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6-12 16: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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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導思想
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深入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承包法》、《農業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政策,堅決糾正和逐步解決農村土地存在的突出問題,依法保護農民的合法權益,穩定農村形勢,促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健康有序發展。
二、目標任務
(一)進一步完善土地二輪承包。對至今尚未開展二輪土地延包工作的個別村組,要力爭在2007年底前完成土地承包合同續簽和經營權證書發放工作。
(二)查遺補漏。全面清查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合同書簽訂以及損毀、丟失情況,對需要補簽補發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書、經營權證書的,要在2007年底前完成此項工作,合同書、經營權證書到戶率達98%以上。
(三)規范土地流轉。對農戶土地流轉情況進行全面清查、登記,簽訂規范的流轉合同。依法糾正違背農民意愿強行土地流轉和村集體經濟組織采取反租倒包的辦法侵害農民利益的行為。
(四)落實被征地農戶補償政策。清查被征地農戶的征地補償款是否被截留、挪用、扣繳等,查處違法占用耕地行為。
(五)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系。依法糾正在承包期內違背土地承包政策進行“小調整”和強行收回出嫁、喪偶婦女承包地的行為。
(六)查處依權發包或仗勢強包行為。查處和糾正機動地、“四荒地”發包不民主、不公開或個別農戶依勢強行承包行為。
(七)依法查處強行收回外出務工人員承包地和不歸還代耕他人承包地行為。
(八)規范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建立健全鄉鎮、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各項規章制度,解決因區劃調整造成的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無檔案或檔案管理混亂問題。
(九)建立健全、調解、仲裁機制。落實收件回執制度,強化土地糾紛屬地管理責任,做到小的土地糾紛不出村,一般土地糾紛不出鄉鎮,大的土地糾紛不出縣。
(十)完善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機構。縣、鄉鎮兩級依法設立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仲裁機構和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仲裁庭,做到人員、經費、地點三落實,確保農村土地承包糾紛及時得到處理。
三、工作步驟
農村土地突出問題專項治理工作時間為4個月,從2007年8月開始至2007年11月結束,分四個階段。
第一階段:制定方案,宣傳動員(8月份)。各鄉鎮政府要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切實可行的治理方案,認真召開村組干部和村民代表會議,全面進行安排布置。要充分利用廣播、電視、政務公開欄等宣傳工具,廣泛宣傳有關土地承包的法律、法規和政策以及開展農村土地突出問題專項治理的重大意義,讓廣大干部群眾積極參與到此項工作中來,確保專項治理工作不走過場,取得實效。
第二階段:落實責任,全面自查(9月份)。各鄉鎮、村對農村土地突出問題專項治理工作要落實到人,明確職責,實行鄉鎮干部包村、村干部包組、組干部包戶責任制。按照統一要求,要逐村逐戶進行土地承包合同書、經營權證書簽訂保存情況以及土地流轉、征地補償等情況調查登記。對農戶需要補簽、補發的土地承包合同書、經營權證書和土地流轉合同書份數,由鄉鎮經管站負責以村為單位匯總,于9月20日前報縣經管站統一印制。對帶有重大傾向性可能造成群訪和引發社會不穩定的問題,要及時向鄉鎮黨委、政府和上級有關部門匯報。
第三階段:采取措施,逐條整改(10月份)。各鄉鎮要對自查中發現的問題,分村逐條進行梳理,限期解決存在的突出問題。對農戶因丟失、毀損和未簽的土地承包合同書、經營權證書和流轉合同書,按縣經管站統一印制的范本,由鄉鎮經管站指導村重新簽發到戶。
第四階段:建章立制,總結完善(11月份)。各鄉鎮農村土地突出問題整改結束后,要建立和完善農業承包合同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進一步規范農業承包合同管理檔案,抓緊成立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仲裁機構,確定專(兼)職仲裁員,依法開展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工作。同時,要對專項治理情況進行認真總結并形成書面材料,于11月15日前報縣農村土地突出問題專項治理領導小組辦公室。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各司其職。為加強對農村土地突出問題專項治理工作的領導,成立由縣農委、國土資源局、監察局、民政局、新農辦、縣政府糾風辦、局組成的縣農村土地突出問題專項治理領導小組,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縣農委。縣農委負責農村土地突出問題專項治理的牽頭與組織協調,并承擔農村土地承包突出問題治理的相關工作;縣國土資源局負責糾正亂征亂占農村土地、侵害被征地農民權益行為和查處土地違法違規案件工作;縣監察局、縣政府糾風辦負責查處農村土地承包中違法違紀行為和違法違規征占用農村土地行為;縣民政局負責專項治理工作中村務公開、民主管理相關事務;縣新農辦負責調查研究新時期農村面臨的新情況、新問題;縣局負責落實農村土地突出問題專項治理農民來信來訪工作責任制。各鄉鎮也要成立相應的組織機構,并于8月20日前報縣農村土地突出問題專項治理領導小組辦公室。
縣地處市東北部,屬山區林業大縣,森林覆蓋率達87%,全縣轄8鎮,1個城區居委會,59個行政村,264個村民小組。2012年,全縣有農戶7454戶,農業人口25628人。農村集體農用地1048551畝,其中:耕地32160畝,家庭承包耕地31735畝,農民人均純收入達6176.00元,勞動力13134個,常年外出務工人員4431人。
二、合同管理和經營權證書發放情況
第二輪土地延包后,我縣與農民簽訂土地承包合同的村59個。農村集體農用地1048551畝,其中:耕地32160畝,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的耕地31735畝,涉及戶數7237戶,簽訂家庭承包合同份數7064份,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份數6926份。
三、檔案管理情況
農村土地承包檔案管理是農村土地承包管理的基礎性工作,是依法落實和維護農村土地承包權益的重要依據。農村土地承包檔案是在實施農村土地承包、流轉及糾紛調解仲裁過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價值的文字、圖表、聲像等不同形式和載體的原始記錄,是落實黨和國家農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的重要歷史見證。據調查,全縣8個鎮,59個行政村,264個村民小組。陳家壩鎮開展了農村土地承包檔案規范管理工作(一鎮一柜,一村一檔,一組一卷)。我縣部分承包地進行了退耕還林而承包合同未變更,加之2002年6月9日遭受洪水災害和多年來村組干部的替換,導致土地承包檔案資料不全,缺失較為嚴重。
四、土地流轉情況
我縣在堅持土地流轉原則的前提下,尊重農民意愿,發揮產業優勢,引導從事二、三產業和小規模的兼業農戶通過轉包、出租、互換、轉讓等形式開展土地流轉,積極培育和發展家庭農場、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業龍頭企業等經營主體,吸納農民流轉的土地。同時,通過建立農業產業園區,開展農業生產全程統一服務,探索季節性流轉經營,推進土地整村、整組流轉等形式加快推進農業適度規模經營。截至2013年3月底,農戶家庭承包耕地流轉總面積1903.48畝,占家庭承包經營耕地面積的6%;流轉出承包耕地的農戶514戶,占家庭承包經營農戶數的7%;簽訂耕地流轉合同份數412份,占家庭承包合同的5.8%。目前,我縣農村土地流轉方式有轉包、轉讓、互換、出租、其他形式等五種形式。流轉面積中轉包112畝,占流轉總面積的5.9%;轉讓293畝,占流轉總面積的15.39%;互換321.48畝,占流轉總面積的16.89%;出租1177畝,占流轉總面積的61.83%。我縣農村土地流轉主要以出租為主。其中:流轉入專業合作社的面積226畝;流轉入現代農業園區的面積717畝;流轉入其他主體的面積543.48畝。流轉出主要是一些從事第二、三產業的經營戶和無勞力耕種的農戶轉包或出租給懂技術、善經營、會管理的能手。
五、存在的問題
農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關系到農村社會穩定和農村經濟發展,關系到農民的切身利益,雖然在這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顯著成效,但是也還存在一些問題:
一是機構不健全,認識模糊,對土地承包后續管理工作不夠重視。表現為鎮一級無農經管理單位,導致鎮土地承包、土地流轉等資料底子不清,檔案資料不健全,嚴重制約對此項工作的正常開展;
二是個別基層干部對土地承包政策界線不清,農民群眾法律意識比較淡薄,對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理解不透。依然存在違規調整土地現象;土地承包合同管理不夠規范;換發補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工作不到位、地證不符等現象。部分農民群眾忽視了土地承包經營權證作為維權依據的法律作用;
