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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法律論文賞析八篇

發布時間:2023-03-20 16:17:06

序言:寫作是分享個人見解和探索未知領域的橋梁,我們為您精選了8篇的律師法律論文樣本,期待這些樣本能夠為您提供豐富的參考和啟發,請盡情閱讀。

第1篇

1、大學生的法律基礎知識

普遍不高法律知識是衡量法律意識水平程度的一個重要依據,是法律意識的重要內容之一。雖然人們的法律意識水平高低與其文化程度是緊密相關的,但是我國高校的大學生整體法律知識水平卻較低。由于近年就業的壓力,我國大學生大都關注專業課的學習,而對法律基礎課認為可有可無,只是為了學分,考前突擊應付及格就行的態度去學習。在這種思想意識的支配下,大學生不可能對法律知識有充分的理解并運用到生活實踐中去。另一方面,高校的《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學時有限,在很短的時間內要完成相當于《法律概論》的內容是完全不可能實現的。因此,讓高校大學生在這有限的課時中去獲得的法律知識自然也是有限的。

2、大學生法制觀念淡薄

欠缺法律的思維方式法律觀念是法律意識的組成部分,是衡量法律意識水平的重要依據。而法律知識水平的高低又決定了大學生在日常生活中處理事務的法律思維方式。正是由于當前大學生的法律知識的薄弱,才導致了部分大學生在自身權益受到不法侵害時不會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正當權益實現,對法律持懷疑、不信任的態度,甚至放棄法律武器,采用過激的方式來討回自己的“公道”,從而加大了違法犯罪的可能性。

3、高等院校學生的違法犯罪現象

呈現出逐年上升趨勢近些年較為典型的就是馬加爵事件,馬加爵為了報復同學中那些傷害他尊嚴的人,選擇報復殺人的犯罪道路。還有清華大學學生劉海洋先后兩次把摻有火堿和硫酸的飲料,傾倒在北京動物園中飼養的狗熊身上和嘴里,造成多只狗熊受傷,造成極惡劣地社會影響。劉海洋在被拘留后說,自己學了法律基礎知識,但是傷害動物他不認為是犯罪。所以,我們大學生對學習法律知識不能僅僅停留在一知半解的基礎上,更要對法律的原理,法律的精神有一個正確的認識。因此,高等院校要高度重視對大學生法律意識的教育,提高大學生的法律修養。

二、高等院校對大學生進行法律意識教育應采取的具體措施

我們知道曾經轟動一時的“藥家鑫”事件,本來就是一起平常的交通事故,但是這起交通事故卻產生了極大的反響,原來這起交通事故本身并不嚴重,而肇事者卻用刀將被撞者連捅8刀,致其喪命,更可悲的是,肇事者竟是一名大三學生。當記者問他殺人理由時,他卻說,撞得是個農民,怕以后難纏,才殺人滅口??梢?,藥家鑫自以為知法懂法,而實際上是一個法盲。就如他撞人后如果及時救人的話,也就是一個普通的民事案件,可是,他的行兇施暴觸犯的是刑法,這是兩個質的變化。高校用優質的教學條件為國家培養了一個“高級”犯罪分子,這不得不讓我們引起反思。因此,如何加強大學生法律意識,以培養具有法律修養的人才是高等院校義不容辭的責任。針對當代大學生法律意識的現狀,要加強大學生的法律意識培養,筆者認為應該做好以下幾個方面:

1、高校應注重

《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的教學改革高校的《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應實行以法律意識教育為中心的教學改革。這樣會使課程內容得以精練,同時也可以克服“內容多、課時少”的矛盾,有利于教師在課堂上講深、講透主要內容,從而提高課堂的教學質量,增強教學的說服力和吸引力,調動學生的學習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從而提高大學生的法律意識。

2、教師在教學手段上

應積極適用“案例教學法”案例教學是指由教師選用具有一定代表意義的司法判案成例,通過學生自己對案例的分析及教師的講解和指導,使學生掌握法學的基本原理和根本制度。這一教學方法的適用,使原來以教師為主的教學方式變成了師生互動交流,學生充分參與的平等對話。教師在教學中應貫徹理論聯系實際的原則,舉案說法、案理結合來組織教學,并組織學生進行案例分析和討論,或開展法律常識知識競賽來充分發揮學生學習法律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從而使大學生達到熟練運用法律知識,形成正確的法律意識的目的。

3、高校應開設心理健康教育來提高大學生健康的心理素質

從而培養大學生的法律修養大學生違法犯罪現象一是因為法律意識的缺乏,二是由于其心理發展不成熟。而高校設置心理健康教育的內容會使大學生掌握基本的心理衛生知識,培養穩定的情緒、堅強的意志力,樂觀向上的精神,從而能抵制各種社會上不良風氣的侵蝕,增強法律意識,樹立法制觀念。

4、高等院校應積極營造對大學生進行法律意識教育的學術環境

首先,從高校的管理上應“依法治校”,學校治學是否“法治”的狀況會直接影響對學生法律意識教育的效果。在日常教學管理中,特別是對學生違規違紀的行為,應做到“有法可依”,為學生營造濃厚的法治氛圍,給學生樹立“有法可依,依法辦事”的榜樣,從而為培養大學生的法律意識提供一個良好的外部環境,使大學校園形成一種知法、學法、守法、用法的氛圍。

三、總結

第2篇

1.理論構建

(1)區域旅游空間范圍及其確定方法

區域旅游空間包含了空間各組成要素及其相互間的關聯性。對區域旅游空間范圍的確定,可以采用結構區劃法。其具體步驟如下:第一,收集調查區域有關的數據資料,包括各旅游城市的資源特征值、交通運輸距離及能力、游客數等;第二,確定旅游城市的輻射范圍;第三,通過抽樣,調查游客空間行為的規律性;第四,界定區域旅游的空間邊界。

(2)建立區域旅游網絡圖

在確定了旅游城市區域旅游空間的范圍后,把區域空間內同時存在的類型不同、規模不一的旅游城市篩選出來作為代表城市,以這些城市為出發點或終點,依照區域旅游空間內的交通線路的大致走向,把各代表旅游城市用直線連接起來,即可得到區域旅游空間范圍內的區域旅游網絡圖。在此基礎上,依據游客行為規律確定區域旅游網絡內的慣常目的地城市,對那些不屬于區域旅游網絡內慣常的目的地城市,則將其排除到區域旅游網絡之外。

(3)區域旅游網絡級別的判斷與空間競合

游客在旅游活動過程中一般遵從以下規律:即從知名旅游城市向其周邊的非知名旅游城市流動,以實現旅游活動邊際效用的最大化。影響游客選擇旅游城市的因素主要有兩個:一個是該旅游城市的對外輻射力(F),即人們感知與認知中的該旅游城市的游憩價值;一個是該旅游城市的市場聚集力(G),即該旅游城市所具有的客源集聚能力的強弱。在對旅游城市的區域空間判別中,本研究選取20個指標構成對外輻射力與市場聚集力的二維矩陣模型,以此對后開發旅游城市在區域旅游空間范圍的層級和級別進行判斷,進而揭示其面臨的劣勢和問題。其中各指標依據其社會感知度與認知度賦予1-3分不同的分值。分值越高表明其對外輻射力和市場聚集力越強,旅游價值越高,景觀吸引力越強。

2.實證研究

(1)研究對象概況

本研究的研究對象為陜西省銅川市。銅川市地處陜西省黃土高原與關中平原的過渡地帶,地形地貌復雜多樣,盛產煤炭、石灰巖、鋁等礦產品,是我國西部地區典型的資源型老工業城市和建材能源產業基地。銅川市曾為西部地區的建設發展做出過突出貢獻,但是,自上世紀90年代以來,資源逐步枯竭,城市發展面臨著經濟轉型的巨大壓力,是國務院于2009年選定的全國第二批32個資源枯竭型城市之一。此后,銅川市力圖培育電力、裝備制造、食品、醫藥、旅游五大新興產業。在此過程中,因旅游產業關聯度高,帶動效應明顯,銅川市政府對其進行了重點扶持。2009至今,銅川市先后開發建設了藥王山(藥王孫思邈隱居和修煉地)、陳爐鎮(西北千年古瓷重鎮)、玉華宮(唐代帝王避暑行宮和玄奘譯經地)、照金—香山(西北地區第一個革命根據地)等景區景點,使旅游經濟在銅川市GDP中的比重由2009年之前的3%上升到目前的7%。此期間銅川市國內旅游人次年增長率達19.2%,入境旅游人次年增長率達20.0%,旅游收入年增長率達54.6%。雖然近年來銅川市的旅游產業有了長足的進步,但與陜西省的其他城市相比,旅游人次和旅游收入扔排在最后一位,為典型的后開發旅游城市。為尋求銅川市旅游業的健康持續發展,有必要從區域旅游空間判別視角對銅川市的旅游產業發展狀況進行研究,以揭示其面臨的制約因素和找尋出具針對性的應對之策。

(2)確定區域旅游空間范圍及區域旅游網絡

本研究選取陜西省域為銅川市旅游發展的區域旅游空間范圍。依據陜西省自然地理單元(陜西省由北向南可分為陜北黃土高原、關中渭河平原和陜南秦巴山地三大自然地理單元)的分區和陜西省區域旅游主要以西安為中心沿放射性線路而展開的特點,本研究采用旅游結構區劃法,把陜西省域內不同類型的旅游城市順著主要交通通道連接起來,即形成了陜西省的區域旅游網絡圖。在代表性和典型性旅游城市的選取上,陜北黃土高原和陜西省域旅游北線選擇以延安市為典型性旅游城市的代表,關中平原和陜西省域旅游東西兩線以西安市、寶雞為典型性旅游城市的代表,陜南秦巴山地和陜西省域旅游南線以漢中為典型性旅游城市的代表。如此,上述典型性旅游城市就形成了以五點十線為支撐的陜西省域的區域旅游網絡框架圖。需要說明的是,雖然漢中市與西安市等其他典型性旅游城市的交通順暢度較高,但游客行為規律(即在西安旅游后的游客中僅有7.71%的游客會繼續前往漢中旅游,本數據為本研究抽樣調查所得)顯示,漢中市尚未與陜西省其他典型性旅游城市建立起密切的旅游網絡關系,因此,本研究將漢中市排除在陜西省區域旅游空間網絡之外。

