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6-15 17:1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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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員工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
中圖分類號:F810.4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3)08-0-01
在新稅法環境下,個人所得稅支出正在逐年上升,因此員工工資、薪金的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問題得到了廣泛的關注,本文針對員工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理論、原則、基本思路、,進行深入的探討與剖析,達到積極納稅,減輕員工個人所得稅稅收實際負擔的目的。
一、對員工工資、薪酬支付的個人所得稅概述
(一)員工工資、薪酬應支付個人所得稅
員工工資、薪酬支付的個人所得稅是個體自然人對其取得的收入,按稅法規定進行繳納稅款。對于個人所得稅居民負有完全納稅義務,主要義務人包括居民納稅義務人和非居民納稅義務人。居民納稅義務人應就其境內、境外的全部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非居民納稅人對中國境內所得繳個人所得稅。
(二)員工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的理論基礎
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是指在稅法允許的范圍內,對收入、分配形式進行安排、策劃,達到合理減少稅收負擔、取得稅收收益的目的。
員工的工資、薪金包括基本工資收入、補貼收入、獎金收入、年終獎等,在經濟不斷發展的現階段,由于員工的薪資水平不斷上升,盡管國家提高個人所得稅的起征點,工資、薪金仍然是個人所得稅的重要來源,因此依法納稅,正確開展工資薪金的納稅籌劃,是員工合法利益的重要保證。
二、員工應付薪酬的個人所得稅收籌劃原則
(一)員工個人所得稅稅收籌劃應遵守合理、合法性原則
員工個人所得稅稅收籌劃必須依據稅法,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以合法性、合理性為基本原則,嚴格按照稅法的要求執行,不能與稅法相抵觸,以國家法律、法規及其相關政策為依據,綜合考慮有效稅收籌劃原則。
(二)工資、薪金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具有靈活多變性、綜合性
在不斷完善的稅收法律體系下,整個納稅籌劃過程應充分適應國家政策變化,對現有納稅籌劃方案及時做出有效調整,保證納稅籌劃方案靈活多變性。
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需要綜合個人所有收入、支出項目,在實踐過程中處理好稅收籌劃結構,通過籌劃絕對收益,來減少員工個人所得稅納稅總額。
三、員工薪酬個人所得稅收籌劃的基本思路
(一)充分利用國家的優惠政策進行稅收籌劃
個人所得稅體制改革增加了稅收減免優惠政策,例如:稅法規定員工按國家規定比例提取住房公積金、基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險免征個人所得稅。為達到平衡收入的目的,在不同地區采取了不同的優惠政策,應該按照當地政府規定繳費標準,實現最好的減稅效果,降低職工稅收負擔。員工個人所得稅部分優惠政策具有時效性,納稅人應關注政策的變化,對稅收籌劃方案進行適時調整,利用優惠政策減少應納稅款額。對個人所得稅的稅收籌劃也會受多種綜合因素的限制,這就要求納稅人對稅收籌劃適時調整。
(二)對于所得的轉換、費用轉移、延遲納稅
1.員工個人所得稅采用的是超額累稅率,由于個人所得達到一定程度時,較高的稅率會使個人稅后所得逐步減少,因此,轉換個人所得及費用的類型,使員工的工資、薪金轉變成為其他收入,適用較低稅率,就會使納稅人少繳個人所得稅。例如:將員工的收入,適當轉換為差旅費、差旅津貼等形式,不但沒有減少員工的純收入,還可以控制的成本,實現目標雙贏;另外,很多稅目規定納稅期限,及員工可以在規定期間內,選擇合適的時機納稅,這樣即使沒有少繳稅額,但取得了延遲納稅的時間價值,也是一種不錯的納稅籌劃方法。
2.在為別人提供勞務取得報酬時,為達到規避個稅的目的,可以由對方提供福利,使由自已承擔的費用轉移到對方,即由對方提供交通費、提供住宿等。
3.為職工提高非貨幣福利,如:交通費、免費午餐、提供宿舍、培訓、社會保險等。
(三)均衡員工全年的薪金收入
員工個人所得稅屬于所得稅的一種,其按次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在每次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可以按次一次性扣除費用來計算稅額。當多次取得收入時,允許扣除的費用就會增加,從而影響應納稅額的減少。因此均衡員工全年的薪金收入,也是稅收籌劃的一種有效手段。
四、對員工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籌劃
(一)員工工資薪金的籌劃
員工工資、薪金所得的籌劃,從九級超額累進稅率可以看出,工資薪金越高,適用的稅率也就越高,員工的稅收負擔也越重,如果員工的收入在兩級之間的邊緣,可能只差一元,所承擔的個人所得稅額就會差出很多,給員工帶來很大的負擔。但是,采取合法的稅收籌劃,就會避免這種現象的發生。其主要方法有:均衡收入法、次數籌劃法。
(二)對員工勞務報酬的籌劃
對員工勞務報酬的籌劃一般采用支付次數籌劃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連續性收入以每月收入計算。但實際中,某些行業員工的收入會有階段性,即某個時期多,某個時期少,這樣就會產生收入多時適用稅率高,收入少時稅率低,甚至有時還不夠扣費,形成稅收負擔重。這樣,納稅人要采取納稅籌劃,將一個季度的勞務費均攤在一年內支付,使月收入平衡,采用較低稅率,以減輕納稅負擔。
如:某會計在事務所兼職三個月,年底業務繁忙時得到勞務報酬12000元。如果該會計按實際工期簽約,應納稅額計算:月應稅額=12000/3*(1-20%)*20%=640元,共納稅額=640*3=1920元。如果該會計在以后一年內分月支付:月應稅額=1000*(1-20%)*20%=40元,共納稅額=40*12=480元
(三)員工個稅降低稅基及適用稅率的籌劃
員工個人所得稅降低稅基是通過提高福利來合理避稅,如果工資水平超過起征點,可以將超過部分以保險、福利等形式支付,這樣就會減少員工的稅收負擔。
對于員工的年終獎應采用平均發放,來降低員工稅負,避免超過稅收臨界點,使員工稅收負擔加重。
員工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不但可以降低納稅人的稅負,還可以促進國家宏觀經濟健康發展。近年來,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相關政策的規定,充分利用稅收優惠政策,對員工的個人所得稅進行納稅籌劃,通過轉換員工身份等手段合理避稅,使員工的個人所得稅稅收負擔最小化。
參考文獻:
[1]陳紅萍,常樹榮.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淺析[J].新財經(理論版),2010(12).
[2]任人菊.淺談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J].財經界(學術),2009(10).
