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12-01 10:15:43
序言:寫作是分享個人見解和探索未知領域的橋梁,我們為您精選了8篇的市場經濟的實質樣本,期待這些樣本能夠為您提供豐富的參考和啟發,請盡情閱讀。
關鍵詞:經濟犯罪;市場經濟;法制;刑罰
中圖分類號:D9文獻標識碼:A
一、經濟犯罪的概念與特征
絕大多數的犯罪行為,歸根到底都與經濟有關,但是人們通常并不把這些犯罪都稱之為經濟犯罪。一般情況下,只是把某些與經濟活動有關聯和具有財產內容的犯罪行為稱之為經濟犯罪。從嚴格意義上講,經濟犯罪并不是一個法律術語,而是經濟和犯罪這兩個概念的相加與組合,是在犯罪這一整體范疇中從經濟角度或者層面對犯罪中部分范圍的界定。
經濟犯罪指在經濟活動中產生并與經濟活動直接有關或者具有財產內容的、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刑法規定為犯罪,并且應受到刑罰處罰的行為。經濟犯罪與其他犯罪的最大的區別是經濟犯罪在經濟活動中產生并與經濟活動直接有關或者具有財產內容,這一區別也是經濟犯罪的獨有特征。
近年來,我國走私、投機倒把、貪污、受賄、偷稅、盜竊公共財產、詐騙等經濟犯罪相當猖獗,出現了嚴重化、復雜化的趨勢,表現出如下幾個特點:
1、經濟犯罪發案率居高不下,犯罪金額越來越大。近年來,大案要案不斷出現,犯罪金額在幾十萬元以上,甚至數百萬、上千萬元的大案時有發生。
2、職務經濟犯罪以及非職務人員與經濟領域工作人員相勾結的共同犯罪呈上升趨勢。犯罪分子利用從事政府的公務或在經濟領域工作的職務之便實施經濟犯罪,其犯罪手段具有相當隱藏性,社會危害也較其他犯罪更為嚴重。
3、單位犯罪已成為當前經濟犯罪的顯著特征。這類犯罪后果嚴重,查處十分困難,犯罪主體身份的復雜化,犯罪手段的智能化、隱藏性等特點,導致司法機關對經濟犯罪的查處阻礙重重,十分艱難。
二、市場經濟及其法制特征
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是現代市場經濟的新發展,它吸收現代市場經濟的精華,并把它同社會主義基本制度緊密結合在一起。它同其他現代市場經濟一樣,實質是法制經濟,這是因為它有如下特征:
1、市場經濟是權利經濟。既要求法律確認權利,保障權利,以要求法律規定權利主體的資格和范圍;更要求法律規定人們行使權力的方法、原則和保障權利的程序。
2、市場經濟是契約經濟。在現代市場經濟中,一切交換活動乃至分配活動,幾乎都是通過契約來實現的。契約本身具有法律的約束力,也需法律確認和保障。
3、市場經濟是自主經濟。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市場經濟無論是公有制企業或是私有制企業,無論是合資企業還是獨資企業,有享有獨立的產權、獨立的經濟利益和獨立的經濟意志,并享有按照自身利益做出生產和經營的決策權;同時,對經營結果承擔風險和責任。那么來維護市場經濟下的經濟主體的獨立產權、獨立的經濟利益和獨立的經濟意志的職責只能由法律來擔當。
4、市場經濟是開放經濟。市場經濟作為發達商品經濟的實現形式,必然要求開放方式,而且開放的范圍和規模將會越來越大。因此,要加強涉外經濟立法。
5、市場經濟是競爭經濟。有市場經濟就有競爭,有競爭就要有維護自由、公平競爭的規則,并由它來規范各種交換和競爭行為,這些規則就是法律。從以上這些方面可以看出市場經濟的法制特征。但是,即便確立了完備的與市場經濟相適宜的法律,仍會出現不遵守法律即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嚴重違反這些法律的行為就是經濟犯罪行為。
三、經濟犯罪對市場經濟的危害
按照我們對經濟犯罪所概括的定義,我國刑法分則中規定了經濟犯罪,主要是第三章規定的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其中包括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走私罪、妨害對公司、企業和管理秩序罪等和第五章規定的侵犯財產罪和第八章規定的貪污賄賂罪。所有構成這些犯罪的行為對市場經濟都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經濟犯罪對其危害,可以分為以下幾個方面:
1、侵犯經濟活動主體的合法權益。我國刑法分則中規定的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不僅是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侵害,而且侵害了生產、銷售合格商品和生產者、銷售者的合法權益;金融詐騙罪同時侵害著作為市場經濟活動主體的金融機構和提供資金的公眾的合法權益;侵犯財產罪,則是規定了侵犯公司財產的犯罪構成。所有的這幾類犯罪都使作為經濟活動主體的合法權益,在不同環節受到了這些經濟犯罪行為不同方式的侵害。
2、擾亂市場競爭的有序、正常運行。我國刑法分則第三章第八節規定了擾亂市場秩序罪,這些犯罪是直接地擾亂市場秩序的犯罪。構成這些犯罪的行為嚴重擾亂著市場競爭的有序、正常運行。另外,走私罪作為一類犯罪,其所走私貨物進入市場后,勢必會擾亂市場的正常運作,甚至還會給市場經濟帶來較長時期的負面影響。
3、妨礙國家對市場經濟宏觀調控措施的落實。妨礙對公司、企業的管理秩序罪,規定了一系列妨礙國家對公司、企業的管理秩序的犯罪,這些犯罪都直接地妨礙了國家對市場經濟活動主體的管理。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一節,規定了一系列破壞金融秩序的犯罪。稅收征管是國家財政收入的保障,也是國家宏觀調控的措施。實施危害稅收征管罪的行為同樣地妨礙了國家對市場經濟的宏觀調控。
4、破壞市場經濟正常運行的外部環境。我國刑法專章規定了貪污賄賂罪,其中規定了貪污罪、挪用公款罪、、單位等十二種犯罪。這些犯罪不一定直接危害市場經濟秩序,但是它對市場經濟正常運行的外部環境的危害是顯而易見的。以上概括的經濟犯罪對市場經濟的危害,是從一個角度或者一個層面來分析的,事實上一個或者一類經濟犯罪行為對市場經濟危害往往是多方面的。我們看到了對市場經濟的危害,就必須運用刑罰對經濟犯罪給予懲罰。
四、對經濟犯罪的抑制措施
既然經濟犯罪經濟對市場經濟的危害是客觀存在的,那么如何抑制這種危害,就成為擺在我們面前的課題。我國刑法對如何懲治經濟犯罪,規定了相應的刑罰,但是這并不是說有了規定就能夠自動適用或者是很準確地適用相應的法律條款,怎樣才能夠減少、縮小經濟犯罪對市場經濟的危害呢?
