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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約管理賞析八篇

發布時間:2023-08-30 16:36:58

序言:寫作是分享個人見解和探索未知領域的橋梁,我們為您精選了8篇的合同履約管理樣本,期待這些樣本能夠為您提供豐富的參考和啟發,請盡情閱讀。

合同履約管理

第1篇

第一條為了規范政府采購合同履約和驗收工作,提高政府采購質量和服務水平,保護政府采購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政府采購合同是政府采購履約和驗收的依據。供應商、采購機構或采購人應按照采購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合同。任何一方當事人均不得擅自變更、中止或終止合同。

政府采購合同繼續履行將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雙方當事人應當變更、中止或終止合同。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三條采購人應當組織驗收人員對供應商履約進行驗收,以確認貨物、工程或服務符合合同的要求。大型或者復雜的政府采購項目,應當邀請國家認可的質量檢測機構參加驗收工作。

驗收方成員應當在驗收書上簽字,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四條采購人委托采購機構組織采購的驗收工作,以采購人為主,采購機構配合,或按照采購人與采購機構簽訂的委托協議執行。

采購機構經辦采購的人員與負責采購合同審核、驗收人員的職責權限應當明確,并相互分離。

第五條政府采購當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其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和對政府采購負有行政監督職責的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其職責分工,對政府采購合同履約和驗收工作進行監督。

第二章采購人職責

第七條采購人應加強本單位內部政府采購工作的管理,建立、健全內部政府采購管理制度,并在履約、驗收環節明確責任人員。

第八條驗收人員應具備與采購項目相關的專業知識和實踐經驗,本單位專業技術人員不足的,應邀請相關技術人員參加驗收。

第九條采購人在收到采購機構的《項目完成通知書》后,應做好組織接收和驗收的準備,在到貨、工程竣工或服務結束后的5個工作日內或采購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提出驗收意見;大型或復雜的采購項目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驗收中發現有下列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情形的,驗收人員應在驗收報告中注明違約情形,同時拒絕支付價款,并及時通知采購機構。

(一)供應商未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地點或方式履約,提供的貨物型號或配置不符合合同約定,缺少應有的配件、附件、材料,貨物或工程的數量、質量、性能、功能達不到合同約定的(合同未約定的,按國家、行業有關標準或技術文件規定執行);

(二)供應商在安裝、調試等方面違反合同約定或服務規范要求的;

(三)其他違反合同約定的情形。

第十一條驗收合格后,驗收人員填寫驗收報告,驗收報告應包括“貨物已收到或工程已竣工,驗收合格”等字樣,驗收人應當簽字并加蓋采購人公章。

第十二條驗收報告是支付合同價款的必要文件,驗收合格后15個工作日內或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價款。

第十三條采購人在驗收或使用過程中發現有嚴重質量問題、假冒偽劣產品等重大可疑情況的,以及供應商在維護、維修等售后服務方面違反合同約定或服務規范要求的,應及時書面向采購機構反映。經確認屬質量等問題的,采購人或采購機構應當及時與供應商進行交涉,追究違約責任;經確認屬假冒偽劣產品的,應移交工商、質量監督等行政執法部門依法查處。

第十四條采購人因使用不當造成損失的自行負責;發現問題未向采購機構反映,私自與供應商協商改變中標、成交結果,造成損失的自行負責,并承擔相應責任;無正當理由拖延或拒絕接收、驗收和付款等違反合同約定的,應承擔相應責任。

第三章供應商職責

第十五條供應商應本著誠實信用的原則參加政府采購活動。

第十六條中標、成交供應商在簽訂合同后,應主動與采購人聯系,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地點和方式履約。

第十七條中標、成交供應商應當全面履行合同的義務,提供的貨物、工程的安全要求必須符合國家、行業或地方標準的規定;其實物質量應符合產品或其包裝上注明采用的產品標準,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提供的服務符合有關服務規范的要求。

提供的貨物自發貨驗收之日起按國家“三包”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中標、成交供應商有義務協助采購人驗收貨物或工程,提供相關技術資料、合格證明等文件或材料,并對自己生產或銷售的貨物及承建工程的質量、售后服務等負責。

第十九條中標、成交供應商有提供假冒偽劣產品、降低服務標準和質量等違反合同約定或違法違規行為的,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四章采購機構職責

第二十條采購機構應配合采購人做好驗收工作,對采購人有關價格、質量、服務等問題的反映,應指定專人及時核實處理;必要時可以邀請有關專家或機構做好檢測、鑒定和處理工作。

第二十一條采購機構應適時對采購人進行回訪,對供應商的履約情況進行跟蹤,了解政府采購物品的質量和供應商提供的售后服務等方面的情況,對重點政府采購物品進行監控。

第二十二條采購機構發現供應商未能按合同履約時,應要求供應商履約,并按合同違約條款追究違約責任,同時根據供應商的履約情況記錄,做好供應商進入*市政府采購市場資格審查工作。

發現采購人未按合同履約的,應書面通知采購人履約,催促無效的,及時向有關監督管理部門反映。

第五章監督管理部門職責

第二十三條*市財政局是負責*市政府采購監督管理的部門,依法履行對政府采購活動的監督管理職責。

審計、監察、質量監督、工商等行政機關按各自職責,依法履行與政府采購活動有關的監督管理職責。

第二十四條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應對政府采購合同履約和驗收情況進行檢查。

第二十五條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在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采購當事人有違法違規行為的,按各自的職責,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時做出處理。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采購人、采購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屬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與供應商或者采購機構惡意串通的;

(二)接受供應商賄賂或者獲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三)在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中提供虛假情況的。

第二十七條供應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以采購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在一至三年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采取不正當手段詆毀、排擠其他供應商的;

(二)與采購人、其他供應商或者采購機構惡意串通的;

