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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優秀范文 安全生產行政法規

安全生產行政法規賞析八篇

發布時間:2023-09-14 17:28:54

序言:寫作是分享個人見解和探索未知領域的橋梁,我們為您精選了8篇的安全生產行政法規樣本,期待這些樣本能夠為您提供豐富的參考和啟發,請盡情閱讀。

第1篇

一、修訂的必要性

一是適應當前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的需要。20*年5月19日,原國家局第1號令公布了《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以下簡稱原《辦法》)。當時,地方各級安全監管部門陸續組建,原《辦法》對規范行政處罰實施,制裁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發揮了積極作用。但是,隨著安全生產工作進入攻堅階段,各項治本措施的逐步落實,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日益多樣化、復雜化和隱蔽化。因此,需要及時修訂原《辦法》,強化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

二是更好地貫徹執行新近出臺的安全生產法律、行政法規的需要。原《辦法》施行四年來,國家又出臺了一些新的安全生產法律和行政法規。其中,有的法律、行政法規及其法條對行政處罰的規定比較原則,處罰幅度較大,需要通過修訂原《辦法》加以量化、細化,增強可操作性,以保障法律、行政法規的順利實施。

三是總結行政執法經驗,提高行政執法能力的需要。近年來,各地在安全生產執法工作中,積累和創造了一些行之有效的經驗和做法,需要上升為規章,為制裁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提供新的法律武器。另外,各地在執行原《辦法》過程中出現并提出了一些具體適用問題,需要通過修訂原《辦法》加以解決,以保障法律、行政法規的正確實施。

四是進一步嚴格規范行政處罰程序的需要。從近年發生的行政復議和應訴案例看,有的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及其執法人員重實體、輕程序,重結果、輕過程的問題仍然比較突出,行政處罰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依據不準、處罰過當等現象時有發生。需要進一步明確并嚴格行政處罰程序,規范行政處罰行為,增強行政處罰決定的確定力和執行力。

二、修訂的主要內容

新修訂的《辦法》從執法需要出發,本著量化處罰、細化程序、強化執法,增強可操作性的原則,對原《辦法》作出了較大幅度的修訂。特別是對行政處罰的程序、適用和執行方面作了進一步補充和完善。對法律、行政法規已有明確規定,不需要進一步量化、細化的條文,進行了刪簡;對法律、行政法規已經作出的處罰規定(如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罰),作出了銜接性規定。

1.補充了行政處罰的種類

《辦法》第五條規定的九種行政處罰,主要依據來自《安全生產法》、《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如"沒收開采出的煤炭以及采掘設備"出自《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第五條第二款。"責令改正、責令限期改正、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是《安全生產法》規定的行政處罰,但鑒于現行法律、行政法規對上述三種行政行為既有規定為行政處罰的,又有規定為現場處理措施的,兩種規定極易混淆。為便于區別適用,《辦法》第五條第二款增加了"法律、行政法規將前款的責令改正、責令限期改正、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規定為現場處理措施的除外"的規定,即安全監管監察部門作出此類現場處理措施不需要走行政處罰的程序。

2.統一了暫扣有關許可證、暫停有關執業資格、崗位證書的期限

對暫扣許可證處罰的期限,由于法律規定不明確,執行中不好掌握。有的地方久扣不決,甚至變相為吊銷許可證,致使生產經營單位被迫關停,并由此引發了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為此,《規定》第六條第三款增加了"暫扣、吊銷有關許可證和暫停、撤銷有關執業資格、崗位證書的行政處罰,由發證機關決定。其中,暫扣有關許可證和暫停有關執業資格、崗位證書的期限一般不得超過6個月;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的規定。

3.允許行政處罰委托鄉鎮、街辦安監機構實施

為了加強安全監管監察行政執法工作,截至今年6月底,全國省、市、縣三級安全監管部門組建了專門的執法機構1387個(執法總隊、支隊、大隊),共核定編制12241名,其中約75%屬于事業單位和使用事業編制。此外,一些地方的鄉鎮和城市街道辦事處設立的安監機構也承擔了一定的安全監管職責,但卻沒有相應的行政處罰權。為解決這些執法機構和執法人員的行政處罰權問題,依照《行政處罰法》第十九條的授權,《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根據需要,可以在其法定職權范圍內委托符合行政處罰法第十九條規定條件的組織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設立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實施行政處罰。受委托的單位在委托范圍內,以委托的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名義實施行政處罰。委托的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監督檢查受委托的單位實施行政處罰,并對其實施行政處罰的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4.完善了與行政處罰相關的一些程序

一是現場處理措施。《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在監督檢查中發現事故隱患后,為排除治理事故隱患,防止事故發生和人員傷亡,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及其行政執法人員應當采取現場處理措施,包括責令立即排除、責令從危險區域撤出作業人員,以及責令暫時停產停業、停止建設、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等。法律、行政法規對責令暫時停產停業、停止建設、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沒有規定期限的,其期限一般不超過6個月。這是對《安全生產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補充和完善。

二是查封、扣押等行政強制措施。對《安全生產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查封、扣押等行政強制措施,《辦法》第十五條補充了后續處理的規定。

三是隱患排除治理及其驗收。《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增加了生產經營單位在隱患排除或者治理后申請驗收,以及安全監管監察部門進行驗收的程序。

四是《辦法》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七條,對開展現場檢查筆錄、證據的調取、證據的先行登記保存、有關物品和場所的勘驗檢查等工作,作出了更明確的規定。

五是《辦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分別增加了聽證中止和終止的規定。

5.規范了行政處罰的具體適用

一是對《安全生產法》、《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中罰款幅度較大的處罰,《辦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進行了分檔,以保證處罰的正確、適當。

二是對原《辦法》規定的部分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提高了罰款的額度。《辦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將原《辦法》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和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罰款額度,由1萬元以下提高到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

