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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優秀范文 文物保護工程意義

文物保護工程意義賞析八篇

發布時間:2023-10-25 11:02:56

序言:寫作是分享個人見解和探索未知領域的橋梁,我們為您精選了8篇的文物保護工程意義樣本,期待這些樣本能夠為您提供豐富的參考和啟發,請盡情閱讀。

文物保護工程意義

第1篇

個案:昆明曲劇的發展和歷史成就

由揚琴說唱為主要表演方式演變發展而形成的昆明曲劇,是云南所有戲曲劇種中最年輕、陣容最“簡陋”、最能反映昆明時代面貌和社會發展,并深受昆明人民所喜愛的民間表演藝術。昆明曲劇1957年確立劇種名稱,但這個劇種發展到今天,卻面臨著失傳困境。其整個發展歷程只有短短的50年,在這短短的50年里,昆明曲劇從一個作為民間藝人的“街頭小戲”,發展成為登上“大雅之堂”的在全省都具影響力的地方劇種。

昆明曲劇的前身是產生于清代的揚琴說唱藝術。解放前。昆明揚琴說唱僅僅是一些瞢目藝人(盲人)走街串巷的街頭小戲,三兩藝人相邀、一把揚琴、一把二胡、幾個唱段就是揚琴說唱的全部陣容了。建國后,為了繁榮文化,豐富人民群眾的娛樂,這些瞽目藝人由政府組織集中起來。與滇戲、花燈、京劇等戲種同臺演出,得以吸收其他戲種的精華并加以創新,形成了獨具特色的地方曲藝。為與外省曲劇相區別,所以命名為“昆明曲劇”,并于1957年成立了昆明人民曲劇團。為吸引觀眾、保持曲劇活力。一代又一代的曲劇工作者不斷對昆明曲劇進行完善和發展。在音樂創作上,首先對那些瞽目藝人所掌握的揚琴音樂進行收集、記錄、整理,記錄整理出近200個曲牌。逐步建立了以大調為主、小調為輔的唱腔體系。隨著劇目在舞臺上的增多和實踐,曲劇音樂由原來的曲牌音樂逐漸過渡到板腔音樂,通過節拍、節奏、速度、旋律的變化來表達各種戲劇情節和刻畫人物的內心世界。樂器伴奏也由兩大件(揚琴、二胡)發展為高胡、揚琴、二胡、板胡、中胡、大提琴、小提琴、貝司、琵琶、月琴、笛子、笙等以及管弦樂隊伴奏。昆明曲劇音樂經過不斷發展,已經形成以板腔體為主、曲牌體為輔的聲腔體系,并因其極富地方特色而深受歡迎。在劇目創作上,緊抓時代脈搏,不斷推陳出新,創作、改編、移植了200多個劇目,其中90%為現代劇目。截止到2002年,昆明曲劇就已經演出萬余場次,觀眾達六百多萬人次。其間。、鄭律成、、凌子風等文化名人都先后觀看劇目《祥林嫂》,并給予肯定和指導;曲劇團還多次為昆明軍區舉辦慰問演出,受到廣大官兵的歡迎和贊譽。表演劇目多次榮獲國家、省市各級各類表彰。特別值得一提的是1996年創作演出的《土官斬子》、《啼笑姻緣》參加全國第四屆映山紅民間戲劇藝術節獲得文化部頒發19項獎勵;2000年,受文化部選派,曲劇團參加了在埃及舉辦的第11屆伊斯瑪麗亞國際民間藝術節,排練劇目在藝術節上連演九場。深受觀眾歡迎和各國藝術家的贊譽。

現狀:生存環境面臨挑戰

到了20世紀80年代,面對來自影視文化的沖擊,戲曲行業不景氣,市場日益滑坡,觀眾日益萎縮,很多戲劇團體或關停并轉,或解散自謀出路。作為盤龍區惟一的專業藝術表演團體,全省惟一的集體所有制劇團,昆明人民曲劇團同樣面臨嚴峻的困境。但是懷著對昆明曲劇的熱愛和不能讓傳統優秀戲種消亡的信念,曲劇團在盤龍區委、區政府的引導和支持下,自力更生、不斷進取,以改革謀生存,多次渡過發展困境。1983年,劇團進行了改革,精簡人員、分流下崗,將富余人員轉向其他經濟開發項目,以渡困境。隨著社會的發展,現代主流文化單一化和娛樂方式多元化的沖擊,戲劇演出市場進一步萎縮,以副養文已經不能滿足曲劇團的發展需要,大批演藝人員要么待業在家,要么自謀職業。時至今日,曲劇團已經面臨道具裝箱、鼓樂入庫的局面。

保護:時間緊迫困難多

正如國務院在2005年為設立“文化遺產日”下發通知中指出的,“我國的文化生態正在發生巨大變化,文化遺產及其生存環境受到嚴重威脅”。不論是從對國家和歷史負責的高度。還是從維護國家文化安全的高度,都要充分認識保護文化遺產的重要性,積極做好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工作。據調查了解。在過去的50年時間里,昆明曲劇在發展過程中,僅僅保留了一些劇照、劇本、曲譜以及部分錄音,大量的資料都散失了。為了更好地維護歷史的真實面貌,保存歷史記憶,盤龍區檔案局的同志克服種種困難,積極與原昆明人民曲劇團有關同志聯系,爭取將現存的昆明曲劇團的檔案資料收集進館。目前,盤龍區檔案館已接收昆明曲劇檔案資料478卷。其中,劇本76冊、曲譜85冊、磁帶235盒、光盤38盤、250G硬盤1盤、照片43冊817張。

盡管檔案館同志不辭辛苦,多方努力,但工作中仍然面臨各種困難。就目前而言,保護工作的難點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是資金問題。目前昆明曲劇檔案的調查、收集、整理和為了全面真實再現昆明曲劇表演場景而組織曲劇藝人展演進行現場錄制音像資料,以及組織相關部門、專家進行座談等都需要不少的資金。檔案館的業務經費不能滿足需要。

第二是研究力量不足。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就是堅持其真實性和整體性,在有效保護的前提下合理利用,在科學認定的基礎上采取有力措施,使非物質文化遺產在全社會得到確認、尊重和弘揚。如何搶救、如何保護、如何挖掘、如何研究都是需要解決的當務之急。

