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10-13 16: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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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年來隨著我國高等教育辦學規模的日益擴大和教育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高校發展迅速,相應的科研項目也不斷增加,并呈現出經費來源多樣化、經濟活動復雜化等特點。隨著“營改增”在全國范圍內的推行,“營改增”對高校科研,特別是橫向課題將產生重大影響。如何創建高效的科研經費管理模式成為高校發展改革中的當務之急。文章分析了“營改增”對高校科研經費使用的影響,進而提出高校應對“營改增”影響的對策和建議,目的在于促進高校科研經費的科學管理,為高校發展提供財務保障。
關鍵詞:營改增 科研經費 高校
一、引言
自2016年5月1日起,我國已全面實行“營改增”,將建筑業、房地產業、金融業、生活服務業全部納入“營改增”范圍,至此,營業稅退出歷史舞臺,增值稅制度將更加規范。這是自1994年分稅制改革以來,財稅體制的又一次深刻變革。
眾所周知,營業稅具有“重復征稅、不能抵扣、不能退稅”的弊端,而增值稅具有“道道征稅、層層抵扣”的優點,因此,“營改增”的出臺是財稅制度科學發展的必然要求。“營改增”的主要變化就是克服了營業稅的缺點,將營業稅的“價內稅”變成了增值稅的“價外稅”,實現了進項稅和銷項稅的抵扣關系,基本消除了重復征稅,能有效降低企業稅負,擴大企業投資,增強企業發展能力。更重要的是,“營改增”有利于社會專業化分工,建立和完善二三產業增值稅抵扣鏈條,促進二三產業的發展,有利于建立勞務和貨物領域的增值稅出口退稅制度,優化投資、消費和出口結構,促進國民經濟健康協調發展。
二、“營改增”對高校科研經費財務管理的影響
高校的科研經費分為橫向科研經費和縱向科研經費。橫向科研經費是指和國內各組織機構、企事業單位和個人合作從事科技協作、科技咨詢、轉讓科技成果和其他涉及技術服務的項目,而由合作對象撥付的專項經費和合同經費等。縱向科研經費是指通過承接國家或地方政府常設的專項項目或計劃項目而取得的財政撥款。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央財政補貼增值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3號):按照現行增值稅政策,納稅人取得的中央財政補貼,不屬于增值稅應稅收入,不征收增值稅。因此,我們主要探討“營改增”對高校橫向科研項目的影響。
(一)“營改增”對高校科研稅負的影響
在“營改增”前,高校提供的應稅服務只涉及營業稅、城建稅、教育附加稅等地方稅務,無需繳納增值稅,無增值稅納稅義務。“營改增”后高校涉及的現代服務業中的研發和技術服務、文化創意服務、信息技術服務和鑒證咨詢服務等需繳納增值稅,而這正是高校橫向科研項目的重要內容,因此“營改增”后高校科研服務需繳納增值稅。這對高校科研稅務的核算將產生重大影響。
根據納稅人的經營規模和會計核算健全程度的不同,可將增值稅納稅人分為小規模納稅人和一般納稅人。高校屬于非企業性單位,可以選擇小規模納稅人納稅,按3%的征收率納稅,但年應稅收入超過500萬元的高校需要認定為一般納稅人,按應稅收入的6%納稅,并可以抵扣進項稅稅額。
假設某高校年總應稅收入為Q,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收入為W,適用的增值稅、城建稅、教育附加稅和地方教育附加稅稅率分別為6%、7%、3%、2%。假設營業稅稅率為5%,進項稅稅率為17%,在不考慮其他稅的情況下“營改增”前后稅負T對比如表1所示。
從表1可以看出,在不考慮其他稅的前提下,應稅收入Q,“營改增”前稅負5.6%Q,“營改增”后小規模納稅人稅負3.26%Q,稅負變化T=3.26%Q-5.6%Q=-2.34%Q,即“營改增”后,高校小規模納稅人繳納的稅費比“營改增”前下降了2.34%,下降幅度為2.34%/5.6%=41.79%,說明“營改增”后,若高校認定為小規模納稅人,將直接降低稅負,節稅效果明顯。若為一般納稅人,稅負為6.34%Q-16.27%W,與“營改增”前比較,稅負變化:T=(6.34%Q-16.27%W)-5.6%Q=0.74%Q-16.27%W。當T=0,即W/Q=4.55%時,“營改增”前后稅負相同;當T>0,即W/Q
(二)“營改增”對高校財務核算的影響
“營改增”之前,U納營業稅直接通過“應交稅費――應交營業稅”科目核算,改革后,小規模納稅人通過“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核算,一般納稅人則需在“應交稅費”科目下設置“應交增值稅”和“未交增值稅”兩個明細科目,并設置“銷項稅額”“進項稅額”“進項稅轉出”和“未交增值稅”等末級科目,會計核算相對復雜。
“營改增”前,高校繳納營業稅時采用的是收付實現制,按照科研到款全額確認科研事業收入,營業稅作為成本列支;改革后,小規模納稅人與改革前基本一致,按科研到款全額確認科研事業收入,增值稅銷項稅額作為支出核算;一般納稅人收入入賬方法和原則發生了變化,科研事業收入指不含稅的部分,需按照實際收入減去銷項稅額后的余額確定,成本也需要扣除進項稅額予以列支,當期應納增值稅稅額等于當期銷項稅額減去進項稅額,其會計核算基礎遵循權責發生制原則,高校會計核算基礎發生變化。同時,由于銷項稅和進項稅的單獨核算,導致了科研收入的減少,分配到各課題組的費用也相應減少,這種減少將直接影響高校的科研事業總收入和課題負責人的科研到款總額,影響課題組人員申報課題和進行科研研究的積極性。
(三)“營改增”對高校科研發票使用和管理的影響
“營改增”前,高校科研項目直接開具營業稅普通發票,改革后需要開具國家稅務局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普通發票:一般納稅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普通發票,小規模納稅人只能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這兩種發票的開具、使用和管理都比營業稅普通發票嚴格得多,特別是增值稅專用發票必須通過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開具,且每月需向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發票認證和申報。我國《刑法》對增值稅違法犯罪行為做了嚴肅規定,由此引發的法律后果及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都要比營業稅有更詳細的法律依據。這對高校財務人員素質提出了新的要求,財務人員必須按照新的稅務征管要求,做好增值稅發票的領用、開具、使用和管理方面的工作,防范發票使用不當帶來的法律風險。
三、“營改增”后高校應對科研財務管理的建議
(一)合理確定納稅人類型
“營改增”前,高校只涉及地方稅務收入,并無國稅應稅收入,大多無國稅納稅義務。全面“營改增”后,高校必須承擔國稅納稅義務,繳納增值稅,因此,面臨的首要問題就是納稅資格認定。增值稅納稅義務人分為小規模納稅人和一般納稅人,高校科研收入達到500萬元以上的,可以申請認定為一般納稅人,稅率為6%,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增值稅普通發票,可以抵扣進項稅額。申請為小規模納稅人的按3%征收率征收增值稅,不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不能抵扣進項稅額。二者的優缺點如表2所示。
由于小規模納稅人的低稅率,很多高校在選擇納稅人類型時只顧短期利益,顯現出了極大的模仿性,機械地認為小規模納稅人能減輕稅負,一般納稅人會加重稅負。這是不科學的,例如某高校取得應稅收入500萬元,在17%的進項稅抵扣率下,不考慮其他稅負,不同納稅人類型應納增值稅如表3所示。