[關鍵詞]稅收籌劃 企業所得稅 個人所得稅
稅收籌劃是納稅人依據現行稅法,在遵守現行稅收法規的前提下,運用納稅人的權利,在有多種納稅方案可供選擇時,納稅人可以進行策劃,選擇稅負最輕的方案,也即納稅人通過經營、投資、理財等活動的事先籌劃和安排,盡可能地取得“節稅”的稅收收益。由于本人才疏學淺,本文站在企業的立場僅通過介紹稅收籌劃在企業中的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等方面并結合具體的案例對企業稅收籌劃的應用進行論述,幫助企業合理、合法的節稅。
一、稅收籌劃在企業所得稅方面的應用
企業所得稅是對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種稅,企業所得稅的輕重、多寡,直接影響稅后凈利潤的形成,關系企業的切身利益。因此,企業所得稅是稅收籌劃的重點。
1.固定資產折舊方法的稅收籌劃
資產的計價和折舊是影響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重要項目。但資產的計價幾乎不具有彈性。就是說,納稅人很難在這方面作稅收籌劃的文章。而固定資產折舊就成為經營者必須考慮的問題。企業折舊的方法很多。從企業稅負來看,在累進稅率的情況下,采用直線攤銷法使企業承擔的稅負最輕。而快速折舊法較差。這是因為直線攤銷法使折舊平均攤入成本,有效地遏制某一年內利潤過于集中,適用較高稅率,而別的年份利潤又驟減。相反,加速折舊法把利潤集中在后幾年,必然導致后幾年承擔較高稅率的稅負。但在比例稅率的情況下,采用加速折舊法,對企業更為有利。因為加速折舊法可使固定資產成本在使用期限內加快得到補償,企業前期利潤少,納稅少;后期利潤多,納稅較多,從而起到延期納稅的作用。但是,在具體選擇折舊計算方法時應首先遵守稅法和財務制度的有關規定。
比如,國家有規定,對高新技術企業設備,可采取直線折舊,或雙倍余額遞減法折舊,甚至作為一次性費用扣除。這樣,對企業來說,其他條件相同情況下,如果選擇一次性扣除的話,本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就減少。具體地說,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取決于使用年限,而使用年限又是經驗的估計值,可見對折舊年限的確定具有很大的人為因素。這就對所得稅的稅收籌劃起到了幫助,因為縮短使用年限有利于加速資本的回收,可以使后期的成本費用前移,從而使前期的利潤后移,在稅率不變的情況下,所得稅推遲了繳納,相當于得到了無成本的貸款,特別對大型企業更是如此。
2.利用壞賬損失進行稅收籌劃
稅法規定,納稅人按財政部的規定提取的壞賬準備金和商品削價準備金,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建立壞賬準備金的納稅人發生的壞賬損失,經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后,按當期實際發生數扣除。壞賬損失的財務處理方法主要有直接沖銷法和備抵法。哪種方法對減輕稅負更為有利呢?
例如,A公司1996年1月銷售產品15000件,單價80元,貨款未收到。若采用直接沖銷法處理,結果如下:1996年發生應收賬款時:
借:應收賬款 1200000
貸:銷售收入 1200000
1997年核準為無法收回的壞賬:
借:管理費用 1200000
貸:應收賬款 1200000
若A公司采用應收賬款余額比例法,提取壞賬比例為3%,公司如果采用備抵法處理,結果如下:1996年發生應收賬款時:
借:管理費用――壞賬損失 3600?
貸:壞賬準備 3600
1997年確定為壞賬時:
借:壞賬準備 1200000
貸:應收賬款 1200000
由此可見,采用備抵法可以增加當期扣除項目,降低當期應納稅所得額。
3.利用稅率進行稅收籌劃
由于企業所得稅在實行33%基本稅率的基礎上,還實行18%、27%兩檔優惠稅率,給我們的稅收籌劃又提供了一個思路,我們應在適用稅率的邊緣地帶在合法可能的前提下,降低適用稅率。
某企業在12月20日概算一年的所得情況,發現年應納稅所得額為11萬元,企業便做出決定,將原計劃第二年購買的微機及軟件,改于本年度購買,支付費用1.5萬元,這樣,便使本年的應納所得稅額由原來的3.3萬元(11萬元×33%)降低為2.565萬元,節稅0.735萬元。
二、稅收籌劃在個人所得稅方面的應用
近年來,隨著老百姓的收入逐年增加,個人所得稅也成了大多數人常涉及的稅種之一。個人所得的稅收籌劃就成為生活中一個比較熱門的話題。如工資薪金所得,它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它要按照九級累進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工資越高,要納的稅也就越多。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關系到每個人的切身利益,如何有效進行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籌劃自然是大家非常關心的問題。具體技巧有很多, 例如,實行雙薪制的稅收籌劃。
個人取得的“雙薪”,根據國稅函[2002]629號文件的規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企業和其他單位在實行“雙薪制”(指按國家規定,單位為其雇員多發1個月的工資)后,個人因此而取得的“雙薪”應該單獨作為1個月的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對“雙薪”所得原則上不再扣除必要費用,全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按適用稅率計算納稅,但是如果納稅人取得“雙薪”當月的工薪所得不足1600元的,應該以“雙薪”所得與當月工資、薪金所得合并減除1600元后的余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例如,廣東信達利公司稅務總監2003年12月獲得工資所得7000元。因該年納稅管理和納稅籌劃工作取得較大成效,公司當月擬發放年終獎25000元給他。為合法節稅,該公司采取將年終獎中5000元作為“雙薪”,其余20000元作為獎金。
(1)納稅籌劃前 ①工資應納個人所得稅=(7000-1600)×20%-375=705(元);
②年終獎應納個人所得稅=25000×25%-1375=4875(元);
合計應納個人所得稅=705+4875=5580(元)。
(2)納稅籌劃后 ①工資應納個人所得稅=(7000-1600)×20%-375=705(元);
②“雙薪”應納個人所得稅=5000×15%-125=625(元);
③年終獎應納個人所得稅=20000×20%-375=3625(元);
合計應納個人所得稅=705+625+3625=4955(元)。
以上兩方案比較,后者比前者少納個人所得稅625元(5580-4955)。
通過以上幾方面的論述,我們可以體會到稅收籌劃會給企業帶來節稅的好處。對此,本人認為,這是社會進步的一種表現,說明納稅人依法納稅的意識不斷增強了。本文對稅收籌劃在企業的具體應用進行的探討,將有利于企業微觀發展,從而達到降低稅負的目的,盡量減少納稅人的納稅成本,給企業帶來直接和間接的經濟利益,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因此,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完善,稅收籌劃將具有更加廣闊的發展前景。
參考文獻:
[1]張冬梅.稅務會計:淺談企業稅收籌劃.遼寧師專學報[J] .2006,5.
關鍵詞:個人所得稅 工資薪酬 勞務報酬 稅收籌劃
個人所得稅的征稅對象是個人所取得的應稅所得額,人們關注比較多的是工資薪金所得和勞務報酬所得的征稅問題。個人所得稅稅率有超額累進稅率和比例稅率兩種形式。各個稅種適用比例稅率的通用計稅公式可以簡化為:應納稅額=計稅依據×稅率。利用通用公式對工資薪金類進行個人所得稅籌劃,有降低計稅依據、降低稅率和二者同時降低三種思路。
工資、薪金所得適用稅率為3%―45%的七級超額累進式稅率,可以直接分段計算也可以用速算扣除法計算。公式: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應納稅所得額為每月收入額扣除免征額3 500元(外籍人員為4 800元,以下扣除標準統一用3 500元簡化表示)。工資、薪金所得涉及的個人生計費用,我國采用定額費用扣除的辦法。本文對薪酬類個人所得稅進行詳細分析。
一、對計稅依據進行分解,相對均衡地發放工資、薪金更節稅
實務中有很多企業平時給員工發較低的基本工資,季度、年終或不定期再發獎金的模式。平時發放的工資很低,有的還低于免征額。《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其中第二條規定了全年一次性獎金的計稅辦法。
(一)將員工當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
如果在發放年終一次性獎金的當月,員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于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應將全年一次性獎金減除員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后的余額,按上述辦法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
(二)將員工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按上述第(一)條確定的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計算征稅計算公式如下:
①如果員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超過免征額的,適用公式為:
應納稅額=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②如果員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于免征額的,先扣除兩者之差額,適用公式為:
應納稅額=(全年一次性獎金-差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例1:A公司給員工制定工資(扣除社保后金額)發放方案如下:甲方案,月工資2 500元,每季末時發放季度獎7 500元;乙方案,月工資2 500元,年終一次性獎金30 000元;丙方案,月工資3 500元,年終一次性獎金18 000元;丁方案,每月5 000元。試分析哪個方案交個人所得稅最少?
