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6-12 16:02:06
序言:寫作是分享個人見解和探索未知領域的橋梁,我們為您精選了8篇的金融監管效率樣本,期待這些樣本能夠為您提供豐富的參考和啟發,請盡情閱讀。
一、中國金融監管效率的基本現狀
受傳統的計劃經濟體制的影響,我國偏重于依靠政府來解決發展過程中出現的問題,金融體系也不例外。出現問題之后,各方普遍要求政府加強對金融市場的監管力度。但是,政府并不是萬能的,無法解決金融體系中的所有問題。市場機制在資源配置方面比計劃體制更有效率,政府的過度監管會增加金融市場運行的成本,給金融市場乃至整個經濟的發展帶來不利影響。例如,截止到2002年10月,中央銀行累計檢查金融機構197617個,業務1.1億筆,產生了大量的直接和間接成本。實際上,政府和市場的優勢不同,在解決問題時應相互補充。例如,政府在解決市場運行中的外部性問題時有較好的效果,但容易產生過度監管等問題;而市場機制可以提高金融市場運行的效率,卻無法維持穩定的金融環境。過度監管產生的不利影響包括:首先,過度監管使國內金融機構過分依賴于監管機構,例如,對風險管理機制的需求是金融機構的自發需求,是金融機構規避風險、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結果,但是我國不少金融機構卻希望監管機構能夠提出要求甚至制定詳細的實施細則。現在情況有了一定的改善,監管機構已經開始重視金融機構自主性的發揮,實施“法人治理結構”,但是還遠遠沒有達到內控機制建立的要求。目前金融機構產權尚不明晰,權利和責任劃分不明確,存在著多頭管理的情況,金融機構承擔的風險與取得的收益不合理,因而難以形成良好的激勵。金融機構風險管理的動力不足,監管機構的風險管理要求無法落到實處,大大降低了監管的效率。其次,過度監管也會使金融市場的參與者對官方監管的過分依賴,缺乏監督意識。我國金融市場的參與主體意識落后,沒有意識到自己也能發揮監管作用,完全依賴于政府部門對金融機構的監督,因此效率不高。要想提高金融監管的效率,必須注意發揮政府和市場兩方面的作用,改進監管方式,使監管以市場機制為基礎,同時依靠銀行內控、行業自律、市場監督的力量,提高監管效率。
二、制約中國金融監管效率的因素
1、分業監管體系尚需磨合
我國金融業目前實行的是嚴格的分業監管運營模式,這種監管模式適合我國目前金融市場發展的現狀,能夠使金融機構的業務更加專業化,對于金融業內部管理成本的降低和金融機構運營質量的提高有著積極的促進作用。分業監管的高效運行是以高度協調的制度為前提的,如果沒有一個強有力的綜合協調能力,部門監管缺乏聯動,就很難形成監管合力。不同的監管機構之間可能會出現溝通方面的問題,甚至是產生沖突,具體監管過程中會出現缺位、錯位、越位的情況,存在安全隱患。對于金融活動中業務交叉的部分,難以進行有效的監管。不同管理機構之間信息不透明,無法形成很好的交流與協調,增加了信息收集和處理的成本和所需時間,降低了決策的時效性。同時,不同的監管主體必然從自身的利益出發進行管理決策,如果沒有一個很好的機制來協調各方的利益,監管的成本就會大大增加。
2、監管信息不對稱
在現實生活中,由于交易信息的稀缺性和交易過程的不對稱性,不同交易主體掌握的信息是不對稱的。在金融領域,交易雙方信息的不對稱現象普遍存在。目前,美國金融業的信息化水平比較高,建立了基本完備的信息采集、加工、傳輸系統。我國金融業的信息網絡化水平還處于較低水平,還沒有建立完整的信息系統,金融機構的統計、會計信息可靠性差,金融監管機構與被監管的金融機構之間信息不對稱情況嚴重,影響了監管機構的科學決策,也降低了金融監管的效率。
3、缺乏統一的監管標準
金融監管的傳統對象是國內銀行業和非銀行金融機構,隨著金融工具的不斷創新,金融監管的對象不斷擴大,目前我國金融監管的對象種類繁多,包括:銀行機構、保險公司、證券經營機構、金融信托投資公司、集體投資機構、貸款協會、銀行附屬公司、銀行持股公司開展的準銀行業務等,甚至包括與金邊債券市場業務有關的出票人、經紀人的監管等。基本上一個國家的整個金融體系都可以看作是金融監管的對象。金融監管的主要內容包括:對金融機構設立的監管,對金融機構資產負債業務的監管,對金融市場的監管,對會計結算、外匯外債的監管等等。由于監管對象多,涉及到的經營業務種類多,風險差別較大,因此很難形成統一的監管標準,使恰當的金融監管存在較大的難度。
4、金融監管立法滯后
監管立法在金融監管中起著重要的作用,隨著金融市場的不斷發展和金融工具的創新,監管立法也應該向前發展才能跟得上金融市場發展的步伐。目前我國金融監管立法滯后,還沒有形成比較完善的法律框架。第一,我國某些金融領域的立法還是一片空白,尤其是無形的金融服務方面的立法遠遠落后于發達國家。我國金融方面的法律法規主要是以有形金融產品為調整對象而建立起來的,已經無法適應經濟發展的需要。第二,現有的金融法律法規只是規定了監管的原則、內容,可操作性不強,例如,《證券法》、《保險法》等相關法律沒有相關的實施細則,執行起來難度較大。第三,我國已經建立了金融市場的準入制度,但是關于如何退出金融機構市場的研究太少,沒有一個科學有效的監管和市場退出機制。
三、對策建議
1、完善金融監管體制
目前我國的混業經營監管模式還處于初級階段,金融控股公司還沒有大規模的發展,只是出現了一個雛形,所以現階段還不適宜全面開展混業經營、實行混業監管。當務之急是解決我國金融監管過程中存在的問題,為我國金融業的發展創造良好的環境。
(1)建立完善的金融法律制度,加快法律建設。要想為金融業的發展創造公平競爭的環境,保證金融機構的正常經營活動,使金融業在公平競爭的基礎上提高效益,就必須提高金融監管的效率,這就要求我們要建立健全的金融法律法規,為金融監管提供法律方面的支持。目前我國金融監管的相關法律還不健全,存在著許多規定不合理的地方,部分金融領域的監管在法律方面還沒有明確的規定。美國于1999年頒布了《金融服務現代化法》對金融業進行監管,提高了金融市場的競爭和效率,開始了他們的混業經營之路。英國也是在1986年通過《金融服務法》后開始進行混業經營。我國要想大力發展金融業,就必須完善我國金融監管法律結構。目前我國已經頒布實施了《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保險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為金融監管提供了法律方面的保障。為了適應金融業的發展,還應該制定更多具有可操作性的法規和實施細則并嚴格執行,建立健全監督機制,確保監管措施能落到實處。對于那些已經與我國經濟發展現狀不符合的法律條款或不適應世界經濟發展潮流的規定,必須予以廢除或修改。為了順應金融業的不斷發展,我們還應加快金融監管電子化建設,運用計算機網絡等先進設備,充分利用信息資源,實現信息共享,降低監管成本,提高金融監管的效率。
(2)加強監管機構之間的協調機制。由于我國目前還處于實行混業經營的初級階段,各金融機構為了實現目標利潤,提高國際競爭力,紛紛進行金融創新活動,并實行跨行業經營,涉及到的監管部門比較多。為了避免出現多頭監管,防止出現問題時互相推諉的現象,必須加強各監管機構之間的溝通協調機制,對金融系統進行有效監管。目前,我國的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都不具備綜合性監管的能力,各監管部門之間沒有進行有效的信息溝通與交流,無法實現信息共享,有可能出現監管重復、監管交叉和監管缺位等現象,大大降低金融監管的效率。2003年9月,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共同召開了第一次監管聯席會議,會議決定,對金融控股公司的各子公司,按照其業務性質來實施分業監管。2004年,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正式簽署了金融監管方面分工合作備忘錄,明確了三大金融監管機構的職責分工,在各司其責的基礎上,互通有無,相互協調,實現資源的優化配置,提高金融監管效率。國務院應明確指定金融監管協調機制的牽頭人,可以是中國人民銀行,也可以成立一個專門的機構,只有權責明確才能充分調動監管者的積極性,提高監管的效率。
2、向功能監管過渡
我國現在已經出現了金融控股公司的雛形,可以預見,今后我國的混業經營也將朝著金融控股公司的方向發展。在目前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格局下,我國的金融監管應以強化監管協調為主,逐步過渡到傘形監管。
(1)實行功能監管。功能金融監管的概念由美國著名經濟學家默頓最早提出,指的是根據金融體系的功能而設計的連續、統一,可以跨產品、跨部門協調的監管。目前國際金融監管有向功能監管發展的趨勢,金融監管由針對特定類型金融機構的監管轉變為針對特定類型業務的監管。
