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8-06 10:5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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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建筑行業;微觀準許;準許管理體制;持續發展
中圖分類號:F426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2374(2009)17-0060--02
我國建筑業從1978年改革開放起,就進入了高速發展期,至今建筑業已成為我國經濟支柱產業,為國家改革開放30年做出了大極貢獻。但在這一發展過程中,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形成,政府對建筑業管理體制也有諸多不適應行業發展的問題出現,從而導致建筑市場的規范程度與市場經濟不相匹配。諸如政府從宏觀上重點要求建筑總承包企業的注冊資本金、從業技術人員數量來核定資質等級,但這些宏觀指標并沒在實施中帶來具體表現,從而使得聯營掛靠等諸多不宜市場良性發展的問題產生。
一、建筑業現行準許管理體制描述及問題
(一)建筑業現行準許管理體制描述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第159號令規定:建筑業企業(建筑業企業,是指從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裝修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等活動的企業)應當按照其擁有的注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業績等條件申請資質,經審查合格,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后,方可在資質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筑施工活動。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建筑業企業資質的統一監督管理。國務院鐵路、交通、水利、信息產業、民航等有關部門配合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實施相關資質類別建筑業企業資質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筑業企業資質的統一監督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產業等有關部門配合同級建設主管部門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相關資質類別建筑業企業資質的管理工作。其資質序列、類別和等級規定如下:
1、資質序列: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和勞務分包三個序列。取得施工總承包資質的企業(以下簡稱施工總承包企業),可以承接施工總承包工程。施工總承包企業可以對所承接的施工總承包工程內各專業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將專業工程或勞務作業依法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承包企業或勞務分包企業。取得專業承包資質的企業(以下簡稱“專業承包企業”),可以承接施工總承包企業分包的專業工程和建設單位依法發包的專業工程。專業承包企業可以對所承接的專業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將勞務作業依法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勞務分包企業。取得勞務分包資質的企業(以下簡稱勞務分包企業),可以承接施工總承包企業或專業承包企業分包的勞務作業。
2、資質類別和等級:施工總承包資質、專業承包資質、勞務分包資質序列按照工程性質和技術特點分別劃分為若干資質類別。各資質類別按照規定的條件劃分為若干資質等級,建筑業企業資質等級標準和各類別等級資質企業承擔工程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其國家各級職能部門管理的資質權限如下: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對下列資質和類別進行管理:施工總承包序列特級資質、一級資質;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直接監管的企業及其下屬一層級的企業的施工總承包二級資質、三級資質;水利、交通、信息產業方面的專業承包序列一級資質;鐵路、民航方面的專業承包序列一級、二級資質;公路交通工程專業承包不分等級資質、城市軌道交通專業承包不分等級資質。
工商注冊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對下列資質和類別進行管理:施工總承包序列二級資質(不含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直接監管的企業及其下屬一層級的企業的施工總承包序列二級資質);專業承包序列一級資質(不含鐵路、交通、水利、信息產業、民航方面的專業承包序列一級資質);專業承包序列二級資質(不含民航、鐵路方面的專業承包序列二級資質);專業承包序列不分等級資質(不含公路交通工程專業承包序列和城市軌道交通專業承包序列的不分等級資質)。
工商注冊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對下列資質和類別進行管理:施工總承包序列三級資質(不含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直接監管的企業及其下屬一層級的企業的施工總承包三級資質);專業承包序列三級資質;勞務分包序列資質;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企業資質。
建筑業企業可以申請一項或多項建筑業企業資質;申請多項建筑業企業資質的,應當選擇等級最高的一項資質為企業主項資質。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的企業,可以從事資質許可范圍相應等級的建設工程總承包業務,可以從事項目管理和相關的技術與管理服務。
(二)建筑業現行管理體制問題分析
