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9-25 17:3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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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面__局長就我市藥品經營質量管理情況做了總結,對目前藥品經營質量管理方面存在的主要問題進行了通報,并對下一步整改提高工作提高了要求,請大家回去以后認真組織抓好落實。下面,我結合轄區監管工作實際,把____年藥品經營質量管理重點工作做以安排。
一、我市藥品經營管理基本狀況
自我局組建發來,把抓好藥品經營企業藥品質量管理作為打開藥監工作局面,規范市場流通經營秩序的突破口,采取了一系列整頓和規范措施,尤其是從____年開始,按照國家、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對藥品經營企業實施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GSP)認證工作的安排部署,省、市局組織對全市藥品經營企業開展了GSP認證,經過藥監系統干部職工_年多的努力,在各企業的大力支持與配合下,經營管理質量認證實施工作進展順利,至____年底,全市經營企業GSP認證工作圓滿結束,____年底,市局在全市藥品經營企業中開展了誠信體系評價活動,經過推選審查,給__家管理規范、誠信經營業授予了“誠信藥店”榮譽稱號。通過加大市場整治力度、實施GSP認證和推行誠信體系建設,我市藥品經營企業經營質量管理工作得到了加強,藥品流通秩序明顯好轉,藥品經營企業整體質量管理水平有了較大提高,認證工作取得了顯著成效。
從____年下半年開始,我局組織對已通過GSP認證企業開展了跟蹤檢查,通過GSP跟蹤檢查情況看,質量管理出現了嚴重地下滑,存在的問題仍然不少,GSP認證根基還不牢固,企業低水平管理的根本和深層次問題還沒有得到解決,甚至分部問題十分突出。主要表現在:質量管理制度落實不到位,擅自變更倉庫地址,出租(轉讓)《藥品經營許可證》及柜臺和掛靠銷售、違法藥品廣告、超范圍經營、購進渠道不規范、質量負責人不在崗等。尤其近來零售連鎖公司在內部管理和對所屬零售連鎖門點管理及督促檢查上出現了很大漏洞,甚至是疏于管理,零售連鎖門點管理混亂的問題日益突出。這些問題的存在,嚴重影響了全市藥品經營企業規范化管理進程,背離了GSP認證的宗旨,為人民群眾用藥安全埋下了隱患,也影響到我市今后GSP認證工作的有序開展。
二、本年度全市藥品經營市場監管重點
_至_月份,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相繼召開了全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工作會議、藥品市場監督管理工作會議,確定了今年全省藥品市場監管工作重點和任務,按照省局工作部署,針對我市藥品市場存在主要問題,經研究討論,我局于近期印發了《____年藥品市場監督管理工作重點》,現結合《工作重點》,把今年我市藥品經營質量管理工作重點做如下安排:
_.繼續開展打擊制售假藥違法行為專項整治。把以義診、咨詢和打著民族用藥幌子欺騙群眾的各類藥品銷售以及以郵寄渠道為手段銷售假劣藥品、非法制劑、非法廣告藥品、??朴盟?、進口藥品作為重點進行整頓,集中開展打擊各種形式的無證經營行為,維護醫藥市場的正常流通秩序。
_.開展藥品、保健食品違法廣告專項整治。加強對重點媒體廣告情況的監測工作,重點組織開展對新特藥品及其廣告的專項監督檢查,加大對違法廣告藥品及單位的監督檢查和抽驗力度。在這里我要強調一下零售企業、醫療機構違法藥品廣告問題,突出表現:未經藥監部門審查藥品廣告;未經工商部門審批藥品廣告;竄改廣告內容;改變方式;異地廣告。
_.加強中藥材(飲片)質量管理。重點解決飲片包裝不符合要求和假劣中藥材(飲片)問題,繼續規范中藥材(飲片)購、存、銷各環節,嚴格中藥材(飲片)經營的市場準入。集中開展對藥品經營企業和醫療單位中藥飲片購銷行為的監督檢查,嚴格落實中藥飲片包裝標識規定。重點檢查進貨渠道、資證及票據、購進驗收、儲存養護、調劑使用等重點環節。對購進包裝不符合規定,外包裝未按規定標明品名、規格、產地、生產企業、生產日期、產品批號的中藥飲片堅決依法處理。對未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從事中藥飲片經營活動或超范圍經營、使用中藥飲片的單位和個人,按無證經營藥品嚴肅查處。監督醫療機構、藥品零售企業嚴格落實中藥飲片處方調配行為。
_.開展流通領域藥品分類管理監督檢查。在規范藥品零售企業藥品分類標識和陳列管理的同時,各零售藥店要嚴格執行國家“關于零售企業不得經營和必須憑處方銷售藥品”的有關規定,其它暫時還不能做到憑處方銷售的處方藥繼續執行處方藥銷售登記制度。對檢查中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要堅決依法作出處理,確保國家藥品分類管理政策執行到位。
_.開展特殊藥品和疫苗質量的專項檢查。要對精麻藥品和疫苗經營、使用單位倉儲、送輸、銷售、保管、使用等各環節進行檢查。重點查處進渠道不合法、經營(使用)過期失效精麻藥品和疫苗、未按規定建立和執行購銷領用記錄等違法違規行為。對發現的問題及假劣藥品予以就地查封扣押并依法予以處理,嚴禁不合格精麻藥品和疫苗流入銷售使用環節。同時要加強對特殊藥品及疫苗經營、使用資格的管理,對檢查中發現未經過資格認定或未按規定辦理許可事項增加經營范圍的,一律按無證經營查處。