發展:政府保障多方參與

第2篇

關鍵詞:貢山縣;文物保護;“四原原則”

1 引言

《文物保護法》中明確規定了文物在進行修繕、保養、遷移的時候,必須遵守“不改變文物原狀”的原則。在此基礎上,國家文物保護設計和修繕工作還應該堅持“原材料、原形制、原工藝、原做法”原則,全面保存并延續文物的歷史信息和價值。然而,在實際工作中,由于認識偏差、實際操作困難等因素造成了文物保護工作的質量受到了影響。因此,要增加對文物保護“四原則”的深入探索,更好地落實文物保護“四原”原則,以幫助解決文物保護工程實踐中的難題。

2 貢山縣文物保護現狀

貢山獨龍族怒族自治縣地處滇西北怒江大峽谷北段,全縣40%左右的面積屬于規劃中的“三江并流”風景名勝核心區。由于地處中緬、滇藏結合部,多民族雜居,天主教、基督教、藏傳佛教,原始宗教四教并存,使貢山成為多民族文化與東、西方宗教文化交匯的地方。所以留下了眾多的文物和歷史遺跡。貢山縣對文物保護很重視,貢山縣文管所成立于1990年,館藏文物眾多,有新時期時代的文物也有近現代文物。貢山縣境內有1個國家級保護單位,3個省級文物保護單位;1個州級文物保護單位;14個縣級文物保護單位及新發現點24處。其中白漢洛天主教堂、石門摩崖壁刻、普化寺、石門關石刻、甲生嘛呢堆、納依奪仙女洞有很高的歷史價值和文化價值。貢山縣對這些文物進行科學有序保護開發,始終堅持“四原”原則,籌集經費、人力進行高規格修復修繕,力圖將文物的原始風貌展現出來。

3 文化保護“四原”原則

文物保護工作中,應當堅持“原材料、原形制、原工藝、原做法”的原則,我們簡稱其為“四原”原則,是近些年以來文物保護工作中的一大重要理念。這一理念包括四個基本的思路,一是保存原來的形制,包括造型方面、平面布局等方面;二是保存原結構;三是保存原材料;四是保存原工藝技術。文物保護的“四原”原則對于保護文物,設計和修繕文物具有重要的意義。損害的文物只要依照原型制、原材料、原結構、原工藝認真修繕,科學復原,就會保存和延長文物的原有價值。可見,這“四原”原則是對“不改變文物原狀”原則的進一步詮釋。

近些年以來,“四原”原則受到了業內外人士的認可,也引起了學者的關注,許多文章和保護方案中都有涉及“四原”原則方面的內容。在文物保護工程中堅持“四原”原則,已經成為一種共識。2013年5月,國家文物局《文物保護工程設計文件編制深度要求(試行)》的,明確提出了勘察中“了解文物的原材料原形制、原工藝、原做法”這一內容,可見,國家對“四原”原則已經非常重視。

4 在文物保護中貫徹落實“四原”原則的途徑

4.1 建立健全“四原”原則及制度

一項政策的科學實施需要依靠法律的規范和強制力,“四原”原則也不例外。要想保證“四原”原則得以真正執行,就需要確立其在法律上的地位。我國現有的文物保護方面的法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國文物古跡保護準則》、《文物保護工程管理辦法》等都沒有對“四原”原則進行規范的定義和詮釋。為此,建立健全“四原”原則及制度,對其定義、內涵和實施檢查要求進行科學闡釋,以法律的形式予以規范,有助于“四原”原則在文物保護工程中的貫徹執行。

4.2 樹立正確的文物保護觀念

目前,文物保護工程中還存在著很多問題,由于缺乏文化保護的意識,或者對文物保護認識不到位而無法真正做到“四原”原則,進而影響了文物保護的工作質量。因此,要端正文物保護的態度,樹立正確的文物保護觀念,理解文物的真實性,理解文物存在的歷史價值、科學價值、藝術價值。要抱著對歷史負責、對后人負責的態度,科學、認真、誠實地對待文物保護工作,而不是將其當作是裝點門面的幌子、當作是政績攀高的手段。不僅是文物保護行業,還有社會的各行各業,還有各級文物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文物保護實施部門,都要樹立起正確的文物保護觀念,真正做到堅持“四原”原則。

4.3 加強“四原”研究

近些年,隨著“四原”原則逐漸在保護方案和研究著作中被提及,但卻少有細節的闡釋,這就難免給文物保護工程實施中帶來難題,所以應該結合保護對象、工作的客觀條件、實施環境等,對“四原”原則做出更加客觀合理的解釋,確保工作實施中的有效運用。這就需要對“四原”原則的相關方面進行深入探究,而各級領導要對文物保護工作予以高度重視,國家文物局也應該為“四原”原則相關課題研究加大支持力度。研究中應該提高文物保護工程前期的要求,對技術標準和工作規程的執行加以制定,并對保護對象原材料、原形制、原工藝、原做法調查方面的工作探度實施明確的保護。另外,系統匯集整理文物對象的原材料、原形制、原工藝、原做法資料,將其作為文物的歷史基礎資料,為以后的文物保護工作提供參考借鑒。

4.4 優化財政及人員配置

工作人員專業素質的高低直接影響著工作質量的好壞,要提高文物保護工作質量就必須重視人才的培養,提高相關工作人員的專業素養。堅持“四原”原則,需要一支具有專業素養的隊伍。從文物保護的管理到實施,從研究設計到各級施工人員,都要接受專業的培訓,從思想上真正理解“四原”原則,從行為上科學遵守“四原”原則。同時,要注重工作人員專業技能的培養。人才隊伍的建設除了需要認識的提高,還應當包括技能的培養,沒有專業的技術人員,堅持“四原”原則就會變成空談,文物保護工程的質量得不到保障。因而,要對專業技術人員的理論和技能進行定期培訓,并對訓練結果加以考核,提高技術人員的業務水平。