(三)向采購人、采購機構行賄或者提供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第2篇

作為企業,在對外交往中涉及的大量的合同中會不可避免的經常遇到違約金責任條款。所謂的違約金是指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預先約定的當一方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時,由違約的一方支付給對方的一定金額的貨幣。違約金的標的物是金錢,但當事人也可以約定違約金的標的物為金錢以外的其他財產。違約金既具有賠償性又具有懲罰性,對督促合同方誠信、充分履行合同具有重要意義。充分認識違約金,也可以極大的防范企業管理法律風險。

一、違約金和定金、訂金、賠償金的區別

(一)法學理論上的違約金有法定違約金和約定違約金之分由法律直接規定的違約金為法定違約金。在我國現行的《合同法》施行前,有關買賣合同的法律及條例中都有逾期付款支付違約金的規定,屬法定違約金,如1993年9月2日公布的《經濟合同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第二項,1984年1月23日國務院的《工礦產品購銷合同條例》第三十六條第四項,1984年1月23日國務院的《農副產品購銷合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五項等。我國《合同法》頒布施行后,上述法律條例被新法代替而自然終止,該法第114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同時規定“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故現在對違約金的適用只能從當事人的約定,如當事人對逾期付款沒有約定違約金,則不得適用給付違約金的法律責任,判決或調解逾期付款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

(二)所謂定金指合同當事人為保證合同履行,由一方當事人預先向對方交納一定數額的錢款,是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擔保法》第89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這就是我們通常說的定金罰則。第90條規定,“定金應當以書面形式約定。當事人在定金合同中應當約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第91條規定,“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條規定“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于定金的規定處理;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綜上從法律角度看,定金有雙重性質。第一,它可作為合同的擔保,以保證合同履行。第二,可以起到合同成立的證明作用。定金作為一把雙刃劍,還具有懲罰性。即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要雙倍返還定金。定金作為法定的形式,法律有其具體的要求:(1)形式要件,必須簽定書面的形式;(2)數額的限定,定金的總額不得超過合同標的的20%;此外在選擇賠償時只能在定金和違約金中選其一。

(三)訂金與定金僅一字之差,在法律性質上卻有天壤之別訂金在法律上屬于預付款的性質,是當事人的一種支付手段,不具有擔保性質。合同履行的只作為抵充合同款,不履行也只能如數返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8條規定“當事人交付留置金、擔保金、保證金、訂約金、押金或者訂金等,但沒有約定定金性質的,當事人主張定金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由此可見,當事人在合同中寫明“訂金”而沒有約定定金性質的,則不能適用定金罰則。因此,簽訂合同時一定要認真仔細不要寫錯,否則到時將后悔不迭。

(四)賠償金是合同當事人一方因違約行為給對方造成損失時,依照法律規定支付給對方的一定數額的金錢,用以補償對方所受到的損失賠償金的性質是賠償損失。而違約金責任不以發生實際損害為條件,即使違約的結果并未發生任何實際損害,也不影響對違約人追究違約金責任。違約金數額在一般情況下與實際損害的是否存在及損害大小無關,法院也不要求對損害舉證,因而在追索程序上比損害賠償責任簡便,也免去了適用損害賠償責任時當事人無法回避的舉證困難。我國《合同法》第112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第113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第114條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賠償損失的范圍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但只限于財產損失。對于當事人提出的因違約行為造成的精神損失的賠償要求,法律不予保護。在計算損失賠償額時應注意減去當事人因合同未履行而減少支出的費用,防止雙重計算。

二、違約金和霸王條款有本質區別

“違約金”條款是合同雙方在完全自愿的基礎上簽訂的。按照私法自治的理論,民事主體可以依其自身的法則去創設自己的權利義務,主體的意志不僅是權利義務的淵源,而且是其發生的根據,這一原則已在私法領域普遍適用,也就是契約自由原則。這在我國民法基本原則中體現為“自愿原則”。當事人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如不存在違反“公序良俗原則”和國家強制性規定的情形,當事人應嚴格履行。違約金與“霸王條款”有本質的區別。“霸王條款”指一些經營者單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義務、減免自身責任的不平等的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和店堂公告或者行業慣例等,主要存在于消費領域內的一些公用企業和依法具有獨占地位的經營者,僅從行業自身利益出發制定慣例,對消費者權利多方限制的規定。違約方一般不能將“違約金”視為“霸王條款”進行抗辯。

三、違約金既具有賠償性又具有懲罰性

我國根據《合同法》第114條規定,違約金是當事人通過約定而預先確定的,在違約后生效的獨立于履行行為之外的給付。從法律審判、仲裁的實踐來看,也是尊重當事人合同自由原則的體現。我國《合同法》的立法本意是鼓勵誠實守信、制裁違約行為,該法對違約金的規定兼具補償性和懲罰性,即違約金在實現補償性作用的同時,還應發揮懲罰性作用。懲罰性就是為了遏制違法,達到事后教育和警示的最終目的,使許多潛在違法者不敢冒法律和合同義務之大不韙。所以實踐中違約金并不以當事人實際過錯為其適用條件,只要發生了違約行為就應當支付違約金(法定的免責事由除外),違約金的承擔也不以必須有實際損失的發生為條件。所以違約金既具有賠償性又具有懲罰性。本文認為違約金具有擔保屬性的特點(雖然違約金不屬于我國擔保法中的擔保方式)。在合同中約定了違約金,那么擬違約的一方就會衡量其違約的后果,如果違約金超過了因違約而帶來的利益時,任何一個理智的人都會在權衡利弊后選擇繼續履行合同。因此,違約金具有擔保屬性,且懲罰性越強,擔保效力越強。