甲方案:每月工資2 500元達不到免征額3 500元,不征稅。而在1―3季度末時月份工資加季度獎金合計10 000元超過免征額,應交個人所得稅額=(10 000-3 500)×20%-555=745(元),第4季度可以按年終獎金計稅方式,每月的獎金=[7 500-(3 500-2 500)]/ 12=541.67(元),適用的稅率為3%,速算扣除數0,代入上述②式,應交個人所得稅稅額=(7 500-1 000)×3%=195(元),全年稅額為745×3+195=2 430(元);
乙方案:平時達不到免征額不征稅,年終獎金不需要交。每月分配的獎金=[30 000-(3 500-2 500)]/ 12=2 416.67(元),適用的稅率為10%,速算扣數105,代入上述②式,應交個人所稅稅額=(30 000-1 000)×10%-105=2 795(元),全年稅額為2 795元。
丙方案:平時工資3 500元等于免征額,應納稅額為0,年終獎為18 000元,每月的獎金=18 000/12=1 500元,適用稅率為3%,速算扣除數0,代入上述①式,應交個人所得稅稅額=18 000×3%=540(元),全年稅額為540元。
丁方案:平時月工資5 000元大于免征額,每月應納稅額=(5 000-3 500)×3%=45(元),全年稅額為540元。
通過對比分析,平時低工資,年終發一次相對大額獎金的稅負最高。不考慮資金在一年以內的時間價值因素,工資相對平均的方案稅負最低。丙、丁方案與乙方案相比,可以節稅2 255元。如果考慮時間價值因素,丙方案最優。當然年終獎金的發放要規避開納稅臨界點這也是重要的考慮因素,有時多發一元錢,實際到手的工資反而還少了。
二、對計稅依據進行分解,實現節稅目的
對工資進行分解,把名義工資降低或進行轉化。在注冊稅務師執業過程中,經常發現有些企業利用虛列工資減少個稅支出;還有些國有企業用“代工資”和“報票子”等形式逃避個人所得稅,甚至增加企業所得稅稅前列支項目。這實質是稅收違法行為,也是財政“小金庫”檢查的重點項目,違法成本很高。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主體是“個人”,而非企業。為了減少非會計主體的稅收負擔,不惜成本違反相關法律法規,企業這種做法是不可取的。與逃稅、避稅相比,稅收籌劃是合法行為,在納稅義務發生之前對業務事項進行策劃安排。而逃稅是違法行為通常在納稅義務發生之后進行的逃避。避稅與國家政策導向和國家稅收立法意圖相違背。為此,應合理地進行稅收籌劃,降低稅負,樹立正確的稅法觀念。
提高非應稅工資收入的標準,可以降低應稅工資數額,以達到減少稅負的目標。《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89號)規定了補貼、津貼計稅和不計稅的范圍和不屬于納稅人本人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收入情形。另外提升社會保險即“五險一金”和企業年金的繳納標準也有同樣的效果。如:繳納養老保險費的計算標準有上下限范圍,以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最高不得高于其300%,最低不得低于其60%。當然在實務中,還需要與職工進行必要的溝通,要以職工本人是否有意愿為前提。
三、同時降低計稅依據和稅率以達到節稅目標
上述降低稅基或稅率的思路,在一定范圍內有一定的籌劃效果,但到一定程度后,籌劃空間和程度有限,再繼續降低難有效果。筆者在注冊稅務師執業服務中,經常與企業管理層交流,認為可以采取同時降低計稅依據和稅率以達到節稅目標,這就需要根據消費情況,結合企業增值稅抵扣和具體購買合同靈活運用,詳細籌劃。
例:某企業部門員工需要購買一部汽車,車價款20萬元,可送價值1萬元裝具;該經理年薪約6萬元。如何結合此具體情況進行個人所得稅稅收籌劃?
分析:汽車價款20萬元送裝具,車輛購置稅稅率10%(約2.1萬元),掛牌、保險、車船稅等費用支出約1萬元,總計支出約23萬元。總價款23萬元的小汽車約需該員工4年左右的工資。
第一種方案:和汽車銷售商談價,假如談好的最低交易價即增值稅價稅合計是20萬元,汽車裝飾是1萬元,按規定交車輛購置稅是2.1萬元。直接支付該款項。
第二種方案:與汽車4S店協商,簽訂兩次合同進行二次交易,第一次合同是購車合同;第二次是掛牌以后,再簽一次裝修裝具合同。第一次合同,按最低計稅價格17萬元(含稅價)付第一次款,開具17萬元的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一張。第二次合同在辦完車輛登記手續后來辦理裝具手續,把4萬元余款結清,開具裝飾品銷售發票一張(車主是個人的話開普通發票)。汽車掛牌交易前交車輛購置稅時是按最低計稅價格17萬元計算交稅,車輛購置稅是1.7萬元。這樣比第一方案僅車購稅就可以節稅4 000元。一次交易分成兩次交易事項,可以合理地規避增值稅價外費用,對汽車銷售商也容易接受。
第三種方案:汽車價款全部由該員工所在公司來付,21萬元款項分成20萬元車款和1萬元裝具款分二次交易。第一次交易20萬元的車,開具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一張。第二次1萬元的裝具,開具1萬元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這樣不含稅價為21/(1+17%)=17.95(萬元),可以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為3.05萬元。再交2萬元的車輛購置稅加上掛牌扣險等1萬元費用,固定資產的初始計量成本為20.95萬元,后續可以折舊的形式,在所得稅稅前扣除。車的所有權歸企業,實際使用權歸員工個人。企業所得稅法規定: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最低的折舊年限為4年。4年以后企業折舊提足可以再轉讓給職工個人,當然也可以不轉讓。
汽車價款由企業提前來付,后期員工工資可以少計發的形式,即名義工資備查類賬登記,實發工資按扣除“車款”后的價格確定發放。這樣員工平時工資可以減至免征額。個人所得稅負為0。對企業來講,即可以抵扣了增值稅,減少了企業所得稅。而且還因為“汽車”留住了人才,有了在稅收籌劃以外的額外收獲。這樣既降低了計稅依據,又降低了稅率,可以節稅。當然實際執行中還需要企業和個人充分協商,簽訂適當的合同,事先約定占有權、使用權、收益權等法律權益歸屬問題。以合同控稅也是稅收籌劃重要的思維,有時會起到很大的籌劃效果。這種思維比前面所述常規方式,會不會更有籌劃效果?還需要在實踐中,以實質重于形式為原則,結合企業和個人各方面的影響因素綜合考慮為好。
通過這個例子可以得知,以業務實質為前提,完全可以在稅收事項前進行合理的稅收籌劃。通過變換一下納稅人身份,簽訂相匹配的合同等方式,可以降低稅收成本,達到節稅的目標。個人所得稅稅收籌劃的方法有多種,我們需要結合實際交易和事項,綜合考慮,選擇適當合理的方案進行節稅處理。Z
參考文獻:
一、企業人力資源管理中應當籌劃的幾個問題
(1)企業所得稅問題。員工從企業獲得勞動報酬的方式不同,所產生的稅目也有所不同。目前最常見的稅目為“工資薪金”與“勞務報酬”,這兩者的不同之處在于“工資薪金”存在雇傭和被雇傭的關系,而“勞務報酬”則不存在。我國當前采用的稅制中針對人力資源成本的稅前扣減設置了較多的限制條件,例如,對于工資性支出,只有企業形成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才能扣除,這里的“合理”即企業依據股東大會、薪酬委員會及其他相關部門制定的薪資規定,并實際發放給個人的部分。稅務部門在確定企業的工資薪金支出是否合理時,主要依據以下幾點:一是薪資制度是否規范、是否達到行業與地區標準。二是工資薪金的發放是否固定、調整是否有序。三是是否為員工代扣代繳了個人所得稅。四是是否存在以逃稅為目的的薪資設計與安排。
(2)個人所得稅問題。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稅制為分類稅制,相關稅目有三種:一是工資薪金所得。二是勞務報酬所得。三是對企事業機構承包、承租經營所得。以上稅目在計算時均存在累進效應,即一次所得越多,適用稅率越高,所承擔的稅負也就越重。此外,對于個人所得的利息、股利、紅利等,一律采用20%的比例稅率,這就會出現與企業所得稅重復征收的情況。鑒于我國現行稅制特點,企業在設計員工薪酬制度時,不僅要強調人力資源管理方面的要求,也要關注納稅籌劃方面的需要,以達到貨幣薪酬、社會保障、津貼福利及崗位條件的有機結合和統籌兼顧。
二、企業人力資源管理中稅收籌劃的應用策略