(3)問卷設計與調查

要求受訪者對西安、寶雞、延安、銅川四個城市的對外輻射力與市場聚集力20個指標逐項給出1-3分的賦值,1代表對外輻射力和市場聚集力差,2代表對外輻射力和市場聚集力中等,3代表對外輻射力和市場聚集力強。2012年5-6月,本研究課題組在西安市咸陽國際機場、鐘樓廣場、秦始皇陵兵馬俑館、曲江遺址公園等四地發放了500份問卷,其中回收問卷396份,回收率為79.20%,有效問卷346分,問卷回收有效率為69.20%。受訪游客數據如下:男性受訪游客占樣本的51.44%,女性受訪游客占樣本的48.56%;年齡在20至49歲的受訪游客占樣本的60.98%;42.92%的受訪游客接受過職業教育或本科學歷教育;72.83%的游客的出游方式為自駕游;從游客的職業構成來看,48.26%的受訪游客為公務員、企事業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從客源地來看,60.64%的受訪游客為外地游客;從年均旅游次數來看,71.67的受訪游客每年出游至少2次。將調查數據以EXCEL錄入后用SPSS17.0計算出區域內各旅游城市的每一指標均值及綜合均值。在對外輻射力方面,以綜合均值F<14、F=14-21、F>21為低級、中級和高級判別標準;在市場聚集力方面,以綜合均值J<17、J=17-24、J>24為低級、中級和高級判別標準。之后,依據等級判別標準得出陜西省典型性旅游城市的二維分類圖。據此即可判斷出陜西省典型性旅游城市在陜西省區域旅游空間范圍內的級別和層次。在陜西省區域旅游空間范圍內,旅游城市可分為A、B、C、D四個層級:。A級旅游城市對外輻射力和市場聚集力均很強,屬于陜西省區域旅游空間網絡中的最高層級,具有世界級吸引力,是社會公眾向往的旅游目的地,西安市屬于這一級。B級旅游城市對外輻射力和市場聚集力中有一項為中等或較強,屬于陜西省區域旅游空間網絡中的第二層級,在全國范圍內具有較強的吸引力,延安市屬于這一級。C級旅游城市對外輻射力和市場聚集力中有一項較低,屬于陜西省區域旅游空間網絡中的第三層級,在陜西省域范圍內具有較強的吸引力,寶雞市屬于這一級。D級旅游城市對外輻射力和市場聚集力均較低,屬于陜西省區域旅游空間網絡中的第四層級,僅在市域范圍內具有較強的吸引力,銅川市屬于這一級。上述分析顯示,銅川市處于區域空間網絡中的最低層級,對外輻射力和市場聚集力均較弱,為典型的后開發旅游城市。也就是說,銅川市雖然在客觀上與陜西省其他城市存在著空間上的競合關系,但尚未真正嵌入陜西省的區域旅游空間網絡。

二、后開發旅游城市銅川市存在的問題及應對之策

1.關于空間屏蔽與橫向競爭方面的應對之策:提升城市旅游形象,完善旅游基礎設施

在陜西省域區域旅游空間網絡中,由于西安市、延安市等城市的層級級別高于銅川市,在知名度、規模、地理位置、知名景區、配套設施等方面也均優于銅川市,遂使銅川市受到這些城市自上而下不同層級的屏蔽作用。尤其是陜西省北線游的典型性城市———西安市和延安市,對銅川市的屏蔽作用更為明顯:多數游客直接從西安市到達延安市,使位于西安市至延安市旅游線路中間的銅川市處于旅游凹陷區。同時,在未來旅游業的發展中,銅川市與層級較低的城市彼此之間亦具有強烈的競爭關系,這也不利于銅川市旅游業的發展。面對如此局面,銅川市要想突破西安市和延安市等旅游城市的空間屏蔽影響,在競爭中取勝,必須采取差異化發展戰略:提升城市的旅游形象,完善旅游基礎設施,深入挖掘孫思邈名人文化和養生文化、耀州古瓷文化和民俗文化、照金—香山紅色文化和宗教文化,以此提高人們對銅川市旅游形象的認知度,并以此與其他城市形成良好的互補關系和疊加效應,通過競合的途徑,與周邊城市共同促進旅游業的發展。

2.關于市場開發與培育方面的應對之策:培育精品旅游景區,建立完備的營銷體系

與陜西省其他城市相比,從對外輻射力和市場聚集力兩方面來看,銅川市缺乏知名度較高的5A級及4A級景區、體驗性項目、成熟旅游線路,對游客的吸引力較弱;針對團體游客、散客及自助游游客,尚未建立起與旅行社、媒體聯合的市場營銷體系,客源市場的空間規模與范圍均較有限。旅游景區是旅游吸引物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旅游產品供給的重要空間載體,是旅游產業發展的動力與核心要素。據此,為進一步培育和拓展客源市場,銅川市應培育精品旅游景區,打造旅游品牌,建立針對自駕游、團體游等不同客源的完備的營銷體系,使供需雙方形成有效的對接。

3.關于旅游成長方面的應對之策:政府引領,多方參與,項目推動

旅游業涉及面廣,關聯性強,需要多部門、多行業、多領域的相互合作。銅川市作為典型的后開發旅游城市,只有在政府的主導下,才能形成旅游業與相關部門統籌和融合的協調機制,進而才能推動城市旅游產業的發展。與此同時,銅川市必須將基礎設施建設、客源市場拓展、人才專項培訓、旅游形象宣傳、精品景區培育、旅游節慶打造等通過項目設置的方式形成一個項目庫系統,按照項目的主次逐一進行調研、定位、策劃與實施,才能形成一個多方參與、多方受益的旅游產業大發展的局面,進而才能促進銅川市及其旅游產業的可持續發展。

三、結語

第3篇

抵押權效力的范圍取決于當事人設定抵押權的約定和登記。房屋和土地一并抵押的規定,只是為了解決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分屬于不同的權利人時的利益沖突,不是要強行擴張抵押權的效力。在因實現抵押權而拍賣抵押的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時,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可以一起拍賣,但是,抵押權的效力不能及于未約定的部分,抵押權人對未約定的部分不能優先受償。

房屋和土地一并抵押的規定只是為了解決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分屬于不同的權利人時的利益沖突,不是要強行擴張抵押權的效力。在因實現抵押權而拍賣抵押的土地使用權或房屋所有權時,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可以一起拍賣,但是,抵押權的效力不能及于未約定的部分,抵押權人對未約定的部分不能優先受償。

關鍵詞:抵押權效力、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合并抵押

抵押權效力的范圍取決于當事人設定抵押權的約定和登記。房屋和土地一并抵押的規定,只是為了解決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分屬于不同的權利人時的利益沖突,不是要強行擴張抵押權的效力。在因實現抵押權而拍賣抵押的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時,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可以一起拍賣,但是,抵押權的效力不能及于未約定的部分,抵押權人對未約定的部分不能優先受償。

一、合并抵押不成立法定抵押權

法律規定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一并抵押的,并不成立法定抵押權。所謂法定抵押權,是指不需要當事人設定抵押的合意,也不需辦理抵押登記,而根據法律規定直接發生抵押效力的抵押權。觀諸世界各國的抵押權制度,法定抵押權的情形主要有下列幾種:

1、公法性質的法定抵押權。如瑞士《民法典》第836條規定,基于公法或其他對土地所有人有普遍約束力的,并由各地州法規定的不動產抵押權,除另有規定外,雖未登記,仍生效力。此類抵押權是為了確保國家稅收等權利的實現。

2、基于和抵押人之間的特殊關系的法定抵押權。比如法國《民法典》第2121條規定,夫妻一方對另一方的財產,未成年人與受監護的成年人對監護人或者法定管理人的財產,國家、省、市鎮行政公共機構對稅收人員和會計人員的財產等享有法定抵押權。這類法定抵押權的目的是為了保護夫妻一方,未成年人或者國家、省、市鎮等的合法效益,確保其對夫妻另一方、監護人、特殊的國家工作人員的債權的實現。因為在上述主體關系中,夫妻另一方、監護人、稅收人員或者會計人員在很大程度上掌握著另一方的財產,存在利用這種優勢侵吞另一方利益從而增加自己財產的極大風險與可能,所以,法律有必要給與特殊的保護。

法定抵押權的目的在于對特殊債權給予特別保護,除特別的公法上的債權外,其原因大多在于,該債權的產生是抵押物保值、增值的重要前提。如果沒有該債權,就不會有抵押物的現存價值,所以,如果不規定法定抵押權,就會導致特定債權人的財產充當了其他債權人的擔保,從而破壞了債權人之間的利益平衡;而且,也不利于激發債權人對抵押物保值、增值的積極性。所以,法律規定了法定抵押權,允許該債權人不經合意、不需登記,就可以獲得抵押權。但是,我國土地和房屋一并抵押的規定,卻顯然與上述兩種情況無關,它解決的不是債權和抵押物的價值的關系問題,而是土地和土地之上建筑物的關系問題。

