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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社會治理的背景賞析八篇

發布時間:2024-04-01 10:58:04

序言:寫作是分享個人見解和探索未知領域的橋梁,我們為您精選了8篇的基層社會治理的背景樣本,期待這些樣本能夠為您提供豐富的參考和啟發,請盡情閱讀。

基層社會治理的背景

第1篇

關鍵詞:社區治理 居民參與 城市

城市社區是基層社會治理的基本單位,也是居民生活的基本單元。隨著社會轉型的深入,當前中國社會進入了利益訴求多元化、價值取向多元化的時期,各種社會矛盾凸顯,因此在城市社會治理體系中,需加強城市社區治理的基礎性作用。作為居民聚集的生活場所,社區的基本屬性決定了在社區治理中居民參與的核心作用。因此,在社會轉型期,為了維持基層社會的穩定,探討城市社區治理中的居民參與具有重要意義。

一、社區治理中居民參與的必要性

社區治理是在政府指導下,社區職能部門、社區組織、社區居民等對于社區內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進行管理的過程,以最終促進社區的和諧發展以及居民生活利益的滿足。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利益訴求多元化,社會整合方式也發生了相應的變遷,社區治理的對象從一元到多元發展,社區治理的目標也發生了變化,單一的治理主體難以滿足社區發展的需要,因此社區治理中需要居民參與。

首先,社區治理中的居民參與能夠整合不同居民利益訴求的需要。隨著住房商品化進程的推進,在城市社區,來自于不同地域、具有不同文化背景、具有不同價值訴求的居民因為商品房的購買而居住在同一小區。在社區內部的人口結構趨于復雜化、價值趨于多元化的背景下,社區居民參與社區治理能夠解決治理資源不足問題,同時社區居民的充分參與也能彌補傳統治理模式、單一治理主體的不足[1]。社區發展的根本目的是滿足居民高品質生活的需要,因此社區治理必須建立在社區居民需要的基礎上,整合不同利益訴求,社區居民的參與能夠充分整合不同居民利益訴求的需要,從而促進社區的和諧穩定。

其次居民參與社區治理能滿足社區日常管理及居民自我實現的需要。社區治理的最終目的是滿足居民的利益需求,社區的服務和治理水平關系到每個居民的日常生活。對于居委會、物業公司等社區治理組織來說,社區治理很難做到事無巨細、面面俱到。面對龐雜的居民群體,居委會與物業公司做的非常有限,因此要以提高社區服務為核心,居委會、物業公司與居民共同參與,實現社區自我管理、自我監督的作用,必須要發揮居民的主體性作用,讓居民參與到社區治理中來。同時,居民通過參與社區治理,為社區發展出謀劃策、與鄰里互動,這種溝通與能力的實現也能滿足居民自我實現的需要,通過參與社區活動,建立起強烈的社區歸屬感、責任感,增強社區凝聚力,最終實現社區共同體的建設目標。

二、當前社區治理中居民參與的形式

根據居民參與內容、現實表征,當前居民參與的形式主要分為娛樂活動參與型、公共事務參與型等形式。

隨著城市社區的發展,為了滿足居民的生活需要,一些商品房社區一般配備了小區廣場、健身設施、開發了一些文體娛樂的場所。居民有在室外活動的需求,對于時間比較充裕的中老年人來說,這種需求尤為強烈。所以在城市社區,居民參與比較多的是共同的娛樂活動。一些社區還成立了進出比較自由的娛樂組織,近來年,很多居民出于鍛煉的需要,在社區廣場跳廣場舞。一些居民出于共同的興趣和愛好,早晨一起散步、打球,或一起下圍棋、象棋等。

隨著住房商品化以及物業公司進駐社區,小區居民一般對關系切身利益的物業收費、停車位、小區治安、保潔等問題比較關注。公共事務參與是指社區居民參與社區的公共設施、公共服務等問題。在目前的社區參與中,公共事務參與比較少。在調查中發現,很多居民對物業收費問題、車位問題、治安問題雖然比較關注,但是缺乏正確、合理的參與渠道。一些社區居民停留在私下議論公共事務的階段,在居民看來,作為居民個體去向物業公司、居委會提出意見,很難得到滿意的答復。從居民的參與意愿來看,很多居民有強烈的公共事務參與意愿,但是在現實的社區治理體制中,社區公共決策一般由物業公司、居委會等組織做出,很難傾聽居民意見,居民缺乏參與公共事務的暢通的、常規的渠道。

三、提高社區治理效果、推動居民參與的核心路徑

居民作為社區治理的主體之一,有著參與社區治理、參與公共事務決策的訴求。居民公共事務的參與狀況直接影響社區治理的效果。面對社區居民日益復雜化、多樣化以及其需求的多元化,必須打破傳統單一化的行政管理模式,加強自下而上的雙向交流互動,物業公司、居委會等社區組織需要依據自身的功能定位與職能設定適時地調整和改進其決策形式及與居民的聯結方式。為有效推動居民參與公共事務決策,需要構建新的參與平臺。如可以利用互聯網,建立公共事務交流平臺,物業公司、居委會等組織負責人參與其中,居民可以對社區內的公共事務發表意見、同物業公司、居委會交流互動。也可以增加居民與物業公司、居委會面對面交流的機會,設置物業公司經理、居委會主任聯合接待居民日,傾聽居民的意見。在關系居民利益的物業收費、停車位、公共設施維護等重要決策中,居委會、物業公司要傾聽居民的意見,在決策程序中要強化居民的監督作用。當前物業公司與居民矛盾突出,根本原因就在于在涉及居民利益的決策中,物業公司只考慮自身的經濟利益,不顧居民的意見,導致矛盾突出,直接影響了社區治理的效果,也正在危及社區的和諧穩定。

四、結論與思考

隨著社會轉型的推進,基層社會日益呈現出價值多元化、利益訴求多元化的趨勢,社區作為基層社會治理的基本單元,傳統行政性的治理模式已經不能適應現代社會要求。當前物業公司與居民矛盾突出,社區公共事務決策漠視居民的參與需求,這給當前的基層社區治理帶來了巨大的挑戰。在這種背景下,必須改變傳統的社區治理模式,給予居民社區參與更多的空間,創建居民公共事務決策參與的平臺。在涉及居民利益的公共設施維護、物業收費、小區治安、停車位等問題上,考慮居民的意見,顧及居民利益,這樣才能達成社區治理的和諧目標,才能促進社區的和諧穩定。

參考文獻:

[1]. 向德平,王志丹. 城市社區管理中的公眾參與. 學習與探索.2012(2):37.

作者聯系地址:石家莊市高新技術開發區珠峰大街288號 石家莊學院政法學院 張紅霞

第2篇

關鍵詞:吉林市 智慧社區 建設典型培樹 問題研究 探索

中圖分類號:D6693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9-5349(2016)11-0001-02

現階段,“智慧城市”的概念已經在國內逐步得到關注和重視,未來城市建設與智慧電子網絡等結合將更為突出,智慧城市建設將是重點體現。智慧社區建設是城市智慧化的重要環節,隨著新技術、新的管理方式以及先進經驗的引進,其已經成為社區發展的重要選擇。基于當前吉林市社區管理薄弱,社區服務不夠深入,社區參與意識不強等狀況,綜合國內外智慧社區典型培樹經驗的基礎,有的放矢地針對存在問題進行對策探索。在借鑒國內外智慧社區典型經驗的基礎上,進行典型培樹分析,建設有針對性的智慧服務平臺。提出植于政府宏觀調控下,構建新型管理方式,發展智慧服務理念;同時結合社區社會層面,通過建設社區信息服務中心等多功能服務系統,整合社區資源,切實調動社區的積極性;從社區自身來說,社區內智慧平臺建設應結合新一代信息技術,發展智慧服務體系,創建智能服務系統。

目前,我國智慧社區建設以及其治理模式還處于探索時期,成功運行的只在北京、上海、廣州等一線城市的部分社區,智慧社區建設促進了現代基層社會治理結構的轉變,也創新了社會治理觀念、手段乃至內容,終將為提升社會公共服務能力提供契機。