我國金融業由分業經營向混業經營轉變的過程中,金融創新不斷出現,跨行業的金融產品日益增多。傳統監管無法確定此類產品的監管機構,極易產生監管重復、交叉和缺位等問題;而功能監管根據金融產品所體現的功能來劃分監管機構,對跨行業的金融業務也能明確監管主體,因而提高了對創新金融產品的監管效率,降低了監管成本,能更好地維護金融市場的安全與穩定。功能監管的特點包括:第一,功能監管以官方法制化監管為主,并強調行業自律與金融機構的內控。第二,功能監管內設的監管部門有兩大類,一類監管金融機構,一類監管不同種類的金融業務。由此可以看出,與機構監管相比,功能監管有著明顯的優勢,更符合混業經營的發展趨勢。我國應該大力發展功能監管,促進金融業的持續健康發展。
(2)傘形監管。傘形監管是以中央銀行為牽頭監管機構,負責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證監會、銀監會、保監會分別負責下屬子公司監管的模式。1999年,美國通過了《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實行金融控股公司傘形監管制度。美國傘形監管的主要原則包括:第一,以功能監管為基礎。第二,重視宏觀金融安全。美聯儲是美國的中央銀行,在金融監管方面有著極大的政治和經濟影響,被確定為金融控股公司的傘形監管者,負責金融機構的整體安全。第三,傘形監管者在整個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中發揮主導作用。傘形監管的實質是功能監管和機構監管的混合物,是二者之間的一種平衡,能夠實現混業經營和分業監管很好的結合,是我國向統一監管模式過渡的最好方式。傘形監管者指導各個功能監管者來實現相應的金融措施。
3、實行統一監管
從世界金融業的發展方向來看,混業經營的趨勢逐漸增強,金融業實行統一監管是大勢所趨。當我國的金融控股公司發展到成熟期,我國的金融業必將進入全面混業經營的時代,為客戶全方位、多角度地提供各種類型的金融產品和服務,滿足各種不同客戶的需求。因此,我國有必要現在開始實行統一監管,通過借鑒國外的經驗來構建統一監管體系。
(1)統一監管的優勢。統一監管是由一個統一的監管機構負責對不同金融行業、機構和業務進行監管的模式,統一監管是金融市場發展的需要,它能夠全面把握金融整體風險,避免造成大的金融危機。統一監管的優勢有:第一,成本方面的優勢。統一監管能夠減少人力資源和技術等方面的投入,并提高信息資源的利用效率,降低信息成本,獲得規模效益。第二,統一監管有助于監管環境的改善。統一監管能提供統一標準的監管,避免不同金融機構面臨不同的制度約束,有利于監管過程中問題的解決。第三,適應性強。統一監管可以避免監管缺失,降低金融創新所導致的系統性風險,鼓勵金融創新等。第四,責任明確。由于只有一個統一的監管機構,不會出現互相推諉責任的現象,有利于認定責任、解決問題。統一監管涵蓋了很多監管功能,能夠促進監管者進行更好的溝通與交流,使固定資產、信息資源、人力資源的利用率都達到最高,從而可以進行更有效的監管。統一監管有利于我國金融業的發展,對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有著推動作用,是我國金融監管改革的最終目標。
(2)統一監管模式的構建。統一監管模式要求必須建立具有所有金融監管職能的綜合性機構,2000年英國把英國金融服務管理局作為全國統一監管機構,促進了金融監管的發展。我國目前應借鑒英國的做法,把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改名為銀監部、證監部、保監部,作為國家金融監管局的下設部門,由國家金融監管局統一監管整個金融行業和市場,再按照金融產品與服務的功能來確定具體的監管部門。中國人民銀行具體負責貨幣政策的制定和執行,對宏觀經濟進行調控。在金融系統中引入市場競爭機制,提高金融系統的效率,使金融機構良性競爭,優勝劣汰,提高金融機構的綜合競爭力。同時,還要加強金融機構的自律監管、社會監管,不斷進行探索,找出適應金融市場發展趨勢、符合我國現實國情的統一監管模式。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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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金融監管指數;金融監管有效性;衡量
文章編號:1003-4625(2012)02-0097-05 中圖分類號:F830.2 文獻標志碼:A
美國是世界第一經濟強國,國內金融機構眾多,金融市場規模很大,相應地,美國也建立了非常完善的金融監管體制。美國的金融監管堪稱是世界上最為復雜的監管體系,其監管機構眾多,監管法律紛繁復雜。美國1999年通過的《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正式宣告美國實行混業經營,但美國的金融監管組織架構卻沒有太大的調整,美國進入了混業經營分業監管的時期。2007年美國次貸危機發生以后,美國最終于2009年通過了《多德弗蘭克法案》,該法案除了出臺一些限制金融業混業經營的條例之外,還設立了金融穩定監管委員會,增加了金融監管機構之間的協調和溝通,在一定程度上順應了美國金融業混業經營的局面。那么,2000年以來,美國的金融監管有效性如何?金融監管質量是提高了還是降低了?下文通過總結既有理論提出一種衡量金融監管有效性的新的方法――金融監管指數分析方法,并基于這種方法對美國金融監管的有效性進行總體的衡量和判斷,最后給出了政策建議。
一、研究背景
本文的研究有兩個背景。研究背景之一來自于目前世界各國正在進行的金融監管改革。針對2007年發生的世界金融危機,世界各國都正在或即將進行金融監管體制改革。但現有理論對金融監管體制的比較多采用定性的分析框架,其基本思路是通過不同監管體制之間的優缺點比較來做出評價。但定性比較很難做出有說服力的結論,且很難對金融監管改革的效果進行評價,而且定性分析缺乏前瞻性,使得各國金融監管往往滯后于金融業的發展,從而使金融監管改革呈現“危機導向型”的特征。本文想通過構建金融監管指數對金融監管體制進行定量研究,進而為金融監管改革提供理論依據,并對各國的金融監管改革起到引導作用。另外,本文還希望通過金融監管指數的構建動態監測各國的金融監管質量,并希望在金融監管水平大幅下降的時候提出預警,進而使得金融監管改革更具有前瞻性。本文的研究背景之二來自于對美國金融監管改革進行評價的需要。2000年至2007年,美國金融監管方面沒有做出很大調整,進而引致了席卷全球的次貸危機。2009年美國通過了《多德弗蘭克法案》,該法案是否起到了大家所期待的效果,目前還沒有一個有效的定量評價方法。因此,對美國的金融監管有效性進行評價,進而為美國的金融監管改革提供依據和參考,也是非常迫切的需要。
鑒于以上兩點背景,本文依據各國金融監管的目標構建了金融監管指數分析框架,并利用這一分析框架對2000-2009年美國的金融監管有效性進行衡量與評價,最后對美國的金融監管改革提出了相關的政策建議。
二、金融監管有效性及其衡量問題的理論綜述
所謂有效,按照《現代漢語詞典》的解釋,就是“能實現預期目的”,以此,我們可以將金融監管的有效定義為:“能實現預期的金融監管目的。”關于金融監管有效性及其衡量主要包括兩個問題:第一是金融監管是否有效;第二是金融監管有效性如何衡量。
關于監管是否有效存在著兩種截然相反的理論:監管有效說和監管失靈論。監管有效說以金融監管的公共利益理論為代表,監管失靈論以監管俘獲說為代表。
金融監管的公共利益理論(Stigler,1971;Becker和Stigler,1974)建立在政府擁有充分信息、為社會整體福利服務以及具有完全信用三個假設基礎上,認為金融業高負債經營的行業特點決定其脆弱性,且由于市場存在信息不對稱、交易成本、不完全競爭和搭便車行為等,私人不可能去監管那些實力雄厚的金融機構,只有通過政府對金融機構的監管,才能夠克服市場失靈所帶來的負面影響,改善金融機構的治理水平,從而提高金融運行的效率,維護金融體系的穩定。金融監管公共利益理論的基本思想主要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一方面積極鼓勵政府參與銀行的經營和管理,實現對金融的直接控制;另一方面通過增強政府金融監管的權力,發揮政府在金融監管中的作用,可以彌補市場失靈所帶來的問題。
監管俘獲說(Beeker,1983;TuNock,1967;陸磊,2000)認為監管與公共利益無關,監管機構不過是被監管者俘獲的獵物或俘虜而已。這派理論的主要觀點是:政府作為一個擁有自己獨立利益的特殊市場主體,它并不能最大化社會的福利。一方面,政府的金融監管政策往往會被少數既得利益集團所左右,因為利益集團為了自己的利益必然有積極性采取各種手段影響政府的金融監管政策,這樣,金融監管機構最后常常被俘獲(capture);另一方面,政府對金融機構的過多管制行為進一步增加了市場中尋租的機會,破壞了市場的正常競爭秩序,這不利于金融的長期發展。因此,要充分發揮競爭和開放機制在金融監管中的作用,防止既得利益集團對金融發展的抑制。