三是對現行法律、行政法規尚未規定處罰但又常見的違法行為增設了罰款的處罰。主要有:《辦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的"三違"、"三超"行為,第四十九條規定的為無安全生產許可證非法生產的單位提供生產經營條件的行為,第五十條規定的有關單位及其人員弄虛作假、騙取安全生產許可證及有關批準文件,以及不依法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書變更手續的行為,第五十一條規定的未取得相應資格、資質證書從事中介活動的行為。

四是為了精簡條文、壓縮篇幅,對地方各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已經比較熟悉,在法律、行政法規中已有規定,且不需要細化的內容作了刪除。它們是:原《辦法》第三十九條至第四十六條、第五十條至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九條。

6.明確了安全生產違法所得的計算方法

在具體處罰過程中,一些地方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對如何計算違法所得,希望國家安監總局規定可操作的計算標準。為此,《辦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生產、加工產品的,以生產、加工產品的銷售收入作為違法所得;銷售商品的,以銷售收入作為違法所得;提供安全生產中介、租賃等服務的,以服務收入或者報酬作為違法所得。此外,銷售收入無法計算的,按當地同類同等規模生產經營單位平均銷售收入計算;服務收入、報酬無法計算的,按照當地同行業同種服務平均收入或者報酬計算。需要指出的是,本條規定的銷售收入、服務收入和報酬等指的是不扣除成本,全部予以沒收。

第2篇

一、《特別規定》與其他法律法規的關系

《特別規定》是行政法規,但其法律地位有其特殊性。根據《立法法》,同一機關制定行政法規,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規定:因此,特別規定在適用上具有很強的排他性,既排除同位法,也排除下位法。近年來。國務院出臺的大凡涉及到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行政法規的都冠于“特別規定”。例2005年9月3日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等。這體現了民本立法的理念。

然而《特別規定》對具體法的設定范圍、內涵上有延伸性規定,作了法律、行政法規的轉致適用,如第3條第二款“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生產、銷售產品需要取得許可證照或者需要經過認證的,應當按照法定條件、要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不按照法定條件、要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生產、銷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產品的,……”。因此,工商部門在適用《特別規定》時,必須同時兼顧有關法律及行政法規。

二、食品安全監督的對象與市場主體及行為監管的關系

產品安全監管的主要對象為食品、食用農產品、藥品等與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有關的產品。凡所有涉及到與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有關的產品,除法律有規定的或者規定不明確的,均適用《特別規定》處理。

(一)市場主體監管

市場主體監管是對市場主體資格合法有效性的監管,主要是市場主體資格許可證與營業執照合法的取得與消亡。《特別規定》第3條第二、三款規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生產、銷售產品需要取得許可證照或者需要經過認證的,應當按照法定條件、要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依法應當取得許可證照而未取得許可證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由農業、衛生、質檢、商務、工商、藥品等監督管理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處罰。

(二)經營行為的監管

《特別規定》生產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農業、衛生、質檢、商務、工商、藥品等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據各自職責采取措施,糾正違法行為,防止或者減少危害發生,并依照規定予以處罰:1、依法應當取得許可證照而未取得許可證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2、取得許可證照或者經過認證后,不按照法定條件、要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生產、銷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產品的:3、生產經營者不再符合法定條件、要求繼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4、生產者生產產品不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國家強制性標準使用原料、輔料、添加劑、農業投入品的:5、銷售者沒有建立并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并建立產品進貨臺賬的:6,生產企業和銷售者發現其生產、銷售的產品存在安全隱患,可能對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損害,不履行本規定義務的;7、生產經營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規定的其他有關規定的。

三、工商與其他職能部門的執法關系

《特別規定》是一個涉及農業、衛生、質檢、商務、工商、藥品等監管部門、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和商務等多部門執行的行政法規。為防止部門間相互推諉,該規定從制度機制上強化監管部門之間的工作銜接。如《特別規定》第3條規定“依法應當取得許可證照而未取得許可證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由農業、衛生、質檢、商務、工商、藥品等監督管理部門依據各自職責進行查處。”明確“各自職責”,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查處無營業執照經營,農業、衛生、質檢、商務、藥品等各自查處無許可證經營,彌補了《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第4條二款“公安、國土資源、建設、文化、衛生、質檢、環保、新聞出版、藥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許可審批部門亦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賦予的職責予以查處”中因法律、法規不配套,造成對違法行為的執法“空隙”。這樣,工商部門的職責是否減輕了呢?

事實并非如此。2004年9月1日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定》明確:農業部門負責初級農產品生產環節的監管:質檢部門負責食品生產加工環節的監管,將現由衛生部門承擔的食品生產加工環節的衛生監管職責劃歸質檢部門:工商部門負責食品流通環節的監管:衛生部門負責餐飲業和食堂等消費環節的監管: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對食品安全的綜合監督、組織協調和依法組織查處重大事故。當年12月14日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關于進一步明確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職責分工有關問題的通知》進一步明確:“在食品生產加工、流通和消費環節,……工商部門負責食品流通環節的質量監管,要認真做好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及個體工商戶的登記注冊工作,取締無照生產經營食品行為,加強上市食品質量監督檢查,嚴厲查處銷售不合格食品及其他質量違法行為,查處食品虛假廣告、商標侵權的違法行為;要將營業執照發放、吊銷、注銷等情況及時通報質檢、衛生部門。……”因此,就《特別規定》規定而言,工商部門承擔對無營業執照經營行為進行查處。食品市場流通環節監管外,還承擔了其他領域的協管功能,凡屬于其他監督管理部門職責的,應當立即書面通知并移交有權處理的監督管理部門處理。

