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4-01-11 16:5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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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防止和減少建設工程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國務院《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和拆除等有關活動及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
第三條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應當以人為本,堅持安全發展的理念,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堅持管生產必須管安全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
第四條 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及其他與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有關的單位是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依法承擔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相關責任。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配備與建設工程安全監管任務相適應的監督檢查人員,將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管執法經費納入同級財政保障范圍,加強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標準化和信息化建設。
鼓勵開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科學技術研究,推廣使用先進技術。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法定職責,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水利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專業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第七條 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等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應當按照職責,對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狀況進行監督檢查,協助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第二章 主體責任
第八條 建設單位應當將建設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合同中明確雙方的安全責任。
建設單位不得對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出不符合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要求,不得壓縮合同約定的工期。
第九條 建設單位在編制工程概算時,應當確定建設工程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
建設單位應當督促施工單位建立安全文明施工費使用制度,落實安全文明施工措施。
第十條 建設單位在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或者辦理安全監督手續時,應當提供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清單和安全管理措施。
建設單位應當督促施工單位落實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措施。
第十一條 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前,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編制、論證安全專項施工方案,組織安全專項施工方案交底、實施、驗收和監測。
勘察、設計單位應當配合施工單位制定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參與方案論證。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公示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對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應當明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實施現場監理,對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實施旁站監理。
第十二條 勘察、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設計,對基坑開挖、地下暗挖、吊裝、爆破、高大模板和高邊坡作業等涉及施工安全的重點部位和環節在勘察、設計文件中予以注明,提出防范生產安全事故的指導意見,并在開工前向施工單位交底。
第十三條 施工現場的安全由施工單位負責。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負責。
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合同中應當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義務。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安全生產承擔連帶責任。
分包單位應當服從總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分包單位不服從管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單位承擔主要責任。
第十四條 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和安全教育培訓、安全隱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險源監管、負責人帶班等安全管理制度,評估安全隱患風險,落實治理責任。
施工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和施工現場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救援組織,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物資,組織應急救援演練。
第十五條 施工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責安全生產和設備安全管理。
施工項目應當按照規定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對項目實施安全生產和設備安全管理。
第十六條 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責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重大危險源進行現場監督檢查。對違章指揮和違章操作的行為予以制止和糾正,發現事故隱患及時報告項目負責人;對重大隱患應當報告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有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第十七條 施工單位應當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施工單位使用相對固定職工的,按照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不能按照用人單位參保的,以建設項目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
鼓勵企業為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
第十八條 建設工程施工前,負責項目管理的技術人員應當向施工班組、作業人員告知下列安全施工技術要求,并由雙方簽字確認:
(一)工作場所、崗位的危險因素;
(二)危險崗位的操作規程;
(三)違章操作的危害;
(四)安全事故和職業危害的防范措施;
(五)發生緊急情況時的應急措施;
(六)其他應當告知的事項。
第十九條 施工作業人員享有下列安全生產權利:
(一)了解施工作業的危險和危害;
(二)對施工安全工作存在的問題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三)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
(四)發現有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立即停止作業或者在采取必要的應急措施后撤離危險區域;
(五)獲得職業衛生與健康保障;
(六)參加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權利。
第二十條 施工作業人員應當履行下列安全生產義務:
(一)依法取得相應的崗位證書;
(二)遵守安全生產標準、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正確使用安全防護用品、機械設備;
(四)服從安全生產管理;
(五)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參加安全應急演練;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義務。
第二十一條 施工單位應當開展安全生產管理和安全生產防護的標準化建設,提高安全生產水平,確保生產安全。
第二十二條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落實建設工程安全工作的工程監理責任,明確總監理工程師、專業監理工程師的安全生產責任。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將建設工程安全的監理責任納入建設工程監理規劃,并細化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的監理內容和措施。
第二十三條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對施工單位的下列安全管理事項進行審查:
(一)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的資格;
(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落實情況;
(三)安全文明施工費使用情況;
(四)安全技術措施、安全專項施工方案及實施情況;
(五)分包單位的安全生產許可證和資質,相關從業人員的資格;
(六)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的維護、保養、使用情況;
(七)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情況;
(八)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需要,采取全面檢查與專項檢查、日常巡查與重點抽查、明查與暗訪相結合等方式進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檢查。
監督檢查應當遵守國家有關隨機抽取被檢查對象、隨機選派檢查人員的要求。
監督檢查機構及其監督檢查人員不得違法收取費用,不得接受被檢查單位饋贈的財物,不得要求被檢查單位購買其推薦的產品,不得推薦分包單位,不得影響被檢查單位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第二十五條 監督檢查人員應將檢查的時間、地點、內容、發現的問題及其處理情況,作出書面記錄,由監督檢查人員和被監督檢查單位的負責人或者項目負責人確認。
監督檢查機構及其監督檢查人員負責督促被監督檢查單位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隱患進行整改。
監督檢查情況和查處結果應當按照規定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規定,建立本行業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信用信息系統,記錄并依法公開市場主體的信用信息。
第二十七條 建設工程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省有關規定實施,依法及時向社會公布事故調查報告,并告知相關部門。
依法需要對事故發生單位和有關人員實施行政處罰、處分的,事故調查組應當自事故調查報告批復之日起15日內,將違法違紀行為的事實、證據等相關材料,移送有處罰、處分權的機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做好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安全事故的統計、報告工作,建立建設工程安全事故約談制度,并定期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動態。
