項目管理文化中,完善的制度+激勵+人,還需要高層的支持,項目管理才能趨于成熟,以項目為中心意味著:

2.3.1 在公司內建立一個組織級的項目管理體系

以項目為中心不能拘泥于形式,而是包括為項目提供全面支持的管理支撐系統,涉及人、流程、知識和戰略等很多方面,也就是業界所稱的組織級的項目管理體系。它意味著通過成熟的組織級項目管理方法、流程和最佳實踐,使項目活動標準化、流程化、數據化、信息化,從而間接符合戰略并提升運營效率和盈利能力。

2.3.2 三個層次的項目管理

以項目為中心是指應包含項目組合、項目集和項目三個層次的項目管理體系。在H公司中,如何更好地對這三個層次進行明晰的劃分,還沒有具體的定義。只有解決這三個層次的劃分,資源的調配性才能在H公司中發揮更大的效用。

2.3.3 組織運作的目標是實現強矩陣式項目管理

前面詳述過H公司的項目組織形式是職能式的,也就是說職能組織對項目的影響非常大,項目經理對項目的控制很弱,要建設完成的項目管理文化,需要通過3-5年甚至更多年的努力,逐步過渡到以項目為主、功能為輔的強矩陣結構。

第3篇

內容提要:一、保護股東的知情權,是全面保護股東權益的首要環節,也可有效遏制和及時發現和公司內的職務違法和犯罪行為。股東知情權的核心是股東的財務信息知情權。二、新《公司法》第34條在實現股東知情權的問題上陷入一個兩難境地,于是采取回避問題的保守做法:不明確查閱賬簿是否包括原始憑證。三、因股東知情權產生糾紛時,司法審計是實現股東知情權同時又兼顧公司利益,限制股東濫用或惡意行使知情權的最佳選擇。四、在制定《公司章程》時,可對股東行使司法審計請求權的具體程序作出規定并給予適當限制,使公司利益與股東知情權取得平衡。

佛山大興工程有限公司(化名)原系某行政部門屬下的集體企業,1999年6月底轉制后,原職員鄧某和吳某等14人成為股東。《公司章程》第9條第(四)項規定股東有權對公司的業務、經營和財務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質詢。鄧某為最大股東,持股從19%增至49%,并一直任執行董事兼法定代表人。原告吳某一直持8%的股權。

根據《公司章程》第20條的規定,執行董事兼法定代表人,享有原《公司法》第46條、第50條規定的職權。但鄧某并未全面履行其職責,其既不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和利潤分配方案,也不按公司章程定期召開股東大會,公司管理混亂,在鄧某的操控下,被告自1999年7月完成轉制以來,一直未對公司的財務會計賬簿、財務會計憑證委托獨立的具有法定資質的審計機構進行全面審計,以至部分股東無從知道公司真實的資產狀況,公司不管盈虧,到年終時隨意提一筆款作紅利分配了事,嚴重侵害了股東的知情權和公司盈余分配權。而鄧某等則利用職務之便,隨意用各種借口耗用公司的資產,報銷名目繁多的費用,成為最大的獲利者。

2004年8月前后,鄧某等人提出對公司資產和股東進行二次重組并收購原告吳某和其他部分股東的股份。吳某對公司的內部經營管理提出疑問并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要求對公司自轉制以來至2004年8月的資產和賬目委托獨立審計機構進行全面審計后才能談股權轉讓的事,但遭到斷然拒絕。

2004年10月,原告吳某根據《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以股東知情權受侵害為由,狀告大興公司,請求法院委托獨立審計機構對被告自1999年7月1日起至2004年9月31日止的全部財務會計賬簿、憑證進行的審計。

2005年5月,法院以原告吳某沒有證據證明其曾正當地提出查閱賬簿之要求且被公司無理拒絕,而是直接請求法院在訴訟過程中委托審計中介機構對公司的財務狀況進行審計,該項請求違背了權利用盡原則,且不屬于待訴訟終了時裁決的實體權利主張,于法于理無據為由,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一、股東知情權的法理與法律依據

什么是股東的知情權?簡言之就是股東享有知悉公司的真實情況的權利。《公司法》對此問題沒有作正面的規定。這或許是常識問題,盡人皆知,用不著再作正面的規定,或許是涉及的問題太多太深太寬,難以從正面給出統一的規定。對股東知情權,原《公司法》第4條第一款只是就資產受益、重大決策、選擇管理者,及第32條、第110條、第175條、第176條就查閱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等兩方面作了規定。修訂后的《公司法》第4條、第34條、第97條、第98條、第165條、第166條和第171條也從這兩方面作了規定。

“商場如戰場”是市場經濟條件下競爭慘烈的生動寫照。中國有“知己知彼,百戰不殆”的古訓,如果股東對自己公司的真實情況不知、遲知或知而不全,在商場上必然慘敗。資產受益、重大決策、選擇管理者、對公司業務進行監督和糾正以及分取紅利等權利的行使都必須以知道公司的真實情況為基礎。如果股東不知道公司的真實狀況,則無法對公司的人、財、物等事項作出決定,難以行使表決權,難以實現其盈余分配權這一最終的權益。從這點上講,股東知情權是股東固有的基礎性權利。離開知情權,股東的其他權益都將是無源之水,無本之木。特別是近年來,公司內的職務犯罪愈演愈烈,董事、經理或實際控制人侵害公司或股東利益的行為五花八門,因此從立法上充分有效地保障股東的知情權顯得十分重要。保護股東的知情權,是全面保護股東權益的首要環節,從另一角度講也是有效遏制和及時發現和公司內的職務違法和犯罪行為不可或缺的手段。因此,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規定(試行)》中明確設置了“股東知情權”這樣一個二級案由。

公司的真實情況不必也不可能事無巨細都告知股東,股東關心的是那些與其利益息息相關的公司資產受益、重大決策、選擇管理者、對公司業務進行監督和糾正以及分取紅利等信息,以財務信息為核心。換言之,股東知情權所指向的對象主要是公司的財務信息,股東知情權的核心是股東的財務信息知情權。這在新舊《公司法》的上述條文里有充分體現。

二、以往真實案例對股東知情權的保護及由此引發的思考

在廣東省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省高院二審的珠海真科感光材料制作有限公司與香港富光國際投資有限公司股東權益糾紛一案中,富光公司作為真科公司的股東,因股東知情權問題真科公司,其一審的訴訟請求之一是“請求法院委派審計人員審計真科公司的財務報告、公司賬簿等經營狀況的信息資料,保護富光公司的股東知情權”,一審判決真科公司5日內向富光公司或者其指定的審計事務所提交財務報告、公司賬簿等反映公司經營狀況的資料。真科公司認為一審的此項判決超出原告的訴訟請求,原告取得賬簿憑證之后拒不返還,或泄露公司的商業秘密,會嚴重危害真科公司的利益,遂提出上訴,二審認為一審的此項判決沒有超出富光公司的訴訟請求,遂判決駁回真科公司的上訴,維持原判①。

在某集團有限公司訴某工貿有限公司股東知情權糾紛一案中,集團公司是工貿公司的股東,但自工貿公司成立以來,工貿公司既未向原告提交財務會計報告,也不讓原告查閱被告的財務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嚴重侵害了原告作為股東的知情權,集團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被告提供自1999年5月至2002年7月的財務會計報告并要求查閱此期間的財務會計賬簿、財務會計憑證等。一審及二審法院均支持某集團公司的訴訟請求②。

在該兩案例中,法院均判公司向股東提供財務會計報告、賬簿和憑證,具體表現為保護股東的賬簿查閱權,以實現股東的知情權。本人認為,此種判決充分保護了股東的知情權,但也似有考慮不周全之嫌。真科公司的上訴并非沒道理。如勝訴的股東取得公司賬簿及憑證之后,以需審計為由,長時間不返還給公司,甚至拒不返還,公司豈不是要提起返還賬簿憑證之訴?如此一拖就可能二、三年甚至更長時間,公司的經營必受影響。另外,如勝訴的股東懷有不當目的,將公司的商業秘密泄露或據為已有,公司更會遭至毀滅性的打擊。

新《公司法》第34條第二款規定,“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這一規定將舉證責任劃給公司,有利于保障股東的賬簿查閱權,因為賬簿掌握在公司一方。但何為目的不當?我國公司法未作規定。日本《公司法》第433條規定,股東有下列情形為目的不正當:1、為損害公司的運營業務或其他股東的利益請求查閱;2、成為與公司進行競業的人,或與公司進行競業的公司的股東、董事或執行經理;3、通過查閱公司會計賬簿及資料,將所獲知的事實向他人通報獲利,或之前2年內,曾有該種行為;4、在不適當的時間提出將會計賬簿帶離公司指定的地點查閱③。公司要證明股東有第1至第3種情形之一,并非易事。

