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4-02-29 14:44:20
序言:寫作是分享個人見解和探索未知領域的橋梁,我們為您精選了8篇的法治社會的好處樣本,期待這些樣本能夠為您提供豐富的參考和啟發,請盡情閱讀。
其實,從經濟的角度去分析誠信納稅,說說誠信納稅的好處,也是很有意思的。
誠信納稅有什么好處呢?
如果全社會都做到誠信納稅,在其他條件不變時,我國的綜合稅率就可以降下來。
這是因為,有一部分人不能誠信納稅、偷稅逃稅,必然減少政府的財政收入,影響其他企業的稅負公平,削弱稅收的宏觀調控效率。要解決這個問題,政府除了強化稅收征管力度,嚴厲打擊偷逃稅,從而加大整個社會的稅收成本外,還會在構架稅制時,把不誠信納稅、偷逃稅的因素考慮在內而提高綜合稅率。比如,本來按15%的綜合稅率,整個國家可以收稅10000億元,但因為有不誠信納稅的,有偷逃稅的,可能有30%的稅收不上來,為了收到預期的、能滿足經常開支的這10000億元稅收收入,就必須將稅率提高到20%以上。
相反,如果整個社會都做到了誠信納稅,用于稅收征管的人力、物力就可以大大減少(這也減少了稅收的用度),稅收的征收率就會大大提高,用經濟學的話表述,就是整個社會稅收的交易成本降低了,稅收的效率提高了。于是,以20%的稅率可以收到遠高于10000億元的稅,這就可以降低綜合稅率,將考慮不誠信因素的20%以上的稅率降低到15%,照樣收到10000億元的稅收。
誠信納稅有這樣的好處,但全社會能做到誠信納稅嗎?經濟學假定,人是經濟人,自利和利己是本能,在市場經濟的條件下,為了追求最大的經濟利益,想方設法少繳點稅、偷逃稅恐怕是經濟人的天性。
應該看到,在現代市場經濟的發展中,經濟人既有趨利的一面,也有重視信譽的一面。發達國家的人們納稅意識為什么比較強?偷逃稅為什么比較少?有人說是法治比較嚴,我說還因為,在這些國家,伴隨經濟的發展,道德水平也比較高。市場經濟是既講法治也講信用的經濟,近代最偉大的經濟學家之一亞當·斯密200多年前就說過,最商業化的社會,也是最講究道德的社會。
不少人從剛剛獲得第七十四屆奧斯卡四項大獎的美國片《美麗心靈》中知道了經濟學中有種搏弈論,搏弈論中有個著名的“囚徒困境”,“囚徒困境”說的是在競爭狀態中,兩個人互不信任、互不合作,結果兩個人只能作出多坐幾年牢的選擇。“囚徒困境”這種典型的非合作搏弈在經濟學上的表現就是加大了交易成本,降低了效率。
但搏弈論還有種合作搏弈,而且經濟學認為,“囚徒困境”屬于一次性搏弈,在一次搏弈中,自私者會把互相欺騙作為最佳選擇。在重復搏弈中,當事人會謀求長期利益最大化,特別是在某種制度的約束下,人們會采取合作搏弈的辦法,更加傾向于誠實和合作。因為在重復搏弈中,誠實和合作對個人的長期交易更有利,更少冒犯制度的風險。對整個社會而言,互相誠實、互相合作的合作搏弈比互相欺騙的非合作搏弈更有效率,人們也就能從社會的規范中享受好處,誠
實、信任和合作就會成為社會的主流。
關鍵詞:鄉土社會 禮治 儀治 法治
在《禮治秩序》一文中根據維持社會秩序力量的不同,提出了鄉土社會是“禮治社會”的看法。在他看來,鄉土社會維持秩序的方法還不同于現代社會。鄉土社會并不是沒有秩序的社會,假如我們把法律限于以國家權力所維持的規則,我們可以說這是個“無法”的社會,但是“無法”并不影響這社會的秩序,因為鄉土社會是“禮治”的社會。由于這里“禮”的概念有些模糊,我們需要從“禮”的起源、發展入手來對“禮”的含義做出明確界定,進而對的相關思想做出進一步分析。
一、古代之“禮”
在中國古代典籍中,“禮”字包含著多種意義,概括說來,體現于行為活動或儀容態度的多稱為“禮儀”,體現于名物制度或者典章條文的多稱為“禮制”,體現于理性活動或思想觀念的多稱為“禮義”。所以中國古代的“禮”就常被區分為行為之禮,制度之禮和觀念之禮三個方面。
從歷史發展的角度來說,禮起源于宗教。在早期的人類生活中,對于神靈的畏懼和崇拜主要體現于對神靈的祭祀,一方面希望和所謂的神靈取得溝通,獲得神靈的保佑,另一方面也希望獲得神靈的賜福,無論是精神還是物質方面的獲得都是先民希望神靈給予的好處,由此產生了愈發虔誠的精神和愈發繁瑣的宗教的禮數,先民借此來確立信仰神靈的原則,以信仰產生的恐懼和敬畏來規范和約束人與人之間的關系,確立人和自然相互協調的法則,用以維系人與人、人與自然之間的和諧關系。殷商時期,禮是帶有宗教性質的祭祀神靈、祖先的儀式,有其神圣性;到了西周,禮雖然還有祭祀的一面,但人們把更多的對禮的應用轉向了人事,因此,禮的宗教性和神圣性逐漸淡化,人文性日益彰顯。春秋時期,禮崩樂壞,孔子在維護周禮的努力中對禮之深層的精神內核進行挖掘和創新,使之成為衡量人的道德行為與人倫關系的價值標準。從而使禮成為倫理關系的理想模式,進而發展成中國傳統文化中最為重要的倫理范疇之一。由此往后,隨著社會化進程的不斷向前,借前人以宗教形式確立下來的這種現成的秩序沿襲下來并遵守的行動逐漸被培養成體現于道德的要求,無論是集團還是個人的行動均以遵守其為前提,對與遵守秩序的要求變成了道德化的要求,社會秩序的維系方式更加有了道德的成份。在這樣一個公認道德已經成為維持社會秩序的背景中,公認的道德倫理被確立為法律,律法在社會中客觀承擔了“他律”的作用。
在禮的發展過程中,禮的概念和意義是不斷內化的。隨著禮的規范化,人們逐漸地自覺地遵從著這種沿襲下來的秩序,最終內化成人的道德理性。宗教形式和道德要求被考慮入維持秩序的法律,這個過程中,“禮”日益清晰地體現出其宗教、道德和法律三方面的屬性。
二、禮是社會公認合式的行為規范
在的《禮治秩序》中認為:“禮是社會公認合式的行為規范,合于禮的就是說這些行為是做的對的,對是合式的意思。如果單從行為規范這一點說,本和法律無異,法律也是一種行為規范。”在這里,禮是判斷行為規范是否合式的標準,甚至其本身就可以被認為是一種行為規范,這種規范是維持禮這種規范的是傳統,即社會所積累的經驗。約束人們的信念是“禮”,指導人們行動的是“傳統”。于是,禮和傳統的關系便成為了鄉土社會行為規范的形而上和形而下的兩個方面,在這兩個方面的協同作用下,鄉土社會的行為規范得以認可和執行,鄉土社會的秩序因此得以保證。
宏觀上,“禮”是存在于人的觀念中的看不見的手,微觀上,這個“禮”存在于鄉土生活的時時刻刻,甚至方方面面都約束著這個鄉土社會的行為和心思。在行為方面,“在這種不分秦漢,代代如是的環境里,個人不但可以信任自己的經驗,而且同樣可以信任若祖若父的經驗。一個人在鄉土社會里種田的老農所遇著的只是四季的轉換,而不是時代的變更。一年一度,周而復始。前人用來解決生活問題的方案,盡可抄襲來作自己生活的指南。”這些看似亙古不變的行動真理就是由祖輩沿襲下來的“傳統行為”,更是具體的做法,也是對于合適而平穩的生活的追求,“照做”并“合式”固然是最好的做法,然而這更符合“儀”最初的含義。在清代段玉裁『f文解字注中對“儀”的含義進行了以下的注解:
度也。度,法制也。毛髟弧x,善也。又曰。x,宜也。又曰。x,匹也。
儀在這里,是標準,是符合時宜的行為,是匹配合適的行為。這恰恰是傳統行為的要求,內在符合其社會環境的結構秩序,甚至利于國家,行動中又符合了當下生活的需求,符合時宜,無論從哪個方面來說,傳統行為都是“匹配合適”的。在這里,“儀”確立了“禮”的合法性,人們遵循的傳統行為,便可以理解為是踐行“儀”的行為,“禮治”的形而下層面的意義,便可以理解為“儀治”。因此,在“禮治秩序”一文中的禮治的形而下可以認為是“儀治”:由一套公認的行為方式來主導其生活,這一套方式涵蓋了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既是能夠滿足克服生活困難所需傳統的經驗,也維持著人與人之間的心理秩序,更契合了鄉土社會的對于秩序的追求。儀治可以表達的意義不僅僅是“按照儀式”來做,它也表達出一種對所做行為是“合式”“符合時宜”的肯定的感情,這種感情恰好配合了“靈驗”的心理活動:不知名的魔力在規定著這套行為,而這套行為又“符合”了魔力的預期,給予鄉土社會中的人以迷信式,卻又有著確定性的安全感。
作為鄉土社會的行為規范,在形而上的方面,“禮”在這里起到的作用是使人有了“對于規定的方法帶著不這樣做就會有不幸的信念”,“從教化中養成了個人的敬畏之感,使人服膺”。在形而下方面,則是“儀”,是“傳統的行欏彼給予人的具體的做事方法。它不但解決了鄉土生活中實際遇到的問題,也強化了“服于儀”在人心中的地位,“服于儀”的這套行為是成了普通所謂的“儀式”,而“禮是按照儀式做的意思”。在這樣的遇到問題――服于儀――強化認知的系統在鄉土生活中一次又一次地解決了現實問題,并使人免于不幸,“禮”的形而上的地位就被逐漸鞏固了。在這里,合式的概念被不斷強化。
三、禮治與法治的區別
確立“禮”在維持鄉土社會秩序的形而上意義上的地位之后,強調,人治和法治的區別并不在于字面意義,而是在維持秩序時所用的力量,以及所根據規范的性質。鄉土社會之所以是“禮治”的社會的原因也盡在對于其形而上意x的肯定之中。因為在鄉土社會中,維持秩序的力量是“禮”,“禮”在自古以來便是為了維持秩序的觀念分散在宗教、道德和法律中,集中體現在政治中,如果沒有了維持秩序這個重要的目標,“禮”的眾多觀念和學說也不會得以發展。而在維持秩序這個特定的條件之下,“禮”也充分發揮了其希望被賦予的作用,從最初的具體的祭祀活動,逐漸擁有了道德、法律等的文化內涵,具有了文化的內涵,是“禮”內化于人心而維持“無法”的社會的非常重要的一步,“君子慎獨”便是內化的文化對于人的約束的典型例子。
在文中關于“服禮”的討論中,人們服從或者遵循也很值得探究。“禮”在這里具有了法律的屬性,盡管人們執行的是傳統而來的行為,但是正如“體”和“用”的關系一般,“禮”的法律屬性和存于人心中的法律效力才是維持著鄉土社會秩序的關鍵的“體”,這也是“禮治”如何成為可能的根本原因。而“儀”就是鄉土生活中的“用”,按照古老的路子生存,繁衍,連這種行為本身,也充滿了“好古”的味道。也因其好古的特點,“禮治”和“儀治”才能在形而上和形而下兩方面維持著千百年來鄉土社會的秩序,在心中的對“禮”的遵從和在手中對“儀”的應用確保了鄉土生活有條不紊地進行。
在鄉土社會之外,法律是與“人主動服禮”不同的約束方式,是與“禮治”和“儀治”相對的路子。與法律強調從外對人的限制,告訴人們“不該”怎樣做不同,禮告訴人們“應該”怎樣做,但他們又同時效力于一個目標:維持社會秩序。在客觀上,這種和法律“無異”的本質的特征起到了維持鄉土社會的秩序,宏觀上起到了安定鄉土社會的作用。在鄉土社會還沒有發生劇變時,持有法律意識的權杖的人顯然是鄉土社會的局外人,因此對“人治”的理解產生字面上的誤解,這不僅是文化的差異,而是因為沒有置身于鄉土社會所產生的不了解。
四、結語
《禮治秩序》距今也已近百年,“法治”的概念早已深入人心,這也確實是維持社會秩序的利器。但我們無法否認的是,傳統社會的行為方式并不可能完全顛覆或者徹底消失。現代人的行動,所講的禮治社會中的人心秩序,仍然在以潛移默化的方式悄然發揮著自己的作用。在進行社會治理的過程中,我們必須要充分考慮到這一點。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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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銘銘. 從“禮治秩序”看法律人類學及其問題.[J].西北民族研究,2009,(1).