從表3可以看出,若可抵扣進項收入為0,一般納稅人比小規模納稅人稅負高94.37%,若取得100萬元可抵扣進項稅收入,相比可抵扣進項收入為0的情況,一般納稅人稅負降低51.34%,一般納稅人稅負小于小規模納稅人稅負。應稅收入中僅有20%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則可抵扣51.34%的稅款,可見進項稅抵扣效果之明顯,顯示出巨大的優惠性。“營改增”有利于高校科研機制的良性發展和全面改進,隨著高校的發展,高校科研收入將不斷增加,因此長期保持小規模納稅人資格必然是一種短視行為。所以,高校在選擇納稅人類型時必須具有前瞻性和預見性,結合自身實際,做好小規模納稅人或一般納稅人資格的認定選擇,為“營改增”工作提供有力支持。
(二)加強學習、規范管理
高校財務人員一方面要聯合高校職能部門做好“營改增”相關知識的宣傳和解釋工作,促進各部門納稅意識的改變,另一方面要不斷加強對稅收稅法制度的學習,特別是增值稅發票使用、納稅申報和減免稅規定等方面的相關法律法規政策,不斷提高自身業務水平,避免在核算和納稅過程中出現問題。
加強與稅務部門的溝通,根據規定完善相關財務管理制度,建立規范的增值稅明細賬,避免賬務核算不清帶來的稅務風險。高校可以設立一個稅務專員,專門負責增值稅的申報和繳納工作,保證增值稅申報和繳納的及時性和準確性。
(三)抓住機遇、做好納稅籌劃
“營改增”前,高校科研享有的稅收優惠為:提供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免征營業稅。“營改增”后,原優惠政策不變,即提供上述應稅服務免征增值稅,但須向國稅局提供資料,履行稅收優惠的相關審批程序。高校要充分利用好該項政策,及時提供相關材料,辦理免稅備案,享受稅收優惠。另外,要培B財務管理人員和項目負責人員的節稅意識,積極主動與稅務機關溝通和反饋,積極爭取認定為技術開發或技術服務的項目,積極爭取國家稅收減免優惠政策,減輕高校科研項目稅負,提高科研資金使用效率,提高科研人員科研積極性。
小規模納稅人只能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這在一定程度上會影響科研收入的擴大,為此小規模納稅人可以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方便對方抵扣進項稅額。對于一般納稅人,課題組應該盡量選擇與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單位合作,盡可能獲得多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來增加可抵扣的進項稅額,并加強對可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審查,確保所取得的專用發票均能抵扣。適當增加可抵扣進項稅額的科研收入,減少不可抵扣的項目,降低稅收負擔。高校要根據新的稅務征管要求,制定新的發票管理規范,明確發票領用、開立、使用和核銷等方面的規則,并嚴格實施。
四、結論
“營改增”的出臺是財稅制度科學發展的必然要求,對各行業都有較大影響,高校必須積極主動地適應其相關要求,做好科研經費項目的會計核算和納稅申報工作。“營改增”對高校科研稅負、會計核算和發票管理等方面都產生了較大影響,我們要根據相關政策法規,做好納稅人資格認定,加強學習,充分利用“營改增”帶來的機遇,做好納稅籌劃,降低高校科研稅負,促進高校科研事業健康發展。Z
參考文獻:
[1]陳翼.“營改增”背景下高校稅務籌劃研究――以橫向科研為例[J].天津商業大學學報,2015,(03).
[2]李超,王凱.“營改增”對高校財務管理的影響[J].商業會計,2014,(12).
(一)“營改增”政策的實施使納稅籌劃有稅可籌在“營改增”之前,可以籌劃的流轉稅主要是營業稅,在“營改增”政策之后,可以籌劃的流轉稅主要有營業稅、增值稅。理論上說,自2013年8月1日“營改增”進入第二階段,即在全國范圍內的部分行業(交通運輸、部分現代服務業)推行“營改增”以來,各高校也應開始“營改增”轉換。但據筆者調研發現,部分高校積極響應,已全面繳納增值稅;也有一些高校因為科研規模小、財務管理力量不足等原因,尚未啟動“營改增”程序。對于高校來說,“營改增”政策的實施使納稅籌劃有稅可籌,選擇哪種流轉稅更為有利是其納稅籌劃的關鍵。
(二)稅法中的一些可選擇性規定為流轉稅納稅籌劃提供了可能《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應稅服務年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元的試點納稅人為小規模納稅人。應稅服務年銷售額超過500萬元(含),會計核算較為健全,能夠提供完整的核算資料的納稅人,為一般納稅人。應稅服務年銷售額包括免稅、減稅銷售額。但《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同時規定:“下列納稅人不屬于一般納稅人:個人;非企業性單位;不經常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的企業。”由此可見,高校作為非企業性單位,即使達到了一般納稅人的標準也可以選擇不被認定為一般納稅人。這種可選擇性規定為高校流轉稅納稅籌劃提供了空間。
(三)科研經費數額的快速增長使高校流轉稅納稅籌劃有利可圖我國自“十一五”規劃以來,科技經費總支出由2006年的3003億元,增長到2012年的10298.4億元,平均年增長近20%,研究與試驗發展(R&D)經費投入強度從2006年的1.42%,增長到2012年的1.98%,[1,2]我國科研經費投入總量已躍居世界第三位。連年巨增的科研經費支出需要政府相關部門和用款單位做好款項使用的管理、監督工作。高校作為科研大戶,其科研項目經費也逐年增加。為了管好、用好科研經費,高校財務部門幫助項目負責人做好納稅籌劃工作是非常必要的。(四)高校財務人員素質的不斷提升為流轉稅納稅籌劃提供了人員和智力保障近年來,隨著高校招生規模的不斷擴大,高校教職工隊伍發展較快,人員素質也有所提高。高校財務管理和會計人員隊伍也隨之不斷更新和擴充,人員素質持續提高,這為高校流轉稅納稅籌劃提供了人員和智力保障。
二、高校流轉稅納稅籌劃的具體方法
(一)流轉稅納稅人的稅務籌劃1.營業稅納稅人和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的比較某一高校在“營改增”之后被認定為小規模納稅人繳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征收率為3%。假設其一次橫向技術研發獲得收入800000元,“營改增”之前稅收情況如下。2.增值稅不同納稅人資格的稅收比較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稅率分17%、13%、11%、6%四檔,其中與高校橫向課題有關的稅率為6%。高校按月計算進項稅額和銷項稅額。如果納稅人本月購進的實驗材料和設備均可按17%抵扣進項稅。設本月該高校作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繳納增值稅稅額相同時,其購入的實驗材料和設備總額應為X元。可見,在進項稅率17%的情況下,如果購進的材料和設備占到應納稅科研收入的18.91%以上,高校即可考慮申請為一般納稅人,反之,如果可抵扣金額低于應納稅科研收入的18.91%,導致進項稅額很少時,高校作為小規模納稅人則更為合理。同樣的方法可以計算高校進項稅稅率分別為13%、11%、6%時的可抵扣臨界值。實際可抵扣金額大于可抵扣臨界值時,高校選擇一般納稅人有利,反之亦反。通過以上兩方面的討論可以看出,高校應根據其規模、經濟業務特點等來選擇納稅人資格,從而達到稅務籌劃的目的。