一、智慧社區建設典型培樹研究現狀

(一)智慧社區信息化建設內涵

智慧社區信息化建設,其定義是基于街道、鎮、村等地理區域范圍內,利用信息技術整合社區資源,為社區居民提供高效、便捷和智慧的服務,提升社區居民對智慧城市的體驗度和感受度。因此,智慧社區建設首先要以社區居民的需求為導向,突出為民、便民、惠民的基本要求,通過智慧化的社區管理與服務,打造安全、便捷、宜居的社區;其次要統籌考慮、整體規劃、分步實施智慧社區的建設目標和建設內容,因地制宜,扎實推進智慧社區建設工作,并做好與市級層面社會事業、公共服務項目的銜接工作,減少重復建設;最后探索智慧社區的建設模式和運維模式,充分發揮市場作用,積極利用社會各方資源,合力推進智慧社區建設,建立長效運行機制。

(二)智慧社區建設典型培樹基本概況

智慧城市綜合了資源多樣化、信息交互無障礙化以及信息程序的自動運行化等特點,以實現城市便捷、高效發展和運行為目標。我國從2012年12月開始國家層面的智慧城市工作,主要在北京、上海、廣州和深圳等一線城市,以及江蘇、浙江等經濟發達省份進行試點開展。2014年12月底,在試點的基礎上,我國智慧城市建設已達90多個,涉及了全國大部分省份,同時越來越多的城市和地區加入到智慧城市建設中來。智慧社區是智慧城市的重要環節,起到承上啟下的作用,它密切聯系智慧建設的受眾――社區和社區居民。智慧社區建設,在我國尚處于初級階段,經驗借鑒有限,有必要進行必要的探索與研究。

社區是城市組合的基本單元,也是社會的基本單位,更是黨和政府加強智慧城市建設注重的基礎。十八屆三中全會就已經提出推進社會治理創新要率先從社區入手,基層社區的創新管理與建設事關我國發展的根本,隨著社區的拓展以及新要求的提出,社區管理模式改革迫在眉睫,結合新時代下新型信息技術以及電子商務技術的發展與融合,社區管理職能要不斷提高,管理模式要進行創新,服務平臺也應拓展和創新建設。基于這樣的基礎下,將“智慧化、數字化和網絡化”作為社區建設的發展目標,并在全市部分社區啟動了智慧社區建設,是吉林市進行智慧城市和智慧社區建設深入研究的根本所在,一方面可以為智慧社區建設提供參考和借鑒,另一方面對推動社區治理創新研究,具有必要性與重要性。

(三)智慧社區建設典型培樹研究的內容

1.智慧社區的信息化建設

在基于物聯網、下一代互聯網、云計算等新一代信息技術基礎上進行應用、整合和再造,通過主動感知和網絡互連的方式,建立吉林市智慧社區生態化服務和運行平臺。

2.智慧社區的系統化建設

智慧社區強調信息的采集、互通、處理和應用的系統化,通過建立一套符合智慧社區要求的現代化、精細化和標準化的社區公共服務系統。

3.智慧社區的治理化建設

主要是把社區中各主體,即政府公共部門、社區機構(企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和社區居民圍繞社區公共事務充分協商的互動過程,綜合建構智慧社區基層社會治理結構和基層共同體的發展方向,轉變到以社會為中心的治理結構,培育社區共同體,重構社區共同體。

二、吉林市智慧社區建設典型培樹培養措施

根據發改委、工信部、民政部等部門《關于加快實施信息惠民工程有關工作的通知》《關于開展養老服務和社區服務信息惠民工程試點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吉林市現階段要結合社區智慧型信息化建設的基本情況,開展智慧社區建設典型培樹網格化策略探索。

(一)信息基礎設施“樹”的網絡化

吉林市要基于規劃引導、集約建設、資源共享、規范管理、滿足需求的原則,依托通信運營商全面開展智慧社區的信息基礎設施建設,增強信息網絡綜合承載能力和信息通信集聚輻射能力,提升信息基礎設施的服務水平和普遍服務能力,滿足居民對通信質量和服務的要求。

當前,吉林市信息基礎設施建設主要從光纖寬帶網、無線局域網、第四代移動通信(4G)網絡、下一代廣播電視網(NGB)以及應用終端等五個方面著手開展,為社區居民提供高速、安全、優質的上網服務,保障通信質量,為廣大社區提供高清電視、高速數據接入和語音等三網融合業務的能力,并借助電腦屏、手機屏、電視屏、社區屏等多種載體,面向不同群體和推送具有針對性的公共服務信息。

(二) 生活服務“樹”的便利化

吉林市要以社區居民生活服務需求為出發點,建立完善的服務網絡,推進社區生活服務建設。

吉林市的生活服務樹主要從生活信息、便捷服務開展,匯聚社區周邊生活信息,通過多種渠道,及時、準確地提供給社區居民,積極創新為居民服務的方式、方法,為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務。

(三) 社區管理與公共服務“樹”的信息化

吉林市要以居民需求為導向,完善社區管理與公共服務功能,推進廣覆蓋、易使用的社區管理與公共服務信息化應用,提高社區管理與公共服務水平。

社區管理與公共服務“樹”主要從社區管理、醫療衛生、社區文化、關愛救助、教育體育以及交通出行六方面著手實施。結合家庭醫生制度,創新社區居民就醫模式,為家庭醫生提供隨訪、診療服務的信息化支撐,并建立完善的預約掛號服務流程,實現實時查看聯網醫院掛號就診情況,同時為社區居民建立涵蓋個人基本信息和主要衛生服務記錄的電子健康檔案,以及提供遠程醫療服務,實現遠程醫療會診、遠程健康監護等,構建社區遠程醫療服務模式。充分發揮社區文化中心的公益文化服務功能,豐富社區居民的文化生活。加強關愛救助信息管理,助力社區幫扶救助和養老助老工作的開展。關注社區學生教育和居民體質,營造社區和諧教育、健康環境,同時為社區居民提供全方位、高品質的公共交通出行服務,創建有序、便利的出行環境。

(四)小區管理智能“樹”的建設

吉林市可以因地制宜,根據實際情況通過運用多種技術手段,打造安全、舒適、高效的智能化小區,主要做好居住區周界、重點部位和住戶室內的安全防范,提高居住區整體安全防范水平,可以通過訪客對講、周界防越報警、閉路電視監控、電子巡更、管理與監控(物業運營管理、公共設備監控和小區門禁管理)、車輛出入與停車來進行管控。

(五)家居生活智能“樹”的建設

吉林市可以引用先進技術,實現家居生活設備設施和家庭生活環境的智能化管理和監控,使居家生活更加舒適、安全、低碳,主要從家庭設備監控、家庭安全防范入手,利用各種探測工具和手段,對居家環境進行監控,保障人身和家庭財產安全,提升居家生活品質和安全。

三、吉林市智慧社區建設典型培樹問題探索的意義

智慧社區是一種全新的社區生態模式,是智慧城市建設的重要內容體現,它需要結合到社區民生服務、公共安全、社會保障和社區管理等一系列基層社會治理,進行創新建設。吉林市通過智慧社區的建設來重構社區新型管理和發展建設,結合存在的背景和發展的時代性,吉林市智慧社區建設典型培樹問題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論和現實意義。

1.智慧社區建設研究的理論意義

智慧社區在吉林市來說是一個全新的概念和視角,縱然有理論研究和學術分析基礎,但

真正的因地制宜的研究依然處于初級摸索階段,原有的部分理論概念不能適應新型信息時代背景下社區管理。因此,吉林市智慧社區建設需要通過網絡背景下,結合網絡管理理論,依靠多元治理理論進行合作和自我契合。通俗來說,就是結合時代和信息發展要求,進行新型治理拓展,以更便捷、高效服務和管理為目標。

2.現實意義

智慧社區是社區的高級階段,在信息化手段的基礎上,重構“線下”現實社區和“線上”虛擬社區的結合體。把政府公共部門、私人部門、第三部門和個人等都囊括進智慧社區平臺上進行互動和協商,共同參與治理社區公共事務。

首先是,政府通過信息化平臺技術,建設一系列的智慧服務平臺,更加高效地提供了社區服務,可以更全面地把握整個社區的服務建設,及時提供社區的必要服務,通過技術化手段進行監控和分析。

其次是,通過智慧社區建設,把社區資源全面整合,把社區的衛生、人文、教育、信息化搜索以及電子商務都進行互聯共享,促進了社區的網絡化和服務化。

最后是,通過智慧社區建設,激發了市場和社會活力,形成社區治理合力。通過打造現代化社區“智慧綜合體”,創造社區成員之間的溝通空間和平臺,從而為拉近社區成員之間的距離,提供了技術上的可行性。

通過此課題研究,分析吉林市智慧社區建設的典型培樹的優勢和未來對基層社會治理的現實意義,最終目的是實現信息化時代基層社區的科學管理。

參考文獻:

[1]張永民. 智慧城市總體方案[J].中國信息, 2014,05:145-156.