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的加強社會主義法治文化建設,既具有時代性、又具有深遠歷史意義。為進一步加大推動依法行政、法治文化建設的力道,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培養公職人員忠誠信仰法律的“法本位”文化。文化作為一種普遍意識形態,主要由人民的精神認同來支撐,而公職人員對法律的忠誠與信仰則是精神認同的最高境界,有了這種認同,在公職人員中才能形成一種穩固、普遍的崇尚法律的文化氛圍和環境,做到“法立,有犯而必施;令出,唯行而不返”。李離是中國古代晉文公時期的法官,因自己工作失誤冤殺了人,就自我拘禁判處自己死刑。而晉文公很看重李離,有意為他開脫責任說:“這是你的下屬官吏有罪過,不是你的罪過。”李離反駁:“我的官職是長官,沒有把官位交給下屬;我接受的俸祿多,不曾分給下屬好處。現在我聽了錯話判人死罪,卻把罪過推給下屬,我不能這樣做。”他辭謝晉文公,不接受君主的赦免令。為嚴明法令,樹立法律的權威,李離以身作則,自殺身亡,以司法工作者身份樹立了守法典范。
培育“法無授權即禁止”的權力文化。狄驥等提出了“越權無效”原則。該原則認為,政府官員在做出特定的行政行為時,如果超越了授權性法律為其所設定的權力限度,或者是他抱著某種目的實施了某種行為,而這種目的是法律不允許他去追求的,那么該行為應視為無效。公權力必須在法律代表人民授予的實體權力范圍內活動,即使法律沒有禁止,行政權力也不能自由行動,要扭轉公權力的執行者以往“法無規定即自由”的思維方式及文化模式。
培育嚴守法定程序的執法文化。許多行政人員在“輕程序”的文化背景熏陶下,根本不知道自己應當遵守的行政程序。如在拆遷過程中大手一揮,忽略了法律程序和穩定評估,思想工作又做不到位,從而引發了本可避免的集體上訪。因此,我們在各項工作中既要有關于程序的職業操守教育,更要有實施程序的職業操守保障機制。同時,在履行司法程序時,還必須堅持公平正義的原則。英國哲學家培根說:“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惡果甚至超過十次犯罪。因為犯罪無視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審判則毀壞法――好比污染了水源。”如果司法這道防線缺乏公信力,社會公正就會受到普遍質疑,社會和諧穩定就難以保障。因此,全會決定指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線;司法公正對社會公正具有重要的引領作用,司法不公對社會公正具有致命的破壞作用。
依法行政作為法治建設成果最直觀的體現,對全社會法治意識的形成有示范帶頭作用,可以推動形成全社會守法、執法、護法自覺。為進一步促進法治文化發展,依法行政需進一步加強。宏觀層面推進行政體制改革。貫徹落實《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嚴格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行使權力、履行職責,依法界定和規范政府在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方面的職能,大力推進行政決策科學化、民主化、制度化建設,完善行政決策聽證、專家論證、責任追究等制度,確保行政決策真正體現科學發展觀,充分反映人民群眾的意愿和要求。微觀層面嚴格規范行政執法。按照職權法定、權責一致的原則,規范行政執法主體,明晰職責權限,推進綜合執法試點,探索相對集中的行政許可權、處罰權制度;強化行政執法責任,完善執法聽證程序、規范聽證行為,防止濫用自由裁量權,依法公正處理人民群眾反映的問題。
培育具有文化張力的法治監督文化。法治監督是依法治國的重要保證。法治的真諦不是用法治民,而是用法限權治官。要健全權力運行制約和監督體系,讓人民監督權力,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里,建設職能科學、權責法定、執法嚴明、公開公正、廉潔高效、守法誠信的法治政府,構建開放、動態、透明、便民的陽光司法機制,為法治中國建設矗立起最堅強有力的柱石。
樹立社會監督意識。我們要通過群眾喜聞樂見的法治文化活動,以老百姓喜聞樂見的形式,廣泛宣傳法律、法規、政策,多用親切、通俗、易懂,記得住、用得上、能接受的表演來讓法治深入人心。尤其要組織普法工作者、志愿者深入基層,開展群眾喜聞樂見的法制宣傳教育活動,推動主題活動向基層延伸,向偏遠鄉村、新建社區、城鄉接邊、集貿市場、流動人口聚居區等區域延伸,使主題活動覆蓋基層社會的各個方面。要引導全社會在法治意識等方面形成更為廣泛的共識,使愛法、護法、守法成為一種習慣、一種生存方式、一種生活方式。同時,還要深化基層組織和部門、行業依法治理,支持各類社會主體自我管理、自我監督,發揮市民公約、鄉規民約、行業規章、團體章程等社會規范在社會治理中的積極作用,使各行業、各領域的從業者,真正在實實在在的自律和自我管理中,一點一滴培養起法治監督精神。在培育社會法治監督精神的同時,還需要引導社會公眾通過合法合理的手段,行使自己的監督權利。
實現法治監督常態化。一是明確人民監督主體地位。人民監督是最主要、最廣泛、最本質、最管用的監督,是形成“大監督”、“真監督”氛圍和格局的基礎。要把全民普法學法列為學校教育、全民教育和干部培訓的主要內容,系統持續開展宣傳教育工作,引導全民自覺守法、遇事找法、解決問題靠法,自覺維護法律的權威,營造法治監督的大環境。二是整合力量形成監督合力。按照 “增強監督合力和實效”的要求,由黨委牽頭建立法治監督協調機制,對法治各領域的監督進行統籌安排,形成分工負責、有分有合、各方聯動、齊頭并進的工作格局。探索建立彈劾制度,增強對司法、行政等公權的監督制衡力度。構建嚴密的法治監督體系,通過健全完善績效管理,明確各監督主體的具體責任,設置指標、明確目標,使監督任務由“泛化”到“量化”,由“模糊”到“清晰”。
關鍵詞:后危機時代;國際貿易治理;保護主義
中圖分類號:D996.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0438-0460(2012)06-0009-08
收稿日期:2012-06-30
基金項目:教育部社科基金后期項目“國際經濟法治”(11JHQ015)
作者簡介:何志鵬,男,黑龍江雙城人,吉林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法學博士。
美國的次貸危機,不僅觸發了全球的金融風暴,引起了世界范圍的經濟動蕩,而且導致了很多國家的社會問題甚至政治變亂。當然,最核心的影響領域還是在經濟貿易方面。貿易、投資與金融雖然由不同的體系所規制,但是世界經濟各領域之間的敏感度日益提高,貿易、投資和金融的相互影響就形成了當今世界的經濟全球化格局。因而,由金融風暴引發的貿易政策變化是相當顯著的現象。準確判斷、正確對待后危機時代的國際貿易體制,并認真思考國際貿易體制應當如何發展,是一個非常值得關注且具有理論價值和實踐意義的問題。
一、金融危機初起后的保護主義浪潮
2008年金融危機爆發之初,各國紛紛采取限制自由貿易的保護主義措施。根據GTA的統計,2008年11月至2010年11月,全球新增692項貿易限制措施;2009年開始,更是每季度新增100余項,與金融危機影響加劇之前的每季度50項形成鮮明對比。2009年,世界商品總出口下降12%,商品總生產下降2.5%,全球GDP下降1.5%,其中美國進口就下降了16%。盡管世界貿易組織等機構報告認為貿易縮減主要是因為需求減少而非貿易限制的影響,但包括歐盟在內的經濟體還是認為保護主義起著主要作用。由此,21世紀之初的國際貿易圖景上就出現了一個令人矚目現象:曾經在20世紀末彌漫于世界的自由主義情緒退縮為保護主義盛行的狀態;多邊貿易體制目標宏偉的貿易談判長期沒有實質進展,單邊保護措施日益增加;美國在金融危機之后更積極采取措施,促動人民幣升值。當前,危機雖有所緩解,貿易保護措施卻沒有明顯回落,保護主義仍然是當今貿易的核心問題之一。
這些國家的行為可以用現實主義國際關系理論予以解釋。現實主義認為,在一個總體上無政府的社會之中,每一個單一的、理性的國家都追求自己的相對收益最大化,以此保障自己的安全和存續。因而,國家之間會為了權力而斗爭。在經濟局勢出現危機之后,各國都感覺到其自身的存續與安全面臨著極大的風險,因此設法尋求自保。在尋求自保的過程中,其目標并非絕對收益,而是相對收益。也就是說,他們并不考慮在貿易中是否能夠得到好處、能否遭到損失,而是考慮如何比其他國家得到更多的好處、遭受更小的損失。為此,最值得選擇的不僅是各家自掃門前雪,而且是損人利己、以鄰為壑。因而,這些國家開始采取保護主義的措施,力爭在貿易關系的博弈中得到更好的利益,讓其他國家去承受損失。通過這種方式,國家會獲得安全感。重商主義和保護主義都是現實主義國際關系思想在國際貿易領域的具體體現,其對于代表國家利益的實力、財富的重視促成了其政策的自我中心特征。現實主義理論并不是一個讓人充滿希望的理論,它認為自利的國家之間不會有長期、穩定、可靠的合作,而只可能為了共同的利益、打擊共同的敵人而形成短暫的聯盟。它看不到國際格局進步的跡象,充滿了悲觀情緒。但其最大的優點就在于“現實”。它是迄今為止絕大多數國家的政治決策者思考問題所遵循的基本思路,體現了國家在世界上的生存邏輯。后危機時代的國際貿易格局特別是國家單邊的保護主義,生動地表現了此種自利追求的現實性。如果大國在經濟關系中利用不對稱的相互依賴結構中的優勢地位,利用小國的敏感性和脆弱性采取保護主義措施,則是在經濟上的強權政治。
保護主義措施在短期、局部是可能有好處的,所以很多國家樂于采用。但是,從長遠和整體的向度觀察,就肯定是有害的。因為這種經濟民族主義的表現會使國家之間呈現更多的對立和斗爭,最后導致無人獲利的結果。因而,各國在金融危機時期的保護主義舉措只應當被視為在經濟局勢發生突變之后的一個應激反應。金融風暴引致危機的狀態是一種短暫的非常狀態,有關經濟體在其中的決策與行動類似于法律上的“緊急避險(necessity)”措施,是在危機情況下依本能而采取的手段,其本身未必是正當合理的,而是為了避免更大的災難。此種選擇未必是最優選擇,它具有長期的負效應,因此必須予以限制。
二、回歸自由:國際貿易治理的近期目標
后危機時代是一個自由貿易被遏制、自由貿易的價值被忽視的時代,面臨著很多現實和潛在問題。貿易保護措施不應當也不可能長期有效,在這種短期的危機狀態渡過以后,國際經濟體制還應當呈現出一種開放的、自由的狀態。這也就意味著,需要深刻認識現實并在此基礎上評估未來,發展更可取的國際機制。當前,國際貿易治理的首要任務是恢復自由開放的世界秩序。
盡管在當今的國際經濟學的學術譜系中,有諸多反對自由貿易、進行保護主義的理由,例如一些學者認為自由貿易所依賴的“生產者剩余”由于國內市場失靈可能并不是成本與收益的正確衡量,但人們公認的理論仍是:自由貿易可以帶來更高的效率,而且會形成規模經濟,促進企業的學習與革新,避免了限制自由貿易的代價以及保護政策的成本。也就是說,無論對于出口國還是進口國而言,促進貿易的總收益都是大于總損失的。自由貿易所帶來的選擇多樣化、管理學習和競爭是保護主義所難以替代的。因而,自由貿易是總體效率最高的選擇,在危機產生的慌亂平息以后,首先要考慮的是:為了平復危機所帶來的創傷,彌補危機造成的損失,必須恢復和推進自由貿易體制。
從實踐的發展中,我們同樣可以得到印證:首先,近代以來,經濟繁榮、民生幸福的區域都是對外貿易相對發達的區域;一個國家在對外貿易順暢的時候,經濟的總體趨勢也發展良好;而對外貿易的受阻則直接給國家經濟發展帶來了巨大的壓力和挑戰。各國的經濟發展數據表明,對外貿易與經濟增長存在著長期協整關系,進出口貿易與GDP正相關。其次,近百年來,各個國家出于理性的選擇,都紛紛加人貿易自由的行列,簽訂雙邊、區域、全球性的自由貿易協定來構建一個自由的世界市場。由此表明,自由貿易所帶來的利益被各國所認同和追求。