(二)充分利用稅收優惠政策前文已經列舉了一些稅收優惠政策,高校在稅收籌劃時應盡量創造機會去符合這些優惠條件。需要提醒的是,有些優惠政策是稅法上直接規定的,屬于法定免稅項目,不需要履行任何手續就可以享受稅收優惠,比如“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提供的教育勞務(包括收取的學費和住宿費)免稅”的規定。但另一些減免稅項目是依據國家的其他規定免稅的,需要向當地稅務部門申請審核并履行必要的手續,比如“單位和個人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收取的收入,免征營業稅(以下簡稱“四技合同”)”,這一規定不但要求轉讓方(或受托方)所提供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是與其技術轉讓、技術開發緊密相關的,而且這部分技術咨詢、技術服務的價款必須與技術轉讓、技術開發的價款開在同一張發票上。也就是說,單獨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并不能享受免納營業稅的優惠。另外“四技合同”還需要到納稅人所在地省級科技主管部門進行認定,再持有關書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門審核意見證明報當地省級主管稅務機關審核通過后,才能享受免稅待遇。因此,高校財會人員、科研管理人員等應熟悉稅法政策和規定,掌握其約束條件、審批程序,以便指導具體業務人員積極爭取免稅機會,從而達到節稅的目的。
(三)其他方式的納稅籌劃高校還可利用其他方式進行納稅籌劃,比如銷售額的籌劃,要做到不將本來與提供勞務無關的事項與提供勞務人為地聯在一起,從而增加價外費用;進項稅的籌劃,在稅法允許的范圍內,取得盡可能多的進項稅,從而減少應納稅額;盡量將稅法允許抵扣的進項稅額在當期抵扣,以減少當期的應納稅額,達到盡快抵扣的目的,等等。
三、流轉稅納稅籌劃需注意的幾個問題
(一)流轉稅納稅籌劃應遵循基本的原則納稅籌劃并不是要經濟單位采取一切手段減少稅負。流轉稅納稅籌劃首先應遵循合法性原則,即納稅方要嚴格地按照稅法規定盡其義務,才能享有其權利,納稅人不得偷稅、逃稅和漏稅;其次,納稅人應遵循合理性原則,使納稅籌劃符合包括稅收政策在內的各項國家政策精神和發展方向,且在籌劃活動中構建的事實要合理,容易被稅務機關接受。再次,要遵循長期性原則,流轉稅納稅籌劃是一種值得不斷總結提高的理財手段,應作為長期工作常抓不懈。
(二)應綜合考慮不同納稅人資格認定的利弊前文已經討論了不同稅種的納稅人選擇會影響高校的流轉稅稅負。除了稅負的高低之外,高校還要綜合考慮其他因素。比如高校被認定為小規模納稅人時,存在計算簡單,利于會計核算,財務工作量不大、名義稅負低等優點。但也存在缺點,比如小規模納稅人只能開具普通發票,對方單位不能抵扣,不利于雙方的長期合作等。相反,高校被認定為一般納稅人時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方便對方抵扣;同時自己能抵扣研發服務項目中產生的水電費、材料費、設備費等,實際稅負有可能更低。但也存在需要分別核算增值稅進項稅額和銷項稅額,計算復雜,以及橫向課題需要按項目核算,財務管理工作量太大等缺點。高校如果存在財務人員短缺或總體素質不高等情況,應綜合衡量自己的實力和未來的發展前景,積極與國稅部門溝通,合理選擇納稅人資格。
(三)流轉稅納稅籌劃在稅之外納稅籌劃主要在于“籌”,要有前瞻性,未雨綢繆。納稅籌劃是一種高層次、高智力型的財務管理活動,要求經濟單位事先對其經濟活動進行全面的統籌規劃與安排,達到減少或降低稅負的目的。如果經濟業務已經發生,納稅項目、計稅依據、稅種和稅率等已成定局,[3]就無法事后補救了。就高校流轉稅納稅籌劃而言,相關人員應積極配合、及時溝通。關鍵是做好經濟合同或相關證明的編制與簽訂工作,使納稅義務的產生符合自己的預期和意愿。同時要求經濟業務相關人共同配合,學習稅收政策,增強稅收法律意識,降低納稅成本,達到納稅籌劃的目的。
關鍵詞:稅收優惠政策;高校收入;納稅籌劃
中圖分類號:G475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8-5831(2012)05-0163-05
隨著高等教育改革的深入,高校擴招及其社會環境的變化,高校收入來源多樣化,經營性收入比重增加,高校由過去不納稅、少環節納稅,發展到現在成為納稅人中的一個重要群體,依法納稅成了高校管理中的重要環節之一。但長久以來因為受“稅收不進學校”觀念的影響,高校的財務人員未完全樹立依法納稅意識,也缺乏對稅收法規的學習和了解,發生納稅義務后不及時辦理稅務登記,各種形式偷漏稅行為時有發生。有鑒于此,如何有效地進行納稅籌劃,嚴格涉稅業務的管理,已成為高校財務管理工作的重要內容。此外,高校在進行科教活動及創造社會效益的同時,可以通過納稅籌劃在法律、政策許可的范圍內降低高校整體稅負,提高辦學的經濟效益。
納稅籌劃進入中國市場雖然只有短短幾年時間,卻給人們帶來了全新的納稅理念,展現了迅猛發展的勢頭,對企業理財和經濟發展產生了重要影響。而高校作為事業單位,無論是會計制度還是核算方式均與企業有所不同,如何進行納稅籌劃更是相對陌生的事務。而且在稅收政策方面,高校除享有一般的優惠待遇以外,國家為鼓勵高等教育發展,于2004年出臺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教育稅收政策的通知》、2006年出臺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教育勞務營業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關于經營高校學生公寓及高校后勤社會化改革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等,這些教育稅收優惠政策涉及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增值稅等10多個稅種,高校稅收籌劃存在很大的空間。
但同時,人們也逐漸發現高校在涉稅業務管理方面存在較多問題,包括納稅
意識差、
管理層認知程度較低、稅收知識缺乏、稅負計算未進行相應籌劃等[1-2]。針對這些問題,學者們指出高校應用好用足稅收優惠政策,并進行稅收籌劃[3-4],并從不同角度提出了高校收入納稅籌劃的思路,如葉欣等從高校技術創新的營業稅角度闡述了科研經費收入的有關稅收問題[5];馮萍針對高校個人所得稅的特點,闡述了高校個人所得稅籌劃方法及其制約性,提出了高校個人所得稅籌劃方法的相關對策[6]。龔敏希等對高校資產經營公司的稅收籌劃進行了分析[7];龍凌云從高校后勤企業的組織形式、營業收入、稅前扣除項目三方面探討了納稅籌劃,以降低后勤企業稅負或延緩納稅[8]。但以上文獻主要是從單一稅種角度提出了納稅籌劃的具體方法,由于高校收入類型龐雜,尚鮮見從高校多收入稅種角度考慮如何系統籌劃收入納稅。
隨著高等教育的迅速發展,稅收籌劃工作將越來越為高校所關注并重視。2010 年“兩會”期間,據調查資料顯示,截止2009 年,中國高校貸款規模已超過2 500 億元,其中地方高校貸款近2 000億,部分高校甚至出現資不抵債的情況。因此,高校納稅籌劃應區別于企業[9],通過科學的方法安排自身的籌資、投資、生產經營以及利潤分配等經濟活動,從而實現總體利益的最大化。本文根據國家和地方教育稅收優惠政策,在劃分高校實際收入類型及納稅分析的基礎上,指出高校涉稅業務方面存在的問題,系統總結和提出不同收入類型的納稅籌劃目標、制約因素與方法,并通過列舉高校納稅籌劃的具體案例,對高校收入納稅籌劃提出意見和建議。
一、高校收入分類及納稅分析
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高校收入大致分六大類,包括財政和上級補助收入、科研收入、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代收費項目收入、附屬單位繳款和其他收入。其中財政和上級補助收入主要是指教育事業費、科學事業費、科技三項經費、基建經費以及其他各項撥款。科研收入包括通過承接科技項目、開展科技協作、轉讓科技成果、進行科技咨詢所取得的收入和其他科研收入。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包括學費、住宿費、考試費三大類,具體收費項目詳見教育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等部委的相關文件。代收費是高校為方便學生學習和生活,在自愿前提下,替提供服務的單位代收代付的相關費用。附屬單位繳款是高校附屬單位按照有關規定上繳給學校的收入。其他收入包括投資收益、捐贈收入、利息收入、房租收入以及宣傳費、罰款、賠款等服務性收費項目。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和重慶地稅局相關稅收優惠政策的文件精神,高校實際收入類別及納稅情況主要有四種情況。