國家工商總局下發《關于貫徹(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的實施意見》指出“對依法應當取得許可證照而未取得許可證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涉及工商部門職責的,應依據《特別規定》進行處理;涉及前置或者后置審批的,會同或配合相關審批部門依法處理”:其中“涉及前置或者后置審批的,會同或配合相關審批部門依法處理”。會同是主動的行為,配合是被動的行為。換言之,只有“后置審批”的才由工商去“配合”,除此之外工商部門都是一個主動行為。《意見》很明確指出,只要屬工商部門職責管轄的,應依據《特別規定》進行處理,這既符合法律適用原則,又可以充分體現執法力度和執法手段。所以工商部門在食品安全監管中的責任是任重道遠的。

四、加大執法力度與犯罪移送的關系

《特別規定》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上與其他同類行政法規比較,是無法相提并論的。其一,設定罰款起

點高且自由裁量余地小,融嚴懲與威懾于一體。如“貨值金額不足5000元的,并處5萬元罰款:貨值金額5000元以上不足1萬元的,并處10萬元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罰款”:其二,填補其他法律、法規處罰之空白,如“法律沒有規定或者規定不明確的,適用本規定”,有效解決立法不完善而對違法行為無奈之惑:其三,行政執法操作性強;《特別規定》賦予工商行政執法部門等有下列職權:“(一)進入生產經營場所實施現場檢查;(二)查閱、復制、查封、扣押有關合同、票據、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產品,違法使用的原料、輔料、添加劑、農業投入品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的工具、設備;(四)查封存在危害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隱患的生產經營場所。”其中第四項的設定“查封生產經營場所”,前提是“存在重大隱患”。而《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中規定的:“查封有證據表明危害人體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威脅公共安全、破壞環境資源的無照經營場所。”的前提是“有證據表明”。立法措詞上的變化,為執法部門提供了更為有效的執法途徑。這些充分體現了黨和政府對食品安全等違法行為的打擊決心。

加大打擊力度不等于可以以罰代刑,《特別規定》有多處提及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非法經營罪或者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凡涉嫌構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依照《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向公安機關移送。因此,作為工商部門在查處食品違法大要案件中更要特別注意罪與非罪的界限。

五、日常行政指導與法規禁止的關系

以前工商在流通領域的日常行政指導、引導,一般不帶有強制性,因此工商部門對經營者只能進行教育、引導和規范,而不能對其作出相應的行政處理。而《特別規定》已將對經營者的日常行政指導和引導,通過行政法規層面加以確定,具有很強的可操作性。如第5條規定,銷售者必須建立并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審驗供貨商的經營資格,驗明產品合格證明和產品標識,并建立產品進貨臺賬,如實記錄產品名稱、規格、數量、供貨商及其聯系方式、進貨時間等;從事產品批發業務的銷售企業應當建立產品銷售臺賬,如實記錄批發的產品品種、規格、數量、流向等:在產品集中交易場所銷售自制產品的生產企業應當比照從事產品批發業務的銷售企業的規定,履行建立產品銷售臺賬的義務:進貨臺賬和銷售臺賬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銷售者應當向供貨商按照產品生產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條件的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或者由供貨商簽字或者蓋章的檢驗報告復印件,不能提供檢驗報告或者檢驗報告復印件的產品,不得銷售:生產企業召回存在安全隱患產品的義務:銷售者停止銷售存在安全隱患產品的義務:嚴格生產企業和銷售者不履行處理存在安全隱患產品相關義務的法律責任。因此,從監管角度而言,工商執法人員要在執法理念上有一種“更新換代”的思路,只有這樣,才能準確貫徹《特別規定》。

六、依法行政與行政不作為的關系

第3篇

安全生產行政處罰的種類及管轄

安全生產行政處罰種類

依照現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有以下8種: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改正、責令限期改正、責令停產違法行為,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責令停產停業、責令停止建設,行政拘留,關閉,吊銷有關執照。

安全生產行政處罰管轄

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責令改正、責令限期改正、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責令停產停業、責令停止建設的行政處罰,由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安監機構決定。

關閉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安監機構報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決定。

吊銷有關證照的行政處罰由頒發證照的有關安監機構決定。

拘留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安監機構建議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決定。

刑事處罰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安監機構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兩個以上安監機構因行政處罰管轄權發生爭議的,由局的上一級安監機構指定管轄。

對報告或舉報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安監機構應受理,發現不屬于自己管轄的,應及時移送有管轄權的安監機構或其他有關部門處理。受移送的安監機構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報請共同上一級安監督機構指定管轄。上級安監機構可直接查處下級安監機構管轄的案件,也可將自己管轄的案件交由下級安監機構管轄。下級安監機構可將重大、疑難案件報請上級安監機構管轄。上級安監機構有權對下級安監機構違法或者不適當的行政處罰給予糾正或者撤銷。

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行為及適用

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行為

根據現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定,應受到處罰的行為如下:

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工作的機構,出虛假證明的;生產經營單位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不依法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須的資金投入,致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安全生產法規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規定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及有關人員未按照規定進行教育、培訓和考核的;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未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的;礦山建設項目或者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沒有安全設施設計或安全設施設計未按照規定經報有關部門審查同意的;礦山建設項目或者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未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的;礦山建設項目或者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安全設施未經驗收合格的;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的;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未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修、保養和定期檢測的;未對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的;特種設備以及危險物品的容器、運輸工具未經取得專業資質的檢測、檢驗機構、檢驗合格,和未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志,投入使用的;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的;未經依法批準擅自生產、經營、儲存危險物品的;違反有關危險物品管理規定及進行危險作業未安排專門管理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的;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的;未與承包、承擔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在合同中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責任或者對承包、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統一協調管理的;兩個以上生產經營單位,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作業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指定專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及員工宿舍不符合有關安全要求的;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免除或者減輕對從業人員因安全生產事故傷亡應負的責任協議的;從業人員不服從管理,違章操作的;在發生重大安全生產事故時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以及對安全生產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當地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對安全生產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