因此,在后危機時代,國際社會應著眼于構建和強化多邊的自由貿易框架,而不能任由保護主義泛濫。世界各國必須倡導重視和尊重多邊貿易體系所確立的規則,在規則之內行事,保障國家之間合作的成果。從現實的安排上,應當進一步討論強化以世界貿易組織為代表的多邊貿易體系的法律制度,一方面在規則層面對國家的行為予以規范,另一方面在規則的事實環節加強監督。
三、邁向發展:國際貿易治理的中長期目標
“貿易與發展”是國際貿易體制關注了很久的問題。這里的發展,主要是指不同發展水平的國家尤其是發展中國家能夠共享經濟貿易的惠宜。一個自由貿易的體制可能是總體效率最優的體制,但不一定是道德至善的體制,這是因為總體效率最優的觀念只注重物質的層面而沒有注重國際貿易秩序的倫理層面。那么,應當如何理解國際貿易的倫理層面呢?筆者認為,可以從以下幾個環節進行考量:
第一,國際貿易應以人的自由發展為最終目標。中世紀以后,哲學家對人與世界的關系進行反思,認為人具有核心的地位。文藝復興時期,彼特拉克(PetTarch)高舉人本主義的旗幟,并被后世的哲學家康德所傳承。人本主義將人類思想與行為的目的放到了人自身。馬克思在他所處的時代就已經指出:人的尊嚴、自由、發展和解放是最高的目標。雖然現代環境倫理提出在人之外的動物和無生命體也應當作為關懷的對象甚至價值的主體,但這些觀點都不意味著人的主體資格、人在整個價值體系中的核心地位的喪失。動物解放、荒野倫理歸根結底都是人類對于自身的命運、審美的關懷而賦予人類之外的各種存在的。在這個意義上,我們需要認識的是:經濟行為的目標并不在于效益自身,而在于為人所利用。密爾的觀點仍然值得重申:社會功利是每個人自由的疊加,而絕非對立。包括貿易法律制度在內的國際經濟體系,既不應當是“物文主義”的,也不應當是“國本主義”的,貿易必須是人本主義的,必須著眼于人的福利的增加。阿馬蒂亞·森從倫理的角度所解釋的經濟行為的目標值得我們認真對待:以自由看待發展,也就是經濟發展的最終目標是實現人的自由,這與馬克思將哲學的目標看成是人的發展和全面解放是一樣的。自亞當·斯密的時代,經濟行為就不是為了經濟本身,而是為了人民的幸福。也就是說,自由貿易的目標是國家的發展,而國家與社會的富強和發展,其終極目標仍然是人的自由、解放、發展。
第二,在絕大多數時候,自由貿易是正義的,但存在例外。自由貿易所追求的收益最大化,一般來說優于人為干預縮小收益的保護主義。但仍需審視:貿易所創造的收益在人群中是如何分配的?如果采取的是贏家通吃、富者愈富貧者愈貧的“馬太效應”分配模式,則其正義性就是負值。只有在同等的情形下同等的分配,并且考慮給處于劣勢的人或群體以更多的機會和收益,才是更符合現代主流正義觀的分配模式,才符合我們前面闡述的人本主義。這就要求我們對于國際貿易的參與者有更加細致的觀察和分類,并按照不同的狀況,在自由貿易的前提下區別對待。
第三,在一個存在強弱大小差異、存在經濟發展階段和發展能力差異的國際體系里,賦予弱小經濟體以更多的機會,不僅符合羅爾斯的正義原則,而且也符合當代世界公認的、在人權領域給予處于弱勢地位的群體更優待遇的“積極保護”(positive protection)原則。在國際貿易中,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應當在自由貿易的基礎上促進發展能力的提升。考慮到多數發展中國家的貧弱在很大程度上與西方大國的殖民入侵或掠奪有關,且由此形成了依附關系以及一個不平等世界體系⑤,采用“不平等但公平”或者“不自由但公平”的貿易措施(如關稅優惠、技術與資金援助)是正義的國際貿易體制的必然要求。
在這方面,實際上已經有大量的國際法規范提出了治理的未來構想,只不過這些規范尚處于軟法階段,但由于大國處于自身利益的追求,不愿承認這些符合“善治”的規范的約束力。在金融危機出現后,發達國家一方面利用其既有的法律規范,限制發展中國家產品進口對本國產業予以保護,另一方面利用金融體系的特征,對發展中國家實行進一步的剝奪。而且,對于原有的賦予發展中國家的、促進其發展能力的特殊差別待遇也通過修改法律逐漸縮小。這些行為雖然在現實主義的理論框架和政策體制中都是可以理解的,但并不符合國際貿易關系的倫理指向。目前的WTO規則雖然有很多對于發展中國家的特別例外規定,但是仍然存在著很多不利于發展中國家的方面。有的學者認為,WTO作為一個促進貿易自由的機構,不應當考慮太多的發展問題。發展問題應當有專門的發展機構予以處理,其中包括UNDP、UNCTAD等等。從職能分工的角度講,這種觀點無可厚非。但是國際貿易法和國際發展法之間的關系值得重新考量。二者不僅相互獨立、相互補充,還相互配合、彼此合作,存在著相互嵌人的可能。正如國際經濟法專家克萊西所指出的:國際經濟法具有福利的維度,而國際發展法就是這樣一個維度。國際社會對于減少或消滅貧窮與國際和平與安全的目標都一樣應當予以重視。由此,發展是國際經濟法的基本目標,是世界各國共同的關懷。在國際貿易恢復通暢自由的市場之后,就需要將以往促進發展中國家能力建設的規范更進一步強化,促進世界的公平、持續發展。
四、構建法治:體現國際貿易自由與發展的治理手段
就國際貿易秩序而言,無論是恢復自由還是促進發展,最有效的治理手段都是法治。法治意味著行為體在規范之下,依循規范而行動。作為一個目標,法治是一個類似于物理學中“理想狀態”的幾乎無法達到的結果;而作為過程,它是一個不斷邁向良法善治的進程。國際法治不僅要求設立一套良好的規范,更要求這些規范是以正當的程序確立起來的,能夠被妥善地遵守,為國際組織所有效地實施、嚴格地監督;在行為體違背了規范、侵犯了其他行為體的權利之時,存在著有效的爭端解決程序予以解決。在這方面,國際關系的新自由主義理論可以為我們提供啟示。該理論主張:在無政府的世界格局之中,國家并非一定注意相對收益,而是可以珍視絕對收益;國家之間并非總是此消彼長甚至你死我活的對立、對抗關系,而可能是共同促進、互利互補的關系。國家之間為了實現優勢互補,就需要穩定的合作;為了促進此種合作,就應當建立制度,以保證合作的條件受到遵循。國際貿易恰恰是國際合作和建立制度的最好例證。諸國出于利己的初衷而采取的保護措施不僅沒有使自己更加得利,反而是彼此都卷入貿易戰的漩渦之中,這正是現實主義國際關系理論的“安全困境”在貿易方面的具體反映,也為世界歷史所反復證明。關稅大戰不僅造成各國經濟受到更大的損失,而且可能導致社會變亂甚至全球戰爭。為了避免此種情況的發生,國家之間必須放棄自立的態度,投入合作。制度化的合作是避免世界因為危機而陷于混亂的最主要途徑。20世紀中葉以后,國際經濟領域沒有出現大的災難,在很大程度上是建立了一系列合作制度的結果,是人類智慧和理性傳承與積累的結果。國際制度作為公共物品為世界各國提供了一種較為穩定的預期,約束了國家自利行為的限度。
20世紀以來,世界治理模式的進步就是不斷邁向法治理想與目標的制度發展與制度建設進步,推動或促進國際貿易治理法治化進程更是其中的重要方面。例如,作為多邊貿易體制典范的世界貿易組織通過普遍最惠國待遇、關稅許諾及限制和禁止非關稅壁壘來保障一個較為順暢的自由貿易制度,并通過提供貿易政策審議機制來監督各成員的行為,通過爭端解決機制來恢復被扭曲的國際自由貿易體制。世界貿易組織的一系列規則,特別是其較為有效的運作以及爭端解決過程中所積累的一系列雖然在文本上并未被承認,但在實踐中被關注和履行的“判例法”,為國際貿易法治奠定了良好的基礎,為國際貿易合作鋪就了良好的軌道。可以說,人們把世界貿易組織看做是全球治理的一個典范,就是因為其初步實現了法治的標準。正是有了一套明晰的原則和規則,一次次的金融風暴、經濟危機才沒有導致關稅或貿易大戰,沒有造成災難性的后果。與此相對,全球治理體制對于金融的干預和規制十分欠缺。其結果就是市場自律,由此形成了國際金融市場極度不穩定的可能。2007年開始的次貸危機以及由此引發的全球銀行災難,就是這種放任的結果。
法治不能解決一切問題,但能夠避免災難性事件的發生。未來的國際貿易秩序,需要進一步完善規范,特別注重程序層面的改進和革新。當然,還必須注意到,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僅針對貿易問題建構法治是不會有很大效果的。因為貿易與金融、投資緊密地聯系在一起,經濟問題又與環境問題、人權問題甚至軍事安全問題在很多層面上復雜地相互交織。因而,只有多個領域協同進化,全方位地構建法治,才有可能逐漸減少大國實施保護主義、遏制自由、阻礙發展的現象,才有可能減少國家之間的貿易紛爭,形成和諧共進的經濟秩序,甚至通過金融監管的全球法治化來減少金融危機發生的幾率。
國際貿易法治的彼岸遠景目標以大國經濟強權的現實為起點。在現存的國際格局中,很多法律還是存在于政治的夾縫之中,通過政治力量尋求倫理的目標。所以,一蹴而就或者短時間完成的設想都是過于天真的。“建立一個有效率的、真正公平的游戲規則,還有許多事情要做,可謂任重道遠。”但是,有規則比沒有規則要進步,規則在自身發展的過程中還有可能自我發展、完善、強化,形成日益明晰的法治狀態。在現實的情況下,首先可能做的是以大國制衡大國,使既有的規則真正發揮作用;進而使小國團結起來,平衡大國,形成一種結構,推進國際貿易的民主化發展,并建立新的有益的規范。由此逐漸將大國納入到法治的格局之中,最終將遵循貿易法律演化成各國的信念,成為國際社會的文化。只有這樣,才能實現真正的國際貿易法治。
【關鍵詞】 法治; 內部控制; 制度建設
源于春秋戰國,盛于先秦的法家思想,以“趨利避害”的人性論為哲學前提,強調“法”、“術”、“勢”,形成了“不別親疏,不殊貴賤,一斷于法”、“信賞必罰,以輔禮制”的特色,對于企業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具有一定的借鑒意義。
一、內部控制的前提
法家主張性惡論,認為“好利厭惡”、“趨利避害”是人固有的本性。《管子》認為:“夫凡人之情。見利莫能勿就,見害莫能勿避。”商鞅說:“民之性:饑而求食,勞而求佚,苦則索樂,辱則求榮,此民之情也。”這也正是內部控制實施的前提,因為人們都喜歡獎賞,害怕懲罰,因此法治能起到防范作惡,鼓勵先進的作用。《韓非子?五蠹》中提到“布帛尋常,庸人不釋;鑠金百溢,盜跖不掇。不必害,則不釋尋常;必害手,則不掇百溢。”用法治去約束人們的行為,讓他們做了錯事的懲罰遠高于得到的好處,人們就不會作惡。
企業的內部控制要求首先應明確內部控制的相應規范,財政部于2010年4月26日會同證監會、審計署、國資委、銀監會、保監會等部門了《企業內部控制配套指引》,該配套指引連同2008年6月28日的《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共同構建了中國企業內部控制規范體系。
二、內部控制客體的確立
法家認為,整肅社會道德秩序的關鍵在于確立一個客觀、公正的價值準則,因此他們極力主張:“不別親疏,不殊貴賤,一斷于法”。根據法家思想的觀點,內部控制的主體應當凌駕于企業領導者之上,不論職位高低,都應納入控制的范疇。韓非子提出“法不阿貴”的主張,強調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管子?法法》的“置法自治,立儀以自正”則強調了制度的制定者也要遵從制度的約束。
為保證內部控制的高度獨立性,決定了控制主體不能隸屬于企業管理層或是財務部,而應直接由董事會中的內部審計委員會來實施,真正實現其內部審計職能;內部控制的實施過程,上至董事會,下至企業全體員工都在執行,因此在進行內部控制時,僅僅由個別部門來完成是遠遠不夠的,相關元素都應參與,包括董事會、監事會、管理層、全體員工。
三、“勢治”說與“授權制度”
