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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優秀范文 銀行借款申請書

銀行借款申請書賞析八篇

發布時間:2022-05-16 16:55:57

序言:寫作是分享個人見解和探索未知領域的橋梁,我們為您精選了8篇的銀行借款申請書樣本,期待這些樣本能夠為您提供豐富的參考和啟發,請盡情閱讀。

第1篇

編號:

立合同人:

(以下簡稱貸款方)

(以下簡稱借款方)

(以下簡稱擔保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經三方達成協議,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履行。

第一條 借款金額:貸款方同意借款方申請和擔保方的擔保提供 貸款。

第二條 借款期限:此項借款使用期為 年 個月,自 起至 止。

第三條 借款用途:為 。

第四條 借款利息:月息 ,年息 %;或比照中國銀行總行規定的浮動利率按 月浮動。

貸款方按半年(季)結息一次。如借款方不能按期付息,則轉入貸款本金計收復息。在合同履行期間如遇國家調整利率成變更計息辦法,按調整后的利率和計算辦法計算,并通知借款方。

第五條 借款方辦理借款時,必須填寫借款申請書、貸款借據,提出用款和還款計。

第六條 借款償還:借款方在合同規定的借款期限和金額內按還款計劃以為資金來源償還本合同借款之全部本息。

第七條 還款擔保:本合同項下的借款本息擔保方,應按貸款方的要求向借款方出具擔保書,一旦借款方不能按期、按額償還貸款本息,由擔保方承擔連帶還款付息責任。無論借款經過延期或已經逾期,或借款方出現任何情況,在貸款本息未還清前,擔保方仍然負有擔保責任,直至全部貸款本息還清止。

第八條 借、貸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1.貸款方保證按期按額向借款方提供貸款,否則應按違約數額和延期天數支付借款方2的違約金。借款方不按用款計劃用款,其少用或多用部分須向貸款方支付2的承擔費。

2.借款方如不按合同規定使用貸款,貸款方有權停止或收回全部或部分貸款。如發生擠占挪用貸款,其擠占挪用部分在原貸款利率的基礎上加收50%的罰息。

3.借款方不按期歸還貸款,貸款方有權從借款方或擔保方在銀行開立的賬戶內扣收,并從過期之日起,對逾期貸款部分在原貸款利率的基礎上加收20%的罰息。如需延期,借款方至遲在貸款到期前三天向貸款方提出延期還款申請,經貸款方同意后辦理延期手續。貸款方未同意延期或未辦理延期手續的貸款,按逾期貸款辦理。

第九條 其他規定:

1.發生下列情況之時,貸款方有權停止發放貸款并立即或限期收回已經發放的貸款。

(1)借款方向貸款方提供的情況、報表和各項資料不真實。

(2)借款方與第三方發生訴訟,經法院判決敗訴,償付賠償金后,無力向貸款方償付貸款本息。

(3)借款方的資產總額不足抵償其負債總額。

(4)借款方的保證人違反或失去擔保書中規定的條件。

2.貸款方有權檢查、監督貸款的使用情況。借款方應向貸款方提供有關報表和資料。

3.借款方或貸款方任何一方要求變更合同文本中的某一項條款須在事前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在雙方達成協議前,本合同中的各項條款仍然有效。

4.借款方提供的借款申請書、借款借據憑證、使用留成外匯申請書、用款和還款計劃及與合同有關的其他書面材料,均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條 附則

本合同一式 份,經借、貸方和擔保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權的簽字人共同蓋章后生效。

貸款方:(公章) 借款方:(公章) 擔保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蓋章) 法定代表人:(蓋章) 法定代表人:(蓋章)

銀行借款擔保協議書范本二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貸款人:中國農業發展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

抵押人:(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因_____________________需要,向貸款人申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借款,經抵押人抵押擔保,貸款人同意向借款人發放上述貸款。經各方協商一致,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銀行貸款管理規定,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條 主要借款內容

1.借款金額、利率、期限

金額(大寫)

用途

種類

利率

期限

年 個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本合同項下借款按日計息,按______結息,欠息按______計收復利,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如遇利率調整,按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條 借款和還款

1.分期借款、還款計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借款人在借款前應向貸款人遞交具體的借款計劃,并提供表明借款合理用途的書面文件。

3.貸款人按借款人的借款計劃辦理借款手續。實際放款日和實際借款額以借款借據為準,還款日和還款額以實際發生為準。

分期借款計劃

分期還款計劃

金 額

金 額

4.本合同項下的抵押擔保條款獨立于借款合同,不因借款合同無效而無效。如借款合同無效,抵押人仍以抵押物予以擔保。如因借款人或抵押人的過錯造成本合同無效的,抵押人應在抵押擔保范圍內賠償貸款人的全部損失。

第三條 抵押內容

抵押人自愿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財產(詳見抵押物品清單)作為本合同載明借款的抵押物,抵押擔保內容如下:

1.抵押擔保期間:自設定抵押之日起至擔保范圍內借款人全部債務清償完畢止。

2.抵押擔保范圍:本合同項下借款本金、利息、違約金以及貸款人實現債權和抵押權的費用。

3.抵押物評估價值_______________萬元,實際抵押額為_______________萬元。抵押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從物、從權利和孳息。

4.抵押人負責在本合同生效前依法向有權部門辦理抵押物登記,所登記的抵押物的存續時間應與抵押擔保期限一致。如登記機關另有規定的,依登記機關的規定。在抵押擔保期間,抵押物登記期限屆滿的,由抵押人負責依照有關規定辦理登記手續,并繳納有關費用。

5.經借、貸雙方商定,抵押物由__________________妥善保管、使用。在抵押期間,如發生抵押物價值減少時,抵押人應及時通知貸款人,并在三十天內恢復抵押物價值,或另行提供與減少價值相當的擔保。貸款人有權隨時對抵押人保管和使用的抵押物進行監督檢查。抵押人不得對抵押物轉讓、變賣、轉移、租借、重復抵押或用于清償其他債務。否則,貸款人有權提前收回貸款或行使抵押權。

6.抵押人應對抵押物依法享有所有權或處分權,保證其抵押行為的真實、合法及在抵押期間的安全、完整,如實說明抵押物的狀況和存在的瑕疵。同時,在抵押貸款本息未清償完畢期間,發生抵押物毀損、滅失的,由抵押人承擔責任。借款展期應同時取得抵押人的同意并重新辦理抵押物登記和保險,期限與展期期限一致。

7.對貸款人認為需要并能夠辦理財產保險的抵押物,在抵押擔保合同簽訂前,抵押物由抵押人辦理財產保險,財產保險單交由貸款人保存。保險金額應與抵押物的價值相等,并保證按時繳納保險費。在抵押期間抵押物保險到期,抵押人應負責續保,直至所擔保的債權全部清償為止;抵押物在抵押期間發生保險責任內損失,抵押人應立即通知貸款人,保險理賠款應用于提前向貸款人歸還貸款本金。在理賠款不足以歸還相應貸款時,不足部分由抵押人彌補或借款人另行提供擔保。否則,貸款人有權降低相應的貸款額或收回貸款。

8.抵押物的保險、鑒定、登記、運輸、評估等費用由借款人負擔。

9.在本合同擔保期間內,抵押人的擔保責任不因借款人與其他單位簽訂有關協議和借款人財力狀況的變化,以及本合同涉及借款人和貸款人的條款無效而受到任何影響或免除。

10.抵押人應予賠償使貸款人因抵押權不能實現而遭受的損失,向貸款人支付借款金額______%的賠償金。

第四條 借款人的權利和義務

1.借款人有權了解農業發展銀行有關信貸政策、利率政策、各項優惠政策和信貸管理制度、規定、辦法等,配合貸款人共同管好貸款。

2.借款人必須嚴格遵守人民銀行和農業發展銀行有關貸款賬戶管理及資金結算管理的規定,只能在農業發展銀行開設基本存款賬戶和相應的專用賬戶。經開戶行審查同意,對遠離開戶行的企業,也可以在其他金融機構開立輔助存款賬戶,但必須遵守農業發展銀行的信貸管理規定。

3.借款人必須按照合同約定的貸款用途使用貸款,不得挪作他用。

4.借款人必須向貸款人提供貸款使用的具體用途及用款計劃,并自覺接受貸款人的信貸監督。

5.借款人發現有危及貸款人債權安全時,應立即采取保護措施,并及時通知貸款人。

6.借款到期前,借款人應積極籌措還貸資金,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內歸還貸款本息;到期不還的,貸款人可直接從借款人賬戶中扣收或采取其他措施追收。

