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3-01 16:2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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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營業執照副本;
2、《公司法定代表人登記表》;
4、《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的證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人的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5、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和程序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職證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職證明;
6、新任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7、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變更法定代表人必須報經批準的,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書復印件。
【法律依據】
《企業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記管理規定》第六條,企業法人申請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應當向原企業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對企業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職文件;
(二)對企業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職文件;
【正文】
一、實例與問題
某有限責任公司有23 名自然人股東。該公司因引資需要,與公司外的第三人丙簽訂股權收購意向書,約定由丙接受部分股東的股權。公司召開股東會對該意向書進行表決,表決結果為 20 票贊成、2 票棄權、1 票反對。甲投反對票并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但乙等多名股東仍依照意向書內容與丙簽訂了股權轉讓協議并辦理了股東名冊變更登記,但未辦理工商變更登記。甲為此提起訴訟,公司遂再次召開股東會表決撤銷股權轉讓協議,表決結果為 19 名股東同意,包括甲在內的 3名股東拒絕投票表決。乙等人隨后與丙簽訂了解除原股權轉讓協議的協議,并同時將甲匯來的股權轉讓款退還,表示撤回轉讓股權的意向。甲再次訴至法院,請求判令:
1.確認乙等人與丙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無效。
2.乙等人按照股權轉讓協議的同等條件向甲轉讓股權,并協助甲辦理股權變更工商登記手續。
3.由乙等人、丙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在訴訟中,乙等人經公司過半數股東同意,又將股權以高出原股權轉讓協議約定價格的數倍轉讓給丙,并辦理了股東名冊變更登記及工商變更登記手續。
該案是股權優先購買權與股權自由處分權發生對抗的典型案例,至少可引申出以下待討論的問題:
1.股權優先權人與轉讓股東之間合同成立的條件與成立的時點為何。
2.轉讓股東在股權優先權人主張權利后,能否撤回轉讓意向。
3.股權優先權人能否以受讓股東的身份對抗第三人并向法院申請股權強制執行。
4.股東會能否以重新表決的方式對抗股權優先權。
二、權利對抗的癥結:股權優先權性質的認定
公司法第七十二條第三款規定,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由于法律未明確股權優先購買權的法律性質,導致類似案件的審判方向出現分歧。
形成權還是請求權
形成權是指權利人依自己的行為,使自己與他人之間的法律關系發生變動的權利。[1]請求權則是指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請求權人自己不能直接取得作為該權利內容的利益,而必須通過他人的特定行為實現自己的利益。[2]
1.形成權說認為股權優先權為特別法上的形成權,其形成效力表現在:轉讓方與第三方成立股權轉讓關系時,一旦優先權人主張或者行使優先購買權,就能使優先權人與轉讓方之間按同等條件產生買賣合同關系。[3]法律賦予優先權人附條件的選擇權,即享有選擇是否依照轉讓股東向第三人轉讓股權的“同等條件”主張購買的權利。一旦條件成就且主張購買,優先權人與轉讓股東之間的股權轉讓合同就立即成立且生效,并不給轉讓股東抗辯和反悔的機會。當股權優先權的法律性質為形成權時,優先權即為承諾權。
2.請求權說將優先購買權的客體定位為締約優先權,認為當出賣人將標的出賣時,其實質上是向不特定主體發出了一個附條件的要約邀請。此時,如果優先購買權人行使優先購買權,實際上就是向出賣人發出一個要約。出賣人負有在同等條件下與優先購買權人訂約的義務。[4]2009 年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 22 條、第 24 條進一步將優先購買權的性質定性為附強制締約義務的請求權。當該權利受到侵害時,承租人享有損害賠償請求權,也享有強制締約請求權,兩種請求權競合,承租人可以選擇一種請求權予以主張。[5]
3.雖然附強制締約義務的請求權與形成權均以締結強制性合同為目的,但實踐中將優先購買權定性為形成權顯然更有利于對優先權人的保護。
其一,如將優先權人主張購買的行為視為要約,則轉讓股東通知購買的行為構成要約邀請。但轉讓股東向其他股東發出的購買通知,通常以喚起其他股東與之訂約為目的,而非僅為意思通知。通知中一般都較為具體明確地列明其與第三人締結的合同的主要內容,尤其是價格條件。因此,從表現形式上看,更宜定性為要約而非要約邀請。
其二,賦予強制締約義務時,請求權人仍需等待對方的承諾才能成立合同,在轉讓股東拒絕承諾時,會產生侵權損害賠償責任及締約過失責任的競合,但二者均以過錯為構成要件。而形成權的行使可使合同直接成立生效,轉讓股東的拒絕承諾導致違約責任與侵權賠償責任的競合,優先權人可依據生效合同主張債權(或物權)請求權。[6]在法律未賦予優先購買權人主張撤銷合同及變更判決[7]的救濟方式時,定位形成權顯然對優先權人更有利。
其三,附強制締約義務的請求權多以能夠實際履行為條件,并以強制履行為主要救濟手段,如郵政、電信和醫療行業等,但優先購買權為債權性質,且債權轉讓行為通常只是物權處分行為的原因行為,在股權轉讓合同不能強制履行的情形下,將優先權定性為附強制締約義務的請求權,意義不大。
債權性質的形成權還是物權性質的形成權
如將股權優先購買權定性為形成權,則需進一步區分該形成權是債權性質的形成權還是物權性質的形成權,不同的定性同樣會導致判定結果的南轅北轍。
1.債權性質的形成權僅產生強制性合同成立的效力。[8]股權轉讓協議的債權效力與股權處分行為的物權效力彼此獨立,優先權人僅享有合同履行請求權。如轉讓股東拒絕履行或執意將股權轉讓給第三人,優先權人可享有的是違約損害賠償請求權,或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但該債權請求權不能對抗在先發生的股權變動行為,如股權處分行為已經完成,則優先購買權消滅,優先權人再要求確認其為公司股東并申請強制執行回轉股權,就難獲支持。
2.物權性質的形成權產生強制性股權變動的效力。優先權人主張權利后成為受讓股東,股權歸其所有,辦理公司內部股東名冊變更以及向工商部門辦理股權變更登記均系后續性的程序要求。轉讓股東如拒絕受領股權轉讓款,或拒絕履行股權移轉協助義務時,優先權人可訴請法院要求確認股權歸屬并申請股權強制執行。[9]
然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 21 條已明確將承租人優先購買權還原為債權,理由是依據物權法定原則,物權法并未將優先購買權規定為物權的一種,該權利因此不具有“對世性”。承租人不能以出租人侵害其優先購買權為由,請求確認出租人與第三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該規定對股權優先權應同樣適用。
三、不當權利對抗的后果: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轉讓股東與第三人簽訂的股權轉讓合同即使時間在前,該合同的性質亦應為附停止履行條件的合同。一旦其他股東主張優先權,轉讓股東與第三人的股權轉讓合同應停止履行,轉讓股東應按其與第三人約定的內容向優先權人履行股權轉讓義務,非有法定或約定事由不得解除合同。如轉讓股東撤回轉讓意向,或將股權轉讓給第三人且不具有合理權利抗辯事由時,就應向優先權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股權變動的時點