三是土地流轉機制未形成,流轉行為不規范,農村土地流轉處于無序狀態。一是手續不完善。多數情況是農戶之間私下口頭交易,不履行正常手續,不簽訂書面協議或合同,對承包戶、經營戶和村集體的權利、義務界定不清;二是流向不合理。由于缺乏有效的管理和規范,個別流轉土地出現改變農業用途的情況;三是權屬不清晰。由于二輪延包時測量手段落后,四至界限不準確,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每一次流轉,都是對土地使用權的重新界定,這種界定必須以明確權屬為前提,以承包經營權人意志為轉移,但現實中由于權屬不清或者權屬執行力弱,往往出現村組干部或者鎮干部擅自流轉農戶或集體土地行為。
四是流轉規模小,數量少且不平衡。目前,全縣土地流轉面積1903.48畝,僅占全縣耕地面積的5.9%;涉及農戶514戶,占全縣農戶總數的6.9%。流轉行為僅在局部進行,仍然存在土地耕作粗放、管理不善但又不愿意流轉的現象。
五是服務機構不規范,市場機制不健全。縣級已建立農村土地流轉服務中心,但鎮還未建立土地流轉服務站。已建成的縣服務中心受到工作經費等條件制約,沒有形成規范的流轉服務機制,很大一部分沒有發揮出應有的服務職能。
六、幾點建議
一是加大“兩法”宣傳力度,嚴格執行土地承包法律法規。進一步加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承包法》和省《實施辦法》的宣傳貫徹力度,促進土地承包法律法規政策的落實,把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列入鎮村基層干部培訓的重要內容,繼續加大培訓力度,切實提高基層干部依法行政能力。
二是嚴格落實農村土地承包政策,進一步穩定和完善土地承包經營制度。在確保土地承包關系穩定的前提下,積極探索土地承包關系長久不變的機制和辦法。及時糾正隨意調整承包地等行為,維護農民土地承包合法權益。
三是繼續加強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規范土地承包行為。要以土地承包合同為依據,盡快做好承包面積、地塊、四至等基本資料的核實和錄入,土地承包合同的內容發生變化時要及時進行變更登記,確保面積、地塊、合同、證書“四統一”。
四是突出重點,服務現代農業大局。結合我縣實際,推進土地流轉,發展適度規模經營要特別注意與農業招商引資的有機結合,支持龍頭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民間團體、科研機構等經營主體投資開發農民流轉的土地;要特別注意特色品牌基地、現代農業園區建設中的土地流轉,加強流轉前期的協調,流轉過程的規范,突出政策扶持的傾斜,注重流轉效果的營造和效應。
1落實農村土地承包政策的現狀
1.1全面完成了新一輪延長土地承包期工作省人大頒發了《青海省農村土地承包條例》,使全省農村土地承包管理走上依法管理的軌道。在二輪承包工作中,嚴格執行中央關于延長土地承包期三十年不變的政策,截止2004年,全省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的農戶數達64.6萬戶,面積39.53萬公頃,簽訂家庭承包經營合同61‘5萬份,占家庭承包經營農戶的95.2%。全省頒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60.5萬戶,占家庭承包經營農戶的93.7寫;實行專業承包或招標承包面積0.3n萬公頃,簽訂專業承包或招標承包合同157份;集體留有機動地近533.33公頃,占承包地面積的0.14%。新一輪土地承包關系的確立,保持了黨的農村基本政策的連續性和穩定性。
1.2廣泛開展了《農村土地承包法》學習宣傳活動《農村土地承包法》頒布后,各地政府組織開展了形式多樣的學習宣傳活動。省上及時起草了貫徹《農村土地承包法》的意見,同時印發《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匯編》1500本,翻印《農村土地承包法》公告3000份,分發到縣級和村級。各地利用黑板報、宣傳欄、廣播、電視、報紙、張貼標語、傳統的節會、培訓班、知識競賽等形式加大宣傳力度,全省共舉辦各類形式的培訓班337期,培訓干部2.2萬多人(次);組織農民學習、宣傳會議共4174期,參加人數達49萬人(次),宣傳面達到80%以上;印發各類宣傳資料10萬多份。通過宣傳培訓,進一步增強了干部依法行政和農民維護土地承包權益的意識,形成了貫徹實施《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良好氛圍。
1.3積極引導農村土地使用權流轉各地在明確土地所有權、穩定承包權、放活使用權的前提下,堅持“依法、自愿、有償”的原則,積極開展了農村土地使用權的流轉工作。截止2004年,全省農村土地使用權流轉面積1.36萬公頃,占全省耕地面積的3.4%,涉及5萬農戶,簽訂流轉合同1.02萬份,流轉收益1990萬元。從當前我省農村土地流轉的情況看,采取轉包、轉讓、互換、出租等形式。其中轉包0.556萬公頃,占農戶家庭承包耕地流轉總面積的40.8%;轉讓O,241萬公頃,占17.7%;出租0.242萬公頃,占17.8%;互換0.294萬公頃,占21.6寫;入股等其它形式的流轉0.034萬公頃,占2.5%。
1.4積極調解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按照《農村土地承包法》和《青海省農村土地承包條例》的要求,各地在處理合同糾紛時,本著“先調解,后仲裁”的原則,及時化解矛盾,維護了農民的利益和農村社會的穩定。據2002年統計,全省調解農村土地承包糾紛133起,仲裁糾紛24起;2004年全省農村土地糾紛330起,其中調解解決的糾紛288起,仲裁裁決的糾紛5起。卜5進一步落實農村土地征用政策近年來,農村承包土地被征用的現象也十分普遍。據2003年不完全統計,征用農村土地0.133萬多公頃;2004年1.32萬公頃,涉及農戶數5922戶,涉及農業人口3.15萬人。在征地補償中,采取了稅費減免,誰占地誰負擔的原則,對占用農民承包地的,大部分地區能夠依法進行補償。
2存在的問題
從總體講,青海省農村土地承包政策的貫徹落實是好的,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一是個別地方認識不到位,對農村土地承包政策宣傳力度不夠。尤其是對《農村土地承包法》的學習、宣傳工作力度不夠,不少農民對法律的認識非常膚淺。二是少數地方土地承包政策還沒有落實到位。目前尚有3.1萬農戶未簽訂農業土地承包合同,占家庭承包經營農戶的4.8%;有些已簽訂的合同不規范;還有4.1萬農戶沒有領取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占家庭承包經營農戶的6.3%。三是部分地區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發放不規范。按照《農村土地承包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管理辦法》的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向承包方統一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在已頒發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中,符合規定的占53%左右,尚有47%左右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是由鄉鎮政府頒發的,是不符合規定的。四是農村土地流轉不夠規范。個別地方沒有完全按照“依法、自愿、有償”的流程原則進行土地流轉,流轉程序、流轉合同等還存在不規范的情況。據不完全統計,全省農村土地流轉合同簽訂率只有30%。五是農村土地承包糾紛呈上升趨勢。由于土地征占、土地承包合同不規范以及減免農業稅等因素的影響,近年來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不斷增加,、上訪案件不斷增多,影響到農村社會的穩定。據統計,2002年全省發生土地糾紛133起;2004年全省農村土地糾紛增加到330起。
3穩定和完善農村土地承包政策的對策建議
3.1進一步加大《農村土地承包法》學習宣傳力度要深刻認識貫徹實施《農村土地承包法》的重要意義,要進一步加強基層干部農村土地政策法規的學習和培訓,提高基層干部法律素質和依法行政、依法辦事的自覺性和主動性,切實維護廣大農民群眾的土地承包權益。
3.2依法確認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要嚴格按照《農村土地承包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管理辦法》的規定,依法確認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在《農村土地承包法》實施以前頒發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凡符合該法規定的,并加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印章的,繼續有效;未加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印章的,要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管理辦法》規定重新頒發;未發土地經營權證書的要補發。要繼續做好二輪土地承包的后續完善工作,對沒有簽訂土地承包合同的要補簽,對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做法要堅決糾正。
3.3引導農民依法進行土地流轉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采取轉包、轉讓、互換、出租等形式流轉,堅持平等協商、自愿、有償的原則,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迫或阻礙承包方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楚止違法調整和強行收回農民的承包地。同時,要進一步規范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土地承包經營權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其它方式流轉的,當事人雙方要簽訂書面合同;采取轉讓方式流轉的,要經發包方同意;采取轉包、出租、互換或其它方式流轉的,要報發包方備案。
第二條 進行第二輪土地承包,必須堅持以下原則:
(一)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和土地權屬關系不變;
(二)集體土地的農業用途不變;
(三)土地承包關系長期不變;
(四)有利于發展和壯大農村集體經濟;
(五)尊重農民群眾的意愿。
第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改變農村土地權屬關系。