7.借款到期,借款人因客觀原因確實不能按期歸還的,須經抵押人同意,并提前10天(遇節假日順延)向貸款人書面申請展期歸還。經貸款人審查同意后,可辦理展期手續。經貸款人審查不同意展期的,借款人應按合同約定時間歸還貸款本息。

8.其他事項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 貸款人的權利和義務

1.貸款人應當按照合同要求及時發放貸款,并根據借款人實際用款進度供應資金。

2.貸款人有權對貸款實行跟蹤檢查,保證??顚S?。

3.貸款到期,借款人不能歸還或不足歸還貸款時由貸款人按照法定程序處理抵押物,收回貸款。不足受償部分,貸款人有權繼續向借款人追償。

4.當抵押人或借款人被宣告破產或解散,卷入或即將卷入訴訟糾紛,或其他足以影響貸款人債權安全時,貸款人作為第一受益人,有權提前處理抵押財產,實現抵押權。

5.其他事項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條 違約責任

1.借款人違反上述約定義務的,貸款人可視不同情況,根據信貸管理有關規定,實行加罰息、停止貸款、提前收回貸款等信貸制裁措施。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借款人自行承擔。借款人拒不償還貸款本息的,貸款人有權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銀行信貸管理規定,保全信貸資產,追收貸款。

2.貸款人違反約定義務的,借款人有權請求有關部門按照規定予以處理。

第七條 合同的變更與終止

1.本合同生效后,各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

2.借款人因客觀原因造成不能按期還清貸款的,應在貸款到期前10天(遇節假日順延)向貸款人提出書面展期申請,經貸款人審查同意,簽訂展期還款協議。展期期限和利率按有關規定執行。

3.各方不得擅自將本合同項下的債權、債務轉讓給第三者。

4.本合同項下的借款本息全部清償后,本合同自行終止。

5.在合同有效期內,借款方、擔保方更換法定名稱、法定代表人,改變住所時,應在變更后10天內書面通知貸款人并辦理有關變更手續。

第八條 爭議的解決

在本合同履行中發生的爭議,由各方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直接向貸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訟。

第九條 合同組成

借款申請書、借款憑證、展期還款協議書、授權委托書、變更本合同條款的協議、抵押物品清單和貸款人要求借款人、抵押人提供的其他有關材料,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十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按有關法律法規和銀行貸款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份,借款人、貸款人、抵押人各持一份。本合同自各方簽章之日起生效。

借 款 人

借款人 公 章

(或合同專用章)

法定代表人 簽 章

(或授權人)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 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帳 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貸 款 人

貸款人 公 章

(或合同專用章)

負責人 簽 章

(或授權人)

住 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抵押人

抵押人 公章

(或合同專用章)

法定代表人

(或授權人) 簽章

開戶銀行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住 所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賬 號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第2篇

貸款人:中國農業發展銀行_______

保證人:

(1)__________

(2)__________

(3)__________

借款人因_______需要,向貸款人申請__________借款,保證人自愿提供擔保。經審查,貸款人同意向借款人發放上述貸款。經雙方協商一致,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銀行貸款管理規定,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條 主要借款內容

1.借款種類、用途、金額、利率、期限:

2.本合同項下借款按日計息,按__結息,欠息按__‰計收復利,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如遇利率調整,按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條 借款和還款

1.分期借款、還款計劃:

2.借款人在借款前應向貸款人遞交具體的借款計劃,并提供表明借款合理用途的書面文件。

3.貸款人按借款人的借款計劃辦理貸款手續,實際放款日和實際借款額以借款借據為準,還款日和還款額以實際發生為準。

4.借款人應按照貸款管理的有關規定,在本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及時還本付息;到期不還的,貸款人有權直接從借款人賬戶中扣收。

第三條 保證人的權利和義務

1.保證方式:本合同采用連帶責任保證方式。

2.保證人保證期間: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項下貸款本息全部還清為止。

3.保證人保證范圍:本合同項下借款本金、利息、違約金以及貸款人實現債權的費用等應由借款人承擔的全部債務。

4.保證人和借款人承擔連帶責任;當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約定支付借款本息和相應費用時,保證人必須在接到貸款人書面索款通知后15日內無條件地代借款人償付。

5.保證人接受貸款人對其資金和財產狀況的調查了解,并應及時提供財務會計報表等資料。

6.在本合同保證期內,保證人如發生分立、合并、改組、股份制改造或再向他人提供擔保時,應及時向貸款人報告并在征得貸款人的同意后進行。

7.在本合同保證期內,保證人的保證責任不因借款人與其他單位簽定有關協議和借款人財力狀況的變化,以及本合同涉及借款人和貸款人的條款無效而受到任何影響或免除。

8.保證人應予賠償因自身過失而造成的貸款人損失,向貸款人支付借款金額__%的賠償金。

第四條 借款人的權利和義務

1.借款人有權了解農業發展銀行有關信貸政策、利率政策、各項優惠政策和信貸管理制度、規定、辦法等,配合貸款人共同管好貸款。

2.借款人必須嚴格遵守人民銀行和農業發展銀行有關貸款賬戶管理及資金結算管理的規定,只能在農業發展銀行開設基本存款賬戶和相應的專用賬戶。對遠離開戶行的企業,經開戶行審查同意,也可以在其他金融機構開立輔助存款賬戶,但必須遵守農業發展銀行的信貸管理規定。

3.借款人必須嚴格按本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貸款,不得挪作他用。

4.借款人應及時向貸款人提供真實完整的財務會計報表和統計報表等相關資料,并自覺接受貸款人的信貸監督。

5.借款人對專項用途貸款必須落實貸款利息補貼來源,向貸款人提交有關利息補貼來源單獨文書。

6.借款人不得以銀行借款及其形成的資產對他人債務提供擔?;騼斶€貸款人以外的債務,以保證貸款的安全。

7.借款人發生分立、合并、改組、股份制改造、承包、租賃等改變經營形式行為時,已占用的貸款本息應立即歸還;立即歸還確有困難的,由改變后的企業承擔或分別承擔貸款債務和利息,并辦理貸款債務轉移手續,同時重新辦理貸款擔保手續。

8.借款到期,借款人應按合同約定,及時歸還貸款本息。因特殊原因不能歸還的,須經保證人同意,并提前10天(遇節假日順延)向貸款人提出書面展期申請。經貸款人按照有關規定審查同意后,辦理展期手續。貸款人審查不同意展期的,借款人仍按合同約定期限歸還貸款本息。

9.其他事項: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 貸款人的權利和義務

1.貸款人應當按照合同要求及時發放貸款,并根據借款人實際用款進度供應資金。

2.貸款人有權對借款人的財務狀況、經營狀況及貸款使用情況實施監管。

3.其他事項。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條 違約責任

1.借款人違反上述約定義務的,貸款人可視不同情況,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銀行信貸管理規定,實行加罰息、停止貸款、扣收賬戶資金等信貸制裁措施。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及損失,由借款人自行承擔。借款人拒不償還貸款本息的,貸款人有權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申請資產保全或強制執行,或追索保證人的連帶責任。

2.貸款人違反約定義務的,借款人有權向貸款人的上級行反映;因貸款人的違約行為而受到損失的,有權要求貸款人給予賠償。

3.經借、貸雙方協商同意,借款人提前歸還貸款或貸款人提前收回貸款,均不追究違約責任。

第七條 合同的變更與終止

1.本合同生效后,借、貸雙方不得擅自單方變更或解除合同。

2.貸款人同意辦理貸款展期的,應簽訂展期還款協議。展期期限和利率按有關規定執行。

3.借款方不得擅自將本合同項下的債務轉讓給第三者。

4.本合同項下的借款本息全部清償后,本合同自行終止。

5.在合同有效期內,借款方、保證方更換法定名稱、法定代表人或改變住所時,應于變更前10天(遇節假日順延)書面通知貸款人并辦理有關變更手續。

第八條 爭議的解決

在本合同履行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直接向貸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九條 合同組成

借款申請書、借款借據、展期還款申請書、展期還款協議書、授權委托書、變更本合同條款的協議和貸款人要求借款人、保證人提供的其他有關材料,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十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按有關法律法規和銀行貸款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__份,借款人、貸款人、保證人各持一份。本合同自各方簽章之日起生效。

第3篇

第一條為支持企業開展糧食經營規范糧食流轉貸款操作和管理防范和控制貸款風險確保貸款的安全性、流動性和效益性,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意見有關精神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貸款管理制度》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糧食流轉貸款是指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簡稱農發行,下同為解決企業根據市場行情自主經營收購和調入糧食的資金需要而發放的貸款。