四、違約金與民法基本原則的“公平原則”法律沖突的調整

我國《民法通則》第4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違約金畢竟是以補償為主,兼具一定的懲罰性,授權法定單位對其做一定程度的干涉相當必要。如果違約金數額過低不允許增加,將導致違約的成本低,從而間接縱容債務人違約,與完全賠償的衡平觀念不符。如果違約金數額過高不允許減少,則不僅會使受害人獲得不正當利益,而且會在相當程度上惡化違約方的財產狀況,使其喪失正當競爭的條件;更為嚴重的是,如果任由當事人約定過高的違約金且以意思自治為由予以支持,在有些情況下,無異于鼓勵當事人通過不正當的方式取得暴力,也可能促使一方為取得高額違約金數額而故意引誘對方違約。所以我國《合同法》第114條第2款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該款的文意表述,“違約造成的損失”無疑是法律規定最為明確且最為重要的衡量違約金高低的標準,因此自應以此為衡量違約金過高的基礎標準。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9條規定第2款規定,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114條第2款規定的“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法定單位在法律實踐中根據實際情況將約定的違約金做了調整就較為合理,體現了民法基本原則的“公平原則”。在這里,企業管理中簽署相關合同時一定要認真審核合同條款,最好有專業法律人士幫助審核,做好風險防范,以免承擔不利后果。日常管理工作中做到:

第一,管理者要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識。樹立依法決策機制,對決策和經營管理全過程進行風險控制。完善公司各項管理制度,重視合同范本制定、公司教育培訓、宣傳公司風險管理及控制政策等。

第二,重視內部法律培訓。加強對員工的風險管理培訓,全面提高公司各級人員的法律風險防范意識。

第3篇

關鍵詞:工程建設項目 發包人 銀行履約保函 審核 風險 防范

我國建設工程招投標市場中普遍使用履約保證金制度,履約保證金制度要求中標工程項目的承包人向發包人提交履約保證金,作為履行合同的擔保,以解決承包人不履行合同規定義務的問題。銀行履約保函以其信用度高和流通性強、融資便利靈活多樣的特征,被廣泛采用。

一、銀行履約保函的含義及內容

銀行履約保函是銀行應承包人(申請人或被保證人)的委托,向發包人提供并作出的保證承包人嚴格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和實際地履行其合同責任和義務的獨立的書面保證文件。在承包人違約時,銀行根據發包人提出的符合擔保合同規定的索賠文件,在保函設定的金額范圍內向發包人做出經濟賠償。

銀行履約保函的內容:保函編號;被保證人、受益人及擔保人的名稱、地址;工程項目或采購合同名稱、招標編號、日期;擔保金額;責任條款,包括被保證人、受益人、銀行各方的義務;索賠條款,包括受益人向銀行提出索賠理由、方式、期限、渠道,應提交要求索賠的書面文件及證明等;保函開出生效期;保函失效期或失效事由;適用法律等。

二、銀行履約保函的審核要點

發包人在收到銀行履約保函,都必須對其進行仔細的審核,以確保收到的履約保函符合合同的要求或雙方的約定,在實踐中,可從下列幾方面進行審核:

(1)驗證。收到的保函必須是原件。通過到開立保函的銀行去查詢.或通過網站確認.或電話查詢驗證保函的真實性。

(2)審查保函當事人名稱和注冊地址是否和背景合同的當事人名稱和注冊地址一致。特別是受益人(發包人)的名稱和地址。

(3)審查擔保人是否合法。審查擔保人是否在國內注冊的有資格的銀行;是否具備能夠提供規范的保函業務,具有擔保能力和擔保資格;審查法定代表人或授權委托人的資格證明;代出具履約保函的,要審查是否具備委托人的授權委托證明,并審查是否在授權范圍、授權期限內出具履約保函。

(4)審查保函內容是否合法。應當重點審查保函內容是否損害受益人(發包人)的利益, 有無瑕疵或隱藏的風險。

(5)審查保函條款是否完備。應根據合同的性質,依據相應的法律法規的規定對保函條款進行認真審查,確定保函條款有無遺漏,各條款內容是否具體、明確、切實可行。避免因保函條款不全和過于簡單、抽象、原則,對發包人主張履約保函等索賠權利時帶來困難,為以后發生糾紛埋下種子。

(6)審查保函的文字是否規范。審查保函時,應對保函的每一條款、每一個詞、每一個字乃至每一個標點符合都仔細推敲、反復斟酌。確定保函中是否存在前后意思矛盾、詞義含糊不清的文字表述,并及時糾正容易引起誤解、產生歧義的語詞,確保保函的文字表述準確無誤。

(7)審查保函的擔保金額是否明確。審查擔保金額是否與合同約定的金額相同,是否按比例到位。

(8)審查保函簽訂的手續和形式是否完備。審查保函生效期限是否屆至;是否有保證人的簽名和蓋公章等。

在審查履約保函的過程中,還需注意標準施工合同文本的約定應當與銀行出具的保函中的責任條款內容相一致。例如《廣東省建設工程標準施工合同(2009年版)》通用條款第28.2履約擔保期限和退還“履約擔保的有效期,是從提供履約擔保之日起至合同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止。”及專用條款第28.2履約擔保退還時間的約定“本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30天內無息退還。”履約保函與標準施工合同文本在對權利、責任與義務的約定應相對應。

三、銀行履約保函的風險防范

(一)擔保人(出具履約保函的銀行)的風險防范

擔保人不具備提供保函的主體資格,或雖有資格卻違規操作。對于與銀行有著多年業務往來關系的企業,開戶銀行開展保函業務,往往會降低辦理的要求和條件,如不仔細核查保函的申請,甚至放寬保函的申請條件,不嚴格按程序和內部制度違規辦理履約保函、不要求申請人交納一定比例的保函保證金、不要求申請人提供反擔保、擔保人有權簽字人的信用管理和機構印章管理不規范、開具不合規履約保函等。銀行在簽發保函過程中,發包人由于根本不參與其中,對銀行保函業務程序不熟悉,缺乏有關專業知識,對擔保人資格審查不嚴、未對擔保人信譽進行調查、未發現履約保函瑕疵等,從而對履約保函的承兌帶來風險。為了規避風險,發包人應要求承包人按合同規定的格式和專用合同條款規定的金額,提交經發包人同意的具有擔保資格銀行出具的履約保函或履約保函應該在承包人沒有業務往來的商業銀行開具,以杜絕違規和虛假履約保函的出現。