優先購買權的債權性質決定要約與承諾的一致并不能當然導致股權轉讓的法律效果,股權轉讓被分成了原因行為及處分行為兩部分,而行使優先權達成強制性合同僅構成股權變動的原因行為。對于股權處分行為的生效時點應如何確定,目前大致有以下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變動應以股權交付為準,可以以交付出資證明書等證明文件為股權交付方式。[10]另一種觀點認為,股權變動生效應當以內部變更登記為準。[11]鑒于有限責任公司不發行股票,因此無法以交付股票或背書轉讓股票的方式界定股權變動時點,前一種觀點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出資證明書非流通證券,公司簽發的出資證明書僅是原股東實際出資的證明,該證書并不具有設權性質,因此將交付出資證明書作為認定生效的時點,缺乏法理依據。后一種觀點以公司變更登記的時點為生效時點,但公司內部變更登記是股東向公司行使的債權請求權,將公司的審查與變更手續作為界定股權處分的生效時點,具有不確定性,不利于對受讓股東權益的及時保護。
基于前述原因,建議考慮以轉讓股東填寫并交付公司股東名冊變更登記申請書的時點作為認定股權處分行為生效的時點。一般情形下,如轉讓股東接受股權價款,就應視為其已經放棄原股東身份,交由受讓股東接替。但為了防止出現本案中轉讓股東將優先權人支付價款又全額退回情形,以交付變更登記申請書的時點作為認定基準就更為妥當,其效用在于確認轉讓股東已同意接受股權價款。該申請書應載明轉讓股東自愿且申請公司將股權變更登記至受讓人名下的內容。交付該申請書的行為視同于股權交付行為,在完成股東名冊變更登記后可產生對抗公司和公司其他股東的效力,經辦理工商變更登記后還可產生對抗外部第三人的效力。公司對該申請書僅負有形式審查義務,如公司未及時辦理內部變更登記,受讓人可訴請要求變更股東名冊的記載。
單一性的損害賠償責任形式
將股權優先權定性為債權性質的形成權,給予了轉讓股東以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代價換取自由決定股權流向與歸屬的一定空間,從而緩解了優先購買權強制締約的絕對性。
優先權人主張權利后,轉讓股東拒絕向其履行股權轉讓義務的,既構成違約,也構成對法定權利的侵害。此時,優先權人既可主張違約損害賠償救濟,亦可主張侵權損害賠償救濟,二者擇一行使。雖然實際履行也是違約救濟的方式之一,但在轉讓股東拒絕履行的情形下難以適用。這是因為,股權轉讓協議的主要內容是由優先權人支付轉讓價款,由轉讓股東將股權轉移至優先權人名下。訴請要求轉讓股東承擔實際履行責任,就是訴至法院請求以確認判決強制執行股權,而賦予優先權人得以訴請實現實際履行的權利,即等同于視股權優先購買權具有物權性質。此時亦可援用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條的規定,認定已構成合同強制履行不能的法定情形。
損害賠償責任的數額范圍
股權優先權與承租人優先權相比,其損害賠償數額較難確定。承租人優先權請求損害賠償的范圍至少可以包括購買同等條件的房屋所多支付的價款和購買其他房屋的締約成本。[12]而股權優先權是由股東權派生出來的,它與純粹的物權及物權化的租賃權有別。它不是基于對標的物的所有、占有和使用,而是由于股東對公司法人出資,取得股東資格后而依法享有的一項權利,[13]如何確定損害賠償數額確實是一個難題。
第一條為了加強和完善企業名稱的登記管理,保護企業名稱所有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平競爭秩序,根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注冊的企業法人和不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的名稱。
第三條企業應當依法選擇自己的名稱,并申請登記注冊。企業自成立之日起享有名稱權。
第四條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依法核準登記企業名稱。
超越權限核準的企業名稱應當予以糾正。
第五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企業名稱實行分級登記管理。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主管全國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工作,并負責核準下列企業名稱:
(一)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國家”、“國際”等字樣的;
(二)在名稱中間使用“中國”、“中華”、“全國”、“國家”等字樣的;
(三)不含行政區劃的。
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核準前款規定以外的下列企業名稱:
(一)冠以同級行政區劃的;
(二)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的含有同級行政區劃的。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授予外商投資企業核準登記權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按本辦法核準外商投資企業名稱。
第二章企業名稱
第六條企業法人名稱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七條企業名稱中不得含有另一個企業名稱。
企業分支機構名稱應當冠以其所從屬企業的名稱。
第八條企業名稱應當使用符合國家規范的漢字,不得使用漢語拼音字母、阿拉伯數字。
企業名稱需譯成外文使用的,由企業依據文字翻譯原則自行翻譯使用,不需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
第九條企業名稱應當由行政區劃、字號、行業、組織形式依次組成,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條除國務院決定設立的企業外,企業名稱不得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國家”、“國際”等字樣。
在企業名稱中間使用“中國”、“中華”、“全國”、“國家”、“國際”等字樣的,該字樣應是行業的限定語。
使用外國(地區)出資企業字號的外商獨資企業、外方控股的外商投資企業,可以在名稱中間使用“(中國)”字樣。
第十一條企業名稱中的行政區劃是本企業所在地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名稱或地名。
市轄區的名稱不能單獨用作企業名稱中的行政區劃。市轄區名稱與市行政區劃連用的企業名稱,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
省、市、縣行政區劃連用的企業名稱,由最高級別行政區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
第十二條具備下列條件的企業法人,可以將名稱中的行政區劃放在字號之后,組織形式之前:
(一)使用控股企業名稱中的字號;
(二)該控股企業的名稱不含行政區劃。
第十三條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核準,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企業法人,可以使用不含行政區劃的企業名稱:
(一)國務院批準的;
(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登記注冊的;
(三)注冊資本(或注冊資金)不少于5000萬元人民幣的;
(四)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另有規定的。
第十四條企業名稱中的字號應當由2個以上的字組成。
行政區劃不得用作字號,但縣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具有其他含義的除外。
第十五條企業名稱可以使用自然人投資人的姓名作字號。
第十六條企業名稱中的行業表述應當是反映企業經濟活動性質所屬國民經濟行業或者企業經營特點的用語。
企業名稱中行業用語表述的內容應當與企業經營范圍一致。
第十七條企業經濟活動性質分別屬于國民經濟行業不同大類的,應當選擇主要經濟活動性質所屬國民經濟行業類別用語表述企業名稱中的行業。
第十八條企業名稱中不使用國民經濟行業類別用語表述企業所從事行業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企業經濟活動性質分別屬于國民經濟行業5個以上大類;
(二)企業注冊資本(或注冊資金)1億元以上或者是企業集團的母公司;
(三)與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或者登記注冊的企業名稱中字號不相同。
第十九條企業為反映其經營特點,可以在名稱中的字號之后使用國家(地區)名稱或者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
上述地名不視為企業名稱中的行政區劃。
第二十條企業名稱不應當明示或者暗示有超越其經營范圍的業務。
第三章企業名稱的登記注冊
第二十一條企業營業執照上只準標明一個企業名稱。
第二十二條設立公司應當申請名稱預先核準。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企業必須報經審批或者企業經營范圍中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報經審批項目的,應當在報送審批前辦理企業名稱預先核準,并以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的企業名稱報送審批。
設立其他企業可以申請名稱預先核準。