第3篇

以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四中全會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戰略部署,進一步提升司法所建設整體水平。

二、工作目標

以鞏固和完善基層法治平臺建設為目標,整體規劃、分步實施、重點突破、全面提升,努力打造設施完備、制度健全、保障有力、素質優良、職能彰顯的高水平規范化基層司法行政工作平臺,為經濟社會發展提供優質高效的服務和保障。通過司法所建設提檔升級三年行動,持續打造司法行政基層綜合性、一站式服務平臺,推進司法所內涵式發展,全面提升司法所基礎保障、管理水平及履職能力,進一步夯實司法行政基層基礎。到2022年底,所有司法所達到提檔升級基本要求。

三、主要任務

1.加強司法所黨的建設

2.完善司法所組織體系

3.提升司法所隊伍建設水平

4.優化司法所所務管理

5.強化司法所基礎設施保障

6.充分發揮司法所職能作用

7.積極打造“智慧司法所”

四、創新舉措

堅持示范引導,爭先創優。立足新時代司法所工作面臨的新形勢新任務,修訂市級示范司法所標準,組織開展示范司法所創建復評活動,加強示范司法所動態管理。通過培育典型,樹立標桿,強化典型示范帶動作用,營造比學趕超氛圍,不斷提升全市司法所建設整體水平;

堅持整合資源,協調聯動。積極整合法治宣傳、法律服務、人民調解、法律援助等系統內資源,通過開展結對共建、掛職鍛煉、交流任職、駐點實習等方式進一步壯大司法所力量,提升司法所服務能力。加強司法所與基層綜治、公安、等工作部門協作配合,打造基層綜合性、一體化服務平臺。積極探索社會力量參與司法所工作常態化機制。

五、活動時間

第一階段:動員部署階段(2020年4月底前)

第二階段:組織實施階段(20205月—2022年6月)

第三階段:總結驗收階段(2022年下半年)

六、下一步工作考慮

結合本地實際,分級分層抓好示范點建設,及時總結提煉并固化好的做法,探索形成一批可復制、可借鑒、可推廣的經驗,推出一批立得住、有特色、效果好的品牌。要在司法行政內網、外網首頁開辟行動計劃專欄,宣傳司法行政基層基礎建設成果,加強工作信息和典型經驗交流。要積極運用傳統媒體及新媒體,宣傳司法所在促進基層法治建設、推進基層社會治理創新方面工作成效,充分展示司法行政機關服務為民的良好形象,擴大社會影響,提高人民群眾的知曉度、認同度。

第4篇

【關鍵詞】農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結構;經營風險

一、農村信用社會法人治理結構的內涵

當前,關于治理結構的研究一般具備兩個基本共識:第一,治理結構是有關所有者、董事會及高級執行人員即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利益相關者之間權利分配和制衡關系的一種制度安排,表現為明確界定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人員職責和功能的一種組織結構。第二,治理結構存在兩類機制,一是外部治理機制,包括治理市場、控制市場等,是由市場、政府等企業外部權力運作機制綜合作用形成的對內部治理機制的影響;二是內部治理機制,是指某個組織通過組織程序所確定企業利益相關者之間的權力分配和制衡關系,即法人治理結構。因此,從本質上講,法人治理結構是某個法人組織所有權安排的具體化,是有關某個法人組織控制權和剩余索取權分配的一整套法律、文化和制度性安排。

第5篇

 

一、專業改革背景

 

開放大學是在原電視大學體系基礎上改建而來,屬于成人高等繼續教育范疇,辦學定位就是培養合格的“當班人”。上海開放大學于2010年建立之時就明確將辦學目標定位在構建為學習者提供終身學習的開放教育平臺。而如何充分體現開放大學的“開放性”,是專業改革的頭等大事。

 

行政管理在我國是一個新發展起來的專業,以政治學和管理學學科為理論基礎,為黨政機關培養具有現代政治理念和管理思想的干部人才。隨著社會的發展,企事業單位對組織內部的現代化專業化管理需求增加,行政管理的內容和層次也豐富起來:行政管理不僅包括政府公共管理,也包括企事業單位內部管理;從層次上也可以分為高級、中級和基層三種管理。

 

二、專業培養目標方案改造的邏輯演繹

 

要解決上述問題,上海開放大學行政管理專業改造及需要符合學科發展的規律,也需要從實際出發回應社會現實需求和學習者的實際需求。

 

(一)專業培養目標多元化

 

上海開放大學的行政管理專業生源構成以企業員工和社區服務人員為主體,因此上海開放大學行政管理專業培養適應上海區域發展與社會治理的實際需求,掌握行政管理專業基礎理論、專門知識,具有現代行政管理基本技能和初步能力,同時兼具較好的政治素質、法律意識、人文素養,能夠在上海的基層政府、社區、企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從事行政管理工作的應用型專門人才及具有優良素養的勞動者。

 

(二)專業培養要求層次化

 

在專業優化過程中,應綜合專業特征、社會需求和學習者素質等三方面因素,將開放專科層次的行政管理專業培養要求解構為三個層次:

 

一是知識要求,即具有較為完整的行政管理專業知識結構和較寬的行政管理專業視野;掌握行政管理領域的基本知識和基本方法。

 

二是能力要求,即具有較強的解讀法律與政策的理解能力和適用法律及貫徹政策的執行能力;具有較強的行政工作能力,具有運用代信息技術的能力,能參與到行政管理的網格管理中。

 

三是素質要求,即具有從事行政管理事務性工作所必需的基本素質,包括職業道德素質、文化素質、基礎能力素質等;具有健康的體魄,良好的心理素質和承擔專業工作的身心條件;具有一定的奉獻精神。

 

(三)優化課程體系

 

專業培養目標與培養要求最終要由課程體系來體現。上述專業改造的總體思路必須落實到專業課程體系的優化上。在課程結構方面,根據知識、能力和素質三個層次的培養要求設計;對應培養目標的多元化,按照公共行政(政府營銷、社會保障理論與實務)、企業行政(企業行政管理)和基層社會治理(社會組織管理、社區管理)三個方向設置專業選修課。

 

(四)強化實踐教學

 

為了強化學生的實踐能力,行政管理專業針對應用型人才的培養目標和行政管理崗位背景進行多元化設計,在專業課程體系優化過程中,首先考慮到了實踐的因素,許多課程都以“方法”、“實務”、“應用”命名,教學內容強調理論與實踐相結合;在課時分配上,專業課程安排了不低于20%的課程實踐教學,提升學生應用理論知識和方法的能力。

 

三、對專業改造的反思

 

專業改造也不可避免地存在遺憾。一方面,在缺乏國家財政支持的情況下,開放大學不得不以市場為導向,使得行政管理專業的課程設置、教學內容、教學要求、考核方式都隨著生源素質的下降而改變;在課程作業和考試環節盡量采用客觀題形式,降低對學生書面表達能力的培養要求,甚至連畢業作業都將采用電腦模擬實踐系統,把大學教育導向職業崗位技能培訓的方向。另一方面,實驗室與實驗基地的缺位也造成實踐教學的局限性。盡管在教學計劃中專業課程設置了不低于20%的實踐教學學時,但是,并沒有足夠的實踐教學資源可供利用,因此,不得不將“小組討論”、“參觀認知”設為主要的實踐教學形式,對于提升學生的實踐能力幫助甚微。