所以,與其在出現不良后果之后再反過來追究股東的責任,不如從制度設計上堵塞漏洞。

三、因股東知情權產生糾紛時,通過訴訟程序來委托具有審計資質的機構對公司的賬簿、憑證進行審計,即司法審計,是實現股東知情權同時又兼顧公司利益的最佳選擇。

股東知情權指向的對象包括哪些內容?如何實現?受到侵害時如何進行救濟?《公司法》修訂前爭論頗多,修訂后仍然未能作出全面規定。劉俊海先生認為股東的知情權具體可分為財務會計報告查閱權、賬簿查閱權和檢查人選任請求權,這三者雖然內容各異,但都服務于股東采集信息的宗旨,且其重要程度依次序增強④。劉俊海先生對這三種權利的行使要件及程序作了論述。有學者提出股東的知情權還包括詢問權。

新《公司法》第34條第一款和第166條規定的股東的財務會計報告查閱權較易理解和操作,本文不作累述。目前我國《公司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中未見任何有關檢查人選任請求權的規定,不具備可操作性,在司法實踐中尚未見先例,故本文暫不作討論。在此本人著重分析賬簿查閱權在實現股東知情權方面存在的問題。

賬簿查閱權是指股東查閱公司制作財務會計報告所需的基礎資料的權利⑤,是檢驗財務會計報告的真實性與合法性的保障,因為財務會計報告不是原始的賬簿憑證類,股東僅憑查閱財務會計報告很難判斷財務會計報告本身是否屬實,很難判斷董事、高管是否有不正當經營行為,因此新《公司法》第34條第二款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的會計賬簿。劉俊海先生認為,凡是能夠反映公司財務與經營管理現狀的會計賬簿以及制作會計賬簿所依賴的各種會計資料即會計文件(含會計原始憑證、傳票、合同書、納稅申報書、電傳書信、電話記錄、電文等),股東均有權查閱⑥。新《公司法》第34條第二款雖然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可以查閱會計賬簿,并規定了相應的救濟途徑,但仍未明確是否包括會計憑證,對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尤其是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是否可以要求查閱公司的會計賬簿和憑證,更是只字未提,為賬簿查閱權糾紛留下不少隱患。

有論者認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查閱的范圍不包括原始憑證,因為會計賬簿并不包括原始憑證。我國《刑法》、《審計法》《會計法》等相關法律已對做假賬、明暗兩本賬的非法行為的刑事責任、行政責任進行了規范和救濟,不宜將會計賬簿查閱權擴大到原始憑證⑦。筆者不敢茍同此論。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如果只可以查閱會計賬簿,而不能查閱原始的會計憑證,那么他對會計賬簿和財務報告中的疑問無從核查析疑,無從判斷會計賬簿和財務報告是否有假,更難以發現做假賬等非法行為,追究刑事責任、行政責任也就無從談起。2010年6月國家審計署公布的《關于2009年度中央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披露,56個中央部門已報銷的29363張可疑發票中,有5170張為虛假發票,列支金額為1.42億元。其中利用虛假發票套取資金9784.14萬元,另因審核把關不嚴,接受虛假發票報賬4456.66萬元。在人民心中擁有崇高地位的中央部門尚且如此,對于普通公民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和經營管理者,更不可能提出更高的道德要求。近年來,愈演愈烈的公司內職務犯罪行為也證明了這一點。如果不允許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查閱原始憑證,則難以掌握公司的真實情況,對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和經營管理者也難以形成有效的約束。單從保障股東行使知情權的角度考慮,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權應當包含查閱原始會計憑證。

新《公司法》第34條第二款規定,股東行使賬簿查閱權被公司拒絕的,可以請求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劉俊海先生認為,在遇有重大問題、緊急事由時,股東可申請法院對公司的賬簿采取訴訟保全措施,法院在權衡股東的賬簿查閱權與公司在訴訟保全中所蒙受的不利益之后,若認為有必要,則應認許股東之請求⑧。法院為何要權衡利弊?何為必要?何為無必要?劉俊海未作進一步探討。新《公司法》雖然規定股東可以查閱會計賬簿,但未明確是否包括原始會計憑證,因為不管包括還是不包括,均有利弊。新《公司法》在實現股東知情權的問題上陷入一個兩難境地,于是采取回避問題的保守做法:不作規定。如果包括查閱原始憑證,那么公司的利益就受到潛在的威脅。股東通過法院判決、裁定,取得公司賬簿及憑證之后,或拒不返還,或泄漏商業秘密等,是法院必須考慮的問題。如法院因此不同意訴訟保全,或不支持股東的請求,那么股東的賬簿查閱權就成了天方夜談,新《公司法》第34條第二款規定就成了一張空頭支票。如果不包括原始憑證,股東僅能查閱賬簿也難以掌握實情,不管是公司提供還是通過法院的判決查閱賬簿,這都與實質的知情權有天壤之別。

查閱會計賬簿和會計憑證需要專業會計知識,這是眾所周知的常理。股東的知情權實現并不在于由股東本人查閱公司的財務會計報告和賬簿憑證,而是在于知道公司全面真實的財務信息。因此,在股東本人不是專業會計師、審計師的情況下,股東自己查閱賬簿和憑證的作用不大,如果只能在公司內查閱,則公司在操作中可以設置許多障礙,把股東的知情權架空,如允許股東把賬簿和憑證帶出公司,則公司會面臨巨大風險。只有允許股東聘請專業的審計機構來對公司的賬簿和原始會計憑證進行審計,才能保障股東知道公司的真實情況。如果僅僅允許審計機構股東到公司查閱會計賬簿和原始憑證,也會面臨公司設置的許多障礙。因此,與其由法院責令公司將特定的公司賬簿憑證提供給股東委托會計師查閱,不如直接由法院委托審計機構對公司的賬簿和會計憑證進行審計。

有觀點認為,在公司未作出股東會決議的情況下,單獨提出對公司的財務進行審計的主張已超越了股東行使知情權的范圍⑨。在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2004)東民初字第6204號案中,法院認為,原告股東張某要求聘請審計部門對被告昭明普瑞經貿有限公司2000年至2004年的財務賬目進行審計,由于庭審中被告不同意,而公司法和被告的《公司章程》均未規定股東享有上述權利,股東不能超越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行使權利,故對原告要求審計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⑩。在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2006)成民終字第2232號民事判決書二審更是認為,原告股東李某并沒有證據證明被告春北實業公司的會計賬簿不實,其要求查閱原始憑證的上訴主張超出公司法第34條規定的股東行使知情權的范圍,“可能損害公司合法權益,影響公司的正常經營”,故不支持其上訴主張⑾。會計賬簿和憑證都掌握在公司手中,要股東證明賬簿不實才能查閱原始憑證,這顯然不合理。“可能損害公司合法權益,影響公司的正常經營”的推論有道理,但公司須有證據證明有此種可能,這樣的認定才能讓人信服。

筆者認為,對公司的財務進行審計只是實現股東知情權的一種方式,并沒有超出股東知情權的范圍。況且由專業的具有審計資質的機構進行,更能保護公司的商業秘密等利益。

因此,因股東知情權產生糾紛時,最能兼顧兩方利益并減少累訟的方法是通過訴訟程序來委托審計機構進行審計。審計完畢,即應將賬簿憑證交還公司。經過法定程序得出的審計結果,各方應予接受。

通過訴訟程序委托審計機構來審計公司的財務會計報告、賬簿和憑證,是基于股東知情權而產生的權利,并為股東知情權服務,屬于股東知情權的范疇,筆者認為把這種權利叫做司法審計請求權較為貼切,它是實現股東知情權并同時限制股東濫用或惡意行使知情權的有效措施。

四、司法審計的法律依據和舉證責任劃分

《注冊會計師法》第14條第一項規定注冊會計師的職責之一是審查企業會計報表,出具審計報告。現行《公司法》第165條第一款規定“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第171條規定“公司應當向聘用的會計師事務所提供真實、完整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及其他會計資料,不得拒絕、隱匿、謊報。”因此,審計必須以會計賬簿和憑證為基礎依據。這也是股東請求司法審計的法律依據。如公司己依據這兩條法律規定委托會計師事務所依法審計,并將審計報告交股東查閱,股東對審計報告無異議的,自無進行司法審計之必要。如公司沒有委托會計師事務所依法審計公司的財務,或公司提供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不真實、完整,或股東對審計報告有異議,且股東與公司之間不能協商解決知情權問題時,通過訴訟程序來委托審計機構依法審計是最為文明理性的解決方法。