第三條糧食流轉貸款的發放和管理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控制風險。以企業承受貸款風險能力和貸款償還能力為核心,綜合運用多種手段,防范和控制貸款風險;

(二)擇優扶持。對不同企業采取不同的信貸支持和管理方式,對資信狀況好、效益好、風險低的企業予以優先扶持;

(三)全程監管。將企業資金包括糧食實物形態和貨幣形態運動的全過程納入信貸監管范圍;

(四)按期收回。在貸款期限內,實行按期收回與購貸銷還相結合。對信譽好的企業,實行約定期限、按期償還。

第四條本辦法適用于農發行營業機構辦理的企業自主經營糧食過程中的糧食收購和糧食調銷貸款業務。

第二章貸款對象、用途、種類和條件

第五條凡在農發行開戶的自主從事糧食收購、調銷、進口(以下統稱“購進”)業務的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含農墾系統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國有糧食購銷企業改制后落實原有貸款債務、繼續從事糧食經營的企業,以及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具備入市資格并列入農發行貸款范圍、從事糧食經營和交易的其他企業,均屬于本辦法規定的貸款對象(簡稱借款人,下同)。

第六條糧食流轉貸款用于解決借款人根據市場行情自主收購和調入糧食的資金需要。

第七條糧食流轉貸款分為以下兩種:

(一)收購貸款。用于解決借款人直接從糧食收購市場收購糧食的資金需要;

(二)調銷貸款。用于解決借款人從異地調入(含進口,下同)糧食的資金需要。

第八條借款人申請糧食流轉貸款除應具備《中國農業發展銀行貸款管理制度》規定的基本條件外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信用等級和資產負債率達到規定標準,具體標準由省級分行確定

(二)具有與申請貸款相適應的風險承受能力和貸款償還能力,包括在糧食經營過程中能夠做到“購得進、銷得出、不虧損”;或者能夠按規定提供貸款擔保(抵押、質押、保證)的;或者具有一定比例的自有資金;或者具有一定比例的風險準備金等。借款人自有資金和風險準備金的具體比例由省級分行確定;

(三)已借貸款的本息按期償付,未能按期償付的,已落實切實可行的償還計劃,無違約行為發生。

第三章貸款的期限、利率及方式

第九條糧食流轉貸款期限,原則上根據借款人糧食經營周期、還款能力和農發行的資金供應能力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一般為6個月,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條借款人不能按期歸還的貸款應在貸款到期10個工作日之前向開戶行書面申請貸款展期并提出展期理由、期限和還款計劃。對購進的糧食尚未銷售或已經銷售、但銷售貨款在正常結算期內尚未回籠的,經開戶行審查同意后可辦理展期。貸款展期期限累計不得超過原借款合同確定的貸款期限。擔保貸款申請展期的,應由保證人(抵押人、出質人)出具同意擔保展期的書面證明。

由上級行審批的貸款,開戶行辦理貸款展期后,應報貸款審批行備案,備案要說明展期理由、展期期限、展期人及展期貸款的風險情況等。

借款人未申請展期或不符合展期條件的貸款,開戶行不得辦理貸款展期,從貸款到期次日起納入逾期貸款管理。

第十一條糧食流轉貸款執行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或經人民銀行批準的相關利率。

貸款的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達到新的貸款利率期限檔次時,從展期之日起,執行新的期限檔次利率。貸款逾期或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使用的貸款,執行人民銀行規定的相關利率。

第十二條糧食流轉貸款一般采用擔保貸款方式。對資信狀況較好,具有規定比例的自有資金或風險準備金,或者能確保足額歸還貸款本息的借款人,可以采用信用貸款方式。

第四章貸款程序

第十三條辦理糧食流轉貸款應依次經過貸款申請、貸款受理及調查、貸款審查、貸款審批、貸款發放、貸款使用的監督和收回等程序。

第十四條貸款申請。借款申請人申請糧食流轉貸款時,應填寫《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借款申請書》(簡稱《借款申請書》,下同),開戶行應對借款人填寫《借款申請書》給予必要的指導和說明。對其中的“借款原因”應寫明計劃購進糧食的數量、價格及貨源落實情況,購進糧食資金需求及來源構成,銷售渠道及預期效益,還款方式及資金來源等。借款申請人已在其他金融機構借款的,應對借款金額、貸款方式及本息償還情況做出詳盡說明。開戶行需要借款申請人提供內容較多的,應要求借款申請人另附借款申請報告。除此之外,借款申請人還應向開戶行提供能反映和表明自身風險承受能力和貸款償還能力及其他保證貸款安全的有關資料,具體包括:

(一)能夠辦理保證擔保貸款的,應提供保證人貸款償還保證能力情況及保證人同意保證的有關證明文件;

(二)能夠辦理抵(質)押擔保貸款的,應提供抵(質)押物清單、抵(質)押物評估價值證明材料和有處分權人同意抵(質)押的證明;

(三)能夠提供一定比例的自有資金或風險準備金的,應提供證明其金額及來源渠道等情況的資料;

(四)能反映和表明借款申請人風險承受能力和貸款償還能力的其它資料。

初次向農發行申請借款的借款人,還應按規定進行貸款資格認定。

第十五條貸款受理與調查。開戶行收到借款申請人的《借款申請書》及相關資料后應審查借款申請人是否符合糧食流轉貸款對象范圍、所申請貸款使用意向是否符合糧食流轉貸款的用途規定,并根據審查情況及時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見。對同意受理的貸款申請,應及時確定貸款調查人。

貸款調查人應首先審核借款申請人所提供的證明具備貸款條件的各項資料是否真實、完整,對資料不完整或存在疑義的應要求借款申請人補充或說明,并圍繞借款申請人的風險承受能力和貸款償還能力對以下內容進行重點調查:

(一)借款申請人資信狀況及其真實性。主要包括:

1、借款申請人的信用等級及其變化狀況;

2、借款申請人的法定代表人的品行、業績、能力、信譽等狀況;

3、借款申請人、保證人近兩年的經營情況及財務狀況,以及所提供的財務報表的真實性;

4、已借貸款本息清償情況,對存在逾期貸款的,分析沒有按期清償貸款的成因,并督促和幫助借款人制定切實可行的還款計劃。還應當要求借款人提供以及通過人民銀行《信貸登記咨詢系統》查詢分析其在它行借款記錄及按期還本付息的情況。

(二)申請貸款的效益性。主要包括借款申請人貨源是否落實,計劃購進價格是否合理,銷售計劃是否可行,申請貸款所帶來的預期經濟效益如何。同時,應對借款申請人已借貸款使用效益及整個經營效益進行分析,并對其總體資產負債狀況及現金流量進行測算,以判斷所申請貸款按期歸還的可能性。

(三)申請貸款風險防范措施的有效性。主要包括:

1、能夠辦理保證擔保貸款的,調查保證人是否具備法律規定的擔保資格,是否具有相應的擔保能力;

2、能夠辦理抵(質)押擔保貸款的,調查抵(質)押物的權屬、價值及實現抵(質)押權的可行性;

3、能夠提供規定比例自有資金的,調查自有資金的真實性;

4、能夠提供規定比例風險準備金的,調查核實借款人風險準備金的來源渠道,分析按期到位的可能性;

5、能夠提供合法有效的糧食銷售合同的,核實銷售合同的真實性,分析合同履約的可能性及違約風險;

6、對實行授信管理的,還應調查對借款申請人核定的授信額度、授信方式及使用情況,本筆申請的貸款是否在核定的授信額度之內;

7、根據糧食市場價格現狀及其走勢分析,判斷借款人所購糧食的價格是否合理,是否在貸款支持的價格上限或價格警戒線之內。貸款支持的價格上限或價格警戒線由農發行分支行結合糧食供求狀況、價格走勢及企業經營狀況確定。

調查結束后,調查人應對調查情況形成書面意見,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和有效性特別是借款人的貸款風險承受能力和貸款償還能力做出評價明確提出能否貸款以及貸款種類、金額、期限、利率和方式等方面的意見,連同相關附件遞交貸款審查人。貸款調查人應對借款申請人的證明材料和調查情況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六條貸款審查。貸款審查一般由開戶行信貸部門負責人負責。對按規定由上級行審批的貸款,審批行以下分支行要履行貸款審查職責。貸款審查人應對借款申請人的借款申請和貸款調查人的調查意見進行審查,并對調查人所提供資料的完整性和合規性負責。審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借款申請人與貸款調查人提交的有關原始資料和調查材料是否完整;