第6篇

關鍵詞 治理能力 社會治理 大慶經驗

中圖分類號:C916 文獻標識碼:A

創新社會治理,意味著要創新社會治理主體、社會治理理念、社會治理方式、社會治理體制、社會治理機制以及社會治理績效評估等,是推進國家治理現代化題中應有之義。近年來,黑龍江大慶市以大慶精神、鐵人精神為魂,從2005年大慶市率先在全國地級市中啟動以扁平化管理,綜合執法為特征的公安體制改革,2009年率先在全國地級市中成立市委社會工作委員會,發揮綜合組織協調優勢,整合20多個黨委和政府部門資源,搭建了改善民生工作大平臺,2012年在基層社會管理體制改革上先行先試,將市區原有的29個街道和200個社區重新劃分為70個新社區。接連幾年的大膽嘗試,大慶市的創新社會治理模式被總結為“大慶經驗”。

1“大慶經驗”:社會治理的新探索

“大慶”之名源于石油、取之國慶,聞明于其豐富的能源資源。1959年開發建設,1979年建市,是國家重要的能源基地和工業戰線的一面旗幟。

2005年,大慶市開始實施以“1+5”為基本脈絡的公安體制改革。“1”即以扁平化和綜合執法為特征的改革,包括縱向管理體制和橫向機構改革,變市局、分局、派出所管理為市局、分局兩層管理,變分局多部門、多警種、多派出所為“三警種、一部門”。“5”即在扁平化基礎上推行警務指揮,社區管理、交通管理、消防管理、出入境管理等五項深化改革舉措。該項創新警務工作機制,不僅大大提高了群眾的安全感和滿意度,同時也更合理的進行了警隊配置。從宏觀層面觀察大慶市的公安“扁平化”改革,打通了公安內部條線管理,處理好了體制和機制的關系。明確了上下級的職責,做到對口服務,資源集中,一對一責任、提高效率,百姓遇到應急問題時能夠及時得到相應的服務。

2009年,大慶市又率先在全國地級市中成立市委社會工作委員會,委員會的成立高度集中了社會資源、集中治理,以“解決問題”為核心思路,整合20多個黨委和政府部門資源,搭建了改善民生工作大平臺。在這場改制中,百姓的需求、群眾的特性、人的價值訴求被提上日程,正確處理了社會與政府的關系問題。在提倡政府工作做減法,社會治理做加法的今天,大慶市政府減少了行政審批,轉變政府職能,實現從管制、管理到服務的重大轉變;政府瘦了身,從大政府變成小政府,社會做了加法,大力培育社會組織,充分發揮社會組織的作用。繼市委社會工作委員會成立,大慶市即建立了民情社情政情收集處置反饋系統和“百湖民聲”網絡問政機制。在豐富了政治參與渠道的同時優化了群眾監督的入口,通過問情于民落實知情權,問需于民落實選舉權,問計于民落實參與權,問績于民落實監督權,大慶市以民為中心的治理模式真正意義上激發了群眾主人翁意識,提高了政府解決問題的效率。

2012年,大慶市再次大膽嘗試在基層社會管理體制改革上先行先試,將原有的29個街道和200個社區重新劃分為70個新社區。新社區的合并改革了社區管理體制,使管理層級由市、區、街道、社區四級變為市、區、社區三級。新社區實行“一委一站一會”新模式。“一委”即社區黨工委;“一站”即社區工作站,是政府在社區實施服務和管理的基礎平臺,內設綜合管理中心和公共服務中心;“一會”即居民議事會,是新社區議事協商機構。同時,實行“一社多居”,即在一個社區管理服務范圍內設置三到四個居委會,居委會不再參與行政管理事務,而是作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這次改革再次發揮了公民自治組織的主觀能動性,從根本上改變了傳統社區管理體制存在的管理層級多、辦事流程繁瑣、社區自治和服務功能不強、居委會行政化傾向嚴重等問題。

縱觀三次社會治理模式的改革,從警務工作機制、民生工作機制到社區工作機制,大慶給我們的是一種范本、一種模式,但更多的是一種啟示和印證。

2“大慶經驗”:有效社會治理的三個要點

區別于“溫州模式”、“深圳模式”的工業化轉型道路以及經濟服務性的“浦東模式”,“大慶模式”開創了獨一無二的資源性城市轉型之路。以“浦東模式”作對比,其在改革開放的背景下,準確把握歷史機遇、大量吸引高端外資、走開發公司主導下的國家級開發區建設之路。基于現代化的大背景,浦東依托于上海開放城市的環境善于吸收發達國家政府先進管理經驗的海派文化、大力發展高新技術產業和高端服務業,從源頭開展經濟建設。但相比較政治地位特殊的大慶市,最初肩負保障國家能源安全重任,陸續又扛起支撐龍江發展。其完全是主動作為,自力更生,以石油為支撐,以內生動力為驅動,追求經濟城市“雙轉型”的道路。因此總結大慶治理模式中的有效經驗作為折射鏡,亦是轉型中的中國社會治理一個良好的參考。

2.1創新社會治理準確定位,做到改體制與建機制同步

政府和社會的關系是體制改革要解決的根本性問題,體制是一個框架和結構,機制是一種規則和運行,體制問題解決了,機制問題同樣要解決好,否則體制就難以發揮作用。大慶市的改革不是小打小鬧,是結構性的改革,通過體制再造將人力、物力、財力、權力、注意力下沉到基層。大慶市的扁平化改革符合行政體制改革和社會治理體制改革的基本方向,深入分析、理性定位,切中百姓需要。減少層級,提高效率,零成本零距離的深入基層,將具體的改革落實到社區、公安、公共服務等與百姓生活息息相關的領域。對于大慶市而言,在科學的框架設計下良性的運轉自己的機制,建立規范化的制度進行結構和資源上的轉型,以此來形成系統良好的動力機制、保障機制、激勵機制和運轉機制。動力機制促進保障機制的完善與健全,保障機制的周密使得激勵機制更富實際價值與作用,同時帶動運轉機制的活力,盤活了整個社會治理的生物鏈。

2.2創新社會治理提高公民參與度, 建立互信互任關系

公民的政治參與是社會治理創新中的主要環節,是監督政府的審判者與執行者。隨著基層民眾的民主意識、法治意識、競爭意識和參政意識的不斷增強,人民群眾對政府的期望越來越高,希望投入到社會治理與基層建設中來。同時,政府在履行職能過程中許多不盡如人意的問題,如形式主義、的問題、行政審批程序煩瑣,推諉扯皮,效率低下、辦事缺乏透明度、官員腐敗等現象也切實得需要基層群眾的民主公正的監督。因此政府與百姓之間應當形成良性互動的局面。政府提供增益,提升公民生活品質的同時保障維持的提供,使公民生活品質不降低,公民在享受公共服務的同時履行公民責任,認真務實的投入到政府監督中,起到規范政府行為的作用。

2.3創新社會治理堅持以人為本,全面提高社會治理能力

社會治理的目標是對公眾生活的改善,創新社會治理應當尊重公眾的主體地位。隨著人們的需求結構從最基本的溫飽需求向高水平高質量的小康需求轉變,公民對于公平、正義、人格、尊嚴等現代需求、價值觀看得越發重要。具體體現在戶籍制度、高考改革、住房公積金等具體項目上個人利益的爭取上,更體現在公民爭取政治參與平等觀念的轉變,每一個人都積極投身于政府活動的監督與管理中。其次,隨著人員流動性的加強,逐步從有組織到組織相對弱化,從單位人向社會人的轉變,因此唯有全面提高社會治理能力,有效管理社會人的同時引導并支持社會人參與到社會管理中,投身于民間組織的建設中,社會治理才能良性運作。再者,人的思想價值觀念變得多元化,趨勢更加明顯。人們在信仰、道德、倫理方面有著不同的走向,因此加強社會治理能力,不僅僅體現在剛性需求的建設開發中,更應營造一個良好的社會文化,即時調整傳統的社會管理指導理念、體制機制、以及方法手段,強調社會治理的本質與核心當是“以人為本”。