集體所有土地由享有所有權的集體經濟組織發包或經營。
第四條 原土地承包合同到期的,發包方應當依法與承包方續訂承包合同。
農戶分包耕地合同到期后,第二輪承包期限為30年,截止時間為2027年。
專業性生產承包土地合同期滿的,發包方應當收回土地重新發包,原承包方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承包權。承包期限根據生產周期確定。
第五條 第二輪土地承包,應當采取承包合同到期一批,續訂一批的辦法。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解除未到期的承包合同。
經集體經濟組織2/3以上成員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提前進行第二輪土地承包。
第六條 第二輪土地承包,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采取以下辦法進行:
(一)人口、土地變動不大,原承包土地基本合理,集體經濟組織多數成員認為不需對原承包土地進行調整的,可以直接延長承包期;
(二)因人口增減、土地被征用等原因,造成承包土地明顯不均,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意見較大的,可以適當調整后再進行第二輪土地承包;
(三)大調整或重新劃分土地的,必須經集體經濟組織2/3以上成員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
第七條 新一輪承包的土地應當相對集中連片。原承包土地過于分散、零碎的,農戶之間可以相互調換。發包方應當支持,并對其承包合同作相應變更。
第八條 續訂農戶分包耕地合同,發包方應當與承包方進一步明確違約責任,承包方非因不可抗力而撂荒耕地滿兩年或連續兩年未繳交征購糧和承包金的,發包方有權單方終止承包合同,收回發包的耕地。
第九條 荒山、荒地、荒灘和尚未開發的草地、水面應當實行適度規模經營,采取招標方式實行專業承包。
承包合同生效后滿兩年不開發的,發包方有權無償收回土地。
簽訂承包合同后未進行開發的,不得轉包、轉讓。
第十條 農戶分包耕地合同和專業承包土地合同應當分別訂立。
第十一條 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享有按人均分包耕地的權利。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除外:
(一)被判處死刑者;
(二)私自占有土地補償費,拒不退款給集體的;
(三)擅自出賣承包的土地,拒不退款給集體的。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其享有按人均分包耕地的權利,必須經集體經濟組織2/3以上成員討論決定:
(一)無正當理由拒不繳納國家稅金和承包金的;
(二)違反《海南省計劃生育條例》規定,于1989年10月9日以后超生的人口;
(三)擅自占用承包耕地蓋私房,拒不接受處罰的。
不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本人要求承包人均耕地,經該集體經濟組織2/3以上成員同意的,可以承包人均耕地。
第十二條 新一輪土地承包的承包金,應當在承包合同中明確規定調整辦法:
(一)分包耕地的承包金要控制在上一年本鄉(鎮)人均純收入的2.5%以內,每隔3年按上一年本鄉(鎮)人均純收入調整一次;
(二)已經開發的荒山、荒地、荒灘、草地、水面,其承包金采取協商方式確定,并應當確定每隔5年的調整辦法;
(三)新發包的荒山、荒地、荒灘和尚未開發的草地、水面,其承包金采取招標方式確定,并應當確定每隔5年的調整辦法。
第十三條 集體經濟組織不留機動地。如確需留的,機動地占耕地總面積的比例不得超過5%。
機動地要適度集中連片,用于發展集體經濟或調整承包土地。
第十四條 經濟比較發達、勞動力轉移較多、耕地相對富余的地方,可以將耕地分為分包田和專包田進行承包,也可以采取招標方法全部實行專業承包。分包田按人口或勞動力平均承包;專包田由集體經濟組織統一劃留,采取招標方法實行專業承包。
第十五條 鼓勵承包者采取辦農場、股份合作等形式,開展適度規模經營。
第十六條 切實保護基本農田。基本農田應當在承包合同中載明,并按《海南省基本農田保護區管理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在新一輪承包期內,對人均分包的耕地實行“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原則,保持土地承包關系相對穩定,不因人口增減調整承包土地。
人口、耕地變動過大,集體經濟組織2/3以上成員要求調整土地的,應當堅持“大穩定、小調整”的原則,對耕地作適當調整,但間隔期最短不得少于5年。
第十八條 在承包期內,經發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以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依法轉包、轉讓、租賃、互換和入股,但不得改變土地的集體所有性質和農業用途。
承包土地經營權流轉中增值的部分,承包方應當按《海南省農村集體經濟承包合同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繳交給發包方。
第十九條 在承包期內,以不損害承包方利益為前提,經承包方同意,發包方可以有償取得承包方承包土地的經營權,實行適度規模經營。
第二十條 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屬于農村承包合同管理的范圍。承包經營權的流轉應當辦理完備的合同手續。
第二十一條 以個人名義簽訂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在承包期內死亡的,該承包人的繼承人可以繼續承包,承包合同由繼承人繼續履行,直至承包合同到期。繼承人無能力或不愿意繼續承包的,發包方可以收回承包項目,重新公開發包。原承包人應得的收益,由其繼承人繼承;沒有合法繼承人的,其應得的收益作為集體資產。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的,由有關部門依照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經縣委、縣政府研究決定,今天召開全縣農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會議,會議的主要任務是,認真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江蘇省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和中央及省市一系列文件精神,進一步統一思想,提高認識,掌握政策,明確部署,扎實抓好當前農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下面,我先講三個方面的意見,然后請縣委徐書記作指示、提要求。
一、認清形勢,提高認識,進一步增強做好農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的責任感和緊迫感
穩定和完善土地承包關系,是黨和國家農村政策的基石,是保障農民權益,促進農業發展,保持農村穩定的制度基礎。1997年延長土地承包期工作開展以來,我縣各地在認真貫徹落實中央農村土地承包政策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有效地維護了農民的合法權益,促進了農村經濟發展,維護了農村社會穩定。但我們必須清醒地看到,當前在農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中還存在不少不容忽視的困難和問題,主要表現在:少數地方二輪土地承包工作沒有完全落實到位,土地使用權屬不明確,沒有賦予農民長期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基礎管理工作滯后,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管理問題突出,證地不符、調整承包地后土地承包經營權未及時變更,檔案資料散失嚴重;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不規范,農戶間土地流轉口頭協議多;承包地征用中農民的后顧之憂沒有從根本上得到解決,失地農民保障沒有到位;違反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隨意侵害農民土地承包權益的現象不同程度地存在等等,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的糾紛案件和涉土量呈現不斷增加的態勢。隨著農業稅減免政策的落實和工業化、城鎮化進程的加快,在實際工作中也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以上問題如不予以重視并加以糾正,將引發許多矛盾,甚至動搖農村基本經營制度。各級各有關部門對此務必高度重視,一定要站在維護好、發展好、實現好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高度,充分認識加強農村土地承包管理對于進一步落實黨的農村政策,維護農民群眾合法權益,保持農業健康發展和農村社會穩定的重大意義。
1、抓好農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系,是體現以人為本,保護廣大農民合法權益的迫切需要。保護和發展廣大農民的利益,充分保障農民的合法權益,是黨在農村各項政策的首要出發點。在任何時候、任何事情上,都必須遵循這個基本準則。落實黨的農村政策,最根本的是落實土地政策;保護農民的根本利益,最重要的是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系,保護農民的土地使用權。農民只有依法獲得長期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權,同時享有承包權、經營自、產品處置權、收益權和流轉權,才能為自身合法權益提供強有力的保障,才能真正實現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和以人為本。應當看到,在相當長的時期內,土地不僅是農民的基本生產資料,而且是農民最主要的生活保障,土地承包經營權是農民的基本財產權利,是農民的根本利益之所在。進一步穩定和完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切實保證農民享有長期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其實質就是保護農民的物質利益,尊重農民的民利,是對農民合法權益最根本、最直接的保護。從2003年3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和從2005年3月1日實施的《江蘇省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保護條例》,將土地承包關系法律化,將土地承包經營權物權化,為保障農民的合法權益提供了法律保障。我們要牢固樹立人民利益至上的觀念,把維護好、實現好、發展好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作為一切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切實落實好農民的土地承包權。