法家思想的“勢”,是指權勢,權力。法家認為“事在四方,要在中央,圣人執要,四方來效”。因而對于一個企業來講,領導者本身要有足夠的權威,才能強力推行法治,才能達到法治應有的效果。
授權制度是內部控制的基礎制度。授權制度將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策權賦予相關管理層和執行者,是現代企業制度的特征和內部控制的起點。由于個人理性是有限的,通過授權制度的“有限權力、流程審批”能夠實現的是對個人理性能力限度的最大彌補。同時,授權制度是基于公司契約責任的授予,因此只授予與個人能力相匹配的權力,并要求權力行使者的權力在一定范圍內,不得超越相關規定的權限范圍。
四、職業道德的培養
有的學者將法家定位在“非道德主義”的立場上,但實際上,法家在推崇法治的同時,并未放棄德治。在宗法社會組織中,通過“禮”來規范人們的社會行為,整合社會的道德秩序;而在割斷了人與人之間血緣身份聯系的新型組織中,“法”就成為整合社會道德秩序的唯一手段,成為維系社會道德秩序的唯一準則。每一個人都只能以國民的身份來選擇自己的行為,每一個人都必須無條件地遵守一種統一的、一元的、絕對的行為準則――法。因此,從個人行為選擇的角度來說,守法就是尚“公”,違法就是任“私”。
從利益分配的角度來看,組織利益是唯一的“公”,與此相對的個人利益則是“私”,所謂“匹夫有私便,人主有公利”。“法”是一種社會價值準則。在法家看來,社會生活中“賢”、“不肖”、尊榮、顯貴等價值評價都只能以“法”為標準;“法”也是一種教育手段,“以法為教”強調了法制教育的重要性。
法家在主張法治的同時,也注重道德秩序的體系建立。會計職業道德本身就是在會計職業活動中應遵循的、體現會計職業特征的、調整會計職業關系的職業行為準則和規范。因此,在建立和完善企業內部控制體系過程中,借鑒法家思想,有利于職業道德的健全。
五、內部控制制度的發展和創新
法家強調制度相對穩定的同時,也認為制度也要隨勢而動。《韓非子?亡徵》中提到“號令數下者,可亡也”,意思就是指制度不能朝令夕改,而在《韓非子?八經》中則說“欲以先王之政,治當世之民,皆守株之類也”,其意則明確制度要適時進行變革和改進。
企業的內部控制制度同樣要遵循一致性、針對性和適用性原則。即企業的財務內控制度必須具有連續性和一致性;內控制度要有的放矢,根據企業的實際情況,針對企業各項工作中的薄弱環節,制定有效的控制制度;企業財務內控制度應便于制度的執行者實際操作,也就是說企業財務控制制度的操作性要強,要切實可行。
法家思想雖然是應對國家治理的需要而產生,但其務實功利、崇尚實用的價值追求對于企業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卻具有不可估量的參考意義,借鑒法家思想的內涵,以此推動企業內部控制制度建設,我們還任重而道遠。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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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正是依法治國的重要環節,是法律正義與道德正義在社會現實生活中的實現,是審判工作必須堅持的一項基本原則。所謂司法公正是指對案件進行公平的審理和作出正確的裁判,意味著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應受到平等充分的保護,社會的公正和正義得到實現。它包括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兩個方面。廣義的司法公正指的是公安、法院、檢查院等司法機關的司法活動符合憲法和法律的規定,嚴格、公正執法。狹義的司法公正僅指人民法院在審判活動中的一切行為符合法律規范、道德規范的要求。人民法院是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線,這就要求法院在審判過程中不但要遵循平等和正當的原則,也要求法院的審判結果體現公平、公正和正義的精神。不公正的裁判會損害民眾對司法制度的期待和司法訴求的熱情,加劇社會的無序和混亂狀態,影響社會穩定;而公正的司法,會增加人們對國家法津,對法院、法官的信任和期待,,消除人們對案件審判公正性的疑慮及對判決的抵觸心理,使其運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也有助于司法權威的樹立。
隨著建立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時代使命的提出,司法公正已經成為社會民眾和司法工作者普遍關注的焦點問題之一。近年來,我國經濟飛速發展,社會變化日新月異,法律調整的領域、層面也在不斷拓展,人民群眾的權利意識、法治意識不斷增強,社會各階層比以往任何時候都更加期盼公平正義。司法公正是法的自身要求,也是依法治國的要求,是要在司法活動的過程和結果中體現公平、平等、正當、正義的精神,是人類在邁向法制社會的進程中運用法律手段解決各類糾紛而追求的一個永恒的價值目標。
一、司法公正的內涵
司法公正,或公正司法,其基本內涵就是要在司法活動的過程和結果中堅持和體現公平與正義的原則。在這里,司法活動主要指法院的審判活動。公正的含義包括公平、平等、正當、正義等。司法公正既要求審判過程遵循平等和正當的原則,也要求審判結果體現公平和正義的精神,更要求參與審判的法官要以正直無私的態度,以尊重事實和遵守法律為準則,努力實現案件處理結果的公正。筆者認為司法公正的內涵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憲法和法律至上。司法公正的首要內容便是要求一切司法活動、司法行為符合憲法和法律的規定。在我國憲法和法律是黨的主張和人民意志的統一,是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具體化、條文化和法律化,具有至高無上的權威。一切黨派、機關、組織和個人都必須受法律的約束,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活動,不能超越其外,更不能凌駕其上。
(二)平等對待。平等對待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是實施和遵守法律、維護法律權威的基本前提,是實現司法公正的最基本的要求。如果說公平正義是社會主義法治的基石,平等對待則是實現公平正義的方式。沒有平等對待司法公正便成了空談。要做到真正的平等對待,就必須禁止歧視,反對特權,不允許對弱勢群體的歧視,不允許任何人擁有凌駕于憲法和法律之上的“法外特權”。
(三)司法獨立。司法獨立是現代法治的一項重要原則,也是衡量法治國家的一個重要標志。要實現全社會的公平與正義,實現司法公正,人民法院必須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這是司法權運行規律的總結。如果不能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可以任意干涉司法,司法公正就無從談起,全社會的公平與正義也就難以實現。所以說獨立的司法權是實現司法公正的先決條件,更是社會公平正義的最終保障。
(四)嚴格執法。嚴格執法就是嚴格按照實體法和程序法辦案,不受外界因素的干擾。公正司法就是要切實轉變重實體輕程序的思想,堅持實體、程序并重的理念,著力在執法的方式、方法、步驟、順序和時限等方面實現執法、司法的公正。
(五)司法中立。司法中立分為三個層面:司法權中立;司法組織中立;法官中立。司法權是居中裁判性權力。司法權中立,只能居中裁判,不應偏袒任何一方,應當在官民之間保持中立;司法權和行政權應保持中立;在司法活動中,法院和法官的審判態度必須保持中立,不受其他因素影響,排除不利于進行準確、公正判斷的因素,以法律為準,嚴格依法辦事。司法權是獨立性權力,在其之上的只有法律。
(六)及時高效。公正和效率是司法活動中相互依存的兩個方面:公正離不開效率,因為遲到的公正就可能喪失公正的應有含義;而離開公正的效率是盲目的效率,這種效率產生的后果是對社會有害而無益的。“遲到的公正是非公正”這一法律諺語恰當地表明了司法效率對于實現司法公正的重要意義。
二、司法公正的構成要素
司法公正的構成要素包括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
所謂實體公正,是指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對案件的準確認定和對實體法的正確適用。實體公正的標準是對事實的真實發現和對法律的正確適用,它是結果的公正,是司法活動的終極目標。
所謂程序公正,是指在處理案件的各個環節中嚴格按照訴訟程序的規定審理,以確保當事人的各項訴訟權利能夠得到有效實現。程序公正體現了民主、法治、人權與平等的精神,是司法公正的重要內容。
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兩者之間的關系是相輔相成的。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不可分割的兩個方面。如果沒有實體公正,即使程序上公正,司法公正也無從談起;如果沒有程序公正,實體公正也就不能實現,司法公正同樣無從談起。實體公正是程序公正的重要價值追求,是司法活動追求的最終結果;程序公正是實現實體公正的措施和保障,沒有程序公正就難以保障實體公正。
在我國,過去重視實體公正,忽視程序公正。這些年來,這種狀態有了明顯的改觀,司法越來越追求程序公正與實體公正的統一。但是,現階段又出現了另外一種傾向,即重程序不重實體。為什么會出現這種傾向呢?其內在的動因就是要逃避責任。因為,程序不公正必然要受到監督和追究,而實體的公正與否,要受到多種因素的影響,一時難以判斷,即使實體不公正,只要程序公正也容易推卸責任。這種傾向是要不得的。程序公正和實體公正都是司法公正不可缺少的重要內容,各自具有獨立的價值。程序公正是前提,程序不公正就有可能導致實體不公正。但是實體公正是司法活動所追求的目標。特別是在當前社會矛盾凸顯、不少困難群眾自救能力弱的情況下,過分強調程序公正、忽視實體公正就不可能真正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就有可能加劇社會不公平狀況,不利于社會的和諧穩定。因此必須堅持程序公正與實體公正并重。
三,影響司法公正的因素
人民法院是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線,在矛盾凸顯期,法院一直是矛盾映射和輿論關注的焦點。造成司法權威下降,人民法院的公信度下降,司法不公是其中主要原因之一。影響司法公正有其各種各樣的原因和因素。具體來說,影響司法公正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法院管理地方化、行政化,無法真正實現司法獨立
司法獨立是許多國家一項重要的司法原則和憲法精神。它來源于西方國家的“三權分立”。在我國雖不實行“三權分立”制度,但在司法活動中吸納了司法獨立原則的一些精神。我國憲法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人民法院組織法》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的干涉。由此可知,我國的司法權、審判權是在國家權力機關監督下運行的,西方國家的司法不但獨立于行政,也獨立于立法。