雖然在理論上存在著監管有效說和監管失靈論,但從實踐上來看,目前各國對金融監管的必要性基本達成了共識,且各國基本都建立起了金融監管機構。根據統計,世界共有192個國家建立了金融監管機構。
既然金融監管是必要的,那么金融監管的效果如何呢?這就引出了另一個問題,金融監管有效性的衡量問題。目前理論界較為常用的衡量金融監管有效性的模型主要有兩個:金融監管成本-收益模型和成本有效性分析模型。
金融監管成本-收益模型(秦宛順、靳云匯、劉明志,1999)的主要思想是:金融監管都存在著一個有效邊界的問題,如果金融監管位于有效邊界上或附近的一個區域內,那么它就可以產生正的綜合效應;如果金融監管超過了有效邊界或區域,或者離邊界很遠,那么金融監管就很有可能會產生負的綜合效應。長期以來人們一直在努力尋找能夠有效分析金融監管效率,界定金融監管有效邊界的量化方法。成本-收益分析法是目前理論界研究這一問題運用得最多的方法。金融監管的成本-收益分析其結果實際上就是一個金融監管的效率問題,即用最低成本實現監管收益的最大化。但它存在的較大的問題是:在現實中要計算監管的收益和由于沒有實施監管而造成的損失是徒勞的,因為這種收益和損失是假想中的,只具有理論上的意義,而難以量化。同時,各國的金融還受到其他因素的影響,無法全部由監管的成本和收益來反映。成本-收益分析只是在
理論上論證了如何尋找優化本國的金融監管,在實際操作中缺乏執行性。
鑒于成本-收益模型的缺陷性,成本有效性分析模型(劉宇飛,l999)隨即替代產生了。這種方法的基本想法就是在無法確定監管項目的具體收益大小時,可以用目標的完成程度取而代之,并計算出該收益與付出的成本之間的比例。如果能夠同樣有效地實現目標,成本較小的方案要優于成本較高的方案。因此,可以用有效程度與成本之比的最大化替代原有的成本-收益分析下收益與成本的最大化目標。在這種分析方法下,雖然金融監管的收益仍難以量化,但由于其運用目標完成的程度(即監管的有效程度)替代了金融監管的收益,因此較為巧妙地避免了金融監管收益難以確定的難點,從而在總體上能運用其來判斷金融監管是否有效。但它存在的問題是:一個國家金融監管目標往往是多重的,目標的完成程度的測度較為困難,目前還沒有較為成熟的量化分析方法。
鑒于以上兩種方法的固有缺陷,本文在發展成本有效性分析的基礎上,提出金融監管有效性衡量的新方法:金融監管指數分析方法。
三、金融監管指數分析框架的構造及建立
從監管目標來看,世界三大監管組織都制定了各自領域的監管規則,具體如表1所示:
從表1可以看出,銀行監管過程較為強調安全性和公平性,證券監管強調安全性、效率性和穩定性;保險監管強調安全性和公平性。之所以銀行監管和保險監管不加入效率性指標,主要因為效率性和安全性存在矛盾,特別是對于銀行業來說,由于存在系統性風險的傳染主要載體,所以各國一般較為避諱提金融效率問題。但由于發展經濟是各國的首要目標,而一個有效率的金融體系是經濟發展的必要因素,所以,總結起來,金融監管的目標總體應該包含三個:穩定性、效率性和公平性(蒂米奇?威塔斯,2000)。安全性是指金融監管要確保金融系統的安全,避免金融風險的集聚、擴散和蔓延;效率性是指金融監管要確保金融系統的效率,促進金融系統的發展;公平性是指金融監管過程中要強調對金融消費者的保護,確保公平對待金融消費者,它主要針對金融市場不完備性的三個方面,如表2所示:
雖然金融監管主要有三個目標,但本文認為,公平性目標從屬于安全性目標和效率性目標,因為公平性目標涵蓋于安全性和效率性目標之內,假如一國金融業未實現公平性,則從長期來看,該國金融業的安全性和效率性都會受到損害。
根據金融監管的這兩個目標,我們構建了一套金融監管的指標體系,具體如表3所示:
一般來說,金融體系的安全性將直接影響宏觀經濟的穩定,所以本文在指標體系的設計中引入了代表宏觀經濟穩定的三個指標:通貨膨脹率、CPI、銀行不良資產比率來代表金融體系的安全與穩定性。而金融業效率主要包括銀行的效率和股票市場的效率,所以,本文引入了四個金融效率指標:銀行存貸比、銀行一般管理成本、銀行收入成本比和股票市場交易額占GDP比重來代表金融業效率。
由于安全性目標和效率性目標存在替代關系,且這兩方面的因素受各個經濟或金融指標的影響,而這些指標由于單位和性質的不同,無法直接進行橫向比較,所以我們需要將這些不同質的指標進行標準化處理,然后采用主成分分析法(Principal component,Analysis)挑選出對金融監管指數影響最大的幾個主要因素,并確定這些因素在金融監管指數中所占的權重,計算出金融監管指數。最后通過比較金融監管指數的變化來進行金融監管有效性的衡量。
四、美國金融監管指數的建立及金融監管有效性的衡量(2000-2009年)
為了計算金融監管指數,必須對其所包含指標的基本數據進行收集和整理。我們選取了美國2000-2009年的金融業安全性和效率性指標相關數據,各數據計算方法及來源如表4、表5所示。
由于主成分分析需要各指標之間同向,所以給通貨膨脹率、CPI、銀行不良資產率、銀行一般管理成本、成本收入比加上負號,并將數據進行標準化,如表6所示。
運用SPSS軟件進行主成分分析,得到方差解釋程度表和成分矩陣,如表7、表8所示。
根據前一部分對金融監管指數各影響因素的分析,運用主成分分析法確定各影響因素的權重。通過方差解釋程度表(表7)我們可以看到,前2個因子對于總方差解釋程度達到87.401%,根據累計方差大于75%的原則,故選取前2個因子代替所有7個因子進行估計。以前兩個因子反映金融監管的總體情況,用Y1、Y2表示,每個主成分變量都是7個標準化變量的線性組合,其表達式為:
Y1=(-0.689)*Z’1+0.662*Z’2+0.989*Z’3+0.564*Z’4+0.916*Z’5+0.915*Z’6+(-0.874)*Z’7
Y2=0.419*Z’1+0.732*Z’2+(-0.039)*Z’3+(-0.766)*Z’4+0.065*Z’5+0.377*Z’6+0.149*Z’7
提取方法:主成分分析。
提取方法:主成分。
a.已提取了2個成分。
然后將標準化的原始數據矩陣與貢獻程度向量相乘得到各主成分得分,最后將各主成分得分按照其方差貢獻率加權平均得到綜合得分(即金融監管指數)。如表9所示:
則美國2000-2009年金融監管指數的變化情況如圖1所示。
五、研究結論及政策建議
如圖1所示,2000-2009年,美國的金融監管指數總體呈現下降趨勢,其中2000-2006年,美國金融監管指數呈現區間震蕩格局,2006年以后,美國金融監管指數呈現大幅下降趨勢。2001-2002年,美國的金融監管指數較低,主要是受到2001年網絡股泡沫破滅,加之后來的安然公司財務造假、世界通信公司財務欺詐、施樂公司財務虛報案件,極大地打擊了美國投資者的信心,影響了美國的金融監管質量。2002年美國通過的《薩班斯一奧克斯利法》加強了對上市公司的監管,并強化了美國證監會的監管職能,使得美國的金融監管指數有所提高。2007年,由于受到次貸危機的影響,美國的金融監管指數不斷下滑,說明美國的金融監管已經完全不能適應其金融業的發展要求,于是2009年美國通過了《多德弗蘭克法案》,希望能夠加強和改善美國的金融監管,但從目前的數據來看,還沒有見到明顯的效果。
綜合本文得到的理論和實證研究結論,結合當前的形勢和美國金融監管的現狀,我們提出如下政策建議:
(一)美國應該密切關注其金融監管指數的變化,在金融監管指數出現拐點并呈現下降趨勢時,應該立即采取措施,加強其金融監管力度,確保金融業的穩定,防范金融危機
2001-2002年,美國金融監管指數呈現下降趨勢,美國立即出臺了《薩班斯-奧克斯利法》加強了對上市公司的監管,使美國的金融監管指數止跌回穩,并逐步呈現上升趨勢。但2005年,美國金融監管指數出現拐點,并逐步呈現下降趨勢的時候,美國政府并未引起足夠的重視,且并未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其金融監管,最終導致了2007年的美國次貸危機。雖然美國于2009年通過了《多德弗蘭克法案》,希望加強并改善其金融監管,但為時已晚。
(二)金融監管要與金融業發展相適應,在金融業經營體制發生變化的時候,金融監管也要做出相應調整,否則將會制約金融業的長遠發展
美國于1999年11月通過了《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正式確立了混業經營制度。但在同期,美國的金融監管并未做出相應調整,致使金融監管與金融業發展不匹配,以至于過去十年來,美國的金融監管指數總體呈現下降趨勢,其金融監管質量不斷下降,最終導致了次貸危機。
一、信息披露機制
