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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優秀范文 審計風險的概念

審計風險的概念賞析八篇

發布時間:2023-08-20 14:58:07

序言:寫作是分享個人見解和探索未知領域的橋梁,我們為您精選了8篇的審計風險的概念樣本,期待這些樣本能夠為您提供豐富的參考和啟發,請盡情閱讀。

審計風險的概念

第1篇

一、重要性與審計風險概念界定

重要性概念在會計審計理論中,指會計報告與實際情況不一致的嚴重程度。《獨立審計準則第10號——審計重要性》中指出,重要性“是指被審計單位會計報表錯報或漏報的嚴重程度,這一程度在特定環境下可能影響會計報表使用者的判斷或決定”。重要性實質上強調了一個“度”,在會計或審計報告中,允許一定程度的不準確或不正確的存在,但是要以這個“度”為界。

重要性原則的運用貫穿于會計審計理論及實務中,但重要性水平則可以是針對會計報表、會計賬戶、乃至于各項交易,在多數場合是針對和首先針對會計報表的。

審計風險由審計行為帶來,指由于審計人員出具的審計報告與被市項目真實情況不一致而承擔審計責任的可能性。審計風險概念的意義不僅在于提請審計人員注重審計質量,承擔審計責任,更重要的在于正確評估審計風險、控制審計風險。

二、重要性與審計風險的內在關系

我國理論界公認的審計風險決策模型為:

審計風險(AR)=固有風險(IR)×控制風險(CR)×檢查風險(DR)

它最根本的用途在于根據確定的預期審計風險、固有風險、控制風險的水平來計算確定檢查風險水平。檢查風險的價值在于據此確定實質性測試的樣本規模,把審計計劃與審計實施過程有機地聯系起來。

重要性與審計風險是不可分割使用的兩個概念,必須把它們結合起來研究。那么,在重要性和審計風險之間存在怎樣的關系呢?審計報告對被審事項中的重要性錯誤未予極因,就會導致審計風險。因此,重要性是審計風險控制的核心和重點。審計過程中同樣的事項,其重要性程度提高時,審計風險必然降低;反之,審計風險必然提高。因此,重要性和審計風險之間是反向對應關系。

重要性理論的目的在于指導審計實踐。審計人員對會計報表進行審計,首先要對重要性進行初步的判斷。判斷要從數量和性質等方面來考慮。從數量角度講,重要性表現為重要性數量水平,如“稅前利潤的5%-10%”、“總資產的0.5%一1%”,等等。在此之所以單獨稱之為“重要性數量水平”,是為了區別于一般論述中的“重要性”、“重要性程度”、“重要性水平”。在審計實務中,“重要性數量水平”的作用在于作為會計報告允許出現差錯的最高水平,評價所發現問題的重要性,進而確定發表審計意見的類型。

在實施審計前,審計人員對不同規模企業的重要性都有一個比較一致的認同,即有一個大致相同的重要性數量水平,這個水平應該是相對數。重要性數量水平越大,如從5%提高到10%,則對同一個項目的重要性程度認識就越低,從而審計風險也越大;反之,審計風險就越小。所以,重要性數量水平和審計風險水平成正向對應關系。

審計風險是對審計全過程的評價,由幾個因素共同作用而成。審計人員所能控制的只有檢查風險要素。所以,控制審計風險的要點在于控制檢查風險。根據審計風險決策模型可知,在固有風險和控制風險一定的條件下,檢查風險和審計風險成正比關系。

從而,重要性數量水平與檢查風險水平成正向對應關系。

對于重要性數量水平與檢查風險水平的關系我們有理由進一步作如下推斷:

1、如果檢查風險水平趨向0時;即在審計中幾乎不允許遺漏任何錯弊,則重要性數量水平也應接近0;

2、重要性數量水平與檢查風險水平的取值范圍均在0一100%之間;

3、重要性數量水平與格查風險水平在取值范圍內的變化是連續的;

4、重要性數量水平與檢查風險水平的變化不一定是均勻的。尤其在兩者接近100%時,重要性數量水平變化速度應小于檢查風險水平的變化速度。因為對任何一個審計項目,從理論上講、即使審計人員愿意承擔極高的審計風險,也不能采用100%的重要性數量水平。換言之,即使檢查風險水平為100%,審計人員也不應將重要性數量水平定為100%、容忍所有的錯誤,而應將重要性數量水平限定在100%以下,對必要的內容進行審查后,方能提出審計報告,結束審計項目。

根據上述推斷,試建立如下數學模型:

Z=f(d)=ek/d

其中:Z表示重要性數量水平;k為系數、且必須小于0;d表示檢查風險水平。

該指數函數曲線圖示如下:

各項數值確定方法如下:

(l)審計風險水平

期望的審計風險水平應該控制在多大范圍內才算合理?目前尚未達成統一認識。有人認為,通常情況下,可允許的審計風險不超過5%,可以定為5%時。但在一定條件下,則要把審計風險走得更低。我認為,5%的審計風險水平還是太高。因為它意味著有1/20的引發審計風險的可能性,以我國一個中等規模的會計師事務所每年接受20項左右的審計項目為例,則該事務所每年就有一次引發審計風險,遭致審計訴訟的可能性。應該說,比較穩健合理的審計風險水平應該控制在2%以下,一般可定為0.5%-2%范圍內。

(2)固有風險、控制風險、檢查風險水平

確定審計項目的固有風險水平,既要考慮該項目的內容、性質,又要充分考慮該項目所面臨的環境。目前作為國民經濟主要成分的國有企業尚未走出困境,其內部管理機制和外部監督機制還未健全,其它企業造假作假現象也很普遍,因此將固有風險水平定為10%-50%,比較符合穩健性原則。

值得注意的是,如固有風險、控制風險水平超過50%時,審計人員應改變審計方式,采用詳細審計或拒絕接受審計業務,以使審計風險控制在一定水平之下。檢查風險水平必須依據上述3個方面計算確定。結合審計風險決策模型,試列表一如下:

表一:

對上表一說明如下。根據前述所確定的審計風險水平、固有風險水平、控制風險水平的正常取值范圍,抽出各自的最高值、中等值和最小值三種特例進行組合,以對應考察檢查風險水平的情況。第一種情況,預期審計風險水平最低,但項目的固有風險、控制風險水平也最低,因此可允許的檢查風險水平較高;第二種情況,審計風險水平仍為最低,但固有風險、控制風險處在最高水平,此時,要求審計人員必須謹慎行事,將檢查風險水平控制在極低的2%以下;第三種情況,準備接受的審計風險水平最高,同時又有良好的外部環境和內部控制制度,計算出的檢查風險水平為200%,超過100%。由于風險水平以100%為上限,放在此改為100%。這種情況意味著審計人員充分信賴被審單位,主觀上又準備接受極大的風險,因而檢查風險水平就很高;第四種情況,預期審計風險水平最高,但被審項目的固有風險、控制風險水平也很高,因而檢查風險水平較低;第五種情況,前三個方面都是中等水平,檢查風險水平也為中等。

(3)K值

目前,除澳大利亞外,其他國家無論是會計準則還是審計準則都沒有明確規定重要性的量化標準。以下是實務中用來判斷重要性的一些指標:(1)稅前凈利5%-10%;(2)總資產的0.5%一1%;(3)權益的1%(4)總收入的0.5%-1%。

上述項月的重要性數量水平最高為10%,最低為0.5%,和上表一計算得出的檢查風險水平對比,計算K的數值如表二:

表二:

(K的計算公式推導如下:對z=ek/d,等式數,得InZ=k/d,因此k=dlnZ)

由上表二可知:k的取值范圍大致在A-0.1—2.7之間,最佳取值范圍為一0.4一1.4之間。在具體運用中,審計人員可根據使用者對會計審計信息的依賴程度、被審單位陷入財務困境可能性的判斷、對審計風險的偏好程度來具體確定k的數值。

三、重要性與檢查風險的客觀連接點

重要性一般是對會計報表而言的,但完整地講,重要性應分為以下4個層次:報表總額,如資產負債表中的資產總額;報表項目金額,如資產負債表中的貨幣資金項目負擔;賬戶余額,如現金帳戶余額、銀行存款賬戶余額等;業務發生額,如差旅費等支出類業務的金鎖。根據項目內容的不同,重要性所針對的項目有稅前利潤、總資產、權益、總收入等。根據本文前論,可由審計風險水平計等確定重要性數量水平。但最后計算出的這個重要性數量水平應該首先對應什么性質、哪個層次的項目,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項目不同,評價的結果可能會大相徑庭,甚至得出相反的結論。究竟以什么性質的項目作為入手處,我贊成以資產負債表中的資產總額作為運用重要性數量水平的入手點的觀點,理由是:(1)損益表上當期凈損益可以從資產負債表上反映出來,也就是資產負債表中事實上已包括了當期的凈損益。尤其我國現階段國企效益狀況不佳,成本利潤不實現象嚴重,以資產總額代管稅前利潤或凈利潤有其合理性。(2)根據資產負債表的結構及“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的恒等關系,負債權益共中的錯誤,又都能反映在資產類總額上。