第4篇

一、構建招投標“一站式”辦公平臺

,市招標辦建設啟用了以“集約辦事流程,明確崗位職責,規范監管標準,提升服務形象”為主要目的的招標投標“一站式”辦公平臺,構建起了“集中服務、陽光操作、有效制約、規范有序”的高效扁平化招標投標監管和服務模式,使招標投標管理事項備案監管和服務工作發生了根本性變化。招標投標“一站式”辦公平臺的使用,統一了辦事程序、規則、時限和工作標準,實現了前臺13項即時辦理事項與后臺7項集中辦理事項的有效分離,使管理事項高度集約,服務高效快捷;實現了招標備案管理從“一人負責到底”到受理、審查、決定、告知四個辦理環節既有機銜接又有效制衡的轉變,隔開了具有審查權和決定權的工作人員與前來辦事人員的直接接觸,統一了審查標準,有效限制了自由裁量權的濫用,從制度上保證了監管工作的公正廉潔,保證了招標投標管理事項辦理全過程的公開透明;“一站式”網絡辦公平臺接入了市紀委監察局的監督系統,市監察局可以通過網絡直接監督前臺工作情況,對服務質量可及時進行評價和考核;貫徹了服務至上的辦公理念,大廳內集中融合了18項辦理事項,設置了服務工作平臺、服務區、咨詢臺、查詢臺、自動叫號、手機信息通知、大屏信息顯示、網上填報、電腦填寫、服務標準、便民手冊、服務熱線等服務設施;實現了前后臺管理網絡無縫銜接,“一站式”辦公、信用監管、專家抽取、指紋識別、計算機輔助評標、合同履約管理等系統有機銜接,形成閉合監管體系。在此基礎上,他們還逐步推進網上受理、網上審查、網上決定、網上告知,為建立“四大一全”即“大交易、大平臺、大監管、大服務”和“信息齊全”的招標投標監管和合同履約監管模式奠定了基礎。

二、全面推行計算機輔助評標

為提高評標質量和效率,減少評標專家的工作量,推進評標工作的公平、公正,市招標辦與市發包承包交易中心以信息化手段為依托,聯合開發了計算機輔助評標系統。計算機輔助評標系統嵌入“一站式”監管平臺,上游接信用信息系統,下游連合同履約監管平臺。計算機輔助評標系統的模塊同屏比較和清單對比功能,實現了評標專家在有限的評標時間內從重總價評審向清單單價評審的深化,切實提高了評標的內在質量,在此基礎上形成的合同對施工現場變更洽商管理、減少合同糾紛起到了積極的預控和指導作用;計算機輔助評標系統可以實現專家的獨立評審,系統對不同投標文件模塊隨機分配到不同的評標室,評標專家在不同評標室即可完成同一項目的評標工作,杜絕了專家在評審工作中的相互影響,通過專家獨立評標結果的上傳,及時掌握每位專家的評標情況,促進評標專家的客觀公正;計算機對招標文件約定的評標辦法的鎖定功能,規范了評標專家的評標程序和行為,減少了評標專家的自由裁量權;計算機系統的匯總功能,避免了專家故意或過失出現評分錯誤,確保了評審程序的科學性和計算統計的準確性;招標投標文件的電子化,降低了招標投標成本,形成的招標投標電子化成果為招標投標檔案的電子化管理打下了基礎;簽訂的電子合同實現了監管人員在施工現場的“零門檻”查閱,提升了監管水平。

三、實施合同履約全過程監管

建筑市場多年來的發展實踐表明,招標投標過程是合同談判與合同訂立的過程,合同履約既是招標投標的目的又是對招標投標成果的鞏固與檢驗,兩者之間是一個有機的整體。為建立招標投標、合同訂立、合同備案、合同履約為一體的招標投標市場與施工現場全方位、全過程的閉合監管體系,市招標辦按照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的總體工作部署,從維護整個建筑市場秩序的高度出發,突破狹義上僅局限在招標投標活動本身的監管,將監管范圍廣義地延伸到中標后續合同執行履約階段。調整職能,增設了施工合同管理部門,為合同履約監管提供機構人員保證;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合同管理辦法》的框架下,制定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施工總承包合同示范文本》、《市施工合同動態管理辦法》,為合同履約監管提供制度保障;在全國率先開發建設了施工合同管理信息系統,對施工許可范圍內的工程建設項目合同履約信息及時進行采集、整理、統計、分析,對合同履約進行全過程的跟蹤管理,實現了“招標投標一站式辦公平臺、計算機輔助評標平臺、合同履約監管平臺”的無縫銜接;建立與施工現場監管機構、工程造價、資質和資格等管理機構的聯動機制,對簽訂陰陽合同、轉包、違法分包、任意更換項目經理等違規行為,依法進行處理。目前,市施工合同管理工作,堅持“把住源頭,管住過程,形成合力,標本兼治”的原則,正在逐步推動以項目管理為“根”,以總承包合同為“干”,專業合同、分包合同為“枝”的合同樹體系建設,以實現施工合同管理工作系統化、立體化,提高整個建筑市場管理水平。

第5篇

【關鍵詞】分包合同;履約;風險;管控

目前,大部分企業都在進行全面風險管理,分包合同履約風險是建筑企業重要的運營風險之一,采取主動措施預防分包合同履約風險的發生,促進分包合同履約風險管控的規范化,提高分包合同履約風險管控能力和水平,有著重大的現實意義。