二、房地合并抵押絕對化會造成嚴重的后果

1、土地和地上建筑關系的民法模式

關于土地和土地上建筑的關系,近代民法大致有兩種模式:以德國為代表的立法模式認為,土地與建筑物是一個物,建筑物是土地的重要成分。德國《民法典》第94條規定,附著于土地上的物,特別是建筑物,以及與土地尚未分離的出產物,屬于土地的主要組成部分。因此,不存在土地和地上物分別登記,分別流轉,以至出現權利主體不一致的情況。以日本為代表的立法模式認為,建筑物和土地是兩個獨立的不動產。我國臺灣地區也是這種模式。由于土地和房屋在法律上屬于不同的物,但事實上二者又無法分離,建筑物必須依附于一定的土地,當土地和房屋所有權不能歸屬于一人時,就只能通過地上權的關系來處理,也就是通過土地所有人為建筑物所有人設定地上權的方式解決建筑物的占地問題。在當事人沒有達成約定的情況下,視為已有法定地上權的設定。如我國臺灣民法典第876條規定,土地及其土地上之建筑物,同屬于一人所有,而僅以土地或僅以建筑物為抵押者,于抵押物拍賣時,視為已有地上權之設定,其地租由當事人協議定之,協議不諧時,須申請法院定之。

2、我國采取的民法模式

我國大陸和日本及我國臺灣相同,堅持認為土地和地上的房屋屬于不同的物。由于我國堅持土地公有制,而房屋卻一直是私有財產,土地和房屋的分離有歷史的合理性。在土地公有制不可動搖的前提下,堅持房屋與土地的分離,對于實現房屋的流轉,維護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權益是非常必要的。并且,這種土地和房屋的分離,隨著房屋和土地的分別登記日益得到強化。但是,事實上二者又無法分離,如果土地使用權和房屋不能歸屬于一人時,就需要像臺灣那樣通過法定的土地權利來解決房屋所有人和土地使用權人之間的利益沖突。但是,我國不但沒有規定法定地上權,反而為了回避權利沖突,規定了房、地一起抵押的做漢。1990年國務院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暫行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該建筑物、附著物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者轉讓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時,其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作為動產轉讓的除外。199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管理法》第31條規定,房地產轉讓、抵押時,房屋的所有權和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抵押。1995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以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上房屋抵押的,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

3、我國采取立法的原因

立法者為什么采取這種做法,而不是法定地上權的做法來解決土地和房屋權利的沖突,不得而知。我認為主是為了方便司法。因為在一般情況下,土地和房屋在自然上不可區分,所以當權利人將土地使用權或者房屋所有權轉讓或者抵押時,將它們一并轉讓或納入抵押,這對司法者來說操作最為簡便易行。但是,這種簡單的做法恐怕還有以下幾個原因:

1)、當時立法者乃至整個學界對法定地上權制度缺乏深入的研究。1990年《城鎮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暫行條例》頒布實施的時候,我國的土地使用權剛剛開始有限度的流轉,民法研究非常膚淺,法定地上權的精湛設計對大多人來說聞所未聞。

2)、我國實行土地公有制,私人不擁有土地所有權,私有的房屋是建立在土地使用權(類似傳統的地上權)基礎之上的,而土地使用權年限相比來說較短,如果在土地使用權上再設定土地使用權或者地上權,恐怕成本過高,而且,理論上也存在很多難點。

3)、當時土地使用權制度主要是解決土地的有償使用問題,對土地使用權的流轉更多的是限制。使用權流轉導致的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分屬于不同主體的情況基本上還沒有進入立法者的視野。所以,從管理的角度來說,房地合并抵押的簡單劃一的做法是最方便的。

4、盲目采取房地合并抵押產生的后果

這種做法顯然只是掩蓋了矛盾,而不是解決了矛盾。一方面,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分離的現實沒有改變;另一方面,法律不是為此現實提供解決辦法,而是不顧這一現實,采取將土地和房屋強行捆綁在一起的做法,這就造成了制度內部的邏輯紊亂。隨著新建房屋的不斷增多,隨著房屋流轉的日益頻繁,我國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的權利沖突也就日益嚴重,尤其是在我國房地分別登記的情況下,再盲目地絕對堅持房地合并抵押的做法就會產生嚴重的后果。

1)、無法確定土地權利抵押權設定的時間和順位,對交易安全造成危害。房地合并抵押并沒有確定房屋抵押登記或者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哪一個要優先進行,導致了土地使用權抵押后,地上房屋隨之抵押;其后,房屋所有權抵押的,其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也隨之抵押。由于兩次抵押是在不同的登記機關辦理的,都屬于第一順位的抵押登記。但是,二者實際上又是重復的。根據一般的登記法理,登記順位是由納入登記簿的先后決定的,由于這兩個抵押權是分別登記在不同的登記簿上,所以,在它們之間也就不存在誰是第一順位的問題。兩次登記的當事人都有主張自己是第一順位的理由。所以,確定誰是第一順位的,都對另一方不公平。

2)、給債務人利用重復擔保進行欺詐提供了可乘之機?,F實中很多房地產開發商在將土地使用權抵押貸款后,在房屋建成后再到房產部門辦理抵押貸款。根據《擔保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抵押人所擔保的債權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價值。財產抵押后,該財產的價值大于所擔保債權的余額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額部分。但是,房屋抵押時,其價值的計算并沒有除去已被抵押的土地使用權的價值,因此,在土地使用權部分是重復抵押的,這很顯然違反了《擔保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即使我們從學理出發允許重復抵押,但是,重復抵押的進行,后順位的抵押權人只有在前抵押順位的抵押權人獲得優先受償后才能就其余額優先受償。所以,一般來說,考慮到后順位的抵押權實現的風險要遠遠大于前順位的抵押權的風險,后順位的抵押權人會提高對債務人的貸款利率,這就要求其能夠明確的知曉自己作為后順位的地位,從而注意自己的風險,適當提高貸款的利率。但是,在我國現有分別登記的情形下,后順位的抵押權人卻無從知曉自己的風險。債務人沒有支付重復抵押的代價,卻獲得了重復抵押的收益,這對后順位抵押權人是不公平的。債務人的做法也違背了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公平原則。

3)、在當事人明確約定只抵押土地使用權或者房屋所有權的情況下,仍然強行規定房地合并抵押的做法,大大限制了當事人的意志自由,削弱了當事人的物權合意在物權變動中的作用,不利于當事人合理的安排自己的交易生活,分配自己的交易風險。眾所周知,抵押的范圍是和債務人的代價緊密相關的,抵押人僅僅以土地使用權作抵押還是以土地使用權以及地上的房屋所有權一并抵押來擔保債務,和債務的內容,尤其和債務人支付的利息等是密切相關的。擔保物的價值越高,債權人的風險越小,主債務人承擔的代價相應越小。反之,擔保物的價值越低,債權人的風險越大,主債務人的代價相應增加。所以,抵押物的范圍和價值是和債權人的風險、債務人的代價成正比的。在債務人的代價未變的情況下,片面擴張抵押物的范圍,增加抵押物的價值,減少債權人的風險,對債務人是非常不公平的。所以,從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公平角度來講,對當事人未設定抵押的部分,如果承認其也屬于抵押范圍,是不合適的。

三、片面要求房地合并抵押,是對抵押和轉讓的混淆

上文已經提到,我國關于房地合并抵押的規定,是為了解決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分屬于不同主體導致的矛盾。但是,只有在土地使用權或者房屋所有權轉讓時,包括當事人約定轉讓以及債務人無法清償債務,法院為了實現抵押權而拍賣土地使用權或者房屋所有權進行的轉讓,才會出現這種情況。但是,轉讓和抵押畢竟不同。轉讓是現實的轉讓,而抵押只是以抵押物充當債權的擔保,如果到期債務人無法清償債務,就對抵押物實行拍賣,以拍賣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如果到期債務人履行了債務,抵押權作為從屬性權利,也就歸于消滅,抵押物所有人可以要求注銷抵押權登記。也就是說,抵押權的設定只是意味著在債務人無法清償債務時變賣抵押物以實現抵押權的可能性,并不一定會發生權利的轉移。在沒有轉移的情況下,所謂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易其主體的問題就不會發生。所以,即使我們承認房地合并轉移的必要性,也并不能以此作為合并抵押的理由。更何況,房地合并轉移的合理性還有待于商榷呢?

四、當事人僅僅約定就房屋或土地設定抵押權時,強行規定抵押權效力擴張到未約定抵押的土地使用權或房屋,是對抵押權性質的誤解

抵押權是一種價值權利,它所支配的是抵押物的價值。即使我們承認實現抵押權時應將土地和房屋一并拍賣,也并不能得出抵押權人可以就全部的變賣價值優先受償。抵押物價值的實現和抵押物的價值絕對不是一回事,不能因為抵押物的價值的變現需要同時轉讓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就可以違背當事人的約定,任意擴張抵押權可以支配的抵押物價值的范圍。在這方面,土地上已經建有房屋但是僅僅約定抵押土地使用權的,和土地使用權抵押后又建有房屋的處理方法應該是一致的。因為二者設定抵押權的合意都只是針對土地使用權或者地上的房屋所有權,二者都牽涉抵押權實現時如何避免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異其主體的問題。根據《擔保法》第三是五條的規定,城市房地產抵押合同簽訂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屬于抵押物。需要拍賣該抵押的房地產時,可以依法將該土地上新增的房屋與抵押物一同拍賣,但對拍賣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權人無權優先受償。單獨以土地使用權設定抵押的,也應參照此規定辦理。也就是說抵押權的范圍仍然是單獨設定抵押的土地使用權,但是在實現抵押權,需要拍賣土地使用權時,可以將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一起拍賣,但對未設定抵押權的部分,抵押權人沒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例如:當事人甲用自己建有房屋的土地使用權,以擔保丙的債務為目的為債權人乙設定抵押權,甲乙二人約定僅就土地使用權部分設定抵押,并且在土地管理部門辦理了登記。現在債務人丙到期無法清償債務,抵押權人乙主張。盡管房屋所有權部分沒有約定,也沒有辦理登記,但根據法律規定,土地上原有的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應該一并抵押,抵押權人應該就拍賣所得的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的價值總和優先受償。而抵押人則認為,抵押權的范圍只是針對約定抵押并辦理登記的土地使用權部分,對房屋所有權,雖然可以一同拍賣,但是債權人無權優先受償。