3創新社會治理:由權力管制走向多元治理

轉型中的中國社會治理創新是國家現代化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戰略中的一部分。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構建離不開社會參與,創新社會治理意味著執政者從權利管制走向多元治理。“大慶經驗”是成功踐行創新社會治理的典范,轉型中的中國社會治理應當擇其益者,明確政府權力邊界,正確處理政府與社會的關系,改變執政觀念,提供公民更多參與社會治理的權限與渠道,積極培育社會組織的同時發揮社會組織在社會管理中的作用,真正做到在創新治理中夯實執政基礎,提升社會治理實效。

(1)制度規范問題。創新社會治理,意味著創新社會治理主體、社會治理理念、社會治理方式、社會治理體制等等,這就對公眾制度化組織化的參與提出了現代政治意義上的規范,對公眾參與的制度和途徑提出了期待。我國公眾參與社會治理存在很多問題:參與社會治理缺乏足夠的法律支持,公眾參與的代表遴選不科學,程序不明確等等,在公眾參與機制不健全不規范的情況下也就導致了非制度化的參與,諸如集體散步等政治參與行為。因此,在創新社會治理的背景下,應當完善公眾參與社會治理的制度規范,做到制度公開,程序透明公正,使公眾參與社會治理獲得法律的保障。

(2)理念問題。在傳統國家,官民關系表現為“統治者和被統治者的關系”,而在現代國家,官民關系則體現為“委托與的關系”。在治理現代化的科學內涵中,治理不等同于統治。在治理中,每一個人既是被治理者,又是治理參與者。治理的目的不是過去把人給管死,而是通過積極的參與、溝通、協調、鼓勵、規范和閱讀形成一種遵循正確的價值取向、朝向一定目標的良好的秩序和狀態。政府與公眾應當是建設性的合作伙伴,共同承擔起社會治理的責任。這不僅可以降低政府管理社會的成本,提高管理的效率,更重要的是可以建立公民與政府的相互信任,限制政府公共權力的無限擴張,維護和實現公民的政治權益。

(3)培育與發展的問題。一個現代化的社會,一定是個社會組織極為發達的社會。現代意義上的社會管理亦是一個政府分權社會增權的過程,即政府的權力從社會領域適當退出,留下的空間由社會組織填補。我國作為發展中國家里的發達國家,每萬人里擁有的社會組織的數量只有3.8個,法國是110個,日本是97個,發展中國家平均10個以上,足見我國的社會力量太弱。現代社會管理既是政府向社會提供公共服務并依法對有關社會事務進行規范和調節的過程,也是社會自我服務并依據法律和道德進行自我規范和調節的過程。黨和政府是治理的主體,社會組織和平民百姓同樣也是社會治理的主體,平等對待并有效發展才能盤活整個社會的治理能力,真正在創新社會治理中夯實執政基礎,提升社會治理實效。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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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俞可平.中國治理變遷30年[M].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8.

[3] 陶建群,王志遠.大慶:以人為本創新社會治理[J].人民論壇,2014(16).

[4] 謝志強.體制再造:大慶社會治理的新探索[J].人民論壇,2014(16).

第7篇

關鍵詞村民自治民主國家市民社會

20世紀80年代初我國農村出現了村民自治,此后,它越來越引起研究者廣泛關注。村民自治研究不僅成為我國農村問題研究的一個熱點,而且在當代中國的政治研究領域也占有重要地位。

本文無意對所有村民自治研究作出概述,而只是試圖分析其中關系到我國民主政治制度建設的內容,并試圖通過對村民自治這一“標本”的解剖,提煉出某種理論資源;通過對當前村民自治研究的“政治民主”和“國家與社會的關系”兩大視野進行區分,對當前村民自治研究的新發展、新趨勢進行探討和展望。

一、村民自治研究的“政治民主”視野

村民自治研究的“政治民主”視野,指研究主要集中于村民自治制度本身運行的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內容和形式,并以此為出發點,討論我國的民主政治制度建設。持這種視野的研究又因其對“民主”理解的不同側重,大致分為兩種觀點。

一種觀點偏重村民自治中的民主實質內容對我國民主政治制度的作用,即認為村民自治的民主是對村莊場域內的公共資源的一種支配方式,而國家政治民主是對國家場域內的政治資源的一種支配方式,兩者是同質的;認為村民自治是中國建設民主的試驗點和突破口,把建設民主的試驗點和突破口放在農村,可以大大降低推進社會主義民主的成本和風險,既可以推動民主進程,又可以保持全國的政治穩定。他們以深圳市龍崗區大鵬鎮“兩票制”選舉試點工作的成功為例,認為這“標志著中國的民主政治建設已經開始由村民自治向更高層次的民主建設——基層政權建設邁進”。

后一種觀點認為,村民自治的民主對我國民主政治制度建設的示范意義主要是形式上的,村民自治產生的原因是農村的承包制突破體制的國家外殼時,國家急于以一種替代性組織填補國家治理真空;村民自治自身在發展過程中形成民主價值,作為“草根民主”的村民自治的民主價值是有限度的“,村民自治的形式示范效應遠遠大于其實質性”;“村民自治最重要的價值就是在民主進程中,建立起一系列民主規則和程序,并通過形式化民主訓練民眾,使民眾得以運用民主方式爭取和維護自己的權益,從而不斷賦予民主以真實內容”;“對于中國的民主化進程來說,一方面必須重視為民主創造外部條件,另一方面更不可忽視經濟發展過程中的民主形式實踐,通過在民主形式實踐中建立民主規則和程序,訓練民眾,為民主創造內在的條件,逐步實現由形式化民主到實體性民主的轉換。這便是村民自治給我們的啟示。”這可以看作是對村民自治的“民主”價值的一個總結。

上述兩類觀點,前者認為村民自治對我國民主政治制度建設有實質性價值,將社會民主(自治)和政治民主相等同,把作為“市民社會內部的民主發展”與作為主要政治體制的政治民主相等同,研究視野從村莊所代表的社會范疇不自覺地轉到了某種意義上與之相平行的國家這一政治范疇;后者則始終將視野限定于村民自治的社會范疇,只是在必要的時候揭示其對我國民主政治制度建設的形式上的示范意義。當然,前者的認識也有一定的客觀原因。從法律條文上看,《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三個“自我”、四個“民主”基本上可以看作是正式法律文本對村民自治的性質概括和定位。

有些研究者沒有區分這四個“民主”的程序和形式上的意義,以及三個“自我”所代表的村民自治的實質上的內涵,從而把社會民主和政治民主混為一談。從實際執行情況看,村民自治機構既是群眾自治的組織,又充當著國家在農村的“人”的角色,這使村民自治的社會獨立空間和政治體制內的民主的末梢不能從實際上分別開來,容易使人只看到兩者形式上的共同點而沒有看到其實質上的區別。羅伯特·達爾給政治民主的定位是:“在最低水平上,民主理論關心的是普通公民借以對領導行使相對強的控制的過程”④,而“獨立的社會組織在一個民主制中是非常值得需要的東西,至少在大型民主制中是如此”⑤。達爾這里前半句說的是政治民主,后半句說的是獨立社會組織對政治民主的作用,但獨立社會組織內部也可以有民主形式,社會空間內的民主形式使社會組織的運作更公平有效,也就是說,社會民主對政治民主的影響和推進只是形式的或外部的,而不是實質的與內部的。

