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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優秀范文 公正原則的具體內容

公正原則的具體內容賞析八篇

發布時間:2023-09-01 16:48:09

序言:寫作是分享個人見解和探索未知領域的橋梁,我們為您精選了8篇的公正原則的具體內容樣本,期待這些樣本能夠為您提供豐富的參考和啟發,請盡情閱讀。

公正原則的具體內容

第1篇

2019年上海徐匯區各高中中考錄取分數線公布,具體內容如下所示:

【中考志愿填報須知】

1、如果不把本校或某校填在第一志愿,是否影響錄取?

不影響。中招錄取的原則是:德、智、體全面衡量,從高分到低分,按考生填報的志愿順序擇優錄取。誤導考生必須把本校或某校填報在第一志愿的做法是沒有政策依據的,也是侵害考生權益的。(必須填報為第一志愿的學校和專業除外。)

第2篇

2019年廣東惠州博羅縣中考錄取分數線已經公布,具體內容如下所示:

【中考志愿填報注意事項】

1、如果不把本校或某校填在第一志愿,是否影響錄取?

不影響。中招錄取的原則是:德、智、體全面衡量,從高分到低分,按考生填報的志愿順序擇優錄取。誤導考生必須把本校或某校填報在第一志愿的做法是沒有政策依據的,也是侵害考生權益的。(必須填報為第一志愿的學校和專業除外。)

第3篇

一、呼喚醫患共情的體驗 

醫學人文精神把追求至善至美為最終目的,強調要把人性的價值和人的情感結合起來放在第一位,注重尊重患者的臨床體驗、依照醫學整體觀念、遵循仁術的信條,理解患者的客觀感受,把追求人性化服務作為目標,加強情感因素的注入,在整個的醫療環節中,把病人的感受和生命的價值意義始終放在突出位置。 

隨著現代醫學的不斷進步使得醫院越來越注重人文精神的培養、是否具有良好的人文關懷素養成為衡量醫務人員從業優良的標準。醫術和醫德也被稱為“仁術”。被譽為“西方醫學之父”的希波克拉底把人文知識作為醫學教育的必要內容,他在著作中指出要成為一名優秀的醫生應具有哲學家的所有品質:博愛、謙遜、善良、理性的判斷、必要的知識,以及崇尚科學。唐代醫學家孫思邈則指出,“欲為大醫,除醫學知識外,還需涉獵五經三史、諸子莊老。縱觀古今中外,醫學所要求的具體內容與人文素質教育的目標和內容始終在實質上保持一致,而這種一致性還在隨著社會的發展在持續的更新和衍化。 

二、倡導現代醫學人文關懷的必要性 

現代醫學人文關懷的核心思想是始終把人放在首位,把人的需求作為一切活動的出發點和落腳點。醫學與人的生命有著千絲萬縷的關聯,在眾多學科中醫學所蘊含的人文性是其他學科無法比擬的。具體體現在對人的生命、健康、人格的尊重,就目前而言,我國社會經濟的高速發展一方面帶來“社會轉型期”,另一方面也使得現階段成為了“矛盾爆發期”,在全民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今天,市場經濟高速發展所帶來的負面影響直接導致對現實利益的片面追求,嚴重背離救死扶傷的行醫宗旨,出現了某些醫院和醫生見利輕義的行為,藐視職業道德,把醫療技術視為換取個人利益的手段。導致醫療糾紛事件逐年增加,甚至部分醫患糾紛演化為暴力傷醫等惡性事件,不僅嚴重丑化醫護人員的社會形象也降低了群眾的認同感,致使醫患關系陷入不易調和的境地。 

三、人文關懷在解決醫患糾紛中的應用 

人文關懷在當代醫學界既是對患者本身的關懷也是對患者的生命價值、人格尊嚴,心理需求的關注。縱觀在整個醫療服務中醫學人文關懷的表現形式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對患者軀體的關懷;二是對患者心理層面關懷;三是對患者生命的終極關懷。將醫療服務從“精致利己型”轉向“人道追求型”。時常保持和患者的良性溝通,想患者之所想,除患者之所及,開展全程醫療,從而更好地把優質服務貫穿于整個治療工作的全過程。 

四、醫學倫理的具體內容 

醫學倫理學是從屬于醫學道德的一門學科,也可以稱為研究或從事醫學實踐的執業人員自覺遵守的行為規范。醫學倫理學基本原則是在醫療工作者調整醫生與病人、醫生與社會之間關系的行為準則,也是貫穿整個醫德規范體系的一條主線,是衡量醫務人員品行的基本道德標準,具體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尊重原則。尊重原則既體現在尊重患者的生命健康權也體現在尊重患者的自主選擇權。但是在尊重病人自主性的前提下要向患者提供正確,易于理解的信息。 

第二,自主原則。自主本意是指思想以及行為都按照自己的意愿而不受他人外在的限制和威脅。第三,有利無傷原則。有利無傷原則是指醫療人員應該在維持自己現有的醫療水平的基礎上,謹慎進行醫療實踐。以確保護病人的利益、促進病人健康為目的,同時,盡量避免讓患者承擔任何不當的風險和身心傷害。 

第三,公正原則。在醫療實踐中,公正不僅指形式上的類似,更強調公正的內容,公平原則要求社會上每一個人都能平等的享受衛生資源,或享有相對公正的基本醫療權利。 

五、遵循醫學倫理學原則與醫務人員的服務要求 

1 在醫療實踐中人文關懷體現了醫學倫理價值所在, 要求醫務工作者在患者的自主性選擇方面給出必要的尊重, 同時也是西方人權思想在醫療領域的另一種體現。 

2 保證患者知情同意權 、保守患者隱私等是對醫務人員最基本的道德要求。但是這一原則的實施相當困難。例如,前些年被媒體炒的火熱的北京朝陽醫院產婦, 因其丈夫拒絕在剖宮產手術同意書上簽字, 結果母嬰死亡的事件, 最具有代表性。 對于在治療對象確實喪失或缺乏自主性的前提下 , 他人是否有責任和權利代為作出決定, 矛盾尖銳又復雜。 