我國現行建筑業管理體制,從政府對該行業宏觀的管理上,表面上是沒有什么問題的,資質分類很全,分級已很到位,但問題是,宏觀解決后,在體制運行中并沒有得到微觀的支持,從而出現了以下幾方面的不利因素:
1、從建筑業資質的準入條件(注冊資本金、科技人員數量)高導致工程掛靠行為發生:建筑工程產品,是一個十分個性化的產品,除建筑產品的結構安全設計需要強大的理論支持外,其完成產品的成型最重要的是工程施工管理經驗,而這一經驗又主要體現在實際的項目具體管理者身上。諸多的建筑施工管理者本身已完全具備工程項目的管理能力,但要注冊一個公司來營運工程承包管理就被過高的準入條件所限制,由此,這部分人就將自己承接到的項目掛靠一個有資質的公司來解決自己的不足。反過來,作為很多有資質的建筑公司,他們又接不到工程,在利益的驅動下,正好就與這些能接工程又沒有資質的人提供了方便,從而形成了建筑業工程承包的掛靠市場。這一市場行為的出現,給建設工程管理帶來了極其不利的影響。
2、從建筑業科技人員的流動性大導致在企業注冊的科技人員不能在注冊企業就業:建筑企業是訂單式的生產方式,這一特殊生產方式對建筑業科技人員的就業穩定帶來了極大的挑戰,從而以導致建筑業科技人員頻繁流動成為常態。由此大量的企業注冊科技人員,實質并沒有在注冊企業就業,這一現象就導致了資質要求的科技人員數量和人員質量準入條件的不可能。
3、從項目部管理團隊水平決定單項目運行成功關鍵導致業主對建筑企業的淡漠:雖然國家對建筑總承包企業設置了較高的準入條件,但這對項目業主來說,并不重要,他們認為,單一項目運行成功的關鍵在項目管理團隊,而不在建筑企業,這一因素也導致眾多的業主選擇好項目運團隊后,由團隊自己去找一家有資質企業來應付國家的宏觀準入條件管理。
二、建筑業微觀準許管理體制研究及優勢
從我國改革開放30年來,建筑市場已步入到相對成熟階段,通過各類工程項目管理吸取的經驗教訓,建筑業準入體制 管理可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管控運行:
(一)從建筑業企業資質宏觀要求向微觀管控轉變
1、建筑企業注冊資本金不設限制:建筑企業的資本金注冊后,并不等于該資本金就能夠為合作對方承擔起有效的責任,況且公司法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是以公司的資產承擔有限責任。這一法律規定實質就說明注冊資本并不能解決企業承擔義務的本質性要求。有效解決這一建筑企業承擔義務的方法是:用法律的形式規定,在項目開工前,要求建筑企業按一定比例繳納履約保函(保證金)來解決這一問題。這一方法不但有效解決了建筑企業在出現違約時的兌現,而且還迫使建筑企業強化自己的信用,從而獲得金融機構的支持,讓企業真正走上應付政府宏觀要求的注冊資本金,而轉向自己主動增大注冊資本來獲得業主及金融機構的支持和信用。
2、建筑企業寬泛的注冊科技人員準入要求轉向企業關鍵技術人員要求:根據建筑產品這一特殊生產方式帶來的建筑從員工不穩定實際情況,加之科技人才流動頻繁這一不可抗拒的社會自然現象,對建筑企業要求多少科技人員已不切合實際。為有效解決這一行業問題,在企業準入規則中,僅要求建筑企業滿足該企業準入的建筑類別相對應的1~3名專家即可,這幾名專家的作用是制定企業標準,掌握國家技術準則并在自己的企業內執行,總結經驗教訓,確保企業能健康持續的發展。在現行建筑企業中,不管企業大小,真正對企業技術起到關鍵作用,也就是這幾個專家團隊,而不是全部科技人員,至于其他的科技人員,作用在具體的項目工程中,而不在企業高層。
3、建筑企業資質對承接項目的準入條件轉向項目團隊人員資格的審查。作為一個項目,不管建筑企業的資質有多高,真正運行項目的是項目團隊的水平,特別是建造師(項目經理)和項目技術負責人的個人素質決定著項目成功的關鍵,由此政府應從原有重企業資質向項目開工前重對項目團隊人員資格能力的審查,這一制度設計,可改變企業現有應付政府對企業資質科技人員的要求,轉變為主動的培養和留住項目管理科技人員,同時也改變了科技人員靠企業生存而轉化為,企業必須依靠科技人員才能生存的互動作用。
4、建筑企業繁雜的資質類別及等級要求轉向簡單的行業備案。由3.1.3制度設計所知,建筑企業的資質等級也不在重要,而重要的是將建筑業從業人員的專業類別與建筑業類別相通,形成專業化人才,并對這些專業化人才建立健全個人信用檔案,對他們的職業德進行信用約束,對他們的職稱和資格認定,除理論考試外,重點放在實踐經驗和能力上。這樣就可以推進建筑企業的資質等級改革,從而逐步取消資質等級,建筑企業僅進行簡單的行業備案即可,國家從對企業宏觀的資質審批轉向微觀的項目團隊資格審查。
(二)從業主開發資質和注冊資本要求向項目資本金監控轉變
業主開發資質和注冊資本的要求并沒有實質解決項目資金的正常運行,為有效維護市場經濟的良性運行,政府職能部門應重點制定項目資本金制度和項目資本金監控使用制度,對項目資本金不到位的項目,決不能開工建設,這樣做雖然可能對當期城市建設進程有所阻擋,但對國家經濟的運行和長期效應非常有益。同時應強行業主在工程開工前向總承包商出據銀行支付保函。這一制度設計有效解決項目業主單位盲目開工建設和故意拖欠,同時也迫使業主單位加強自身的信用建設。
三、結論
【關鍵詞】建設工程 勞務分包 模式
一、建設工程勞務分包概述
經濟學上,“勞務”是指“憑借自己的勞動,為他人服務,或為他人提供某種特殊使用價值的勞動活動。”勞務分包是指建設工程總承包人將其承包工程項目中的勞務作業發包給勞務分包給具有資質的勞務分包企業的行為。因此,建設工程勞務分包是一種合法的用工形式,是為緩解建設工程總承包人的用工壓力、由專業的勞務分包企業實行勞務作業集中管理的有效形式。
從法律模式上來看,建設工程分包企業處于“總承包——專業承包——勞務分包”三大序列金字塔結構中的塔基位置,其目的在于為建設工程承包人(包括總承包人或專業承包人,以下簡稱“承建人”)提供勞務,在建筑市場的二、三級競爭層次中生存,是較為弱勢的競爭主體。
二、我國建設工程勞務分包用工模式與風險管理
現階段,我國建設工程勞務分包用工模式多樣,既有專業的勞務分包企業,也有采取掛靠等承攬勞務作業的形式,使得勞務管理與法律責任承擔具有復雜性。
(一)建設工程勞務分包用工模式。
1.勞務資質企業分包模式
目前,大多數建設工程項目的總承包人或專業承包人將勞務分包給具有資質的勞務分包企業,由該企業實行勞務管理,并對相應的施工質量、進度和安全負責。采用這種用工模式的建設工程承包人對勞務分包企業的資質予以嚴格審查,主要集中在勞動密集型企業,勞務分包企業在資本、管理、技術等方面不具有明顯優勢,其獨特優勢在于具有充足的勞務作業人員。
2.承建人自建勞務作業班組用工模式
建設工程項目的承建人自行招聘人員,與之簽訂勞動合同,并成立專門的勞務作業班組,專門負責勞務作業。目前,采用這一勞務用工模式的企業日益減少,主要存在于工程項目期限較長且不間斷進行的承建人,由其對作業人員實行勞動合同管理,對其安全負責。采取這種用工模式的優勢在于:一方面,與采取資質企業勞務分包模式相比,由承建人對勞務作業人員進行直接管理,可避免支付勞務管理費用;另一方面,承建人自行組建勞務作業班組,與勞務作業人員建立了較為固定的關系,既有助于提高在職人員的上崗比例,加強作業層人員的整體素質,提高勞務作業質量,又可保證工程項目技術始終掌握在承建人手中,避免對外勞務分包而造成核心技術外泄,保持承建人的競爭力。