_、加強藥品經營企業GSP認證跟蹤檢查?!端幤?a href="http://m.qybfc.com/haowen/48978.html" target="_blank">管理法》規定:“藥品經營企業必須按照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的《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經營藥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規定對藥品經營企業是否符合《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的要求進行認證;對認證合格的,發給認證證書”。《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規定:“藥品經營企業應當通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組織的《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的認證,取得認證證書;新開辦藥品批發企業和藥品零售企業,應當自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之日起__日內,向發給其《藥品經營許可證》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藥品監督管理機構申請《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認證”。同時,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先后下發了一系列關于加強藥品經營企業質量管理和開展藥品經營企業GSP認證工作的規定和要求,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也下發《××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認證管理規定》,對藥品經營企業藥品質量管理和GSP認證工作做了嚴格而具體的規定,在按《標準》實施GSP認證現場檢查的同時,要求各藥監部門對藥品批發和零售企業在認證合格后的__個月內,進行一次認證跟蹤檢查,經現場檢查,不符合GSP要求的,依據《藥品管理法》進行行政 處理。
今年我市的GSP認證跟蹤檢查要著重解決批發企業異地設庫庫、出租(轉讓)庫房,零售企業出租、出借、轉讓柜臺、違法藥品廣告、質量管理人員不在崗,零售連鎖店未執行統一配送,藥品從業人員素質偏低,藥品陳列分類不符合要求,處方藥不憑處方銷售,藥品養護制度執行不到位,各類記錄不健全等突出問題。督促各企業、門店進一步完善藥品質量管理制度及其相關的程序、記錄,質量負責人要真正負起檢查指導和考核的職責。對零售連鎖加盟店,嚴格要求必須從配送中心統一購進,達不到要求的,按相關規定進行嚴肅處理,連鎖公司如果對其加盟店不能做到或不愿實施“六統一”管理,那就要考慮脫盟、獨立申請單體藥店或申請注銷許可證,堅決從根本上解決連鎖店管理混亂的局面。對違反規定出租或私自設立庫房的,立即停止庫房的出租、使用行為或對新庫房及時重新申請GSP認證。對違法出租出讓柜臺、設施設備的,一經發現依法從嚴查處。市局和各縣(市)局要對企業的藥品購進及驗收記錄、處方藥銷售記錄、藥品質量養護檢查記錄、不合格藥品處理記錄、溫濕度記錄、員工培訓計劃檔案及記錄執行情況進行一次重點檢查,確保企業的各項記錄真實、完整、可靠。加強人員的管理,落實質量負責人在崗制度,加強門店質量管理員、驗收養護員的法律、法規以及GSP相關內容的培訓指導,提高人員素質。
_、加強藥品包裝、標簽和說明書的監管。按照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開展藥品生產企業上市藥品的包裝、標簽和說明書專項檢查工作部署,今年要把貫徹落實《藥品說明書和標簽管理規定》作為藥品市場監管的一項重點工作來抓。要組織開展藥品包裝、標簽和說明書的專項檢查。重點檢查藥品包裝、標簽和說明書以及各類商標是否按規定進行審批、備案;藥品通用名稱是否以中文顯著標示;藥品包裝內有無夾帶任何未經批準的介紹或宣傳產品、企業的文字、音像及其他資料;藥品通用名稱與商品名稱用字比例是否符合規定;藥品包裝、標簽和說明書所標注的適應癥或功能主治有無超出規定范圍。檢查要注重實效,要對檢查中發現的各類違法違規行為依法從嚴查處理,確保檢查任務的落實。同時要向藥品生產、經營、使用單位廣泛宣傳《藥品說明書和標簽管理規定》的有關要求,為新規定的實施做好輿論宣傳。
_、推進藥品經營誠信體系建設。繼續開展誠信藥店評選活動,對藥品經營企業實行“黑名單”制度,進行信用等級管理,把誠信審評結果與日常監管緊密結合起來,加強宣傳和政策引導,調動企業的積極性,營造企業遵法守信經營的良好環境。加大對違法企業的查處力度和健全對的公示措施,對列入“黑名單”的失信企業和誠實守信企業同時在新聞媒體及時進行公布,依靠社會監督優勢,提高企業自覺守法經營、規范經營、誠信經營的意識。
_、加強藥品銷售人員管理。一是規范銷售行為,做好經銷企業及銷售人員的摸底登記和建檔工作;二是嚴格市場準入關,做好銷售企業及人員資質審查,凡在××市范圍內從事藥品銷售的企業及經銷人員必須按要求向當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相關材料,接受合法性審查;三是借助市、縣藥學會這一社會團體的技術平臺,開展對藥品銷售人員相關法規及業務知道的培訓,提高銷售人員素質,對培訓合格有人員在市、縣局網站進行公告,接受社會監督,未經培訓取得《藥品銷售人員培訓合格證》營銷人員不得在我市范圍內從事藥品銷售活動;四是規范銷售行為,嚴查亂委托、一人多企業和資質造假行為。