持“政治民主”視野的研究者一般都認為村民自治制度具有“國家主導型制度變遷”的性質,認為雖然村民自治起源于群眾的自發行為,具有“誘致型制度變遷”的初始特點,但是大多數村民自治的相關制度都是由國家各級政府部門通過行政網絡推廣到全國各地的,而且在推廣這些制度的過程中對原生的制度作了選擇和改造。研究者從中國的民主政治(包括社會民主和政治民主)的現實情況出發,認為在中國民主政治制度變遷過程中,國家處于主動的地位,中國的民主政治有必要“自下而上”提供政治的社會基礎,但是國家的權力體制與村民自治的原則存在著結構性矛盾,不從制度結構上解決現代化進程中國家權力不斷向鄉村滲透和國家與鄉村的權力邊界問題,村民自治的發展限度是可想而知的。到此為止,村民自治“政治民主”研究視角的困難已經顯現出來了。正如這些研究者所說:“雖然更高一級的基層民主制度知識是一種可以交流和學習的知識,但是從制度供給的角度出發,中國村民自治制度向更高一級民主制度演進面臨無法回避的困難。”雖然村民自治對我國民主政治的建設從形式上有示范意義,但是如果沒有實質性的支撐,農村社會范圍內的民主形式又有多大示范意義?更何況村民自治本身的民主形式也并不規范,所以村民自治的社會民主沒有上升到政治民主的邏輯必然性。部分學者認為:“在國家民主和基層民主缺乏連接時,想不通過改革國家民主制度而享用基層民主的成果幾乎是不可能的。”我們似乎可以進一步認為,試圖找出村民自治內的社會民主對政治民主的直接而實際的作用是不現實的。

二、“國家與社會”視野下的村民自治

運用“國家與社會”分析框架于中國市民社會研究,始于鄧正來和景躍進在《中國社會科學季刊》1992年11月創刊號上發表的《建構中國的市民社會》一文。該文引發了一系列以“市民社會”為話語的研究。持“國家與社會”視野的研究者把國家與社會視為某種意義上的兩個平行體。正如鄧正來所說,這些研究者是想尋找一個與國家的體制外對話的模式。

科勒爾(Kelliher)發現,在非組織的、個體分散的中國農村,國家能夠影響社會的原因,在于兩者結構上的同一性而非社會獨立的組織化③。持“政治民主”視野的研究者基本上認同這種觀點。在從“政治民主”的視角觀察和分析村民自治出現困惑時,有研究者漸漸轉換了視野,從尋找村民自治與國家政治民主體制的“同”,轉而強調國家與社會的“異”,試圖找出促進民主政治制度建設的另一途徑。他們除了承認國家對村民自治的介入和巨大影響外,還看到了村莊作為一支獨立的力量,與國家進行著一種獨立的對話和博弈。“農村的經濟改革不僅突破了這一結構性外殼,而且使億萬農民成為相對獨立的利益主體,國家的體制性權力上收至鄉鎮,在鄉鎮一下便產生了一個相對獨立的社會空間。這個社會空間是由一個個獨立的利益主體組成的,同時也有公共事務、公共權力、群己的界限,有了個人利益與公共利益的博弈,也就有了民主的原始動機”④。這里說的“民主”是社會民主而不是政治民主。當然,“政治民主”視野和“國家與社會的關系”的視野有內在的聯系,因為民主可以看作是人民群眾對國家政治的參與方式,是國家與社會關系的一個方面。

1998年“國家與社會關系”課題組“中國鄉村制度:歷史與現實”學術會議的召開,標志著對“國家與社會”視野形成共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試行)》試行十周年之際,《中國書評》5月號刊發了該次會議綜述和對徐勇教授專著《中國農村村民自治》的主題書評。張小勁在《中國農村的村民自治再思考》一文中指出:“研究村民自治有兩個視角是應當給予特別重視的,其中之一是所謂國家與社會之關系的研究視角,其二是社區內部權力結構與權力關系的視角”。景躍進說:“國家與社會關系的調整是消除‘鄉政村治’內在緊張的根本出路”,村民自治研究“忽視了一個基本的問題:政府行政管理的合理/合法性(抽象到理論高度,也就是國家與社會關系問題)”②。其實,早在1997年王旭就指出:村民自治制度實現了“國家與農民權力相互增強的績效”“,從長遠來看,一種相對和平而有序的民主化轉型過程是可能的,而國家的專制性權力在這過程中最終將被消解,其基礎結構性權力則得以保持甚至加強!”

持“國家與社會”視野的研究者認為,解體以后,“國家仍試圖改造農民傳統的生活理念卻無力安排村民的一切政治經濟生活”,國家介入基層社會的成本過大,沒有必要。

而另一方面村莊借國家的力量合法地擴大自己的利益空間和與國家對話的實力:“村莊正在利用非均質的國家來塑造村莊的邊界與整合村莊的利益。國家進退與村莊建構是同步的,村莊最終是與非均質國家一起完成自我定位和自我構造”。

那么,我國農村形成的獨立的社會空間有多大?我國村莊的自治程度又如何?對此,鄭法援引達爾的話說:“如果一個組織從事的活動被另一個組織認為是不當的,但任何其他組織——包括國家的政府———都不能阻止,也不能通過提高其行動的成本來阻止它這樣做,符合這兩個條件的組織才是相對自治的”,并提出了衡量村民自治制度中的社會活動空間的尺度:“農民組織首先必須在組織上獨立:能夠以一個獨立組織的主體資格參與社會生活,自主處理有關事務”,而我國村民自治的許多相關制度和職能設置都是由政府代為設計和規定的,村民自治組織——村民委員會往往同時扮演村民的自治機構和國家“人”的雙重角色,國家可以按自己的利益和意愿比較容易地調整農村社會的權力和活動空間。從這個意義上來說,我們的村莊社會的自治程度還是十分有限的。

由于“國家與社會”的研究視野主要注重國家與社會間的利益權衡關系,而國家在“利益權衡中的絕對優勢決定了‘國家’可以隨時作出是否及多大程度上介入‘基層社會’的抉擇,國家一貫的利益取向也決定了并不因為基層社會的自治空間的大小而改變‘國家’與‘基層社會’關系的性質”,這樣“,國家與社會”的視野也就回到了前述“國家主導型制度變遷”的困境。

三、村民自治研究的新進展

以上我們區分了村民自治研究的兩種視野。在大多數論者的研究中,這兩種視野并不表現得涇渭分明,這與村民委員會往往同時扮演村民自治機構和國家“人”的雙重角色的現狀有關。兩種研究視野最終都把關懷點落在我國的民主政治(社會民主和政治民主)體制的建設上。有論者說:“對于村民自治的政治價值和政治意義不宜過分強調,那樣可能反會損傷村民自治的實效與進展”。也有論者說:“現在不是擔心民主來得太慢而是擔心民主來得太快,知識界不能提供足夠的理論支援和制度構造。”目前研究者基本上已取得的共識是,村民自治的實行是國家管理在某種意義上從社會的退出,同時村莊在村民自治中也為自身爭取了一定的“社會空間”。當代西方市民社會理論大師泰勒說:“就最低限度的含義來說,只要存在不受制于國家權力支配的自由社團,市民社會便存在了”。換句話說,社會從國家那里爭得一個不能與國家相混淆或者不能為國家所淹沒的社會生活領域,這本身就是一個進步。從現有的研究來看,雖然當前學術界對村民自治的關注大多超越了村民自治本身,但無論持“政治民主”視野還是持“國家與社會”視野的研究者都認為,當前制約村民自治的主要障礙因素之一是國家的制度供給不足,尤其是裁量手段缺乏,使得地方政府在具體制度實施中隨意性過大,造成了村民自治發展的地區不平衡和形式化等問題。這些論者認為,當前國家頒布法律制度應強化制裁手段,對于違規行為尤其是政府的違法、違規行為,應予以司法制裁,對于村民則應提供法律救濟。對此賀雪峰評論說:“在當前的村民自治研究中,特別容易出現簡單化和直觀化的判斷,不能科學分析表象背后的真實。更糟糕的是,在村民自治研究領域,有些學者并未真正理解問題的復雜性即匆匆提出成套對策,由此嚴重損害了村民自治研究的嚴肅性和科學性。對村民自治制度供給不足和裁量手段太少的判斷,大致就屬于這種情況。”