將重要性數量水平作為評價資產總額的標準,然后將該數量水平按每一項資產項目在資產總額中所占比重的大小為依據進行分配,接下來就進入實質性測試,審查各項目,判斷各項目的錯誤金額。最后加總計算全部錯誤金額在資產總額中所占的比重,將其與總的重要性數量水平進行比較。如前者小于后者,說明該項目審計風險在可接受范圍內,否則應修改審計計劃和審計風險水平或采取其它的措施。

四、說明

1、以上論述是建立在以下審計假設的基礎上

(1)審計風險、固有風險、控制風險的水平可定量評價假設。如,將可接受審計風險水平定在0.5%-2%,將固有風險、擔制風險水平定在10%-50%。

第2篇

論文摘 要: 隨著近幾年來我國經濟的高速發展,特別是加入世貿組織之后,經濟活動逐漸成為 國人乃至世界各國關注的熱點。與此同時,審計在經濟活動中所發揮的作用也日趨重要, 但因為審計職業在我國現階段仍處于發展和完善的階段,審計環境日益復雜化,審計過程中 的審計風險仍然時有發生。文章通過對審計風險的概念、審計風險產生的原因、控制和防范 審計風險的對策三個方面進行了探討和分析,認為審計風險的概念雖有多種定義,但具代表 性的有《國際審計準則》、美國的《審計準則說明書》和我國的《獨立審計準則》;審計風 險產生的原因有主觀因素和客觀因素兩個方面;控制和防范審計風險的對策主要有加強內控 測評、提高審計人員的綜合素質和強化審計質量三個方面。最終的目地是為了達到預防和控 制審計風險。 

 

20世紀80年代以來,由于不斷受到訴訟的威脅,英美等西方國家的民間審計已發展到了通過 評價審計風險制定審計戰略計劃的風險基礎審計階段。在中國,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高 速發展和審計環境的日益復雜化,審計風險也逐漸成為各方關注的焦點,只有對此進行全面 、系統地認識,才能最終達到有效防范和控制審計風險的目地。 

一、審計風險的概念 

 

審計風險概念最早起源于民間審計領域。自1931年美國厄特雷•馬歇爾公司案件開始,到19 38年的麥可森•羅賓斯 

公司破產案,再到1960年至70年代針對會計公司的300多起訴訟 案,在民間審計領域刮起了一股訴訟浪潮,被世人稱作“訴訟爆炸”,從而引發了人們對審 計風險問題的重視和研究。民間審計的審計風險有許多定義,比較有代表性的是《國際審計 準則》、美國《審計準則說明書》和我國《獨立審計準則》的定義。《國際審計準則》認為 :“審計風險是指審計師對含有重要錯誤的財務報表表示不恰當審計意見的風險。”美國《 審計準則說明書》對審計風險的定義為:“審計風險是審計師無意地對含有重要錯報的財務 報表發表沒有適當修正的審計意見的風險。”我國《獨立審計準則》將審計風險定義為:“ 審計風險是指會計報表存在重大錯誤或漏報,而注冊會計師審計后發表不恰當意見的可能性 。” 

 

二、審計風險產生的原因 

 

在計劃經濟體制下,審計人員往往按上級的意圖行事,對審計人員構成責任或損失的事件幾 乎不可能發生,也就談不上有什么審計風險。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深入發展和經濟生活 的日益規范化,審計風險已不再是一個只適應于西方國家的概念。它已經作為一種客觀存在 ,明確地擺到了審計組織和審計人員的面前。審計風險產生的原因,可以概括為主觀和客觀 兩個方面。 

 

(一)審計風險產生的主觀方面的原因 

1.審計人員經驗和能力的有限性。審計能力的相對有限,使審計所能完成任務的能力難以達 到社會的全部期望,或者使社會與審計職業界對審計的內容和要求不一致,這種狀況常常使 人們卷入不愉快的責任訴訟糾紛。因此審計部門能滿足社會需求是相對的,而不是絕對的, 審計能力與社會公眾的需求之間總存在一個“期望差”。美國注冊會計師協會強調審計報告 僅是一種意見而不是一種保證就是對審計能力有限性的一個認識。我國注冊會計師協會頒布 的《獨立審計準則》也強調審計報告僅是一種意見。這種認識從另一方面表明,審計人員對 審計結論承擔一定的風險。 

2.審計人員工作責任心和職業關注狀況。審計人員的責任是通過計劃自己的審查工作,以查 出可能對財務報表有重大影響的差錯行為,同時審計人員在實施審計過程中運用應有的技術 和職業關注。可見,審計人員的責任心和職業關注對審計結論相當重要。審計人員的工作責 任心,要求審計人員是高層次的德才兼備的人才,他們必須具有高尚的品德,正直的人格和 一絲不茍的工作精神,必須具有扎實的會計、審計、法律知識和審計基本技能,具有敏銳的 分析能力和準確的判斷能力。如果審計人員對審計過程中發現的疑點,未進行擴大范圍的審 查,就是沒有保持應有的職業關注,如判斷的失誤、遺漏了重要的審計程序、采用不恰當的 審計方法等,直接導致審計風險的產生。

(二)審計風險產生的客觀方面的原因 

1.審計活動所處的不斷變化的法律環境。審計活動是社會經濟生活的一個組成部分,要想使 現代社會的經濟生活井然有序,任何方面都必須接受法律約束,審計也不例外。特別是現代 民間審計所處的市場經濟,在沒有法律的情況下不可能有效地交換。因為市場制度與法律制 度是互補的,市場不能沒有法律。法律在賦予審計職業專門的權利的同時,也讓其承擔相應 的責任。由于審計活動最初是由于委托人要了解受托人履行責任的情況而引起的,因而審計 人員對委托人就負有客觀地審查、如實地報告的責任。市場經濟越發達,各種經濟組織與外 界的聯系越豐富,利用審計服務的人也就越多,因此,審計對國家有關部門和社會公眾也負 有提供準確的審計信息、維護國家及公眾的利益的責任。這使審計職業界對審計責任問題有 了更普遍、更深入的認識,對審計風險的認識也提高到了一個新的高度。 

2.現代審計對象的復雜性和審計內容的廣泛性。審計范圍也是一個漸大過程。早期的審計重 點一般都放在處理現金的職員的誠實性上,而對其他事項幾乎不顧,沒有對資產負債表的質 量進行任何分析。后來,公司的資金的周轉主要依靠銀行貸款,銀行要求申請貸款者提供可 靠的財務數據,對資產負債表加以證明,成為注冊會計師20世紀早期業務的主要部分。資產 負債表審計擴大了審計范圍,也擴大了審計責任。隨著審計范圍轉移到財務報表上來,審計 人員的責任也由有關法律明確規定,并開始發生了針對審計責任的訴訟。此后,對內部控制 進行檢查通常成為審計的出發點,審計人員對內部控制的觀念也擴展到企業及其經營活動的 全部,以及管理政策的諸多問題,社會公眾對審計的業務和責任的意識也急速增強。在傳統 的審計范圍之外,社會公眾要求審計人員揭示出所有重大的差錯和舞弊,并對企業持續經營 能力作出評價,對企業在財務方面是否健康作出報告。有關這方面的信息不確定性很大,信 息的風險很高,審計人員作出正確的審計結論難度增加,風險在所難免。 

3.被審計單位外部和內部的經營背景。經濟環境、被審單位經濟活動的特點、內部控制制度 的強度、技術發展趨勢、管理人員的素質和品質等因素都會對企業的經營風險產生影響,從 而影響審計風險,這也是審計風險模型中首先要考慮固有風險的主要原因之一,也是現代審 計首先要對企業內外環境全盤評估的理由。被審單位內外環境對審計風險的影響,可以從審 計費用充分表現出來,西方審計職業界確定審計費用時,都考慮了審計風險,特別是其中的 固有風險和經營風險。 

 

三、控制和防范審計風險的對策 

 

為了最大限度地防范和避免審計的風險,就必須對審計風險實行事前控制。其具體措施可歸 納為以下三個方面: 

1.加強內控測評。審計人員在審計實務中對公司內部控制制度的可信賴程度把握不準,就會 產生審計風險。因此,要對審計風險進行有效控制,就要加強內控制度的測評。 

2.提高審計人員的綜合素質。高質量的審計來自于高素質的審計隊伍,審計人員素質的高低 與審計風險的大小密切相關,因此,要對審計風險進行有效控制,其根本措施就是要加強對 審計人員綜合素質的提高。 

3.強化審計質量。審計工作質量的高低直接影響著審計風險的大小,因此,要對審計風險進 行有效控制,其有力的保證就是強化審計質量控制。面對審計風險應采取分析性對策。一是 要對審計風險進行預測、控制和分析。預測審計風險, 收集和整理審計風險資料,列出不 同的審計方案,經評估審計風險,分析選擇出風險最小的方案,并采取相應有效的控制措施 ,確定有效的審計范圍,實施有效的質量控制體系,健全和完善各級崗位責任制等等。二是 承受風險,提高審計單位防范意識,有效地抗拒來自審計工作外部各方面的壓力和干擾,控 制風險誘發的因素,保證審計工作的獨立性,提高審計人員的風險承受力,保證高質量的完 成審計任務。 