3.“包工頭”掛靠資質企業提供勞務模式
由于建筑業對勞務分包企業的資質要求較高其非常嚴格,很多“包工頭”無法取得分包資質,但其具有人員優勢,能夠迅速地組織到勞務人員,且組織方式靈活,一般情況下,工程項目結束,勞務人員自行解散;對于業務量不恒定的勞務分包企業而言,如某段時期其業務量較小甚至無業務,由其繼續負擔勞務作業人員的工資,將增大了其用工成本。
(二)建設工程勞務分包用工模式的風險管理。
1.勞動安全風險。“目前的勞務層仍由包工頭控制和掌握,無法進行實質性的成規模的行業培訓和組織,新工人基本安全教育、基本技能檢測均無法實施”,在施工現場,勞務作業人員僅配備一些簡單的勞動安全保護用品,勞動安全保護缺位。不能真正地預防勞務作業人員人身傷害風險。
2.合同責任風險。由于“包工頭”“不具備真正的勞務作業資質,使承包的勞務作業存在安全及質量等安全隱患,加入出現工程的質量問題,則總承包方就很可能即將要承擔因工期的延誤而造成的違約責任,使建筑施工企業面臨法律方面的問題。”
3.經濟責任風險。由于勞務作業人員歸屬“包工頭”管理,為避免出現勞動關系風險,建設工程項目承建人一般不直接對其管理,而是將工資以勞務費的形式支付給“包工頭”,如“包工頭”無故拖欠、克扣勞務作業人員的工資,或因資金鏈斷裂而發放工資,則勞務作業人員將會向“包工頭”所掛靠的資質企業或承建人討要,資質企業或承建人將面臨著在其過錯范圍內承擔支付工資等經濟責任。
三、建設工程勞務分包風險管理對策
實踐中,建設工程勞務分包普遍存在,但管理不規范、不到位,進一步增加了勞務分包的風險,因此,從長遠來看,應理清法律關系,依法加強管理,避免因勞務分包引起糾紛。
1.建立勞務分包企業法人制度,實現“包工頭”向資質企業轉化。加強對“包工頭”等勞務層組織的政策支持,加大對其人員培訓,使其具備申請資質的條件,鼓勵其進行工商登記,成立企業法人,并根據勞務分包企業的資質要求申請相應的資質,將勞務作業人員吸納到資質企業,規范勞務層組織,可有效防范勞動關系、勞動安全及經濟風險。
2.建設工程承包人建立勞務分包合格供方制度,加強對勞務分包企業資質審核和合同管理。一方面,建設工程承包人進行勞務分包時,應首先對勞務分包企業的資質進行實質審核,在簽訂勞務分包合同時,重點審查合同簽訂人或經辦人與勞務分包企業是否存在勞動關系,以避免出現“包工頭”掛靠資質企業的現象。同時,建設工程承包人應對勞務分包合同的內容審慎審查,并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嚴格依據合同加強對勞務作業過程的監督。
3.樹立證據意識,加強勞務分包資料管理。現實中,很多承建人、勞務分包企業片面地認為建設工程項目結束,勞務分包即全面終結,對勞務分包資料管理不重視,后來因勞務作業人員人身傷害、工資支付未到位等引發糾紛,卻由于未建立完善的勞務分包資料檔案而敗訴。基于此,無論是承包人還是勞務分包企業,應轉變觀念,認識到勞務分包的復雜性,樹立強烈的證據意識,加強勞務分包資料管理,以便應對建設工程項目結束后可能出現的糾紛。
總之,勞務分包作為建筑業常見的一種用工模式,既具有顯著的優勢,同時面臨著諸多風險。在勞務分包時,應依法加強管理,從資質審查、合同簽訂、履行以及勞務分包資料等環節予以規范管理,以降低勞務分包可能帶來的風險。
參考文獻:
在經歷了2008年的金融危機后,中國整個國民經濟出現了一個從低谷慢慢回暖的勢頭,當然建筑業也不例外。在新一輪的經濟周期中,建筑行業隨著中國GDP的增長而保持著同步增長,建筑行業的增長同GDP的增長保持著高度的相關性。隨著我國經濟的持續增長,建筑行業的市場總的趨勢將不會有太大的改變,繁榮仍將繼續。具體來說可以通過一些主要建筑市場來反映。
未來一段時間內,我國城鎮化發展仍將繼續,尤其是隨著中央提出的城鎮化建設的深入,建筑業將在全國各個地區全面開花。中國是一個典型的二元經濟結構的國家。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經濟的持續高速增長,使二元經濟結構的矛盾日益突出,這種矛盾也不同程度制約了經濟及社會各項事業的發展。要解決上述問題,必須調整城鄉的經濟結構,也就是要大力發展城鎮化。在此狀況下,基礎設施的缺口明顯,對施工隊的資質要求也越來越高;同時,原有城市整治的工程量也非常巨大,未來的城市基礎設施建設以新城建設、城市軌道交通、道路、園林綠化、景觀、地下需求等主要需求,尤其在大城市中表現突出。
住宅將保持巨大需求。我國城市住宅除了面對新增城市人口的需求之外,還要滿足已經到來的居民住宅更新換代的巨大需求,住宅建設市場還有很大的開發建設潛力。預計未來,除了新開發的土地上建設住宅外,對于危舊居民區實施的拆遷重建所占的比重將會加大。業內人士認為,保障性住房的大幅增加,將使住房套型結構比與居民收入結構比向合理方向調整,更多的人能夠有房可住。業內人士認為,保障性住房的大幅增加,將使住房套型結構比與居民收入結構比向合理方向調整,更多的人能夠有房可住。
所謂建筑工程掛靠是指:有些施工企業或個人(也稱掛靠人)由于自身企業資質低,技術力量薄弱等原因不能直接參與某個工程項目的招投標,便私下與施工企業(被掛靠企業)達成協議,以該企業的名義參加投標報價并承接工程,然后向其繳納一定比例費用的現象.而實際上被掛靠企業并不參與工程項目的施工和管理工作.我國招投標法明文禁止工程轉包,掛靠雖不等同于轉包,但是與轉有相似之處.
1.1建筑工程掛靠的現象
目前建筑工程掛靠主要有兩種形式:一是掛靠人就某工程信息與被掛靠企業商談承包條件并達成協議,然后由掛靠人攜帶被掛靠企業的有關資料(單位公章、資質證書、營業執照等)去參加工程項目的招投標,中標后以被掛靠企業名義與建設單位簽訂工程承包合同;二是掛靠人攜帶一定管理人員、設備、資金和隊伍投靠被掛靠企業,并支付較高管理費用后以被掛靠企業承接工程.
掛靠的具體表現形式有多種多樣,可能是長期掛靠一定企業,也可由同一個掛靠人把不同工程同時掛在幾家企業.多數是低資質企業掛靠高資質企業,也有少量高資質企業掛靠低資質企業的;大項目掛靠大單位,小項目掛靠小企業,對于有地方保護政策的地區掛靠各地企業,有行業壟斷的掛靠指定企業,財務制度嚴格的既掛靠大企業又掛靠小企業.因此,同一個承包商很有可能同時就幾個工程掛靠在幾家掛靠企業中,以上各種形形式式的掛靠方式,其目的總是為便于承接工程或者為降低管理費.
1.2建筑工程掛靠的特點
工程掛靠有以下幾個特點:(1)掛靠人與建設單位的主管有較好的關系或某種默契,但礙于該工程對施工企業有一定的資質要求,而其本身又不具備投標資格,必須通過移花接木才能參加招投標;(2)被掛靠企業并不參與或很少參與工程項目的施工和管理工作,也沒有將其較雄厚的技術力量投入到該工程項目中;(3)掛靠能使多方利益得到滿足,而受到損害的是國家和集體利益.掛靠往往能同時滿足建設單位、建筑企業、建筑中介組織和掛靠人自己等多方的利益,因此,為各方所接受而彼此心照不宣;(4)掛靠現象越演越烈.一方面由于近幾年是我國建筑,工程項目多,新興的施工企業和承包商越來越多,但苦于資質低,只能通過這一途徑,另一方面許多建筑企業為利益所驅使而成為被掛靠企業,所以目前沒有被掛靠的建筑企業已經為數不多.