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有權進行檢舉、控告。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門對有關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方面的檢舉、控告,應當按照規定進行調查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及時告知檢舉、控告的單位或者個人。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門及其監督檢查機構的監督檢查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一)違法收取費用,或者接受被檢查單位饋贈的財物的;
(二)要求被檢查單位購買其推薦的產品,或者推薦分包單位的;
(三)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四)應當受理的檢舉、控告未受理,或者受理后未按照規定處理的;
(五)謊報或者瞞報生產安全事故的;
(六)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第三十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未按規定提供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清單和安全管理措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 工程監理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四款規定,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未實施現場監理,或者對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未實施旁站監理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對監理人員處1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施工單位負責項目管理的技術人員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未告知施工班組、作業人員安全施工技術要求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 施工作業人員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未履行規定的安全生產義務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2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 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以及其他與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有關的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相關法律、法規作出行政處罰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實施行政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第五章 附 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和拆除等有關活動及實施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必須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
第三條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
第四條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及其他與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有關的單位,必須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規定,保證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依法承擔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責任。
第五條國家鼓勵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科學技術研究和先進技術的推廣應用,推進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科學管理。
第二章建設單位的安全責任
第六條建設單位應當向施工單位提供施工現場及毗鄰區域內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廣播電視等地下管線資料,氣象和水文觀測資料,相鄰建筑物和構筑物、地下工程的有關資料,并保證資料的真實、準確、完整。
建設單位因建設工程需要,向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查詢前款規定的資料時,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應當及時提供。
第七條建設單位不得對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出不符合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要求,不得壓縮合同約定的工期。
第八條建設單位在編制工程概算時,應當確定建設工程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
第九條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購買、租賃、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消防設施和器材。
第十條建設單位在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時,應當提供建設工程有關安全施工措施的資料。
依法批準開工報告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自開工報告批準之日起15日內,將保證安全施工的措施報送建設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建設單位應當將拆除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
建設單位應當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將下列資料報送建設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一)施工單位資質等級證明;
(二)擬拆除建筑物、構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鄰建筑的說明;
(三)拆除施工組織方案;
(四)堆放、清除廢棄物的措施。
實施爆破作業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規定。
第三章勘察、設計、工程監理及其他有關單位的安全責任
第十二條勘察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應當真實、準確,滿足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需要。
勘察單位在勘察作業時,應當嚴格執行操作規程,采取措施保證各類管線、設施和周邊建筑物、構筑物的安全。
第十三條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防止因設計不合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
設計單位應當考慮施工安全操作和防護的需要,對涉及施工安全的重點部位和環節在設計文件中注明,并對防范生產安全事故提出指導意見。
采用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的建設工程和特殊結構的建設工程,設計單位應當在設計中提出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安全和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議。
設計單位和注冊建筑師等注冊執業人員應當對其設計負責。
第十四條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
工程監理單位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工程監理單位和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并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承擔監理責任。
第十五條為建設工程提供機械設備和配件的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備齊全有效的保險、限位等安全設施和裝置。
第十六條出租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應當具有生產(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
出租單位應當對出租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進行檢測,在簽訂租賃協議時,應當出具檢測合格證明。
禁止出租檢測不合格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
第十七條在施工現場安裝、拆卸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必須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
安裝、拆卸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應當編制拆裝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專業技術人員現場監督。
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安裝完畢后,安裝單位應當自檢,出具自檢合格證明,并向施工單位進行安全使用說明,辦理驗收手續并簽字。
第十八條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使用達到國家規定的檢驗檢測期限的,必須經具有專業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檢測。經檢測不合格的,不得繼續使用。
第十九條檢驗檢測機構對檢測合格的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應當出具安全合格證明文件,并對檢測結果負責。
第四章施工單位的安全責任
第二十條施工單位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動,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注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安全生產等條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
第二十一條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依法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條件所需資金的投入,對所承擔的建設工程進行定期和專項安全檢查,并做好安全檢查記錄。
施工單位的項目負責人應當由取得相應執業資格的人員擔任,對建設工程項目的安全施工負責,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確保安全生產費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據工程的特點組織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隱患,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第二十二條施工單位對列入建設工程概算的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應當用于施工安全防護用具及設施的采購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實、安全生產條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條施工單位應當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責對安全生產進行現場監督檢查。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向項目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報告;對違章指揮、違章操作的,應當立即制止。