在審計工作中,審計風險是無法消除的,審計人員必須時刻注意審計風險,弄清可能導致 審計風險的重要事項,盡量減少以致避免審計風險,造成審計誤差的各種因素同樣也是造成 審計風險的因素,如被審查單位的內部控制不嚴,執行不到位,財務狀況不佳,經濟活動計 劃性差,會計人員水平較低等因素。因此,審計人員必須密切注意這些情況,明確可能出現 的審計風險,以便更客觀地表達自己的意見,從而防范和控制審計風險的發生。 

 

參考文獻: 

1.奚淑琴,吳曉根.審計學.經濟科學出版社 

2.雷達.審計機關審計風險及其控制.審計理論與實踐 

第3篇

關鍵詞:審計 理論 實務 概念

一、重要性概念

(一)重要性定義

重要性是審計中的一個重要概念。我國《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10號--審計重要性》對重要性的定義是:"被審計單位會計報表中錯報或漏報的嚴重程度。這一程度在特定環境下可能影響會計報表使用者的判斷或決策"。可見,重要性實質上強調的是錯報或漏報的"程度",而且這一"程度"是從會計報表使用者的角度來考慮的。如果會計報表中存在的錯報或漏報能夠使會計報表使用者改變其原有的決策,則這種錯報或漏報就是重要的:反之,則是不重要的。實際上,重要性可以解釋為可容忍錯報或漏報的最高界限,超過這個界限的錯報或漏報是不能容忍的,而低于這一界限的錯報或漏報是可以接受的。因此,對于重要性水平的判定,是注冊會計師的一種專業判斷,不同的注冊會計師對同一會計報表的重要性的判斷就可能存在差異。

(二)重要性的確定及運用、

計人員在運用重要性原則時,應當考慮錯報或漏報的金額和性質,也就是說,應當綜合數量和性質因素考慮重要性。數量特征指錯報或漏報的金額,金額大的錯報或漏報比金額小的錯報或漏報更重要。質量特征指錯報或漏報的金額的性質,有些錯報或漏報的金額不大,但如果涉及舞弊或違法行為,那么,涉及舞弊與違法行為的錯報或漏報比同等金額的筆誤更重要。審計人員在審計過程中不僅要考慮重要的錯報或漏報,而且對單個看在金額和性質上都不重要的小金額的錯報或漏報也應關注。因為單獨的看,一筆小金額的錯報或漏報無論是在性質上,還是在金額上都是不重要的,但會計報表是一個整體,如果被審計單位每個星期均出現同樣的小金額錯報或漏報,原本幾百元的錯報或漏報全年加起來,就有可能成為上萬元的錯報或漏報。這樣必然會對會計報表產生重大影響,可能影響企業的盈虧,因此審計人員在審計過程中應對此特別關注。

二、審計風險概念

(一)審計風險的定義

審計風險本質上是一種發表不恰當審計意見的可能性。國際審計準則對審計風險所下的定義為。審計風險是指財務報表存在重大錯誤時,審計人員對其發表不恰當意見"。我國《獨立審計準則第9號--內部控制與審計風險》將審計風險定義為:"審計風險是指會計報表存在重大錯報或漏報,而注冊會計師審計后發表不恰當審計意見的可能性"。對審計風險所下的定義與國際審計準則基本相同,這里的意見包括兩層含義:當財務報表沒有被公允揭示,而審計人員卻認為已公允揭示:或財務報表總體上已公允揭示而審計人員卻認為未公允揭示。風險的含義通常是某一事件預期結果與實際結果間的變動程度。可見,審計風險實質上強調的是會計報表中未被查出的重大錯報或漏報對審計意見的影口自。由于審計測試和內部控制的固有限制,審計人員不可能將審計報表中所有的錯報或漏報都審查出來,所以審計風險始終存在,但審計人員在審計測試過程中,又總是希望通過執行合理必要的審計程序,盡可能將審計風險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同時提高審計工作的效率。

(二)審計風險的構成要素

審計風險包括固有風險、控制風險、檢查風險三個要素。1.固有風險。是指在假定被審計單位沒有任何相關的內部控制的情況下,某一賬戶或交易類別單獨或連同其他賬戶、交易類別產生重大錯報或漏報的可能性。將固有風險列入審計風險的要素,是現代審計最重要的思想之一。它意味著審計人員應當努力預測財務報表中哪些最容易出錯,哪些最不容易出錯。這一信息影響審計人員收集證據的數量,也影響審計人員如何在審計的各項內容之間分配收集證據的力量。2.控制風險。是指客戶內部控制結構政策或程序未能及時防止或察覺重大錯誤的可能性。也就是說,控制風險是指內部控制結構未能及時預防或發現經濟業務中的某些主要偏差的不法行為,致使財務報表失真的概率。3.檢查風險。是指內部控制未能察覺并糾正財務報表中的重大錯誤,運用審計程序也未能發現這些錯誤的可能性。檢查風險是必然存在的風險,但因受審計資源、審計時間等因素的影響,審計人員不能根除檢查風險。

(三)審計風險要素的運用

在審計風險的三個要素中,固有風險和控制風險與被審計單位內部控制是否存在、是否有效有關,審計人員對此無法控制,審計人員所能控制的只有檢查風險。審計人員可以通過研究和評價被審計單位的內部控制,對被審計單位固有風險和控制風險的高低作出評價,在此基礎上便可確定實質性測試的性質、時間和范圍,以便將檢查風險以及總體審計風險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三、審計證據概念

(一)審計證據的定義

審計證據是審計理論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為了規范我國注冊會計師獲取、評價以及更好地利用審計證據,保護審計證據的充分性、適當性,我國《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5號--審計證據》將審計證據定義為:"注冊會計師執行審計業務,應當在取得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后,形成審計意見,出具審計報告。注冊會計師應當運用專業判斷,確定審計證據是否充分、適當"。本準則所稱審計證據,是指注冊會計師在執行審計業務過程中,為形成審計意見所獲取的證據,因此,審計證據的收集、鑒定、綜合是審計工作的核心,也是考察審計工作質量的關鍵。在審計實務中,通常是針對審計目標或者針對每項會計報表的認定來獲取證據,比如對固定資產存在認定的審計證據,不得用于代替固定資產計價應獲取的審計證據。有些情況下,一項測試可為多項認定提供審計證據。比如應收賬款的函證可為應收賬教的存在和計價提供審計證據。

(二)審計證據的分類

審計證據可按不同的標準分類。根據與審計目的的關系有證明是否存在的證據、證明所有權的證據、證明價值的證據等;根據提供邏輯證明的類型,有正面證據、反面證據;根據與其他證據的關系有基礎證據、佐證證據等;根據與被證明事項的關系有直接證據、間接證據;根據證據的來源有外部證據、內部證據。一般而言,審計人員對審計證據進行科學分類。使多樣、復雜、具體、證明力各不相同的審計證據系統化、條理化,以便審計人員在實踐中,針對不同性質的認定,使各種審計證據可用來實現各種不同的審計目標。審計人員形成任何審計結論和意見,都必須以合理、充分的審計證據為基礎。因此審計證據的獲取,是審計工作的核心環節。審計證據可按其外形特征分為實物證據、書面證據、口頭證據和環境證據四大類。審計人員在選擇審計證據時,應力求做到審計證據的收集既有效又經濟。

(三)審計證據的運用

審計證據的充分性和適當性密切相關,審計證據的適當性會影響充分性。在實務中,審計證據的相關性和可靠性程度越高,則所需的審計證據的數量就減少;相反,審計證據的相關性和可靠性程度越低,審計證據的數量就相應增加。

四、總結

重要性水平與審計風險之間成反向關系,審計風險的高低取決于對重要性水平的判斷,如果審計人員確定的重要性水平低,審計風險就會增加。反之,確定的重要性水平較高,審計風險就會降低。

第4篇

一、審計風險的涵義

對審計風險的涵義,國內外有許多學者作了積極探索,最終使審計風險模型被師職業界(如 AICPA,CICA)認可,并成為審計過程的核心內容。盡管審計風險模型已達成共識,但審計風險的涵義是什么?不同的人由于所站的角度不一樣,結論也并非完全一致。美國注冊會計師協會(AICPA)、加拿大特許會計師協會(CICA)、國際審計實務委員會(IAFC)以及著名審計學家阿倫斯(A·A·Arens)等都對審計風險的涵義表達了自己的看法。這些有關審計風險的概念,有一個共同的特點,認為審計風險是指財務報表沒有公允地揭示而審計人員認為已公允地揭示的風險。我們認為,這種定義只是為了給實務中的具體操作提供可行的指南,而不是從一般的意義上探討,因而只能說明審計風險的表面現象,而未觸及審計風險最本質的東西。我們認為,將審計風險概括地表示為示能察覺出重大錯誤的風險,只是最狹義的審計風險,而審計風險本身具有更廣泛的涵義,我們可以從三個層次上來說明:

(一)未能察覺出重大錯誤的風險:最狹義的審計風險

一般來說,審計人員對審計風險的理解就是如此,包括國際審計準則在內的大多數的國家的審計準則也是這樣理解的。原因在于審計實踐中大量產生的是這一類審計風險,因而成為人們的重點。從最狹義的角度來理解,或錯誤地估計和判斷了審計事項,乃至發表了與事實相悖的審計報告,使重大錯誤或舞弊行為未能揭示出來,而受到有關關系人指控并遭受某種損失的可能性。

