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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監管的必要性賞析八篇

發布時間:2023-09-15 17:13:53

序言:寫作是分享個人見解和探索未知領域的橋梁,我們為您精選了8篇的保險監管的必要性樣本,期待這些樣本能夠為您提供豐富的參考和啟發,請盡情閱讀。

保險監管的必要性

第1篇

一、我國保險監管的根本原因

在我國保險業短短的發展歷史上,有較長的一段時期實施的是保險模式和政策。應當指出,這種與當時計劃經濟體制相適應的壟斷經營模式在我國社會生產和生活中,曾發揮過重要作用,因此其存在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然而,在這種經營模式下,保險不屬于商品的經濟范疇,保險經營行為本質上是政府行為,保險監管也失去了意義和必要性

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保險壟斷經營模式已不適應外部環境的變化,其弊端也愈加明顯,打破這種市場壟斷經營模式已具有客觀必然性。1985年,我國頒布了《保險企業管理暫行條例》,這一條例從法律上確立了我國保險市場應采取多元化模式,否定了壟斷經營模式,從而掀開了我國保險業的新篇章。從理論上說,制定這一法規的基本目的在于確立我國保險市場競爭體制,推進保險經濟發展;制定這一法規的理論依據在于市場經濟和市場機制具有提高經濟活力、有效調節社會資源的功能。

那么,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當保險一按照市場機制要求運行和發展時,保險是否應被監管?保險監管的必要性是什么?目前多數學者認為,保險監管的必要性是在于保險經營的特殊性。其具體表現為:保險經營對象的特殊性、保險銷售過程的特殊性、保險經營對象的負債性、保險基金的返還性、保險業務的分散性、保險影響的廣泛性等。事實上,上述經營特殊性在國民經濟各行各業中并非都是唯一的。也就是說,保險經營的特殊性并不足以說明保險監管的必要性。保險監管的根本原因在于“市場失靈”。

根據市場經濟理論,在完全競爭的條件下,由于市場“看不見的手”的作用,市場上每一公司的要價(邊際收入)會等于邊際費用,在這一點上社會利益達到最大化,社會資源達到最佳配置。但是,市場并非萬能,也有弱點和平共處足。當市場信息能夠在完全競爭方式下運罷,也會出現“市場失靈”的問題。其主要表現有:(1)市場功能有缺陷。例如有些當事人就付也代價便可行到處自外部經濟的女處。(2)市場競爭失靈。例如,市場上價值規律的作用往導致壟斷,而壟斷的存在會產生進入市場的障礙,從而破壞市場機制,排斥競爭,導致效率的損失。(3)市場調節本身具有一定的盲目性。因為市場調節是一種事后的調節,從價格形成、信號反饋到產品生產,有一定的時間差。加之,企業和個人掌握的經濟信息不足,微觀決策帶有一定的被動性和盲目性。(4)市場信息的不對稱性。當買者和賣者間出現這種情況時,產品價格總是等于所有銷售產品的平均價值。這樣在同一價格條件下,銷售更有價值產品的銷售者將會退出市場以逃避損失,而那些低價值產品的銷售者則會利用這種機會占據市場,結果出現“劣貨驅逐良貨”的市場逆選擇,導致市場失靈。此外,競爭者會以另一方的信息減少為代價取勝,發生扼止對方信息來源的道德風險。

從我國保險實踐看,同樣存在著上述“市場失靈”的情況。如:有的保險公司依靠行政手段、采取強制的展業方式;有的保險公司違規經營,無序競爭,并形成壟斷勢力;由于保險經營特殊性,保險公司對市場調節信號缺乏敏感性,人個壽險市場發展已具有一定的盲目性;與保險人相比,被保險人的信息相對不足,被保險人的經濟福利不能最大化,有時還會由于虛假的信息提供和不公正交易使被保險人的利益受到損失。此外,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利用信息對稱進行逆選擇。因此,為了彌補保險市場運行本身的弱點和缺陷,為了減和或消除這些“市場失靈”的情況及其影響,保險監管無疑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二、我國保險監管的基本職能和性質

“保險監管應當干什么?”,也就是說,保險監管的基本職能是什么?首先,應明確保險監管中監管的含義與管理和監督、管理經濟計劃中的含義不同。保險監管的基本職能有兩個,一是規范保險市場行為;二是調控保險業發展。保險監管的性質是國家干預保險經濟的行為。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國家具有干預經濟的基本職能。與市場經濟的發展要求相適應,國家既是宏觀經濟的管理得,又是社會經濟生活的調節者。具體而方,政府執行的主要經濟職能是:(1)確立法律體制;(2)決定宏觀經濟穩定政策(3)影響資源配置以提高經濟效率;(4)建立影響收入分配的方案。就某一行業而方,國家的干預職能同樣表現為規范和調控。就調控而言,國家對行業的調控主要表現為制定產業政策。所謂產業政策是指國家規劃、干預和誘導產業形成和發展的一種政策,其目的在于引導社會資源在產業部門之間以及產業內部的優化配置,建立高效益的均衡的產業結構,根據政府的介入程度,政府實施產業政策的方法:(1)直接干預。具體手段有直接投資、強制性的行政管制等。(2)經濟手段。采用有差異的財政政策、金融政策、價格政策、工資政策等,來改變其產業所處的環境條件,影響生產要素的流動,扶持或限制某些產業的發展。(3)立法措施。通過立法,干預產業結構和產業組織的形成。(4)指引和協調。主要是按照市場原則和市場信號提供信息服務。

保險業作為國民經濟中一個重要的產業部門,國家對保險業的監管,同樣在規范保險市場行為,消除“市場失靈”情況的同時,應制定保險產業政策,調控保險業的發展并同樣應采用上述實施產業政策的方法。需要指出,在我國由于保險市場經程度較低,市場機制的發育程度也較低,更需要政府行使部分配置保險資源的職能,以彌補市場機制的不足。因此,在我國保險監客實踐中,應當注意把保險監管的這兩部分職能有機地結合起來,以保證監管達到預期效果。當然,在保險監管中,也應防止出現以下兩種傾向:一是干預的范圍超越了彌補市場發育不足的職能,妨礙了市場功能的正常發揮。二是過份強調政府的調職能,忽視了完善市場機制的任務。也就是說,應防止國家監管變成經濟計劃管理的情況發生。

還需指出,在履行調控保險業發展這一保險監管職能時其中重要一點是如何使用權保險業發展能滿足企業、家庭和個人處理風險的要求,對于這一監管任務,可以視了保險監管的社會責任。目前,我國保險理論和實踐往往將保險監管的傷

和目的簡單地限定在保護被保險人的利益方面。雖然,這一監管任務并沒有錯,但是這種看法和做法往往限制了保險監管者的視野,忽視了社會上非被保險人的利益。如果保險業所承擔的風險,因顧及公司自身利益始終限于傳統的風險種類而沒有發展時,那么保險監管者與保險經營者事實上處于同一地位。

三、我國保險監管的目標

保險監管運行的基本問題:一是有明確的管理主體,即誰來管;二是有明確的目標,即管理什么,及通過監定活動應達到什么預期的結果;三是有明確的監管手段,即如何管。因此,監管目標是監管活動中的重要問題,也是監管活動的基礎。