堅持“四原”原則,需要優化財政。工程造價對文物保護工程具有直接的影響,一方面,我國文物保護工程定額明顯不足,部分房屋維修定額是根據之前維修定額而定,文物保護缺乏特色,難以滿足文物保護工程的需求;另一方面,工程定額的編制有待更新。由于文物保護工程定額更新緩慢,造成了材料價格與市場上存在差距,沒有資金的保障,材料的品質難以保障,這便嚴重影響了工程的質量。有限的資金在材料選擇時就會顧頭難顧尾,比如,原定額中的材料,很可能只能買到現代化工材料,卻買不到所要使用的傳統材料。所以,要建立與市場接軌的、符合文物保護要求的、與文化保護工程特點相吻合的、保證文物工程高質量的科學而全面的工程預算系統,確保文物保護工程做到“四原”。

5 小結

文物保護工程中,堅持“四原”原則,科學保護與維修,使文物得以長久保存,是一項長期而艱巨的任務,在具體文物保護工程實踐中還有一些難以逾越的限制。這就更需要我們樹立正確的文物保護觀念,加強對“四原”的研究,確定“四原”的法律地位,優化財政及人員配置,進而有能力、有條件去應對工作中存在的問題,使得文物保護工作可以發揮保護文物歷史文化的作用。

參考文獻

[1]孟憲微.淺析文物保護的原則及理念[J].黑龍江史志,2014年05期;

第3篇

摘要:在建筑施工過程中經常會發現地下埋藏的文物,保護好這些珍貴歷史文化遺產,涉及到文物保護意識的提高,經濟利益與文物發掘的矛盾沖突,以及相關法律和制度的健全。在基本建設大發展的今天,如何處理好這些現實的問題,作者提出了自己的一些看法和改進措施。

關鍵詞:建筑施工;文物保護;法律

一、建筑施工過程中地下發現文物

我國是一個歷史悠久文化燦爛的文明古國,地下埋藏文物眾多,特別是像陜西、河南等一些文物大省,在施工過程中經常會發現地下文物。保護好這些文物既是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盡的義務,也是法律的要求。

保護好的一些案例,像長沙馬王堆漢墓、滿城陵山漢墓等。當然,也有一些保護不好的,像2006年的“湖南寧鄉50余座古墓因施工方施工不當受損”、2008年“西安法士特汽車傳動有限公司齒輪研究所項目,唐代官吏墓室受損”、2009年“包西鐵路浦城段施工致古墓損毀”等,很是讓人痛心。

二、保護文物的重要性

文物是祖先留給我們的寶貴財富,也是中華民族文化傳承的載體,對于研究歷史上各個朝代的政治、經濟、軍事、文化等有著重要的意義。

從國家、民族的高度來講,保護好文物可以增強民族凝聚力,提高人們的愛國熱情。對文物的研究、學習、參觀就是一堂生動的愛國主義教育課。即可增進歷史文化知識,又可陶冶情操,對于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建設有著重要的意義。

然而,文物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資源,一旦遭到破壞,損失難以彌補。所以,保護好歷史文物是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也是應遵守的法律。

三、相關法律要求

涉及施工中文物保護的法律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具體相關條款摘錄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十七條規定:

第十七條 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城市、鎮的發展布局,功能分區,用地布局,綜合交通體系,禁止、限制和適宜建設的地域范圍,各類專項規劃等。 規劃區范圍、規劃區內建設用地規模、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農田和綠化用地、環境保護、自然與歷史文化遺產保護以及防災減災等內容,應當作為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 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規劃期限一般為二十年。城市總體規劃還應當對城市更長遠的發展作出預測性安排。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三十一條規定:

第三十一條 舊城區的改建,應當保護歷史文化遺產和傳統風貌,合理確定拆遷和建設規模,有計劃地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改建。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保護以及受保護建筑物的維護和使用,應當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三十二條規定:

在進行建設工程或者在農業生產中,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發現文物,應當保護現場,立即報告當地文物行政部門,文物行政部門接到報告后,如無特殊情況,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趕赴現場,并在七日內提出處理意見。文物行政部門可以報請當地人民政府通知公安機關協助保護現場;發現重要文物的,應當立即上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報告后十五日內提出處理意

依照前款規定發現的文物屬于國家所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哄搶、私分、藏匿。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六十六條規定:

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資質證書:

(一)擅自在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內進行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鉆探、挖掘等作業的;

(二)在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建設工程,其工程設計方案未經文物行政部門同意、報城鄉建設規劃部門批準,對文物保護單位的歷史風貌造成破壞的;

(三)擅自遷移、拆除不可移動文物的;

(四)擅自修繕不可移動文物,明顯改變文物原狀的;

(五)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毀壞的不可移動文物,造成文物破壞的;

(六)施工單位未取得文物保護工程資質證書,擅自從事文物修繕、遷移、重建的。

刻劃、涂污或者損壞文物尚不嚴重的,或者損毀依照本法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設立的文物保護單位標志的,由公安機關或者文物所在單位給予警告,可以并處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八十三條規定:

第八十三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小型房屋建筑工程的建筑活動,參照本法執行。

依法核定作為文物保護的紀念建筑物和古建筑等的修繕,依照文物保護的有關法律規定執行。

搶險救災及其他臨時性房屋建筑和農民自建低層住宅的建筑活動,不適用本法。

四、不容樂觀的現實

雖然有上述一些法律條文,但在現實施工中文物保護工作并不樂觀。

例如,國家《文物保護法》明確規定,進行大型基本建設工程應事先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組織從事考古發掘的單位在工程范圍內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進行調查、勘探。

但是,目前有許多建設單位有意逃避考古勘探,能躲就躲,能拖就拖,相當一部分項目是未經考古勘探即直接開工。為什么會出現這種情況呢?因為按照《文物保護法》的規定:“凡因進行基本建設和生產建設需要的考古、勘探、發掘,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列入建設工程預算。” 正是由于不愿承擔這筆勘探費用,使拒絕考古勘探成為時下許多工程項目建設中普遍存在的問題。

由于不愿讓文物部門進行考古勘探,一些建設單位在擅自施工后發現文物,既怕承擔責任,又怕影響工程進度,于是便瞞天過海,私自處理。導致文物被嚴重損毀。

在文物執法方面也很尷尬。按照《文物保護法》的規定。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故意或過失損壞國家保護的珍貴文物,要追究當事者的刑事責任。但在現實中很少有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往往罰款了事。因為基建施工中的文物破壞案例,大都屬于法人違法,而要處罰一個單位則需當地政府組織相關部門開會研究通過。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及其關系單位“活動活動”,文物處罰的提議最后也就不了了之。所以,當地政府是否重視支持,其他部門是否積極配合,對文物保護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而現實情況往往是,當文物保護與基本建設、經濟利益產生矛盾時,一些地方的行政領導和職能部門更看重基本建設和經濟利益,而忽視文物保護。