基于會計準則生成的財務報告體系與基于金融監管規則形成的監管報告體系分別有各自的信息披露邊界和服務對象。信息披露機制的差異決定了用于規范信息披露的標準可以有不同規定。其一,財務報告體系的信息披露邊界集中于財務信息,信息披露載體分為表內和表外兩部分,表內提供以貨幣為計量單位的財務信息,表外以報表附注和其他財務報告的形式對表內信息予以解釋、補充與拓展;然而,監管報告體系的信息披露范圍已遠超出財務信息的限度。對銀行監管而言,信息披露內容除了財務信息之外,更多涉及風險信息,如巴塞爾新資本協議(BaselII)第三支柱尤其關注對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信息的披露[3](P69),受金融危機沖擊而誕生的第三版巴塞爾資本協議(BaselIII)的亮點在于強化對流動性風險信息的披露要求。對證券監管而言,信息披露歷經最初的財務報表時代到財務報告時代,再到當前多層次信息披露時代,非財務信息的重要性顯著提升[3](P68-69)。其二,財務報告服務于一切會計信息利益相關者,以助其做出理性經濟決策,服務對象呈現通用性和廣泛性特征;金融監管報告旨在為監管當局非現場監管(審慎監管)提供信息,監管部門將獲得的數據應用于經濟統計分析以預測微觀金融機構的運營風險和宏觀金融體系的系統風險,服務對象具有明顯的特定性[4](P26)。
二、會計準則與金融監管規則分離的有效性評價
現代制度經濟學理論表明,制度安排適宜性與否的判斷及制度變遷的趨勢預測均與效率相關[5](P369-370)。帕累托最優為經濟學意義上的效率標準,以帕累托標準為目標的經濟變遷是帕累托改進過程,其是達到帕累托最優的路徑。對于制度分析而言,制度安排與制度變遷的本質表現為一種旨在提高經濟效率的帕累托改進行為。這樣,會計準則與金融監管規則分離作為一種制度安排選擇,其有效性應考量對于制度效率的改進效果。會計準則與金融監管規則分離還是合一的選擇屬于非生產性的制度分工范疇,可在新興古典經濟學分工與交易費用理論框架內進行分析。產權問題是制度安排的核心。會計準則作為一種制度安排,本質是一種產權制度[6](P38)。會計準則與金融監管規則分離的有效性評價應從考察會計準則的產權制度設計和宏觀金融監管職能履行開始。
(一)會計產權結構與金融監管職能
人類生存在一個資源稀缺的世界,產權是關于資源的權利。科斯定理反映出這樣一個經濟真實,在交易費用大于零的現實世界,可交易權利的初始界定會對資源配置效率產生影響。產權界定是通過制度安排即產權制度實現,因而產權界定和制度安排是重要且具有經濟價值的。企業等個體組織因經營和交易需要設立會計,承擔了生產投入成本,因而,會計的本質是一種資源[7](P59),必然涉及會計產權、產權界定及其效率問題。會計產權結構揭示了具有經濟職能的會計資源存在哪些產權及權利的服務對象。既有研究根據阿爾奇安、德姆塞茨的產權結構理論,認為會計產權結構包括個體會計產權與公共會計產權[7](P59-60):個體會計產權是一種微觀機制,意味著會計服務于明確的單個主體即會計設置成本的承擔者,其主要是基于公司企業的私人產權;公共會計產權是會計公共性管制的結果,意味著會計服務于不明確的公共利益主體,其對會計的經濟職能、會計信息提出公共需求,但并不承擔會計設置成本,如企業的債權人與投資人、金融監管當局和稅務部門等國家宏觀經濟管理部門。同時,個體會計產權與公共會計產權存在一個“自然優序機制”的問題:個體會計產權優先于公共會計產權[7](P60)。這是因為,從歷史與邏輯角度來看,會計作為資源因私事需要而產生,在此基礎上才為公事服務,即若作為市場主要交易主體的私人(如企業)不設置會計,那么債權人、投資人的信息需求就不會通過會計資源的使用得到滿足,國家征稅、宏觀經濟金融管制就無法通過會計資源的使用而實現。可見,會計是在履行私人經濟職能的前提下承擔社會經濟職能[7](P60)。會計資源的產權界定是借助會計準則實現的。會計準則是一種產權制度。任何一種會計準則設計都體現了對某些特定主體產權(財產權利或經濟利益)的保護。那么,會計產權的優序機制必然要求會計準則應安排個體會計產權優先得到滿足,在此基礎上,才會顧及公共會計產權的利益訴求,這是一種產權經濟模式的自然反映。金融監管屬于國家宏觀經濟管理活動,具有政府管制的性質。金融監管規則是這種宏觀經濟管制行為的規范性指引。基于監管規則生成的監管報告為金融監管當局非現場監管服務,以預測金融體系風險,實現審慎監管目標。會計為金融監管職能履行提供基礎信息,金融監管當局因而成為重要的公共會計產權主體之一。基于此,依據會計產權私事優先原則,金融監管當局作為公共會計產權主體,其信息訴求不得“妨害”個體會計產權的實現,以避免產生負外部性,降低經濟運行效率,即以會計準則為主要表現形式的會計制度設計不應安排以金融監管當局為代表的公共會計產權對個體會計產權的“干預”,扭曲個體會計產權權能執行的本意。從這一角度出發,“預期損失模型”的本質是會計準則安排真實、公允會計行為妥協于宏觀金融監管信息需要而出現的制度細節設計偏離,其體現了金融監管規則對會計準則的“侵入”,從而將破壞會計準則制定和執行的中立性。尤其是金融危機爆發后,國際金融監管規則———第三版巴塞爾資本協議已將監管理念由微觀審慎轉變為宏觀審慎,注重前瞻性逆周期效應,但其僅折射出金融監管關注層面與視角的變遷,會計宏觀工具職能的實現仍須以微觀個體會計產權的滿足為前提。由于公共會計產權主體是不從事生產的抽象權利享有人,企業等個體組織對會計資源的投入是個體會計產權與公共會計產權行使的基礎[7](P61-62)。這樣,對于會計產權安排的效率問題,既有研究以制度經濟學家諾斯和德姆塞茨的產權理論為依據,認為會計資源的生產成本與使用收益由個體會計產權人承擔和享有的會計制度設計是富有效率的,會計制度安排應堅持生產性導向[7](P61-62),注重資源交易效率的提高和微觀經濟收益的實現。基于以上,筆者認為,與英美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分離的獨立稅務會計模式設計展現會計產權配置的效率性同理,會計準則與金融監管規則分離的制度安排有益于制度效率的實現。
(二)會計準則與金融監管規則分離的交易費用評價
會計準則與金融監管規則分合的選擇屬于非生產性的制度分工命題。當代新興古典經濟學認為,分工水平取決于交易效率,交易效率可用交易費用大小衡量,兩者成反比,交易費用涉及外生和內生交易費用兩種類型,其中,內生交易費用對制度安排效率的評價具有內在解釋力[8](P98)。在明確認定會計準則的產權保護本質與會計制度性質基礎上,系統考察會計準則與金融監管規則分離與合一兩種制度安排涉及的交易費用,權衡其多寡,以做出經濟學意義的效率評價,即若分離的交易費用低于二者合一制度,則會計準則與金融監管規則分離具有制度有效性。在新興古典經濟學看來,外生交易費用是指在交易過程中直接或間接發生的費用,不是由決策者的利益沖突導致經濟扭曲的結果,即其與各種自利決策之間利益沖突產生的經濟扭曲沒有關系,為有形的實體費用,具備有限性,相對可計量;內生交易費用是市場均衡同帕累托最優之間的差別,由人們在交易中爭奪分工好處的機會主義行為(如道德風險、逆向選擇等)所致,機會主義行為使分工的好處不能被充分利用,使資源分配產生背離帕累托最優的扭曲,其由個體決策及其選擇的制度和合約安排所決定,為無形的制度運轉扭曲費用,具有無限性,一般相對不可計量,只能依據總量指標予以表現[8](P99-100)。這樣,會計準則與金融監管規則分合制度涉及的交易費用,可以從兩個維度分析:其一,從制度分工視角來看,分離制度必然和主要帶來外生交易費用;其二,基于制度運行角度,分合制度將會產生制度運轉扭曲費用,其屬于內生交易費用,通過對會計產權結構的解析可知,分合制度的內生交易費用取決于會計制度的性質,本文認定會計制度安排的生產性導向[9](P56),個體會計產權優先于公共會計產權得到保護。這樣,會計準則與金融監管規則分合的交易費用主要涉及:第一,分離制度的外生交易費用,即制度執行與信息加工、調整成本。會計準則與金融監管規則是金融經濟運行應遵循的兩套行為規范。現實中,金融機構在會計準則約束下生成并列報會計信息,在金融監管當局的監管政策要求下運營。會計與金融監管目標的差異使得應以財務會計報告和金融監管報告的形式分別披露相關信息,面對會計準則與金融監管規則兩套標準指引,金融機構必將面臨操作與執行成本的上升,增加了外生交易費用。然而,此項外生交易費用卻可以有效降低至期望水平。這是因為,基于會計準則生成的會計信息是金融監管信息來源的核心,金融監管所需信息可以在會計系統提供通用性會計信息基礎上做出符合自身需要的調整與深化加工,存在數據之間對接的可行性,從而實現監管執行成本的有效控制。可見,誠如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分離所進行的納稅調整一般,會計準則與金融監管規則分離的外生交易費用可以最大限度地被降低。第二,合一制度的內生交易費用,即制度摩擦與“妨害”成本。目標函數非一致性導致會計準則與金融監管規則之間必然存在差異,會計準則強調真實、公允的客觀性與金融監管規則強調安全、穩健的審慎性相沖突。若片面追求二者合一會削弱兩種正式制度安排各自的職能發揮與運行效率,制度績效較低,內生交易費用較大。若會計準則依從監管訴求,則會以犧牲披露信息透明度為代價,也無益于優化金融經濟的資源配置,有損于金融監管履行職能,引致過高的內生交易費用。會計準則與金融監管規則合一也意味著公共會計產權對私人會計產權的干擾與侵入,國家宏觀金融監管的公共會計產權削弱了企業等個體對會計的自主選擇權,個體會計產權不具有獨立性,履行宏觀經濟職能的公共產權需要使個體產權承擔較多的“額外付出”[9](P46),同時,該付出卻得不到來自公共產權主體的支付補償,降低企業在內外部治理與契約管理等方面私人會計產權運用的效率,出現嚴重制度扭曲。可見,會計準則與金融監管規則合一的內生交易費用較大,且由于內生交易費用與所選制度安排密切相關,只能通過制度改進和變遷予以降低。內生交易費用是一種制度運行費用,可以衡量制度優劣,其對制度安排選擇具有決定性作用。本文定位會計準則與金融監管規則分離從屬于生產性的會計制度安排范疇,從而合一制度的內生交易費用高于分離制度的外生交易費用,會計準則與金融監管規則分離是一種旨在提高經濟效率的帕累托改進行為,具有制度效率比較優勢,因而,應堅定推進會計準則與金融監管規則分離的存在模式。