監管目的可分總目標和一定時期的目標。一般來說,總目標往往是一種理論概念和一種總體性認識,缺乏實際操作意義。因為,總目標沒有解決在一定時期內監管者具體的監管內容和任務的問題。例如,企業管理的總目標是生產、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交并取得最大利潤。然而,為了實現這一目標,還應確定一定時期更專一的目標,以及所必各部門的若輔助目標,否則,企業的總目標就難以實現,也無任何意義。在保險監管理論和實踐中,通常還提出保險監管的目標。從內涵上看,監管目標也就是通過監管所要達到的預期效果。但是,監管目的與監管目標還是有差異的。一般來說,監管目的更具有內在規定性。類似于監管總目標,而監管目標則具有階段性,可操作性。因此,在保險監管理論和實踐中,保險監管目的應當是明確的,相對缺乏理論研究意義和價值,而保險監管目標則因各國保險業發展水平和環境不同具有一定差異性,存在理論研究的意義和價值。

就我國保險市場監管而言,保險監管的總目標是比較明確的。一般而言,保險監管總目標的確立與保險監管的基本職能有內在聯系,其主要內容是保證保險事業的健康、有序發展,發揮保險的經濟保障作用。對此,我國《保險法》在第1條也作了相應規定保險法律監管是“為了規范保險活動,維護保險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保險事業的健康發展。”保險監管應維護保險活動當事人的合法僅益,但我們并不能認為,保險公司的破產是政府監管政策的失敗,政府監管的責任。政府監管的總目標是保障保險事業的安全運行,而不是保證保險事業中的保險公司不破產。

就保險監管目標而言,問題主要在于在不同的歷史時期或階段,如何確立一定時期的具有操作性的保險監管目標,這也是保險監管基本職能的具體要求。此外,保險監管總目標身軀也存在過于原則性和缺乏可操作性的特點。例如“保護保險當事人利益”,這在實踐中具有一定的矛盾,保險公司的發展意味著保險費收入不斷增加,保險利潤不斷增加,而保護被保險人的利益,則表示為保證被保險人的利益不能喪失,同時應使用權被保險人交納盡可能和的保費,得到盡可能大的保障。因此,根據保險業務階段的自身特點和環境的不同,如何在保險人世間被保險人發中作出最適當的抉擇和取舍,也是保險監管者在某一時期所面臨的重要問題。從各國保險實踐看,在保險業發展初期,監管者傾向于重視保險業的成長,培育保險市場,而在保險業相應成熟時期,則更多地維護被保險人的利益。

根據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我國保險監管在未來一段時間(三到五年內)的主要目標是:加快培育保險市場,增加市場經營主體,建立一個市場主體形式多樣、地區分布鞋合理、市場要素完善的以民族保險業為主導的具有開放性的保險市場體系。其理由是:

目前我國保險業總體水平還偏低,與國外保險業相比較,無論是絕對水平,還是相對水平都有較大差距,還不能適應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要求,保險業的作用無論在國內經濟理論界和實踐上都沒有得到應有的重視。

我國保險業供需失衡,從總本上看,這種失衡表現為保險供給小于需求。隨著我國社會經濟和生活發展,人們的保險意識已明顯提高。但是由于市場經營主體不足,缺乏有效競爭機制,缺乏市場創新,保險需求并沒有從根本上得到滿足。保險市場的壟斷性依然非常明顯。此外,各地區保險產業分布鞋極不合理,缺乏科學性,具有明顯的保守性、滯后性。

當前我國保險業已步入最佳發展時期。一方面我國經濟體制改革和經濟發展已取得明顯成效,為保險業發展創造了一個良好的的發展空間;另一方面,我國保險需求不斷擴大,傳統的“市場蛋糕理論”已被實踐證明是不準確的。此外,經過前一段時期對保險市場的治理整頓,強化風險管理,保險公司的經營行為已明顯趨于規范化。經過銀行存款利率下調對保險業的沖擊,保險公司經營者也更加成熟。

我國保險監管體系比以前更加完善。無論在保險監管方法、監管手段,還是監管的法律依據都比以前有明顯的加強和完善。加之目前中國保險監和委員會的成立,不能再以監管力量不足為理由而推遲保險市場主體培育的步伐。

從目前全國保險市場總體數量看,民族保險公司的數量已不占優勢,盡管目前民族保險公司所占市場份額依然較大,外資保險公司相對集中。但是,從未來發展看,這咱中資歷和外資公司數量上的關系,顯然不利地我國保險業發展。

第2篇

( 一) 具有責任保險的獨特性質

食品安全責任保險是責任保險中的一類,其自然具有責任保險的一般性質,如其具有第三人性,即其承保的是食品企業對作為第三者的消費者的責任,賠償也是針對第三者的損失進行的。且責任保險是一種限額保險,保險公司對賠償的范圍和賠償的金額會有所限制。食品安全責任保險標的也是特殊的,其承保的不是實體性的資產,而是食品安全責任,所以保險公司在經營上需要更加關注法律、市場秩序和食品企業的行為信譽等因素。

( 二) 具有準公共產品的性質

用純商業化的眼光去看待食品安全這個領域是不合適的,食品安全責任保險更應被視為一個準公共產品。準公共產品是指具有有限的非競爭性( 指產品被提供出來以后,增加一個消費者不會減少任何一個人對該產品的消費數量和質量,其他人消費該產品的額外成本為零) 或有限的非排他性( 與排他性相對應,排他性是指排斥他人消費的可能性,即如你在使用一件產品時別人就不能使用,或當你能完全擁有一件產品時,別人就不能擁有) 的公共產品,如教育、政府興建的公園、擁擠的公路等都屬于準公共產品。

對于準公共產品的供給,在理論上應采取政府和市場共同分擔的原則。食品安全事故的最大受害者是消費者,消費者與食品生產商或是銷售商之間存在明顯的信息不對稱。如果將所有的因食品生產商或是銷售商的故意行為導致的食品安全事故均作為不可保風險,缺乏知情權的消費者就仍然得不到保障。但如果不加區分地對所有食品安全事故都作為可保風險,由于理賠的壓力保險公司就難以持續經營下去,也損害了那些真正可以得到補償的消費者的利益。因此,食品安全責任保險應視為一種公益性的長期性的保險,而不是傳統意義上的純商業保險,所以其才有必要上升到國家層面去推行。

二、食品安全責任保險強制的必要性

強制保險又被稱為法定保險,是由法律規定必須參加的保險。商業保險一般都實行自愿原則,但是對少數危險范圍較廣、影響人民利益較大的保險標的,應當實行強制保險。食品安全責任保險在保障消費者權益、減輕企業的財務負擔和運營風險、輔助政府監管、拓寬保險公司市場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其實施是非常有必要的。在食品安全問題日益嚴重、消費者權益受到嚴重威脅的情況下,該險種強制的必要性也日益凸顯。