五、建議及措施

1.加強宣傳教育,提高全民的文物保護意識。

2.提高政府行政領導和職能部門的文物保護意識,實行問責制。

3.進一步完善法律法規,提高處罰力度,增加可操作性。

第4篇

一、文物保護管理存在的問題

(1)對文物的概念及其涵義的認識問題;

(2)如何對待文物保護過程中對文物所包含的價值分析與研究;

(3)理解全面文物保護工作;

(4)文物與文物環境的關系問題;

(5)如何開辟文物保護工作的新思想與新領域。

二、解決辦法

首先,對文物及文物保護的相關概念及其涵義的認識問題,反映在普通百姓和基層文物管理者身上,對文物的定性與價值評估缺乏全面理解比較普遍,以至于表現出較多地停留在“文物”這兩個帶有“法律規定符號”的字本身,至于之外的內容和意義則考慮較少,反映在實際的文物保護工作中,存在一概而論,難以突出重點,從一定程度上屬于文物保護工作的基本知識不足。

第二,在對待文物保護過程中對文物所包含的價值分析與研究上,一方面,多年來專門從事歷史文化研究的人才嚴重缺乏,包括人才的培養、工作演練、成果產生等方面,文物的確定與機構的設置后,展開長期持續性的進一步的研究較少,最明顯的表現是,文物的展示方式與展示說明,多少年一成不變,許多有價值的內容沒有表現出來;另一方面,長期以來,保護單位機構的編制與管理,特別是研究經費的短缺,也影響到對文物所包含的價值分析與研究工作的全面展開。事實上,作為相應文物研究的專業人才短缺,并不是一朝一夕所形成的,這與當前經濟社會人們的價值取向不無關系,但這一類的人才并不是沒有,包括各大專院校科研機構、民間科研組織等,都可以成為這項任務的承擔者,問題是他們通過什么途徑和機會參與;再者,作為文物保護工作的管理部門,如何充分發揮社會力量,彌補這方面的人才不足,的確是值得考慮的事情。

第三,理解全面文物保護工作。當前社會上,似乎或多或少地存在一種認識上的偏差,那就是容易把“文物保護”與“文物保護工程”混淆了起來,這種觀念不僅影響到基層文物管理組織,甚至在政府相關職能部門中也或多或少有這樣的淺意識存在,簡單地說是,一方面認為保護工作較大成分應該是保衛工作,進而卻忽視了安全保護前體下大量基礎性工作,例如文物研究、文物狀態維持、文物管理、開發利用等;另一方面,片面地把文物保護與文物修復直接聯系起來,認為面對現有殘破的文物狀況,要實施保護,首先必須進行修復和還原,實現美觀狀態下的可展示性,從而再落實管理,在這種意識影響下,受維修資金的極大限制,加上其它客觀原因,致使大量文物長期處于自然塵封的狀態下得不到更有效地保護和利用。當然我們不可否認在對待文物保護工作上,安全保衛、文物修復、開發利用工作的重要地位,都需要且必須得到經濟上的支持,但我們不能忘記,文物保護更大的目的和意義,首先是要保證和維持、延續文物的生命,需要通過我們的及時地管理,在一定基礎上,實現更深層價值意義上的文物價值反映與體現。那么如何反映與體現呢?文物展陳是最直接的手段,創造良好的展陳環境,增強文物展陳內容的豐富性,實施必要的維修加固和面貌還原是必要的,但首先必須對文物實施積極的科學保護,建立保護機構,實施系統化專職管理,從而逐步實現文物價值意義的表現與反映,目前這種做法還沒有得到全面的體現。

第四,就是文物與文物環境的關系問題,社會上常常會出現一些模糊的認識和做法,比如說國內不少的文物景點,為了發展大旅游,改善交通和服務條件,大興土木,原有狹窄的山間小道改造為寬闊的道路與停車場,原有的茅草棚改為現代式的商鋪與酒店,燈光閃爍,熙熙攘攘,一派繁榮景象,但過往的人們常常總覺得歷史的韻味已經不在了。兩院院士吳良鏞先生曾經說過:“我們從歷史文化資源中可以得到很多東西,但首先必須尊重歷史文化資源固有的存在環境,在維持其存在環境的前提下,進行深入的研究,從研究中找到使其價值反映得以更持久更豐富的方式方法”。吳先生在對文物保護文物發表的言論中,時常把維持文物環境提到首要問題上,他認為,文物不是孤立存在的,它與其存在環境有著密不可分的聯系,環境是載體,文物是點綴性的表現,而這種點綴有大有小,如果失去了環境,那么這小小的點綴也往往已經不復存在了,這就是文物與環境的辯證關系。

第5篇

文物是國家不可再生的文化資源。文物普查是國情國力調查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確保國家歷史文化遺產安全的重要措施,是我國文化遺產保護的重要基礎工作。開展文物普查是為全面掌握不可移動文物的基本情況及其生存狀態、構建科學有效的文化遺產保護體系、落實國務院提出的2010年初步建立比較完備的我國文化遺產保護制度提供依據。開展文物普查有利于進一步繼承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充分發揮文物在建設社會主義先進文化、構建和諧社會中的作用;有利于整合國土資源、促進我縣國民經濟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二、文物普查的工作目標

通過文物普查,全面掌握我縣不可移動文物的數量、分布、特征、保存現狀、環境等基本情況,為準確判斷文物保護形勢、科學制定文物保護政策和規劃提供依據;合理、準確劃定文物保護范圍,完善文物檔案管理,促進文物保護機構建設,提高文物保護管理整體水平;培養鍛煉文物保護隊伍,增強全民文化遺產保護意識;核定公布一批省、市、縣級文物保護單位,為遴選申報第六批省級文物保護單位和第七批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打好基礎。