__、規范藥品集中招標采購行為?!端幤芳姓袠瞬少徆芾磙k法》規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藥品集中招標采購中標藥品的質量進行監督管理;依照《招標投標法》和《藥品管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對參加藥品集中招標采購的生產和批發企業進行監督,并對藥品生產和批發企業違反規定的有關行為進行查處;與衛生行政部門共同依照《招標投標法》和《機構監督辦法》,對藥品招標中介機構的行為進行監督”,“藥品生產和批發企業提供虛假資質證明、藥品批準證明文件、藥品檢驗證明文件和其他有關證明資料的,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有關規定處理”,“藥品招標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和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有關規定處理:(一)對投標人應提交的各種證明文件未進行審核、未保證文件齊全的;(二)違反藥品集中招標采購程序和工作規范;(三)不按有關部門規定提供備案資料”,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招標采購審查程序》對醫療機構在藥品集中招標采購資質及質量審查也做了嚴格規定,我局計劃在今年第二季度出臺藥品招標采購審查相關程序和要求,規范對參標企業資質及產品合法性的審查。今后未經藥品監部門審查,任何單位自行組織的招標藥監督部門一律不予認可。
__、加大藥品抽驗力度。今年要重點開展對批發企業、和各類零售企業,尤其是農村藥店的監督抽驗,開展跟蹤抽驗,繼續加大對中藥飲片質量的監督抽驗力度。各企業在購進藥品時,要嚴格按照規定索要法定藥檢部門出具的檢驗合格證明,對于購進批量較大或容易出現質量問題的品種無藥檢部門出具的檢驗合格證明的督促供貨企業送檢,否則不得購進。
藥品是防病治病、關系群眾生命健康的特殊商品。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藥品管理工作的緊急通知〉(國發(1994)53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繼續整頓和規范藥品生產經營秩序加強藥品管理工作的通知〉((1996)14號)精神,加強藥品價格管理,規范藥品價格秩序,合理調整藥品資源配置和藥品結構,扭轉醫藥市場混亂狀況,促進醫藥衛生事業的健康發展,減輕公費醫療、勞保和群眾負擔,特制定〈藥品價格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為貫徹好國務院關于加強藥品價格管理的精神和〈藥品價格管理暫行辦法〉,保證政令暢通,國家計委將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貫徹〈辦法〉、整頓藥品價格的實施方案(另行下達)。各地、各有關部門要按國家計委的統一部署,積極開展工作。為保證藥品價格改革的順利實施,對有悖于〈辦法〉和不按統一部署、違反價格管理權限和不按程序自行出臺的藥品價格文件,國家計委將予以通報并責令其糾正。各地在貫徹藥品價格管理辦法及分類作價辦法中,不得對藥品價格進行普遍提價。在貫徹作價辦法、全面審價中,要結合市場供求情況和各方面承受能力,邊審邊改,按藥品價格管理權限進行有降有升地調整,切實使現行藥品價格總水平降下來。
附:藥品價格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藥品價格管理,保持藥品價格水平的相對穩定,促進醫藥、衛生事業的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的價格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有關行政機關和藥品生產、經營的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它組織和個人(以下簡稱藥品經營者),進行藥品價格活動,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藥品價格指國產和進口的化學藥品、中藥、生化藥品、生物制品等藥品的價格。
第四條、國家對藥品價格管理的基本原則是:適應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促進公平、正當、合法的價格競爭;維護國家利益,保護藥品消費者、經營者的合法權益;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直接管理與間接管理相結合。
各級政府價格管理部門是藥品價格的主管機關;各級醫藥行政管理部門積極協助各級政府價格管理部門管理藥品價格。
第五條、國家對下列藥品實行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
(一)生產、經營具有壟斷性的藥品;
(二)臨床應用面廣、量大的少數基本治療藥品、預防制品;
(三)一類精神藥品、一類麻醉藥品和避孕藥具等特殊藥品。
屬于中央政府管理價格的藥品目錄,由國務院價格管理部門制定。
屬于地方政府管理價格的藥品目錄,由省級價格管理部門制定,并報國務院價格管理部門備案,必要時,由國務院價格管理部門協調。
各級醫藥行政管理部門和計劃單列市、副省級城市及省級以下價格管理部門未經授權不得制定藥品價格管理目錄。
第六條、國家已明確放開價格的藥品由藥品經營者自主定價,不受國家規定的作價辦法限制。具體品種目錄由國務院價格管理部門頒布。
第七條、本辦法第五條和第六條規定以外的藥品價格由藥品經營者按國家規定的作價辦法自主定價,其中部分品種實行企業提價申報或備案制度,具體品種目錄由省級價格管理部門頒布。