1 分包合同履約風險管控的主要目標

分包合同履約風險管控的目標:防范或減少分包合同履行風險發生,禁止或降低由此造成的損失。

2 對分包合同履約進行風險評估

項目部在分包合同簽訂,應在已成立的全面風險管理領導小組的組織下,對已簽訂的分包合同進行風險評估;一般包括風險辨識、風險分析、風險評價三個步驟

2.1 對分包合同履約進行風險辨識

分包合同履約風險一般包括:分包商主體資格合法性方面的風險,分包工程質量、施工安全方面的風險、投入資源及進度方面的風險、經濟方面的風險、資金方面的風險。

2.2 在全面風險領導小組的組織下,根據分包合同,結合分包工程、分包商的具體情況,進行風險分析和風險評價,初步確定各類風險的級別,制定相應的風險管控措施。

2.3 對風險進行動態的管控。一般應每季度進行風險辨識、風險分析、風險評價。

3 分包合同履約過程中存在的主要風險及管控措施

3.1 分包商主體資格合法性方面的風險管控

主要風險:分包商主體資格不合法。表現在《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稅務登記證》、《安全生產許可證》、《中華人民共和國組織機構代碼證》、《法人代表證書》、《法人代表授權委托書》不在有效期內、或未年檢、或與承擔工程所需不符。

主要管控措施:簽訂合同前嚴格審查原件;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建立各類證照的有效期臺賬,同時定期或不定期檢查分包商資質證照;

3.2 分包工程質量、安全方面的風險管控

主要風險:因質量和安全事故給承包人和分包商帶來較大的經濟和聲譽損失。

主要管控措施:建立完善的質量、安全管理體系;項目部應對分包工程質量、安全采取介入式的管理,嚴格落實各項質量、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同時項目部應制定質量安全教育、檢查、考核及獎懲辦法,提高分包商的質量安全意識;根據制定的質量及安全專項措施,積極指導分包商加以落實,切實保障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嚴格過程控制,預防為主。

3.3 投入的資源及進度方面的風險管控

3.3.1 加強對分包商投入人力資源的管控。

主要風險:人員投入數量與素質與工程施工需要不匹配,影響工程工期、施工質量、施工成本;拖欠工資;人身安全方面的風險。

主要管控措施:項目部應對分包商投入的人力資源制定詳細的管理辦法。應對分包商投入的人力資源每月進行統計,建立起分包商投入人力資源臺賬,掌控其人數、人員進退場、人員素質、出勤、工資發放等方面的情況,力促分包商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轉移風險。

3.3.2 工程施工用材料的管控。

主要風險:承包人供應材料的超領、超耗、丟失、甚至倒賣。

主要管控措施:建立分包商材料領用、消耗、庫存臺賬;應采取嚴格控制主材的領用流程,定期核查分包商的庫存,根據完成工程量定期核算主材的消耗;防止分包商倒賣和超耗主材,協助分包商節約成本,提高效益。

3.3.3 加強分包商分包商投入施工機械設備管控。

主要風險:設備投入數量、種類與工程施工需要不匹配,影響工程工期、施工質量、施工成本;施工設備運行安全方面的分先。

主要管控措施:應對分包商投入的機械設備每月進行統計,建立起分包商投入機械設備臺賬,掌控其數量、種類、進退場、工作出勤、租賃費用支付等方面的情況,力促分包商購買相應的財產保險,轉移相關風險。

3.3.4 應對分包商投入的資源進行綜合分析,促進分包商投入的資源與工程施工進度的匹配;協助分包商適時調整資源投入。

3.4 經濟方面的風險管控

主要風險:分包商實際發生施工成本過高,造成虧損,影響工程施工進度及雙方協作關系。

主要管控措施:

3.4.1 按照分包商投入的資源及完成工程情況,定期核算分包商的施工成本,掌控其盈虧狀況。

3.4.2 對分包商的各項施工采取介入式的方法進行管理,協助和指導分包商降低施工成本,提高盈利能力,實現互利雙贏。

3.4.3 項目部應組織學習分包合同,讓項目相關人員掌握分包合同條款規定,制定工程價款規定,合理管理和協助分包隊伍。

3.4.4 制定并嚴格落實工程價款結算流程和辦法,完善工程量確定及主材扣回的方法和措施,防止超結和漏扣現象的發生。

3.5 施工技術方案的風險管控

主要風險:分包商因施工方案不當,造成施工質量、進度、安全滿足不了合同要求,影響施工成本。

主要管控措施:項目部應充分發揮技術優勢,積極分析項目施工特點、難點、重點,積極與分包商進行溝通,制定科學合理的施工技術方案;以利于減少分包商資源投入、節省成本,防范質量、安全、進度、費用方面的風險;保障工程施工順利進行。

3.6 資金方面的風險管控

主要風險:因借款或工程款超付造成工程價款結算的難度或經濟損失。

主要管控措施:

3.6.1 制定資金支付管理辦法,嚴格控制分包商借款。

3.6.2 定期及時辦理工程價款結算,及時支付資金。

3.6.3 掌控分包商使用的人力資源工資發放、材料費支付及租賃設備費用支付情況。制定分包商未按時支付前述費用時的相關措施和管控辦法。

鑒于目前各項目均成立了綜合部、合同管理部、施工技術部、機電物資部、質量管理部、安全管理部、生產管理部、財務管理部等相關的部室,對相關工作進行了分工負責;因此項目各部室在對分包商的分工管理過程中,應加強團結協作、及時溝通交流,加強整體管控能力,提高管理效果。

4 結束語

本文僅對工程分包合同簽訂以后,針對目前分包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的問題,提出初淺的看法和意見,僅供參考和探討。

第6篇

關鍵詞:建筑工程;合同;管理

Abstract: the contract as the construction project implementation of the main legal documents, and, more and more attention by people. Valid contract management is to reduce disputes, improving engineering quality level of important ways. But, in recent years from LiJinXian to see as the market competition is intense, construction project construction contract subject to realize the importance of not enough, contract management personnel quality is not high, the strength of management is not strong, make construction contract signing and perform in some problems appeared in the process, these problems to further solved. This paper discusses the construction project contract management problems and countermeasures.