(1)確定薪酬支付辦法。現階段,很多企業都采用“月薪+年終獎”的薪酬結構,而我國當前實行的是按“次”扣費的個稅征收策略,對于不同的收入所得分別制定了不同的稅率標準,又因為個人所得稅的累進效應,使得一次所得越多,個人需承擔的稅負就越大。為了合法降低稅負,應采用分散支付的薪酬模式,這就需要企業做好以下兩個方面:第一,要充分遵守并利用現行稅法的有關規定。第二,要有意識地控制和調整薪酬的支付進度及方式。例如,某公司允諾給職工王某支付8.4萬元的年薪,具體由月薪和年終獎兩部分組成,那么如何分配月薪和年終獎的比例,才能承擔較低的稅負?假設公司每月支付6000元,其余的1.2萬元通過年終獎支付,則每月應納稅所得額為2500元(不考慮三險一金),適用稅率為10%,而年終獎部分根據國稅發〔2011〕46號文件的有關規定,應采用年終獎*稅率-速算扣除數的計稅方式,其稅率采用年終獎/12作為應納稅所得額時所對應的稅率。1.2萬/12=1000元,所適用的稅率為3%,只有將年終獎增至1.8萬以上時,才會適用10%的稅率。在此情況下,公司可以降低月薪標準,適度增加年終獎所占比例,最理想的分配方案為,每月月薪調整為5500元,年終獎1.8萬元,此時需繳納個人所得稅[(5500-3500)×10%-105]×12+1.8萬×3%=1680元。企業對薪酬進行納稅籌劃時,要綜合考慮不同員工、不同崗位的實際情況,將納稅籌劃與其績效考核工作充分結合,因人制宜地采取稅負最小的支付方案。
(2)合理進行稅目轉換。若企業員工的薪酬以分紅為主,而工資水平較低,在計算個人所得稅時適用20%的分紅稅率和3%的工資稅率,其整體的稅負依然比較高,這時應適度增加工資水平,將薪酬中的部分紅利轉換為工資所得;反之,若員工的工資薪酬較高,而紅利較少,應考慮將部分工資轉換為分紅,適度增加分紅所占份額,以實現最低的納稅負擔。此外,應注意稅目轉換不應單獨進行,而應該與公司的績效考核相掛鉤。
(3)以福利代替貨幣報酬。員工福利是指企業為員工提供的各種形式的待遇、設施、社會保障等,科學合理的福利設計能夠提高員工的忠誠度和歸屬感,并且員工福利也可在一定程度上享受稅前扣除,部分福利形式甚至可以通過延遲納稅或免稅的相關規定來進一步減輕個人所得稅負擔。按照現行稅法規定,企業發放的法定福利不僅無需繳納個人所得稅,并且能夠計入企業所得稅的扣減項目。可見,法定福利是成本最低、最劃算的一種薪酬激勵形式,應作為薪酬稅收籌劃的重點對象來對待。法定福利根據資金流向的不同,主要分為三類:一是工傷、生育保險,該部分由企業負責繳納,對員工的實質收入無任何影響。二是養老、醫療、失業保險,該部分保險因個人承擔的金額較少,且短期內無法發揮作用,即便享受免稅政策,其激勵作用依然有限。三是住房公積金,這部分保險由企業和職工共同繳納,全部計入個人賬戶,且在一定額度內免征個人所得稅,其既可以減少企業的納稅總成本,又能對員工起到明顯的激勵效果。因此,企業在設計薪酬制度時,可以考慮以提高住房公積金的方式來取代部分加薪,甚至可以犧牲一部分薪資來換取更高的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
(4)股票期權激勵的稅收籌劃。股票期權是一種有效的激勵方式,它可以將企業高層管理的薪酬利益與股東利益統一到同一戰線上,提高管理人員的忠誠度,防止優秀人才流失。按照股票期權的收入結構,可將其稅收籌劃分成三部分來對待,分別為購入、轉讓以及利潤分配。對于利潤分配這部分,因其不存在特定的稅收優惠,需要全額計稅,一般不予籌劃,而要將籌劃的重心放在行權時“工資薪金”所得和轉讓時“財產轉讓所得”上。以轉讓時“財產轉讓所得”的稅收籌劃為例,根據現行稅法規定,對于個人將行權后的境內上市公司股票再行轉讓而取得的收入,可以免征個人所得稅;但如果轉讓的是境外上市公司股票,就要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由此一來,對于員工而言,從境內而非境外上市公司取得股票期權將為其節省一筆稅費。因此,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企業應盡可能地將境內上市的股票作為股票期權的行權對象。
三、結語
關鍵詞:稅收籌收;風險控制
中圖分類號:F8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2-3198(2008)09-0310-02
1 稅收籌劃的風險控制
1.1 培養正確納稅意識
依法納稅是納稅人的義務,而合理、合法地籌劃稅收、科學按排收支也是納稅人的權利。樹立合法的稅收籌劃觀念,以合法的稅收籌劃方式,合理安排經營活動。只有合法性,才是稅收籌劃經得起檢查、考驗并最終取得成功的關鍵。
1.2 準確把握稅法
準確把握稅收政策也是稅收籌劃的關鍵,全面了解與投資、經營、籌資活動相關的稅收法規、其他法規以及處理慣例,深入研究掌握稅法規定和充分領會立法精神,使稅收籌劃活動遵循立法精神,才能避免偷稅之嫌。
1.3 關注稅法變動
成功的稅收籌劃應充分考慮企業所處外部環境條件的變遷、未來經濟環境的發展趨勢、國家政策的變動、稅法與稅率的可能變動趨勢、國家規定的非稅收的獎勵等非稅收因素對企業經營活動的影響,綜合衡量稅收籌劃方案,處理好局部利益與整體利益、短期利益與長遠利益的關系,為企業增加效益。目前,我國稅制建設還不很完善,稅收政策變化較快,納稅人必須通曉稅法,在利用某項政策規定籌劃時,應對政策變化可能產生的影響進行預測和防范籌劃的風險,因為政策發生變化后往往有追溯力,原來是稅收籌劃,政策變化后可能被認定是偷稅。因此,要能夠準確評價稅法變動的發展趨勢。
1.4 保持賬證完整
稅收籌劃是否合法,首先必須通過納稅檢查,而檢查的依據就是企業的會計憑證和記錄,如果企業不能依法取得并保全會計憑證或記錄不健全,稅收籌劃的結果可能無效或打折扣。
1.5 健全財務管理
稅收籌劃可以促進企業加強經營管理,加強財務核算尤其是成本核算和財務管理。稅收的法規、政策在一定時期內有其一定的適用性、相對的規范性和嚴密性。企業要達到合法“節稅”的目的,在稅法允許的范圍內進行投資方案、經營方案、納稅方案等方面稅收籌劃的同時,必然要依靠加強自身的經營管理、財務核算和財務管理,才能使籌劃的方案得到最好實現。
2 進行稅收籌劃的對策
2.1 企業設立前的稅收籌劃
(1)利用注冊地(經營所在地)進行稅務籌劃。國家在不同的時期為了鼓勵不同地區的經濟發展,對設在不同地區的相同性質的企業的稅收政策有明顯的區別,作為一個企業,在其成立前,要善于研究國家的政策導向,充分利用這點進行稅收籌劃,去選擇合適的注冊地點,并將經營管理所在地也設在注冊地。如國務院批準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高新技術企業,可減按15%的稅率征收所得稅,新辦的高新技術企業,自投產年度起,免征所得稅兩年――中冶南方工程技術有限公司在充分考慮了國家的稅收政策的基礎上,將公司注冊地和經營所在地都選在了武漢東湖技術開發區就是其例。
(2)利用納稅人性質(內資或外資)進行稅務籌劃。在一定的時期,國家為了吸收外國資本,給予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的稅收政策不同,企業可以利用國家給予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的稅收政策不同而進行稅收籌劃。如外資企業的人員工資可以在稅前全額扣除,而內資企業的員工工資稅前扣除標準為800元/人/月;對于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限在10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 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而一般的內資企業則沒有此優惠。
(3)利用行業性質進行稅務籌劃。國家對不同的行業(產業),有不同的政策,有的是國家鼓勵的產業,有的是國家禁止的產業(如小型造紙業)。如國家為了鼓勵信息產業的發展,對軟件企業相繼出臺了一系列的稅收優惠政策: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自行開發生產的軟件產品,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稅率征收增值稅,對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即征即退,由企業用于研究開發軟件產品和擴大再生產。對新辦的獨立核算的軟件開發企業自開業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稅。在廣告費的稅前扣除上,一般企業只能在銷售收入的2%內據實扣除,超過部分可無限期結轉,而軟件開發企業可自登記成立之日起五個納稅年度內據實扣除,超過五年的,按銷售收入的8%扣除。這些政策的出臺無疑將對我國的軟件行業起到有力的扶植和推動作用。所以,企業在作投資領域的決策時,對各行業可享受稅收優惠的比較應成為重要的決策依據之一。
2.2 企業設立后的稅收籌劃
(1)企業設立后的,可以選擇不同的會計政策進行稅務籌劃。
采用合理折舊方法減輕企業稅負。企業固定資產折舊的計算和提取直接影響企業的利潤水平,最終影響企業的稅負輕重,由于折舊方法存在差異,為企業進行稅收籌劃提供了可能。固定資產的折舊方法有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雙倍余額遞減法、年數總和法。折舊方法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企業在選擇折舊方法時要考慮稅制、通貨膨脹、資金時間價值、折舊年限、各年收益分布情況等因素。由于資金時間價值因素的影響,企業會因為選擇的折舊方法不同,而獲得不同的收益和承擔不同的稅負。資金時間價值是指資金在時間推移中的增值現象。加速折舊法,早期提取的折舊額大,晚期提取的折舊額小,剛好與企業早期利潤高,晚期利潤低成比例配合,使企業各年的收益均衡分布,可以避免因企業某一時期收益過高給企業帶來的高稅負。