2建筑工程掛靠的危害性
工程掛靠現象是我國市場經濟轉軌期的一種特有現象,對我國建筑市場有較大的危害性:(1)嚴重損害了建設單位的合法權益.建設單位為使工程項目獲得較好的工程質量,通過公開、公平競爭的招標過程,擇優選擇了自己認為滿意的相應資質的施工企業,但實際負責施工的企業資質低,技術力量薄弱,素質差,難以保證工程質量和進度要求.(2)標定的工程價款與實施施工企業的工程價款,已被打了很大的折扣,掛靠人為挽回向被掛靠人所繳納管理費而造成的損失,勢必弄虛作假,或高估冒算,或以次充好,偷工減料,更有甚者,他們為達到上述目的,可能會使用行賄等手段,與個別工程管理人員內外勾結,置國家集體利益不顧,在一定程度上助長了暴利和腐敗.(3)掛靠企業的行為不規范,對此缺乏有效的監督和管理,在一定程度上導致了建筑市場的混亂.(4)掛靠工程的利潤大量地向掛靠人(許多是私人)聚集,項目利潤轉換成工程成本,造成國家稅收的流失.(5)掛靠現象掩蓋了個體承包商的存在.(6)掛靠的形式類似于轉賣合同和轉包.
3整治建筑工程掛靠的幾點對策
工程掛靠現象是市場經濟的不良產物,有著深刻的社會和經濟背景,其結果總是使國家集體利益受到損害,嚴重影響了我國建筑業的健康發展.因此,政府和有關部門應加以重視,加強管理,并采取切實可行的措施,使得建筑工程承包能朝著健康的方向發展.對此,筆者提出以下幾點對策供參考.
(1)由政府、建筑管理部門成立專門的管理機構,專項整治建筑工程掛靠現象.
(2)嚴格管理制度,嚴格招投標資格審查,強化對工程承包合同的審查,特別是對于施工過程中中標企業對工程管理和技術力量投入方面的審查.掛靠情況一經查實,應取消或重罰掛靠人的承包資格,同時也應對被掛靠單位進行相應處罰,如降低企業資質或罰款等.
(3)進一步完善項目法人負責制,在招投標過程中和實施過程中對項目經理進行嚴格的審查制度.
(4)進一步完善建筑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立新的建筑市場準入制度,鼓勵和支持建筑專業隊伍的發展,引導掛靠隊伍逐步向專業公司轉化.
勞務人員供不應求。現在要招收技術工人越來越困難:一是很難招收到技工。大多數省份很少在農村建立勞務基地,因而從農村涌入城市的農民工中小工多、技工少,缺乏競爭力,二是農民工數量出現萎縮趨勢。隨著國家“三農政策”惠及農民,大量農民工返鄉創業,出現了較嚴重的“民工荒”,特別是80后、90后年輕人不愿到建筑工地吃苦受累,建筑勞務面臨后繼乏人的窘境。
企業回款困難。很多時候,施工企業中標后既要支付多筆保證金,又要墊付大額資金,而建設單位既不及時給付進度款,在工程竣工后又大量拖欠工程款,致使施工企業無力支付材料款、機械租賃費,更沒有余錢給付勞務企業人工費。目前,勞務企業的勞務費普遍被拖欠,多則幾千萬元少則二三百萬元,因此勞務企業對 線操作工人的工資很難及時全額發放,更無暇顧及企業的科學持續發展。
勞務企業利潤薄、負擔重。一些企業不顧自身經濟實力墊款施工,以低于成本價格承攬工程,并以“風險共擔”為由向建筑勞務企業轉嫁經營風險、壓低勞務價格、拖欠勞務費用,形成價格低、變更頻、糾紛多、結算遲的惡性循環,導致勞務企業資金緊張,難以按時足額支付工人工資,經濟效益低迷。由于以上原因,絕大多數勞務企業處于微利或虧損狀態,生存難,發展難。據了解,多數建筑勞務企業反映勞務收入回款率約在80%上下,回款中的98%左右是勞務工人工資和現場管理費,其余2%左右為管理費,扣除管理人員工資、保險還有辦公費、差旅費、折舊費等后就所剩無幾,實際利潤微薄甚至虧損,因此根本無法發展壯大和提高管理水平。
工人流動性大,培訓困難。勞務企業所管理的勞務人員大多數是放下鋤頭就來工地的農民,其技術、技能較差,合同履約意識較差,素質相對較低,簽訂合同后時常會單方面違約,經常出現上午還在這個工地干活下午就跳槽到旁邊工地的情況。另外,工人技術培訓難度較大 一方面,勞務企業為了節約成本通常不愿意出資對工人進行培訓,而且即使勞務企業出資進行培訓后農民工也很容易流失;另一方面,農民工認為參加培訓會耽誤工作時間,影響工資收入,因此也不愿意參加培訓。
勞務分包市場制度不健全,存在法律和管理漏洞。在國內,由于推行建筑勞務企業化的時間較短,建筑勞務分包市場尚處于培育和建立完善階段,有關各方認識不到位,仍不同程度地存在“重總包,輕勞務”的觀念,忽視了對建筑勞務企業的政策宣傳、引導和研究;各項管理機制尚不健全,勞務分包企業的發展缺乏良好環境。同時,施工企業出于對降低施工成本的考慮,以內部勞務承包協議取代勞動用工合同,讓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包工頭”為其承擔《勞動法》規定的應盡責任和義務、轉嫁風險。 “包工頭”隊伍具有較強的依附性、寄生性和流動性,擠占了大量的勞務分包資源和市場空間。
勞務企業缺乏政策扶持。建筑勞務企業在建筑施工過程中承擔著建筑模板、砌筑、抹灰、鋼筋、混凝土、腳手架和水暖電分項工程作業,幾乎整個單位工程的施工全部由其完成。然而,一旦施工現場由于總包企業安全防護措施不到位發生安全事故,所發生的事故責任和處理費用全部由建筑勞務企業承擔。在施工中,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已分階段全部劃撥到總承包施工企業,但是總包企業在安全管理中強行轉移安全管理風險,加重了勞務分包企業負擔。另外,建筑勞務企業不合理負擔過重,如重復計稅、一些社會部門不合理攤派等加大了企業負擔。按照有關規定,勞務分包企業的社會保障費應由工程總承包、專業承包企業依據勞務分包企業按勞務合同確定的勞務數額,參照本企業社會保障費撥付標準撥付給勞務分包企業使用。但是,目前在建筑勞務企業社會保障費調劑司題上的扶持政策和措施還沒有完善,按照現行的社會保障費撥付標準要求建筑勞務企業的社會保障費撥付存在諸多困難。
完善建筑勞務分包相關的配套法律、法規。政府部門要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明確建筑勞務分包的法律地位,使得建筑勞務分包企業在交易時有章可循、行業主管部門在執法監督時有法可依;要對勞務分包企業的市場進入進行明確界定,對勞務分包企業資質管理、勞務用工合同規范、勞務用工的社會保險、勞務分包各方行為準則和權利義務關系等制定比較完善的法律法規。
加強建筑勞務分包市場秩序的有效監管。一是要嚴把勞務分包市場準入關,加強對勞務分包企業的監管。勞務分包企業從事分包施工活動必須進入分包工程交易中心進行備案,總承包與專業承包企業在施工過程中都必須使用符合資質的勞務分包企業。建筑勞務分包企業交易行為必須在各地區建筑勞務分包有形交易市場內進行交易,統一簽訂國家相關部門制定的勞務分包合同,實現交易行為的規范化和透明化。
二是嚴厲打擊勞務分包違法違規行為。對于將勞務作業分包給沒有資質的企業或者轉包、掛靠、違法分包行為,用工單位不同工人簽訂勞務用工合同的違法行為,不對農民工進行崗前職業技能、安全知識教育培訓無證上崗行為,不為農民工辦理社會保險、無故克扣拖欠農民工工資和侵害農民工合法權益的行為等,政府有關部門除對相關企業和責任人進行經濟處罰外,還可以通過與企業的不良記錄進行掛鉤在市場準入、資質管理、招投標活動等方面加以約束。