第二十三條申請企業名稱預先核準,應當由全體出資人、合伙人、合作者(以下統稱投資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人,向有名稱核準管轄權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提交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
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應當載明企業的名稱(可以載明備選名稱)、住所、注冊資本、經營范圍、投資人名稱或者姓名、投資額和投資比例、授權委托意見(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人姓名、權限和期限),并由全體投資人簽名蓋章。
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上應當粘貼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人身份證復印件。
第二十四條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場對申請預先核準的企業名稱作出核準或者駁回的決定。予以核準的,發給《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予以駁回的,發給《企業名稱駁回通知書》。
通過郵寄、傳真、電子數據交換等方式申請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的,按照《企業登記程序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申請企業設立登記,已辦理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的,應當提交《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設立企業名稱涉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報經審批,未能提交審批文件的,登記機關不得以預先核準的企業名稱登記注冊。
企業名稱預先核準與企業登記注冊不在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的,登記機關應當自企業登記注冊之日起30日內,將有關登記情況送核準企業名稱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
第二十六條企業變更名稱,應當向其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企業申請變更的名稱,屬登記機關管轄的,由登記機關直接辦理變更登記。
企業申請變更的名稱,不屬登記機關管轄的,按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辦理。
企業名稱變更登記核準之日起30日內,企業應當申請辦理其分支機構名稱的變更登記。
第二十七條申請企業名稱變更登記,企業登記和企業名稱核準不在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企業登記機關應當對企業擬變更的名稱進行初審,并向有名稱管轄權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報送企業名稱變更核準意見書。
企業名稱變更核準意見書上應當載明原企業名稱、擬變更的企業名稱(備選名稱)、住所、注冊資本、經營范圍、投資人名稱或者姓名、企業登記機關的審查意見,并加蓋公章。有名稱管轄權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收到企業名稱變更核準意見書后,應在5日內作出核準或駁回的決定,核準的,發給《企業名稱變更核準通知書》;駁回的,發給《企業名稱駁回通知書》。
登記機關應當在核準企業名稱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將有關登記情況送核準企業名稱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
第二十八條公司名稱預先核準和公司名稱變更核準的有效期為6個月,有效期滿,核準的名稱自動失效。
第二十九條企業被撤銷有關業務經營權,而其名稱又表明了該項業務時,企業應當在被撤銷該項業務經營權之日起1個月內,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企業名稱等登記事項。
第三十條企業辦理注銷登記或者被吊銷營業執照,如其名稱是經其他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的,登記機關應當將核準注銷登記情況或者行政處罰決定書送核準該企業名稱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
第三十一條企業名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準:
(一)與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或者登記注冊的同行業企業名稱字號相同,有投資關系的除外;
(二)與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或者登記注冊符合本辦法第十八條的企業名稱字號相同,有投資關系的除外;
(三)與其他企業變更名稱未滿1年的原名稱相同;
(四)與注銷登記或者被吊銷營業執照未滿3年的企業名稱相同;
(五)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
第三十二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建立企業名稱核準登記檔案。
第三十三條《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企業名稱變更核準通知書》、《企業名稱駁回通知書》及企業名稱核準登記表格式樣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統一制定。
第三十四條外國(地區)企業名稱,依據我國參加的國際公約、協定、條約等有關規定予以保護。
第四章企業名稱的使用
第三十五條預先核準的企業名稱在有效期內,不得用于經營活動,不得轉讓。
企業變更名稱,在其登記機關核準變更登記前,不得使用《企業名稱變更核準通知書》上核準變更的企業名稱從事經營活動,也不得轉讓。
第三十六條企業應當在住所處標明企業名稱。
第三十七條企業的印章、銀行賬戶、信箋所使用的企業名稱,應當與其營業執照上的企業名稱相同。
第三十八條法律文書使用企業名稱,應當與該企業營業執照上的企業名稱相同。
第三十九條企業使用名稱,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章監督管理與爭議處理
第四十條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在本機關管轄地域內從事活動的企業使用企業名稱的行為,依法進行監督管理。
第四十一條已經登記注冊的企業名稱,在使用中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者誤解的,或者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應當認定為不適宜的企業名稱予以糾正。
第四十二條企業因名稱與他人發生爭議,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處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
第四十三條企業請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處理名稱爭議時,應當向核準他人名稱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資格證明;
(三)舉證材料;
(四)其他有關材料。
申請書應當由申請人簽署并載明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情況、名稱爭議事實及理由、請求事項等內容。
委托的,還應當提交委托書和被委托人資格證明。
第四十四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受理企業名稱爭議后,應當按以下程序在6個月內作出處理:
(一)查證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企業名稱登記注冊的情況;
(二)調查核實申請人提交的材料和有關爭議的情況;
(三)將有關名稱爭議情況書面告知被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在1個月內對爭議問題提交書面意見;
(四)依據保護工業產權的原則和企業名稱登記管理的有關規定作出處理。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以下需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的名稱,參照《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和本辦法辦理:
(一)企業集團的名稱,其構成為:行政區劃+字號+行業+“集團”字樣;
(二)其他按規定需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的組織的名稱。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法人變更應攜帶下列材料前往公司注冊地工商局辦理變更登記。