( 一) 企業風險意識薄弱,政府監管壓力大有些食品企業在市場巨大利潤的誘惑下,風險意識被削弱,會出現不能嚴格執行相關法規,自我監督管理不到位,規避責任、鉆法律的空子的現象。加之食品行業具有投資較小,見效快,利潤大等特點,行業規模日趨龐大復雜,各類食品生產加工企業數量眾多,小作坊、小企業不勝枚舉,從而造成政府對食品安全監管的壓力大、難度大,僅僅依靠政府的力量難以徹底根治食品安全問題。通過強制性的實施,可以無形地監督促使企業進行規范標準的生產經營,用市場的手段分散食品企業所擔憂的賠償責任。這一方式也可有效地降低政府的監管壓力,政府將更多的精力放在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宏觀方向的把握監管上。

( 二) 消費者信息不對稱,權益無法得到有效保障企業和消費者之間存在信息不對稱,消費者很難了解清楚企業的生產加工行為,包括企業的違規行為。除此之外食品企業經濟賠償能力有限,大型事故發生時消費者難以得到應有的賠償,即使通過訴訟的手段來獲取賠償是異常困難的,也由于食品安全侵權的受害人范圍廣,賠償額度巨大,企業往往沒有足夠的經濟能力來承擔法律上的賠償責任,由此消費者的權益無法得到保障。強制性的食品安全責任保險除了保障食品經營者免受因承擔賠償責任而導致的財務影響,更重要的是,其更大地保護了受害人利益,尤其是在食品經營者破產不能對受害人承擔責任時。

三、建議

( 一) 保險公司抓好理賠工作,政府協調配合保險公司和政府在該險種推行的過程中需要進行不斷地溝通和磨合,僅一方的努力是難以收到成效的。保險公司須重點抓好理賠工作,只有真正地將理賠落到實處,才能使消費者的利益得到保障。理賠應以群發性的食品安全事故為主導,因為單發性的個體事故很難判斷原因,理賠難度大。群發性事故一旦發生,政府對原因的調查會比較深,能真正做到定性定責,保險公司也就可以在此基礎上進行定損理賠。政府方面,尤其是地方政府應將保險的實施推廣方案與政府監管導向和階段性目標相吻合,因為食品安全保險不是單獨的唯一的解決食品安全問題的手段,僅僅依靠保險是無法解決食品安全問題的。政府應將該險種的推行作為整個食品安全監管體系的一個環節,并在實施過程中使其與食藥監管部門、工商部門等重要職能部門緊密配合,最大化體系的功效。

第3篇

存款保險制度是國家為了保護存款人的利益和維護金融秩序的穩定,而建立的一種在銀行因意外事件破產時進行債務清償的制度。長期以來,由于我國都沒有建立自己的存款保險制度,政府事實上以國家信用為銀行提供保險,一旦銀行陷入經營困境時,政府就會干預以保護儲戶利益,以實現金融體系穩定的目的。作為一種市場化的風險轉移和應對機制,存款保險在分散儲戶風險、補償儲戶損失、增強儲戶信心和提高商業銀行綜合治理能力等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和我國金融業市場運行機制的全面建立,我國必須要建立自己的存款保險制度。然而在我國,由于制度創新方面的不足,使我國存款保險制度遲遲不能建立。本文以制度經濟學理論為基礎,從存款保險制度的供給與需求角度分析當前我國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必要性與可行性,為我國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提供政策思路。

二、新制度經濟學及制度變遷理論

從制度變遷理論出發,能夠探索出存款保險的本質屬性和含義。

制度是一種社會博弈規則,是人們創造用于限制人們相互交往的行為框架。制度變遷有兩種類型:一種是誘致性制度變遷;另一種是強制性制度變遷。誘致性制度變遷是指一部分人為了獲得制度變遷的收益,自發地推動和采用現行制度之外的新制度。強制性制度變遷是統治者在既有能力又有愿望推行制度變遷的條件下,依靠國家權威、強力而推行。

制度經濟學認為,制度均衡是指在既定制度安排和制度結構中的各種交易主體均無意或無力改變現行制度的動機和能力,制度從總體上處于邊際收益等于邊際成本的狀態。在社會發展過程中,制度非均衡是一種“常態”,而制度均衡則是一種暫時的、理想的狀態。在短期內由于受制于制度供給主體的制度變遷交易成本,制度的非均衡不一定會引起制度變遷,但從長期來看,制度非均衡必然引起制度變遷。

三、從制度變遷的角度看我國當前建立存款保險的必要性與可行性

存款保險制度有顯性和隱性之分,對于顯性存款保險,其可以避免儲戶利益遭受嚴重損失,提高公眾對銀行體系的信心和維護金融穩定,所以顯性的存款保險制度和金融穩定之間存在很大的正相關性;對于隱性的存款保險制度,由于政府事實上以國家信用為銀行提供保險,在銀行陷入困境時,一般會干預以保護儲戶利益,必要時動用財政資金對其進行援助,實現金融體系穩定的目的。由于顯性存款保險制度的優越性,從上世紀九十年代中期以來,已陸續有約40個國家和地區建立或改革存款保險體系。

隨著國內外經濟因素和金融機構內部各要素的變化,我國存款保險制度即將作為一種新的創新制度出現了。存款保險在保障住戶利益;完善金融機構體系,促進銀行間競爭;化解金融風險;深化金融改革;加強金融監管方面正將顯示出自身的力量。可以說,存款保險的產生與發展就是制度創新的結果,是在一定制度環境下的創造性變革,是制度演化規律運行的必然。

(一)我國當前面臨制度存款保險的需求。存款保險制度的好處不僅為農民享有,也為全體社會成員所享有,具有外部性特征。我國現階段金融市場為投資者提供的安全投資機會有限,存款仍然是大多數居民的主要選擇,支付風險對存款人造成的損害在中國顯得舉足輕重。同時,我國當前商業銀行的風險管理水平不甚理想,上世紀九十年代末以來,一些金融機構已發生支付危機,無法償還到期債務。再加上我國當前金融監管水平不是很高,要做到信息的充分披露尚有一大段距離,這樣的金融環境下不依靠存款保險很難保護存款人的利益。

自2003年銀監會成立以來,中國銀行業監管按照“管法人、管風險、管內控、提高透明度”的監管理念,通過借鑒國際先進做法,完善了風險監管核心指標體系,改進了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管等,這使得我國銀行業監管水平有了很大提高,為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奠定了良好基礎。然而,銀監會要發揮對銀行的監督管理職能,一大任務就是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和組建相應的存款保險機構,將這一高度專業的職能從監管部門分離出來,才能提高對風險機構的救助和處置效率,提高監管能力。所以,我國當前上到監管主體,下到各經濟主體都存在著對存款保險制度的強烈需求。

(二)我國存款保險制度存在嚴重的供給不足。我國當前的顯性存款保險制度的供給幾乎為零。當前,由于存款人把銀行信用等同于國家信用,不會對所要存款的銀行效益狀況和經營風險狀況給予太多的關注,所以無法制約銀行從事那些具有高回報的高風險業務。同時,銀行監管當局無法通過實施差別保險費率等監管辦法來抑制各銀行的道德風險動機,而在單一的零費率制下,各銀行無需為自己的過度冒險行為承擔成本。這使得我國金融經濟的運行處在巨大的隱患之中。