Keywords: building engineering; Contract; management

中圖分類號:D923.6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有效的合同管理是促進工程建設各方面全面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確保建設目標的重要手段,是規范建筑市場的重要措施,加強合同管理對于建設各方具有重要意義。近年來利津縣由于市場競爭激烈,建設工程主體對施工合同的重要性認識不夠,管理力度不強,使施工合同在簽訂和履行過程中出現了一些問題,影響到工程建設的順利進行。

一、目前建設施工合同管理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 合同文本不規。

國家工商局和建設部為規范建設市場的合同管理制定了統一的示范文本,以全面體現雙方的責任、權利和風險,有些建設項目在合訂合同時不使用標準的合同文本,而采用自制的、籠統的不規范文本進行簽約,避重就輕,轉嫁工程風險,這樣的合同根本起不到任何約束作用。

(二)資質管理不到位。

一些承包商在自己不具備相應建設項目資質的情況下,為達到承包工程的目的,非法借用他人資質參加工程投標,并以不法手段獲得承包資格,簽訂無效合同,破壞建筑市場的秩序。

(三)“陰陽合同”嚴重擾亂了建筑市場秩。

有些業主表面上按照招標文件要求與承包商簽訂一份合同,私下與承包商再簽訂一份實際施工活動的合同。這種“陰陽合同”,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直接影響了工程建設的發展。

(四)違法簽訂轉包、分包合同情況普遍存在。

中標單位是一家單位,而真正施工的單位卻是多家。有些單位在中標后又將工程肢解以更低價格非法轉包給一些沒有資質的小施工隊伍,造成工程進度、工程質量無法保證,無法順利履行合同。

(五)建設施工合同違約現象嚴重。

有些工程合同的簽約雙方都不認真履行合同,隨意修改合同,或違背合同規定。

(六)合同管理專業人才缺乏。

人才也是影響建設項目合同管理效果的一個因素,合同管理人員需要有一定的專業技術知識,有些建設項目管理中沒有專業的技術人員管理合同,或者合同管理人員素質不高,管理力度不強,一旦發生合同糾紛,就會影響工程建設的順利進行。

(七)不重視合同檔案管理,沒有做好合同備案工作,合同管理水平低,合同管理手段落后。

二、為進一步加強和完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管理,防止轉包、違法分包,拖欠工程款及施工合同履行中的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發生,提高合同履約率,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我提出以下幾點意見:

(一) 推行合同示范文本,提高合同質量。

合同管理不到位,合同履約率低,與合同的質量有很大關系,要全面推廣合同示范文本,規范合同表述形式,按照遵守國家的法律,遵守平等互利、協調一致等價有償原則,訂立工程合同,這樣有利于促進建設市場的健康有序發展。

(二)加強對承包商的資質管理。

通過嚴把建筑承包商資質管理關,從總量上控制建筑施工隊伍的規模,解決目前建筑市場上供求失衡與過度競爭問題,從根本上杜絕壓級壓價。同時,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承包商參與市場行為的監督管理,對承包商的違法行為要嚴肅處理,維護正常的建設市場環境,確保建筑市場的規范、健康發展。

(三) 加強合同法律意識,減少合同糾紛產生。

由于合同雙方法律意識淡薄,缺乏法律和合同意識,在簽訂合同時,對其中合同條款往往未做詳細推敲和認真約定,即草率簽訂,特別是對違約責任,違約條件未做具體約定,都直接導致了工程合同糾紛的產生。因此,在簽訂合同過程中,雙方要對合同合法性、嚴密性進行認真審查,減少簽訂合同時產生糾紛的因素,把合同糾紛控制在最低范圍內,以保證合同的全面履行。

(四)從加強招投標工作入手,加大合同管理力度,保證合同全面履約。

要提高招標工作質量,為合同訂立奠定良好的基礎,要在嚴把審查關的基礎上,加大合同履約管理制度,對資金不到位的項目不得組織招標投標,堅決取締墊資施工現象,進一步維護承包商的合法利益。

(五)加強對合同管理人員的管理,提高合同管理水平。

要加強建設項目合同管理隊伍建設,實行合同管理人員持證上崗制度。要對合同管理人員進行專業培訓,提高合同管理人員專業素質和管理水平。目前,我國己正式推行注冊造價工程師制度,造價工程師的一項重要職責就是搞好建設項目的投資控制和合同管理。因此,建議在建設項目管理機構中設置注冊造價工程師崗位,專司合同管理職責。

(六)做好合同備案工作及相關文件歸檔管理工作,要規范合同行為,為合同順利履行創造條件。

合同文本及相關資料同屬重要法律文件,發生之后應及時建帳并妥善保存,以便發生糾紛備案查找,通過對合同的備案,工程合同監督管理機構要對承發包雙方的主體、資格、經營范圍以及合同條款內容是否完備、合同條款等實質性內容是否與招標文件、中標文件一致進行把關,對一些背離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的條款以及違背招標文件、中標人投標文件的內容予以糾正。

(七)加強合同實施階段的跟蹤管理,確保合同依法履行。

工程合同監督管理機構應根據合同履行進度進行合同跟蹤管理服務。監督承包人是否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完成工程項目;承包人是否向他人轉讓蕘項目;是否將工程項目肢解后向他人轉讓;督促發包人按合同約定及時足額支付工程進度款,進行工程竣工驗收、結算和支付工程款;還要監督檢查項目經理部和監理部組成和人員到位情況。

(八)大力推行工程擔保,促進合同履約。

建立工程合同擔保制度,是促進合同履約,加強建筑市場信用建設,完善建筑市場信用體系的重要舉措。加大工程擔保制度推行力度,規范合同履約行為,重點推行投標擔保、履約擔保工程款支付擔保和分包付款擔保。如果屬于應當實行擔保的工程,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規定擔保的形式、額度、擔保的時限、范圍、提交的時間以及退還的時間,并在訂立合同時,在合同中明確約定。推行工程擔保制度,可以維護當事人雙方的合法利益,促進合同全面履約。

(九) 建立企業信用檔案,提高企業的合同履約意識和風險意識。

對于合同管理和監督檢查中發現的違法、違規以及違反合同約定,不履約、履約質量差等行為如實記載在企業信用手冊和工程合同管理系統中,并通過“東營市建設信息網”定期向社會公布,切實保證在招標競爭中形成的低價中標,履約擔保、工程款支付擔保等各項承諾的履行,維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建筑市場的健康秩序。通過企業信用機制逐步的建立,提高企業的合同履約意識和風險意識,堅決遏制不講信用,在工程實施過程中任意掛靠,非法轉包,惡意拖欠等情況的發生。