利用成本費用的充分列支減輕企業稅負。從成本核算的角度看,利用成本費用的充分列支是減輕企業稅負的最根本的手段。企業應納所得稅數額根據應納稅所得額和稅法規定的稅率計算求得。在稅率既定的情況下,企業應納所得稅額的多寡取決于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多少。應納稅所得額則由企業收入總額扣除與收入有關的成本、費用、稅金和損失后計算求得。在收入既定時,盡量增加準予扣除的項目,即在財務會計準則和稅收制度規定的前提下,將企業發生的準予扣除的項目予以充分列支,會使應納稅所得額大大減少,最終減少企業的所得稅計稅依據,并達到減輕稅負的目的。
合理選擇存貨計價方法減輕企業稅負。存貨是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為消耗或銷售而持有的各種資產,包括各種原材料、燃料、包裝物、低值易耗品、在產品、產成品、外購商品、協作件、自制半成品等。存貨成本的計算,對于產品成本、企業利潤及所得稅都有較大的影響。各項存貨的發出和領用,其實際成本價的計算方法,可以在先進先出法、后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移動平均法和個別計價法等方法中任選一種。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企業的會計政策一旦確定,不得隨意變更。
(2)利用公積金政策進行稅務籌劃。
取消福利分房后,國家為了推進住房貨幣化政策,鼓勵職工自主購買住房,允許企業在國家規定的標準內全額扣除公積金費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在二00五年一月十日聯合發文《關于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建金管[2005]5號中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工資基數,原則上不應超過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倍或3倍;職工住房公積金基本繳存比例為兩個8%,有條件的企業原則上不高于12%。企業可以利用此政策,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在公司財力許可的前提下,采用最高的繳存比例和基數來進行稅務籌劃,以便在企業付出的成本相同的情況下,為員工謀取最大的利益;在為員工謀取最大的利益的前提下,企業付出最低的成本。
(3)利用個人所得稅政策進行稅務籌劃。
2005年1月26日,國家稅務總局出臺了一個新的文件――《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對年終一次性獎金的計稅方法做出了新的規定。
新的計算方法是納稅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在實際操作中,納稅人當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計稅方法的改變會直接影響全年一次性獎金的發放方法。隨著新規定的出臺,個人所得稅的籌劃方法也隨之發生了變動。
3 稅收籌劃應有系統的觀點
關鍵詞:稅收籌劃;獨立學院;一次性獎金;邊際稅率
中圖分類號:F810.42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3890(2010)11-0055-04
高校是知識分子比較集中的地方之一,職工尤其是教師學歷高、職稱高、工資薪金收入也較高,特別是近幾年來,高校教師收入增長較快。2001年5月1日國家稅務總局下發《關于進一步加強對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01]57號),明確高等院校屬于高收入行業,大、中學教師屬于高收入群體,納入了個人所得稅的重點監控對象,如何在合法、合理的限度內,在不增加單位支出的前提下,降低高校教師的稅收負擔,增加個人可支配收入已成為高校教師關注的重點。筆者通過對河北省部分高校教師收入的調查,對降低高校教師稅收負擔提出以下建議。
一、河北省高等學校教師收入現狀調查
筆者通過對河北省某高校教師收入及構成情況進行調查得知,該高校教師工資薪金性質的收入主要有四部分組成:工資(包括崗位工資、薪級工資、職務津貼及各種補貼等)、勞務費、課時津貼和其他。其中工資和勞務費部分金額固定,均能夠按月發放,而課時津貼則根據每位教師各學期所承擔教學任務的不同具體計算,使得每位教師在一年中每學期的工薪收入總額存在一定的差異。從工薪收入金額方面來看,月工薪收入在2 000元以下的占統計人數的0.63%,月工薪收入在2 000元~2 500元的占統計人數的1.17%,月工薪收入在2 500元~4 000元的占統計人數的38.12%,月工薪收入在4 000元~7 000元的占統計人數的50.83%,月工薪收入在7 000元~22 000元的占統計人數的9.19%。
由以上調查結果可以看出,該高校教師工薪收入主要集中于2 500元~7 000元,占統計人數近90%,其間4 000元~7 000元又占了半數以上。工薪收入在2 500元以下的適用5%的稅率或不繳納個人所得稅,工薪收入在2 500元~4 000元的個人所得稅邊際稅率為10%,在7 000元~22 000元適用15%的邊際稅率,而在7 000元~22 000元的則適用20%的邊際稅率。個人工薪收入越高,適用邊際稅率越高,個人所得稅稅負越重,這就為降低稅負、增加個人可支配收入提供了籌劃空間。
本文主要就普通高校課時津貼和所屬獨立學院課時津貼的發放提出籌劃建議。
二、普通高校課時津貼的稅收籌劃
課時津貼是高校教師工資薪金收入的重要組成部分,一般占工資薪金收入的50%左右,其發放形式一般有按月發放、按學期發放和按年發放三種情況,通過調查,河北省高校一般以按月發放為主,按月發放是在1996年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中國境內有住所的個人取得獎金征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6]183號)精神,為降低教師稅收負擔、減少納稅支出所作的統籌安排。2005年1月25日國家稅務總局下發了《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以下簡稱“一次性獎金計稅辦法”),改變了原個人一次性獎金的計算方法,同時也為個人所得稅的籌劃提供一定的空間。
一次性獎金計稅辦法改變了原一次性獎金按全額確定稅率的規定,采取以一次性獎金除以12 個月的商數來確定的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實質上降低了全年一次性獎金的個人所得稅稅率。這就需要我們改變原來課時津貼一律按月發放的辦法,采取按月發放和年終一次性發放相結合的辦法,即一部分課時津貼按月計入教師的工資薪金收入,合并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但為了考核教師的教學質量,將一部分課時津貼留待年終一次性發放,以使按月發放工資薪金和年終獎金所適用的綜合邊際稅率最低。
《河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業務問題的通知》(冀地稅函〔2008〕5號)的規定“對單位每月從職工應發工資中扣除一定比例,季末或半年考核后根據考核辦法返還并發放考核獎金的,嚴格按照《一次性獎金計稅辦法》有關規定執行,不得分攤到所屬月份。”此規定為一次性獎金的個人所得稅籌劃提供了政策依據。
如某高校教師2008年某月應取得的職務工資為3 000元,每月課時津貼為4 000元,共計7 000元。在不考慮社會保險的情況下應納個人所得稅:(7 000-2 000)×15%-125=625(元),全年共計繳納個人所得稅:625×12=7500(元)。
如果改變課時津貼的發放形式,改為每月發放2 000元,余額于年末一次性發放,則每月繳納個人所得稅:(3 000+2 000-2 000)×15%-125=325(元),年終一次性發放24 000元,應繳納個人所得稅:24 000×10%-25=2 375(元),全年共計繳納個人所得稅:325×12+2 375=6 275(元),年節稅額:7 500-6 275=1 225(元)。
所以,各高校應依據每一位教師年收入總額,合理安排按月發放的工薪與年終獎金,以達到適用稅率最低,稅負最輕。根據此原理,通過定性和定量分析相結合的方式,可以得出結論,不同收入水平的年工資薪金總額,月工資薪金發放額和年終獎金發放額的組合是不同的,其不同組合方式見表1。但工資薪金所得按月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時,適用九級超額累進稅率,而一次性獎金按年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實際適用九級全額累進稅率,年終一次性獎金發少了,達不到籌劃的效果,發多了不但不能節稅,反而會增加納稅人負擔。其原因在于年終一次性獎金實際在適用全額累進稅率時,每一個級次的臨界點附近,均會出現收入的增長小于稅收增長的不合理現象,存在獎金發放的區間,所以應合理安排按月發放的課時津貼與年終一次性發放的課時津貼,以達到籌劃效果。結合表1,不同級次年終獎金區間如表2所示。