上述案例中,法院最終判決原告乙“土地上原有的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應該一并抵押,抵押權人應該就拍賣所得的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的價值總和優先受償”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這既符合法理,也符合我國法律的有關規定。

五、當事人僅僅約定就房屋或土地設定抵押權時,強行規定抵押權擴張到未約定抵押的土地使用權或者房屋所有權,是對《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暫行條例》、《房地產管理法》、《擔保法》有關房地合并轉讓、抵押的規范性質的誤解

1、我國對于房地抵押的法律規定

檢諸《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暫行條例》第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管理法》第31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六條的相關規定(前文已述),《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暫行條例》沒有涉及抵押問題,而僅僅規定了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所以,適用這一條并沒有法律依據;而另外兩條所規定的情形,只是針對抵押、轉讓房屋所有權的情形。房屋所有權人抵押、轉讓房屋所有權的,因為房屋必須建立在一定的土地之上,必須有一定的土地權利基礎,不能是空中樓閣,所以,為了簡化房地產交易關系,法律規定了土地使用權的一并轉讓和抵押。但是,法律并沒有規定轉讓、抵押土地使用權的時候,必須將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和轉讓。

2、我國房地抵押、轉讓的法律分析

1)、按照法理來說,抵押、轉讓土地使用權和抵押、轉讓房屋所有權都有一個單獨抵押、轉讓還是房地一起抵押、轉讓的問題,為什么《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暫行條例》、《房地產管理法》只規定房屋轉讓時,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立法者當時的立法意圖到底是什么,我們很難猜得到。不過《擔保法》此條所處的位置或許可以給我們一些解釋。一般的說,條文都不是孤立存在的,一個規范總要有一個規范群,立法者不會無緣無故的組成一個規范群,規范群內部的邏輯聯系恰恰可以窺出立法者的立法意圖。所以,在民法解釋學上,體系解釋是一個非常重要的方法。有意思的是,如果僅僅單獨設定房屋或者土地使用權的抵押,土地使用權或者房屋所有權也隨之抵押的話,就是抵押權效力的擴張。本條應該規定在《擔保法》第三章第三條抵押的效力一節,方才合乎邏輯。但是,本條并沒放在此處,而是放在了抵押和抵押物那一節,在這一節所要解決的問題不是抵押權擴張的問題,而是什么情況下,哪些財產可以充當抵押物的問題。《擔保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以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本條第二款規定,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抵押的,應當將抵押時該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時抵押。衡量這兩款,第二款僅僅規定出讓土地使用權的抵押,言外之意,對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并不允許抵押。但是,再回來參考第一款,如果劃撥土地使用權的房屋抵押的,那么,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也就應該同時抵押。這在第三款的印證下更加鮮明。第三款針對集體鄉鎮村企業的體積土地使用權問題做出了特別規定,不允許單獨抵押,但是,如果以企業建筑物抵押的,占用范圍內的集體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所以,我認為,主張《擔保法》的本條規定擴張了抵押權的效力,可能是一個誤讀,本條的目的或許更多的是為了解決劃撥國有土地地用權或者集體土地使用權的抵押或者流轉問題,而不是在于擴張抵押權的效力。

2)、房屋土地的同時抵押是不是《擔保法》的強制性規定,大可懷疑?!稉7ā返谖迨鍡l規定,需要拍賣該抵押的房地產時,可以依法將地上新增的房屋與抵押物一同拍賣,但對拍賣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權人無權優先受償。根據本條的規定,首先,房屋和土地的合并轉讓并不是強制性的,而是引導性的。當事人可以通過特約改變這一規定。改變的方法就是為房屋所有人設定土地的承租權,使他人的房屋所有權建立在對土地使用權人的承租權基礎之上,從而利用承租權機制解決房屋的土地權屬問題。其次,本條明確規定了,即使為了避免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分屬于不同主體所導致的矛盾,要求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同時拍賣,也并不因此就導致抵押權效力的擴張,抵押權效力仍然局限于抵押權設定的范圍,對未約定抵押的部分,抵押權人并沒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因此,房屋和土地一并抵押的規定只是為了解決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分屬于不同的權利人時的利益沖突,不是要強行擴張抵押權的效力。在因實現抵押權而拍賣抵押的土地使用權或房屋所有權時,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可以一起拍賣,但是,抵押權的效力不能及于未約定的部分,抵押權人對未約定的部分不能優先受償。

參考文獻資料:

1、新編《房地產法》法律出版社2006年

第4篇

關鍵詞維度綠色營銷可持續發展戰略和戰術

當今全球環保思潮沖擊和綠色消費方興未艾,企業如果沿襲傳統的營銷方式,必將被淘汰。企業要想生存發展,并在競爭中立于不敗之地,必須適應新的形勢,改弦易轍,實施綠色營銷,以滿足人們的無污染、無公害、延年益壽的需求。本文從“兩個維度”層面重新審視了我國實施綠色市場營銷的必要性和意義。

1從戰略思維的高度重新認識綠色營銷的發展意義

1.1綠色營銷可促進資源合理配置,提高資源的使用效率

為了保護我國的自然資源和環境,有關部門先后頒布實施了《環境保護法》等五部專門的環境保護法律以及《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條例》等20多項環境保護法規。1992年7月由國家計委和國家科委牽頭制定了《中國21世紀議程》。該文件經1994年3月15日國務院常委會議討論通過,作為中國21世紀推行可持續發展戰略的國家政策和行動方案,其核心是以經濟、科技、社會、人口、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為目的,在保證經濟高速增長的前提下,實現資源的綜合和持續利用,不斷改善環境質量。

政府對環境保護、生態平衡和消費者利益的關注以及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制定和完善,環境監測技術和手段的提高,企業造成環境污染而付出的代價越來越大,社會團體保護環境的呼聲,企業已不能毫無節制地掠奪性開發和以浪費資源及污染環境的代價來維持經濟的增長。這就迫使企業從人類生存和社會持續發展的利益出發把開發和利用資源與保護環境結合起來,把有限的自然資源和生存環境運用于人類社會福利的改善和提高的經濟活動中。

1.2綠色營銷可促進社會可持續發展戰略的實施

可持續發展戰略是指社會經濟發展必須同自然環境及社會環境相聯系,使經濟建設與資源、環境相協調,以保證社會、經濟、環境發展實現良性循環。為了治理社會經濟發展帶來的資源浪費、生態失衡、環境污染等社會問題,從20世紀70年代開始,西方國家提出了可持續發展的問題并對其進行了比較深入的研究,現在保護生態環境,推行可持續發展的戰略,已經成為各國制定其經濟發展戰略的重要因素。我國的經濟社會發展也面臨著環境污染等社會問題:首先,我國的城市大氣環境,污染相當嚴重,據73個城市的調查,超過限額的城市已占70%左右;其次,目前我國水資源匱乏及水污染問題日趨嚴重。全國有300多個城市缺水,每年因供水不足影響工業產值1200億元以上,全國7大水系中,松花江、遼河、淮河、海河、黃河的40%~70%的水體已經降至最差的四類和五類標準;第三,我國城市道路噪聲14年以來居高不下,全國有47%的城市區域受到噪聲的污染;第四,垃圾污染已成為世紀末的嚴重話題。據有關部門統計,我國城市每年生活垃圾產量在1億t以上,全國歷年垃圾堆存量已高達60多億t,占地4.4萬余hm2。

生態環境問題已經非常嚴重并已經引起政府和全社會的關注和重視,企業作為環境污染的主要制造者,必須在環保方面承擔起社會責任??沙掷m發展戰略的實施,就是要求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承擔社會責任,將營銷活動同自然環境、社會環境的發展協調起來,使自身的營銷活動有利于環境的良性循環發展。

1.3綠色營銷有利于企業的國際化經營

據外電報道,目前全球綠色商品貿易額為2560億美元,而我國綠色產品的出口額僅為2800萬美元。應該看到,巨大的世界綠色貿易市場對我國企業來說既是挑戰,也是機遇。如果企業能獲得產品無污染、安全可靠的綠色標志,將大大縮短產品國際化進程,企業就有了參與國際競爭的資本和實力。如海爾集團生產的綠色冰箱在獲得“歐洲環境標志”以后,就能暢通無阻地進入歐洲市場,其產品有1/3銷往海外。

在國際貿易上,保護環境越來越成為一個重要準則。凡是不符合環境標準的物品不能進口和出口,如珍稀野生動植物,有害物質含量過高的農副產品和各種飲料、食品以及污染環境的工業產品,已在國際上受到嚴格限制,許多產品被排斥于國際市場之外。在烏拉圭回合談判結束后,一些發達國家為了保護本國貿易,利用世界日益高漲的綠色,構筑非關稅的“綠色壁壘”,以限制或禁止外國商品的進口。我國企業只有積極開發綠色產品,爭取“綠色標志”,全面開展綠色營銷活動,才能打破某些國家的“綠色壁壘”,擴大產品的出口額和國際市場占有率,進一步推進企業的國際化經營。

2從戰術層面的角度重新審視綠色營銷的發展意義

2.1綠色營銷有利于企業占領市場和擴大市場銷路

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環境保護意識的增強,人們逐漸認識到追求物質享受,過度地消費自然資源將加深地球生態系統和人類自身的危機。以保護環境為特征的綠色消費正影響著人們的消費觀念和消費行為,成為一種新的時尚,世界各國也正在掀起一個綠色消費。消費者的綠色意識的覺醒,緣于其生活方式的轉變和生活質量的改善。消費層次的提高以及對生存空間和居住環境的追求使人們喜歡購買未施化肥的蔬菜、水果和糧食,崇尚沒有被破壞的營養成分、沒有污染的烹飪方式,關心居室的裝修材料和裝飾物品是否會排放有害氣體和輻射,是否會對人的身心健康造成損害,人們愿意購買無氟電冰箱以及盡可能使用可回收可降解的環保包裝材料。