(十) 加強施工合同索賠管理工作。

在建設工程合同履行中,承包雙方對工程索賠認識不足,缺乏推行工程索賠所需的意識和動力,因此,提高索賠意識是承包商亟待解決的問題。施工合同是索賠的依據,索賠則是合同管理的延續。合同管理索賠要求承包商在簽訂合同時要充分考慮各種不利因素,分析合同變更和索賠的可能性,采取最有效的合同管理策略和索賠策略;在合同整個履行過程中,要隨時結合施工現場實際情況,結合法律法規進行分析研究,以合理履行合同,這不僅有利于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更重要的是有利于企業盡快適應國際工程建設規范,提高企業未來生存能力。

第7篇

【分析】

這是一起以合法手段隱蓋非法目的,利用合同違約金條款欺詐的較為典型的案例。

防范違約金條款欺詐,主要措施在于對自己的實際履約能力做到心中有數,在簽訂合同時能夠從自己的實際能力出發,實事求是,不要被表面的優厚利潤所迷惑,喪失判斷事物的理性,毫無欺詐防范意識。賣方應逐項分析己方履約能力的構成因素,諸環節落實,確保能夠在合同規定的履約期內完全履行自己的義務。

一般說來,中方作為出口方時,其履約能力的構成因素主要包括:

1.貨源。貨源是出口方履行合同的最根本的基礎。雖然并非一定要在備妥貨源之后,賣方才能與買方訂立出口合同,但合同標的物起碼可以基本有保障或是在國內市場有把握購買、購足的商品。在簽訂農副產品、礦產品以及本地沒有生產基地需要到外地組織貨源的商品出口合同時,尤其要考慮到貨源供應情況。

2.生產加工能力。參與國際貿易及國際經濟交往,參與人必須根據自身的科技發展水平和商品的生產加工能力相宜行事。具體地說,作為出口方與對方當事人簽約時,一定要綜合考慮自己的實際生產能力。比如在洽簽服裝出口合同時,既要考慮國內生產的面料質量是否能達到對方的要求,還要考慮廠家做工能否達到要求等。凡受科技水平和生產能力限制,自己甚至國內廠家目前都不能生產加工,或者能夠生產加工但質量難以達到要求的,一定不能盲目成交,否則一旦履約困難,合同中又訂有違約金條款,買方將適用違約金條款要求賣方賠償損失,賣方將陷入極為不利的被動局面。

3.原材料供應。簽訂出口合同,考慮自己的出口履約能力時,有時需要把原材料供應是否落實考慮進去。因為有些出口商品,雖然賣方有生產加工能力,貨源供應渠道也順暢,但由于生產加工該商品的原材料比較緊俏,難以充足供應。在這種情況下,賣方能否按時按量履約,最終決定于原材料的供應。此外,出口深加工產品還要考慮到生產有關中間產品的初級原料供應問題。

4.收購資金。外貿企業出口商品貨源的取得主要采取買斷方式,即由外貿企業向生產加工企業收購。而一般的外貿企業自有資金并不雄厚,主要靠銀行信貸解決流動資金問題。所以,外貿企業在對外簽訂出口合同時,要考慮國內金融市場的走向,銀根是否吃緊,收購貨源的資金是否落實。缺乏收購資金或不能及時取得收購資金,就無法備貨或按時備貨出運,造成對外違約,給對方適用違約金條款以口實。

5.出口許可。很多國家,包括我國在內,都實行進出口許可制度。對某些商品,國家實行出口許可證管理,對實行主動配額或被動配額的商品,實行配額加許可證管理。因而,如果我方作為賣方對外簽訂出口合同時,如果合同標的物屬于國家實行許可證管理的商品,則出品方必須有把握能夠及時取得所需的出口配額和許可證。關于許可證制度,還有一個值得加以注意的問題是,國家有時可能會對實行許可證制度的商品和實行主動配額管理的出口商品范圍適時作出調整,所以出口合同中應將國家有可能作出的這種調整作為政府行為列入不可抗力范圍,以便在合同訂立后,因國家調整配額和許可證管理商品范圍而不能履行或不能按時履行合同時,出口方能夠援用不可抗力條款,有效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第8篇

關鍵詞:新收入會計準則;增值稅;納稅籌劃

一、新《收入》會計準則變化概述

(一)新《收入》會計準則變化要點第一,新《收入》準則的“五步法”收入確認模型包括原收入和建造合同兩項準則。即新收入準則統一規范所有與客戶簽訂合同形成的收入,并且具體指引了確認收入是在“在某一時段內”還是“在某一時點”,更明確指出收入確認的時點環節。第二,收入確認時點的判斷標準是控制權轉移。新收入準則要求企業銷售商品或者提供勞務時,履行合同即完成履約義務,不再是以商品或服務的風險報酬轉移而確認收入,而是客戶取得商品或服務的控制權時確認收入,更加科學合理地判斷企業的收入確認過程。第三,新《收入》準則更明確地指引了包含多重交易安排合同的會計處理,企業在合同開始日就需要評估合同,識別合同包含的所有各單項履約義務,將總合同款合理分攤至各單項履約業務中,在履行單項合同時確定單項義務收入。第四,新《收入》準則明確規定了如何對特定交易(或事項)進行收入和計量。如采用總額法和凈額法確認收入、銷售時附有客戶額外購買選擇權或附有質量保證條款、售后回購方式等,這些特定交易(或事項)規定將更好地指導現實業務,從而提高會計信息的質量。

(二)執行新《收入》準則對企業的影響新《收入》準則會影響很多行業的會計收入確認時點和金額,可能加快也可能推遲確認收入的時點進度,可能加大或縮小收入的確認金額。其中,影響較大的行業包括房地產、制造業、建筑施工、商業零售、軟件、科技、電商、網絡游戲、電信娛樂與媒體等。