實際上,在我國,人民法院及人事的管理與黨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管理采取一種模式,這使得審判權的獨立行使難于落實。法院管理的地方化、行政化,使法院不能專司審判,這必然會導致案件的審判不公。首先法院的經費來源主要是地方財政部門,但有相當一部分地區,地方財政由于各種原因不能按時足額劃撥經費,致使法院的審判活動受到一定影響,甚至不能展開正常的業務。其次由于在經濟上、人事上依賴和受制于地方,法院已成為地方政府的一個職能部門。每年,法院都要完成地方政府分派的各種非業務性工作,常年被政府抽調的人員也不在少數。這不僅使法官的辦案時間得不到保證,而且還侵占了有限的辦案經費。一方面是審判人員少,審判任務重,另一方面,又有大量的審判人員不能從事真正的審判業務,形成法官“種了政府的地,荒了自己的田”的局面。
(二)法院機構設置和法院審判組織設置不夠合理
從法院內部的審判管理來看,也帶有濃厚的行政管理色彩,長期以來,實行“層層審批,層層把關”的審判管理機制,審與判分離。在我國采取審判委員會制和合議制,合議制所形成的判決是以法院名義作出的,與法官個人沒有多大關系,法官個人的責任感無法體現。合議庭即使有不同意見而發生爭議,也被當成疑難案件上報審判委員會加以解決。“審判委員會的決定,合議庭應當執行。”這樣導致在庭上聽取當事人全力陳述意見的法官對案件沒有決斷權,而有決斷權的卻不在庭上參與審理,法官的個人能力和作用被削弱。必須堅持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這種獨立不僅指不受外部的干涉,同時也應指不受內部的干涉。當把一個法官放在決斷者的位置上并實行審判公開,才有可能引發法官的公正追求。決斷人擺在明處,監督就會變得切實有力,對自己的人格負責心理也會更加強烈。從上下級法院關系來看,人民法院上下級關系是監督與被監督的關系。但事實上,下級法院往往和公安機關、檢察機關一樣,有問題會主動請示上級,上級法院也會主動地對下級法院的審理活動進行具體的指導。所有這些,必然使司法權產生扭曲、變形,導致其偏離中立性、終極性的本質要求,從而喪失其應有的公正性和權威性。(三)法官素質高低是影響司法公正的決定因素
法官的素質包括政治素質、業務素質兩個方面,具體表現在法官的“德、能、勤、績”四個方面的綜合評價上,司法人員只有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和精湛的業務素質,才能公正司法,二者必須同時具備,不可偏廢。有的法官盡管有較高的道德修養,但沒有過硬的業務水平,依然不能保證審判結果的公正。還有少數法官雖然業務水平很高,但職業道德不強,對自己要求不嚴,辦“人情案”、“關系案”,甚至、枉法裁判、搞權錢交易,破壞了司法公正,這種情況盡管為數甚少,但嚴重敗壞了法官形象,嚴重影響了人民法院的聲譽,這是目前司法不公的最主要的原因和具體表現。
另一方面,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改革開放的深入,法院案件數量和難度的不斷上升與法官人力資源的嚴重短缺之間的矛盾越來越突出,有的法官疏于學習,不注重了解和接受先進文化和司法理念,憑老經驗、老方法辦案;有的法官思維空間狹窄,工作方法簡單,難以應付復雜案件;有的法官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著重民事輕刑事、重實體輕程序、重審判輕執行的思想。這些觀念在一定程序上影響著司法的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
三、實現司法公正的途徑
新上任的最高法院院長王勝俊在接受記者專訪時指出,目前,中國正處在社會轉型期,社會的分化和整合在一定程序上會造成利益格局的變動。如何提高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能力,如何適應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司法需求,是中國各級審判機關必須解決好的問題。
(一)堅持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用科學理念指導司法活動
開展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樹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是進一步改進司法理念,規范司法行為,促進司法公正的需要,是新時期加強司法隊伍革命化、職業化、正規化建設的一項重要舉措,是適應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新的著力點,是破解司法工作中存在的難點、熱點問題的關鍵,是深化“司法公正、一心為民”理念的具體體現。
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具有法律的權威性,充分維護社會的公平與正義。在司法活動中自覺維護黨和國家的利益、人民的利益,是司法機關維護法律尊嚴和社會公平正義的最高標準;恪盡職守,公正司法,維護憲法和法律的權威性,是司法機關職能作用的具體體現。要牢固樹立司法為民的理念,正確運用法律武器,嚴格公正文明執法,以司法公信贏得司法權威。要牢固樹立對法律負責、自覺接受監督的理念,把司法活動和履行職責行為置于有效監督之下,以公正的司法活動促進實現社會公平正義。對于存在于部分法官身上的、徇私枉法、重實體輕程序,重管理輕服務,漠視群眾利益,冷、橫、硬、推等問題必須通過開展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使廣大干警牢固樹立司為民、保障人權、服務大局的理念,實體與程序并重,罪刑法定等理念。從根本上解決好為誰服務,為誰執法,如何執法、守法、護法、用法的問題,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會創造穩定的社會環境和高效的法
(二)增強司法透明度,以司法公開促司法公正
“陽光審判”是防止司法腐敗、促進司法公正的一劑良藥。必須堅持依法公開審判制度,做到公開開庭,公開舉證、質證、公開宣判。依法將司法過程和環節置于社會和群眾的監督之下,保障群眾對司法工作知情權和監督權。司法工作的依法、及時、全面的的公開,最直觀的好處就是縮短了司法與群眾的距離,便于人民群眾行使監督權,實現知情權,另一方面提高了司法工作的質量和效率,抵御了不當干預,保證了司法活動的獨立性、公正性,增強了審判工作的透明度。英國大法官丹寧勛爵曾經說過:“正義不僅要實現,而且要以看得見的方式實現”,道出了司法透明的不可或缺。
當前的司法實踐中,經常可以看到這樣一種現象:法院審判過的案子,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準確,但當事人就是不認可。只所以會造成這種狀況,很大程序上是因為法院審理案件的透明度不高,案件當事人不了解辦案情況。審判公開是判決公正的重要保證,只有堅持公開、透明,才能讓當事人贏得堂堂正正,輸得明明白白,真正做到勝敗皆服。法官審案,代表的是國家法律、人民意志,除了法律明確規定不能公開的內容外,都應該向社會公開。這不僅便于公眾監督法官的言行,而且是對公眾進行法制宣傳教育、弘揚法治精神的一種好形式,是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的需要。
(三)實行法院垂直管理體制,以司法獨立促司法公正
一個現代化國家的司法體制管理模式就是司法權力獨立于政府行政權力之外,不受制于任何行政機關,這也是法治國家的基本標志。從現代法治觀點來講,審判權與行政權的關系只能是平行和并列的關系,而不是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因此,現行的法院管理體制是違反憲法的立法精神的,理應改革完善。按照管理和管人相結合,有利于法官選任上的優化及提高法官素質的目標出發,法院系統應實行垂直管理體制,即由原來的地方黨委管理為主、上級法院管理為輔的管理體制,改變為上級法院管理為主、地方黨委協助管理為輔的新體制。
另一方面,突出法官在獨立審判中的地位與作用,可以克服獨立審判原則因缺乏直接的辦案主體而難于實現的弊端,并杜絕法院內部那些“審而不判,判而不審”等違背審判規律、獨立審判原則的作法,真正使法官成為審理案件、決定案件性質是非的直接裁判者,從而促進法官追求法律價值,提高司法水平,公正司法。這一獨立審判原則可以抵制任何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對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進行干涉,從而保證了法院在實體和程序上都按照法律規定,正確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同時,這一獨立審判原則也并沒有使法院脫離黨委、人大對法院的領導與監督。因為,黨對法院的領導主要而且應該是政治領導、理念指導,人大及人大常委會完全可以通過對法院的人事任免、錯案追究等方式實行法定監督。由于法官明確成為獨立審判的主體,就使法官的權、責相一致,有利于人大及人大常委會履行錯案追究制,從而促進法官嚴格執法。一句話,法官獨立是法院獨立的落實和保障,法官不獨立法院就不可能獨立。法官獨立的標志是法官的地位一律平等,法官在行使審判權時,以法律為最高權威,而不用顧及所謂的“上級旨意”。
(四)加強法官隊伍建設,提高公正司法能力
司法工作的生命力在于司法公正。法官的職業特點決定了法官的素質是司法公正的根基,高素質的法官是司法公正的先導。沒有高素質的法官隊伍,就不會有法治國家的形成。
首先,必須加強政治學習,做到政治堅定。必須牢固樹立正確的辦案指導思想,堅定正確的政治方向;必須充分發揮自身的作用,樹立大局意識。其次,必須加強業務學習,做到業務精通。現在當事人上訪、纏訴、鬧事等事件的發生,深究起來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其中一部分原因是由于法官的業務素質不高,業務水平低所造成的。因此法官必須學好法律和法規,包括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除此之外,還要輔以理論研討、案例分析、庭審觀摩等其它形式,大力提高業務素質。第三,法官必須改進工作作風,樹立良好的形象。具體地說,改進思想作風就是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改進領導作風就是要“權為民所用、情為民所系、利為民所謀”;改進工作作風就是要“忠于職守、真抓實干、勤政廉潔”;改進生活作風就是要“謙虛謹慎、艱苦奮斗、不斷進取”;改進學風就是要“理論聯系實際”。
(五)完善人民陪審制度,促進法院司法公正。
人民陪審員制度是經過實踐證明了的行之有效的制度,具有重要的法治意義,因此,我們對之既要堅持,又要對其在具體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問題認真思考,不斷完善,做到揚長避短。首先,應制定專門的《人民陪審員法》,將陪審工作納入法制化軌道,細化其相關規定,增強其可操作性;其次,建立健全考核激勵與制約機制,打造一支充滿活力的人民陪審員隊伍;第三,加強業務培訓,提高陪審能力。人民陪審制度“借鑒了仲裁制度的某些特征,賦予了案件當事人是否選擇人民陪審員的權利,無疑有助于更公正地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該制度通過讓普通民眾參加審判的方式,使他們能夠憑借自身樸素的善惡感、是非觀對案件做出判斷,擴大了司法民主,監督了審判機關的審判活動,彰顯了司法公正,使得法律適用更加合情、合理、合法。