3 醫務人員的工作使命在于對大眾健康的一種承諾, 實際也構成了他們承擔的最主要義務。 自主性并不意味著僅僅是患者權利,當我們在關注患者的權利時, 也不能忽視醫生具有的權利。 比如:一位晚期癌癥患者及其親屬, 按照當地人死前返鄉才能進村的風俗, 堅決要求醫生放患者出院, 并拒絕在出院告知書上簽字。 結果, 患者在返鄉途中死亡。 事后, 患者親屬以告知不足為由, 多次到醫院滋事, 嚴重影響醫院的正常醫療秩序。拒絕履行這種與職業宗旨相悖的要求的權利, 成為當今社會對醫學實踐活動提出的尖銳而突顯的問題。 

第4篇

關鍵詞: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權

一、立法背景

參與權是公民重要的環境權益,賦予公民環境權,允許公眾廣泛參與環境評價、決策,是發揮公眾力量、解決我國環境問題的重要途徑。《環境影響評價法》(以下簡稱《評價法》)規定了環境影響評價的公眾參與權,但公眾參與的范圍不清晰,方式不明確,途徑、程序不具體,效力不確定,還缺少可操作性。為此,國家環保總局于2006年2月22日了《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意在進一步完善我國環境決策中的公眾參與制度。

二、《辦法》對公眾參與權的完善

1.充實了公眾參與權的內容

《評價法》規定公眾可以參與環境影響評價,但公眾參與過程中享有什么樣的具體權利(即建設單位、規劃編制單位和環保部門的義務)則不夠明確。《辦法》通過規定公眾參與的一般要求和程序,明確了公眾在參與環境影響評價過程中具體享有知情權(第七條)、得到通知權(第二十二條)、批評建議權和評論權(第十四條)、辯論權(第三十條)、獲得記錄權(第十六、二十三、三十一條)等權利,使公民參與權的內容大為充實,也使建設單位和環保部門在信息披露、公眾意見收集、保障公眾參與等方面的義務大為明確。

2.明確了公眾參與的組織形式和程序

《評價法》規定需要公眾參與的規劃和建設項目,應當在該規劃草案或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送審批前,舉行論證會、聽證會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對環境影響報告書草案的意見,但缺少具體的程序。《辦法》除了在“公眾參與的一般要求”環節詳細規定了建設單位和有關部門應按一定方式、期限進行信息公開外,還具體規定了公眾參與的組織形式。《辦法》規定建設單位和有關部門公開征求公眾意見的形式包括問卷調查、書面咨詢、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同時規定了不同形式的實施程序;其中對聽證會的參加者、聽證規則、期限、參與步驟等作了比較詳細的規定,使聽證具備了可操作性。

3.明確了公眾參與的效力

《評價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建設單位報批的環境影響報告書應當附具對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的意見采納或者不采納的說明”,公眾意見的效力還是很差。《辦法》第六條進一步規定建設單位或者其委托的環境影響評價機構應當按照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的有關規定,在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中,編制公眾參與篇章;按照國家規定應當征求公眾意見的建設項目,其環境影響報告書中沒有公眾參與篇章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不得受理,使公眾參與的效力得到提高。總體而言,《辦法》對《評價法》作了有益的細化和補充,規定了公眾參與環境影響評價的具體內容、方式、期限和程序,使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制度具備了可操作性,使公民參與權得到初步完善。

三、當前公眾參與權存在的主要問題

《辦法》的頒布雖然使環境影響評價中公眾參與制度化,公民參與權得到初步的明確和完善,但不可否認的是,我國公民環境參與權包括環境影響評價中的公民參與權還存在諸多不足。

1.公民參與權的內容仍不具體

經過《評價法》的規定,環境影響評價中的公民參與權已經超越理論探討的范圍,成為法定的公民基本權利。但根據權利法定的要求,公民參與權的具體內容、行使方式、程序等應由法律層次的法進一步加以具體化。《辦法》屬于部門規章,其效力有限,難以擔當其將公民基本權利具體化的重任。同時,《辦法》僅僅將公眾參與作為征求公眾意見的一種手段,而沒有將公民參與權作為一項基本權利看待;對公民參與權具體內容的規定也還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如對控告檢舉權、協助公務權、程序抵抗權、救濟權等還沒涉及,環境影響評價中的公民參與權仍不具體。

2.公眾可以參與評價的范圍受到諸多限制

雖然經過《評價法》的原則規定和《辦法》的初步完善,我國公民環境參與權初具形態,但公眾可以參與評價的范圍還受到諸多限制。《評價法》第十一條和第二十一條規定“對可能造成不良環境影響并直接涉及公眾環境權益的規劃”和“對環境可能造成重大影響、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建設項目”,才允許公眾參與評價。一方面“對可能造成不良環境影響的規劃”“對環境可能造成重大影響的建設項目”經涉及對規劃和建設項目的價值判斷,容易受規劃編制機關的主觀影響,使允許公眾參與的范圍不易確定;另一方面要同時"直接涉及公眾環境權益”“對環境可能造成重大影響"的限制過于嚴格,并且還是要已經過規劃編制機關的價值判斷,公眾的參與權一開始就受到了諸多限制。而《辦法》對允許公眾參與評價的規劃的范圍沒任何變化,允許公眾參與環境影響評價的建設項目的范圍按第二條的規定與《評價法》相比,也無大的變化,對公眾參與的限制依然過多,范圍過窄。