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配備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制定。
第二十四條建設工程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負總責。
總承包單位應當自行完成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
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合同中應當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義務。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安全生產承擔連帶責任。
分包單位應當服從總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分包單位不服從管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單位承擔主要責任。
第二十五條垂直運輸機械作業人員、安裝拆卸工、爆破作業人員、起重信號工、登高架設作業人員等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
第二十六條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組織設計中編制安全技術措施和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對下列達到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驗算結果,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后實施,由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
(一)基坑支護與降水工程;
(二)土方開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裝工程;
(五)腳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危險性較大的工程。
對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專項施工方案,施工單位還應當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審查。
本條第一款規定的達到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工程的標準,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制定。
第二十七條建設工程施工前,施工單位負責項目管理的技術人員應當對有關安全施工的技術要求向施工作業班組、作業人員作出詳細說明,并由雙方簽字確認。
第二十八條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入口處、施工起重機械、臨時用電設施、腳手架、出入通道口、樓梯口、電梯井口、孔洞口、橋梁口、隧道口、基坑邊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險氣體和液體存放處等危險部位,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安全警示標志必須符合國家標準。
施工單位應當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和周圍環境及季節、氣候的變化,在施工現場采取相應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現場暫時停止施工的,施工單位應當做好現場防護,所需費用由責任方承擔,或者按照合同約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施工單位應當將施工現場的辦公、生活區與作業區分開設置,并保持安全距離;辦公、生活區的選址應當符合安全性要求。職工的膳食、飲水、休息場所等應當符合衛生標準。施工單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內設置員工集體宿舍。
施工現場臨時搭建的建筑物應當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現場使用的裝配式活動房屋應當具有產品合格證。
第三十條施工單位對因建設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損害的毗鄰建筑物、構筑物和地下管線等,應當采取專項防護措施。
施工單位應當遵守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在施工現場采取措施,防止或者減少粉塵、廢氣、廢水、固體廢物、噪聲、振動和施工照明對人和環境的危害和污染。
在城市市區內的建設工程,施工單位應當對施工現場實行封閉圍擋。
第三十一條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建立消防安全責任制度,確定消防安全責任人,制定用火、用電、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項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設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備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并在施工現場入口處設置明顯標志。
第三十二條施工單位應當向作業人員提供安全防護用具和安全防護服裝,并書面告知危險崗位的操作規程和違章操作的危害。
作業人員有權對施工現場的作業條件、作業程序和作業方式中存在的安全問題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
在施工中發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作業人員有權立即停止作業或者在采取必要的應急措施后撤離危險區域。
第三十三條作業人員應當遵守安全施工的強制性標準、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正確使用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等。
第三十四條施工單位采購、租賃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應當具有生產(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并在進入施工現場前進行查驗。
施工現場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必須由專人管理,定期進行檢查、維修和保養,建立相應的資料檔案,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報廢。
第三十五條施工單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前,應當組織有關單位進行驗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驗收;使用承租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分包單位、出租單位和安裝單位共同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規定的施工起重機械,在驗收前應當經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監督檢驗合格。
施工單位應當自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驗收合格之日起30日內,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登記。登記標志應當置于或者附著于該設備的顯著位置。
第三十六條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職。
施工單位應當對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其教育培訓情況記入個人工作檔案。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
第三十七條作業人員進入新的崗位或者新的施工現場前,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未經教育培訓或者教育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施工單位在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時,應當對作業人員進行相應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第三十八條施工單位應當為施工現場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
意外傷害保險費由施工單位支付。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支付意外傷害保險費。意外傷害保險期限自建設工程開工之日起至竣工驗收合格止。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九條國務院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規定,對全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規定,對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第四十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國務院鐵路、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有關專業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專業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第四十一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將本條例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的有關資料的主要內容抄送同級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
第四十二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核發放施工許可證時,應當對建設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進行審查,對沒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頒發施工許可證。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對建設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進行審查時,不得收取費用。
第四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履行安全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有關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文件和資料;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三)糾正施工中違反安全生產要求的行為;
(四)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事故隱患,責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或者暫時停止施工。
第四十四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可以將施工現場的監督檢查委托給建設工程安全監督機構具體實施。
第四十五條國家對嚴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藝、設備、材料實行淘汰制度。具體目錄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制定并公布。
第四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受理對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隱患的檢舉、控告和投訴。
第六章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
第四十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第四十八條施工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配備應急救援人員,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并定期組織演練。
第四十九條施工單位應當根據建設工程施工的特點、范圍,對施工現場易發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環節進行監控,制定施工現場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統一組織編制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工程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按照應急救援預案,各自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配備應急救援人員,配備救援器材、設備,并定期組織演練。