2、抓好農村土地承包管理,穩定土地承包關系,是加快農業結構調整、促進農民增收的需要。加快新階段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解決面臨的新矛盾、新問題,關鍵是保護和調動廣大農民的積極性。沒有廣大農民的積極參與,不能調動廣大農民的積極性,農業和農村發展的任務和目標就會落空。調動和保護農民的積極性,核心是保障農民的物質利益,尊重農民的民利,保護農民的經營自。只有依法長期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系,全面落實土地承包經營權,才能維護廣大農民的合法權益,極大地調動農民的積極性。全面落實土地承包經營權,將進一步調動農民參與農業結構調整的積極性,增加農業生產投入,并引導和推動農民積極采用優良品種,發展優質農產品,不斷改善農業品種結構。
3、抓好農村土地承包管理、穩定土地承包關系,是構建農村和諧社會、維護農村穩定的需要。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點在農村,難點也在農村。去年以來,國家加大對農業的支持力度,出臺了一系列扶農、惠農政策,我省從今年起全面免征了農業稅,土地收益增加,農民種田積極性提高,農民更加珍惜土地,出現了爭田要地的現象,農村土地承包方面的糾紛也隨之增多。據縣農辦統計,去年下半年以來,群眾來縣上訪反映土地糾紛問題,達34批200多人次,其中集體上訪3次。土地承包糾紛已成為影響我縣農村社會穩定的一個嚴重問題。現在土地承包糾紛增多,原因是多方面的,有政策落實不到位、管理不規范帶來的問題,有城鎮化、工業化推進過程中出現的新問題,還有一些是現行法律、法規、政策之間以及與傳統習慣之間不銜接帶來的新問題。這些問題不及時予以解決,最終必將影響農村社會的穩定和農村經濟的發展。可見,土地承包關系是影響農村社會穩定的最大因素。只有切實抓好農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保證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落實到位,讓農民吃上“定心丸”,土地承包糾紛問題才會迎刃而解,農村社會才能保持長期穩定。
4、抓好農村土地承包,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系,是堅持依法行政,提高新形勢下農村工作領導水平的迫切需要。當前,農村發展的外部環境有了很大的變化,農村市場經濟的發展程度有了很大提高,農民的法律意識不斷增強。要適應新形勢的要求,我們領導農村工作的體制機制、思想觀念和方式方法,就必須不斷改進,不斷提高,不斷完善。我們要站在全局的高度,政治的高度,充分認識依法開展農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的極端重要性和緊迫性,把思想認識和行動統一到國家有關土地承包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求上來,轉變工作職能,堅持依法行政,采取有效措施,真正把這件關系到廣大農民切身利益的大事抓實抓好,推動我縣農村經濟健康、協調發展。
二、嚴格要求,規范操作,扎實抓好《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的補發工作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是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國家依法確認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法律憑證。1997年延長土地承包期后,由于多種原因,我縣仍有部分村組未將《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發放到承包農戶,使農民的合法權益得不到切實、有效的保護,影響了農民的生產積極性,也給農村社會的長期穩定留下了隱患。做好農村土地承包確權發證工作,既是《農村土地承包法》、《江蘇省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保護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也是貫徹落實中央關于增加農民收入、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各項政策的重要措施,對于實現農村經濟持續健康發展和保持農村社會長期穩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最近,縣“兩辦”專題下發了《關于做好〈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補發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東辦發[2005]76號),各地要認真組織學習,嚴格按照《通知》中所提出的要求,進行具體部署,規范有序地開展好這項工作。
1、補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必須掌握的基本原則
一是確保穩定的原則。這次補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進一步明確土地使用權屬,是對1997年延長土地承包期工作的規范和完善,而不是打亂原承包關系,重新組織發包農村土地。補發的對象只能是二輪土地承包時以家庭承包形式承包了農村集體土地,但未領取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的承包農戶。原二輪土地承包原始資料不全、地塊不清的,要逐戶逐地塊核實,但不宜重新組織丈量,更不能借機重新調整土地。對少數1997年沒有開展或尚未完成二輪延包工作的村組,要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政策的要求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切實抓好二輪土地延包工作,在此基礎上,簽訂好土地承包合同,發放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有關二輪土地延包的具體政策原則上仍按縣委1997年下發的《關于做好延長集體土地承包期工作的意見》執行,土地承包的原則和程序必須符合《農村土地承包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1997年已經搞好二輪土地延包工作、填制好《土地承包經營權證》但未發放到戶的,在確保證書內容準確無誤、手續完備、無任何遺留問題的前提下,可將原證直接發放到戶。但承包農戶要求領取新證的,也可列入新證發放范圍。
二是實事求是的原則。對二輪土地承包工作已結束但未發證的,原則上按照二輪延包時的承包面積、地塊和四至進行登記補簽補發。二輪承包以來,農戶之間承包地互換、轉讓,或因國家集體征用、占用等原因重新調整承包地,導致承包面積和承包地塊變化較大的,也可按承包農戶現實際承包情況核實登記,重新簽訂承包合同和換發證書。承包期限統一至2027年8月31日止。
三是尊重歷史的原則。在延長土地承包期時,有少數村組對部分土地質量較差、耕作不便的地塊按一定的比例折算后承包到戶的,這次補發證書仍按各地原做法,維護原狀,不作調整。
四是依法辦事的原則。必須嚴格以《農村土地承包法》、《江蘇省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保護條例》和中央及省委、省政府關于穩定完善土地承包關系的一系列政策為依據,嚴格依法辦事。對法律法規和政策暫時沒有具體規定的,各地要從實際出發,根據法律、法規和土地承包政策的原則精神,妥善處理。
2、補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程序和要求。
(1)調查摸底。這次會議后,各地要立即組織有關方面力量,對原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發放情況進行全面調查和梳理,認真分析未發證原因,合理確定補發范圍,有針對性地研究對策,制定工作方案。
(2)分戶核實。對需要補發、換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農戶,要對現有承包地塊等情況進行認真核實。核實的依據以二輪土地承包清冊、原計征農業稅的計稅面積等相關資料為準。核實結果要經承包農戶簽字認可。對承包經營權不明確、承包面積有爭議的,要認真抓好核實、協商和調解工作。對矛盾和糾紛沒有得到完全解決、發包方與承包方未取得一致意見的,不能急于補簽合同和補發證書。對個別需要開展二輪土地延包后續工作的村組,要按照既定部署和要求抓緊進行。為了有效防止“一戶兩證”現象,原未領證需要補發的承包農戶,必須作出要求補領的書面情況說明,對于原已領證但因各種原因要求換發的承包農戶,必須交回原證,并作出不存在雙證的書面承諾。
(3)材料初審。發包方將要求補發換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承包戶的情況說明、承包戶家庭基本情況、土地承包清冊、原農村土地承包方案等相關資料報鎮農經部門初審。
(4)簽訂合同。有關資料報經鎮農經站核實認可后,由發包方與有關農戶補簽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合同由縣統一格式。
(5)審核申報。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的30個工作日內,發包方將核實好的土地承包清冊、簽訂好的土地承包合同等相關資料報送鎮農經站,由鎮農經站編制土地承包合同登記薄、土地承包情況登記表,由鎮人民政府向縣政府提出頒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書面申請。