安全生產行政處罰的適用

不予處罰的條件。不予處罰,是指行為人的行為雖已構成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由于逾期或者不具備責任年齡和能力等,法律規定可以不承擔法律責任。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處罰:證據不足,安全生產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滿14周歲的公民實施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實施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在兩年內未被發現的,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具有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條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是指在法定的處罰限度內選擇較輕的處罰,或者在某一處罰允許的幅度內適用接近于下限或下限的處罰。有從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處罰幅度的中檔以下確定行政處罰標準,但不得低于法定處罰幅度的下限。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處罰: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公民實施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主動消除或者減輕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脅迫實施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配合安全監管執法機關查處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主動投案,向安全監管執法機關如實交待自己的違法行為的;具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從輕處罰情形的。

從重處罰的條件。從重處罰,是指在安全生產行政處罰類別中,選擇較重的處罰或在某處罰允許的幅度內適用接近于上限或上限的處罰。有從重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處罰幅度內選擇較高或者最高幅度確定處罰標準,但不得高于法定處罰幅度上限。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重處罰:危及公共安全或者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人員安全,經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一年內因同一種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受到兩次以上行政處罰的;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其違法行為處于持續狀態的;拒絕、阻礙或者以暴力威脅行政執法人員的;在處置突發事件期間實施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隱匿、銷毀違法行為證據的;違法行為情節惡劣,造成人身死亡(重傷、急性工業中毒)或者嚴重社會影響的;故意實施違法行為的;對舉報人、證人打擊報復的;未依法排查治理事故隱患的;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逃匿或者瞞報、謊報的;具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從重處罰情形的。

實施處罰的前置條件。處罰前置條件,是指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對某一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實施處罰時,必須考慮的因素。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檢查發現事故隱患,應當首先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方可處罰,已經改正的不予處罰。

第4篇

第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違反安全生產的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規程的違法行為(以下簡稱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依法實施罰款,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安全生產監督罰款實行處罰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實施罰款,開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行政處罰決定書;被處罰人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開具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到指定的代收銀行及其分支機構繳納罰款。罰款代收銀行的確定以及會計科目的使用應嚴格按照財政部《罰款代收代繳管理辦法》和其他有關規定辦理。代收銀行的代收手續費按照《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代收罰款手續費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規定執行。

第四條罰款票據使用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罰款收據,并由代收銀行負責管理。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領取小額罰款票據,并負責管理。罰沒款票據的使用,應當符合罰款票據管理暫行規定。尚未實行銀行代收的罰款,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統一向同級財政部門購領罰款票據,并負責本單位罰款票據的管理。

第五條安全生產監督罰款收入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罰款繳庫時間按照當地財政部門有關規定辦理。

第六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定期到代收銀行索取繳款票據,據以登記統計,并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行政處罰決定書核對。

各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于每季度終了后7日內將罰款統計表(格式附后)逐級上報。各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于每半年(年)終了后15日內將罰款統計表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第七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罰款收入的繳庫情況,應接受同級財政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第5篇

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機構的管理,規范檢測檢驗行為,根據《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機構(以下簡稱檢測檢驗機構)及其檢測檢驗人員從事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活動,以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檢測檢驗機構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檢測檢驗機構應當取得安全生產檢測檢驗資質(以下簡稱檢測檢驗資質),并在資質有效期和批準的檢測檢驗業務范圍內獨立開展檢測檢驗活動。

檢測檢驗機構的設置應當充分利用社會現有資源,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優化結構,數量適當,避免無序競爭。

第四條 檢測檢驗資質分為甲級和乙級。

取得甲級資質的檢測檢驗機構可以在全國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從事涉及生產安全的設施設備(特種設備除外)及產品的型式檢驗、安全標志檢驗、在用檢驗、監督監察檢驗、作業場所安全檢測和事故物證分析檢驗等業務。

取得乙級資質的檢測檢驗機構可以在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內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從事涉及生產安全的設施設備(特種設備除外)在用檢驗、監督監察檢驗、作業場所安全檢測和重大事故以下的事故物證分析檢驗等業務。

安全生產檢測檢驗目錄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以下簡稱安全監管總局)規定并公布。

第五條 安全監管總局指導、協調、監督全國安全生產檢測檢驗工作和檢測檢驗機構資質管理工作;負責甲級檢測檢驗機構的資質認定和監督檢查。

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指導、協調、監督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檢測檢驗工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乙級非煤礦檢測檢驗機構的資質認定和監督檢查。

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指導、協調、監督所轄區域內煤礦安全生產檢測檢驗工作;負責所轄區域內乙級煤礦檢測檢驗機構資質的認定和監督檢查。

第二章取得資質的條件和程序

第六條 申請檢測檢驗資質的機構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能夠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檢測檢驗工作;

(二)有與申請業務相適應的固定工作場所、檢測檢驗儀器、設備、設施和環境條件,其中檢測檢驗儀器、設備、設施原值甲級不低于300萬元,乙級不低于150萬元;

(三)有與申請業務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甲級機構專業技術人員不低于在編人員總數的70%,其中中級以上技術職稱、注冊安全工程師和高級技術職稱人員分別不低于在編人員總數的40%、15%和15%;乙級機構專業技術人員不低于在編人員總數的60%,其中中級以上技術職稱人員和注冊安全工程師分別不低于在編人員總數的30%和10%;

(四)甲級機構主持工作的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質量負責人具有與申請業務相適應的高級技術職稱,技術負責人有5年以上與安全生產相關的檢測檢驗工作經歷;乙級機構主持工作的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質量負責人具有與申請業務相適應的中級以上技術職稱或者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技術負責人有3年以上與安全生產相關的檢測檢驗工作經歷;