三是建立工程信息管理制度。對工程建設信息實行網上公示制度,對工程名稱、承包內容、工期、所要求資質等級的勞務企業等信息進行登記備案。通過該制度,重點審查勞務企業是否具備相應的勞務資質要求,勞務作業人員是否獲得、具備相應的上崗資格,勞務作業人員數量及工種配備是否能夠滿足工程建設要求等,以實現對工程承發包雙方的動態管理。通過網上審查勞務作業信息,政府有關部門可以對勞務作業及農民工工資發放情況進行動態監控。大力推廣勞務用工實名制,對勞務作業人員的基本情況進行網上登記備案,以便進行有效監控。
建立健全建筑勞務分包服務配套機制。一是加強勞務基地建設,促進勞務輸出。政府有關部門要選擇勞動力資源豐富、具有建筑業傳統特色的城市和地區,發揮本地區的工種優勢,加快建筑勞務輸出基地建設,促進勞務輸出,實現農村剩余勞動力向建筑勞務的有序、有效轉移。要給予那些建筑業發達和基礎條件好的城市和地區一定的政策傾斜,加大扶植培育力度,重點培育一些有特色、優勢、品牌的示范勞務基地,通過品牌勞務基地和勞務企業的示范帶動作用改變建筑業勞動力資源地區分布不平衡狀況,以局部帶動全局。
二是完善建筑勞務培訓和技能簽訂體系,提高勞務輸出質量。要大力加強農民工技能培訓,向他們傳授進城務工知識、法律法規、安全知識。政府有關部門要采取各種措施,制定建筑職業技能培訓規劃文件,合理引導建筑施工企業、勞務分包企業開展技能培訓。在培訓資金來源方面,政府有關部門可投入適當比例的農民工培訓經費,并拓寬培訓資金的來源渠道。在培訓渠道方面,要積極同建筑大中專院校的教學力量、現有企業培訓部門、行業協會的培訓機構合作,充分利用各方面資源拓寬培訓渠道。在培訓方式方面,要根據理論培訓和實踐培訓相結合、現場培訓和課堂培訓相結合的原則,注重勞務作業人員實踐技能的提高,廣泛開展建筑技能競賽并增加激勵機制,切實提高培訓的質量和效果,為勞務分包企業輸出高質量的建筑勞務隊伍。同時,要在全國范圍內加強建筑職業技能簽訂機構建設,對來自所有培訓機構的勞動力進行技能簽訂,只有通過技能簽訂的勞務作業人員才能夠進入建筑勞動力市場,把握好市場準入關,實行持證上崗,為建筑業和勞務分包企業提供符合質量的勞動力隊伍。
【關鍵詞】建筑工程;質量監督;抽檢作用;改進思路
在現代中國經濟快速發展的前提下 , 許多的建筑工程出現了不誠實的現象 , 建筑商在工程上面動手腳 , 偷工減料 , 以次充好,導致有很多建筑工程出現質量問題,甚至出現樓倒塌、樓傾斜等質量安全事件,這對整個社會造成嚴重的影響。這些問題,對于質量監督部門及質量監督工作來說,面臨新的機遇和挑戰。因而在新形勢下,采取切實有效質量監督管理,積極運用建筑工程的質量監督中抽檢方法,這為質量監督工作起到事半功倍效果。
1、抽檢在工程監督中的作用
1.1 保證建筑材料、試塊、試件質量,杜絕不合格產品流入施工現場
《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質 量 驗 收 統 一 標 準》GB50300-2013 規定,建筑工程采用主要材料應進行進場檢驗,凡涉及安全、節能、環境保護和主要使用功能的重要材料,要按各專業工程相應規范和設計文件等要求進行復驗,未復檢或經復檢不合格,不得使用。目前,監理單位對建筑材料把關相對比較嚴,進場建材檢驗同時還采取見證取樣送檢,質量監督機構也不定期地對主要建材如混凝土、鋼筋原材、鋼筋焊接等隨機抽檢,如發現存在不滿足設計要求的建材要求施工方停止使用,限期整改,無法整改返工的,需有資質檢測機構檢測鑒定或設計單位核算認可,對其違規行為進行情況通報,予以誠信扣分,同時對該項目加強重點監督抽檢,強化監督工作,促使各參建方不敢違規操作,確保采購的建筑材料符合規范、設計文件要求。
1.2 監督施工質量行為,提高建筑工程整體質量
工程監理單位、質量監督機構參與節點驗收及重要的工程部位、隱蔽工程驗收,通過監督抽檢,檢查施工質量,如發現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設計、施工技術標準或者合同約定要求時,以書面通知施工單位要求其改正。監理單位對工程實體抽檢監督,并對抽檢的數量、抽檢部位分布、抽檢套用標準等是否符合現行檢測規范及設計文件要求進行核對,并全過程見證。如樁基靜載、動測、基礎主體結構鋼筋保護層、混凝土的承重結構強度及幾何尺寸,還有建筑外墻保溫取芯及粘結強度現場拉拔等,通過實體質量的監督抽檢,規范了施工單位施工操作行為。
2、抽檢工作在質量監督中的改進思路
當前,建筑業發展迅速,管理體制相對滯后,加強各參建方及質量檢測機構行為監管,完善管理體制建設,提升各參建企業人員素質,增強質量意識,促進建筑業健康發展,需從抽檢工作入手,完善質量監督體制。
2.1 加強檢測機構管理,提升檢測技術水平
1)實行質量檢測機構抽檢登記制度。質量監督機構應對第三方質量檢測機構進入本轄區開展抽檢活動的,審查其資質、辦公場地、信譽,符合要求給予登記,同時對其在抽檢活動進行監督。如在抽檢過程中未按檢測要求檢測,或出具不真實性檢測報告,一旦發現,上報住建部門給予不良公示和誠信扣分,并禁止其在本轄區內開展抽檢業務。2)需提升檢測技術水平。在建筑業發展過程中,不斷出現新材料、新工藝,在抽檢時,如檢測設備不更新,檢測技術不提升,無法適應當前不斷更新形勢需要,同時也影響檢測結果,所以質量檢測機構要根據新材料新藝特性,不斷的提升檢測技術水平,與時俱進 , 才能保證出具檢測報告信息真實、有效性。
2.2 強化質量監督,完善抽檢的機制
1)監理單位根據《浙江質量管理條例》、《浙江省建設工程監理管理條例》、監理方案要求,加強對施工現場及施工質量行為監督抽檢查,特別是對重要的工程部位和隱蔽工程等施工,實行全過程旁站、巡視和平行檢驗等形式監督,并按規范要求進行現場抽檢檢查,如發現不符合要求的,要求施工及時整改,拒不整改的,上報質監監督機構。
2)質量監督機構根據《浙江質量管理條例》及驗收規范等要求,在工程開工前,召集各參建方進行監督交底,發放監督交底書,明確監督必查部位及項目。(1)積極開展巡查、專項質量檢查及關鍵部位監督抽檢等活動,加強對工程建設管理,強化對各參建方質量行為監管。如建設單位是否有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強制性標準,采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行為,施工單位是否未按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及偷工減料,隱蔽工程在隱蔽前施工單位是否有及時通知監理單位,工程監理單位是否按規范、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及監理方案等要求對施工質量采取旁站、巡視和平行檢驗等形式監督抽檢等。(2)加強對各驗收節點及工程實體質量監督抽檢。質量監督機構根據監督計劃書要求,對建設工程樁基礎(試樁)、樁位驗收、地基基礎分部工程、主體結構分部工程的中間驗收、預驗收、分戶驗收、單位工程竣工驗收等驗收加強管理,在各驗收節點前,需施工單位提供工程技術資料,并對資料質量抽查,同時對工程實體質量在建設單位委托第三方檢測機構抽檢的基礎上,委托第三方檢測機構進一步對其工程實體進行監督抽檢,如抽檢符合要求同意安排驗收,不符合如發現有影響工程質量的問題時,責令整改、甚至返工。因此,科學合理安排抽檢,不僅提高質量監督機構的權威性,更能監管各參建方質量行為,從而保證工程實體質量。