只要公司無證據證明其按現行《公司法》第165條、166條、171條規定的進行了財務審計并送交股東,那么即可視為侵害了股東的知情權。因此,在股東與公司的知情權糾紛中,舉證責任首先在公司一方。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須依現行《公司法》第34條第二款規定首先向公司提出查閱公司賬簿的書面申請,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證明自己享有真實合法的股東身份即可,而無需提出自己曾要求查閱或審計公司財務卻遭拒絕的證據。即使公司履行了制作財務會計報告、經審計、將財務會計報告送交股東等義務,但股東有證據證明原來審計的程序違法,賬簿或財務會計報告的內容不實的,仍可請求司法審計。

新《公司法》在165條和171條對公司的財務審計作了規定,但未規定公司違反該兩條規定時的審計救濟程序,則是一大漏洞。

五、司法審計請求權在民事訴訟中的具體處理

司法審計請求權如何提出?在法院的裁判文書中如何進行處理?這是訴訟程序上的實務問題,是具體操作中必須解決的問題。在吳某訴佛山大興工程有限公司股東知情權糾紛一案中,即遇到這一問題。筆者對法院的觀點不敢茍同。我們不妨從訴的角度對這一問題略作分析。

民事訴訟中的訴,是當事人的請求,既包括可以在實體判決中處理的請求,也包括可以在程序上進行處理的請求。

財產保全、證據保全屬于純程序上的請求。當訴訟過程中某一方面的事實需要借助特定的專業技術來查明或確定時,也會產生程序上的請求,即請求法院允許或委托專門的機構來查明或確定,比如各種各樣的鑒定、評估和審計。還有程序與實體相結合的請求,如先予執行、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破產還債等請求。

當一項程序性請求可以與實體性請求完全分離時,那么這項程序性請求就可以在訴訟請求之外用申請書的形式來單獨提出。當一項程序性請求無法與實體性請求完全分離時,就宜在訴狀中以訴訟請求的形式提出。兩種形式并無優劣之分,全由法律定之。在目前《民事訴訟法》對此未作規定的情況下,如果股東單就知情權受侵害而請求司法審計,就宜在訴狀中以訴訟請求的形式提出。如果股東同時就知情權與決議權、盈余分配權或其他股東權益受侵害而時,既可在訴狀中的訴訟請求里一并提出司法審計,也可以在訴狀之外另用申請書的形式提出。

對司法審計請求權可以用三種方式進行處理:

其一是設定一個類似民事訴訟中的督促程序的申請司法審計令程序。股東在申請書中申明司法審計的理由,法院經審查后向公司發出審計令,公司在異議期內未提出異議的,審計令生效。公司在異議期內提出異議的,審計令程序終止,股東可另行提起司法審計之訴。也有司法人士建議,設定一個申請調查令程序。公司在異議期內未提出異議的,調查令生效,股東即可查閱公司的會計賬簿⑿。申請調查令程序由股東自行查閱賬簿和憑證,其不足之處如上述,不如進一步設計為申請司法審計令程序。

第二種是以裁定書的方式,裁定對被告公司某一期間的財務會計賬簿、財務會計憑證進行審計,并由法院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具體進行⒀。

第三種方式是判決對被告某一期間的的會計憑證和賬簿進行審計。判決生效后,如股東與公司之間無就如何履行判決達成一致意見的,可由原告向法院申請執行,由法院委托審計機構進行審計。

司法審計的大致操作步驟可如下設計:

1、如雙方可商定審計機構的,由雙方商定。如不能商定的,由法院在數個有合法資質的審計機構中公開抽簽決定;

2、將需要審計的會計賬簿和原始憑證全部交給審計機構,審計機構出具清單和保守商業秘密的保證函。會計賬簿和原始憑證等由審計機構保管,股東不可單方取走;

3、審計地點在審計機構辦公室;

4、公司和股東得接受審計機構的詢問。股東對可疑單據可提出質詢,公司必須予以解釋,公司不作解釋或不到場的,視為公司放棄解釋權。必要時可由法院主持質詢會;

5、以雙方認可的單據作為審計的依據。對符合法律規定但股東不認可的單據,由審計機構單列,是否采信由法院決定。對不符合法律規定且股東不認可的單據,不予采納;

6、審計的期限從1個月至6個月,根據審計工作量決定,因客觀原因可依法延長;

7、審計中發現公司有人涉嫌職務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可根據情況決定是否中止審計;

8、審計完畢,編制審計報告送達各方。賬簿憑證全部交還公司;

9、對審計結果有異議的,可申請復查或補充鑒定,或者由另外的具有更高資質的審計機構重新審計。一案的審計以兩次為限。由法院認定最終的審計結果。

結束語:

修訂后的《公司法》規定了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會計賬簿查閱權及救濟途徑,保護了股東一方的利益但對公司的利益卻造成潛在的威脅,失之偏頗。對不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股東的會計賬簿查閱權卻未作規定。對這兩類公司的股東查閱原始會計憑證的請求,司法實踐中如不予支持,這對股東行使知情權非常不利。如支持,則“可能損害公司合法權益,影響公司的正常經營”。新《公司法》第34條第二款并不能有效地落實股東的知情權。相比之下,通過司法審計來解決股東與公司之間的知情權糾紛不失為一種更好的方法,可以兼顧股東與公司的利益。從這點來講,在落實股東知情權的問題上,司法審計制度比賬簿憑證查閱制度周全,比檢查人選任制度可行,更為適合中國目前的國情和社會現實。

因《公司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對股東行使司法審計請求權未設置限制,為防止股東濫用此權,公司在制定《公司章程》時,可對股東行使司法審計請求權的具體程序作出規定并給予適當限制,以彌補立法上的不足。

在今后修改《公司法》和《民事訴訟法》的時候,或在制定有關的司法解釋時,應進一步確立公司的司法審計制度,對股東的司法審計請求權及其行使程序作出更具體明確的規定,使公司利益與股東知情權取得平衡。

【參考文獻】

①呂伯濤主編:《涉外商事案例精選精析》,法律出版社2004年7月第1版,第226-232頁。

②王信芳主編:《公司糾紛案例精選》,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4月第1版,第202-205頁。

③吳紅霞:《試論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計賬簿查閱權》,劉蘭芳主編《公司法前沿理論與實踐》,法律出版社2009年5月第1版,第349頁。

④劉俊海:《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權的保護》,法律出版社2004年1月第2版,第362頁。

⑤同上,第365頁。

⑥同上,第367頁。

第4篇

論文關鍵詞:法人治理結構激勵約束國有大中型企業

法人治理結構是現代企業制度中一組規范股東、董事、經理班子權、責的制度安排。其重要原理是“委托—”制度,其運行的機制是在“激勵與約束”的環境下達到制衡。具體地講,是股東(委托方)通過一定的機構設置和程序化的運作,對方既激勵又約束,在達到制衡的效果下實現自己利潤的最大化:

當前.我國的企業.特別是國有大中型企業.正處在建立和形成具有中國特色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重要歷史進程中,由于體制‘觀念、歷史等因素的影響,激勵與約束的發展并未真正實現制衡,出現了一些不合實際的做法刁本文試從激勵與約束兩個環節入手,分析其失誤,尋找解決方法。

一、激勵機制中存在的問題與對策

在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的現代公司制企業中,經營者是企業的戰略決策的制定者和主要管理者,擁有企業的控制權;職工是企業戰略決策的直接實施者。因此他們的行為往往決定著企業的興衰。作為企業的經營者,他們追求的是個人價值和收入的最大化;作為企業的職工,他們最終關心的是自己的付出能否得到相應的回報,能否在個人收益上與社會同步、他們的行為取決于自身的效用函數,而企業的分配制度是該效用函數中的一個極其重要的變量,直接影響著經營者的決策安排和職工的生產主動性發揮。如果經營者的薪王結構和職工的收人結構仍是由傳統的工資和年度獎金構成,那么經營者和職工,作為企業發展的主要動力源泉,其積極性創造性會受到阻礙,從而無法實現所有者收益的最大化。

(一)經營者激勵中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伴隨我國企業的改制,對經營者激勵的措施也在進行改革。2000年9月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的國家經貿委會同有關部起草的《國有大中型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和加強管理的基本規范試行》中規定:‘卜建立健全對企業經營者的激勵機制和約束機制,在嚴格考核的基礎上,對經營管理者可試行年薪制,持有股權,股票期權等分配方式。”