(一)撥款、上級補助收入
高校取得的財政撥款以及從主管部門和上級單位取得的用于事業發展的專項補助收入不征收營業稅、企業所得稅。
(二)教育事業收入
1.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收入
高校為列入規定招生計劃的在籍學生提供學歷教育勞務取得的學費、住宿費、考試報名費收入,其收費項目標準經由市財政、市物價局審批,屬于市政府規定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收入,免征收營業稅、企業所得稅。
2.服務性收費
高校為在校學生提供由學生自愿選擇的服務而取得合理補償的收費自2006年1月1日起按屬于應稅行為的教育勞務收入征收營業稅。
3.代收費
高校收取的各種代收費,以學校支付給相關單位后的余額征收營業稅。
一、直接投資改善農業基礎設施建設
美國的大型灌溉設施都是由聯邦政府財政和州政府投資興建的,中小型灌溉設施由農場主個人或聯合投資,農業都給予一定的資助。美國政府還向農業地區提供或資助發展交通運輸、供電和通訊事業,同時對農業發展實行有力的資金支持。農場主解決資金問題主要有兩條途徑:一是政府的農產品抵押貸款計劃,即如果在作物收獲之后價格偏低,農民可以用農產品進行抵押而不償還貸款:二是政府提供信貸擔保。農業貸款期限短則1-5年,長的可達40年,利率都比較低。另外在信息的獲得渠道方面,美國的大多數農場主都依靠聯邦政府財政為其提供基本市場行情及預測。農業部及各州的市場局每分鐘都免費為農場主、批發商、經銷商提供農產品的價格、供需情況的最新信息,市場信息系統覆蓋著美國農產品主要集散中心及產區。
歐盟為促進成員國農場現代化,規定凡購置大型農業機械、土地改良、興修水利等,歐盟提供25%的資金,75%由本國自己解決。英國農業法規定,凡修建農場的道路、堤坎、供電系統,國家承擔費用的2/3。法國政府財政對農村基建工程的投資一般占工程費用總額的25%以上。荷蘭的水利投資每年約45億美元,人均為300美元,算得上是世界之最。荷蘭的溫室農業增值一直呈上升趨勢,主要是政府實行了補貼政策一從事溫室生產的農戶均可獲得50%的政府資助。
日本政府財政對農業基礎設施建設非常重視,設立了多種資助和補貼項目。1970年、1980年和1985年政府財政對農業的直接補貼達1350億、4505億和3450億日元,補貼總額占農業總產值的比重分別為27%,49%,37%。對農田水利建設項目的補貼,20%用于大型公共水利設施建設,80%直接投入農田基礎改造。對于一般的農田改造項目,只要通過一定的審批程序并達到一定的標準,中央財政都要從農業預算中補貼全部費用的50%左右,都道府縣和市町村財政分別補貼25%和15%,剩余的部分由農戶自身負擔,這一部分資金往往也能得到有關金融機構的優惠貸款。
二、稅收優惠政策
例如法國政府財政對農民購置農機具給予10%的稅收回扣,購買農機燃料時免稅,減少社會捐助費,減少9%農業土地稅,對安置青年農民務農的土地,在5年中減免50%的土地稅。
三、支持建立、發展農業合作組織
美國農業合作社種類眾多,包括供銷合作社、信貸合作社、農村電力、電話合作社及各種專業合作社。美國4/5的農場主都參加了各種形式的農業合作社。合作社為其成員提供資金,按成本價提供勞務,組織經營,銷售農產品,為社員提前、產中、產后一系列服務。在合作社的發展過程中,財政給予了一定的政策優惠,包括稅收及財務和技術的支持等。
法國政府財政規定。創辦各種為農業服務的合作社,政府財政給予25%左右的投資補貼,并免除平時應交的工業利潤和商業利潤稅、營業稅和地產稅。
日本政府規定農協不需繳納所得稅、營業收益稅和營業稅。1993年12月日本政府宣布接受烏拉圭回合
四、農業保險投入
1980年,美國國會通過農作物保險修正法案,將聯邦農作物保險公司的股金增加兩倍多,承保范圍幾乎覆蓋了所有的糧食作物。政府財政對農場主所交保險費的補貼比例在50-80%,農場主只需交納少量保費就可得到全額保險。目前美國農業保險主要有以下幾種:①多種風險農作物保險。保險責任包括洪水、干旱、火山爆發、雹災、山體滑坡、火災和農作物病蟲害等;保險產量根據農民個人種植作物的歷史產量或地區產量來確定。②團體風險保險。保險產量與所在地區農作物的平均產量掛鉤。當地平均產量因災害受損低于保險產量時,農民可得到補償,而不考慮各個農場的實際產量。該險種可按當地預期平均產量的90%投保。③收入保險。該保險是以農場的收入作為承保和賠償的依據。④冰雹險。在美國農業保險中,大的險種基本都由政府支持。而“冰雹險”是一個完全由私營保險公司開展的純商業險種,并且已經有100多年的歷史。
日本的農業保險是強制性的,稻農交納相當于正常年景10%的保險費,政府財政對農作物保險的保費補貼為50-80%。從1975-1986年,補貼額高達2055億日元,對保護農業生產者的利益起到了重要作用。
五、農業科研推廣與人才培訓
1862-1917年,美國大體構建了一整套農業科研、教育和推廣體系。1887年《海琪法令》通過。各州隨之建立農業實驗站。1914年通過農業部與各州合作建立農業推廣服務體系的法案。1917年通過在公立學校開展中等農業職業教育的方案。美國的農業科研始終堅持基礎研究與應用研究并重的方針。農業科研早期以保護農業生產為主要目標,如防治病蟲害等。本世紀30年代后,大約以5-10%的力量用于保持生產力的研究。農業教育除政府財政撥贈土地興辦農學院外,還提供資金在貧困地區興辦中小學,在農村中學開辦農業課程,在農學院開辦成人教育以及期限不同、內容不一的各種培訓班。農業科研經費的主要來源是聯邦政府財政撥款。1950年,美國農業部預算中用于農業科學研究和推廣等服務項目的投資為4680萬美元,1985年上升為10.5億美元,年遞增幅度達到8.3%,政府財政對農業科技的投入占投資總額的45%左右。美國農業研究服務中心(ARS)的項目經費一直呈增長趨勢,1998年的研究經費預算高達81Z美元。另外,美國政府每年有10億美元的農業信息經費支持。占到其農業行政事業經費的1/10以上,有充足的系統運行經費。
關鍵詞:技術進步;稅收優惠政策;財政政策
一、 發達國家財稅優惠政策發展歷程
20世紀80年代后期以來,在經濟信息化、全球化的基本趨勢下,美、日、歐等世界主要經濟體競相憑借自身在技術方面的優勢,大力發展高新技術產業,并加大對傳統產業的技術改造力度。在新技術革命的影響下,信息產業、生物醫藥工業、金融服務業等新興產業獲得了快速發展,在國民經濟中的比重不斷提高。通過科技進步基礎上的產業結構轉型,有力地支持了經濟的持續增長。
作為發達的市場經濟國家,技術進步主要依靠市場力量的推動,但政府財政在科技進步方面的作用也是極其重要的。在發達國家,在每一特定的歷史發展階段,政府都有一個明確的產業技術政策,并通過研發補助金、委托費和政策性融資等財政手段確保產業技術政策的貫徹落實。為了推動本國的科技進步,西方發達國家都特別注重加大對科技進步的投入力度。如美國、日本于1999年政府用于R&D財政投入占當年全國R&D總投入的比重分別為27%和22%。20世紀90年代以來,美國聯邦政府用于生物技術方面的研究經費每年都維持在10多億美元的水平。根據經濟成長、技術進步和結構調整所處階段的不同,西方國家財政對科技進步的支持的范圍和手段也會有所不同。在經濟發展初期,財政一般主要通過補助金、開發委托費、政策性貸款和優惠稅收政策等形式重點支持主導產業的技術開發。進入知識經濟時代,政府財政政策的重點主要轉向對高新技術產業的支持。政府通過資助各種基金會、研究院所和產學研聯合體等進行產業技術開發,并通過知識產權的轉讓,實現科技成果向現實生產力的轉化。在技術進步的產業化和規模化環節上,西方國家一般通過政策性融資和稅收優惠政策予以扶持和引導。如日本政策性投資銀行根據政府有關政策意向,向民間企業提供低息貸款、擔保、購買企業債券,對民間金融機構進行補充融資和獎勵。在西方國家,財政對技術進步的扶持和引導,一般都是以項目為核心,以客觀標準為尺度,實施非專向性補貼政策。
二、 發達國家對中小企業具體優惠政策
在對中小企業技術進步的支持方面,美、日等西方國家都有專門針對中小企業技術進步的政策、法律和政府職能部門。美國政府通過政府采購等手段對中小企業予以扶持。具體在稅收優惠政策方面,在對高新技術產業實施稅收優惠政策的環節與方式方面,西方發達國家支持科技進步的稅收優惠政策主要體現為事前扶持與事后鼓勵相結合,將對科技開發的重視與對科技成果轉化為現實生產力的重視有機地結合起來。基本的做法是:
一是對企業投入的研究開發經費給予優惠允許企業按投資額的一定比例或全部抵繳所得稅。如法國政府規定,凡研究開發投資比上年增加的企業,均可以申請按增加額的50%抵免所得稅。
二是普遍實施加速折舊政策。目前西方發達國家的企業固定資產的平均折舊年限僅10年左右,年折舊率為11%~12%。通過加速折舊政策的實施,以加快技術設備的更新。
三是建立科技發展準備金制度,即允許企業按照銷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科技發展準備金。如韓國稅法規定企業可按銷售收入的3%(技術密集型企業為4%,生產資料產業為5%)提取技術開發準備金,并允許在3年內用于技術開發費、技術信息和培訓費及有關技術革新計劃資金等方面。
四是注重基礎研究與應用研究的結合。如美國稅法規定公司委托大學或科研機構進行基礎研究,所支付的研究費用的65%可以從所得稅中予以抵免,并對新產品的中間實驗產品給予免稅優惠政策。在科技稅收優惠的稅種選擇方面,西方發達國家的稅收優惠政策主要體現在公司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和增值稅三大稅種上。發達國家一般都將公司所得稅作為科技優惠的重點。在增值稅類型的選擇方面,西方發達國家一般都選擇消費型增值稅。在個人所得稅方面,對個人獲得的科技獎勵、特許權使用費收入都實施優惠措施。
西方發達國家科技財稅優惠政策的具體做法,對正處于產業結構轉型的中國而言,具有特別重要的借鑒意義。近年來,隨著國內投資環境的不斷改善,跨國公司已經開始將中、低技術向我國轉移,在部分領域,高端技術也開始向我國轉移,越來越多的跨國公司開始將具有一定技術水平的制造業轉移到中國。從我國國內企業的現狀來看,整體技術水平還較為低下,受技術開發力量、技術開發經費等的制約,企業技術開發能力還相對弱小,技術創新嚴重不足。在加入WTO和經濟全球化的大背景下,我國企業面臨的競爭越來越激烈。
三、 發達國家財稅政策對我國的啟示
1. 要充分利用WTO《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的有關規定,在3年過渡期內繼續保持原有的有關促進技術進步的政策的同時,應逐步建立一個以政策性銀行的低息貸款、向研究型機構的R&D活動提供財政資助和特別財稅政策為主要內容的促進技術進步的政策模式。3年過渡期滿后,政府貸款利率或貼息水平必須控制在WTO相關規則允許的范圍內。財政的資助必須是非專向性的,并不超過工業研究成本的75%或部分前技術開發活動成本的50%。 2. 進一步加大對技術進步的投入力度。鑒于長期以來政府研究與開發投入的嚴重不足,可以考慮規定一些硬性的指標,要求政府研究與開發投入占GDP的比重及財政收入的比重必須達到規定的目標值。安排的科技經費要集中用于加快發展高科技和高新技術產業,以推動新興產業的崛起,培養新的經濟增長點;另一方面,要用于我國傳統產業的技術改造,使傳統產業能夠煥發出新的活力。在科研經費的使用方面,要引入競爭機制,通過嚴格的招投標制和課題負責制,確保政府科技經費的有效使用。同時,政府科技經費的使用應堅持有償使用與無償使用相結合的原則,凡基礎性研究,政府應實行無償投入,應用研究及實驗發展方面的經費投入以堅持有償使用為原則,政府通過政策性金融機構,以貸款的方式向科研機構、大學、企業及其他機構提供資金,這些相應機構必須用自身的科研成果轉化的收入來還本付息。
1.從我國R&D投入總量看
近年來,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增長,我國R&D投入也呈現出了連年增長的良好態勢。由表1可以看出,不論是從R&D活動經費的絕對數,還是R&D活動經費占GDP的比重來看,我國的R&D投入總體規模一直在不斷的上升。2006年我國的R&D活動經費已經達到了3003.1億元,占GDP的比重也達到了1.42%。另外,據可比價格和同口徑計算,我國是世界上R&D活動經費年均增長最快的國家之一。
資料來源:根據相應各年《中國科技統計年鑒》有關數據整理而得
根據三個產業的比重、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狀況和全國投資的重點,我國正處于工業化第一階段的后期,正邁向第二階段。據中國社會科學院2007年的《工業化藍皮書》,到2005年中國的工業化綜合指數達到五十,中國的工業化進程已經進入了中期的后半階段。表2中的發達國家則在20世紀中期就進入了工業化第二階段并在20世紀80年代末完成了工業化進程。但就目前我國R&D經費占國內生產總值的比例與發達國家同時期的比例相比,還有較大的差距。而且就發達國家與發展較快的發展中國家R&D投入的歷史演變過程來看,這些國家都經歷一個由政府投入為主向企業投入為主的轉變過程。考慮到我國目前的經濟發展階段,我國政府的R&D投入量是不足的,不符合R&D投入的規律,不利于我國創新能力的提高與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2.從我國政府R&D投入結構看
在R&D投入結構上,從其使用方向上可以分為基礎研究,應用研究和試驗發展三個部分。一個國家要想取得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就必須具備較強的自主創新能力,而自主創新能力的培養與形成離不開基礎研究,基礎研究是技術創新的源泉,是形成自主創新能力的重要物質基礎,是一個國家科技、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潛力所在,只有加大基礎研究的投入提高原始性創新的產量,才能打破發達國家對關鍵性技術的封鎖,改變我國科研活動的不利局面。從發達國家的發展經驗來看,發達國家歷來比較重視基礎研究。基本上,發達國家R&D投入在基礎研究上的投入比例為15-20%之間。由表3可以看出,一直以來我國基礎研究所占的比重明顯偏低。在我國R&D投入使用結構上也呈現出了“重應用,輕基礎”的特點,基礎研究所占的比例一直都在5%左右徘徊,近些年來甚至出現了下降的苗頭,這遠遠低于了發達國家維持在15-20%的水平,大大削弱了科學技術進步的后勁,不利于我國自主創新體系的構建。
此外,我國政府R&D活動經費的投向大部分流向了高等院校和科研機構。由表4數據可以看出我國近幾年政府R&D經費流向高等院校和科研機構的比例一般維持在85%左右。高等院校和科研機構擁有人數眾多的且高素質的科研隊伍,有最為自由的學術氛圍,研究立項時較少受到短期效益等因素的干擾,高校和科研機構是最適合從事基礎研究的單位。我國R&D投向的主體是正確的。但從表4的數據可以看出,高等院校和科研機構并沒有把工作重點放在基礎研究上,只是在基礎研究上投入較少的經費。因為一般說來,基礎研究的投資規模大,周期長,并且研究成果很難通過申請專利在短期內實現經濟效益。而我國目前的分級財政管理體制下,地方政府和企事業單位對高校的研發投入,更多的還是會側重于投向能較快轉化成果的“短、平、快”項目和產業化項目,從而使我國高校過多的介入了創新過程鏈的中、下游,高校在基礎研究領域的作用沒有被充分發揮出來,“重應用,輕基礎”的現象也越來越嚴重。我國政府R&D活動經費主要使用者的使用重點錯位是我國基礎研究所占比重長期較少的重要原因。
3從我國R&D補貼形式看
政府R&D補貼形式主要有直接和間接兩種形式。直接的R&D補貼形式包括撥款,貼息,資本金投入和政府采購等形式。間接的R&D補貼形式主要有稅收激勵,科技溢出和其他的政策支持。其中直接的R&D補貼可以有效的緩解企業當前R&D的經費不足的問題,但是對資助對象有特定的要求,針對性較強。間接的R&D補貼形式主要是在R&D活動進行事后補償的一種資助。間接的R&D補貼可以對企業在更大的范圍和更長的時間內對企業進行R&D活動提供支持。當前我國R&D補貼的形式主要是以政府R&D資金直接投入和貸款貼息的形式進行的。R&D補貼支持從事R&D活動的單位和企業的形式較少,而且對支持企業R&D活動的各項政策工具的協調利用程度不夠。
二、完善我國政府R&D補貼政策的建議
1.繼續加大政府R&D補貼力度,促進技術創新