如某高校教師2007年12月應取得工資薪金4 500元,年終一次性獎金25 000元,則當月應納個人所得稅:(4 500-2 000)×15%-125=250(元),年終一次性獎金應納個人所得稅:25 000×15%-125=3 625(元),當月共計繳納個人所得稅:250+3 625=3 875(元)。其年終發放獎金已進入了區間,增加了納稅人的稅收負擔,應調整為固定發放24 000元,余額1 000元記入當月工資發放,則當月繳納個人所得稅:(5 500-2 000)×15%-125=400(元),年終一次性發放24 000元,應繳納個人所得稅:24 000×10%-25=2 375(元),當月共計繳納個人所得稅:400+2 375=2 775(元),節稅額:3875-2 775=1 100(元)。
三、獨立學院課時津貼的稅收籌劃
隨著我國高等教育規模的快速增長,各項相關改革不斷深化,一些地方和高校在高等教育辦學機制方面進行了大膽探索,成立了相對獨立的二級學院(以下簡稱獨立學院)。根據《教育部關于規范并加強普通高校以新的機制和模式試辦獨立學院管理的若干意見》(教發[2003]8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26號)的規定,獨立學院應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具有獨立的校園和基本辦學設施,實施相對獨立的教學組織和管理,獨立進行招生,獨立頒發學歷證書,獨立進行財務核算,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完善教師聘用和管理制度,依法落實和保障教師的相關待遇。因此獨立學院與參與創辦的普通高等學校(以下簡稱本普通高校)分屬不同的法人,獨立學院既可以聘用本普通高校的教師進行教學活動,也可以聘用其他高校的教師進行教學活動,由于獨立學院與本普通高校不可割舍的“血緣”關系,一般以聘用本普通高校的教師為主。所以獨立學院的課時津貼又成為高校教師收入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該收入應如何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也成為個人所得稅籌劃的重點。
通過調查,目前高校教師從獨立學院取得的課時津貼大多并入當月的工資薪金總額,合并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這樣就加大了個人所得稅的計稅基數,造成適用的邊際稅率爬升,加重高校教師的稅收負擔,減少其實際可支配收入。根據納稅項目的選擇和轉化籌劃法,應在合法、合情合理的前提下,將高校教師從獨立學院取得的課時津貼轉化為勞務報酬所得,一方面可以增加稅前扣除,另一方面也可以降低邊際稅率,從而達到降低稅收負擔的目的。
如前所述,獨立學院與本普通高校分屬不同的法人,即高校教師與本普通高校存在長期穩定的雇傭與被雇傭的關系,所以從本普通高校取得的課時津貼應與基本工資合并按“工資薪金所得”計稅;因高校教師與獨立學院不存在人事、工資方面的雇傭與被雇傭的關系,不屬于獨立學院的職工。從獨立學院取得的課時津貼,應屬于因某一特定事項臨時為外單位工作所取得的報酬,界定為兼職收入,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兼職和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收入如何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382號)的規定,個人兼職取得的收入應按照“勞務報酬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如某高校教師2008年某月應取得的職務工資為3100元,當月從本普通高校取得課時津貼2400元,從所屬獨立學院取得課時津貼1000元,共計6500元,則如果全部按工資薪金所得納稅,應納個人所得稅為:(6500-2000)×15%-125=550(元)。如果從本普通高校取得的課時津貼計入當月工資薪金收入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而從所屬獨立學院取得的課時津貼按勞務報酬所得納稅,其工資薪金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為:(5500-2000)×15%-125=400(元),勞務報酬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1000-800)×20%=40(元),當月共計繳納個人所得稅:400+40=440(元),節稅額:550-440=110(元)。
四、其他籌劃辦法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及其有關規定,個人每月取得的收入(包括工薪及各種獎金)超過費用扣除標準(現為2000元)的,均需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高校可充分運用工資薪金福利化來進行稅收籌劃,轉化教師的收入形式,減輕教師的稅收負擔,避免教師的某些費用支出。
(一)為教師提供必要的辦公用品
高校教師除某些領導必須外,一般沒有固定的辦公場所,辦公所需設備如辦公桌椅、計算機、打印機及各種耗材等均由教師自行購置,這些必要的支出增加了教師的負擔,減少了其可支配收入,高校可改現金發放為統一購置相應的設施,列為學校的固定資產,學校擁有所有權,教師擁有其使用權,由于教師減少了名義收入而使得工資薪金所得適用的邊際稅率降低,增加了教師稅后可支配收入。
(二)提供福利設施
高校教師多為腦力勞動者,伏案時間長,工作強度大,所以大多也較注重健身活動,學校出于愛護本校職工、提高工作效率的考慮,可提供健身場所、購置健身設施,一方面解決了教師的健身問題,保證其身體健康,另一方面通過集體健身活動,增強了教師之間的溝通,和諧了教師之間的關系。
(三)提供交通和通訊便利
隨著高校教師收入水平提高,教師中購車者越來越多,車輛的購置費、養路費、年檢費、保險費、汽油費和維修費等形成了購車者的負擔,這些車輛在滿足個人的需求外,不同程度地存在著“私車公用”現象,所以高校應借鑒一些金融企業的做法,鼓勵個人購車,按照一定標準給予相應實物補助或費用報銷,通訊費用亦然。
采取工資薪金福利化為高校教師進行稅收籌劃,應避免稅務機關將個人所享受的福利量化于個人,如免費提供午餐、提供假期旅游津貼,等等。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以免費旅游方式提供對營銷人員個人獎勵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11號)的規定,“企業和單位對營銷業績突出人員以培訓班、研討會、工作考察等名義組織旅游活動,通過免收差旅費、旅游費對個人實行的營銷業績獎勵(包括實物、有價證券等),應根據所發生費用全額計入營銷人員應稅所得,依法征收個人所得稅”。因此,應注意合理避稅。
(課題負責人:王京梁 成員:魏茹芳,李金榮,張紅衛,莊宇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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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x Planning Research on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Teachers' Income in Hebei Province
Topic Team
(School of Finance and Taxation, Hebei University of Economics and Business, Shijiazhuang 050061, China)
【關鍵詞】稅收籌劃;微利企業;債權發生制
稅收政策的好壞與稅收籌劃的質量是息息相關的,它也是小型微利企業做出最有效稅收籌劃的依據。而稅收籌劃的合理是以國家政策的制定為前提下方能稱之為合理合法的。因此,制定一個優良合理的稅務籌劃規格對小型微利企業的發展將是價值大化的標志,同時也能夠使其在稅收方面提高獲益能力。