3.公眾參與缺乏必要的環境信息支持

環境信息獲得量的多少決定了公眾參與程度的高低。掌握了充分的環境信息,公眾才可能決定是否參與某項環保活動。《辦法》雖然對保障公眾獲得環境信息、促進公眾參與決策等方而做了一些原則性規定。但總的說來,這些規定多是從政府部門管理的要求和角度提出的,未在立法上明確賦子公眾獲取信息、參與決策方而的權利,在環境信息的公示方面還遠遠不能滿足公眾的需求,更缺少有效的程序和制度保障,使公眾參與缺乏必要的基礎條件。

第5篇

【關鍵詞】中等職業學校;職業指導類課程;內容重組

職業指導類課程主要包括職業道德與職業生涯規劃、就業與創業指導、人際溝通、禮貌禮節、普通話等課程,合理開設職業指導課有利于培養學生的良好的職業道德,幫助學生樹立正確的職業觀、就業觀和創業觀。現階段我國中等職業學校職業指導課程設置存在一定的問題,對其重組將有利于職業指導課程目標的實現。

一、目前職業指導類課程教學中存在的問題

多年來,由于我國教育的整體結構存在問題,中等職業學校職業指導類課程也存在普遍性的問題,如灌輸式教學,教師上課“照本宣科”,忽視學生的個性和創新性,教學內容與市場對應性差等,這些問題影響了職業指導類課程目標的實現,需要進行改革。

(一)教學內容針對性差

中等職業學校在校學生年齡為15-18歲,處于最需要引導的青春期,在成長的過程中存在種種困惑和煩惱,需要他人的關懷和幫助。然而在實際教學中,職業指導類教材往往只重視對職業的介紹,忽視了人的特點和作用,缺乏時效性,指導意義較低。

(二)課程疊加,內容雷同

職業指導類課程雖然明目不一,但是很多內容雷同,例如就業與創新指導課和職業生涯規劃科在許多地方存在相似的內容,卻被設置在不同的課程里。在教學中,由于受到課時和教學大綱的限制,許多老師都在重復相似的內容,但是沒有充分闡釋具體實踐的不同,更沒有給學生足夠的實踐時間,這種課程設置只能滿足教師的教學需求,卻無法使學生得到應用的提高,從實際教學效果上看,由于課程設置的剛性導致教學效果普遍不佳。

(三)重理論,輕實踐

職業指導類課程是根據教學大綱設置的,在實際教學中主要以傳授普適性的理論知識為主,忽視了學生間及各學科間的特性,如職業道德與職業生涯規劃課程,雖然具有很強的理論性,但是卻沒有實踐部分,顯得十分空洞,沒法調動學生參與教學的積極性和主動性。

(四)學生缺乏主動參與意識

由于教材和德育內容與學生的實際生活存在較遠的距離,因此理論無法對學生的實際生活產生直接的影響,致使學生在接收理論知識的過程中無法應用于實踐,學生只希望能夠通過考試,在課堂上記錄老師的講義,課后死記硬背來應付考試,卻很少有對授課內容的深入思考,使得教學效果甚微,學生無法就某一問題與教師直接溝通和平等對話也導致了職業指導類課程成為教師的“獨角戲”,課堂互動較少,學生惰于思考。

二、中等職業學校職業指導類課程的具體內容

中等職業學校職業指導類課程重組后應由三個模塊組成,分別是理論指導模塊、實踐能力培養模塊、綜合考查模塊和實習與實踐鍛煉模塊。理論指導模塊可以設置為8學時,主要內容包括:就業法律與政策、職業道德及職業行為規范、自薦書書寫指導、職業生涯設計。實踐能力培養模塊可以設置為12學時,主要內容包括:自薦書評比活動、口才培訓活動、形體禮儀培訓活動、溝通能力培訓活動、應變能力培訓活動、細節問題演練活動。綜合考查模塊可以設置為12學時,主要內容包括:形體禮儀展示、口頭表達展示、操作技能展示、模擬現場招聘。實習與實踐鍛煉模塊可以設置為4學時,主要內容包括:專業實習、人才市場觀摩與調查。具體內容如下:

(一)理論指導模塊

1.就業法律與政策

主要講授什么是就業、就業政策與法規,其目的是使學生了解就業原則及人才市場相關知識,了解相關法律法規,樹立正確的就業觀。

2.職業道德及職業行為規范

主要講授職業與職業道德、職業行為規范,其目的是使學生了解職業及其地位和作用,了解職業行為規范,準確了解特殊行業職業道德和職業行為規范的具體內容。

3.自薦書書寫指導

主要講授個人簡歷的準備、自薦書的書寫,其目的是使學生掌握自薦材料寫作的能力,能夠整理好個人相關資料和信息,迅速快捷地在書面上展示自己。

(二)實踐能力培養模塊

1.自薦書評比活動

主要指導學會開展自薦書評比活動,其目的是通過學生的自我檢查和相互對比,取長補短,讓學生充分認識到自己在自薦書寫作中的優點和不足,鼓勵學生嘗試多種形式的自薦書寫作,提高學生自薦書寫作能力。