(五)有滿足資質認定準則要求的管理體系,并已有效運行3個月以上;

(六)甲級機構要求已取得國家重點實驗室或者同等級其他檢測檢驗機構資質,或者已取得乙級檢測檢驗資質3年以上;乙級機構要求以檢測檢驗為主營業務,且從事與安全生產相關的檢測檢驗工作3年以上;

(七)有正常開展業務所需的資金或者經費保障,注冊資金甲級不低于300萬元,乙級不低于150萬元;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申請取得檢測檢驗資質,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甲級資質的機構向安全監管總局提交申請書及相關資料;申請乙級資質的機構向所在地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提交申請書及相關資料;

(二)資質受理機關在收到申請資料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資料的符合性審查工作,并將審查結果一次性告知申請機構;

(三)資質受理機關自申請資料審查合格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安排評審專家對申請機構進行現場評審,評審專家按照資質認定評審準則進行技術評審并提交資質評審報告;

(四)資質受理機關在接到資質評審報告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依據資質評審報告完成對申請機構的資質認定工作。予以認定的,頒發資質證書;不予認定的,書面通知申請機構,并說明理由。資質受理機關作出資質認定決定前,先進行不少于10日的公示。

檢測檢驗資質認定評審準則由安全監管總局制定。

第八條 安全監管總局建立評審專家庫,并指定技術服務機構承擔專業技術評審工作。

評審專家對評審結果負責。

第九條 檢測檢驗資質有效期為3年。資質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的,檢測檢驗機構應當于資質有效期屆滿6個月前提出換證申請。換證審批程序按照本規定第七條和安全監管總局的相關規定執行。換證工作應當在機構資質有效期滿前完成。

在資質有效期內,需要增加檢測檢驗項目的,檢測檢驗機構應當提出增項申請。增項審批程序按照本規定第七條和安全監管總局的相關規定執行。增項評審可與定期監督評審合并進行。

在資質有效期內,依據標準、主要負責人、授權簽字人及授權簽字事項、機構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隸屬關系等有關情況發生變更以及減少檢測檢驗項目的,檢測檢驗機構應當在變更后及時報資質證書頒發機關辦理變更確認或者備案手續。

第十條 資質證書頒發機關向社會公告取得資質的檢測檢驗機構及其檢測檢驗業務范圍、授權簽字人及授權簽字事項。乙級機構的批準文件應當抄報安全監管總局備案。

檢測檢驗資質證書由安全監管總局制作,資質證書由證書及附件組成。

第三章檢測檢驗

第十一條 檢測檢驗機構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執業準則和相關技術規范、標準,科學、公正、誠信地開展檢測檢驗工作,提供及時、優質、安全的服務,保證檢測檢驗結果真實、準確、客觀,并對檢測檢驗結果負責。

檢測檢驗人員應當熟悉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有關規定,具備檢測檢驗工作所需要的專業知識和能力,經過專業培訓和考核,并應當只在一個檢測檢驗機構中從事檢測檢驗工作。檢測檢驗人員未經培訓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從事安全生產檢測檢驗工作。

第十二條 檢測檢驗機構及其檢測檢驗人員在從事檢測檢驗活動時,應當恪守職業道德,誠實守信,不得泄露被檢測檢驗單位的技術、商業秘密,不得接受可能影響檢測檢驗公正性的資助,不得從事與檢測檢驗業務范圍相關的產品開發、營銷等活動,不得利用檢測檢驗機構的名義參與企業的商業性活動。

檢測檢驗收費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十三條 檢測檢驗機構不得轉讓或者出借資質證書,不得將所承擔的檢測檢驗工作轉包給其他檢測檢驗機構,不得設立分支機構。

檢測檢驗機構需要分包個別檢測檢驗項目時,必須選擇有資質的檢測機構,并對檢測檢驗的最終結果負責。

第十四條 檢測檢驗機構及其檢測檢驗人員應當接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監督檢查。

檢測檢驗機構在工商注冊地外的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從事檢測檢驗活動,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有權對其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發現被檢設施設備、產品、作業場所等存在重大事故隱患,檢測檢驗機構必須立即告知檢測檢驗委托方,并及時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報告,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在檢測檢驗資質有效期內,檢測檢驗機構應當接受資質證書頒發機關組織進行的定期和不定期的監督評審或者檢查。省級資質證書頒發機關監督評審的結果應當抄報安全監管總局。

安全監管總局可以對乙級機構進行不定期的監督評審或者檢查。經委托各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可以對本行政區域內甲級機構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 檢測檢驗機構應當在每年一月份向資質證書頒發機關報送上一年度的工作總結和本年度的工作計劃;乙級機構工作總結和工作計劃由所在地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匯總后抄報安全監管總局。

第十八條 檢測檢驗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資質證書頒發機關注銷其檢測檢驗資質:

(一)資質有效期屆滿未申請換證或者未批準換證的;

(二)機構依法終止的;

(三)資質依法被撤銷的;

(四)不宜繼續認定資質的其他情形。

被注銷資質的機構應當自決定注銷其資質之日起7日內將資質證書和相關印章交還資質證書頒發機關,并不得繼續以檢測檢驗機構名義從事相關業務活動。

第十九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工作人員不得干擾檢測檢驗機構的正常活動,不得以任何理由或者方式向檢測檢驗機構收取費用或者變相收取費用。除另有規定外,不得強行要求生產經營單位接受指定的檢測檢驗機構開展檢測檢驗工作。在檢測檢驗資質管理工作中、、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有權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舉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認真核實、處理,并為舉報人保密。

檢測檢驗機構對有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所作出的處理決定有權提出申訴。

第五章罰則

第二十條 檢測檢驗機構未取得資質或者偽造資質證書從事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活動的,或者資質有效期屆滿未批準換證繼續從事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活動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一條 檢測檢驗機構或者檢測檢驗人員偽造檢測檢驗結果,出具虛假證明,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單處或者并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生產經營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對有前款違法行為的機構,撤銷其檢測檢驗資質。