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少至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3萬元(含3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毛利潤額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另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禁止行業和非限制性,并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第一,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解決就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的企業;第二,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如果企業從業人數與資產總額都在其規定標準之內,那么這時就出現了兩極超額累進稅率,應納稅所得額在30萬元以下(包括30萬元)時,適用企業所得稅率為20%;超過30萬元時,其全部應稅所得按25%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面對超額累進稅率,存在非常多的稅收規劃籌措思路,但其本質是把握好應納稅所得額的大小范圍,在其適用范圍內而定。
通過計算,可以得出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不可行區域為:(300000,320000)1,即在這一區域內,應納稅所得額的增加額不足以彌補因此而增加的企業所得額,換句話說,與其在這個區域內實現應稅所得額(或利潤總額)的增加,還不如把應稅所得“剛好”維持在30萬元以下或者是突破32萬元。因此當預計應納稅所得額在這個不可行區域內時,其中一個籌劃思路就是將應納稅所得控制在30萬元以下。利用稅法中的一些允許扣除的規定,可以實現應納稅所得額的下降,如用足準予扣除的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部分的職工福利支出、用足準予扣除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部分的公會經費、用足準予扣除的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部分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用足準予扣除的符合條件的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部分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捐贈支出等政策。如有需要,企業還可以利用稅法規定的職工教育經費和廣告與業務宣傳費支出可以結轉以后納稅年扣除政策,擴大并在各納稅年度之間合理調節這兩項支出。目的是很明確的應納稅所得的控制區域得以合理化,同時相應政策得以運用。
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但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企業的下列生產經營業務可以分期確認收入的實現:一是以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的,按照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二是企業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等,以及從事建筑、安裝、裝配工程業務或者提供勞務等,持續時間超過12個月的,按照納稅年度內完工進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確認收入的實現。于是,可以考慮通過事前簽訂合同將收入分期實現,并且實現跨年度收款,這樣可以減少當年的應納稅所得并將其控制在30萬元以下。
另外一個籌劃思維思路是減少費用支出,從而提高和擴大應納稅所得額度,使其超出32萬元,當然這個思考思路可能不利于職工福利的提高改善和企業品牌形象的不斷推廣,只有在預計應納稅所得額在32萬元左右時方能采用。當然,企業財務目標是企業價值最大化,通常受益越大越好,所以從長遠來看,最好的籌劃思維思路則是不失時機地增強生產和銷售能力,突破超出32萬元的規模,實現更多的價值利潤,這也是國家政策對小微型企業實行低稅率優惠政策意圖所在。
此外,小型微利企業在同時從事適用不同企業所得稅待遇項目的,其優惠項目應當單獨核算計算所得,并合理分攤小型微利企業的期間費用;沒有單獨核算計算的,不能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稅務籌劃工作的合理,協調了稅務征管單位和納稅人之間的關系,對社會經濟的發展也起到了促進和推動作用。使得稅務征管和納稅人相互制約,相互促進,在溝通中降低了納稅風險,不僅使得小型微利企業自身利益得以維護,同時也協調了社會秩序的健康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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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新企業所得稅; 納稅籌劃; 思路
2007年3月16日我國頒布了新《企業所得稅法》,2007年12月6日國務院公布了與之配套的《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并于2008年1月1日正式施行。新《企業所得稅法》統一了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制度,促進了統一、規范、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的建立。與此同時,新《企業所得稅法》還進行了一系列的調整,適度降低了稅率,擴大了稅前費用扣除,將稅收優惠政策從“以區域優惠為主”調整為“以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以降低稅收負擔、調整產業結構和實現區域均衡發展。新《企業所得稅法》的巨大變化必然對稅收籌劃的方式產生重大影響,原利用內外資企業差異、地區稅率差異等進行稅收籌劃的方式已不再適用。作為追求利益最大化的企業主體,必須盡快地尋找新的籌劃思路,有效降低稅負。另外,新《企業所得稅法》還設置了預約定價安排、提供關聯方資料義務、防范資本弱化等反避稅條款。并加大了處罰力度。對補征稅款加收利息作了明確規定,這就要求企業在作稅收籌劃尤其是轉讓定價時。必須取得稅務機關的認可,謹慎規劃,規避籌劃風險。
企業所得稅的應納稅額等于應納稅所得額乘以稅率,要降低應納稅額,應先從降低稅率和應納稅所得額入手,并充分利用稅收優惠政策。
一、降低稅率
新企業所得稅法的稅率有四檔:基準稅率25%和三檔優惠稅率分別為10%、15%和20%(除直接減免稅額外)。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非居民企業取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即預提所得稅)適用10%的優惠稅率;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適用15%的優惠稅率;小型微利企業適用20%的優惠稅率。企業應盡可能創造條件以滿足優惠稅率的標準。
(一)設立自主創新型高新技術企業
《實施條例》提高了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標準。界定的首要條件是擁有“核心自主知識產權”,認定的具體指標有:研發費用占銷售收入的比例、高新技術產品收入占總收入的比例、科技人員占職工總數的比例等,體現了新稅法技術創新的導向。據此規定,企業所得稅籌劃的側重點應從籌劃高新企業的納稅地點轉移到自主創新、培養核心競爭能力上來,設立自己的研發機構,組建穩定的研發隊伍,自主開發新產品、新技術,制定中長期研發計劃。這既符合企業的發展需求。又符合新稅法的立法精神。
(二)小型微利企業的籌劃
對小型微利企業的界定,新《企業所得稅法》改變了過去僅以年度應稅所得額為標準的做法,采用了應納稅所得額、從業人數、資產總額三個指標相結合的方式。具體認定標準是: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 000萬元。因此,小型企業在設立時首先需認真規劃企業的規模和人數,規模較大時,可考慮分立為兩個獨立的納稅企業;其次要關注年應稅所得額,當應稅所得額處于臨界點時,需采用推遲收入實現、加大扣除等方法,降低適用稅率。
(三)預提所得稅的籌劃
《實施條例》規定預提所得稅仍維持原1 0%的優惠稅率,外國政府、國際金融組織的貸款利息免征企業所得稅。因此,僅有股息、租金等間接所得的非居民企業在境內不應設機構場所,或取得的間接所得應盡量不與境內機構、場所發生聯系,以享受優惠稅率。