一直以來,國家基于各種理由沒有在我國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吳軍和鄒恒甫對存款保險、道德風險和銀行最優監管三者關系進行了模型分析,得出在目前的隱性存款保險制度下,政府對經營失敗銀行儲戶賠付率為100%,銀行的最優監管水平會隨著隱性存款保險制度向顯性存款保險制度轉變而提高。因此,實施顯性存款保險制度可以規避道德風險,維護金融穩定,降低監管者的成本。

(三)我國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在當前具備可行性。我國以前實行的是“大統一”的國家直接金融管制,隨著我國各類金融機構陸續出現,同時各金融機構逐漸成為獨立經營的經濟法人。在這種情況下,如上所述,我國存款保險制度的供需存在著嚴重的不均衡,存款保險就是針對風險防范制度供求不均衡的一種反應。

然而,供需的不均衡并不足以說明制度的出現具有可行性,制度創新最后的成功離不開其他先決或輔助制度條件的建立。當然,我國當前已經具備了建立存款保險的硬性制度條件。

這主要表現如下;國有商業銀行實施了股份制改造并取得成效,中行、建行、工行已相繼完成改制并上市;農村信用社改革試點全面鋪開,其他商業銀行也在深化產權制度改革和加強內部管理,風險控制和自我約束機制正在逐步完善;已形成以國有商業銀行為主體,其他銀行類金融機構并存的多層次金融機構體系。這些銀行類金融機構的股權趨于多元化,歷史包袱已摘除,在金融市場上是相互獨立的競爭主體,優勝劣汰的規律已經顯現,經營不善金融機構的市場退出機制也在建立之中,銀行不倒閉的神話已被打破,社會公眾的金融風險意識已經明顯增強。

所以說,就目前情況來看,我國建立顯性存款保險制度的條件已經成熟。我國建立存款保險已具備可行性。

第4篇

金融脫媒,或稱之為“金融非市場化”、“金融反中介行動”等,是指金融活動中的資本供需雙方受某些干預因素影響,繞開傳統的金融中介機構,直接開展融資活動的現象。

近年來,隨著我國資本市場的深化發展,尤其是融資渠道的多元化發展,加之受長期低利率政策和部分過于嚴格的金融監管政策等因素的影響,我國資本市場上金融脫媒的現象越來越顯著。從央行公布的2011年各月份人民幣存款數據看,金融機構人民幣存款環比增長比率整體呈現波動下行趨勢(見表1、圖1)。與此同時,以融資租賃公司、信托公司等為代表的一大批民間借貸機構長足發展,更印證了金融脫媒已經發生并不斷深化。、

二、金融監管改革的必要性

首先,金融脫媒現象的不斷發展,給各市場主體帶來新的變革和挑戰。主要表現在:(1)傳統金融機構正努力進行金融創新和業務經營模式調整,不斷參與資本、保險、期貨、黃金等市場業務,越來越多地呈現出綜合化經營的特點,而大量表外資產的出現,直接導致“影子銀行”發展迅猛;(2)各類新型中小金融機構,抓住資本市場供需嚴重不平衡的機遇,推出各類金融服務,不斷豐富資本市場產品的差異性;(3)大量脫媒資本直接參與經濟活動而非通過金融中介機構,流動性大大增強,削弱了央行以利率、存款準備金率等常規貨幣政策調控經濟的效果,這給央行和政府的宏觀調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其次,是現行一部分不恰當的監管制度扭曲了金融行為,一定程度上促使金融脫媒現象的產生和發展。從2011年發生的“溫州跑路潮”事件看到,眾多處于起步和上升階段的中小微型企業融資需求大,但卻因自身風險系數高、抵押資產少及銀行銀根緊縮等制約而出現不同程度的“融資難”,它們轉而尋求高利率、低門檻的民間借貸資本,以至因負擔過重而出現資金鏈大面積斷裂的后果。這集中反映出,過度集中而嚴格的金融監管對資本市場的活躍性有明顯的“金融抑制”作用,顯示出我國金融監管改革的緊迫性和必要性。

三、金融監管改革建議

(一)整體方向

在探討改革具體措施前,有必要理清、提煉改革的前行方向。借鑒發達國家經驗可知,金融脫媒是市場經濟繁榮和資本市場健全發展的一種必然結果,因而需要徹底摒棄對金融脫媒進行防范的觀念,而是應積極適應其發展趨勢,從保障市場自由度層面看還應給予適當鼓勵。同時,金融監管出發點應立足于通過市場化的手段切實保障金融體系穩定,而不應將監管重點放置于審核市場準入、劃分監管權力和范圍等行政事務上。

(二)具體措施

首先,應切實推進金融利率市場化進程。要適時調整現行利率政策,有限度、有幅度地放開利率管制,消除存款負利率,改善傳統金融機構中存款不斷流失的窘境,也使金融資本能夠真正按照市場供求狀況決定脫媒程度。

第二,適應銀行業綜合經營趨勢,適時、主動修訂相關法律法規,創造相匹配的制度環境。適時修訂現行《商業銀行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中關于商業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的營業范圍的規定。

第三,強化對“影子銀行”系統和新型融資機構的監管,健全風險防范機制,完善宏觀監管體系。一些在其他國家已經實施并被證明行之有效的風險防范機制,諸如存款保險制度、最后貸款人制度、破產機制等可以在深入研究、充分試點的基礎上逐步實施。

第四,培育和扶持服務中小微型企業的新型金融機構,降低市場準入門檻,鼓勵此類金融機構積極進行創新。

最后,金融監管部門間應加強協調,保證監管體系的一致性。在新形勢下,“一行三會”以及財政部等部門應密切配合,相互協作,共同促進監管體系的健全完善。

四、結語

金融脫媒是一個極為重要的市場信號,既傳遞出微觀經濟繁榮的信息,又反映了銀行體系監管不當的事實。應該采取積極的應對措施,修正監管制度,做到既能夠使市場資金充分、靈活、高效配置,又能夠嚴格監管資金流向、保障資本市場穩定與安全。本文在簡要分析了金融脫媒的背景和監管改革的必要性基礎上,肯定了承認和支持金融脫媒的總的原則、方向,提出了推進利率市場化、適應銀行業綜合經營趨勢、強化脫媒資金監管、扶持新型金融機構和加強監管協調等具體措施,以應對當前日漸強烈的金融脫媒現象。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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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

關鍵詞:醫療保險;智慧監管平臺;建設研究

一、建設醫療保險智慧監管平臺的必要性

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身體是革命的本錢”這一思想成為越來越多遵循的生活準則。這就要求我國政府能夠根據人們生活的實際需要完善醫療衛生領域,同時建設醫療保險監管平臺,并且要求監管平臺符合現代化、人性化、智慧化等特點,為人們提供更優質的醫療保險監管服務,保障我國醫療保險事業的健康發展。一直以來,醫療保險監管都是醫療保險管理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促進我國醫療保險行業能夠穩步發展的基本保障。醫療保險監管是相關部門對醫療保險系統中各方行為實現監督管理和控制的綜合手段。用更通俗的話來說,醫療保險監管就是國家政府機關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對國家、單位以及個人繳納的醫療保險費用以及醫療保險基金、醫療服務供方和需方行為、參保人及參保單位、醫療保險行政管理機構和經辦機構及醫療保險工作人員等進行監督管理,以確保醫療保險市場的規范運行和保險人的正常經營,保護被保險人利益,促使醫療保險事業健康、有序發展的整個過程。從目前的情況來看,國內醫療保險監督的對象主要是定點醫院、定點藥店、參保職工。其中,對定點醫院醫療服務的監督管理是最為關鍵的一環。