第二十二條 檢測檢驗機構在監督評審或者監督檢查中不合格的,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責令暫停三至六個月檢測檢驗工作,并進行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或者連續兩次監督評審不合格的,撤銷其檢測檢驗資質。

第二十三條 檢測檢驗機構在資質有效期內超出批準的檢測檢驗業務范圍從事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活動的,責令其停止超范圍檢測檢驗,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不補辦增項手續,繼續超范圍檢測檢驗的,撤銷其檢測檢驗資質。

第二十四條 檢測檢驗機構在資質有效期內應當辦理變更確認而未辦理的,責令改正;仍不改正,繼續從事檢測檢驗活動的,責令暫停三至六個月檢測檢驗工作;逾期仍不改正的,撤銷其檢測檢驗資質。

第二十五條 檢測檢驗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節輕重,分別予以責令改正、警告、暫停三至六個月檢測檢驗工作、撤銷資質的處罰;情節嚴重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檢測檢驗不嚴格執行相關技術規范、標準的;

(二)出具的檢測檢驗結果錯誤,造成重大以上事故或者重大損失的;

(三)檢測檢驗人員未經培訓、考核的;

(四)泄露被檢測檢驗單位技術、商業秘密的;

(五)利用檢測檢驗機構的名義參與企業的商業性活動等影響誠信和公正的;

(六)弄虛作假騙取資質證書的;

(七)轉讓或者出借資質證書的;

(八)轉包檢測檢驗工作的,分包給沒有資質的機構的,設立分支機構的;

(九)阻擾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依法進行監督管理的;

(十)不及時報告重大事故隱患的。

第二十六條 依照本規定第二十條被處罰的,以及被撤銷資質的檢測檢驗機構,三年內不得申請或者再次申請檢測檢驗資質。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所規定的行政處罰,由資質證書頒發機關決定。對乙級機構的處罰,報安全監管總局備案;對甲級機構的處罰,可以委托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實施。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

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是指根據《安全生產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依據國家有關標準、規程等技術規范,對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影響從業人員安全和健康的設施設備、產品的安全性能和作業場所存在的危險性等進行檢測檢驗,并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數據和結果的活動。

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機構,是指經安全監管總局或者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認定,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和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提供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技術服務的中介組織。

安全生產檢測檢驗人員,是指在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機構內從事檢測檢驗工作的專職人員。

第6篇

在工程施工中占據著重要地位。工程施工的監理工作有其具體的工作內容,因此,一個合格的監理工作人員必須明確熟知監理工作的范疇,了解法律、法規對監理工作的劃分與具體規定。本文主要闡述了工程施工監理工作的內容,以供監理工作人員參考。

關鍵詞:工程施工;監理工作;工作內容

中圖分類號: U415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監理制度在我國的實行代表著我國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建筑業的發展,然而在社會發展的同時,監理工作的內容也在無形中被無限擴大。這樣的不良現象必然會加重監理機構的負擔、影響監理工作人員的工作質量,以致最終影響整個工程施工的質量。要想做好工程施工的監理工作、保證工程質量,首先要明確工程施工監理的工作內容,做好份內之事。

1 工程施工監理的工作內容

我們監理的工作就是依據相關的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的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設單位對承包單位的施工質量、建設工期、建設資金使用和安全生產等方面進行監督。

我們監理的工作是對施工過程中質量、進度、費用和安全生產實施監督。什么是監督?漢語詞典解釋為“察看并督促”,所以我們監理的工作不是生產經營,而是監督。如何做好監督工作?也就是說要做好工程施工的監理工作,必須從質量、進度、費用和安全生產四個方面著手。

2 工程施工質量控制的監理工作

任何產品的質量問題都會給使用者或多或少帶來損失或傷害,一般產品都是在交付時對質量進行檢查驗收,而工程項目如果也是在交付時對質量進行檢查驗收,是不現實的,也不可行,一是工作量大,二是很多隱蔽的內容無法檢查,但工程項目的質量問題會給使用者造成更大的損失或傷害。因此,我國在 1988 年推行了建筑工程監理制度。工程項目開工前項目監理機構就應該介入,對工程項目施工整個過程的質量,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的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規定進行監督。特別是對施工單位執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情況的監督。因為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在實效上與法律、法規等同,具有法規文件的屬性。也就是說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本身雖然不是法規,但是在《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中得到了明確的法規性質。對條文不執行就要受到處罰;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的,必然要追究相應的責任。要做好工程項目施工質量控制的監理工作,必須注意以

下幾點。

(1)要求施工單位嚴格按照批準的(或經過修改后重新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方案)組織施工。

(2)專業監理工程師現場查驗放線精度是否符合規范及標準要求,施工軸線控制樁的位置、軸線和高程的控制標志是否牢靠、明顯。

(3)專業監理工程師對承包單位自有試驗室或外委試驗室按規定進行審核。

(4)專業監理工程師必須對施工單位報送的擬進場工程材料、構配件和設備的工程材料/構配件/設備報審表及其質量證明資料進行審核,并對進場的實物按照委托監理合同約定或有關工程質量管理文件規定的比例采用平行檢驗或見證取樣方式進行抽檢;對未經監理人員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構配件、設備,監理人員必須拒絕簽認(否則將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和刑事責任),并應簽發監理工程師通知單,書面通知承包單位限期將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構配件、設備撤出現場,并對撤出過程實行監督。