三、文物普查的范圍內容

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的范圍是我縣境內地上、地下、水下的不可移動文物,其中包括古遺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及石刻、近現代重要史跡及代表性建筑和其他等六大類文物。這次我縣的文物普點將放在古遺址、古建筑及發現新的不可移動文物,同時對已登記的全縣不可移動文物,包括各級文物保護單位要進行復查。了解這些不可移動文物本體及環境的基本情況,尤其是量化指標、保存狀況和環境現狀及其變化情況。

普查登錄的內容是:每處不可移動文物的名稱、位置、地理坐標、年代、類別、數量和文物特征等基本情況;文物本體的保存情況和損毀原因;文物周邊的自然環境和人文環境現狀以及文物的所有權屬和使用管理情況等信息、資料。調查中應同時測繪文物線圖、攝制文物照片、采集文物標本以及其他相關資料,一并進行登錄。

四、普查的時間安排

按照國務院的統一部署,普查標準時間從20*年9月30日起至2011年12月結束,分三個階段進行。20*年10月至11月為普查第一階段,主要任務是確定技術標準和規范,開展培訓、試點工作;20*年12月至2009年12月為普查第二階段,主要任務是以縣域為基本單位,實地展開文物調查和信息數據登錄工作;2010年1月至2011年12月為普查第三階段,主要任務是進行調查資料的整理、匯總、數據庫建設,上報普查成果。根據市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辦的安排,我縣文物普查的實地工作將于2009年7月10正式開始,

五、普查的組織機構

第6篇

規劃名稱中是否加“總體”二字。根據《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規劃編制審批管理辦法》中所述,“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規劃可根據文物保護單位的規模和復雜程度分為總體規劃和專項規劃”,所以有人認為,“總體規劃”是特指規模較大的國保單位的文物保護規劃,區域性的保護規劃不宜加“總體”二字。筆者認為,即使是規模較大的國保單位,也只是一處保護單位。而區域性文物保護規劃,是某地域內所有不同級別文物保護單位的整體規劃,體現“把握全局、總體謀劃”的視野,建議冠以“總體”之稱。如果有必要,在總體規劃通過之后,可以對某個重要的文物保護單位另做詳細的保護規劃。

二、關于規劃的對象

此次評審的幾個區域性文物保護規劃,規劃對象限定于區域內的不可移動文物,但事實上,對一些遺址類的不可移動文物,其中出土的可移動文物跟遺址息息相關,是遺址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筆者建議,整合當地博物館的展陳資源,將這些相關的可移動文物納入規劃對象,并提出了展示和利用的要求。經過第三次文物普查,各地都新增了不少不可移動文物,許多還未定級。這些未定級的不可移動文物,與一些已定級的文物保護單位有著相同的文化面貌,由于缺乏法律保障,其保護和生存面臨較大的困難。如果在區域性文物保護規劃中,將其列為規劃對象,提出劃定保護級別的建議,同時,根據保護需要,制定分級保護措施,將緩解這些暫未定級的不可移動文物的保護尷尬局面。

三、關于規劃的編寫體例

區域性文物保護規劃的體例,由于沒有明確的規范和要求,可參考《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規劃編制要求》,分文本、圖紙、說明及資料匯編四個部分編寫。文本內容,分評估和規劃兩大部分。但需要注意的是,區域性的文物保護規劃由于規劃范圍大、對象多,評估部分需要做大量的基礎工作。現在普遍存在的問題是,評估做得不夠,或完全缺項,導致規劃部分提出的措施依據不足,可操作性差。如價值評估、管理評估不到位;區劃評估、文物環境評估缺位等。考慮到區域性文物保護規劃涉及的文物點眾多,建議多采用表格或圖表形式,分類表達,一目了然。

四、關于規劃的目標

區域性文物保護規劃,與這一區域內的社會、經濟發展密切相關,備受當地政府的關注和重視,規劃目標的確立對決策者來說至關重要。由于規劃涉及當地旅游、城建、水利、土地、民眾等諸多利益相關者,規劃目標的制定,除了要與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外,重要的是平衡好這些利益相關者的關系,統籌考慮他們各自的訴求,把握好利益相關者之間的需求和動機,促進文物歷史文化價值的傳承、保護與開發。

五、關于保護區劃的界劃

文物保護區劃的界劃,關系城鄉建設的范圍和規模,與區域經濟的發展直接關聯。區域性文物保護規劃包括了大量的縣級文物保護單位,但大部分的縣級文物保護單位沒有劃定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在區域性保護規劃中,是否有必要為每一處未劃定保護區劃的文物保護單位進行區劃界劃,還是只提出區劃的原則,具體劃定由當地政府來做,這一問題成為大家爭論的焦點。區域性的文物保護規劃,一旦審批通過,將作為法律性文件,由當地政府公布實施,具有法律效應。因此,筆者認為,對未劃定區劃的保護單位應在本規劃中進行明確的區劃界劃,而不是只提要求和原則,把問題留到以后解決。雖然這個工作量比較大,但區劃作為文物保護規劃主要解決的問題,應該投入更多的精力,這樣,規劃公布后,涉及文物范圍的工程建設才有法律依據,否則一些級別較低的文物保護單位可能由于缺乏控制而受到工程建設的影響,甚至遭到破壞[2]。

六、區域性文物保護規劃不等同于旅游規劃

第7篇

關鍵詞:《中國文物古跡保護準則》;《曲阜宣言》;《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文物保護

中圖分類號:TU-092.1.7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8-0422(2013)09-0050-03

1

前言

在城市化進程的加速前行中,由于觀念、制度等方面的因素對文物古跡及其周圍環境所造成的一系列不同程度的破壞,文物古跡的保護及其價值取向都面臨新的課題與挑戰,觸發了文化遺產保護意識的不斷發展與完善。近些年來所出現的《中國文物古跡保護準則》與《關于中國特色的文物古建筑保護維修理論與實踐的共識——曲阜宣言》是兩部頗具代表性的文件,本文旨在通過對兩者比較閱讀與分析的基礎上,談談自己的淺見與思考。