在我國已經有相當多消費者的綠色消費意識正在被喚醒,產生了主動消費綠色產品的強烈愿望。面對消費者的消費意識,企業以及企業家必須及時轉變經營觀念,開展以綠色生產、綠色消費、綠色環保為中心的綠色營銷戰略。企業通過綠色營銷,為消費者提供綠色產品,滿足消費者的綠色需求,可以擴大市場占有率,提升企業的市場競爭能力,使企業立于不敗之地。

2.2綠色營銷可營造綠色文明,促進企業塑造綠色文化

綠色營銷可以推動新型的綠色文明的發展,綠色文明是一種以追求環境與人類和諧生存和發展的新型文明。與以往的文明體系相比,綠色文明代表著一種更高級的效率目標,也代表了一種更深遠的公平理想,它既保證當代人之間的環境權利公平又保證后人生存權發展權的公平體系。通過綠色營銷的活動,可以協調“企業——保護環境——社會發展”的關系,使經濟發展既能滿足當代人需要,又不至于對后代人的生存和發展構成危害和威脅,促進社會文明的進步。綠色企業文化強調通過大家的共同努力使我們生存的地球和環境變得更美好而負起責任并付諸行動,它具有豐富的內涵和強大的生命力。因為無論是企業領導,還是企業職工,都同樣關心我們生存的環境,關心我們的未來。所以“綠色”行為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個人的道義”所驅使的,企業通過實施綠色營銷使全體員工樹立綠色營銷觀念,并在此觀念指導下實施綠色產品的研究開發和生產,在企業內部營造清潔、綠色、環保、安全的工作環境,有利于保護企業職工身心健康,更有利于培育企業“綠色文化”。

2.3綠色營銷可構建綠色企業形象,贏得獨特的競爭優勢

在市場競爭日益激烈,環境保護愈來愈重要的今天,企業要想在眾多的競爭對手中立于不敗之地,樹立綠色企業形象、贏得獨特的競爭優勢是至關重要的。企業作為環境污染的主要制造者,有責任和義務加強環境保護使之免受進一步的破壞。企業通過采用綠色技術、開發綠色產品、減少“三廢”排放,將環境保護觀念納入生存經營活動中,從生產技術的選擇、產品的設計、原材料的采用、生產程序的制定、包裝方式的確立、廢棄物的處置等各個方面都注意對環境的保護,可以兼顧消費者需求、企業利益和環境保護之間的關系,可以贏得政府的支持和消費者的好感,從而樹立起良好的企業形象。當今消費者對企業經營好壞的評判除了品牌、價格、質量、服務之外,還有“環境保護”、“社會責任感”、“公眾形象”等。有調查顯示,1/3的顧客說,由于公司的環境保護記錄而改變了他們購買商品的品牌。企業的協作部門也很其對方在環境保護方面的表現,有的企業在進行采購時,以ISO14000為標準選擇供應商??傊?,企業進行綠色營銷,通過采用綠色技術、運用清潔生產方式、生產綠色產品等向廣大公眾展示自己的綠色企業形象,從而贏得更高的顧客滿意度和忠誠度,建立自己獨特的競爭優勢。

2.4綠色營銷有助于企業提高經濟效益

由于企業的綠色營銷活動始終都和節約資源和能源、提高資源的利用效率、注重資源的綜合開發和利用、重視環境保護緊密聯系在一起,綠色營銷的過程就是企業努力提高資源和能源的利用率,盡可能減少污染環境或不污染環境,實現可持續發展的集約化經營的一個過程。通過這種過程,企業可以從比較深的層次來考慮技術開發和產品更新換代,提高企業經濟增長的質量。同時,隨著消費者綠色環保意識的增強,購買綠色產品成為時尚和趨勢,通過實施綠色營銷有利于企業占領市場,擴大企業產品的市場份額。事實上綠色產業是一個大有發展前途的產業,其發展機會多、潛力巨大。誰能搶先一步、捷足先登從事這一行業,誰就能獲得豐厚的投資回報。而且,綠色產品價格一般比非綠色產品高出20%~200%不等,這其中雖然包括了企業在保護和改善環境方面的支出,但根據“污染者付費”的原則,不管是何種類型的企業,即使是非綠色企業,同樣要為環境的治理和排污付費。如此說來,同樣是為環保付費,綠色產品卻能因此而賣高價。而且,因為綠色產品品質較好,盡管價格高于同類產品,仍然會被消費者所青睞,因此,綠色營銷雖然增加了企業必要的環保投入,同時也給企業帶來了客觀的收益。

3結語

目前,綠色營銷在國際上已是風起云涌,在我國也正方興未艾。但是,對于我國相當一部分企業來說,其經營思想仍處于以推銷觀念為主,同時開始向市場營銷觀念轉變的階段,企業常常為了獲利而盲目采取外延的擴大再生產模式,患了“市場營銷近視癥”,太重視眼前利益和局部利益而忽視長遠利益和整體利益,割裂了經濟發展與環境發展的關系。所以,要從理論上端正態度、澄清看法,重新審視發展綠色營銷的重大意義,并認識到只有綠色營銷才是企業長期生存和發展的必然選擇。

參考文獻

1楊堅紅,易開剛.綠色營銷[M].北京:中國物資出版社,2002

2萬后芬.綠色營銷[M].武漢:湖北人民出版社,2000

第5篇

中國的服飾制度起源很早,據有些學者研究,“衣服之制,可考者亦始于三皇、五帝之時”。岡夏商兩代是我國古代法律起源的初期,夏商兩代已經能夠使用多種材質制作不同形制和不同顏色的衣冠服飾。古代冠冕與衣服相因,故以冠名服。夏代的冕稱收,商代稱尋,周代稱棄,“三王共皮棄素積”。據鄭樵的《通志》記載:“(虞書》日:‘予欲觀古人之象,日、月、星辰,山、龍、華蟲、作績,宗彝、藻、火、粉米、滋做、栩繡’,備十二章。夏商之世,皆相襲而無變。n}p}夏商兩代君主的服飾是否采用了《通志》所說的十二章的圖案,目前還未有更明確的證據。

西周是一個典型的宗法等級社會。西周初年,周公制禮,禮也成為西周習慣法的重要淵源。在周代,服飾已變成了權利和身份地位的象征,并且形成了一整套的服飾禮儀制度。西周時期,由于紡織技術的不斷進步,為周代統治者制定冠冕服飾提供了豐富材料?,F存的《周禮》一書對周代的天子、王后和各級貴族的冠冕服飾形制皆有詳細的記載,據《周禮•天官•內司服》記述,內司服掌理王后的六服,包括娜衣、偷翟、胭翟、陰狄、鞠衣、展衣、緣衣、素紗。春秋戰國時期是“禮樂崩壞”的時代,隨著周王室的衰弱和各諸侯國的興起,服飾制度也發生了重大變化,社會上對于士大夫冠冕服飾的尺寸也開始有明確的規制。據《論語•衛靈公》記載:“子張書諸紳。”疏曰:“以帶束腰,垂其余以為飾,謂之紳。”《禮記•玉藻》解釋說:“紳長制:士三尺。有司二尺五寸?!?/p>

兩漢時期是中國古代禮制走向法制化的重要階段。西漢初年的冠冕服飾沿襲秦制,十分混亂,有學者認為,“漢初服飾與民無禁,所謂不設車旗衣服之禁”。閻直到漢武帝時,才“議明堂,制禮服,以興太平”?;貣|漢永平二年((59年),漢明帝命有司博采《周官》、《尚書》、《禮記》等史籍,重新制定祭祀服飾及朝服制度。漢代的佩緩制度最具時代特色,漢有組緩之制,組,是指絲帶編織成的飾物,可用來系腰;緩,是官印上的條帶,又稱印緩。印緩是漢代權力的象征,官員平時在外,把印緩裝在腰間的攀里,將緩帶垂于外面,以顯示自己的身份地位。漢代社會上區分官員職務的高低有兩個明顯標志:其一是文官進賢冠的梁數,二是緩帶的稀密和彩色。唐朝建國之后,曾多次修訂令典,其中皆有《衣服令》的篇目。唐代的《衣服令》早已失傳,日本學者仁井田鶴、池田溫等人根據現存的古代文獻進行了復原,共復原了唐代《衣服令》的條文有66條。伺在唐《衣服令》中,詳細規定了皇帝、六宮繽妃、公侯伯子男、中央和地方各級官吏、普通百姓的冠冕服飾制度。唐代的服飾法律制度十分復雜,如皇帝的衣服“有常服、公服、朝服、祭服四等之制”。網皇帝大裘冕的形制是:“大裘冕,無旎,廣八寸,長一尺六寸,玄裘然里,已下廣狹準此。金飾,玉替導,以組為續,色如其緩。裘以黑羔皮為之,玄領、殷緣。殊裳,白紗中單,阜領,青撰、據、革帶,玉鉤、障,大帶,素帶殊里,給其外,上以殊,下以綠,紐用組也。蔽漆隨裳。鹿盧玉具劍,火珠鏢首。白玉雙悅,玄組雙大經,六彩,玄、黃、赤、白、縹、綠、純玄質,長二丈四尺,五百首,廣一尺。小雙經長二尺一寸,色同大緩而首半之,間施三玉環。殊襪,赤局。祀天神地抵則服之。