(6)登記發證。縣農辦在對有關材料核實后,對申請材料符合規定要求的,編制《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登記薄》,委托鎮農經站填制《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所載內容必須與土地承包合同內容完全一致。委托發包方將填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發放到具體承包戶。鎮農經站與委托發放人、委托發放人與接受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的農戶必須辦理簽收手續。發包方應當及時將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發給承包方,不得代承包方保管,不得扣押。未經縣審核登記,不得私自填制《土地承包經營權證》。
這次全縣補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工作從現在開始至10月底前全面結束。
4、加強《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管理。
一是要建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發放制度。在承包關系理順、基礎工作做好、發包方與承包方簽訂好土地承包合同后,應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及時向承包農戶發放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依法確認承包農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今后,補發、換發時,一律使用新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原空白證書由鎮農經站負責收回并銷毀。
二是要建立土地承包經營權變更登記制度。
今后,因發生自然災害嚴重毀損、國家征用占用土地、村鎮建設規劃及公益事業建設用地等情形,按法定程序進行土地調整而導致農戶承包面積、地塊發生變動的,應當辦理土地承包經營權變更登記。經發包方同意并登記,農戶之間以互換、轉讓等形式進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可以辦理土地承包經營權變更登記。
承包農戶辦理土地承包經營權變更應提交下列材料:
(1)農戶要求變更的書面請求;
(2)已變更的農村土地承包合同及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3)《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原件。
三是要建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換發制度。
凡發生以下情形之一,可以按照規定程序換發、補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
(1)在承包期內,因家庭分戶,夫妻離婚等情形導致土地承包經營權分立的;
(2)因征用、占用土地較多或實行大規模土地整治等原因,農戶承包面積、地塊、位置變動較大,難以在原承包經營權證書上作變更登記的;
(3)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遺失或毀損的。
符合條件要求補發、換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的,必須由農戶提出書面申請,按規定程序進行審核、報批、登記、簽約和發證。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換發、補發手續,應以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登記薄記載的內容為準,換發、補發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應當注明“補發”、“換發”字樣。
四是要建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回收制度。發生下列情形必須收回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
(1)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并轉為非農戶口,原承包地已由集體全部收回的;
(2)承包期內,承包方書面申請自愿放棄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原承包地已由集體全部收回的;
(3)承包土地全部被依法征用、占用,導致原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所載標的物已不存在的;
(4)承包家庭不存在,土地承包經營權滅失的。
(5)其他收回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情形。
應依法收回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由發包方負責收回,鎮農經站統一登記、統一保管,并加蓋“作廢”章。原承包方無正當理由拒絕交回的,經發包方提出申請、鎮審核后,由原發證機關負責注銷,并予以公告。
五是要建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登記制度。對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的發放、變更、換發、補發、收回、注銷等,要建立嚴格的審核和登記制度。各鎮要落實專人負責,明確工作職責,確保規范有序。
三、精心組織,統籌安排,結合抓好土地承包基礎管理相關工作。
1、高標準、高質量完善好農村土地承包檔案
實行土地家庭承包以來,全縣各地形成了大量的土地承包檔案,這些檔案是廣大農民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歷史見證,是落實黨的土地承包政策的具體體現。幾年來,全縣大部分地方重視對土地承包檔案的管理,建立了檔案管理制度,為農村經濟政策的落實和農村社會的穩定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但是,在檢查中也發現,目前,全縣土地承包檔案管理工作還存在著歸檔資料不夠齊全、整理不太規范、保管比較分散等問題,有極少數村組已沒有任何檔案資料。因此各地要把加強農村土地承包檔案管理作為農村土地承包管理的一項十分重要的基礎性工作來抓。
要按照農村土地承包檔案管理的有關具體規定,進一步做好檔案材料的收集歸檔和保管工作,確保農村土地承包檔案的齊全、完整。各村要將土地承包各種文書資料,包括土地承包平面圖、土地承包方案、決議、承包合同、承包清冊、與土地承包有關的會議記錄、數據、資料等進行歸檔。各鎮要將土地承包、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工作中產生的相關文件和資料、各村二輪土地承包方案、決議、承包方及承包土地的詳細情況、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合同及流轉合同的鑒證記錄、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發放登記表、土地承包到戶匯總表等列入歸檔范圍。對土地承包清冊等基礎檔案資料不全的,要想盡一切辦法盡快完善起來。因鎮村行政區域調整等原因造成二輪延包資料不全或散失的村組,鎮政府要組織力量逐組逐戶清理核實,對散失在個人身上的資料要全部予以追回,統一整理歸檔。對無正當理由不移交土地承包檔案資料的退編退職人員,要說服教育,限期交出,拒不交出的,必要時可停發退職金或養老金補助。整理好的土地承包檔案全部由鎮統一保管。
要重視農村土地承包檔案的動態管理,因土地征用、土地整理后經過法定程序批準對承包土地作了調整引起的面積和地塊變動登記、合同的變更、權證變更登記及土地流轉過程中產生的相關文件、材料也應列入歸檔范圍。對保管人員工作變動的,要做好檔案交接工作,要建立健全土地承包檔案的保管制度和管理體系,大力推進農村土地承包信息化管理,把農村土地承包檔案管理工作納入規范化建設的軌道。各鎮今年內要確保有60%的組完成土地承包檔案資料計算機錄入任務。
2、建立健全農村土地承包糾紛的調解機制,著力化解當前農村土地承包糾紛
農村土地承包糾紛已經成為影響當前農村社會穩定的重要因素,各地必須予以高度重視,明確工作責任,采取有效措施,妥善解決好當前的土地承包糾紛。
一是建立調解組織,落實調解責任。當前農村土地承包糾紛,絕大部分必須通過基層調解予以解決。各鎮政府和村級組織均要建立土地承包糾紛調解委員會,切實承擔起調解農村土地承包糾紛的責任。農戶與農戶之間、農戶與村級組織之間的一般性糾紛,由各鎮村具體負責調查處理。對當事人不愿接受調解意見的,可以引導其通過法律程序予以解決,防止因工作不力引發農民越級上訪。各鎮要把解決土地承包糾紛作為一項重要任務,明確分工,責任到人,積極主動地解決土地承包糾紛。涉及到多個部門職責的,各相關部門要從大局出發,密切配合,妥善處理。對接待農民上訪和處理土地承包糾紛問題不負責任,推諉扯皮,處置失當,激化矛盾并造成嚴重后果的,要對有關責任人依法依紀嚴肅處理。
二是加強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學習宣傳。各地要認真組織廣大農村干部深入學習《農村土地承包法》、中央和省關于穩定完善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的一系列政策,增強法律意識和政策觀念,提高處理農村土地承包糾紛的能力。同時,要結合處理土地承包糾紛,有針對性地搞好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宣傳教育,用法律法規和政策統一矛盾雙方的思想認識,進而達成共識。
三是搞好土地承包糾紛的排查。搞好土地糾紛排查,落實工作預案,是有效解決土地承包糾紛、防止和惡性事件發生的重要措施。各地要有組織、有計劃地對土地承包中存在的矛盾和問題進行一次全面排查,準確掌握當地土地承包糾紛的現狀,分析土地糾紛的類型、引發原因和特點,重點掌握可能導致群體性、惡性事件發生的土地承包糾紛問題。制定解決本地土地承包糾紛問題的預案,分類提出妥善解決土地糾紛的具體意見和辦法,明確工作目標、責任單位、責任人和完成時限,確保妥善解決農村土地糾紛問題。對已暴露出來的問題,要采取相應的措施及時解決。同時對潛在的矛盾,要主動開展工作,把矛盾解決在萌芽中。對一些影響大、解決難度大的糾紛,要通過現場辦公的形式及時妥善處理。切實把矛盾化解在基層。對因農村土地承包糾紛引發的農民群體性上訪、越級訪和重復訪案件,必須實行主要領導親自過問,責任到人,一抓到底。對一般性的上訪問題,要分級負責,把問題解決在基層,杜絕出現因工作不到位引發新的越級上訪問題。