1、必須切實提高司法工作人員的素質,嚴格執法。司法工作人員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和專門業務素質,是加強刑事司法工作的必要條件。經濟犯罪的新特點,新情況對司法工作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這就要求司法工作者執法清廉,不為不義錢財所動,對保護社會主義經濟基礎有著強烈的責任感。其次,必須注意學習和掌握有關的經濟管理法規和經濟政策,并注意它們的變化發展。還要注意熟悉和精通有關的經濟業務活動,以便掌握經濟犯罪的活動規律和特點。
2、完善刑事立法是抑制經濟犯罪對市場經濟危害的基本前提。由于刑法中罪刑法定原則的應用,一些對市場經濟造成一定程度的危害、刑法卻沒有規定為犯罪的行為。這種行為在理論上和實踐中都存在。因此,要從立法的層面來看待如何抑制經濟犯罪對市場經濟的危害的問題。這就需要我們關注立法現狀,同時還要從立法機關監督司法過程的角度完善法制監督體制,從而達到有效地抑制經濟犯罪對市場經濟的危害。
[關鍵詞]政府經濟職能;宏觀調控;道德規約
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需要市場調節這只“無形的手”,同時,還需要政府這只“有形的手”進行宏觀調控。政府作為社會經濟管理的主體,在通過其職能的發揮干預社會經濟生活的時候,本身也存在著一個規則問題,以及如何遵守規則的問題。我國目前經濟生活中存在的許多突出矛盾,如市場秩序混亂、地方保護主義、政府辦事效率低下等,除了市場化程度低、市場機制不健全外,政府調節也存在一些有待認識和解決的問題,特別是在中國加入wto、中國經濟日益融入國際經濟的歷史條件下,更需要從經濟倫理學的學科角度進行分析和研究。本文提出,政府調節中產生的一些問題,除了加強法制和制度建設之外(即使是這方面的問題,同樣也離不開道德的作用)。還必須強化道德的規范和約束。這是我國經濟倫理學必須關注的一個重要研究領域。
同其他市場主體一樣,政府作為管理的主體,也是有章可循的。只有做到有章可循,政府的調節才能真正步入規范化、科學化、制度化的軌道,才有可能完成市場留給政府的任務。當然,政府也是有缺陷的。有不完善的市場,也有不完善的政府,其原因有客觀方面的,也有主觀方面的。這就說明政府行為也不能不受制度的約束。加入wto后,政府管理市場必須是依法辦事,以保證政府力量成為社會的積極力量而非破壞性力量。這里僅就倫理的規約作一概述。
一、以尊重市場運作規律為政府基本的倫理理念探索、遵循經濟規律,是經濟學的任務,也是經濟倫理的應有之義。政府調節的道德約束,首先必須強調這一點。
在市場經濟中,市場調節是第一性的,是優化資源配置的基礎。“市場是流通領域本身的總表現”①,它是一切經濟關系的總結合部。這些關系集中在表現為總供給和總需求的關系及供需雙方結構關系,而供需中的諸類關系又以價格的變動反映出來,并進行自發地調節,成為一種波動中的自然制衡機制。這種“無形的手”,表現了供求規律、價值規律和競爭規律的合力,是商品經濟所具有的基本調節功能。市場調節雖然是自發的,但它是自然進行的基礎性的調節,任何以社會生產力為基礎的社會經濟假如離開市場調節、另搞一套,就必然脫離實際,猶如神經系統脫離有機整體,自然沒有存在的依托和載體。我們搞了二十多年的經濟改革,就是要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我們現在加入wto,其實質是市場經濟的泛化,市場機制的強化,市場規則的普遍化。
因此,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對政府行為提出的問題首先是必須尊重市場發展規律,增強社會經濟理性。任何憑借“拍腦袋”、不計后果的決策,必須徹底改革,這就要求政府要從無端“管制”轉向更好地“服務”,而要服務好,就必須按市場經濟規律來操作。這是一個經濟問題,一個政府的公共政策水平問題,同時也是政府需要樹立的一個新的經濟倫理理念。據學者估計,前20多年,重大決策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大約在4000—5000億元。按照全社會投資決策成功率70%計,每年因決策失誤而造成的損失在1200億元。⑦因此,這種決策體制既不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更不適應加wto后經濟一體化的要求。從目前看,有三點比較突出:一是政府職能的“越位”現象比較突出,過多的干預正常的經營活動,管了自己不該管也管不好的事。二是對市場尚缺乏科學的、理性的分析,決策上的隨意性較大;三是資任意識淡漠。對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行為后果,很少去追究決策者的行政責任。從政府行為分析,尊重市場經濟發展規律,政府的計劃調控才會具有科學性、規范性,管好自己應該管的,切實履行其職能,承擔其責任。同時,要求政府必須精簡、高效、廉潔、公正,更好地適應市場經濟的要求。這是中國市場化進程的迫切要求,是政府調控經濟必備的倫理理念。
二、以彌補市場缺陷為政府的倫理責任市場不是主管道德的組織。
政府的彌補職能,同時又是一種倫理責任。當然,政府干預經濟的范圍和程度與市場發育程度有很大關系。就中國目前來說,由于市場發育不夠成熟,市場運作還有待規范的情況下,政府可能干預的事情就相對多一些,甚至原本就應該由市場去他的事,有時也不得不由政府來暫時承擔,待市場發育到一定程度后,再轉交市場去承擔。因此,就是在加入wto的今天,政府在遵守其國際規則的前提下,還不得不根據中國的國情,發揮著特殊的作用。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市場資源配置起基礎性作用,解決生產什么、如何生產和為誰生產的問題,它通過提供社會產品,滿足人們的需求。政府則致力于彌補市場本身存在的缺陷,解決市場失靈問題。具體來說,一般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活動的五大領域,即利用財政貨幣政策,實現經濟穩定增長;通過公共財政提供公共產品,滿足社會公共需求‘通過稅收、補貼、轉移支付等手段,緩照解社會分配不公的矛盾;利用賦稅、補貼等辦法,消除市場的外部經濟負效果。恢復市場的效率和活力;通過制定法律法規,限制壟斷,保護競爭,維護市場經濟制度的基礎。就我國而言,政府還承擔有搞好國有企業、壯大社會主義制度的經濟基礎的職能;在經濟全球化的大潮中,政府還負有保護和發展民族經濟、保衛國家經濟安全的職能。至于這兩種功能如何在新的形勢下更好地有效地發揮,則是需要認真研究的。這些客觀上要求的職能,都要承擔職能的人去認識它,自覺地創造性地執行它,并使之不斷完善。
從目前看,政府在彌補市場缺陷方面,或說服務方面,應該特別強調,政府要通過制定法律、執行法規來規范市場秩序、企業和中介組織的行為,引導消費者。例如,市場法、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創造平等競爭環境,限制和制止惡性競爭及壟斷行為;再如,利用質量法、合同法保護名優產品,打擊假冒偽劣產品和各種非法經營;當務之急是要引導國內各地區、各經濟主體不要再各自為政、相互殘殺。要盡快打破地區、部門和市場分割的局面,遏制地方保護主義的泛濫,使全國盡快形成統一規范的市場體系。再者,政府要著力解決公正與效率的關系,調節分配領域中的利益懸殊問題、保障最低生活標準的問題,特別是要盡快建立社會保障體系,以及就業問題、醫療、義務教育、創造良好的人文環境、生態環境等。因為單靠市場很難使經營者顧及全局利益,特別是自然資源的保護、生態平衡、公共衛生的維護以及治安環境的維持等。為克服和彌補市場的盲目性和短期性,政府必須從整個社會發展出發,根據科學技術的要求,制定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發展計劃,作為整個經濟的導向。
這些職能和責任,都是政府應該而且必須解決好的問題。如果政府職能“缺位”,將直接影響到經濟發展的命運和社會的穩定。當前,我國的經濟體制改革正在向縱深發展,許多深層次的矛盾亟待解決,如就業問題、分配中的公正問題、市場秩序問題等,盡管政府在宏觀調控方面已發揮了強有力的作用,積累了許多經驗,但是,市場運作中仍有一些本該政府管的事卻沒有管好。原因是,一些政府官員還不適應市場經濟的運行要求,駕馭能力有待提高;有的是由于缺乏責任意識所致。實踐證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到今天,迫切需要一個強有力的決策科學的政府來規導和調控,需要一個具有強烈的倫理責任意識的政府來引導。