三、會計準則與金融監管規則分離的有效性經驗
證據本次全球金融危機中備受關注與推崇的西班牙銀行動態撥備制度可作為會計準則與金融監管規則分離的制度有效性經驗證據。西班牙是世界上最早踐行動態撥備制度的國家,其動態撥備模式也最具典型。20世紀七八十年代出現的銀行危機使西班牙銀行監管當局認識到原有準備金制度對銀行風險確認的滯后性,導致經濟增長時期貸款撥備率下降,而在經濟衰退時期撥備率卻大幅提高,這扭曲了銀行風險抵御能力,從而波及銀行體系的安全與穩定。因而,動態撥備(DynamicProvisioning)是西班牙金融監管當局針對貸款撥備順周期性問題設計并實施的一項制度安排。2000年7月,西班牙銀行體系全面應用動態撥備制度,該制度基于銀行過去的貸款損失經驗,利用貸款違約率的跨周期歷史信息(約20年數據)來設定動態撥備的充足性水平,其以豐補歉的核心思想要求金融機構在經濟繁榮期時多提撥備,經濟下滑期時則少提撥備[2](P5),旨在通過提高銀行風險緩沖能力來降低金融系統內在順周期性,增強金融經濟在危機中的抵御能力。近年來,歐盟加快了會計準則國際趨同步伐,堅持“協調”的趨同方式,從2005年開始在上市公司中直接采用IFRS。西班牙的國內銀行業已按照IFRS編制財務報告,在財務報告中按照會計準則的要求,基于“已發生損失”原則,真實、公允地確認資產減值損失、計提貸款減值準備并對外披露通用會計信息,滿足了西班牙會計透明的內在訴求。銀行監管當局則繼續推行逆周期的動態撥備規則,銀行以此為基礎形成監管報告,以滿足審慎監管需要。在本次危機中,西班牙銀行業所受損失相對較小,得到各國監管層和國際金融組織的肯定。對此,G20峰會認為,動態撥備制度是西班牙銀行業能夠有效抵御金融危機沖擊的重要原因[10](P145)。英格蘭銀行和金融穩定論壇(FSF)2009年推薦將動態撥備作為識別和測度貸款損失的選擇性工具,IASB在2009年的研究報告中也認為,動態撥備系統雖不能消除順周期現象,但能降低順周期行為的程度[11](P5-12)。可以說,會計準則與金融監管規則分離催生了西班牙銀行動態撥備制度。這一制度立足于金融監管邏輯框架,本質是一種重要的審慎監管工具。眾所周知,西班牙直接采用的國際財務報告準則以英美準則型會計模式為藍本,因而,理論上,西班牙會計制度性質從屬于生產性結構,即追求個體會計產權最大化效率的實現,公共會計產權對個體會計產權施加最小“妨害”。西班牙動態撥備制度在危機中成功運用的典型事實表明,生產性會計制度安排下,會計準則與金融監管規則分離帶來的內生性制度收益可以充分抵消制度分工所付出的外生交易費用,即會計準則與金融監管規則分離具有制度效率比較優勢。
四、結論與啟示
隨著金融全球化發展趨勢的不斷深入,金融機構為了防范金融風險并追求更高的收益,勢必積極地進行金融產品創新和金融機構創新,為了謀取利潤,會想方設法繞過金融管制以拓展業務領域。因此,如何選擇一種既符合當今國情要求又適合本國金融業發展的監管模式威為一個必須解決的問題,尤其是隨著中國加入世貿組織以后,金融業的全面開放將使國內金融機構加快創新步伐,與此同時我國的金融監管模式也需作重大的改革,從而推動我國的金融發展。
二、關于金融監管體制的選擇
WTO并沒有對金融監管體制作出要求,但WTO在金融服務領域實現的目標之一是金融自由化,并且為金融自由化的有效推動設置了相應的條款和規則。我國加入WTO以來,金融領域的對外開放大大加快。大量外資金融機構將涌入國內,從事與中資金融機構相同的義務。就目前國際金融的現狀和趨勢看,國外金融機構大都實行混業經營,進入中國后可以利用其境外的后援體系,發揮混業經營的優勢。如隨著資本市場的開放,國內證券商面對的是綜合銀行的競爭,國內證券商買賣證券是用自有資金,而外資銀行的資金則可以是儲蓄資金,因而融資成本較低。又如外資金融機構擁有發達的品種繁多的金融創新工具,從而能較容易地突破分業經營之形式而在實質上從事混業經營。這也會加速中資金融機構金融工具的創新和發展。事實上我國金融業務創新已有部分混業經營的性質,如允許證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進入同業拆借市場進行拆借;以股票質押從商業銀行取得貸款;允許保險資金通過證券投資基金進入股市;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從事的債轉股業務等。這些都對我國金融分業監管體制形成挑戰。
三、促進金融創新,提高運行效率和市場競爭力
金融是現代經濟的核心,金融機構運行效率、金融產業組織效率和金融宏觀調控監管效率,對于國家的經濟運行狀態和效率,發揮越來越大的影響。中國正處于體制轉軌、經濟轉型時期,美國的金融體制在許多方面都是值得我們借鑒的。一是加緊探索商業銀行經營模式的創新,尋求從分業經營轉向綜合經營的具體方式。二是完善資本市場結構,實現貨幣市場與資本市場、股票市場與債券市場的協調發展,構建各市場間的互動機制。三是有步驟地推進利率、匯率市場化改革,提高銀行的市場競爭能力。四是提高中央銀行監管能力和國際監管協調能力,完善監管體制,理順監管關系,順應國際金融監管發展新趨勢,逐步轉向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的統一監管。五是放寬金融市場的對內準人限制,打破國家壟斷金融的格局,實現金融結構多元化。六是加快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的產權制度改革和內部結構改革,完善激勵制約機制。七是改革信息披露制度,杜絕黑箱操作,強化信用約束,健全行業自律中介組織,提高透明度,規范會計、財務、統計報告制度。八是提高金融的技術水平和電子核心技術國產化水平,維護金融安全,改善經營條件,提高效率和服務水平。
四、改革金融監管制度
通過金融監管制度的改革促進金融結構的進一步優化。要想順應金融業混業經營的世界潮流,要想總體規劃中國金融業混業經營的進程、漸進推進混業經營,中國就必須有計劃、有步驟地改革金融監管制度,為向混業經營、混業監管的金融體制轉軌提供制度與法律上的支持與保障。同時,應適當放松對金融機構混業經營試點行為的管制,解除某些金融監管規則,給金融機構一定的自由創新空間,鼓勵進行風險能得到有效控制的金融創新,比如,深層次的銀證合作、銀保合作和證保合作,尤其是新型金融集團業務創新。之后,在逐步改革金融監管制度與法律的基礎上,在混業進程的適當時點,全面改革金融監管制度和法律的框架和內容,從而過渡到金融業的混業經營、混業監管,以優化中國金融結構、促進中國金融市場的健康快速發展。
五、改革金融監管機構,完善金融監管機構的結構
改革金融監管機構,完善金融監管機構的結構,通過金融監管主體結構的完善促進中國金融結構向高級化發展。當前,中國的金融監管可以說屬于機構型監管模式,由證監會、保監會和銀監會構成,實行分業監管。以后,在逐步完善銀行、證券、保險的上述各金融監管機構、大力提高其監管能力的基礎上,加強中國金融業的聯合監管,根據混業經營的規劃和進程,成立專門的金融監管協調委員會,代替目前的監管聯席會議,強化上述各金融監管主體之間的協調與合作,為中國向單一機構的功能型監管模式過渡做好準備。進而,在適當的時候,與中國金融監管制度的全面改革相協調,成立統一的國家金融監督管理局,形成新的一元化的超級功能型監管機構,實現中國金融監管由多元化監管轉向新的一元化監管、由機構型監管模式轉向功能型監管模式。
中國金融業發展滯后,其原因,應該是多方面的,有體制、觀念、機制、環境等,但不能忽視,金融監管的滯后,即傳統的合規性監管、過于嚴格的金融管制、消極監管、事后監管、忽視效率的監管等等,已嚴重扼制了金融業的創新和發展的有效空間,直接影響金融業整體效率的提高。
如何使我國金融監管水平有一個質的飛躍,探索建立既要遵循市場經濟和國際慣例,又要符合中國國情的監管體制,切實做到完善監管理念、更新監管方式、提高監管效率,是擺在我們面前的緊迫任務。我認為首要的問題是:金融監管應有新理念。