四是依法做好接待和處置工作。對農民反映的土地承包糾紛問題,要做到不回避、不推諉、不拖延,嚴格按照農村土地承包方面的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條例》要求,依法做好接待處置。要建立登記管理制度。縣、鎮都要設立農村土地承包登記簿,逐件登記來信、來訪,督促基層按時調查處理,并及時記載查處情況。要建立限期結報制度。凡上級政府和機關轉辦的件,一般的15日內辦結;重要案件必須7日內辦結。如因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上報處理結果的,必須說明原因并上報工作進展情況和初步意見,在1個月內辦結。要及時將處理意見告知當事人,做好解釋和說服教育工作,真正達到息訪目的,將矛盾化解在當地,化解在基層,切實維護農民合法權益,確保農村社會穩定。要建立定期通報制度。縣委農辦將按季度對農民因土地承包問題到縣及縣以上的情況及辦理進度進行通報,以便于各地認真總結經驗教訓,相互借鑒。
3、按照“依法、自愿、有償”原則,積極穩妥推進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在穩定家庭承包經營制度的前提下,允許土地承包經營權合理流轉,逐步發展適度規模經營,是黨的農村土地政策的一項重要內容。做好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工作,是關系到保障農民權益、促進農業發展、穩定農村大局的一件大事,各地在加大宣傳力度的基礎上,要從有利于農村生產要素的合理流動和資源的優化配置、有利于促進農業結構調整、增加農民收入的高度出發,在農戶平等協商、依法、自愿、有償的前提下,積極引導土地流轉,保證土地流轉健康有序進行。
(1)加強政策疏導,引導、保護農民參與土地流轉的積極性。要因地制宜,因勢利導,循序漸進,堅持政策疏導,轉變農民觀念,提高農民素質,千方百計調動和激發農民主動積極參與土地流轉的積極性和熱情。凡有利于農業結構調整、有利于提高土地產出率和勞動生產率、有利于促進農村經濟發展和農民增收的土地流轉形式都應大力提倡和鼓勵。要嚴格按照法律、政策的要求和市場經濟法則,正確處理土地承包30年不變與農業結構調整、土地規模經營、園區建設、二三產業用地、公益事業用地和城市發展用地等方面的關系,從根本上保護好、實現好農民群眾的利益。特別需要強調的是,推進和引導農戶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一定要從實際出發,充分尊重農民的意愿,決不能用行政命令的辦法強制推行土地規模經營。不能損害農民利益,不能激化矛盾,不能留后遺癥。不能以任何借口剝奪農戶的土地流轉決策權,更不能與民爭利。
(2)強化服務,優化環境。農戶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是生產力發展的必然趨勢,但農戶作為市場經濟主體,缺乏市場對土地供需情況及發展趨勢的了解,缺乏應付市場不確定風險的能力和手段,必須依托于有關中介服務機構。因此,各鎮村要建立健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服務機構,制訂土地流轉規劃,建立土地流轉信息系統,收集土地供需信息,為流轉雙方牽線搭橋;規范土地流轉程序,統一辦理土地流轉合同(協議);組織開展集體土地流轉收益評估,研究制訂并土地流轉的指導性價格,協調各方利益;進行項目推介等。努力形成自下而上、網絡狀、多功能、緊密型的中介服務體系。
第三條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不得改變承包土地的農業用途,流轉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得損害利害關系人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或農村經營管理)部門依照同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及合同管理的指導。
第六條承包方有權依法自主決定承包土地是否流轉、流轉的對象和方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迫或者阻礙承包方依法流轉其承包土地。
第七條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收益歸承包方所有,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截留、扣繳。
第八條承包方自愿委托發包方或中介組織流轉其承包土地的,應當由承包方出具土地流轉委托書。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的事項、權限和期限等,并有委托人的簽名或蓋章。沒有承包方的書面委托,任何組織和個人無權以任何方式決定流轉農戶的承包土地。
第九條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受讓方可以是承包農戶,也可以是其他按有關法律及有關規定允許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組織和個人。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權。
受讓方應當具有農業經營能力。
第十條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方式、期限和具體條件,由流轉雙方平等協商確定。
第十一條承包方與受讓方達成流轉意向后,以轉包、出租、互換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的,承包方應當及時向發包方備案;以轉讓方式流轉的,應當事先向發包方提出轉讓申請。
第十二條受讓方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保護土地,禁止改變流轉土地的農業用途。
第十三條受讓方將承包方以轉包、出租方式流轉的土地實行再流轉,應當取得原承包方的同意。
第十四條受讓方在流轉期間因投入而提高土地生產能力的,土地流轉合同到期或者未到期由承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土地時,受讓方有權獲得相應的補償。具體補償辦法可以在土地流轉合同中約定或雙方通過協商解決。
第十五條承包方依法取得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符合有關法律和國家政策規定的方式流轉。
第十六條承包方依法采取轉包、出租、入股方式將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部分或者全部流轉的,承包方與發包方的承包關系不變,雙方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不變。
第十七條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承包方之間自愿將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互換,雙方對互換土地原享有的承包權利和承擔的義務也相應互換,當事人可以要求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八條承包方采取轉讓方式流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經發包方同意后,當事人可以要求及時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變更、注銷或重發手續。
第十九條承包方之間可以自愿將承包土地入股發展農業合作生產,但股份合作解散時入股土地應當退回原承包農戶。
第二十條通過轉讓、互換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經依法登記獲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后,可以依法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符合法律和國家政策規定的方式流轉。
第二十一條承包方流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應當與受讓方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書面流轉合同。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一式四份,流轉雙方各執一份,發包方和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各備案一份。
承包方將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過一年的,可以不簽訂書面合同。
第二十二條承包方委托發包方或者中介服務組織流轉其承包土地的,流轉合同應當由承包方或其書面委托的人簽訂。
第二十三條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一)雙方當事人的姓名、住所;
(二)流轉土地的四至、座落、面積、質量等級;
(三)流轉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轉方式;
(五)流轉土地的用途;
(六)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七)流轉價款及支付方式;
(八)流轉合同到期后地上附著物及相關設施的處理;
(九)違約責任。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文本格式由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第二十四條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當事人可以向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申請合同鑒證。
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不得強迫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當事人接受鑒證。
第二十五條發包方對承包方提出的轉包、出租、互換或者其他方式流轉承包土地的要求,應當及時辦理備案,并報告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