三、以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為政府行為的出發點和歸宿點
政府作為宏觀調控的主體,作為權力的主體,它是代表公共利益和意志的。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是政府的首要道德要求。由于我國處在經濟體制的轉型期,一些政府職能出現了扭曲,給經濟生活帶來了混亂,也直接危害了國家和公民的利益。在一些地方和部門,個人利益、部門利益與人民利益、國家整體利益之間的關系,出現了緊張或矛盾。地方保護主義、由部門利益帶來的“三亂”現象,就是近年來一直試圖解決但并沒有根治的突出問題。
地方保護主義是轉型時期的地方政府職能畸形化的表現。出于地方的眼前利益(主要與分灶吃飯的財政體制有關),加上某些地方官員為創造“政績”的需要,特別是與腐敗現象直接聯系(權錢交易),一些地方政府不執行國家的統一的法規,不維護統一市場的秩序,卻致力于保護地方上違法經營。如或明或暗地袒護制造假冒偽劣的產品,甚至對國家明令禁止、關系人民生命健康的藥品、食品也加以支持保護;對于污染環境、破壞資源的經營不但不制止,反而百般袒護,以至水污染、空氣污染屢禁不止,許多應該關閉的小工廠轉入地下;破壞信譽,不遵守法規,本地的經營者受到司法部門的處罰,地方卻拒不執行,有的司法機關有意錯判,使得合同法難以貫徹,甚至設法包庇當地人對外地人的詐騙行為;為保護當地新產品劃地為牢,不準外地商品進人,或強行銷售當地的新產品,更有甚者,官員、執法人員同黑勢力勾結,保護、販毒、走私、虛開稅票等違法經濟活動。這種地方保護主義的盛行,是當前我國市場秩序混亂的原因,它嚴重破壞了市場的環境,阻礙了公平、開放、統一、競爭的市場體系的建立,已經成為一大公害。對此,有些地方官不但不去追究查辦,反販子倒以為是發展地方經濟的有效措施。這里既有認識問題,更有利益問題。
2008年起,國土資源部發起了“地質找礦改革發展大討論”活動,汪民副部長提出“要突出重點,破解難題,創新機制體制”的目標任務,要求地勘隊伍改革要與地質找礦和礦業權管理協調配合,從而促進地勘單位改革發展。
地勘單位改革的歷程始于1999年,[1999]37號文明確,“將原地質礦產部所屬的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質勘查單位統一劃歸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由省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歸口管理,并逐步實行企業化經營”。[2003]76號更明確指出,“對地質勘查單位實行屬地化管理并逐步實現企業化經營的任務還沒有完成”。《國務院關于加強地質工作的決定》出臺后,其精神實質是增強地質勘查的資源保障能力和服務功能,全面激活和強壯地質工作,更好地滿足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為地勘單位體制改革明確了方向。
隨著地質勘查管理體制改革的進展,地勘隊伍實行屬地化管理之時,就明確了逐步實現企業化經營的方向,但應采取何種形式、方式去實現這個目標,卻應本著實事求是的態度,認真研究實現的方法和途徑,地勘單位的改革仍然充滿矛盾和困惑。企業化是地勘單位體制改革的最終目標,但目前地勘經濟發展還很脆弱,地勘單位的發展現狀、自身的素質和所處環境分析,尚不具備企業的生存能力和條件,需要有一個轉化積累的過程。
一、地勘經濟運行現狀和凸顯的問題
(一)地勘隊伍的事業性質與走企業化、市場化發展的改革體制出現矛盾。地勘單位屬地化后,仍延續事業化管理,但要求其向企業化過渡,探索地勘經濟走市場化發展的道路。在這個特定的階段,事業體制下的企業化經營政策對地勘單位的穩定,國家公益性地勘工作的健康發展,起到了關鍵的穩定和依托作用。另一方面,隨著改革的不斷深化,地勘單位事業化管理的體制和機制卻制約了地勘經濟的發展,體制上按事業單位管理,機制上在事業的框架下引入企業管理的成分,形成很獨特的“戴事業的帽子,走企業化的路子”的管理模式。從微觀上看,充滿活力,但宏觀上缺乏有效的管理和考核標準,隨著以資金、資本等形式進行發展的過程中,地勘經濟持續發展難以為繼,由于事業的體制不能滿足市場化的要求,從而使得地勘單位在實際操作上,不能運用相應的市場工具與社會項目合作,由此矛盾日益凸現。
(二)地勘市場沒有真正建立起來,產業經濟發展之路還處在探索之中,地勘單位沒有真正成為市場主體。長期以來,地勘經濟運作方式都是執行國家財政預算或計劃任務,地勘單位履行政府賦予的職責,承擔國民經濟發展對礦產資源需求的保障任務,地質成果有償轉讓一直未能實現;地勘經濟仍依附于其它相關行業才能得到發展,地勘經濟完全市場化發展還難以實現。地勘單位主要是承攬來自政府和企業的地勘項目,從而參與到地勘工作中來,與政府或者企業進行合作的關系,也完全是委托與被委托關系,不存在任何經濟形式的成果分配,對地勘成果沒有分配和共享關系。而這種體制要求政府投入的地質勘查費不能形成利潤,國家的投資不能在地勘單位形成積累,這種運作方式本身就不具有市場經濟特征,直接導致地勘單位現有資產總量很少,質量不高,人均凈資產占有量更小,綜合實力和市場競爭能力嚴重不足。
(三)地勘單位企業化經營缺乏產業基礎。由于歷史原因,地勘單位隊伍臃腫,在企業化經營的過程中就業問題極為突出,但在我國,地質工作一直未能實現產業化運作,礦業權市場不發達,政府投資的公益性地質工作只是按市場化運作,礦業企業的國有化程度很高,商業性地質工作市場很小,體制目前尚在建立和完善過程中,致使地勘單位企業化、地勘經濟市場化發展缺乏產業支撐。
(四)結構性矛盾突出。這是在計劃經濟條件的歷史條件下形成的。一是隊伍龐大、人員多,專業技術單一,專業結構不合理,在市場競爭中高文化素質的潛能無以發揮;二是技術裝備落后單一,設備以地質找礦為主,難以進入市場;三是包袱沉重,欠賬過多,后勁不足;四是地勘單位自成體系,經營規模小,加之沒有主導產品和產業,市場競爭能力差;五是國務院給予地勘單位逐步實行企業化經營的政策有的正在落實,有的還未落實。
(五)現階段的經濟管理制度和政策,限定了地勘經濟的發展空間。地勘單位的事業體制決定了地勘單位雖擁有獨立的可支配財產,國有事業性質限定其不具有獨立或相對獨立的法律人格。普遍缺乏經濟實力,又不具備市場融資的主體資格,也不符合風險基金對投資主體的要求,融資無門。因此,其參與資本市場的程度極低,不能通過經營積累得到發展,從而也就失去了在市場上的可持續發展條件。
(六)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加強地質工作。《國務院關于加強地質工作的決定》指出,“地質工作是經濟社會發展重要的先行性、基礎性工作,服務于經濟社會的各個方面”。地勘單位屬地化管理后,編入地方事業編制,財政投入的公益性地質調查和勘查項目均取得了大量地質成果,一定程度上保障了資源供給,使國家和地方公益性地質工作能夠比較順利的實施,地勘經濟也獲得了較快發展。實踐說明,地勘單位現有建制和結構保證了公益性工作有所依托。
二、對地勘單位改革的幾點思考
(一)解放思想、轉變觀念
[2003]76號文指出,“各地質勘查單位要進一步轉變觀念,堅定改革方向,主動抓住機遇,充分利用國家給予的各項優惠政策,不斷發展壯大,實現地質勘查隊伍管理體制改革目標,使地質勘查工作更加緊密地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相結合,更加主動地為經濟和社會發展服務”。體制改革依賴于體制創新,發展地勘經濟,必須改變地勘單位的管理體制和管理模式,積極探索企業化實現之路。必須堅持以產權制度改革為突破口,以管理制度改革為基礎,建立多元化的地勘投資渠道和主體,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同時要創新市場觀念、效益觀念、發展觀念、人才觀念和分配觀念。
(二)主動適應市場,按市場化的要求規范管理行為
1.理順關系,調整結構,整合資源。遵循市場經濟規律和地質工作規律,了解市場,適應市場,積極參與市場,主動服務市場需求,提高對市場的應變能力。
2.建立和完善各類管理制度,并體現現代企業制度的支持性、靈活性、協作性、實用性開放性原則,結合發展戰略和目標,注重支持性;進一步完善多種形式分配制度,分配與質量、成果、效益掛鉤,激發群體創造激情。
3.增強對市場信息和宏觀政策反應的敏銳性。抓住機遇,搶占制高點,為地勘經濟發展開辟出更廣闊的途徑和空間。
4.發揮行業優勢,變技術優勢為經濟優勢。積極踐行兩個“更加”,充分發揮自身優勢,為國民經濟發展和地方區域經濟發展作出重要的貢獻,有效提升自身地位。
(三)著力構建適應地勘經濟發展的管理模式
行業的興衰取決于在國民經濟發展過程中的作用和地位,為適應地勘經濟發展的需要,地勘單位必須努力實現自身機制的市場化運作。