2.口才培訓活動

主要開展演講、朗誦等活動訓練學生的語言表達能力,其目的是通過活動的開展來增強學生的人際交往能力。

3.形體禮儀培訓活動

主要開展形體和禮儀方面的訓練,其目的是讓學生掌握特殊行業的正確站姿、坐姿和走姿,掌握禮儀,培養氣質。

4.溝通能力培訓活動

主要開展與陌生人溝通的活動,其目的是通過與陌生人溝通來克服害羞、膽怯等心理,使學生能夠落落大方地將自身優勢在陌生人面前展示。

(三)綜合考查模塊

1.形體禮儀展示

要求學生進行形體禮儀展示,體現學生受訓成果,幫助學生達到課程要求的形體禮儀。

2.口頭表達展示

要求學生進行口頭表達展示,展示學生的口頭表達能力及普通話應用水平,讓學生準確、生動地表達自己的觀點。

3.操作技能展示

要求學生展示操作技能,驗收技能培訓成果,幫助學生熟練技術,增強應聘競爭力。

(四)實習與實踐鍛煉模塊

組織學生觀摩人才市場,與管理人員座談,促進學生對應聘流程等進行全面讓你是,為就業做好準備。

三、教學實踐中應注意的問題

(一)轉變觀念,提倡創新

中等職業學校職業指導課老師要對學生給予足夠的關心,傾聽學生的心聲,將純理論性的教學轉變為與實踐緊密結合的教學,引導學生積極參與實踐,搜集相關就業信息,參加市場招聘面試活動,提高學生的應聘競爭力。

(二)追求實效,求真務實

中等職業學校職業指導課程設置應該與時俱進,建立完備的教學體系,要做到責任到人,狠抓落實。在課程設置后,要對學生的課堂表現、卷面表現和實踐表現進行全面考量,對學生給予客觀公正的評價,為學生指出努力的方向。

【參考文獻】

[1]談玲華.職業道德與職業生涯規劃[M].北京:人民衛生出版社,2008.

[2]溫樹田.就業與創業指導[M]. 北京:人民衛生出版社,2003.

[3]黃力毅.人際溝通[M].北京:人民衛生出版社,2003.

第6篇

關鍵詞:工程設計;招標;注意事項

在設計評標活動中,評標準備與初步評審往往容易被忽視。一個帶有普遍性的做法是,開始評審活動后,技術專家直接評審技術暗標,也就是設計方案。經濟專家往往直接計算設計費報價的得分,至于招標文件中明確規定的初步評審以及具體的“符合性與完整性”內容,并沒有認真審核。因此,對所判定的“有效投標”、“廢標”和“否決其投標”缺乏足夠的理由。

一、評標準備與初審

(一)落實投標人“必要的澄清、說明或者補正”的工作。

(二)判定是否存在“以他人的名義投標、串通投標、以行賄手段謀取中標或者以其他弄虛作假方式投標”的情形。

(三)評審投標文件的“完整性與符合性”。有關“完整性與符合性”,結合設計特點的具體內容,將在后面的表格設置中詳述。通過評標準備與初步評審,評標委員會才能對所有的投標文件完成涉及上述內容的、初步的、系統的評審和比較,才能確定有效投標的數量,并根據暫行規定和招標文件的具體規定決定評標活動進入詳細評審階段或者要求招標人依法重新招標。

二、目前評審方法存在的問題

(一)沒有“作必要的澄清、說明或者補正”的程序設置。要求投標人“作必要的澄清、說明或者補正”的時間越早越好,提出的時間晚了會對評審不利。因為評標一般要在半天的時間里完成,對投標文件中含義不明確、對同類問題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某些字和計算錯誤的內容,這項工作又是必要的。

(二)忽視對投標人是否存在“以他人的名義投標、串通投標、以行賄手段謀取中標或者以其他弄虛作假方式投標”進行評審。對于凈化招投標市場來講,這是十分必要的。這項工作應該由評審委員會全體成員共同來完成,由全體成員共同做出判斷,而且這不是可做可不做的工作。如果在評審準備和初步評審階段出現漏洞,會使詳細評審的結論難以成立,返工的工作量是很大的。

(三)忽視對投標人的設計費報價是否過低、甚至低于設計費優惠幅度20%的限制做出評審。這種情況時有發生,也會造成廢標。如果允許這樣的投標進入詳細評審甚至中標,評標委員會的評審工作肯定存在漏洞甚至會被投訴。

(四)忽視對投標人的資格條件是否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招標文件的要求做出評審。這方面主要是指單位設計資質和個人注冊執業資格的審查,投標文件中出問題較多的是遺漏個人注冊執業資格,不符合法規要求,又被忽視。

(五)沒有“審查每一投標文件是否對招標文件提出的所有實質性要求和條件做出響應”的程序設置。按照法規,對沒有在實質上響應的投標,應作廢標處理。關于實質性要求和條件的主要內容,在招標文件中也都會做出規定,問題往往出在評審是否必需,是否提供必要性與完整性的評審表格,相當一部分評標活動沒有設置有關評審的表格。表格內容應包括:

1.單位設計資質和個人執業注冊資格符合規定;

2.設計費報價符合規定:

3.投標文件要有投標人授權代表簽字和加蓋公章:

4.投標擔保方面、投標保證金方面和設計保險方面如果有要求,投標文件應該滿足;

5.投標文件載明的招標項目設計周期應該不超過招標文件規定的設計周期:

6.投標文件提供的設計方案中依據的設計規范必須是中國現行設計規范并符合規定:

7.投標人在投標文件中載明的設計主持人或者項目負責人及其各個專業的主要負責人原則上不能大量更換:

8.投標文件不能附有招標人不能接受的條件:

9.招標人根據招標項目的特點和需要提出的其他實質性要求。

三、若干建議

根據暫行規定第二十八條:“經初步評審合格的投標文件,評標委員會應當根據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對其技術部分和商務部分作進一步評審、比較。”可以看出,這里提到的“技術部分”和“商務部分”,對于設計招投標來說,也就是技術暗標般計方案、設計單位基本情況和設計費報價三項內容。設計單位基本情況一般包括單位基本情況、單位業績情況、項目組情況和質量與服務承諾。詳細評審所指的“進一步評審、比較”,具體內容就是根據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由專家們做出判斷,體現在打分上。也可以說,不通過打分進行的評審,都屬于評審準備與初步評審的范圍。如何按照法規的要求,提高評審準備與初步評審的工作質量,消除可能給詳細評審帶來的隱患,規范評審活動是重要的。