(二)調查人對貸款的合規性、安全性、流動性、效益性的調查認定意見是否準確;

(三)調查人提出的貸款額度、期限、利率和貸款方式等意見是否符合有關貸款管理規定。

審查人對審查情況要提交書面審查意見明確提出貸款與否以及貸款金額、期限、利率和方式等意見,提交貸款審批人。

第十七條貸款審批。糧食流轉貸款實行分級授權審批制度。省級分行根據貸款種類確定省級以下分支行的審批權限。貸款審批人由行長(經授權的副行長)擔任,承擔貸款審批決策的責任。各級行設立貸款評審委員會(小組),負責對貸款風險和效益的審核,貸款審批人收到貸款審查人或評審委員會(小組)的審查資料及意見后應在授權的范圍內根據借款人的風險承受能力大小確定貸與不貸、貸多貸少、貸款期限、利率、方式及批次等。

第十八條貸款發放和使用。

(一)簽訂《借款合同》。對批準發放的貸款開戶行要與借款人簽訂《借款合同》?!督杩詈贤窇斒褂每傂薪y一制定的合同文本。采用擔保貸款方式的還應同時簽訂擔保合同;需要登記的應依法辦理有關登記手續;用于質押的動產和權利憑證還應及時交付開戶行占有或保管。

凡本辦法有關規定在《借款合同》文本各條款未提及或不一致的簽訂《借款合同》時借貸雙方應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補充約定或更改有關條款。

(二)填寫《借款借據》。根據《借款合同》填寫《借款借據》。

對同一借款人一次性審批、分批次發放的貸款,應分批次簽訂《借款合同》和填寫《借款借據》。

(三)貸款使用。借款人要按照《借款合同》的約定使用糧食流轉貸款,開戶行及信貸人員要按照本辦法第五章的規定進行監督。

第十九條貸款收回。開戶行應于貸款到期10個工作日之前通知借款人籌措資金,準備按時歸還貸款。貸款雖未到期,但按合同約定或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貸款管理有關規定可以提前收回的,開戶行應及時從回籠貨款或其它資金中收回。

第五章信貸監督

第二十條貸款發放后,開戶行應從糧食購進、儲存、銷售及貨款回籠等環節加強貸款使用的監督,防止擠占挪用,確保貸款按合同約定使用和及時還本付息。

第二十一條資金支取的監督。借款人應按糧食實際購進進度支取收購資金,開戶行及信貸人員應對借款人的支取資金活動進行逐筆審核監督。

第二十二條糧食購進的信貸監督。在資金使用順序上,借款人應先使用自有資金或其他可支配資金包括銷售訂金、預收貨款等,后使用農發行貸款。在調銷和跨區收購業務中,貨款結算原則上通過農發行系統內轉賬進行,除必要的費用外,開戶行不得向借款人直接提供現金。對跨區直接收購的,借款人應在收購所在地農發行開立臨時存款賬戶,用于支取收購糧食所需要的現金,收購所在地農發行應提供提現服務,并協助開戶行監督借款人的資金使用。糧食購進過程中,開戶行要調查掌握購進糧食的實際品種、質量、數量、價格等情況,監督資金的正確使用。

開戶行應及時全面核查借款人購進入庫糧食,并與所發放的貸款相核對,確保貸款按約使用。

第二十三條糧食存儲的信貸監督。開戶行應按照商品糧油庫存監管的有關規定,落實庫存核查制度,確保銀企賬實相符。對賬實不符的應查明原因,占用農發行貸款的,應督促借款人限期落實彌補資金來源,對不能如期彌補到位的,應采取相應的信貸制裁措施,直至全部收回貸款。對異地存儲的糧食,應委托存儲地農發行實施監督。

第二十四條糧食銷售的信貸監督。糧食銷售出庫,借款人應及時向開戶行報告。開戶行應及時據實登記臺賬,核減庫存,調整貸款占用形態,并根據借款人糧食銷售貨款的結算方式與結算期限監督貨款回籠歸行。對逾期未回籠的,要查明原因,督促借款人采取措施清收。

第二十五條貨款回籠的信貸監督。借款人糧食銷售貨款應全額存入農發行的存款賬戶,并首先全額收回貸款本金及當期應收利息,剩余部分應與借款人協商,在收回部分其它不合理貸款及欠息后由借款人自主支配。借款人貸款對應全部糧食銷售貨款不足以還本付息的,應及時采取風險補償措施,從借款人風險準備金或處置抵押(質押)物收回,屬于保證擔保的貸款,要及時向保證人追償。

對資信狀況良好、信用等級高的借款人,開戶行可根據借款人要求,允許其將回籠貨款繼續用于糧食收購或調入等經營活動,在合同約定的貸款期限內周轉使用。開戶行應調查了解資金使用意向,看是否與合同約定的用途相一致,貨源是否落實,計劃購進價格是否合理,銷售計劃是否可行,所帶來的預期經濟效益如何。在貨款周轉使用過程中,開戶行仍應堅持錢糧掛鉤的原則,及時據實登記糧食購進和出庫數量,按照本章第二十一至二十四條之規定加強對使用過程各環節的監督。對實行貸款周轉使用的借款人的具體資信標準由省級分行確定。

第二十六條加強對借款人經營活動的監督和經營情況的分析。信貸人員應經常深入借款人調查其經營情況,按季分析財務狀況和現金流量,隨時掌握借款人經營及財務管理中存在的問題,采取措施防范和控制貸款風險。

第二十七條加強對糧食供求狀況及價格走勢的分析。開戶行應通過對糧食供求狀況及價格走勢的分析,判斷貸款的風險程度,指導企業有效規避貸款風險。

第二十八條借款人風險準備金的監督。借款人風險準備金應來源于本身的自有資金,也可由借款人法人代表及有關人員繳納的風險抵押金等形成。借款人在貸款前,應根據開戶行的要求,將風險準備金存入指定的準備金存款賬戶。借款人應當承諾風險準備金在貸款本息未結清前,不參與自身的經營活動,借款人還清貸款本息后,可自主使用。

第二十九條對借款人違反本辦法和《借款合同》約定的,開戶行應當按規定給予相應的信貸制裁。

第三十條農發行及有關責任人違反本辦法,應視情節輕重及予以責任追究,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門處理。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油脂流轉貸款的管理,比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同時適用于農發行業務的其他金融機構對糧油流轉貸款的管理。

第三十三條對涉及本辦法有關規定中應由省級分行明確具體標準和要求的,省級分行應制定實施意見或細則,并報總行備案。

第4篇

一、內控建設方面

1.組織結構。村鎮銀行是否建立分工合理、職責明確、報告關系清晰的組織結構;是否明確決策層、監督層和高級管理層以及其他所有與風險和內部控制有關的部門、崗位、人員的職責權限。

2.目標管理。村鎮銀行是否確定內部控制目標,以明確本行依據內部控制政策所希望達到的結果;內控政策目標是否保證國家法律法規和監管要求的貫徹執行;是否保證發展戰略和經營目標的實現。

3.政策制度。村鎮銀行是否制定書面的內控政策,規定內部控制政策的方針和原則;內控政策是否與發展戰略和經營目標相一致;是否符合現行的法律法規和監管要求;是否體現對不同地區、行業、產品的風險控制要求;是否傳達到相關崗位的員工、指導員工實施風險控制;是否進行定期評審,確保其保持適當性和有效性。

4.信用風險管理。村鎮銀行信用評級制度和方法以及信用額度的確定是否合理;對集團客戶和關聯貸款的管理方式是否科學;資產質量監測制度和報告體系以及信貸風險預警機制是否合理;資產質量認定程序和標準是否科學;資產質量基本情況和分類結果是否準確。

5.內部控制措施。村鎮銀行是否制定全面、系統、成文的各項業務政策、制度和程序,并在一級法人內保持統一的標準;是否定期對政策、制度和程序進行評價和修訂;是否適時地對管理制度進行全面梳理與修訂,內部控制政策與措施覆蓋各主要風險點;是否建立相應的授權和審批制度,各級的管理責任明確;對檢查發現的問題,是否及時督促職能部門整改;是否制定發生意外事件和緊急情況的預案,有關預案內容完整、措施切實可行;是否定期檢查、維護應急的設施、設備和系統并進行必要的測試。

二、信貸投向方面

主要檢查村鎮銀行信貸投向是否符合國家宏觀調控政策;是否繼續推進節能減排授信工作,嚴格把握行業準入、環境評價、能耗審查等政策界限;從嚴控制對兩高一剩行業劣質企業的貸款。貸款審計重點是否發放異地貸款,是否向小微企業、涉農產業傾斜等等。