第五十條施工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傷亡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的規定,及時、如實地向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報告;特種設備發生事故的,還應當同時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如實上報。
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建設工程,由總承包單位負責上報事故。
第五十一條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施工單位應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保護事故現場。需要移動現場物品時,應當做出標記和書面記錄,妥善保管有關證物。
第五十二條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處罰與處理,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施工單位頒發資質證書的;
(二)對沒有安全施工措施的建設工程頒發施工許可證的;
(三)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四)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行為。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建設單位未提供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該建設工程停止施工。
建設單位未將保證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關資料報送有關部門備案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
第五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對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要求的;
(二)要求施工單位壓縮合同約定的工期的;
(三)將拆除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的。
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設計的;
(二)采用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的建設工程和特殊結構的建設工程,設計單位未在設計中提出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安全和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議的。
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工程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對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審查的;
(二)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未及時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或者暫時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的。
第五十八條注冊執業人員未執行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責令停止執業3個月以上1年以下;情節嚴重的,吊銷執業資格證書,5年內不予注冊;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終身不予注冊;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為建設工程提供機械設備和配件的單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備齊全有效的保險、限位等安全設施和裝置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合同價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出租單位出租未經安全性能檢測或者經檢測不合格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安裝、拆卸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編制拆裝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
(二)未由專業技術人員現場監督的;
(三)未出具自檢合格證明或者出具虛假證明的;
(四)未向施工單位進行安全使用說明,辦理移交手續的。
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安裝、拆卸單位有前款規定的第(一)項、第(三)項行為,經有關部門或者單位職工提出后,對事故隱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有關規定處以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分部分項工程施工時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現場監督的;
(二)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作業人員或者特種作業人員,未經安全教育培訓或者經考核不合格即從事相關工作的;
(三)未在施工現場的危險部位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或者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施工現場設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備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的;
(四)未向作業人員提供安全防護用具和安全防護服裝的;
(五)未按照規定在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驗收合格后登記的;
(六)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藝、設備、材料的。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挪用列入建設工程概算的安全生產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的,責令限期改正,處挪用費用20%以上50%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施工前未對有關安全施工的技術要求作出詳細說明的;
(二)未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和周圍環境及季節、氣候的變化,在施工現場采取相應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區內的建設工程的施工現場未實行封閉圍擋的;
(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內設置員工集體宿舍的;
(四)施工現場臨時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五)未對因建設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損害的毗鄰建筑物、構筑物和地下管線等采取專項防護措施的。
施工單位有前款規定第(四)項、第(五)項行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在進入施工現場前未經查驗或者查驗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二)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
(三)委托不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施工現場安裝、拆卸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
(四)在施工組織設計中未編制安全技術措施、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或者專項施工方案的。
第六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施工單位停業整頓;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作業人員不服管理、違反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冒險作業造成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有前款違法行為,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或者按照管理權限給予撤職處分;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
第六十七條施工單位取得資質證書后,降低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限期改正;經整改仍未達到與其資質等級相適應的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其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
第六十八條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法定職權決定。
據調查,我國建筑事故死亡人數從2008年十萬人以上到2009年下降到九萬人以下,這表明了我國在建設工程安全方面有了防范措施,安全形式有所好轉。但在2009年到2014年從事故發生頻率和死亡人數的總體趨勢上,仍是處于有幅度的波動狀態,相對于全國安全知識普及和安全制度的規范,在建設工程安全實際生產方面,整體態勢仍不容樂觀。因此在建設工程的安全方面,要從施工中的每一個參與者做起,落實到根基,樹立起嚴謹的安全防范意識,才能達到安全生產的目的。
2我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現狀和產生原因
2.1我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現狀
根據《2014年全國建筑施工安全生產形式分析報告》中對建筑施工事故統計的分析顯示,目前全國建筑施工傷亡事故類別仍主要是起重傷害、高處墜落、物體打擊、坍塌、觸電傷害等,并且,隨著土地占用面積的控制、土地租金貴等原因的綜合影響,在施工項目的高度上日益高層化發展,造成了近年來在施工過程中塔吊等起重設備的事故發生率提高,引起了我國對建設工程安全問題的新重視。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之前公布的2014年房屋市政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情況通報顯示,在2014年全國范圍內發生的房屋市政工程生產安全事故統共613起,死亡人數741人,同上一年同比分別下降了8.56%和3.84%。全國有29各地區發生房屋市政工程生產安全事故,在這其中事故起數較少和死亡人數相對較少的省份有新疆、河南、青海、寧夏,而上海、浙江、江蘇、廣東等省份發生的事故起數和死亡人數相對來說比較多。由此可見,在當前我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形式仍然嚴峻不可忽視,事故起數和死亡人數還是較大,并且部分地區的事故發生率和死亡人數都有不同程度反彈,情況復雜多變。
2.2導致現狀產生的原因
形成這種態勢的原因主要有五方面:一是我國在建設安全法律法規上亟待完善;二是建設企業安全生產的基礎工作不扎實、有漏洞;三是建設市場機制不健全,有的傾向;四是安全監管、實施監督方面相對薄弱;五是建設從業者的整體素質較低,綜合水平有帶提高。因此為了加強我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我國相關的建筑工程部門了一系列安全性文件,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力求做到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強化和落實單位的主體責任,建立單位負責、職工參與、政府監管、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的有效機制。
3關于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創新理念的建議
3.1從隱患的局限性到危害的全局性,認識全員參與的安全管理觀