1.建立并完善地勘單位企業化經營管理模式,地勘經濟的市場化發展模式,努力培養造就一支職業經理人管理隊伍,使經營專家團隊成為地勘經濟管理的核心力量。
2.投資政策向人才資本傾斜,使地勘單位逐漸成為學習型組織。
3.改變粗放的管理方式,真正實現從人治到法治的轉變,從依賴主要負責人的個人素質向經營專家團隊的集體決策轉變。
4.管理工作的重心由對事的管理轉向對人的管理,提高人力資源管理水平。
5.提高風險管理水平,逐步建立并完善相應的預警機制,提高應變能力、危機管理能力和抗御風險的能力。
6.知識管理成為地勘單位管理中一項重要內容。
(三)培育核心競爭力
知識經濟時代,市場競爭進化為企業整體內涵的全面較量,發展戰略、人本、文化成為市場競爭最為重要的內容,企業的發展戰略決定著發展方向。一方面地勘行業應圍繞地質勘查領域去拓展,成為國民經濟發展先行的一面旗幟,這是發展的大方向。另一方面服務領域例如地質勘查、礦業開發、農業地質調查、環境地質、地質災害的調查防治、城市地質、旅游地質資源調查評價等要牢牢占領戰略制高點,高起點運行。同時,側重人才資源、組織結構的調整,財務管理、市場經營體系的建立,積極推進信息化、企業文化的建設。
關鍵詞:企業;市場經濟;發展
中圖分類號:F27文獻標識碼:A
市場經濟是社會化的商品經濟,是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基礎性作用的經濟。市場經濟具有平等性、競爭性、法制性和開放性等一般特征。通過市場可以有效地調節社會資源的分配,引導企業按照社會需要組織生產經營,并且可以對商品生產者實行優勝劣汰的選擇。所以,市場經濟是實現資源優化配置的一種有效形式。那么,企業如何在市場經濟中立于不敗之地,這是我們需要研究與探討的重要問題。
一、加強企業文化建設
企業文化的研究、運用和實踐,是完善和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重要途徑。企業應切實重視企業文化的建設,真正為企業健康發展注入持久的文化推動力。企業發展是核心競爭力,核心競爭力來自于技術,技術來自于管理,而管理靠的是企業文化。沒有企業文化,談不上核心競爭力,企業文化對企業生存與發展具有以下重要作用:首先是凝聚作用。企業文化像一根紐帶,把職工和企業的追求緊緊聯系在一起,使每個職工產生歸屬感和榮譽感;其次是激勵作用。企業文化注重研究的是人的因素,強調尊重每一個人,相信每一個人,凡事都以職工的共同價值觀念為尺度,能最大限度地激發職工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最后是塑造形象作用。優秀的企業文化向社會大眾展示著企業成功的管理風格、良好的經營狀況和高尚的精神風貌,從而為企業塑造良好的整體形象,樹立信譽,擴大影響,是企業巨大的無形資產。
二、實行管理創新
管理創新是指對企業管理思想、管理方法、管理工具和管理模式的創新,它是企業面對技術和市場的變化所作出的相應改進和調整。成功的管理創新實質上是管理技術和管理制度兩方面創新的綜合體現和必然結果。筆者認為,管理創新主要是人力資源與財務管理的創新。
(一)人力資源管理的創新。首先是物質激勵制度的建立,嚴格業績考核制度,通過績效考核鼓勵員工出業績,提高收入水平、改善生活質量,以此來保證工作激情的持續性。高額的收入是確保員工珍惜工作崗位的首要因素,同時高額的收入才能保證公司制度有效執行,保證各項規章制度有效實施,保證激勵制度的有效性;其次通過崗位梯隊的規劃來規劃員工的職業生涯,通過企業設立不同的崗位來促使員工保持高昂的工作激情,努力工作以獲得更高的崗位,分公司可以將業務人員劃分為三個等級,如分公司副總經理、下設辦事處經理、業務經理、見習業務員,任何崗位都是根據員工的業績和綜合考評來定崗,對連續3個月表現不錯的員工,會有升職的機會,而對連續3個月任務完成率很差的員工則會被降職、甚至被淘汰;最后通過人性化管理來調動員工的工作積極性,讓員工感到了團隊的溫暖,感受到同事的關心。此外,也可以經常組織員工開展一些戶外團體活動,既豐富了大家的業余生活,也增強了凝聚力。
(二)財務管理。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最終都要反映到財務成果上來。財務管理是一項需要全盤考慮,統一目標,協調一致的工作。以財務管理為中心要求實現觀念的轉變,把價值管理的觀念落實到企業管理的每一個人、每個過程和每個環節。財務管理的各項價值指標是企業經營決策的重要依據。搞好財務管理對于改善企業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具有重要的作用。企業規模不斷擴大,經濟活動的日益復雜和財務風險的日益加劇也迫切要求企業加強財務管理。財務管理在企業組織機構中屬于較高層次,是對企業價值的綜合管理。所以,財務管理在管理控制、資源分配、業績評價中起核心主導作用,能夠對與決策有關的諸多要素進行平衡,從而在經營決策中起核心作用。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新事物的出現,促使財務管理不斷創新。財務管理的對象、方法、手段三個方面隨著時間的推移,新的管理對象不斷出現,內涵更加豐富;方法不斷更新,越來越智能化、人性化和復雜化;手段不斷改進,越來越先進,更多地應用了現代信息技術。財務管理的內涵更加豐富,外延也延伸了,與其他學科的關系越來越密切。未來財務管理隨著經濟和社會的發展不斷創新,會出現更深層次的對象、多樣化的方法、先進的手段。
三、加強企業誠信建設
(一)建立健全規范企業信用行為的法規體系。規范信用行為的法規既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規必不可少的內容,也是保證企業誠信經營的最有力武器。我們要按市場經濟的要求建立和健全這方面的法律法規。其內容應主要包括:企業信用狀況信息征集的規定;企業信用信息和獲取的規定;信用評估和信用服務機構權利義務的規定;失信行為法律責任的規定等。
(二)強化失信懲戒機制。一是在企業信用立法中規定失信行為的法律責任時加大懲罰力度;二是在各行業協會的行業規則中,依法制定行業的具體誠信規則,進行自律,對違反行規者給予具體的制裁。應強調的是,企業失信被懲罰的不應僅僅是企業,也應該包括失信企業的法人代表、董事、監事、經理等主要負責人。對嚴重失信企業應吊銷營業執照,對其法人代表、董事、監事、經理等主要責任人進行處罰并規定其在一定年限內不得在本企業和其他企業擔任法人代表、董事、監事、經理等職務。只有加大懲罰力度,讓失信企業和主要責任者付出慘重代價,才能殺一儆百,才能有效地防止企業失信勢頭的蔓延。
四、提高企業員工素質
21世紀是知識經濟時代,企業競爭的關鍵在于人才的競爭。如何提高企業員工的素質?筆者認為,抓好企業員工的培訓工作,對全面提高企業人才素質,增強企業競爭力,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一是“在線互動式”培訓。設置培訓主題后,狠抓部門職工特點,將培訓內容放到企業網站上,并將課程、學習計劃編成學習進展圖,以幫助職工自學提高。這樣,職工可以通過下載自學和網上互動學習的方式提高自己,全體職工也可以就其授課內容及方式展開集體公開討論,總結優缺點,從而不斷完善;二是“師徒制”培訓。此種方法主要適用于對新職工的培訓,包括職工晉升、崗位輪換,職工缺乏崗位經歷或對崗位情況不熱時,通過老職工的言傳身教,使待崗者獲取實踐經驗,盡快達到崗位素質和技能要求;三是“體驗式”培訓,如分組討論、現場操作和角色扮演等。在培訓人數上,要針對成人學習的特點,傾向于人數少的小組制,講究精雕細琢。
(作者單位:南陽市臥龍區公路運輸管理局)
主要參考文獻;
一、對企業與市場的理解
(-)企業與市場的關系
由于企業會計和市場經濟秩序分別屬于微觀和宏觀兩個領域的問題,要理解兩者之間的關系,首先必須明確企業與市場的關系。
對企業性質的理解屬于企業理論的范疇,企業理論的發展明顯經歷了傳統和現代兩個不同的階段。傳統的企業理論是指新古典理論,它主要從技術角度看待企業,單一產品企業由生產函數表示,并符合利潤最大化假設。新古典理論忽略了企業內部的激勵和組織問題,其研究主題是市場交易,即價格在平衡供求關系中的作用。在這種理論下,市場被認為是價格和競爭發揮作用的場合。由于企業制度并不重要,會計似乎與市場毫不相關。
由于新古典理論完全忽略了企業內部的激勵和組織問題,現代企業理論則試圖克服這些問題。現代企業理論認為,企業并非獨立存在的主體,而是“一系列契約的結合”。因此,企業沒有明確的目標,諸如利潤最大化,它被看作是一群有自身利益的個人的組合,組成企業的每個人都為企業的生產過程提供某種要素(如人工、管理技能、資本等),他們提供這些投入是期望能從中得到報酬。此外,這些人認識到企業內部的利益沖突,因此需要簽訂契約來具體規定在各種可能情況下每個人的權利。債權人、優先股股東、普通股股東、租賃人、經理人員一一一所有的人都簽有契約,這些契約具體規定了應如何分配企業活動創造的現金流量。