三、信貸資產質量方面

1.村鎮銀行董事會、高管層是否建立明確機制進行安排與職責分工,確保各級分支機構和各管理部門形成清晰有效的管理機制;是否制定并及時修訂信貸資產風險分類的管理政策、操作實施細則、授權體系或業務操作流程;制定的貸款分類制度,是否符合《貸款風險分類指引》提出的標準和要求,并與《貸款風險分類指引》的貸款風險分類方法具有清晰、明確的對應和轉換關系。

2.村鎮銀行信貸資產分類人員是否具備必要的分類知識和業務素質;崗位設置、人員安排是否滿足分類工作的需要。

3.村鎮銀行是否開發和運用信貸資產風險分類操作實施系統和信息管理系統,其運用結果是否準確。

4.村鎮銀行對貸款進行分類的頻率是否達到每季度至少一次的監管要求;對影響借款人財務狀況或貸款償還因素發生重大變化的貸款是否及時對分類進行調整。

四、關聯交易方面

1.村鎮銀行是否按照《商業銀行集團客戶授信業務風險管理指引》的有關要求制訂了銀行的集團客戶授信業務風險管理制度,是否報當地監管部門備案。

2.村鎮銀行是否能夠按照《商業銀行與內部人和股東關聯交易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準確判斷和正確處理與股東或銀行內部人的關聯交易,是否制訂了關聯交易管理制度。

3.村鎮銀行與股東或內部人的關聯交易是否經有權部門批準;銀行是否存在向關聯方發放無擔保貸款(信用貸款)、以本行股權質押發放貸款、為關聯方融資行為提供擔保等違規行為。

4.村鎮銀行向關聯方發放擔保貸款的條件是否優于其他借款人同類貸款的條件。

五、信貸合規性方面

1.發放程序。村鎮銀行是否建立了一套嚴密的貸款發放程序,包括貸前調查、貸時審查和貸款發放等全部環節;是否制定了關于借款人融資的貿易背景真實性的判斷程序;貸款發放程序能否識別市場風險、行業風險和客戶資信風險。

2.貸前調查。村鎮銀行借款申請書是否完備;借款人是否符合條件;是否根據借款人的經營規模、業務特征、資金循環周期等合理測算借款人的營運資金需求并合理確定貸款結構;是否對借款人信用進行評估以及評估方法和質量;是否核實保證人資信狀況和抵押品狀況;是否調查借款用途;調查人員是否對貸款的發放提出明確、客觀的意見。

3.貸款審查。村鎮銀行實行何種貸款審批制度;是否按權限審批貸款;是否批準向關系人發放信用貸款;向關系人發放貸款是否優于其他借款人;審查人員和部門是否核實貸前調查資料;貸款審查、審批人是否簽署了明確的審批意見;是否存在違反審批程序的授信項目。

4.貸款發放。村鎮銀行是否設立了獨立的責任部門或崗位,負責貸款的發放和支付審核;是否簽訂了完備的貸款合同、保證合同和抵押合同;這些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貸款利率的確定是否合規;是否按合同約定及時發放貸款;確定的貸款支付方式是否符合相關監管要求。

5.貸后管理。村鎮銀行是否按規定定期開展貸后跟蹤檢查,檢查內容是否全面詳細;是否嚴格監控借款用途,特別是信貸資金有無直接或變相流入股市、有無投向兩高一資企業;貸款展期是否符合規定的條件和標準;是否及時向借款人發出還本付息通知單或催收通知書;借款檔案資料是否完整齊全,專人保管。

六、監督與評價

村鎮銀行是否制定書面的內部控制績效監測程序,通過適當的監測活動,對內部控制績效進行持續的監測;是否制定有效的違規、險情、事故處置和糾正管理制度;發現違規、險情、事故時,是否對有關責任人追究相應的責任;是否建立有效的內部控制體系評價制度,及時對內部控制體系實施評價,確保內部控制體系的充分性、合規性、有效性和適宜性。董事會是否定期對內部控制狀況進行評審,確保內控體系得到持續有效地改進。

第5篇

第一條為規范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以下簡稱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和使用,加強銀行結算賬戶管理,維護經濟金融秩序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存款人在中國境內的銀行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存款人,是指在中國境內開立銀行結算賬戶的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以下統稱單位)、個體工商戶和自然人。

本辦法所稱銀行,是指在中國境內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經營支付結算業務的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含外資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外國銀行分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

本辦法所稱銀行結算賬戶,是指銀行為存款人開立的辦理資金收付結算的人民幣活期存款賬戶。

第三條銀行結算賬戶按存款人分為單位銀行結算賬戶和個人銀行結算賬戶。

(一)存款人以單位名稱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為單位銀行結算賬戶。單位銀行結算賬戶按用途分為基本存款賬戶、一般存款賬戶、專用存款賬戶、臨時存款賬戶。

個體工商戶憑營業執照以字號或經營者姓名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納入單位銀行結算賬戶管理。

(二)存款人憑個人身份證件以自然人名稱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為個人銀行結算賬戶。

郵政儲蓄機構辦理銀行卡業務開立的賬戶納入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管理。

第四條單位銀行結算賬戶的存款人只能在銀行開立一個基本存款賬戶。

第五條存款人應在注冊地或住所地開立銀行結算賬戶。符合本辦法規定可以在異地(跨省、市、縣)開立銀行結算賬戶的除外。

第六條存款人開立基本存款賬戶、臨時存款賬戶和預算單位開立專用存款賬戶實行核準制度,經中國人民銀行核準后由開戶銀行核發開戶登記證。但存款人因注冊驗資需要開立的臨時存款賬戶除外。

第七條存款人可以自主選擇銀行開立銀行結算賬戶。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令存款人到指定銀行開立銀行結算賬戶。

第八條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和使用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不得利用銀行結算賬戶進行偷逃稅款、逃廢債務、套取現金及其他違法犯罪活動。

第九條銀行應依法為存款人的銀行結算賬戶信息保密。對單位銀行結算賬戶的存款和有關資料,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銀行有權拒絕任何單位或個人查詢。對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存款和有關資料,除國家法律另有規定外,銀行有權拒絕任何單位或個人查詢。

第十條中國人民銀行是銀行結算賬戶的監督管理部門。

第二章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

第十一條基本存款賬戶是存款人因辦理日常轉賬結算和現金收付需要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下列存款人,可以申請開立基本存款賬戶:

(一)企業法人。

(二)非法人企業。

(三)機關、事業單位。

(四)團級(含)以上軍隊、武警部隊及分散執勤的支(分)隊。

(五)社會團體。

(六)民辦非企業組織。

(七)異地常設機構。

(八)外國駐華機構。

(九)個體工商戶。

(十)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社區委員會。

(十一)單位設立的獨立核算的附屬機構。

(十二)其他組織。

第十二條一般存款賬戶是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結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賬戶開戶銀行以外的銀行營業機構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

第十三條專用存款賬戶是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對其特定用途資金進行專項管理和使用而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對下列資金的管理與使用,存款人可以申請開立專用存款賬戶:

(一)基本建設資金。

(二)更新改造資金。

(三)財政預算外資金。

(四)糧、棉、油收購資金。

(五)證券交易結算資金。

(六)期貨交易保證金。

(七)信托基金。

(八)金融機構存放同業資金。

(九)政策性房地產開發資金。

(十)單位銀行卡備用金。

(十一)住房基金。

(十二)社會保障基金。

(十三)收入匯繳資金和業務支出資金。

(十四)黨、團、工會設在單位的組織機構經費。

(十五)其他需要專項管理和使用的資金。

收入匯繳資金和業務支出資金,是指基本存款賬戶存款人附屬的非獨立核算單位或派出機構發生的收入和支出的資金。

因收入匯繳資金和業務支出資金開立的專用存款賬戶,應使用隸屬單位的名稱。

第十四條臨時存款賬戶是存款人因臨時需要并在規定期限內使用而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有下列情況的,存款人可以申請開立臨時存款賬戶:

(一)設立臨時機構。

(二)異地臨時經營活動。

(三)注冊驗資。

第十五條個人銀行結算賬戶是自然人因投資、消費、結算等而開立的可辦理支付結算業務的存款賬戶。有下列情況的,可以申請開立個人銀行結算賬戶:

(一)使用支票、信用卡等信用支付工具的。

(二)辦理匯兌、定期借記、定期貸記、借記卡等結算業務的。

自然人可根據需要申請開立個人銀行結算賬戶,也可以在已開立的儲蓄賬戶中選擇并向開戶銀行申請確認為個人銀行結算賬戶。

第十六條存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異地開立有關銀行結算賬戶:

(一)營業執照注冊地與經營地不在同一行政區域(跨省、市、縣)需要開立基本存款賬戶的。

(二)辦理異地借款和其他結算需要開立一般存款賬戶的。

(三)存款人因附屬的非獨立核算單位或派出機構發生的收入匯繳或業務支出需要開立專用存款賬戶的。

(四)異地臨時經營活動需要開立臨時存款賬戶的。

(五)自然人根據需要在異地開立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

第十七條存款人申請開立基本存款賬戶,應向銀行出具下列證明文件:

(一)企業法人,應出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本。

(二)非法人企業,應出具企業營業執照正本。

(三)機關和實行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應出具政府人事部門或編制委員會的批文或登記證書和財政部門同意其開戶的證明;非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應出具政府人事部門或編制委員會的批文或登記證書。

(四)軍隊、武警團級(含)以上單位以及分散執勤的支(分)隊,應出具軍隊軍級以上單位財務部門、武警總隊財務部門的開戶證明。

(五)社會團體,應出具社會團體登記證書,宗教組織還應出具宗教事務管理部門的批文或證明。

(六)民辦非企業組織,應出具民辦非企業登記證書。

(七)外地常設機構,應出具其駐在地政府主管部門的批文。

(八)外國駐華機構,應出具國家有關主管部門的批文或證明;外資企業駐華代表處、辦事處應出具國家登記機關頒發的登記證。

(九)個體工商戶,應出具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正本。

(十)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社區委員會,應出具其主管部門的批文或證明。

(十一)獨立核算的附屬機構,應出具其主管部門的基本存款賬戶開戶登記證和批文。

(十二)其他組織,應出具政府主管部門的批文或證明。

本條中的存款人為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納稅人的,還應出具稅務部門頒發的稅務登記證。

第十八條存款人申請開立一般存款賬戶,應向銀行出具其開立基本存款賬戶規定的證明文件、基本存款賬戶開戶登記證和下列證明文件:

(一)存款人因向銀行借款需要,應出具借款合同。

(二)存款人因其他結算需要,應出具有關證明。

第十九條存款人申請開立專用存款賬戶,應向銀行出具其開立基本存款賬戶規定的證明文件、基本存款賬戶開戶登記證和下列證明文件:

(一)基本建設資金、更新改造資金、政策性房地產開發資金、住房基金、社會保障基金,應出具主管部門批文。

(二)財政預算外資金,應出具財政部門的證明。

(三)糧、棉、油收購資金,應出具主管部門批文。

(四)單位銀行卡備用金,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銀行卡章程的規定出具有關證明和資料。

(五)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應出具證券公司或證券管理部門的證明。

(六)期貨交易保證金,應出具期貨公司或期貨管理部門的證明。

(七)金融機構存放同業資金,應出具其證明。

(八)收入匯繳資金和業務支出資金,應出具基本存款賬戶存款人有關的證明。

(九)黨、團、工會設在單位的組織機構經費,應出具該單位或有關部門的批文或證明。

(十)其他按規定需要專項管理和使用的資金,應出具有關法規、規章或政府部門的有關文件。

第二十條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在境內從事證券投資開立的人民幣特殊賬戶和人民幣結算資金賬戶納入專用存款賬戶管理。其開立人民幣特殊賬戶時應出具國家外匯管理部門的批復文件,開立人民幣結算資金賬戶時應出具證券管理部門的證券投資業務許可證。

第二十一條存款人申請開立臨時存款賬戶,應向銀行出具下列證明文件:

(一)臨時機構,應出具其駐在地主管部門同意設立臨時機構的批文。

(二)異地建筑施工及安裝單位,應出具其營業執照正本或其隸屬單位的營業執照正本,以及施工及安裝地建設主管部門核發的許可證或建筑施工及安裝合同。

(三)異地從事臨時經營活動的單位,應出具其營業執照正本以及臨時經營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批文。

(四)注冊驗資資金,應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或有關部門的批文。

本條第二、三項還應出具其基本存款賬戶開戶登記證。

第二十二條存款人申請開立個人銀行結算賬戶,應向銀行出具下列證明文件:

(一)中國居民,應出具居民身份證或臨時身份證。

(二)中國人民軍人,應出具軍人身份證件。

(三)中國人民武裝警察,應出具武警身份證件。

(四)香港、澳門居民,應出具港澳居民往來內地通行證;臺灣居民,應出具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證件。

(五)外國公民,應出具護照。

(六)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文件規定的其他有效證件。

銀行為個人開立銀行結算賬戶時,根據需要還可要求申請人出具戶口簿、駕駛執照、護照等有效證件。

第二十三條存款人需要在異地開立單位銀行結算賬戶,除出具本辦法第十七條、十八條、十九條、二十一條規定的有關證明文件外,應出具下列相應的證明文件:

(一)經營地與注冊地不在同一行政區域的存款人,在異地開立基本存款賬戶的,應出具注冊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行的未開立基本存款賬戶的證明。

(二)異地借款的存款人,在異地開立一般存款賬戶的,應出具在異地取得貸款的借款合同。

(三)因經營需要在異地辦理收入匯繳和業務支出的存款人,在異地開立專用存款賬戶的,應出具隸屬單位的證明。

屬本條第二、三項情況的,還應出具其基本存款賬戶開戶登記證。

存款人需要在異地開立個人銀行結算賬戶,應出具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證明文件。

第二十四條單位開立銀行結算賬戶的名稱應與其提供的申請開戶的證明文件的名稱全稱相一致。有字號的個體工商戶開立銀行結算賬戶的名稱應與其營業執照的字號相一致;無字號的個體工商戶開立銀行結算賬戶的名稱,由“個體戶”字樣和營業執照記載的經營者姓名組成。自然人開立銀行結算賬戶的名稱應與其提供的有效身份證件中的名稱全稱相一致。

第二十五條銀行為存款人開立一般存款賬戶、專用存款賬戶和臨時存款賬戶的,應自開戶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基本存款賬戶開戶銀行。

第二十六條存款人申請開立單位銀行結算賬戶時,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直接辦理,也可授權他人辦理。

由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直接辦理的,除出具相應的證明文件外,還應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的身份證件;授權他人辦理的,除出具相應的證明文件外,還應出具其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的授權書及其身份證件,以及被授權人的身份證件。

第二十七條存款人申請開立銀行結算賬戶時,應填制開戶申請書。開戶申請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記載有關事項。

第二十八條銀行應對存款人的開戶申請書填寫的事項和證明文件的真實性、完整性、合規性進行認真審查。

開戶申請書填寫的事項齊全,符合開立基本存款賬戶、臨時存款賬戶和預算單位專用存款賬戶條件的,銀行應將存款人的開戶申請書、相關的證明文件和銀行審核意見等開戶資料報送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經其核準后辦理開戶手續;符合開立一般存款賬戶、其他專用存款賬戶和個人銀行結算賬戶條件的,銀行應辦理開戶手續,并于開戶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備案。

第二十九條中國人民銀行應于2個工作日內對銀行報送的基本存款賬戶、臨時存款賬戶和預算單位專用存款賬戶的開戶資料的合規性予以審核,符合開戶條件的,予以核準;不符合開戶條件的,應在開戶申請書上簽署意見,連同有關證明文件一并退回報送銀行。

第三十條銀行為存款人開立銀行結算賬戶,應與存款人簽訂銀行結算賬戶管理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除中國人民銀行另有規定的以外,應建立存款人預留簽章卡片,并將簽章式樣和有關證明文件的原件或復印件留存歸檔。

第三十一條開戶登記證是記載單位銀行結算賬戶信息的有效證明,存款人應按本辦法的規定使用,并妥善保管。

第三十二條銀行在為存款人開立一般存款賬戶、專用存款賬戶和臨時存款賬戶時,應在其基本存款賬戶開戶登記證上登記賬戶名稱、賬號、賬戶性質、開戶銀行、開戶日期,并簽章。但臨時機構和注冊驗資需要開立的臨時存款賬戶除外。

第三章銀行結算賬戶的使用

第三十三條基本存款賬戶是存款人的主辦賬戶。存款人日常經營活動的資金收付及其工資、獎金和現金的支取,應通過該賬戶辦理。

第三十四條一般存款賬戶用于辦理存款人借款轉存、借款歸還和其他結算的資金收付。該賬戶可以辦理現金繳存,但不得辦理現金支取。

第三十五條專用存款賬戶用于辦理各項專用資金的收付。

單位銀行卡賬戶的資金必須由其基本存款賬戶轉賬存入。該賬戶不得辦理現金收付業務。

財政預算外資金、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期貨交易保證金和信托基金專用存款賬戶不得支取現金。