材料清單:(1)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2)股權轉讓協議;(3)章程修正案;(4)法定代表人任(免)職證明;(5)法定代表人履歷表及簽字備案書;(6)(成立董事會的)董事會決議;(7)新法定代表人不是董事會成員的,提交公司董事、監事成員任職證明;(8)法定代表人兼職總經理的,提交總經理任職證明;(9)法定代表人是法人股派入代表的,提交派入職工代表證明。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七條依法設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記機關發給公司營業執照。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營業執照應當載明公司的名稱、住所、注冊資本、實收資本、經營范圍、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項。公司營業執照記載的事項發生變更的,公司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由公司登記機關換發營業執照。
(來源:文章屋網 )
委托方:
姓名:_______性別: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方:
1:(可以公司名字或者公司法人代表)
2:姓名:_______性別: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
我方_______(份額____%)擁有位于深圳市______________(按照房產證地址填寫)的房產,現委托以上受托方為我方的人,期限為: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其中1上述受托方均可單獨以我方的名義在期限內辦理如下全部委托事項,受托方2可單獨以我方的名義在期限內辦理如下第5、13項委托事項:
1、管理上述房產,支付與上述房產有關的各項費用;到相關部門辦理上述房產補地價事宜,并代領取繳費通知單及增補協議書,繳納相關費用等及辦理綠轉紅等相關手續,領取紅本房地產證,簽署相關法律文件。
2、到相關部門全權辦理上述房產的房地產證并繳納相關費用,領取房地產證,辦理上述房產的抵押登記手續并簽署價格議價書等相關文件。
3、全權辦理以上述房產向銀行申請按揭貸款或抵押貸款,并代為簽署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借款借據、借款申請書、劃款委托書、帳戶確認書等相關文件,收取銀行貸款款項,辦理合同公證并在相關文件上簽字;在銀行開立帳戶,領取并保管存折,并在深圳市房地產權登記中心辦理抵押登記手續。
4、辦理申請贖樓貸款手續,簽署銀行借款借據、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借款申請書、劃款委托書、帳戶確認書等一切相關文件;在銀行開立帳戶,領取并保管存折,辦理還款的相關手續;償還上述銀行贖樓貸款,并簽署一切相關文件。
5、到檔案管理等相關部門查詢并打印產權資料,復印房地產證、借款、抵押合同、購房發票、契稅發票等資料,到銀行辦理提前還款申請手續,開具利息證明,復印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打印欠款本息清單及歷史還款記錄等相關資料,辦理相關手續;到銀行或其他機構查詢、打印個人征信系統信息及信用報告;到相關部門打印房屋產權信息查詢證明;到稅務部門辦理減、免稅申請手續并簽署一切相關文件,領取免稅函等相關文件。
6、全權辦理提前還清上述房產按揭貸款的贖樓手續、終止授信額度等一切相關手續,代為簽署銀行罰息(違約金)費用確認函(確認書)等相關資料,代交銀行提前還款違約金、領取上述房產的房地產買賣合同和房地產證等產權證明,領取辦理注銷抵押登記的相關文件、房地產買賣合同、借款合同、借款借據、購房發票、房屋保險單、發票和退保證明、付清樓款證明、還款憑證等,并在有關文件上簽字。
7、全權辦理上述房產的注銷抵押登記手續及領取、保管房地產證等相關事宜,并在有關文件上簽字。
8、全權辦理上述房產的變更登記手續,簽署變更登記申請表及一切相關文件,領取、保管房地產證等相關事宜,并在有關文件上簽字。
9、全權辦理出售上述房產的一切相關事宜,辦理過戶、轉移登記的相關手續,簽署轉移登記申請表、轉移登記詢問申請人記錄、深圳市二手房買賣合同或房地產買賣現售合同,辦理合同公證并簽署相關文件。
10、簽署上述房產的房款資金監管協議或首期款資金監管協議,上述房產的全部售房款、短期贖樓貸款、抵押貸款由受托方1代為收取。委托人應承擔的贖樓款及各項稅金、費用等從受托方1的托收帳戶扣取后,將剩余房款劃入委托方指定帳戶。
11、簽署擔保融資贖樓合同及相關法律文件,繳納贖樓的相關費用;到銀行或土地房產交易中心辦理上述房產的房款解除或終止資金監管手續,簽署辦理解除或終止資金監管手續所需簽署的申請書及一切相關文件。
12、到深圳市房地產權登記中心或房地產交易服務中心辦理退件、撤銷過戶的相關手續,簽署相關文件并領取二手房買賣合同或房地產買賣現售合同、房地產證等相關資料;到司法機關或仲裁機構咨詢上述房產所涉案件的具體情況,查詢、復印并領取上述房產所涉案件的相關文件資料。
13、辦理上述房產水、電、煤氣(天然氣)、物業管理、有線(數字)電視、電話、網絡等過戶、開戶、銷戶、停機等手續。
受托方1有權委派本公司任何員工辦理上述受托事項。受托方在其權限范圍內及期限內簽署的一切有關文件,我方均予承認。
受托方有轉委托權。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規范和加強本市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權管理工作,維護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股東的*法權益,根據**市人民政府《關于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權實行集中登記托管的通知》(*政[20**]96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釋義
本辦法所稱的股權托管,是指以經依法登記注冊,并經**市產權交易中心認定的股權托管服務機構(以下稱托管交易所)作為具有公信力的托管機構,接受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集中管理公司股東名冊、辦理股權登記托管、提供股權托管服務的活動。
本辦法所稱的托管公司,是指委托托管交易所進行股權登記托管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本辦法所稱的轉讓鑒證,是指托管公司的國有股權在托管交易所辦理股權變更登記之前,應按照《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國務院國資委、財政部第3號令)、《**市產權交易管理暫行辦法》(*政[19*]124號)的規定,接受**市產權交易中心對股權轉讓程序和股權轉讓*同的審查,公布轉讓信息,公開掛牌交易,最終出具產權交易憑證的過程。
第三條股權托管原則
股權托管應當遵循誠實信用、整體托管和規范運行的原則。
第四條托管交易所
托管交易所是依法設立的,具有普遍社會公信力的股權登記托管服務機構。托管交易所接受非上市公司及其股東委托,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開展與股權管理、股份轉讓、股權融資相關的各項工作,促進各類股權*理流動,保護投資者和股東的正當權益。
托管交易所應當為股權托管的安全運行提供完善的場所設施、數據信息系統和信息資料備份。
托管交易所應當作好國有股權登記托管的統計工作,與市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和產權交易管理辦公室建立信息互通制度,將登記托管的國有股權于每季度末向以上部門報告;遇重大情況,應當及時報告。
托管交易所應當將經有關部門審核過的股權托管操作細則、業務流程、收費標準等,在托管交易所的工作場所或信息平臺公示。
第五條托管交易所的業務范圍
(一)股權托管登記業務。包括股權初始登記、股權變更登記、股權質押登記、股權凍結登記、股權注銷登記(股權登記終止)等。
(二)股權托管服務業務。包括股份權益分派、股權托管證掛失、股份查詢、股權管理信息披露、專業咨詢等。
托管交易所應當以接受托管公司委托,辦理股權初始登記為前提,開展其他股權托管登記業務和股權托管服務業務。
第六條股東名冊管理
托管公司自備的股東名冊在登記托管后,應與托管交易所管理的股東名冊保持一致。托管交易所負責對托管公司的股東名冊進行管理,并有義務向托管公司提供準確、完整的股東名冊。
托管交易所應當在完成股權初始登記后,及時將初始登記股東名冊與該托管公司注冊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實;應當于每年的1月15日前,集中將上一年度托管公司股東名冊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對并作為企業年度檢驗的參考依據。
第二章股權托管登記業務
第一節股權初始登記
第七條股權初始登記是托管公司股權在托管交易所的首次登記。股權初始登記由托管公司向托管交易所申請,集中統一辦理。
第八條股權初始登記的主要內容包括:托管公司基本情況、股東姓名或名稱、股東住所、持股數額、股權性質、股權托管證編號、聯系電話等。