(一)改變現在的做法,技術專家只關心技術暗標,不看商務標,經濟專家只做設計費報價的打分計算,也不重視審查商務標。可以采用兩種辦法,一種辦法是大家分工審查屬于評審準備與初步評審的工作。例如,設計費報價是否合規:是否存在“以他人的名義投標、串通投標、以行賄手段謀取中標或者以其他弄虛作假方式投標”等等,也就是由全體專家分工負責列入“符合性與完整性”審查的內容。另一種辦法是主要由經濟專家具體承擔審查工作,負責填寫“符合性與完整性”審查表,但是把存在的問題提交評審委員會審議,做出結論。由此確定有效投標的數量,決定是否能夠進入詳細評審。從充分利用有限的評標時間考慮,經濟標專家初審、全體專家復議是比較可取的。為什么會形成技術專家只關心技術暗標、直接進入設計方案評審的情況,因為在有限的時間里要做“進一步評審、比較”,工作量是很大的。從初步評審的工作量和承擔的責任考慮,適當分工完成又是比較好的,特別是評審委員會只有一名經濟專家的情況下。從招標人代表和招標機構的角度出發,當然也不希望出現“重新招標”的情況,這會在客觀上加大了判定“有效投標”、“廢標”和“否決其投標”的責任,做的不好也會影響到評審的公正性。

(二)在專家進入評標室,依次簽到、簽署專家聲明后,評標委員會成員以外的任何人員都應該離開評標室。為正常評標創造良好的工作環境。如果招標方有特殊要求,有關人員不是過監管設施,而是要求列席或對標活動進行現場監督,應該申明并辦理相關手續。從招投標活動的實際情況來看,施工安裝招投標活動的監管是比較嚴格的。

第7篇

2020年一年級新生陽光分班方案

為了認真貫徹《泰安市岱岳區教育和體育局2020年幼兒園、義務教育段學校招生工作意見》,岱岳區教體局下發的《關于在全區初中、小學新生進行陽光分班工作的通知》的文件精神,切實將陽光分班工作做實做細,我校結合本校的實際情況制定了分班工作實施方案,具體內容如下:

一、指導思想

為進一步促進小學均衡發展和教育公平,辦好讓人民滿意的教育,規范學校辦學行為,消滅超級大班,排除分班過程中的人為因素,從根本上解決新生入學擇班、擇師的問題,讓家長、群眾和社會滿意,樹立教育在社會上的良好形象,促進我區教育系統行風建設。

二、具體實施過程

1、召開相關工作會議,成立新一年級分班領導工作小組,確定新一年級教師,根據新生人數擬定分班計劃,將分班任務落實到相應責任人,本著就近入學的原則招收新生,不得擇校、擇班入學。

2、學校根據新生進行資料錄入,按東牛北、東牛中、東牛南、老虎官莊、吳家官莊、黃家莊、孫林樊、王家園、宿家莊、龍門澗村、灘清灣村、華家嶺村。先按村排序,共48人,48人再根據男女生比例平均分成兩個班,同時要對班級實行“陽光排座”。

3、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學校將會公開、平均分班,學生、家長可以在現場監督分班過程,保證分班過程透明;人數相等情況下,按班級號由低到高的原則分配(1-2-2-1·······)。

4、分班之后轉入學生根據各班級人數的不同,保證每班級的人數基本相等。

5、學校合理搭配教師,結合教師自身實際,將教師安排到最適合自己的崗位上,充分發揮教師的自身能力。

6、學校做好陽光分班后的反饋工作,征求家長、教師意見,不斷調整工作思路。

三、加強領導

為切實把新一年級“陽光分班”具體工作落到實處,我校成立陽光分班工作領導小組。

組長:余厚生

副組長:金凱 劉群郭甜甜

組員:柏艷玲 翟玉琴 井雙雙 朱新慧李婷婷

第8篇

基金項目:北方工業大學青年重點科研基金項目“我國央企海外投資法律風險的防范”(qnzdkyjjD2);博士科研啟動基金項目“我國外派勞務人員權益保護問題研究”(bskyqdjjD3);中國法學會項目“我國外派勞務人員合法權益的保護”(CLS(2013)D214)的階段性成果。

作者簡介:喬慧娟(1976-),女,河南新鄭人,北方工業大學文法學院法律系副教授,法學博士,研究方向:國際法學。

公平與公正待遇標準是一項重要的外資待遇原則,自1948年《哈瓦那》第11條首次規定該標準以來,許多雙邊和多邊貿易和投資條約都規定了該標準。但20世紀末期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機引發了許多外國投資者訴東道國的爭議。在這些爭議中,投資者直接引用投資條約中的公平與公正待遇條款,認為東道國的某些行為違反了該條約義務,公平與公正待遇標準猶如睡美人般沉睡了將近50多年之后才被喚醒,[1]被投資者用作挑戰東道國有關措施的有利工具。截止到2011年11月,我國已與世界上128個國家簽訂了雙邊投資協定(BIT)。在這些雙邊投資協定中,絕大多數都規定有公平與公正待遇條款,但措辭和規定方式不一,并可能使中國面臨潛在的被訴風險。因此,研究中外雙邊投資協定中的公平與公正待遇條款,發揮其積極作用,是我國學者應重點關注的問題之一。