基本建設資金、更新改造資金、政策性房地產開發資金、金融機構存放同業資金賬戶需要支取現金的,應在開戶時報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批準。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應根據國家現金管理的規定審查批準。

糧、棉、油收購資金、社會保障基金、住房基金和黨、團、工會經費等專用存款賬戶支取現金應按照國家現金管理的規定辦理。

收入匯繳賬戶除向其基本存款賬戶或預算外資金財政專用存款戶劃繳款項外,只收不付,不得支取現金。業務支出賬戶除從其基本存款賬戶撥入款項外,只付不收,其現金支取必須按照國家現金管理的規定辦理。

銀行應按照本條的各項規定和國家對糧、棉、油收購資金使用管理規定加強監督,對不符合規定的資金收付和現金支取,不得辦理。但對其他專用資金的使用不負監督責任。

第三十六條臨時存款賬戶用于辦理臨時機構以及存款人臨時經營活動發生的資金收付。

臨時存款賬戶應根據有關開戶證明文件確定的期限或存款人的需要確定其有效期限。存款人在賬戶的使用中需要延長期限的,應在有效期限內向開戶銀行提出申請,并由開戶銀行報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核準后辦理展期。臨時存款賬戶的有效期最長不得超過2年。

臨時存款賬戶支取現金,應按照國家現金管理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七條注冊驗資的臨時存款賬戶在驗資期間只收不付,注冊驗資資金的匯繳人應與出資人的名稱一致。

第三十八條存款人開立單位銀行結算賬戶,自正式開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后,方可辦理付款業務。但注冊驗資的臨時存款賬戶轉為基本存款賬戶和因借款轉存開立的一般存款賬戶除外。

第三十九條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用于辦理個人轉賬收付和現金存取。下列款項可以轉入個人銀行結算賬戶:

(一)工資、獎金收入。

(二)稿費、演出費等勞務收入。

(三)債券、期貨、信托等投資的本金和收益。

(四)個人債權或產權轉讓收益。

(五)個人貸款轉存。

(六)證券交易結算資金和期貨交易保證金。

(七)繼承、贈與款項。

(八)保險理賠、保費退還等款項。

(九)納稅退還。

(十)農、副、礦產品銷售收入。

(十一)其他合法款項。

第四十條單位從其銀行結算賬戶支付給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款項,每筆超過5萬元的,應向其開戶銀行提供下列付款依據:

(一)工資協議和收款人清單。

(二)獎勵證明。

(三)新聞出版、演出主辦等單位與收款人簽訂的勞務合同或支付給個人款項的證明。

(四)證券公司、期貨公司、信托投資公司、獎券發行或承銷部門支付或退還給自然人款項的證明。

(五)債權或產權轉讓協議。

(六)借款合同。

(七)保險公司的證明。

(八)稅收征管部門的證明。

(九)農、副、礦產品購銷合同。

(十)其他合法款項的證明。

從單位銀行結算賬戶支付給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款項應納稅的,稅收代扣單位付款時應向其開戶銀行提供完稅證明。

第四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個人應出具本辦法第四十條規定的有關收款依據。

(一)個人持出票人為單位的支票向開戶銀行委托收款,將款項轉入其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

(二)個人持申請人為單位的銀行匯票和銀行本票向開戶銀行提示付款,將款項轉入其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

第四十二條單位銀行結算賬戶支付給個人銀行結算賬戶款項的,銀行應按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認真審查付款依據或收款依據的原件,并留存復印件,按會計檔案保管。未提供相關依據或相關依據不符合規定的,銀行應拒絕辦理。

第四十三條儲蓄賬戶僅限于辦理現金存取業務,不得辦理轉賬結算。

第四十四條銀行應按規定與存款人核對賬務。銀行結算賬戶的存款人收到對賬單或對賬信息后,應及時核對賬務并在規定期限內向銀行發出對賬回單或確認信息。

第四十五條存款人應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使用銀行結算賬戶辦理結算業務。

存款人不得出租、出借銀行結算賬戶,不得利用銀行結算賬戶套取銀行信用。

第四章銀行結算賬戶的變更與撤銷

第四十六條存款人更改名稱,但不改變開戶銀行及賬號的,應于5個工作日內向開戶銀行提出銀行結算賬戶的變更申請,并出具有關部門的證明文件。

第四十七條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住址以及其他開戶資料發生變更時,應于5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開戶銀行并提供有關證明。

第四十八條銀行接到存款人的變更通知后,應及時辦理變更手續,并于2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

第四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存款人應向開戶銀行提出撤銷銀行結算賬戶的申請:

(一)被撤并、解散、宣告破產或關閉的。

(二)注銷、被吊銷營業執照的。

(三)因遷址需要變更開戶銀行的。

(四)其他原因需要撤銷銀行結算賬戶的。

存款人有本條第一、二項情形的,應于5個工作日內向開戶銀行提出撤銷銀行結算賬戶的申請。

本條所稱撤銷是指存款人因開戶資格或其他原因終止銀行結算賬戶使用的行為。

第五十條存款人因本辦法第四十九條第一、二項原因撤銷基本存款賬戶的,存款人基本存款賬戶的開戶銀行應自撤銷銀行結算賬戶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將撤銷該基本存款賬戶的情況書面通知該存款人其他銀行結算賬戶的開戶銀行;存款人其他銀行結算賬戶的開戶銀行,應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通知存款人撤銷有關銀行結算賬戶;存款人應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辦理其他銀行結算賬戶的撤銷。

第五十一條銀行得知存款人有本辦法第四十九條第一、二項情況,存款人超過規定期限未主動辦理撤銷銀行結算賬戶手續的,銀行有權停止其銀行結算賬戶的對外支付。

第五十二條未獲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的單位,在驗資期滿后,應向銀行申請撤銷注冊驗資臨時存款賬戶,其賬戶資金應退還給原匯款人賬戶。注冊驗資資金以現金方式存入,出資人需提取現金的,應出具繳存現金時的現金繳款單原件及其有效身份證件。

第五十三條存款人尚未清償其開戶銀行債務的,不得申請撤銷該賬戶。

第五十四條存款人撤銷銀行結算賬戶,必須與開戶銀行核對銀行結算賬戶存款余額,交回各種重要空白票據及結算憑證和開戶登記證,銀行核對無誤后方可辦理銷戶手續。存款人未按規定交回各種重要空白票據及結算憑證的,應出具有關證明,造成損失的,由其自行承擔。

第五十五條銀行撤銷單位銀行結算賬戶時應在其基本存款賬戶開戶登記證上注明銷戶日期并簽章,同時于撤銷銀行結算賬戶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

第五十六條銀行對一年未發生收付活動且未欠開戶銀行債務的單位銀行結算賬戶,應通知單位自發出通知之日起30日內辦理銷戶手續,逾期視同自愿銷戶,未劃轉款項列入久懸未取專戶管理。

第五章銀行結算賬戶的管理

第五十七條中國人民銀行負責監督、檢查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和使用,對存款人、銀行違反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規定的行為予以處罰。

第五十八條中國人民銀行對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和使用實施監控和管理。

第五十九條中國人民銀行負責基本存款賬戶、臨時存款賬戶和預算單位專用存款賬戶開戶登記證的管理。

任何單位及個人不得偽造、變造及私自印制開戶登記證。

第六十條銀行負責所屬營業機構銀行結算賬戶開立和使用的管理,監督和檢查其執行本辦法的情況,糾正違規開立和使用銀行結算賬戶的行為。

第六十一條銀行應明確專人負責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使用和撤銷的審查和管理,負責對存款人開戶申請資料的審查,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及時報送存款人開銷戶信息資料,建立健全開銷戶登記制度,建立銀行結算賬戶管理檔案,按會計檔案進行管理。

銀行結算賬戶管理檔案的保管期限為銀行結算賬戶撤銷后10年。

第六十二條銀行應對已開立的單位銀行結算賬戶實行年檢制度,檢查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的合規性,核實開戶資料的真實性;對不符合本辦法規定開立的單位銀行結算賬戶,應予以撤銷。對經核實的各類銀行結算賬戶的資料變動情況,應及時報告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

銀行應對存款人使用銀行結算賬戶的情況進行監督,對存款人的可疑支付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程序及時報告。