(六)強化監督機制,促進司法公正的實現
為了保障司法權的正確行使,及時有效的矯正司法不公現象,必要加強法院的內部監督和外部監督。要加大監督力度,勇于監督,善于監督,依法監督。在監督過程中,要追根求源,嚴查司法不公背后的腐敗問題,切實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此外,還要不斷規范和完善現有的黨委監督、紀委的紀律監督、政協的民主監督和媒體的輿論監督等外部監督方式。當前尤其應當強化人大對司法工作的監督。這是憲法和法律賦予人大的一項權力,也是人大的一項職責。應當對人大監督司法工作的監督機構、監督程序、監督效力等進一步明確化、制度化、程序化。對司法工作的監督,除了對裁決結果的公正性監督外,更應當注重司法程序公正性的監督。權力缺乏監督,就會滋生腐敗。
注釋:
1、王勝俊:《以看得見的方式保障司法公正》,于2008年3月20日接受《人民法院報》記者專訪時提出的觀點;
2、湯維建著:《論司法公正的保障機制及其改革(一)》,載/article/default,于2008年4月26日訪問;
「關鍵詞鄉土社會/傳統/現代/秩序格局
本文中,筆者從一個發生在鄉土社會的具體故事入手,從不同的角度展開敘述,以此展示此故事中所可能蘊涵的法社會學方面的知識,并力圖粗略地勾勒出轉型期鄉土社會的秩序格局。
一、故事的緣起
這類故事在筆者生長的鄉村其實一直都不曾間斷地陸陸續續地上演著,只是由于沒被納入考察的視野范圍,因此這些故事也就沒有機會凸顯其蘊涵著的深層次的法社會學意義。“逝者如斯夫,不舍晝夜。”歷史的車輪依然滾滾向前,這里所截取的,不過是漫長歷史畫卷中的一小個片斷。
故事發生的時間是2000年,地點在筆者的家鄉-——滇東北的一個小山村。因為筆者剛好處于實習期間,并且也正在為畢業論文收集材料[1],故而對此故事予以了特別的關注。故事的情節很簡單,涉及的人物也不復雜。我們村的一戶劉姓人家開了一個小店,賣些煙酒糖茶之類的生活必需品,主要是供給本村的農民,偶爾也能為路過的走親訪友的人提供方便。因為地處偏僻,“山高皇帝遠”,不易為工商及稅務等政府部門的人察覺,因此也沒辦什么相關執照。也由于其為村民提供了方便,使他們免于到二十里之外的鎮上去購這些生活的必需品,所以雖然價格高了點,也是“周瑜打黃蓋”,一方愿買,一方原賣,彼此相安無事。這種局面于2000年的某一天被打破。住在鄰村的劉某的表弟張某從外地回家路過劉某的小店時,拿了一張100元的人民幣購買一包香煙。當時劉某因是其表弟購物,因此就沒有仔細查看錢的真假,隨手就放進了包里,張某則拿了香煙和找補的錢回家。半個月后,劉某突然拿了一張100元的人民幣來找張某,說張某當初買香煙時付的100元錢是假幣,要張某換一張給他。張某一口咬定自己當初給的錢是真的,于是相互之間發生了爭執。這表兄弟倆誰也說服不了誰,于是決定找一個中間人來評理,主持公道。經過挑選,最后決定由雙方都同意的人——劉某的大伯也就是張某的大舅來做這個中間人。這個中間人到來后做的第一件事就是分別給了劉某和張某一個耳光,說他們表兄弟之間竟然為這點小事而爭執,真是讓這個家族大失顏面。隨后又讓他們別再追究那張100元假幣的具體來路,而是雙方各承擔一半,讓李某拿出50元給劉某后平息這場糾紛。不料劉某和張某都對這個處理結果不服,于是糾紛繼續進行。恰在這時,在省城上大學的張某的弟弟放假回家。其大舅因為處理這件事而把兩個親戚都給得罪了,遭遇了“豬八戒照鏡子——里外不是人”-的尷尬境地,來找這個讀書人征詢意見,很委屈地問他的處理方式對不對。張某的弟弟徹底地否定了其大舅的處理方式及其結果,堅決認為這100元假幣即使是當初他哥哥給的那張,現在也跟其哥無絲毫糾葛,其中的損失應由其表哥自行承擔。劉某不同意這種看法,于是提出讓村民委員會的調解員來處理。張某認為調解員是劉某的小舅子,肯定會偏袒劉某,于是不同意。張某本想提議到鄉法庭去解決,但是不知道這樣做好不好,于是跟劉某商量。劉某認為張某這樣做是在“出他的丑”,是想把他“沒辦證的事捅到政府”去,因此也不愿意去。劉某的大伯,當初的中間人聽到后,也反對張某的提議,認為“家丑不可外揚”,上法庭是一件很丟面子的事。張某的弟弟則極力主張那100元假幣與其哥無關,至于要不要到法院解決,那是該由劉某自己決定的事。糾紛發生之后,村民們的普遍反應也是不愿意糾紛雙方把這件事拿到法庭去解決,他們擔心劉某無證經營的事被政府知道了會關閉了劉某的小店,讓他們失去了這份便宜。
故事至此告一段落。至于以后發展的結果如何,非在本文關注的視野范圍之內。梳理一下故事中的各種角色,主要有以下幾種:當事人劉某和張某,中間人,張某之弟,這是故事中的顯性角色。故事中還有幾類隱性角色:村民,調解員,法庭法官。筆者自己差點也成為了張某之弟所處的角色,至于為何沒成為,一是因為父母反對我介入此事,再者我自己也想置身事外,所謂“當局者迷,旁觀者清”,以一個局外人的角度來觀察可能會看得更清楚。擺出了這幾類角色之后,筆者將分別從不同角度入手,以展示此故事中所蘊涵的法社會學意義。
二、中間人:沒落的鄉土社會權威
這里的中間人的地位,跟蘇力教授在《為什么“送法上門”》中所述的村干部的角色既有交叉的地方,又有不同的方面。相同的地方在于,他們都是生于鄉土長于鄉土的較有資歷的人,因此對鄉土社會的人情世故都非常捻熟。對鄉土社會糾紛的解決,他們都可謂是見多識廣,已經積累了處理相關糾紛的大量經驗-——換句話說,他們都擁有處理這類糾紛的大量地方性知識。因此,從這個意義出發,他們都是“地方性知識的載體”。
也有不同的地方。在村民看來,村長雖然不是“國家人員”,但是到底常常有機會與“國家人員”(鄉一級行政人員——筆者注)接觸,因此也沾染(當中性用,非取其貶義)上了某些國家權力的習性,即其權威的形成完全可能會含有國家權力的強制的影子。而中間人則純粹是隨著時間的推移,社會閱歷的豐富才讓其自然而然地成為了鄉土社會中的權威,而不存在國家權力在其中的或隱或顯的強制授予.在調查中筆者發現,這起糾紛的當事人之所以當初沒有選擇村長做他們的中間人,有以下三個原因:1,村長不是他們這一個大家族的人,他們不愿意把本家族內的糾紛交由“外人”來處理;2,他們認為村長的當選是因為其家族的人多,得的票數才多,因此對村長的權威性缺乏足夠的信服;3,如果選擇村長做中間人,免不了要出“講理費”,至少也得象征性地買一瓶酒之類的給他。而選擇劉某的大伯(張某的大舅)做中間人,則是出于以下考慮:1,“家丑不可外揚”,若能把糾紛在自己家族內部解決,最好不過;2,相對于中間人,糾紛雙方一方是侄兒,一方是外甥,不大存在偏袒的可能;3,因為是親戚,“講理費”就可以免了。通過對比分析,可以發現在劉某的大伯(張某的大舅)最后被確定為中間人的過程中至少隱含了鄉土社會處理糾紛時的以下價值取向:1,出于“家丑不可外揚”的考慮,力爭把糾紛放在自己家族內解決,不到萬不得已不與國家權力發生瓜葛;2,出于公平公正的考慮,力圖選擇一個雙方都信服的人來解決;3,出于成本的考慮,雙方都想盡量把解決糾紛的花費降到最小。
對糾紛的處理結果則是這個中間人所完全沒有預料到的。在調查過程中這位老人對我說,“早知道會落到這個下場,當初用八抬大轎抬我我也不會去(解決糾紛)”。交談中可以看出老人很傷心,也很困惑,不知自己什么地方做錯了,會落到“豬八戒照鏡子的”下場。因為在他看來,即使換了另外一個人來,也肯定會像他這樣處理。整個過程中老人不停叨念“世道真是變了”。老人是我很尊重的一位前輩,然而我卻無法用只言片語去解除他的困惑——雖然我很清楚,作為前一個時代的鄉土權威,在社會轉型時期,他的處理糾紛的方式在面對邁向現代化的語境時不可避免要碰壁。
轉型期的鄉土社會,正處于兩種生活方式,兩種思維方式的交替時期。他們既繼承了許多鄉土社會的傳統的“規矩”,又開始受到現代觀念的沖擊。前者的表現在于他們遇到糾紛時下意識地想到要在自己家族內部解決,不輕易讓“外人”知曉,更不喜歡讓“當官的”介入,所以在此糾紛中選擇了自己家族內的人來解決。然而由于城鄉交流機會的不斷增多,外出打工的人和念書的人不斷把現代思想帶了回
來,對傳統思想形成了一定的沖擊。于是糾紛的雙方已不再滿足于那種和稀泥的處理方式,而是力求把糾紛處理清楚。然而他們畢竟無法完全脫離尚處于轉型期的鄉土社會的新舊交替的語境,于是在要不要把糾紛拿到法庭去解決的態度上,又不是很堅決。加之大部分村民在這件事中所持的立場,讓他們陷入了猶豫。中間人的糾紛處理方式在與現代觀念的碰撞中已經無可挽回地滑入了失敗的境地,這種古老的曾經頗受中國鄉土社會所青睞的和稀泥和各打五十大板的方法,在轉型期的鄉土社會已經喪失了其立足的市場。作為曾經活躍于前一個時代的鄉土社會的權威的代表,故事中的中間人的地位不可避免地走向沒落。
三、張某之弟-——鄉土社會中走出的現代人
在這個故事的發展中,張某之弟沒起到很大的作用。但在本文的視野之內,他卻是一個不可或缺的角色。與生于城市長于城市的現代青年相比,他的經歷又要豐富得多。作為從鄉土社會中走出來的佼佼者,這類人既有鄉土社會的獨特經歷,又經過了現代都市生活的洗禮。不同的社會角色和生活經歷讓他們對社會有著多視角的把握。在整個人類社會邁向現代化的宏大語境中,他們雖然對鄉土社會還有著某種程度的眷念,但是經過對比和權衡,他們到底把天平的砝碼投向了現代法治社會的糾紛處理方式一邊,在處理糾紛等方面的理念已經徹底擺脫了鄉土中國那一套“和稀泥”、“各打五十大板”的曖昧立場,力主把糾紛引入現代法治話語的框架內來解決。
具體到這個故事中,張某之弟不但反對中間人——其大舅的糾紛處理立場,而且對現代法治會對此事作出何種評價有著清楚的認識,于是堅決主張那100元的假幣與其哥無關,即使要到法院解決,那也是劉某的事。與中間人——其大舅形成鮮明對比的是,作為鄉土社會的權威,其大舅對鄉土社會的糾紛處理有著捻熟的經驗,而作為從鄉土社會中走出來的,已接受了大量現代知識的青年的代表,其對現代社會的權力運作模式及國家權力會對此事件做出怎樣的規制有著準確的把握。筆者自己也是這個角色中的一個。糾紛發生時,糾紛雙方也曾找過我,讓我這個學法律的人給他們一個法律上的“說法”。不等我表態,我父母就回絕了他們,說我年輕,還沒有這方面的經驗,處理不了。當時我對父母的這種態度頗有微詞。直到自己親眼看到事情發展到后來的局面,才對父母當初的態度有所理解。作為在這個地方生活了近五十年的人,他們對鄉土社會的風土人情自然也是了如指掌。雖然我也不時給他們灌輸過一些現代法治知識,但是他們比我更清楚我的那一套書本上的處理方法在現實中會遭遇到什么樣的境況。張某之弟提出的和我當初的想法大致相同的建議最后終于在村民的一片反對聲中歸于沉寂,使得現代法治的正當化設計在轉型期的鄉土社會的語境中“兵敗滑鐵盧”。
張某之弟在跟我的一次交談中表示了對于此事的無奈。作為從鄉土社會中走出去的現代人,都會有一種鄉土情結。許多時候,他們想用自己的所學為鄉土社會做點力所能及的事情,以改變家鄉貧窮落后的面貌。然而在實際運作中他們又會有“老虎吃天”的感覺,不知從何入手。于是乎對于鄉土社會,“哀其不幸,怒其不爭”就成了他們所特有的鄉土情結。
四、死亡與再生-——轉型期鄉土社會秩序格局的重建