從單純合規性監管向注重風險性監管轉變
所謂合規性監管,就是把監管的重點放在金融機構的審批和業務經營的合規性上。不可否認,合規性監管對維護金融安全具有重要作用,但它仍停留在獨立性嚴重不足條件下的行政式監管階段,所以它畢竟是一種一般性、淺層次、現場的、靜態的金融監管方式。而風險性監管則具有深層次、超前性、動態的特征,它具體表現在:(1)從風險為本的理念出發,注重建立一整套結合我國銀行業具體特點的非現場的風險監管指標體系,如建立銀行業清償能力監察制度、呆賬準備金制度、并表監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以及銀行信用評級制度等,能真實、充分地反映金融機構的整體風險,防止形成監管“真空”和“漏洞”。(2)注重構建金融業的安全網,如早期預警體系、存款保險制度、有效的“進入———退出”機制等,變事后監管為事前監管。(3)風險性監管既要立足于微觀金融風險,也要顧及宏觀金融風險;既要分析制度性風險,也要致力于研討道德風險。這樣做,有利于宏觀貨幣政策風險和微觀金融經營風險的結合;有利于金融體制改革和建立相應的誠信機制相結合。(4)努力拓展金融監管所涉及的領域和深化金融監管的,如傳統觀點認為,中間業務無風險是最保險的,事實上,中間業務經營中也存在有各種不確定因素,也會碰到各種各樣的風險,如違約風險、市場風險、流動性風險、經營風險和風險等,處理不當,與貸款風險一樣,會使實際收益和預期收益存有偏差而蒙受損失。
建立風險為本的理念,有利于將監管模式與建立風險系統架構相結合,有利于圍繞風險確定監管重點、統一監管的標準、有效配置監管資源和真實評價監管的效果,也有利于建立風險性監管和合規性監管相結合的監管制度。
從維護金融安全監管提升到既要維護安全又能提高金融業核心競爭力方面轉變
金融監管的本質目的,是為金融業的創新和發展營造有利的內部和外部環境。從這一意義上說,為監管而監管,不講效率的監管,實際上隱含著最大的風險。過去我國在實施合規性監管過程中,往往以犧牲效率為代價來追求所謂的安全,如產生“惜貸”,大量保存“超額準備”等現象,這顯然是監管的變形和異化。
金融監管要兼顧安全和效率,也就是要處理好金融發展和規范的關系。對此,界頗有爭議,有人堅持“發展中規范”,認為沒有發展就談不上規范;也有人堅持“規范中發展”,認為金融業道德風險高、違規收益高、監管必須先行,規范是發展的基石,規范永遠是主旋律。其實,發展和規范是不能分離的,最多也就是在監管過程中視不同情況其重點有所側重。處理好兩者關系的總基調應該是:“在發展中重規范,在規范中求發展”。只有這樣,才能真正做到金融監管兼顧安全和效率,注重在監管中不斷提出解決問題的切實措施,將監管與強化法人治理結構、增減業務種類、建立監管人員準入退出機制、提高服務質量等有機結合起來。總之,金融監管應在維護金融安全的前提下努力提高金融的核心競爭力。
從注重單一監管方式向全過程、多元化、有重點轉變
長期以來,我國金融監管采取直接行政性管理方式,這是一種單向被動、直接管理、帶有計劃經濟痕跡、具有濃厚行政色彩的監管方式,顯然不適應金融體系市場化、國際化的要求。
所謂全過程的監管,即對金融業的準入、金融業的市場運作和退出均要進行監管。事實說明,金融監管是一個過程,全過程中若有一個環節缺位,不僅會這一監管環節的成效,而且也必然會影響監管的總體效果。當今世界,金融的總趨勢是向綜合性經營發展,為建立監管部門之間、監管各個環節之間的配合協調關系,需要構筑一個、高效和完整的金融監管系統,已是面臨的重大。
所謂多元化,就是要摒棄我國長期以來實行的單一的合規性監管模式,堅持市場化趨向,堅持多元化管理。具體說,應采用內外結合型的監管模式。長期以來,我國金融業自律監管和自律意識較差,且金融監管信息存在著嚴重的不對稱性,所以偏重于外部監管,但從世界金融監管的大趨勢看,越來越多的國家傾向于內外結合型的監管模式,它有利于在監管者與被監管者之間的雙向互動,既體現了平等的地位,也加強了金融監管和金融機構經營創新之間的相互促進關系。加強監管,如依托社會監管體系、社會輿論監督、聘請金融監察員、建立金融界獨立董事制度等。要拓寬監管領域,金融監管不僅限于內債而且還有外債;不僅限于國內,而且包括境內外以及國際金融監管的領域和渠道。
所謂有重點,就是要著重在監管防風險、監管出效率、監管有利于提高金融的核心競爭力上多下功夫、多化氣力。就我國而言,巨額的不良貸款和不規范的證券市場中潛伏著金融業的根本患,應該是金融監管的重點所在。
從一般性行政監管向健全法制努力建立信用體系方面轉變
與行政性監管存在有主觀性、滯后性和非公平性的缺陷相比,監管手段則具有強制性、規范性、穩定性、可預測性和概括性的優點。改革開放以來,金融立法取得了較大的進展,我國相繼頒布了《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票據法》、《擔保法》、《證券法》、《貸款通則》等,這些基本法律,是金融監管的法律基礎,完善我國金融法律制度體系,是加快金融監管的前提和保障。但是為了使金融監管更程序化、標準化、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還需要制定與此相配套的更多的專業性法規、條例,以及制定具體的監管辦法、規定和實施細則。
我國加入世貿5年后,對外資金融機構要實施國民待遇、取消市場準入中的非審慎性限制措施、實行透明度原則等,必須引起重視,如果不及時完善我國金融監管的法律體系,在法律“漏洞”和各種新類型法律案件面前,我們必將處于被動和不利的地位。
與此同時,在推進金融監管法制化的過程中,為切實保證依法行事,建立和健全信用體系,改進和完善社會信用機制,規范金融活動中的信用行為尤為重要。這就要一方面采取有效性措施加強全社會誠信,另一方面加大對違法違紀行為查處和打擊的力度,以營造一個真正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信用氛圍和法制環境。
從傳統金融監管的行政性、內部作業向科學化、化、增加透明度轉變
傳統金融監管的行政性特點往往會造成要么使監管者在業績考核的驅動下盲目追求量的突破而導致監管過度;要么在監管者無獨立性、面對金融企業法人治理結構不完善的現實而無法可依或有法不依,甚至產生講“親情”、“護短”等。為克服和防止這種金融監管變形的狀況,建議建立金融監管信息中心,運用機等先進設備,統一開發銀行業監管的操作系統,以取代落后的用手工操作的監管工具,以實現統一管理、信息共享、降低監管成本和提高監管效率。加快金融監管的網絡建設,創造條件實現分支行間聯網,實現信貸咨詢、外債監測、外匯賬戶的監管網絡化,增強服務功能和提高監管水平。為增加金融監管的透明度,我國應盡快構建銀行信息業披露制度的框架。
關鍵詞:混業經營;金融監管模式;金融創新
中圖分類號:F830 文獻識別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6)033-000-01
前言
經濟的快速發展推動了金融業的快速發展,于是金融業監管問題受到了政府監管部門的高度關注與重視。金融產品的開發,金融產品形式的創新都潛移默化地影響著金融業的內部機構及發展模式,我國金融業業務領域逐漸轉分業發展為混業發展,但在具體發展過程中仍然存在一定的問題,所以結合我國當前國情、混業經營與金融監管的實況提出我國金融監管模式選擇至關重要。
一、混業經營模式下金融O管模式存在的問題
首先,監管目標和混業發展需求不一致。金融分業監管旨在控制各金融業范圍內的風險,這無疑增加了金融體系融合的難度。然而,金融業內產生混業經營實際需求,在一定程度上對于金融監管模式有了更高的要求,這就需要積極促進金融監管監管模式與法律基礎的改變與調整,從而更好地適應金融變遷過程中金融結構需求。
其次,監督效率不高,監管成本較低。這易產生反復監管真空與權力真空,當前,雖然我國金融業可以組成一個體系,但依然存在不建立中國人民銀行分行省內監管相關對象的行政級別比監管主體高的情況,從而出現一人多職的現象,即不僅需要接受多個分行的監管,導致監管真空與權力真空,降低監管效率。除此之外,分業監管情況下,監管當局降低了監管壓力,希望可以明確并掌控被監管機構的經營行為與風險。
最后,監管機構間信息留存在緊閉性同路。從金融體系金融監管環節而言,銀行業監管、保險業監管與證券業監管的信息傳播分別產生了一個單獨的同流,而信息潛移默化地影響著各監管環節的疏通、監管效率的進步、監管成本的把握。基于現行監管模式背景下, 三個監管部門間的聯系較少,僅束縛于“聯席會議制度”,分業監管理念在一定程度上將各監管部門的注意力集中于單一業務范圍的監管,從而影響了監管環節的決策流和監管流。
二、我國混業經營模式下的金融監管模式選擇
(一)我國金融監管模式創新原則