宋代沿襲了唐代服飾的法律傳統,國家法律對社會各階層服飾的形制、質地皆有明確規定。天子的服飾是衰冕十二旎,其服十二章。其余三公、九卿的冠飾從九旎冕、七旎冕至五旎冕不等?;实鄣呐凵烙泻拯S、淡黃袍衫,玉裝紅束帶,皂文輻,大宴時服之。宋代司法官員的冠冕服飾比較特殊,據《宋史•輿服四》記載:“御史大夫、中承則冠有懈穿角,衣有中單。兩梁冠:犀角替導,銅劍、佩,練鵲錦緩,銅環,余同三梁冠。四品、五品侍祠朝會則服之。六品以下無中單,無劍、佩、緩。御史則冠有解穿角,衣有中單。”

元朝進人中原后,其服飾制度融合了北方少數民族和中原漢族服飾的傳統。據《元史)卷}gC輿服一》記載:“元初立國,庶事草創,冠服車輿,并從舊俗。世祖混一天下,近取金、宋,遠法漢、唐?!痹姆ǖ洹洞笤ㄖ茥l格》規定了不同民族、不同階層的服飾形制。元代法律對貴族官僚和普通百姓服飾的限制不像后來明清兩代那么嚴格,蒙古人及見當怯薛諸色人等,僅不許服龍風紋的服飾,其余不在禁限。普通的庶民百姓“除不得服豬黃,惟許服暗花就絲、絲城續羅、毛碗,帽笠不許飾用金玉,靴不得裁置花樣’。

明朝建國后,一改元代服飾制度混亂的狀況,對社會各基層的服飾皆有明確規定。在《明會典》中,詳細記述了皇帝、皇后、皇太子、親王、公主、郡主、文武百官、進士、生員、士庶百姓等不同階層的冠冕服飾。

清代是我國北方少數民族滿族建立的政權。關于清朝的服飾,早在人關之前,就有定制。人關之后,又對原有的冠冕服飾進行了改革。清朝的服飾制度充分體現了尊卑貴踐的等級觀念,在《大清會典》中詳細記述了皇帝和各級官僚貴族冠冕服飾的材料、形制、顏色和圖案。清朝皇帝的冠冕服飾十分講究,皇帝的服裝分為衰服、朝服、常服等形式?;实鄣凝埮坌沃剖?“色用明黃,領、袖俱石青,片金緣。繡文金龍九。列十二章,間以五色云。領前后正龍各一,左、右及交襟處行龍各一,袖端正龍各一。下幅八寶立水,襟左右開,棉、拾、紗、裘,各惟其時”。

總之,從夏商西周以來直至清末,歷代統治者為了維護其自身的特權地位,都以禮法的形式對不同等級的服飾形制加以規范。身份等級越高,冠冕服飾的形制越復雜,做工越精細,使用的材料越珍貴;社會地位越低下,服飾越簡單,使用的材質越廉價,做工越粗糙,這種狀況幾千年來一直沒有發生根本性的改變。

二、中國古代法律關于服飾顏色和圖案的規定

隨著紡織技術的發展和人類審美情趣的提高,古代的服飾逐漸擺脫了御寒避暑的單一功能,人們通過觀察一年四季色彩的變化和自然界萬物的形狀,學會把各種顏色和圖案裝飾到衣服上,以增加美感。尤其是從戰國秦漢之后,隨著陰陽五行學說的盛行,古代的服飾色彩還深深地打上了陰陽五行觀念的烙印。

西周是古代禮儀制度發展的重要階段。有學者認為,西周之際已經產生了用服裝顏色區分尊卑的觀念。網古代的衣服,上衣下裳,衣用正色,裳用間色。西周時期的服飾顏色以赤、玄二色為尊。據《論語•鄉黨》記述:“紅、紫不以為裹服?!边@說明周代大紅、紫色是身份高貴的象征。秦漢時期是古代服飾制度走向法制化的階段。受陰陽五行學說的影響,不同等級、不同身份須穿著不同顏色的服飾。據《史記“秦始皇本紀》記載,秦人認為周朝得于火德,本朝是以水德而王天下,因此祭服祟尚黑色。據杜佑《通典》卷嘉札六》記載:“秦制,水德,服尚鄒玄?!薄短接[》卷690引《決疑》說:“秦除六冕之制,唯為玄衣絳紫裳,一具而已?!鄙鲜鲑Y料表明、秦代黑色服飾只限于帝王的祭服,而朝野官吏,五色并用。庶民百姓,只能服白色。秦代庶人頭戴巾債,顏色用黑色或青色,故稱百姓為黔首。唐朝是中國古代法律制度十分完備的時期,唐朝前期制定的法典(武德令)、《貞觀令》、《永徽令》等皆設有(衣服令》的篇目,對皇帝和各級官員服飾的顏色、圖案加以明確規定。唐朝皇帝衰冕的顏色和圖案是:“金飾,垂白珠十二流,以組為續,色如其經,勝擴充耳,玉替導。玄衣,級裳,十二章(八章在衣,日、月、星、龍、山、華蟲、火、宗彝;四章在裳,藻、粉米、翻、獄,衣異為升龍,織成為之)各為六等。龍、山以下,每章一行,十二。白紗中單,滋領,青撰、據,做。繡龍、山、火三章,余同上。革帶、大帶、劍、視、緩與上同。,.級官員的服飾分為祭服和常服等形式。官員祭服的顏色和圖案沿襲古制,如五品官以上青衣跳裳,服九章,每章一行,重以為等,每行九(五章在衣,龍、山、華蟲、火、宗葬,四章在裳,藻、粉米、筋、滋,皆降為繡)。

宋代的法典(天圣令)、《元豐令)等令典也有《衣服令》的篇目,對官員服飾的顏色、圖案加以規定。北宋神宗元豐年間,規定四品官以上服紫,六品以上維,九品以上綠。服排、縈者必佩魚,謂之章服。宋代法律對普通百姓服飾顏色的規定經常變動,宋太宗端拱二年(9B8年),下令縣鎮場務諸色公人并庶人、商賈、伎術等,只許服皂、白衣,鐵、角帶,不得服紫。禁止百姓佩戴銷金、泥金、真珠等裝綴服飾。至道元年(995年),又允許庶人服紫色。南宋時期,對服飾圖案的限制更加嚴格,凡民間百姓“以日月星辰為服用之飾者,杖一百;以上工匠罪各如之,并許人告。

明代法律對社會各階層服飾的規定十分瑣細。明朝初年,朱元璋制定了(禮儀定式)、《洪武禮法》等法律。在明初制定的《大明令》中,也有服飾方面的規定,但過于簡單。近代法學家沈家本指出:“明制多載在《會典》,令文中不具備,故改日違式。

明代官員的服飾分為朝服、祭服、公服、常服等不同種類。凡在京文武官員每日早晚朝奏、在外文武官員每日清早辦公服公服,公服的顏色是:“一品至四品,絆袍;五品至七品,青袍;八品九品,綠袍;未人流雜職官,袍、茹、帶與八品以下同。

清朝人關后,其冠冕服飾一方面沿襲了滿族原有的傳統,另一方面又融合了漢民族的服飾制度。如清代官員的服飾分為文、武兩種,各級官員服飾的圖案是:一品文官捕服前后繡仙鶴,武官繡麒麟;二品文官捕服前后繡錦雞,武官繡獅子;三品文官捕服前后繡孔雀,惟副都御史及按察使前后繡翻穿,武官繡豹;四品文官捕服前后繡雁,武官繡虎;五品官補服前后繡白鶴,武官繡熊;六品官捕服前后繡鷺聳,武官繡彪;七品官捕服前后繡瀚亨鵝,武官捕服與六品同;八品官捕服前后繡鶴鶉,武官捕服繡犀牛;九品官捕服前后繡練雀,武官繡海馬。清代法律嚴禁官員服飾逾制,《禮部則例》規定,五品以下官員不得用蟒緞、妝緞,八品以下不得用大花緞紗。甚至三品以下的官員僧用紅色雨衣、雨帽,也屬犯罪,比照“違制論”

三、中國古代法律關于服飾犯罪的懲罰規定

中國古代是一個禮法不分的社會,禮也是古代法律的重要淵源。服飾作為古代禮制的重要內容,必然會以國家的強制力保障實施。如果貴族官員和普通百姓違犯了禮的規定,將會受到法律的嚴懲。從現存的文獻資料看,我國古代至少從西周時起,就有關于違犯服飾制度的懲罰措施。西周建國后,服飾形制皆“約之以禮”,提倡“冠棄衣裳,滋袱文章,雕琢刻樓,皆有等差”。對于違反服飾札制的行為,法律則給予嚴厲懲罰。據《禮記•王制》記載:“關執禁以譏,禁異服”。又曰:“山川神抵,有不舉者為不敬,不敬者君削以地;宗廟,有不順者為不孝,不孝者,君細以爵;變禮易樂者為不從,不從者,君流;革制度衣服者,為畔;畔者,君討”??梢?,西周時期把搜自改變服飾禮制的行為視為反叛一樣的重罪。

魏晉南北朝時期是中國古代服飾禮儀法律化的重要階段。有學者認為,中國官吏穿著公服坐堂辦公,大約開始于魏晉南北朝時期。在西晉的法典《晉令》中已單獨出現了服飾的篇目《服制令》,規定只有在(官品令》第二品以上才可以服飾禁物,這些禁物包括山鹿、白勃、游毛狐、白貂領、黃貂、純金銀器等。對于制作奇異服飾的行為,法律規定:“造異服者,依律治罪”。