2 概述

《中國文物古跡保護準則》(以下簡稱“《準則》”)是由國際古跡遺址理事會中國國家委員會制訂,于2000年10月在承德通過,經中國國家文物主管部門批準后向社會公布。《準則》是在國家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及其《實施細則》和相關法規的基礎上,參照以1964年《國際古跡保護與修復》(《威尼斯》)為代表的一系列國際古跡遺址理事會ICOMOS文件為主要原則依據,并以《巴拉》作為參照范本而最終制定的。《準則》由三部分組成,第一部分是《準則》正文含有38條,共包括5章,分為總則、保護程序、保護原則、保護工程、附則。第二部分是《關于若干重要問題的闡述》,對《準則》中涉及的16項重要問題進行深入的解釋與論述。第三部分是《中國文物古跡保護實例》,選擇文物保護的成功實例,未進一步說明應該怎樣理解和執行《準則》的條款規定。《準則》的制定標志著文物古跡保護工作向標準化、科學化的方向更邁進了一步,一定程度上確立了我國文物保護的行業規范。

《關于中國特色的文物古建筑保護維修理論與實踐的共識——曲阜宣言》(以下簡稱《宣言》)發表于2005年10月,恰逢在曲阜舉辦的當代古建學人第八屆蘭亭敘談會和《古建園林技術》雜志第五屆二次會議期間,與會的有羅哲文、馬炳堅等當代古建學人、藝匠工師,就我國以木構建筑為主體的文物古建筑的保護維修理論與實踐問題進行了深入討論,并達成共識形成了我們所看到的《宣言》。《宣言》共計十二條組成,內容不求大而全,卻體現著術業專攻的從業態度,凝聚著文物保護工作者豐富的經驗總結與深切的親身感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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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則》與《宣言》之同

3.1關于制定基礎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1982年)和相關法規明確了我國文物古跡保護的基本原則和方法,但針對文物古跡保護的具體論述相對較為簡單,導致在實踐工作中對基本原則的不同理解產生了多種解釋,因此保護的結果也不盡相同。鑒于此,《準則》與《宣言》的出現從各自不同的角度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做了一定的專業闡釋。

事實上,《準則》并不是一部法規性文件,而是“在中國文物保護法規體系的框架下,對文物古跡保護工作進行指導的行業規則和評價工作成果的主要標準,也是對保護法規相關條款的專業性闡釋,同時可以作為處理有關文物古跡事務時的專業依據”,這是在《準則》的序言中對自身明確的定位。同樣的,《宣言》在第一條中便著重指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規定的‘不改變原狀’的原則去制定文物古跡保護的方針、政策和方法的。”兩者均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和相關法規作為制定的基礎,充分體現了對于文物保護法的尊重、繼承與延續,同時為文物古跡保護工作的具體開展提供了有效的行業規范。

3.2關于文物古跡的價值

《準則》與《宣言》中對于文物古跡的三大價值均予以了肯定。《準則》第一章總則第3條中指出了:“文物古跡的價值包括歷史價值、藝術價值和科學價值。”…在《宣言》的第二條中,我們也可以看到“以木結構為主體的文物古建筑是……具有科學價值、藝術價值和歷史價值的”這樣的字眼。

當然,《準則》在第二部分《闡述》2-3中又補充道:“對文物價值的認識不是一次完成的,而是隨著社會發展,人們科學文化水平面的不斷提高而不斷深化的。”此句似乎在暗示,除了三大價值,對文物古跡的自身價值的理解存在著可拓展性,聯系第二部分《闡述》中著重列出的“關于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一條,《準則》審慎的表明既要展示文物古跡的全部價值,發揮其社會效益,又要正確引導其所創造的經濟效益,避免對文物古跡任何形式的損害。因此,《準則》在肯定了文物古跡的三大價值的同時,實則還涉及到文物古跡的社會價值和經濟價值。

3.3關于日常保養

無論是《準則》還是《宣言》,對于日常保養都給予了重視與強調。在《準則》第四章第29條中便提出:“日常保養是及時化解外力侵害可能造成損傷的預防性措施,適用于任何保護對象。必須制訂相應的保養制度,主要工作是對有隱患的部分實行連續監測,記錄存檔,并按照有關的規范實施保養工程。”而在《宣言》第四條中強調“對柱根、屋面經常觀測進行保養性維修是十分必要的”。其保養的重點是災害和損傷的多發、易發部位,將保養和監測相結合起來。對于以木結構建筑為主的中國古建筑而言日常保養尤為重要,易損毀、易蟲蛀、易腐蝕是木結構古建筑面臨的普遍問題,而“中國古建筑快速殘損的主要原因,并不是自然因素,而是缺少維修。”可見,日常保養工作被視為必要的環節,其目的是及時排除隱患,避免以后更多干預。

3.4關于落架大修

對于“落架大修”這一修復方法,《準則》與《宣言》都秉持了極為慎重的態度。《準則》第四章第32條有明確的示意:“要慎重使用全部解體修復的方法,經過解體后修復的結構,應當全面減除隱患,保證較長時間不再修繕。”此處所說的“全部解體修復”即意指落架大修。《宣言》中的第六條,雖指出落架大修是使得古建筑祛病延年的徹底有效的傳統修繕方法,但又強調落架大修要慎重,能用其它方法解決問題的,應盡量采用其它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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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則》與《宣言》之異

4.1關于適用范圍

《準則》在第一章總則第1條中首先開宗明義,指出其“適用的對象通稱為文物古跡。”文物古跡的涵蓋面非常廣泛,“它是指人類在歷史上創造或人類活動遺留的具有價值的不可移動的實物遺存,包括地面與地下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近現代史跡及紀念建筑、由國家公布應予保護的歷史文化街區(村鎮),以及其中原有的附屬文物。”也就是說,《準則》的保護對象是多層次、多方位的,其基本原則和保護程序適用的范圍較廣。

與之對比,《宣言》的適用對象則限定在以木結構為主體的文物古建筑,專業針對性極強。如果說《準則》努力打造成內容豐富、涵蓋廣泛、提綱挈領的百科全書的話,而《宣言》所涉及的對象僅僅是《準則》當中的一部分,其旨在成為專業領域的實用手冊。