結語:
綜上所述可以看出,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人們也開始關注建筑工程中的質量問題。在實際工作中要做好重點的研究工作,提高監管的力度,運用好抽檢工作,能較好地提高建筑工程的質量與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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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執行工程建設法定程序的范圍。縣域內所有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都必須嚴格履行各項建設程序,辦理各項審批手續。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上或建筑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必須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后,方可開工建設。
第二條嚴格手續審批。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必須辦理立項、土地、規劃、房地產經營許可(僅限于房地產項目)、圖紙審查、建筑節能設計審查備案、招投標、安全措施備案、質量監督等相關建設手續,申領《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建設項目,不得開工建設。
第三條實行屬地管理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工程建設程序管理責任制。除手續審批部門加強監管外,工程所在地鄉鎮政府(開發區管委會、生態城管委會、街道辦)、工程建設單位的主管部門及招商引資單位,負責告知、督促工程負責人嚴格履行建設程序,辦理審批手續。對違反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建設的,要進行制止并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四條資質要求。從事建筑活動的房地產開發、施工、勘察、設計、監理、招標、勞務、檢測、商混、墻材等各類建筑業企業,必須具備相應資質證書或經營證書。凡外地乙級(含乙級)以下監理企業、叁級建筑施工企業、叁級(含叁級)以下房地產開發企業,以及曾出現重大質量安全、拖欠上訪問題和有嚴重不良行為記錄的單位、人員,嚴禁進入建筑市場。
第五條備案管理。凡在本縣境內從事建筑活動的房地產開發、施工、勘察、設計、監理、招標、勞務、檢測、商混、墻材等各類建筑業企業,從事建筑活動前,必須到縣住建部門登記備案。未備案的建筑業企業不得從事建筑活動。
第六條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工程建設項目;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基礎設施、公用事業類工程;以及其他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項目;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下,但項目總投資在3000萬元以上的工程項目。
第七條工程招標管理。所有建筑工程招投標必須進入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依照相關法律法規,采取相應的招標方式招標,并接受監察、住建等部門的監督。政府投資的工程,縣監察局、審計局、財政局、住建局等部門要參與并加強監督。
第八條建設規費項目。一是省以上強制性規費項目:墻改基金、建筑企業養老保障金。二是縣政府統籌的規費項目: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房地產綜合開發管理費。三是企業服務性收費,如招標費、監理費、建筑材料檢測費等,不屬于行政性規費。
第九條規費征收標準。墻改基金為10元/平方米,建筑企業養老保障金為工程造價的2.6%,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為216元/平方米,房地產綜合開發管理費為5元/平方米。服務性收費由相關服務單位根據有關規定和工程情況計收。
第十條嚴格征收管理。行政性規費要嚴格按規定標準征收,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減免。符合相關減免政策要求的,嚴格按規定程序辦理。規費繳納不全的,不得為其辦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
第十一條推行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和支付擔保金制度。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在辦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前,各交納合同價款10%的農民工工資保證金,之前兩年內有拖欠行為的交納20%。外地施工企業在辦理進齊備案時,另外交納10萬元的農民工工資支付擔保金。發生拖欠工資問題后,經確認可用于支付被拖欠的工資。支付后,相關單位1個月內補足規定數額。工程竣工,取得《工程竣工備案證》后,返還交款單位。
第十二條規范工程款、農民工工資撥付。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在工程承包合同中,必須明確約定預付工程款和撥付工程進度款的數額、時限等,按合同約定支付,并監督施工企業優先支付農民工工資。施工單位收到工程款,要優先用于支付農民工工資,并直接發放或監督勞務分包企業發放給農民工本人,定期向人社、住建部門報送工資支付情況。未按合同足額支付農民工工資的,不得支付其他款項。