任何一項工程在建筑施工上都不是百分百完美的,會存在不同程度的安全隱患和危害,而只有正視了存在的潛在隱患并且用正確的方法避開、解決安全隱患,就能很好的避免了異常災難的發生。因為建設項目存在隱患的局限性,一旦發生了安全問題,危害就會波及到整個項目的實施運作,不僅僅涉及到企業,更會危害人民和社會。從安全隱患的特點來看,都具有復雜性和隱蔽性,只有從整體出發、全面的從多角度觀察,才有可能發現這些細小的問題、重大的隱患。要發揮全社會人人參與我有責的理念,為了控制建設工程安全問題的發生,每個人發現了一絲疑問和懷疑,都可以向相關的施工部門或者政府部門反映,建立一個暢通無阻的溝通渠道;并且施工過程中的每個人都應該重視安全問題的重要性,不單單只是一個個體觀念,而是全局概念。
3.2認識到安全風險的實時性和變動性,形成安全動態管理觀
建設工程的安全風險和隱患,是一直伴隨著工程從施工開始到完工結束的過程中的,并且會因為建設工程活動、環境的改變、施工方法的變動而不斷發生變化,具有很強的隨機性和難控制性。因此,在建設工程的施工過程中,應該實行安全生產的動態管理,在貫穿整個建設項目中,對建設過程進行事先評估預測,為接下來的作業提供安全保障;在事中進行安全風險的再評價和實時監控,時刻把握可能發生風險的細節,做到一應俱全;在事后進行項目整體評估,定期對建筑進行勘查和維修,避免可能發生安全危害。首先進行安全制度建設,在整體的建設項目上,安全制度是基礎,實施動態的安全管理就要時刻對制度進行完善和評價,建立符合自身發展、自身運作的規章制度,從而促進施工的規范性提高。然后在建設過程中進行安全風險的再評價,針對建設過程中的實時環境條件、操作方法和遇到的難點,進行細節劃分和技術攻破,為安全生產提供補充和完善。最后對建設工程進行安全風險監控,目的是為工程建設保駕護航,控制事故的發生概率,降低發生的可能性,有效進行安全風險的調控。
3.3從工人教育培訓到技術人才培養,進行全覆蓋的高等安全教育
安全教育培訓制度,是安全生產的一項基本制度,是建設工程項目實施的重要前提和理論依靠。而目前來說,我國建筑業的底層工作者多為農民工,這樣在自身素質和理論知識上就非常欠缺,對于工程安全的重要性會有忽視和阻礙,因此在提高基層施工人員的整體素質非常有必要,對其進行大規模的建筑常識、施工方法,最重要的就是進行安全教育培訓,是其認識到工程安全管理的重要性;而我國在建設工程的頂尖人才上很稀缺,因此要加大教育力度、進行高素質、高水平的技術人才培養,形成工程建設的管理隊伍,讓我國建筑行業有良好的人才依靠。
4結論
關鍵詞:農村公路 安全管理 難點 對策
一、農村公路安全生產的特點和難點
1、建設環境復雜,施工條件差
農村公路施工現場往往遠離城鎮,甚至地處高山河谷,受地形、地質、水文、氣候影響大,環境復雜,條件險惡,安全隱患多,加上暴雨、雷電等自然災害的影響,安全事故隨時都有可能發生。
2、施工變化大,規則性差,不安全因素動態變化
農村公路施工變化大,規則性差,尤其是橋梁工程高處作業施工現場的危險有害因素隨著工程形象速度的變化而不斷變化,給安全防護帶來很大困難。
3、安全事故誘因復雜
農村公路安全事故主要發生在施工現場,但事故誘因是多方面的,有的涉及工程建設的全過程,有時涉及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建設、設備供應等各個環節、各個方面。
4、主體從業人員是農民工,流動性大
交通建設行業屬勞動密集型行業,入行門檻低,吸納了大量的農民工。農民工安全教育培訓不足,缺乏安全意識和安全操作技能,“三違”現象嚴重,他們往往既是事故的直接責任者,又是事故的直接受害者。
5、安全事故特點突出
農村公路工程作為條狀工程,一個項目短則幾公里、長則上十公里易發、頻發安全事故。特別是橋梁工程施工中,作業集中,一旦發生事故,極易造成群死群傷。
二、農村公路安全生產現狀
1、思想認識不到位
一些施工單位在施工進度、效益、安全發生沖突時,注重進度和效益,忽視安全生產,抱著僥幸心理抓安全,甚至弄虛作假,應付檢查。一些監理單位在監理過程中,比較重視進度和質量監理,忽視安全監理。個別建設單位認為安全生產是施工單位的事,安全管理是監理單位的事,往往把本該自己承擔的安全職責轉嫁給施工、監理單位。
2、責任落實不到位
一些施工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不健全、不落實、執行不到位。有的項目經理長期不在崗,導致項目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的責任不落實;有的項目未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僅配備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造成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無專人負責。
3、安全教育培訓不到位
有針對性的安全教育培訓不夠。主體從業人員(農民工)安全意識淡薄,遵守安全生產規章、安全標準和規范的自覺性差,“三違”現象屢見不鮮、屢禁不止,缺乏基本的安全作業技能、自我保護意識和防范能力。
4、安全經費投入不足
一些施工單位片面追求經濟效益,壓縮安全投入,以獲取最大利潤,這種現象在一些低資質等級施工單位和分包單位,特別是處于原始積累階段的個體私營企業身上表現得更為突出。
5、安全管理不到位
一些施工單位沒有擺脫個人管理或“家族式”管理模式,在安全生產上既有重視不夠的問題,也存在不會管、管不好的問題。
一些監理單位現場安全監管不到位,安全檢查不細、不嚴、不全面,對存在的安全隱患不能及時提出整改意見和防范措施,或隱患的督促整改不到位。
部分農村公路(如村通暢、村通達工程)沒有聘請監理單位進行監管,直接由建設單位進行管理,專業力量不足。
三、對策和措施
1、統一思想,提高認識
各級交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工程管理單位和從業單位充分認識加強農村公路建設安全生產工作的極端重要性,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在任何時候、任何情況下,始終堅持把安全生產工作放在一切工作的首要位置,擺正安全與生產、安全與效益、安全與發展的關系,堅決克服忽視、輕視、僥幸和麻痹思想,做到警鐘長鳴、居安思危、言危思進、常抓不懈,切實把安全生產工作抓細、抓實、抓好。
2、明確職責,落實責任
按照《安全生產法》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的要求,嚴格落實各方安全生產責任,層層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做到橫向到邊、縱向到底。
施工企業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施工企業負責人是本企業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項目負責人是本項目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必須履行職責到位,按照“安全生產、人人有責”和“管生產的同時必須管安全”的原則,把安全生產的責任落實到每個環節、每個崗位和每個從業人員。
3、堅持以人為本,強化安全教育培訓
只有教育培訓到位,才能提高人員的安全素質,消除人的不安全行為,從本源上減少和杜絕安全事故。安全教育培訓工作要把握好培訓對象、內容、形式、效果等4個環節,切實提高培訓內容的針對性、培訓對象的層次性和培訓形式的多樣性,提高教育培訓的實效性。
4、加大監管力度,加強監督檢查
(1)嚴格農村公路市場準入管理
嚴禁工程非法轉包和違法分包,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合同中應當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和義務,落實好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的安全責任,消除安全管理以包代管、管理缺位等隱患。
(2)嚴格安全生產準入管理
嚴把農村公路市場安全準入關,嚴格實行安全生產許可證制度。
嚴格執行施工企業“三類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特種設備持證使用的規定,認真核實相關證書。“三類人員”必須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資格證書后方可任職。特種作業人員,必須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特種設備應當經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監督檢驗合格,并取得牌照或登記標志后方可使用。
(3)加強監督檢查,消除事故隱患
重點加強危險程度較高、事故多發的工程和關鍵部位、薄弱環節的監督檢查,及時查找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管理的薄弱環節,及時落實整改措施,消除人的不安全行為、物的不安全狀態、環境的不安全因素和管理上的缺陷,確保安全生產。
5、與時俱進,持續改進安全監管方式
(1)、從以往重點對施工過程實體安全的監督檢查,轉變為對企業的安全生產保證體系建立與運作狀況的監督檢查,查提高企業安全生產的自控能力。
(2)、從以往重點以告知性的檢查,轉變為隨機抽查、暗訪及巡查為主,從根本上解決政府安全生產監管人員成為企業安全員的不正常現象。
(3)、加強信息化建設,逐步建立農村公路安全生產信用體系,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農村公路安全監督管理數據庫,健全完善交通建設行業安全事故報告和信用信息系統,定期通報施工企業安全生產信用記錄,促進施工企業自我約束。
四、意見及建議
標本兼治、重在治本是實現安全生產長治久安的基本途徑。交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在安全生產監管部門等有關部門的支持和配合下,結合農村農路特點,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研究和實施農村公路安全生產的治本之策。
1、加強農村公路各項安全標準、規范、規程的制定和修訂工作。盡快修訂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術規程、公路工程施工監理規范中的農村公路部分等。
1.1施工單位安全管理職責與業主和監理方行為集識別
在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中,除施工單位之外,業主和監理單位也是直接與現場施工發生直接聯系的項目利益相關者,其中施工方是工程施工的直接實施者,業主是工程項目的組織方,監理方則受業主委托對施工過程和施工結果進行監督和管理。在分析國內外有關施工安全與業主方關系的理論及相關法律法規的基礎上,結合我國建筑業實際情況,并根據業界專家的訪談結果,業主和監理方對施工安全的影響行為集可總結歸納。
1.2業主、監理和施工單位安全生產管理的行為關系模型構建
如前文所述,施工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分為資質要求、安全措施及現場管理三個方面,為探討這三類職責與業主行為及監理行為之間的影響關系以及影響程度。在此基礎上設計相關調研問卷,包括三份量表:①施工安全影響因素的控制情況調查,其包括18個施工安全糾正因素;②業主行為對安全生產的影響調查,其包括16種對施工生產安全產生影響的業主行為;③監理單位行為對安全生產的影響調查,其包括17種對施工生產安全造成影響的監理單位行為。在中國建設監理協會的支持下,共發放問卷212份,回收有效問卷139份,問卷地域分布涉及22個省市和自治區,監理單位、施工單位和業主填報的有效問卷比例分別為61.0%、27.1%、11.9%。經因子分析法檢驗,各因素在相應類別因子上的荷載都較大,而在其他類別因子上的荷載較小,說明量表結構效度較好。經克朗巴哈α系數信度檢驗,各因子的α值均大于0.8,說明本研究的數據有高信度,可以用于后續的統計分析。
2模型計算結果
2.1模型的計算初步結果
通過對數據的初步處理,確信數據有較高的信度及效度之后,理論模型參數估計的初步運行結果如表3所示,從運行結果中可以看出,在顯著性水平為0.05的情況下,監理行為對資質要求及安全措施的荷載系數的p值都大于0.05,這表明在95%的置信度下接受兩條路徑系數都是0的原假設,所以需要結合實際情況將其刪除或作其他修正。依據模型參數估計顯著的程度,可以接受假設H11,H12,H13,H21,拒絕其他原假設。根據此檢驗結果,業主行為對確保施工單位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資質要求、安全措施審核和現場監督管理等三個方面都顯著正向相關,而監理單位僅與工程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有正面性,而與施工單位的資質要求和安全措施審核不具有顯著相關關系。在對模型進行參數估計后,還需要對模型的適配度作檢驗,如果模型適配,可以進行下一步的結果解釋,如果模型不適配,要判斷模型是否需要修正,但修正的過程應以理論及實踐為基礎,不能僅依據數據的統計指標。根據模型修正指標的參數估計發現,許多誤差項之間存在共變關系,即將這些關系釋放,則可有效降低卡方值,使得模型更好的適配,本文根據實際情況,建立了22對誤差項的共變關系,對模型的再計算結果表明修正后的模型與實際觀察數據的適配有了較大的提升,更好地滿足了統計要求的分析標準。
2.2模型的修正與計算結果
為更清楚的描述業主行為和監理單位行為對施工單位履行安全生產職責的影響機理,可以借助統計學中的結構方程模型方法,以揭示潛變量與觀測變量相互之間及各潛變量之間的結構關系,并通過荷載系數和路徑系數來體現這些結構關系。在完成模型假設修訂和增加誤差項之間的共變關系后。出業主行為對資質要求、安全措施、現場管理,監理行為對現場管理的路徑系數均為負值,這是由于問卷中業主行為及監理行為的問題采用否定句式而造成的,因此在后續的討論中,這4條路徑系數都將取絕對值后進行探討。
2.3模型計算結果的解釋
(1)施工單位的安全相關資質要求受業主行為的影響較強,二者之間具有正相關關系,但受監理行為影響的效果則不顯著。在工程實踐中,由于對包括安全在內的各類資質要求多集中于招標環節,該環節受到業主方的主導,而監理單位較少參與;同時,施工單位資質的弄虛作假常發生于招標者與投標者之間的“串標”情形,即使后期監理單位發現了此類問題,也難以對此進行處理。通過測量模型可以看出,業主行為對施工單位的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糾正效果最好,即業主對資質要求中的施工單位的安全生產許可證影響最大,接著按照影響程度依次是對項目負責人執業資質影響、項目技術負責人執業資質、專職安全員資質的影響。