第九條股權初始登記的程序包括:提出申請、受理審核、簽訂股權登記托管協議、登記辦理和返回回執五個階段。
第十條托管交易所與托管公司簽訂股權托管協議后,托管交易所根據托管公司提供的原始股東名冊對股權歸屬進行確認,為托管公司的股東發放股權托管證,在股權托管系統內為股東設置股權帳戶,為股東代辦銀行資金帳戶。托管交易所編制新的股東名冊提交托管公司,托管公司聲明無異議后,托管交易所辦結公告。
第十一條辦理股權初始登記應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公司股權登記托管申請書;
(二)公司董事會關于股權登記托管的決議;
(三)股份公司設立的批準文件;
(四)公司基本情況登記表;
(五)公司原始股東名冊;
(六)公司在注冊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的股東信息資料;
(七)公司章程復印件;
(八)經過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年檢的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
(九)公司最近一年的財務報表;
(十)股權確認法律意見書(股權明晰的除外);
(十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身份證復印件;
(十二)公司授權委托書及受托人身份證復印件;
(十三)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第十二條股權托管證應當記載下列內容:
(一)托管公司名稱;
(二)股權托管證編號、股東名稱或姓名、工商注冊或身份證號碼;
(三)股東編碼、股權性質和數量;
(四)凍結情況、送配股情況、分紅派息金額、日期;
(五)開戶日期;
(六)托管交易所公章;
(七)注意事項。
第二節股權變更登記
第十三條股權變更登記包括交易過戶變更登記和非交易過戶變更登記。
第十四條辦理股權變更登記應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轉讓方和受讓方共同出具的股權轉讓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股權轉讓協議書;
(三)轉讓方的股權托管證;
(四)反映受讓方基本情況的有關資料;
(五)依法在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股權轉讓變更登記所需的其他資料。
第十五條交易過戶變更登記適用于下列情況:
(一)股權轉讓變更;
(二)股權置換變更;
(三)債權轉股權變更。
第十六條非交易過戶變更登記適用于下列情況:
(一)增資減資股權變更;
(二)遺產繼承股權變更;
(三)離婚分割股權變更;
(四)贈與股權變更和司法機關強制執行所發生的股權變更。
第十七條國有股權在掛牌轉讓之前,應在托管交易所辦理股權登記托管。受股東委托,托管交易所可以已托管股權的掛牌轉讓,為出示產權交易憑證的交易雙方辦理股權變更登記,并及時報請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股權變更登記,其中涉及國有股權的須同時上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
第三節股權質押登記
第十八條股東以其*法持有的股權質押,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質押*同,并向托管交易所申請辦理股權質押登記。質押*同自股權質押登記之日起生效。托管交易所對質押的股權進行凍結。
第十九條辦理股權質押登記應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質押雙方出具質押登記申請書;
(二)出質方出具質押登記聲明書;
(三)雙方簽訂的質押協議;
(四)雙方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
(五)雙方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及身份證復印件;
(六)雙方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
(七)雙方經辦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八)出質方股權托管證原件及復印件;
(九)出質方須出具股權所在公司董事會同意出質的決議;
(十)出質股份如是國家股的,還須出具政府有關部門同意質押的批準文件。
第二十條擔保期限到期,解除質押登記。股權質押的擔保期間屆滿而質權人尚未實現債權的,出質人和質權人應辦理擔保期間的延續手續。
第二十一條質權方實現債權或者雙方協商解除股權質押擔保后,到托管交易所辦理解除股權質押登記手續。
第四節股權凍結登記
第二十二條股權凍結登記適用于以下情況:
(一)已辦理質押登記,并在質押期限內的股權;
(二)因股權托管證掛失而應當凍結的股權;
(三)帶期權性質的股權;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不符*轉讓條件的股權;
(五)人民法院裁定凍結的股權。
第五節股權登記的終止
第二十三條股權登記的終止適用于以下情況:
(一)托管公司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并;
(二)托管公司依據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規定解散;
(三)托管公司破產終結;
(四)股權登記托管*同期限屆滿并不再續辦托管;
(五)托管公司轉上市公司。
第三章股權托管服務業務
第一節股份權益分派
第二十四條托管公司委托托管交易所分紅派息的,應當與托管交易所簽訂委托協議,將分派方案提交托管交易所,并在分紅派息日前將足額資金劃入托管交易所指定的銀行賬戶。托管交易所應當按委托協議的約定,將分紅派息的資金劃入股東資金賬戶或股東指定的銀行賬戶。
第二節股權托管證掛失
第二十五條股東遺失股權托管證,應當持有效證件到托管交易所及時辦理掛失手續。托管交易所應當依申請受理掛失,即時辦理股權凍結。
第二十六條托管交易所為股東重新開設股權托管證和股東資金賬戶的同時,應當注銷原股權托管證和股東資金賬戶。
第二十七條股東遺失股權托管證未按前款規定向托管交易所申請掛失、辦理股權凍結而造成損失的,托管交易所不承擔責任。但托管交易所應當向股東和有關部門提供相關資料,以便進行追償。
第三節股份查詢
第二十八條托管交易所應當提供下列股權查詢服務:
(一)托管公司查詢本公司的股東及股權;
(二)股東查詢其股權的過戶情況、分紅情況及公司的相關情況;
(三)經股東同意,債權人或者利益相關方對股權進行查證;
(四)司法機關及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依法查詢。
第四節股權管理信息披露
第二十九條托管公司應當在每年4月30日前,向托管交易所提交上一年度經審計的財務報告,并通過托管交易所信息平臺公開披露,內容包括:
(一)財務狀況和經營情況;
(二)前5名股東的名稱及持股數量;
(三)關聯交易情況;
(四)重大經營、訴訟等事項;
(五)其他應當披露的信息。
第五節專業咨詢
第三十條托管交易所可以接受委托,提供與股權托管相關的咨詢服務。
第四章違規責任
第三十一條托管公司的違規責任
托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托管交易所應當要求其限期改正:
(一)辦理股權托管登記業務時,提供虛假、失實材料的;
(二)在規定時間內未向托管交易所提供經審計的財務報告和審計報告,或者提供虛假、失實報告的。
(三)未經過托管交易所而擅自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股權變更、凍結和終止登記的。
托管公司因違規造成其他主體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有違法行為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股東的違規責任
股東辦理股權托管登記業務時,提供虛假、失實材料的,托管交易所應當要求其限期改正。股東因違規造成其他主體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有違法行為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托管交易所的違規責任
托管交易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和產權交易管理辦公室予以查處:
(一)違反本辦法規定的;
(二)向有關部門隱瞞應當報告的情況,或者提供虛假、失實資料的。
(三)參與股權交易;
(四)擅自對托管公司的股權價格進行預測的文字或者資料。
托管交易所因工作疏忽、操作不當或者違規行為造成托管公司或者股東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有違法行為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相關部門職責
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負責對托管交易所的股權托管工作進行監管,監督含國有股份的企業向托管交易所申請辦理股權登記托管。
產權交易管理辦公室負責日常宣傳、解釋、協調和統計工作,對重大股權轉讓項目嚴格把關。完善股權托管操作細則,努力推進該項工作的全面開展。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監督含國有股份的企業在依法設立的股權托管機構辦理股權登記托管,對未進行登記托管的企業,其國有股權的變更不予辦理。