對于企業與市場之間的聯系,Chueng(張五常,1983)認為,科斯所說的“企業”取代“市場”是不十分明確的,而應說一種契約形式取代另一種契約形式,企業與市場也就是要素交易契約與產品交易契約的關系。因此,契約是企業與市場的共性,而其主要差別在于契約的完備性不同,相對而言,市場是一種比較完備的契約,而企業則是一種不完備契約(張維迎,1996)。例如,債權是一種典型的狀態依存所有權,企業與債權人之間的債務契約具有如下特點:在企業正常經營的情況下,債權人不實施對企業的控制,僅僅享有企業經營的固定收益權,但當企業經營不善、面臨破產時,債權人則取得企業實質上的控制權。債務契約確立了債權人的權利,這種關系的實施對于銀企關系的規范乃至金融市場的穩定是至關重要的(東南亞金融危機的爆發與銀企關系的不規范從而形成大量的銀行呆賬不無關系)。因此,維護企業的契約關系與市場經濟秩序是密切相關的。
(二)法律、契約與市場經濟秩序
市場經濟的核心是競爭,優勝劣汰的競爭原理是人類得以進步與繁榮的必要條件。但無序的競爭不但不會推進反而會阻礙這種發展。維護市場經濟秩序的一個重要條件就是具有比較健全的契約制度。作為通用契約,法律制度是支撐市場經濟最基本的“硬制度”,而類似合同這樣的特殊契約則是降低市場經濟中摩擦的一種“軟制度”。法律制度是使市場經濟朝著健康方向發展的最基本的制度環境,其作用就是提高資源配置效率、降低市場經濟中的交易成本和維系社會公正(翟林瑜,1999)。在我國,市場經濟的法制環境得到了高度的重視。例如,國務院于2001年4月頒布的《關于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的決定》,要求全面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其中大部分都與市場法制秩序有關人法律制度包括法律框架的制定和實施。我國目前已經建立了相對比較齊全的法律框架,在會計法規體系方面,已經形成了以會計法為最高層次,以企業會計制度和企業會計準則為第二層次的規范體系。但對于各項法律法規的實施仍然不容樂觀,正如美籍華裔歷史學家黃仁宇所說,中國的政治思想經常重視形式,超過實質②。如何提高法律制度的可操作性和實施力度是維護市場經濟法律制度的關鍵所在。在市場經濟社會中,企業由一系列契約組織而成,如債務契約、管理報酬契約等。契約包括兩方面的含義,一是指經協商談判而由當事者簽署的“明示契約”(explicit contract),二是指基于彼此的相互信賴而形成的“隱含契約”(implicit contract)。契約制度的基本原則在于契約自由,它主要包括以下四個方面的含義:(1)締約自由,即由當事人雙方自主決定是否締結契約;(2)選擇契約相對人自由,即當事人決定與何人訂立契約的自由;(3)確定契約內容自由,即選擇契約類型和契約條款的自由;(4)締約方式自由,即當事人有權自由選擇意思表示的方式(蘇號朋,1999)。契約自由原則本質是體現契約的公平性,這體現在契約訂立過程中的信息對稱,如果簽約雙方處于嚴重的信息不對稱狀態,是有悖于契約公平精神的。對于契約的各契約主體,其目的是從參與企業中獲取一定的財務利益,因此契約訂立過程中企業財務狀況的信息披露成為簽約的重要參考價值。例如,債權人在向企業提供資金之前,一般會根據會計報表評價企業的財務狀況;企業通過上市募集資金必須向公眾招股說明書,其中財務會計資料占有重要的地位。
二、企業契約與會計目標體系
既然企業是一系列契約的結合,企業本身是沒有明確的目標的,各契約主體總是致力于自身利益最大化,由于他們的目標并不一致,企業總是生存在各種利益的沖突之中。而契約本身并不會減少這些利益沖突的成本,除非簽約各方能夠確定契約是否被違反。因此,基于企業是“一系列契約的結合”這一觀念,人們要求對這些契約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會計在制定契約的條款以及在監督這些條款的實施中總發揮著重要的作用。盡管復式簿記原理延續了500多年而無大的變革,但從會計思想史來看,會計并不是一成不變的。會計從來就受社會經濟權責結構的影響,其監督的目的——即監督經濟活動中經濟權利、義務或責任的履行總是隨著社會經濟權責結構的變化而不斷變化(李若山,1991)。系統的會計目標理論包括受托責任現和決策有用觀兩種,從這兩種目標本身及其演化可以看出,會計的本質在于它在連接企業契約方面的作用。在企業契約中,股東憑借其擁有的財務資本而參與企業契約,但股東的資本一旦投入企業,其事實上的控制權則由經營者所享有,股東為防止經營者的逆向選擇行為,要求經營者提供會計信息,以對其財務資本的經營狀況進行監督;債權人也同樣面臨著問題,例如經理人員為了迎合公司股東的利益,有可能將公司的資產轉換為股利發放給股東,留給債權人的僅僅只是一個“空殼”的企業,從而債權人的利益得不到應有的保障,債權人需要利用會計信息來監督限制性契約條款(例如一定的利息保障倍數條款)的執行情況。除此之外,供應商、購貨商以及管理報酬契約等都涉及到會計信息的利用。可見,會計信息是實施企業契約的基本前提。但是組成企業的一系列契約總是處在不斷的變革之中,這要求會計也隨之而變。受托責任觀認為在委托——關系中受托方負有向委托方交待其履行受托責任的活動和結果的義務,而這一義務具體由會計人員完成,財務報表的目標就是對受托責任的履行情況進行反映。這一觀點依賴于:(l)所有權與控制權的分離;(2)擁有所有權的所有者和擁有控制權的經營者是明確的。在這種環境中,受托方和委托方都關注著受托資源的保值與增值,一旦受托方未能完成既定的受托責任,委托方可以更換受托方。隨著資本市場的發展,股權呈現出日益分散的趨勢,委托受托關系變得不甚明確,小股東數量增加,使得搭便車問題無法解決,監督經營者的個人收益遠小于社會收益,股東不再積極實施控制權,他們更加關注資本市場的報酬與風險,因此會計信息要求面向未來,提供決策有用的信息。這是決策有用觀所依賴的環境(吳聯生,2001)。因此,會計信息作為維系企業契約的紐帶,總是依存于企業的權責結構或契約結構。
三、會計目標的實現與市場經濟秩序
會計是維系企業契約的紐帶,契約是企業與市場不可缺少的內涵元素。因此,會計對維護市場秩序來說具有重要的意義。
(一)會計信息與市場經濟效率
會計是對確認、計量和報告的一種程序,旨在提供有關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的信息。信息使用者根據會計信息可以作出合理的判斷和決策,從而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引導經濟資源流向效益好的企業,達到優化資源配置的目的。真實可靠的會計信息,是實現資源合理配置的重要依據。資源的優化配置是市場經濟的重要法則。豆、會計信息與債務契約。
黨的十四大與我國憲法修正案均確定了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目標是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目前,我國正處在由原來的計劃經濟體制向市場經濟體制過渡的社會轉型過程中。不論是對于如何順利地解決這一社會轉型過程中體制慣性和利益整合所引起的社會問題,還是對如何培育和完善作為一種新體制的市場經濟制度,人們都已經深深地認識到法制的重要意義。無疑,強調與重視法制對市場經濟體制之建構與運行的重要作用確是十分必要。但是迄今為止,在考慮我國市場經濟法律體系之構建時,理論界和實踐中都明顯地表現出對實體法制度的過份側重,而對理應在現代法律制度中占據樞紐地位的程序法制度,特別是規范現代市場經濟體制中行政權利行使之方式、手段、步驟等問題的行政程序法制度,則缺之深切的關注和理解。例如,法學界一直在討論的市場經濟體系框架,幾乎僅限于市場主體制度、市場運行及監控制度的實體合法性方面,鮮有涉及專門的行政權與市場關系這一重大問題的程序法制度。以法律體系內部結構的協調性要求來看,缺乏完備程序要件的法律體系和法制系統是難以操作和運行的,其結果要么使法制流于形式化,要么使法制與先秦法家所主張的“令行禁止、正名定分”的嚴刑峻法同構化,法律史的考察已一再表明了這一點。[1]基于這種歷史教訓與現實狀況相結合的考慮,筆者認為,在構建我國市場經濟法律體系時,必須對法律程序制度特別是規范“政府──市場”關系某些重要方面的行政程序法制度予以特別的重視。