從最狹義的角度來理解審計風險,為審計人員和尋找審計活動所可能招致的風險及其直接因素開辟了蹊徑,在實務中使審計人員容易尋找到對付的辦法,這也是大多審計人員這樣理解審計風險的原因所在。但是,我們認為上述關于審計風險的定義并沒有完全表達審計活動的風險,僅是針對把錯誤的判斷為準確,即財務報表存在重大差錯而發表了無保留意見而言的報告。因而,當我們對審計活動結果的可能性進行考察時,其結果不僅存在把錯誤判斷為正確的情況,還存在把正確判斷為錯誤的情況,因而審計風險的含義應有更廣泛的內容。

(二)發表了一個不適當的意見的風險:狹義的審計風險

審計風險,從狹義上理解,應當包括財務報表沒有公允揭示而審計人員卻認為已公允揭示的風險,和財務報表總體上已公允揭示而審計人員卻認為未公允揭示的風險。由于審計人員的意見或結論是建立在一種職業審查和專業判斷上,因而總存在著偏離客觀事實,甚至與客觀事實完全相反的可能性,也就是說審計結論在一定程度具有不確定性,這種不確定性有時給利用審計服務的各方帶來損失,導致審計人員需要對后果承擔責任,這種可能性就構成了審計風險。審計風險既然是“主觀”與“客觀”的一種偏離,那么就有可能從兩個方向發生偏離:一是把客觀上是正確的東西判斷為錯誤的,給予否定,也就是?風險;二是把客觀上是錯誤的東西判斷為正確的,加以肯定,也就?風險。由于在審計實踐過程中,對公允揭示的財務報表發表一個有保留或相反的意見,一般認為不可能,?風險發生的情況很少,而大量的是?風險,即對嚴重失實的財務報表發表無保留的審計意見的風險。但?風險很少發生并不等于說不是客觀存在的。一旦發生這種情況,通常會導致研究和調查時間的延長,審計人員的效率和信譽,也會導致損失(效率低下的損失和名譽上的損失)。因而,從理論的探討來說,?風險也是審計風險的內容之一,僅是因為不太可能發生,而在實務中幾乎可以不予考慮。

(三)審計職業風險:廣義的審計風險

美國學者海泥斯在論述風險時,認為風險是損失的可能性,這是從最廣泛的意義理解風險。推而廣之,審計風險也可以理解為審計主體損失的可能性。風險的幾個方面都與財務報表審計有關。主要有狹義的審計風險和營業風險。營業風險是指,雖然為某一客戶提供的審計報告正確無誤,但審計人員(或承擔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卻由于一種客戶關系而受到傷害的風險。近20年來,這有日益增長的趨勢。由于審計只限于抽樣,審計并不能發現財務報表中全部錯誤項目,某種隱蔽較好的欺詐極難偵破,所以,存在一定的審計不能發現的重大錯報項目的63A風險。在審計未能發現重大錯報,并提出錯誤的審計意見時,因審計人員過失而受損失的人,可望從會計事務所處取得賠償。由于審計的復雜性,在實踐中很難決定審計人員是否做到應有的謹慎。由于司法傳統(指美國),也很難決定誰有權期望獲得審計利益。當某一公司破產或無力償還債務時,報表使用者通常會指責審計失誤。遭受損失的人們由于對其利益的關注而對審計人員提出過高要求,一但受損就希望得到補償,而不問錯在何方。這就是通常所說的“深口袋”責任概念(deepodket concept of liability)。上述因素,使即便不是審計過程中發生的失誤行為,亦對審計構成了風險,因而必須把營業風險列入審計風險的范疇,并擴大審計人員的審計范圍。這也是審計風險模型要加入固有風險要素的主要理由之一。也是會計師職業面臨訴訟“爆炸”的重要原因。

綜上所述,審計風險是審計與風險兩個概念的組合。審計風險概念是風險的屬概念,具有風險的基本特征。將風險概念引入審計學,是審計理論與實務發展史上具有重要意義的一個里程碑,使審計人員對審計風險的認識由被動變為主動,對審計風險的控制變被動控制為主動控制(Konrath,1993)。對審計風險的解釋有三個層次,不同的層次適用條件不一樣。完整的審計風險概念,應從廣義上解釋,即不僅包括審計過程的缺隙導致審計結果與實際不相符而產生損失或責任的風險,而且包括營業失敗可能導致公司無力償債,或倒閉所可能對審計人員或審計組織產生傷害的營業風險。

二、審計風險的基本特征

審計風險的性質總表現為某些特質或特征。我們在探討了審計風險的內涵之后,應繼續闡述審計風險的特征,并說明在我國主義市場經濟下的特有表現。現分述如下:

(一)審計風險的客觀性

審計的一個顯著特征,就是采用抽樣審計的方法,即根據總體中的一部分樣本的特性來推斷總體的特性,而樣本的特性與總體的特性或多或少有一點誤差,這種誤差可以控制,但一般難以消除。因此,不論是統計抽樣還是判斷抽樣,若根據樣本審查結果來推斷總體,總會產生一定程度的誤差,即審計人員要承擔一定程度的作出錯誤審計結論的風險。即使是詳細審計,由于經濟業務的復雜、管理人員道德品質等因素,仍存在審計結果與客觀實際不一致的情況。因此,風險總是存在于審計活動過程中,只是這些風險有時并未產生災難性的后果,或對審計人員并未構成實質性的損失而已。所以,通過審計風險的研究,人們只能認識和控制審計風險,只能在有限的空間和時間內改變風險存在和發生的條件,降低其發生的頻率和減少損失的程度,而不能,也不可能完全消除風險。

(二)審計風險的普遍性

雖然審計風險通過最后的審計結論與預期的偏差表現出來,但這種偏差是由多方面的因素引起的,審計活動的每一個環節都可能導致風險因素的產生。因此,有什么樣的審計活動,就有與之相適應的審計風險,并會最終影響總的審計風險。從總體來看,可能產生風險的因素有:內部控制結構控制能力差;重要的數字遺漏,對項目的錯誤評價和虛假注釋,項目的流動性強,項目的交易量大,經濟蕭條,財務狀況不佳,抽樣技術局限性等。從每一個具體風險看,也是由多因素組成。因此,審計風險具有普遍性,它存在于審計過程的每一個環節,任何一個環節的審計失誤,都會增加最終的審計風險(ultimate audit risk)。因此,對最終審計風險的控制,也就取決于對上述各種風險的控制(Anthony Ateele,1992)。

(三)審計風險的潛在性

審計責任的存在是形成審計風險的一個基本因素,如果審計人員在執業上不受任何約束,對自己的工作結果不承擔任何責任,就不會形成審計風險,這就決定審計風險在一定時期里具有潛在性。如果審計人員雖然發生了偏離客觀事實的行為,但沒有造成不良后果,沒有引起相應的審計責任,那么這種風險只停留在潛在階段,而沒有轉化為實在的風險。審計風險是在錯誤形成以后經過驗證才會體現出來,假如這種錯誤被人們無意中接受,即不再進行驗證,則由此而應承擔的責任或遭受的損失實際沒有成為現實。所以,審計風險只是一種可能的風險,它對審計人員構成某種損失有一個顯化的過程,這一過程的長短因審計風險的內容、審計的環境、經濟環境、以及客戶、社會公眾對審計風險的認識程度而異。

(四)審計風險的偶然性

審計風險是由于某些客觀原因,或審計人員并未意識到的主觀原因造成,即并非審計人員故意所為,審計人員在無意接受了審計風險,又在無意中承擔了審計風險帶來的嚴重后果。肯定審計風險具有無意性這一特點非常重要,因為只有在這一前提下,審計人員才會努力設法避免減少審計風險,對審計風險的控制才有意義。倘若審計人員因某種私利故意作出與事實不符的審計結論,則由此承擔的責任并不形成真正意義上的審計風險,因為這種審計人員故意的舞弊行為談不上再對審計風險進行控制,而這種行為本身就受到職業道德的譴責,應承擔法律責任。

(五)審計風險的可控性

審計要為其報告的正確性承擔責任風險早已為人們所熟悉,然而現代審計的指導思想從制度基礎審計進一步發展到風險審計表明,審計職業界并未被越來越多的審計風險捆住手腳而失去其活力,而是逐步向主動控制審計風險的方向發展(Konrath,1993)。正確認識審計風險的可控性有著重要意義,一方面我們不必害怕審計風險,雖然審計人員的責任會導致審計風險的產生,一旦其發生,其可能對審計職業的影響也是重大的,但我們可以通過識別風險領域,采取相應的措施加以避免,沒有必要因為風險的存在,而不敢承接客戶。只要風險降低到可接受的水平,仍可對客戶進行審計。另一方面,我們意識到了審計風險的可控性,說明審計風險是可以通過努力而降低其水平的,可以促使我們研究審計理論,提高審計質量。

三、審計風險形成的原因

在計劃經濟體制下,審計人員往往按上級的意圖行事,對審計人員構成責任或損失的事件幾乎不可能發生,也就談不上有什么審計風險,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深入發展和經濟生活的日益規范化,審計風險已不再是一個只適用于西方國家的概念。它已經作為一種客觀存在,明確地擺到了審計組織和審計人員的面前。我們認為形成審計風險的原因,可以概括為主觀和客觀兩個方面。

(一)審計風險形成的客觀原因我們認為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分析:

1.審計活動所處的不斷變化的法律環境。

審計活動是社會經濟生活的一個組成部分,要想使現代社會的經濟生活井然有序,任何方面都必須接受法律調整,審計也不例外。特別是現代民間審計所處的市場經濟,在沒有法律的情況下不可能有效地交換。因為市場制度與法律制度是互補的,市場不能沒有法律(盛洪,1995)。法律在賦予審計職業專門的簽證權利的同時,也讓其承擔相應的責任。由于審計活動最初是由于委托人要了解受托人履行責任的情況而引起的,因而審計人員對委托人就負有客65A觀地審查、如實地報告的責任(May,1934)。在審計人員與受托人員之間,受托人員雖然是審計行為的作用對象,但它并不是完全被動的,因為審計活動本身也是為受托人查清事實、解脫責任的活動,因此,審計人對受托人同樣負有公平評價,明確和解脫經濟責任的責任。市場經濟越發達,各種經濟組織與外界的聯系越豐富,利用審計服務的人也就越多,除證券會等政府部門外,還有投資人、債權人,甚至包括潛在的投資人、債權人等,因此,審計對國家有關部門和社會公眾也負有提供準確的審計信息、維護國家及公眾的利益的責任。西方注冊會計師職業界有句諺語“社會公眾是注冊會計師的唯一委托人”(Mautz &Sharaf,1965),恰當地表明了注冊會計師對社會公眾負責的顯著特征。這些責任在國外有關法律或法庭判決中有明確的規定或解釋。如果審計人員在審計活動中發生了違約、失察等原因而提供了虛假的審計信息的行為,損害了國家、委托人、受托人或其他的第三者的利益,那么上述任何一方都可以依照法律追究注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

2.審計對象的復雜性和審計的廣泛性。

審計范圍也是一個漸大過程。早期的審計重點一般都放在處理現金的職員的誠實性上,而對其他事項幾乎不顧,沒有對資產負債表的質量進行任何(Staub,1942)。后來,公司的資金的周轉主要依靠銀行貸款,銀行要求申請貸款者提供可靠的財務數據,對資產負債表加以證明,成為注冊師20世紀早期業務的主要部分。資產負債表審計擴大了審計范圍,也擴大了審計責任(查特菲爾德,1988)。再后來,由于美國市場的蕭條和崩潰,促使了證券交易委員會(SEC)的產生,要求上市公司提交已審查過的年度財務報表,人們開始意識到審計責任的存在。隨著審計范圍轉移到財務報表上來,審計人員的責任也由有關明確規定,并開始發生了針對審計責任的訴訟。此后,對內部控制進行檢查通常成為審計的出發點,審計人員對內部控制的觀念也擴展到及其經營活動的全部,以及管理政策的諸,公眾對審計的業務和責任的意識也急速增強。在傳統的審計范圍之外,社會公眾要求審計人員揭示出所有重大的差錯和舞弊,并對企業持續經營能力作出評價,對企業在財務方面是否健康作出報告。有關這方面的信息不確定性很大,信息的風險很高,審計人員作出正確的審計結論難度增加,風險在所難免,美國多起案例的判斷也說明這一點。

現代市場的顯著特征在于不穩定性增強,公司為了在激烈競爭的市場中謀生存圖,企業規模不斷擴大,所進行的交易也日趨復雜化。業務數量的增多,會計核算中出現記錄不當的可能性亦隨之增加,而且這種不當很容易被大量的其他信息所掩蓋,在抽樣審計中不被發現的可能性相當大。交易業務日趨復阿雜,對其進行恰當記錄也日見困難。比如,對期權等衍生工具的確認和計量也相當困難,而里面又包含了大量的經營風險。顯然,這些方面的發展,要比傳統會計更具挑戰性,更容易發生爭議,也為審計帶來了更多困難,審計結論與實際情況發生偏差的可能性就更高。

3.現代經濟生活對審計意見的依賴程度及其范圍的擴大。

從西方審計發展來看,人們對審計意見的依賴程度及其影響范圍亦是一個不斷擴大的過程,當審計產生之初,財產所有者對財產經管者最關心的是誠實性,也就是說早期審計是檢查受托人個人的正直性,而不是檢查他們會計帳簿的質量。然而當社會步入19世紀下半葉,英國的一些企業相繼倒閉,包括1878年的格拉斯哥市銀行的大破產和利茲地產建筑投資公司對謝潑德事件的出現(1887),使人們對審計產生新的要求,法庭判決明確表示:審計人員的職責是檢查管理者編制的資產負債表的“實質上的正確性”,而不僅僅是檢查算術上的正確性(查特菲檢查管理者編制的資產負債表的“實質上的正確性”,而不僅僅是檢查算術上的正確性(查特菲爾德,(1988)。對資產負債表質量的重視,表明審計人員的影響開始擴大。在美國,19世紀末的資本市場還相當有限,公司資金的周轉主要依賴銀行貸款,而不是通過發行股票向社會籌資。對銀行需要的資產負債表加以證明,就成了20世紀初民間審計的主要業務。關注民間審計的人士進一步擴大到債權人。到本世紀二次世界大戰前后,美國及世界資本市場的迅猛發展,證券市場的涌現,廣大投資者對企業財務狀況的關心,使人們更加關注已審的財務報表。而且對此感興趣的人也越來越多,不僅政府、投資者表示了極大的關注,而且潛在投資者也表示了極大的關注,人們對財務報表提供的信息的可靠性也日益重視。依賴審計意見的人越來越多。現代審計發展到今天,已經成為市場經濟不可或缺的有機組成部分,它在建立和維護資本市場的完整性方面扮演著一個最重要的角色,沒有它金融市場將會萎縮。因而,與金融市場有關的利益團體,都會關心審計,并且愿意支付費用聘請審計人員,提高信息的可靠性,降低他們投資決策的風險,一旦他們在金融市場受到損失,就會想法從審計人員那里尋求補償。

4.被審計單位外部和內部的經營背景。

經濟環境、被審單位經濟活動的特點、內部控制制度的強度、技術發展趨勢、管理人貝的素質和品質等因素都會對企業的經營風險產生影響,從而影響審計風險,這也是審計風險模型中首先要考慮固有風險的主要原因之一,也是現代審計首先要對企業內外環境全盤評估的理由。被審單位內外環境對審計風險的影響,可以從審計費用充分表現出來,西方審計職業界確定審計費用時,都考慮了審計風險,特別是固有風險和經營風險。

(二)審計風險形成的主觀原因具體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說明:

1.審計人員經驗和能力的有限性。

審計能力的相對有限,使審計所能完成任務的能力難以達到社會的全部期望,或者使社會與審計職業界對審計的內容和要求不一致,這種狀況常常使人們卷入不愉快的責任訴訟糾紛。因此審計能滿足社會需求是相對的,而不是絕對的,審計能力與社會公眾的需求之間總存在一個“期望差”(expectation gaP)(AICPA,1994)。美國注冊會計師協會(AIPA)強調審計報告僅是一種意見而不是一種保證就是對審計能力有限性的一個認識。我國注冊會計師協會頒布的獨立審計準則也強調審計報告僅是一種意見。這種認識從另一個方面表明,審計人員對審計結論承擔一定的風險。

2.審計人員工作責任心和職業關注狀況。

民間審計是一種專門技術服務,審計人員有責任計劃自己的審查工作,以查出可能對財務報表有重大影響的差錯行為,同時審計人員在實施審計過程中應運用應有的技術和職業關注。可見,審計人員的責任心和職業關注對審計的結論相當重要。審計人員的工作責任心,要求審計人員是高層次的德才兼備的人才,他們必須具有高尚的品德,正直的人格和一絲不茍的工作精神,必須具有扎實的會計、審計、法律知識和審計基本技能,具有敏銳的分析能力和準確的判斷能力。但是,由于種種因素,審計人員并不是人人能夠達到上述要求,這也不可避免地會限制審計工作的開展,影響審計質量。特別是在我國,注冊會計師數量奇缺,即使擁有注冊會計師證書的人,很大一部分在年齡和知識結構方面都較不合理,實施工作責任心往往力不從心。而且,我國民間審計組織大多有一個掛靠單位,獨立性較差,工作責任心就可想而知了。保持應有的職業關注(due Professional acre)是審計人員在履行審計職責時應注意的一個問題。如果審計人員對審計過程中發現的疑點,未進行擴大范圍的審查,就是沒有保持應有的職業關注,如判斷的失誤、遺漏了重要的審計程序、采用不恰當的審計等,直接導致審計風險的產生。

第5篇

[關鍵詞] 審計質量審計風險規避

審計風險是一個非常重要的概念,它直接影響審計質量的高低,影響審計組織的信譽和獨立性,同時可能給被審計單位或有關人員帶來不同程度的損失。如何減少審計風險,加強審計風險管理,有效控制和規避審計風險,提高審計質量,已成為業內關注的熱點問題。現筆者就審計工作實踐中影響審計風險的因素及防范措施談一點自己粗淺的認識和看法。