前面已經提到,市民社會理論把重點放在“國家與社會”的關系上,是想在國家體制外的社會領域用功,這在某種意義上是轉移了研究的視線。當國家與社會的互動因國家方面的動作遲延而影響互動效果甚至影響良性互動的可能性時,必須強調國家體制內的變革。這樣說并不是要回到“民主先導論”的作法上,而是指為使國家與社會的互動健康持續地進行,國家必須對社會作出某種程度的讓步,使社會擁有更多的原生性資源。這一要求與“民主先導論”的不同之處是,它并不要求從結構上對現有政治體制作根本性的變革。這一要求在國家與農村社會的互動中表現為:給農民更多的經營自,給農民更完整的土地產權,使農村社會擁有更多的資源同時更少地受政治權力的直接干預,增強農村社會與國家對話的力量和主動性,這樣就可以避免一味強調制度變遷的“國家主導型”的性質。如果每一個具體情況都要有政策法規來規制的話,恰恰為國家過多地干預社會提供了機會,因此我們認為應給社會更多的原生性資源以實現更多的社會空間和與國家互動中的主動性,同時規范國家對社會資源的汲取方式,減少國家與社會互動的隨意性。當然,我們并不是說不需要國家對社會的行為進行規范,相反在社會獲得更多的資源以后,更有必要加強和規范社會的自組織能力和方式;但這種規范社會的行為本身也需要規范,而不能成為行政干預的借口。這一點正是法治社會的精髓所在。在村民自治研究領域,對國家與社會互動的具體研究是很缺乏的。在這方面,吳重慶對孫村的研究是一個有益嘗試。在《孫村的路:“國家—社會”關系格局中的民間權威》一文中,吳重慶通過對孫村的道路建設過程中展現的“權力的文化網絡”進行考察,提出了“‘合算’的國家”這一概念,并對國家與基層社會間的利益權衡關系進行了個案說明,但他“把‘國家’與‘基層社會’間的關系視為利益權衡關系,目的在于說明利益權衡的動態性決定了‘國家’可以隨時作出是否及多大程度介入‘基層社會’的抉擇,而國家一貫的利益取向也決定了并不因為基層社會的自治空間的大小而改變‘國家’與‘基層社會’關系的性質”。這表明他仍然沒有跳出“國家主導型制度變遷”定勢的影響,所以還沒有試圖從擴大農村社會的自主性來解決村民自治發展的瓶頸問題。

蕭樓、王小軍認為,在國家與社會視野的研究中,“關鍵路徑在以往的個案中總是未被深入探究”,因此提出了以“國家—社會”關系為視角,以權力問題為核心,以權力運行空間為背景,以正式或非正式政治組織為對象的村民自治研究框架,強調要著力從個案中考察村莊與國家的復雜的權力博弈:“國家在不斷地塑造著村莊,一如村莊在不斷地塑造著國家”;“國家獨占意識形態上的正統性的局面已經打破,村莊最終與非均質國家一起完成自我定位和自我構造。”但是他們的研究也并沒有突破國家與社會之間的力量權衡的窠臼。

鄧正來在對北京三個民營書店所作的案例分析中,對以前“國家與社會”分析框架中國家與社會互動的理論進行了修正和補充。他吸取并改造了哈耶克關于“秩序原理”的社會理論,對其關于國家與社會互動中的完全“理性”的過程和結果提出質疑,提出了國家與市民社會互動過程中及其結果的“未意圖擴展”的概念,即“整個事態的發展過程及其結果是介入這一過程的各方抱持自己的意圖參與這一過程,卻在每一階段上和最后得到了事先未曾預料和計劃的結果”。他發現,國家與社會互動的結果是“理性”行為和“未意圖擴展”的共同結果,“簡單地‘自上而下’強調國家政治經濟力量對于社會轉型的決定意義,或反過來,同樣簡單地‘自下而上’地看待社會轉型的‘民間動態’,都無法完整地覆蓋我們正在經歷的力量變局。”鄧正來這項研究成果的最大貢獻在于突破了“國家主導論”,或者說突破了“國家力量在與社會力量的相互作用的過程中總是處于主動或主導的狀態”這樣一種粗放的結論。如果說此前部分論者只是論證了國家退出某些社會空間、社會在某些領域內保持獨立的可能性的話,鄧正來則論證了出現這種現象的必然性,因為國家并不能完全控制它與社會互動行為產生的結果。他的研究試圖告訴我們,政治制度發展的真正動力是在政治之外,因而“國家主導型制度變遷”理論并不是鐵板一塊。這種探索為我們重新分析村民自治、為我國民主制度的建設提供了新的理論支援。

那么,“未意圖擴展”在“國家與社會”的分析框架中是否具有普適性?或者換一句話說,村莊的社會權力與國家權力的博弈過程中是否也有鄧正來所說的“未意圖擴展”的結果、而不是國家和社會的完全理性的設計和行動的結果?村民自治研究如何擺脫“國家主導型制度變遷”的窠臼?一些研究者不管是否明確認識到,實際上已經在試圖解答這個問題。具體來說,一些論者的研究興趣已逐漸從與村民自治相關的政治制度轉向以下其他相關制度,以此試圖在政治領域以外尋找政治發展的推動力:其一,農村土地制度。有論者認為土地股份合作制是“農村制度的可行選擇”,因為“土地股份合作制既符合國家關于土地承包責任制的基本政策,又確保了國家、集體和個人三者的利益,有利于土地的規模經營和提高土地的生產效率”,但是這種制度創新給農村問題的解決帶來的效果是有限的;也有學者認為,我國農村土地所有權的完整性嚴重不足,由此產生了權利主體缺位、產權邊際模糊、物權債權化等問題,“村集體土地雖然法定由作為群眾自治組織——村委會經營管理,但是村委會實際上是以政府人形象作為政權末梢而存在的,因而村有土地事實管理者同樣也是政府”;又有論者指出,我國土地產權“正是由于沒有上升為物權,土地承包權的內容具有很大的隨意性,農戶對抗他人的侵權行為尤其是鄉村集體干部隨意調整、處置土地、更改土地合同行為的權利效力隨之降低”,農村土地所有制從多個層面影響了村民自治的績效。其二,農村稅收制度。有學者認為,農村、農民的一些權利保障可以通過建立合理的現代稅收制度確立起來,從而為村民自治爭取一個比較穩定的、外在于村民自治制度本身的政治資源和活動空間③;又有論者指出,要對農村稅費制度進行深入改革,要徹底改革現行農業稅制,實行與城市相配套的現代稅收制度,廢除農業稅、屠宰稅、三提五統等專門面向農民征收的各種農業稅費④,從而給農民更多的能與國家對話的穩定的社會資源,進而增大農村在自身發展問題上“自下而上”的體制創新的力量。

其三,村級集體資產、農村財政體制等因素。

第8篇

關鍵詞:社會管理;經濟開發區;管理創新

中圖分類號:F290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2)36-0166-02

一、中國經濟開發區社會管理的特殊背景

第一,流動人口大量涌入。隨著開發區經濟發展,越來越多的企業需要大量勞動力,流動人口大量涌入。流動人口在為開發區發展做出貢獻的同時也給開發區的服務與管理工作帶來了壓力,如流動人口與當地居民的融入、犯罪預防、勞資糾紛、教育、醫療等問題;第二,村民市民化進程帶來的挑戰。由于開發區多處于市郊,當地以前居民多為農民,農村區域建設為社區后,村民向市民轉化過程中的心理、職業等社會適應性問題較突出,同時社區服務與社區管理理念缺乏積淀,社區成員的政治文化構成導致社區參與度不高;第三,社會保障問題突出。隨著經濟規模的擴張,開發區的面積不斷擴大,土地征用規模不斷擴大,失地農民激增,由此帶來房屋拆遷、安置、賠償、再就業和社會保障等諸多問題;第四,社會服務設施配套不足。由于開發區社會管理基礎設施比較薄弱,在大規模興建基礎設施、強化道路運輸等物流系統設施的同時,開發區對于學校、娛樂、商業等社會服務設施的配套建設普遍重視不足,許多開發區缺乏基本的社會服務功能和設施,生活設施的不便捷導致多數開發區活力不夠,城市氣息不足[1]。

二、經濟開發區社會管理存在的突出問題

1.一元社會管理主體無法滿足多種社會需求。改革開放后,中國體制的變化帶來社會結構的不斷分化,不同的社會群體有著不同的需求,而且需求日益多樣化。面對日益復雜的社會矛盾和日益繁重的社會管理任務,社會管理這一龐大系統工程僅靠黨和政府的力量已遠遠不夠,必須依靠政府、社會組織、社會成員的廣泛參與。