(2)施工單位的安全措施和管理計劃水平與業主行為之間具有正相關關系,但受監理行為影響的效果則不顯著。安全措施通常作為標書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其編制質量的高低與業主的要求和重視程度緊密相關。安全措施費的使用到位與否以及總分包之間的安全職責劃分,同樣受到業主在招標文件和合同文件中對安全目標水平要求的影響。監理單位行為在這方面的作用和影響與其在資質要求因子中的作用類似,二者之間無顯著的影響關系。通過測量模型可以看出,業主行為對總包單位對分包單位的安全管理措施的糾正效果最好,即業主對安全措施中的總包單位對分包單位的安全管理措施影響最大,然后按照影響程度依次是對總分包單位的安全責任、安全措施費用、以及安全措施方案和專項方案等的影響。
(3)項目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同時受到業主方和監理單位的正面影響,且之間具有正相關關系。業主越重視安全,施工現場安全管理的就越好。業主對施工現場安全管理的影響包括直接影響和間接影響兩種途徑,且直接影響所占比重更大,充分表明業主在工程建設項目中起到毋庸置疑的龍頭地位,而監理單位作為業主雇傭和法律強制的監督角色,其在安全管理中的話語權相當有限。通過測量模型可以看出,業主方對施工單位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到位及糾正違章作業的糾正效果最好,即業主的直接和間接行為對現場管理中的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到位及糾正違章作業的影響最大,其次按照影響程度依次是對施工方案安全技術措施落實、特種作業人員配備及資質、安全防護用品和施工機械使用及管理、施工現場總平面布置、危險性較大的工程方案管理、起重設備管理、應急預案的要求的影響。
3進一步的討論
3.1業主、施工和監理三方的角色復雜性
業主的概念在工程建設中常常與甲方、建設單位等交互混用。原建設部有文件指出,建設單位是“項目投資主體、開發主體或者代建單位等在工程建設期間履行業主職責的企業或單位”。在理論上,業主是基于產權界定的角度,系指擁有物業產權的人或單位;甲方則是基于合同權利義務的角度,系指合同中支付報酬的一方;建設單位則是從項目法人的角度,是代表項目投資方完成項目建設管理的一方。因此,業主和甲方是“提供資金,采購相應的標的物,并對其享有所有權”,是經濟活動中的買方或者消費者,建設單位則是“整個工程項目的組織者和核心”,具有工程建設的“全面管理權”,是經濟活動中的生產者,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是項目生產組織鏈條中的下游供應商。現有相關法律法規均以建設單位而非業主或甲方作為法律關系主體,無疑是準確的。但在法律關系內容上,對建設單位安全管理權利和義務的規定,更多的體現了其業主身份的消費者和買方角色,并未發揮建設單位作為生產者和組織者在安全管理活動中的積極影響能力。
監理單位的角色爭議由來已久。從監理制度設立之初就有“獨立第三方”和“業主方的咨詢工程師”的討論,自《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后,又出現了監理單位“代為受過”的爭議。從工程實踐的調研來看,監理單位發現了施工企業安全方面的問題后,只有通過口頭、監理工作聯系單、監理工程師通知單、暫停令、專題會議、報告建設單位(業主)或政府主管部門等柔性、間接手段要求施工企業進行整改或反映問題,但這些建議和報告在得不到建設單位(業主)和政府主管部門的支持時,監理單位的安全管理職責只能成為程序化和紙面化的避責手段,前文的模型也支持了這一現實情形,即監理單位在安全管理的能力和效果上遠低于現行法規和預期,相反業主(建設單位)對施工安全的影響能力巨大。
施工單位的角色復雜性來自于工程建設項目單件性和離散性的特點,不同于制造業的生產經營單位,建筑行業的施工單位以承包方式組織項目施工,在承包方式上存在多家施工單位平行承包和多級總分包的復雜形式,更有違法層層分包和非法轉包的情形。現行法律法規中,僅僅籠統的以“施工單位”為法律關系主體,列出了其應當履行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并未考慮實際存在的復雜承包關系帶來的各施工單位安全職責交叉混亂問題,而監理單位由于是施工現場的常駐單位之一,成為了遏制和減弱施工單位安全管理混亂的連帶責任主體,顯然,這一混亂的根源并非是監理單位的監督不力,而在于不同承發包方式下施工單位在安全管理上的組織混亂。
3.2提升建筑業安全管理水平的建議
基于以上對業主、監理和施工單位在安全管理上行為影響機理模型和角色復雜性的分析,本文認為,從根源上提升建筑業安全管理水平需要考慮以下幾個層面:
一是提升對業主安全責任的要求,發揮其生產者和項目組織者對安全生產的影響,防止其盲目壓縮工期、盲目壓低造價和違章指揮等危及安全生產的行為。歐盟在1992年公布的《建筑業作業場所指南》(CEC,1992)首度明列業主安全責任,英國2007年頒布修訂后的《ConstructionDesignandManagementregulations》(CDM2007),使業主在建設工程安全管理上的角色和作用得以具體化,美國職業健康和安全管理局OSHA在近年來的多個事故調查和處理中將業主納入控制性雇主的角色進行處罰。在我國,已有學者提出將建設單位作為工程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主體,但在將業主(建設單位)納入安全責任追究體系時,尚需考慮到在不同承發包方式下業主(建設單位)對工程項目管理參與程度的影響因素,如在BOT(建設-運營-移交)方式下,建設單位同時是施工總包單位,又是項目建設和運營期的業主,但在EPC(工程設計-采購施工總承包)方式下,項目總包商承擔了項目設計和實施的全部職責,業主介入很少。因此,盡管難以“一刀切”的將業主視為工程建設安全的第一責任主體,但必須在后續的政策法規制定中明確業主(建設單位)是工程安全生產的重要責任主體之一,且在業主干預工程建設程度較深時會成為控制性責任主體或主要責任主體。
二是細化對施工單位在各種承發包方式下的安全職責要求。如上文所述,工程項目的復雜組織形式決定了項目現場存在多家施工單位交叉作業和平行作業情形,導致安全事故的直接致因可能是受害工人的所屬施工企業,可能是同時作業的其他施工企業,可能是之前作業單位完工后遺留的安全隱患,可能是現場有責任消除安全隱患而未采取相應措施的多家施工單位所致等等,對于發生安全事故的項目現場,所涉及施工單位的責任輕重更有直接導致、間接造成、有責任糾正、有義務提醒等等,遠非當前法規籠統以“施工單位”的安全管理職責所能涵蓋。因此,根據項目的承發包方式和現場項目組織特點,細化總包、分包單位以及平行承包單位、施工管理單位在平行作業、交叉作業和前后作業等各類情形下安全管理職責和法律責任區分,不僅能從根源上消除組織混亂帶來的安全水平提升障礙,也將有助于極大的提升業主和監理單位對施工安全生產的監督和管理效果。
三是根據事故致因理論而非市場主體角度重新區分現行法規條例中規定工程建設安全生產責任主體。無論建筑法還是工程建設安全生產條例,規定相關主體安全管理責任時均以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等市場主體的角度進行區分,但是從上文3.1的分析可見,承發包方式的差異會對各市場主體在安全管理上的控制能力造成極大的影響,難以依據現行法規條例確定業主、監理方、總包和分包單位的安全管理責任。但從事故致因的角度來看,與工程安全事故傷亡工人相關的企業責任主體涉及到四類,分別為造成現場產生危險源的隱患致因方、受委托負責清除現場危險源的隱患消除方、暴露在危險源附近的施工作業人員的雇傭方以及對工程現場監督管理具有指令權和決策權的工地控制方。該四類責任主體的劃分,一方面可以明確現場多家施工單位的安全責任,與特定事故隱患相關的各施工方分別承擔工人雇傭方、隱患致因方或隱患消除方的責任,較目前事故調查中常見的施工單位違章施工、違規操作等事故責任劃分更為清晰準確;另一方面,有助于理清在不同的承發包方式下業主(或監理)的安全管理責任,即僅當業主的指令或決策將誘發新的危險源或造成原危險源不能消除時,業主(或監理)將被定性為事故責任的工地控制方。
4結論
隨著現代建筑技術水平的逐漸提高,人們對橋梁工程的安全施工問題越來越重視,不僅影響著施工企業的效益,還嚴重威脅著施工人員的生命健康。因此必須不斷的加強橋梁施工企業管理意識,逐步更新安全管理手段,但是,我國橋梁工程建設中的安全生產管理依舊處在一個比較低的水平,和國外發達國家存在一定的差距。本文對橋梁工程建設安全管理的概念和意義進行了闡述,并對橋梁工程建設中安全生產管理存在的問題進行相關分析,提出相應的安全生產管理措施,為我國橋梁工程建設中的安全生產管理提供相關的借鑒。
關鍵詞:
橋梁工程;安全管理;措施
引言
隨著我國公路事業發展速度逐步提升,橋梁建設項目也隨之增多,橋梁建設得數量得到了提升,但是橋梁施工中存在很多安全問題,其中橋梁施工中的安全管理問題是關鍵的問題,值得我們深思。當前橋梁工程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的意識已經得到提升,但是受到人為因素和環境因素的干擾,橋梁工程施工中還是存在很多安全隱患,不僅給橋梁工程施工企業帶來了巨大的損失,更危及到施工人員的生命健康。為了解決當前橋梁施工安全問題,施工企業必須找出有效的安全管理辦法。
1安全管理的概念和意義
在工程項目的建設過程中,安全管理是非常重要的組成部分,是一門綜合性的系統學科。橋梁施工安全管理的根本任務就是依據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的要求,基于工程施工建設的實際情況,建立長效的安全生產管理機制,采取相關的安全生產管理措施,前瞻地、科學地、有效地發現、分析和控制施工過程中出現的風險,因素,并且制定相關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生產技術措施,主動的防范、控制事故和職業病的發生,避免和減少發生安全生產事故的產生,降低危害造成的損失。
2橋梁工程施工過程中安全管理存在的問題
2.1橋梁施工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
對大多數橋梁工程施工企業來說,他們關注的焦點往往都集中在工程質量,施工監督和管理的重點都放在對橋梁工程質量上,忽視了施工安全管理,更少制定具體的安全管理細則。某些橋梁施工單位在形式上制定了相關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但是在具體的施工中并沒有按照安全管理制度去執行,安全管理制度沒有發揮應有效果,導致安全事故時有發生,威脅著施工人員的生命安全。除此之外,某些橋梁工程施工企業在安全施工管理工作中采取一成不變的安全管理制度,一條安全管理辦法適用于所有的建筑工程,具體問題不能具體分析,而是采取統一的標準,不夠了解橋梁工程安全管理的特點,致使各種安全隱患依舊存在。
2.2橋梁工程施工現場的安全監督不夠
和其它一般的工程相比,橋梁工程的建設難度非常大,施工過程中發生安全事故的機率也非常大,因此要加強對橋梁施工現場的安全監督和管理。然而,當前橋梁工程施工企業對工期壓縮的非常嚴重,工期比較緊張,施工過程中無法進行相應的安全監督和檢查,導致安全生產系數降低。從另外一個層面來理解,在橋梁工程安全監督過程中,對存在的問題進行處罰,但是處罰的力度非常小,導致很多人對安全施工不夠重視,監管單位的監督作用被弱化。
2.3人員素質較低
目前,我國橋梁工程施工現場的一線施工人員大多是來自農村的農民工,他們接受的教育很少,施工的技術水平很低,在實際的施工操作中,往往會發生很多意外情況,導致安全事故的發生。與此同時,在橋梁工程施工過程中,施工人員只關注工程的進度和質量,他們的安全意識比較薄弱,忽視一些基本的安全常識,在進行一些危險的施工時,常常抱著僥幸的心態,忽視安全施工原則,致使安全事故的產生。除此之外,橋梁工程施工人員在接受專業的施工安全培訓時,態度不夠端正,忽視一些必須注意的關鍵問題,一旦產生安全事故,不清楚如何采取有效的保障措施,保證自身的安全。
2.4設備故障引發安全問題
在對橋梁工程進行施工時,橋梁施工企業的根本目的是獲取最大的利潤,因此他們會采取各種各樣的措施來降低施工的成本,選擇老舊的施工器材、不合格的施工材料,然而橋梁施工建設所需的器材和設備又非常多,這些器材和設備所需的費用在橋梁工程成本中占據的比重是非常大的。因此,橋梁施工企業為了節省經費,獲取最大效益,往往抱著能省則省的態度,對設備和器材進行管理,大多數設備和器材在達到使用年限時必須進行報廢處理,在施工過程中,必須對這些設備進度定期的養護和維修,延長設備和器材的使用期限,避免器材和設備在使用過程中發生安全事故。
3如何加強橋梁工程施工安全管理
3.1做好突發事故應急預案
在橋梁施工的過程中,會存在很多安全隱患,發生一些意想不到的安全事故,因此,必須在橋梁施工開始之前就總結以往的經驗教訓,結合實際的工作經驗,對可能出現的安全隱患進行預測和分析,提出相應的解決方案和措施,成立事故處理領導小組,指導相關人員處理緊急事件。除此之外,在橋梁工程施工過程中必須進行緊急救援演練,提高橋梁施工過程中施工人員的自救能力和水平,將事故的影響程度控制在最低范圍。
3.2交通安全管理
橋梁工程施工過程中,陸上交通是最重要的交通安全,必須采取相應的措施保證陸上交通施工安全,例如白天施工時,必須安排專人對陸上交通進行指揮和疏導,確保陸上交通安全,晚上施工時,在施工路段的兩端必須設置相應的警示牌,以提示路人注意交通安全。與此同時,在橋梁工程施工時,必須對通車的路段進行及時的清理,避免車輛碾壓雜物飛濺傷人,減少意外傷害的發生。除此之外,橋梁施工材料進駐施工現場時,必須采取相應的措施,封鎖交通,維護現場秩序,防止碾壓事故發生,保證施工人員和過往人員的人身安全,做好對過往車輛的檢查,確保工程安全和工程質量。
3.3重點施工環節安全管理
進行纜索吊裝施工環節時,必須開展相關的前期準備工作,例如檢驗索塔、地龍、纜車,檢查這些設備是否達到高層作業的基本要求;通過舉辦技術培訓班的形式,加強對吊裝施工人員的安全教育,建立相應的指揮系統,保證整個施工工作有條不紊的進行;采取技術交底的形式,進行超載荷試吊操作,確保施工安全;在使用牽引卷揚機的過程中,操作速度不宜過快,因為起重卷揚機不能過快上升和過快下降。因此,在進行混凝土澆筑施工環節時,必須對機械進行上料操作,施工人員不得在鏟斗移動區域里停留或者通過;將振搗器的電源線放置與干燥的地點,施工人員必須戴好相應的防護工作裝備;對配電箱的箱門及時上鎖,避免亂接亂搭電線的情況發生。在安裝腳手架時,必須保證打好腳手架,在此之后,再進行模板施工操作,在模板固定后,用撐木進行固定,只有這樣,才能夠有效的防止模板傾倒;鑿除混凝土浮漿的時候,橋梁工程施工人員必須佩戴相關安全防護用品;專職安全人員對其進行檢查。
3.4完善企業安全保證體系