一、審計風險的基本涵義

關于審計風險的涵義,目前國內外審計職業界還沒有形成一個完全一致的定義。我國《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9號――內部控制風險與審計風險》將審計風險定義為:“審計風險,是指會計報表存在重大錯報或漏報,而注冊會計師審計后發表不恰當審計意見的可能性。” 從上述定義可以看出,審計風險實際上由兩部分組成:一是會計報表本身存在重大錯報或漏報的風險;二是審計人員審計后認為會計報表不存在但實際卻存在重大錯報或漏報的風險,前者的風險是被審計單位客觀存在的審計風險,而后者的風險是由檢查風險所決定的,是審計人員主觀努力的結果。

二、影響審計風險的因素

(一)被審計單位內部控制制度薄弱加大審計風險。被審計單位通過建立內部控制制度來及時發現和糾正經濟業務中的差錯和舞弊。被審計單位缺乏良好的內部控制,工作人員同時兼管了不相容的職務,這就增加了舞弊的可能性,審計人員有時難以發現這類問題而使審計風險增加。

(二)市場環境多變性和經濟活動復雜性對審計風險產生重要影響。隨著我國加入世貿組織,國有企業改革的深入,給審計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層出不窮的新經濟現象向現有的法律體系提出了新的挑戰。隨著經濟體制和技術經濟環境的變革,企業組織也不斷變化調整,其間會發生大量企業改制、兼并、重組等行為,企業形態和構成不斷變化,其中運作也日趨復雜,審計人員對其情況難以全面了解和評價,獲得正確結論的難度加大,造成審計風險擴大。

(三)審計技術方法的落后,審計評價不當產生審計風險。目前所采用的審計的方法偏重于事后、時點監督,沒有向事前、事中監督轉變,審計范圍小,審計的廣度、深度不能拓展。審計方法大量采用抽樣審計,這就加大了審計的潛在風險。在當前舞弊技術翻新、假冒偽劣泛濫的環境下,審計技術方法的落后顯然也增加了審計風險。審計評價是對被審計者履行經濟責任、管理責任情況發表的綜合評價,涉及被審計者的切身利益,對審計證據不足、評價依據或標準不明確的審計事項不應評價而評價,審計評價措辭不當等都會產生審計評價風險。

(四)審計人員自身原因造成的審計風險。審計職業具有很強的專業性,審計工作由始至終需要一種很強的專業判斷能力,它來自于審計人員綜合素質和豐富的實踐經驗。審計人員在職培訓不足,業務知識及專業水平不能勝任業務發展的需要,風險意識欠缺,使其難以做出適當的專業判斷,將會給審計工作造成失誤,帶來審計風險。審計人員工作責任心不強、、,也會形成審計風險。

三、防范規避措施

(一)要對審計風險進行預測、控制和分析。預測審計風險,收集和整理審計風險資料,制定控制風險的有效方案,評估審計風險,分析選擇風險最小的方案,并采取相應有效的控制措施,如配備合格的審計人員確定有效的審計范圍,實施有效的質量控制體系,健全和完善各級崗位責任制。分清風險產生的原因,分散審計風險,如審計事項中有其他部門或人員參與的,應與有關部門聯系,通報情況,要求其承擔一部分責任,從而把風險責任適當轉移。同時維護審計工作的獨立性,提高審計人員的風險承受力,保證順利完成各項審計任務。

(二)嚴格遵循審計工作準則。審計人員應嚴格遵循審計規范, 嚴密制定審計工作計劃和實施方案,認真進行審前調查,實施中把握審計工作質量。在審計過程中對審計工作各程序進行嚴格控制,做到審計程序合法合規、內容完整、方法恰當。在審計中涉及的審計事項的各個環節,進行全面的調查,以確保審計程序和內容上的完整性。作為審計組長或主審,對組員的審計工作質量和審計目標完成情況實施必要的檢查和監督,發現問題要及時糾正。

(三)加強審計隊伍建設,提高審計人員素質。防范審計風險,提高審計質量,人是決定因素,審計隊伍素質的高低是防范審計風險的關鍵。筆者認為加強審計隊伍建設,首先要求每個審計干部樹立正確的理想信念,要有事業心和使命感,不斷學習和掌握新理論、新知識、新方法。其次要建立完善審計人員后續教育制度,針對審計工作需要,系統的、有計劃的組織高層次業務培訓,不斷更新專業知識,掌握和運用新技能和新法規,以適應新形勢發展要求。另外還要掌握科學的審計方法,加快審計信息化建設步伐,提高審計方法的科技含量,以應對科技發展而增加的風險。

(四)建立健全全面審計質量控制制度。為確保各項審計工作和審計項目審計質量符合國家審計準則的要求,審計機關應當制定和運用審計質量控制政策與程序。即在審計機關內部建立質量標準體系,對審計質量工作全面進行量化和細化,進一步健全和完善全面審計質量控制制度,實行審計質量責任追究制度。審計人員要嚴格執行審計方案和審計程序,對審計證據收集和評價要嚴格把關。要保持審計獨立性,必要時應實行回避制度,審計人員在執行審查、進行判斷與評價時應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審計評價應當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對確保評價客觀準確、表達清晰。

參考文獻:

第6篇

【關鍵詞】現代風險導向審計;國家審計;審計風險;控制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發展以及社會法制化進程的推進,我國國家審計的審計風險和法律責任也明顯加大。強化風險意識,分析風險的成因和表現,防范和控制審計風險日益成為國家審計面臨的重要任務之一。加強對國家審計風險的控制,能有效地促使國家審計機關向信息使用部門,社會公眾提供客觀真實反映被審單位實際情況的審計報告,維護正常的經濟秩序和國家經濟安全,監督并促進黨的改革和經濟政策得到貫徹落實。但由于各種客觀因素的影響,我國的國家審計風險控制無論是從理論,還是從實務操作上都存在很多急待解決的問題。利用現代風險導向審計進行國家審計風險的控制,也當然地成為研究的一個緊迫的課題。

一、國家審計風險概念及類型

國家審計風險是指國家審計機關及人員由于各種原因發表了與客觀事實不相符的審計意見或作出不恰當的審計結論和決定,導致必須承擔審計責任而遭受損失或不利的可能性。按照審計風險形成的原因,國家審計風險可以分成三類:固有風險、控制風險和檢查風險。

固有風險是在假定內部會計控制不存在或完全不發揮作用的情況下,被審計單位整體財務報表和某項業務發生重大差錯的可能性,這種審計風險是由被審計單位的經濟業務的特點和會計核算工作本身的不足而產生的。固有風險的形成是受多方面因素綜合影響的,而且各方面因素錯綜復雜。控制風險是指由于被審計單位內部控制制度存在缺陷而不能起到及時發現和糾正某個賬戶或某項業務中的重大錯弊的作用所形成的審計風險。控制風險包括兩層含義:一是指由于被審單位內部控制系統的缺陷而無法發現糾正會計處理過程中可能存在的錯弊;二是指無論內部控制系統健全、有效到何種程度都不可能徹底根除管理當局舞弊的可能性。檢查風險是指注冊會計師通過預定的審計程序未能發現被審計單位財務報表上存在的某項重大錯報或漏報的可能性。審計人員審查會計資料和實物的范圍和詳細程度受到限制,在對被審單位賬戶余額和業務細節進行符合性測試后沒有發現錯報和差錯,而實際被審單位的賬戶余額和業務中存在錯報和差錯的可能性。因此,將檢查風險局限于實質性測試中,不利于正確指導審計人員全面控制檢查風險。事實上,檢查風險不只是來自于實質性測試,也來自于符合性測試中。

二、國家審計風險的特征

國家審計風險的特征主要體現在客觀性、潛在性、特殊性、深層次性及可控性方面。由于審計風險伴隨于一切審計活動,是必然存在和不可避免的。所以國家審計風險具有客觀性;雖然國家審計風險的存在是客觀的,但其是否發生及其造成損失程度的大小都是不確定的,故國家審計風險具有潛在性;國家審計風險的產生,既有審計機關計劃不周,安排不當,措施不力以及審計人員業務能力低,道德素質差等主觀原因也有政治經濟環境變化劇烈,相關法規制度不健全,被審單位提供虛假會計資料等客觀原因,因此國家審計風險產生的原因具有特殊性。國家審計風險的影響后果更多地體現在對政治、經濟和社會等較深層次方面的損害上,影響具有深層次性;但是國家審計風險水平通過審計人員自身的不斷努力和社會各方面的密切配合是可以加以控制的,因此國家審計風險帶來的損失又具有可控性。

三、現代風險導向審計下進行國家審計風險控制的意義

由前可知,國家審計存在風險,利用現代風險導向審計進行國家審計風險控制便顯得尤為重要。

現代風險導向審計以被審計單位的重大錯報風險為導向,合理配置審計資源,為提高效率保證效果提供了有效途徑的同時,擴大了對被審單位的分析范圍,加深了分析深度,大大降低了審計風險。其核心思想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審計風險主要來源于企業財務報告的錯報風險,而錯報風險主要來源于整個企業的經營風險,因此,有效的審計應該是建立在對企業、機關所處社會和行業的宏觀環境、戰略目標和關鍵經營環節分析的基礎上,通過綜合評價經營風險以確定實質性測試的時間、范圍和程序。與傳統風險導向審計模式相比,現代風險導向審計將風險評估的范圍從微觀拓展到了被審單位的宏觀背景下,審計理念有了質的飛躍。具體來看,新的審計風險模型為:審計風險=重大錯報風險×檢查風險。其中重大錯報風險包括兩個層次:財務報表整體層次和認定層次。與傳統的風險模型相比,其形式上有所簡化,但審計風險的內涵及外延卻擴大了。