第八條、國產藥品價格的制定與調整,要符合國家的產業政策和宏觀調控政策,兼顧國家、企業、醫療單位和患者的利益,保持市場藥價的相對穩定。
(一)藥品出廠價格的制定應能合理彌補成本,以法計稅,合理確定利潤,反映供求狀況;鼓勵研制和開發新產品,實行優質優價。
(二)藥品銷售價格的制定,應本著促進藥品合理流通、減少環節、打緊費用的原則,使經營者在彌補經營成本后能獲得適當利潤。
對藥品流通環節價格實行差率控制,并區別藥品的不同情況實行差別差率。具體的進銷差率、綜合管理費率和批零差率依照藥品作價辦法中的規定執行。
第九條、進口藥品價格應本著下列原則,確定進銷差率和國內銷售價格。
(一)國內不能生產、醫療急需、必須組織進口的品種,其進銷差率按略高于國產藥品的進銷差率安排。
(二)國內已有生產,但療效不穩定,需要部分進口的品種,其進銷差率執行國產藥品的進銷差率。
(三)國內已有生產且能滿足需要尚有少量進口的,其進口成本高于國內同類品種價格的,執行國內價格;低于國內價格的,其價格按低于國產同類藥品價格的原則安排。
(四)非口岸地組織進口的藥品的國內銷售價格,凡國家有價格的均執行國家定價,國家未定價的由省級價格管理部門核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條、凡獲得國家級“衛藥試字”批準文號的一、二類新藥,在試生產期內其出廠價格由企業自主制定,并報國務院和省級價格管理部門備案;其銷售價格按作價辦法規定的差價率作價。
新藥獲得國家級“衛藥準字”批準文號后,由國家價格管理部門確定其價格管理權限。
第十一條、醫院自制藥品要嚴格按國家財務制度有關規定核算成本,本著保本的原則制定價格。具體作價辦法由國務院價格管理部門制定。
第十二條、保健藥品價格的制定,要質價相符,禁止牟取暴利。出廠價格的單位產品銷售利潤率一般控制在20%以內。個別投資大、療效好,利潤率確需突破規定的,生產企業須報經省級價格管理部門批準。批發價格、零售價格按化學藥品作價辦法規定的差價率作價。
第十三條、化學藥品、生物制品、生化藥品、醫院自制藥品、中成藥、中藥材及飲片等各類藥品的作價辦法由國務院價格管理部門制定,所有經營者必須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作價辦法。
第十四條、各級政府價格管理部門、醫藥管理部門及藥品經營者在制定與調整藥品價格時,都要嚴格按照藥品定價和調價程序辦理。
(一)列入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管理價格目錄的藥品價格,需要制定、調整時,生產企業要按藥品價格分工管理權限和國家規定的程序向價格管理部門和醫藥管理部門提出定、調價報告,并按要求附財務報表、成本核算表及市場供求情況等有關資料。
(二)實行提價申報的藥品價格,企業在制定和調整價格前要按藥品價格分工管理權限向價格管理部門申報,審批部門自收文之日起,十五日內批復,逾期未批復的,企業可按申報價格執行。
(三)實行調價備案的藥品價格,企業須按藥品價格分工管理權限于調價十五日前報價格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藥品生產、經營者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按藥品價格分工管理權限每半年向價格管理部門上報一次實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的藥品價格資料,每年向價格管理部門上報一次實行提價申報或調價備案的藥品價格資料;
(二)每年進行一次內部審價,并接受價格管理部門的抽查和審核;
(三)藥品零售企業和醫療單位必須按規定明碼標價。
第十六條、各級價格管理部門要加強對藥品價格和管理法規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價格管理部門依法進行查處。
(一)越權制定或不執行屬于政府定價的藥品價格的;
(二)超過政府指導價規定的浮動范圍或最高限價、最低限價的;
(三)不按規定執行藥品提價申報或調價及新藥試銷價格備案制度的;
(四)藥品生產企業突破規定的利潤率的;
(五)超過規定的流通環節差價率或綜合經營管理費率,加價倒賣藥品的;
(六)采取降低質量、以次充好等手段變相提高藥品價格的;
(七)不按規定明碼標價的;
(八)為排擠競爭對手,低于成本價格傾銷藥品的;
(九)進行價格歧視,實行區內外兩種價格的;
(十)高抬虛定價格進行回扣的;
(十一)未經批準,自行制定國家管理的藥品中的新劑型新規格品價格的。
(十二)其它藥品價格違法行為。
第十七條、本辦法頒布前的有關規定,凡與本辦法相抵觸的,按本辦法執行。
【關鍵詞】藥品市場;連鎖藥店;新藥;研發;創新
【中圖分類號】R9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5158(2012)10-0365-01
一、我國藥品市場發展中存在的問題
1、醫藥市場競爭無序,研發不足、創新不夠、行業不正之風盛行。
我國藥品購銷環節的利潤分配極不合理,且流通環節過多,導致生產企業的利潤非常低,一些制藥企業甚至出現虧損狀況。同種藥品由多家企業生產,迫使企業紛紛采取高定價、高讓利的促銷手段,使藥品市場競爭進一步惡化。企業迫于市場壓力,主要精力都用在市場競爭上,無力顧及技術創新。過多的市場投入和讓利,使正常生產經營都十分困難,更談不上如何發展了。
2、企業管理相對滯后,技術兼經營型人才匱乏。
許多企業的關鍵性生產設備都是從國外進口,有些企業的硬件已經與國外相差無幾,然而,在研發、生產和經營管理上與國外相比卻有著很大的差距?,F代制藥企業是典型的技術密集型高技術企業,企業要在激烈的競爭中求得生存和發展就必須擁有一批高素質的復合型人才。如何培養和造就一批這種復合型人才已成為我國亟持解決的問題。
3、我國醫藥零售連鎖業存在:規模小、數量多、供過于求、盈利能力差等諸多問題。