橋梁工程施工現場的環境非常復雜,要想做好橋梁施工現場的安全管理工作,必須采取相關的安全管理措施,建立橋梁施工的安全保障體系,并且逐步的完善安全保障體系,項目部必須依據實際情況編制安全生產保證的計劃,并且做好相關的施工組織設計,保證橋梁施工項目的安全。
3.5加強對臨電相關內容的管理
隨著橋梁工程施工機械化水平的提高,橋梁工程施工現場必須使用電線、發電機等相關物體,以此來滿足施工場地生活和生產的基本需求,然而這些用電常常導致安全施工的發生,因此,在建設項目施工的過程中,必須采取科學的措施,杜絕一切閑雜人等接近用電電腦,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及時的處理用電過程中產生的火花,減輕災害發生的機率,提高項目的施工效率和安全管理水平。
4結語
總而言之,橋梁工程施工對我國的經濟建設非常重要,而橋梁施工中安全管理的內容非常多,為了保證橋梁施工的安全,必須采取相應的措施,具體工程具體分析,找準安全施工的難點,制定出一整套完整的安全防護措施,將施工過程中存在隱患消除,減少施工安全事故的發生,保障橋梁施工工程的施工安全,降低橋梁施工企業的損失,提高建筑工程的施工質量和施工安全。
參考文獻
[1]張道華.橋梁施工安全管理及存在問題的研究[J].中國新技術新產品,2015(11).
[2]林友當.關于橋梁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分析[J].科技創新導報,2015(2).
[3]安豐金.淺析橋梁施工中的安全管理措施[J].科技資訊,2015(5).
為規范建筑施工企業和工程建設項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的設置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配置工作,保障建筑施工生產安全,根據國務院《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和建設部《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置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辦法》(建質[*]213號)等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的規定,現將完善和加強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置
(一)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是建筑企業及其建設工程項目中設置的負責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獨立職能部門。凡在*市從事建筑活動的建筑施工企業,應當按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的要求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責本企業在我市建設工程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工程建設項目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小組,并按規定配置專職安全員,負責本項目的安全生產管理。
(二)企業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要配備足額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不得由在建工程項目中的安全管理人員兼職。其中機構的負責人要經建設主管部門安全生產考核合格,并取得“三類”人員考核A或B證(“三類”人員是指企業負責人、項目經理和專職安全員),其它工作人員要取得“三類”人員考核C證后方可上崗。
(三)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內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按在建工程數量和規模配備,但不得少于2人。
(四)企業安全管理機構設立情況作為企業在穗備案的材料之一。
二、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職責
(一)落實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準;
(二)編制并適時更新本企業各職責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包括安全技術措施制度、安全檢查制度、衛生防疫制度、技術交底制度、事故報告制度);
(三)組織開展全員安全教育培訓;
(四)監督、指導、巡查并評價企業各項目部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配合有關部門進行事故的調查處理及安全檢查等活動。
(五)工程建設項目的專職安全員負責項目的安全信息上報工作,并在上報信息上簽名確認。
(六)其他依據法律、法規、規章或上級的規范性文件應當履行的職責。
三、各企業應在辦理企業在穗備案前成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已備案企業在本通知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機構人員名單、職務及聯系方式書面報市建委建管處備案。
第一條為加強通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明確安全生產責任,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生產安全事故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通信建設工程的特點,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公用電信網新建、改建和擴建等活動及實施通信建設工程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通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必須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責任,落實整改措施,做好事故處理工作,并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四條基礎電信運營企業(以下簡稱“建設單位”)、通信工程勘察設計企業(以下簡稱“設計單位”)、通信建設監理企業(以下簡稱“監理單位”)、通信工程施工企業、通信信息網絡系統集成企業、通信用戶管線建設企業(以下合稱“施工單位”)等單位,必須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本規定,保證通信工程建設安全生產,依法承擔安全生產責任。
第二章監督管理職責
第五條工業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負責公用電信網通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第六條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全國公用電信網通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有關通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規章、規范性文件和技術標準。
(二)監督、指導全國通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組織開展對全國通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情況的監督檢查。
(三)組織、指導全國通信建設工程相關企業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培訓考核工作。
(四)協助有關部門對重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進行調查處理。
第七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通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技術標準,制定地方性通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二)監督、指導本行政區域內通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組織開展對本行政區域內通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情況的監督檢查。
(三)組織、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相關企業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培訓考核工作。
(四)協助有關部門對安全生產傷亡事故進行調查處理。
第八條工業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有關安全生產的文件和資料。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三)糾正違反安全生產要求的行為。
(四)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事故隱患,責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或者暫時停止施工。
第九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應當建立舉報制度,及時受理通信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及事故隱患的檢舉、控告和投訴;對超出管理權限的,應當及時轉送有管理權限的部門。舉報制度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公布舉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
(二)對舉報事項進行調查核實;
(三)督促落實整頓措施,依法進行處理。
第十條通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情況實行定期報送和統計制度。每季度首月10日前報告上季度安全生產情況,每年1月10日前報告上年度安全生產工作總結和本年度工作計劃。
各行政區電信運營企業、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及監理單位將通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情況報送本行政區通信管理局;各電信運營企業總部和中央企業所屬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將通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情況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
第三章安全生產責任
第十一條電信運營企業(即建設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
(一)建立完善的通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建立生產安全事故緊急預案,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并確定責任人。
(二)按照通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提取費率的要求,在工程概預算中明確通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費用,不得打折,工程承包合同中明確支付方式、數額及時限。
(三)不得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及監理單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要求,不得壓縮合同約定的工期。
(四)建設單位在通信建設工程開工前,應當就落實保證安全生產的措施進行全面系統的布置,明確相關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
(五)建設單位在對施工單位進行資格審查時,應當對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以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否經通信主管部門安全生產考核合格進行審查。有關人員未經考核合格的,不得認定投標單位的投標資格。
第十二條設計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
(一)設計單位和有關人員對其設計安全性負責。
(二)設計單位編制工程概預算時,必須按照相關規定全額列出安全生產費用。
(三)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防止因設計不合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
設計單位應當考慮施工安全操作和防護的需要,對涉及施工安全的重點部位和環節在設計文件中注明,并對防范生產安全事故提出指導意見。
(四)設計單位應參與設計有關的生產安全事故分析,并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十三條施工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