(5)定期檢查施工單位直接影響工程質量的計量設備的技術性能狀況。

(6)監理人員經常地、有目的地對施工單位的施工過程進行巡察和檢測,對施工過程中出現的較大質量問題或質量隱患,采取照相或攝影等手段予以記錄。

(7)對未經監理人員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工序,監理人員應拒絕簽認,并禁止施工單位進入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8)監理人員嚴格按照國家工程施工質量驗收標準檢查分項、分部及單位工程質量。

(9)對施工過程中出現的質量缺陷,專業監理工程師應及時下達監理工程師通知,督促施工單位整改,并檢查整改結果。

3 工程施工造價控制的監理工作

施工合同中有關條款的不明確,施工圖紙中存在的問題,建設單位資金、材料設備及施工圖紙不到位,都會產生額外的費用,增加不必要的建設投資,所以要做好工程項目費用控制的監理工作,就要注意以下幾點。

(1)專業監理工程師找出工程造價最易突破部分(如施工合同中有關條款不明確而造成突破造價的漏洞,施工圖中的問題易造成工程變更、材料和設備價格不確定等)以及最易發生費用索賠的原因和部位(如建設單位資金不到位、施工圖紙不到位,建設單位供應的材料、設備不到位等),從而制定出防范性對策,書面報告總監理工程師,經其審核后向建設單位提交有關報告。

(2)總監理工程師從造價、項目的功能要求、質量和工期等方面審查工程變更的方案,并在工程變更實施前與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協商確定工程變更的價款。

(3)專業監理工程師對施工單位報送的工程款支付申請表進行審核時,會同施工單位對現場實際完成情況進行計量。

(4)專業監理工程師及時建立月完成工程量和工作量統計表,對實際完成量與計劃完成量進行比較、分析,制定調整措施,并在監理月報中向建設單位報告。

(5)專業監理工程師及時收集、整理有關的施工和監理資料,為處理費用索賠提供證據。

(6)未經監理人員質量驗收合格的工程量,或不符合施工合同規定的工程量,拒絕計量和該部分的工程款支付申請。

4 工程施工進度控制的監理工作

工期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已明確,它涉及到建設單位能否按時投入使用,對經濟效益產生很大的影響,因此建設單位對工程進度非常重視,如何做好工程施工進度控制的監理工作,應注意以下幾點。

(1)專業監理工程師依據施工合同有關條款、施工圖及經過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制定進度控制方案,對進度目標進行風險分析,制定防范性對策,經總監理工程師審定后報送建設單位。

(2)專業監理工程師檢查進度計劃的實施,并記錄實際進度及其相關情況,當發現實際進度滯后于計劃進度時,簽發監理工程師通知單指令施工單位采取調整措施;當實際進度嚴重滯后于計劃進度時及時報告總監理工程師,總監理工程師與建設單位商定采取進一步措施。

(3)總監理工程師在監理月報中向建設單位報告工程進度和所采取進度控制措施的執行情況,并提出由于建設單位原因導致的工程延期的預防措施及相關費用索賠的建議。

5 工程施工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監理工作

監理單位是工程咨詢、服務單位,不是生產經營單位,因此,安全生產要監理單位來做是不對的。我國法律、法規賦予監理單位對工程項目施工的安全享有監督權和舉報權,利用這兩個權利,從以下幾點來做好監理工作。

(1)在監理規劃中,明確安全監理的范圍、內容、工作程序和制度措施,以及人員配備計劃和職責等。

(2)針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編制監理實施細則,明確安全監理的方法、措施和控制要點,以及對施工單位安全技術措施的檢查方案。

(3)審查施工單位編制的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和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專項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要求。

(4)檢查施工單位在工程項目上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監管機構的建立、健全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情況,督促施工單位檢查各分包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建立情況。

(5)審查施工單位資質和安全生產許可證是否合法有效。

(6)審查項目經理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否具備合法資格,是否與投標文件相一致。

(7)審核特種作業人員的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是否合法有效。

(8)審核施工單位應急救援預案和安全防護措施費用使用計劃。

(9)監督施工單位按照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和專項施工方案組織施工,及時制止違規施工作業。

(10)定期巡視檢查施工過程中的危險性較大工程作業情況。

(11)核查施工現場施工超重機械、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和安全設施的驗收手續。

6 結 語

我們的工作是監督,監督的內容是施工質量、建設工期、建設資金使用和安全生產,依據是相關的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的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我們只要熟悉了施工質量、建設工期、建設資金和安全生產等方面的規定,并在施工中按這些規定進行檢查和督促,才能夠做好監理工作。

參考文獻:

[1]范友福.對當前監理工作的幾點思考[J].經濟管理論壇,2005(20):43-44.

第7篇

為認真貫徹實施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進一步提高工傷認定的準確性,有效落實法律監督制度,做好工傷認定及其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工作,根據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建立泰安市工傷認定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的通知》要求,經區政府同意,建立區工傷認定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聯席會議的主要職能

聯席會議由牽頭部門召集成員單位學習、交流工傷認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分析研究復雜和疑難工傷認定案件,探討有共性的工傷案例,就成員單位需要配合的事項進行溝通。通過對工傷認定及其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案件的溝通協商,總結執法、司法實踐中的經驗做法,形成指導性意見,指導工作開展。在工傷認定及其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的調查處理過程中,對律師等法律工作者的從業行為和當事人行為進行引導約束。

二、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及其職責

聯席會議成員單位由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區政府法制局、區法院、區公安分局、區司法局、區安監局、區衛生局組成。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具體負責聯席會議的牽頭召集及日常工作。

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工傷認定復雜和疑難案件的整理,對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不具體或對條文理解不一致的情況進行匯總分析,提交聯席會議討論,對聯席會議研究確定的意見及時反饋有關部門。

區政府法制局負責對適用行政法規有關內容的解釋,在審理工傷認定行政復議案件提出擬辦意見前,及時與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進行溝通。