經營者年薪制是把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以年為計算單位,按照事先由所有者確定的勞動報酬計算辦法和效益考核指標.通過嚴格考核,最終實現經營者勞動報酬與企業經營業績掛鉤的制度。經營者為了保證所有者的利益,就不能輕易地滿足勞動者的要求,就可以防止工資侵蝕;而經營者為了實現經營目標,又不能不考慮勞動者的利益,考慮調動勞動者的積極性問題。因此,經營者就必須做出正確的決策,科學合理地確定工資成本,并盡可能地降低各種成本。這樣通過年薪制,把經營者的利益與所有者的利益緊密地聯系在一起。目前,在這一制度實施的過程中存在很多問題:

1、企業經營者的范圍界定模糊。有人認為,企業經營者只是企業法人代表;也有人認為應包括董事長和總經理兩人;還有人認為,在存在職工持股會的情況下,工會主席作為持股的法人代表,也應視為企業的經營者刁較現實的觀點是:在一般的國有企業中,只有廠長或經理才是經營者,考核指標的確定者是董事會;對符合條件的副總經理等實行年薪制不是經營者年薪制、,其年薪水平、考核指標的確定者是總經理而不是董事會。

2、企業家市場不成熟。實行年薪制的一個必要條件是建立企業家市場,年薪在某種意義上體現了經營者的市場價格,通過市場機制選拔真正的企業經營者。日前,由于我國還沒有建立起真正的企業家市場,加上傳統的人事制度改革不力,政企不分,造成政府和經營者的混同,公務員與企業家的混同

3、年薪總體水平低,激勵力度不夠。我國大中型企業實行的企業經營者年薪制,往往考慮到年薪過高,會使企業職工無法接受。因而沒有同一般職工的收入拉開差距;這種觀念不僅是對經營者重要價值的否定,也是對年薪制激勵功能的扭曲;

4、年薪發放標準的考核辦法需進一步完善。年薪發放的標準是一定時期企業的經濟效益、職工收人漲浮幅度、企業預期目標的實現情況等的綜合,但由于’·內部人控制‘’所出現的參數虛假,導致考核評價失實、無法真實反映業績和薪金的比例關系。

為此,年薪制的實行要與國有企業經營者的選拔和聘用制度及企業家市場的建立結合起來,清晰界定經營者的范圍,同時還要加強中介機構對企業的年度財務審計工作,力避內部信.息的失真。

經營者股權激勵是對經營者激勵的另一種重要手段經營者股權激勵大體上分為兩類:一類是經營者持股,另一類是經營者股票期權。

經營者持股,是指企業通過優惠措施吸引經營者購買(或擁有)本企業一部分股份,使經營者成為企業的股東與企業(或其它股東)結成利益共同體。經營者股票期權是指企業給予經營者的一種權利。持有這種權利的經營者可以在約定的時間內以事先確定的價格購買一定數量的本企業股票(權價),經營者在未行權時沒有收益;_行權時,如果股價上升,經營者將獲得市場價和行權價的差價收益;如果股票價下跌,則股票期權失去價值,經營者放棄行權。這樣,經營者只有在股價提高的前提下,才能與股東同時獲益,達到雙贏的目的。目前,實行的股權激勵制度還存在以下問題:

1,股票市場不成熟,影響了上市公司股權激勵作用的發揮。股票市場的有效性主要體現在;股市的股票價格能夠較客觀和較靈敏地反映公司的實際價值。而目前.我國的股市股價變化劇烈,過度投機,違規交易較多,股權激勵難以奏效。

對經營法人抬理結構不規范。法人治理結構不健全,缺乏者的有效制衡,經營者就有可能利用股東信息的不完全性和公司經營活動的不確定性,出現自私自利的行為。目前,很多國有企業采取董事長和總經理一人兼任;又加上政企不分,造成董事和監事監督不力,形成信息的不對稱,影響了股權的激勵功能。

3、境內上市公司的股票期權還未真正實施。在我國,由于國家尚未出臺在境內證券市場實施股票期權的法規,只是少數境外上市公司實行這一制度,因此,應盡快出臺相關的法律,使這一激勵措施能在更廣的范圍內啟動。

在年薪制實行過程中大膽引人股權。股票期權等形式,合理確定股權激勵的力度.防止過度激勵和激勵的不足.造成股東利益受損和國有資產流失,同時要體現責任和利益付出和回報相結合的原則,防止把股權激勵搞成平均主義或福利計劃,防止部分人“搭便車”。

(二)職工激勵中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長期以來,我國國有企業的職工僅靠體力和腦力的付出獲得工資、獎金等傳統的單一性收入,造成國有企業突出的“產權結構單一“’問題,造成“主人”沒有產權的奇怪現象,這極大影響了職工生產積極性和創造性的發揮。為此,在職工自愿基礎上實行職工持股制度,使職工通過持股組織以股東身份向企業注人資本金,成為企業總股東中的一個出資者。這樣就在企業和職工之間結成一個產權紐帶關系,使企業的產權結構出現了國家股‘法人股,其它社會公眾股和職工持股的多元化股權結構;持股的職工從財產上切實感到自己是企業的所有者,實現了勞動和資金的雙重收人,真正實現了企業主人翁的地位,從而更加積極地面對企業的經營戰略的制定和實施,更加注重經營業績的實現,有利于促進企業的發展‘但是,目前我國大中型企業中實行的職工持股沒有走上規范化的道路,而且發展極不平衡,存在的問題很多。

1職工持股的平均化和強制性。一些企業采取平均和攤派的手段要求企業所有的職工出資人股;甚至一些效益較差的企業,用強制的方式,通過職工持股,把企業在前期形成的不良債務以股權的形式賣給本企業的職工,如果職工不服從安排購買職工股就意味著自動下崗這些顯然違背了投資自愿的原則。

2、職工持股的福利化和短期行為化。職工持股的一個根本原則是白愿的原則,其目的是通過企業股權結構的改善促進企業績效的提高。但目前部分國有企業實行的職工持股帶有福利化的傾向,企業將一部分股份無償地送給職工待有。由于我們沒有限制職工持股不得交易的法律和制度,一些上市公司中持股的內部職工,短期內大量拋售,因此很難達到加強公司內部職工凝聚力,調動其生產積極性的目的。

3‘職工持股的形式化:有些國有企業為了應付上級的檢查,不管條件具不具備,一哄而上,盲目推行職工持股制度,職工投資人股了,但企業制度上沒有任何創新,企業還是原來的企業.職工還是原來的職工,企業添湯不換藥,不僅沒有效益的增加,反而增添了職工的生活負擔,挫傷了職工出資人生產的積極性:

為此,政府必須首先制定或完善全國統一的關于職工持股制度的法律規范,制止那些強制職工持股和視持股為福利的做法,對上市和非上市國有大中型企業的職工持股進行嚴格規定。鼓勵銀行以低息貸款的方式給予自愿持股者在資金上的支持。

二、約束機制中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約束者(監督者)和被約束對象共同構成約束機制的重要內容。如果對約束對象約而不束、放任自由;如果約束者約束無力、約束不力,都將無法達到約束機制的功效。在國有大中型企業改制的進程中,應加強對國有股“一股獨大、’的情況進行實際分析,‘理性加以約束;對于約束過程的主要監督者—董事會和監事會通過各種措施的實施,加大監督力度,實現監督效果。

(一)加強對國有股的約束

目前在國有企業改制過程中,一是由于認識上的原因:有些人認為國有經濟成分減少就等于削弱國有經濟,甚至造成國有資產流失;二是由于資本市場不健全,改制中難以找到有實力的投資者;三是國家法律文件規定,一些特殊的行業可以由國家壟斷經營J這些都最終導致國有股“一股獨占’,“一股獨大”。據業內人士分析,到2000年底,中國境內上市公司己達1007家,發行總股數為2846億股,其中國家股和法人股1927股,約占67.896。這種狀況的出現必將會產生以下問題:

1,和完善的法人治理結構的精神相悖離。法人治理結構的一個重要內容是企業投資主體的多元化。通過多元化的投資主體,在委托—的機制下,發揮每位股東的積極性,以實現利潤最大化的目的。而國有股一股獨大,一方面排斥了其它多元投資者,另一方面出現權‘利擠壓小股東的現象.不利于建卒規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

2,國有資產主體虛設,很難實現政企分開。據一項對我國上市公司的抽徉調查顯示:注明為國有股持股主體的有,集團公司、國資委、國有資產經營公司、財政局等.由于原有體制一些問題仍然存在,造成事實上國有股權虛設狀況,無論由誰代表國有股,都無法承擔其應有責任,成了純粹的“翻牌公司’.;這些國有股的持股主體成員多來自政府官員,他們和下層企業的董事長、總經理仍有領導與被領導的關系,董事長總經理的任免、經營決策等仍不能是經濟行為,而過多地表現為行政干預。國有股權的比重越大,政府對國有公司的行政干預就越強,政企就越難分開。