監察機關對股權登記托管交易活動進行監督。對不按規定登記托管交易,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進行查處,并追究有關人員的紀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托管交易所應當依據本辦法,制訂股權托管的操作細則和業務流程,并報產權交易管理辦公室審核備案。
第三十六條市屬國有獨資公司以及有限責任公司的國有股權、依法可辦理登記托管的其他性質的股權或相關權益,參照本實施辦法進行登記托管。
①登記所
在日本,登記事務是由隸屬于法務省之法務局主管,包括法務局所屬派出機關,全日本各地計約有550個登記所存在。而由以法務局長為頂奌,統括登記官、登記官、登記專門職員等國家公務員接受申請人所提出之登記申請書后辦理之。不動產登記係依不動產所在地,商業登記則依總店所在地來決定接受各該登記之登記所。登記內容係採取將之登載于紙本登記簿而存放在登記所之方式,或將之保存于電磁記錄登記簿之方式。被保存在電磁記錄且得經由電腦為登記申請之登記所正顯著增加中。如欲知悉登記簿上所載登記內容而擬取得登記履歷事項證明書時,以紙本為登記并保存之登記所雖無法提供,但以電磁記錄保存于登記所之登記事項內容,則有可能在少許時間內于全國各登記所中取得。(參照附件履歷事項證明書1)
②登記對象
係以不動產登記及商業?法人登記為主要,其他尚有成年監護登記或動產?債權轉讓登記等。并分別以不動產登記法、商業登記法、監護登記等相關法律、關于動產及債權轉讓對抗要件之民法特例等相關法律為其依據。有關不動產登記,詳如后述,其他登記簡述如下,以為參考。
商業?法人登記,係就以一般營利為目的之公司、或社団?財団法人、學校法人、社會福祉法人、協同組合(合作社)等其他非營利法人之內容,進行登記之制度。亦即將公司或法人之設立目的、所在地、董監事等事項登錄于登記簿。公司須経登記始能成立。伴隨扶植新興投機企業之國家政策,透過2005年7月16日法律第86號公司法之施行,最低資本額制度被廢棄,預計今后之公司登記申請將日益增加。
所謂成年監護登記,係指在日本以20歲以上成年人因精神殘疾以致欠缺或不具充分辨識事理能力者為對象,對其指定類似保護人之制度。法院基于申請,根據本人辨識事理能力之程度,審判其為被監護人、被保佐人或被補助人;而監護人、保佐人或補助人之姓名則與上開受其保護者之姓名一同被記錄于登記簿中。
所謂動產?債權轉讓登記,係指針對隨著今日經濟的發展或複雜化,致轉讓契約書類及確定期日常無法適切因應之動產或債權之轉讓,透過登記形式而對其賦予對抗要件之方式。係出自經濟界之要求,乃經歷數年而成立之登記制度;而目前已有相當數量之申請登記件數。
③不動產登記法
不動產登記法〈2004年6月18日法律第123號〉第1條明文,為謀求國民權利之保護,并以促進交易安全與圓滑為目的,而有公示不動產表示和有關不動產權利并對之進行登記此一制度之制定。明治初年所制定之不動產登記相關法律,在其后曾歷經數度變遷,終上述法律作為新的不動產登記法而被制定。不動產登記法除附則之外,本文計有164個條文,又相關聯法規之不動產登記令〈2004年12月1日政令第379號〉計有24個條文(所附附表計一頁,相當長,可再細分為75個項目),不動產登記規則〈2005年2月18日法務省令第18號〉計有246個條文(附件格式及附表計有12個),不動產登記事務處理程序準則〈2005年2月25日民二第456號〉計有146個條文(附件格式及附表有120個);而日本之不動產登記乃是依據上開法令而被運用。
2.不動產登記
①可為登記之權利
登記係針對土地及建物等不動產之表示,抑或就不動產為下述權利之保存、設定、移轉、變更、限制處分或消滅為之。
所有權、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典權(優先購買權)、質權、抵押權、租借權(賃借權)、採礦權
所謂不動產之表示登記,在土地之場合,係將其所在、地號、地目、所占面積登載于登記簿;建物則係就其所在、房屋編號、種類、構造、建築面積加以登記。土地之分筆、合筆、所占面積之更正、地目變更登記等,亦屬之。除關于分筆、合筆等創設性登記以外之建物新建、增建等之表示登記,其申請乃屬義務;怠于此一申請義務者將被科以一定罰款。為求不發生現地與登記簿不一致之情形,亦對所有權人課予責任(不動產登記法第47條第1項、同法164條等).
在其他國家裡其土地登記簿或許尚未能涵蓋其所有之土地,但在日本,土地未登記在登記簿上的,甚為稀少。
所謂權利登記之例,不勝枚舉,諸如因建物買賣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因父母死亡所為土地等之継承登記、為確保通行之地役權設定登記、清償借款時涂銷抵押權登記等,均屬之。
在日本,土地及建物各有其登記簿并採取個別登記方式,與其他國家不同。唯,在設定抵押權之場合,為登記權利者之抵押權人為求多一層法律效果,而將土地及建物一起登記者甚多,自不待言。
②公的圖面
登記所裡備有地圖及建物所在地圖(同法14條)。繳納一定規費,任何人均可閱覽之;此乃透過對圖面之確認來判斷土地及建物之所在與正確面積之構造。
但是,實務上我等專家稱之為14條地圖之上開圖面,並未能完全涵蓋全日本所有土地,乃是實情。雖政府正積亟進行14條地圖之整備,唯傳言其至少須費時五十年以上。
因此,以使用所謂公圖之方式來對之加以補充。目前公圖是跟登記簿一并放在登記所,但其原本是作為征收固定資產稅等稅金而由稅務署所保管之物。所幸者是,公圖幾乎涵蓋全日本所有土地,故在進行土地分筆等登記時,作為資料而被使用。在法律上存有標示不正確的圖面上,不論在現地抑或登記簿上均應屬面廣大之土地,但卻比起相鄰狹地被畫的更為狹小的例子,散見各處。又,土地形狀標示與現地相異者,亦有之。唯,關于如何場所上有何地號存在、鄰接土地有何地號土地存在等,出現相左之處并不多見;故實際為登記申請時,尚不感有不便之處。
③申請人
登記之中,關于權利之登記申請,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登記權利者與登記義務者應共同為之(同法60條)。所謂登記權利者,是指透過申請該登記而取得權利之買賣契約之買方,而賣方即是登記義務者。
申請登記,除未成年人等部分例外外,因任何人均可自己為之,故表示登記之申請人或登記權利者?登記義務者均可自己前往登記所,或以郵送方式提出登記申請。唯,自己申請登記之案件,據推估儀占總登記案件之百分之五,大部分案件幾乎是由以登記申請程序為職業并具備國家資格之專家為人,而由其為之,此為實際狀況.
表示登記可由具備土地家屋調查士此國家資格者為人代為提出申請,另一方面,司法書士則可代為權利登記之申請。亦即,表示登記之申請及權利登記之申請,係由法律所分別規定之不同資格者來提出。
不採親持申請書類方式而利用電腦網路提出申請者的人數,包括作為人之專家在內,並不多見;目前尚在逐步推廣中。
④登記之效力
權利登記乃是對抗要件,除部分例外外,其並非發生效力之要件(契約生效要件).舉購買土地的例子來說,因為縱不為登記亦與效力無關,故如買賣契約在法律上成立的話,未必有提出登記申請之必要;不過,實際上在日本購買土地而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的例子,除非有特殊情事,否則應不存在。
一般土地買賣之交易,係由賣方提供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所必要之書類,交由司法書士確認后,由買方向賣方支付買賣價金,再由司法書士擔任人持上開申請書類迅速至登記所辦理,乃為一般情形。關于登記之申請,一個司法書士可同時擔任買方和賣方雙方的人。
在日本,不動產登記不具有公信力。因為在不動產登記法制定當時,日本雖參考了其他國家法律,但或許在継受方法上有其原因,而終還是採取不付與公信力之立法;其詳細則讓諸其他資料之說明。
⑤登記之申請
登記之申請,在備斉下列要件后為之:
·登記申請書之提出(參照附件申請書格式1)
·登錄免許稅之繳納原則上以現金繳納,貼付印花稅紙亦可。
·附件書類之檢附
申請登記之登記義務者其登記申請意思之確認,係由登記官檢查申請書所檢附之書面為之。以土地買賣之所有權移轉來說,作為賣方之登記義務者,必須依據附件申請書類格式提出下述文件並檢附于登記申請書中,以擔保其申請意義。檢具下述所有書類后,登記始能完成。(參照附件履歷事項證明書1)
·證明登記原因之資料(土地出賣證明書或買賣契約書或其他類似書面)
·對司法書士之登記申請委任狀(由登記義務者填寫并加蓋印章)
·印章證明書(證明確屬印章之書面,並以發行日起三各月以內者為限)
·登記事項證明書(登記義務者為法人之場合,為證明其權限)
·登記識別資訊(或被稱為權利証之登記完了證明)
·以第三者之許可、承諾或同意為必要之場合,可判斷受有許可、承諾或同意之書面。
⑥登記之囑托
承前所述,權利登記係以共同申請為原則,但囑托登記為其例外。此限于一般被稱為官公署,亦即國或地方公共團體或法院等為登記申請之場合,有被特別稱為囑托登記之登記存在。作為縣道用地而被縣買收的土地,即屬此例。雖登記原則上須共同為之,以如前述,但囑托登記則可由官公署單獨提出登記申請。(參照附件囑托書格式1)
作為縣道用地而由縣所買收土地之囑托登記,須檢具下述書類:
·證明登記原因之資料(土地出賣證明書或買賣契約書或其他類似書面)
·對司法書士之登記申請委任狀(由登記義務者填寫并加蓋印章)
·印章證明書(證明確屬印章之書面)
·登記事項證明書(登記義務者為法人之場合,為證明其權限)
若有來自官公署之囑托登記,與一般申請案件不同,以有政府機關參與不至出錯為理由,僅需檢附簡單書類即可。又,官公署為登記權利者之場合,不課征登錄執照稅。
在囑托登記中,為提升農地便利之土地改良登記、公共設施之新設修繕或為促進住宅用地利用之土地使用更新登記、為供公益事業使用而讓用地事業者強制取得所有權等基于土地收用法所為之登記,均被包括在內。其中,關于土地收用法部分,將只就其登記程序,稍加介紹.