第十三條推行工程款、工資款結算報告制度。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時,建設單位必須提供由發、承包雙方共同簽署的工程款、工資款結算完結報告。凡未按合同約定結清工程款、工資款的一律不予備案。
第十四條工程質量管理。
(一)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嚴格履行職責。對建設、施工、監理、勘察、設計等工程相關單位的工程質量行為進行監督檢查;對工程實體質量、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的質量進行抽查、抽測。基槽開挖完成、基礎完成、主體完成、工程竣工,經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建筑節能監督機構對工程質量監督驗收合格后,方可進入下一道工序。
(二)嚴格施工。建設、施工單位要嚴格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有關技術標準、規范施工,不得偷工減料,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確保工程質量。
第十五條施工現場安全管理。
(一)建筑施工安全監督機構嚴格履行職責。對安全制度、安全措施、安全管理人員的配備、施工機械、用電安全、消防安全、安全防護設施等到位情況加強監督檢查,達不到要求的不得施工。工程開工前、基礎回填及主體完成后,經驗收達到安全文明生產標準,方能進入下一階段的施工。
(二)建設、施工單位必須嚴格按照安全文明生產標準組織施工。不得使用淘汰禁用的機械設備,施工機械作業、安裝拆卸、登高架設作業等人員必須持證上崗,落實各項安全防護措施,加強施工人員的安全警示教育,確保施工安全。
第十六條工程監理。
(一)堅持工程項目監理制度。各類建設工程,按相關規定,必須委托有相應資質等級的監理單位實行監理。
(二)監理單位嚴格履行職責。按標準配備總監理工程師、監理工程師、監理員進駐施工現場,依照法律、法規、合同以及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對施工質量、工程進度、建設資金使用及安全技術措施等方面實施監督、審查。發現質量安全事故隱患,提出整改要求,情況嚴重的,向有關部門報告。
(三)規范監理行為。監理人員應當按照工程監理規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視和平行檢驗等形式,對建設工程實施監理,對達不到要求的,不得簽字,不得降低工程質量和安全標準。
第十七條合同管理。建設單位與施工企業必須簽訂合法的施工承包合同;施工總承包單位直接用工的,與工人簽訂勞動合同;使用勞務企業的,與勞務企業簽訂勞務合同,并監督勞務企業與工人簽訂勞動合同。簽訂的承包合同、勞務合同、勞動合同和工人的使用情況,必須到縣人社、住建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工程竣工驗收。
(一)單位工程竣工驗收。單位工程竣工后,由建設單位組織相關責任單位進行竣工驗收。驗收合格的,由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出具《質量監督報告》。
(二)開發項目竣工綜合驗收。整個房地產開發項目全部竣工,由項目開發單位組織相關責任單位,對項目土地使用、規劃執行及配套設施建設等情況,進行綜合驗收。驗收合格后,由住建部門房地產開發管理機構出具房地產開發項目綜合驗收備案手續。
第十九條工程檔案移交管理。申領《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前,建設單位要到住建部門簽訂《建設工程檔案移交責任書》;工程竣工驗收前,辦理工程檔案預驗收手續,合格后,發放《建設工程檔案預驗收意見書》。工程竣工驗收后3個月內,向住建部門提交完整的工程檔案資料,經查驗無誤后核發《建筑工程檔案合格證》。
第二十條竣工驗收備案管理。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并按要求移交檔案后,建設單位到住建部門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凡未辦理竣工驗收備案的建設項目,一律不得交付使用,房管部門不得為其辦理房產登記證明。
第二十一條管理部門、單位、人員的責任追究。對在項目建設中、、的,嚴肅查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對屬地管理的轄區內出現違法違規建設工程的,追究地方有關領導責任。
第二十二條建設、施工、監理、勘察、設計等相關單位、人員的責任追究。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依法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責令停業停工整頓;清出建筑市場;建議上級管理部門降低、停審、吊銷資質證書等處理;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同時,給予通報批評、記錄不良行為、投標評標中扣減分數、暫停招投標資格等處理。
(一)未招標或未按有關規定程序招標的;
(二)未辦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或未委托監理,組織工程建設、承攬工程建設的;
(三)違反工程質量、安全、建筑節能標準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或發生質量安全事故的;
(四)出借、借用資質承攬工程或轉包、違法分包工程的;
(五)未經備案審查批準或與備案情況不一致,從事建筑活動的;
(六)未及時足額交納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工資支付擔保金的;
(七)未取得《竣工驗收備案證》擅自交付使用的;
(八)未向工程檔案管理部門及時移交建設項目檔案的;
(九)拖欠工程款和勞務工資及引起上訪,不積極處理的;
隨著建筑市場競爭的加劇,施工專業化要求的提高以及業主對質量、進度與服務水平要求的不斷提高,施工企業要提高競爭力不會是大而全,而是精而強。保留其核心技術和施工隊伍,借助分包或勞務用工解決人力不足問題,不僅可以降低成本,還可以規避責任。對企業而言,最大限度降低人力資源利用成本和風險,追求工人“為我所用”要比“為我所有”更為有利。建筑勞務企業因資質要求低、用工靈活、管理成本少,并能解決社會零散用工和下崗工人再就業問題而在建筑市場十分活躍。大小不一、形形的勞務機構應運而生,也有部分勞務公司依靠施工企業做大做強,從勞務派遣到勞務分包,然后擴大到專業分包。可見,建筑施工企業與建筑勞務企業在某種程度上是相互依存的關系。