承包方轉讓承包土地,發包方同意轉讓的,應當及時向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報告,并配合辦理有關變更手續;發包方不同意轉讓的,應當于七日內向承包方書面說明理由。
第二十六條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向達成流轉意向的承包方提供統一文本格式的流轉合同,并指導簽訂。
第二十七條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應當建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情況登記冊,及時準確記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情況。以轉包、出租或者其他方式流轉承包土地的,及時辦理相關登記;以轉讓、互換方式流轉承包土地的,及時辦理有關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變更等手續。
第二十八條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應當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及有關文件、文本、資料等進行歸檔并妥善保管。
第二十九條采取互換、轉讓方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當事人申請辦理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登記的,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或農村經營管理)主管部門應當予以受理,并依照《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管理辦法》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條從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服務的中介組織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或農村經營管理)主管部門備案并接受其指導,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提供流轉中介服務。
第三十一條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在指導流轉合同簽訂或流轉合同鑒證中,發現流轉雙方有違反法律法規的約定,要及時予以糾正。
第三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或農村經營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工作的指導。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應當依法開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指導和管理工作,正確履行職責。
第三十三條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發生爭議或者糾紛,當事人應當依法協商解決。
當事人協商不成的,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調解。
當事人不愿協商或者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
第三十四條通過招標、拍賣和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經依法登記取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可以采取轉讓、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轉,其流轉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所稱轉讓是指承包方有穩定的非農職業或者有穩定的收入來源,經承包方申請和發包方同意,將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讓渡給其他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農戶,由其履行相應土地承包合同的權利和義務。轉讓后原土地承包關系自行終止,原承包方承包期內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部分或全部滅失。
轉包是指承包方將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以一定期限轉給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其他農戶從事農業生產經營。轉包后原土地承包關系不變,原承包方繼續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接包方按轉包時約定的條件對轉包方負責。承包方將土地交他人代耕不足一年的除外。
互換是指承包方之間為方便耕作或者各自需要,對屬于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承包地塊進行交換,同時交換相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入股是指實行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之間為發展農業經濟,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股權,自愿聯合從事農業合作生產經營;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方將土地承包經營權量化為股權,入股組成股份公司或者合作社等,從事農業生產經營。
永昌縣現有人口為25萬人,其中:農戶數4.78萬戶,農村人口為19.23萬人,占總人口的76.40%,農村勞動力12萬人。常年播種面積56000多hm2,主要種植啤酒大麥、優質小麥、高原夏菜、制種玉米、胡麻等優勢特色農產品。2010年全縣農民人均純收入為5736元,高于全省平均水平,農民收入的70%來自家庭經營的種植業和養殖業,是一個典型的灌溉農業大縣。近年來,永昌縣積極探索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取得了階段性成果。及時總結土地流轉的經驗,尋找差距,探索加快農村土地規范流轉的對策建議,對我縣農村土地流轉工作具有深遠的現實意義。
1永昌縣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現狀
1.1取得的成績
1.1.1土地流轉面積取得突破性進展。2010年,全縣共完成農村土承包經營權流轉面積2875.06hm2,占家庭承包經營面積的7.70%。其中轉包8.13hm2,轉讓7.20hm2,互換11.60hm2,出租2316.07hm2,入股2.33hm2,代耕529.73hm2。其中簽訂合同的2318.40hm2。流轉面積過萬畝的鄉鎮有兩個。
1.1.2土地流轉示范園(點)建設成效顯著。2010年縣上共確立了“五大農業示范園區”建設項目,其中把河西堡鎮確定為“土地集約化經營示范園區”。經過一年的努力,園區現已制定了詳盡、可行的《土地集約化經營示范園區建設規劃方案》。其中大寨子村核心區以2009年土地復墾項目為依托,完成平整土地133.33hm2,新打機井兩眼,鋪設膜下滴灌輸水管道7.50km,架設起輸變電線路,配套綠化林帶,鋪墊田間道路等基礎工程。這片土地先承包給農戶,明確權屬后,再集中流轉給山東客商,種植辣椒86.67hm2、洋蔥46.67hm2。通過算對比賬,流轉初始租金每667m2430元,加上國家統發的農資補貼費、節省的農機具損耗、就近務工收入等每667m2收益在千元以上,比往年增收500多元。示范帶動成效顯著。在抓好示范園區建設的同時,還在全縣范圍內,根據土地流轉合同完善情況、土地流轉規模、流轉年限、流轉點基礎設施建設以及配備技術力量等十個量化指標,進行綜合篩選。選出了土地流轉規范化程度高、輻射帶動能力強的9個縣級示范點。如焦家莊鄉陳家寨村村民韓忠祥等5戶人聯合,集中連片流轉本村土地53.33hm2,投資300多萬元,連片規模新建日光溫室100座、并引進拱棚新材料,新建大拱棚13.33hm2,種植露地蔬菜26.67hm2。為全縣土地流轉和高效農業建設帶了一個好頭。
1.1.3加強組織領導,順勢推動。縣上成立了以分管縣長任組長的“永昌縣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領導小組”和“永昌縣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委員會”。縣委、縣政府高度重視,2010年6月4日組織召開了由縣、鄉、村三級干部240人參加的“永昌縣農村土地流轉工作會議”。會議前現場觀摩6個土地流轉示范點,之后的大會上6個示范點還分別做了交流發言。2010年9月中旬,縣上組織人員到土地流轉工作開展較好的河南信陽進行了實地考察了解。2010年全縣的經濟工作會上,表彰獎勵了城關鎮大壩村等5個土地流轉示范典型,并在縣上出臺的《2011年特色農業獎補政策》中首次明確對鄉鎮級土地流轉服務站將進行獎補。通過召開會議總結經驗,查找問題不足,到組織干部外地考察學習,更進一步的統一了思想、明確了思路,使基層干部群眾深受鼓舞,為“十二五”期間土地流轉奠定了思想基礎和發展思路。
1.1.4各級干部和農民的思想認識有了深刻變化。通過各種措施的綜合作用,各級干部和農民已逐步形成共識,認識到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是發展現代農業的客觀要求和必然趨勢。實行集約化、規模化經營是現代農業生產的重要特征,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成為改造傳統農業、發展現代農業的重要環節,成為聯結承包農戶與規模經營主體間的重要橋梁和紐帶。土地流轉為農村勞動力的轉移、農民增收、農業產業化的加速發展探索了新路。各級干部和農民已轉變觀念,充分認識到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客觀必然性,能準確把握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新趨勢、新要求,順勢而為,引導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健康發展。
1.2存在的問題和不足