強調構建市場經濟法律體系過程中對行政程序法的重視,首先是因為它是市場經濟體制中一項基礎性法律制度,同時又恰恰是目前最欠完善的一項法律制度。現代法律程序就其通常意義看,包括選舉程序、立法程序、審判程序和行政程序。其中選舉和立法程序直接與國家的政治制度相關;審判程序則主要是規范司法權活動的“程序正義”問題的規則體系。隨著我國民主與法律建設的逐步推進,上述程序法律制度都不同程度地得到了完善,如我國權力機關代表的選舉規則及其議事規則均已頒布,行政訴訟制度業已確立,民事訴訟法通過修改結束了其試行階段并得到進一步完善,刑事訴訟法也正在修改之中。但是作為規范行政權運行方式、步驟、順序、形式之規則的行政程序法,卻幾乎仍是空白。實際上,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行政程序的作用恰恰更為重要。因為現代市場經濟體制中最基本的關系即“政府──市場”關系,如何恰當處理好這一關系,特別是對這一關系中政府的行政權如何定位,不僅關系到市場經濟體制能否最終建立,也關系到其能否順利運行,而對行政權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的恰當“定位”,不僅需要實體法上政府與市場之間權利義務的合理配置,在一定意義上更依賴于對行政權運作程序的規范化。缺乏后者,極有可能造成如同計劃經濟體制下行政權行使對公民權利恣意與專橫的干預和處置的態勢,使市場主體的權利難以真正得到保障和落實。甚至,離開規制行政權活動過程的程序法制度,新舊體制的轉軌將倍顯艱難,規范市場經濟體制下諸多社會關系的實體法體系也將難以運行。對此,筆者稍后將予以進一步的分析。
強調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對行政程序法的重視,還因為現實中恰恰存在著行政程序法觀念極其淡漠的事實。這種狀況也是傳統法律文化的表象之一。考察中國法律史不難發現,先秦以后的傳統法中一直缺乏程序形式的要素,程序法為實體法所吸收。[2]建國以來,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對民主與法制建設非常重視,先后完善了選舉、立法和審判程序,極大地推進了改革開放和民主法制建設。但對行政程序法卻仍然一直未予重視。比如,查我國權威的法學辭書,可見“程序法”條注曰:程序法,即訴訟法、審判法、助法,……為保障實體法的訴訟法律制度。[3]這就把程序法等同于訴訟法,完全排斥了行政程序法。這種行政程序法觀念淡漠的狀況,推根究源,是與我國長期以來的計劃經濟體制以及高度集中的行政權本位主義分不開的。計劃經濟本質上是一種權力經濟,其基本特征是行政權對社會經濟活動的全面干預和管理,這種行政權本位主義從根本上排斥要求行政權規范、民主、公正行使的行政程序法制度。從實踐中看,缺乏程序法規則的行政權在運行中固然具有了較高的靈活性,但同時也造成了其行使的恣意與專橫,這無疑與市場經濟民主精神和權利保障觀念相去甚遠,也不符合現代行政法治的精神。與此相反,現代行政程序法內蘊的行政權運行“公開、公平、公正”之要求,無論是形式上還是實質性均契合了市場經濟及行政法治的根本要求。西方法律傳統表明,行政程序所要求的“正當過程”,本質上具有防止政府專制,保證行政決定客觀、公正的作用,有助于改善政府與公民的關系,從而推動了西方市場經濟的發展。[4]因此,在構建市場經濟法律體系時,不論是從市場經濟體制的內在要求還是從現代法治精神考慮,都應當轉變觀念,高度重視對行政程序法制度的建設。如果說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從而有必要建立完整、嚴密的法律體系對其予以調整和規范的話,則從某種意義上看,行政程序法制度恰恰應成為這一法律體系構建與完善的基礎,因為后者不僅有利于真正廓清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市場”這一基本關系,而且也是中國法制走向現代化的關鍵一環。
二、體制轉軌與行政程序法的意義
作為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目標,市場經濟之建構與完善需要經過一個較長的時期,即新舊體制轉軌的過渡時期。原有的計劃經濟體制能否順利地向市場經濟體制過渡,不僅直接決定了后者能否最終建立和完善,也影響到社會能否穩定和發展。在這一體制轉軌過程中,政府職能及其實現方式的轉變,無疑是上述問題的焦點。
計劃經濟體制本質上的行政權本位主義,決定了行政權在這種體制中的三個基本特征。第一,范圍的廣泛性。行政權對國家經濟活動進行全面干預和控制,排斥市場的調節功能。第二,作用的單方性。行政權依行政機關意志單方面發生作用,限制和壓抑相對一方的意思表示,缺乏對相對人權利予以尊重和保護的機制。第三,權力行使的非規范性。行政權的行使過份側重于行政目的,而實現這種目的過程和手段則帶有任意性、封閉性和非公開性。從法律上看,前述第一點是行政實體法上行政主體與相對人的權利義務分配問題,后述兩點則是行政程序法關于行政權行使的方式、步驟、手段、形式等程序規則問題。市場經濟之建立對行政權提出了與此完全不同的要求,即行政權與市場保持一定的空間距離,承認并尊重市場主體權利的相對獨立性,從而必須轉變政府原有職能。行政權對市場的調控應遵循公平、公開、公正的原則。這樣,在新舊體制轉軌過程中,行政權在實體和程序兩方面均需發生相應的轉變。
就行政權與市場主體實體權利義務的配置上看,體制轉軌要求重新合理配置雙方權利義務,原來的行政權過多干預甚至吞并市場主體權利的狀況急需扭轉。對此,我國已著手轉變政府職能,使原來政府對經濟活動全面、直接的管理轉向服務、監督和宏觀調控等職能轉變。這一職能轉變固然有賴于行政實體法的規范,根據市場經濟的要求規定政府該管的管好,不該管的還權于市場,以充分發揮市場的作用。但是我們必須注意到,一方面,實體法上權利義務的重新配置,必然牽涉到社會多種利益的重新分配與組合,特別是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之間關系的重構,這種利益的重新分配和組合沒有一個公正并公開化的程序就不能保障公平,甚至有可能引發社會沖突并影響社會穩定,從而反過來不利于市場經濟之建立;另一方面,在現代市場經濟中,政府轉變職能的結果并不意味著它只充當經濟活動的“守夜人”,政府仍然應擁有對市場運行進行評價、監督、調控的權力,如果對這些權力的行使缺乏程序法上的監控,則同樣有可能發生如計劃經濟體制下行政權行使缺乏規范性、公正性、民主性的情形,產生行政權的恣意行使,造成對市場主體權利的侵害。權力之行使必須有程序規制,而不論權力之大小,否則都會造成權力失控,實體法上權利義務的規定也就名存實亡,代之而起的是權力專橫。因此,政府職能的轉變能否真正得到落實,僅有實體法的規定是遠遠不夠的,必須依賴行政實體法與公正的行政程序法的緊密結合。
就行政權行使的方式、形式、手段上看,體制轉軌要求行政權克服其行使過程中的片面性、任意性及非規范性,在尊重與保障市場主體合法權益的基礎上,基于理性選擇而行使。在計劃經濟體制下,行政權管理經濟活動的方式主要是命令──服從模式,手段多為直接干預和管理,過程大多缺乏公開性,決策則欠缺民主參與機制,在整體上則缺乏有效的限制恣意的歸責機制和保障相對人權利的救濟制度。市場經濟要求行政權的運行實現公開化、民主化、科學化。可以說,實現上述轉變直接取決于行政程序法制度的完善。通過構建嚴密合理的行政程序法制度,可以確立行政權行使的合理步驟、手段、方式、時限等程序規則,促使行政過程吸納民意,確立行政公開,設立行政權違法行使的歸責機制等,從而實現行政活動的科學化、民主化、公開化。因為首先,行政程序按專業主義原則而設置,專業訓練和經驗積累使程序操作者的行為更趨于科學和合理。無論是許可的頒發,還是稅率的確定,專家的意見當然較為中肯;[5]其次,行政程序一般都要求行政活動過程公開,從而使行政權的行使不僅受到到當事人的監督,也受到公眾監督,使行為過程中出現的錯誤容易被發現和糾正;第三,行政程序可以改變行政權行使的純單方面意志性,創造了一種根據證據和事實材料進行公正對話和討論的條件與空間,從而有可能使當事人的意見和要求在行政過程中得到充分考慮。行政程序法對行政權行使的上述調控作用,無疑有利于促進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與完善。
在新舊體制轉軌的過程中,行政程序法由于在上述兩個方面契合了市場經濟體制對“政府──市場”關系的內在要求,從而有助于舊體制的消解與新體制的建立。究其內在原因我們不難發現,現代行政程序一方面限制了政府權力行使的單方性和恣意,強調通過對話和合意而采取行為,另一方面則要求程序參加人都必須對通過程序產生的結果信守承諾,這在某種程度上與契約有著異曲同工之妙,它把自由選擇和信守承諾結合在一起,適應了重建社會結構的需要,[6]有助于構建一種“有節度的自由,有組織的民主,有保障的人權,有制約的權威,有進取的保守”之社會狀態,[7]而這種狀態恰巧與市場經濟所要求的“國家──市民社會”關系相吻合。N·盧曼曾經指出,在西方舊的身份共同體關系解體與資本主義新秩序確立這一歷史過程中,有兩項制度起到了神奇的作用:一個是社會或私法領域中的契約,另一個是國家或公法領域中的程序。[8]而從行政法的發展歷史考察則不難發現,19世紀末20世紀初行政程序法的出現和崛起,恰與西方現代市場經濟的出現和發展在時間上相吻合,應該說這并非偶然,因為在自由競爭的商品經濟中,政府對經濟活動的權力被限制到了最低點,程序控制的作用尚不明顯和突出,而一旦到了政府不得不被賦予較大干預權的現代市場經濟制度中,行政程序法的作用就顯得非常突出了。