前在我國連鎖藥店400多家,總門店數7800家,門店數達到1000家的還很少。每個連鎖店的規模都很小,年銷售收入在3億元左右的基本在200家以下,因此企業的實力不夠,經營規模太小,難以進行有效的大規模擴展因而較難形成規模競爭優勢,甚至有些地方出現連鎖藥店開業不久就倒閉的現象。
4、熱衷于國內市場血拼,缺乏開拓國際市場的力度。
國際市場需求一直在持續旺盛增長,為包括中醫藥在內的傳統醫藥提供了巨大的市場發展空間。據不完全統計,國際中藥市場160億美元的年銷售額中,日本產品占80%,韓國產品占10%,我國僅占3~5%。連享譽世界、歷史悠久的中華瑰寶一中藥尚且如此,西藥的出口狀況就更加糟糕了。大多數藥企經營者的眼里只有自己的一畝三分田,看不到外面精彩的世界,或者看到有人在外折戟沉沙,就不敢出去競爭了。
看來,除了新藥研發、市場研究不力之外,我國對國際市場的開拓力度和方式也存在很大的問題。
5、中藥市場潛力巨大,但是面對強大的國外藥企缺乏市場競爭的良策。
一份來自WHO的統計數據顯示,全世界有大約40億人使用中草藥治療,中藥市場的發展潛力巨大。而在中國中醫保健產業這一新興產業中,已有許多外國企業走進中國市場,而且占有相當大的份額。
6、看重中心城市的市場,忽略了廣大的農村市場。
受“新農合”和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障體系完善的促動、農民健康意識的增強,藥品及保健品的需求也會隨之加大??墒撬幤髤s不約而同的集中于中心城市的市場爭奪,不愿意分散精力去“下鄉”開拓市場。僅從連鎖藥店的布局也能夠看的出來這個問題,連鎖藥店在城區星羅棋布,網點過于密集,導致藥店的經營普遍困難,即便如此,那些藥店也沒幾家能夠主動去鄉鎮布網。
二、對策探討
1、潛心研發、精于戰略、善于營銷。
我國現有藥品生產企業約4000家,藥品經營企業約9000家,由于創新能力不足和醫藥企業的低水平重復建設,醫藥產品同質化現象非常嚴重,企業間的市場競爭日益激烈。
如何在激烈的競爭中生存和發展,是每一家藥企必須面對的難題。要想解開這個難題,首先還得解放藥企經營者的思想,仔細認清和分析市場,在研發新藥、生產管理和拓展市場方面打開思路,要善于學習別人的先進理念和方法。
要進一步完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和新藥審批制度,特別是要加大對侵犯知識產權的打擊力度,切實保護創新者權益。在加強創新藥物研究的同時,可以有選擇地合法仿制一些專利即將過期、療效明確、應用前景廣闊的藥物,要在仿制的基礎上創新,創造出專利方法不同的生產工藝和方法,避免引起專利糾紛。
在生產經營上要“眼觀六路、耳聽八方”,根據環境的發展趨勢,及時調整企業的經營戰略和策略,這樣才能確保企業在競爭中立于不敗之地。
在營銷方面,國外的經驗值得借鑒。我國網上藥店年銷售僅有150億元人民幣,互聯網不受地域限制,因此,網上藥店有巨大的發展空間,藥企可以在這方面多下點功夫。
2、建立健全現代企業制度、讓專業的人做專業的事。
現代企業制度的特點之一是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企業的所有者對經營者進行監督,經營者通過自主經營使企業的資產保值增值。我國大多數制藥企業,雖然在形式上是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但是企業的所有經營者一般由企業出任或委派。企業這種所有權與經營權不分的狀況,既不利于企業長遠發展,也不利于企業經營階層即企業家階層的形成。
現代制藥企業是典型的技術密集型高技術企業,企業要在激烈的競爭中求得生存和發展就必須擁有一批高素質的復合型人才,尤其是企業的經營者不僅要敬業更要專業才行,如果由“外行領導內行”,在洶涌澎湃的巨浪里,企業很容易觸礁沉船。
3、合理布點、強強聯合。
很多連鎖店都是計劃開店上萬家,藥店數量將大大供過于求,城市飽和擁有藥店數量是8萬家。而目前全國已有藥店接近12萬家,且大部分集中在大中型城市。應該將數量眾多的小藥店進行整合,并且將具有全國連鎖經營資格的大型連鎖店與當地一些有一定規模的連鎖藥店實現強強聯合,打造一批全國級的連鎖藥店航母。
4、整合優勢資源,走向國際市場。
為了可以在國際化的醫藥市場中立足,必須將我國的企業進行整合,實行強強聯手從而提升企業實力和經濟效益。企業整合并非簡單的做大規模,更需要的是合理優化資源配置、優化產品結構。
目前,國際醫藥市場繼續保持巨大需求潛力,尤其是對抗癌藥物、心腦血管藥物、延緩衰老藥物、抗感染藥物、新型抗生素藥物、天然藥物以及各種微量元素補充劑等藥物的需求越來越大。我國應該在藥品研發上做足文章,尤其是對中藥制劑和飲片的新藥研發,這方面我國具有一定的優勢??梢杂梦魉幏椒ㄑ芯楷F代中藥,制訂我國主導的國際化質量標準,加強現代中藥的專利保護,大力扶持科技創新和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國內企業。
5、發揚中醫中藥,培養中醫人才。
打破國外技術壁壘,我國迫切需要制定由自己主導的管理法規和國際標準,轉被動為主動。中醫是我國探索總結了五千年的瑰寶,底蘊深厚,完全可以制定符合中醫理念和現代醫學的國際標準。
大力培養中醫人才,通過傳幫帶,盡快擴充中醫人才。1949年我國中醫師為50萬人,現在只有27萬人,能夠獨立開方的僅有10%,不到3萬人,由此可見我國的中醫人才極度匱乏。要發展中醫中藥,我們首先需要大力培養專業人才才行。
鼓勵中藥經銷商、國有中醫院或民間中醫人才去國外拓展市場,開辦中藥市場、銷售公司、中醫院或中醫診所,以點帶面,逐步滲透進國外的醫療和醫藥市場。
1 環境問題產生的經濟根源及其對策的理論分析