事實上,對于我國而言,醫療保險制度屬于一個比較新穎的制度,在國內起步較晚,整個工作體系仍然存在很多的問題,甚至還有很多工作仍然處于探索階段。在踐行醫療保險的過程中,部分個人或者事業單位為了達到自己的目的,采用不正當的手段來為自己謀求利益,損害了他人以及國家的利益。比如,有些參保單位根本就沒有按照相關規定參保,而且參保人也沒有遵守相關要求就醫治療,定點醫療機構也沒有按照規定提供相應的醫療服務等。針對這些情況,為了能夠維護我國醫療保險事業的健康發展,讓廣大人民群眾享受到更高質量的醫療保險服務,我們有必要對醫療保險系統中各要素進行強有力的監督管理。而且在信息化時代,我們正處于一個信息大爆炸的階段,隨著人們對醫療保險意識的不斷加強,相關部門需要處理的醫療保險信息越來越多,如果單純地依靠人工來完成此項工作,那基本上屬于天方夜譚。智慧化平臺的建設不僅有利于促進工作效率、保障工作質量,同時還有助于將各個環節透明化,方便人們進行監督管理,保證醫療保險工作的公平公正性,提高其公信力。可以說,如果國內的醫療保險監管平臺不能體現出智慧的特點,實現現代化發展要求,那么就不可能提高我國醫療保險的國際影響力,也不利于國內醫療保險工作的發展。因此,我們必須在原有的基礎上加強對醫療保險智慧監管平臺的建設,使醫療保險行業能夠步入正規,讓每個工作環節都能越來越規范化。

二、醫療保險智慧監管平臺建設原則

建設醫療保險智慧監管平臺,一方面,能夠更好地保障人們接受基礎醫療工作的權利,維護社會的和諧與穩定,同時促進法制社會的發展;另一方面,也可以使醫療資源得到最大化的利用,降低國內醫療衛生工作的負擔,控制醫療費用的不合理增長以及減少衛生資源的浪費。當前國內保險事業正在以一種非常強勁的勢頭健康發展,而醫療保險更是人們最為關注的內容之一,其與人們的生命健康息息相關,可以說是所有保險內容的重中之重。建設醫療保險智慧監管平臺,能夠最大程度上地促進醫療保險事業的飛速發展,同時讓社會福利實現最大化目標。從目前的情況來看,建設完善而有效的醫療保險市場體系是醫療保險監管內容的重要組成部分,而保護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是保險監督的首要目標。當然,在建設醫療保險智慧監管平臺的過程中,為了保證其有效性、實效性,我們必須遵循以下幾個最基本的原則。

(一)目的性原則

在建設醫療保險智慧監管平臺之前,我們首先應該明確該工作的目的,這樣才能保證醫療保險的順利進行。在開展醫療保險監管工作的同時,還要考慮其是否與該工作的根本目的保持高度一致性。在實施醫療保險監督時,首先要考慮它是否和這一目標相一致,這就是醫療保險監督的目的性原則,也是醫療保險監督的首要原則。有的研究者將醫療保險監管工作看成是發現問題、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過程,也有的研究者習慣于將監管的過程看成是發現工作偏差、糾正工作偏差的過程。在這個過程中,不管是發現偏差或者是糾正偏差過程,都需要解決兩類問題。一類是雖然目標和規劃內容正確,但是在實際執行過程中卻偏離了原來的軌道。針對這種情況,我們往往需要對執行活動糾正偏差,使其能夠重新按照原計劃進行下去。另一類是剛開始制定的目標和計劃不符合實際情況,所以存在實行難度,在繼續實施的過程中會造成一些不良后果,這就需要我們對目標、計劃作相應的修改,這樣才能讓實際施行過程與原目標和原計劃實現統一。建設醫療保險智慧監管平臺的最終目的是服務于當前的醫療保險事業,所以無論是計劃還是施行過程都應該促進醫療保險事業的發展,為醫療保險事業的發展保駕護航。

(二)客觀性原則

事實上,監管屬于一種信息反饋,而且是一種比較特殊而且及時的反饋過程,要求準確、全面、有效。對該工作的這些要求決定了醫療保險監督管理工作應該遵循客觀性原則,也就是說應該要求醫療保險監督主體從思想以及行為上尊重客觀事實,這樣才能保證整個工作體系符合客觀公證性的基本要求。當然,在踐行醫療保險監管過程中,還要對相關問題進行細致而規范的調查,并且還要對相關信息進行科學而合理地分析,這樣才能及時找到產生問題的原因,并且從根本上將所產生的問題一一解決。在做出監管工作結論時,更應該本著實事求是的態度,最終作出真實、全面的評價。醫療保險智慧監管平臺的服務對象非常多,所以必須要具備處理各項突發事件的功能。人與人情總是相伴的,所以必須保證醫療保險監管平臺的客觀性,只有具備客觀性特點,才能為保證公正性打下基礎。

(三)異體監督

異體監督指的是對行為主體的一種監督手段,主要是由行為主體以外的其他主體進行實施的,也就是說監管者與被監管是完全不同的兩個主體,這在一定程度上就保證了監管工作的客觀公正性。異體監管原則是建設現代化醫療保險智慧監管平臺的基本原則,也是促進醫療保險健康發展的重要保障。有效的監管活動必須具有一定的封閉性,不僅應該進行科學而合理地決策,還要保證在實踐活動中能夠將決策活動落實到實處,最終對執行活動進行強有力的監管。如果醫療保險缺乏有效的監管平臺作為基礎,那么必然會帶來一些不良后果,甚至給整個醫療保險工作帶來很大的負面影響。當然,在醫療保險監督機構的建立和監督人員的配備上,也必須遵循異體監督的原則。在當前的社會背景下,建設醫療保險智慧監管平臺已經不是一個“點綴性”工作,而是維護其健康發展的基本要求,為相關工作者指明了工作方向。

三、醫療保險智慧監管平臺建設策略

為了國內醫療保險事業的穩定發展,讓廣大人民群眾能夠享受到更高質量的醫療保險服務,首先應該完善相關的監督管理體系,打造新一代的智慧監管平臺;同時提高醫療保險工作人員的職業道德素養,培養他們的責任意識。在這個過程中,建設醫療保險智慧監管平臺必不可少,為此我們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一)加大對醫療保險智慧監管平臺建設資金投資力度

由于我國醫療保險監管平臺建設工作還處于探索階段,所以很多工作并不完善,在建設過程中或多或少都要走一些彎路。這就要求相關部門能夠加大在醫療保險智慧監管平臺建設工作中的投資力度,同時提供高質量的人才保障,提高人才的薪金待遇,吸引更多的人才參與到醫療保險智慧監管平臺建設中。醫療保險與我們每個人都息息相關,可以說,只有讓醫療保險工作發揮出作用,人們才能更好地工作和學習,人們才會有更多的時間和精力做一些更有意義的事情。