三、市場經濟與行政程序法的作用
現代市場經濟的運行并不僅僅依賴市場機制自發的調節作用,也需要政府對經濟活動的宏觀調控。從世界各國的市場經濟制度來看,政府與市場的關系是市場經濟體制下的一對基本關系,也是現代經濟運行中最核心的問題。[9]筆者認為,在調整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市場”(行政權──市場主體權利)這一關系上,行政程序法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對行政權而言,行政程序為其設置了嚴密、合理的操作規程,既可以限制行政恣意,又可以防止行政權的推諉和消極無為;對市場主體而言,行政程序法則可以保障其權利與自由,增強其在行政活動過程中的民主參與程度等。前述作用有助于“政府──市場”關系的有序化與和諧,從而為市場經濟體制之運行提供良好的條件。
據此分析,筆者認為,市場經濟條件下行政程序法的作用具體可以歸結為以下四個方面:
1.行政權行使的規范化功能。市場經濟既要求政府對經濟活動進行某些宏觀上的管理和監督、同時又要求這種管理和監督應當規范化、科學化。行政程序法從兩個方面實現上述目標。一方面,它通過規定行政主體行使權力的一系列程序規則,如行政公開制度、說明理由制度、行政權違法的歸責機制等,從而限制行政權的專橫,保證行政權運行的民主化和公正化,防止政府權力對市場的過多干預;另一方面它又通過規定行政權行使的條件與對相對人程序權利的規定,如時效、期間制度,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歸責制度等,防止行政主體推諉法定職責,避免權力行使的消極和無為情形。應當指出的是,程序法對行政權行使的規范化作用在一定意義上比實體法要好,因為實體法對行政權的規范和控制,主要是通過法律規范的細則化、具體法而實現的,其結果是產生了極其紛繁復雜的“副法”體系,在實體法規定趨于嚴密周詳的同時固然壓縮了行政自由裁量的空間,但也可能因此而導致法律的僵化和行政活動的機械性。程序法對行政權的規范則與此不同。現代行政程序通過促使當事人對行政主體的對話和爭論,使討論的問題能夠更加明確集中,論證更加均衡、完整,從而排斥任意,但卻并不排斥行政主體與當事人的選擇,而只是使選擇合理化、有序化。D·E艾普特曾指出“現代化過程的一個基本特征是它包括選擇的兩個方面:改善選擇的條件和甄別最滿意的選擇機制”,[10]筆者認為,在市場經濟“政府──市場”的互動關系中,其行為選擇的主要方式與過程,就是公正合理的行政程序。
2.對市場主體權利的保障功能。市場經濟就其本質而言,應是一種“權利經濟”、“自由經濟”,它要求對市場主體合法權益予以充分保障,對其行為選擇的自由給予尊重,行政權與市場主體的權利、自由關系要滿足上述要求,有賴于行政程序法對權利的保障功能。一方面,行政程序法對行政權濫用的排斥,本身就意味著對市場主體權利、自由的保護;另一方面,行政程序法也具有獨立的權利保障功能,這表現為:通過為相對人設定程序上的權利,從而保障其實體上權利的落實;通過聽證制度的設置,為相對人維護自己合法的權益提供條件;通過程序法上權利補救制度的設置,矯正違法行政行為,對受侵害的權益予以充分救濟等。上述幾方面對相對人權利的保障制度,也使其在市場經濟活動中享有了相對獨立的選擇自由,對行政主體違法行使行政權的行為具有了程序上的“抵御”能力,即他們可以運用程序法的規則來否認和排斥違法行使的權力之有效性,從而不僅在靜態的法律規定,而且也在權力行使的過程中使自身權益得到保障:“不僅是被動地得到保護,而且也可以主動地保護自己”,[11]行政程序法具有的這種權利保障功能在西方法律史中已有了深刻的反映。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威廉姆·道格拉斯曾經指出:“權利法案的大多數規定都是程序性條款,這一事實決不是無意的,正是程序決定了法治和恣意的人治之間的的區別”,[12]另一位大法官則直接了當地寫道:“自由的歷史基本上是奉行程序保障的歷史”,[13]在權利與自由成為市場主體行為基礎的市場經濟中,行政程序的權利保障功能尤為重要。
3.決策的民主化功能。行政程序法對行政活動單方意志性與隨意性的限制以及對市場主體權利和自由的保護,決定了市場經濟條件下行政權運行民主化程度的提高。通過在行政過程中契入公眾參與和監督、評價的程序機制,使行政決定盡量吸納公眾的意志,反映行政主體與市場主體一定程度的合意,從而使行政決策的民主化程度得以增強,而決策的民主化也有利于決策的優化。就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對市場的管理來看,其手段主要有以行政立法等抽象行政行為形式進行宏觀調控和以行政執法形式進行的對市場活動的監督和評價。就行政立法而言,行政程序可以通過規定調查、協商、公告、評價、審議、備案等程序規則,促進立法民主化;就行政執法而言,則可以通過規定調查取證,聽取當事人意見和辯解的聽證制度,保證行政執法的民主性,從而也使行政主體的執法行為得到當事人的理解和服從。行政程序法對行政權行使所要求的民主化,同時也反映了市場經濟的本質要求。
4.效率的導向功能。市場經濟一方面要求選擇的充分自由,另一方面則要求經濟活動的高效率。行政程序法的效率導向功能表現為下述三個方面:其一,行政程序法對行政專橫的控制、對相對人權利的保障機制,從形式上看,似乎是為政府行使權力進行管理活動設置了一定的障礙,但它卻減少了政府與公民之間的摩擦與抵觸,增強了他們之間的信任和合作,其結果是提高而非阻礙了效率;其二,行政程序法排斥隨意性,但卻并不排斥選擇,只是要求選擇合理化,因此在某些具體情況下,它同樣允許行政主體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合理的自由裁量。如當程序的參加者就某一問題的爭論曠日持久而達不成一致意見時,行政主體可以選擇一個最為合理的方案;在某些特殊情況下,行政主體的活動可以選擇適用簡易程序、特別程序等,都有助于行政活動簡便有效地進行;第三,行政程序法要求行政主體尊重與保護市場運行的相對獨立性,但又可以促使行政權對市場活動進行必要的調控,防止市場運行的某些弊端,現代市場經濟理論表明“‘自由的’市場有時同政府權威一樣具有強制性”,[14]而這種市場的強制性同樣可能侵害個體的權益,并造成社會資源的浪費。行政程序促使政府積極地行使必要而適度的宏觀調控,從而有助于提高社會資源和自然資源利用的效率。
四、制度創新與行政程序法的完善
充分發揮行政程序法對市場經濟體制之建構與運行的作用,首先有賴于行政程序法制度的建立與完善。在計劃經濟體制下,行政權運行也并非完全沒有程序規則。但是這些程序規則與舊的經濟體制相適應,表現出片面性、保守性、封閉性和零散性。就其片面性而言,這些程序大多只涉及到行政機關內部行政活動規則,調整行政系統內部的上下級命令──服從關系;就其保守性而言,則反映在這些程序大都規范行政權對相對人的管理,而對其權利保障的程序制度則鮮有規定;就其封閉性而言,反映為行政程序只便于行政主體單方意志的表達和實現,缺乏與當事人合意和對話的機制;就其零散性而言,則表現為行政程序立法形式缺乏統一標準和對行政活動的系統規范。市場經濟條件下行政程序法制度的完善,應當在對原有的行政程序制度進行檢討和反省的基礎上,根據市場經濟的本質要求,進行制度創新。筆者認為,這一制度創新的思路中應著重考慮以下幾個問題:
第一,在行政程序立法的宗旨上,必須從市場經濟對行政權行使的本質要求出發,以促使行政活動的公開化、民主化、科學化,尊重與保障市場主體權利、自由,同時又兼顧提高行政活動的效率為目的。這樣,在立法的目標模式上,就應把市場經濟體制下公正與效率的關系這一基本問題的協調兼顧作為行政程序法的目標。[15]
第二,行政程序法的原則,根據市場經濟的要求,應規定行政公開化、行政民主化、行政科學化等基本原則,以保障公正與效率目標的實現。
第三,在行政程序法的內容上,應與將限制行政權恣意,保障公正行政的“聽證”制度與以效率為核心的開放性選擇機制結合起來。為此應當設定一系列輔助制度,對前者而言,主要有行政公開制度、調查取證制度、對質制度、告知與說明理由制度、回避制度等;對后者而言,主要有時效制度、制度、自由裁量行使的條件與歸責制度、簡易程序和特別程序制度等。
第四,在行政程序立法的形式上,考慮到行政權在市場經濟體制中運行的總體性、原則性要求與各種專門行政活動特殊性要求的結合行政程序法既應有統一的原則規定,又必須設定專門行政活動的程序規則。為此,行政程序法之立法形式,應該將法學界久有爭議的“法典化”和制定單行的程序法規兩方意見結合起來,先制定一部統一的《一般行政程序法》,規定行政活動的目的、宗旨、基本原則和基本制度,再以此為基礎,制定配套的專門程序法規,構成一個嚴密完整的行政程序法體系。