環境問題的重要特點,在于其“外部不經濟性”,即市場主體行為對環境資源的不利影響由該行為主體以外的第三方-他人或后代人承擔。在海洋魚類、公共牧場以及空氣、水等共有資源、公共物品方面,“外部不經濟性”表現得非常明顯。如果市場主體均可以任意、無償、無限制地開發、利用共有資源或向環境中排放污染物,則從短期來看,每個市場主體都可以不斷地從其過度開發、利用環境資源的行為中獲得全部正效益,而由此產生的負效益則分攤給其他的開發、利用者以及后來者。這樣,在獲利動機的驅使下,每個市場主體都會無節制地開發、利用環境資源,其結果,從長遠來看,多個市場主體的共同行為必然導致環境資源的枯竭、污染、毀滅,對全體開發、利用者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害,這也就是人們所說的“共有物的悲劇”。
顯然,由于環境問題具有“外部不經濟性”,使得市場主體在決定不同層次的生產、投資、消費等活動時,往往只從自己的角度考慮所面臨的各種選擇的成本和收益,而對經濟活動中所需的環境要素(如空氣、水、環境的納污能力等)的投入和產出,特別是由此產生的廣泛的社會后果(如對財產、人體健康、生產生活活動、環境舒適性以及環境美學價值的損害等),卻沒有或沒有完全折合成與該市場主體有關的成本和收益,因而不能很好地影響其決策。而且,在競爭的壓力下,市場主體即使意識到了其活動給社會造成的環境成本代價,只要其行為不受社會的嚴厲懲罰,也往往置之不理,而是將該環境成本轉嫁給他人和未來。正因為過度開發利用自然資源的代價不是由開發利用者承擔,污染環境的代價不是由污染者承擔,他們就不愿花費大量錢財來保護自然資源、防治環境污染。由此,保護自然資源、防治環境污染也就成為市場經濟的“盲區”,而“外部不經濟性”則成為產生環境問題的重要經濟根源。
面對市場在環境資源領域的“失靈”,政府必須加以干預,采取有效措施保護環境資源,鼓勵環境資源的有效利用,即通過促使外部不經濟性的內部化,達到社會所期望的環境目標。這就是“經濟靠市場,環保靠政府”的道理,也是解決環境問題、實現可持續發展的基本思路。
為了促使外部不經濟性的內部化,由此而設計的環境政策與法律體系主要有三種類型:“直接控制型”、“間接調控型”和“自我調控型”。所謂“直接控制”,即制定和實施環境資源法律法規,其主體是“命令和控制”措施,同時這也為經濟計劃、經濟手段、宣傳手段等提供法律框架和基本保障。就應用范圍來看,該模式主要應用于污染控制,在自然資源管理中也有一定的應用。其突出特點在于其嚴格性、強制性,即污染環境者或開發利用自然資源者必須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否則會受到民事、行政乃至刑事制裁?!爸苯涌刂啤笔歉鲊毡椴捎玫沫h境資源管理模式,美國則是該模式的典型,其“命令和控制”手段可以概括為四個環節:確定法規標準頒發許可證監督實施對違法者進行制裁。
所謂“間接調控”,即采用經濟手段,其實質在于按照環境資源有償使用和“污染者付費原則”,通過市場機制,使開發、利用、污染、破壞環境資源的生產者、消費者承擔相應的經濟代價,從而將環境成本納入各級經濟分析和決策過程,促使開發、利用、污染、破壞環境資源者從自身利益出發選擇更加有利于環境資源的生產、經營和消費方式,同時也可以籌集一筆資金,由政府根據需要加以支配,以支持清潔工藝技術的研究、開發、推廣、應用以及區域環境綜合整治、重點污染源治理、污染防治基礎設施的建設和某些特殊類型的環境受害者的救濟等,改變過去無償或低價使用環境資源并將環境成本轉嫁給社會的作法,從而最大限度地實現經濟、社會、環境、資源協調發展的政策目標。
從理論上看,可持續發展的“間接調控”經濟手段主要有征收環境費制度、環境稅收制度、財政信貸刺激制度、排污權交易制度、環境標志制度、押金制度、執行鼓勵金制度以及環境損害責任保險制度等,其中每一種手段、制度的設計功能通常為籌資、經濟刺激或二者同時兼有。
最后一種模式為“自我調控”,即通過宣傳、教育、合作與交流等,鼓勵公眾、非政府組織、工業企業改變其環境行為。一般說來,某一國的直接管制越嚴厲,經濟技術水平越高,人們的環境意識越強,該模式發揮的作用就越大。
2 完善我國環境經濟法律制度的基本背景
經過20多年的發展,我國制定和實施了一系列關于防治環境污染、保護自然資源的法律法規,在環境保護中確立了“預防為主,防治結合”、“誰開發,誰養護,誰污染,誰治理”和“強化環境管理”三大政策,形成了以環境影響評價制度、“三同時”制度、征收排污費制度、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度、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限期治理制度、排污許可證制度、污染集中控制制度等八項制度為基本內容的環境管理體系。上述以行政管理為主的管理體系,側重于污染物產生后的達標排放,總體上屬于“末端”治理措施。至于“預防為主”原則,雖然早在70年代就已提出,但由于行政管制的力度不夠,又缺乏有效的經濟刺激制度,因而并未得到充分落實。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在強化“直接控制”的同時,完善經濟手段以保護環境資源的呼聲很高。中國政府在《環境與發展十大對策》中指出[1 ]:“各級政府應當更好地運用經濟手段來達到保護環境的目的”;在《中國21世紀議程》中指出[2]:“為適應中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 對已有的立法進行調整,引入符合市場經濟規律和市場機制的法律調整手段”,“通過調整各種經濟政策,在國家宏觀調控下,運用經濟手段和市場機制促進可持續的經濟發展”。可見,利用經濟手段促進中國的可持續發展已被擺到了極為重要的位置。
3 完善我國環境經濟法律制度的途徑