3‘在經營決策形成過程中難以實現群策群力:由于國有股’一股獨大”,在進行企業戰略決策的制定時,造成大股東一股控制的局面。擠壓小股東的表決權,排擠了他們不同的建議和意見,從而很難形成政策合力,影響企業合理的戰略決策的制定。

4、可能損害小股民的利益。國家股一股獨大的現狀,造成高度集中型股權結構,國家處于絕對控股地位,其他股東的股權極小;造成大股東行使權力積極性極高,而其董事長或總經理往往是控股企業的直接代表,因而他們利益高度一致;而小股民因為份額過小而忽視其權力的行使,必要時,一般采用“用腳投票”的機制:這樣大股東的權力因無法約束,造成內部控制下的損害小股民利益的行為。

為了較好地解決上述問題。建議采取以下做法:

1、對特殊領域‘如關系國家安全的領域、自然壟斷領域、提供重要公共產品和服務的領域、高科技產業中的重要骨干企業,可參照國際經驗,實行“金股制”,即占有股份不是絕對大,以盡可能少的國有資本控制同樣多的其它資本,但擁有最終的一票否訣權,來滿足特殊時期國家利益的特殊需要。

2、其它領域可采取減持股權來解決上述間題,具體方案如下:

第一、國有股配售。國有股配售是將上市公司的部分國有股股權定期出售給特定投資人,使國有股逐步實現上市流通。國家采取這種方式既可及時套現資金,又可以使國有資產增值。

第二、股票回購。股票回購是指上市公司購回國家股東持有的本公司股票,然后注銷。

第三、縮股流通。縮股流通是指上市公司將現有的國有股按當初發行價進行并股,轉由戰略投資基金持有,然后上市流通。戰略投資基金持有的國家股及法人股,在第一年內不得出售,從第二年起必須提前6個月公布擬出售股票種類及數量;國家如果要退出某些行業或公司,可以將股份全部出售給戰略投資基金;如果不想退出,則可以長期持有,保持相對控股:

第四、拍賣。對于國家來說,拍賣可以及時兌現資金,雖然拍賣成交由市場來定,但國有股設定一個不低于凈資產的起價,國家不會因此造成損失。

第五、股權轉伎權。具體辦法是由上市公司把國有股權轉為債權上市公司因此而形成的債務,既可以分期償還,又可以通過可轉換債券形式上市交易,具體轉演比例由上市公司根據自身情況確定。

(二)加強量事會和監事會的監督功能,引入中介機構的監督機制

1、加強董事會的監督功能。在我國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過程中,上市公司基本上建立了董事會組織,在公司的重大事務中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在職權行使的過程中,人們往往把它的職責僅僅定位在決策上,僅僅把董事會當作決策機構來對待,而忽視了它的監督功能。具體表現在:(1)董事長和總經理兼任比例過大。董事長和總經理兩職的二合一雖然有利于提高企業的創新自由度,但卻降低了對高級管理人員監督的有效性。董事長和總經理兩職分離可以增強董事會的獨立性,有利于其發揮有效的監督,使總經理加強對相關利益主體尤其是股東的關注。(2)董事會成員自身監督能力差。據調查,具有高學歷(指碩士或碩士以上研究生)董事的公司所占的比例不夠高,僅為42.896,而高學厲董事過半的比例更低;另一方面,由于沒有形成被社會廣泛認可的、具有競爭性的職業市場,因而造成董事自身監督能力差。

基于我國公司董事會在監督方面的現狀和暴露的同題,應進行如下的改革:(1)加強董事會監督意識。要求人們在強化董事會決策功能的同時,進一步弦調其監督功能,監事會共同建立事前和事后、內部和外部相呼應的監督機制。同時還應通過職業市場等途徑提高董事自身素質。(2)調整董事會的結構。在董事會中應設置一定數量的獨立董事其中還要設置一定數量代表中小股東的董事,以保證監督功能的實施。(3)董事長與總經理應該分設。董事長是最高的決策層的主要責任者。總經理是最高執行層的執行者。決策制定后,董事長帶領的董事會應對總經理的執行情況進行認真監督。防止出現背離決策的行為,兩者職責分開.便于相互制衡。

2,加強監事會的監督功能。監事會是法人治理結構中單獨設置的功能單一的機構,它既不參與決策的制定,又不參與決策的執行,它唯一的職責是監督、但在具體的監督過程中存在的何題很多:(1)改制后的國有企業中設立的監事大多來自原企業,他們和現任的董事長、總經理存在傳統上的上下級關系,受傳統體制的影響,他們對董事長和總經理只有服從,沒有監督,監事會成了董事會的附屬.造成監事會空殼,(2)監事會成員自身監督素質較差。對于企業改制后設立的監事.人們普遍認為是一個榮眷職務,于是原企業退休的黨委成員、工會主席,退休的國家行政干部等。被委以監事這一“閑職”,這些監事由于本身不具有專業技能和管理經驗,缺乏監督意識,不具備監督的基本素質,造成監事會監督不力。(3)出現監事和董事趨同化。由于大股東壟斷監事選任的權力,容易出現近親繁殖,出現監事和董事利益的趨同,造成監事不監督現象。造成內部人控制,侵害中小股東利益。

第5篇

轉變觀念,主動服務

只有思想解放,觀念轉變,將“服務”作為立館的根本,放在最重要位置,不斷進行服務領域拓展,改變服務方式,提高服務水平,增加專業性,對接市場,城建檔案工作才可以不斷地做大做強。一是城建檔案工作需要為城市的規劃、建設以及管理主動提供大量的依據、咨詢和決策信息。二是主動介入圍繞城市進行規劃建設的業務,將館內的藏聲像檔案進行數字化基礎管理工作,積極提供各種形式服務工作。三是將現存館藏的城建檔案聲像及信息等資料通過城各種陳列開放活動,積極宣傳城市的規劃建設和管理成就,為社會提供廣泛地利用服務。拓寬服務的范圍,并改變服務方式。一是充分整合檔案資源信息,建立城建檔案的信息管理系統,增加檔案利用效益及水平。二要深層次挖掘城建檔案所蘊藏的各類信息,開展各類信息數據的匯總統計工作,對城鄉建設工作提供各類基礎信息,三要是建立網站,加強城建檔案館和社會溝通的能力,使大眾能方便地獲知城建檔案工作的信息資源,把服務作為工作出發點進行開展,這才是城建檔案管理工作的創新發展之路。

加強基礎性業務建設,提高城建檔案館的整體管理水平

要不斷增強館藏建設。檔案是一個檔案館的根本,所以進一步增加館藏依舊是今后很長一時間的工作重點,在重視各類工程竣工時的檔案收集同時,也要進一步地加大收集規劃編制和建設系統過程的檔案資料,例如市政設施、土地房產、人防、管線、防洪等各種重點防護工程的資料和應對突發事件所急需的檔案資料收集,而且要將這些保障性的措施和城建檔案工作的法制建設職能及其體系的建立進行一并考慮,使其能夠統一規劃和解決。進行城建檔案工作的人員要主動積極地開展工作,運用各類宣傳工作,使得有關單位積極將向我們進行檔案報送。做好城建檔案的現代化管理技術培訓工作,能充分應用城建相關專業的學科知識。對城建檔案的工作者來說必須要求其既要懂城建檔案的管理知識,也要有能力進行實地操作,而且了解工程建設知識,是一種復合型交叉類人才。這就需要我們的城建檔案管理部門及檔案管理的工作人員盡快地適應現代化發展要求,不斷進行知識更新,掌握現代化的管理知識和專業化的標準方法。所以,在城建檔案的培訓工作當中,對城建檔案的業務人員需加大新知識理論應用、新技術設備和新方法的培養以及城建檔案管理的信息化知識運用建設培訓。增強業務人員對現代化知識技術的掌握運用,不斷提高整體隊伍的知識水平及業務能力,增強人員的政治思想教育和職業道德素質,樹立勤奮工作、無私奉獻、合作團結、積極進取的精神狀態風貌。