一、中外雙邊投資協定中公平與公正待遇條款的措辭和方式

在我國對外締結的雙邊投資協定中,絕大多數都規定了公平與公正待遇條款,只有極少數雙邊投資協定,例如1988年與日本、1990年與土耳其、1993年與白俄羅斯簽訂的雙邊投資協定中沒有規定該條款。

1.公平與公正待遇的措辭。在我國已簽署的雙邊投資協定中對公平與公正待遇沒有統一的措辭。有的用“公平與平等的待遇”的提法,有的用“公平合理”或“公平合理的待遇和保護”的提法,但大多數雙邊投資協定采用較規范的“公平和公正的待遇”的措辭。上述不同的措辭在含義上沒有很大的差別。因為很難判斷,何種情況是公正而不公平的,何種情況又是不公正但平等的。從整個國際投資條約來看,公正與公平待遇標準發展的初期也經歷過措辭不統一的階段,這種不統一的情形也是對公正與公平待遇標準的含義產生分歧的重要原因之一。而中國出現的不統一的情形明顯有直接翻譯雙邊投資條約的英文文本之嫌,還未形成自己的獨立和統一的范本,從而影響了關于公正與公平待遇標準問題的政策的統一性及投資條約法律規范的嚴肅性。[2]

2.公平與公正待遇條款的類型。在我國簽署的雙邊投資協定中,公平與公正待遇條款有不同的形式和類型:

(1)將公平與公正待遇與最惠國待遇聯系起來。在我國與某些國家簽署的雙邊投資協定中,將公平與公正待遇與最惠國待遇聯系起來。例如中國和波蘭1998年BIT第3條第1款規定“締約任何一方的投資者在締約另一方的領土內的投資和與投資有關的活動應受到公正與公平的待遇和保護”,接著第2款規定“本條第一款所述的待遇和保護不應低于其給予任何第三國投資者的投資及與投資有關的活動的待遇和保護”。此外,在中國與柬埔寨、巴基斯坦、阿爾巴尼亞、厄瓜多爾、加納、津巴布韋等國簽訂的雙邊投資協定中均將公平與公正待遇與最惠國待遇聯系起來。這種方式的一種改進類型是將該標準與最惠國待遇或國民待遇聯系起來。我國與加蓬1997年BIT就采用了這種做法,協定第3條第1款規定“締約各方應保證對締約另一方在其領土內的投資給予公平和公正的待遇,根據其法律法規給予不低于其國民的投資的待遇或者給予最惠國待遇,兩者從優適用”。此外,在中國與捷克、摩洛哥、科特迪瓦、喀麥隆等國簽訂的雙邊投資協定中均將公平與公正待遇和最惠國待遇、國民待遇聯系起來。

(2)對公平與公正待遇規定限制條件。第二種公平與公正待遇標準的類型是規定一些對該標準的限制條件,從而使該標準具體化。例如中國和冰島在1994年BIT第2條第2款規定:“締約任何一方的投資者在締約另一方領土內的投資,應始終受到公正和公平的待遇和持久的保護和保障。締約各方同意,在不損害其法律和法規規定的條件下,對締約另一方的投資者在其領土內對投資的管理、維持、使用、享有或處置不得采取不合理的或歧視性的措施。”這樣的規定還見于我國和科威特、尼日利亞等國簽訂的雙邊投資協定中。在這種類型的雙邊投資協定中,限制締約方對其領土內投資的管理、維持、使用、享有或處置采取任意或歧視性的措施,從消極方面對公平與公正待遇進行補充規定。

(3)將公平與公正待遇與最惠國待遇、國民待遇并列規定。在我國與西班牙、葡萄牙、德國、印度等國簽訂的雙邊投資協定中,將公平與公正待遇、最惠國待遇、國民待遇并列規定。例如我國和西班牙2004年BIT第3條“投資待遇”第1款規定:“締約一方的投資者在締約另一方的境內的投資應始終享受公平與公正的待遇”,在該條第2款和第3款中又分別規定了國民待遇和最惠國待遇。

(4)將公平與公正待遇與國際法聯系起來。這種模式又可分為兩種類型,一種是把公平與公正待遇與國際習慣法的最低待遇標準聯系起來。例如中國和墨西哥2008年BIT第5條規定:“最低待遇標準:一、任一締約方應根據國際法給予締約另一方投資者的投資包括公正和公平待遇以及完全的保護和安全的待遇。二、本條規定將給予外國人的國際法最低待遇標準作為給予締約另一方投資者投資的最低待遇標準。公正和公平待遇和完全的保護和安全這兩個概念并不要求給予由國家實踐和法律確信所確立之國際法要求給予外國人的最低待遇標準之外或額外的待遇。違反本協定的其他條款或其他國際協定的條款,不構成對本條的違反。”在該條中,采用了“由國家實踐和法律確信所確立之國際法”的用語,實際上即是指國際習慣法,這里公平與公正待遇和國際法最低待遇標準是聯系在一起的,公平與公正待遇標準是國際習慣法的標準,不是條約標準。第二種類型則沒有涉及國際習慣法的最低待遇標準。例如我國和塞舌爾2007年BIT第4條規定:“任一締約方都應當根據國際法原則給予另一締約方投資者在其領土內進行的投資公平和公正待遇,并且保證因此獲得承認的權利的行使在法律上和事實上均不應有障礙……”