對開發利用自然資源者收費是世界多數國家通行作法,我國在有計劃商品經濟條件下也已確立了資源補償費制度。例如,《礦產資源法》(1986)明確規定:“國家對礦產資源實現有償開采。開采礦產資源,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資源稅和資源補償費”;《水法》(1988)規定:“對城市中直接從地下取水的單位,征收水資源費;其他直接從地下或江河、湖泊取水的,可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征收水資源費”。這些措施對提高自然資源的利用效率,促進自然資源的合理利用與保護起到了積極作用。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其功能逐步加強,但缺陷也日趨明顯。一方面,收取資源補償費的范圍(包括自然資源的范圍和開發利用者的范圍)狹小,許多國有自然資源仍處于任意、無償使用狀態;收取的費用遠遠低于自然資源本身的價值,往往無法通過市場供求反映出其稀缺性。這就使得許多自然資源利用效率低下,浪費嚴重,促使生態環境的破壞、退化并加劇了環境污染。另一方面,現實中苦樂不均的現象十分嚴重。由于管理上的缺陷,能收到資源補償費的大多是開發利用自然資源的國有大中型企業,如礦山、冶金企業等,而浪費嚴重的鄉鎮、村辦和私營企業等小型企業,由于量多面廣,往往鞭長莫及,難以收取資源補償費。這不僅違背了保護自然資源的初衷,而且造成了市場條件下的不平等競爭。
針對上述情形,一方面,應當擴大資源補償費的征收范圍,提高收費標準,使其能夠反映出資源稀缺性和實際價值;另一方面,必須加強對自然資源補償費征收工作的管理,特別是嚴格審批手續,強化征收環節,保證把應收的資金收上來。同時,應當結合國家產業政策,對國家保護的行業或者開發、利用自然資源成績突出的企業實行減免收費、稅收優惠或獎勵,做到既不損害本來就相對薄弱的原材料產業,又能從總體上提高自然資源的利用效率,減輕環境資源的壓力。
在利用環境納污(自凈)能力資源方面,我國于70年代末、80年代初制定了征收排污費制度,這是“污染者付費原則”的具體表現。在現行的環境資源法律體系中,除了《水污染防治法》對水污染物實行排污收費、超標排污征收超標準排污費外,總的說來實行的是超標排污收費制度,即只是對超過濃度標準排放污染物者征收排污費。雖然該制度對控制污染物的產生和排放,促進排污者加強經營管理、節約和綜合利用資源、治理污染、改善環境等發揮了一定作用,并籌集了一部分污染防治資金,但總體上看經濟刺激功能極其微弱。首先,收費標準偏低,企業所交的超標準排污費只相當于污染治理費用的10%~15%[3], 更遠遠低于污染物的正常處理費用,客觀上鼓勵企業寧愿交納排污費也不積極治理污染,形成“誰污染、誰受益”的格局;其次,實行單因子收費,即同一排污口有兩種或兩種以上污染物時,按收費最高的一種污染物計算收費數額,不利于促使排污者削減污染物,也不利于其公平競爭;再者,超標排污收費制度實質上是計劃經濟體制下以資源分配、無償使用為主要特征的產品經濟在環境保護領域的具體體現,排污者只要不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就可以無償使用環境納污(自凈)能力資源,許多排污濃度小但排污量很大、污染嚴重的企業也可不交排污費,這在很大程度上加劇了資源浪費和環境污染。而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經濟利益成為社會關系的紐帶,提高環境資源利用效率以及保持社會公平要求擯棄“環境資源無價值”的傳統觀念而遵循有價、有償使用的原則,要求提高收費標準和實行多因子累計收費。否則,經營者仍會逃避防止、減少和治理污染的責任,這既造成環境資源的浪費和污染,又使污染治理投入多、排污少的經營者與污染治理投入少、排污多的經營者處于不平等的競爭狀態。
隨著經濟的大規模迅速發展,環境污染的壓力越來越大,僅污染源排出的未超標部分的污染物就侵占了大部分的區域環境容量甚至已經超過了該區域的環境容量。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仍然只對超標排污者征收排污費顯然已無法保證和改善環境質量,遠遠不能滿足環境與經濟協調發展的要求了。從長遠的觀點來看,以污染物的“總量控制”取代目前的“濃度控制”是必然的趨勢,但考慮到實際需要和條件的限制,污染物的“濃度控制”與有條件的“總量控制”(所謂有條件的“總量控制”,是指針對某些特殊區域、某些特定種類的污染物實行“總量控制”)將在較長時間內共存,最后逐步過渡到“總量控制”。
“總量控制”下應當實行排污即收費、超標排污屬于違法并加重收費的制度。而在實行“濃度控制”的條件下,變現有的超標排污收費制度為達標排污即收費、超標排污加倍收費并予以處罰的制度也同樣是必要的、可行的。首先,其必要性在于消除不同法規間的不協調。根據《標準化法》的規定,強制性標準必須執行,對違反者要處以罰款甚至追究刑事責任。而現行《環境法》只要求超標排污者交納排污費,即并不認為超標排污系違法行為。這就直接違反了《標準化法》的規定,造成法律體系內部的不協調。此外,現行《環境法》規定,對投入生產或使用時未達到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要求(包括符合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可以依法處罰。這就出現了建設項目投入生產或使用時超標排污視為違法并予以處罰,而投產后超標排污僅征收超標準排污費、不算違法也不受處罰的自相矛盾的境況。其次,其可行性,可以從我國的法律實踐中得出結論?,F行《標準化法》、《藥品管理法》、《產品質量法》、《食品衛生法》等法律分別規定對違反“強制性標準”、“藥品標準”、“保障人體健康和人體安全標準”、“衛生標準”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處罰,即都實行超標違法原則。如果在《環境法》中實行超標違法并予以處罰的制度,同樣也不會超過一般企業的承受能力,不會出現處罰面過大、執法困難的局面。這是因為國家污染物排放(濃度)標準是根據國家環境質量標準和國家經濟技術條件制定的,其中針對重點污染源或產品設備的專項標準是根據國家一般的污染治理水平即最佳實用技術(bpt)而定的。