4.2關于理論與實踐

倘若說《準則》屬于綱領性文件的范疇,那么《宣言》則更側重于從工程實踐的角度進行總結,這與兩者的編纂背景有著密不可分的關系。

《準則》的編制集中了建筑、考古、規劃、文物保護科技、法律、管理等各個方面的資深專家,匯聚了最有代表性的共識與經驗,是對建國后幾十年來的保護工作長期實踐積累的總結,是對以往的工作經驗、理論脈絡的系統梳理;在法規體系的指導下將國際的內容與中國國情相結合,體現了現階段我國的文物保護工作對國際原則的理解,協調了宏觀法規與文物古跡保護具體操作之間的關系,一系列保護界長期存在的有爭議的問題在《準則》中得以規范;同時,這也是我國保護界一次國際合作的大膽嘗試,通過這個國際合作項目,我國文物保護工作者得以與美國、澳大利亞等國同行進行深入的交流,獲得了不少可供借鑒的寶貴經驗與方法。雖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作為一份官方推薦的文件,《準則》具有指導性和權威性。可以說,《準則》在體現了國際文化遺產保護原則的同時,也成為反映我國文化特征的標準性文件。

《宣言》的制訂,其發起源于實踐界的老前輩,針對的是實踐界在文物保護工作中面臨的困境和遇到的問題,所探討的內容往往涉及十分細節、具體的現象和做法,比如《宣言》第四條中列舉由木構架腐朽所帶來的一系列問題,再比如油飾彩畫的修復方法在《宣言》當中以第七條獨立成一條的形式加以強調。《宣言》的提出具有以下的貢獻:強調了木構建筑有著自己特殊的損毀規律;充分反映了北京地區從清末至今的修繕經驗,成為非常有益的經驗總結;強調“四原”,具有一定的理論價值;強調國情,強調我國特有的修繕方法,如更換構件、可以重建。

經驗總結固然彌足珍貴,而將實踐中得來的經驗經過提煉上升到一定的理論高度,才能更好地為今后的實踐活動提供有效的理論指導。《宣言》所解決的問題似乎更多停留在實踐的層面,一旦觸及到問題更深的理論層面則難免有這樣或那樣尚待推敲之處,關鍵在于不是用損毀規律一詞便能涵蓋方方面面的內容。從某種意義上講,《宣言》的作用和價值正是延續了中國古代建筑維修觀,而《準則》的制訂則是反思和批評這種建筑維修觀的思考。

4.3關于原狀

不改變文物原狀是保護文物古跡的法律規定,《準則》延續并擴展了這一理解。《準則》在《闡述》部分3—1中對于原狀的描述為以下四種狀態:“實施保護工程以前的狀態;歷史上經過修繕、改建、重建后留存的有價值的狀態,以及能夠體現重要歷史因素的殘毀狀態;局部坍塌、掩埋、變形、錯置、支撐,但仍保留原構件和原有結構形制,經過修整后恢復的狀態;文物古跡價值中所包涵的原有環境狀態。”此處所言原狀包含了多重信息,或是初建之面目,或是歷史上某次有意義的大修后狀況,亦或就是現狀。同時《準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基本原則的基礎上,于《闡述》3-3進一步詳細規定:“不改變文物原狀的原則可以包括保存現狀和恢復原狀兩方面內容。”其中,對于必須保存現狀的對象和可以恢復原狀的對象又各有明確的界定,必須保存現狀的對象包含有經過重大自然災害后遺留下有研究價值的殘損狀態,在重大歷史事件中被損壞后有紀念價值的殘損狀態等。

《宣言》中對于原狀的理解也是基于文物法中明確規定的“不改變原狀”這一古建筑修繕的根本原則展開的,“‘原狀’應是文物建筑健康的狀況,而不是被破壞、被歪曲和破舊衰敗的狀況。衰敗破舊不是原狀,是現狀。現狀不等于原狀。”《宣言》將現狀排斥在原狀之外,自始至終將文物健康的狀況等同于原狀。

可見,兩者對于“原狀”的解讀顯然有明顯差異。誠然,對于文物古跡而言,健康、安全和長久是至關重要的,將其完好地保存下來,它才具有歷史價值、藝術價值和科學價值可言。但現狀即便是殘破不堪的,依然攜帶有豐富的歷史信息,不同時代的歷史信息都是有價值的,或是重大自然災害后遺留下來的有研究價值的狀態,或是作為某一歷史事件的見證,或是其殘損的本身已經構成了特有的歷史價值,仍具有保護的意義。聯合國教科文組織評判世界遺產的重要依據之一正是文化遺產的原真性,強調歲月在建筑遺產中留下的痕跡。比如,在2008年5月12日的強震中被摧毀的北川縣城,其殘損破敗的狀態即是對那次觸目驚心的災難的最好記錄,值得人們小心翼翼地去保護、去紀念,而不是將其原址重建,抹去其歷史的印記。又比如,1924年倒掉的杭州雷峰塔在歷史上以其完整的宋塔形象持續了近600年。“自明代以后,雷峰塔外部木檐被毀,僅存殘損的磚砌塔身,然而雷峰塔這樣一種殘缺美在以后的400年間被人們廣為欣賞和稱道,卻沒有被重修重建”,雷峰塔自身隨著時代而呈現出不斷變化和改動的面貌。“因此殘缺是雷峰塔的原真性,而不是完整性構成了它的主要歷史價值。雷峰塔遺址殘損的真實遺存本身已經完成了表現形式與歷史價值的內在統一,體現了它的原真性。”

同時,《宣言》中僅是將現狀脫離于“原狀”之外,而究竟原狀是初建時之狀態,還是歷史上某次有意義的大修后狀況,文中未置可否。《宣言》中反復提到保護維修古建筑的四保存原則:一是保存原來形制(包括造型、平面布局等),二是保存原結構,三是保存原材料,四是保存原工藝技術。那么,這“四原”中的“原”到底是指代的哪個時期的狀態?如果進行科學的修復,又該將其恢復到哪個階段的原真狀態?假如原狀意為初建時之狀態,那么我們在故宮世紀大修之時完全沒有理由將其從整體上恢復到“康乾盛世”年間金碧輝煌的全盛模樣,而應將其恢復至1407年~1420年明成祖朱棣皇帝始建之初的風貌。