(三)執行新《收入》會計準則的現實意義新《收入》會計準則能夠增強單位主體的合同意識、嚴格規范合同管理,提升會計收入信息的質量與企業間收入信息的可比性,改善企業的經營管理,促進業財融合。

二、新會計準則應用中的納稅籌劃實例

(一)區分銷售合同中履約義務與增值稅納稅義務間的差異根據新準則,按照“五步法”進行收入的確認和計量:第一步,識別與客戶簽訂的合同;第二步,識別合同中的所有單項履約義務。履約義務是指合同中企業向客戶轉讓可明確區分的承諾,一項合同中可能包含一項或多項履約義務。新收入準則的核心原則是在履行了履約義務時確認會計收入,因此,在業務開始簽訂合同時,需要識別合同包含的所有單項履約義務。單項履約義務是會計收入確認和計量的基本單位,新收入準則識別單項履約義務,有助于處理增值稅時,判斷企業銷售活動是混合銷售還是兼營。銷售貨物的同時提供運輸服務時,會計通常這樣處理,先提供運輸活動再發生商品貨物的控制權轉移情況下,則運輸活動不構成單項履約義務,相關成本作為合同履約成本;先發生商品貨物的控制權轉移,再發生運輸活動,可能將運輸活動視同向對方提供的一項服務,可能構成單項履約義務。《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三條規定,納稅人兼營不同稅率的項目,應該分別核算不同稅率項目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從高適用稅率。財稅〔2016〕36號文附件1提及,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服務又涉及貨物的,為混合銷售。從事貨物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貨物繳納13%的增值稅。在執行新收入準則后,銷售貨物同時提供運輸服務如果判斷為一項履約義務,即一項銷售行為,則屬于增值稅“混合銷售”行為,全額實現13%銷項稅額;如判斷為兩項履約義務,則屬于“兼營”行為,應當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的,從高適用稅率。案例一,甲公司是一般納稅人,銷售若干電器X產品,售價為1000萬元(不含稅金額),同時提供運輸服務60萬元。若發生情形一,合同約定X產品運輸到貨后驗收,即運輸發生在控制權轉移之前,則會計上考慮,甲公司的運輸活動是銷售方為履行合同發生的必要活動,運輸費用屬于合同履約成本,后期轉入主營業務成本。增值稅考慮整體業務是單一銷售行為,按銷售商品全額開票,適用13%稅率,銷項稅額為137.8萬元(1000+60)*13%。若發生情形二,合同約定X產品驗收合格后再運輸,即運輸發生在控制權轉移之后,銷售方為采購方提供了一項運輸服務,會計上如判斷該合同中運輸服務不構成單項履約義務,運輸費用屬于合同取得成本的增量成本,則該業務為混合銷售,按銷售商品全額開票,適用13%稅率,銷項稅額為137.8萬元(1000+60)*13%。若發生情形二,會計上如果判斷該合同中的運輸服務構成單項履約義務,則銷售商品及提供運輸服務屬于兼營行為,分別按銷售商品和運輸服務確認收入及開票,則銷項稅額為135.4萬元(1000*13%+60*9%),比情形一及情形二中的混合銷售減少增值稅金2.4萬元(137.8-135.4)。

(二)識別銷售貨物收入確認時點的稅會差異案例二,乙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乙公司與丙公司簽訂賒銷合同,采購A產品100萬元(不含稅金額),合同約定乙公司2020年8月1日發貨,丙公司在2021年2月1日付款。根據新收入準則第十三條規定,會計收入確認時間是當在客戶取得相關商品控制權時。結合案例二可見,乙公司2020年8月1日發貨,如丙公司當日收到A貨物并驗收入庫,即乙公司對A貨物的控制權轉移至丙公司,乙公司確認會計收入100萬元。對于賒銷方式,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是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當天,無書面合同的或者書面合同沒有約定收款日期的,為貨物發出的當天。案例二中,合同約定的付款日期是2021年2月1日,乙公司若沒有提前開具增值稅發票的情況下,乙公司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是2021年2月1日。這種賒銷及分期付款的方式可以使公司先確認會計收入,后確認增值稅銷項稅額,可以起到遞延納稅的效果。根據財會〔2016〕22號的規定確認收入時,將增值稅銷項數額記入“應交稅費—待轉銷項稅額”,待到2021年2月1日,丙收到貨款時,乙公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后,“應交稅費-待轉銷項稅額”金額再轉入至“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三)利用建筑服務的收入確認時點新《收入》準則第十一條第二點,客戶能夠控制企業履約過程中在建的商品,比如銷售建筑服務合同,屬于在某一時段內履行履約義務。財稅〔2016〕36號文指出,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是指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并收訖銷售款或者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案例三,某丁建筑公司承接Y公司二年期工程合同,該項目為一般計稅項目,在2020-2021年,工程總價款為4360萬元。合同未約定按照完工進度收款,工程完工后收款。2020年12月31日時,根據工程部門測算,合同履約進度為50%。2020年12月31日,丁建筑公司根據新收入準則,按照履約進度法確認會計收入2000萬元(4360/1.09*50%)。但丁公司未收到款,也未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即未發生增值稅納稅義務。會計處理應借記應收賬款或合同資產,貸記合同結算-價款結算(后期轉入主營業務收入),貸記“應交稅費-待轉銷項稅額”,待收到貨款時或者開具發票時發生增值稅納稅義務,借記“應交稅費-待轉銷項稅額”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如合同約定按照完工進度收款,但是也可進行納稅籌劃,丁公司可根據自身的資金狀況進行合理安排,在2020年12月31日前,丁公司與Y公司簽訂補充協議,協議重新約定收款日期為2021年6月30日,則增值稅納稅義務為2021年6月30日發生,繳納增值稅180萬元(2000*9%)。財稅〔2016〕36號文規定,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是指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所以可通過補充協議的方式延后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該籌劃方案起到延期納稅作用,取得180萬元稅金在半年內的貨幣時間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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