第六十三條存款人應加強對預留銀行簽章的管理。單位遺失預留公章或財務專用章的,應向開戶銀行出具書面申請、開戶登記證、營業執照等相關證明文件;更換預留公章或財務專用章時,應向開戶銀行出具書面申請、原預留簽章的式樣等相關證明文件。個人遺失或更換預留個人印章或更換簽字人時,應向開戶銀行出具經簽名確認的書面申請,以及原預留印章或簽字人的個人身份證件。銀行應留存相應的復印件,并憑以辦理預留銀行簽章的變更。

第六章罰則

第六十四條存款人開立、撤銷銀行結算賬戶,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違反本辦法規定開立銀行結算賬戶。

(二)偽造、變造證明文件欺騙銀行開立銀行結算賬戶。

(三)違反本辦法規定不及時撤銷銀行結算賬戶。

非經營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并處以1000元的罰款;經營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并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五條存款人使用銀行結算賬戶,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違反本辦法規定將單位款項轉入個人銀行結算賬戶。

(二)違反本辦法規定支取現金。

(三)利用開立銀行結算賬戶逃廢銀行債務。

(四)出租、出借銀行結算賬戶。

(五)從基本存款賬戶之外的銀行結算賬戶轉賬存入、將銷貨收入存入或現金存入單位信用卡賬戶。

(六)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存款人地址以及其他開戶資料的變更事項未在規定期限內通知銀行。

非經營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一至五項行為的,給予警告并處以1000元罰款;經營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一至五項行為的,給予警告并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存款人有上述所列第六項行為的,給予警告并處以1000元的罰款。

第六十六條銀行在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違反本辦法規定為存款人多頭開立銀行結算賬戶。

(二)明知或應知是單位資金,而允許以自然人名稱開立賬戶存儲。

銀行有上述所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并處以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該銀行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其他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直接責任人員按規定給予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中國人民銀行有權停止對其開立基本存款賬戶的核準,責令該銀行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七條銀行在銀行結算賬戶的使用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提供虛假開戶申請資料欺騙中國人民銀行許可開立基本存款賬戶、臨時存款賬戶、預算單位專用存款賬戶。

(二)開立或撤銷單位銀行結算賬戶,未按本辦法規定在其基本存款賬戶開戶登記證上予以登記、簽章或通知相關開戶銀行。

(三)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辦理個人銀行結算賬戶轉賬結算。

(四)為儲蓄賬戶辦理轉賬結算。

(五)違反規定為存款人支付現金或辦理現金存入。

(六)超過期限或未向中國人民銀行報送賬戶開立、變更、撤銷等資料。

銀行有上述所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并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該銀行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其他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直接責任人員按規定給予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中國人民銀行有權停止對其開立基本存款賬戶的核準,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偽造、變造、私自印制開戶登記證的存款人,屬非經營性的處以1000元罰款;屬經營性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六十九條開戶登記證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統一式樣,中國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負責監制。

第6篇

【關鍵詞】外商投資企業 資本金結匯 曲線救國 對策建議

自2011年下半年以來,一系列加強資本金結匯審核等外匯管理文件相繼出臺,有效控制了資本金結匯速度和規模,對減緩“熱錢”流入發揮了重要作用。由于受制度約束和客觀條件限制,個別外商投資企業為維持正常的生產經營,以“曲線救國”的方式應對資本金結匯難題。如何在加強資本金結匯管理的同時便利企業合理的支付結算需求,亟待相關部門通力解決。

一、案例簡述

河北某公司是一家成立于2011年11月的外商獨資企業,注冊資本1100萬美元。該企業取得了一塊土地用于建設廠房,但由于該塊土地尚未履行招拍掛手續,企業以外匯資本金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支付土地出讓金時,無法提供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對此,企業采取“曲線救國”的方式,用前期以個人房產做抵押以個人名義取得的一部分貸款和個人定期存單做抵押,以外商投資企業的名義申請了240萬元人民幣貸款,用于支付拆遷補償款;再將資本金結匯歸還外資企業的人民幣貸款。

二、企業面臨的困境

通過對企業、銀行深入了解,發現企業此行為背后的隱情:

(一)國土資源部門審批流程與企業實際運營存在時滯

據企業反映,因為與相關部門已事先簽訂協議,該塊土地已確定歸屬該企業,先期支付的240萬元實質為土地出讓金的一部分。但由于該塊土地尚未履行招拍掛手續,無法提供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所以,即使外匯資本金到位,企業也無法結匯。而企業前期運營亟需資金用于支付拆遷補償款,企業“周轉”取得人民幣貸款,全部劃入財政局開立的土地出讓金賬戶。

(二)相關部門注冊資金到位的要求與資本金結匯政策之間存在矛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01號)第三十條規定:外國投資者繳付出資的期限應當在設立外資企業申請書和外資企業章程中載明。外國投資者可以分期繳付出資,但最后一期出資應當在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3年內繳清。其中第一期出資不得少于外國投資者認繳出資額的15%并應當在外資企業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90天內繳清。外國投資者未能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繳付第一期出資的,外資企業批準證書即自動失效。外資企業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繳銷營業執照;不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和繳銷營業執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其營業執照并予以公告。并且第三十二條規定:無正當理由逾期30天不出資的,依照本實施細則第三十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理。外國投資者有正當理由要求延期出資的,應當經審批機關同意,并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但由于當前外匯資本金結匯基本原則是項目結匯和實需結匯,在企業目前暫無實際需要的情況下,為避免匯率損失,外方不愿將注冊資本按期注入。由此產生相關部門注冊資金到位的要求與資本金結匯政策之間的矛盾。

(三)“曲線救國”應對資本金結匯政策實屬無奈

根據《關于進一步明確和規范部分資本項目外匯業務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1〕45號)第一條第三款規定:“外商投資企業不得以外匯資本金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發放委托貸款、償還企業間借貸(含第三方墊款)以及償還轉貸予第三方的銀行借款。”因此,如果拿第一次以個人名義取得的貸款直接支付購地款,后續流入的外匯資本金不能結匯用于償還第三方墊款。為此,該企業又將先期取得的貸款和個人定期存單做抵押,以外商投資企業的名義申請了240萬元人民幣的貸款。由上述過程不難看出,為符合資本金結匯相關規定,企業采取的“曲線救國”兩次支付貸款利息的方式實屬無奈之舉。

(四)后續資本金結匯管理環節存在漏洞需予以明確

該企業之所以采取“曲線救國”的方式滿足資金需求,是因為前述所列原因無法正常辦理資本金結匯。如果后續有資本金流入,該企業在以外匯資本金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償還已使用完畢的銀行貸款時,只明確需按照匯發[2011]45號文第一條第三款之規定即可,即提供原貸款合同、與貸款合同所列用途一致的人民幣貸款資金使用發票、原貸款行出具的貸款發放對賬單等貸款資金使用完畢的證明材料,而對是否需要進一步提供購買土地相關合同等資料并未予以明確。

(五)后續驗資詢證環節的有關規定不盡一致

由于該企業外國投資者未能在規定的期限內繳付第一期出資,按上述國務院令第301號中關于出資期限的規定,該外資企業批準證書自動失效或者需申請辦理延期。如果后期外國投資者有資金流入,根據《資本項目外匯管理業務操作規程》(2009年版)中關于驗資詢證所需提交的資料,并未提到未按期出資是否需要額外提供延期證明。如何判斷批準證書是否已自動失效還是已經審批機關同意延期,是擺在基層外匯局工作人員面前的一道難題。

三、相關建議

(一)加強與國土資源部門的溝通與協商

目前,各地招商引資過程中為增加吸引力,紛紛推出各項稅收、土地等優惠政策。但由于受土地指標所限,無法按照允諾按期履行正常的招拍掛手續,無法提供正式的土地出讓合同。建議進一步加強與國土資源等部門的溝通與協商,統一辦理流程,消除政策差異,以便利企業的正常運營。

(二)完善與商務、工商等部門的定期交流機制

通過建立與商務、工商等部門的定期交流機制,及時掌握無法按期繳付出資的外商投資企業名單,深入挖掘背后的根源,并實行分類管理,對確實因為資本金結匯政策所限造成無法按期繳付出資的,采取主動服務,幫助企業解決實際困難,從而滿足企業合理的支付結匯需要。

(三)進一步完善和明確資本金結匯相關政策要求

一是對于無法提供正式土地出讓合同的企業,可要求其作出書面保證。承諾其履行完畢正常的招拍掛手續,且能夠及時提交正規的土地出讓合同的前提下,支付土地出讓金性質的款項可通過資本金結匯方式取得。二是明確企業償還貸款時,不再提供購買土地相關合同等資料,真正便利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

(四)外匯指定銀行應積極拓展外匯理財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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