2.重經濟發展,輕社會管理現象普遍存在。中央提出的社會管理,說到底是管理主體對人的管理和服務。這種新理念尚未在開發區社會管理中得到充分認識和推廣。對于“經濟開發區”這一特殊區域,有些地方領導往往只注重經濟增長,忽視社會民生建設,而且對社會管理僅僅停留在抓穩定的層面上,對社會管理的內容、重要性和意義等認識不足。對常規化和科學化的社會管理研究甚少,而且忽視弱勢群體權利保障的現象依然存在[2]。

3.社會管理難度不斷加大。一是各項改革縱深推進,化解社會矛盾難度增大。隨著各項改革力度不斷加大,利益機制的重建與調整,觸及了各方利益,各種社會矛盾交織,相互作用。二是人口管理難度加大。隨著開發區經濟建設的不斷加速,流動人口激增,大量“單位人”變成“社會人”,政法機關的人口管理工作難度加大。三是預防、打擊犯罪的難度加大。在經濟轉型、社會轉型過程中,隨著人流、資金流、物流等加大,一方面誘發犯罪的因素大量存在;另一方面當前社會的防范管理機制不健全,存在漏洞。四是社會分配不均、貧富差距大。隨著貧富差距的拉大,一些人會出現心理失衡,進而鋌而走險,走向犯罪的深淵。

4.社會管理缺乏相應管理依據。一是社會管理法律法規不健全。由于社會管理設計領域眾多,事務繁雜,盡管中國社會管理法律法規體系建設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是有一些領域還是存在空白。到目前為止,中國尚未有一部完善的關于社會組織管理的基本法律[3],已經出臺的管理條例因其權威性不足和配套性缺乏而導致操作性不強,尤其是社會組織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空白較多,致使社會組織管理工作難以開展好,社會管理工作受到影響較大。二是社會管理體制機制陳舊,缺乏創新。流動人口的管理和服務、經濟社會組織的管理、社會矛盾的化解以及精神文明建設等工作,都有待于進一步的創新和探索。三是權責失衡。此種現象在基層顯現的尤為突出。基層農村許多突發事件都要求鄉鎮領導第一時間趕赴現場做好處理工作,處理不好便會出亂子。因此,鄉鎮每年和上級簽訂幾十個責任書,每一項檢查驗收都與獎懲掛鉤,而這些工作大多數執法權都在部門。在有限的權力和無限的責任情況下,做好社會管理實在很難。

5.基層社會管理缺乏物力人力保障。盡管國家對基層政法工作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使基層政法工作有了極大的改善,但是對于有限的人力、物力和財力在繁重的事務面前仍顯得捉襟見肘。比如,現在開發區加快建設,將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用在基礎設施建設和工程投入中去,致使在社會管理涉及的多方面投入不足,許多機關經費不足;而且基層不完善的人才成長機制和艱苦的環境,導致大量人才外流,許多有才華有能力的公務員考到其他地方去發展。

三、開發區社會管理創新對策

1.明確社會管理主體,培育社會組織。開發區社會管理創新的最可能突破點就在于試驗和形成政府、社會組織和公民多方參與的社會管理模式,建設成新型社會管理格局。從國際慣例看,社會管理格局的建立需要政府、民眾和第三方的相互作用,以公民社會為核心,積極利用基本社會組織、社會利益群體、非政府組織進行社會協作治理,發揮民眾的民主和參與熱情,使政府與民眾的溝通更加暢通。但是中國歷來有強政府、弱社會的傳統,抑制了民間社會組織的發育。開發區不僅是經濟改革試驗區,還應該成為綜合改革試驗區,在推進政府職能轉變,促進社會管理創新上肩負起更加重要的責任。必須充分發揮第三部門(包括各種社會組織、志愿者組織以及國際組織)在社會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培育和發展社會中介組織,完善社會的自治組織結構,培養社會的自治與自律能力,建立政府與社會的相互依賴、相互協作的互動關系,實現公共服務的最佳供給和公共資源的有效配置。

2.轉變社會管理理念,強化服務意識。從傳統的以經濟管理為主逐步向經濟社會協調管理,從過去的單純管制控制思維轉向以加強改善民生、完善社會服務、公平配置資源、疏通訴求渠道、維護公眾權益、協調利益關系、化解社會矛盾、解決社會問題為主的管理和服務理念上來[4]。

3.完善社會管理法規,推進體制創新。開發區在社會管理工作上,政府應充分發揮主導性作用,出臺一部適合本地區實際的社會管理規章制度,尤其是在規范和管理社會組織方面形成制度。先做好轄區內社會管理,以后在更大范圍內為完善中國社會管理法規建設做出努力。推進社會管理各領域工作的體制創新。在人口服務管理方面,建立開發區流動人口基礎信息庫,提高對實有人口的管理服務水平;在經濟、社會組織管理方面,要建立健全勞動關系協調協商機制,努力構建和諧勞動關系,鼓勵各類社會組織依法依規成立和發揮作用,建立分類發展、分類管理機制,促進其健康有序發展;在社會矛盾化解方面,要完善黨和政府主導的維護群眾權益機制,主動依法維護群眾權益,努力把矛盾糾紛化解在萌芽狀態;在社會治安方面,要深入開展平安創建活動,建立健全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在維護市場經濟秩序方面,要建立社會誠信制度,嚴厲打擊制假售假行為,保障人民生命健康安全;在精神衛生方面,要建立預測、預警、疏導、救助機制,及時發現和解決社會成員的心理問題,防范和降低社會風險。

4.加大對基層社會管理的物力人力投入。政府公共開支向社會管理傾斜,是確保社會管理順利進行的基礎性條件。借鑒國外經驗,開發區在實施社會管理創新的過程中,需要將公共開支的比重、對社會事業的投入等事關社會管理核心的問題予以明確[5]。逐步形成財政投入持續增長的財政保障機制,對社會組織相關市場活動稅收給予合理減免,逐步完善經費劃撥機制和公共服務購買機制,確保社會事業發展所需的財力支撐。完善創新開發區的人才評價、選撥和成長激勵機制,是地區發展留住人才的重要保障。在人才評價和使用的過程中,對不同類型的工作崗位分類指導,采用不同的管理方式,避免“一刀切”的盲目性[6]。

5.重視社區建設和創新管理。社區建設是開發區近年來發展中面臨的難題,由于城市化進程和開發區人口增長、人口流動的速度和范圍都超出預期,開發區的發展面臨著社區建設的難題。大力推進社區建設,在解決開發區人口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解決好開發區教育、衛生、醫療等發展偏弱的問題,完善社區基礎建設,強化服務功能的基礎上,充分發揮社區參與和監督社會管理,掌握民情民意、理順情緒的作用[7]。不斷增強外來人口、流動人口和居民對開發區的認同感和歸屬感,是建設開放、包容、和諧開發區的關鍵所在。開發區的社區建設和創新管理,一是完善基礎設施體系,確保社區社會發展的物質基礎。在完善法律、制度的前提下,通過采取招標、委托合同的形式與社區組織建立合作伙伴關系[8];二是為社區發展提供專業的人力資源,真正提高社區能力;三是推進社區組織的專業化程度,對現在的居民委員會以及社會組織加強專業化、職業化的培訓,對社區發展組織做定期的培訓指導;四是加強居委會和業主委員會等基層組織培育,讓社區居民通過一定的組織參與到社區發展的管理中。

參考文獻:

[1] 蔡玉勝.論開發區的社會管理創新——基于國際經驗的啟示和分析[J].城市管理,2011,(5):66.

[2] 龔維斌.領導者要正視中國社會管理體制面臨的新挑戰[J].領導科學,2010,(5):47.

[3] 陳宇.服務型政府的構建與社會管理體制變革[Z],2011:6-7.

[4] 李欣欣.推進中國式城市社會管理[J].瞭望,2012,(35):36-37.

[5] 和經緯,田永賢.西方政府社會管理的實踐及啟示[J].領導文萃,2007,(2):25.

[6] 田自安.試論如何提高中國政府部門社會管理能力[J].社科縱橫,2010,(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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