故事的結果,無論是鄉土社會沒落權威代表的中間人,還是從鄉土社會走出去的已溶入現代社會的代表的張某之弟,他們所提出的糾紛解決方案在轉型期鄉土社會這個大的語境中都走入了破產的死胡同。當然這兩種人也不是全無“用武之地”,前者在某種程度上還在優良傳統道德的陣地上高舉著堅守的大旗,而后者則至少在小范圍內宣傳了現代思想。相對于現代社會而言,轉型期的鄉土社會,正處于“舊力將竭,新力未生”之際,對于純傳統的和純現代的觀念,都還未曾確立一個鮮明的態度和立場。用一個不是很準確的詞來概括,轉型期的鄉土社會還是一個“關系社會”.故事中,在中間人對糾紛的處理破產之后,劉某提出讓村民委員會的調解員來處理,而張某認為調解員是劉某的小舅子,對他不公平。在現代法治的話語中,與當事人有親屬或利害關系的,應該回避。而劉某卻提出要讓調解員-——其妻弟來處理,分明有借重這一層關系的因素。在應不應該把糾紛提交法院處理的爭執中,由于包括中間人在內的村民的普遍反對,也使得張某不得不考慮若堅持到法院解決,今后與村民及其大舅的關系會朝什么樣的方向發展。在這本質上還處于“雞犬之聲相聞”,“低頭不見抬頭的”階段的鄉土社會中,當事人不得不把這些原本與案情無關的情節納入考慮的范圍之內,這是現代都市的人所想象不到的鄉土社會所特有的現象。甚至在對待這件事的原始態度上,也包括了“關系”的因素在內。在現代法治話語的框架之內,張某完全可以按照其弟所言,到不到法院起訴是劉某的事,與自己無關。而故事中偏偏是張某提出是否到法庭去解決,這其中就反應了鄉土社會對待糾紛的另外一種立場——力圖把糾紛解決清楚,免傷和氣。因為一方面張某固然明白,自己不提出去法庭劉某也拿他沒辦法,因為自己在理由上比劉某“站得住腳”,然而另一方面張某卻也不愿意跟一個“低頭不見抬頭見的人”鬧得太僵,更何況還是表兄弟。所謂“冤家宜解不宜結”,作為在鄉土社會中生活了多年的人,張某深諳其道,于是在猶豫中提出要不要到鄉法庭解決。說到底,這還是出于妥善處理鄉土社會各種“關系”和人情世故的需要。
而糾紛雙方之外的村民的態度和立場則成了當事人決定自己行為的一個極其重要的參考因素。因為他們都明白,不論如何,他們都已經深深地嵌在了鄉土社會這塊土地上,他們的行為方式和處理結果都要考慮許多相關和不相關的因素。[10]反之,對于村民來說,這表兄弟倆的事情本來也與他們沒有什么瓜葛,但是因為涉及到劉某的小店是否會因此而被政府查封從而也使得他們關注起此事的進展。這起假幣事件在一定程度上已使他們與當事人“坐到了一條船上”,使他們已經無法或不甘置身事外。鄉土社會的這么一件小事已經起到了“牽一發而動全身”的效果,這些煙酒糖茶的和七大姑姨的“關系”(又是關系)已讓他們成為了“被串在一條線上的螞蚱”,不得不表明自己的態度和立場。
行文至此,好象已經到了筆者表明自己的態度和立場的時候。如果非得要筆者堅持在現代或傳統之間作一個抉擇的話,那么得出的結論可能是令人失望甚至是令人吃驚的,那就是沒有結論。雖然作為一個從鄉土社會中走出來的已經接受了大量現代觀念的人,或許應該在“推進鄉土社會的現代化進程”上做出自己力所能及的貢獻,然而筆者堅持認為無論是誰,如果他想強加某種生活方式或某種思想觀念到鄉土社會中,結局必然會如同此故事中的張某之弟一樣,事實上遭遇破產。在此故事中,傳統與現代一爭高下的結果,雖然傳統稍稍占了上風,而現代觀念畢竟也開始有了某種程度的萌芽[11].轉型期的鄉土社會,肯定會有一個秩序重建的過程。不過這個重建過程應該是一個自發的過程,一個自然演進的過程,一個在“不變”與“變”的交相輝映中完成的過程,而不是任何人力所能強為之的。
注釋:
[1]參見拙文《從守法到用法-——公民與法治進程》,未公開發表,此文為筆者的學士學位論文。文中對此故事的相關材料進行了取舍和使用。
參見蘇力《為什么“送法上門”》,載《制度是如何形成的》,中山大學出版社1999年報9月版。
蘇力《送法下鄉-——中國基層司法制度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10月版,p44.
鄉土社會有這么一句俗語:“嘴上無毛,辦事不
牢”,大意即指必須有較深的社會閱歷,才能勝任鄉土社會的某些特殊的工作,諸如這里的中間人的角色。
從某種意義上說,這里的中間人在鄉土社會中的權威也是一種權力-——如果我們了解權力有如下一種解釋的話:“權力基本上是指一個行為者或機構影響其他行為者或機構的態度和行為能力。”(《布萊克維爾政治學百科全書》·權力,轉引自蘇力注,p425.)當然,這與國家權力或公權力是兩個不同的概念。
初步統計,1990年以來,我們村和鄰村的外出打工的有32人,在本省省城及外省上大學及中專的共有包括筆者在內的3人,在縣城上高中則有15人,另外還有1名從部隊轉業到市里某所中專當保衛的。這些人都使城鄉之間的交流,傳統和現代的交流在一定程度上成為了可能。
在我國,民事訴訟實行的是“不告不理”原則和“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劉某認為張某給他的是假幣,自然應該由劉某起訴和舉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從這個原則出發,若真起訴到法院,劉某必敗無疑。
張某在不認可中間人的處理方式和處理結果后,想過是否到法庭去解決,這其中就少不了其弟的現代觀念的宣傳和鼓動作用,雖然對于具體的現代制度設計他還未能完全掌握。
這里的“關系社會”跟庸俗關系學話語中的“關系社會”既有相同的地方,也有不同之處。
[10]其實從特定的角度說,村民的立場和態度也已不再是一個不相關的因素。
一、司法公正的內涵
司法公正,或公正司法,其基本內涵就是要在司法活動的過程和結果中堅持和體現公平與正義的原則。在這里,司法活動主要指法院的審判活動。公正的含義包括公平、平等、正當、正義等。司法公正既要求審判過程遵循平等和正當的原則,也要求審判結果體現公平和正義的精神,更要求參與審判的法官要以正直無私的態度,以尊重事實和遵守法律為準則,努力實現案件處理結果的公正。筆者認為司法公正的內涵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憲法和法律至上。司法公正的首要內容便是要求一切司法活動、司法行為符合憲法和法律的規定。在我國憲法和法律是黨的主張和人民意志的統一,是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具體化、條文化和法律化,具有至高無上的權威。一切黨派、機關、組織和個人都必須受法律的約束,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活動,不能超越其外,更不能凌駕其上。
(二)平等對待。平等對待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是實施和遵守法律、維護法律權威的基本前提,是實現司法公正的最基本的要求。如果說公平正義是社會主義法治的基石,平等對待則是實現公平正義的方式。沒有平等對待司法公正便成了空談。要做到真正的平等對待,就必須禁止歧視,反對特權,不允許對弱勢群體的歧視,不允許任何人擁有凌駕于憲法和法律之上的“法外特權”。
(三)司法獨立。司法獨立是現代法治的一項重要原則,也是衡量法治國家的一個重要標志。要實現全社會的公平與正義,實現司法公正,人民法院必須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這是司法權運行規律的總結。如果不能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可以任意干涉司法,司法公正就無從談起,全社會的公平與正義也就難以實現。所以說獨立的司法權是實現司法公正的先決條件,更是社會公平正義的最終保障。
(四)嚴格執法。嚴格執法就是嚴格按照實體法和程序法辦案,不受外界因素的干擾。公正司法就是要切實轉變重實體輕程序的思想,堅持實體、程序并重的理念,著力在執法的方式、方法、步驟、順序和時限等方面實現執法、司法的公正。
(五)司法中立。司法中立分為三個層面:司法權中立;司法組織中立;法官中立。司法權是居中裁判性權力。司法權中立,只能居中裁判,不應偏袒任何一方,應當在官民之間保持中立;司法權和行政權應保持中立;在司法活動中,法院和法官的審判態度必須保持中立,不受其他因素影響,排除不利于進行準確、公正判斷的因素,以法律為準,嚴格依法辦事。司法權是獨立性權力,在其之上的只有法律。
(六)及時高效。公正和效率是司法活動中相互依存的兩個方面:公正離不開效率,因為遲到的公正就可能喪失公正的應有含義;而離開公正的效率是盲目的效率,這種效率產生的后果是對社會有害而無益的。“遲到的公正是非公正”這一法律諺語恰當地表明了司法效率對于實現司法公正的重要意義。
二、司法公正的構成要素
司法公正的構成要素包括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
所謂實體公正,是指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對案件的準確認定和對實體法的正確適用。實體公正的標準是對事實的真實發現和對法律的正確適用,它是結果的公正,是司法活動的終極目標。
所謂程序公正,是指在處理案件的各個環節中嚴格按照訴訟程序的規定審理,以確保當事人的各項訴訟權利能夠得到有效實現。程序公正體現了民主、法治、人權與平等的精神,是司法公正的重要內容。
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兩者之間的關系是相輔相成的。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不可分割的兩個方面。如果沒有實體公正,即使程序上公正,司法公正也無從談起;如果沒有程序公正,實體公正也就不能實現,司法公正同樣無從談起。實體公正是程序公正的重要價值追求,是司法活動追求的最終結果;程序公正是實現實體公正的措施和保障,沒有程序公正就難以保障實體公正。
在我國,過去重視實體公正,忽視程序公正。這些年來,這種狀態有了明顯的改觀,司法越來越追求程序公正與實體公正的統一。但是,現階段又出現了另外一種傾向,即重程序不重實體。為什么會出現這種傾向呢?其內在的動因就是要逃避責任。因為,程序不公正必然要受到監督和追究,而實體的公正與否,要受到多種因素的影響,一時難以判斷,即使實體不公正,只要程序公正也容易推卸責任。這種傾向是要不得的。程序公正和實體公正都是司法公正不可缺少的重要內容,各自具有獨立的價值。程序公正是前提,程序不公正就有可能導致實體不公正。但是實體公正是司法活動所追求的目標。特別是在當前社會矛盾凸顯、不少困難群眾自救能力弱的情況下,過分強調程序公正、忽視實體公正就不可能真正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就有可能加劇社會不公平狀況,不利于社會的和諧穩定。因此必須堅持程序公正與實體公正并重。
三、影響司法公正的因素
人民法院是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線,在矛盾凸顯期,法院一直是矛盾映射和輿論關注的焦點。造成司法權威下降,人民法院的公信度下降,司法不公是其中主要原因之一。影響司法公正有其各種各樣的原因和因素。具體來說,影響司法公正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法院管理地方化、行政化,無法真正實現司法獨立
司法獨立是許多國家一項重要的司法原則和憲法精神。它來源于西方國家的“三權分立”。在我國雖不實行“三權分立”制度,但在司法活動中吸納了司法獨立原則的一些精神。我國憲法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人民法院組織法》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的干涉。由此可知,我國的司法權、審判權是在國家權力機關監督下運行的,西方國家的司法不但獨立于行政,也獨立于立法。