(二)構建專業的醫療保險智慧監管平臺人才隊伍

建設醫療保險智慧監管平臺是一項龐大的工程,需要很多方面人才的支持。在網絡時代,智慧監管平臺必然不可能脫離網絡技術的支撐而發展,所以必須要有計算機方面的人才作為保障;除此以外,醫療保險服務于醫療衛生領域,所涉及的內容基本上都與醫療等內容相關,所以也不可能脫離醫療方面人才的幫助。政府這雙無形之手同樣需要適當對醫療保險工作進行干預,防止其偏離原有的軌道,為人們守好最后一道防線。

第6篇

保險監管是政府對保險市場的一種干預行為。政府與市場的關系,始終是學中一個重要的、帶有基礎性、根本性的問題。經濟生活中,大多數國家都屬于混合經濟,市場和政府共同對經濟資源的配置發揮重要的作用和。本文擬就對保險監管的一些基本問題談點個人想法。

一、保險監管必要性

對保險業實施監管是一般市場經濟國家的通常做法。關于保險監管的必要性一般可從兩個層面上來進行。第一個層面就是所謂的市場失靈。所謂市場失靈,是指經濟生活中存在市場壟斷(具體表現為價格壟斷、產品壟斷、市場份額壟斷、進出障礙),信息不完全(表現為交易雙方信息不對稱、信息匱乏、信息成本過高),外部負效應(表現為交易雙方的行為可能會給第三方造成損失),免費搭車(某些產品,如國防、安全、消防、環保、水利等產品難以限制某個人享用)等經濟現象。而一旦市場失靈,政府就應當對市場進行適當的干預,以確保市場的活力和效率。保險市場是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會出現種種市場失靈的情況,因此政府應當對保險市場進行干預。

第二個層面可以從保險行業的特點來進行分析。是國民經濟的命脈,保險是國民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保險業具有許多獨有的特性,如保險是一種無形產品,保險是對未來財務支付的一種承諾,保險是一種比較復雜的產品(涉及、工程、精算、醫學等許多專門知識),保險是一個性很強的行業,保險業的穩定關系到社會生產和生活穩定等等。正是由于保險業的這些特性,為了維護社會公眾的整體利益,因此,一般國家政府都對保險業實施比較嚴格的監管措施。

二、監管對保險業的影響

通過、制定和執行保險業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戰略和行業規劃,保險監管對保險業的發展產生著重大影響。

1.影響保險業的承保能力和供求關系。保險業的承保能力和供求關系決定于保險業資本總量的大小。而保險監管的準人政策直接關系到各類資本能否直接進入保險市場。例如,當前我國對民營資本、國際保險資本進入我國市場都有不同程度的限制。這從根本上決定了保險市場的資本結構、承保能力和供求關系。

2,影響保險公司的經營范圍。保險公司的業務范圍必須按照法律法規的要求,經過監管機關的特許。例如,我國原保險法規定財產保險公司不得經營意外險和健康險,而修改后的保險法規定財產保險公司可以經營意外險和健康險,這是保險立法監管影響保險公司經營范圍的最好例證。

3.影響保險產品的可得性。保險產品的可得性是指投保人能夠買到什么樣的保險產品及其購買該產品的方便程度。通過對保險產品及其銷售渠道的控制,監管者對保險公司銷售什么(如是傳統產品還是新型產品),以什么樣的價格銷售(如是統一價格還是市場價格),通過怎么渠道銷售 (如是直接銷售還是通過商銷售)等進行管制和施加影響,從而最終影響到保險產品的可得性。

4.影響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對于現代保險業來說,資金運用的成功與否往往成為保險公司經營業績好壞的關鍵,同時資金運用的成敗也成為影響保險業償付能力的關鍵因素之一。保險法和保險監管者對保險資金的運用渠道、結構比例都有比較嚴格的規定。監管政策的取舍對保險資金的流動性、盈利性和安全性有著重要的影響。

5.影響保險公司經營管理者的隊伍結構。保險監管者通過制定和執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制度,對整個行業經營管理者的素質進行整體的調控。由于任何經營管理活動都要經過人的行動表現出來,因此,從某種意義上說,保險監管目標能否實現其關鍵就在于能否通過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制度的制定和執行來挑選出一批合格的經營管理者。

總之,保險監管通過對保險業市場準入、經營范圍、保險產品和保險經營者等諸多因素的控制,最終控制著保險業的市場結構、經營管理、償付能力和保險公司之間的競爭方式,從而影響保險市場的運行模式和運行效率。

三、保險監管的目標

保險監管的目標是保險監管工作的出發點和歸宿。由于監管理念的不同,各國監管者對監管目標的表述也不近相同,但基本上都包括三個方面的,一是保護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二是維護保險市場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三是維護保險體系的安全與穩定。

從我國的實際情況來看,我們把監管機關看成是保險行業的主管部門,我們的工作目標主要是促進保險業的發展。在這種思想指導下,當監管和發展出現矛盾時,我們往往是監管屈從于發展。當前一些比較普遍的違法違規問題,如假保費、假賠案、假批單、假數據屢禁不止的問題就是很好的說明。當投保人和保險人利益發生矛盾時,監管機關容易出現偏袒保險公司的傾向。例如對于費率的管理,信息披露的管理,我們都有屈從保險公司而忽視投保人(被保險人)權益的嫌疑。之所以會出現這種情況,其根源就在于我們對保險監管的定位不清,保險監管的職責不明確,監管部門仍然處于一種既要當裁判員,又要當領隊、教練和運動員的狀態之中。因此,我們應當盡快明確監管目標,既要避免監管目標的重制,更要避免不同監管目標之間的矛盾和沖突,使保險監管回到保護保險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的正確軌道上來。

四、保險監管體系

全面、準確地理解和把握保險監管體系對于健全保險監管制度,提高保險監管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通常情況下,人們往往把保險監管理解為保險行政監管。實際上,除了保險行政監管之外,立法、司法和中介組織也是構成保險監管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1.立法監管。立法監管是指立法機關通過制定保險法規來對保險活動進行規范和制約。立法活動具有不連續性的特點,例如保險法的制定和修改對立法機關來說都是階段性和非連續性的。但是,保險立法監管對保險業的是制度性、方向性和根本性的,是其他任何力量都無法比擬的。例如,我國保險法對保險公司的經營范圍和資金運用的渠道都有明確規定,這對保險市場的影響是具有決定性意義的。

2.司法監管。司法監管是指司法審判機關通過法定程序,按照法律法規規定,負責協調解決保險市場參與者之間產生的各種保險爭議,并通過司法建議書影響保險的行政監管和保險立法的進程。司法監管的特點是被動監管,即一般來說是應保險當事人的要求,被動地介入保險糾紛調處的,但司法監管對規范市場有很強的示范意義。

3.行政監管。保險行政監管是指保險行政監管部門根據法律法規的授權,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規定的原則和程序,檢查處理違反保險管理規定的行為,根據保險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對違反保險管理規定的單位和個人追究行政法律責任,進行行政處罰的行為。保險行政監管的特點是日常性的、連續性的和主動性的。行政監管與保險市場最為接近,是保險市場監管能否成功有效的關鍵。