(一)施工單位應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和教育培訓制度,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建立生產安全事故緊急預案。
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依法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項目負責人對建設工程項目的安全施工負責,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確保安全生產費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據工程的特點組織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隱患,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施工現場必須有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要保證安全生產培訓教育,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以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取得通信主管部門核發的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做到持證上崗。
(三)建立安全生產費用預算,在工程報價中應當包含工程施工的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要保證安全生產費用專款專用,用于施工安全防護用具及設施的采購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實、安全生產條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四)嚴格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安全生產操作規范進行施工作業。
(五)建設工程實施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負總責。
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合同中應當明確各自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義務。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安全生產承擔連帶責任。
分包單位應當服從總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分包單位不服從管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單位承擔主要責任。
(六)要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為從業人員交納保險費。
第十四條監理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
(一)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安全生產操作規范及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并對工程建設生產安全承擔監理責任。
(二)要完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明確監理人員的安全監理職責,建立監理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總監理工程師和安全監理人員須經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取得通信主管部門核發的《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后方可上崗。
(三)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
(四)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對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并及時向建設單位報告。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四章安全生產費用
第十五條通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費用是指施工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購置施工安全防護用具、落實安全措施、改善安全生產條件、加強安全生產管理等所需的費用。
第十六條安全生產費應當按照“項目計取、確保使用、企業統籌、規范使用”的原則進行管理。
第十七條按照財政部和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印發的《高危行業企業安全生產費用財務管理暫行辦法》(財企[20**]478號)的規定,通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費用提取費率為建筑安裝工程造價的1%。
總包單位應當將安全費用按比例支付分包單位,分包單位不再重復提取。
第十八條在編制工程概預算時,應按照《關于<通信建設工程概算預算編制辦法>及相關定額的通知》(工信部規[20**]75號),確定安全生產費用。
第十九條依法進行工程招標投標的建設項目,招標方或委托的招標機構編制招標文件時,應當單列安全生產費用項目清單,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
第二十條投標方應當按照招標文件單列的安全生產費用項目清單單獨報價,不得刪減。
第二十一條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合同中明確安全生產責任、安全生產計劃;明確安全生產費用的數額、支付計劃、使用要求、調整方式等條款。建設單位對安全防護、安全施工有特殊要求需增加安全生產費用的,應結合工程實際單獨列出安全生產增加項目清單。
第二十二條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下的,建設單位應當自合同簽訂之日起五日內預付安全生產費用不得低于該費用總額的70%;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預付安全生產費用不得低于該費用總額的50%。
第二十三條施工單位在工程量或施工進度完成50%時,項目負責人填寫請款書,并經企業負責人簽字蓋章后報監理單位。監理單位應當在3日內審核工程進度和現場安全管理情況。
監理單位審核時發現施工現場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責令施工單位立即整改。經審核符合要求或整改合格的,總監方可簽署請款書,并提請建設單位及時支付。
未實施監理的工程項目,項目負責人填寫請款書并經企業負責人簽字蓋章后,直接提請建設單位申請支付其余安全生產費用。
第二十四條安全生產費用應當按照《高危行業企業安全生產費用財務管理暫行辦法》(財企[20**]478號)規定,在以下范圍內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檢測、探測設備、設施支出;
(二)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物品支出。
(三)安全生產檢查與評價支出;
(四)重大危險源、重大事故隱患的評估、整改、監控支出;
(五)安全技能培訓及進行應急救援演練支出;
(六)其他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支出。
第二十五條安全生產費用實行專戶核算。施工單位應當按規定范圍內安排使用,不得挪用或擠占。安全生產費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費用渠道列支。
第二十六條施工單位應建立健全內部安全費用管理制度,明確安全費用的使用和管理程序。
第二十七條施工單位應為從事高空、高壓、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高速運輸、野外作業的人員辦理團體人身意外傷害險或個人意外傷害險。所需費用直接列入成本(費用),不在安全費用中列支。
企業為員工提供的職業病防治、工傷保險、醫療保險所需費用,不在安全費用中列支。
第五章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
第二十八條根據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
(一)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三)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本條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第二十九條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本行政區通信管理局報告。
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應當及時向建設單位、監理單位等相關單位通報事故情況。
第三十條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啟動事故處理應急預案,或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第三十一條發生特別重大事故或重大事故,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于2小時內上報工業和信息化部。
第三十二條報告事故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二)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三)事故的簡要經過
(四)事故已經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和初步查明的直接經濟損失
(五)已經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應當報告的內容。
第三十三條接到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后,事故所在地通信管理局應積極配合有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事故搶救、事故調查及事故處理等工作。
第三十四條事故發生后,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相關證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毀滅相關證據。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五條電信運營企業(即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及監理單位未按本規定按期報送安全生產情況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予以停業整頓,降低其資質等級直至撤銷資質。
第三十六條電信運營企業(即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進行處罰。
(一)對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安全生產操作規范及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要求的。
(二)要求施工企業壓縮合同約定的工期的;
(三)將建設工程及拆除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的。
第三十七條建設單位違反本規定,未提供通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費用或未按期足額支付的,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責令該建設工程停止施工并予以通報批評。
第三十八條施工單位挪用安全生產費用的,依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九條施工單位對安全生產費用提而不用導致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的,依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十四條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條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有違反本規定行為的,依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六十六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一條設計單位編制工程概預算時,未按規定單列安全生產費用的,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警告直至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
第四十二條監理單位違反安全生產規定的,按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規定予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