原稅法規定外國投資者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利潤或股息免征所得稅,但新《企業所得稅法》中將這些所得的稅率規定為10%,增加了稅收負擔。這部分非居民納稅人可以利用稅收協定進行籌劃。根據新稅法的規定。同外國政府訂立的稅收協定與新稅法有不同規定的,依照協定辦理,這意味可以利用我國和其他國家或地區的稅收協定合理避稅。如。目前我國香港、科威特等國家和地區與我國的稅收協定約定:對股息不征稅或適用不超過5%的預提所得稅稅率:美國、加拿大等國與我國簽訂的稅收協議對股息適用不超過10%的預提所得稅稅率。非居民企業可以通過在上述國家或地區注冊,租用郵筒或信托公司等方式規避部分稅收。
二、合理增加準予扣除項目
新《企業所得稅法》放寬了成本費用的扣除標準和范圍。從而擴大了稅收籌劃的空間,成為新稅籌劃的重點。
(一)工資薪金籌劃
新《企業所得稅法》取消了計稅工資制度,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合理的職工工資薪金。準予在稅前扣除,即工資從限額扣除轉變為全額扣除。當然,相應的工會經費、職工福利費和職工教育經費的扣除限額也提高了。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這意味著職工教育經費可全額扣除。盡可能多地列支工資薪金支出、擴大稅前扣除應是稅收籌劃的基本思想,可采用的措施有:1 提高職工工資,超支福利以工資形式發放;2 持內部職工股的企業。把向職工發放的股利改為績效工資或年終獎金;3 企業股東、董事等兼任管理人員或職工,將報酬計人工資;4 增加職工教育、培訓I機會;建立工會組織,改善職工福利。在籌劃時應注意職工工資需繳納個人所得稅,增加工資幅度時需權衡利弊,必要時可采用增加人數,提高退休金、住房公積金、增加職工福利等替代方案。
(二)廣告費、業務宣傳費和業務招待費籌劃
《實施條例》沒有區分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規定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廣告費扣除限額較以前的基本扣限2%和8%有所提高、業務宣傳費扣除限額較以前的5‰明顯提高,且可向以后年度結轉。因此,企業的部分宣傳完全可以不再通過廣告公司策劃,而是將自行生產或經過委托加工的印有企業標志的禮品、紀念品當作禮品贈送給客戶,以達到廣告的目的,同時又可降低成本。
新稅法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即業務招待費的扣除標準有所下降,且超支部分不得向以后年度結轉,因此籌劃時要特別關注業務招待費的發生額。實務中業務招待費與業務宣傳費部分內容有時可以相互替代。一般情況下,外購禮品用于贈送應作為業務招待費,但如果禮品印有企業標記,對企業的形象、產品有宣傳作用的,也可作為業務宣傳費;相反,企業因產品交易會、展覽會等發生的餐飲、住宿費等也可以列為業務招待費支出。因此,可以適當規劃廣告費、業務宣傳費、業務招待費的列支比例,當其中某一項費用超支時,及時進行調整。例如,當業務招待費可能超過限額時,則應以業務宣傳費名義列支。另外,企業可以通過改變經營方式,以自銷代替代銷、銷售公司分立等方式提高限額計算基礎。
(三)設立分公司的籌劃
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在我國境內設立不具備法人資格營業機構的居民企業,應當匯總納稅。這意味著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必須和總機構、其他分支機構合并納稅。合并納稅可以互相彌補虧損,從而減輕整個企業的稅收負擔。當企業擴大生產經營需要到外地設立分支機構時,可以先考慮設立分公司,因為經營初期發生虧損的可能性較大,合并納稅可使外地發生的虧損在總公司得到沖減,減輕了總公司的負擔。一旦生產經營走向正軌,產品打開銷路,可以盈利時,應考慮轉為子公司,在盈利時享受當地稅收優惠政策。
(四)選擇會計政策
企業可以根據實際經營情況自主選擇會計政策和會計處理方法。例如。存貨的核算方法包括個別計價法、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等。因此,企業可以在通貨膨脹時采用加權平均法,提高當期銷售成本。減少所得稅。同樣,折舊方法有直線法和加速折舊法兩種,在稅法允許的情況下,應采用加速折舊法,使企業獲得延期納稅的好處,相當于取得了一筆無息貸款。
三、降低收入
(一)推遲收入確認的時間
新《企業所得稅法》根據銷售結算方式的不同,分別對收入確認的時間作出了相應的規定,一旦確認收入。不管資金是否回籠,都要上繳稅款。所以,企業應根據情況選擇適當的銷售結算方式。避免先墊支稅款,同時盡量推遲確認銷售收入,以達到延緩納稅的目的。例如,在簽訂銷售合同時選擇分期收款銷售商品就可以合法地在不同時期確認收入,實現遞延納稅。當然,部分資金被客戶較長時間占用也會給企業帶來損失,需權衡利弊;賒銷產品時盡量不開具銷售發票。等收到貨款時才開具銷售發票并確認收入。以免墊支稅款。企業還應特別注意臨近年終所發生的銷售收入確認時點的籌劃。比如,采用直接收款銷貨時,可通過推遲收款時間或推遲提貨單的交付時間。把收入確認時點延至次年,獲得延遲納稅的利益。
(二)盡量投資免稅收入
企業對外投資時應設法增加免稅收入或低稅收入,可以考慮購買免稅的國債或進行直接投資。新稅法規定來自于所有非上市企業以及連續持有上市公司股票12個月以上取得的股息、紅利收入,給予免稅,不再實行補稅率差的做法。這將刺激企業直接投資的熱情,同時也給居民企業通過轉讓定價安排,將利潤轉移到適用低稅率的關聯企業提供了籌劃空間。
四、合理利用稅收優惠政策
(一)選擇投資方向
新《企業所得稅法》稅收優惠的方向主要是:促進技術創新和科技進步、鼓勵基礎設施建設、鼓勵農業發展和節能環保、促進公益事業、照顧弱勢群體等,企業應根據政策來調整投資和經營決策,如多上一些技術創新、節能節水、環保、農業開發等領域的項目。加大對技術開發的投入,充分享受稅法給予的節稅空間。
(二)促進技術創新
新《企業所得稅法》鼓勵自主技術創新的優惠很多且力度大,主要規定有: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可以在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再加計扣除50%,不再受增長達10%的限制;企業的固定資產由于技術進步等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企業應順勢而動。充分利用這些優惠政策。
(三)利用過渡期優惠政策
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原享受低稅率優惠政策的企業,在新稅法施行后5年內逐步過渡到法定稅率;原享受“兩免三減半”、“五免五減半”等定期減免稅優惠的企業,繼續按原稅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優惠辦法享受至期滿為止,但因未獲利而尚未享受稅收優惠的,其優惠期限從2008年度起計算;西部大開發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將繼續執行。因此,可繼續考慮在西部地區設立新企業,或通過與原企業合并的方式即“借殼”,以享受過渡期優惠政策。
(四)合理選擇就業人員
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安置殘疾人員的。在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100%加計扣除”。如果企業在進行組織設計時能將殘疾職工安排在合適的崗位上,就可以獲得減少稅負的好處。
五、其他方面
(一)納稅人身份的籌劃
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包括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居民企業承擔全面納稅義務,就其境內外全部所得納稅;非居民企業承擔有限納稅義務,僅就其來源于境內的所得納稅。”新稅法采用了注冊地和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地相結合的雙重標準來判斷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注冊地標準較易確定,因此籌劃的關鍵是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地。實際管理機構一般以股東大會的場所、董事會的場所及行使指揮監督權力的場所等來綜合判斷。《實施條例》將其定義為對企業的生產經營、人員、賬務、財產等實施實質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機構。外國企業要想避免成為中國的居民企業,就要注意不僅要在國外注冊,而且還要把實際管理機構設在國外,比如股東大會、董事會會議在外國舉行。在國外設立重大決策機構等。
(二)間接抵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