唐代是我國古代法律制度走向成熟的時期,唐代的律、令、格、式四種法律形式皆有關于服飾的規定。據《唐律疏議》卷26“舍宅車服器物違令”條規定:”諸營造舍宅、車服、器物及墳瑩、石獸之屬,于令有違者,杖一百?!遍L孫無忌在疏議中解釋說:“服者,《衣服令》:一品衰冕,二品篇冕?!狈卜椨兴`犯,處以杖一百的刑罰。在教煌發現的教煌文書伯3078號、斯4673號唐神龍年間《散頒刑部格》殘卷中,對于私造違禁花樣續錦的行為處罰十分嚴厲,“私造違樣續錦,勘當得實,先決杖一百。造意者徒三年,同造及挑文客織,并居停主人,并徒二年半,總不得官當、蔭贖。踏錐人及村正、坊正、里正各決杖八十。毛褐作文者,不得服用、買賣。違者,物并沒官。有人糾者,物人糾人,官與市取。其勃賜者,聽與應服用之人。如管內口口者,官司t事貶附”網。宋代法典(宋刑統)卷26“營造舍宅車服違令”條沿襲了唐律的條款,規定若服飾“于令有違者,杖一百。雖會赦,皆令改去之”。

明代法典《大明律》、《問刑條例》等對于違犯服飾的行為皆有相應的懲罰措施。據(大明律》卷12“服舍違式”條記載,凡官民的服飾器物,“若違式膺用,有官者,杖一百,罷職不敘。無官者,答五十,罪坐家長”;若“膺用違禁龍風紋者,官民各杖一百,徒三年”。網弘治元年(1488年),禮部、都察院針對民間百姓“服飾擬于王者,飲食房屋勝于諸侯”,“軍民之家替用渾金織成衣服”等現象,下令“將前項《禮儀定式》、《稽古定制》二書所載,摘其緊要者奏請出榜,曉(諭)禁約。但有前項借越之徒,在京,本院行令巡城御史督令五城兵馬及錦衣衛坐城官校;在外,行令巡按御史按察司緝章問罪,重加懲治”。m清朝法律對于官民違犯服飾制度的行為也有明確的處罰辦法。順治八年(1651年),下令官民百姓帽繆不許用紅紫線,披領、合包、腰帶不許用黃色,一切朝服、便服表里皆不許用黃色、秋香色??滴踉?1662年),禁止軍民人等使用蟒緞、妝緞、金花緞、片金樓緞、貂皮、狐皮、豬俐搗制作服飾。乾隆時期制定的《大清律例》對于違犯服飾禮制的懲罰措施頗為詳盡,“如偕用違禁龍鳳紋者,官員各杖一百、徒三年。工匠,杖一百。違禁之物并人官。首告者,官給賞銀五十兩;若官民服飾“偕用黃、紫二色,及蟒龍、飛魚、斗牛,比照僧用龍鳳紋律擬斷’。

四綜上所述

中國古代從夏商西周以來至清朝滅亡前夕一直是一個等級身份制的社會,儒家所提倡的“禮有等差”的等級身份觀念不僅體現在政治、經濟層面,也滲透到眾J的日常生活方式之中。歷史上許多東西方國家的階級劃分雖然明顯,但財富和社會地位并不完全成正比,一個具有很高社會地位的人因經濟能力所限常常過著簡樸的生活,一個社會地位較低的人因為積累了巨額財富也能過上奢華的生活。然而在中國古代,尤其是從西漢中期以后,隨著儒家思想被定為一尊,儒家所倡導的“禮有等差”觀念開始逐漸深人到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各種欲望的滿足必以社會地位為取決條件,消費的能力與欲望的意志是無關的”人們的物質享受是以獲得的社會地位為前提條件,正如《管子•立政》所說:“雖有賢身貴體,毋其爵不敢服其服,雖有富家多資,無其祿不敢用其財。”歷代政權為了維護等級身份制度,不僅在政治、經濟等方面加強立法,以維護宮僚貴族階層的利益,甚至把人們日常生活中充滿等級觀念的禮儀規范也納人了法律調整的范疇,并以國家的強制力保障實施,以維護尊卑貴賤的等級秩序。許多朝代的法典大多設立了關于服飾的法律篇目,對社會各階層冠冕服飾的形制、質地、顏色、圖案加以規定,對于違犯服飾制度的行為予以處罰。因此,中國古代社會的等級制度不僅體現在政治、經濟層面,也體現在人們日常生活的每一個細節,而傳統的禮儀制度則充當了維護尊卑貴賤等級秩序的重要工具。

第6篇

一、刑事和解的界定

刑事和解是一種以協商合作形式恢復原有秩序的案件解決方式,它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加害人以認罪、賠償、道歉等形式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后,國家司法機關對加害人免除刑事處罰或者從輕、減輕處罰的一種制度。

目前,刑事和解主要適用于侵害個人法益的犯罪,其他案件仍按照普通刑事訴訟程序處理。具體講適用于存在有被害人的輕微刑事案件,包括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成年人犯罪中的初犯、偶犯、過失犯,還有與被害人之間存在親屬、鄰里、同事、同學等特殊關系的犯罪人案件。

二、刑事和解的運用

從當前刑事審判實踐來看,適用刑事和解制度的案件,必須具備一定的前提條件:

(一)被害人與加害人雙方自愿。熟人之間發生刑事糾紛后不愿反目成仇,就此結怨,被害人與加害人多會主動和解。如我院處理的陸某某犯故意傷害罪一案中,被害人陳某與陸本是鄰居,關系融洽,只因陸酒后傷了被害人,案發后雙方都自愿和解。陌生人之間發生的案件不論加害人還是被害人都必須是自愿參加,不能強迫或誘使被害人或加害人選擇和解。加害人的悔罪和賠償必須是出于自己的自愿,必須完全認識到自己的錯誤并真誠表示歉意。因為,對于被害人而言,只有在自愿參與的情形下,他們才會感到這一制度的公平和合法。同樣,加害人也只有在自愿參與的情形下,刑事和解才能對其發揮積極的影響。這里的自愿表現在不僅是自愿參加、根據自己的真實意思進行對話、合作,而且包含了如果雙方當事人在對話的過程反悔,他們也可以隨時終止這一程序,且不能成為之后刑事司法程序中加重處罰的理由。

(二)加害人主動認罪。加害人承認犯罪行為是自己所為,其主動認罪、表明悔罪意圖是刑事和解的先決條件。唯其如此,才有可能疏導并排解被害人內心因為加害人的犯罪行為所遭受的痛苦。如被害人面對的是一個對自己的犯罪行為百般抵賴的加害人,和解將無從談起。

(三)司法機關的介入。為了保障過程及結果的公正性,整個和解的過程,應該由司法機關介入,這也正是刑事和解與“私了”的區別。但是需要強調的是,司法機關在和解過程中不應該干涉被害人與加害人對話、交涉活動,而是對雙方地位和權利讓渡的真實性、自愿性進行審查,防止加害人以錢買法或受害人被威脅不敢主張權利現象出現。雙方達成和解協議后,對和解的結果進行審查確認。如果認為該和解協議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不損害國家利益、集體利益和他人的合法利益,即應對和解協議予以確認。

目前,對法院而言加強刑事和解工作可從以下二方面著手:1、注重和解工作的前后延伸。將輕微刑事案件和解向前延伸到公安、檢察院,向后延伸到司法局,明確公安部門在偵查環節就啟動和解機制,對受理的刑事案件按照輕微刑事案件的適用范圍、條件及時效性,及時調解;對檢察院移送審查的輕微刑事案件,法院采取調解措施,符合條件的刑事案件達成和解協議后應允許公訴機關向法院要求撤回公訴的,法院審查后認為無不當理由,應當允許公訴機關撤訴,不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對和解成功的輕微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由司法局對其進行為期一年的跟蹤教育,進一步矯正其犯罪心理和行為惡習,最大限度減少重新犯罪。2、對應追究刑事責任但有從輕、減輕處罰的案件可引入和解。筆者認為,此類刑事和解的適用范圍最為廣泛,無明顯損害公共利益但又無法定從輕情節,可能判處較輕刑罰的公訴案件。只要案情中有和解因素,被害人在與被告人和解后請求從輕、減輕處罰的,人民法院可以綜合考察各種情節,但要防止出現被告人的賠償能力成為能否和解的最關鍵因素,造成賠償—免責的簡單操作程序,而應結合被告人的賠償意愿、賠償能力、賠償結果等來確定被告人的主觀惡性是否減弱,綜合考慮物質賠償外在客觀量化和被告人認罪悔罪的內在主觀因素,來決定從輕或減輕處罰。

三、刑事和解利弊

刑事和解,限于刑事加害人與被害人之間就刑事糾紛的賠償解決達成協議,并且需要經過公權力機關的審查和認可。它是通過對刑罰功能、重刑主義的反思,從人道主義、重視人類自身價值的角度,從司法層面上限制國家刑罰權的一種制度,是刑罰輕緩化的重要表現之一。同時體現恢復性司法審查的理念,提升被害人在刑事追訴程序中的參與地位,確保被害人的實質利益。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制度為例,除個別案件,被害人較易獲得賠償外,絕大多數案件,被害人最終只是拿到一紙“空頭支票”。而刑事和解是加害人對被害人主動認罪的基礎上作出積極賠償以體現認罪悔罪態度,從而可能獲得酌定從輕處罰情節,消除雙方矛盾。因此,能最大限度保證被害人的物質補償;鼓勵加害人自新,提升其社會責任感;厘清社會沖突,恢復秩序之和平。

刑事和解雖有極積作用的一面,在司法實踐中存在著以下問題:

(一)在現代刑事司法體系中,無論是對結果的公正性還是對程序的公正性,法院都承擔著重要的保障職能。關注刑事和解制度的一個主要原因是對其公正性的疑慮。因為爭議解決方式由原來法院判決轉向私人協商,這樣以對話和協商為基礎,會對所有加害人的平等處理帶來妨礙,也就是說對“形式平等”產生妨礙,但要做到“實質的平等”即不同情況不同對待,又要求法官絕對的中立,如法官不把這種獲得寬緩的機會平等平均的分配勢必造成“特權主義”,所以在現實中加害人可能更會想方設法的與司法人員打通關系,成為法外因素干預司法的新途徑。