二、中外雙邊投資協定中公平與公正待遇條款的不足及其潛在風險

1.未明確公平與公正待遇條款與其他投資待遇條款的關系。國際投資法理論一般認為,公平與公正待遇是給予外國投資者及其投資的絕對的待遇標準,而國民待遇和最惠國待遇是相對的待遇標準。因此,許多發達國家在訂立公平與公正待遇條款時,一般都將之作為“最低待遇標準”項下的一個待遇標準。絕對待遇標準與相對待遇標準的區別是很明顯的,而且具有實質上的不同。但是,在中國對外簽訂雙邊投資協定中都未明確這兩類待遇標準的關系。絕大多數雙邊投資協定都是將公平與公正待遇單獨列為獨立的一條或一款,但未指出其與其他條款之間的關系。有的雙邊投資協定將公平與公正待遇置于最惠國待遇條款項下,有的將公平與公正待遇置于國民待遇和最惠國待遇條款項下。將公平與公正待遇規定在以國民待遇及最惠國待遇為標題的條款之下,混淆了公平與公正待遇及最惠國待遇之間的關系。如果按照上述規定,那么公平與公正待遇標準就是包含在國民待遇與最惠國待遇標準之下的,是它們的組成部分。公平與公正待遇標準和國民待遇、最惠國待遇作為并列的三大投資待遇標準已經得到了世界各國的認同,上述規定勢必又引起對公平與公正待遇標準理解更進一步的混亂。

2.未明確公平與公正待遇條款的適用標準和具體內容。大多數的國際投資條約都只對公平與公正待遇條款作了非常簡單、概括的規定,并未對其含義作出明確的界定。我國對外簽署的雙邊投資協定中大多也未明確規定公平與公正待遇條款的適用標準和具體內容。在國際投資法中,由于“公平”、“公正”兩詞的概括性與模糊性,對公平與公正待遇標準的內涵和外延的理解存在著廣泛的爭論,在理論上主要有廣義和狹義兩種觀點。狹義的觀點認為公平與公正待遇等同于國際法最低待遇標準,它主要是在其他國際法和國內法的實體性規定未能提供保護的范圍內為投資者提供一種基準的保護。廣義的觀點則認為,公平與公正待遇標準是一種包含充分的保護與安全、國際法最低待遇標準以及不歧視原則等義務在內的全面的待遇標準。即依據公平與公正待遇標準的字面含義進行解釋。

3.缺乏公平與公正待遇條款解釋方法的規定。由于中外雙邊投資協定中未明確規定公平與公正待遇條款的含義,加之公平與公正待遇標準的模糊性和抽象性,在具體適用該條款時,如何解釋該條款則是至關重要的。但目前來看,我國簽署的雙邊投資協定中均未對公平與公正待遇條款的解釋方法作出明確規定。這樣一旦發生爭論,將由國際仲裁庭進行解釋。從國際仲裁實踐來看,目前至少有兩種解釋方法。一種是依據《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31條進行解釋,一種是把公平與公正待遇標準等同于國際習慣法最低待遇標準進行解釋。在仲裁實踐中,仲裁庭往往對不附加條件地規定公平與公正待遇的條款依據《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31條進行解釋。例如2006年“解決投資爭端國際中心”(ICSID)審理的Azurix訴阿根廷案就采用了這種解釋方法。采用這種方法進行解釋時,國際投資條約的締約目的對于解釋公平與公正待遇條款意義重大。但是,在大多數的國際投資條約中,條約的目的大多是片面強調保護投資者利益,很少提及東道國應享有的管理國家經濟權力等內容。采用這種方法進行解釋時很容易做出傾向于投資者保護的解釋。因此,一方面,對于公平與公正待遇條款約文之“通常意義”,缺乏一致的理解。所謂“公平”與“公正”往往變化無常,自古沒有定論。正如特設仲裁庭2006年在Saluka v.Czech案裁決中指出的那樣,對于公平與公正待遇的界定,至今“人們遠未通過查看該術語的通常意義而企及”;另一方面,雖然運用對國際投資條約“目的及宗旨”的解釋方法,可以縮小對公平與公正待遇標準理解的差異,但仍無法將如此寬泛的語言轉化為對外國投資者的具體保證。[3]

4.中國可能面臨的潛在風險。縱觀公平公正待遇的歷史發展,大量的雙邊投資條約和多邊條約對其進行移植、深化,并且已經將其發展成為對投資者提供最核心保護的條款。中國是為數不多的在絕大多數簽訂的BIT中都規定了公平公正待遇條款的發展中國家。但如前所述,各個BIT中不僅措辭不統一,而且對該條款的具體含義、適用條件等內容BIT中并無約定。近些年來,在國際投資條約仲裁實踐中,投資者以東道國違反公平公正待遇為由索賠的案件迅速增加,而且不少索賠案件得到仲裁庭的支持,從而置東道國于被動不利的境地。

從1992年與韓國簽訂BIT開始,我國逐漸接受“解決投資爭端國際中心”(ICSID)的管轄,但有所保留,即只對“涉及征收及補償額的投資爭端”提交ICSID管轄。因此,投資者不能依據BIT中的公平公正待遇為據索賠。但我國1998年之后簽訂的BIT基本上放棄了當年加入《華盛頓公約》的保留,將國際投資仲裁的范圍擴大到“與投資有關的所有爭議”。在這樣的背景下,公平公正待遇條款極有可能被投資者用來作為索賠的重要依據。

目前,ICSID審理的與中國政府或中國投資者有關的案件包括香港居民謝亞深訴秘魯政府案和馬來西亞Ekran Berhad公司訴中國政府案,上述案件主要涉及國有化或征收爭議,不涉及BIT中的公平公正條款。但在2011年,注冊于香港的菲利普?莫里斯亞洲集團公司依據澳大利亞和香港政府簽署的雙邊投資保護協定向澳大利亞政府發出仲裁通知,指控澳大利亞通過的煙草包裝廣告禁令使該公司投資遭受差別待遇,澳大利亞政府的行為違反了澳大利亞和香港BIT中的公平公正條款。[4]隨著中國繼續吸引外資和更多中國企業“走出去”,公平與公正待遇條款極有可能成為涉及中國政府或中國公民的投資爭端中的爭議焦點。