在現代風險導向審計下,對于重大錯報風險的評估更加準確、科學,能精確地判斷出重大風險點和風險域。從而可以依據審計重點合理配置審計資源,降低審計成本,防范審計風險,提高審計的效率與效果。因此,利用現代風險導向審計對國家審計風險進行控制意義重大,具體分析如下:

(一)有利于提高國家審計的質量和績效水平

現代風險導向審計引入“重大錯報風險”概念,并規定評估重大錯報風險是首要的審計程序。(1)不是所有的客戶經濟風險在任何情況下都最終具有財務后果,且必然導致財務報表存在重大錯報;(2)評估和控制所有經營風險,實現經營目標是管理當局的責任。審計機關明確了這些后,在執行審計的過程中就會有針對性的選取可能出現錯報環節的相關資料,而避免了在繁雜的資料里摸不著頭腦。其次,查處問題并不是最終的目的,國家審計所要起到的最重要的作用應該是幫助被審計單位發現自身的一些弊端、問題并予以解決,從而更好的發揮政府機關在經濟發展中的作用,同時也產生良好的社會效益,提高了國家審計的績效水平。

(二)有利于貫徹落實國家經濟政策

現代風險導向審計是審計技術方法在系統理論和戰略管理理論基礎上的重大創新。它要求審計人員要對被審計單位的經營戰略和經營環節有深入的了解,從而確定企業的戰略風險并將其與被審單位會計報表錯報風險緊密聯系起來,要從源頭分析和發現會計報表的錯報。國家經濟政策需要各級政府各個部門的深入貫徹落實才能發揮作用。在一樣的政策下,各地政府部門的實際情況又各不相同,因此,審計機關在審計過程中應充分了解當地的情況,發現其易背離中央政策的環節進行重點審查,從而保證國家政策能夠得到正確的貫徹和落實。

(三)有利于保障國家經濟安全

我國對行政權力的約束不足,各方面的監督管理機制也不夠健全。所以很難保證一些政府部門不會為自己的政績而視國家政策法規于不顧,制定并施行一些對地方或本部門私利有益,卻損害國家整體利益的政策法規。在國有企業體制改革中,侵吞、低價轉讓國有資產,造成國有資產流失;在地方經濟開發區建設中,違規越權批地、征地,威脅國家糧食安全。所以利用現代風險導向審計控制國家審計風險,加強對政府部門的審查,會加大對行政權力的約束,增強審計的威懾力,以利于更好地保障國家的經濟安全。

因此,我國國家審計實施審計風險控制制度有其必然性,這既有國家審計本身質量控制的需要,也是我國政治經濟發展的需要。隨著我國改革的不斷深入,各類、各級政府部門的職能都要適時地轉變,對他們的績效進行客觀正確的評價對刺激其改革和職能轉變的積極性顯得尤為重要,而評價的客觀性、正確性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國家審計的質量。因此,國家審計風險控制一定會得到越來越廣泛的重視,國家審計必將在我國社會發展的各個方面發揮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完善國家審計風險控制相關的法律法規,推廣一些可操作性強、效果好的國家審計風險控制措施,會使國家審計的職能得到更好的實現,進而更好地體現國家審計的價值。風險導向審計下國家審計風險控制機制的意義不僅在于它提高了國家審計的質量,更為重要的是審計風險控制機制實現了在資源有限的條件下取得更有成效的結果,這將會強有力地監督和制約政府權力,增強對政府公共財政管理的監督效果,節約國家財政及人力資源的同時增強了審計的威懾作用,從而推進政府行政方式的轉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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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篇

【關鍵詞】重要性重要性水平審計風險

“重要性”是現代審計理論和實務中一個非常重要的概念。重要性的概念來自于現代審計方法的運用,在抽樣審計時,由于有抽樣風險和非抽樣風險,審計人員就必須降低由此帶來的審計風險或者把審計風險控制在一定的水平,為此審計人員必須衡量報表使用者心目中差錯的重要程度,由此產生了重要性的概念。正確理解重要性的含義,明確區分不同的重要性水平,對合理的確定審計程序,降低審計風險,提高審計的質量與效率有著重要的意義。

(一)重要性與重要性水平

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IASC)對重要性的定義是:“如果信息的錯報或漏報會影響使用者根據報表采取的經濟決策,信息就有重要性。”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FASB)對重要的定義是:“一項會計信息的錯報或漏報是重要的,指在特定的環境下,一個理性的人依賴信息所做的決策可能因為這一錯報或漏報得以變化或修正。”

我國新的審計準則第1221號把重要性解釋為:重要性取決于在具體環境下對錯報金額和性質的判斷,如果一項錯報單獨或連同其他錯報可能影響財務報表使用者依據財務報表做出的經濟決策,則該項錯報是重大的。

可見重要性實際上是指一種錯誤的程度,它是一個臨界點,即報表中的錯報和漏報是否會影響使用者進行經濟決策的臨界點。它不僅包含數量上的,還有性質上的。而這個臨界點源于審計人員的專業判斷。這里需要強調的是重要性是針對會計報表的使用者而言的,不同的環境下,不同的審計人員對重要性水平的估計是有所差異的。所謂重要性水平就是重要性的具體標準,它是指會計報表中允許錯報或漏報的最高限額。在審計實務中主要包括以下三種重要性水平:(1)實際重要性水平(2)計劃重要性水平(3)估計重要性水平

這三種水平的內在邏輯關系是:報表使用者總有一個決策點對他來說是重要的,但這個點相對于審計人員又是客觀存在的,同時在實務中由于報表使用者的可以接受的重要性標準各不相同,所以這種客觀僅是相對的。我們就把這個相對來講是客觀的決策點稱為實際的重要性水平。同時在編制審計計劃階段。由于必須確定重要性水平,以便于確定審計程序性質、時間和范圍,在審計計劃后評價審計結果。所以審計人員必須在計劃階段根據各種情況,利用自己的專業判斷,評估出計劃的重要性水平。而估計的重要性水平是指評價審計結果時,由于對被審計單位的進一步了解,審計人員會對原有的計劃水平進行調整,從而形成估計的重要性水平,作為評價審計結果的依據。由此可見實際的重要性水平相對于審計人員是客觀存在的,審計人員只能利用專業判斷在不同的審計階段對這個實際重要性水平進行估計,從而產生了計劃重要性水平和估計重要性水平。

(二)審計風險

風險的本質是不確定性,或者說是遭受損失的可能性。我國新的審計準則將審計風險定義為:“審計風險是指財務報表存在重大錯報而注冊會計師發表不恰當審計意見的可能性。”審計風險取決于重大錯報風險和檢查風險。注冊會計師應當實施審計程序,評估重大錯報風險,并根據評估結果設計和實施進一步審計程序,以控制檢查風險。重大錯報風險是指財務報表在審計前存在重大錯報的可能性。檢查風險是指某一認定存在錯報,該錯報單獨或連同其他錯報是重大的,但。注冊會計師未能發現這種錯報的可能性。而檢查風險又與控制風險和固定風險的水平有關。一般的我們建立審計風險的模型為:檢查風險=審計風險/固定風險X控制風險,可見要降低審計風險,就必須降低檢查風險。

在審計實務中審計風險主要有三種不同的表現形式:一是。注冊會計師經過專業判斷體現在審計工作中的“可接受風險”;二是審計項目所含的實際風險水平,即“實際審計風險”。三是審計項目完成后。注冊會計師實際承受的審計風險。

總之,。注冊會計師應該運用專業判斷對實際的審計風險進行評估,通過執行恰當的審計程序,降低檢查風險,最終降低審計風險。

(三)重要性水平與審計風險的關系

重要性水平與審計風險的關系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1)重要性水平與審計風險呈反向關系

我國新的審計準則1221號第11條把重要性與審計風險的關系描述為:重要性與審計風險之間存在反向關系。重要性水平越高,審計風險越低;重要性水平越低,審計風險越高。注冊會計師在確定審計程序的性質、時間和范圍時應當考慮這種反向關系。在確定審計程序后,如果注冊會計師決定接受更低的重要性水平,審計風險將增加。