雖然我們國家已經提出了建立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相結合的技術創新體系,但是根據發達國家的發展經驗和我國現階段的情況,在讓企業真正成為R&D投入主體之前應該有一個適當的緩沖期,政府應該在這個緩沖期期間,擔當起R&D投入主體的角色,加大R&D補貼力度,充分發揮政府R&D補貼的激勵與導向作用,帶動社會總體R&D投入的全面增長。近年來,我國財政收入持續穩定的增長,2007年我國的財政收入達到了5.1萬億元,增長幅度為32.4%,這為國家的財政科技投入提供了強有力的保障。我國應該制定財政科技投入戰略規劃,保證每年的財政科技投入增長幅度不少于本年度的財政收入增長幅度。力爭到2015年,使國家財政科技撥款占當年財政收入的比重達到15%左右,全國R&D經費支出占GDP的比重達到2.5%左右。
2.加強對政府R&D補貼資金使用的監督,促使高等院校和科研機構對基礎研究的關注程度
重視對基礎項目的研究,其實現途徑一是要增加國家對有關部委,如教育部,科技部,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等專項經費中基礎研究經費的投入,同時保證各專項經費中用于基礎研究的經費比例至少維持在50%以上;二是要進一步加強對高等院校和科研機構科研經費使用的監督力度,加強對基礎研究成果績效的評價,優化高等院校和科研機構研發的投入結構。財政部門應根據實際情況,盡快制定和完善國家撥付R&D經費管理條例,加強對國家撥付R&D經費的分配,管理和監督。要定期對國家的重大科技項目進行外部評估,同時引入社會中介機構參與項目的評審和監督。
3.豐富R&D補貼形式,完善R&D補貼機制
首先,考慮到風險投資對技術創新具有的“點石成金”的作用,對促進高新技術成果轉化的積極推動作用,我國可以考慮吸收建立科技中小型企業創新基金的經驗,通過政府提供啟動資金,積極引導中介等組織為風險投資服務,發展我國風險投資業。然后,為了促進科技成果的轉化,政府可以撥付一定的委托開發費用將高校和科研機構所獲得的成果委托企業進行產業化開發,如若開發成功的話,則要求企業在開發成功后若干年內分期歸還委托費用,如若開發失敗,則企業不用歸還;其次,政府要強化進行R&D活動的融資優惠機制。為支持研究與開發活動,政府應該牽頭投入一部分資金成立擔保機構,刺激金融機構為進行研究與開發活動的單位提供貸款。在合適的條件下,我國可以考慮建立專門為從事研究與開發活動的單位提供貸款支持的政策性銀行―科技發展銀行。
4.繼續擴大稅收優惠范圍,加大稅收優惠力度
在政府采取的各種促進企業R&D活動的優惠政策中,稅收優惠政策由于更傾向于利用企業和市場的力量,具有普惠性,因而被世界各國所普遍采用。我國政府也在不斷的出臺稅收優惠措施鼓勵企業技術創新。在新實施的企業所得稅法中,打破了區域限制,對原有規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高科技企業才可享受15%的企業所得稅稅率,改為只要是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均可享受該優惠。但是這種優惠措施不能鼓勵所有的企業進行技術創新活動,不具有普惠性。建議按照研究與開發費用占總銷售收入比例的規定,凡是符合該規定的企業,均享受15%的企業所得稅稅率,達到促進企業技術創新的目的。另外,在增值稅方面,我國現在實行的是生產性增值稅,而高新技術產業的有機構成比一般加工企業的要高,其無形資產和開發過程中的智力投入占高新技術產品成本的絕大部分,但這些投入以及購進固定資產所含稅款不能抵扣,這就導致了高新技術企業稅收負擔偏重,不利于高新技術產業進行技術創新活動。在我國由生產性增值稅向消費型增值稅改革難以一步到位的情況,建議我國在高新技術產業實施增值稅轉型。
[關鍵詞]戰略性新興產業;稅收激勵;稅收優惠
[中圖分類號]F062.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2095-3283(2012)12-0055-03
作者簡介:譚鳴鳳(1987-),女,湖南婁底人,哈爾濱商業大學財政學碩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財稅理論與政策;張愛莉(1987-),女,黑龍江齊齊哈爾人,哈爾濱商業大學財政學碩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財稅理論與政策;安添金(1987-),女,河北承德人,哈爾濱商業大學財政學碩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財稅理論與政策。
基金項目:哈爾濱商業大學研究生創新科研項目(項目編號:YJSCX2011-181HSD)。
自黑龍江省實施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戰略以來,六大戰略性新興產業都取得了較好的成績,帶動了全省和區域經濟的發展。但還存在配套政策不完善,特別是稅收激勵政策不到位,沒有充分發揮其激勵作用等問題。
一、現行稅收政策存在的不足
(一)稅收政策對投入方激勵不夠
戰略性新興產業是一個科技依賴度高的產業,而稅收政策可以通過加計扣除科研經費等手段影響企業的研發,從而達到鼓勵企業加大對科研的投入的目的。但是,目前黑龍江省有關鼓勵對戰略性新興產業投入的稅收激勵政策并不到位,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
1.在引導資金進入戰略性新興產業的導向上不明確。突出表現在營業稅上。稅法規定對金融保險業統一征收5%的營業稅,表明目前并沒有專門針對戰略性新興產業融資的稅收優惠政策。實行統一的融資營業稅率,不利于資本市場、銀行資金流入戰略性新興產業,因為在稅收政策上并沒有在融資方面向戰略性新興產業傾斜。此外,由于目前只對污水處理和垃圾處置費才免繳營業稅,這樣的規定也影響投資者投資新型環保產業的積極性,不利于資金的流入。
2.在基礎設施建設上,企業承擔的稅負較重。投資戰略性新興產業,需要在基礎設施上進行配套投入。如企業開展技術研發,需要建造專業性基礎設施,而建造這些基礎設施不僅需要承擔建筑業3%的營業稅,且在保有階段還需繳納一定的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這些都沒有在稅收政策上給予戰略性新興產業一定的優惠,不利于刺激對戰略性新興產業的投入。
3.在企業風險投資上缺少相應的稅收激勵政策。戰略性新興產業是高風險產業,因為其建設周期長、前期投資大、回報存在很大的不確定性。而目前的稅收政策并沒有照顧到戰略性新興產業的這些特點,沒有在政策上為投資者的技術研發損失提供保障,只是單純地針對企業已經研發出來的產品所能帶來的利潤在稅法上做出一些減免稅收負擔的規定。這樣的稅收優惠政策,不能鼓勵企業增加對技術研發的投入,不利于促進戰略性新興產業的進一步發展。
(二)促進成果轉化的稅收政策不完善
2011年黑龍江省積極實施“科技成果轉化落地專項行動”,高新技術產值由2010年的3941億元增長到2011年的5000億元,很好地帶動了科技成果轉化,但目前依然面臨著科技成果轉化率低和產業化低的“雙低”局面,與此同時,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稅收政策并不完善。
1.現行的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稅收優惠政策大多都是針對高新技術產業。雖然戰略性新興產業和高新技術產業有著很大的聯系,但兩者還是有質的區別的。目前有關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還不能完全覆蓋戰略性新興產業。因此,現行的稅收政策在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形成產業化方面并沒有形成系統化,其產業導向作用比較薄弱。
2.現行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稅收政策并未體現出稅收減免。根據規定,科研機構、高等學校轉化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資比例等股權形式給予科技人員個人獎勵,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但在獲獎人按股份、出資比例獲得分紅時,對其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這說明并不是真正的稅收減免,而只是在納稅時間上給予了一定的延期,從而大大降低了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稅收激勵力度。