(二)刑事和解強調個人利益,以個人本位主義為價值觀,公民個人在遭受犯罪侵害后以自助的方式解決被告人應否承擔刑事責任,在一定程度上漠視公權力的存在,忽略國家利益。

(三)刑事和解缺乏刑事法律上的規范。法院內部對此的認識不一,實踐中并沒有全面運用,導致其操作欠規范。再有,各地公民的法律意識參差不齊,在被告人與被害人系陌生人的案件時,大多由法院主動啟動和解,當事人處于被動的狀態,造成刑事和解機制的啟動隨機性強。法院內部對適用刑事和解的案件范圍及適用條件也不一樣,對刑事和解所達成協議的法律效力理解不一,沒有具體的衡量標準。

基于以上原因,在具體運用時,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因加害人經濟能力不同而導致不同的法律后果,同類型案件在協議內容上也存在較大差別,個案間難以平等,刑事和解的內容等同于經濟賠償,刑罰與賠償協議劃上等號等等。筆者認為,這種刑事和解適用上的隨意性可能造成同罪不同罰,甚至不平等的現象。

針對上述刑事和解工作中的困境,筆者認為在適用刑事和解的過程中,應做好以下幾方面的工作:

(一)中級以上法院應指導、規范本管轄區內的基層法院適用刑事和解機制的具體程序。就刑事和解程序的啟動,刑事和解在審判環節的具體適用階段、參與人員、雙方所必需遵守的規則及終結等步驟在一定范圍內制定統一的適用規則。

(二)同一法院內部實施統一的標尺,力求避免在本地區同罪輕重不一,或重罪輕判的現象。在中級以上法院的指導下,統一適用刑事和解制度的范圍、適用條件、對象、刑事和解協議的效力問題作出協調意見。目前,刑事和解的適用只是探索階段。量刑必須符合現行法律規定,不應因為雙方達成和解協議就從輕或減輕甚至免除刑罰。對于一些犯罪雖然法定刑不高,但仍然會損害社會利益與國家利益,這部分案件應排除在適用刑事和解的案件之外,必須注意到刑事和解的消極作用,其降低了刑法的預防和懲罰功能,在部分人群中會潛在的引發“以金錢換刑期”、“以金錢換緩刑”的預期心理,由此,刑事和解必須局部適用在社會危險性較小,取得被害人諒解的過失、輕傷害、未成年人犯罪等類型案件中,以確保法院實行刑事和解制度探索工作的實施。

(三)嚴格審查和解協議的合法性、公正性、可行性。合法性是指協議內容在現行法律認可的范圍內,沒有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公正性是指和解協議的條件合理,雙方當事人利益衡平??尚行允侵竻f議關于道歉、賠償的內容能夠實際履行。如協議符合以上條件,法院可認定其效力。法院只有嚴格審查以上三性才能使雙方的權利義務得到法律的保護。

第7篇

擅自修改主頁是網絡經濟中不正當行為的常用模式。例如不法分子通過利用設置不當元標記或者是關鍵詞的位置,來將他人網站的所有者信息或者是網站標記以及表達網站特色的關鍵詞等埋置于自己網頁的源代碼中,從而使得用戶在搜索相應關鍵詞時則不法分子自己的網站就顯示在他人網站的前面,從而白白的搭他人商業信譽的便車。除此之外,擅自修改主頁還體現在不法分子為大力推廣本公司的搜索引擎來使用技術手段擅自反復篡改用戶當前設置的主頁,最終使得用戶在使用搜索引擎時直接跳轉至篡改后的網頁中降低了原有網頁的使用率。

二、網絡經濟中的不正當競爭法律適用

網絡經濟中的不正當競爭法律適用是一項系統性的工作,其主要內容包括了完善不正當競爭法、拓展法律適用范圍、明確管轄范圍、加強執法力度等內容。以下從幾個方面出發,對網絡經濟中的不正當競爭法律適用進行了分析。

(一)完善不正當競爭法完善不正當競爭法是網絡經濟中的不正當競爭法律適用的基礎和前提。在完善不正當競爭法的過程中工作人員應當針對當前我國現行的不正當競爭法比較注重的是傳統市場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而對于網絡經濟下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規制則相對比較薄弱的特點來對其進行完善。除此之外,在完善不正當競爭法的過程中工作人員應當注重將法律的完善與科學技術的發展進行結合,從而能夠有效針對新出現的網絡不法行為。另外,在完善不正當競爭法的過程中工作人員還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增加一些適用于網絡經濟中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一般條款,從而能夠在不與商標法或者是著作權法等發生沖突的情況下,更好地規制網絡經濟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二)拓展法律適用范圍拓展法律適用范圍對于網絡經濟中的不正當競爭法律適用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在拓展法律適用范圍的過程中由于網絡經濟中不正當競爭行為法適用范圍窄在當前我國傳統的市場經濟中,并且經營者的行為或者盈利性機構的行為或服務都要經過相關部門登記注冊方可營業。因此通過擴展法律適用范圍就能有效減少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出現。除此之外,在拓展法律適用范圍的過程中由于當前我國的網絡經濟中并且網絡經濟行為的行使還處于初級發展階段,從而導致了很多政策措施的執行適用面較小,因此通過拓展法律適用范圍可以有效提升法律措施的有效性。

(三)明確管轄范圍明確管轄范圍是網絡經濟中的不正當競爭法律適用的核心內容。在明確管轄范圍的過程中由于網絡交易中涉及了信息者和網絡用戶以及網絡運營商等多個當事人,因此針對網絡又具有虛擬性、跨國界性、隱蔽性等特征,工作人員應當注重合理明確其管轄范圍。除此之外,針對網絡經濟中不正當競爭行為自身的隱蔽性及傳播迅速性等一系列特點,工作人員通過明確管轄范圍能夠有效減少法律執行的難度。

(四)加強執法力度加強執法力度是網絡經濟中的不正當競爭法律適用的重中之重。在加強執法力度的過程中我國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執法,因此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執法過程中應當注重保證執法的獨立性。除此之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對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執法的過程中應當注重增強對于網絡經濟不正當競爭的重視程度。另外,在加強執法力度的過程中針對有高技術性的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工商部門還應當增強自身執法的專業性,從而能夠在此基礎上促進網絡經濟中的不正當競爭得到有效的遏制。

三、結束語

第8篇

暴力行為是設法想要羞辱受害者,而且大部分的施暴者明白自己的動機。但是,有相當多施暴者并不明白自己給別人造成了多大的傷害,或許只是一味跟著別人起哄,或說些具殺傷力的話,但卻沒有經過大腦思考;也有些可能是因為害怕不跟著一起施暴,自己將成為下一位受害者;還有些是因為無聊而已。不管原因是什么,對受害者而言,都是件不幸的事,而且會造成終生的痛苦。試婚期間發生的類家庭暴力行為筆者認為大致可以分為以下三類:一是身體暴力。主要包括所有對身體的攻擊行為,比如:毆打、推搡、打耳光、腳踢、使用工具進行攻擊……二是語言暴力。主要表現為:以語言威脅恐嚇、惡意誹謗、辱罵、使用傷害自尊的言語,從而達到傷害他人的目的。三是性暴力。主要表現為:故意攻擊性器官、強迫發生、性接觸……試婚期間發生的這些類家庭暴力行為,因為試婚沒有進行合法登記,不受法律保護,其所導致他人受到傷害的行為,根據其傷害程序不同可以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等多部法律法規中保護公民人身權益不受侵犯的條款,對其暴力行為進行處罰。

二、試婚產生的父(母)子(女)關系

試婚期間所產生的父(母)子(女)關系,受法律保護,所生子女屬非婚生子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25條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子女可以隨父姓,可以隨母姓。父母有保護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在未成年子女對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時,父母有承擔民事責任的義務。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這些條款同樣適用試婚產生的父(母)子(女)關系相關權利與義務的調整。

三、試婚期間的財產及債權債務關系

試婚期間發生的財產關系,按照協議優先的原則進行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78條及《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88條至第92條之規定,雙方在試婚期間取得、形成的財產,若雙方之間有協議的,按協議約定處理。沒有協議約定的,能夠證明屬個人所有的,歸其本人所有,否則歸雙方共有。不能證明財產是按份共有的,應當認定為共同共有。試而結婚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解釋一第4條規定,婚前共同財產在雙方具備結婚實質要件時即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婚前個人財產沒有約定變為夫妻共同財產的,仍屬一方個人財產。試而不婚者,在其分手時,沒有財產約定協議的,一方個人財產自行處理;試婚期間形成的共有財產,不能證明是按份共有的,按共同共有進行分割,按等分原則處理,且考慮一方對共有財產的貢獻大小,適當照顧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等情況。共有財產是特定物,而且不能分割或者分割有損其價值的,可以折價處理。分割后,一方出賣自己分得的財產時,如果出賣的財產與另一方分得的財產屬于一個整體或者配套使用,另一方有權主張優先購買權。試婚期間形成的債權按照上述財產問題處理。試婚期間形成的債務,一般由欠債方單獨償還;有證據證明屬共同債務的,由雙方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以償清全部債務的,各方對債權人負連帶償還責任,多承擔償還責任一方,有權向另一方追償。

論文關鍵詞:試婚有關行為法律后果

論文摘要:隨著社會的不斷進步、全球一體化進程的不斷加快,人們越來越重視和追求個性化的生活方式。試婚這個古老而年輕的話題,在彰顯個性的時代被更多的人所接受,與試婚相關法律問題也越來越多,加強對試婚期間相關行為法律后果的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

參考文獻:

[1]楊大文.婚姻法學.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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