3.土地收用法之登記
裁決程序開始之決定作出后,收用委員會囑托為開始收用裁決程序之登記(土地收用法第45條之2).(參照附件囑托書格式2)
此一登記是限制處分之登記,因之而諸多權利將被確定,以避免權利變動之混亂。(參照附件履歷事項證明書2)
關于收用之各項程序,本文將予以省略;唯在最終作出收用裁決之場合,需用土地之事業者得單獨為收用登記之申請(不動產登記法第118條第1項).此項登記亦屬共同申請原則之例外之一。又,國家或地方公共團體為需用土地之事業者之場合,官公署必須為收用登記之囑托(同法同條第2項)。
因收用而取得之所有權雖被認為是原始取得,但其登記方法卻採取與買賣等特定継承相同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之形式。又,依時效而取得所有權者雖亦屬原始取得,但其登記亦同。
應檢附之資料有收用裁決書正本(包括和解調解書正本等),以及用以證明該裁決未失其效力之書面或資料,諸如收用委員會之證明書等。(參照附件囑托書格式3)
申請或囑托為所有權移轉登記時,有必要指定已消滅權利或已失效抵押等之登記,而登記官接受上述指定后應依職權涂銷該登記。又,就開始裁決程序之登記,登記官亦應依職權涂銷之。
一、外商投資的公司的登記管理適用《公司法》和《公司登記管理條例》;有關外商投資企業的法律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有關外商投資企業的法律沒有規定的,適用有關外商投資企業的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和國家有關外商投資的其他規定。
二、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自然人(以下簡稱外國投資者)可以同中國的企業、其他經濟組織以中外合資、中外合作的形式依法設立公司,也可以外商合資、外商獨資的形式依法設立公司。
以外商獨資的形式依法設立一人有限公司的,其注冊資本最低限額應當符合《公司法》關于一人有限公司的規定;外國自然人設立一人有限公司的,還應當符合《公司法》關于一人有限公司對外投資限制的規定。20*年1月1日以前已經依法設立的外商獨資的公司維持不變,但其變更注冊資本和對外投資時應當符合上述規定。
三、中外合資、中外合作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其組織機構由公司根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和《公司法》通過公司章程規定。
外商合資、外商獨資的有限責任公司以及外商投資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組織機構應當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
四、外商投資的公司設立登記的申請期限應當符合《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規定。但是,以中外合作、外商合資、外商獨資形式設立公司的,應當按照《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和《外資企業法》的規定,自收到批準文件之日起3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逾期申請設立登記的,申請人應當報審批機關確認原批準文件的效力或者另行報批。
五、申請外商投資的公司的審批和設立登記時向審批和登記機關提交的外國投資者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身份證明應當經所在國家公證機關公證并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澳門和*地區投資者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身份證明應當依法提供當地公證機構的公證文件。
申請外商投資的公司的審批和設立登記,除提交《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相應文件外,還應當向審批和登記機關提交外國投資者(授權人)與境內法律文件送達接受人(被授權人)簽署的《法律文件送達授權委托書》。該委托書應當明確授權境內被授權人代為接受法律文件送達,并載明被授權人地址、聯系方式。被授權人可以是外國投資者設立的分支機構、擬設立的公司(被授權人為擬設立的公司的,公司設立后委托生效)或者其他境內有關單位或個人。
公司增加新的境外投資者的,也應當向審批和登記機關提交上述文件。
外商投資的公司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股權轉讓變更登記時不再提交合資、合作合同和投資者的資信證明。
六、公司登記機關應當根據申請,依法將外商投資的公司類型分別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并根據其設立形式在“有限責任公司”后相應加注“(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外商合資)”、“(外國法人獨資)”、“(外國非法人經濟組織獨資)”、“(外國自然人獨資)”、“(臺港澳與外國投資者合資)”、“(臺港澳與境內合資)”、“(臺港澳與境內合作)”、“(臺港澳合資)”、“(臺港澳法人獨資)”、“(臺港澳非法人經濟組織獨資)”、“(臺港澳自然人獨資)”等字樣,在“股份有限公司”后相應加注“(中外合資,未上市)”、“(中外合資,上市)”、“(外商合資,未上市)”、“(外商合資,上市)”、“(臺港澳與外國投資者合資,未上市)”、“(臺港澳與外國投資者合資,上市)”、“(臺港澳與境內合資,未上市)”、“(臺港澳與境內合資,上市)”、“(臺港澳合資,未上市)”、“(臺港澳合資,上市)”等字樣。
公司登記機關可以根據國家利用外資產業政策及其相關規定,在公司類型后加注有關分類標識(如“(外資比例低于25%)”、“(A股并購)”、“(A股并購25%或以上)”等)。
對于20*年1月1日以前已經設立的外商投資的公司,公司登記機關應當在其變更登記時依上述規定做相應調整。
七、外商投資的公司設立以后,可以依法開展境內投資。公司登記機關不再出具相應的境內投資資格證明。
外商投資的公司營業執照尚未按本意見第六條載明公司詳細類型,且又申請設立一人有限公司的,由公司登記機關出具“非自然人獨資”的證明。
八、外商投資的公司的注冊資本可以用人民幣表示,也可以用其他可自由兌換的外幣表示。作為公司注冊資本的外幣與人民幣或者外幣與外幣之間的折算,應按發生(繳款)當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匯率的中間價計算。
九、外商投資的有限責任公司(含一人有限公司)的股東首次出資額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一次性繳付全部出資的,應當在公司成立之日起六個月內繳足;分期繳付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其認繳出資額的百分之十五,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并應當在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個月內繳足,其余部分的出資時間應符合《公司法》、有關外商投資的法律和《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要求股東應當在公司成立時繳付全部出資的,從其規定。
外商投資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資應當符合《公司法》的規定。
十、外商投資的公司的股東的出資方式應當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七條、《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十四條和《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的規定。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會同有關部門就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以外的其他財產出資作出規定以前,股東以《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所列財產以外的其他財產出資的,應當經境內依法設立的評估機構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實繳出資時還必須經境內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驗資證明。
中外合資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規定的實物(含設備)、工業產權等非貨幣財產(土地使用權除外)出資的,其價格可以由合營各方評議商定。
十一、外商投資的公司的股東以自己的名義通過借貸等方式籌措的資金應當視為自己所有的資金,經驗資機構出具驗資證明以后可以作為該股東的出資。
十二、外商投資的公司申請變更登記的期限應當符合《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國務院決定公司和公司登記事項在變更登記前須經批準的,應當自審批機關批準之日起30日內申請辦理變更登記。逾期申請的,申請人應當報原審批機關確認文件效力或者另行報批。
十三、外商投資的公司申請變更登記應當依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規定提交相應的文件。因下列情形辦理有關登記事項變更登記時還應當提交原審批機關的審批文件以及變更后的批準證書:
(一)注冊資本;
(二)公司類型;
(三)經營范圍;
(四)營業期限;
(五)股東或發起人認繳的出資額、出資方式;