4.社會中介機構監管。社會中介機構監管是指師事務所、各種信用評級機構和新聞輿論機構對保險公司的財務狀況、信用狀況公開發表獨立意見,對保險行業的有關經營發展情況進行信息披露等。社會中介機構監管是保險監管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并且隨著保險市場的日益成熟和社會誠信意識的不斷增強,其作用也會越來越明顯。

五、當前我國保險監管中存在的

1.過度監管和監管不足并存。所謂過度監管就是管了不該管的事。正如前面所說,政府干預的領域應當僅限于市場失靈,而且政府能夠提高市場公平程度和運行效率的部分。但是受計劃習慣和思維模式的影響,我們的監管明顯過多過細。當然,經過取消兩批行政審批事項,這方面的問題有所減輕,但仍未從根本上得到解決。所謂監管不足是指該管的沒有管好。我們的償付能力監管已經講了好多年,但至今進展不大。

2.法規不健全和執法不嚴并存。當前我們一方面是保險監管法規不全,一些急需的保險法規,如《保險違法行為處罰辦法》,《機動車輛第三者責任保險辦法》以及《個人人管理辦法》遲遲未能出臺,以至于日常監管中常常出現無法可依的現象;另一方面,不少現有的法規在日常監管中又沒有得到很好的落實。例如保險法中有關資本金和自留保費的比例的規定,保險人應當持證上崗的規定都沒有得到很好的貫徹,保險經營中假保費、假賠案、假數據、假報表屢禁不止。

3.監管人員匱乏和監管人員流失并存。我國保險監管起步晚,發展快。從監管人員的角度看,一方面是監管人才短缺。在數量上,我國全國的保險監管人數還不及美國紐約一個州的監管人數:在專業上,我國監管人員中既懂保險又懂法律、工程、精算等專業知識的監管人才更是匱乏。另一方面,我國的保險監管人才流失嚴重。自98年保監會成立以來,一批相對熟悉保險監管業務的人才陸續離開了保險監管崗位。

六、我國保險監管展望

從我國保險市場發展的實際出發,由于我國保險市場發展不相對不成熟,特別全國各地保險市場成熟程度的不平衡,近期內保險監管難以完全擺脫裁判加教練的現狀。但是著眼于我國保險市場的長遠發展,為順應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的總體趨勢,我國保險監管的發展應該堅持市場化、法制化、信息化、國際化。

1.市場化。就是牢固樹立市場的觀念,充分發揮市場這只看不見的手在保險市場調節之中的作用。對于可以通過市場自發調節的,堅決不要進行行政干預。

2.法制化。就是要不斷健全保險監管法律制度,不斷提高保險立法水平,與此同時,我們要提高執法水平,堅決做到公正、嚴明、高效。

第7篇

從19世紀末到本世紀30年代,資本主義世界占統治地位的是新古典經濟學理論。它將完全競爭和充分就業作為假定的既定條件,堅信市場的自由競爭會解決一切矛盾。在金融領域主張:“歸根到底,金融體系的構建并不是國家對金融的控制,而是為了使金融的效率最大化。”[1]在這種理論的指導下,政府對金融業幾乎不加管制。然而,20世紀30年代的資本主義世界爆發的大規模經濟危機造成了金本位制的普遍崩潰和布雷頓森林體制的確立,在凱恩斯主義的影響下,為了限制金融機構的過分競爭和壟斷以維持金融體系的穩定,各國都不約而同地加強了金融業的嚴格監管。但是,凱恩斯主義在面臨資本主義世界出現的滯脹現象卻變的束手無策,因為滯脹是失業和通貨膨脹并存 。而照凱恩斯認為,失業和通貨膨脹是不可能并存的。在這種情況下,從60年代末開始,受高通貨膨脹 和金融市場創新活動的影響,不少國家采取了放松金融管制的作法,出現了金融自由化的趨勢。但是:“80年代放松管制的浪潮并不意味著金融機構今后將在無管制的環境中生存。”[2]畢竟在壟斷時代推行自由競爭注定不會有前途。結果是,利率自由化加劇了國內金融市場的競爭。國際資本運動的自由化則加劇了各國金融機構的國際競爭。從80年代中期開始,各國金融市場開始出現動蕩的跡象。加強監督重新占據主流。金融監管這一發展歷程論證了金融監督的必要性。

在現代市場經濟中,金融業是貨幣流中心、資金融通中心、社會支付結算中心,是“國民經濟的血液循環系統。”所以金融業的穩定與效率關系著國民經濟的運作與發展。但金融業是個高風險的行業。因為金融行業本身就有從事風險性的活動,風險導致其具有內在不穩定性。加之金融業的有效運作是依賴公眾對銀行的信心。一旦公眾對銀行發生動搖,銀行的經營和生存便存在問題。此外,其有可能產生“多米諾骨牌效應”,對個別銀行的不信任可能危及整個金融體系,甚至導致全球性的風險。因此需要政府從外部對其進行監管,確保金融結構的安全和穩健。其次,金融業具有相對壟斷性,不是任何人都可自由地進入,因而在金融業管理過程中,有可能作出不利于存款者或借款人的債權債務安排,或向客戶提供不公平的歧視,且金融業財務信息的公開程度不高,公眾因無法獲得充足準確的信息而很難對金融結構風險和業務作出正確判斷,并影響其對金融機構進行選擇,同時也無法對金融結構的行為進行有效監督。因此,政府應叢外部對金融機構進行強有力的監管,減輕相對壟斷性可能帶來的不公平和信息不對稱造成的監管困難,以保護公眾利益,增強公眾對金融機構的信任。[3]再次,由于金融行業本身的特點,各種欺詐以及非法交易行為時有發生,特別是在我國市場秩序不夠健全,金融領域的立法不夠完善,我國應付金融危機的經驗尚不豐富,金融監管就顯得尤為必要。[4]

二、我國金融監管中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一)分業監管帶來的問題

根據《商業銀行法》和《債券法》的規定,我國的金融監管體制實行的是嚴格的分業監管模式,即中國人民銀行負責監管銀行業、信托業;中國保監會負責監管保險業;中國證監會負責監管證券業。雖說我國的分業監管體制有利于監管部門集中精力對各自負責的對象進行監管,提高金融監管效率和監管水平,有利于金融市場的的安穩,有效地防范金融風險。但隨著金融創新的不斷發展和我國對外開放進程的加快,單純的分業經營模式已不能適應復雜的局面。

1.在國內金融市場上,銀行、證券、保險業已開始相互滲透。商業銀行可以經營部分證券業務,但限于買賣政府證券,政策性金融債券,發行、兌付及承銷政府證券;商業銀行可以經營保險業務以及法律并不禁止商業銀行在境外從事信托業務和股票業務;法律允許符合條件的證券公司以自營的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券作為質押向商業銀行借款。[5]如果實行單純的分業監管,勢必回出現重復監管或空白監管的情形。