最后,市場經濟條件下行政程序法的完善應大力借鑒國外的成功經驗。市場經濟在西方已有了較長的發展歷史,對這種體制下規范行政權運行的行政程序法在西方已積累了豐富的經驗。而程序法作為一項具有較強技術性和操作性的制度,又容易借鑒和移植。國外行政程序法的發展表明,借鑒和移植外國程序法的合理之處,不失為一條完善程序法制度的可行捷徑。
「注釋
[1][5][6][7]參見季衛東:《法律程序的意義》,《中國社會科學》1993年第1期。
[關鍵詞] 政府誠信 市場經濟秩序 作用
市場經濟秩序是指市場經濟中用以約束和調整市場主體行為的規范和準則的總和。規范的市場秩序是市場順利運行的基礎。市場秩序主要體現為信用秩序和法律秩序。不論是信用秩序還是法律秩序的建立和維護,都以誠信為基礎。在所有的誠信中,政府誠信是最關鍵的。本文就政府誠信在市場秩序形成中的作用做一簡要論述。
一、政府誠信在社會信用秩序形成中的作用
誠信是市場經濟的靈魂。政府的誠信則是整個社會誠信的基礎。在一個政府信用失范的社會,不可能建立起規范的市場經濟秩序,也不可能實現政府的有效職能。因為政府信用對整個社會信用體系的良性運行具有主導作用。
現代社會是契約社會。契約既包括社會內部各公民之間的契約,也包括公民和政府之間的契約。按照在民的基本理念,人民把權力委托給政府并承諾做一個守法的公民,這是有條件的――政府和國家權力機構必須守信。如果政府和國家權力機構帶頭失信,不遵守承諾,那就必然失去人民的信任,更為嚴重的是,還會進一步導致人們彼此之間,以及人們對政府和國家的失信,比如相互欺騙,違法亂紀。如果出現大規模的政府官員的、失信于民的現象,而人們對此又無可奈何的話,那就會使政府陷入嚴重的信用危機,而且,人們會學習、模仿政府,導致整個社會信用崩潰,誠信全無,最終危及到市場經濟秩序的一個重要方面――社會信用秩序的建立。
政府在市場中的身份是雙重的。一方面它是市場主體,也就是人們說的“運動員”,另一方面它更是社會經濟運行的管理者,也就是人們說的“裁判員”。政府的這種特殊身份,決定了它在市場經濟中的重要地位。也正由于此,在市場誠信體系建設中,政府誠信就是關鍵的一環了。源于它在市場中的雙重身份,政府誠信也可以概括為兩種情況:一是作為市場主體,必須以身作則,遵循市場規則,樹立誠信為本,服務社會的觀念;二是作為管理者,制定和執行游戲規則時必須講信用,不能朝令夕改,隨意行政。這是政府在社會信用體系中主導作用的具體體現,也是規范的市場秩序得以建立和維護的關鍵。
政府誠信還具有公權效益,這會極大地促進市場秩序的形成。由于政府的特殊位置,它的誠信得到認可和尊重的話,公共政策的誠信就順利和成功。相反如果它的誠信受到質疑和挑戰,那么公共政策的貫徹就大打折扣,公權的合法性就受到威脅。這就是政府公信力。在市場秩序的建立和維護中,政府要求公民遵守一定的規范,通過倡導良好的社會風俗和道德習慣等非正式規范使公民行為自覺遵從一定的社會約束。作為倡導者,政府應該是實踐這些規范的榜樣。一個本身假、大、空的政府,人們是不會遵從其倡導的文明守信的規范的。
二、政府誠信在市場經濟法制建設中的作用
政府通過制定法律法規,確立市場游戲規則,用這些規則懲惡揚善,為維護市場秩序,促進市場經濟健康發展提供完善的法制基礎。因此,政府既是市場規則的制定者和維護者,也是市場規則的執行者和監督者。所以不僅要求市場主體要講信用,恪守誠信原則,而且作為具有雙重身份的政府自身更要率先垂范,依法行政,充分尊重和保護各市場主體的自,使各市場主體自覺遵守市場交易和競爭規則,維護市場經濟秩序。
政府為了建立和維護市場秩序,除了通過倡導良好的社會風俗和道德習慣等非正式規范約束人們的行為之外,還要通過制定法律強制規范人們的行為。作為正式規范的法律法規制定者的政府來說,誠信與否就關系到正式規范――法律法規的公平與公正,以及在此基礎上的整個社會秩序當然也包括市場秩序的合理性和科學性,一個本身違法亂紀、目無章法的政府,當然不能勝任法律法規制定者的角色,完成市場秩序的構建。
[關鍵詞]公司治理;圣經;易經;理念
中圖分類號:F27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0278(2013)08-107-02
西方文明有《圣經》,東方文明有被尊為“群經之首,諸子百家之源”的《周易》,二者與《古蘭經》、《吠陀經》并稱世界四大經典。《周易》和《圣經》在萬物生成和天人關系等方面運用的隱喻反映著兩種文化傳統迥異的思維方式,這兩種思維方式很好地詮釋了金融市場經濟條件下公司治理中兩種不同的治理理念,有助于我們更好地領會和理解現代公司治理。
一、股東地位:“股東中心主義”與“利益相關者主義”
《圣經》中將人與萬物的起源描述為一個“制造”的過程,如同人完成一個工程;《周易》則將這一過程解讀為一個與人的產生類似的生成過程。在公司治理中相應地體現為“股東中心主義”和“利益相關者主義”。
《圣經·創世紀》的描述中,上帝在六天里創建了世界,逐步創造了光明和黑暗、天體、地球以及所有的動物和植物,并最后以一雙全能的手創造了統領萬物的人類的始祖亞當和夏娃,這暗示萬物包括人,與上帝從一開始就處于創造與被創造的絕對不平等地位,被創造出的“產品”是為了“創造者”的利益而建造的,因此也理所當然地為其奴役和消費。相應的理念在公司治理中即體現為“股東中心主義”。股東出資建立了公司,公司作為私法上的組織是由股東組成的,股東是公司的“最終所有者”和公司利益的惟一享有者,擁有絕對的權勢和地位,公司組成和運作的目的僅僅在于為股東賺錢,實行的是實行資本多數決。
《周易》以太極(世界的混沌之氣)為宇宙的肇始,而以“太極生兩儀(天地)”,“天地感而萬物化生”來解釋宇宙的發生因此,《周易》將自然的形成視為與人一樣,由兩性(陰陽)產生的,萬物的形成隱喻成人或動物的出生過程。這種理念下,就不會產生“被創造者”為“創造者”的利益而存在的推論。相反,人是萬物的產物,人需要尊重自然,通過觀察自然來善處自身,追求的應該是“天人合一”。相應的理念體現在公司的治理中是“利益相關者主義”。公司是由不同的生產要素所有者等利益關系人組成的,所有的利益相關者有所區別,但是又為了共同的目標而分工協作,因此股東的身份性減弱,公司的經營者在以公司的名義從事經營活動時,除了考慮股東的利益外,還應考慮其他利益相關者的利益并受其治理,即公司的治理需要遵從社會本位,追求的是整體利益。為此,“19世紀末期,公司的誠信責任由原來只面向公司的股東而轉向范圍更廣的利益相關者,以達到股東利益與債權人及職工保護之間的平衡。”
二、制度安排:“私權自治”與“平衡協調”
《圣經》中有著原罪的人是有著“自治”的思想的,而《周易》中的人順應天地陰陽。在公司治理中相應地體現為“私權自治”和“平衡協調”。
《圣經》從《舊約》發展到《新約》,從亞伯拉罕、摩西將律法作為上帝與以色列民族訂立的契約,發展到耶穌將“愛上帝”和“愛人如己”作為“律法和先知一切道理的總綱”,這表明,契約關系決定群體族類的時代已經過去,個體自我決定契約關系的時代已經到來,這意味著私權自治。私權自治原則,在公司法中的具體體現為公司的成立、組織形式、經營方針和策略、人員任免和調動都是由其自主決定,因為公司實質上是私法上的組織,其擁有獨立的意思決策權力,具有自己獨立的意思機關、執行機關和監督機關,其治理目標是為實現公司的目標。諸如公司章程優于法定、公司上市、股票發行、企業合并收購、破產清算等制度設計都是公司自治的體現。
“大哉乾元,萬物資始,乃統天。云行雨施,品物流形。大明終始,六位時成,時乘六龍以御天。乾道變化,各正性命,保合太和,乃利貞。首出庶物,萬國咸寧。”《周易》中順應天道,繼承天地陰陽運行之理,與天合而為一是天人關系的核心,強調的是綜合陰陽之理,平衡協調。平衡協調原則,在公司法中具體體現為盡管公司治理涵蓋了不同形式的制度安排(法律、經濟、文化等),公司內部和外部的不同制度結構(外部市場和內部組織結構等),各種要素(資本、董事、經理、雇員等),不同的手段和約束機制等諸多方面的內容,但公司法的制定和執行要從整個國民經濟的協調發展和社會整體利益出發,來調整具體的公司法律關系,協調集合于其之上的各利益相關者之間的經濟利益關系,以促進、引導或強制實現公司的整體目標與股東、其他利益相關者個體利益目標的統一。諸如累積投票制、企業社會責任、股東的股票回購請求權、邀約收購制度等都是具體制度設計的體現。公司法追求“經濟自由與經濟秩序的統一、社會效益與經濟效益的統一、實質公平與社會效益的統一、經濟民主與經濟集中的統一”等。
三、價值取向:“分工輸贏觀”與“協作共贏觀”
律法與陰陽都是關系的范疇。《圣經》講求律法,《周易》強調陰陽。在公司治理中相應地體現為“分工輸贏觀”和“協作共贏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