(六)外商投資的公司合并、分立;
(七)跨審批機關管轄的地址變更;
(八)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或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轉讓(不涉及營業執照和批準證書載明事項的除外)。
除前款規定情形以外,外商投資的公司登記事項變更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應當在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后30日內依法向審批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十四、外商投資的公司遷移(跨原公司登記機關管轄的),應當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移手續。跨審批機關管轄的,應當向遷入地審批機關提出申請。遷入地審批機關收到申請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征求遷出地審批機關意見;遷出地審批機關應當在收到征求意見函后的5個工作日內回復;遷入地審批機關收到意見后,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作出批復。原公司登記機關收到申請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征求遷入地登記機關意見;遷入地登記機關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回復;原公司登記機關根據遷入地公司登記機關和審批機關同意遷入的意見,收繳營業執照,出具遷移證明,并在10個工作日內將申請材料和公司登記檔案移送遷入地的公司登記機關。申請遷移的公司憑遷移證明和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向遷出地審批機關繳銷批準證書,到遷入地審批機關領取批準證書,向遷入地的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十五、外商投資的公司增加注冊資本,有限責任公司(含一人有限公司)和以發起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應當在公司申請注冊資本變更登記時繳付不低于百分之二十的新增注冊資本,其余部分的出資時間應符合《公司法》、有關外商投資的法律和《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股份有限公司為增加注冊資本發行新股時,股東認購新股,依照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繳納股款的有關規定執行。
十六、申請人在下列情況下申請注冊資本變更時,對于作為實物出資的進口貨物按規定可以免稅的,申請人應當向海關書面說明有關情況,并先憑《國家鼓勵發展的內外資項目確認書》申請辦理進口設備的憑保放行手續,在取得變更后的公司營業執照后,再辦理相關的減免稅手續:
(一)外商投資的公司增加注冊資本時申請以進口實物出資并經審批機關批準的;
(二)外國投資者或者外商投資的公司并購境內企業同時增加注冊資本時申請以進口實物出資并經審批機關批準的;
(三)外商投資的公司因注冊資本的其他變動申請實物進口并經審批機關批準的。
十七、外匯管理部門在辦理以下業務時,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變更后的公司營業執照:
(一)外商投資的公司增加注冊資本時申請變更外匯登記或者開立、變更資本金賬戶;
(二)外國投資者或外商投資的公司并購境內企業同時增加注冊資本時申請辦理外匯登記或開立資本金賬戶;
(三)外商投資的公司減少注冊資本而向外匯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減資核準件;
(四)外商投資的公司因資本變動而辦理其他變更外匯登記。
十八、外商投資的公司的下列事項及其變更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一)經審批機關批準的不涉及登記事項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含投資總額的變更);
(二)公司董事、監事、經理;
(三)公司分公司的設立和注銷;
(四)公司清算組成員、清算組負責人名單。
外商投資的公司的股東延期出資、實繳注冊資本,不再辦理備案手續,而應當按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辦理相應的變更登記。
外商投資的公司辦理備案事項,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清算組負責人)簽署的備案報告、證明備案事項發生的相關文件。備案文件齊備的,公司登記機關予以備案,并應申請人的要求,出具備案證明。
十九、外國投資者(授權人)變更境內法律文件送達接受人(被授權人)的,應當簽署新的《法律文件送達授權委托書》,并及時向公司登記機關備案。被委托人名稱、地址等事項發生變更的,也應當及時向公司登記機關備案。公司登記機關應當在公司登記檔案中記載。
外國投資者沒有辦理上述備案的,公司登記機關將境內法律文件送達公司登記機關記載的被授權人,視為向外國投資者送達。
二十、外商投資的公司的股東辦理股權質押備案,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公司出具的股權質押備案申請書、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質押合同。公司登記機關接受備案后,應申請人的要求,可出具載明出質股東名稱、出質股權占所在企業股權的比例、質權人名稱或姓名、質押期限、質押合同的審批機關等事項的備案證明。在質押期間,未經質權人同意,出質股東不得轉讓或再質押已經出質的股權,也不得減少相應的出資額。
二十一、外商投資的公司根據《公司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申請撤銷變更登記,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撤銷變更登記申請書和人民法院的裁判文書。涉及外資審批事項的,還應當提交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符合《公司法》規定的,公司登記機關作出準予撤銷變更登記的決定,涉及營業執照記載事項的,應當換發營業執照。
二十二、外商投資的公司解散事由出現以后,公司未在《公司法》規定的期限內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債權人也不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外商投資的公司的權力機構、股東、債權人可以根據《外商投資企業清算辦法》的規定向審批機關申請進行特別清算。海關監管貨物應當先辦結海關手續,并補交相應稅款。
二十三、外商投資的公司申請注銷登記,應當依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提交相應文件。其中,清算報告還應當附稅務機關的注銷證明、海關出具的辦結海關手續證明或者未辦理海關登記手續的證明;外商投資的公司提前終止經營活動申請注銷登記的,還應當提交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法院裁定解散、破產或行政機關責令關閉、吊銷營業執照、吊銷設立許可或撤銷公司設立登記的除外)。
二十四、外商投資的公司設立或撤銷分公司,無須原公司登記機關核轉,直接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外商投資的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或者國家有關外商投資限制類項目以及服務貿易領域的專項規定,設立和撤銷分公司需經有關部門批準的,應當自批準之日起30日內申請登記。逾期申請的,申請人應當報原審批機關確認文件效力或者另行報批。
二十五、公司登記機關不再辦理外商投資的公司辦事機構的登記。原已登記的辦事機構,不再辦理變更或者延期手續。期限屆滿以后,應當辦理注銷登記或根據需要申請設立分公司。外商投資的公司的分公司可以從事公司經營范圍內的聯絡、咨詢等業務。
以辦事機構名義從事經營活動的,由公司登記機關依法查處。
二十六、外商投資的公司的股東、發起人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為出資的貨幣或者非貨幣財產的,由公司登記機關按照《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的適用原則實施處罰。20*年1月1日以前設立的公司,其出資時間以設立登記時為準。
對于中外合作的公司,逾期不履行出資義務的,按照《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第九條規定,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其限期履行;逾期仍不履行的,按本條第一款處理;對于外商合資或外商獨資的公司,逾期不繳付的,公司登記機關除了按本條第一款處理,還可以按照《外資企業法》第九條規定,吊銷其營業執照。
二十七、外商投資的公司超出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擅自從事《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鼓勵類、允許類項目經營活動的,公司登記機關適用《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七十三條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