重要性水平越低,審計風險越高。如何理解這個關系呢?舉例說明一下他們的關系。例如:重要性水平為8000元時的審計風險就比5000元時的審計風險要低。因為如果重要性水平是8000元,則意味著低于5000元錯報與漏報不會影響到會計報表使用者的決策與判斷。注冊會計師僅僅需要通過執行有關審計程序查處高于8000元的錯報與漏報,如果重要性水平是5000元,則金額在5000元到8000元的錯報與漏報仍然會影響到會計報表使用者的決策與判斷,注冊會計師需要通過執行審計程序查處高于5000元的錯報與漏報。顯然,查出所有高于8000元的錯報與漏報要比查處所有高于5000元的錯報與漏報的風險低。這里需要指出的是這里的重要性水平是那種形式的水平呢?許多學者都認為是實際的重要性水平,即他們認為實際的重要性水平與審計風險是呈反向關系的。筆者認為審計重要性水平的表現形式與審計的風險的表現形式有著對應的關系。即我們可以這樣來解釋重要性水平與審計風險的關系。如果注冊會計師在審計的計劃或評價審計結果階段所計劃或估計重要性水平越低,那么意味著注冊會計師可接受的審計風險就越低,既審計的風險就越高。注冊會計師必須執行更多的審計程序,收集更多的審計證據,以降低可接受的審計風險,從而降低審計風險。反之,則相反。而最終審計工作完成后所承受的實際審計風險則取決于計劃或估計重要性水平與實際重要性的偏離程度,一般有兩種結果:一是比實際的重要性是水平計劃或估計的高了,則意味著注冊會計師執行的審計程序本身本來要執行的審計程序少,審計范圍有所減少,從而導致注冊會計師很有可能得出錯誤的審計結論,增加了實際承受的審計風險。二是比實際的重要性水平計劃或估計的低了,就意味采取更為謹慎的審計策略,執行更詳細的審計程序,從而增加查處錯報與漏報的可能性,降低實際承受的審計風險。但這會加大審計成本。所以筆者認為審計準則里的重要性水平指的不是實際的重要性水平,而是計劃或估計的重要性水平。而審計風險指的不是最終接受的審計風險。而是由于采用更高或更低的重要性水平,所導致的注冊會計師審計時不能查出錯報或漏報的可能性的大小,即出錯的概率。實際上實際的重要性水平與實際的項目審計風險只是能夠定性而不能定量的,如果這里重要性水平指的是實際的重要性水平,而審計風險是實際的審計風險,將會使這種關系的描述失去意義。

(2)重要性水平與審計風險相互作用

由于審計工作固有的限制,審計風險的存在是必然的,而重要性水平則是抽樣審計理論下的產物。在現代的審計理論與實務中重要性水平與審計風險的相互作用表現在:一是重要性水平的確定需要考慮可接受的審計風險,如果注冊會計師認為檢查風險高,則重要性水平就會計劃或估計的低一些,如果檢查風險低,則重要性水平就會高。二是重要性水平的確定會影響審計風險。總之在審計的理論與實務中我們要從兩方面考慮重要性水平與審計風險的關系,一是從重要性的確定角度考慮審計風險,二是從審計風險的角度考慮重要性水平的確定。只有考慮這兩方面才會更加深入的理解重要性水平與審計風險的反向關系。從而指導我們審計理論與實務的工作與學習。

第8篇

(一)重要性定義

重要性是審計中的一個重要概念。我國《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10號——審計重要性》對重要性的定義是:“被審計單位會計報表中錯報或漏報的嚴重程度。這一程度在特定環境下可能影響會計報表使用者的判斷或決策”。可見,重要性實質上強調的是錯報或漏報的“程度”,而且這一“程度”是從會計報表使用者的角度來考慮的。如果會計報表中存在的錯報或漏報能夠使會計報表使用者改變其原有的決策,則這種錯報或漏報就是重要的:反之,則是不重要的。實際上,重要性可以解釋為可容忍錯報或漏報的最高界限,超過這個界限的錯報或漏報是不能容忍的,而低于這一界限的錯報或漏報是可以接受的。因此,對于重要性水平的判定,是注冊會計師的一種專業判斷,不同的注冊會計師對同一會計報表的重要性的判斷就可能存在差異。

(二)重要性的確定及運用

審計人員在運用重要性原則時,應當考慮錯報或漏報的金額和性質,也就是說,應當綜合數量和性質因素考慮重要性。數量特征指錯報或漏報的金額,金額大的錯報或漏報比金額小的錯報或漏報更重要。質量特征指錯報或漏報的金額的性質,有些錯報或漏報的金額不大,但如果涉及舞弊或違法行為,那么,涉及舞弊與違法行為的錯報或漏報比同等金額的筆誤更重要。審計人員在審計過程中不僅要考慮重要的錯報或漏報,而且對單個看在金額和性質上都不重要的小金額的錯報或漏報也應關注。因為單獨的看,一筆小金額的錯報或漏報無論是在性質上,還是在金額上都是不重要的,但會計報表是一個整體,如果被審計單位每個星期均出現同樣的小金額錯報或漏報,原本幾百元的錯報或漏報全年加起來,就有可能成為上萬元的錯報或漏報。這樣必然會對會計報表產生重大影響,可能影響企業的盈虧,因此審計人員在審計過程中應對此特別關注。

二、審計風險概念

(一)審計風險的定義

審計風險本質上是一種發表不恰當審計意見的可能性。國際審計準則對審計風險所下的定義為。審計風險是指財務報表存在重大錯誤時,審計人員對其發表不恰當意見“。我國《獨立審計準則第9號——內部控制與審計風險》將審計風險定義為:”審計風險是指會計報表存在重大錯報或漏報,而注冊會計師審計后發表不恰當審計意見的可能性“。對審計風險所下的定義與國際審計準則基本相同,這里的意見包括兩層含義:當財務報表沒有被公允揭示,而審計人員卻認為已公允揭示:或財務報表總體上已公允揭示而審計人員卻認為未公允揭示。風險的含義通常是某一事件預期結果與實際結果間的變動程度。可見,審計風險實質上強調的是會計報表中未被查出的重大錯報或漏報對審計意見的影口自。由于審計測試和內部控制的固有限制,審計人員不可能將審計報表中所有的錯報或漏報都審查出來,所以審計風險始終存在,但審計人員在審計測試過程中,又總是希望通過執行合理必要的審計程序,盡可能將審計風險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同時提高審計工作的效率。

(二)審計風險的構成要素

審計風險包括固有風險、控制風險、檢查風險三個要素。1、固有風險。是指在假定被審計單位沒有任何相關的內部控制的情況下,某一賬戶或交易類別單獨或連同其他賬戶、交易類別產生重大錯報或漏報的可能性。將固有風險列入審計風險的要素,是現代審計最重要的思想之一。它意味著審計人員應當努力預測財務報表中哪些最容易出錯,哪些最不容易出錯。這一信息影響審計人員收集證據的數量,也影響審計人員如何在審計的各項內容之間分配收集證據的力量。2、控制風險。是指客戶內部控制結構政策或程序未能及時防止或察覺重大錯誤的可能性。也就是說,控制風險是指內部控制結構未能及時預防或發現經濟業務中的某些主要偏差的不法行為,致使財務報表失真的概率。3、檢查風險。是指內部控制未能察覺并糾正財務報表中的重大錯誤,運用審計程序也未能發現這些錯誤的可能性。檢查風險是必然存在的風險,但因受審計資源、審計時間等因素的影響,審計人員不能根除檢查風險。

(三)審計風險要素的運用

在審計風險的三個要素中,固有風險和控制風險與被審計單位內部控制是否存在、是否有效有關,審計人員對此無法控制,審計人員所能控制的只有檢查風險。審計人員可以通過研究和評價被審計單位的內部控制,對被審計單位固有風險和控制風險的高低作出評價,在此基礎上便可確定實質性測試的性質、時間和范圍,以便將檢查風險以及總體審計風險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三、審計證據概念

(一)審計證據的定義

審計證據是審計理論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為了規范我國注冊會計師獲取、評價以及更好地利用審計證據,保護審計證據的充分性、適當性,我國《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5號——審計證據》將審計證據定義為:“注冊會計師執行審計業務,應當在取得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后,形成審計意見,出具審計報告。注冊會計師應當運用專業判斷,確定審計證據是否充分、適當”。本準則所稱審計證據,是指注冊會計師在執行審計業務過程中,為形成審計意見所獲取的證據,因此,審計證據的收集、鑒定、綜合是審計工作的核心,也是考察審計工作質量的關鍵。在審計實務中,通常是針對審計目標或者針對每項會計報表的認定來獲取證據,比如對固定資產存在認定的審計證據,不得用于代替固定資產計價應獲取的審計證據。有些情況下,一項測試可為多項認定提供審計證據。比如應收賬款的函證可為應收賬教的存在和計價提供審計證據。

(二)審計證據的分類

審計證據可按不同的標準分類。根據與審計目的的關系有證明是否存在的證據、證明所有權的證據、證明價值的證據等;根據提供邏輯證明的類型,有正面證據、反面證據;根據與其他證據的關系有基礎證據、佐證證據等;根據與被證明事項的關系有直接證據、間接證據;根據證據的來源有外部證據、內部證據。一般而言,審計人員對審計證據進行科學分類。使多樣、復雜、具體、證明力各不相同的審計證據系統化、條理化,以便審計人員在實踐中,針對不同性質的認定,使各種審計證據可用來實現各種不同的審計目標。審計人員形成任何審計結論和意見,都必須以合理、充分的審計證據為基礎。因此審計證據的獲取,是審計工作的核心環節。審計證據可按其外形特征分為實物證據、書面證據、口頭證據和環境證據四大類。審計人員在選擇審計證據時,應力求做到審計證據的收集既有效又經濟。

(三)審計證據的運用

審計證據的充分性和適當性密切相關,審計證據的適當性會影響充分性。在實務中,審計證據的相關性和可靠性程度越高,則所需的審計證據的數量就減少;相反,審計證據的相關性和可靠性程度越低,審計證據的數量就相應增加。

四、總結

重要性水平與審計風險之間成反向關系,審計風險的高低取決于對重要性水平的判斷,如果審計人員確定的重要性水平低,審計風險就會增加。反之,確定的重要性水平較高,審計風險就會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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