我國金融監管模式創新的主要目的在于保障我國金融系統的穩定,實現我國宏觀目標,更好地滿足不斷發展的混業經營趨向。所以,我國金融監管模式創新需要遵循我國具體國情原則,合理分析與探討我國金融監管體系存在的問題,學習與借鑒國內外優秀的經驗,提出了金融監管模式選擇方案。一方面,在選擇金融監管模式時需要結合之前的金融經營氛圍,在相應歷史背景下合理選擇與社會經濟環境相適宜的金融監管模式;另一方面,創新之后的金融監管模式需要切實促進金融監管效率的提升,金融監管模式創新需要帶來相應的創新成果,促進金融業的調整與發展,促進金融監管最大效益的實現。
(二)我國未來混業經營模式下監管模式構建
1.健全金融監管法律體系
當前法律法規雖然高度支持與認可金融監管體系的創建與實行,但不能僅局限于此,我國金融監管法律體系的健全需要從三方面入手。首先,制定一部較為一致的“金融監管法”,促進新金融監管格局的創新。在創新體制時需要促進立法步伐的加快,最大限度地促進“金融監管法”的制定,合理界定保監會、銀監會與金融監管局等的法律地位與權力義務等,明確監管格局;其次,合理擬定“金融控股公司法”,為被監管對象創建風險隔離墻。在實際發展中金融控股公司呈現出眾多需要規范的相關問題,所以擬定一部較為完整、合理的法律體系是金融控股公司的首要任務,以促進金融控股公司法律地位的明確,促進金融控股公司運營的規范;最后,和國際金融監管營造良好的合作關系,以促進我國金融安全的維護。
2.加強各監管機構的協調及合作
加強各監管機構的協調及合作,創建有效的協調安排。我國金融混業的發展還處于初期階段,同時也是我國轉分業監管模式為混業監管模式的階段。在此期間,可以合理集中分散監管權力,強化各監管機構間的協調,以更好而滿足混業金融業經營需求。基于當前的條件,通過相應行政法規形式進一步確認金融監管的聯席會議制度,對于在實際發展過程中出現的問題,我國相關金融監管機構,主要涉及銀監會、證監會與保監會等,需要關注互相之間的協調及工作機制的創建。混業經營模式下,金融創新日益繁雜,在行使自身職責時各監管機構無法避免會出現一定的利益沖突,導致局面僵硬,從而增加了混業經營模式下金融監管模式選擇的難度,因此需要明確金融監管聯席會議制度,拓展其權力。
3.強化信息溝通、資金流動及業務滲透的建設
首先,創建信息溝通防火墻。合理的信息溝通有利于促進金融控股公司共同營銷、內部融資、網絡分享于產品開發的便利性,但需要注意信息溝通的適宜性,超過適當程度的信息溝通易促使風險傳播與市場沖突的形成,所以信息溝通防火墻的創建需要合理避免有害信息的溝通,以及不公正競爭的侵奪占據。其次,創建資金防火墻。避免資金在公司內部隨意流動,明確銀行、保險公司與證券公司間可以舉報單獨的法人資格,可以享受相對單獨的經濟利益,依據市場相應規則加以經營運作。最后,創建業務滲透防火墻。避免銀行和證券子公司間較為頻繁的業務往來,避免銀行資金的大幅度流動并流向股市,以合理促進銀行資金安全及股市穩定的保障。
三、結束語
總而言之,混業經營是我國金融健康發展模式的重要選擇。由分業經營至混業經營轉變中,原有金融監管模式面臨著眾多挑戰,因此我們需要結合混業經營模式下金融監管模式存在的問題合理選擇金融監管模式,創新金融監管模式,從而更好地促進混業金融監管模式的選擇。
參考文獻:
[1]曹建華.混業經營與金融監管:基于效率的視角[J].山東社會科學,2012(08).
關鍵詞:金融監管體制;比較分析;啟示
中圖分類號:F83 文獻標志碼: 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1)07-0101-02
一、金融監管體制的內涵
金融監管體制是政府有關當局采取系統的機構設定、職權授予、法規制定、協調體制及制度安排等途徑與措施,對銀行業、證券業及保險業實施有效的監督管理,以求最大限度地規避金融風險并有效降低金融危機所引致的損失。金融監管體制“具體包括金融監管的機構設置,組織結構和監管對象以及對監管結果進行監測”[1]。實施金融監管最根本的目標就在于維護國家或地區金融安全與穩定,為當地經濟的發展繁榮提供良好的金融環境。世界各國或地區采取的金融監管體制各不相同,歸納起來可以分為分業金融監管體制、混業金融監管體制以及介于前兩者之間的不完全混業金融監管體制。
分業金融監管體制就是政府有關當局分別設置不同類型的監管機構,對金融行業分別進行監督管理。政府有關當局會設置銀行業監管機構、證券業監管機構以及保險業監管機構這三大類型的監管機構,分別只對本機構所涉及的監管領域加以監督管理。混業金融監管體制就是政府有關當局只設立一種金融監管機構,該金融監管機構擁有監管金融領域的全部權力,通過該金融監管機構對銀行業、證券業和保險業實施統一的監督管理,該機構對有關的金融監管領域也要承擔全部責任與義務。不完全混業金融監管體制是介于分業金融監管體制和混業金融監管體制之間的監管體制,它既有明確的對銀行業、證券業和保險業進行監管的機構,也有明確的機構對各種監管行為加以溝通與協調,該體制總體上兼顧了分業與混業監管的主要特點。
二、金融監管體制的比較分析
1.監督管理成本的比較。在分業金融監管體制下,主要類別的金融行業都單獨設置了監管部門,這必然增加了大量的人力資源成本和管理費用支出,而且監管部門之間沒有信息共享機制,這也會造成搜集信息所花費的時間與費用成本,這種體制造成了實質上的規模不經濟;在混業金融監管體制下,一個統一的部門對所有的金融領域進行監管,工作人員一般都會肩負起金融領域內跨行業的監管職責,這顯然降低了人力資源成本,而且在部門內各金融領域的信息都可以隨時調取,這種體制在總體上而言形成了規模經濟的模式;在不完全混業金融監管體制下,由于并不存在完全標準化的組織形態,這種體制究竟是規模經濟還是規模不經濟要視其更靠近前兩種體制的哪一種。
2.工作實踐效率的比較。在分業金融監管體制下,各種獨立的金融監管機構之間由于專業化理論及實踐水平較高,在處理日常監管事務時工作效率會較高,而且從政府考評管理角度出發,各監管機構之間形成了一種實際上的競爭關系,但是這種體制很可能會造成重復監管與監管漏洞并存的情況;在混業金融監管體制下,以較少的工作人員來完成全部金融領域監管的方式確實使單位人員工作效率大大提升,但是如果在金融監管任務繁重以及高強度的壓力條件下長期工作,必將降低工作人員的監管效率,此外,混業金融監管體制由于監管機構職能的全面性以及信息的暢通性,會減少重復監管與監管漏洞的存在;在不完全混業金融監管體制下,如果明確的行業監管機構和協調機構能夠各負其責,那么這種體制將比以上兩種體制更加富有工作效率。
3.責任義務承擔的比較。在分業金融監管體制下,每類主要金融行業都有相應的機構進行監管,無論是銀行行業、證券行業還是保險行業存在問題,都有對應的監管機構進行監督管理,哪一個金融行業出現重大紕漏都可以向其監管部門進行問責;在混業金融監管體制下,即使金融監管部門的下屬執行機構權責有明確劃分,但由于金融領域經營的復雜化以及跨行業化,很容易造成相關部門對責任承擔的推諉;在不完全混業金融監管體制下,行業金融監管機構之間容易形成對責任互相推諉的情況,如果協調機構權威性較高,就會在最終責任裁定方面擁有話語權,但是若協調機構僅僅起到溝通橋梁的作用,監管機構之間的這種避責行為就將難以減少。
4.適應金融發展的比較。在分業金融監管體制下,各類金融監管機構專門負責該行業金融監管工作,長期發展下去會形成一種僵化的體制慣性,不能促進金融衍生產品及工具創新和跨行業的金融合作,甚至會由于不同部門之間利益協調的不均衡對金融行業的進一步發展起到阻礙作用;在混業金融監管體制下,由于該體制內部的綜合性與協調性,能夠在很短的時間內適應對金融創新和不同領域金融合作的監管工作,避免對新生金融事務監管出現漏洞的可能性,能夠有效地適應金融的發展;在不完全混業金融監管體制下,行業監管機構會出現在分業金融監管體制下不適應金融發展的問題,但若協調機構能夠及時采取措施使各行業監管機構之間進行協調與溝通,那么將在一定程度上促進金融發展。
三、中國金融監管體制的發展歷程及問題
1.中國金融監管體制的發展進程。作為中國法定中央銀行,中國人民銀行自建國以來一直承擔著執行貨幣政策,履行商業銀行職能以及監管金融行業的多重責任。這種金融監管體制存在監管體制僵化和執法舉措行政化等問題,不利于金融創新的發展,但在當時特定的歷史條件下,這種體制對推動中國國家金融安全具有積極作用。
改革開放后,商業銀行、證券和保險公司紛紛建立并迅速發展,外資金融機構也嘗試在中國境內設置辦事處或有限制地開展金融業務,加入WTO以后,外資金融機構可在更廣闊的地域范圍和經營領域與內資金融機構展開競爭,國內原有的金融監管體制的改革勢在必行。中國證監會、中國保監會和中國銀監會的先后成立,使得中國金融監管體制正式構建完成。中國人民銀行履行對宏觀經濟進行調控以及執行貨幣政策的職能,而三大監委會則分別履行對有關金融行業監管的職能,這種“一行三會”體制是典型的分業金融監管體制。