3.現行的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稅收優惠政策有著一定的市場化局限。例如,在個人所得稅方面,現行稅收政策規定,只有科研機構和高等院校的在編正式職工才能享受轉讓科技成果的個人所得稅優惠。這樣就不能最大限度地調動全社會的創新積極性。而實際上科研機構和高等院校的科技研究比較傾向學術領域,科研成果很少能轉化為實實在在的科技產品,而企業才是眾多科技人才的主要吸收主體,擁有創新的強大實力,但現有稅收政策卻不利于企業的創新與成果轉化(見表1)。
如表1所示,大部分的R&D經費支出都流入到企業,但礙于現行政策,企業個人的科技成果轉化卻享受不到優惠,可見,現行稅收政策在科技成果轉化方面存在一定的市場化局限。
(三)稅收政策對示范推廣階段的扶持力度不夠
新興產品的推廣存在一定風險。可以通過設置稅種、差別稅率等稅收手段來扶持戰略性新興產業的市場推廣,然而,目前有關促進戰略性新興產業推廣的稅收激勵政策的扶持力度不夠。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
1.流轉稅上的稅收政策傾斜不夠。眾所周知,增值稅采用從價計征,以增值額為計稅依據,稅隨價漲,增值額高,所承擔的稅負就重。戰略性新興產業卻是高附加值的產業,所以其承擔的稅負就會高于低附加值產業,這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戰略性新興產業的推廣。
2.在企業所得稅上,有關對企業廣告宣傳費用扣除沒有體現出對戰略性新興產業的特別照顧。目前對企業廣告宣傳費用扣除標準,不分產業,不分地區,統一執行企業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以內部分可以當年度扣除,超過部分可以結轉到以后納稅年度的規定。這樣的政策規定,沒有照顧到戰略性新興產業在推廣階段所承擔的比一般產業高的風險,可見稅收政策在戰略性新興產業推廣階段扶持力度不強。
3.整體上對應用戰略性新興產品的稅收優惠不多,并且還有很多產品沒有納入到稅收優惠范疇。例如,對具有節能環保特征的混合動力汽車沒有做出稅收優惠的規定。可見,目前針對戰略性新興產業市場推廣的稅收激勵政策無論從范圍上還是力度上都很不完善。
二、完善戰略性新興產業稅收激勵政策的對策建議
(一)在研發環節
1.允許企業計提技術開發準備金
為鼓勵企業加大對戰略性新興產業的研發投入,建議戰略性新興產業內各企業在稅前按當年營業收入的一定比例(3%~5%)提取“技術開發準備金”,并規定該技術開發準備金在3年內用于技術研究、引進設備、技術培訓等方面。超出規定年限或改變用途的資金,同時將接受征收稅款和加計利息的處罰。
2.加大研發費用扣除力度
目前稅法有關企業的研究開發費用扣除標準對于戰略性新興產業來說偏低,建議可以適當提高研發費用的扣除比例。如對其研發費用增長部分,再給予50%的稅前抵扣優惠。
(二)在促進成果轉化環節
1.允許固定資產加速折舊
由于折舊可以看作是企業的一項費用,在稅前扣除,這樣在折舊年限內會大大降低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減輕企業的稅收負擔。可以說加速折舊是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一項有力措施。現行的稅收政策規定企業的固定資產大多是采用直線法計提折舊的,折舊年限較高,而且對少數需要采用加速折舊的固定資產卻有著嚴格的限制標準。為了促進戰略性新興產業的發展,降低戰略性新興產業科技成果轉化的成本,建議允許戰略性新興產業內各企業的固定資產采用加速折舊法。
2.稅前列支一定比例的成果轉化費用
為了提高科技成果的轉化率,刺激企業成為研發活動的主體,降低科技成果的轉化風險,可以允許企業在稅前列支一定比例的科技成果轉化費用。所謂稅前列支成果轉化費是指各戰略性新興企業可以將投入的科技成果轉化資金按一定比例甚至全部在計算應納所得額時作為費用扣除。這樣的稅收激勵政策可以鼓勵企業技術創新研發的積極性,降低企業科技成果的轉化風險,提高整個產業的科技成果轉化率。
3.從事技術轉讓與咨詢免征營業稅
要順利使研究出來的技術經過中間試驗加工階段轉化為生產力,不是每個研發機構或企業所能完成的。技術成果的轉化需要一定的物質基礎和實力,不具備技術成果轉化條件的企業可能就要轉讓其技術,讓有條件的企業來促成成果的轉化,或者有專門為戰略性新興產業開發新技術,自己并不轉化成果的機構。那么對于從事技術轉讓與咨詢的機構及企業所涉及到的營業稅可以免征,能在一定程度上促進科技成果的轉化。
(三)在示范推廣環節
1.提高廣告宣傳費用扣除標準
現行的稅收政策規定的企業廣告宣傳費用標準采用一刀切的做法,看不出稅收政策的產業導向性,統一執行企業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以內部分可以當年扣除,超過部分可以結轉到以后納稅年度的規定。可是戰略性新興產業在其發展的初始階段需要國家的保駕護航。特別是產品研發出來推廣到市場,市場能否接受存在很大風險。積極有效地利用廣告營銷是必要的手段,企業需要投入比一般產業更多的廣告宣傳費,卻只能享受一樣的稅收優惠待遇,這不利于調動戰略性新興產業的市場推廣積極性。因此,建議戰略性新興產業的廣告宣傳費用可以在應納稅所得額前據實扣除,加大對戰略性新興產業的扶持力度,助其開拓市場,加快其成長。
2.給予增值稅低稅率優惠
戰略性新興產業作為高附加值產業,增值稅稅率隨價漲的特征在一定程度上抑制其發展。如果給予戰略性新興產業及其相關產業增值稅低稅率優惠,能在一定程度上緩解增值稅給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帶來的阻礙,吸引生產要素的流入,提高投資戰略性新興產業的回報收益率,增強戰略性新興產品的性價比,擴大其產品的市場需求,有助于市場推廣。
3.符合條件的高新科技產品按一定比例減征
戰略性新興產業依靠充足的資金和強有力的科學技術,其生產出來的產品必然科技含量高,綜合效益好。對于那些帶動性強,符合人類未來發展需要的高新科技產品,允許其按銷售收入15%的比例在稅前減征。這樣的規定能夠減輕企業推廣產品的稅收負擔和推廣風險,提高戰略性新興產品的市場競爭力,符合運用稅收激勵政策促進戰略性新興產業市場推廣的要求,利于高新技術產品搶占市場份額,促進戰略性新興產業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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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煤礦;專業人力資本;人力資本投資;財稅政策
二十一世紀的競爭是人才的競爭,而人才是提高勞動生產率的關鍵因素。發展教育和培訓成為一個國家經濟和企業發展戰略的重要組成部分。
煤炭產業是我國重要的基礎產業,煤炭產業的可持續發展關系國民經濟健康發展和國家能源安全。然而,目前煤礦人才缺乏,人力資本不足嚴重影響著煤炭工業的可持續發展。為此,國家發改委在2007年頒布的《煤炭產業政策》中提出了“實施煤炭行業專業技術人才知識更新工程,加強國家煤礦專業人才繼續教育、培養基地建設和專業人才培養,實施煤炭行業技能型緊缺人才培養培訓工程,鼓勵企業開展全方位、多層次的職工安全、技術教育培訓”的政策。
財稅政策作為政府宏觀調控的重要手段,對人力資本投資決策具有重要影響,國家可以通過制定和調整財稅政策,一方面為各級政府的人力資本投資提供財力支持,另一方面對企業和個人的人力資本投資實行調控和激勵,積極引導加大對人力資本投入。因此研究促進煤礦專業人力資本投資的財稅政策具有重要意義。
一、煤礦專業人力資本現狀
(一)人才存量不足、質量不高
據統計,全國規模以上煤炭企業專業人員占職工總數的比例為7.3% , 遠低于全國工業企業12.7%的平均水平。地礦類工程技術人員和高技能操作人員嚴重短缺, 專業技術人員缺口近30萬人。