雖然工程勞務可以在促進施工專業化提高的同時彌補施工企業勞動力不足、降低施工成本、滿足企業提高利潤的需求,但近幾年來因勞務糾紛發生的訴訟案件卻很多,約占建筑行業年度總案件的40%。勞務糾紛不僅會給施工企業造成一定的經濟損失,同時也會影響企業信譽。使用工程勞務對施工企業而言到底利弊如何,如何規避風險,怎樣才能互利互惠、共同發展是目前亟待解決的問題。
類別及現狀
建筑勞務企業主要分為勞務分包和勞務派遣兩種,下面就其對施工企業產生的影響、利弊加以分析。
勞務分包。勞務分包是指施工企業(包括施工總承包企業和專業承包企業)將其所承包工程的勞務作業發包給具有勞務承包資質的其他企業的行為。與專業分包相比,勞務分包的最大優勢是分包資質較專業、分包資質要求低、且勞務分包不需要發包人同意。勞務作業的分包只涉及人工費,不涉及材料、機械,可以省去專業分包在此方面形成的利潤,相對降低成本,如外地施工采用當地勞務分包更具有地利、人和的優勢。
同時勞務分包也存在勞務工資糾紛、成本失控以及勞務人員能力不足導致工程質量低、安全隱患多的風險。雖然2008年6月起依照建設部《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及《關于建立和完善勞務分包制度發展建筑勞務企業的意見》等規定,承接勞務分包的企業,必須獲得相應勞務分包資質,嚴禁將勞務作業分包給“包工頭”。但目前仍然大量存在著“包工頭”掛靠勞務分包企業的現象,從而帶來了因“包工頭”拖欠勞務工資甚至攜款潛逃而引起的勞務工資糾紛風險。 “包工頭”的隊伍大多臨時組建,由社會零散用工或下崗工人構成,未經過系統培訓,相對素質低、技能差,安全意識不足,影響工程進度質量的同時帶來很大的安全隱患,此外,勞務分包使用的材料由施工企業提供,不排除冒領、浪費、偷工減料的問題,因此材料成本控制存在一定風險。
勞務派遣。勞務派遣是指由勞務派遣機構與派遣勞務工訂立勞動合同,用工單位與勞務派遣機構簽訂勞務派遣協議使用派遣工人的行為。勞務派遣業務是用工補償的 種方式,可跨地區、跨行業進行。按《勞務派遣暫行規定》要求,勞務派遣只可在臨時性、輔或者替代性工作崗位上實施。勞務派遣與勞務分包相比,主要優勢是注冊資本金只需200萬元,沒有資質具體要求,不需取得安全生產許可。如被派遣勞動者在用工單位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的,由勞務派遣單位依法申請工傷認定,用工單位只是協助工傷認定的調查核實工作,用工單位尤其是國有企業可以有效規避傷亡事故的考核及問責風險。此外,用工單位以市場價確定被派遣人員的工資標準,自主調整工資福利待遇,不對勞務派遣企業支付派遣人員社保費用等,使得派遣勞務人員的用工成本大大低于企業合同員工成本。勞務派遣用工靈活、可以隨時更換、解除,無需為派遣勞務用工建立人事檔案、社保賬戶,同時因派遣勞務用工的臨時性,用工單位很少對其進行培訓,減少了管理成本。
盡管勞務派遣存在上述優勢,但同樣存在風險,同工不同酬、福利待遇沒保障、用工時間短、穩定性差、職業生涯無規劃等都導致派遣勞務人員責任心差、積極性低、績效不好等問題。勞務派遣公司的“空心化”、規模小、實力弱也易產生勞務糾紛,同勞務分包一樣存在質量低、安全隱患多的風險。一旦發生安全事故,勞務派遣公司可能因為無力負擔費用逃之夭夭,即便不逃也會因為責任不清、派遣協議條款不明確等原因,致使用人施工企業和勞務派遣公司糾纏不清、長時、司得不到解決,消耗精力并影響施工企業形象、信譽。施工企業也存在為節約成本,大量裁員,解除原有員工勞動合同,將其轉至某勞務派遣公司變成勞務派遣人員繼續為企業服務的不規范行為。
解決措施
產生上述問題的主要原因是建筑勞務市場缺少有效監管,相關法律法規不完善。部分施工企業或人員利用法律法規的疏漏,以勞務之名行工程轉包、分包之實,嚴重影響建筑市場的有序管理,更不利于施工企業與建筑勞務企業的共同發展。因此要規范建筑勞務市場,施工企業和建筑勞務企業要共同發展,應從以下幾方面著手。
施工企業應采取措施降低風險,規范管理。對勞務分包可以采取勞務人員工資、收取履約保證金、要求勞務分包企業為其勞務人員購買人身意外保險以及對進場勞務人員能力(作業資格及操作技能)確認等措施來降低勞務費糾紛、質量、安全風險。對于“包工頭”靠掛問題,可通過嚴格勞務分包準入、考核分包方具體執行人的方式降低風險,不具備能力的勞務分包方堅決剔除。此外,通過限額領料、過程控制來避免冒領、浪費、偷工減料造成的成本及質量風險。此外,勞務分包合同應條款嚴謹,內容細致,對結算、工程量變化、窩工、違約、索賠等相關條款明確無漏洞,盡量規避風險。對于勞務派遣,盡量選取有一定規模、實力強、信譽好、整體服務質量高的勞務派遣企業。細化勞務派遣協議,對雙方責任義務、派遣工作崗位、工作時間、報酬標準以及社保結付標準與繳納辦法等進行明確,避免勞務糾紛。對勞務派遣人員應實行同工同酬,按規定對勞務派遣企業支付派遣人員的社保費用,對派遣人員進行必要的培訓教育以滿足施工及管理需要。勞務派遣只是用工補償的一種形式,施工企業不能為節約成本大量裁員,改用勞務派遣人員,施工企業應逐漸過渡并調整勞務用工比例,直至達到國家規定的不超用工總量10%的要求,從而保障員工權益、社會和諧。
應繼續完善法規制度,有效監管,有針對性地扶植建筑勞務企業。2013年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起草了《勞務派遣暫行規定》,重申了勞務派遣用工只是中國企業用工的補充形式,只能在臨時性、輔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并對臨時性、輔和替代性崗位概念進行了明確,對勞務派遣用工比例、輔崗位的確定程序、跨地區勞務派遣的社會保險、禁止“假外包真派遣”等重要內容作出規定,加大了勞務派遣和用工行為的規范指導力度。但勞務分包目前還沒有更完善的法規制度,用以預防建設領域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問題,對如何進一步規范建筑市場秩序,提高勞務隊伍的職業素質,最終保障工程質量和安全,規范勞務分包結算等方面都有待完善。建議建立類似專業分包招標的電子平臺,完善現有交易中心的功能,最終形成交易渠道暢通、信息公開、服務全面的勞務分包交易平臺,并對勞務分包合同進行備案,實現勞務分包交易行為基本規范化。加大政府部門對建筑勞務企業運作能力和服務軟實力的監管力度,采取評估、汰換機制,提高其服務水平。必要時采取專項整治,不僅關注國有企業的勞務使用,也要對中小型民營企業進行抽查,結合日常對建筑勞務企業的監管,逐步規范建筑市場秩序。采取資金扶植、與專業技能學校聯合等方式促進優秀勞務分包企業和派遣機構得到更好發展,使其擁有技能素質較高、長期穩定的勞務隊伍。對于勞務分包資質建議加以拓展,目前勞務分包專業資質只有13項,以木工、砌筑、鋼筋、焊接等建筑工程強相關專業為主,缺少工藝、設備安裝等安裝工程相關專業,不利于勞務分包的專業承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