2.自從我國加入WTO以來,外國金融機構大量涌入國門的局面勢不可擋,對外國的金融銀行如何監管,如果仍固守分業監管的老一套,不利于提高監管的效率。而且,這種阻礙資本自由流通的做法也會嚇退一大批外國金融機構。因此我國采取混業監管的模式已勢在必行。應當盡快建立起一個既不隸屬于中央銀行又相互獨立于政府的綜合性機構統一監管金融市場,以適應金融業一體化的發展趨勢。這種綜合性監管機構應相對獨立于政府。因為:一是金融監管具有較強的專業性,需要一支專家隊伍,資源、技術條件需求也較高。如果隸屬于政府的公務員序列,難以滿足監管的需要;二是監管應擺脫政治壓力,如果不獨立于政府,易受政治因素的干擾和牽制,不利于實施有效監管。[6]

(二)事后保護性監管制度的缺乏

1.存款保險制度

如前所述,金融業具有很高的風險性,而且還極具傳染性,一家銀行的破產往往波及整個金融市場。這使得存款者和投資者因擔心風險而不得不小心行事。為了消除這種擔心,存款保險制度應運而生。存款保險制度要求吸收存款的金融機構將其吸收的存款按一定保險費率向存款保險機構投保,當投保存款機構經營破產不能支付存款時,由存款保險機構代為支付法定數額的保險金。在存款者看來,存款保險使所有存款獨立于銀行破產風險之外,因而很具有吸引力。[7]這種做法也避免了對存款者補償的耽擱。現在,大部分國家都建立起存款保險制度。但我國未建立該制度 。所以金融機構一旦出現經營危機,存款人的利益根本得不到保障,金融秩序的穩定將嚴重遭到破壞。因此,我國應盡快建立存款保險制度:首先,我認為,這種保險應是強制的。如果允許銀行機構自由選擇是否保險,則意味著有的銀行可以不參加保險,這對自覺參加保險的銀行是不公平的;同時意味著未參加保險的銀行的存款人的利益得不到保障,這違背了設立這種制度的初衷。2)存款保險公司應由誰來設立的問題。從國外來看,各國存款保險機構有:政府主辦并管理型、政府和銀行共同建立并管理型和銀行同業建立型。多數學者主張我國存款保險公司由政府舉辦更為適宜。認為如果存款保險公司隸屬于中央銀行,接受中央銀行的監督和管理,那么存款保險公司可能會形同虛設,獨立性難以實現。[8]

2.中央銀行最后援助制度

如果說存款保險制度是為了避免金融機構因破產而帶來的風險,那么最后援助制度是防范因銀行或整個銀行體系面臨暫時的流動性問題帶來的不穩定性。事實上,一個基本上健全的銀行也常常會面臨暫時流動資金的短缺,如果它不能及時的從信貸市場上得到足夠資金,公眾對銀行資金的流動性是極其敏感的,它們會因為自我保護中加劇問題的嚴重性。為了避免擠提現象的發生,我國應當仿效西方國家建立中央銀行最后貸款制度,即中央銀行對仍有債權能力但已無法從貼給窗口和貨幣市場的正常渠道取得資金的“問題銀行 ”提供緊急財務援助,以協調其解決暫時的財務困難。[8]

(三)自律監管的加強。

最理想的監管模式是法定監管和自律監管相結合的模式。我國目前偏重于法定監管,自律監管嚴重不足。從金融業行業協會存面上看,我國的金融監管過分強調國家金融監管機構的監管,對金融業的行業自律作用的重視不足,行業協會更多地成為一個僅僅具有象征性的組織;從金融機構內控制度層面上看,有關金融機構制度的法律規定相當薄弱,如證券業并沒有建立起防止其某個職能部門所擁有的特種消息傳到另一個職能部門被濫用而建立的一套內部規則和實施程序以及對這些內部規則和程序的監管程序的“防火墻”制度,銀行業的內部控制則流于形式,不僅銀行內部缺乏統一的內部控制法規制度及操作規則,而且銀行內部各業務部門在具體行使監控職能時,職責不明確,不能有效執行、落實銀行內部控制有關制度;保險業對內控制度的規定幾近乎為零。[10]由此可見,金融機構自律監管有待完善。通過健全金融機構的內部會計控制和內部管理控制,加強金融機構自身的責任感和自我監督管理的能力,可以說,是最為直接、最為有效的的監管形式。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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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浦壽海,等.80年代的金融改革[M].中國金融出版社,1989:23.

[3]同[1],P287.

[4]漆彤.試論金融監管立法體系[M].法學評論,1997.

[5]魏方.簡論我國的金融監管:經濟法論叢(第2卷)[M].徐杰主編.法律出版社,2001.

[6]同[1],P385.

第8篇

(一)提高思想認識,切實加強試點工作領導

1.各地、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充分認識開展政策性農業保險的必要性和重大意義,把思想統一到省委、省政府的決策部署上來,統一到服務“三農”、改善民生的工作宗旨上來,進一步加強推進試點工作的組織領導。

2.健全政策性農業保險試點工作辦事機構,穩定農險辦干部隊伍,安排必要的工作經費,保障各項工作順利開展。

3.組織各級農險辦干部通過加強學習,掌握農險政策,熟悉農險業務,進一步提升工作質量和水平。

(二)廣泛深入宣傳,努力營造良好發展氛圍

4.繼續抓好面上宣傳工作。加大對農業保險政策和各地試點工作情況宣傳報道力度,讓社會關注和支持農業保險,努力營造推進試點工作的良好氛圍。

5.指導和督促保險經辦機構加強宣傳、推介工作,通過發放宣傳畫(冊)、張貼(懸掛)標語、報刊登載、電視字幕等較為直觀的平面載體,以及利用廣播報道、文藝演出等群眾喜聞樂見的形式,向農戶開展面對面宣傳,真正做到家喻戶曉,使廣大農民真正了解和認同農業保險。

6.要特別注重收集和發掘在承保、理賠等方面的典型案例,以不同形式和渠道向農戶進行講解宣傳和對比分析,從而增強宣傳工作的實際效果。

(三)及時撥付資金,加大資金監管力度

7.加強保費補貼預算管理,加快預算執行進度,及時審核撥付應匹配的保費補貼資金。

8.加強保費補貼資金監管,確保補貼資金專款專用;開展政策性農業保險資金專項檢查,保障資金運作安全和合理使用。

(四)擴大品種范圍,努力提高保險覆蓋面

9.在繼續開展水稻、小麥、玉米、油菜、棉花、能繁母豬、奶牛保險試點的基礎上,增加大豆保險品種;鼓勵和支持各地開展特色農業保險,滿足廣大農戶的保險需求;根據財政部的試點工作要求,積極開展森林保險政策研究。

(五)加強協作配合,促進經辦機構工作創新

10.進一步明晰和落實部門分工負責制,建立和完善農險辦統一組織協調、有關職能部門分工負責的試點工作機制,合力推進政策性農業保險試點工作。

11.督促保險經辦機構加快機構網絡建設,積極幫助保險經辦機構解決實際問題,支持建立政府有關職能部門和保險經辦機構共同參加、適應農村特點的承保、理賠和防災減損工作機制。

(六)深入開展調研,逐步完善相關政策措施

12.根據農業保險試點工作面臨的新情況、新問題,會同保險經辦機構對影響和制約我省政策性農業保險發展的保障水平、保險費率、資金監管、巨災風險等問題進行專題研究,提出有針對性的意見和建議,為領導決策提供參考。

(七)強化監督檢查,確保各項政策落到實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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