推進城建建設信息化,加大收集管理地下管線和重要工程

積極推進城市建設的信息化管理,力爭將城建檔案館設置為城市的建設信息中心。城建檔案信息的資源管理是一個城市所有建設中最為集中、全面和豐富實用的信息寶庫,經過一個很長時間的積累和發展才可以形成一定規模。檔案館要充分發揮自身資源信息、技術人員優勢,開展創造性工作。加強地下管線的檔案信息收集與管理,努力將城建檔案館建設成地下管線檔案信息管理中心。加強各種城市地下管線的檔案管理,作為城建檔案館重要內容。加強兩個方面工作:一加強管線檔案管理機制建設,將各種管線的建設檔案信息都收集進館;二加強管線的檔案信息管理,使管線檔案信息力爭得到最充足開發利用。大力加強對城市建設中重要工程、重要數據的收集,將城建檔案館建設成為城市建設重要數據備份中心。城建檔案部門應做好三個方面的工作:一是做好重要工程檔案的收集管理,包括重點建筑、管線、人防、防洪、軍事等工程的檔案收集管理。在集中管理的前提下盡可能實現數字化,特別是對結構、消防、能源供給、給排水及各種流向等內容進行高效數字化管理,確保緊急狀態下能夠及時提供使用;二是加強與政府公共安全和應對突發事件機構的合作,嚴格執行有關安全保密規定,做好重點檔案備份安全保管工作,建立緊急情況下重要工程檔案的利用機制都和受損恢復機制;三是加強對重點工程檔案的研究分析,提高重要工程檔案研究利用能力和水平,培養相關高素質專業人才,為制定應急預案和搶救方案提供服務。

第6篇

【關鍵詞】;人的全面發展理論;理工科大學生;人文精神

一、人的全面發展理論對培育高校理工科大學生人文精神的理論支撐

按照馬克思的觀點,人的全面發展是人的發展之最高目標,是現實人類總體和每個人充分自由的發展。它主要包含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一)人的能力的全面發展。在談到人的能力全面發展時,馬克思常用的表述是“發揮他的全部才能和力量”。在談到全面發展的人的能力時,恩格斯說這是“各方面都有能力的人。”人的能力主要指人的勞動力、社會交際能力、管理力、科技研究能力和藝術創造能力等。它是人們具有的表現、實現和確證自己的社會本質的內在力量,是其他能力形成和發展的基礎。

(二)人的自由個性的充分發展。人的個性發展是人的本質力量發展的集中體現,也是人的全面發展的根本內涵。人的個性是人與人的特性方面的差異,如行為特點、愛好、性格、心理、氣質等。主要表現為兩個方面:一是人的獨特性發展。沒有差異就沒有個性,馬克思強調人要“獨創的和自由的發展”;二是人的自主性發展。馬克思把人的個性叫做“自由個性”,就意味著,只有獨立才能自由,只有自主才能自由,只有自由才有個性。

(三)人的社會關系的全面發展。人的本質在于其社會性。作為現實的人的本質,是由其所處的社會關系的總和來規定的,并且隨著社會關系的變化而變化。從這個意義上說,人的全面發展就是人的社會關系的全面發展。馬克思指出:“社會關系實際上決定著一個人能夠發展到什么程度”。只有社會關系的豐富性和處在社會關系中的人的豐富性都得到實現,人才能有實現全面發展的社會條件。

(四)人的主體性的全面發展。馬克思一再說:“人始終是主體。”主體性是指憑借自己的綜合素質與實踐活動而處于支配地位,成為主人的人所具有的特殊屬性,是人在實踐活動中所表現出來的目的性、自主性、能動性、創造性等。人的主體性的全面發展不但指其特殊屬性的充分發揮,而且指人成為自然界的主體、社會的主體和自我發展的主體。這是人全面發展的重要條件。

(五)人的價值的全面實現。在哲學里人的價值形式主要有:個人對社會的價值、社會對個人的價值和自我價值。三者是辯證統一的。對個人來說,只有對社會有所貢獻,個人才能更好地享受;對于社會來說,只有重視個人的需要,才能強調個人對社會的貢獻。人的全面發展最終要體現在人的價值的全面實現上。

二、人的全面發展理論與高校理工科大學生人文精神培育的關系分析

(一)人的全面發展理論對理工科大學生人文精神培育的理論指導意義。在人的素質結構中,思想道德素質是人的核心素質,它決定著人的其它素質的方向和性質,它要求培育理工科大學生人文精神,不僅要提升大學生的思想道德素質,還要兼顧大學生其它方面的發展。人的全面發展理論還為理工科大學生人文精神培育提供反思的視角。理工科大學生人文精神培育做的效果如何,存在哪些問題,皆可以以“是否促進人的全面發展”的標準來衡量。

(二)理工科大學生人文精神培育對于人的全面發展理論的意義。理工科大學生人文精神培育是人的全面發展的實現路徑之一,其最終目標是促進大學生的全面發展。人文精神培育的目標涉及到大學生人生觀、價值觀、他們的道德意識、道德觀念等。人的全面發展的關鍵點則在于素質的提高。大學生人文精神培育的實踐成果也可以進一步豐富和發展人的全面發展理論。

三、人的全面發展理論視野下高校理工科大學生人文精神培育的實踐路徑

(一)端正思想觀念。傳統教育重傳授知識,輕培養能力。培養理工科大學生的人文精神,要轉變舊觀念,確立新的人才觀、質量觀,把培養人文精神當作培養目標中的重要指標,把能否培養出真正具有人文精神的理工科大學生,作為衡量學校理工科教學質量、教師教學水平的重要標準。一個學校要把人文精神的培養真正落在實處,就要既形成積極的輿論,又要加以深入研究,以提高水平、加大力度、強化思想和行為的自覺性。

(二)優化校園文化氛圍。校園文化對于陶冶學生性情、提升境界、升華情感和內化人文知識的作用很突出。校園的第二課堂活動具有獨特的教育功能,它能夠優化校園環境,提高學生的文化品位和審美情趣,陶冶學生情操,增強學生的集體榮譽感,引導學生樹立正確的價值觀,還能達到教育和自我教育的目的。可以采取“走出去,請進來”的辦法,經常邀請名校的人文學院專家學者或其他大師級人物來校講學,定期開展人文講座,進行深層次的人文知識的探討;利用各種大學生社團活動,豐富大學生的文化生活。

(三)提高課堂教學質量。課堂是培養人文精神的重要陣地。這里既有培養人文精神的課堂觀問題,又有優化課堂教學的問題;既有教學內容問題,又有教學方法問題。教師應該牢固占領課堂這個培育人文精神的陣地。

第7篇

一、標題

題目有三個要點:一是選題要小;二是選題要專業;三是選題要新。

選題太大是很多同學失敗的原因。小到什么地步:本科生,到一個具體條文的立法、司法或執法;碩士生也不要大于三個條文以內的立法、司法與執法。當然,也可以是法律條文中的一個概念。

但無論如何,本科生與碩士生不要來一個制度的設計。在一萬字或五萬字內完成一個制度的設計,一般而言,不可能。網絡法律問題研究、公司資本法律制度研究等,是一本書的題目,太大。題目大了,就避免不了一大二空,就難以實在了。

社會問題與法律問題不是對應的,社會問題不能做論文題目。這就是選題專業的問題。如“人肉搜索”的法律問題研究,這個題目不專業,因為它涉及民商法問題如侵權責任、涉及刑法問題和行政法問題。選這種題目表明,你還沒有確定你想研究什么,你還不知道其中法律問題的復雜性。在法學上,只有具體到部門法上的制度,才有可能成為專業的、詳盡的研討。你應當先將一個社會問題對應于某一個具體部門法制度。

選題最好在新的領域,因為從中容易發現新法律問題與新解決方案。新領域沒有開發過,容易找到空白處,填補空白是最容易的事情之一了。誠實信用原則等選題,至少問題已經老了,你難以發現新的問題,也難以找到新的解決方案。容易開發的已經被人開發了。對新手而言,新領域的選擇是很重要的省力技術。不過,老手不應當太趕熱鬧,東一槍西一炮、專門選熱點問題去寫,是很忌諱的事。老手可能更應當注重傳統領域特別是主流制度的突破。

題目字數不能太多。所有標題都這樣。如果多了,說明你提練得不夠:你還沒能簡明扼要地表達你的問題與解決方案。

二、摘要與關鍵詞

摘要是文章的要點、亮點的摘編。

它與中心思想不同,因為可以是亮點與要點。與中心思想相同的是,它能夠表達文章的中心思想。本選題在當今形勢下如何重要、本文將如何論述或論述什么等,不是摘要,只是選題的重要性與研究思路等,別搞錯。

文章的標題相加,往往就是你的摘要。如果不是這樣,要么是你的摘要不摘要,要么是你的標題缺乏連貫性。摘要為文章提供了框架和指導。老手往往是先寫摘要再寫正文的,因為只有這樣,才做到了先理順宏觀思維,再展開細節。

關鍵詞是文章討論的關鍵性專業詞匯,包括核心術語、制度與理論。

它往往在文章標題之中,如果不是這樣,那么,要么你的標題不準確,要么你的關鍵詞有錯誤。

關鍵詞一般3-5個,多了說明你的文章太雜。注意,即使是創新很大的文章,也最好只有一個新術語和一個新理論。否則,太新了人家受不了。

三、提綱

其格式和內容一般如下:

一、什么現狀與什么問題

(一)現狀(存在弊端的現狀)

(二)既有的文獻(對策)及其缺陷

(三)本文擬討論的問題與思路

二、分析問題(找出對策失敗的原因并尋求破解)

三、解決思路(正面論證自己的模式或路線)

四、實施方案(立法、執法或適用的具體建議)

對此提綱,有幾點說明:

任何人寫論文,必須要遵守這種提出問題、分析問題與解決問題的基本模式。日后熟悉了論文寫作的方法,可以對此有所變化,但內在的思路總是這樣的

反對沒有問題就開始寫作的做法。如今寫教材也不能那樣了。

提綱必須有直觀性,即僅僅從提綱就能知道作者的核心思想、邏輯與寫作進路。如果不能這樣,提綱就失敗了。

提綱必須具體,不要用“現狀與問題”之類的題目,而必須寫出具體的現狀與問題,下面也是這樣。論文的標題必須具有特別性,即不是別人能用的,不能用于其他論文的。有同學喜歡用“國內文獻、國外文獻”之類,這種標題任何論文都能用,是沒有特別性的。

注意,將中外既有研究寫入第一部分的文獻綜述中,不搞專門的比較研究,更不作為一大部分。如果你覺得中外研究太多,在文獻綜述中寫不下,那不是寫不下的問題,而是你所確立的問題不明確,以至于自己都不能把握什么是真正相關的文獻。簡言之,文獻太多,說明選題太大,無法把握核心。里程碑式的文獻是極為有限的!

四、文章第一部分:必須綜述文獻再提出問題

第一部分最前面,可以寫一個選題的緣由。也就是選題的重要性之類。千萬別在這部分說正文的內容,也不將這部分寫得太長(200字以內,最好的50個字左右),也不要在此提出問題。這只是一個引子。

對新手而言,第一部分最好按如下順序寫:現實問題(如銀行存款丟失)、作出的判決書或具體行政行為、相關法律制度(國內外)、關于某一問題的既有觀點綜述(國內外),既有觀點的問題,本文想研究的問題,研究思路。

在以上內容中,要注意的是:

第一,現實問題不等于本文想研究的問題,對策(即文獻)仍然沒有解決的問題才是真正的問題。很簡單,很多現實問題已經有了很好的解決方案,至少你無法提出新的觀點。再說,現實問題可以從社會學、經濟學等其它學科去研究,你無意于此。

注意,現實問題不是真正的問題,判決與執法的問題不是真正的問題,法律制度的問題也不是真正的問題,只有既有解決方案的問題才是你真正的問題。銀行存款丟失不是真正的問題,相應的法律制度有漏洞也不是真正的問題,判決書的問題也不是真正的問題。為什么?可能人家早已給出了上述三個問題的解決方案。往往如是!激動地發現了一個問題,可是這個問題已經被人家解決了,而你卻發現自己沒有可以超越他的新方案。

第二,必須有文獻綜述(即國內外既有觀點、立法、適用等的述評),指出其不足,本文的真正問題才能產生,才有自己論文想闡述的問題。否則,無法得到本文所研究的問題。即使開始了研究,也可能毫無價值。文獻綜述最核心的部分往往是對現實與法律制度問題的既有解決方案。文獻綜述包括簡述、評與轉三方面。述,介紹其觀點;評價,說出文獻的發展脈絡。述要簡潔準確;評要說出后一個文獻與前一個文獻相比,觀點的進步或退步之處。在評價的后面,要對所有文獻作出總結,即轉。這種轉,往往是肯定其貢獻,指出其不足,轉向自己的想討論的問題。

既有的司法、執法文件等,這是必須綜述的。否則,你只是關注了現實問題,而沒有關注它的解決方面的現狀。

法律制度也是文獻。這是立法現狀與歷史方面的文獻。有人將國外的制度與觀點放在后面的比較法研究之中,這是很多學生的做法,比較之后得出啟發。這樣是不好的。國外的做法也會有問題的,也是需要評述的,它不能直接成為我們的標準。

只有你發現了他人解決方案的問題,才找到自己真正的問題,才能開始真正意義上的論文寫作。

文獻綜述是重要的,它可以避免重復勞動和狂妄。蘇力曾經高呼法學論文應當注意尊重前人成果,要作注釋。正是因為這樣,學校往往將文獻綜述作為獨立的附件上交。可是,這些年,我看到了很多無知無畏的做法:根本不作文獻綜述,或者根本不提出問題。這就太可怕了。試想,沒有綜述前人的觀點,你的觀點是什么呢?是前人沒有的觀點,還是重復?只能是傲慢與偏見啊。也有同學作了文獻綜述,但將之放在附件之中,而文章之中沒有,這就無法理解了。還有些同學不作文獻綜述,直接提出問題,就開始寫作,那也太可怕了。更有同學,根本不來文獻綜述和問題,直接像編教材那樣寫作,那就不是論文了。

在上述文獻綜述的基礎上,你應當指出既有文獻的問題,從中選出一個問題作為本論文的問題。恭喜你,你有了自己真正的問題,你的論文可以開始了。你應當說一下下文的研究思路,讓人明白你是如何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

于此再次強調,任何沒有認真作過上述文獻綜述的人,他的所謂論文不是真正的學術論文。它無法區分于閑聊與酒桌上的議論。

應當說,任何正規的論文應當如上,但是,從高中的論文開始,我們就學會了橫空出世,這確實是一個根深蒂固的惡習。我愿意告訴我的朋友、學生和后輩:不要那樣,人應當尊重前人的觀點,這是不自欺欺人的基本功,也是我們作為人生存的標志所在。

此后晚輩要討論任何嚴肅話題,都應當知道,你先說別人有什么樣的觀點,他們的觀點有什么好與不好,再談你自己的觀點,你不要將別人的觀點暗暗當作自己的,你是一個獨立的人,你應當有自己的觀點。否則,去做點別的事情吧。

本科生很難指出文獻的缺陷,也不太可能提出自己的觀點?經常聽到如此說。我不太贊同。每個人都有自己的觀點,這是一種本能。只是現今的教育不重視這種本能的開發,才導致只會記憶。退一步說,局部性建議總會有吧?這也比橫空出世好一萬倍。

科斯曾經說,那些混亂抄襲之作,最好付之一炬。據說杜牧晚年剛剛生病,就將自己的詩作焚燒了大部分。

五、第二三部分:深入的論證

分析人家觀點缺陷或失誤的原因,特別是其后match理論基礎的缺陷;提出自己的解決理論,進行論證。

這就是分析上一部分提出的問題,并提出解決問題的理論(而不是具體方案)。

如果上文提出的問題足夠準確,這兩部分是容易把握的。

具體分析的方法應當找一兩篇好論文來學習。

這兩部分要注意:問題、分析問題、解決理論三者應當對應,不一定一一對應,但必須對應;要運用各種新的、具體的理論來分析和得出你的解決理論,例如程序獨立性價值理論、刑法謙抑性理論、關系契約理論等,要從既有的法理學或部門法理學理論之中推理出你的理論,而不是簡單的“我覺得”、“我認為”,也不能僅僅根據誠實信用原則等過于抽象的理論得出你的結論;最好在每一自然段前面或后面給出中心句;自然段之間必須環環相扣,不能有大的跳躍;從幾個方面論證時,這幾個方面的分類要周延,分類本身要有依據(為什么是這三個理由而不是另外的三個或四個?)

六、最后:具體解決方案

根據上文解決問題的理論,給出法律制度包括立法、司法、執法等上的具體解決方案,寫出方案名稱、內容、特點(與既有方案的比較)、與其它方案的關系(如與現有制度的關系,重新立法還是法律解釋?)、方案的可行性等。這部分要具體。

七、論文的規范性

有注釋且內容規范。作者、作品、所在刊物年期或出版社和時間、譯者、頁碼等。注意查找文獻時一次性記錄下來。

文章內容必須具有可分性,即文章的內容或觀點要么是自己的,要么是別人的,要能區分,反對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文風。

第8篇

關鍵詞:保賠保險保賠協會立法完善

一、我國保賠保險的立法現狀及其存在問題

保賠保險是保障與賠償保險的簡稱,主要承保船東在營運過程中因意外事故所引起的損失,以及因此引起的費用和船東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這主要包括船舶侵權責任如污染責任、碰撞責任等,合同責任如貨物責任、拖帶責任、對海上旅客人身傷亡的責任等。其中,海上污染損害賠償責任已成為其最重要的承保對象之一。