區公安分局負責對工傷認定中涉及交通事故、人身傷害、刑事案件等情況給予協助,依法出具相關證明材料;對有關法規條文提出指導性解釋。

區司法局負責對有關工傷認定案件的律師等法律工作者進行管理考核;會同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通報律師等法律工作者工傷案件的從業情況,規范律師等法律工作者的從業行為。

區安監局負責協調督導全區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依法行使綜合監督管理職權,組織查處職業危害事故和違法違規行為;綜合管理全區生產安全傷亡事故和安全生產行政執法統計分析工作;指導全區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員的安全培訓、考核工作。

三、工作規則

第8篇

關鍵詞:園林綠化工程 管理 措施

為了加強城市園林綠化工程管理,提升城市綠化檔次和整體園藝水平,本著資源共享,保障經營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城市綠化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建筑工程管理的成熟經驗,結合目前行業管理的實際情況,提出了如下建議性意見,僅供從事城市園林綠化工程管理、勘察、設計、施工、檢測及中介服務和構配件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參考。

1.各級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要切實負責起本行政區域內園林綠化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和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采購的監督管理工作。

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應按照各自的職責,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園林綠化工程經營活動實施監督和管理。

2.從事園林綠化工程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遵循公平競爭、合法交易的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權益。

3.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向政府及有關部門檢舉、揭發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政府或者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對在園林綠化經營活動中做出貢獻的,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4.凡從事園林綠化經營活動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中介服務和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采購單位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單位,必須依法取得資質證書:

5.凡從事園林綠化經營活動的人員,必須依據國家規定取得崗位資格證書。持證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在資質證書或者崗位資格證書規定的范圍內從事園林綠化經營活動。

6.建設單位應當將園林綠化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證書的勘察、設計、監理、施工、構配件生產單位,不得將單位工程肢解發包。

7.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對園林綠化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實行招標投標。且由國家、集體投資具有一定規模以上的園林綠化工程,必須采用公開招標形式發包;經有關主管部門依法確認屬于保密、特殊專業工程,可以直接發包;其他園林綠化工程可由建設單位直接發包。

8.園林綠化工程招標,應在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的招標投標管理機構的監督下,由建設單位主持進行;不具各招標資質條件的建設單位,必須委托招標機構主持進行。

9.從事園林綠化經營活動的當事人,應當依法簽訂合同。發包方應當將合同副本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10.合同履行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并造成工程工期延長或者經濟損失的,法律、法規有規定或者合同有約定的,按照規定或者約定處理;沒有規定或者約定的,由有過錯的方承擔賠償責任。

11.發生合同糾紛,當事人可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當事人不愿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依據合同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后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向合同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未在合同中明確仲裁條款;事后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向人民法院。

12.園林綠化工程開工之前,建設單位必須到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發證機關)辦理施工許可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應該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的工程項目分解為若干限額以下的工程項目,規避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

13.建設單位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并提交相應的證明文件:

(1)已經辦理該園林綠化工程用地批準手續。

(2)在城市規劃區的園林綠化工程,已經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3)施工場地已經基本具備施工條件,需要拆遷的,其拆遷進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經確定施工單位。

(5)已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施工圖設計文件已按規定進行了審查。

(6)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施工單位編制的施工組織設計中有根據園林綠化工程特點制定的相應質量、安全技術措施,專業性較強的工程項目編制的專項質量、安全施工組織設計,并按照規定辦理了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手續。

(7)按照規定應該委托監理的工程已委托監理。

(8)建設資金已經落實。

(9)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14.凡從事園林綠化工程施工和構配件生產活動的單位及個人,必須按照國家和地方有關安全生產的法規、標準,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組織保證體系,做好施工現場的安全防護和管理工作,防止人身傷亡事故的發生。

15.對園林綠化工程質量應實行政府監督、社會監理和企業保證相結合的制度。

16.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同級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有關質量標準對園林綠化工程質量進行監督管理。并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提供有關工程質量的文件和資料;

(2)進人被檢查單位的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3)發現有影響工程質量的問題時,責令改正。

17.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檢測(驗、疫)、材料、構配件生產及設備供應等單位,必須加強質量管理,建立健全質量管理制度和質量保證體系,并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承擔工程質量責任。

18.建設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國家和省有關的質量標準、驗收規范組織設計、施工、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園林綠化工程竣工驗收應當具各下列條件:

(1)完成園林綠化工程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

(2)有完整的技術檔案、施工管理資料和竣工圖;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材料、構配件、設備和苗木的進場試驗、檢驗、檢疫報告;

(4)有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分另刂簽署的質量合格文件;

(5)工程質量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質量標準,達到設計文件和合同要求;

(6)有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保修(養)書。園林綠化工程經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19.對園林綠化工程要實行竣工驗收備案制度。建設單位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應當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備案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提交下列文件:

(1)工程竣工驗收各案表;

(2)工程竣工驗收報告。

(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規劃、公安消防、環保等部門出具的認可文件或者準許使用文件;

(4)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質量保修(養)書;

(5)法規、規章規定必須提供的其他文件。

20.對園林綠化工程實行質量保修(養)和保證金制度。質量保修(養)責任期一般為六個月、十二個月或二十四個月,具體可由發、承包雙方在合同中約定。施工單位應當對竣工交付使用的園林綠化工程進行回訪和保修(養),向建設單位作出有關使用、保養、維護的說明。

21.質量保修(養)責任期從園林綠化工程通過竣(交)工驗收之日起計。由于承包人原因導致工程無法按規定期限進行竣(交)工驗收的,缺陷責任期從實際通過竣(交)工驗收之日起計。由于發包人原因導致工程無法按規定期限進行竣(交)工驗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驗收報告90天后,工程自動進人質量保修(養)責任期。

22.園林綠化工程在保修(養)范圍和質量保修(養)責任期內出現質量缺陷,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保修(養)義務。并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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