當然,在污染物“濃度控制”與有條件的“總量控制”并存的情形下,考慮到企業的實際承受能力和區域環境的具體特點,實行排污收費、超標排污違法并加倍收費制度應當遵循靈活處理、區別對待、逐步到位的原則。一般地,凡實行“總量控制”的區域和污染物,新建、改建、擴建、技術改造的污染源應當立即實行該制度,而對現有的污染源則要根據國家的產業政策、企業自身的經濟技術條件等規定一定的寬限期。凡實行“濃度控制”的區域和污染物,應側重于實行超標排污加重收費,并可責令其限期治理,其中新建、改建、擴建、技術改造的污染源應立即實行超標排污加重收費,而現有污染源則應逐步地、定期地提高收費標準。此外還應合理調整污染物排放標準和各污染源的排污量指標,最大限度地保證公平。
環境稅對開發、利用、保護和改善環境資源有著顯著的刺激(鼓勵或抑制)效果。受傳統產品經濟的影響,我國的環境稅收法律制度還比較薄弱。目前對煤、石油、天然氣、鹽等征收的資源稅收及城鎮土地使用稅等,主要目的是調整企業間的級差收入、促進公平競爭,對促進環境資源的合理利用和保護、改善的意義不明顯;在獎勵綜合利用以及節約能源方面,環境立法采用了一些稅收調節手段,如規定綜合利用產品在投產5年內免交所得稅和調節稅, 綜合利用的技術引進項目和進口設備、配件可以視為技術改造項目而享受減免稅優惠等。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環境稅在保護環境資源中的地位和作用將不斷增強。但是,我們應當汲取西方國家的經驗教訓,針對我國的主要環境問題,通過立法促進環境稅的分期分批實施。除現有的一些環境稅收規定外,目前首先應當對含硫燃料征收硫稅,對嚴重危害環境的產品如含cfc[,s]的產品征收“污染產品稅”。 這不僅有利于環境資源的合理、持續利用和改善,有利于履行有關保護環境資源的國際條約和公約,也可以作為環境基金的一個來源。此外,為了鼓勵污染防治和自然資源的保護,對采用清潔工藝技術以及安裝“末端”處理設施的企業、環境保護工程項目、生態恢復工程項目等應當提供減免稅、加速折舊等優惠;對嚴重浪費自然資源的行為應當征稅,如征收土地閑置稅等。
在財政刺激方面,除了取消或減少與可持續發展目標不相符的各種政策性補貼外,為了加強中央對地方、環保機關對企業等在環境保護方面的調控能力,應當建立和完善分級管理的環境保護基金。該基金應由中央和地方的環保投資、環境費、環境稅、環境貸款、外國和國際組織的環保贈款等組成,由環保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統籌安排使用。中央基金主要用于清潔工藝技術、設備以及“末端”治理技術、設備等的研究、開發、推廣、應用或以贈款、貼息貸款等形式向有關企業、單位提供經濟支持和刺激,也可用于幫助地方修建或改進環境保護基礎設施等。地方基金除用于修建、改進環境保護基礎設施、進行區域環境綜合整治外,還可用于幫助清潔工藝技術、設備以及“末端”治理技術、設備等的研究、開發、推廣、應用,幫助治理重點污染源,用于救濟某些由環境污染或破壞遭到損害的受害人等。
相對于“命令和控制”措施,排污權交易制度是一種靈活的污染控制手段。企業可以根據自身狀況及市場條件選擇自行削減排污量或到市場上購買排污指標,從而為企業實施費用最小的排污“達標”方案提供了新的途徑,這不僅可以實現政府既定的環境目標,而且也可以節省污染控制的總費用。我國在16個城市開展排放大氣污染物許可證制度試點的同時,也在6個城市進行了“大氣排污交易政策”的試點。結果表明,該政策為空氣質量非達標區提供了發展經濟的可能性,加快了實現區域大氣環境質量目標的步伐,同時促進了技術進步、產業結構優化和工業的合理布局,并使區域大氣污染防治費用趨于最小[4]。因此, 在“總量控制”下的排污權交易制度也應得到立法的充分確認,特別是在水污染和大氣污染控制方面,對適用范圍、交易規則、監督管理、違法責任等內容均應作出明確、具體的規定。
為了推動建設項目“三同時”制度以及企業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度的落實,許多地區的環保部門在實踐中探索實行保證金(也有的稱為抵押金或執行債券)制度。由于缺乏明確的法律依據,各地主要根據國家有關文件或地方相應規定執行保護金制度,其實施依據、收取保證金的時間、標準以及財務管理制度、監督機制等大都各不相同或極不完備。盡管這項制度存在著這樣或那樣的不足,但提高了“三同時”制度的執行率,加強了建設項目后期的環境管理,增強了企事業單位領導的環境保護意識,促進了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實,使環境保護部門在“三同時”和企業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的管理方面變被動為主動等。因此,環境立法應當肯定和完善針對“三同時”制度、企業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度以及啤酒瓶、飲料瓶等而采取的保證金制度。
環境標志制度作為市場經濟條件下強化環境管理的一項有力措施,已為發達國家的實踐所證實。從1993年3月起, 我國也開始了環境標志認證工作,環境標志制度作為一項引導性政策,目前我國實行的是自愿申請原則,隨著推行清潔生產和污染預防政策以及國際經濟一體化的要求,我國的環境標志產品認證制度要與國際通用標準相銜接,其由非強制性的引導性政策上升為穩定、普遍的強制性法律制度。因此,建立完善的環境標志制度應是我國環境經濟立法的發展方向之一。
「參考文獻
[1]國家環保局。環境與發展十大對策。中國環境年鑒(1993),北京:中國環境出版社,1994。
[2]國家計委等。中國21世紀議程。北京:中國環境出版社,19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