實際上,在我國,人民法院及人事的管理與黨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管理采取一種模式,這使得審判權的獨立行使難于落實。法院管理的地方化、行政化,使法院不能專司審判,這必然會導致案件的審判不公。首先法院的經費來源主要是地方財政部門,但有相當一部分地區,地方財政由于各種原因不能按時足額劃撥經費,致使法院的審判活動受到一定影響,甚至不能展開正常的業務。其次由于在經濟上、人事上依賴和受制于地方,法院已成為地方政府的一個職能部門。每年,法院都要完成地方政府分派的各種非業務性工作,常年被政府抽調的人員也不在少數。這不僅使法官的辦案時間得不到保證,而且還侵占了有限的辦案經費。一方面是審判人員少,審判任務重,另一方面,又有大量的審判人員不能從事真正的審判業務,形成法官“種了政府的地,荒了自己的田”的局面。
(二)法院機構設置和法院審判組織設置不夠合理
從法院內部的審判管理來看,也帶有濃厚的行政管理色彩,長期以來,實行“層層審批,層層把關”的審判管理機制,審與判分離。在我國采取審判委員會制和合議制,合議制所形成的判決是以法院名義作出的,與法官個人沒有多大關系,法官個人的責任感無法體現。合議庭即使有不同意見而發生爭議,也被當成疑難案件上報審判委員會加以解決。“審判委員會的決定,合議庭應當執行。”這樣導致在庭上聽取當事人全力陳述意見的法官對案件沒有決斷權,而有決斷權的卻不在庭上參與審理,法官的個人能力和作用被削弱。必須堅持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這種獨立不僅指不受外部的干涉,同時也應指不受內部的干涉。當把一個法官放在決斷者的位置上并實行審判公開,才有可能引發法官的公正追求。決斷人擺在明處,監督就會變得切實有力,對自己的人格負責心理也會更加強烈。從上下級法院關系來看,人民法院上下級關系是監督與被監督的關系。但事實上,下級法院往往和公安機關、檢察機關一樣,有問題會主動請示上級,上級法院也會主動地對下級法院的審理活動進行具體的指導。所有這些,必然使司法權產生扭曲、變形,導致其偏離中立性、終極性的本質要求,從而喪失其應有的公正性和權威性。
(三)法官素質高低是影響司法公正的決定因素
法官的素質包括政治素質、業務素質兩個方面,具體表現在法官的“德、能、勤、績”四個方面的綜合評價上,司法人員只有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和精湛的業務素質,才能公正司法,二者必須同時具備,不可偏廢。有的法官盡管有較高的道德修養,但沒有過硬的業務水平,依然不能保證審判結果的公正。還有少數法官雖然業務水平很高,但職業道德不強,對自己要求不嚴,辦“人情案”、“關系案”,甚至、枉法裁判、搞權錢交易,破壞了司法公正,這種情況盡管為數甚少,但嚴重敗壞了法官形象,嚴重影響了人民法院的聲譽,這是目前司法不公的最主要的原因和具體表現。
另一方面,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改革開放的深入,法院案件數量和難度的不斷上升與法官人力資源的嚴重短缺之間的矛盾越來越突出,有的法官疏于學習,不注重了解和接受先進文化和司法理念,憑老經驗、老方法辦案;有的法官思維空間狹窄,工作方法簡單,難以應付復雜案件;有的法官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著重民事輕刑事、重實體輕程序、重審判輕執行的思想。這些觀念在一定程序上影響著司法的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
三、實現司法公正的途徑
新上任的最高法院院長王勝俊在接受記者專訪時指出,目前,中國正處在社會轉型期,社會的分化和整合在一定程序上會造成利益格局的變動。如何提高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能力,如何適應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司法需求,是中國各級審判機關必須解決好的問題。
(一)堅持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用科學理念指導司法活動
開展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樹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是進一步改進司法理念,規范司法行為,促進司法公正的需要,是新時期加強司法隊伍革命化、職業化、正規化建設的一項重要舉措,是適應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新的著力點,是破解司法工作中存在的難點、熱點問題的關鍵,是深化“司法公正、一心為民”理念的具體體現。
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具有法律的權威性,充分維護社會的公平與正義。在司法活動中自覺維護黨和國家的利益、人民的利益,是司法機關維護法律尊嚴和社會公平正義的最高標準;恪盡職守,公正司法,維護憲法和法律的權威性,是司法機關職能作用的具體體現。要牢固樹立司法為民的理念,正確運用法律武器,嚴格公正文明執法,以司法公信贏得司法權威。要牢固樹立對法律負責、自覺接受監督的理念,把司法活動和履行職責行為置于有效監督之下,以公正的司法活動促進實現社會公平正義。對于存在于部分法官身上的、徇私枉法、重實體輕程序,重管理輕服務,漠視群眾利益,冷、橫、硬、推等問題必須通過開展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使廣大干警牢固樹立司為民、保障人權、服務大局的理念,實體與程序并重,罪刑法定等理念。從根本上解決好為誰服務,為誰執法,如何執法、守法、護法、用法的問題,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
(二)增強司法透明度,以司法公開促司法公正
“陽光審判”是防止司法腐敗、促進司法公正的一劑良藥。必須堅持依法公開審判制度,做到公開開庭,公開舉證、質證、公開宣判。依法將司法過程和環節置于社會和群眾的監督之下,保障群眾對司法工作知情權和監督權。司法工作的依法、及時、全面的的公開,最直觀的好處就是縮短了司法與群眾的距離,便于人民群眾行使監督權,實現知情權,另一方面提高了司法工作的質量和效率,抵御了不當干預,保證了司法活動的獨立性、公正性,增強了審判工作的透明度。英國大法官丹寧勛爵曾經說過:“正義不僅要實現,而且要以看得見的方式實現”,道出了司法透明的不可或缺。
當前的司法實踐中,經常可以看到這樣一種現象:法院審判過的案子,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準確,但當事人就是不認可。只所以會造成這種狀況,很大程序上是因為法院審理案件的透明度不高,案件當事人不了解辦案情況。審判公開是判決公正的重要保證,只有堅持公開、透明,才能讓當事人贏得堂堂正正,輸得明明白白,真正做到勝敗皆服。法官審案,代表的是國家法律、人民意志,除了法律明確規定不能公開的內容外,都應該向社會公開。這不僅便于公眾監督法官的言行,而且是對公眾進行法制宣傳教育、弘揚法治精神的一種好形式,是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的需要。
(三)實行法院垂直管理體制,以司法獨立促司法公正
一個現代化國家的司法體制管理模式就是司法權力獨立于政府行政權力之外,不受制于任何行政機關,這也是法治國家的基本標志。從現代法治觀點來講,審判權與行政權的關系只能是平行和并列的關系,而不是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因此,現行的法院管理體制是違反憲法的立法精神的,理應改革完善。按照管理和管人相結合,有利于法官選任上的優化及提高法官素質的目標出發,法院系統應實行垂直管理體制,即由原來的地方黨委管理為主、上級法院管理為輔的管理體制,改變為上級法院管理為主、地方黨委協助管理為輔的新體制。
另一方面,突出法官在獨立審判中的地位與作用,可以克服獨立審判原則因缺乏直接的辦案主體而難于實現的弊端,并杜絕法院內部那些“審而不判,判而不審”等違背審判規律、獨立審判原則的作法,真正使法官成為審理案件、決定案件性質是非的直接裁判者,從而促進法官追求法律價值,提高司法水平,公正司法。這一獨立審判原則可以抵制任何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對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進行干涉,從而保證了法院在實體和程序上都按照法律規定,正確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同時,這一獨立審判原則也并沒有使法院脫離黨委、人大對法院的領導與監督。因為,黨對法院的領導主要而且應該是政治領導、理念指導,人大及人大常委會完全可以通過對法院的人事任免、錯案追究等方式實行法定監督。由于法官明確成為獨立審判的主體,就使法官的權、責相一致,有利于人大及人大常委會履行錯案追究制,從而促進法官嚴格執法。一句話,法官獨立是法院獨立的落實和保障,法官不獨立法院就不可能獨立。法官獨立的標志是法官的地位一律平等,法官在行使審判權時,以法律為最高權威,而不用顧及所謂的“上級旨意”。
(四)加強法官隊伍建設,提高公正司法能力
司法工作的生命力在于司法公正。法官的職業特點決定了法官的素質是司法公正的根基,高素質的法官是司法公正的先導。沒有高素質的法官隊伍,就不會有法治國家的形成。
首先,必須加強政治學習,做到政治堅定。必須牢固樹立正確的辦案指導思想,堅定正確的政治方向;必須充分發揮自身的作用,樹立大局意識。其次,必須加強業務學習,做到業務精通。現在當事人上訪、纏訴、鬧事等事件的發生,深究起來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其中一部分原因是由于法官的業務素質不高,業務水平低所造成的。因此法官必須學好法律和法規,包括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除此之外,還要輔以理論研討、案例分析、庭審觀摩等其它形式,大力提高業務素質。第三,法官必須改進工作作風,樹立良好的形象。具體地說,改進思想作風就是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改進領導作風就是要“權為民所用、情為民所系、利為民所謀”;改進工作作風就是要“忠于職守、真抓實干、勤政廉潔”;改進生活作風就是要“謙虛謹慎、艱苦奮斗、不斷進取”;改進學風就是要“理論聯系實際”。
(五)完善人民陪審制度,促進法院司法公正。
人民陪審員制度是經過實踐證明了的行之有效的制度,具有重要的法治意義,因此,我們對之既要堅持,又要對其在具體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問題認真思考,不斷完善,做到揚長避短。首先,應制定專門的《人民陪審員法》,將陪審工作納入法制化軌道,細化其相關規定,增強其可操作性;其次,建立健全考核激勵與制約機制,打造一支充滿活力的人民陪審員隊伍;第三,加強業務培訓,提高陪審能力。人民陪審制度“借鑒了仲裁制度的某些特征,賦予了案件當事人是否選擇人民陪審員的權利,無疑有助于更公正地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該制度通過讓普通民眾參加審判的方式,使他們能夠憑借自身樸素的善惡感、是非觀對案件做出判斷,擴大了司法民主,監督了審判機關的審判活動,彰顯了司法公正,使得法律適用更加合情、合理、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