2.中國金融監管體制當前存在的問題。首先,該體制已經較難適應當今金融領域發展。“由于部分企業集團公司控股下的銀行、信托、證券、保險業之間的業務往來,資金和業務往來已沖破了分業經營的限制,形成了混業經營的事實,使得分業監管體制的缺陷日益顯現。” [2] 隨著經濟全球化和信息技術的進步,金融衍生品創新和跨行業跨領域的金融合作也迅速開展,中國分業金融監管體制很難有效針對金融行業出現的新問題、新舉措和新方法采取及時的監管應對措施,很容易留下監管漏洞與空白,使得該體制應對現實金融領域發展變化的柔韌度不夠。此外,中國雖然與世界其他各國金融監管機構有廣泛的交流,但是實質性的跨國跨洲監管合作卻沒有開展。其次,該體制行政監督管理理念依然較強。中國三大金融監管機構都是直屬于國務院的正部級機構,各省或各地區的下級監管機構的行政級別依次降低,這種體制行政色彩濃郁,可能會滋長作風與習氣,而恰恰會大大降低監管機構高效地開展工作。而且,各級金融監管機構和當地政府之間雖無形式上的往來,但是卻有千絲萬縷的聯系,這很容易導致有關監管機構出現權力尋租的可能性。最后,該體制工作人員素質有待進一步提高。中國三大金融監管機構毫無疑問地匯聚了中國大批熟知金融領域操作流程、行業規則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的專業人才,但是隨著中國金融業自身的創新發展以及全球金融資本開始向中國大量地涌入,各種紛繁復雜的金融創新工具以及經營理念紛紛涌現。如果現有監管工作人員不能夠及時學習以應對新情況新問題,那么監管機構將難以做到有效監管。
四、中國金融監管體制改革的建議
1.對金融監管體制進行漸進式的改革。從短期來看,中國需要加強央行、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四大主體之間的工作溝通與信息交流,形成正式的協調機制,并設置特定機構全權負責“一行三會”之間定期的交流溝通安排。從中長期來看,中國的監管體制需要向混業金融監管體制轉變,加大對金融混業經營尤其是金融控股集團和金融創新的監管力度。當然,中國監管體制改革的模式選擇并非非此即彼,中國要在立足國情的前提下,汲取各類監管體制的優點,形成具有中國特色的金融監管體制。
2.加強對金融監管機構本身的監督。金融監管機構依法對有關金融經營機構實施監督管理,一旦監管機構自身出現了權力尋租或等嚴重問題,就會對國家金融安全造成非常重大的威脅。因此,對金融監管機構“還應該建立起有效的權利制衡和約束機制,防止權力的過度集中和過度分散”[3]。可以嘗試多種途徑來加強對金融監管機構本身的監督,比如可以賦予現有監管機構內部紀律檢查部門以更廣泛的監督權,也可以專門設置由非利益相關者組成的獨立于監管機構之外的監管機構監督委員會,還可以充分調動輿論媒體的監督積極性。
3.積極培養高素質的監管工作人才。金融經營業務愈加復雜化與跨行業化,對金融監管工作人員提出了更高的業務素質要求。監管機構要通過在崗學習培訓、不斷吸納大批的高素質人才以及不同部門之間輪崗交流等多種形式來提高監管機構的人力資源素質。中國金融監管機構特別要注意招聘那些有著豐富金融行業工作經驗的人才,這樣在開展具體監管工作時能夠更加具有針對性,效率更高。
4.擴大與國外金融監管機構的合作。經濟全球化已經使得許多金融控股集團的金融業務涉及到多個國家和地區,這無形中給金融監管機構加大了信息收集和打擊金融犯罪的難度。因此,中國要繼續擴大與世界各國和地區的交流范圍,深化金融領域的合作,特別是要加強金融信息互換和跨國監管的協調。此外,中國還要積極參加有關國際金融監管的國際組織,爭取在國際金融監管領域擁有更多的話語權。
參考文獻:
[1]宋丹,費怡.金融監管體制國際比較及其對中國的現實意義[J].技術與市場,2007,(8):48-49.
論文摘要:本文主要對金融創新背景下的金融監管進行了探討。首先介紹了金融創新的大背景做了介紹,接著概括了金融創新對金融監管的影響,最后提出了一些關于金融監管改革的建議。
引言
近年來,隨著國際金融業的發展浪潮持續高漲,制度創新、產品創新、交易方式創新、服務創新等前推后涌層出不窮,極大提高了金融效率,成為全球金融業發展的主要推動力量。但是,金融業又是一個與國民經濟運行息息相關的敏感性行業,現代金融業的發展過程中存在著越來越多樣化的風險因素,這就使金融監管成為必然。次貸危機以后,加強金融監管已成為金融業界的主旋律;因此,如何在做好金融監管以維護金融系統的穩定性的同時又能做好金融創新促進金融深化發展,已成為一個金融業普遍關注的焦點問題。
一、金融創新對金融監管的影響
金融創新使金融監管的有效性被削弱。金融創新模糊了各金融機構間的傳統業務界限,各機構涉足領域廣泛,進行大量業務與工具創新,增加表外業務,一旦創新活動突破金融機構原來的規定的行為邊界,但監管當局也沒有明文限制,這就使原有的監管法規效力下降、監管手段、監管方法過時,監管無法可依無章可循,監管有效性被大大削弱。如果新推出的金融產品超出法律規定的界限,但卻被市場普遍接受,那么原來的金融法規就完全喪失效率。金融創新可能產生一些模糊的產權關系,導致風險監管失效。比如:某些以境外貨幣為基礎的金融創新工具涉及貨幣所在國、交易發生國、交易者所在國等不同對象,各國對風險責任的認定不同,有可能導致這些金融創新沒有任何約束。某些跨國金融機構的子公司的風險監管不確定是屬于子公司所在國還是屬于母公司所在國家。一些混合金融產品的創新涉及交叉性業務,比如儲蓄保險既涉及儲蓄業又涉及保險業,這樣很容易導致監管重復,也可能出現監管“真空”。金融創新帶來的風險使得當前金融監管制度往往已滯后金融創新的步伐,使監管的時效性大打折扣,這就迫切的需要金融監管進行改革,以適應時代的發展需要。
二、創新監管理念
金融監管應以市場法則為依據,以市場激勵的方式來確立市場秩序。一個有效的金融體系確立是一個自然擴展的過程,它是隨著一個國家要素稟賦結構、法律環境、企業規模、資金需求的不斷變化而變化的。如何強化市場運作機制的功能是最好的金融監管。目前金融監管的關鍵是如何在觀念上從以往的“命令與控制”轉變到“市場激勵”上,即金融監管,政府僅是市場裁判或規則執行者,而不是市場的參與者,更不是市場的主事人。
適應金融發展與金融創新的需求,積極調整金融監管目標。金融監管應該提高金融體系效率,保障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監管首先要真正保障投資人、存款人的利益,不再把維護金融機構的合法穩健運行作為單一的目標。
樹立監管效率觀念,努力降低監管成本。要改變監管不計成本的觀念,實施監管時必須進行成本一效益分析,在監管制度的設計與監管執行中都堅持貫徹成本最小的原則,盡可能地降低監管成本,降低監管的資源占用。
增強監管風險意識。在監管過程中強調監管的依法性和有效性,堅持監管行為的實體合法和程序合法,嚴格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標準實施監管行為,確保監管行為自身的合法、合規性,防止金融監管違法、失當行為的發生。
三、創新監管方式
金融監管的工作不是以傳統的方法來衡量而是以成本收益的方法來分析。如任何規章,生效前要進行成本收益分析,只有收益超過成本的規章才能被通過;生效后每一年進行成本收益評估,掌握規章對金融活動行為所產生的實際影響,分析規章是否達到了預期的經濟績效或金融監管目標。對金融監管機構的工作不是先設計標準,而是采取選擇性的方法:如績效標準,市場激勵和信息戰略。這種監管方法的改革要求廢除那些限制市場效率、增加個人與企業負擔、有失公平的和過時的規章制度。
強調金融機構內控制度的基礎作用。要在努力調整金融機構產權安排的同時,積極建立金融現代企業制度,建立健全金融機構內部控制制度,要把促進金融機構,及時發現內部控制制度的弱點,和糾正內控制度中存在的問題作為金融監管的一個重要內容,尤其是要加大對金融機構創新業務內控制度的檢查監督力度,督促金融機構完善創新業務的操作制度,防止金融創新的衍生風險。同時金融監管當局要積極加強與金融機構內部稽核審計部門的聯系,共同強化金融機構的內部控制建設。
積極建立市場約束機制。要進一步建立金融機構的信息披露制度,確保金融機構有關經營情況公開性,同時要通過積極推行銀行信用、加強金融債權管理等一系列措施強化市場信用觀念,提高信用意識,發揮市場制約作用,共同推進金融監管。
建立中央銀行監管與委托監管相結合的方式,積極發揮中介機構作用,定期對金融機構實施外部審計,彌補中央銀行監管在人力和技術上的不足,確保金融機構經營信息的真實性,發現金融機構存在的問題,共同確保金融機構穩健經營。
四、創新監管手段
積極利用計算機技術,推進金融監管電子化進程,實現監管機關與被監管機構的電子聯網,實時監測金融機構運營,確保及時、準確地獲得有關監管信息,提高監管應變能力;建立金融監管信息系統,完善非現場監管運作體系,運用特制軟件,對金融機構非現場指標體系進行分析對比,歸納管理,并最終形成對單個金融機構的風險程度判斷,為進一步的金融監管提供依據。積極穩妥地建立金融機構資信評級體系,對金融企業定期進行資信評級并在適當范圍內予以公布,發揮市場約束功能,實行區別監管,促進金融機構不斷改進經營管理,杜絕違法違規行為。
總之,金融風險會產生新的金融風險,必須加強金融創新的監管,否則也不可能保證金融業的穩健發展。但金融監管不是金融抑制,而是不斷地推出新的監管理念、監管法規,通過金融改革不斷的完善監管。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