煤礦從業人員無論是文化素質還是健康水平與其它行業相比差距較大,人才質量不高。在學歷結構上, 高層次人才缺乏, 本科以上學歷僅占專業技術人員的26.4%。在職稱結構上, 高中級職稱人員比例低。在操作技術人員中, 高級工比例占5% , 初級工及以下達62%。煤礦采掘工人則以農民工為主,整體文化素質低。在年齡結構上, 由于缺乏年輕工人和工程技術人員接替, 職工隊伍年齡老化, 35歲以下的職工不足15% , 且多集中在非生產崗位。
由于煤礦這一特殊的工作環境,年齡較大的職工中,心血管病、糖尿病、風濕關節炎、塵肺、慢性支氣管炎、肺心病等慢性疾病多而集中。我國現有塵肺病患者44萬人,還有未經確診的可疑患者60多萬人,總計約100多萬人,其中煤炭行業從業者占46%以上。
(二)人力資本投資強度低
由于高等教育管理體制的變化,國家對煤炭院校投入相對不足。煤炭院校在建設資金和辦學經費上同其它類型的學校一樣對待, 而煤炭專業在人才培養上具有實踐教學比重大、實驗實訓設備投入大、人才培養成本高等特點,造成煤炭院校普遍面臨建設和運行費用不足的困難。原煤炭院校的辦學方向、專業結構等發生了較大變化, 地礦類專業招生逐年減少, 招生錄取人數不足, 專業開辦成本提高,嚴重影響了高校開辦地礦類專業的積極性。原煤炭院校的地礦類專業由前幾年的54個減少到29個, 招生比例由原來的15.6%下降到2.5% ,幾年下來為煤礦少培養1萬多名專門人才。
(三)人才流失嚴重
2000~2004年間,國有重點煤炭企業流出人才占引進人才的54% , 特別是高層次人才和生產一線工程技術人員流失最為嚴重, 占流失人才總數的70% , 這種“入不敷出”的嚴重局面, 使企業專門人才出現“斷層”和“斷流”,加劇了人才隊伍學歷、年齡、職稱結構的不合理性。
二、人力資本投資的內容
(一)教育投資
教育投資是煤炭行業人力資本投資中最重要的組成部分。從微觀來看,教育投資指受教育者本人或家庭為獲得專門的系統知識,用于正規學校教育方面的各種支出。從宏觀來看,教育投資一般被認為是政府對于各級教學和研究機構以及相關單位的支出,其中包括基礎教育投資、中等教育投資、高等教育投資、職業培訓教育投資、成人教育投資。
(二)健康投資
人的體力是其智力活動和其他一切社會經濟活動的前提條件。沒有必要的健康投資就不可能形成良好的人力資本,因此健康投資是人力資本投資的一個重要方面。健康投資指一定時期內用于預防和治療人體疾病,保護和增進人們身體與心理健康所花費的支出。健康投資的主體可以是國家,社會,組織,家庭和個人。投資內容包括:飲食支出,醫療衛生支出,娛樂支出,體育鍛煉等方面的支出。健康投資也是一種可以為投資者帶來預期經濟收益的生產性投資。它可以增加未來勞動者的數量,提高勞動者的健康質量和生產效率,減少疾病,增強工作能力,并使其智力投資得以維持。國家用于這方面的投資主要有構建醫療衛生管理監督體系,建立醫院、療養院,購置各種醫療設備,培養各種層次的醫務人員。而企業用于這方面的投資則包括提供醫療費用、各種保健措施、工作安全、養老金等。
(三)遷移投資
遷移投資可稱為人力資源流動的投資。一般說來,人力資源流動可分為國內流動和國際流動。就人力資源國內流動而言,投資可分為兩部分:一是由個人負擔的投資;二是由政府和社會負擔的投資。個人投資包括流動的直接成本(如交通費、安置費及信息費用等) 和機會成本(如在尋找工作、變換工作時消耗的一定時間,以及掌握必要技能所付出的代價)。為了引導勞動力合理流動,政府和社會也需要進行必要的投資:首先,建立一個職業信息系統及勞動力市場中介機構是非常必要的,這些機構的設立及人員配置,需花費一定投資;其次,為了便利勞動力地區間流動,一些國家的政府在待開發地區投資進行基礎設施建設和公共設施建設,以吸引勞動力前往,并協助他們建立新的生活;再次,對遠距離地區間勞動力流動,需花費更多的遷徙費用。一些國家對此進行了補貼或給予貸款。就人力資源國際流動而言,移民入境將使接受國的人力資本增加;如果入境者是經專業訓練的人力,那就省去了培養這些人的投資。因此,用于移民入境的費用是一種人力資本投資。
三、促進煤礦專業人力資本投資的財稅政策建議
(一)加大對煤礦專業人力資本投資的財政支出
1. 加強教育、科研投資的財政支出,提高人才存量和文化素質
(1)加大高等教育中煤礦專業的財政支出
加大高等教育的投入能在已經積累的人力資本基礎上迅速提升高級人才的比例。同時,也唯有高等教育才能滿足知識經濟時代所要求的人力資源。
煤炭高校下放地方管理以后,煤礦主體專業人才培養的源頭有逐漸枯竭的趨勢。國家應加大對煤炭行業人才培養的投入,恢復和保證煤礦主體專業的招生規模,加強培訓和繼續教育的力度,從源頭上解決問題。如對報考煤炭地質專業的學生實行學費優惠或免學費;設立“煤炭艱苦專業定向助學基金”等,鼓勵學生報考煤炭專業。
(2)增加科研經費的財政支出
科技興煤,人才是關鍵。財政應增加煤炭相關科研經費的預算,增加供給青年研究人員的工作崗位,進一步改善他們的科研、工作條件,為他們搭建更好的科研平臺。
2.加強醫療投資的財政支出,提高人才健康水平
進一步增加對煤礦職業病防治的財政支出,建立有效的煤礦職工疾病預防保障體系。增加政府在礦區衛生服務方面的財政開支,加強政府在保障礦區基本的醫療衛生服務方面的干預力度。通過各種醫療補助方案,以轉移支付的形式對煤炭工人進行一定規模的日常保健投資。
3.加大遷移投資的財政支出,吸引人才和促進人才良性流動
在目前煤炭專業人才整體匱乏和外流的情況下,應實施促進勞動力良性遷移的政策。即在留住用好現有人力的基礎上,制定吸引人才的戰略, 地方政府可以較高的待遇、更多的就業機會吸引國內外煤礦專業高素質人才。同時要建立健全煤炭行業勞動力市場,進一步降低遷移的成本。
(二)創新煤礦專業人力資本投資的稅收優惠政策
1. 創新企業所得優惠政策,激勵企業對煤礦職工的人力資本投資
(1)提高煤炭企業職工教育經費的提取比例和建立煤炭企業職業培訓投入的加倍扣除制度
職工教育經費比例的提高增加了企業可用于職工人力資本投入的資金來源;培訓投入的加計扣除,降低了企業人力資本投入的成本,影響著企業人力資本投入的積極性。煤炭企業用于職業培訓的投入,不僅可以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前全額扣除,還可以按照一定的比例加倍扣除,從而鼓勵煤炭企業加大職業技術培訓的力度。
(2)完善企業、社會團體和個人對煤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捐贈投入的免稅制度
首先,企業和個人對煤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的捐贈,不受現行稅制捐贈支出稅前扣除比例的限制,可以全額扣除。其次,就取得捐贈收入的煤炭職業技能培訓機構而言,這部分收入也不作為一般經營性收入,同樣享受免稅待遇。
2.創新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激勵煤礦專業人員增加自身的人力資本投資
(1)建立煤礦專業人力資本投資費用的扣除制度
隨著教育體制改革的日益深入,各類學校和培訓機構的收費不斷增加,教育培訓費用在生計費用中所占比重正日益提高。因此, 建立煤礦專業人力資本投資費用的個人所得稅前扣除制度,降低煤礦專業人員自身人力資本投資成本,對促進這種投資是十分必要的。
可考慮借鑒美國的做法,實行終身學習稅收抵免,允許煤礦專業人員把所支付大學、研究生、職業進修等教育培訓費用從稅款中扣除或者將教育貸款利息用來抵減應納稅所得額。
(2)增加對煤礦專業科技人員的稅收優惠
人力資本投資收益直接影響投資決策。一般而言,投資收益越大,人們越愿意進行這種投資,而投資越多,人們的知識水平和科研能力越高。因此,對人力資本投資的鼓勵和支持,離不開對科技人員的激勵。
增加煤礦專業技術人員個人所得稅優惠,可以刺激個人資金投資于人力資本的積極性,彌補政府投資財力的不足,改善我國煤礦專業人力資本投入嚴重不足的狀況。建議對煤礦開采利用的知識產權轉讓所得和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予以減免稅優惠,鼓勵知識創新,從而達到鼓勵科技人員加大對自身教育投入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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