1.2.1土地承包經營權動態確權工作滯后。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是推進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重要基礎。當前我縣土地承包經營權上有較多不足。一是1998年第二輪土地承包后,上報的承包經營權面積是30000hm2,耕地面積是50000hm2,相差20000hm2之多,除了習慣畝(80、90平方丈)因素外,當時考慮要承擔農業稅、合同款、義務工,相當一部分耕地沒有納入承包合同和經營權證書管理,造成“地證不符”。二是1998年我縣第二輪土地承包之后,個別鄉鎮“小調整”過承包地,調整后《土地承包合同》沒有重簽合同,《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內容沒有進行變更登記,形成“地證不符”。三是第二輪承包以來,許多村社進行土地征用、土地整理,原有的承包地塊已滅失,部分承包合同和承包權證沒有及時變更,形成“地證不符”。四是第二輪土地承包已有十多個年頭,期間因農戶家庭分立、戶主變動,分立、變動后原合同和權證沒有進行相應的變更,給家庭經濟糾紛埋下了隱患,勢必要求及時進行變更登記。
1.2.2流轉不規范。有20%的流轉面積,只有口頭約定,沒有簽定書面合同。有的雖然簽訂了流轉合同,但由于合同條款、標的不明確、內容不完整等情況,較易引發矛盾糾紛。
1.2.3流轉期限較短。主要受主栽品種輪作倒茬、農產品市場行情大幅波動、勞動力外出務工收入等自然經濟條件制約。我縣流轉土地以短期為主,70%是一年期(一個種植周期)合同。
1.2.4流轉機制不完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服務體系不健全,配套服務滯后,供求信息不對稱,市場化程度低。
2加快農村土地規范流轉的對策
2.1依法建立權屬明晰、“地證相符”的動態管理機制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賦予農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保持現有土地承包關系穩定并長久不變,《農村土地承包法》、《物權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等一系列政策法律賦予了農民對承包土地占有、使用、收益的權利。農村土地承包管理的基礎工作已由承包合同管理發展到土地承包物權管理、流轉管理服務的新階段,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確權、變更登記、換證、流轉備案已成為經常性工作。針對“地證不符”的問題,要按現時的土地承包實際情況確權到戶,變更登記承包臺賬,補(換)發經營權證書,依法建立起權屬明晰“、地證相符”的動態管理機制。
2.2建立健全農村土地流轉管理服務體系
2.2.1組建縣級土地流轉服務中心。以縣農村經營管理機構為依托,建立縣級農村土地流轉服務中心。設立服務窗口,制作LED顯示屏,流轉信息。主要職責是開展跨鄉(鎮)域土地流轉信息服務、政策法規咨詢、糾紛調解仲裁、土地流轉的登記、土地流轉的司法公正,指導和管理鄉(鎮)、村兩級農村土地流轉工作,促使農村土地流轉逐步朝著規范化、制度化的軌道發展。
2.2.2鄉鎮農村土地流轉服務站掛牌并落實人員。給各鄉鎮集中統一授牌,啟動鄉鎮服務站,配備專職人員。主要職責是開展土地流轉信息搜集、法律政策咨詢、經營權證書變更、流轉登記、合同簽訂鑒證、糾紛調處檔案管理等管理和服務工作。
2.2.3聘任土地流轉村級輔導員,重心下移,關口前移。給全縣111個行政村村文書發放聘書,兼職為土地流轉村級輔導員,集中統一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業務培訓。村級輔導員負責宣傳貫徹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提供土地承包及流轉政策咨詢服務;負責本村土地流轉統計工作,登記、搜集、核實、上報需流轉土地、農戶的各類信息;承擔本村土地流轉中介服務,在村上公布欄中公布流轉信息;負責協調土地流轉各方關系、流轉糾紛的調解等工作。
2.2.4建立健全土地流轉糾紛調處機制。按照《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調解仲裁法》的有關規定,縣上已成立了11人組成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調解仲裁委員會,選舉了主任、副主任。接下來培訓、聘任仲裁員,仲裁員由經管專干、司法所所長、農民代表等組成。仲裁委員會將依法受理土地流轉糾紛的仲裁申請,組建仲裁庭依法開展土地流轉糾紛調解工作,建立和完善民間協商、鄉村調解、依法仲裁、司法保障的農村土地承包糾紛調處機制。
2.3建立和完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規程開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和服務是農經工作的一項新任務,是廣大農經人員面臨的一項新課題。積極探索怎么去開展規范服務?開展哪些服務?服務要達到什么樣的效果等?就要建立符合實際,進行規范操作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規程。
2.3.1規范的土地流轉程序。一般來講,土地流轉程序包括:收集流轉信息、流轉信息、雙方對接洽談、進行資格審查、簽訂合同、進行備案登記和資料歸檔、監督合同履行、糾紛調解仲裁等環節。
2.3.2登記備案制度。分三個梯級層次:一是縣級流轉服務中心備案。整社(村)全部地塊流轉的;流入方所需土地面積跨鄉鎮的;流轉期限在8a以上的。二是鄉鎮流轉服務站備案。一個灌溉單元(一眼井、一條支渠)地塊全部流轉的;流轉期限3~7a的。三是村級備案,對本村內個別農戶間、轉流期限1~2a、小規模流轉的,村輔導員指導簽訂統一發放的合同,登記流轉臺帳;對需委托發包方(村委會)流轉的個別農戶(地塊),到村輔導員處辦理委托手續,進行流轉,登記流轉臺帳。
2.3.3租金的預付、實物折算、動態調整機制。對流轉期限一年的,倡導租金一次性支付,先付租金再種地,以保護流出方收益。考慮到農產品價格波動因素和對自然環境的高度依賴性,對流轉期限一年以上的,倡導租金分期協商,動態調整,并按實物(當地大宗農產品)量折算,貨幣支付,提前一年(種植周期)支付租金。
甲乙雙方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的規定,本著依法、自愿、有償的原則,經雙方協商一致,就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事宜,訂立本合同。一、轉讓標的
甲方將其承包經營的位于鄉(鎮)村組畝土地的承包經營權轉讓給乙方從事(主營項目)
生產經營。
地塊
名稱坐落(四至)地塊數(塊)面積(畝)質量等級
(肥力水平)備注
二、轉讓期限
轉讓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年限為年,即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轉讓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余年限)。
三、轉讓費
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讓金為元。對甲方實際投入資金和人力改造該地塊的補償金為元(沒有補償金時可填寫為零元)。
四、支付方式和時間
乙方采取下列第種方式和時間支付轉讓金和補償金:
1、乙方采用現金方式支付轉讓金和補償金(無補償金時可劃去),支付的時間和方式為。(為年月日前一次或多次付清)
2、乙方采用實物方式支付轉讓金和補償金(無補償金時可劃去),實物為。支付的時間和方式為。(為年月日前一次或多次付清)
五、承包經營權轉讓土地的交付時間和方式甲方應于年月日前將轉讓土地交付乙方。交付方式為。(雙方須提請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發包方、雙方指定的第三者中的任一方鑒證,乙方應向甲方出具乙方簽名的轉讓土地交付收據)
六、承包經營權轉讓和使用的特別約定1、甲方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須經發包方同意,并由甲方辦理轉讓認可手續,在合同生效后終止與發包方的承包關系。
2、甲方交付的轉讓土地必須符合雙方約定的標準。
3、乙方依據合同獲得土地承包經營權后須與發包方確立新的承包關系,辦理有關手續。
4、乙方獲得土地承包經營權后,承包期內依法享有該土地的使用、經營決策、產品處置和收益等權利。
5、乙方獲得土地承包經營權后,必須按土地畝數承擔國家政策規定的費用和其他義務。
6、乙方必須管好用好承包土地,保護地力,不得掠奪性經營,并負責保護好承包土地上的林木、排灌設施等國家和集體財產。
7、乙方不得改變土地的農業用途。
8、其他約定:。
七、違約責任1、甲乙雙方在合同生效后應本著誠信的原則嚴格履行合同義務。如一方當事人違約,應向守約一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為。
2、如果違約金尚不足以彌補守約方經濟損失時,違約方應在違約金之外增加支付賠償金。賠償金的具體數額依具體損失情況確定。八、爭議條款因本合同的訂立、效力、履行、變更及終止等發生爭議時,甲乙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列第種方式解決:
1、提請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農業承包合同管理機關調解;
2、提請仲裁委員會仲裁;
3、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九、生效條件
甲乙雙方約定,本合同須經雙方簽字并經轉讓承包經營權土地的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農村經營管理機構鑒證、備案后生效。
十、其他條款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經雙方協商一致簽定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一式四份,由甲乙雙方、發包方和鑒證單位各執一份。
甲方:(簽章)乙方:(簽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號: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號:住址:住址: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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