三、中外雙邊投資協定中公平與公正待遇條款的完善

1.明確公平與公正待遇的獨立地位。如前所述,在中國簽訂的雙邊投資協定中,關于公平與公正待遇的地位是非常混亂的。在今后的雙邊投資協定中應明確公平與公正待遇的獨立地位,將公平與公正待遇標準與國民待遇、最惠國待遇標準區別開來,可以統一將公平與公正待遇標準置于“外資待遇”的條款之下,同最惠國待遇、國民待遇標準并列規定。

2.明確規定公平與公正待遇的適用標準。在國際投資條約中,公平與公正待遇同國民待遇和最惠國待遇相比,是絕對的待遇標準,主要發揮補充性標準的作用,只有在其他條款的規定不足以保護投資者的利益,而東道國給予投資者的待遇又達不到國際最低待遇標準所要求的水平的情況下才能適用。因此,在中國今后簽訂雙邊投資協定時,應明確規定公平與公正待遇標準的補充適用地位。投資者應首先適用其他相應具體條款保護自己的利益,當其他條款不足以保護時才能考慮公平與公正待遇標準條款。如果依據投資保護協定的其他具體規定可以確定的事項,直接適用該規定,不予適用公平與公正待遇標準條款。例如,如果東道國的行為違反國民待遇或最惠國待遇,仲裁庭應直接以此定案,不得再以此為由認定東道國違反公平與公正待遇標準。只有對于投資未作規定的事項,才涉及到適用公平與公正待遇標準的問題。因為通過國際投資條約中的國民待遇和最惠國待遇條款的規定,投資者已經取得了與其國內競爭中相同的保護水平,足以解決投資者與東道國之間的一般爭議,而公平與公正待遇標準主要是適用于國家的一些惡意的和嚴重違反國際法而損害投資者利益的行為。而且,只有違反習慣國際法的行為才構成對公平與公正待遇標準的違反。

如果不對公平與公正待遇標準的適用進行嚴格限制,會使投資者起訴國家的門檻過低,從而導致濫訴,使公平與公正待遇標準成為凌駕于國家經濟主權之上的條款,破壞東道國的經濟主權,因為國家經濟主權的一項重要內容就是對境內外國投資活動進行管理監督。當判斷一項國家行為是否違反公平與公正待遇標準時,應把國家的各相關制度作為一個整體來考量,不能僅僅因為該國違反了國內法的某項規定即推定該國違反公平與公正待遇,而要其承擔國際責任。

3.對公平與公正待遇具體內容的規定。如前所述,在我國締結的雙邊投資協定中公平與公正待遇措辭簡單并且不統一,內容抽象而不具有可操作性,在仲裁實踐中可能授予仲裁庭過大的自由裁量權。雖然我國在某些雙邊投資協定中另有條款限制締約方對其領土內投資的管理、使用或現有采取任意的或歧視性的措施,從消極方面補充了公平與公正待遇標準,但這樣的規定可能與國民待遇或最惠國待遇內容重復,在細化該待遇標準的內容上作用不大。筆者認為,我國應堅持以國內法作為判斷公平與公正待遇標準的主要依據。例如我國與意大利1985年簽訂的BIT第1條明確規定:“締約任何一方均應在其領土內盡可能促進締約另一方的國民或公司的投資,依照其法律和法規允許該類投資并給予公平合理的待遇。”當然,如果我國對外簽訂的國際投資條約中已經明確規定公平與公正待遇標準的判斷依據,就應當遵守國際投資條約的規定,如上述中國與意大利之間雙邊投資協定的規定,即應當適用國內法,而且是東道國的國內法。但是,如果國際投資條約中未作明確規定,也應當適用東道國的國內法來判斷。這是因為,根據國家的屬地管轄權,外國投資者一旦進入東道國境內,就應當服從東道國的法律管轄。此外,外國投資活動多發生在東道國境內,因此也應當適用東道國國內法來解釋給予外國投資者和投資公平與公正待遇標準的含義。在國內法沒有相關規定時,可以依據包括發展中國家在內的世界各國公認的國際法規則來判斷公平與公正待遇標準的內容。可見,公平與公正待遇標準的判斷依據應當是國內法與國際法的靈活結合。同時,我國可以借鑒其他國家之間投資條約中的有關規定,列舉出經過長期實踐為國際社會公認的若干不公平不公正的行為,如司法不公、程序不正當等,采取“包括但不限于”的措辭。這樣既從一定程度上減輕了公平與公正待遇標準的模糊性,又提高了公平與公正待遇適用的門檻。

4.明確規定公平與公正待遇適用的例外。由于公平與公正待遇條款原本不是用作投資者索賠依據的,因此,國際投資條約中對公平與公正待遇也就一直沒有“安全港”方面的規定,當該條款可以為投資者所利用時,這種“敞口”狀態對東道國無疑具有不利影響。顯然,解決這一問題的一個重要措施,就是在條約中明確規定公平與公正待遇條款適用的例外。至于具體哪些例外可以適用,可以參照其他國際條約或投資條約中其他條款的規定和實踐。例如,現在許多國際投資條約中關于國有化或征收和補償條款規定,為了給締約國維護公共利益保留空間,通常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安全和健康、保護環境、維護公共秩序所采取的措施不屬于征收。同樣,對于公平與公正待遇,投資條約也可以規定在這些例外情況下采取的措施不屬于違反公平與公正待遇。此外,國家在緊急情況下,包括遇到經濟危機、國際收支嚴重失衡和對外財政困難時,也可以采取相應措施,在此緊急情況下采取的措施也不屬于違反公平與公正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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