再者,《宣言》針對的主要是北京地區的木構古建筑,作為皇家建筑其自身安全系數高,保存狀況較好,且相關可考數據充足,完全可以遵照《宣言》中所言“四原”的原則進行修繕,而若應用到南方,則《宣言》所述未必奏效。以無錫阿炳故居的修繕為例,風雨飄搖、殘破不堪的阿炳故居已不得不改變其原形制,無法做到《宣言》中所謂的“四原”。又如,蘇州師儉堂的修繕,其內部門窗除樓廳采用了大量的進口玻璃窗外,其他是明瓦鑲嵌的長、檻窗。但是在江浙地區,明瓦加工的傳統工藝已經失傳,只能對現有的幾扇明瓦窗進行整修,其余門窗采用玻璃進行替代。因此,師儉堂的修繕也無法實現“四原”中“原工藝技術”的要求。

另外,《宣言》中并未對文物古跡所謂的“健康”做進一步的闡述說明,導致“健康”一詞所指含糊不清,也是值得商榷的。如若以現代的安全標準規范去校驗文物古跡,則多數皆不符合當今的防火、抗震等規范要求,可以稱之為“危房”,我們又是否要將這些文物古跡均推倒重來,復原成如今所謂的“健康”的狀況。

由此可見,有關“原狀”之意的理解,《準則》的表述更為全面、科學與準確,實際操作的靈活性更強。

第8篇

關鍵詞:文物保護;博物館;社會價值;文物保護;規劃

作為一個擁有五千年歷史的文明古國,中國具有較為豐富的文化遺產。文物作為文化遺產的主要構成部分,其具有較高的社會價值,更能充分展現中華民族的創造力與活力。對文物加以合理利用及保護,對民族優秀文化的繼承與發揚具有至關重要的意義。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與《國務院關于加強文化遺產保護的通知》(國發〔2005〕42號)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在文物保護中必須始終堅持"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策略,對不同文物,選用與之相適應的保護措施,進行科學規劃,對文物保護和經濟發展之間的關系進行妥善處理,做好文物保護工作。

1 博物館文物社會價值的實現

實現文物社會價值,與實現商品價值具有統一性,必須進行交換,但不同點在于文物價值交換屬于非物質交換,也就是歸納到精神范圍,從本質上講也就是說文物社會價值是文化交換。文物社會價值具有較為豐富的文化基礎,其文化底蘊將以精神的形式向主體思想進行轉變,這種情況下在文物客體以外文物社會價值量將隨著增長,并對社會發展起到推動作用。

在實現文物社會價值中一般可分為三個不同階段,第一,以專業人員作為價值主體研究文物價值,為實現主客體之間價值交換提供可靠的依據;第二,博物館保護及管理文物活動的開展,將提升與展現文物的社會價值,吸引更多觀眾參與到文物社會價值交換中;第三,將參觀者等文化受眾作為價值主體通過導游的講解或自身主動對文物社會價值進行認知,從文物參觀具體活動中,得到相應的精神價值,進而對我國傳統文化增加認知水平。

作為博物館的主要工作內容,通過社會教育可以將文物的社會價值充分展現出來。作為博物館文化最主要的精神產品,文物具有教育作用,為此,必須對社會形勢與發展進行分析,提升創新能力,確保文物展覽具有更高層次的藝術性、觀賞性及教育性,通過各種活動的開展,可以提升人們對文物價值的認知,更能對博物館教育內容進行延伸,充分體現出博物館的文物底蘊。

2 文物保護規劃的研究

(1)文物作為寶貴的歷史文化遺產,具有較高的歷史、藝術及科學價值,屬于不可再生資源。隨著社會經濟水平的不斷提升,文物保護也越來越受重視。一般分6步進行文物古跡保護工作,包括:文物調查、評估、確定各級保護單位、制訂保護規劃、實施保護規劃及定期檢查規劃。文物保護單位必須進行總體保護規劃的合理制定,才能確保文物不受損壞。現階段,中國文物保護單位級別主要分為6個級別,包括:文物保護點、區級文物保護單位、縣級文物保護單位、市級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以及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文物保護規劃是一個動態研究過程,因時間的轉變,文物具有豐富的文化底蘊,規劃結果應對全部因素進行充分反映,如考古學、歷史學、建筑學、工藝學等。在文物保護規劃中應高度總結與概況本領域的科學研究內容,深入挖掘文物價值,促使文物保護工作順利開展。通過研究確定文物的歷史、藝術及科學價值。

(2)做好文物保護工作離不開科學管理,在對博物館文物保護規劃管理過程中,必須遵循文物特性分庫分級進行管理,以此明確賬目、確定鑒定結果及確保文物保護的科學性。博物館館藏數量較多,因多種因素的制約,往往會出現損壞文物等情況,因此建立與健全文物保護管理體系至關重要。目前在文物保護管理中遵循的程序一般為文物接收、鑒定、登錄、分類等,這樣才能確保文化保護工作的順序進行。

將計算機技術作為文物管理信息化建設的載體,要求文物保護工作人員必須具備較高的專業素質。在其熟練掌握專業知識的同時,應具有信息技術應用能力與信息加工處理能力。在進行文物保護管理信息化隊伍建設中必須嚴格按照博物館的實際情況進行方案、計劃的制定,通過在職培訓、業余進修等多種方式進行文物管理人員專業素質的培養,以此對文物保護管理人員的信息技術水平進行有效提升。加大專業人才的引進,完善組織內部結構,確保現代信息技術功能的充分發揮。

(3)作為文物保護規劃的重要組成部分,提高管理人員文物保護的意識,對文物管理具有至關重要的作用。目前社會人員文物保護的意識還比較薄弱,尤其在在城市基礎建設中,很多建設工程未走法律審批程序,也沒有制定完善的文物保護措施,導致文物損壞的情況時有出現,這不僅會延緩工程建設進程,還對文物造成了破壞。基于此,在博物館努力保護和管理藏品的同時,政府還應給予相應的支持,針對文物保護現狀盡快出臺相關管理條例,處理好城市建設與文物保護之間的關系,使博物館的文物保護工作能夠順利開展,也使歷史遺留下來的文化遺產得以永久傳承。

3 結束語

綜上所述,隨著知識經濟時代的到來,我國社會經濟得到了極大的發展。文物保護在博物館單位發展具有至關重要的作用,做好文物保護工作,實現其社會價值及確保文物保護規劃工作的合理性,是繼承與發揚我國優秀文化的重要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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