我國現行立法中對于保賠保險并沒有明確的規定。雖然中國船東互保協會(以下簡稱中船保)作為經中國政府批準的船東互相保險的組織,是依照國務院頒布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在國家民政部注冊登記為全國性社會團體并由此依法享有社團法人資格的,但是依據現行法它卻不具有保險組織資格。因為我國《保險法》作為一部商業保險法,僅僅承認股份有限公司和國有獨資公司兩種保險組織形式,而保險公司以外的其它保險組織也只有農村保險合作社被獲得承認,因此依據現行法中船保尚不具有保險組織資格。

由此可見,盡管在理論上保賠保險屬于海上責任保險,但是依照我國現行法律規定它無法適用《保險法》和《海商法》相關規定。因為一方面,《保險法》明確規定只適用于商業保險行為,但保賠保險并非商業保險行為;另一方面,海上保險作為財產保險的一種類型,理論上屬于商業保險范疇,因此《海商法》關于海上保險的規定同樣無法適用于保賠保險。所以,盡管保賠保險在理論上被當作保險尤其是海上保險的一種類型,但是它卻無法適用《保險法》和《海商法》,而只能被當作是一項合同從而適用關于合同的法律規范。

由于保賠保險無法適用《保險法》和《海商法》的相關規定,因此保賠保險只能適用《合同法》、《民法通則》等關于合同的一般規定。但是,保賠保險作為海上責任保險合同,與一般意義上的合同有著許多重要的區別,因此單純適用《合同法》、《民法通則》等的規定不僅可能無法解決問題,也可能不夠妥當、合理。因此,現行法關于保賠保險的立法存在漏洞,有予以補充和完善的必要。

二、我國保賠保險法律制度的理論完善

對于保賠保險的立法漏洞可以通過法學理論和法律解釋的方法來解決。法學上關于漏洞補充的方法有很多,如習慣、法理或判例等。[1]由于我國并不承認判例的效力,因此我們只從習慣和法理兩方面探討這一問題。

首先,依習慣,保賠保險是作為海上保險尤其是海上責任保險來處理的,這無論是在我國保賠保險的實踐中還是在國際保賠保險實踐中都是如此,因此保賠保險應當適用海上保險的一般規定。

其次,由于現行法關于保賠保險的立法漏洞為一公開的漏洞,因此依法理進行漏洞補充時應主要采用類推適用的方法進行。依據“相類似案件應為相同之處理”基本原理,對于保賠保險應適用與其最為類似的事物的規范,由于在現行法律體系中與保賠保險最相似的類型是海上商業責任險,因此保賠保險可以類推適用上述關于海上商業責任險的規定。

不過,由于保賠保險所具有的特殊性及其會員封閉性,類推適用關于海上商業責任險的規定可能并不完全符合保賠保險的本質要求。例如,保賠保險中關于會費的約定與商業責任險的保險費的確定不同,因而關于海上商業責任險保險費的規定不能適用于保賠保險。另外,保賠保險當事人還可以依約定來排除相關法律的適用。因此,在不違反強行性規定的情況下,保賠保險首先應依據保賠保險合同的約定來處理,接著是《合同法》、《民法通則》等關于合同的一般規定;如果不能解決的,則應類推海上商業責任險適用《保險法》和《海商法》的相關規定。

三、我國保賠保險法律制度的立法完善

通過理論的方式并不能徹底解決保賠保險的立法漏洞,因此必須通過立法完善的方式來解決問題。保賠保險的立法完善應該包括兩個方面,一是關于保賠協會的立法,另一個則是關于保賠保險合同的立法。保賠協會的目的在于提供保賠保險保障,保賠保險是由保賠協會而不是其他的保險人來承保的,因此二者是相輔相成、合二為一的,必須將兩者聯系起來進行探討。

從理論上來說,通過立法來解決上述問題可以有許多選擇。有學者認為,目前至少有四種方法:一是借鑒英國立法例,修改《公司法》、將中船保這類擔保/保證有限公司規定于《公司法》中;二是借我國《海商法》修改之機,增補海上保險合同的種類,明確保賠保險合同的內容;三是按照《保險法》的規定單獨立法,另行規定中船保這類相互保險組織;四是將中船保界定為互益型經濟團體,以區別于普通的社團,賦予其獨立的公司法人地位。[2]

上述觀點中,第一種和第四種方法在目前是行不通的,因為我國與英國對于公司的定義和要求并不一致。在英國,通常認為法人與有限責任是公司最本質的屬性,公司一般是指負有限責任的法人,因而英美法所指的公司不僅包括以盈利為目的的企業法人,還包括非盈利性的公司,保賠協會登記的保證有限公司即屬于此類。[3]但是,依據大陸法的理論,公司必須以營利為目的,相互保險公司并不構成真正意義上的公司。[4]我國現行《公司法》對此雖然并沒有直接規定,但是從《公司法》第5條的規定中完全可以看出其對公司應具有營利性目的的肯定。[5]因此,除非是對現行公司法體制甚至是整個法律制度做根本改變,否則我國《公司法》是不會規范非營利性的社團組織的。這樣,中船保作為非營利性團體,就不可能取得我國公司法人的地位和資格。因此說,第一種和第四種方法在我國根本行不通。

相對來說,第二種和第三種方法在理論上是比較切實可行的,而且兩種方法結合起來效果會更好:

1.保賠協會的立法完善

按照《保險法》第156條的規定,采取單獨立法方式來賦予中船保以保險組織地位和資格是目前較為妥善的方法。

首先,通過國務院行政立法的方式來賦予中船保以保險組織的地位和資格較為可行。一方面,法律的制定程序比較復雜,另一方面現行法關于保險合作社的規定即是由國務院采用行政法規的方式訂立的,因此以行政法規的方式來賦予中船保以保險組織的地位和資格更加可行。

其次,應該賦予中船保以相互保險的組織形式,而不是保險合作社的組織形式。雖然學者們對于相互保險與合作保險之間有無區別的態度并不一致,但從國際慣例來看,保賠協會通常采用相互保險這一組織形式。采取相互保險的組織形式既可以借鑒國外先進的立法和經驗,也便于對外的交流與合作,增強我國保賠協會的國際競爭力。

2.保賠保險合同的立法完善

通過單獨立法的方式可以賦予保賠協會以保險從業的資格和能力,但這并不足以解決保賠保險的立法規范問題,因此還必須通過對《海商法》的修訂,在“海上保險合同”一章中加入有關保賠保險的內容。有人認為應該在《海商法》第12章“海上保險合同”中加入“第7節:保障與賠償責任保險”,規定保賠保險合同的定義,保賠協會的法律地位、入會、合同的主要內容,會費的支付,第三人直接訴訟以及協會內部關系協調等內容。[6]筆者以為上述做法是可行的,但是規定如此之多的內容則值得商榷。因為保賠保險除了是一種保險合同外,它還是一種會員合同,保賠協會所具有的會員封閉性決定了它的排他適用性。因此,法律應該給保賠保險以更多的自由,就像英國1906年《海上保險法》第85條所做的一樣。過多的條文和規定限制只會與保賠保險和保賠協會的性質相抵觸,從而限制保賠保險的正常發展。因此對保賠保險的立法必須既考慮到對其進行規范和約束的必要,又要考慮到它的特性和發展要求。

基于上述考慮,采用英國的做法仍是目前較為合理的選擇,不過這并不意味著照搬英國1906年《海上保險法》的規定。一方面,以現在的眼光來看,該條規定有些過于原則性和簡單,難以適應新的形勢的需要;另一方面,該條關于相互保險的定義也有些過時,因為盡管在實質上仍然是一種相互保險的經營模式,但保賠協會已經取得了獨立的法人資格,保險是由保賠協會提供的,會員的保險索賠等事項是向協會提出而不是向會員提出的。

因此,我國保賠保險的立法應該在英國1906年《海上保險法》規定的基礎之上做進一步的完善。首先,應該對保賠保險的定義做一科學合理的描述,以確定保賠保險的范圍及其法律適用。其次,鑒于保賠協會的會員封閉性,對于有關會員的入會、保賠保險合同的主要內容、對會費的支付方式等內容則法律不予規定,而是由當事人自己解決,除了強行性法律規定外,可以排除相關法律的適用;但是為了解決其間可能存在的糾紛,還應該賦予協會和成員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內部糾紛的權利。最后,在涉及到第三人利益方面,例如通過先付條款、仲裁條款等禁止第三人的直接訴訟時,法律應規定上述條款不得對抗第三人依法享有的直接請求權。

參考文獻

[1]梁慧星著:《民法解釋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5年版,第269頁。

[2]安豐明:《船東保賠協會法律制度研究》,西南政法大學2004年博士學位論文,第182~186頁。

[3]梁建達編著:《外國民商法原理》,汕頭大學出版社1996年版,第320頁。

[4][日]末永敏和著:《現代日本公司法》,金洪玉譯,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第7~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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